附件 99.6
中信建投集体控股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章程
会员资格
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是独立的。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必须符合规则16b-3的“非雇员董事”资格。
目的
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履行董事会授予的与审查和确定高管薪酬有关的职责。
职责和责任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每年审查和批准适用于首席执行官(“CEO”)薪酬的公司目标和目的,至少每年根据这些目标和目的对CEO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此评估确定和批准CEO的薪酬水平。
审查所有其他执行干事的薪酬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查激励薪酬计划和基于股权的计划,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包括采用、修订和终止此类计划的能力。
审查并与管理层讨论公司的薪酬讨论和分析(“CD & A”),建议将CD & A纳入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和代理声明,并制作要求纳入公司代理声明或20-F表格年度报告的高管薪酬的薪酬委员会报告。
外部顾问
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选择、保留和获得必要的赔偿顾问的咨询意见,以协助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应确定薪酬顾问的薪酬,并监督其工作。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保留并获得外部法律顾问和它认为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所必需的其他顾问的意见和协助。委员会应确定其外部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的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委员会应从公司获得适当的资金,由委员会以董事会委员会的身份确定,用于向其薪酬顾问、外部法律顾问和任何其他顾问支付报酬。然而,不应要求委员会执行或采取与其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薪酬委员会其他顾问的意见或建议一致的行动,本宪章授予的权力不应影响委员会在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时行使自己的判断的能力或义务。
在保留或寻求薪酬顾问、外部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内部法律顾问除外)的建议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规则中规定的因素。委员会可在考虑特定因素后,保留或接受他们偏爱的任何薪酬顾问的建议,包括不独立的顾问。委员会无须评估任何薪酬顾问或其他顾问的独立性,这些顾问或其他顾问的作用仅限于就任何基础广泛的计划进行咨询,这些计划在范围、条款或操作上不存在有利于执行干事或董事的歧视,并且一般可供所有受薪雇员使用,或提供不是为某一特定公司定制的信息,或根据不是由顾问或顾问制定的参数定制的信息,而顾问或顾问并未就此提供咨询。
委员会应根据S-K条例第407(e)(3)(四)项评估其所保留或将保留的任何赔偿顾问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Structure与运营
董事会应指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在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其行动,并酌情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受适用于联委会的关于会议(包括亲自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类似通信设备举行的会议)、不举行会议的行动、通知、放弃通知以及法定人数和投票要求的相同规则的管辖。
委员会可酌情邀请这些管理层成员参加其会议。然而,委员会应在此类成员不出席的情况下定期举行会议,在所有情况下,首席执行官和任何其他此类官员不得出席讨论或确定其薪酬或业绩的会议。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本章程,并向理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变更以供批准。
授权
委员会应有权将其任何职责以及就这些职责采取行动的权力授予委员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
绩效评估
委员会应对其根据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应向董事会提交评估结果。委员会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这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