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10.1
第6号修正案
美泰公司
递延补偿和PIP超额计划(2004年后)
Whereas,美泰公司(“美泰”)维持美泰及其子公司的符合条件的管理员工的福利,该计划(2004年后)可能会被修订(“计划”);
Whereas,根据该计划第9.10(a)节,美泰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会”)有权不时对该计划进行全部或部分修订,但该等行动不得取消或减少参与者先前应计的既得利益的金额;
Whereas,委员会希望修订该计划,使计划管理现代化和简化,并使该计划与广泛的市场实践保持一致。
现在,所以,是不是解决了,即计划修订如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1.第1.2节(“定义”)通过增加新的(rr)和(ss)小节进行修订,随后的所有小节及其所有交叉引用均应相应调整:
(rr)“2025后福利”应指递延的2025年后补偿、归属于2025年后补偿的公司贡献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
(ss)“2025后薪酬”指在2026年1月1日及之后提供服务的基本工资,以及相关履约期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短期激励奖金、长期激励奖金或酌情付款。
2.第3.2节(“公司自动缴款”)进行了修订,将“上个月的最后一天”改为“与基本工资相关的适用发薪期的最后一天”,并对该节中列出的表格进行了相应修改。
3.第7.1节(a)款(“非因退休而离职时的分配”)修正后,将最后一句全部删除,代之以以下一句:
本款(a)项不适用于2025年后福利。
4.第7.1节(b)(“退休时的分配”)修正后,将最后一句全部删除,改为以下一句:
本款(b)项不适用于2025年后福利。
5.增加新的第7.1(c)节如下,第7.1节中的所有后续小节及其所有交叉引用均相应重写:
(c)2025年后福利的分配.关于选举在遣散费时开始分配2025年后福利(无论这种遣散费是否构成退休),参与者应选择在(i)委员会以延期选举表格规定的两至十五个年度分期中领取其可分配金额(按计划年度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参与者遣散费发生的计划年度之后的第十五个计划年度之后仍需支付任何分期付款,或(ii)一笔总付。除第3.4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计划年度的所有递延金额,如在参与者遣散时应支付,必须按相同的分配时间表支付(为此目的,短期激励奖金金额应被视为在与实际业绩相关的计划年度内递延,长期激励奖金金额应被视为在适用的业绩期间的第一个计划年度内递延,所有其他补偿(以及相关的公司贡献)应被视为在计划年度内递延,否则该补偿本应支付给参与者)。付款应于付款日期后或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如适用)作出或开始。未进行分配选举的,采取一次总付的方式分配。
6.第7.1(d)节(“残疾时的分配”)(本修正案之前的第7.1(c)节)经修正,在现有案文末尾增加以下一句: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出现残疾,2025年后的福利应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支付,并且不得允许参与者就此类福利选择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7.第7.1(e)节(“死亡时的分配”)(本修正案之前的第7.1(d)节)经修正,在现有案文末尾增加以下一句: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2025年后的福利应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支付,且参与者不得就此类福利选择任何其他支付形式。
8.第7.1节(“账户分配”)修正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g)小节:
(g)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在(a)、(b)、(c)、(d)或(e)款所述的分配情况下,如果可分配金额(考虑到所有计划年度)不超过《国内税收法典》第402(g)节规定的计划开始分配年度的美元限额,则应以一笔总付的形式支付全部可分配金额。
9.第7.4(a)节(“分配选举的变更”)修改为全文如下:
(a)分配选举的变化。任何参与者可因参与者退休(或遣散费,如属2025年后福利)而作出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分配的付款日期的选择,方法是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委员会发出通知,但条件是(i)参与者只可作出一次选择,以推迟该参与者于每个计划年度的首次递延选举表格所载的付款日期,(ii)任何推迟的该等选择必须在参与者的帐目根据第7.1(b)条变得可予分配的日期之前作出,(iii)任何推迟举行的该等选举,只须在该选举一周年时生效,(iv)任何该等选举须将分配日期推迟最少五年(但可订定在死亡或伤残时或在发生困难时提前支付的款项除外),及(v)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参与者根据第7.1(b)条必须收到分期付款的最后日期后,根据该计划仍须支付任何款额。
10.第7.4(d)节(“计算分期付款”)修改为全文如下:
(d)计算分期付款。参与者账户的可分配金额或提现金额,应在分期付款开始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进行估值。根据该计划支付的分期付款应按照年度分额支付法确定,按确定的余额乘以计算
以上一个分数,其分子为一,分母为参与者每年应缴款项的剩余数。举个例子,如果参与者选择五个年度分期,第一笔付款应为上述计算的该参与者账户余额的1/5。翌年,付款应为该参与者账户余额的1/4,按上述方式计算。
11.除特此修订的明示或必要暗示外,该计划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应继续完全有效。
作为证明,美泰已促使执行本第6号修正案,自此处指定之日起生效。
美泰公司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凯伦·安西拉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人事官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