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1月2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登记声明第333-252127号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第14号修正案至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开曼群岛 | 4950 | 不适用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码) |
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号楼4层C1
中国深圳南山区518057
86-0755-86667996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Puglisi & Associates
图书馆大道850号,套房204
纽瓦克,DE19711
302-738-668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所有通信的副本,包括发送给代理送达的通信,应发送至:
| Clayton E. Parker,esq。 Hillary O’Rourke,ESQ。 K & L Gates LLP 东南金融中心,3900套房 南比斯坎大道200号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33131-2399 电话:305-539-3300 传真:305-358-7095 |
Richard A. Friedman,esq。 Stephen A. 科恩,ESQ。 Sheppard,Mullin,Richter & Hampton LLP 洛克菲勒广场30号 纽约,NY 10112 电话:212-653-8700 传真:212-653-8701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
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此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一项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明确指出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该第8(a)节行事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以完成为准,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
初步前景
2,000,000股普通股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我们将发行2,000,000股普通股。本次发行是开曼群岛控股企业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我们此次发行的普通股发行价预计在每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CDTG”。无法保证此类申请将获得批准,如果我们的申请未获批准,本次发行将无法完成。此次发行取决于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最终批准。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高度风险。
我们,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运营公司,我们的所有业务均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在第1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有更全面的讨论。我们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投资者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将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的普通股,而不是中国的运营公司。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
我们目前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我们的所有收入都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产生的。因此,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的执行可能对中国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在中国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政策、法规、规则的变化以及中国政府执法的不利影响,这些变化可能会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宣布或实施。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一套新规,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组成。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实行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
试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及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经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次发行为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
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无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没有被归类为现有企业。因此,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本次发行前按照《试行办法》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8月2日,我们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我们已于2023年11月28日完成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即备案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如有重大事项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证监会报告;(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通知书提出意见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异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
近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声明和行动,以有限的事先告知制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及我们的子公司不受国家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也不被视为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提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网络平台运营者,因为我们在中国的所有客户都是公司客户,而不是个人。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也没有预料到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会收集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
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对较新,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新的法律或法规可能会实施,现有的法律或法规,或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被修改,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变化可能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获得并维持在美国交易所的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鉴于中国目前的监管环境,我们仍然受到中国对我们不利的规则和条例的不同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些规则和条例可能会在很少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宣布或实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和/或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未经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2021年开始的连续两年内,SEC可能会禁止我们的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颁布,如下文所述,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意味着“不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这减少了证券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
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以及(2)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其认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我们目前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审计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其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且在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未被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尽管如此,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此外,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我们的股票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成为法律,除其他外,该法案修订了HFCAA,将触发HFCAA下的交易禁令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原HFCAA下的这一门槛为连续三年),因此,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成为PCAOB无法完全访问检查或调查公司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最初,HFCAAA仅在PCAOB检查或调查的能力是由于相关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时才适用)。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则本招股章程中所有提述“CDT Cayman”、“公司”、“我们”及“我们的”均指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CQ BVI、CDT BVI、Ultra HK、深圳CDT及CDT HK,定义及描述见“公司历史及Structure”及下文。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CDT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CDT Cayman除持有2015年12月1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简称CQ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和2015年6月26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简称CDT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
CQ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的全部未行使权益,后者于2015年2月27日在香港成立。Ultr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CDT)15%的已发行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CDT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7月30日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CDT HK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我们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深圳中免持有“公司历史及Structure”图表中注明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以及适用的规定摘要如下:
1.我们的股权结构是直接控股结构。拟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即成立于开曼群岛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或CDT Cayman,直接控制于中国成立的深圳市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Co.,Ltd.或深圳CDT及在中国的其他营运附属公司的全部流通股本。
CDT Cayman持有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简称CQ BVI)和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简称CDT BVI)的全部流通股本。
CQ BVI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即Ultra HK的全部流通股权,后者成立于香港。CDT BVI持有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
Ultra HK持有深圳CDT 15%的流通股本。CDT HK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
CDT Cayman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2.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资金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在本次发行结束时进入CDT Cayman后,资金可直接转入CDT BVI,然后转入CDT HK,再通过深圳CDT转入中国下属实体,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规,如下所述。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我们转让给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包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资金,必须作为股东贷款或注册资本的增加进行转让,并须经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笔资金在中国发展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出资金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汇出完成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收益。增加注册资本程序需事先获得中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各自地方对应机构的批准。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的法定金额的贷款。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中期或长期贷款必须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
此外,包括外管局19号文在内的有关货币兑换控制的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兑换的人民币为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其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条款等基本信息,或变更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手续。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除Yunwu Li外,本次挂牌的其他相关人员无需进行外汇或外汇变动登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中免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已完成外汇登记,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正在办理登记手续。他的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影响他从CDT Cayman获得的任何股息转移到中国的程序。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前,Yunwu Li将无法办理利润、股息的汇出。不过,由于深圳CDT此前在2016年完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此此次发行必须汇入中国的净收益将不受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打算派发股息,我们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将股息转给CDT HK,然后CDT HK将股息转给CDT BVI,然后转给CDT Cayman,股息将由CDT Cayman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别分配给所有股东,无论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现金和其他资产转移;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子公司向我们、CDT Cayman或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没有向我们的子公司或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一直通过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获得资金。见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截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包括股东出资750万美元,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为面值和额外实收资本(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第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银行贷款2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2和F-23页),第三方贷款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3页)和关联方贷款4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第F-22页)。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CDT Cayman或其子公司均未制定书面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资金如何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此类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问题,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我们可能会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以从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如果有)中获得和汇出外币以支付股息。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大陆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协议,中国大陆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的首要目的是享受优惠的税务待遇,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决定,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将来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将适用高于5%的优惠预提税率的税率。因此,无法保证降低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更高的预扣税率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在购买任何股票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我们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我们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意义”。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 每股 | 合计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承销折扣(1) | $ | $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 | $ | ||||||
(1)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的截止日期向承销商代表WestPark Capital,Inc.发行认股权证或代表的认股权证,金额相当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10%。有关代表认股权证其他条款的描述以及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的描述,请参阅第105页开始的“承销”。
我们预计我们此次发行的总现金支出(包括应付给我们的承销商的自付费用的现金支出)约为64万美元,不包括上述折扣。此外,我们将支付与此次发行相关的额外价值项目,这些项目被金融业监管局(FINRA)视为承销补偿。这些付款将进一步减少我们在支出前可获得的收益。见“承销”。
本次发行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有义务采取并支付所有股份,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采取。我们已授予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为期45天的期权,以购买我们根据本次发行将发售的普通股总数的最多15%(不包括受此期权约束的股份),仅用于覆盖超额配售,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期权,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价格区间的中点),应付的总承销折扣将为724,500美元,扣除承销折扣和费用前给我们的总收益将为10,350,000美元。如果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净收益将在截止日期交付给我们。然而,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这些收益,直到我们完成需要中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管局各自当地对应机构事先批准的出资手续,或需要在国家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的股东贷款手续。另见第40页开始的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的部分。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4年或前后按照“承销”项下规定的付款方式交付普通股。
WestPark Capital
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4。
目 录
| 页 | |
| 招股章程摘要 | 1 |
| 风险因素 | 13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 38 |
| 行业和市场数据 | 39 |
| 所得款项用途 | 40 |
| 股息政策 | 41 |
| 大写 | 42 |
| 稀释 | 43 |
| 汇率信息 | 44 |
|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 45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49 |
| 商业 | 66 |
| 管理 | 82 |
| 关联交易 | 87 |
| 主要股东 | 90 |
| 股本说明及管理文件 | 91 |
| 符合未来出售资格的股份 | 100 |
| 材料所得税考虑因素 | 101 |
| 承销 | 105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 110 |
| 法律事项 | 111 |
| 专家 | 111 |
|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 111 |
| 强制执行责任 | 112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113 |
|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 F-1 |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及我们编制或授权的任何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负责。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我们和承销商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要约。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任何普通股的出售时间,您都不应假定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对于美国以外的投资者:我们和承销商均未做任何允许本次发行或拥有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本招股说明书的事情,但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美国除外。拥有本招股章程的美国境外人士,须知悉有关普通股的发售及本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的分发,并遵守有关的任何限制。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大部分已发行证券由非美国居民拥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我们目前有资格被视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会像其证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注册的国内注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直至及包括2024年(本招股章程日期后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章程。这一交割要求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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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的公约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所有提述:
| ● | “CDT Cayman”、“公司”、“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是指 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CQ BVI、CDT BVI、Ultra HK、深圳CDT及CDT HK。见“公司历史和Structure”了解更多详情。 | |
| ● | “CQ BVI”指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控股公司,CDT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 |
| ● | “CDT BVI”指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控股公司,是CDT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 | |
| ● | “Ultra HK”指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控股公司,是CQ BVI的全资子公司。 | |
| ● | “深圳CDT”指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Ultra HK持股15%的附属公司及CDT HK持股85%的附属公司。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HKD”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数字进行了四舍五入调整。因此,在某些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数字可能不是它们前面的数字的算术汇总。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也不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
我们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表示。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美元作为报告货币。资产和负债按截至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所报统一汇率折算成美元,损益表采用报告期内有效的平均汇率折算,权益科目按历史汇率折算。因这一过程产生的换算调整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因汇率波动产生的交易损益,于发生时计入经营业绩。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换算调整数分别为2,505,761美元、1,940,421美元和681,374美元。资产负债表金额,除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外,分别按7.23人民币、6.96人民币和6.38人民币折算为1.00美元,分别按7.84 HKD、7.80 HKD和7.80 HKD美元折算为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损益表账户采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人民币6.93元及人民币6.48元兑1.00美元,分别为7.84 HKD及7.83 HKD元兑1.00美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损益表所适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人民币6.73元及人民币6.45元兑1.00美元,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所适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7.83 HKD及7.77 HKD美元兑1.00美元。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换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未记录在我们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从人民币到美元的换算均按美联储理事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3年6月30日中午买入汇率人民币7.25 13至1.00美元进行。我们不对本招股章程所指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019年10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增加5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即增加股本。在股本增加后,我们向现有股东发行了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或发行的美元股票,作为按面值缴足的股份。继发行美元股份后,我们向现有股东购回并注销当时发行在外的面值0.01港元普通股900,000股,并注销面值0.01港元的授权普通股38,000,000股。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25.56比1的股份分割,并认为注销9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原始普通股和向现有股东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是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我们认为,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FASB、会计准则编纂或ASC主题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此处和此处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2020年12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将面值0.00 1美元的5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或股本减少,分成面值0.0025美元的2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在股本减少后,我们当时现有的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被划分为总计9,200,000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的1比2.5反向拆股。我们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本文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
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普通股本为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并有9,2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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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区化粪池污水经简易处理方法后排入下水道系统。中国政府于2016年实施了新的《向市政下水道排放废水质量标准》(GB/T 31962-2015),以加强对化粪池污水的处理。然而,我们认为,在大多数地区,从化粪池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的污水不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标准。我们认为,我们的系统按照此类政府标准有效处理化粪池污水的市场很大,并且还在不断增长。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并继续为我们在废物处理市场的成功做出贡献:
| ● | 产品优势。我们的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快速分离技术,我们认为这是小规模分散式污水处理的先进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我们的两个化粪池处理系统,移动的和固定的,都有能力处理现场的化粪池,减少气味和噪音。我们的专有设计和技术可适应特定客户的需求,并生产出我们认为符合适用的政府标准的处理过的水。 |
| ● | 广泛的运营和营销网络。我们在中国九个省拥有十二家子公司,包括拥有当地战略合作伙伴的多数股权子公司和两个分支机构,我们的定位接近中国各地的当前和潜在客户,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接触此类客户的机会,并降低了我们的设备和服务的运输和旅行成本。 |
| ● |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人员,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我们由Yunwu Li领衔的管理团队在管理成本、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开发新产品方面有着良好的业绩记录。此外,我们的员工队伍经过专门培训,技术水平很高。 |
| ● | 众多已完成和成功的项目.我们相信,我们在中国开创了新兴的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行业。我们在中国的福建省、江西省、辽宁省和浙江省完成了许多项目,我们认为这使我们有别于现有的小规模和区域性竞争对手。 |
| ● | 认可品牌。我们相信,我们已在我们获取新项目的国有公司、地方政府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卓越的声誉和密切的关系。 |
| ● | 全方位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我们能够为客户安装完整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这使我们能够瞄准最终用户。我们能够为客户的污水处理需求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包括维护支持、安装和技术建议,这使我们能够在污水处理市场上抓住各种类型的用户。 |
我们的策略
我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专门从事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的污水处理服务和系统。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公司之一。我们旨在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 ● | 通过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成功安装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和工厂,增加我们在农村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份额。 |
| ● | 与中央政府一级国有公司建立农村污水处理合作关系。 |
| ● | 向化粪池污水收集站提供化粪池处理服务。 |
| ● | 推广我局新型服务站公厕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 |
| ● | 与第三方合作开始有机肥生产。 |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CDT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CDT Cayman除持有2015年12月1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简称CQ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和2015年6月26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简称CDT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
CQ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的全部未行使权益,后者于2015年2月27日在香港成立。Ultr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CDT)15%的已发行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CDT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7月30日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CDT HK也是持有深圳CDT 85%流通股本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深圳中免持有以下图表所示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我们透过我们的附属公司,包括深圳CDT,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2019年10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增加5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即增加股本。在股本增加后,我们向现有股东发行了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或发行的美元股票,作为按面值缴足的股份。继美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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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我们向现有股东购回并注销当时发行在外的面值0.01港元普通股900,000股,并注销面值0.01港元的授权普通股38,000,000股。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25.56比1的股份分割,并认为注销9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原始普通股和向现有股东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是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我们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此处和此处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2020年12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将面值0.00 1美元的5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或股本减少,分成面值0.0025美元的2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股本减少后,我们当时现有的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被分割为总计9,200,000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的1比2.5反向拆股。我们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本文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
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普通股本为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并有9,2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
以下图表汇总了我们的公司法律结构,并确定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和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子公司: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潮强控股有限公司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6月26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2月27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hao公司100%持股 强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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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7月30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由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拥有100%股权 | ||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8月27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元(约合900万美元) ●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15%)和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共同拥有的100% 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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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约合300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3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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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约合150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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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6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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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创新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9月7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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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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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5月18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约合0.5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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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CWT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1月29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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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6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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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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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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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以及适用的规定摘要如下:
1.我们的股权结构是直接控股结构。拟在美国上市的境外主体、成立于开曼群岛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或CDT Cayman直接控制在中国成立的深圳市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Co.,Ltd.或深圳CDT及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境内运营子公司的全部流通股本。CDT Cayman持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或CQ BVI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或CDT BVI的全部流通股本。
CQ BVI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即Ultra HK的全部流通股权,后者成立于香港。CDT BVI持有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
Ultra HK持有深圳CDT 15%的流通股本。CDT HK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
CDT Cayman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2.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资金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在本次发行结束时进入CDT Cayman后,资金可直接转入CDT BVI,然后转入CDT HK,再通过深圳CDT转入中国下属实体,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规,如下所述。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我们转让给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包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资金,必须作为股东贷款或注册资本的增加进行转让,但须获得中国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注册,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笔资金在中国发展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出资金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汇出完成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收益。增加注册资本程序需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地方对应机构事先批准。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的法定金额的贷款。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
此外,包括外管局19号文在内的有关货币兑换控制的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兑换的人民币为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其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条款等基本信息,或变更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手续。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除Yunwu Li外,本次挂牌的其他相关人员无需进行外汇或外汇变动登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中免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已完成外汇登记,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正在办理登记手续。他的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影响他从CDT Cayman获得的任何股息转移到中国的程序。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前,Yunwu Li将无法办理利润、股息的汇出。不过,由于深圳CDT此前在2016年完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此此次发行必须汇入中国的净收益将不受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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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打算派发股息,我们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将股息转给CDT HK,然后CDT HK将股息转给CDT BVI,然后转给CDT Cayman,股息将由CDT Cayman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别分配给所有股东,无论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现金和其他资产转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子公司向我们、CDT Cayman或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没有向我们的子公司或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一直通过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获得资金。见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截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包括股东出资750万美元,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以面值和额外实收资本的形式反映(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第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银行贷款2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2和F-23页),第三方贷款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3页)和关联方贷款4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第F-22页)。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第F-4页及附注10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第F-21至F-23页的1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CDT Cayman或其子公司均未制定书面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资金如何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此类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问题,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我们可能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以从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如果有)中获得和汇出外币以支付股息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大陆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协议,中国大陆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的首要目的是享受优惠的税务待遇,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决定,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将来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将适用高于5%的优惠预提税率的税率。因此,无法保证降低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更高的预扣税率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摘要
我们的业务受到多项风险的影响,包括可能阻碍我们实现业务目标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这些风险是您在决定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这些风险在第1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有更全面的讨论。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运营历史有限。无法保证我们未来的运营将是有利可图的运营。如果我们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盈利运营,我们可能会暂停或停止运营(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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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冠状病毒,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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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的规模和资源可能使他们比我们更有效地竞争,从而阻止我们实现盈利(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4页)。 |
| ● | 产品的问题或缺陷可能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这些可能会转移资源、影响业务运营、减少销售、增加成本并使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 |
| ● | 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创新,未能发明和创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6页)。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我们的业务通过我们的子公司设在中国。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监管、外国投资限制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我们的业务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并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一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中国中央政府或在中国境内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规定或解释。因此,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政府和监管干预。我们还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和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因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而受到损害。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有关此类风险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我们的业务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位于中国。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包括与税收、环境监管、限制外资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变化。”(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1页)。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而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在很少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试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经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次发行为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不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们没有被归类为现有企业。因此,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本次发行前按照《试行办法》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8月2日,我们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我们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通过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任何重大事项;(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中国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通知书提出意见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异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 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于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虽然我们认为,除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外,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来经营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并且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但存在此类行动可能需要中国各当局的许可或同意的风险。此外,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除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以及为我们子公司的运营获得CAC之外,无需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许可或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关于我们子公司就本次发行的运营的批准或拒绝。因此,我们的理解是,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目前不在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要求范围内,除了已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外,还需要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我们的经营,并且除了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外,没有收到或拒绝此类许可或批准。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而没有这样做,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变得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未来确定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批准,我们可能会在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而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迅速变化,只需很少或根本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和“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3页)。 |
| ● | 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4页)。我们目前的审计师Wei,Wei & Co.,LLP是PCAOB注册的,总部位于纽约州法拉盛。根据HFCAAA,PCAOB被允许检查我们目前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在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职位,而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Wei,Wei & Co.,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曾不是PCAOB在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确定为受PCAOB裁决约束的公司,PCAOB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了这些裁决。但是,如果PCAOB后来确定其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 |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
| ● |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 |
| ● | 如果我们最近受到涉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此次发行和我们的声誉的事项,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损失,特别是如果此类事项无法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5页)。 |
| ● |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在中国的增长,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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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 |
| ● | 我们目前的污水处理系统客户主要是中国的国有公司,而我们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是中国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付款审批程序很复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未结清销售天数,并可能影响我们的流动性,如果我们的主要客户出现任何重大的付款延迟(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6页)。 | |
| ● | 我们必须将发行所得款项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益,并且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所有必要的政府注册程序(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
| ● | 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包括在美国获得的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
| ● |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
| ● |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7页)。 | |
| ● |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8页)。 | |
| ● | 中国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8页)。 | |
| ● |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益的能力,并影响贵公司的投资价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8页)。 | |
| ● | 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追求增长(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9页)。 |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29页)。 | |
| ● |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 |
| ●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 |
| ● |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0页)。 |
| 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 ||
| ● | 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和信息,并防止第三方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8页)。 | |
|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
| ● | 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没有公开市场,活跃的交易市场可能永远不会发展或持续(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2页)。 | |
| ● |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交易中退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3页)。 | |
| ● |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拥有重要的投票权,可能会采取可能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4页)。 | |
| ● | 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快速和大幅波动,而这种波动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见本招股说明书第37页)。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或以上普通股的主要股东合计控制了我们约81%的普通股。此次发行后,预计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持有5%或以上普通股的主要股东将合计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控股权,因为他们将持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约66%。因此,这些股东,如果他们一起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包括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公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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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业务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我们的业务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位于中国。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包括与税收、环境监管、外国投资限制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分支机构,而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在很少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变化,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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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们不认为我们直接受到这些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因为我们没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我们的业务不涉及收集用户数据、涉及网络安全或涉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受限制行业。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中国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对其做出回应,或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如果有的话),或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或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根据HFCAAA,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审计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其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也未在PCAOB 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被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尽管如此,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限制或限制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且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此外,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个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我们的股票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2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成为法律,除其他外,该法案修订了HFCAA,将触发HFCAA下的交易禁令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原HFCAA下的这一门槛为连续三年),因此,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成为PCAOB无法完全访问检查或调查公司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最初HFCAAA仅在PCAOB的检查或调查能力是由于相关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时才适用)。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资民营发行人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 |
| ● | 未被要求在评估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遵守审计师证明要求; |
| ● | 在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
| ● |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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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根据本次发行首次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之日的第五个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在该五年期结束前发生,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我们的年度毛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该五年期结束前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并承认根据《就业法》第107条,这种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我们是SEC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根据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及其项下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能会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以下豁免:
| ● | 豁免以表格10-Q提交季度报告、豁免以附表14A或14C提交与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征集材料、豁免以表格8-K提供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天内披露的当前报告,以及豁免监管FD的披露要求。 |
| ● | 豁免关于内部人士出售普通股的第16条规则,这将提供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更少的这方面数据。 |
| ● | 豁免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该规则要求在作出任何决定后四个工作日内披露,以授予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豁免。尽管我们将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允许的方式以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该豁免。 |
| ● | 豁免要求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书面章程阐述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 |
| ● | 豁免董事提名人由(1)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占我们董事会独立董事多数的独立董事,或(2)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选出或由我们的董事会推荐以供选择的要求,并通过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如适用),以处理提名程序。 |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前提是我们仍然遵守了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对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尽管我们被允许遵守符合开曼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许多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号楼4楼C1,518057。我们的电话号码是86-0755-86667996,我们的热线电话是86-400-0829-06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9010大开曼群岛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Campbell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
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Puglisi & Associates,located at 850 Library Ave.,Suite 204,Newark,DE19711。
我们的网站位于http://www.cdthb.cn。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非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亦不应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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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1)
| 正在提供的证券 | 2,000,000股普通股,以坚定承诺为基础。 | |
|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我们估计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将在每股普通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 |
|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 | 9,200,000股普通股。 | |
|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11,200,000股普通股。 | |
| 收益用途 |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约45%用于农村污水处理的营运资金用途,包括建造我们的污水处理设备,约35%用于实施新系统和服务以及潜在的子公司并购,尽管尚未确定最终的并购目标,约15%用于研发,其余用于销售和营销、额外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有关收益用途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0页的“收益用途”。 | |
| 锁定 | 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定义为拥有5%或以上我们普通股的所有者)已与承销商达成协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我们的其他股东已与承销商商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6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们普通股的证券。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承销”。 | |
| 赔偿代管 | 本次发行的净收益金额为600,000美元,将用于在本次发行结束日期后24个月期间为一个托管账户提供资金,如果我们必须根据与承销商的承销协议条款对承销商进行赔偿,该账户将被使用。 | |
| 代表手令 | 在本次发行结束时,我们将向WestPark Capital,Inc.(作为承销商的代表)发行该代表的认股权证,授权该代表购买本次发行中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代表认股权证的行使价等于我们在此发售的普通股价格的120%。代表的认股权证一经发出,可自本招募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行使,可按现金或无现金方式行使,并于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五周年时终止。 | |
| 拟议的纳斯达克代码 |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CDTG”。 | |
|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高度风险。作为一名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担你投资的全部损失。您应该仔细考虑从第13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中列出的信息。 |
(1)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资料均不假定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或代表的认股权证,且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9,200,000股已发行普通股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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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数据摘要
下表汇总了我们在所示期间和截至日期的综合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亏损)汇总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汇总表,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汇总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并包括在本招股章程的其他地方。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未来可能预期的结果。以下汇总合并财务数据应与“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汇率信息”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年(未经审计) | 2022年(未经审计) | |||||||
| $ | $ | |||||||
| 综合损益表及综合收益(亏损): | ||||||||
| 收入 | 15,463,803 | 12,866,964 | ||||||
| 收入成本 | 10,639,643 | 8,179,909 | ||||||
| 毛利 | 4,824,160 | 4,687,055 | ||||||
| 营业费用 | 2,477,588 | 3,902,709 | ||||||
| 经营收入 | 2,346,572 | 784,346 | ||||||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 (109,093 | ) | (14,810 | ) | ||||
| 所得税费用 | 429,197 | 215,944 | ||||||
| 净收入 | 1,808,282 | 553,592 | ||||||
| 归属于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2,033,985 | 842,830 | ||||||
| 每股盈利,基本及摊薄 | 0.22 | 0.09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9,200,000 | 9,200,000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1 | |||||||
| $ | $ | |||||||
| 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 | ||||||||
| 收入 | 28,849,362 | 23,556,820 | ||||||
| 收入成本 | 18,596,207 | 15,062,490 | ||||||
| 毛利 | 10,253,155 | 8,494,330 | ||||||
| 营业费用 | 3,899,217 | 848,533 | ||||||
| 经营收入 | 6,353,938 | 7,645,797 | ||||||
| 其他收入,净额 | 41,814 | 140,273 | ||||||
| 所得税费用 | 1,152,963 | 1,207,810 | ||||||
| 净收入 | 5,242,789 | 6,578,260 | ||||||
| 归属于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净利润 | 5,782,018 | 6,775,739 | ||||||
| 每股盈利,基本及摊薄 | 0.63 | 0.74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和稀释 | 9,200,000 | 9,200,000 | ||||||
| 6月30日, 2023 (未经审计) |
12月 31, 2022 |
12月 31,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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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 | $ | |||||||||
| 流动资产 | 40,827,229 | 40,968,099 | 37,567,895 | |||||||||
| 总资产 | 56,165,766 | 53,910,727 | 41,253,446 | |||||||||
| 流动负债 | 29,584,151 | 28,069,459 | 18,725,724 | |||||||||
| 负债总额 | 29,809,285 | 28,350,816 | 18,861,213 | |||||||||
| 非控制性权益(1) | 333,935 | 556,172 | 1,120,139 | |||||||||
| CDT Cayman股东权益合计 | 26,022,546 | 25,003,739 | 21,272,094 | |||||||||
(1)非控制性权益指CDT Cayman子公司的净资产中归属于CDT Cayman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权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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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决定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有关这些风险的以下信息,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其他信息。以下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运营历史有限。无法保证我们未来的运营将是有利可图的运营。如果我们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盈利运营,我们可能会暂停或停止运营。
鉴于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建立我们的业务,从而我们可以赚取可观的利润或任何利润。我们业务的未来将取决于我们获得和留住客户的能力,并在需要时,从债权人那里获得足够的融资和支持,同时我们努力实现并保持盈利运营。成功的可能性必须考虑到与我们所进行的操作相关的问题、费用、困难、复杂情况和延误。没有任何历史可以作为我们的业务将被证明是成功的假设的基础,并且存在重大风险,即我们将无法产生实现盈利运营所需的销量和收入。如果我们无法实现我们的计划并持续产生超过支出的收入,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团队拥有有限的上市公司经验。我们从未在美国作为上市公司运营,我们的几个高级管理职位目前由在我们任职时间较短的员工担任。我们的整个管理团队,以及其他公司人员,将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遵守,可能无法有效或高效地管理我们向上市公司的过渡。如果我们无法有效遵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法规,或者我们无法编制准确、及时的财务报表,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或可能重述财务业绩,我们的股价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我们可能无法保持对纳斯达克上市要求的遵守。任何此类失败还可能导致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诉讼或监管行动、投资者信心丧失、我们的证券退市、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转移我们业务运营的财务和管理资源,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关键员工未能在当前职位上履行职责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或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冠状病毒,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近年来,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爆发了疫情。2019年12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即新冠病毒或新冠病毒浮出水面,并迅速传播到中国多地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各地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几个地区出现隔离、旅行限制、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我们所有的收入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集中在中国。因此,我们的收入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与2019年同期相比,2020年的收入明显下降。我们不得不遵守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实施的临时关闭设施,即‘就地避难’令。因此,我们于2020年1月关闭了我们的设施,并于2020年3月下旬重新开放。新冠疫情的爆发对我们2020年和2021年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我们的总收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放缓和呆账额外备抵,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但我们在2020年3月后恢复了相对正常的业务运营。然而,新冠疫情的死灰复燃,尤其是Omnicron变种,已导致政府在2022年头几个月限制隔离、旅行以及中国和世界部分地区的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已解除上述限制。2022年12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一系列与COVID相关的新政策,以放松其零COVID政策,并提升了现有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2022年12月26日,中国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感染者不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这意味着新冠肺炎感染者不再纳入可检疫传染病管理。自2023年1月8日起,除其他变化外,中国不再对所有入境旅客进行核酸检测或集中隔离,取消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控制措施。我们预计,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继续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中恢复。然而,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的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业务中断的程度以及相关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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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和世界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冠状病毒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经营业务和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有疫情爆发,如冠状病毒、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等。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任何这些流行病的干扰,此外还有任何其他流行病。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长期爆发任何这些疾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疫情可能对我们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总部和工厂位于中国深圳和南平。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到深圳或南平,我们的业务可能会遇到重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运营,我们许多竞争对手的规模和资源可能让他们比我们更有效地竞争,阻止我们实现盈利。
我们竞争的市场竞争激烈。竞争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利润率下降或失去市场份额,或未能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我们主要根据我们的品牌名称、价格以及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范围来争夺客户。在我们的整个业务中,我们面临的竞争对手不断寻求能够吸引客户的想法,并推出与我们的产品相竞争的新产品。我们的许多竞争对手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包括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和更广泛的客户群、成本更低的生产、与更广泛的供应商和客户建立更多的关系、更大的品牌认知度以及比我们更多的财务、研发、营销、分销和其他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新的或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如果我们不能保持我们的声誉和竞争力,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项目的需求可能会下降。
除了现有的竞争对手,拥有流行产品创意的新参与者可以获得客户,并在短时间内成为重要的竞争来源。这些现有的和新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地对客户偏好的变化做出反应。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可能比我们的产品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并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需求,降低我们的收入并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原材料供应的任何下降或成本的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的产品和项目安装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原材料的现成可用性。原料供应量或将下降,其价格或将出现较大波动。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无法或不愿意以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向我们提供原材料,我们可能无法生产某些产品。无法为客户生产某些产品或安装项目可能会导致利润减少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我们可能无法将这些更高的成本全部或根本无法转嫁给我们的客户。
如果我们和客户经营的行业经历长期放缓,我们的收入将会减少。
我们受制于影响经济的经济状况的普遍变化。如果我们和客户经营的行业没有增长,或者这些行业出现收缩,包括如果政府支出受到影响,对我们业务的需求将会减少。对我们业务的需求通常受到一些总体经济因素的影响,包括利率、环境法律法规、政府支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私人和政府投资的可用性和规模以及整体经济的健康状况。如果中国和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下降,或者我们销售所依赖的行业长期放缓,对我们的项目、产品和收入的需求同样会减少,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供应商和外包商的成功,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第三方采取的行动的损害。此外,此类供应商或外包商导致的任何材料故障、不足或中断都可能损害我们有效运营业务的能力。
我们依赖供应商和与第三方的外包关系来提供包括制造和物流在内的服务和系统。我们将农村污水综合处理系统的制造主要外包给江苏省和福建省的三家供应商。供应商或外包商的任何缺点,特别是影响这些服务或系统质量的问题,都可能被客户归咎于我们,从而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并可能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此外,将这些服务和系统过渡到这些供应商和外包商或与这些供应商和外包商发生操作故障可能会导致产品销售延迟,并降低我们的运营效率,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投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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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任何此类供应商的损失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59.5%,三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应付账款的12.4%、11.5%和10.8%。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19.7%和10.0%,两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应付账款的12.6%和10.9%。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四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40.7%、23.6%、11.7%及10.0%,五家供应商分别占我们应付账款的15.3%、14.5%、13.2%、11.3%及10.3%。我们一般不会与我们的供应商有长期协议或安排。我们选择供应商的决定通常是基于多种因素的压缩考虑,其中包括定价、地点、交付条款和信用额度。我们的供应商一般会向我们提供用于污水处理的标准件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更换这类供应商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由于政治、民事、劳工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影响我们供应商的其他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或流行病),我们在获得产品或产品组件方面受到阻止或延迟,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延误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并在确保替代供应来源的情况下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对数量有限的客户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个或几个客户在过去和将来可能在任何一年或几年内占我们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例如,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两名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52.7%及23.0%,三名客户分别占我们应收账款的17.6%、16.7%及10.8%。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总收益的48.5%、15.2%及14.6%,四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的18.2%、15.1%、12.9%及11.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名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45.4%及15.1%,三名客户分别占我们应收账款的33.4%、10.6%及10.7%。
占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52.7%的客户应占廉江项目。我们预计,一旦该项目完成,归属于廉江项目的收入百分比将下降。我们在2023年1月获得了承接廉江项目的协议。该项目签约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4亿元(约合1910万美元)。我们于2023年1月开始前期建设和材料采购,预计2024年3月完成整个连江项目。我们对廉江项目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和地点、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以及违约条款。
占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益低于10%及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益15.2%的客户应占武夷山项目。我们预计,一旦该项目完成,归属于武夷山项目的收入百分比将下降。我们于2022年9月获得了承接武夷山项目的协议。该项目签约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3700万元(约合510万美元)。我们于2022年9月开始前期施工和材料采购,并根据与该客户的口头讨论,于2023年8月完成整个武夷山项目。我们对武夷山项目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和位置、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以及违约条款。此外,我们于2023年7月与该客户就扩大工作范围订立了单独协议,我们将其称为武夷山项目–第二阶段。武夷山项目–第二阶段的总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约合410万美元)。我们预计将于2024年5月完成整个武夷山项目–第二阶段。我们关于武夷山项目–二期项目的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和位置、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以及违约条款。
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14.6%及占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45.4%的客户应占中山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山项目占我们总收入的比例不到10%。我们预计,一旦该项目完成,归属于中山项目的收入百分比将下降。我们在2021年4月获得了承接中山项目的协议。本项目签约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8亿元(约合2690万美元),根据协议以实际施工数量结算为准。我们于2021年6月开始前期施工和材料采购,根据与该客户的口头讨论,预计在2024年6月底完成整个中山项目。我们关于中山项目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和位置、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以及违约条款。根据中山项目的协议,违约金等于:(i)深圳CDT若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则必须每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1%;(ii)若某项任务未在延迟45天内完成且客户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深圳CDT支付该等违约金,则可要求深圳CDT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因此,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深圳CDT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此类违约金,这可能会导致大量现金支出。
占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23.0%的客户,归属于该项目的四个不同阶段,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48.5%,归属于该项目的两个不同阶段,占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的15.1%,归属于灌口项目。我们与这类客户没有长期协议或安排。我们预计灌口项目的应占收入百分比将因该项目已完成而下降。我们在2021年9月获得了承接灌口项目的协议。本项目签约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9500万元(约合1420万美元),根据协议以实际施工数量结算为准。我们于2021年10月开始前期施工和材料获取,并根据与该客户的口头讨论,于2023年3月完成了整个灌口项目。我们对灌口项目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项目名称和地点、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以及违约条款。因此,来自任何一家此类客户的业务损失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客户大规模拖欠或延迟付款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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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巨大的库存风险,如果不解决此类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产品和项目订购材料,并在生产前建立库存。我们通常通过采购订单、供应商合同和未结订单的组合来获取材料,在每种情况下都基于预计的需求。
由于我们的市场具有竞争性,并受制于技术和价格变化,因此存在我们预测错误并订购或生产不正确数量的产品或未充分利用采购承诺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准确量化适当水平的库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原材料和我们产品供应链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优化我们的产品制造,我们必须管理我们的原材料供应链和我们的产品交付。中国国内的供应链碎片化和地方保护主义使供应链中断风险进一步复杂化。地方行政机构和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建设的有形基础设施可能会对原材料运输以及产品交付带来运输挑战。此外,盈利能力和销量可能会受到供应链固有限制的负面影响,包括竞争性、政府、法律、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和价格的事件。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供应链、制造能力和分销系统造成重大中断,从而可能对我们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维持供应链的高效运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客户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可能与我们的预测不同。
我们对客户项目的投资回报通常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实现。在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初始阶段,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项目在安装和实施阶段可能会受到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行业政策、项目进度、项目管理、原材料供应、市场情况等变量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盈利能力和我们在项目上获利的时间,这可能与我们最初的预测不同,从而影响项目的实际投资回报。
产品的问题或缺陷可能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这些行动可能会转移资源、影响业务运营、减少销售、增加成本并使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的问题或缺陷,这些问题或缺陷可能会导致产品责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索赔、召回、撤回、更换产品或政府当局的监管行动。任何这些活动都可能导致政府审查增加、损害我们的声誉、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我们的服务提供商为这些产品提供支持的意愿下降、如果有保险,则没有保险或增加保险成本,或额外的安全和测试要求。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分流开发和管理资源,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减少销售额,增加律师费和其他成本,与没有受到产品类似问题影响的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新产品和新技术创新,未能发明和创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在新市场和现有市场保持我们现有的产品,以及我们开发新产品和技术以服务于这些市场的能力。如果竞争对手开发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技术,或实现更高客户满意度的新产品或技术,我们的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可能需要新产品或技术的监管批准,这些批准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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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变化以及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业务关系可能会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必须开发和销售服从于客户需求的产品。这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管理和维护与关键客户的关系、应对技术变革和过时的快速步伐,这可能需要我们增加投资或导致更大的压力,以快速或以可能无法完全收回相关投资的价格将开发商业化,以及客户的研发、资本支出计划和产能利用率对需求产生的影响。如果我们无法跟上客户的需求,我们的销售、收益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按时交付我们的积压订单,这可能会影响未来的销售和盈利能力以及我们与客户的关系。
我们满足客户积压交付计划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足够的制造能力、充足的原材料和生产所需的其他库存的供应渠道准入、训练有素和有能力的员工队伍、某些项目的工程专业知识以及制造资源的适当规划和调度。未能按照客户期望交付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合同取消和经济处罚,并可能导致现有客户关系受损,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留住关键高管以及吸引、留住和激励合格人员的能力。
我们高度依赖位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题为“管理层”一节中列出的我们执行团队的主要成员,失去他们的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为我们的业务招聘和留住其他合格员工,包括技术人员,对我们的成功也至关重要。技术人才竞争激烈,流失率可高。鉴于众多公司之间对具有类似技能组合的个人的竞争,我们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件吸引和留住人员。无法招聘或失去任何高管或关键员工的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将需要扩大我们的组织,我们在管理这种增长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14名员工,其中107名为全职员工,7名为兼职员工,均位于中国。随着我们公司的成熟,我们期望扩大我们的员工基础。此外,我们打算通过扩大业务、提高现有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开发新产品以及增加对中国某些市场的目标来实现增长。未来的增长将给我们的管理层带来重大的额外责任,包括需要发展和改进我们现有的行政和运营系统以及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并确定、招聘、维护、激励、培训、管理和整合更多的员工、顾问和承包商。此外,我们的管理层可能需要将不成比例的注意力从我们的日常活动上转移开,并投入大量时间来管理这些增长活动。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业务的扩张,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基础设施薄弱,导致运营失误、商业机会损失、员工流失以及剩余员工的生产力下降。未来的增长可能需要大量的资本支出,并可能从其他项目中转移财务资源,例如开发我们现有或未来的候选产品。如果我们的管理层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费用可能会比预期增加更多,我们产生和增加收入的能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和有效竞争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有效管理任何未来增长的能力。
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某些中国外汇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限制我们的海外和跨境投资活动,并使我们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
外管局已颁布条例,包括《关于境内居民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及其附件。本条例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机构和个人,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或SPV,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上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SPV取得的经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发生与SPV相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SPV中持有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SPV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SPV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外汇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如果我们的股票发行给中国居民,则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境外收购或股份转让。但在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外管局分支机构可能对外管局条例的适用和实施有不同的看法和程序,在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公司的这些作为中国居民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将能够在未来按要求成功更新其直接和间接股权的登记。如果他们未能更新注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处罚,外管局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和外汇活动,包括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币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非美国股东被确定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则非美国股东可能会遭受不利的税务后果。更多信息请参见“法规——中国税务法律法规”和“重大所得税考虑——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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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如果我们未能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做出贡献,并且在未来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劳工相关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延迟付款的罚款。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缴这些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没有商业保险。我们所经历的任何未来业务责任、中断或诉讼都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关注,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商业保险产品和承保范围的可得性有限,大多数这类产品相对于所提供的承保范围而言价格昂贵。我们已经确定,中断的风险、此类保险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我们无法维持此类保险。因此,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没有任何业务责任、中断或诉讼保险。因此,业务中断、诉讼或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融资,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所需的额外融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限制。
除了此次发行将筹集的收益外,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虽然我们预计近期不会寻求额外融资,但任何额外的股权融资都可能导致对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持有人的稀释。额外的债务融资可能会施加肯定和否定的契约,限制我们经营业务的自由。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此次发行中筹集收益或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获得额外融资,或根本无法获得任何融资,而未能获得足够的融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知识产权相关风险
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和信息,并防止第三方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价值部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和世界各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信息的能力,包括我们的专利、商业秘密和与第三方协议下的权利,以及我们的客户、员工和客户数据。第三方可能会试图挑战我们在中国和世界各地对我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护可能不足以保护中国的物质知识产权。此外,我们的业务面临第三方假冒我们的产品或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的风险。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需要诉诸诉讼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被转移。如果我们未能保护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和信息,包括关于对我们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任何成功挑战或对我们的知识产权的重大侵犯,这种失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者如果我们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大量费用来执行或捍卫我们的权利。
我们的商业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地方成功获得和维护已发布的专利、其他知识产权以及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如果我们不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竞争对手可能会使用我们的技术或我们在市场上获得的商誉,并侵蚀或否定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竞争优势,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实现盈利的能力。我们业务的核心是我们的专有系统和技术,以及我们在废物处理服务方面的经验和专长,特别是在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方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司拥有2项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商标和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们通过自主研发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断致力于升级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和化粪池处理系统,以进一步开发我们的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
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任何专利已拥有,或我们的任何成熟为已发布专利的未决专利申请将包括范围足以保护我们的产品、我们为我们的产品或任何新产品开发的任何附加功能的权利要求。其他方可能已经开发了可能与我们的系统相关或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可能已经提交或可能提交专利申请,并且可能已经收到或可能收到与我们的专利申请重叠或冲突的专利,或者通过主张相同的方法或设备,或者通过主张可能支配我们专利地位的标的物。我们的专利地位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我们可能获得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无法确定地预测。专利,如果发布,可能会受到质疑、被视为不可执行、无效或规避。对我们的专利提出质疑的程序可能会导致专利损失或专利申请被拒绝,或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范围丢失或缩小。此外,这类诉讼可能代价高昂。因此,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专利可能无法提供任何针对竞争对手的保护。此外,干扰程序中的不利决定可能导致第三方收到我们寻求的专利权,这反过来可能会影响我们将产品商业化的能力。
尽管已发布的专利被推定为有效且可执行,但其发布对于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不是决定性的,并且它可能无法为我们提供足够的专有保护或竞争优势,以对抗拥有类似产品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可以购买我们的产品,并试图复制我们从开发努力中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竞争优势,故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围绕我们的专利进行设计,或者为更有效的技术、设计或方法开发并获得专利保护。我们可能无法防止顾问、供应商、供应商、前雇员和现任雇员擅自披露或使用我们的技术知识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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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执行专利权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检测侵权的能力。不对产品中使用的组件做广告的侵权者,可能很难被发现。而且,在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中可能很难或不可能获得侵权证据。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发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如果我们胜诉,所判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可能没有商业意义。
此外,强制执行或捍卫我们的专利的程序可能会使我们的专利面临被无效、无法执行或狭义解释的风险。此类诉讼还可能引发第三方对我们提出索赔,包括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专利中的部分或全部索赔无效或无法执行。如果我们涵盖我们产品的任何专利被作废或被认定无法执行,或者如果法院认定第三方持有的有效、可执行的专利涵盖我们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大量费用来执行或捍卫我们的权利。
我们的所有权权利未来的保护程度是不确定的,我们无法确保:
| ● | 我们的任何专利,或我们的任何未决专利申请,如果发布,将包括范围足以保护我们产品的权利要求; | |
| ● | 我们的任何未决专利申请将作为专利颁发; | |
| ● | 如果获得批准,我们将能够在我们可能已经到期的相关专利之前成功地大规模商业化我们的产品; | |
| ● | 我们率先做出了我们每一项专利和未决专利申请所涵盖的发明; | |
| ● | 我们是第一个为这些发明提交专利申请的; | |
| ● | 他人不会开发不侵犯我们专利的类似或替代技术;我们的任何专利将被认定最终是有效和可执行的; | |
| ● | 授予我们的任何专利将为我们商业上可行的产品提供独家市场的基础,将为我们提供任何竞争优势或不会受到第三方的挑战; | |
| ● | 我们将开发其他可单独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或产品;或 | |
| ● | 我们的商业活动或产品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 |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非专利商业秘密、非专利知识和持续的技术创新来发展和保持我们的竞争地位。此外,否则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知晓或独立发现。
诉讼或其他诉讼或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方索赔可能需要我们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可能阻止我们销售我们的产品或影响我们的股价。
我们的商业成功将部分取决于不侵犯专利或侵犯他人的其他专有权利。我们行业发生有关专利权的重大诉讼。我们在美国和国外的竞争对手,其中许多拥有大得多的资源,并在专利组合和竞争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可能已经申请或获得或将来可能申请和获得的专利将阻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制造、使用和销售我们的产品的能力。我们并不总是对颁发给第三方的专利进行独立审查。此外,中国和其他地方的专利申请可能会在发布前等待多年,或者无意中被放弃的专利或申请可能会被恢复,所以可能会有我们不知道的其他正在等待或最近恢复的专利的申请。这些申请可能会在以后导致已发布的专利,或恢复先前放弃的专利,这将阻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制造、使用或销售我们产品的能力。未来,第三方可能会主张我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专有技术的主张,包括来自竞争对手或没有相关产品收入且我们自己的专利组合可能对其没有威慑作用的非执业实体的主张。随着我们继续以当前或更新的形式将我们的产品商业化、推出新产品并进入新市场,我们预计竞争对手可能会声称我们的一种或多种产品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是旨在阻碍我们成功商业化和进入新市场的商业战略的一部分。专利数量多、新专利申请和发放速度快、所涉技术复杂、诉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业务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被转移到专利诉讼上的风险。我们已经并且将来可能会收到来自第三方的信函或其他威胁或索赔,邀请我们根据或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获得许可。
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有关我们的专利组合或第三方专利的对抗诉讼的一方。专利可能会受到反对、授权后审查或在不同的外国、国家和地区专利局提出的类似程序。提起诉讼或有争议程序的法律门槛可能较低,这样即使是胜诉概率较低的诉讼或程序也可能被提起。诉讼和有争议的诉讼程序也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我们在这些诉讼程序中的对手可能有能力投入比我们更多的资源来起诉这些法律行动。我们也可能偶尔会利用这些诉讼程序来挑战他人的专利权。我们不能确定任何特定挑战都会成功地限制或消除被质疑的第三方专利权。
此类指控引发的任何诉讼都可能使我们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使我们的所有权无效。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也可能迫使我们做以下一项或多项:
| ● | 停止制造、销售或使用涉嫌侵犯所主张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 | |
| ● | 失去将我们的技术许可给他人或基于成功保护和主张我们的知识产权不利于他人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机会;产生大量法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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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向我们可能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支付实质性损害赔偿或使用费; | |
| ● | 向我们可能被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当事人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 |
| ● | 重新设计那些包含涉嫌侵权知识产权的产品,这可能代价高昂、具有破坏性且不可行;和 | |
| ● | 试图从第三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这些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或者从可能试图许可其不拥有的权利的第三方获得许可。 |
针对我们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即使是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或索赔,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资源造成重大压力,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核心业务的注意力,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大量损害赔偿(可能会增加至已判损害赔偿的三倍)和/或大量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可能会被阻止销售我们的产品,除非我们获得许可或能够重新设计我们的产品以避免侵权。任何此类许可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获得,如果有的话,并且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重新设计我们的产品。当我们尝试开发替代方法或产品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推出的延迟。如果我们未能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或对我们的产品或技术进行任何必要的更改,我们可能不得不将现有产品撤出市场或可能无法将我们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商业化。
如果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的机密性,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除了专利保护,我们还依赖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我们的员工、顾问和第三方的保密协议,未来可能会依赖版权和/或商标保护,以保护我们的机密和专有信息。除了合同措施外,我们还尝试使用普遍接受的物理和技术安全措施来保护我们专有信息的机密性。例如,此类措施可能无法为我们的专有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员工或具有授权访问权限的第三方盗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无法阻止员工或顾问盗用我们的商业秘密并将其提供给竞争对手,我们针对此类不当行为采取的追索可能无法提供充分保护我们利益的适当补救措施。未经授权的各方也可能试图复制或逆向工程我们认为专有的产品的某些方面。强制执行一方非法披露或盗用商业秘密的索赔可能是困难、昂贵和耗时的,而且结果是不可预测的。尽管我们使用了普遍接受的安全措施,但违反商业秘密往往是州法律的问题,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商业秘密可能被他人以可能阻止我们进行法律追索的方式独立开发。如果我们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例如我们的商业秘密被披露或盗用,或者任何此类信息是由竞争对手独立开发的,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第三方可能会主张我们开发的发明的所有权或商业权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方将来可能会提出质疑我们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或所有权的索赔。任何侵权索赔或诉讼,即使没有立功,也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辩护,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要求我们重新设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可行,要求我们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签订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必要技术的权利,和/或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开展。
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第三方的索赔,即我们与员工、承包商或第三方有义务将知识产权转让给我们的协议无效或与先前或相互竞争的转让合同义务相冲突,这可能会导致与我们已经开发或将开发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并干扰我们获取此类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能力。诉讼可能是解决所有权纠纷所必需的,如果我们不能成功,我们可能会被排除使用某些知识产权,或者可能会失去我们对该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任何一种结果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第三方可能会主张我们的员工或承包商错误地使用或泄露机密信息或盗用商业秘密,这可能会导致诉讼。
我们可能会雇用以前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的个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尽管我们努力确保我们的雇员和承包商不会在他们的工作中为我们使用他人的专有信息或专有技术,但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我们或我们的雇员或承包商无意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了前雇主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个人数据,包括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信息。为了抗辩这些索赔,可能需要进行诉讼。如果我们未能为任何此类索赔进行辩护或解决这些索赔,除了支付金钱损失或和解付款外,我们可能会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或人员。即使我们成功地为此类索赔进行了辩护,诉讼也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散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注意力。
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可能容易受到安全漏洞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以及我们通过互联网安全传输信息将对我们的运营和服务至关重要。我们的网络和计算机基础设施可能容易受到物理漏洞或计算机病毒引入、滥用使用和类似的破坏性问题和安全漏洞的影响,这些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对我们的用户造成损失(经济和其他方面)、中断、延迟或服务损失。计算机能力或新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用户交易数据的技术遭到破坏或破坏。能够绕过我们的安全系统的一方可能会盗用专有信息、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网络。安全漏洞还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使我们面临损失、诉讼和可能的责任的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安全措施将防止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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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总部设在中国,我们的业务通过我们的子公司设在中国。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监管、限制外国投资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们的业务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并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中国中央政府或在中国境内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规定或解释。因此,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政府和监管干预。我们还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而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未来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中国政府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声明和行动,以规范在中国的企业运营。例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规定拟购买互联网产品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以及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必须接受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网络安全审查评估了与任何数据处理采购相关的可能出现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要求,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境外挂牌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将我们确定为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通知。鉴于:(i)作为一家废物处理公司,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太可能被中国监管机构归类为CIO或在线平台运营商;(ii)我们的客户是中国不同省份的企业,我们没有个人客户;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业务营运中拥有少于一百万个人的个人资料,并预计我们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收集超过一百万个人的个人资料,我们理解否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及(iii)我们行业的数据处理不太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不太可能被有关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然而,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它们,并将对我们的业务的任何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此类审查是必要的或成为必要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业务或经历其他对我们业务的干扰。网络安全审查还可能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而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在很少或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改变,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我们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未来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虽然我们认为,除了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如下所述),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来经营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并且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但存在此类行动可能需要中国各当局的许可或同意的风险。此外,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除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以及为我们子公司的运营获得CAC之外,无需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许可或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关于我们子公司就本次发行的运营的批准或拒绝。因此,我们的理解是,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目前不在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要求范围内,除了已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外,还需要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我们的经营,并且除了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外,没有收到或拒绝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如有重大事项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证监会报告;(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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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针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网络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涉及的风险,将实施促进有效监管制度等措施。该《意见》和任何拟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合规要求的约束。本次发行还存在可能需要证监会批准的风险。见“—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鉴于中国目前的监管环境,我们仍受制于对我们不利的中国规则和条例的不同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在很少或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宣布或实施。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因此,中国政府未来的行动,包括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控制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和/或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布该通函,发布了由《试行办法》和五项配套指引组成的一套新规。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将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纳入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间节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
试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及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经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次发行为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
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无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没有被归类为现有企业。因此,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本次发行前按照《试行办法》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8月2日,我们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我们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如有重大事项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证监会报告;(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通知书提出意见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异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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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获得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而没有这样做,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而我们变得需要在未来获得批准,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将受到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未来确定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批准,我们可能会在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和/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结算和交付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停止本次发行,或使其对我们而言是可取的。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规则,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公布该通函,并发布了由《试行办法》和五项配套指引组成的一套新规。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实行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
试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将被确定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及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主要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经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次发行为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
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无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没有被归类为现有企业。因此,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本次发行前按照《试行办法》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8月2日,我们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我们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审判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如有重大事项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证监会报告;(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通知书提出意见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异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发行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
此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成立的境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通知,具体说明了一家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境外上市的SPV需要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根据并购规则,本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根据并购规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发行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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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根据并购规则,我们将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的申请,因为我们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而不是通过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合并或收购。
然而,作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LLP(福州)进一步告知我们,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和/或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结算和交付特此发售的普通股之前停止本次发售。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付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的监管机构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调查或检查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我们可能会不时收到某些美国机构提出的调查或检查我们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请求。虽然我们将遵守这些监管机构的要求,但无法保证向我们提供服务或与我们有关联的那些实体将履行此类要求,特别是对于位于中国的任何此类实体。此外,任何这些监管机构对我们设施的现场检查都可能受到限制或完全禁止。此类检查,虽然得到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的允许,但受制于中国执法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可能无法提供便利。
我们目前的审计师Wei,Wei & Co.,LLP是PCAOB注册的,总部位于纽约州法拉盛。根据HFCAAA,PCAOB被允许检查我们目前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在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Wei,Wei & Co.,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PCAOB在其报告中未将其确定为受PCAOB裁决约束的公司,PCAOB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了这些裁决。但是,如果PCAOB后来确定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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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因此受到中国政府当局的重大酌处权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降低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全球日益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以及中国可能在这些领域采用更严格的标准,可能会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自2012年以来,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某些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最近受到涉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此次发行和我们的声誉的事项,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损失,特别是如果此类事项无法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受到了投资者、财经评论员和监管机构的强烈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行为、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缺乏遵守,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由于受到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我们的业务和此次发行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可能是我们管理层的一大干扰。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阻碍,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规范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法律仍然限制某些外国在中国的投资,这类法律正在不断发展,如“条例-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中更全面地描述。中国没有发展出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安排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被利用,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
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此外,这种不断演变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不一致也可能导致无法获得或保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许可证和许可,这将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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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中国的增长,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治事件、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业务中断可能会损害或扰乱国际商业和全球经济,并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客户、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关税可能会增加商品和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客户的支出水平。此外,围绕国际贸易争端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升级为贸易战和全球衰退的可能性可能对客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也可能获得更少的商业机会,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当前和未来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导致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市场、我们的业务或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就这些行动是否会发生或采取的形式提供任何保证。
我们目前的污水处理系统客户主要是中国的国有公司,我们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是中国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付款审批程序很复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未结清销售天数,并可能影响我们的流动性,如果我们的主要客户出现任何重大的付款延迟。
我们目前的污水处理系统客户主要是中国的国有公司,我们系统的最终用户主要是中国的地方政府。来自地方政府的付款审批过程很复杂,因为它需要我们经历几个程序,并且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必须提供所有适当的检查文件才能释放资金。此外,还有其他承包商也在非污水处理相关工段的作业现场工作,检查人员有时会要求其他承包商完成其工段,然后才能检查完整的项目。因此,我们的未完成销售天数从2017年12月31日的171天上升到2018年12月31日的180天,从2019年12月31日的306天上升到2020年12月31日的615天,在2021年12月21日减少到204天,然后在2022年12月31日增加到220天,然后在2023年6月30日增加到231天。我们运营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要客户的付款时间,如果发生来自他们的任何重大付款延迟,我们的运营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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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将发行收益汇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益,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所有必要的政府注册程序。
本次发行的收益必须先发送至中国,然后才能用于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益,而将此类收益发送至中国的过程可能需要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几个月时间。在以“所得款项用途”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时,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只能(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i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任何股东贷款或额外出资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的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额外出资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同时股东贷款也必须在外管局登记,额外出资须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为经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批准的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差额。
要汇出本次发行的收益,我们必须采取中国法律规定的步骤,包括获得中国政府注册和批准。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在中国使用此次发行所得款项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普通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实施送达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包括在美国获得的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CDT Cayman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CDT Cayman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我们所有的业务,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雇员在相当大一部分时间内居住在中国境内,并且大多数是中国居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中国大陆境内的那些人,包括我们的管理层,进行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对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CDT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服务。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一直通过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获得资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资产包括股东出资750万美元,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为面值和额外实收资本、银行贷款230万美元、第三方贷款30万美元和关联方贷款430万美元。见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我们未来也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作为FIE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也被要求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拨出的金额(如有)由其酌情决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转让给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包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资金,必须作为股东贷款或注册资本的增加进行转让,并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事先获得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当地对应机构的批准,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登记。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的法定金额的贷款。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这与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有关。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我们使用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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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142号文。外管局142号文通过限制兑换人民币的使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42号文规定,任何由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只能用于中国政府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用途,且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许可,否则该等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此外,外管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换成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该等人民币资本的用途,且该等人民币资本在未使用该等贷款收益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转增管理方式部分领域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6号文,在16个试点领域启动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转增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外管局36号文,外管局142号文的部分限制将不适用于试点地区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算,允许该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该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经营范围内并按照其授权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须遵守外管局36号文规定的一定登记结算程序。由于本通告较新,其解释及适用以及未来任何其他外汇相关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公布了《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已部分废止,同日取代外管局142号文。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转换而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间借款。违反这些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金钱或其他处罚。外管局19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兑换的人民币为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将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升值或贬值将影响我们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无论我们的业务或经营业绩有何根本变化。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者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
中国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
我们的产品和项目主要应用于城乡农村污水处理、化粪池处理等领域。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符合中国目前对环保政策的关注,特别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称为水十大计划,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2016 – 2020年),也称为“十三五”计划。然而,如果中国改变其环境政策以减少监管,我们认为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减少,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益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货币汇入或汇出中国实施管制,这从本质上可能会限制将资金汇入或汇出中国的能力。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以人民币收取我们所有的收入。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CDT Cayman,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一直通过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获得资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资产包括股东出资750万美元,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为面值和额外实收资本、银行贷款230万美元、第三方贷款30万美元和关联方贷款430万美元。见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合并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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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除其他外,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该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触发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经营者集中事先通知门槛规定》规定的某些门槛,应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2008年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了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经过商务部的清零,才能完成。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要求,从事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境外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以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自外管局37号文颁布之日起停止生效。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实施外管局37号文之前对境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将被要求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如果该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该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完成或更新该登记将影响将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任何股息转回中国的程序。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3号文,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由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可能受外管局监管的股东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合格银行完成了所有必要的登记,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个人可能会继续及时进行所需的备案或更新,或者根本不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将继续被告知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其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条款等基本信息,或变更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手续。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本次挂牌除Yunwu Li外,无需其他相关人员办理外汇或外汇变动登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中免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已完成外汇登记,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正在办理登记手续。Yunwu Li的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影响其从CDT Cayman获得的任何股息转移至中国的程序。不过,由于深圳CDT此前在2016年完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此此次发行必须汇入中国的净收益将不受影响。此类个人未遵守或无法遵守外管局规定的任何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还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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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该公告已于2017年12月29日部分废止。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涉及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AT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Bulletin 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付款的人)带来了挑战。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部分修订。SAT Bulletin 37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修订。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备案义务或征税,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人民币潜在的重大重估,这可能导致在中国生产产品的成本增加、劳动力短缺和中国劳动力成本增加,以及将在中国制造的产品运出该国的困难,无论是由于港口拥堵、劳资纠纷、经济放缓、产品法规和/或检查或其他因素。旷日持久的争端或减速会对运输货物的时间和成本产生负面影响。影响中国的自然灾害或健康流行病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对我们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实施贸易制裁或其他法规,或与中国失去“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在中国境外出口产品的成本,并损害我们的业务。
SEC和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HFCAAA都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采用与限制性市场公司的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有关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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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AA,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机构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两年不能对公司审计人员进行检查,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或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HFCAA。2020年12月18日,HFCAA签署成为法律。此外,2020年7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针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其审计公司发布了行政部门、SEC、PCAOB或其他联邦机构和部门可以采取的行动建议,以努力保护在美国的投资者。作为回应,2020年11月23日,SEC发布了指引,强调了与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相关的某些风险及其对美国投资者的影响,并总结了SEC建议中国发行人就此类风险进行的强化披露。
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规则的最终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如果SEC认定我们有规则中定义的“非检查”年,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根据HFCA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未受到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股票被退市。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颁布,如下文所述,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或任何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这意味着“不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从而,这减少了证券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这些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5日被PCAOB撤销。我们的现任审计师Wei,Wei & Co.,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也没有被PCAOB在2021年12月16日的报告中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而PCAOB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了这些决定。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以及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我们的股票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该法案除其他外修订了HFCAA,将触发HFCAA下的交易禁令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原HFCAA下的这一阈值为连续三年),因此,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都可能成为PCAOB无法完全访问检查或调查公司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最初HFCAAA仅在PCAOB检查或调查的能力是由于相关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时才适用)。如上所述,2022年12月15日,PCAOB撤销了此前2021年的认定,即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
如果未来PCAOB再次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那么在中国无法进入PCAOB检查将阻碍PCAOB对驻中国的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如果未来PCAOB再次确定其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将使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尽管PCAOB在其报告中未将我们的审计师确定为受PCAOB决定约束的公司,而PCAOB已于2022年12月15日撤销了这些决定,但如果PCAOB无法在中国全面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文件,这可能会因上述原因对我们和我们的证券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是否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我们的审计师总部位于纽约州法拉盛,在2020年的最后一次检查中接受了PCAOB的定期检查。然而,最近的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程度、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后,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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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有的业务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位于中国。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监管、外国投资限制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我们CDT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所有的业务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位于中国。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中国政府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声明和行动,以规范在中国的企业运营。
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无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们没有被归类为现有企业。因此,我们被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本次发行前按照《试行办法》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023年8月2日,我们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提交了备案材料并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我们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规定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作为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就本次发行向中国证监会完成规定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我会建议发行不超过2,30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代表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并在美国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2)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即《通函》、《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的规定,如有重大事项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证监会报告;(3)我们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我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情况;(4)未能在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并拟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的,我们应向证监会更新备案材料。
虽然我们认为,除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外,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任何其他许可来经营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普通股,并且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其他许可或批准,但存在此类行动可能需要中国各当局的许可或同意的风险。此外,我们认为,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除了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以及为我们子公司的运营获得CAC之外,无需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我们普通股的许可或批准,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其他关于我们子公司就本次发行的运营的批准或拒绝。因此,我们的理解是,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目前不在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要求范围内,除了已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外,还需要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我们的经营,并且除了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外,没有收到或拒绝此类许可或批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除中国证监会对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通知书提出意见外,我们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任何正式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异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已告知我们,基于其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除备案通知及以上所述于本次发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们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外,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无需获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的任何其他许可、同意或批准,或向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作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备案或其他通知。
中国的政府行为,包括任何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的决定,或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会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和/或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问题。我们的管理层没有完成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在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两个重大缺陷以及其他控制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我们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所发现的重大弱点涉及(1)我们缺乏足够的具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知识和SEC报告知识的财务报告方面的熟练员工,以及缺乏正式的会计政策和程序手册,以确保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要求进行适当的财务报告;以及(2)我们缺乏建立正式风险评估流程和内部控制框架的内部审计职能。
此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将要求我们在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括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从我们在完成此次发行后的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份要求的年度报告开始。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就业法》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没有公开市场,活跃的交易市场可能永远不会发展或持续。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永远不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展起来,或者,如果发展起来,可能无法持续。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可能会损害你股票的价值以及你在你希望出售股票时出售股票的能力。不活跃的交易市场也可能损害我们通过出售我们的普通股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通过使用我们的普通股作为对价获得其他互补产品、技术或业务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不能满足交易所上市标准,我们可能会被退市,这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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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价格将大幅波动,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出售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的股票。
我国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承销商代表与我国协商确定。这一价格可能无法反映本次发行后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此外,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很可能高度波动,并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包括:
| ● | 我们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时间; |
| ● | 我们或我们行业内的其他公司推出新产品或产品增强功能; |
| ● | 与我们或他人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或其他发展; |
| ● | 我们及时开发、获得监管许可或批准以及营销新产品和增强产品的能力; |
| ● | 产品责任索赔或其他诉讼; |
| ● | 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我们行业内其他公司的经营业绩的差异; |
| ● | 媒体曝光我们的产品或我们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产品; |
| ● | 政府法规或报销的变化; |
| ● | 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或建议的变动;及 |
| ● | 一般市场情况和其他因素,包括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或竞争对手的经营业绩无关的因素。 |
近年来,股票市场普遍经历了价格和数量的极端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广阔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可能会显著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这些波动在本次发行后不久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上可能会更加明显。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本次发行后的市场价格从未超过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您在我们的投资可能无法实现任何回报,并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
此外,过去常对证券经历过市场价格波动期的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在我们的股价波动后对我们提起的证券诉讼,无论此类诉讼的优点或最终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这将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和资源。
我们的股票最初的交易价格预计将低于每股普通股5.00美元,因此可能被称为低价股,但有某些例外情况。细价股的交易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股票最初的交易价格预计将低于每股5.00美元。因此,我们的股票可能被称为“仙股”,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这受制于涉及在购买任何仙股之前向您提供的披露的各种规定。美国证交会通过的规定一般将“仙股”定义为市场价格低于每股5.00美元的任何股权证券,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我们的普通股可被视为“仙股”,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仙股须遵守规则,这些规则对向既定成员和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出售这些证券的经纪人/交易商施加额外的销售实践要求。对于本规则涵盖的交易,经纪商/交易商必须对购买这些证券作出特殊的适当性确定。此外,经纪人/交易商必须在购买前收到购买者对交易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某些书面披露。因此,如果适用“仙股”规则,“仙股”规则可能会限制经纪人/交易商出售我们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普通股股票持有人转售它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这些披露要求你承认,你了解购买低价股的相关风险,并且你可以承担你全部投资的损失。仙股一般不会有很高的成交量。因此,股票的价格经常波动,你可能无法在你想要的时候买卖股票。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普通股从交易中退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假设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达到纳斯达克的持续上市标准。例如,美国的立法或其他监管行动可能会导致上市标准或其他要求,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可能会导致退市,并对我们的流动性或我们在美国上市或交易的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上市标准并且纳斯达克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包括:
| ● | 我们普通股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减少; |
| ● | 确定我们的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普通股的经纪人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在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有限的关于我们的新闻和分析师对我们的报道;和 |
| ● | a我们未来增发股本证券或获得额外股本或债务融资的能力下降。 |
如果您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投资者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将支付的每股价格大大超过备考为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将立即产生每股1.61美元的稀释,这相当于我们假设的每股4.5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价格区间的中点)与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调整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2.88美元的备考之间的差额。有关您可能因投资此次发行而经历的稀释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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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流通股的很大一部分被限制立即转售,但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向市场出售。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即使我们的业务表现良好。
任何时候都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我国普通股。这些销售,或市场上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的看法,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降。紧随此次发行后,我们将拥有11,200,000股已发行普通股,基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这包括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出售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立即在公开市场上转售而不受限制,除非我们的关联公司或现有股东购买。其中,9,200,000股目前因证券法和/或锁定协议而受到限制,但将能够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和/或锁定协议。如果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持有,这些证券的转售将受到《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交易量限制。见“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拥有重要的投票权,可能会采取可能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或以上普通股的主要股东合计控制了我们约81%的普通股。此次发行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持有5%或以上普通股的主要股东将合计控制约66%的已发行普通股。因此,这些股东,如果他们一起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包括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公司交易。这些股东的利益可能与你的利益不一样,甚至可能与你的利益发生冲突。例如,这些股东可能试图延迟或阻止我们控制权的变更,即使这种控制权变更将有利于我们的其他股东,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或我们的资产的一部分而获得其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可能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产生利益冲突而影响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因此,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
在将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用于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方面,我们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我们的农村污水处理业务的营运资金,包括建造我们的污水处理设备、实施新系统和服务以及潜在的子公司并购,尽管尚未确定最终的并购目标、研发、销售和营销,以及额外的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增加我们的流动性。在这些类别中,我们尚未确定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具体分配。我们的管理层将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在这些类别中使用和投资本次发行的净收益。因此,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只有关于管理层具体意图的有限信息,将需要依赖我们管理层对所得款项用途的判断。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额外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预计将产生与公司治理要求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交易法》以及纳斯达克的规则适用于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包括SEC的规则和条例。这些规章制度预计将显著增加我们的会计、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我们还预计,这些规则和规定将使我们获得和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因此,我们可能更难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因此,由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产生的成本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或欺诈行为。
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将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我们将设计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提供合理的保证,即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必须披露的信息是积累并传达给管理层的,并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我们认为,任何披露控制和程序,无论设计和操作多么周密,都只能提供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以确保达到控制系统的目标。
这些固有的限制包括以下现实:决策中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可能因为简单的错误或错误而发生故障。此外,控制可以通过某些人的个人行为、两个或更多人的串通或未经授权的超越控制来规避。因此,由于我们的控制系统固有的局限性,可能会发生由于错误或欺诈导致的错报而无法被发现。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对我们的股本支付任何现金股息,资本增值,如果有的话,将是您唯一的收益来源。
我们从未宣派或派发过现金红利。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未来的所有收益,如果有的话,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普通股的资本增值(如果有的话)将是你们唯一的收益来源。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有利研究或报告或可能根本不会发布任何信息,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
如果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发展起来,交易市场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业或金融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和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的影响。我们不控制这些分析师。作为一家新上市的公司,我们可能很难吸引到研究覆盖,而发布有关我们普通股信息的分析师对我们或我们所在行业的经验相对较少,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准确预测我们的结果的能力,并可能使我们更有可能无法达到他们的估计。如果我们获得证券或行业分析师的覆盖,如果覆盖我们的任何分析师提供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或对我们的股价发表负面意见,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报道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并导致您对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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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最近出台的经济实质立法可能会影响我们和我们的业务。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最近出台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理事会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关切,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或《实体法》以及发布的《条例和指导说明》在开曼群岛生效,其中对从事某些“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引入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就2019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而言,这些要求将适用于自2019年7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相关实体”包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但不包括开曼群岛以外的税务居民实体。因此,只要我们是开曼群岛以外的税务居民,就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尽管目前预计《实体法》对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但由于该立法是新的,仍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释,目前无法确定这些立法变化对我们和我们的运营的确切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于紧接本发售完成前生效并全部取代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根据我们的发行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除非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或董事授权或通过普通决议。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对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目前,我们不打算在任何公司治理事项上依赖母国做法。如果我们在公司治理事务方面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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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股本说明和管理文件——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CDT Cayman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所有业务都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就业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正在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包括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由于我们将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将无法获得他们可能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我们不打算“选择退出”给予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此类豁免。由于此次选举,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我们有资格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将不受美国代理规则的约束,并将受到《交易法》报告义务的约束,这些义务允许进行比美国国内上市公司更详细和更不频繁的报告。
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将根据《交易法》作为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非美国公司进行报告。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交易法》中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包括(i)《交易法》中规范代理征集的条款,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同意或授权;(ii)《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iii)《交易法》中要求向SEC提交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的10-Q表格季度报告的规则,或在发生特定重大事件时以8-K表格提交当前报告的规则。此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及其相关规则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及时了解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何时购买或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此外,外国私营发行人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前不需要以20-F表格提交年度报告,而作为加速申报人的美国国内发行人则需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75天内以10-K表格提交年度报告。外国私营发行人也可免于监管公平披露,旨在防止发行人对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由于上述情况,您可能无法为非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如果我们失去了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地位,我们将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交易法》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要求比对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要求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可能被要求根据SEC和纳斯达克的各项规则对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进行更改。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报告要求,则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的监管和合规成本可能大大高于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所产生的成本。因此,我们预计,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一些活动非常耗时和昂贵。我们还预计,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规定,这将增加我们获得和维持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我们可能被要求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为获得承保范围而承担大幅增加的成本。这些规则和规定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董事会的合格成员。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实践中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利用纳斯达克规则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允许我们在某些治理事项上遵循我们本国的法律。我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目前,在我们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不打算在公司治理方面依赖母国实践。然而,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36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1)该年度至少75%的总收入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2)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资产测试,则非美国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考虑到此次发行后的预期现金收益和我们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也不能保证IRS不会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这种美国持有者。见“重大所得税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后果。”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例如,如果我们的普通股超过50%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了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于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快速和大幅波动,这种波动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最近的首次公开募股,尤其是那些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少的首次公开募股,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迅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与大市值公司相比,我们可能会经历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较低,那么以相对较小的数量买入或卖出的人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能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37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可能”、“将”、“应该”、“预期”、“打算”、“计划”、“目标”、“目标”、“预期”、“相信”、“估计”、“预测”、“潜在”、“继续”和“进行中”等词语来识别前瞻性陈述,或这些术语的否定,或旨在识别关于未来的陈述的其他类似术语。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这些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或暗示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前瞻性陈述和意见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可获得的信息,虽然我们认为此类信息构成此类陈述的合理基础,但此类信息可能有限或不完整,我们的陈述不应被解读为表明我们已对所有可能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或审查。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未来业务发展的时机; |
| ● | 我们业务运营的能力; |
| ● | 预期未来经济表现; |
| ● | 新冠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
| ● | 我们市场的竞争; |
| ● | 我们的产品持续获得市场认可; |
| ● | 产品责任和缺陷索赔风险敞口; |
| ● | 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
| ● | 影响我们运营的法律变化; |
| ● | 通货膨胀与外币汇率波动; |
| ● | 我们获得和维持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认证、批准和/或许可的能力; |
| ● | 继续发展我国证券公开交易市场; |
| ● | 遵守当前和未来政府法规的成本以及法规的任何变化对我们运营的影响; |
| ● | 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 |
| ● | 收入、收益、资本结构和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 |
| ● | 经营业绩波动; |
| ● | 对我们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依赖;以及 |
| ● | “风险因素”中列出的其他因素。 |
您应该参考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讨论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由于这些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前瞻性陈述将被证明是准确的。此外,如果我们的前瞻性陈述被证明是不准确的,那么不准确可能是重大的。鉴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重大不确定性,您不应将这些陈述视为我们或任何其他人的陈述或保证,即我们将在任何指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我们的目标和计划,或者根本不会。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除非法律要求。
您应该完整地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并已作为证据提交注册声明的文件,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38
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从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进行的研究、调查和研究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其他行业和市场数据,以及我们的管理层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的估计。本招股说明书所使用的市场数据和估计涉及多项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对此类数据和估计给予过度的权重。虽然我们认为来自这些行业出版物、调查和研究的信息是可靠的,但由于各种重要因素,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独立方和我们作出的估计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39
我们估计,根据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价格区间的中点),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此次发行中出售2,000,000股普通股的净收益将约为760万美元。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给我们的净收益将约为890万美元。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约18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假设假设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增加(减少)约410万美元。
此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我们的股票创建一个公开市场,留住有才华的员工,并获得额外的资本。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 | 约45%用于农村污水处理的营运资金用途,包括建造我们的污水处理设备; |
| ● | 约35%用于实施新系统和服务以及子公司的潜在并购,尽管尚未确定最终并购目标; |
| ● | 约15%用于研发;及 |
| ● | 其余用于销售和营销、额外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增加我们的流动性。 |
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这一预期用途代表了我们基于当前计划和当前业务条件的意图,随着我们的计划和当前业务条件的演变,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分配保留广泛的酌处权,我们保留更改我们目前在此预期和描述的收益用途的权利。
在上述任何用途之前,我们计划将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有息、债务工具。
我们已与本次发行中的承销商达成协议,在美国建立一个托管账户,并从本次发行中为该账户提供600,000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可被承销商用于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24个月期间内产生的承销商的任何善意赔偿索赔提供资金。托管账户将计息,我们将自由地将资产投资于证券。所有不受赔偿索赔约束的资金将在适用期限到期后退还给我们。
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出资金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汇出完成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收益。
在以本文所述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时,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只能(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ii)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任何股东贷款或额外出资均受中国法规的约束。例如,我们的贷款或向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额外出资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同时股东贷款也必须在外管局登记,额外出资须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外商投资公司外债总额的法定限额为经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批准的投资总额与该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差额。
要汇出此次发行的收益,我们必须采取中国法律规定的步骤,包括获得中国政府注册和批准,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就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在中国使用此次发行所得款项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0
我们从未宣派或派付股息,我们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亦不会宣派或派付股息。我们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扩张。
我们CDT Cayman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41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资本化情况:
| ● | 一个实际的基础;和 |
| ● | 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价格范围的中点)作为调整后的备考基准,使本次发行中的2,000,000股普通股的销售生效。 |
本资料应与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出现的我们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标题为“汇率信息”、“所得款项用途”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的章节下所载信息一并阅读。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 实际 (未经审计) |
备考为 调整后(1)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授权20,0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9,2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11,200,000股备考 | $ | 23,000 | $ | 28,0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7,453,265 | 15,088,632 | ||||||
| 法定准备金 | 2,629,667 | 2,629,667 | ||||||
| 留存收益 | 18,422,413 | 18,422,413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505,799 | ) | (2,505,799 | ) | ||||
| CDT Cayman股东权益合计 | 26,022,546 | 33,662,913 | ||||||
| 非控制性权益(2) | 333,935 | 333,935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6,356,481 | 33,996,848 | ||||||
| 总资本 | $ | 26,356,481 | $ | 33,996,848 | ||||
(1)反映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普通股,并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备考作为调整后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收到的收益净额。我们估计,这类净收益将约为760万美元。有关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的估计的分项,请参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2)非控制性权益指CDT Cayman子公司的净资产中归属于CDT Cayman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权益的部分。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则作为调整后的总资本金额的备考金额将增加(减少)约18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假定的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发售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调整后的总资本总额的备考金额增加(减少)约410万美元。
42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您的利息将立即被稀释至本次发行中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大幅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约为2470万美元,即每股普通股2.69美元。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有形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全部除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价格范围的中点)出售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在2023年6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约为3230万美元,即每股普通股2.88美元。这意味着备考立即增加,因为现有投资者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为每股普通股0.20美元,而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立即稀释1.61美元。下表说明了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这种稀释:
| 后- 提供 (1) |
全 运动 过- 配股 期权 |
|||||||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每股普通股价格 | $ | 4.50 | $ | 4.50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2.69 | $ | 2.69 | ||||
| 由于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应占调整后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增加 | $ | 0.20 | $ | 0.24 | ||||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 | $ | 2.88 | $ | 2.92 | ||||
| 向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 | $ | 1.61 | $ | 1.58 | ||||
| (1) | 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被行使。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50美元(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价格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我们在本次发行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16美元,并将使新投资者的稀释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0.84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后,我们应付的非问责费用津贴和估计发行费用。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普通股将使我们在本次发行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10美元,并将增加(减少)对新投资者的稀释约每股普通股0.10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假定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估计发行费用后。备考作为调整后的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此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每股2.92美元,现有股东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将为每股0.24美元,此次发行中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稀释将为每股1.58美元。
上述表格和讨论基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发行的9,200,000股普通股。
到了我们未来增发普通股的程度,对参与此次发行的新投资者会有进一步的稀释。
43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财务记录以其功能货币人民币进行维护。然而,我们使用美元作为我们的报告和功能货币;因此,向股东作出的报告将包括使用当时的汇率换算成美元的当期金额,以方便读者。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已根据FASB ASC主题830“外币事项”换算成美元。财务资料先以人民币编制,然后按资产负债的期末汇率和损益表的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权益账户按权益交易发生时的历史汇率换算。因这一过程产生的换算调整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因汇率波动产生的交易损益,于发生时计入经营业绩。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换算调整数分别为2,505,761美元、1,940,421美元和681,374美元。资产负债表金额,除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外,分别按7.23人民币、6.96人民币和6.38人民币换算为1.00美元,分别按7.84 HKD、7.80 HKD和7.80 HKD换算为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损益表账户采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人民币6.93元及人民币6.48元兑1.00美元,分别为7.84 HKD及7.83 HKD元兑1.00美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损益表所适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人民币6.73元及人民币6.45元兑1.00美元,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7.83 HKD及7.77 HKD美元兑1.00美元。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换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
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我们目前不从事货币对冲交易。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未记录在我们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从人民币到美元的换算均按美联储理事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3年6月30日中午买入汇率人民币7.25 13至1.00美元进行。我们不对本招股章程所指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44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CDT Cayman)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CDT Cayman除持有2015年12月1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简称CQ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和2015年6月26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简称CDT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
CQ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的全部未行使权益,后者于2015年2月27日在香港成立。Ultr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CDT)15%的已发行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CDT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7月30日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CDT HK也是持有深圳CDT 85%流通股本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深圳中免持有以下图表所示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我们透过我们的附属公司,包括深圳CDT,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以下图表汇总了我们的公司法律结构,并确定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和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子公司: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潮强控股有限公司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6月26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2月27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hao公司100%持股 强控股有限公司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7月30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由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拥有100%股权 | ||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8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元(约合900万美元) ●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15%)和CDT共同拥有100% 环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85%) |
45
|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约合300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约合150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6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
||
北京创新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9月7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
||
保定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
||
衡水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5月18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约合0.5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
||
广西CWT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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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1月29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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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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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6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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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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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1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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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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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约合0.8百万美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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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结构,以及适用的规定摘要如下:
1.我们的股权结构是直接控股结构。拟在美国上市的境外实体,即成立于开曼群岛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或CDT Cayman,直接控制于中国成立的深圳市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Co.,Ltd.或深圳CDT及在中国的其他营运附属公司的全部流通股本。
CDT Cayman持有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简称CQ BVI)和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简称CDT BVI)的全部流通股本。
CQ BVI持有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即Ultra HK的全部流通股权,后者成立于香港。CDT BVI持有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
Ultra HK持有深圳CDT 15%的流通股本。CDT HK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
CDT Cayman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2.在我们的直接控股结构内,我们企业集团内的跨境资金转移是合法的,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在本次发行结束时进入CDT Cayman后,资金可直接转入CDT BVI,然后转入CDT HK,再通过深圳CDT转入中国下属实体,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国法规,如下所述。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我们转让给中国子公司的任何资金,包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资金,必须作为股东贷款或注册资本的增加进行转让,但须获得中国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注册,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入中国,我们才能使用这笔资金在中国发展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出资金的程序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汇出完成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收益。增加注册资本程序需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地方对应机构事先批准。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的法定金额的贷款。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
此外,包括外管局19号文在内的有关货币兑换控制的规定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兑换的人民币为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设立新实体提供资金、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中国公司或在中国设立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其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名称或经营条款等基本信息,或变更中国居民个人股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手续。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除Yunwu Li外,本次挂牌的其他相关人员无需进行外汇或外汇变动登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据我们所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中免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已完成外汇登记,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正在办理登记手续。他的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影响他从CDT Cayman获得的任何股息转移到中国的程序。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动登记前,Yunwu Li将无法办理利润、股息的汇出。不过,由于深圳CDT此前在2016年完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此此次发行必须汇入中国的净收益将不受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打算派发股息,我们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将股息转给CDT HK,然后CDT HK将股息转给CDT BVI,然后转给CDT Cayman,股息将由CDT Cayman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别分配给所有股东,无论股东是美国投资者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现金和其他资产转移;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子公司向我们、CDT Cayman或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没有向我们的子公司或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股息或分配。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迄今为止,我们、CDT Cayman和我们的子公司一直通过股东出资、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获得资金。见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截至2023年6月30日,这些包括股东出资750万美元,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为面值和额外实收资本(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第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银行贷款2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2和F-23页),第三方贷款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第F-23页)和关联方贷款430万美元(见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第F-22页)。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F-4页的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及F-21至F-23页的附注10及11。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CDT Cayman或其子公司均未制定书面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资金如何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此类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出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各自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为解决持续的资本外流和2016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兑美元贬值问题,中国央行和外管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中资公司为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汇出外汇的更严格审查程序。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可能会在未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我们可能在完成必要的行政程序以从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的利润(如果有)中获得和汇出外币以支付股息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大陆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而减少,否则将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协议,中国大陆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定我们的交易或安排的首要目的是享受优惠的税务待遇,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决定,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将来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将适用高于5%的优惠预提税率的税率。因此,无法保证降低后的5%预扣率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收到的股息。更高的预扣税率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大陆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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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本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包含基于当前信念、计划和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这是由于几个因素造成的,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列出的因素。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以了解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
概述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是一家通过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系统以及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产生收入的废物处理公司。我们通过子公司主要从事两条业务线: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系统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农村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服务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化粪池处理。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公司之一。
对于污水处理系统,我们销售和安装我们专有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持续的运维服务。对于污水处理服务,我们使用我们的移动和固定化粪池处理系统提供现场处理服务。
我们业务的核心是我们的专有系统和技术,以及我们在废物处理服务方面的经验和专长,特别是在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方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司拥有2项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商标和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们通过自主研发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断致力于升级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和化粪池处理系统,以进一步开发我们的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
我们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建立和设置与政府和非政府合同的污水处理系统安装以及为污水系统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然而,我们在整个2020年都受到了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我们的业务在2021年及以后开始逐步恢复。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总收入增长了约260万美元,即20.2%,达到约155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总收入约为1290万美元。此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增加约530万美元,即22.5%,至约288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约为2360万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由于中国政府已解除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限制,我们预计我们的大部分污水处理系统安装项目将在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后恢复,并且由于对我们服务的需求,我们的总收入将继续恢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两个项目处于积压状态,分别称为连江项目和武夷山项目-第二期。连江项目于2023年1月签约开工,武夷山项目-二期于2023年7月签约开工。根据有关项目的协议,两个项目的暂定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7亿元(约合2320万美元),根据协议条款,包括廉江项目的暂定固定金额人民币1.4亿元(约合1910万美元),以及武夷山项目-第二阶段的暂定固定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约合410万美元)。两个项目协议的关键条款包括:
| ● | 项目名称和地点; | |
| ● | 期限、价格和付款条件; | |
| ● | 质量、安全和施工要求;和 | |
| ● | 违反合同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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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协议的摘要通过参考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翻译协议的全文进行限定。
我们还正在为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购四个项目,其中三个项目预计将于2024年第一季度签署并开始,其中一个项目预计将于2024年第二季度签署并开始。不能保证这些剩余的项目会被收购,或者即使被收购,也不能保证它们会及时完成或完全完成。
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管理层已观察到政府控制污水废物排放的努力的趋势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对我们的运营产生直接影响。
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注册成立,我们的运营和资产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到中国经济和监管状况的影响,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a)中国或中国任何区域市场的经济下滑;(b)中国政府采取的经济政策和举措;(c)影响我们客户的中国或区域商业或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d)中国政府关于污水废物排放的政策变化。不利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对我们提供的服务的需求,并可能对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我们普遍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和鼓励改善污水废物排放减少的政策,但我们也受到中国经济状况和污水行业监管法规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影响。
2019年12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即新冠病毒或新冠病毒浮出水面,并迅速传播到中国多地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几个地区出现隔离、旅行限制、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我们所有的收入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集中在中国。因此,我们的收入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与2019年同期相比,2020年的收入明显下降。我们不得不遵守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临时关闭商店和商业设施,或‘就地避难’令。因此,我们于2020年1月关闭了我们的设施,并于2020年3月下旬重新开放。新冠疫情的爆发对我们2020年和2021年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我们的总收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放缓以及呆账的额外备抵。尽管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但我们在2020年3月后恢复了相对正常的业务运营。然而,新冠疫情的死灰复燃,尤其是Omnicron变种,已导致政府在2022年头几个月限制隔离、旅行以及中国和世界部分地区的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已解除上述限制。2022年12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一系列与COVID相关的新政策,以放松其零COVID政策,并提升了现有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2022年12月26日,中国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感染者不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这意味着新冠肺炎感染者不再纳入可检疫传染病管理。自2023年1月8日起,除其他变化外,中国不再对所有入境旅客进行核酸检测或集中隔离,取消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控制措施。我们预计,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继续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中恢复。然而,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的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业务中断的程度以及相关的财务影响。有关与新冠疫情相关风险的讨论,请参阅“新冠疫情更新”和“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冠状病毒,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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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与二零二二年比较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百分比 | ||||||||||||||||
| 2023 | 2022 | 改变 | 改变 | |||||||||||||
| 收入 | $ | 15,463,803 | $ | 12,866,964 | $ | 2,596,839 | 20.2 | % | ||||||||
| 收入成本 | 10,639,643 | 8,179,909 | 2,459,734 | 30.1 | % | |||||||||||
| 毛利 | 4,824,160 | 4,687,055 | 137,105 | 2.9 | % | |||||||||||
| 销售费用 | 51,435 | 89,389 | (37,954 | ) | (42.5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292,367 | 1,527,768 | (235,401 | ) | (15.4 | )% | ||||||||||
| 研发费用 | 42,829 | 78,928 | (36,099 | ) | (45.7 | )% | ||||||||||
| 备抵 信用损失 |
1,090,957 | 2,206,624 | (1,115,667 | ) | (50.6 | )% | ||||||||||
| 经营收入 | 2,346,572 | 784,346 | 1,562,226 | 199.2 | % | |||||||||||
| 其他费用,净额 | (109,093 | ) | (14,810 | ) | (94,283 | ) | 636.6 | % | ||||||||
| 准备金 | 429,197 | 215,944 | 213,253 | 98.8 | % | |||||||||||
| 净收入 | $ | 1,808,282 | $ | 553,592 | $ | 1,254,690 | 226.6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增加约260万美元,或20.2%,至约155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总收入约为1290万美元。整体增长主要是由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增加约250万美元,或21.0%,至144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则增加约1190万美元。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汇总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截至六个月 | |||||||||||||||
| 6月30日, 2023 |
6月30日, 2022 |
改变 | 变动(%) | |||||||||||||
| 收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14,445,779 | $ | 11,935,083 | $ | 2,510,696 | 21.0 | % | ||||||||
| 污水处理服务 | 1,018,024 | 931,881 | 86,143 | 9.2 | % | |||||||||||
| 总收入 | $ | 15,463,803 | $ | 12,866,964 | $ | 2,596,839 | 20.2 | % | ||||||||
污水处理系统收入
污水处理系统安装的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1190万美元增加约250万美元,或21.0%,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144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2021年和2022年启动的项目的进展或完成,以及我们在2023年参与的两个新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成功发起两个新项目,并于2019年至2022年完成四个项目。与此同时,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有六个项目仍在进行中。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由于二零二二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死灰复燃,导致项目投标程序延迟,并最终影响我们在该期间取得新项目的能力,我们并无发起任何新项目。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尚未完成的项目有1个,其余项目预计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完成。同时,我们已于2023年7月通过参与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业务相关的新项目的投标过程而获得一个项目。在2023年剩余时间及以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将继续增长。
51
污水处理服务收入
污水处理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932,000美元增加约86,000美元,或9.2%,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1.0百万美元。
由于我们的业务发展将主要集中于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服务的收入将保持在最低水平。
收入成本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总收入成本增加约250万美元,或30.1%,至约106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则增加约820万美元。收入成本的增加是我们增加收入的直接结果。
我们的收入类别的收入成本汇总如下:
| 六个月 已结束 |
截至六个月 | |||||||||||||||
| 6月30日, 2023 |
6月30日, 2022 |
改变 | 变动(%) | |||||||||||||
| 收入成本 | ||||||||||||||||
| 污水处理系统成本 | $ | 9,947,063 | $ | 7,567,370 | $ | 2,379,693 | 31.4 | % | ||||||||
|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 | 692,580 | 612,539 | 80,041 | 13.1 | % | |||||||||||
| 收入总成本 | $ | 10,639,643 | $ | 8,179,909 | $ | 2,459,734 | 30.1 | % | ||||||||
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成本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760万美元增加约240万美元,或31.4%,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990万美元。污水处理系统收入成本的增加是由于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增加,同时我们也经历了人工和材料成本的增加。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成本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60万美元增加约80,000美元,或13.1%,至约70万美元。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成本下降与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增长一致。
毛利
我们主要收入类别的毛利总结如下:
| 六个月 截至6月30日, 2023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22 |
改变 | 变动(%)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毛利率 | $ | 4,498,716 | $ | 4,367,713 | $ | 131,003 | 3.0 | % | ||||||||
| 毛利百分比 | 31.1 | % | 36.6 | % | (5.5 | )% | ||||||||||
| 污水处理服务 | ||||||||||||||||
| 毛利率 | $ | 325,444 | $ | 319,342 | $ | 6,102 | 1.9 | % | ||||||||
| 毛利百分比 | 32.0 | % | 34.3 | % | (2.3 | )% | ||||||||||
| 合计 | ||||||||||||||||
| 毛利率 | $ | 4,824,160 | $ | 4,687,055 | $ | 137,105 | 2.9 | % | ||||||||
| 毛利百分比 | 31.2 | % | 36.4 | % | (5.2 | )% | ||||||||||
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470万美元增加约10万美元,或2.9%,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480万美元。毛利增加主要是由于上文讨论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增加。
截至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整体毛利百分比分别为31.2%及36.4%。毛利率百分比下降5.2%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截至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污水处理系统的毛利百分率分别为31.1%及36.6%。毛利率百分比下降5.5%,主要归因于材料及人工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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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总运营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390万美元减少约140万美元或36.5%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25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如下:
销售费用减少约38000美元,主要原因是广告费用减少约25000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减少约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打算尽量减少一般和行政费用,因此我们从行政部门保留了较少的工作人员,导致工资费用减少了30万美元。
信用损失准备金减少约110万美元是由于我们改善了应收账款的收款周期。
其他费用,净额
其他费用净额增加约94,000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处置了污水处理服务中的一些故障污水清洗设备,导致处置固定资产的损失增加。
准备金
我们的所得税拨备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0.2百万美元增加约0.2百万美元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0.4百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税前收入增加。此外,与2022年同期相比,由于我们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确认的信用损失拨备减少,这也归因于递延税收优惠减少。
净收入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净收入约60万美元增加约130万美元,增幅为226.6%,达到约180万美元。这种变化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与二零二一年比较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百分比 | ||||||||||||||||
| 2022 | 2021 | 改变 | 改变 | |||||||||||||
| 收入 | $ | 28,849,362 | $ | 23,556,820 | $ | 5,292,542 | 22.5 | % | ||||||||
| 收入成本 | 18,596,207 | 15,062,490 | 3,533,717 | 23.5 | % | |||||||||||
| 毛利 | 10,253,155 | 8,494,330 | 1,758,825 | 20.7 | % | |||||||||||
| 销售费用 | 164,583 | 177,147 | (12,564 | ) | (7.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3,150,512 | 2,400,318 | 750,194 | 31.3 | % | |||||||||||
| 研发费用 | 112,668 | 136,690 | (24,022 | ) | (17.6 | )% | ||||||||||
| (追回)呆账准备 | 471,454 | (1,865,622 | ) | 2,337,076 | (125.3 | )% | ||||||||||
| 运营收入(亏损) | 6,353,938 | 7,645,797 | (1,291,859 | ) | (16.9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41,814 | 140,273 | (98,459 | ) | (70.2 | )% | ||||||||||
| 准备金 | 1,152,963 | 1,207,810 | (54,847 | ) | (4.5 | )% | ||||||||||
| 净收入 | $ | 5,242,789 | $ | 6,578,260 | $ | (1,335,471 | ) | (20.3 | )% | |||||||
收入
我们的收入来自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增加约530万美元,即22.5%,至约288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为2360万美元。整体增长主要由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增加。
我们收入类别的收入汇总如下:
| 截至本年度 | 截至本年度 | |||||||||||||||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改变 | 变动(%) | |||||||||||||
| 收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26,552,481 | $ | 20,272,996 | $ | 6,279,485 | 31.0 | % | ||||||||
| 污水处理服务 | 2,296,881 | 3,283,824 | (986,943 | ) | (30.1 | )% | ||||||||||
| 总收入 | $ | 28,849,362 | $ | 23,556,820 | $ | 5,292,542 | 22.5 | % | ||||||||
污水处理系统收入
污水处理系统安装的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2030万美元增加约630万美元,或31.0%,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2660万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2021年启动的项目的进展或完成,以及我们在2022年参与的新项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成功启动了四个新项目,并于2020年和2021年完成了两个项目。同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有九个项目仍在进行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成功发起三个新项目,并于2019年及2021年完成两个项目。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尚未完成的5个项目已完成,其余项目预计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完成。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将在2023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继续增长。
53
污水处理服务收入
污水处理服务的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330万美元减少约100万美元,或30.1%,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230万美元。减少主要是由于我们将重点转向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并为其业务发展投入更多的资本资源。
收入成本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成本增加约350万美元,或23.5%,至约186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为1510万美元。收入成本的增加是我们增加收入的直接结果。
我们的收入类别的收入成本汇总如下:
| 截至本年度 | 截至本年度 | ||||||||||||||||
| 2022年12月31日 | 12月31日, 2021 |
改变 | 变动(%) | ||||||||||||||
| 收入成本 | |||||||||||||||||
| 污水处理系统成本 | $ | 17,170,669, | $ | 12,816,882 | $ | 4,353,787 | 34.0 | % | |||||||||
|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 | 1,425,538 | 2,245,608 | (820,070 | ) | (36.5 | )% | |||||||||||
| 收入总成本 | $ | 18,596,207 | $ | 15,062,490 | $ | 3,533,717 | 23.5 | % | |||||||||
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成本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1280万美元增加约440万美元,或34.0%,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1720万美元。污水处理系统收入成本的增加与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增加是一致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成本减少约80万美元,或36.5%,至约140万美元,低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220万美元。污水处理服务收入成本下降主要是由于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减少。
毛利
我们主要收入类别的毛利总结如下:
| 截至本年度 2022年12月31日 |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
改变 | 变动(%)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毛利率 | $ | 9,381,812 | $ | 7,456,114 | $ | 1,925,698 | 25.8 | % | ||||||||
| 毛利百分比 | 35.3 | % | 36.8 | % | (1.5 | )% | ||||||||||
| 污水处理服务 | ||||||||||||||||
| 毛利率 | $ | 871,343 | $ | 1,038,216 | $ | (166,873 | ) | (16.1 | )% | |||||||
| 毛利百分比 | 37.9 | % | 31.6 | % | 6.3 | % | ||||||||||
| 合计 | ||||||||||||||||
| 毛利率 | $ | 10,253,155 | $ | 8,494,330 | $ | 1,758,825 | 20.7 | % | ||||||||
| 毛利百分比 | 35.5 | % | 36.1 | % | (0.5 | )% | ||||||||||
54
我们的毛利润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850万美元增加约180万美元,或20.7%,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1030万美元。毛利增加主要是由于上文讨论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整体毛利百分比分别为35.5%及36.1%。毛利百分比下降0.5%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污水处理系统的毛利百分比分别为35.3%及36.8%。毛利率百分比轻微下降1.5%,主要归因于材料及人工成本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污水处理服务的毛利百分率为37.9%,而2021年同期为31.6%。毛利率增加6.3%主要是由于我们努力精简员工,因为我们只保留了合格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客户服务。因此,我们能够提高我们的污水处理服务的效率,并降低劳动力成本。
营业费用
总运营费用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0.8百万美元增加约3.1百万美元或359.5%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3.9百万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
销售费用减少约13000美元,主要原因是广告费用减少约32000美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约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审计费用增加60万美元,因为新审计员因更换审计员而对我们上一期间的一些数据进行了重新审计工作,因此我们产生了额外的审计费用。
由于我们为某些账龄延长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计提了额外的呆账备抵,我们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呆账计提了约0.5百万美元的拨备。就2021年同期而言,我们记录的应收账款余额的可疑账户回收金额约为190万美元,此前已允许。
55
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减少约98000美元,主要是由于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利息收入减少76000美元,因为2020年的大部分未偿余额是在2021年末收取的,并且我们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新的贷款。
所得税拨备(利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所得税拨备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120万美元减少约50,000美元至约11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递延税项开支减少,因为我们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预留了更多呆账备抵,导致递延税项资产增加。由于我们的应税收入增加导致当期所得税费用增加约20万美元,抵消了这一减少。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约660万美元净收入减少约140万美元,即20.3%,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收入约为520万美元。这种变化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
56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在评估我们的流动性时,我们监控和分析我们的手头现金和我们的运营支出承诺。我们的流动性需求是为了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和运营费用义务。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运营现金流以及从银行和第三方的短期借款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营运资金约为1120万美元,现金和限制性现金约为50万美元,流动资产约为4080万美元,流动负债约为2960万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分别约为180万美元和520万美元。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营运资金和现金状况足以支持我们自财务报表发布后未来十二个月的运营。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筹集的净收益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为农村污水处理投入流动资金,包括建设我们的污水处理设备; |
| ● | 实施新的系统和服务以及潜在的并购,尽管尚未确定最终的并购目标;和 |
| ● | 投资于我们的研发和销售营销能力。 |
截至6月30日,分别有约50万美元和1.9万美元存放于位于中国和香港的金融机构。中国现行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实体将其净资产转移给我们在开曼群岛以及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的子公司的能力。然而,由于我们目前没有宣布股息的计划,这些限制很可能对我们没有影响。相反,我们计划利用我们的留存收益来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这些限制也不会影响我们履行现金义务的能力,因为我们目前的所有现金义务都在中国。
以下总结了我们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流的关键组成部分:
|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1,325,210 | ) | $ | (1,976,902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3,947 | ) | (76,41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753,207 | 1,422,586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2,450 | ) | (62,534 | ) | ||||
| 现金和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 | 291,600 | $ | (693,267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4,472,780 | ) | $ | (129,639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4,452 | ) | 1,832,837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732,742 | (927,826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00,608 | ) | (4,106 | ) | ||||
| 现金和受限制现金净变动 | $ | (935,098 | ) | $ | 771,266 | |||
57
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净增加约48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一节下讨论的原因,以及(ii)应收账款增加约8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收账款”一节下讨论的原因,(iii)与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额外服务押金和为运营目的向我们的员工提供的预付款的其他应收款增加约10万美元,(iv)由于我们更及时地支付应计费用,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减少约20万美元,(v)与长期账龄应收账款的呆账额外备抵相关的递延税收优惠约10万美元,被(i)约180万美元的净收入抵消,(ii)约160万美元的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和摊销、呆账准备金,以及设备处置损失,(iii)应付账款增加约9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付账款”一节中讨论的原因,(iv)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约30万美元,因为我们使用了上一期间为承包商劳工、当前污水处理系统项目中的材料支付的预付款,以及(v)由于我们当前的应税收入导致应付所得税增加,应付税款增加约10万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2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与长期应收账款呆账准备金相关的递延税收优惠约为30万美元,(ii)预付款项增加约30万美元,因为我们预付了第三方承包商的劳务和材料,我们预计这些劳务和材料将用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项目,以及与获得未来与客户的合同相关的咨询费,(iii)与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额外服务押金和为运营目的向我们的雇员垫款的其他应收款增加约40万美元,(iv)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增加约65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一节下讨论的原因,以及(v)应收账款增加约6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收账款”一节下讨论的原因。这部分被(i)净收入约为60万美元,(ii)坏账费用、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使用权资产摊销等非现金项目约为240万美元,(iii)应付账款增加约28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付账款”一节中讨论的原因,以及(iv)应付税款增加约40万美元,因为我们经历了收入和收入增加,分别导致增值税和应付所得税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4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净增加约114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一节中讨论的原因,(ii)应收账款增加约74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收账款”一节中讨论的原因,以及(iii)其他应收款增加约10万美元,用于向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额外服务保证金以及为运营目的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预付款,(i)净收入约520万美元,(ii)折旧和摊销等非现金项目约100万美元,以及呆账准备金,(iii)应付账款增加约56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付账款”一节中讨论的原因,(iv)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约130万美元,因为我们使用了上一期间为承包商劳工、当前污水处理系统项目中的材料而预付的款项,(v)由于我们当前的应税收入导致应付所得税增加,应付税款增加约130万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i)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增加约110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合同资产”和“合同成本”一节中讨论的原因,(ii)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约120万美元,因为我们预付了第三方承包商的劳务和材料,我们预计这些劳务和材料将用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项目,以及与未来与客户获得合同相关的咨询费,(iii)应收账款增加约4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收账款”一节下讨论的原因,以及(iv)从可疑账户中收回的款项增加约190万美元,但被(i)约660万美元的净收入抵消,(ii)约60万美元的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和摊销、可疑账户准备金和递延税项费用,(iii)应付账款增加约580万美元,这是由于下文“应付账款”一节下讨论的原因,(iv)其他应付款项增加约50万美元,我们产生了更多的应计费用,(v)由于增值税税而应缴税款增加约90万美元,以及由于我们的净收入而应缴所得税增加。
58
应收账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应收账款增加了约80万美元。该增加乃主要由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收益增加。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我们的应收账款增加了约60万美元。有关增加乃主要由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收益增加所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应收账款增加了约740万美元。该增加乃主要由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收益增加所致。
我们的应收账款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六个月内减少了约300万美元。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应收账款团队及项目经理作出及时的催收努力,导致我们的客户支付了款项。
我们的天数销售未完成情况如下:
| 期 | 天数销售 优秀 |
|||||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 | 180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 | 306 | |||||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 615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204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220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231 | |||||
我们的未完成销售天数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6月30日由180天至306天增加至615天、减少至204天、增加至220天及增加至231天。我们目前的污水处理系统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而我们系统的最终用户也主要是地方政府。来自地方政府的付款审批过程很复杂,因为它需要我们经历几个程序,并且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必须提供所有适当的检查文件才能释放资金。此外,还有其他承包商也在非污水处理相关路段的作业现场工作,检查人员有时要求其他承包商完成他们的路段,然后才能对整个项目进行检查。因此,我们的未完成销售天数从2018年12月31日的180天上升到2019年12月31日的306天,因为我们刚刚在2018年底开始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我们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完成销售天数从2019年12月31日的306天大幅增加至2020年12月31日的615天。随着新冠疫情于2021年下半年在中国开始缓解,以及我们就付款审批流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我们已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未结销售天数提高至204天。然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销售天数分别略有增加至220天和231天,原因是我们的收入有所增加,并且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部分收入正在接受付款批准,或地方政府的检查程序。
59
对于我们的应收账款,我们被要求对预期的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在建立呆账备抵时,我们主要利用历史收款经验、当前经济环境、行业趋势分析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制定了特定账户和账龄相结合的方法,为我们的预期信用损失提供备抵。在审查了2019年至2021年的历史收款数据后,我们的管理层修订了我们当前的呆账准备金政策,以更好地估计我们的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目前,我们对逾期超过270天但不到一年的应收账款计提15%的拨备,对逾期超过一年但不到两年的应收账款计提25%的拨备,对逾期超过两年的应收账款计提100%的拨备,我们采用下文讨论的特定账户法,视需要增加或减少额外金额。
我们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分别提供了17.0%、13.7%和17.7%的呆账备抵。我们预计未来期间我们的未偿销售天数将在300天到365天之间,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的付款批准程序很复杂,因为它需要我们经历几个程序,并且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因为必须提供所有适当的检查文件才能释放资金。支付过程通常需要不到一年,而地方政府通常会根据市政当局的预算和支付惯例,在每个日历年的下半年批准并结清未结余额。从历史上看,我们花了大约417天来收取我们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2018年进度账单的99.3%,大约442天来收取我们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2019年进度账单的99.8%,大约585天来收取我们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2020年进度账单的96.2%,大约412天来收取我们2021年进度账单的54.0%,大约94天来收取我们2022年进度账单的50.5%,以及大约123天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中收取2023年进度账单的26.2%,我们认为这证明我们能够收回几乎所有的应收款项。我们运营的流动性高度依赖于我们主要客户的付款时间,如果出现任何延迟付款,我们的运营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提供我们的备抵政策的账龄方法是基于我们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的历史收款模式和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前期进度账单以及截至我们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龄应收账款的可能无法收回率的组合。违约率的确定方法是使用账龄范围在一到两年之间的账龄应收账款除以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前一年的污水处理服务收入和进度账单。一旦我们确定了我们的可能违约率,我们就会将这个比率应用到账龄括号中,以确定我们的呆账备抵。目前,我们对账龄在270天和一年之间、一年和两年之间以及超过两年的未偿余额的应收账款分别采用15%、25%和100%的增量比率。此外,如果我们认为在确定我们的呆账备抵时有必要,我们也会在应用上述账龄方法后使用特定账户法。具体的账户法包括对每个客户的历史收款经验的评估,以及我们客户的信用情况。我们确定,从每个个人客户的历史收款经验是计算我们的呆账备抵的合理指标。再者,在评估客户的信用价值时,我们首先考虑他们是国有公司、地方政府还是商务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我们的客户是国有公司或地方政府,他们一直在不断与我们沟通而不忽视我们的收款努力,并且能够以书面形式提供他们的预计付款日期,我们也会在计算备抵时排除该金额,因为我们产品的最终用户来自地方政府,而付款过程通常需要更长的过程,因为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可能需要大约345天才能收款。此外,从历史上看,我们对那些有更新付款计划的客户的收款体验通常会按承诺及时付款。如果我们的客户是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我们在计算呆账备抵时只考虑他们的付款历史和当前信用,而不考虑他们的付款计划,因为他们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津贴政策是合理的,因为从我们过去的经验来看,我们从未经历过任何重大的收款损失。由于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客户主要是国有公司,这些公司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目前的津贴政策是合理的。
60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司应收账款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应收账款 | $ | 23,240,777 | $ | 8,458,373 | $ | 681,063 | $ | 4,154,950 | $ | 2,460,421 | $ | 3,848,290 | $ | 3,637,680 | ||||||||||||||
| 呆账备抵 | (4,968,815 | ) | — | — | — | (369,063 | ) | (962,072 | ) | (3,637,680 | ) | |||||||||||||||||
| 特定账户调整 | 863,091 | — | — | — | 244 | 45,148 | 817,69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9,135,053 | $ | 8,458,373 | $ | 681,063 | $ | 4,154,950 | $ | 2,091,602 | $ | 2,931,366 | $ | 817,699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账款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应收账款 | $ | 23,280,416 | $ | 11,278,444 | $ | 2,698,640 | $ | 365,873 | $ | 127,095 | $ | 4,908,249 | $ | 3,902,115 | ||||||||||||||
| 呆账备抵 | (5,148,241 | ) | — | — | — | (19,064 | ) | (1,227,062 | ) | (3,902,115 | ) | |||||||||||||||||
| 特定账户调整 | 1,958,600 | — | — | — | 16,398 | 37,173 | 1,905,02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20,090,775 | $ | 11,278,444 | $ | 2,698,640 | $ | 365,873 | $ | 124,429 | $ | 3,718,360 | $ | 1,905,029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司应收账款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应收账款 | $ | 17,675,746 | $ | 6,437,736 | $ | 434,299 | $ | 2,952,062 | $ | 66,567 | $ | 4,588,133 | $ | 3,196,949 | ||||||||||||||
| 呆账备抵 | (4,357,166 | ) | — | — | — | (9,986 | ) | (1,150,231 | ) | (3,196,949 | ) | |||||||||||||||||
| 特定账户调整 | 1,352,730 | — | — | — | 4,939 | 416,191 | 931,600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4,671,310 | $ | 6,437,736 | $ | 434,299 | $ | 2,952,062 | $ | 61,520 | $ | 3,854,093 | $ | 931,600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已收取约190万美元,占我们2023年6月30日应收账款的9.8%,或不包括呆账备抵的8.1%。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是我们对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的合理估计。我们的管理层将继续评估我们的津贴政策的合理性,并将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从四个主要客户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未偿还余额中收取约5.7%。我们的四个主要客户都是由地方政府资助的项目,正在等待地方政府的检查报告和付款批准,这是我们未能从这些主要客户收取剩余余额的主要原因。新冠疫情的影响推迟了我们2020和2021年项目的检查过程以及当地政府的付款审批过程;因此,我们的主要客户建立了更新的付款计划,我们预计将在2024年收回我们主要客户的剩余应收账款。然而,根据我们的历史收款模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很可能,因为我们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污水处理系统收入进度账单中的收款率分别为99.3%、99.8%、96.2%、54.0%、50.5%和26.2%。我们运营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要客户付款的时间,如果出现他们付款的任何延迟,我们的运营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合同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合同资产分别增加约570万美元、620万美元、1220万美元和1090万美元。增长主要是因为我们完成了一些项目,没有根据合同的开票条款发出最终的开票。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合同资产余额主要归属于中山、灌口、武夷山、连江项目,金额分别约为1010万美元、1140万美元、240万美元和66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自上述项目的合同资产余额分别约为1070万美元、1130万美元、320万美元和零。
由于涉及多政府部门审批的施工检查延迟,与上述项目有关的计费流程已经落后。因此,这些项目的未开票部分仍作为合同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司合同资产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资产 | $ | 30,629,257 | $ | 14,567,010 | $ | — | $ | 7,038,434 | $ | 9,023,813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司合同资产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资产 | $ | 26,090,390 | $ | 7,539,116 | $ | — | $ | 7,302,403 | $ | 10,711,665 | $ | 537,206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司合同资产账龄如下:
| 1-90 | 91-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资产 | $ | 15,677,452 | $ | 11,437,596 | $ | 10,078 | $ | 1,931,250 | $ | 604,485 | $ | 1,694,043 | $ | — | ||||||||||||||
61
合同费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合同成本余额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约90万美元降至0美元。我们的合同成本余额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约180万美元降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约90万美元。两个期间的合同费用减少是由于利用了在上一期间从一个项目中确认的合同费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合同成本账龄如下:
| 1- 90 |
91- 180 |
181- 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司合同成本账龄如下:
| 1- 90 |
91- 180 |
181- 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费用 | $ | 899,662 | $ | — | $ | — | $ | 899,662 | $ | — | $ | — | $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司合同成本账龄如下:
| 1- 90 |
91- 180 |
181-270 | 271-360 | 361-720 | 超过720 | |||||||||||||||||||||||
| 余额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天 | ||||||||||||||||||||||
| 合同费用 | $ | 1,764,109 | $ | 1,764,1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付账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应付账款分别增加约90万美元和28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应付账款分别增加约560万美元和590万美元。该等余额显著增加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于我们曾为支持我们显著增长的污水处理系统项目而进行原材料采购。
投资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1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约20万美元的设备采购,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约39000美元贷款,被处置设备收到的约40000美元现金和从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收到的约58000美元还款所抵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76,000美元,主要来自设备和无形资产采购分别约为63,000美元和13,000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9.4万美元,主要是设备和无形资产采购分别约为5.3万美元和3.4万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80万美元,主要来自第三方偿还的约160万美元贷款,以及关联方偿还的约40万美元,被约10万美元的设备采购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8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从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收到的约190万美元收益,以及从其他应付款项关联方和短期贷款关联方收到的约30万美元收益,被偿还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以及偿还短期贷款第三方的约40万美元净额所抵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140万美元,主要归因于短期银行贷款和短期关联方贷款的收益约为170万美元,被偿还短期银行贷款和偿还短期贷款第三方的款项净额约为3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370万美元,主要来自长期银行贷款、短期第三方贷款和短期关联方贷款的收益约为490万美元,被偿还短期银行贷款和偿还短期贷款关联方的款项净额约110万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约为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偿还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第三方贷款和关联方贷款分别约为120万美元、40万美元和30万美元,但被短期和长期银行贷款收益约90万美元抵消。
62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损失或有事项的影响,例如我们的业务引起的法律诉讼和索赔,这些事项涵盖范围广泛,其中包括政府调查和税务事项。根据FASB ASC第450-20号“或有损失”,我们将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对此类或有损失进行计提。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记录任何应计损失或有事项。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同义务 | 合计 | 不到1年 | 1 – 3年 | 3 – 5年 | 5年以上 | |||||||||||||||
| 短期贷款-银行 | $ | 2,265,173 | $ | 2,265,173 | $ | — | $ | — | $ | — | ||||||||||
| 长期贷款-银行 | 67,785 | — | 67,785 | — | — | |||||||||||||||
| 短期贷款-第三方 | 348,058 | 348,058 | — | — | — | |||||||||||||||
| 短期贷款–关联方 | 4,251,137 | 4,251,137 | — | — | — | |||||||||||||||
| 经营租赁义务 | 261,891 | 104,542 | 111,628 | 27,983 | — | |||||||||||||||
| 合计 | $ | 7,194,044 | $ | 6,986,648 | $ | 179,413 | $ | 27,983 | $ | — | ||||||||||
资本支出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买了约20万美元、6.3万美元、5.3万美元和0.1万美元的设备,主要用于我们的化粪池处理业务。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购买任何用于运营用途的材料设备。截至2023年6月30日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没有任何其他资本支出的重大承诺。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表外安排,包括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资本资源、市场风险支持和信用风险支持或其他利益的安排。
63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的财务报表和附注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编制这些财务报表和附注要求我们作出估计和判断,这些估计和判断会影响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我们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我们已经确定了某些对编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计估计。这些估计对于了解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很重要。某些会计估计特别敏感,因为它们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因为影响估计的未来事件可能与管理层当前的判断存在很大差异。我们认为,以下关键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重大估计和判断。
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用于计算在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中确认的收入的估计成本或投入计量方法、呆账准备金、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递延税项资产变现和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收入确认
污水处理系统
与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有关的销售一般根据我们的努力或投入来确认,以随着工作的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履行我们的履约义务,因为控制权不断转移给客户,并且我们有权在产生成本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我们销售的污水处理系统和设备以及要履行的连续系统安装。通常,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投入计量(即迄今为止发生的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总成本)来确认进度。我们通常使用进度成本对成本的衡量方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当我们在合同上产生成本时发生的控制权向客户的转移。在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迄今已发生的总成本与履约义务完成时估计总成本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费用或利润,在发生成本时按比例入账。
污水处理服务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收入要求我们提供一次性处理服务或基于规定的处理期,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我们的履约义务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满足,因为客户收到并消费了此类服务的好处,并且我们有权在履行服务时向客户开具账单。污水处理服务产生的收入采用投入计量法确认,(即迄今已发生的人工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人工成本总额)计量进度。在人工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人工成本总额与履约义务完成时预计人工成本总额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的费用或利润,在发生人工成本时按比例入账。我们认为劳动时间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模式和时间的最佳可用指标。我们在污水处理服务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因此我们有能力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服务小时数相对于完工时总估计服务小时数的比例,合理估计预期将发生的服务小时数和每个固定价格合同的完工进度。估计合同费用是根据预算服务时数计算的,这些服务时数每月根据完工进度更新。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对所完成工作的付款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未完成合同的估计损失(如有)准备金根据当前合同估计数记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的期间。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在其发生期间计入费用。
呆账备抵
在建立呆账所需备抵时,我们考虑了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账龄、经济环境、行业趋势分析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应收款项,以确定呆账备抵是否足够,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将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我们的呆账准备金分别为4,105,725美元、3,189,642美元和3,004,435美元,分别占应收账款总额的17.7%、13.7%和17.0%。截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我们的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备抵分别为637,468美元、646,044美元和1,632,616美元,分别占我们其他应收款毛额、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21.7%、20.1%和10.8%。信用损失准备金是基于对特定识别的客户账户的审查,以及对基于类似风险特征的集合账户应用的整体账龄分析。根据我们对应收账款预期年限(一般为九十天或更短)的预期,根据历史经验、当前支付惯例和当前经济趋势,对各池内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判断。尽管实际损失与我们之前的估计没有重大差异,但未来的损失可能与我们目前的估计不同。
64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随着时间推移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为止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合同资产”。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在确定此种损失的期间内计提。
具有超过一年无条件开票权利的开票条款的合同资产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负债是指从客户收取的现金、在已完成工作和确认收入之前就合同向客户开具的账单以及损失准备金的金额。这些金额中的大部分预计将在十二个月内赚取,并被归类为流动负债。
合同费用
在我们销售合同的初始阶段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预计将被收回、并产生或增强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时予以资本化,而此类递延成本将在确认相关收入时予以确认。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人工和材料成本。
我们进行定期审查,以评估合同成本的可收回性。资产的账面值与我们预期就资产相关服务收取的剩余对价金额,减去与提供尚未确认的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账面值无法收回,则确认减值损失。
递延所得税
递延税项就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所采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法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确认。递延税项采用预期适用于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期间的税率计算。递延税项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除非它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项也在权益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时,递延税项净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现行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类为所得税费用。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发布的会计准则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
65
概述
我们透过我们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废物处理公司,透过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安装、营运及维护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收入。我们透过我们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两条业务线:污水处理系统及中国城乡地区的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系统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农村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服务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化粪池处理。
对于污水处理系统,我们在中国销售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厂,安装系统,并为市政当局和企业客户提供此类系统和工厂的持续运营和维护服务。我们使用我们先进的快速分离技术,通过我们的集成和专有系统提供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服务。我们的快分离技术采用生化工艺,经济、充分地处理农村污水。此外,我们的集成设备一般寿命在10年以上,不更换核心部件。由于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和我们的技术专长和经验,我们的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外流水质量高,自动化程度高,建设和启动效率高,运营成本低。此外,我们的设备通常能够处理突然增加的污水流入和高污染。我们的集成设备由一个紧凑的结构组成,埋在地下,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变化。
农村污水处理市场空间显著且不断增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截至2020年10月的数据,在中国,2019年中国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服务和设备产生的总收入达到约925亿人民币(约合138亿美元),并在2015年至2019年以约40.3%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国财政部截至2016年12月的数据,2016年,中国仅约22%的建制村处理了农村污水。2016年,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了30年内在中国90%的乡镇建立下水道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服务体系的目标。2019年4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生态与环境、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其中提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污水处理。此外,中国生态与环境于2022年4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中国只有28%的农村污水在排放前进行了处理,该百分比在2016-2022年的五年间仅上升了6%,我们认为这表明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空间很大。由于这些政府政策,根据Forward the Economist截至2018年1月的数据,预计2030年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规模将达到约人民币2000亿元(约合299亿美元)。我们相信,凭借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成功的业绩记录,我们将保持我们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行业领导者的地位。我们在中国福建省、江西省、辽宁省建成了60多座农村污水处理厂,总污水处理能力超过3400吨/日,并通过我们的运维服务与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对于污水处理服务,我们在中国城市和农村地区为市政当局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使用我们专有系统的现场或现场化粪池处理服务。我们开发了移动和固定系统,以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我们的移动系统使用组装在车辆上的自动化设备,以便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分散的化粪池之间进行运输。我们的移动系统处理每个站点的废物,并通过狭窄的开口从化粪池中提取此类废物,这减少了传统方法抽运化粪池污水时发生的气味和噪音以及溢出和安全问题。我们的移动系统处理流程包括化粪池废物提取、固体废物与液体污水分离、分离废物脱水、残渣过滤、固体废物压实。我们的固定系统是采用快速分离技术服务城区公厕化粪池污水收集站和服务公路沿线服务站公厕的一体化垃圾处理系统。它是一个紧凑、独立的系统,能够分解固体废物并处理污水,以满足中国政府在《向市政下水道排放的废水质量标准》(GB/T 31962-2015)中制定的准则。
目前,城区化粪池污水经简易处理方法后排入下水道系统。中国政府于2016年实施了新的《向市政下水道排放废水质量标准》(GB/T 31962-2015),以加强对化粪池污水的处理。然而,我们认为,在大多数地区,从化粪池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的污水不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标准。我们认为,在符合此类政府标准的情况下有效处理化粪池污水的市场意义重大,我们认为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显着增加收入的领域。
我们将移动化粪池处理系统的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和组件的制造外包给与我们建立了长期关系的多个供应商。供应商依赖我们提供设计和技术支持,因为我们保持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我们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对我们的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估,以确保他们继续满足我们关于质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的要求。
我们在中国多个省份的多个城市建立了销售和营销网络,在中国设有十二家控股子公司和两家分公司。对于农村污水处理,我们从负责建设农村污水基础设施的市、省级国有建筑公司采购合同,供地方政府销售、安装和运营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对于化粪池处理,我们与中国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从我们的客户那里采购化粪池处理和服务合同,特别是地方政府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
我们业务的核心是我们的专有系统和技术,以及我们在废物处理服务方面的经验和专长,特别是在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方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司拥有2项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商标和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们通过自主研发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断致力于升级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和化粪池处理系统,以进一步开发我们的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
我们打算扩大我们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销售和营销力度,以进一步打入福建省和浙江省的市场。我们正在与中央政府一级的国有公司谈判伙伴关系,以扩大农村污水处理的地理市场。我们还打算推广我们新开发的化粪池处理系统,特别是在城市的化粪池污水收集站和服务站的公厕。我们设计并完成了城市化粪池污水收集站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的内部测试,并与北京政府积极开展项目,对顺义、朝阳和东城区现有的约1000个公厕的污水进行处理。我们还打算垂直扩展到使用我们的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的脱水固体废物生产有机肥。
此外,我们打算与一家美国科技公司合作,利用“物联网”,即物联网,开发一种基于云的监控系统。农村污水处理站地理位置分散,带动运营维护成本高。因此,我们打算安装一个基于云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同时监测几个处理站的核心机电设备。基于云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可以记录水的进出量、水质和其他运营数据。由此,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可以根据实时数据,及时做出有效判断。该公司预计,基于云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将可通过移动电话等便携式设备进行访问,并将使我们能够远程监测治疗站点,从而可能大大降低与旅行时间和人力资本相关的成本。
66
行业背景
农村污水处理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截至2020年10月的数据,在中国,2019年中国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服务和设备产生的总收入达到约925亿人民币(约合138亿美元),并在2015年至2019年以约40.3%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污水未经处理便排放,造成水污染。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国财政部截至2016年12月的数据,2016年,中国仅约22%的建制村处理了农村污水。此外,中国生态与环境于2022年4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中国只有28%的农村污水在排放前进行了处理,该百分比在2016-2022年的五年间仅上升了6%,我们认为这表明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空间很大。根据Forward The Economist截至2018年1月的数据,预计2030年中国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规模将达到约人民币2000亿元(约合299亿美元)。
由于中国最近专注于通过更严格的清洁水环境法律法规来持续提高生活水平,我们认为企业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我们认为污水处理的新技术和应用将有更大的需求,我们预计这将推动对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2016年3月,中国公布了“十三五”规划,除其他事项外,该规划试图改善中国的饮用水安全,其中包括与水安全保护、节水改革和饮用水安全立法相关的新措施。中国的五年规划是包含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目标的蓝图。它们包含并与现有政策、区域计划和战略举措交织在一起。一份五年计划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未来改革的愿景,并将这一点传达给官僚机构的其他部分、行业参与者和中国公民。这是一份在任期内将不断经历修改的计划。十三五规划包含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城市中水循环利用、持续减少废物排放等方面的清洁水倡议。此外,“十三五”规划要求工业产品完成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的提升。此外,在2015年4月中国发布的水十条规划中,更加强调了在水处理工艺设备领域与外国技术合作伙伴合作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将促使更多行业利用水处理新技术,以遵守将根据“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新法律法规。2016年,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提出了三十年内在中国90%的乡镇建立下水道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服务体系的目标。2019年4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生态与环境、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其中提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污水处理。此外,中国生态与环境于2022年4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中国只有28%的农村污水在排放前进行了处理,该百分比在2016-2022年的五年间仅上升了6%,我们认为这表明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空间很大。由于这些政府政策,根据Forward the Economist截至2018年1月的数据,预计2030年农村污水处理的市场规模将达到约人民币2000亿元(约合299亿美元)。
目前,中国污水处理厂大多存在于城市地区。相比之下,中国农村的人口更加分散,导致集中处理的污水难以收集。因此,分散式处理系统,例如我们的系统,适用于农村地区,这些地区需要具有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措施的高度集中和小型化的污水处理系统,在较小的规模上整合整个处理过程。
农村地区常见的污水处理技术包括以下方法学:1)膜生物反应器,或MBR,2)厌氧-缺氧-有氧,或A2/O,3)缺氧-有氧和厌氧-有氧,或A/O,4)快速分离。MBR是一种结合使用膜过滤大颗粒和生化反应以提高水处理效率的方法学。与A2/O和A/O相比,MBR是最近开发的方法,对于大规模处理高污染废水特别有用,因此通常用于工业废水处理。与A/O相比,A2/O是一种改进的生化方法学。A2/O在去除氮氧化物和磷方面都很有效。A/O是废水处理的一种生化方法。缺氧-有氧和厌氧-有氧都被称为A/O。缺氧-有氧在还原氮氧化物方面通常更有效,而厌氧-有氧在还原磷方面通常更有效。快速分离技术是一种先进的生化处理方法,可使快速分离球发生厌氧、缺氧、有氧过程三种生物反应。对脱除氮氧化物和磷均有效。
MBR通常需要大约每两到三年更换一次膜,这可能是昂贵的,而快速分离技术通常可以运行大约十年而无需更换快速分离球。此外,A2/O通常需要建造三个单独的罐体,每个罐体用于不同的过程,有多余的氧气或没有氧气,而A/O通常需要建造两个单独的罐体。对比之下,快速分离技术让厌氧、缺氧、有氧过程发生在一个罐体的快速分离球中。因此,快速分离技术可以消除建造额外储罐的成本。此外,快速分离技术通常比其他技术产生更少的slug,因此可以消除建造二次沉淀池的成本。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也是高度自动化的,只需要一到两个人就可以监控大约二十个系统。我们相信,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中国政府公布的最严格的水质标准,一级标准A。
化粪池治疗
化粪池处理行业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环保法规和政策。传统的化粪池处理将固体废物和污水的混合物泵入罐车,并将其运送到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然而,由于现有治疗中心的能力不足和运输的距离,传统方法学的成本不断增加。
该行业高度细分,几个参与者是小型和区域性公司或签约个人。随着对化粪池处理行业包括非法倾倒垃圾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市级环保部门正在加大对这一行业内参与者的监督和审查力度。
目前,城区化粪池污水经简易处理方法后排入下水道系统。中国政府于2016年实施了新的《向市政下水道排放废水质量标准》(GB/T 31962-2015),以加强对化粪池污水的处理。然而,我们认为,在大多数地区,从化粪池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的污水不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标准。我们认为,我们的系统按照此类政府标准有效处理化粪池污水的市场很大,并且还在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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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并继续为我们在废物处理市场的成功做出贡献:
产品优势。我们的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快速分离技术,我们认为这是小规模分散式污水处理的先进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我们的两个化粪池处理系统,移动的和固定的,都有能力处理现场的化粪池,减少气味和噪音。我们的专有设计和技术可适应特定客户的需求,并生产出我们认为符合适用的政府标准的处理过的水。
广泛的运营和营销网络。我们在中国九个省拥有十二家子公司,每个省都有当地战略合作伙伴,我们的定位接近中国各地的现有和潜在客户,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接触此类客户的机会,并降低了我们的设备和服务的运输和旅行成本。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人员,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我们由Yunwu Li领衔的管理团队在管理成本、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和开发新产品方面有着良好的业绩记录。此外,我们的员工队伍经过专门培训,技术水平很高。我们在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中国多个省份成功完成了众多项目。据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2017年,中国浙江省吴兴区在农村污水运营维护管理评价中被评为年度省级优秀区镇。2017年,我们通过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中国浙江省吴兴区农村污水处理管道的运维。
众多已完成和成功的项目。我们相信,我们在中国开创了新兴的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行业。我们在中国的福建省、江西省、辽宁省和浙江省完成了许多项目,我们认为这使我们有别于现有的小规模和区域性竞争对手。
认可品牌。我们相信,我们已在我们获取新项目的国有公司、地方政府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卓越的声誉和密切的关系。
全系列污水处理解决方案。我们能够为客户安装完整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这使我们能够瞄准最终用户。我们能够为客户的污水处理需求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包括维护支持、安装和技术建议,这使我们能够在污水处理市场上抓住各种类型的用户。此外,能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为我们的产品创造了更大的市场。由于我们的污水处理交钥匙解决方案和我们的专有技术,我们通常能够获得运营和维护服务的经常性或长期合同。我们还能够留住客户,因为我们保持着技术知识和多年的运营知识。
我们的策略
我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专门从事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的污水处理服务和系统。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公司之一。我们旨在通过实施以下战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农村污水处理
我们打算通过利用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成功安装我们的污水处理系统和工厂来增加我们在农村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份额。我们打算在我们已经建立业务的乡镇增加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也打算将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扩大到新的地理市场。我们相信,通过我们成功的农村污水处理厂和运维服务,我们已经建立了公认的品牌,并在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司中保持了极好的声誉。通过与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频繁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并能够定制我们的设计和提案来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打算扩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以国有和其他公司为目标,进一步寻求农村污水处理的机会。我们目前正在洽谈中国福建省的几个项目。
我们正在与中央政府一级的国有公司就农村污水处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谈判过程中。我们之前与市和省两级的国有公司合作,凭借我们的成功记录,在这些国有公司中建立了一个公认的品牌。为增进互利关系,我们寻求与中央政府层面的国有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这类公司不仅与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还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特别是在中央政府层面,国有公司在中国各地建立了网络。这样的伙伴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扩展到中国的其他省份。
化粪池治疗
我们计划向化粪池污水收集站提供化粪池处理服务。我们设计研发了化粪池污水收集站污水处理系统,分两步进行:(1)固体废物和液体污水分离,(2)剩余液体污水处理后再排放。我们计划将系统本身,连同系统的安装、运维服务,提供给化粪池污水收集站。在北京,2019年的公厕数量超过了2万个。这些公厕产生的污水,在处理前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系统。平均每个公厕每天产生2到3吨污水。因此,北京每50个公厕,中国政府就需要建设一个能够容纳约100吨污水的化粪池污水收集站,用于临时储存,然后再输送到专门的处理厂。我们打算在北京顺义、东城、朝阳区推广我们的系统。我们相信,我们系统的目标客户将主要是区、镇两级的市政府。我们相信,我们的系统是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处理化粪池污水的方法,通常将允许客户避免额外费用和/或将污水从收集站运输到专门处理厂可能导致的潜在危险。我们计划获得与目标客户的长期合同,并提供免费安装我们的系统,同时收取月费或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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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推广服务站公厕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我们对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我们认为处理后的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水质标准,一级标准A。这允许处理后的水被重新利用或直接排入河湖。这一系统针对受控出入高速公路沿线服务站内的公共厕所,特别是那些没有下水道系统或废水处理厂的偏远地区的高速公路。目前,此类服务站的公共厕所污水传统上直接排放到地面或进入附近的河流和湖泊,这引发了环境问题。中国政府正在寻求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来管理公共厕所的此类污水。同意在内蒙古某服务站建设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作为我们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能力的示范点。该系统于2019年5月开始运行,每天处理约4238立方英尺的废水。
我们计划与第三方合作,开始有机肥生产。我们打算开始生产有机肥,利用我们的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产生的固体废物产品。我们目前免费向园区和农场提供此类固体废物产品,同时我们承担运输成本。我们打算与成熟的有机肥公司合作,这样我们将提供脱水固体废物,我们的合作伙伴将制造和销售由这些废物制成的有机肥。我们接触的是河北承德的一家有机肥生产企业,该企业目前每天使用动物粪便生产几吨肥料。我们计划在此次发行完成后,与此类制造公司潜在地进一步寻求这一机会。
我们的服务和产品
我们目前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两条主要业务线: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对于污水处理系统,我们销售和安装我们专有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持续的运维服务。对于污水处理服务,我们使用我们的移动和固定式化粪池处理系统提供现场处理服务。污水处理系统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农村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服务在本文中有时也被称为化粪池处理。
农村污水处理
我们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是分散式处理,每天处理5到500吨污水的能力,我们认为这适合中国的村镇。我们向客户提供交钥匙解决方案,包括建造污水处理厂、安装我们的专有设备,以及利用我们的技术专长和专有技术运营和维护此类工厂。我们积极争取运维长期服务合同。
我们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利用快速分离技术,这是最近5到10年新出现的污水处理生化工艺。初级过滤和处理过程发生在快速分离球内部,快速分离球是在球形塑料框架中收集的大量承载微生物的多孔陶瓷球。快速分离技术不需要额外的压力。由于吹气装置迫使污水通过快速分离球,多孔陶瓷球表面的流速降低,流体中的悬浮固体在球内积聚。在陶瓷球表面附近发生分解有机物的好氧过程,在核心附近发生减少磷和氮的厌氧过程。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创新性地在一个罐体中创造了一个多样化的、有氧和厌氧的环境,而传统的生化方法,例如A/O方法,在一个罐体中只维持一个环境。
我们相信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在小规模处理污水方面是有效的。其他方法包括MBR、A2/O和A/O。MBR能够将污水转化为高质量的清洁水,但通常需要高额的资本投资,因此通常存在于大型集中式处理厂中。A2/O和A/O在分散式污水处理上经济可行,但产生的处理水不稳定,有时达不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具有以下优点,我们认为这些优点大于缺点,例如需要使用额外的化学品来减少废水中的硫,以及快速分离池中的生化需氧量水平有时较低,这会导致在没有额外碳源的情况下难以维持快速分离球中的微生物:
| l | 高品质出水(IA级)–结合了快速分离球内部的好氧和厌氧过程,因此在分解有机质和氮方面更有效; |
| l | 高效构建和启动-微生物固定在快速分离球内,无需额外时间培养和驯化微生物; |
| l | 结构紧凑; |
| l | 自动化程度高; |
| l | 运营成本低; |
| l | 寿命10年以上不更换关键部件; |
| l | 为每个工厂定制设计 |
| l | 防止污水流入骤增和污染; |
| l | 减少气味;和 |
| l | 减少了废物副产品。 |
纵观我们多年的农村污水处理经验,我们对快分离技术和工艺进行了改进,具有以下独特优势:
| l | 调节池内带流量计、倒流装置的快速分离池内污水流入、定时的自动化、精确化控制; |
| l | 减少能源消耗; |
| l | 防腐涂料; |
| l | 调节罐内的油脂分离罐,我们认为这增加了后续阶段快速分离过程的效率;以及 |
| l | 具有专有物质的改良快速分离球,有利于好氧和厌氧过程所需的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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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农村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如下:
我们在中国的福建、江西、辽宁三省建成了60多个工厂,并通过我们的运维服务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关系。
化粪池治疗
我们提供的化粪池处理服务有两种类型的化粪池处理系统,每一种都在现场处理化粪池废物:(1)城乡住户移动系统,(2)城区公厕固定系统。
我们的移动系统由组装在车辆上的集成废物处理系统组成,允许运输到所有区域的化粪池。该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以实现灵活性,由泵、压实机、机械脱水系统中污泥的多盘螺杆脱水机和小型管道挖泥船组成。我们的移动系统能够通过废物提取、固体废物与液体污水分离、固体废物脱水、残渣过滤、压包等过程管理化粪池废物处理。这种处理过程减少了传统处理的气味和噪音,并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溢出。我们的移动系统是高度自动化的,在运行期间每个系统只需要两到三个工作人员。一个移动系统通常能够每天处理一个400立方米的化粪池。
我们的固定系统是为城市公厕设计的一体化、独立式垃圾处理系统。它采用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结构紧凑,每天处理二十吨污水的系统只需要十二平方米。由于我们先进的快速分离技术,我们的固定系统能够分解固体废物并处理污水,以达到排放到市政下水道的污水质量标准(GB/T 319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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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从地方政府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采购外包合同。我们与当地合作伙伴在中国多个省份建立了十二家子公司,以扩大我们的地理市场覆盖范围。我们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群,通常每年或每两年续签一次化粪池服务合同。
我们的客户
我们目前的客户主要是中国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我们根据特定客户的规模、信誉和财务实力来确定其信用额度,以限制不付款的可能性。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最大客户占该期间总收入的52.7%。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最大客户占该期间总收入的28.2%。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最大客户占该期间总收入的45.4%。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已在中国九个省份的多个城市建立了销售和营销网络,拥有十二家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和两个分支机构。我们正在渗透福建和浙江两省的市场,并扩大我们在中国北方的销售和营销力度。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业务目前主要由我们总部和子公司的总经理发起,并由他们负责,连同我们的业务发展部门,由我们的工程部门协助。
对于农村污水处理,我们的客户是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在内的农村污水基础设施建设交钥匙解决方案的市、省级国有建筑公司。在获取新客户时,我们首先识别地方政府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需求。然后,我们联系这类有能力、有经验承接污水处理相关项目的国有企业。我们协助国有企业在与地方政府的招标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污水处理的技术和工艺方面。最后,国有企业中标后使用我们的农村污水设备和服务。由于我们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并且国有公司与地方政府有良好的关系,知名品牌,营运资金充足,因此我们与国有公司有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对于我们协助的项目,国有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高的成功率。中国的国有公司经常与中国政府签订工程采购建设或EPC合同,还经常承接公私合作或PPP,或建设-运营-转让或BOT等项目。EPC合同表明,承包商负责授予其的特定设施或工作的工程、采购和建设。BOT项目由承包者单独出资,承包者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建设和运营。PPP项目由企业和中国政府共同出资,企业与中国政府共同分担项目成本和风险。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大的EPC、PPP或者是BOT项目,都会向我们采购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和服务。我们负责建设和运营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厂。我们对建设或改造污水处理厂和提供农村污水处理服务收取建设和服务费。
对于化粪池处理系统,我们通过与在当地拥有出色网络和资源的战略合作伙伴建立子公司,扩展到各个地理市场。我们在中国的几个省份建立了十二家子公司。通过这些子公司,我们从地方政府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采购化粪池处理合同。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侧重于与相关政府机构、国有战略合作伙伴以及住宅和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积极和持续的沟通。我们还积极寻求与中央政府层面的国有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因此更多地接触到边界地理市场覆盖。我们也经常出席政府举办的行业研讨会。我们打算通过在垃圾处理行业的杂志上刊登广告和参加相关展会来加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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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农村污水处理
我们将农村污水综合处理系统的制造主要外包给江苏省和福建省的三家供应商。我们与供应商建立了稳定和长期的关系,他们一般会及时交付我们的订单。一体化设备系统,对于日处理不到100吨的污水,从合同执行到交付的平均时间一般在45到60天之间。我们的供应商有能力制造我们的任何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系统。所有集成设备必须在三个阶段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1)在我们选择供应商期间,(2)在购买和实施前的测试阶段,以及(3)在我们进行的年度供应商评估期间。在我们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我们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供应商符合我们的标准,包括他们获得了必要的许可,他们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标准,他们拥有满足我们需求的必要设备和能力,并且他们同意我们的测试标准。在接受供应商的产品之前,我们通常还会进行几次测试运行。此外,我们每年都会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在质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方面继续满足我们的期望。
化粪池治疗
我们在中国南平的工厂组装移动式化粪池处理系统的组件并将此类设备安装在我们的车辆上,我们根据2025年7月到期的租约运营该工厂。我们与第三方供应商签约生产组件,这些组件包括泵、破碎机、多盘螺脱水机和小型管道挖泥船。我们维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并为供应商提供设计和技术支持。我们进一步将关键部件分为五个或六个部分,并为每个部件与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
我们从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我们产品中包含的部分组件和组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获得并获得供应这些组件的替代来源的资格。尽管如此,任何长期无法获得这些组件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客户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研究与开发
我们致力于研究和开发我们的污水处理技术和化粪池处理系统,以满足客户在废物处理市场的需求。我们从已完成的项目中收集反馈,并根据以前的经验修改我们的集成设备和技术。我们相信科技创新将帮助我们实现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垃圾处理解决方案公司之一的长期战略目标。为此,我们为研发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我们目前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提高我们农村污水处理系统中微生物的效率和探索膜与快分离技术的结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水处理的熟练程度。我们的研发团队由在污水和化粪池技术、化学和设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高技能工程师和科学家组成。为了补充我们的内部专业知识,我们还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我们为这些机构提供了用于研发目的的资金。针对化粪池污水收集站新增化粪池处理服务,不断进行研究,打造高效紧凑的体系。我们还在探索不同污水处理方法的组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水质量。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研发费用为42,829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12,66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36,690美元。我们打算继续投资于研发,以支持和增强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并开发未来的产品和服务,以提高我们在市场上的地位。
知识产权
我们的成功和未来的收入增长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因为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包含了专利技术。
自2012年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在寻求对我们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将我们的知识产权努力集中在中国。我们的专利战略旨在在我们的战略市场的覆盖需求和保持合理成本的需求之间提供平衡。
我们相信,我们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有助于区分和保护我们的产品不受侵权,并有助于我们的竞争优势。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司拥有2项发明专利、35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商标和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将从我们的任何未决申请中颁发任何专利。此外,根据我们现有或未来的任何专利授予的任何权利可能不会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或任何商业优势。关于我们的其他专有权利,第三方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和使用我们的专有技术或独立开发类似技术。我们未来可能会向第三方发起索赔或诉讼,以确定他人所有权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此外,我们可能在未来发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有关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的更多信息在“风险因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下提供。
竞争
我们在农村污水处理行业和化粪池处理行业面临几个区域竞争对手的竞争。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新兴企业的竞争。
农村污水处理和化粪池处理是中国的新兴产业。我们认为,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承建农村污水处理厂并提供运维服务的区域公司,以及化粪池处理行业的区域公司。由于中国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难度,大型企业一般不会进入农村污水处理市场。我们与之竞争的区域公司通常规模较小,依赖于与农村污水处理外包的大型国企的关系。这类公司通常使用A2/O或A/O方法处理农村污水,其效率不如我们的快速分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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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我们的市场存在进入壁垒,限制了合格竞争者的数量。这些障碍源于严格的性能标准、产品认证协议以及对一致水平的服务和支持的要求。我们相信,我们广泛的产品和产品设计加上我们的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服务提供商,使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性能、价值和客户支持。
我们市场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
| ● | 为项目提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能力; |
| ● | 施工质量和标准; |
| ● | 寻找项目的能力; |
| ● | 市场口碑; |
| ● | 统一管理;和 |
| ● | 满足独特客户需求的能力。 |
我们认为,就上述因素而言,我们具有有利的竞争优势。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受到季节性的影响。由于恶劣的天气,我们的治疗系统建设通常在冬季和中国假期前后由于政府和其他以及关闭而缓慢。
设施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号楼4楼C1,电话:518057,我们在此租赁约3,440平方英尺的办公空间。我们根据2024年9月30日终止的租约租用这个空间。我们亦租赁位于中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上辰工业园上平路2号的设施,包括约5,382平方呎的厂房面积。我们根据2025年7月31日终止的租约租用这个空间。我们还租用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不重要的其他空间。
我们认为,我们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近期的需求,如果需要,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适当的额外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扩展。
员工与人力资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14名员工,其中107名为全职员工,7名为兼职员工,均位于中国。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也没有集体谈判协议覆盖。我们从未经历过任何与就业相关的停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很好。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管理层认为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诉讼的当事方。然而,我们不时可能会涉及法律程序,或可能会受到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赔。虽然无法确定地预测诉讼和索赔的结果,但我们认为,普通课程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更新
2019年12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即新冠病毒或新冠病毒浮出水面,并迅速传播到中国多地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几个地区出现隔离、旅行限制、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等情况。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为大流行病。我们所有的收入都通过我们的子公司集中在中国。因此,我们的收入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与2019年同期相比,2020年的收入明显下降。我们不得不遵守2020年第一季度在中国临时关闭商店和商业设施,或‘就地避难’令。因此,我们于2020年1月关闭了我们的设施,并于2020年3月下旬重新开放。新冠疫情的爆发对我们2020年和2021年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我们的总收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放缓以及呆账的额外备抵。尽管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但我们在2020年3月后恢复了相对正常的业务运营。然而,新冠疫情的死灰复燃,尤其是Omnicron变种,导致政府在2022年头几个月限制了中国和世界部分地区的隔离、旅行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的临时关闭。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已解除上述限制。2022年12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一系列与COVID相关的新政策,以放松其零COVID政策,并提升了现有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2022年12月26日,中国National Health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感染者不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这意味着新冠肺炎感染者不再纳入可检疫传染病管理。自2023年1月8日起,除其他变化外,中国不再对所有入境旅客进行核酸检测或集中隔离,取消国际客运航班数量控制措施。我们预计,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继续从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中恢复。然而,由于围绕新冠疫情的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业务中断的程度以及相关的财务影响。有关与新冠疫情相关风险的讨论,请参阅“新冠疫情更新”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大流行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尤其是冠状病毒,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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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的摘要。
水处理设备制造行业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
根据2016年3月1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即“十三五”规划,第四节“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第44章“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中规定,中国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合规运营。此外,第二节“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在第三十六章“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提出,中国需要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环境卫生设施改造。
根据2021年3月12日生效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即“十四五”规划,在第24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下,第三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定中国需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稳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包括农村黑臭水体问题,中国政府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改善农村水系。此外,第二节“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第38章“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规定,中国以建设集污水、垃圾、固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监测监管能力为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为目标,形成从城市向乡镇延伸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中国政府旨在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异化精准提标改造,推进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
中国的五年规划是包含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目标的蓝图。它们包含并与现有政策、区域计划和战略举措交织在一起。一份五年计划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未来改革的愿景,并将这一点传达给官僚机构的其他部分、行业参与者和中国公民。
根据(a)1984年通过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于2018年生效,(b)2018年通过的《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c)2014年通过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中国政府支持将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于水污染防治,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此外,中国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备。
根据中国于2015年4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大计划,中国政府通过了与水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具体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将推动水污染处理和循环利用方面的研究和先进技术。
此外,在水十条规划中,更加强调了在水处理工艺设备领域与国外技术合作伙伴合作的重要性。我们相信,除其他外,这些政策将促使更多行业在水处理方面利用新技术。
规范外资在华持有水处理设备制造业务的主要法规为《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该目录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指导目录下,我们的主营业务,水处理设备制造业务处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例
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于2015年生效,有效地建立了中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环境保护法》要求中国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国家废物排放标准。产生环境污染等公害的企业,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规划,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子公司的业务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2018年通过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最近于2020年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国政府建立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并根据此类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评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及子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和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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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实施《环保装备制造业污水处理规范条件》,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企业和污水处理工程企业。并规定,这类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污水处理设备生产或污水处理工程。(二)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安装、调试能力,并具备相关资质。设备企业应有适应生产规模的固定生产场所。(三)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工艺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该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也不得使用国家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品。(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可信,并经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出具最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不发生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等事故,不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六)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率不低于6%。(七)企业应与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合作机制。企业内部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事污水处理工作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污水处理领域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6%以上或者不少于100人。(8)设备企业近三年在污水处理研发方面的年度投入占污水处理设备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业年度投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约合300万美元)。(九)企业近三年在污水处理领域取得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或主要承担完成1项以上污水处理领域国家科技项目。同时,条例要求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条例公告。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布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已公布的企业进行监管,社会各界对已公布的企业进行监管。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处理规范条件》要求。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版权所有
根据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著作权包括出版权、着作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分销权等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传播、表演、放映、播出或者汇编、传播作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另有规定外,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商标
根据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布、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经批准注册的商标和经批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联系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专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4年3月12日公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0月17日,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制造、使用、要约销售、进口该等专利产品用于制造、经营目的,或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直接按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制造、经营目的制造、要约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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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8月24日最新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是指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记,是对互联网上的计算机进行识别和定位,并对应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并对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完成域名注册后,申请人成为其/IT注册的域名持有人。此外,持有人应按期支付注册域名的运营费用。域名持有人未按要求缴纳相应费用的,由原域名注册商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人。我们已按要求为我们的域名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服务期限至2026年4月28日。
中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发展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范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必要劳动防护用具,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资质。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经费按国家规定预留使用,结合企业实际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通过劳动合同对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规范,并载有涉及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适当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非定期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适当协商一致或者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劳动法制定前订立并在其有效期内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形,应当自聘用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国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福利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社会保险,并为职工或代职工缴纳或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更新于2018年12月29日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合并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不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9月6日颁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产假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籍职工按规定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依照该暂行办法行使对外籍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合规情况的监督审查权利,对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规定和上述有关规定、规章。
根据1999年4月3日起施行、2002年3月24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职工个人所有。中国公司在适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是强制性的,应在受托银行为每位员工开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禁止逾期缴存或者缴存不足。用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违反上述规定,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将被处以人民币10000元(约合1500美元)至人民币50000元(约合7500美元)不等的罚款。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该企业在指定期限内缴存,并可以对该期限届满后仍未缴存的,进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免及子公司有39名员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暂行条例》,因深圳中免及其子公司未足额缴纳全员社会保险费,保费征收机构可责令其补缴或补缴欠款,并可处逾期罚款。如果深圳CDT未能缴纳这种逾期罚款,他们可能会被进一步罚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中免及子公司未为87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因未缴纳全员住房公积金,深圳CDT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此外,若深圳CDT未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若深圳CDT未在限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处以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约合1500美元)、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约合75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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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法律法规
所得税
2008年1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18年12月29日。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居民企业”定义为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也将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子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业务产生的、应支付给其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该外国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则可能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但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预扣税率优惠的除外。2008年1月1日前产生的收益的分配,免征中国预扣税。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或《非居民企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废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修订。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适用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实行源头扣缴,由缴费人担任扣缴义务人。已缴或应缴的每笔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已缴或应缴的金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代扣代缴或者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款。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向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项的应纳税额纳税人的缴费人要求缴纳应纳税额。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59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并于2014年1月1日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颁布实施本通告,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行为的审查。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于2017年12月29日部分废止。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涉及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在中国转让不动产以及根据外国公司的设立和在中国境内配售而持有的资产的交易。SAT Bulletin 7还广泛涉及转让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此外,SAT Bulletin 7介绍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的安全港场景。然而,这也给间接转让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评估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款,并相应地报备或代扣中国税款。
如果非居民投资者参与了我们的私募股权融资,如果此类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Bulletin 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证明我们不应对SAT Bulletin 7下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
增值税
根据最近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对销售、进口各类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征收17%的税率;对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纳税人征收17%的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为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宣称,自2018年5月1日起,对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此前的17%降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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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中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以渐进方式启动税收改革,在经济发展中辐射效应显著、提供突出改革范例的地区试行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首先是交通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某些现代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并经修订的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所有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代缴营业税试点范围。我们的主营业务——水处理设备制造业务,被纳入关于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的试点范围。
外汇管理条例
外币兑换
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制度条例》和外管局等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在经常项目范围内可自由兑换,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利息和股息。资本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外,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等外币以及将该外币汇出中国境外,仍需外管局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事先批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公司收到的外币收入可以按照外管局规定的要求和条款汇回中国境内或保留在境外。
股息分配
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分红,除非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为一定的储备资金提供资金,直至该资金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此外,这些公司还可以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规定
外管局发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SPV寻求境外投融资和在中国境内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37号文,SPV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境外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实体,使用合法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SPV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即设立FIE以获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外管局37号文要求,在向SPV出资前,中国居民或实体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规定,非上市SPV的期权或股权激励工具持有人可以行使期权或股权激励工具成为该非上市SPV的股东,但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已向SPV提供合法境内或境外权益或资产但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尚未取得外管局登记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应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其在这类SPV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SPV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包括此类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化)、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或对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FIE进行虚假陈述或未披露控制人,可能导致相关FIE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例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外管局13号文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外管局8号文。外管局8号文规定,在资金用途真实、符合现行资本账户相关收益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账户项下收益用于境内支付,无需在每次交易前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据我们所知,我行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中免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正在办理登记手续。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公布了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已部分废止。根据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实行自主结汇。全权结汇是指经当地外汇局确认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进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的外汇资本,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自由支配结汇比例暂确定为100%。外汇资本金兑换成的人民币将保存在指定账户中,如FIE需要从该账户进一步付款,仍需提供证明文件并与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发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同步生效。根据16号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酌情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28号文颁布,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16号文和28号文规定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的可自由支配的资本项目下(包括外币资本和外债)外汇折算的一体化标准。16号文重申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的原则,而这种转换后的人民币不得作为贷款提供给其非关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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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同日施行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和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管局、发改委、财政部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经2022年7月26日修订、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相应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视为外债,且此类贷款须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累计中长期外债总额和借入短期债务余额以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差额为限。
2017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综合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同日生效。人行9号文建立跨境融资以资本或净资产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以人民币或外币进行跨境融资。企业跨境融资总额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不得超过上限。上限计算为资本或资产乘以跨境融资杠杆率,再乘以宏观审慎监管参数。
此外,根据人行9号文,自人行9号文颁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适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或适用本次人行9号文中的模式。过渡期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由人民银行和外管局根据本次人行9号文总体执行情况评估后确定。
根据适用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外国控股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只有在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的批准或注册后才能进行。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版)》,即《鼓励类目录(2022年版)》,于2022年10月26日由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即负面清单(2021年版),于2021年12月27日由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鼓励目录(2022年版)载有指导外资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按照鼓励类产业、限制类产业和禁止类产业的类别,详细规定了准入规则。未列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行业,除中国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鼓励类的外国投资有权获得政府提供的某些优惠待遇和奖励,而受限制类的外国投资是允许的,但受中国法律的某些限制。禁止类外资不得进入。根据负面清单和鼓励目录,我们通过子公司,是一家垃圾处理公司,没有经营任何限制行业或禁止行业。我们经营的是鼓励类产业,这个产业对外资是开放的。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对在华外商和境内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实体或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但在“负面清单”中视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如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中任何禁止的行业,可要求该外国投资者除其他外,停止其投资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其股权或资产,并没收其收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外国投资者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满足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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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政府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投资信息,以及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安全审查制度。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外国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自由转入或转出中国,其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使用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清算所得等,中国境内;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对境外投资者的承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合法权益,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附加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用、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为适应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颁布的。现印发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的发改委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仅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国有关方面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应当在进行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一)对军火工业、军火工业附属企业或者与国防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领域的投资和对军事设施、军火工业设施周边地区的投资;(二)对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关键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重要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的金融服务、关键技术,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任何其他重要领域,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我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虽受《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约束,但经营范围不在第四条审查范围内。因此,没有必要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
公司法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并经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修订,公司实体在中国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中国公司法界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公司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销售制成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10月25日,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描述和明确警示,并说明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正确方式和预防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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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们的所有合同均受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的约束。根据《中国民法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形成、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由《中国民法典》规定。缔约一方未履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中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履行义务或提供补救和赔偿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
根据1993年9月1日颁布并分别于2000年、2009年和2018年修订的《中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或要求或对人体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不合理威胁的产品。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方可以向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索赔。
任何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保障人体健康的相关标准或者对人体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不合理威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特定生产企业、经销商暂停生产、销售缺陷产品,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缺陷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或涉及非法所得的,相应没收相关所得。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生产企业、经销商的营业执照。有关活动构成犯罪的,可以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关系发展需要,制定本法。这部法律适用于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9月3日起施行,后于2016年2月6日、2020年11月29日修订。为规范认证认可,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本规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认证机构、认证服务及认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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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除非另有说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我们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号楼4楼C1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为518057。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
| Yunwu Li | 64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 ||
| Tiefeng Wang | 44 | 首席财务官 | ||
| Zijiang Liu | 47 | 首席技术官兼副总裁 | ||
| Jianfei Yu | 41 | 副总裁 | ||
| Yuntao Guan | 52 | 首席科学家 | ||
| Lijun Cui | 51 | 董事 | ||
| Yaohui Wang(1)(2)(3) | 54 | 独立董事 | ||
| Dongming Zhang(1)(2) | 57 | 独立董事 | ||
| Harry D. Schulman(1)(3) | 72 | 独立董事 |
(1)审计委员会委员。
(2)薪酬委员会委员。
(三)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
Yunwu Li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我武生物董事会成员,自2020年1月起担任我武生物董事长,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武生物首席执行官,自2015年6月起担任我武生物子公司深圳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从1987年至1996年,李先生担任福建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光学仪器的公司,在光学仪器、通信器件、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方面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1999年7月至2003年11月,李先生担任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03)的董事会主席,该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专门从事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和销售。在任职期间,李先生在一般管理、投资和运营方面获得了丰富的经验。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李先生担任北京新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开发和管理大型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在这段时间里,李先生还参与了环保公司的投资,并担任过环保公司的顾问。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李先生担任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顾问。李先生也是我们主要股东之一的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李先生获得香港公开大学MBA学位。我们相信李先生的丰富经验使他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Tiefeng Wang自2019年11月起担任我行财务总监。2010年1月至2012年7月,王先生担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26)的投资经理,该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门从事排放控制的公司。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王先生担任浙江威宁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11月,王先生担任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66)的财务总监,该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专门从事环境综合服务。王先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先生获得河北地质大学工业与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Zijiang Liu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行首席技术官、副总裁,自2015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化粪池处理副总裁。2006年4月至2015年11月,刘先生担任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该公司是一家专门制造汽车和发动机的公司,刘先生负责设计和改造设备以满足市场需求。刘先生在机械结构设计、质量分析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刘先生获得西安公路传媒大学汽车设计学士学位。
Jianfei Yu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行副总裁,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村污水处理副总裁。余先生拥有超过10年在环保公司担任各种职务的经验。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余先生担任环保公司金华市顺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自2007年6月至2015年4月,余先生在四家环保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担任金华市巨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浙江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经理、绿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桐昆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余先生在项目管理和实施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前期谈判、项目建议书组成、施工图设计、非标设备设计、设备制造安装指导、设备测试调试等。余先生获三峡大学环境工程学士学位。
Yuntao Guan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武生物首席科学家,2019年1月起担任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关先生还自2010年12月起担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研究所所长。关先生不仅在快速分离技术上取得了突破,还进行了其他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例如MBR。关先生也是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微生物使用与安全控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广东省市水循环与水环境安全保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此外,关先生是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的兼职教授,曾是日本京都大学的客座教授。关总专注于水环境一体化治理治理与治理、城乡分布式废水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恢复等理论与技术研究,在国内外行业杂志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关先生负责和/或参与了多个与水有关的项目和研究项目,这些项目是国家、省和市级物质水项目。关先生获清华大学环境系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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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un Cui自2020年1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会成员,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0月,崔先生担任浙江永尔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公司。崔先生获得江西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我们相信,崔先生的丰富经验使他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Yaohui Wang自2020年2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会成员。王先生自2015年5月起担任中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一家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华北地区董事,在多家知名中国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担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该公司提供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服务。王先生在财经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兼任吉林财经大学教授。著有《证券经纪业务指导》《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等五部专著,在人民日报、中国经济周刊、中国证券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经济评论100余篇。中国注册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王先生获得吉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学士学位和亚洲国际开放大学(澳门)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我们相信王先生的丰富经验使他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Dongming Zhang,自2020年3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会成员。张先生于2013年12月在中国创立了北京九张博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致力于金融科技的研究和应用,并将这类技术应用于金融投资。张先生于2017年8月在美国创立了IFDC,Inc.,这是一家全球金融产品设计中心,探索各种投资机会,设计各种金融投资产品。张总带领IFDC,Inc.团队完成了创新资产动态管理理论的构建。该理论从理论、流程、风控和实施等角度为资产管理提供了综合解决方案。张先生获得清华大学热能工程学士学位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我们认为,张先生的丰富经验使他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Harry D. Schulman,美国公民,自2020年3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会成员。舒尔曼先生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消费品公司HairClinical LLC的首席执行官,自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担任在线P2P借贷公司合众财富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提名人,自2020年6月起担任创新人工智能驱动的客户参与解决方案的软件即服务提供商讯鸟软件有限公司的董事。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他还担任Q.E.P. Co.,Inc.的董事,该公司是一家面向家装市场的广泛地板工具和配件系列的全球制造商、营销商和分销商。自2008年1月起,他还担任HDS Consulting,LLC总裁。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他担任工艺品和面料专业零售商Hancock Fabrics,Inc.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2008年2月至2014年7月,他担任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Baird Capital Partners的运营合伙人,在此期间,他曾担任Baird Capital Partners投资的多家公司的董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BCP Fund IV投资组合公司Backyard Leisure、Amoena GmbH、New Vitality LLC和Eckler’s LLC。在此之前,舒尔曼先生曾于1989年1月至2007年1月在Applica Incorporated(NYSE:APN)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务,Applica Incorporated(NYSE:APN)是一家广泛的家用电器制造商和分销商,包括副总裁(1989-1993年)、首席财务官(1989-1998年)、执行副总裁(1994-1998年)、首席运营官(1998-2004年)以及总裁兼首席执行官(2004-2007年)。舒尔曼先生获得了代顿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学士学位和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学位。我们认为,舒尔曼先生的丰富经验使他有资格担任我们的董事会成员。
S-K条例第401(f)项所列的事件在过去十年中没有发生过对评估我们的任何董事或执行官的能力或诚信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雇佣协议、董事协议及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订立雇佣协议,据此,这些人最初同意担任我们的执行官,直至2020年8月31日。根据这些协议,这些条款已自动延长连续12个月,最近一次是到2024年8月31日,并将继续自动延长连续12个月,除非协议根据其条款终止。我们可以随时因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用,例如对重罪的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提前60天书面通知,我们也可以随时无故终止聘用。每位执行官可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后随时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每位执行官还同意以保密方式向我们披露他在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受雇期限内以及在最后受雇日期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聘用或协助他人从事与我们的业务具有竞争力的任何业务或企业,(ii)招揽、转移或带走我们的客户、客户或业务伙伴的业务,或(iii)招揽、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终止其与我们的雇用或聘用。就业协议还包含其他习惯条款和规定。
我们还与每位执行官和董事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因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我们亦与每名董事订立董事协议,协议订明他们的聘用条款及条文。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独立董事协议的条款,向Harry D. Schulman发行总价值为10,000美元的普通股,其形式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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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所必需的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和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所有董事都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我们的董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有关开曼群岛法律下公司治理标准的补充信息,请参阅“股本和治理文件说明——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我们董事会的组成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五名董事组成。我们的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组成。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Yaohui Wang、Dongming Zhang和Harry D. Schulman各自为纳斯达克规则定义的“独立董事”。
家庭关系
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之间没有家庭关系。
我们董事会的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治理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拥有遵守适用的纳斯达克和SEC规则所需的责任和权力。审计委员会由Yaohui Wang、Dongming Zhang和Harry D. Schulman组成。薪酬委员会由Dongming Zhang和Yaohui Wang组成。提名和治理委员会由Yaohui Wang和Harry D. Schulman组成。
审计委员会
Yaohui Wang、Dongming Zhang和Harry D. Schulman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Yaohui Wang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成员满足纳斯达克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Yaohui Wang拥有符合SEC和纳斯达克规则和条例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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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
Dongming Zhang和Yaohui Wang担任薪酬委员会成员。Dongming Zhang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满足纳斯达克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标准。薪酬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并就我们的执行官和一般雇员的工资和其他薪酬向我们的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我们的薪酬政策和做法提供协助和建议。
提名及管治委员会
Yaohui Wang和Harry D. Schulman担任提名和治理委员会成员。Yaohui Wang担任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主席。提名和治理委员会成员满足纳斯达克规则的独立性要求以及《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标准。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将负责物色及向董事会提出新的潜在董事提名人,以供考虑及检讨我们的公司管治政策。
这些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独立标准,这些委员会的运作将符合、、、纳斯达克和SEC规则和条例的适用要求。我们打算遵守未来的要求,因为它们变得适用于我们。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就此次发行而言,我们采纳了一项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我们的所有董事、执行官和员工,并可公开获取。
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我们是SEC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及其项下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能会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以下豁免:
| ● | 豁免以表格10-Q提交季度报告、豁免以附表14A或14C提交与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征集材料、豁免以表格8-K提供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天内披露的当前报告,以及豁免监管FD的披露要求。 |
| ● | 豁免关于内部人士出售普通股的第16条规则,这将提供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更少的这方面数据。 |
| ● | 豁免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该规则要求在作出任何决定后四个工作日内披露,以授予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的豁免。尽管我们将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允许的方式以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该豁免。 |
| ● | 豁免要求我们的董事会有一个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书面章程阐述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 |
| ● | 豁免董事提名人由(1)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占我们董事会独立董事多数的独立董事,或(2)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选出或由我们的董事会推荐以供选择的要求,并通过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如适用),以处理提名程序。 |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前提是我们仍然遵守了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对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尽管我们被允许遵守符合开曼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许多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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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治理事项
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随后实施的相关规则,要求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守各种公司治理实践。此外,纳斯达克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母国惯例而不是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但有某些例外情况,除非此类豁免将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短线盈利和内幕交易报告义务的约束。然而,根据《交易法》第13条和SEC相关规则,他们将承担报告股份所有权变化的义务。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725,645元(合100,072美元)的现金。
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司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缴费,用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股权奖励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没有向董事或执行官授予任何股权奖励。
激励薪酬
我们没有维持任何现金奖励或奖金计划,并且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没有维持任何此类计划。
董事和执行干事薪酬表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支付的薪酬信息。
| 姓名 | 以现金赚取的费用 | 所有其他 Compensation |
合计 | |||
| Yunwu Li | 324,495元 ($44,750) |
- | 324,495元 ($44,750) |
|||
| Tiefeng Wang | 9.81万元 ($13,529) |
- | 9.81万元 ($13,529) |
|||
| Zijiang Liu | 人民币3.6万元 ($4,965) |
- | 人民币3.6万元 ($4,965) |
|||
| Jianfei Yu | 人民币3.6万元 ($4,965) |
- | 人民币3.6万元 ($4,965) |
|||
| Lijun Cui | 231,050元 ($31,863) |
- | 231,050元 ($31,863) |
|||
| Dongming Zhang | - | - | - | |||
| Harry D. Schulman | - | - | - | |||
| Yuntao Guan | - | - | - | |||
| Yaohui Wang | - | - | - |
员工与人力资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14名员工,其中107名为全职员工,7名为兼职员工,均位于中国。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激励、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自我发展的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我们的员工都没有工会代表,也没有集体谈判协议覆盖。我们从未经历过任何与就业相关的停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很好。
赔偿
就此次发行而言,我们已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因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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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年期间以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我们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持有人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了以下交易,我们将其称为我们的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若干关联方因应收贷款而欠我们的款项如下。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等款项已悉数偿还。该等金额作为其他应收款项关联方计入综合财务报表。见本招募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12月31日, 2023年(未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福建省启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福建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1%,担任FJLSY总经理、董事的陈伟豪先生兼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福建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预付款,按需到期 | $ | — | $ | — | $ | — | $ | 274,480 | ||||||||||
| *福建探探科技有限公司(“FJ探探”)* | FJ探探的法定代表人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宏发”)的秘书。福建宏发是FJ LSY的股东。 | 免息,2023年12月14日到期 | — | 109,053 | 251,271 | — | ||||||||||||||
| *福州金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福建金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顺”)为富昌金汇的主要股东。陈伟豪是金顺股份的大股东,也是富智LSY的法定代表人。 | 免息,2023年8月31日到期 | — | 5,569 | 38,405 | — | ||||||||||||||
| *许昭昭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员工垫资 | — | 1,399 | — | — | ||||||||||||||
| 合计 | $ | — | $ | 116,021 | $ | 289,676 | $ | 274,480 |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等应收款项已由关联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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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我们因预付款而欠某些关联方的款项如下。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 12月31日, 2021 |
||||||||||||||
| 长福马 |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 | — | $ | — | $ | — | $ | 7,924 | ||||||||||
| 林万强 | 董事 Ultra HK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269,928 | 269,928 | 271,132 | 271,198 | ||||||||||||||
| 张振宏 | 厦门一达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一)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 | — | — | 10,707 | ||||||||||||||
| 合计 | $ | 269,928 | $ | 269,928 | $ | 271,132 | $ | 289,829 | ||||||||||||
(1)2022年1月,公司出售其在厦门一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51%所有权,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代价约为5,000美元。处置厦门一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这些金额作为其他应付款–关联方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见本招募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我们因应付贷款而欠若干关联方的款项如下。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 深圳市李亚新实业有限公司 |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是该实体的唯一股东 | 按需到期无息贷款 | $ | 41,518 | $ | 48,438 | $ | 50,254 | $ | 62,738 | ||||||||||
| 广西钱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CWT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股东 | 年息14.4%, 到期 2021年7月19日(展期至2022年7月19日,2022年6月偿还) |
— | — | — | 45,335 | ||||||||||||||
| 北京闽鸿云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担任该实体的董事 | 按需到期无息贷款 | 1,043,483 | 1,043,483 | 1,082,617 | 6,273 | ||||||||||||||
| 赵建中 | 呼和浩特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 无息贷款,到期日 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293,835 | 308,920 | 286,749 | 201,828 | ||||||||||||||
| 尖山马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无息贷款,到期日 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101,409 | 121,730 | 86,516 | 87,901 | ||||||||||||||
| Yunwu Li | 我司首席执行官、我司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无息贷款,到期日 需求 |
3,350,665 | 2,622,197 | 2,260,144 | 128,206 | ||||||||||||||
| 汪延 | 湖州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Ying Wang亲属。 | 无息贷款,到期日 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156,883 | 106,369 | 57,161 | 10,211 | ||||||||||||||
| 许昭昭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 | — | 12,923 | — | ||||||||||||||
| 星生盘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 | 374,369 | — | ||||||||||||||
| 云房里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的兄弟姐妹担任该实体的董事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 | 14,358 | — | ||||||||||||||
| 广清石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 | 6,277 | — | ||||||||||||||
| 许昭昭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31,830 | — | — | — | ||||||||||||||
| 合计 | $ | 50,019,623 | $ | 4,251,137 | $ | 4,231,368 | $ | 542,492 | ||||||||||||
88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开支分别为0美元、0美元、0美元及3,348美元。
这些金额作为短期借款关联方计入综合财务报表。见本招募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
我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我司子公司广西CWT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赵春娥、我司子公司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陈伟豪及我司子公司太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辉曾是和/或现在是我们某些短期和长期贷款的担保人。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11。
关联交易的政策与程序
我们的董事会已就此次发行设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其任务是审查和批准所有关联方交易。
雇佣协议、董事协议及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订立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这些个人同意担任我们的执行官。
我们还与每位执行官和董事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因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我们亦与每名董事订立董事协议,协议订明他们的聘用条款及条文。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独立董事协议的条款,向Harry D. Schulman发行总价值为10,000美元的普通股,其形式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
更多信息请参见“管理——雇佣协议、董事协议和赔偿协议”。
89
下表列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5%或以上的每个实益拥有人; | |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 我们所有的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这些规则一般将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归属于对这些证券拥有唯一或共享投票权或投资权的人,并包括在行使可立即行使或可在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60天内行使的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本次发行前的所有权百分比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9,2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此次发行后的所有权百分比计算基于此次发行后已发行的11,2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25美元。
除另有说明外,表中反映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以下所列所有人对其实益拥有的股份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社区财产法。零碎份额在本文中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份份额。该信息不一定表明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实益所有权。
除下表另有说明外,本公司董事、行政人员及指定实益拥有人的地址均由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号楼4楼C1号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管,地址为518057。
实益拥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 |
实益拥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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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益拥有人名称 | 股票数量 | % | 股票数量 | % | ||||||||||||
| 5%或以上股东: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 | 4,574,562 | 49.72 | % | 4,574,562 | 40.84 | % | ||||||||||
| 创业百万有限公司(2) | 1,030,832 | 11.20 | % | 1,030,832 | 9.20 | % | ||||||||||
| 罗嘉控股有限公司(3) | 745,200 | 8.10 | % | 745,200 | 6.65 | % | ||||||||||
| Wisdom Latch Limited(4) | 534,511 | 5.81 | % | 534,511 | 4.77 | % | ||||||||||
| 君诚国际公司(5) | 521,640 | 5.67 | % | 521,640 | 4.66 |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Yunwu Li(六) | 4,574,562 | 49.72 | % | 4,574,562 | 40.84 | % | ||||||||||
| Tiefeng Wang | - | - | - | - | ||||||||||||
| Zijiang Liu | - | - | - | - | ||||||||||||
| Jianfei Yu | - | - | - | - | ||||||||||||
| Yuntao Guan | - | - | - | - | ||||||||||||
| Lijun Cui | - | - | - | - | ||||||||||||
| Yaohui Wang | - | - | - | - | ||||||||||||
| Dongming Zhang | - | - | - | - | ||||||||||||
| Harry D. Schulman | - | - | - | - | ||||||||||||
| 所有现任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9人) | 4,574,562 | 49.72 | % | 4,574,562 | 40.84 | % | ||||||||||
| *低于1% |
| (1) | 开曼群岛公司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李先生是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可能被视为对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 |
| (2)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Venture Million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罗德镇Wickhams Cay 1的OMC Chambers。Wan Qaing Lin是Venture Million Limited的唯一董事和股东,可被视为对Venture Million Limited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 |
| (3)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uojia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 VG 1110 Road Town的Craigmuir Chambers。陈左宁为Luojia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董事,可被视为对Luojia Holdings Limited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 |
| (4)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Wisdom Latch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州Road Town,Wickhams Cay II,Vistra企业服务中心,地址为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东辉是Wisdom Latch Limited的唯一董事和股东,可被视为对Wisdom Latch Limited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 |
| (5)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Junche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市Road Town Wickhams Cay 1,OMC Chambers。林瑞平是君诚国际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东,可被视为对君诚国际公司所持有的普通股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 |
| (6) | 代表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4,574,562股普通股。李先生,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是城道通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见上文脚注(1)。 |
90
一般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以下机构管辖:
| ●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 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经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
| ● | 开曼群岛普通法。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普通股的面值为0.0025美元。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共有9,200,00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生效,并在紧接本发售完成前全部取代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已包括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某些重要条款的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的股本的重要条款有关。摘要并不旨在完整,而是通过参考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其整体进行限定,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
发行股份及更改资本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在未经我们的股东(无论是否构成原始或任何增加的股本的一部分)批准的情况下,以溢价或平价,配发、授予期权、要约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置我们资本中的任何未发行股份,无论是否享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无论是否涉及股息、投票、资本返还或其他方面,并根据董事可能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并在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向这些人,但不得折价发行任何股份,除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不会发行无记名股票。
我们可能会根据《公司法》、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纳斯达克的规定,不时以在股东大会上以有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股东决议:按该等金额增加我们的资本,以该等金额分割为股份,如有关决议所订明;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额更大的股份;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额的缴足股份;将我们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根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确定的数额更小的股份;并注销于该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任何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金额。
我们还可能,在遵守《公司法》、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纳斯达克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应赎回或有责任赎回的条款发行股票;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包括任何可赎回的股票);并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包括从我们的资本中)就赎回或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支付款项。
股息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我们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有权投票的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宣布向我们的股东派发股息(包括中期股息),但不得宣布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的股息。股息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除股份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均应根据支付股息的股份已缴足的金额宣派和支付。所有股息应按股东在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部分或部分所持有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支付;但是,如果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自特定日期起,该股份应享有股息等级,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等级。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法》从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其他可为此目的授权的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股息。
91
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可决议将任何非支付任何优先股息(无论是否可供分配)所需的未分割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的贷记款项资本化;将决议资本化的款项拨付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将有权获得该款项的股东,并代表他们将该款项用于或用于支付该款项(如有),就彼等各自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暂时未获支付,或在缴足面值相等于该等金额的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时,并按该等比例或按彼等可能指示,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分配贷记为已缴足款项的股份或债权证予该等股东;议决就彼等持有的任何部分缴足股份而如此配发予任何股东的任何股份可享有股息,只要该等股份仍有部分缴足,仅在该等部分缴足的股份享有股息的范围内;在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通过发行零碎凭证或通过支付现金或其他方式作出他们确定的规定;并授权任何人代表我们与我们签订的协议中的所有相关股东分别规定配发他们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记作缴足股款),根据该授权作出的任何协议对所有该等股东具有约束力。
投票和会议
作为参加股东大会的一项条件,股东必须在该次会议的适用记录日期正式登记为我们的股东,并且该股东当时就我们的普通股向我们支付的所有催缴或分期付款必须已经支付。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凡亲自出席或透过代表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而其本人并不是有权投票的股东)的每一股东,在任何股份上,均享有每股一票的特别权利或限制。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但是,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在每一年,除了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获得通过的年份外,我们将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但如果开曼群岛法律或纳斯达克规则没有要求我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此外,我们可以,但不是被要求(除非开曼群岛法律要求),在每一年举行任何其他特别大会。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在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提出要求后,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但是,股东只能提出普通决议,在该会议上付诸表决,无权就董事的选举、任命或罢免或董事会的规模提出决议。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无规定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的其他权利。根据监管规定,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及任何股东特别大会必须在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十(10)个完整日发出通知,并以下文讨论的通知召开。或者,经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的持有人、以及有权出席并投票(就股东特别大会而言)的股份面值95%的持有人事先同意,该会议可通过较短的通知并以该等持有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
为了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纳斯达克和SEC的要求,我们将通过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以及以我们可能需要遵守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向我们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的地址发送信函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在符合某些法定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我们将遵守股东大会的法定最低召集通知期。
92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包括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不少于我们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331/3%)的人士,他们有权就待处理的业务投票。
提交会议表决的决议,应当以投票方式决定。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表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特别决议要求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获得不少于所投票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下文所述的某些事项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除外)。在《公司法》和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须获得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批准对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款作出的任何修订,而该修订涉及或影响有关选举、委任或罢免董事及董事会规模的程序。
股份转让
在遵守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任何适用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透过转让文书,以通常或常见的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我们的董事会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普通股。我们的董事会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拒绝登记向其不认可的人转让任何并非缴足股款的股份,或根据任何雇员股份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股份,而由此施加的转让限制仍然存在,并且也可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拒绝登记向多于四名共同持有人转让任何股份,或拒绝登记并非我们有留置权的缴足股款的任何股份的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已登记股份的任何转让,除非:已就该事项向我们支付由纳斯达克厘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董事会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的费用;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转让的普通股已缴足且无任何留置权;转让文书已于注册办事处或该等其他地点(即,我们的转让代理人)的股东名册,并附有任何相关的股份证书和/或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如适用,转让文书已妥为盖章。
如果我们的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向每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这种拒绝的通知。
清算
如我们被清盘,而可供我们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缴足的全部资本,则在符合适用于任何类别或股份类别的清算时可供分配剩余资产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应分别按其所持股份在清盘开始时缴足的金额的比例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同等比例分配,(2)如果我们被清盘,而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本身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应分配这些资产,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分别在清盘开始时按其所持股份的已缴足或本应已缴足的资本的比例承担损失。
93
如果我们被清盘,清算人可以在特别决议的制裁和《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下,在我们的股东之间以实物形式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可以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这种分割。经特别决议批准,清盘人亦可为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我们的股东的利益,将这些资产的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的信托,但不会迫使任何股东接受任何资产、股份或其他有责任的证券。
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发行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普通股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除外)。根据我们的发售后备忘录和组织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除非《公司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或董事授权或通过普通决议。
股东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以及已支付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个成员的股份;任何人的姓名作为成员被记入名册的日期;以及任何人不再是成员的日期。
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获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 |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开曼群岛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比较
《开曼群岛公司法》以英国的公司立法为蓝本,但不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有所不同。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特拉华州)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 特拉华州 | 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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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文件标题 | 成立法团证明书及附例 | 法团注册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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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职责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谨慎和忠诚的信托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审议的方式行事,并在作出商业决策之前告知自己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其所有职责中保持谨慎,包括监督和调查公司员工的行为。忠诚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意行事,而不是出于私利,并以董事合理地认为符合股东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其各自的公司负有受托责任,除其他外,在与公司打交道或代表公司交易时本着诚信行事,并诚实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核心职责是:
●在董事善意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义务(在这方面,应注意的是,该义务是对公司负有责任,而不是对联营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不从董事办公室产生的机会中个人获利的义务;
●公司资产的托管义务;
●不使自己处于公司结构与其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对第三人履行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的义务;以及
●为授予该等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一名董事还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谨慎和勤奋行事的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 |
94
| 董事个人责任的限制 | 在符合下述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的个人责任。此类规定不能消除或限制违反忠诚、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明知违法、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份的受托责任。此外,公司注册证书不能限制在该规定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
《公司法》并未限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然而,作为公共政策问题,开曼群岛法律将不允许对董事的责任进行限制,只要该责任是董事犯罪或董事自身欺诈、不诚实或故意违约的结果。 | ||
| 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的赔偿 | 任何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如因该人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因该人是或曾经是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被威胁成为法律程序(衍生法律程序除外)的一方,则有权就所有合理招致的开支、判决及在和解中支付的款额作出赔偿,但该人的行为是善意的,且其方式被认为符合或不违反法团的最佳利益,如果就刑事诉讼而言,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将是非法的。
公司有权就派生诉讼的抗辩或和解向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赔偿合理和实际招致的费用,前提是该人本着善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反对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该人只有在法院裁定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才被判定负有赔偿责任。如任何法团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已就任何法律程序的案情或其他辩护而胜诉,则该人须就实际及合理招致的开支获弥偿。
|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或针对受赔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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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兴趣的董事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与董事或与董事拥有经济利益的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不得仅因该董事参加董事会授权交易的会议,或仅因任何此类董事的投票为此目的而被计算在内,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悉,且董事会以无利害关系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授权交易,即使该等无利害关系董事低于法定人数,(ii)该等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该等交易投票的股东所知悉,且该交易以股东投票的方式特别以诚意批准,或(iii)该交易在获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法团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可能会对该董事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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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条款的约束。 |
95
| 投票要求 | 特拉华州的默认规则是,公司行动(选举董事除外)需要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主题事项投票的大多数股份的赞成票。某些行动,例如章程修订、大多数合并、解散和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需要公司有权投票的股份的未行使表决权的多数的赞成票。公司注册证书可能包括一项规定,要求任何公司行动获得董事或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涉及利益相关股东的某些企业合并需要获得非利益相关股东的绝对多数批准,除非公司董事会在该股东成为利益相关股东之前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股东成为利益相关股东的交易或适用其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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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作为开曼群岛法律事项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任命检查人员审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在相关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或以向其他司法管辖区延续或合并或自愿清盘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计划。
《公司法》要求,一项特别决议必须以至少三分之二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更高百分比的超级多数通过,即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和确实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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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投票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成立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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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仅对“特别决议”进行了定义。因此,一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对“普通决议”的定义进行整体调整,或就具体条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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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 | 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累积投票,否则选举董事不会有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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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不得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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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有关附例的权力 | 法团成立证明书可授予董事采纳、修订或废除法团附例的权力。公司股东拥有采纳、修订或废除章程的固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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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只可由股东以特别决议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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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填补董事会空缺 | 股东一般可在遵守公司章程(如有)中的预先通知规定和其他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提名董事。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可以有理由或无理由罢免董事,但在涉及分类董事会或公司使用累积投票的某些情况下除外。除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或股东可填补董事会空缺或新设董事职位。 |
提名及罢免董事及填补董事会空缺均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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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合并及类似安排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或出售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对其进行投票的股份的未行使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参与某些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获得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由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确定)金额的现金,以代替该股东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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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将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或合并为一个实体。立法对“合并”和“合并”作了区分。在合并中,每个参与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因此,单独的合并方不复存在,并各自受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打击。在合并中,一家公司仍然作为存续实体,实际上吸收了随后陷入困境并不复存在的其他合并方。 | ||
| 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母实体可通过其董事会决议,与任何子公司合并,其拥有每一类股本的至少90%,而无需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在任何此类合并时,该子公司的异议股东将拥有评估权,除非该子公司是全资拥有的。 | 两家或两家以上开曼注册公司可能合并或合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也可以与外国公司合并或合并,条件是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这种合并或合并。
根据新规则,合并或合并计划应由各组成公司通过(i)各该等组成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授权;及(ii)该等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可能指明的其他授权(如有)。
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子公司是一家公司,其母公司拥有至少90%(90%)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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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特定情况外,开曼成分公司的持不同政见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评估权将排除行使除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不合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此外,还有法律条款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须经与其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97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批准;及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该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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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诉讼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按照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在这类诉讼中,法院通常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但这种酌处权很少使用。一般来说,特拉华州遵循美国的规则,根据该规则,每一方都要承担自己的成本。 |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上述原则有例外情况,包括在以下情况下:
●公司违法、越权行为或者提议的;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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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公司纪录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股东经宣誓后提出书面要求,说明其目的,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进行检查,并在公司可获得此类子公司的簿册和记录的范围内,制作股东名单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簿册和记录(如有)的副本和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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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该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其他公司记录(抵押或押记登记册除外)的副本。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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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提案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公司管理文件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法团管治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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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在召开会议或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业务。然而,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提供。 | ||
| 以书面同意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同意采取行动,该持有人拥有不少于在股东大会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公司必须向那些没有书面同意、否则有权获得将采取此类行动的会议通知的股东发送关于采取股东未经会议以未获得一致书面同意而批准的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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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允许特别决议以书面形式通过,但须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签署(如经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 | ||
|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授权的任何人召集股东特别会议。 | 《公司法》没有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 |
上市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CDTG”。无法保证此类申请将获得批准,如果我们的申请未获批准,本次发行将无法完成。此次发行取决于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最终批准。
股份过户代理人及过户登记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让代理和注册商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Y 11598。
99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尚未设立公开市场,虽然我们已申请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本次发行之后,普通股将发展或维持一个重要的公开市场。本次发行后,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对不时出现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文所述,由于合同和法律对转售的限制,只有有限数量的我们目前已发行的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后立即可供出售。尽管如此,在这些限制失效后,未来在美国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此类出售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假设没有行使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本次发行结束时,我们将拥有11,200,000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其中2,000,000股普通股将由参与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9,200,000股普通股将由我们的现有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根据规则144的定义,发行人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间接控制或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
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将可由我们在美国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购买的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登记声明或登记豁免,包括根据下文所述的《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是“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这些受限制证券只有在获得注册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注册豁免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介绍如下。
第144条规则
一般来说,实益拥有限制性普通股至少六个月的人,以及拥有限制性或非限制性证券的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有权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注册豁免,在无需向SEC注册的情况下出售其证券。
非关联公司
任何在出售时或在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的人,可以根据规则144出售无限数量的限制性证券,前提是:
| ● | 受限制证券已持有至少六个月,包括除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以外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持有期; |
| ● | 我们在出售前至少90天一直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和 |
| ● | 我们在出售时的交易法报告中是最新的。 |
任何在出售时或在之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已持有受限制证券至少一年的人,包括我们关联公司之一以外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持有期,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受限制证券,而不考虑我们受《交易法》定期报告约束的时间长度或我们是否正在进行《交易法》报告。
附属公司
寻求出售受限制证券的人,如果在出售时或在出售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是我们的关联公司,将受到上述限制。它们还受到额外的限制,根据这些限制,此类人将被要求遵守规则144的出售方式和通知条款,并有权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内仅出售不超过以下任一项中较大者的证券数量:
| ● | 当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1%,根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立即等于约11.2万股;或者 |
| ● | 在有关出售的表格144上提交通知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以普通股形式出现的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此外,在出售时或之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作为我们的关联公司的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则144的要求出售非限制性证券,而不考虑规则144的六个月持有期,这不适用于非限制性证券的出售。
第701条规则
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生效的《证券法》第701条允许依据第144条进行股份转售,但不遵守第144条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要求。如果我们的任何雇员、执行官或董事根据书面补偿计划或合同购买股票,他们可能有权依赖规则701的转售条款,但规则701股票的所有持有人将被要求等到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90天后才出售任何此类股票。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锁定协议
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主要股东(定义为拥有5%或以上我们普通股的所有者)已同意,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不提供、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期权或购买合同、购买任何期权或出售合同、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直接或间接,或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未经WestPark Capital,Inc.事先书面同意,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内拥有我们的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我们的其他股东已同意,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期权、权利或保证,或订立任何转让的掉期或其他协议,未经WestPark Capital,Inc.事先书面同意,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全部或部分因拥有我们的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后果。请参阅“承销”。
100
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
以下讨论描述了与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有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讨论适用于根据本次发行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并持有作为资本资产的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根据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及其行政和司法解释,所有这些都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讨论并未涉及可能与特定美国持有人根据其特定情况相关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或与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美国持有人(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员或一般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其他人、免税实体或政府组织、退休计划、受监管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设保人信托、证券、商品、货币或名义主合同的经纪人、交易商或交易员,美国的某些前公民或长期居民,持有我们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交易”、“合成证券”或综合投资的一部分的人,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人,直接、间接或通过归属我们普通股10%或更多投票权的人,为避免美国联邦所得税而积累收益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传递实体,以及此类传递实体的投资者)。本讨论不涉及任何美国州或地方或非美国税收后果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替代最低税收后果。
正如本讨论中所使用的,“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我们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他(1)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2)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实体),(3)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4)美国境内法院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其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x),或(y)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选择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国内信托的信托。
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持有我们的普通股,则与此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将部分取决于该实体和特定合伙人的地位和活动。任何此类实体都应就其及其合作伙伴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考虑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投资的人应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适用于他们的特定税务后果,包括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法以及非美国税法的适用性。
被动外资公司后果
一般来说,在美国境外组织的公司,在(1)至少75%的毛收入为“被动收入”,或PFIC收入测试,或(2)平均至少50%的资产(按季度确定)为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PFIC资产测试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PFIC。为此目的的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以及产生被动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收益。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即使作为营运资金持有或在公开发行中筹集,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通常,在确定一家非美国公司是否为PFIC时,会考虑到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每家公司的收入和资产的比例份额,至少25%的权益(按价值计算)。
尽管PFIC地位是按年度确定的,一般要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确定,但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收入的性质以及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和构成,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我们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无法保证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或者IRS不会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拥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则美国持有人可能会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承担额外的税收和利息费用,原因是(1)在纳税年度支付的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期限,以及(2)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我们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无论我们是否继续做PFIC。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此类分配或收益的税收将通过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分配分配或收益来确定。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即发生分配或确认收益的年度)和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在当前纳税年度赚取的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最高边际税率对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的普通收入征税,并将在税款中增加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必须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此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该持有人视为PFIC,除非我们不再满足PFIC地位的要求,并且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普通股作出“视为出售”的选择。如果做出这一选择,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在我们有资格成为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并且从此类视为出售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征税。在视同出售选举后,除非我们随后成为PFIC,否则美国持有人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
101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而我们的一家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即较低级别的PFIC),则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股份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并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对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和较低级别PFIC股份处置的收益征税,即使该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选择被视为独立于我们的实体或合伙企业,将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的公司,因此,不能归类为较低级别的PFIC。但是,如果我们是贵方持有期间的PFIC,且该子公司符合PFIC收入测试或PFIC资产测试,则未进行选举的非美国子公司可能被归类为较低等级的PFIC。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是PFIC,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如果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美国持有人将不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分配或确认收益征税。选举产生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在该课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我国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作为普通收入考虑在内。美国持有人还会将此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作为每年的普通损失考虑在内,但仅限于先前计入收入的金额超过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扣除的普通损失的部分。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确认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此类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产生的任何损失将首先被视为普通损失(以之前包含在收入中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为限),然后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在某一纳税年度成为PFIC后,由于我们不再满足PFIC收入或PFIC资产测试,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无需以上述方式考虑任何潜在收益或损失,并且在出售或交换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将被归类为资本收益或损失。
美国持有者只有“适销对路的股票”才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通常,如果股票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含义内的“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则股票将被视为适销对路股票。一类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的至少15天内,在该类别股票进行交易的任何日历年内定期进行交易,而不是以极小数量进行交易。
只要我们的普通股仍然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定期交易,它们就是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将不适用于普通股,但对于我们成为PFIC的任何后续纳税年度,将继续有效。这样的选举将不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因此,尽管美国持有人对普通股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对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征税。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目前,开曼群岛对出售、交换、转换、转让或赎回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不征收任何性质的税款或关税。就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或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会因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所得税或公司税而需要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如果我们是PFIC,那么所适用的税务后果也将与上述所述的不同,如果美国持有者能够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即QE)选举。由于我们预计不会向美国持有者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潜在投资者应该假设量化宽松基金选举将无法进行。
美国与PFIC相关的联邦所得税规则非常复杂。我们强烈敦促潜在的美国投资者就PFIC地位对我们普通股的购买、所有权和处置的影响、对PFIC的投资对他们的影响、与普通股相关的任何选举以及与购买、所有权和处置PFIC普通股相关的IRS信息报告义务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分配
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下的讨论,获得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分配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要求在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时将这种分配的总额作为股息包括在总收入中,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当前和/或累积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为限(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如果美国持有人收到的分配因超过美国持有人在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而不是股息,它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返还,并降低(但不低于零)美国持有人普通股的调整后税基。如果分配超过美国持有人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剩余部分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由于我们可能不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对我们的收益和利润进行会计处理,美国持有者应该期望所有分配都作为股息报告给他们。
被视为股息的我们普通股的分配通常将构成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对于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这类股息将不符合公司股东通常允许的“收到的股息”扣除条件。“合格外国公司”向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支付的股息可能有资格按降低的资本利得率征税,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前提是满足持有期要求(在除息日前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所有权超过60天,不受损失风险保护)和某些其他要求。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针对其特定情况的股息减税税率的可获得性。然而,如果我们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见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下的讨论),我们将不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因此不适用上述降低的资本利得税率。
102
股息将在存托人收到股息之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以开曼群岛美元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考收款日的有效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无论支付是否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在收到之日将股息转换为美元,则不应要求美国持有人就股息收入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后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除外)就其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通常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
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
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金额(即现金金额加上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该美国持有人在普通股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如果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之日,普通股由美国持有人持有超过一年,则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对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按降低税率征税的长期资本收益或长期资本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任何资本收益,如果不是长期资本收益,则按普通收入税率征税。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而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而来自美国境内来源的收益或损失。
医疗保险税
某些美国持有人是个人、遗产或信托,其收入超过某些门槛,通常需要对其全部或部分净投资收入征收3.8%的税,其中可能包括其总股息收入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净收益。如果您是个人、遗产或信托的美国人,我们鼓励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这项医疗保险税对您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收入和收益的适用性。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向IRS提交某些美国信息报告报表,其中包括IRS表格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如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中所述,作为PFIC股东的每个美国持有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某些信息的年度报告。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超过100,000美元的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提交IRS表格926(由美国财产转让人向外国公司返还)报告这笔付款。对未遵守规定的信息报告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
除非美国持有人建立豁免基础,否则我们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的股息和收益可能会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如果持有人(1)未能提供准确的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或以其他方式建立豁免基础,或(2)在某些其他类别的人中有描述,则备用预扣税可能适用于须报告的金额。然而,作为公司的美国持有人通常被排除在这些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之外。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如果美国持有人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供了所需信息,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通常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退款或抵免。
美国持有人应就备用预扣税和信息报告规则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敦促每个潜在投资者根据投资者自己的情况,就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对其产生的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专业顾问,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居住地或住所所在国的法律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
以下是对投资于普通股的某些开曼群岛所得税后果的讨论。讨论内容为对现行法律的概括性概括,可进行前瞻性和追溯性变更。它不是作为税务建议,不考虑任何投资者的特定情况,也不考虑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税务后果以外的其他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起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以及报税义务缴纳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103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以及(iv)至少50%的投票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有关税务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2。
104
根据日期为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包销协议的条款及条件,WestPark Capital,Inc.为其担任代表及唯一账簿管理人的下述承销商已分别同意购买,而我们已同意向他们出售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包销折扣后的我们的普通股数量,如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及如下所示:
| 承销商 | 数 的 股份 |
|||
| WestPark Capital,Inc。 | ||||
| 合计 | 2,000,000 | |||
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前提是他们接受我们提供的股票,并须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承担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普通股(如有任何此类股份)。然而,承销商无需接受或支付下述承销商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所涵盖的股份。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45天内可行使,以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承销折扣后购买最多300,000股额外普通股。承销商可仅为覆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超额配售(如有)的目的行使这一选择权。在行使期权的范围内,每个承销商将有义务在某些条件下购买与上表中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数量与上表中所有承销商名称旁边所列普通股总数大致相同百分比的额外普通股。
承销商将按本招股说明书封面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向公众发售股票,并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减去不超过每股$ 1的出售特许权后向选定的交易商发售股票。本次发行后,代表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对交易商的减让和再减让。这些条款的任何变化都不会改变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我们将收到的收益金额。证券由承销商提供,如本文所述,以其接收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
折扣和费用
承销折扣相当于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8%。
下表列示每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价格、承销折扣及扣除开支前所得款项予我们。这些金额显示的前提是承销商不行使或完全行使购买最多300,000股普通股的选择权。
| 每股 | 不含总计 行使 过度- 配股 期权 |
总计与 充分运动 过- 配股 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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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
| 由我们支付的承销折扣 | $ | $ | $ | |||||||||
|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 $ | $ | $ | |||||||||
我们已同意向代表偿还最多175,000美元的自付费用(包括以下披露的法律费用和其他支出)。
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只要代表的自付费用未实际发生,我们支付的任何费用保证金将退还给我们。
105
我们已同意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包括:(i)与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股份向SEC登记以及向FINRA提交发行材料有关的所有备案费和通信费用;(ii)代表或其律师因访问我们公司和对我们公司进行检查而产生的所有合理差旅和住宿费用;(iii)为尽职调查目的的翻译费用;(iv)所有费用,与根据代表可能合理指定的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蓝天”证券法注册或获得资格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备案和登记费用,以及代表律师的合理费用和支出);(v)所有邮寄和印刷配售文件、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及其所有修订、补充和展示的费用以及代表可能合理认为必要的初步和最终招股说明书的费用;(vi)编制费用,打印和交付代表该股份的凭证及该等股份的转让代理的费用和开支;及(vii)路演会议和准备电源点演示的合理费用。我们有义务支付代表的责任和法律费用,包括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175000美元。代表指定的出版物中至少5x5英寸的“墓碑或Lucite”广告费用,将向金融界宣布发行完成,总费用为8,000美元,作为单独费用。
我们估计,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包括承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津贴,将约为64万美元,其中包括代表的问责和法律费用的最高总报销175000美元。
此外,只要该代表在FINRA保持良好信誉,并且我们与该代表的意向书没有被终止,我们已同意在未经该代表许可的情况下不与另一家拟议的承销商就出售我们的证券进行谈判。
我们已申请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CDTG”。无法保证此类申请将获得批准,如果我们的申请未获批准,本次发行将无法完成。此次发行取决于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最终批准。
代表的认股权证
此外,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代表发行代表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10%的普通股数量。代表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等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120%。代表的认股权证可以现金或通过无现金行权方式购买,自本招募说明书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行权,并于本招募说明书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之日起五周年时终止。代表的认股权证和相关股份将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将受FINRA规则5110(e)(1)的约束。根据FINRA规则5110(e)(1),除非FINRA规则另有许可,代表的认股权证或在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我们的任何股票均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或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看跌或看涨交易的标的,这将导致任何人对此类证券进行有效的经济处置,期限自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180天。此外,虽然代表的认股权证和相关普通股将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登记说明中登记,但我们也同意,代表的认股权证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登记权。这些登记权适用于所有在行使代表认股权证时可直接或间接发行的证券。根据FINRA规则第5110(g)(8)(d)条,所提供的搭载登记权将不超过自发售开始销售之日起七年。
我们将承担与登记代表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但持有人产生和应付的包销折扣除外。行使代表的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的行使价格和数量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整,包括在发生股份股息、特别现金股息或我们的资本重组、重组、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认股权证行权价和/或相关股份也可能因低于认股权证行权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而调整。
赔偿;赔偿代管
我们已同意就某些责任对承销商进行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违反承销协议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在执行和交付承销协议的同时,我们将与美国的第三方托管代理建立一个托管账户,并将从此次发行中为该账户提供600,000美元资金,承销商可将其用于为承销商在发行后24个月期间产生的任何善意赔偿索赔提供资金。托管账户将计息,我们将自由地将资产投资于证券。所有不受赔偿索赔约束的资金将在适用期限到期后退还给我们。我们将支付托管代理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锁定协议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定义为拥有5%或以上我们普通股的所有者)已同意,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他们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有十二个月的“锁定”期,包括在行使目前尚未发行或可能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和期权时发行股票。这意味着,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内,该等人士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证券。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我们的其他股东已同意,就他们实益拥有的普通股,包括在行使目前尚未发行或可能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和期权时发行股票,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六个月的“锁定”期。这意味着,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的六个月期间内,该等人士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要约、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证券。
106
代表目前无意放弃或缩短禁售期;但可酌情放弃禁售协议的条款。在决定是否放弃锁定协议的条款时,代表可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和与我们一般类似的公司的相对实力的评估,以及我们一般证券的交易模式和对我们证券的需求作出决定。
发行定价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已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厘定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时所考虑的因素,除现行市况外,包括我们的历史表现、对我们的业务潜力和盈利前景的估计、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以及对相关业务公司的市场估值的上述因素的考虑。
不销售同类证券
我们已同意不提供、质押、宣布出售意向、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我们普通股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任何该等交易是否将于本招股章程日期起计250天内,在未经代表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普通股或该等其他证券的方式结算,但根据收购或经我们大多数无私利益董事批准的战略交易发行的证券除外,前提是该等证券作为“受限制证券”(定义见规则144)发行,且不附带要求或允许在限制期内提交与此相关的任何登记声明的登记权,并且规定任何此类发行应仅面向作为其本身或通过其子公司、运营公司或与我们的业务具有协同作用的业务中的资产所有者的个人(或个人的权益持有人),并应为我们提供除资金投资之外的额外利益,但不应包括我们主要为筹集资金目的发行证券的交易或向其主要业务为投资证券的实体发行证券的交易。
电子要约、销售及分销证券
可在参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发售集团成员(如有)维护的网站上提供电子版的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通过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承销商可同意向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若干普通股,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将根据互联网分配出售的普通股将按照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进行分配。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的一部分,也不通过引用并入其中,未经我们或承销商批准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价格稳定,空头和惩罚出价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普通股价格的交易。具体地说,承销商出售的股份可能超过他们根据承销协议有义务购买的股份,从而形成空头头寸。如果卖空头寸不超过承销商根据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可供购买的股份数量,则卖空被补仓。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购买额外股票的选择权或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了结备兑卖空。在确定平仓有担保卖空的股份来源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股份的公开市场价格与购买额外股份选择权下的可用价格相比。承销商还可能出售超过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的股份,从而形成裸空头头寸。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平掉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的公开市场股票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可能会对在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建立裸空头头寸。
107
承销商也可以实施违约价。当特定承销商或交易商偿还允许其在本次发行中分配我们的普通股的销售特许权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该承销商在稳定价格或空头回补交易中回购了这些股份。
最后,承销商可以在做市交易中竞价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包括下文所述的“被动”做市交易。
这些活动可能会稳定或维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其价格高于在没有这些活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价格。承销商无需从事这些活动,可随时停止任何这些活动,恕不另行通知。这些交易可能会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被动做市
就本次发行而言,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交易法》M条例第103条,在股票开始发售或销售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并延伸至分配完成,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从事我们普通股的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该证券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然而,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那么当超过指定的购买限制时,该出价就必须降低。
潜在的利益冲突
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不时与我们进行交易并为我们提供服务,为此他们可能会获得惯常的费用和费用报销。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其各项业务活动的日常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其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而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就此类证券或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108
其他关系
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融资和经纪活动。部分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公司未来可能会在与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商业交易,他们未来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佣金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权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能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销售限制
不得在除美国以外允许公开发售股份或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因此,本招股章程所发售的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证券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本招股章程的发售及分发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章程在任何该等要约或招揽为非法的司法管辖区,均不构成出售要约或招揽购买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要约。
除在美国公开发行普通股外,承销商还可根据适用的外国法律,在某些国家发行普通股。
香港准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并无发售或出售,亦不会藉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章)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除外(a)。香港第571条)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或(b)在不会导致该文件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香港或并不构成该条例所指的向公众作出的要约。没有任何与普通股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或可能已发出,或已或可能由任何人为发行目的而管有,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这些广告、邀请或文件所针对的,或其内容很可能可供查阅或阅读,香港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获准这样做),但有关只向或拟只向香港以外人士或只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处置的普通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在投资者须知
除根据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外,本招股章程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或派发及不得发售或出售普通股,亦不会向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中国居民重新发售或转售而要约或出售。仅就本款而言,中国不包括台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准投资者须知
普通股没有也不会根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在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不得通过公开发行在台湾境内出售、发行或发售,或在构成《台湾证券交易法》所指的需要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登记或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台湾没有任何个人或实体获授权就台湾普通股的发行和出售进行要约、出售、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中介。
印花税
如果您购买本招股说明书中发售的普通股,除了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外,您可能需要根据购买国的法律和惯例缴纳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电子发行
就发行而言,某些承销商或证券交易商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分发招股说明书。
109
下文列出的是总费用的分项,不包括包销折扣和非问责费用备抵,这些费用预计将与此次发行中的普通股销售有关。除了应支付给SEC的注册费、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以及应支付给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或FINRA的备案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 | 1,400 | ||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 | 50,000 | |||
| FINRA申请费 | 2,233 | |||
| 印刷和雕刻费用 | 25,000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325,000 | |||
| 会计费及开支 | 50,000 | |||
| 转让代理及注册商费用及开支 | 3,000 | |||
| 杂项 | 183,000 | |||
| 合计 | $ | 639,633 |
110
我们由K & L Gates LLP就美国联邦证券的某些法律事务提供代理。我们的普通股基础股票的有效性以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其他事项将由Campbells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为我们转交。承销商由Sheppard,Mullin,Richter & Hampton LLP代理此次发行。
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所给予的报告,本招股章程所载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如此包括在内。
Wei,Wei & Co.,LLP注册营业地址为13310 39th Avenue,Flushing,New York,11354。
2022年4月1日,我们解除了Friedman LLP作为我们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自2022年4月7日起生效。2022年4月1日,我们批准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自2022年4月18日起生效。关于变更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获得我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
Friedman LLP关于我们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不包含否定意见或免责意见,也没有对不确定性、审计范围或会计原则进行保留或修改。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2年4月7日的中期期间,我们与Friedman LLP之间没有(i)就会计原则或惯例、财务报表披露或审计范围或程序的任何事项存在分歧,如果不能使Friedman LLP满意地解决这些分歧,将导致他们在其关于这些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中提及这些分歧,或(ii)表格20-F项目16F(a)(1)(v)中定义的可报告事件。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每个财政年度以及随后截至2022年4月7日的中期期间,我们或代表我们的任何人均未就(i)对已完成或提议的特定交易适用会计原则或可能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提出的审计意见类型与Wei,Wei & Co.,LLP进行磋商,也未向我们提供书面报告或口头建议,LLP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就任何会计、审计或财务报告问题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或(ii)根据表格20-F指示的项目16F(a)(1)(iv)引起分歧或根据表格20-F指示的项目16F(a)(1)(v)引起可报告事件的任何事项。
我们向Friedman LLP提供了这些披露的副本,并要求Friedman LLP提供一封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函,说明其是否同意此类披露,如果不同意,则说明其不同意的方面。特此提交Friedman LLP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的信函副本,作为附件 16.1。
111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提供专业和支持服务。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Puglisi & Associates作为我们的代理,就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就本次发行在美国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服务。
开曼群岛
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Campbells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并且对于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是否在开曼群岛可以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关系到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认定这种判决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
Campbells还告知我们,尽管有上述情况,但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最终和结论性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款项作为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不是就具有刑事性质的法律(即不是税收当局就政府当局的类似性质的税款或其他指控,或就罚款或处罚或多次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要求的款项),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在不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的情况下,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但前提是:(a)作出判决的法院有权根据开曼群岛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审理诉讼,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要么提交给该司法管辖区,要么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居住或经营业务,并得到适当送达的程序,(b)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是关于处罚、税收、罚款或类似的财政或收入义务,(c)该判决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已清算的金额,(d)该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以及(e)该判决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是其强制执行的种类。
开曼群岛法院可以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的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诉讼中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民事责任,前提是围绕任何违反行为的事实构成或引起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诉讼因由。
中国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Beijing DengTeng Law Offices,LLP(Fuzhou)告知我们,美国和中国没有一项条约规定对美国法院在民商事方面的判决进行对等承认和执行,并且对于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条款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仅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是否在中国可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与中国法院是否会认定此类判决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有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事务所也告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追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具有追认执行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依照对等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强制执行。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并适用或者请求批准、执行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对等原则经审查认为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追认效力;确需强制执行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签发强制执行令。人民法院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予追认和执行。
112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向SEC提交了F-1表格的注册声明(包括对注册声明的修订和证据)。这份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以及注册声明的展品和附表。某些信息被省略,您应该参考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该信息的时间表。如果一份文件已作为证物提交给登记声明,我们将转介给您已提交的文件副本。本招股章程中与作为证物提交的文件有关的每项陈述在所有方面均受已提交的证物的限制。
您可以查看注册声明的副本,包括证物和随其提交的任何时间表,并在SEC的公共资料室获得此类材料的副本,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通过拨打SEC电话1-800-SEC-0330获取公共资料室的运营信息。SEC维护着一个网站http://www.sec.gov,其中包含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如我们)的其他信息。
完成此次发行后,我们将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信息报告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和6-K表格的报告。这些报告可能会在上述地点免费检查。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受《交易法》中有关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维护一个网站http://www.cdthb.cn。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非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亦不应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
113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截至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未经审核) |
页 | |
| 财务报表: | ||
|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
F-2 | |
|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损益表及综合收益(亏损) | F-3 | |
| 未经审核简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4 | |
| 未经审计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 F-5 | |
|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 F-6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页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PCAOB ID #:2388,Flushing,New York)的报告 | 歼30 | |
| 财务报表: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F-31 | |
| 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 | F-32 | |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33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F-34 |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35 |
F-1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未经审计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 |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 2023 | 2022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 | 491,464 | $ | 199,864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9,135,053 | 20,090,775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319,620 | 208,704 | ||||||
|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116,021 | 289,676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37,366 | 57,433 | ||||||
| 合同资产 | 18,740,352 | 16,821,489 | ||||||
| 合同费用 | — | 899,662 | ||||||
| 递延成本 | 7,004 | 45,727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1,980,349 | 2,354,769 | ||||||
| 流动资产总额 | 40,827,229 | 40,968,099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805,978 | 2,196,836 | ||||||
| 其他资产 | ||||||||
| 无形资产,净值 | 21,309 | 28,164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426,072 | 304,467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11,888,905 | 9,268,901 | ||||||
| 预付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费用 | 944,896 | 833,817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251,377 | 310,443 | ||||||
| 其他资产合计 | 13,532,559 | 10,745,792 | ||||||
| 总资产 | $ | 56,165,766 | $ | 53,910,727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贷款-银行 | $ | 2,265,173 | $ | 843,911 | ||||
| 短期贷款-第三方 | 348,058 | 453,867 | ||||||
| 应付账款 | 15,232,953 | 14,862,676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2,288,471 | 2,426,520 | ||||||
|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 269,928 | 271,132 | ||||||
| 短期借款-关联方 | 4,251,137 | 4,231,368 | ||||||
| 租赁负债 | 104,542 | 87,212 | ||||||
| 合同负债 | 27,175 | 29,196 | ||||||
| 应交税费 | 4,796,714 | 4,863,577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9,584,151 | 28,069,459 | ||||||
| 其他负债 | ||||||||
| 长期贷款-银行 | 67,785 | 47,861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157,349 | 233,496 | ||||||
| 其他负债合计 | 225,134 | 281,357 | ||||||
| 负债总额 | 29,809,285 | 28,350,816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5美元,授权20,000,000股,9,200,000股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未偿还 | 23,000 | 23,0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7,453,265 | 7,453,265 | ||||||
| 法定准备金 | 2,629,667 | 2,396,539 | ||||||
| 留存收益 | 18,422,413 | 16,621,556 | ||||||
| 累计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2,505,799 | ) | (1,490,621 | ) | ||||
|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26,022,546 | 25,003,739 | ||||||
| 非控制性权益 | 333,935 | 556,172 | ||||||
| 股东权益总计 | 26,356,481 | 25,559,911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56,165,766 | $ | 53,910,727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2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截至六个月 | ||||||||
| 6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收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14,445,779 | $ | 11,935,083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1,018,024 | 931,881 | ||||||
| 总收入 | 15,463,803 | 12,866,964 | ||||||
| 收入成本 | ||||||||
| 污水处理系统 | 9,947,063 | 7,567,370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692,580 | 612,539 | ||||||
| 总收入成本 | 10,639,643 | 8,179,909 | ||||||
| 毛利 | 4,824,160 | 4,687,055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 | 51,435 | 89,389 | ||||||
| 一般和行政 | 1,292,367 | 1,527,768 | ||||||
| 研究与开发 | 42,829 | 78,928 | ||||||
| 信用损失准备 | 1,090,957 | 2,206,624 | ||||||
| 总营业费用 | 2,477,588 | 3,902,709 | ||||||
| 经营收入 | 2,346,572 | 784,346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 | 7,448 | 1,082 | ||||||
| 利息支出 | (47,301 | ) | (36,931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69,240 | ) | 21,039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109,093 | ) | (14,810 | ) | ||||
| 所得税前收入 | 2,237,479 | 769,536 | ||||||
| 所得税费用 | 429,197 | 215,944 | ||||||
| 净收入 | 1,808,282 | 553,592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225,703 | ) | (289,238 | ) | ||||
| 净收入归因于 | ||||||||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 | 2,033,985 | $ | 842,830 | ||||
| 净收入 | 1,808,282 | 553,592 | ||||||
| 外币翻译调整 | (1,011,712 | ) | (1,160,058 | ) | ||||
| 全面收入总额(损失) | 796,570 | (606,466 | )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亏损 | (222,237 | ) | (340,664 | ) | ||||
| 综合收入(损失)归因于 | ||||||||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 | 1,018,807 | $ | (265,802 | ) |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9,200,000 | 9,200,000 | ||||||
| 每股收益 | ||||||||
| 基本和稀释 | $ | 0.22 | $ | 0.09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3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普通股 | 额外 | 留存收益 | 累计其他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 股份 | 票面价值 | 实收资本 | 法定准备金 | 不受限制 | 综合收益(亏损) | 利息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1,761,628 | $ | 11,474,449 | $ | 559,752 | $ | 1,120,139 | $ | 22,392,234 | |||||||||||||||||
| 净收入 | — | — | — | — | 842,830 | — | (289,238 | ) | 553,592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119,797 | (119,797 | ) | — | — | — | |||||||||||||||||||||||
| 在处置附属公司时终止确认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36,536 | 36,536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1,108,632 | ) | (51,426 | ) | (1,160,058 | ) | |||||||||||||||||||||
| 余额,2022年6月30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1,881,425 | $ | 12,197,482 | $ | (548,880 | ) | $ | 816,011 | $ | 21,822,304 | ||||||||||||||||
| 普通股 | 额外 | 留存收益 | 累计其他 | 非控制性 | 合计 | |||||||||||||||||||||||||||
| 股份 | 票面价值 | 实收资本 | 法定准备金 | 不受限制 | 综合收益(亏损) | 利息 股份 |
||||||||||||||||||||||||||
| 余额,2022年12月31日 | 9,200,000 | 23,000 | 7,453,265 | 2,396,539 | 16,621,556 | (1,490,621 | ) | 556,172 | 25,559,911 | |||||||||||||||||||||||
| 净收入 | — | — | — | — | 2,033,985 | — | (225,703 | ) | 1,808,282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233,128 | (233,128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1,015,178 | ) | 3,466 | (1,011,712 | ) | ||||||||||||||||||||||
| 余额,2023年6月30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2,629,667 | $ | 18,422,413 | $ | (2,505,799 | ) | $ | 333,935 | $ | 26,356,481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4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截至六个月 | ||||||||
| 6月30日, | ||||||||
| 2023 | 2022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1,808,282 | $ | 553,592 | ||||
|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经营活动: | ||||||||
| 折旧 | 291,793 | 188,278 | ||||||
| 无形资产摊销 | 6,086 | 5,505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49,893 | 8,275 | ||||||
| 信用损失准备 | 1,090,957 | 2,206,624 | ||||||
| 处置子公司损失 | — | 13,662 | ||||||
| 设备处置损失 | 168,545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138,290 | ) | (322,786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 | (836,245 | ) | (589,003 | ) | ||||
| 其他应收款 | (133,023 | ) | (420,861 | ) | ||||
| 合同资产 | (5,716,724 | ) | (6,171,890 | ) | ||||
| 合同费用 | 904,271 | (326,831 | ) | |||||
| 递延成本 | 38,657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295,766 | (307,193 | ) | |||||
| 应付账款 | 946,396 | 2,754,776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164,930 | ) | (10,009 | ) | ||||
| 合同负债 | (1,007 | ) | — | |||||
| 租赁负债 | (49,248 | ) | (13,561 | ) | ||||
| 应交税费 | 113,611 | 454,520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325,210 | ) | (1,976,902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设备 | (182,512 | ) | (62,538 | ) | ||||
| 处置设备收到的现金 | 39,803 | — | ||||||
| 购买无形资产 | — | (13,879 | ) | |||||
| 向第三方的贷款还款 | 57,728 | — | ||||||
| 贷款给第三方 | (38,966 |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23,947 | ) | (76,417 | )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预付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费用 | (39,434 | ) | — | |||||
| 短期贷款收益-银行 | 1,720,281 | 280,717 | ||||||
| 偿还短期贷款-银行 | (164,524 | ) | (179,605 | ) | ||||
| 长期贷款收益-银行 | 144,319 | — | ||||||
| 偿还长期贷款-银行 | (163,563 | ) | — | |||||
| 偿还短期贷款-第三方,净额 | (93,230 | ) | (77,160 | ) | ||||
| 其他应付款收益-关联方,净额 | 170,172 | 7,440 | ||||||
| 短期借款收益-关联方,净额 | 179,186 | 1,391,194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753,207 | 1,422,586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2,450 | ) | (62,534 | )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的净变动 | 291,600 | (693,267 | )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期初 | 199,864 | 1,134,962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期末 | $ | 491,464 | $ | 441,695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5,958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47,301 | $ | 1,437 | ||||
| 补充非现金投资和融资信息: | ||||||||
|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日新租约的生效日期和ASU2016-02的采纳日期,现有租约的“租约”(主题842) | $ | — | $ | 207,336 | ||||
| 处置子公司时对第三方的其他应收款的确认 | $ | — | $ | 4,630 | ||||
| 下表提供了财务状况表内报告的现金和受限制现金的对账,其总和与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相同金额的总和: |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未经审计) | ||||||||
| 现金 | $ | 441,695 | $ | 1,092,783 | ||||
| 受限制现金 | — | 42,179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 | 441,695 | $ | 1,134,962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5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以美元计,除非另有说明)
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CDT Cayman”或“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公司除持有2015年12月1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CQ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及2015年6月26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CDT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
CQ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2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的全部未行使权益。Ultr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CDT”)15%的已发行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法律成立。
CDT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7月30日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CDT HK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公司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
公司透过全资附属公司深圳CDT及其附属公司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公司专注于市政和农村污水池无害化处理、管道疏通、内河污泥处理和农村污水处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反映了CDT Cayman和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潮强控股有限公司(“CQ BVI”)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Cayman 100%持股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DT BVI”)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6月26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Cayman 100%持股 | ||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2月27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Q BVI 100%持股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7月30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BVI 100%持股 |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8月27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元 ●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Ultra HK(15%)和CDT HK(85%)集体拥有100% | ||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J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20,000,000元人民币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 100%持股 |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FJ LSY”)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TJ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10,000,000元人民币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 100%持股 |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CD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6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北京创新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JCX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9月7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保定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D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衡水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S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5月18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广西CWT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X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1月29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Z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6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呼和浩特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HHT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1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太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TY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厦门一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XM YDT”)(1)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4月9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1)2022年1月,公司出售其在XM YDT的全部51%所有权,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代价约为5,000美元。出售XM YODT对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F-6
附注2 –流动性
在评估公司的流动性时,公司监控和分析其手头现金及其运营需求和资本支出承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是为了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运营费用和资本支出义务。
公司从事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该公司的业务是资本密集型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营运资金约为112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营运资金约为1290万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手头现金余额约为50万美元。除在手现金外,公司还有其他主要由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成本构成的流动资产。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有应收账款,净额约为1910万美元,合同资产约为1870万美元,所有这些都是短期性质的,应在公司的运营周期内收集和使用,用于支持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
虽然公司认为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以变现流动资产,但其偿还流动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流动资产的未来变现情况。管理层已考虑历史经验、经济环境、污水处理行业趋势,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可收回性。公司预计将在十二个月的正常运营周期内实现这些未偿余额(扣除备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公司已收到约22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如果公司无法在正常的十二个月经营周期内变现流动资产,公司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补充其可用资金来源:
| ● | 向公司高级职员/股东融资;和 |
| ● | 中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关联方的其他可用融资来源,鉴于公司的信用记录。 |
基于上述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义务,至少在这些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提交日期起的未来12个月内。然而,无法保证管理层将在他们的计划中取得成功。有若干潜在因素可能产生,可能破坏公司的计划,例如对其服务的需求变化、经济状况、污水处理服务行业的竞争性定价、其经营业绩可能恶化以及其银行和股东可能不会提供持续的财务支持。
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并包括公司管理层认为为公允列报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需的所有正常和经常性调整。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2023年全年的预期业绩。因此,这些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应与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F-7
合并原则
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往来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抵销。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
非控制性权益指附属公司的净资产中归属于非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部分。非控制性权益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与公司股东应占权益分开。非控股权益的经营业绩在未经审核简明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亏损)报表的正面呈列,作为非控股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总收益(亏损)分配。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截至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所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用于计算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安装业务确认的收入、物业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呆账备抵和递延税项资产备抵以及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所使用的估计成本或投入计量方法。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外币换算和交易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公司在中国以人民币(RMB)为记账本位币开展业务。资产负债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汇率报价折算。损益表账户按平均折算率折算,权益账户按历史折算率折算。因这一过程产生的换算调整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因汇率波动产生的交易损益,于发生时计入经营业绩。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损失的换算调整金额分别为2505799美元和1490621美元。资产负债表金额,除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外,分别按7.23元人民币和6.96元人民币折算为1.00美元,分别按7.84港元和7.80美元折算为HKD和7.80港元折算为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损益表账户所适用的平均换算汇率分别为6.93元人民币及6.48元人民币兑1.00美元,而同期则分别为7.84元人民币及7.83元HKD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换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
现金
现金由库存现金和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存款构成。
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解释了年内现金总额和一般描述为受限制现金或受限制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变化。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客户的贸易账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ASU No.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主题326”)。公司采用了经修订的追溯法,该采用不会对我们未经审核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管理层也会定期评估个别客户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当前的经济状况,以便在认为有必要时对备抵进行调整。账户余额在用尽所有收款手段且认为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后从备抵中扣除。公司管理层持续评估估值备抵政策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F-8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对员工的垫款,以及其他存款。管理层定期审查应收款项的账龄和付款趋势的变化,并在管理层认为应收款项的回收存在风险时记录备抵。被认为无法收回的账款,在尽最大努力进行催收后,从备抵中注销。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呆账备抵分别为466,696美元和474,758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费用分别为9489美元和2839美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随着时间推移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为止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合同资产”。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在确定此种损失的期间内计提。
具有超过一年无条件开票权的开票条款的合同资产,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负债指从客户收取的现金、在已完成工作之前就合同向客户开具的账单和确认的收入。这些金额中的大部分预计将在十二个月内赚取,并被归类为流动负债。
合同费用
公司销售合同初始阶段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预期能够收回、产生或增强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时予以资本化,并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该等递延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人工和材料成本。
公司定期进行审查,以评估合同成本的可收回性。该资产的账面值与公司预期就该资产所涉及的服务收取的剩余对价金额,减去与提供那些尚未确认的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账面值无法收回,则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无确认减值亏损。
递延成本
公司在与客户履行合同的成本具体可识别、产生或增强用于履行未来履约义务的资源并预计可收回的情况下,从成本中确认递延成本。公司认定,与实施活动相关的几乎所有成本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并符合会计准则编纂(“ASC”)340-40下的资本化标准。这些资本化成本主要涉及获得合同的前期直接成本。
预付款项,净额
预付款是为未来的库存采购而存入或预付给供应商的现金或为未来的服务而预付给服务提供商的现金。这些金额可退还,不计利息。预付款还包括在与客户的收购合同中汇给第三方的预付咨询费。如未在咨询服务合同期限注明的一定期限内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咨询费可予退还。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与客户获得两份合同相关的预付款中记录了约50万美元的预付咨询费。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尚未通过招标程序获得这两份合同。该公司已经为上述合同收取了约40万美元的预付咨询费,预计将在2024年4月前收取剩余金额。
对于管理层确定的任何预付款,如果不能通过收到存货、服务或退款来完成,公司将确认一个备抵账户,为这些余额预留准备金。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以确定估值备抵是否足够,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在管理层确定完成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后,将从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公司管理层持续评估估值备抵政策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预付款项估值备抵分别为170,772美元和171,286美元。
F-9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折旧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建筑 | 45年 | |
| 设备 | 4-10年 | |
|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 3-5年 | |
| 汽车 | 5-10年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消除,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亏损)。维护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记入运营,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值得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无形资产,净值
公司收购的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仅包含专利。公司将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并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复核。公司通常将其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专利按直线法在合同条款或估计经济寿命中较短者进行摊销,确定为大约八至九年。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对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以及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公司根据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评估资产的可收回性,并在预期使用该资产产生的估计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加上预期处置该资产的所得款项净额(如有)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倘识别出减值,公司将根据贴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的账面值减至其估计公允价值,或在可得及适当情况下,减至可比市场价值。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公允价值计量
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及相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定义,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界定,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增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这三个层次定义如下:
| ● | 估值方法的第1级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2级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
| ● | 估值方法的第3级输入值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计入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按面值或成本列报,近似公允价值,因为这类工具的产生与其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且其现行市场利率较高。
歼10
递延IPO成本
递延IPO成本指与公司拟发行普通股相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将与此次发行的收益相抵。如果发行不成功,这些费用将被支出。
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ASC 606)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即资产)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为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对价。当客户获得对该资产的控制权时,该资产即被转让。它还要求公司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并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何时转移给客户,确定是否应在某个时间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F-11
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应用了主题606下定义的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v)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公司对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合同以书面形式承诺,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条件被识别,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且收取对价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FASB ASC 340-40“其他资产和递延成本”,其中要求将与客户取得和履行合同产生的所有增量成本资本化,如果这些成本预计在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可以收回,公司会将主要由咨询费组成的某些合同购置成本资本化,并预计因取得客户合同而产生的此类咨询费是可以收回的。对于实现期不到一年的合同,该指南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允许实体在本应由这些成本资本化产生的资产本应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摊销时立即支出合同购置成本。
各类型收入蒸汽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 一) | 污水处理系统 |
| a) | 污水处理系统安装效果图 |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与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有关的销售一般是根据公司为随着工作进展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履行履约义务而作出的努力或投入而确认的,因为控制权不断转移给客户,并且公司有权在产生成本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公司销售的污水处理系统和设备以及待履行的连续系统安装。通常,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投入计量(即迄今为止发生的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总成本)来确认进度。公司一般采用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随着公司在其合同上产生成本而发生的控制权向客户的转移。在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迄今已发生的总成本与履约义务完成时估计总成本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费用或利润,在发生成本时按比例入账。在建施工类合同的任何预期损失在确定损失期间总计计入运营。合同成本包括所有直接材料和人工成本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间接成本,例如间接人工和供应。延长或修改合同条款的合同修改通常会导致在修改后的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即实际上像新合同一样)前瞻性地确认修改后的条款的影响。
公司确定是否与客户有合同的部分过程是评估公司是否可能收取其将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以换取将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在评估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几乎全部代价时,公司考虑如下:
| 1) | 习惯式商业实践及其对客户的认识 |
公司向负责建设农村污水基础设施的市、省级国有建筑公司采购合同,供地方政府销售、安装和运营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虽然公司没有较长的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周期,但从历史上看,向国有公司或地方政府收取其污水处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并未导致任何重大减记。因此,该公司相信它将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
| 2) | 付款条件 |
公司与客户的合同有根据完成的某些条件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2)完成向作业现场交付系统设备,3)完成系统安装,4)完成试水并满足污水排放国家标准,5)完成维护期。由于公司的客户须在合同期内的不同账单阶段向公司付款,因此,公司认为进度付款限制了公司的信用风险敞口,公司将能够在不同阶段逐步收取几乎所有的对价。
F-12
我们履约义务的履行时点是基于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一般不同于无条件受付权的时点,是基于合同中规定的完成的某些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约为合同价的20%-30 %,2)完成系统设备交付到作业现场,约为合同价的10%-20 %,3)完成系统安装,约为合同价的10%-20 %,4)完成水质测试并达到污水排放国家标准,约为合同价的20%-30 %,5)完成维护期,约为合同价的5%-10 %。我们履约义务的履行与无条件受付权之间的时间间隔将有助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污水处理系统的付款由客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根据施工进度的计费时间表进行。基于成本的收入确认输入法要求公司对完成项目的成本进行估算。在进行此类估计时,需要进行重大判断,以评估与完成其项目的成本相关的假设,包括材料、人工、或有事项以及其他系统成本。根据供应市场上可获得的最新信息,每季度审查和更新单位材料成本估计数。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的更新信息,还每季度审查和更新将用于完成的材料数量和安装成本的估计。如果任何合同的估计总成本,包括任何低效成本,大于合同净收入,公司将在损失已知期间确认全部估计损失。与完成合同的净合同收入或成本相关的估计数修订的累积影响记录在确定估计数修订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的期间。变动对未来期间的影响确认为如同自最初根据合同确认收入以来已使用修订后的估计数一样。此类修订可能发生在任何报告期间,其影响可能是重大的,具体取决于合同的规模或估计数的变化。
处理系统组件的安装收入合并,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设备和系统组件及安装的承诺不能单独识别,这从公司提供将货物和服务集成到客户已签约的污水处理系统的重大服务中得到证明。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合同的修改,合同目前没有任何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在公司的销售合同、公司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履约义务及安装收入内可明确识别。
此外,处理系统组件的安装收入和销售通常包括公司履约不存在材料缺陷且符合公司合同规格的保证型保证,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保修条款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额外的服务,例如延长维护服务,这种保修即使嵌入污水处理系统和安装销售合同中,也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一般在安装后一到两年之间。维护服务产生的收入与设备和系统组件及安装收入可明确区分。
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系统装置没有退货、退款或类似义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分配给污水处理系统分期付款的剩余履约义务的收款金额为19,355,781美元,预计将在自2023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内使用输入计量法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
F-13
| b) | 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效果图 |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的收入要求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维护期内对任何系统故障进行维修或维护,一般在一至两年之间。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产生的收入在覆盖期间内按直线法确认。
维修合同收入嵌入安装合同但可明确识别的此类维修服务,一般在安装后一至两年之间。该条款包括销售合同中可识别的付款条款,公司认为,如果公司需要单独订立安装和维护服务合同,可以将其与安装服务区分开来。维修服务收入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亏损)表并不重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分配给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126,664美元,预计将在2023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内确认,13,972美元预计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确认,均为直线法。
c)融资收入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利息收入的融资收入,按照使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的实际利率法,在付款期限内确认为融资收入。
| 二) | 污水处理服务 |
| a) | 污水处理服务效果图 |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收入要求公司提供一次性处理服务或基于规定的处理期,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公司的履约义务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满足,因为客户收到并消费了此类服务的收益,并且公司有权在履行服务时向客户开具账单。污水处理服务产生的收入采用投入计量法确认,(即迄今已发生的人工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人工成本总额)计量进度。在人工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人工成本总额与履约义务完成时预计人工成本总额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的费用或利润,在发生人工成本时按比例入账。公司认为劳动时间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模式和时间的最佳可用指标。公司在污水处理服务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因此其有能力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服务小时数相对于完工时总估计服务小时数的比例,合理估计预期将发生的服务小时数和每项固定价格合同的完工进度。估计合同费用是根据预算服务时数计算的,这些服务时数每月根据完工进度更新。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对所完成的工作享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未完成合同的估计损失(如有)准备金根据当前合同估计数记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的期间。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在其发生期间计入费用。
F-14
公司的分类收入流汇总并在附注17中披露。
本公司在摊销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时,对与客户取得合同的成本适用于发生的费用成本的实用权宜之计。公司没有与客户取得合同的重大增量成本,公司预计这些成本的收益超过一年需要确认为资产。
保修
公司一般为根据其合同履行的工作提供有限的保证。在确认销售时,公司根据FASB ASC 460(“担保”)记录估计的未来保修成本。此类保修的估计成本是在完成时估计的,这些保修不是公司单独出售的服务保修。一般情况下,保修的估计索赔率是根据实际保修经验或公司的最佳估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并无此项储备,因为公司的历史保修开支对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而言并不重要。
广告费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广告费用分别为9309美元和34198美元。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费用。
R & D(“R & D”)
研发费用包括支付给公司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在从事研发项目期间的工资和其他与报酬相关的费用,以及用于研发项目的原材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研发费用分别为42,829美元和78,928美元。
增值税(“增值税”)
收入代表产品或服务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增值税基于销售毛价,增值税税率从2018年5月之前的6%至17%不等,从2018年5月开始最高为16%,从2019年4月开始最高为13%,具体取决于销售的产品类型或提供的服务。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交税费。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申报的全部增值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均已并将继续接受税务机关审核。
所得税
公司按照ASC 740“所得税会计处理”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征税的收费是根据会计年度的结果进行调整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不可评估的或不允许的。它是使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的。
递延税项乃就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所采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法入账。原则上,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确认。递延税项采用预期适用于变现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税率计算。递延税项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除非它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项也在权益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时,递延税项净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F-15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内归类为其他费用。2018年至2022年提交的中国纳税申报表将接受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的审查。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益(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记录为股东权益要素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收入、费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全部为因美元不是公司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FASB 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FASB ASC 260要求公司呈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为净利润除以报告期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摊薄效应,就好像它们在所述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已被转换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概无潜在摊薄股份。
员工福利
公司全职员工有权享受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福利在内的员工福利待遇,属于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公司须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按雇员各自工资的若干百分比,在若干上限的情况下,就该等福利进行累积,并从累积的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作出现金贡献。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这些计划的总支出分别为87,163美元和90,034美元。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向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拨款。“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拨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拨入“储备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拨付的“准备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合计拨付达到注册资本的50%(按每年年末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冲抵累计亏损。
F-16
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成为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诉讼的当事人。公司在这些事项成为可能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计提与这些事项相关的成本。与损失或有事项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管理层预计,单独或合计处置此类索赔和诉讼产生的任何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ASU2016-02,“租赁”(主题842),并选择了不需要我们重新评估的实用权宜之计:(1)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对于十二个月及以下的租赁期限,允许承租人作出不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政策选择。公司在2022年1月1日采用这一标准时确认ROU资产和租赁负债为201180美元。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公司将该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
租赁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 | 租赁授予承租人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 |
| · | 租赁期限为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年限的75%及以上,但起始日位于标的资产经济年限最后25%以内的除外; |
| · | 租赁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等于或超过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90%;或者 |
| · | 标的资产具有专业化性质,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对出租人没有替代用途。 |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入账。
在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主题842下的合同中合并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采用日2022年1月1日或开始日(以较早者为准)确认。由于公司租赁的隐含利率不容易确定,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基于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是在类似的经济环境和类似的期限内,公司在抵押基础上借入与租赁付款相等的金额所必须支付的利率。
用于计算租赁付款现值的租赁条款一般不包括任何延长、续租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因为公司在租赁开始时没有合理的确定性这些选择权将被行使。公司一般认为其经营租赁ROU资产的经济年限与同类自有资产的使用年限具有可比性。公司选择了短期租赁例外,因此经营租赁ROU资产和负债不包括租赁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其租约一般不提供剩余担保。
经营租赁ROU资产也不包括租赁激励。租赁费用在经营租赁的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根据对其他长期资产适用的方法审查其ROU资产的减值。当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公司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对可能减值的评估是基于其从相关业务的预期未贴现未来税前现金流中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能力。公司已选择将经营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计入任何经测试的资产组,并将相关经营租赁付款计入未贴现的未来税前现金流。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未就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确认减值亏损。
F-17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2019年5月,FASB发布ASU 2019-05,是对ASU更新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计量》的更新,其中引入了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方法,取代了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方法。2016-13更新中的修订增加了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并对编纂进行了几项相应的修订。更新2016-13还修改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会计核算,当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时,必须单独评估信用损失,按照子主题326-3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担忧,提供了一种选择权,可不可撤销地选择先前以摊余成本为基础计量的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对这些实体而言,有针对性的过渡减免将通过提供一种选择来调整类似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从而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此外,有针对性的过渡救济还可能降低一些实体遵守2016-13更新中的修订的成本,同时仍为财务报表用户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2019年11月,FASB发布ASU第2019-10号,对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和某些较小的报告公司申请信用损失、租赁和套期保值标准更新ASU第2016-02号的生效日期。这些编制者的新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2023年1月1日采用该准则对公司未经审计的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0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0-03号,对金融工具的编纂改进,对编纂中的各种金融工具主题进行了改进,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修订的认识并加快改进过程。问题包括:1)公允价值期权披露,2)主题820中的投资组合例外适用于非金融项目,3)存贷机构披露,4)对子主题470-50中的信用额度或循环债务安排指导进行交叉引用,5)对子主题820-10中的资产净值实用权宜之计进行交叉引用,6)主题842和主题326的相互作用,7)主题326和子主题860-20的相互作用。第3期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对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第1、2、4、5期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6期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第7期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公司采纳此更新,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采纳此更新后,对公司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将对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F-18
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应收账款 | $ | 23,240,778 | $ | 23,280,417 | ||||
| 呆账备抵 | (4,105,725 | ) | (3,189,642 | ) | ||||
| 应收账款总额,净额 | $ | 19,135,053 | $ | 20,090,775 | ||||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期初余额 | $ | 3,189,642 | $ | 3,004,435 | ||||
| 加法 | 1,075,546 | 555,133 | ||||||
| 回收或注销* | — | (86,994 | ) | |||||
| 汇率效应 | (159,463 | ) | (282,932 | ) | ||||
| 期末余额 | $ | 4,105,725 | $ | 3,189,642 | ||||
*由于收回前期备抵的应收账款余额,公司收回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
附注5 –合同资产
污水处理系统收入采用投入计量法(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计量进度,随时间推移确认。在这种方法下,完成进度的程度是根据迄今已发生的总成本与履约义务完成时估计总成本的比率来衡量的。迄今的收入是通过将这一比率应用于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合同总价来确认的。
已按时间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迄今已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报。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在该损失确定期间计提。
具有超过一年无条件开票权利的开票条款的合同资产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合同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确认收入 | $ | 54,906,649 | $ | 44,587,741 | ||||
| 减:进度账单 | (24,277,392 | ) | (18,497,351 | ) | ||||
| 合同资产 | $ | 30,629,257 | $ | 26,090,390 | ||||
| 合同资产,当前 | $ | 18,740,352 | $ | 16,821,489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 | 11,888,905 | $ | 9,268,901 | ||||
附注6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6月30日, 2022 |
12月31日, 2022 |
|||||||
| 建筑 | $ | 1,112,680 | $ | 1,154,409 | ||||
| 设备 | 1,838,015 | 2,298,159 | ||||||
|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 67,604 | 70,139 | ||||||
| 汽车 | 1,079,496 | 1,248,848 | ||||||
| 小计 | 4,097,795 | 4,771,555 | ||||||
| 减:累计折旧 | (2,291,817 | ) | (2,574,719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805,978 | $ | 2,196,836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折旧费用分别为291,793美元和188,278美元。
F-19
附注7 – 无形资产,净值,净额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专利 | $ | 114,456 | $ | 118,749 | ||||
| 减:累计摊销 | (93,147 | ) | (90,585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1,309 | $ | 28,164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摊销费用分别为6086美元和5505美元。
预计摊销情况如下:
| 截至6月30日的12个月, | 估计数 摊销费用 |
|||||
| 2024 | $ | 10,473 | ||||
| 2025 | 10,128 | |||||
| 2026 | 708 | |||||
| 合计 | $ | 21,309 | ||||
附注8 –对第三方的贷款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 借款人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福建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延长至2023年8月,2023年2月偿还) | 4.4 | % | $ | — | $ | 14,358 | |||||||
| 金火陈 | 2021年1月(延长至2024年1月,2023年2月偿还) | 4.4 | % | — | 43,075 | |||||||||
| 深圳乐斗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延长至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偿还) | 18.0 | % | 37,366 | — | |||||||||
| 合计 | $ | 37,366 | $ | 57,433 | ||||||||||
附注9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包括: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应付非贸易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款项 | $ | 1,666,088 | $ | 1,618,111 | ||||
| 应付薪酬 | 622,383 | 808,409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合计 | $ | 2,288,471 | $ | 2,426,520 | ||||
歼20
附注10 –关联方结余及往来
关联方余额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福建探探科技有限公司(“FJ探探”)* | FJ探探的法定代表人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宏发”)的秘书。福建宏发是FJ LSY的股东。 | 免息,2023年12月14日到期 | $ | 109,053 | $ | 251,271 | ||||||
| 福州金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富智金汇”)* | 福建金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顺”)为富昌金汇的主要股东。陈伟豪是金顺股份的大股东,也是富智LSY的法定代表人。 | 免息,2023年8月31日到期 | 5,569 | 38,405 | ||||||||
| 许昭昭*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员工垫资 | 1,399 | — | ||||||||
| 合计 | $ | 116,021 | $ | 289,676 |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等应收款项已由关联方偿还。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林万强 | Ultra HK董事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 | 269,928 | $ | 271,132 | ||||||
F-21
短期借款-关联方
| 6月30日, | 12月31日, | |||||||||||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2023 | 2022 | ||||||||
| 北京闽鸿云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担任该主体董事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 | 1,043,483 | $ | 1,082,617 | ||||||
| 深圳市李亚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Yunwu Li是该实体的唯一股东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48,438 | 50,254 | ||||||||
| Yunwu Li | 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2,622,197 | 2,260,144 | ||||||||
| 赵建中 | 呼和浩特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308,920 | 286,749 | ||||||||
| 尖山马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121,730 | 86,516 | ||||||||
| 汪延 | 湖州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Ying Wang亲属。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106,369 | 57,161 | ||||||||
| 星生盘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374,369 | ||||||||
| 云房里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的兄弟姐妹担任该实体的董事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14,358 | ||||||||
| 广清市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6,277 | ||||||||
| 许昭昭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 | 12,923 | ||||||||
| 合计 | $ | 4,251,137 | $ | 4,231,368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为0美元。
附注11 –信贷便利
短期贷款–银行
短期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抵押品/担保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 建设银行 | 2020年9月(2021年12月展期,展期至2023年6月,2023年6月偿还) | 5 | %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豪担保 | $ | — | $ | 138,127 | ||||||||
| 建设银行 | 2023年12月(2023年12月偿还) | 4.2 | % | 无 | 70,994 | 73,658 | ||||||||||
| 中国交通银行(1) | 2023年8月(2023年8月偿还) | 4.9-5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局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以Yunwu Li拥有的房产作抵押。 | 415,179 | 430,750 | ||||||||||
| 中国交通银行(1) | 2024年1月(2024年1月偿还) | 4.6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局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以Yunwu Li拥有的房产作抵押。 | 691,965 | — | ||||||||||
| 中国工商银行 | 2023年2月(2023年2月偿还) | 3.8 | % | 无 | — | 100,508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8月(2023年8月偿还) | 5.9 | % | TY CDT法定代表人徐云辉担保 | 27,679 | 37,691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6月(2023年6月偿还) | 5.1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 | 63,177 | ||||||||||
| 中国资源银行 | 2024年3月 | 5.8 | % | 无 | 404,108 | — |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 | 2024年6月 | 5.7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553,572 | — | ||||||||||
| 微众银行 | 2025年2月(3) | 6.1-9.7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101,676 | — | ||||||||||
| 合计 | $ | 2,265,173 | $ | 843,911 | ||||||||||||
F-22
| (1) | 2022年8月,公司从中国交通银行获得价值约110万美元的可续期信贷额度(“信贷额度1”),为期两年。该授信额度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局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支持,并以Yunwu Li拥有的一套房产作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从2023年8月到期的信用额度1中提取了两笔单独的贷款,总额约为0.4百万美元,年利率为4.9%至5.0%。2023年8月,该公司已向信用额度1偿还了40万美元。 |
| (2) | 2023年6月,公司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价值约60万美元的可续期信贷额度(“信贷额度2”),期限为两年。该授信额度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Yunwu Li提供担保。同时,在同一天,该公司从信用额度2中提取了约60万美元,该额度的利率为5.7%,定于2024年6月到期。 |
| (3) | 代表未来十二个月内到期的低于长期贷款的余额–银行。 |
长期贷款–银行
长期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利息 率 |
抵押品/担保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7月(续期至2025年2月) | 6.1-9.7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 | 67,785 | $ | 47,861 | ||||||||||||
短期贷款–第三方
长期第三方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内容:
| 贷款人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抵押品/担保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周德云 | 2023年2月(2023年1月偿还) | 0 | % | 无 | $ | — | $ | 71,792 | ||||||||||
| 凌雨夜 | 2019年12月 (2020年12月续签,延长至2024年12月) |
0 | % | 无 | 27,678 | 28,717 | ||||||||||||
| 李润泽 | 2024年12月 | 0 | % | 无 | 85,112 | 109,267 | ||||||||||||
| 上海新景建筑劳务服务中心 | 2021年8月(延长至2024年6月) | 0 | % | 无 | 207,589 | 215,375 | ||||||||||||
| 厦门豪盛投资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延长至2024年4月) | 0 | % | 无 | 27,679 | 28,716 | ||||||||||||
| 合计 | $ | 348,058 | $ | 453,867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47,301美元和36,931美元。
附注12 –税收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F-23
英属维尔京群岛
CQ BVI和CDT 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根据现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这些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香港
Ultra HK和BVI HK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中根据相关香港税法调整的应课税收入缴纳香港利得税。香港适用税率为16.5%。由于自成立以来并无来自香港或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利润,公司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
中国
深圳CDT及其附属公司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有关在中国经营的所得税拨备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和惯例按期间应课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在适当的税收调整后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深圳中免于2016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资格,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公司于2022年11月在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身份到期时延续了“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身份。续展获中国税务机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资格将于2024年11月到期。除深圳CDT外,其余中国子公司根据中国小企业优惠税率政策享受税率减免优惠。未来税率根据上述中国小企业优惠税率政策以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因此,除深圳CDT外的中国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法定所得税率降至2.5%。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因应课税子公司的优惠税率而节省的所得税分别为136,003美元和149,911美元。
如果不降低优惠税率,该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每股基本和摊薄收益将分别减少0.01美元和0.02美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429,197美元和215,944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实际税率分别为19.2%及28.1%。
所得税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为六 月份 结束了 2023年6月30日 |
为六 月份 结束了 2022年6月30日 |
|||||||
| 当前 | $ | 567,487 | $ | 538,730 | ||||
| 延期 | (138,290 | ) | (322,786 | ) | ||||
| 所得税拨备(受益) | $ | 429,197 | $ | 215,944 | ||||
递延税项资产–中国及香港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呆账备抵 | $ | 565,440 | $ | 444,857 |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328,129 | 321,754 | ||||||
| 估价津贴 | (467,497 | ) | (462,144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426,072 | $ | 304,467 | ||||
F-24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根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经营亏损的公司中国子公司(深圳CDT除外)的历史经营亏损水平,公司从处于亏损状态的中国子公司结转的净经营亏损分别为2,751,630美元和2,387,142美元,将于2028年12月31日和2027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公司还分别从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了762,576美元和748,817美元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公司认为,其中国及香港业务能够充分利用与中国及香港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就与中国业务相关的净经营亏损202,304美元和198,199美元为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提供了100%的备抵。公司还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就与香港业务相关的净经营亏损125,825美元和123,555美元为所有递延资产提供了100%备抵。
公司的若干呆账拨备是针对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公司认为其中国业务(深圳CDT除外)将能够充分利用其在中国与呆账拨备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就与中国业务相关的呆账准备金139,368美元和140,390美元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100%的备抵,深圳CDT除外。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12月31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 6月30日, 2023 |
12月31日, 2022 |
|||||||
| 应交增值税税款 | $ | 1,018,432 | $ | 1,463,890 | ||||
| 应付所得税 | 3,769,867 | 3,346,842 | ||||||
| 其他应交税费 | 8,415 | 52,845 | ||||||
| 总计 | $ | 4,796,714 | $ | 4,863,577 | ||||
附注13 –风险集中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由现金构成。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分别有431,873美元和140,681美元存放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只为每个存款人在每家银行投保最高约7.7万美元(合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中国存款保险限额分别超过90,058美元和0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19,403美元存放于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仅向每位存款人在每家银行投保最高约6.4万美元(HKD 50万港元)的保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这些结余均未超过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限额。
公司还面临来自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风险。这些资产接受信用评估。对参考以往违约经验和当前经济环境确定的估计无法收回金额已计提备抵。
F-25
公司的所有费用往来均以人民币和HKD计价,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以人民币和HKD计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公司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需要一定证明文件的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办理,才能影响汇款。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人民币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贬值3.75%,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贬值9.2%。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变化可能会影响其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其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均以人民币计价。
如果公司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用途,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公司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公司出于支付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公司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52.7%和23.0%。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58.4%及25.7%。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三个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7.6%、16.7%、10.8%。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四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2%、15.1%、12.9%和11.2%。
供应商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一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59.5%。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41.8%及27.1%。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三家厂商占应付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2.4%、11.5%、10.8%。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总余额的12.6%和10.9%。
附注14 –股东权益
普通股
CDT Cayman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38,000,000股,面值0.01港元。
F-26
于201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决议增设5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股本增加”)。继股本增加后,公司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已发行美元股”)。继发行美元股份后,公司购回并注销900,000股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面值0.01港元的已发行普通股,以及注销38,0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授权普通股。
公司将上述交易视为其普通股25.56比1的拆分,并认为注销9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原普通股和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是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该公司认为,根据FASB ASC 260“每股收益”,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
于2020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决议将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50,000,000股(“股本减少”)分割为面值0.0025美元的授权普通股20,000,000股。股本减少后,公司当时现有的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被分割为9,200,000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该公司将上述交易视为其普通股的1比2.5反向分割。该公司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本文和随附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情况。
受限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深圳中免及其子公司(统称“CDT中国实体”)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随附未经审计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CDT中国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CDT PRC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CDT中国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CDT中国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红利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审核。
由于上述限制,CDT PRC实体将其资产转让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中国的外汇和其他监管可能会进一步限制CDT PRC实体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金额为CDT PRC实体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金额分别为7,299,386美元和7,092,665美元。
法定准备金
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六个月期间,CDT PRC实体分别将233,128美元和119,797美元的留存收益归入其法定准备金。
F-27
附注15 –租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在中国不同地点租赁了一个仓库和三个办公室,租赁期限自2024年12月至2028年1月届满。公司确定合同在开始时是否包含租约。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租赁进行评估,并出于财务报告目的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分类评估自开始日起算,评估中使用的租赁期包括公司有权使用标的资产的不可撤销期间,以及在合理确定行使续期选择权且未能行使该选择权而导致经济处罚的情况下的续期选择权期间。该公司的办公室和仓库租赁被归类为经营租赁。租约一般不包含在到期时展期的选择权。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选择了短期租赁例外;因此,经营租赁的ROU资产和负债不包括租赁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
对于包含租金上涨条款的经营租赁,公司自占有租赁物之日起,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公司将直线租赁费用及任何或有租金(如适用)记入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表的一般及行政开支。
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公司根据租赁未来最低租金付款的现值,使用5.5%的加权平均增量借款利率确认了407,446美元和0美元的初始ROU资产和相同金额的经营租赁负债。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12月31日,余下租约的加权平均租期分别为3.2年及4.7年。公司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剩余经营租赁项下未来五年的租赁负债情况如下:
| 截至6月30日的12个月, | 经营租赁付款 | |||||
| 2024 | $ | 122,280 | ||||
| 2025 | 77,874 | |||||
| 2026 | 33,754 | |||||
| 2027 | 34,767 | |||||
| 2028年及以后 | 20,785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289,460 | |||||
| 减去推算利息 | (27,569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 | 261,891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租金支出分别为124,061美元和186,301美元,其中包括租期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短期租赁支出,分别为66,197美元和175,754美元。
附注16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
法律意外情况
公司不时成为某些法律诉讼以及某些已主张和未主张的索赔的当事方。应计金额以及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合理可能损失总额,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均不被视为对综合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附注17 –企业范围披露
该公司遵循FASB ASC 280,即分部报告,该规定要求公司根据管理层如何决策向每个分部分配资源并评估其业绩来披露分部数据。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直接下属,包括公司首席财务官)审查以综合方式提供的财务信息,并附有按业务线(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划分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的分类信息,以便分配资源和评估财务业绩。不存在对低于合并单位级别的级别或组成部分的运营、运营结果和计划负责的分部管理人员。此外,公司的所有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公司的所有收入仅来自中国,因此,没有提供地理信息。根据FASB ASC 280建立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报告分部内经营。
F-28
按业务线划分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分类信息如下:
| 截至六个月 | ||||||||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6月30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14,445,779 | $ | 11,935,083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1,018,024 | 931,881 | ||||||
| 总收入 | $ | 15,463,803 | $ | 12,866,964 | ||||
| 截至六个月 | ||||||||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6月30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9,947,063 | $ | 7,567,370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692,580 | 612,539 | ||||||
| 总收入成本 | $ | 10,639,643 | $ | 8,179,909 | ||||
| 截至六个月 | ||||||||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6月30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4,498,716 | $ | 4,367,713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325,444 | 319,342 | ||||||
| 总毛利 | $ | 4,824,160 | $ | 4,687,055 | ||||
附注18 –后续事件
在编制该等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时,公司已评估截至本审计报告日期的潜在确认或披露事项及交易。除以下情况外,无其他需要对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2023年8月,公司从信用额度1中偿还了约0.4百万美元,并从信用额度1中提取了另外约0.4百万美元,该信用额度的利率为4.5%,定于2024年7月到期。
2023年11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订立贷款协议,获得贷款金额为431,034美元,年利率为3.9%。这笔贷款计划于2024年11月到期。
2023年11月,公司与微众银行订立贷款协议,以获得金额为110,714美元的贷款,年利率为6.1%。这笔贷款计划于2025年11月到期。
2023年12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订立贷款协议,以获得金额为51,205美元的贷款,年利率为4.0%。这笔贷款计划于2024年12月到期。
F-29
致董事会及股东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损益表和综合收益(亏损)、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Wei,Wei & Co.,LLP
我们自2022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纽约法拉盛
2023年11月20日
歼30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 | 199,864 | $ | 1,092,783 | ||||
| 受限制现金 | — | 42,17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20,090,775 | 14,671,310 | ||||||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208,704 | 252,218 | ||||||
|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289,676 | 274,480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57,433 | 62,738 | ||||||
| 合同资产 | 16,821,489 | 15,647,217 | ||||||
| 合同费用 | 899,662 | 1,764,109 | ||||||
| 递延成本 | 45,727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2,354,769 | 3,760,861 | ||||||
| 流动资产总额 | 40,968,099 | 37,567,895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2,196,836 | 2,818,469 | ||||||
| 其他资产 | ||||||||
| 无形资产,净值 | 28,164 | 10,38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304,467 | 367,744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9,268,901 | 30,235 | ||||||
| 预付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费用 | 833,817 | 458,720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310,443 | — | ||||||
| 其他资产合计 | 10,745,792 | 867,082 | ||||||
| 总资产 | $ | 53,910,727 | $ | 41,253,446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贷款-银行 | $ | 843,911 | $ | 982,637 | ||||
| 短期贷款-第三方 | 453,867 | 376,429 | ||||||
| 应付账款 | 14,862,676 | 10,298,480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2,426,520 | 2,313,811 | ||||||
|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 271,132 | 289,829 | ||||||
| 短期借款-关联方 | 4,231,368 | 542,492 | ||||||
| 租赁负债 | 87,212 | — | ||||||
| 合同负债 | 29,196 | 28,179 | ||||||
| 应交税费 | 4,863,577 | 3,893,866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8,069,459 | 18,725,723 | ||||||
| 其他负债 | ||||||||
| 长期贷款-银行 | 47,861 | 135,489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233,496 | — | ||||||
| 其他负债合计 | 281,357 | 135,489 | ||||||
| 负债总额 | 28,350,816 | 18,861,212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5美元,授权20,000,000股,9,200,000股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 | 23,000 | 23,0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7,453,265 | 7,453,265 | ||||||
| 法定准备金 | 2,396,539 | 1,761,628 | ||||||
| 留存收益 | 16,621,556 | 11,474,449 | ||||||
| 累计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1,490,621 | ) | 559,753 | |||||
|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25,003,739 | 21,272,095 | ||||||
| 非控制性权益 | 556,172 | 1,120,139 | ||||||
| 股东权益总计 | 25,559,911 | 22,392,234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 $ | 53,910,727 | $ | 41,253,446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1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综合收入报表和综合收入报表 |
| 截至年度 | ||||||||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收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26,552,481 | $ | 20,272,996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2,296,881 | 3,283,824 | ||||||
| 总收入 | 28,849,362 | 23,556,820 | ||||||
| 收入成本 | ||||||||
| 污水处理系统 | 17,170,669 | 12,816,882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1,425,538 | 2,245,608 | ||||||
| 总收入成本 | 18,596,207 | 15,062,490 | ||||||
| 毛利 | 10,253,155 | 8,494,330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 | 164,583 | 177,147 | ||||||
| 一般和行政 | 3,150,512 | 2,400,318 | ||||||
| 研究与开发 | 112,668 | 136,690 | ||||||
| 呆账准备(收回) | 471,454 | (1,865,622 | ) | |||||
| 总营业费用 | 3,899,217 | 848,533 | ||||||
| 经营收入 | 6,353,938 | 7,645,797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 | 13,437 | 89,510 | ||||||
| 利息支出 | (64,658 | ) | (68,656 | ) |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93,035 | 119,419 | ||||||
| 其他收入(费用)合计,净额 | 41,814 | 140,273 | ||||||
| 所得税前收入 | 6,395,752 | 7,786,070 | ||||||
| 所得税费用 | 1,152,963 | 1,207,810 | ||||||
| 净收入 | 5,242,789 | 6,578,260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539,229 | ) | (197,479 | ) | ||||
| 净收入归因于 | ||||||||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 | 5,782,018 | $ | 6,775,739 | ||||
| 净收入 | 5,242,789 | 6,578,260 | ||||||
| 外币翻译调整 | (2,110,311 | ) | 428,196 | |||||
| 综合收入总额 | 3,132,478 | 7,006,456 |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亏损 | (599,166 | ) | (116,532 | ) | ||||
| 综合收入归因于 | ||||||||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 | 3,731,644 | $ | 7,122,988 |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和稀释 | 9,200,000 | 9,200,000 | ||||||
| 每股收益 | ||||||||
| 基本和稀释 | $ | 0.63 | $ | 0.7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2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 普通股 | 额外 | 留存收益 | 累计其他 | 非控制性 | ||||||||||||||||||||||||||||
| 股份 | 票面价值 | 实收资本 | 法定准备金 | 不受限制 | 综合收益(亏损) | 利息 | 合计 | |||||||||||||||||||||||||
|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1,061,217 | $ | 5,399,121 | $ | 212,504 | $ | 1,236,671 | $ | 15,385,778 | |||||||||||||||||
| 净收入 | — | — | — | 6,775,739 | — | (197,479 | ) | 6,578,260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700,411 | (700,411 |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347,249 | 80,947 | 428,196 | ||||||||||||||||||||||||
|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1,761,628 | $ | 11,474,449 | $ | 559,753 | $ | 1,120,139 | $ | 22,392,234 | |||||||||||||||||
| 净收入 | — | — | — | — | 5,782,018 | — | (539,229 | ) | 5,242,789 | |||||||||||||||||||||||
| 法定准备金 | — | — | — | 634,911 | (634,911 | ) | — | — | — | |||||||||||||||||||||||
| 在处置附属公司时终止确认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35,199 | 35,199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2,050,374 | ) | (59,937 | ) | (2,110,311 | ) | |||||||||||||||||||||
| 余额,2022年12月31日 | 9,200,000 | $ | 23,000 | $ | 7,453,265 | $ | 2,396,539 | $ | 16,621,556 | $ | (1,490,621 | ) | $ | 556,172 | $ | 25,559,911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3
|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截至年度 | ||||||||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5,242,789 | $ | 6,578,260 | ||||
|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经营活动: | ||||||||
| 折旧 | 383,827 | 282,838 | ||||||
| 无形资产摊销 | 14,434 | 10,369 | ||||||
| 呆账准备(收回) | 471,454 | (1,865,622 | ) | |||||
| 处置子公司损失 | 13,162 | —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85,995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33,323 | 303,049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 | (7,364,305 | ) | (453,313 | ) | ||||
| 其他应收款 | (119,353 | ) | 50,253 | |||||
| 员工垫款-关联方 | — | 28,378 | ||||||
| 合同资产 | (12,154,800 | ) | (10,936,944 | ) | ||||
| 合同费用 | 740,644 | 8,680 | ||||||
| 递延成本 | (47,348 | ) | — |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1,267,770 | (1,189,385 | ) | |||||
| 应付账款 | 5,627,716 | 5,852,143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58,676 | 463,911 | ||||||
| 合同负债 | 3,520 | — | ||||||
| 租赁负债 | (75,365 | ) | — | |||||
| 应交税费 | 1,345,081 | 737,744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4,472,780 | ) | (129,639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买设备 | (53,187 | ) | (101,279 | ) | ||||
| 购买无形资产 | (33,754 | ) | — | |||||
| 第三方还款 | — | 1,578,067 | ||||||
| 关联方还款 | (7,511 | ) | 356,049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4,452 | ) | 1,832,837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预付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费用 | (68,858 | ) | (102,766 | ) | ||||
| 短期贷款收益-银行 | 716,470 | 932,031 | ||||||
| 偿还短期贷款-银行 | (891,981 | ) | (1,212,121 | ) | ||||
| 长期贷款收益-银行 | 187,627 | 155,003 | ||||||
| 偿还长期贷款-银行 | (148,600 | ) | (21,106 | ) | ||||
| 短期借款所得款项(偿还)-第三方,净额 | 113,141 | (363,960 | ) | |||||
| 偿还其他应付款-关联方,净额 | (39,767 | ) | (67,740 | ) | ||||
| 短期借款所得款项(偿还)-关联方,净额 | 3,864,710 | (247,167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732,742 | (927,826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100,608 | ) | (4,106 | )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的净变动 | (935,098 | ) | 771,266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年初 | 1,134,962 | 363,696 | ||||||
| 现金和限制性现金,年底 | $ | 199,864 | $ | 1,134,962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2,572 | $ | 22,640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64,658 | $ | 58,709 | ||||
| 补充非现金投资和融资信息: | ||||||||
|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日新租约的生效日期和ASU2016-02的采纳日期,现有租约的“租约”(主题842) | $ | 407,446 | $ | — | ||||
| 处置子公司时对第三方的其他应收款的确认 | $ | 4,460 | $ | — | ||||
| 下表提供了财务状况表内报告的现金和受限制现金的对账,其总和与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相同金额的总和: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2022 | 2021 | |||||||
| 现金 | $ | 199,864 | $ | 1,092,783 | ||||
| 受限制现金 | — | 42,179 | ||||||
|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和受限制现金总额 | $ | 199,864 | $ | 1,134,962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4
CD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及附属公司
(以美元计,除非另有说明)
注1 –业务和组织的性质
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CDT Cayman”或“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公司除持有2015年12月14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Chao Qiang Holdings Limited(“CQ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及2015年6月26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城道通环保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CDT BVI”)的全部已发行股权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
CQ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2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的全部未行使权益。Ultra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CDT”)15%的已发行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法律成立。
CDT BVI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于2015年7月30日在香港成立的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的全部已发行股权。CDT HK也是一家控股公司,持有深圳CDT 85%的流通股本。公司通过Ultra HK和CDT HK持有深圳CDT 100%的流通股本。
公司透过全资附属公司深圳CDT及其附属公司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公司专注于市政和农村污水池无害化处理、管道疏通、内河污泥处理和农村污水处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CDT Cayman和以下各实体的活动: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潮强控股有限公司(“CQ BVI”)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Cayman 100%持股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CDT BVI”) |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 2015年6月26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Cayman 100%持股 | ||
| Ultra Leader Investments Limited(“Ultra HK”)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2月27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Q BVI 100%持股 | ||
| 城道通环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CDT HK”) | ●某香港公司 ● 2015年7月30日注册成立 ●一家控股公司 |
CDT BVI 100%持股 |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2年8月27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元 ●开发、生产、销售、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Ultra HK(15%)和CDT HK(85%)集体拥有100% | ||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J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20,000,000元人民币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 100%持股 |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FJ LSY”)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F-35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TJ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10,000,000元人民币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 100%持股 | ||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CD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6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北京创新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JCX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9月7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保定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BD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衡水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S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5月18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广西CWT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X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6年1月29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湖州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Z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6日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呼和浩特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HHHT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11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太原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TY CDT”)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3月23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
| 厦门一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XM YDT”)(1)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4月9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
深圳CDT持股51% |
(1)2022年1月,公司出售其在XM YDT的全部51%所有权,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代价约为5,000美元。此次处置XM YDT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F-36
附注2 –流动性
在评估公司的流动性时,公司监控和分析其手头现金及其运营需求和资本支出承诺。该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是为了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运营费用和资本支出义务。
公司从事安装污水处理系统,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该公司的业务是资本密集型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营运资金约为1290万美元,而截至2021年12月31日,营运资金约为1880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手头现金余额约为0.2百万美元。除在手现金外,公司还有其他主要由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成本构成的流动资产。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有应收账款,净额约2010万美元,合同资产约1680万美元,均为短期性质,应在公司运营周期内回收利用,用于支持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虽然公司认为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以变现流动资产,但其偿还流动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流动资产的未来变现情况。管理层已考虑历史经验、经济环境、污水处理行业趋势,以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可收回性。公司预计将在十二个月的正常运营周期内实现这些未偿余额(扣除备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公司已收到约107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如果公司无法在正常的十二个月经营周期内变现流动资产,公司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补充其可用资金来源:
| ● | 向公司高级职员/股东融资;和 |
| ● | 中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关联方的其他可用融资来源,鉴于公司的信用记录。 |
基于上述考虑,管理层认为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义务,至少在这些综合财务报表提交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然而,无法保证管理层将在他们的计划中取得成功。有若干潜在因素可能产生,可能破坏公司的计划,例如对其服务的需求变化、经济状况、污水处理服务行业的竞争性定价、其经营业绩可能恶化以及其银行和股东可能不会提供持续的财务支持。
附注3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提供信息。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往来及结余已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
非控制性权益指附属公司的净资产中归属于非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部分。非控制性权益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权益分开。非控股权益的经营业绩在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的正面呈列,作为非控股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年度收益总额的分配。
F-37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所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用于计算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安装业务确认收入的估计成本或投入计量法、财产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呆账备抵和递延税项资产备抵以及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外币换算和交易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公司在中国以人民币(RMB)为记账本位币开展业务。资产负债按期末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汇率报价折算。损益表账户按平均折算率折算,权益账户按历史折算率折算。因这一过程产生的换算调整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因汇率波动产生的交易损益,于发生时计入经营业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换算调整数分别为(1,490,621美元)和559,752美元。资产负债表金额,除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外,分别换算为人民币6.96元和人民币6.38元兑1.00美元,折算为HKD 7.80元兑1.00美元。股东权益账户按其历史汇率列示。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损益表所适用的平均换算费率分别为人民币6.73元及人民币6.45元兑1.00美元,而同期则分别为HKD 7.83元及HKD 7.77元兑1.00美元。现金流量也按各期间的平均换算率换算,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金额不一定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一致。
现金及受限制现金
现金由库存现金和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存款构成。受限制现金包括公司在发生违约时为补偿客户而要求在银行扣留的存款。
公司的现金流量表解释了年内现金总额和一般描述为受限制现金或受限制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的变化。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客户的贸易账款。在建立呆账所需备抵时,管理层考虑了历史收款经验、应收账款账龄、经济环境、行业趋势分析以及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应收账款,以确定坏账准备是否充足,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将从呆账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
F-38
其他应收款,净额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对员工的垫款,以及其他存款。管理层定期审查应收款项的账龄和付款趋势的变化,并在管理层认为应收款项的回收存在风险时记录备抵。被认为无法收回的账款,在尽最大努力进行催收后,从备抵中注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呆账备抵分别为474,758美元和387,019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费用分别为144,415美元和37,032美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随着时间推移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果迄今为止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合同资产”。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在确定此种损失的期间内计提。
具有超过一年无条件开票权的开票条款的合同资产,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负债指从客户收取的现金、在已完成工作之前就合同向客户开具的账单和确认的收入。这些金额中的大部分预计将在十二个月内赚取,并被归类为流动负债。
合同费用
公司销售合同初始阶段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预期能够收回、产生或增强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时予以资本化,并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该等递延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人工和材料成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录得约90万美元的合同成本,其中包括公司于2023年3月完成的一个污水处理系统项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公司在确认相关收入后已实现约90万美元的合同成本。
公司定期进行审查,以评估合同成本的可收回性。该资产的账面值与公司预期就该资产所涉及的服务收取的剩余对价金额,减去与提供那些尚未确认的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账面值无法收回,则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减值亏损。
递延成本
公司在与客户履行合同的成本具体可识别、产生或增强用于履行未来履约义务的资源并预计可收回的情况下,从成本中确认递延成本。公司认定,与实施活动相关的几乎所有成本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并符合会计准则编纂(“ASC”)340-40下的资本化标准。这些资本化成本主要涉及获得合同的前期直接成本。
预付款项,净额
预付款是为未来的库存采购或服务提供商未来的服务而存入或预付给供应商的现金。这些金额可退还,不计利息。预付款还包括在与客户的收购合同中汇给第三方的预付咨询费。如未在咨询服务合同期限注明的一定期限内与客户签订合同,该咨询费可予退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与客户获得两份合同相关的预付款中记录了约180万美元的预付咨询费。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公司尚未通过招标程序获得这两份合同。该公司已经为上述合同收取了约160万美元的预付咨询费,预计将在2023年12月前收取剩余金额。
F-39
对于管理层确定的任何预付款,如果不能通过收到存货、服务或退款来完成,公司将确认备抵账户,为此类余额预留准备金。管理层定期审查其对供应商的预付款,以确定估值备抵是否足够,并在必要时调整备抵。在管理层确定完成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后,将从备抵中注销拖欠账户余额。公司管理层持续评估估值备抵政策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估值备抵分别为171,286美元和335,962美元。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折旧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估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 有用的生活 | ||
| 建筑 | 45年 | |
| 设备 | 4-10年 | |
|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 3-5年 | |
| 汽车 | 5-10年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消除,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亏损)。维护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记入运营,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公司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值得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无形资产,净值
公司收购的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仅包含专利。公司将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并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复核。公司通常将其具有确定使用寿命的专利按直线法在合同条款或估计经济寿命中较短者进行摊销,确定为大约八至九年。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对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以及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公司根据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评估资产的可收回性,并在预期使用该资产产生的估计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加上预期处置该资产的所得款项净额(如有)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损失。倘识别出减值,公司将根据贴现现金流量法将资产的账面值减至其估计公允价值,或在可得及适当情况下,减至可比市场价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未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公允价值计量
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及相关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了界定,要求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歼40
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界定,建立了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三级估值层次结构,增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这三个层次定义如下:
| ● | 估值方法的第1级输入值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对估值方法的第2级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基本上整个期限内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
| ● | 估值方法的第3级输入值是不可观察的,对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
计入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按面值或成本列报,近似公允价值,因为这类工具的产生与其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且其现行市场利率较高。
递延IPO成本
递延IPO成本指与公司拟发行普通股相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将与此次发行的收益相抵。如果发行不成功,这些费用将被支出。
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ASC 606)确认收入。公司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即资产)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为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对价。当客户获得对该资产的控制权时,该资产即被转让。它还要求公司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并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何时转移给客户,确定是否应在某个时间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公司应用了主题606下定义的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v)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公司对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合同以书面形式承诺,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条件被识别,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且收取对价的可能性很大。
各类型收入蒸汽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 一) | 污水处理系统 |
| a) | 污水处理系统安装效果图 |
F-41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与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有关的销售一般是根据公司为随着工作进展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履行履约义务而作出的努力或投入而确认的,因为控制权不断转移给客户,并且公司有权在产生成本时向客户开具账单。履约义务包括公司销售的污水处理系统和设备以及待履行的连续系统安装。通常,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投入计量(即迄今为止发生的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总成本)来确认进度。公司一般采用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因为它最好地描述了随着公司在其合同上产生成本而发生的控制权向客户的转移。在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迄今已发生的总成本与履约义务完成时估计总成本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费用或利润,在发生成本时按比例入账。在建施工类合同的任何预期损失在确定损失期间总计计入运营。合同成本包括所有直接材料和人工成本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间接成本,例如间接人工和供应。延长或修改合同条款的合同修改通常会导致在修改后的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即实际上像新合同一样)前瞻性地确认修改后的条款的影响。
公司确定是否与客户有合同的部分过程是评估公司是否可能收取其将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以换取将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在评估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几乎全部代价时,公司考虑如下:
| 1) | 习惯式商业实践及其对客户的认识 |
公司向负责建设农村污水基础设施的市、省级国有建筑公司采购合同,供地方政府销售、安装和运营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虽然公司没有较长的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周期,但从历史上看,向国有公司或地方政府收取其污水处理服务的应收账款并未导致任何重大减记。因此,该公司相信它将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
| 2) | 付款条件 |
公司与客户的合同有根据完成的某些条件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2)完成向作业现场交付系统设备,3)完成系统安装,4)完成试水并满足污水排放国家标准,5)完成维护期。由于公司的客户须在合同期内的不同账单阶段向公司付款,因此,公司认为进度付款限制了公司的信用风险敞口,公司将能够在不同阶段逐步收取几乎所有的对价。
我们履约义务的履行时点是基于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一般不同于无条件受付权的时点,是基于合同中规定的完成的某些条件。付款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计费阶段:1)签订销售合同,约为合同价的20%-30 %,2)完成系统设备交付到作业现场,约为合同价的10%-20 %,3)完成系统安装,约为合同价的10%-20 %,4)完成水质测试并达到污水排放国家标准,约为合同价的20%-30 %,5)完成维护期,约为合同价的5%-10 %。我们履约义务的履行与无条件受付权之间的时间间隔将有助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污水处理系统的付款由客户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根据施工进度的计费时间表进行。基于成本的收入确认输入法要求公司对完成项目的成本进行估算。在进行此类估计时,需要进行重大判断,以评估与完成其项目的成本相关的假设,包括材料、人工、或有事项以及其他系统成本。根据供应市场上可获得的最新信息,每季度审查和更新单位材料成本估计数。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的更新信息,还每季度审查和更新将用于完成的材料数量和安装成本的估计。如果任何合同的估计总成本,包括任何低效成本,大于合同净收入,公司将在损失已知期间确认全部估计损失。与完成合同的净合同收入或成本相关的估计数修订的累积影响记录在确定估计数修订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的期间。变动对未来期间的影响确认为如同自最初根据合同确认收入以来已使用修订后的估计数一样。此类修订可能发生在任何报告期间,其影响可能是重大的,具体取决于合同的规模或估计数的变化。
F-42
处理系统组件的安装收入合并,视为一项履约义务。转让设备和系统组件及安装的承诺不能单独识别,这从公司提供将货物和服务集成到客户已签约的污水处理系统的重大服务中得到证明。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合同的修改,合同目前没有任何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在公司的销售合同、公司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履约义务及安装收入内可明确识别。
此外,处理系统组件的安装收入和销售通常包括公司履约不存在材料缺陷且符合公司合同规格的保证型保证,不会产生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保修条款为客户提供了一项额外的服务,例如延长维护服务,这种保修即使嵌入污水处理系统和安装销售合同中,也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一般在安装后一到两年之间。维护服务产生的收入与设备和系统组件及安装收入可明确区分。
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系统装置没有退货、退款或类似义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分配给污水处理系统分期付款的剩余履约义务的收款金额为12,605,494美元,预计将在自2022年12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使用输入计量法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
| b) | 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效果图 |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的收入要求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维护期内对任何系统故障进行维修或维护,一般在一至两年之间。污水处理系统维护服务产生的收入在覆盖期间内按直线法确认。
维修合同收入嵌入安装合同但可明确识别的此类维修服务,一般在安装后一至两年之间。该条款包括销售合同中可识别的付款条款,公司认为,如果公司需要单独订立安装和维护服务合同,可以将其与安装服务区分开来。维修服务收入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表并不重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分配给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为96,251美元,预计将在2022年12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确认,58,018美元预计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确认,均为直线法。
F-43
c)融资收入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利息收入的融资收入,按照使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的实际利率法,在付款期限内确认为融资收入。
| 二) | 污水处理服务 |
| a) | 污水处理服务效果图 |
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收入要求公司提供一次性处理服务或基于规定的处理期,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公司的履约义务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满足,因为客户收到并消费了此类服务的收益,并且公司有权在履行服务时向客户开具账单。污水处理服务产生的收入采用投入计量法确认,(即迄今已发生的人工成本相对于完工时的估计人工成本总额)计量进度。在人工成本计量进度法下,完成进度的幅度是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人工成本总额与履约义务完成时预计人工成本总额的比率来计量的。收入,包括估计的费用或利润,在发生人工成本时按比例入账。公司认为劳动时间是履行合同义务的模式和时间的最佳可用指标。公司在污水处理服务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因此其有能力根据截至目前已发生的服务小时数相对于完工时总估计服务小时数的比例,合理估计预期将发生的服务小时数和每项固定价格合同的完工进度。估计合同费用是根据预算服务时数计算的,这些服务时数每月根据完工进度更新。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对所完成的工作享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未完成合同的估计损失(如有)准备金根据当前合同估计数记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的期间。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在其发生期间计入费用。
公司的分类收入流汇总并在附注17中披露。
本公司在摊销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时,对与客户取得合同的成本适用于发生的费用成本的实用权宜之计。公司没有与客户取得合同的重大增量成本,公司预计这些成本的收益超过一年需要确认为资产。
保修
公司一般为根据其合同履行的工作提供有限的保证。在确认销售时,公司根据FASB ASC 460(“担保”)记录估计的未来保修成本。此类保修的估计成本是在完成时估计的,这些保修不是公司单独出售的服务保修。一般情况下,保修的估计索赔率是根据实际保修经验或公司的最佳估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此类准备金,因为公司的历史保修费用对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广告费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用分别为61,566美元和95,808美元。广告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费用。
F-44
R & D(“R & D”)
研发费用包括支付给公司研究和产品开发人员在从事研发项目期间的工资和其他与报酬相关的费用,以及用于研发项目的原材料。
增值税(“增值税”)
收入代表产品或服务的开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增值税基于销售毛价,增值税税率从2018年5月之前的6%至17%不等,从2018年5月开始最高为16%,从2019年4月开始最高为13%,具体取决于销售的产品类型或提供的服务。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交税费。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申报的全部增值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均已并将继续接受税务机关审核。
所得税
公司按照ASC 740“所得税会计处理”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征税的收费是根据会计年度的结果进行调整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不可评估的或不允许的。它是使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的。
递延税项就综合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所采用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法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取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确认。递延税项采用预期适用于变现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税率计算。递延税项在损益表中收取或贷记,除非它与直接计入权益的项目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递延税项也在权益中处理。当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实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并假定发生税务审查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没有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内归类为其他费用。2018年至2022年提交的中国纳税申报表将接受任何适用的税务机关的审查。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益(亏损)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是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记录为股东权益要素但不计入净收益的收入、费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全部为因美元不是公司记账本位币而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
F-45
每股收益
该公司根据FASB ASC 260“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EPS”)。FASB ASC 260要求公司呈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为净利润除以报告期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每股摊薄效应,就好像它们是在所述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被转换的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概无潜在摊薄股份。
员工福利
公司全职员工有权享受包括医疗、住房基金、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福利在内的员工福利待遇,属于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公司须根据中国有关规定,按雇员各自工资的若干百分比,在若干上限的情况下,就该等福利进行累积,并从累积的金额中向国家资助的计划作出现金贡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计划的总支出分别为171,674美元和135,713美元。
法定准备金
根据中国适用法律,中国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向不可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拨款。“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一定的累计限额限制下,需要每年拨款10%的税后利润,直至拨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每年年末确定)。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应每年拨入“储备基金”。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拨付的“准备金”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直至合计拨付达到注册资本的50%(按每年年末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如果公司有前期累计亏损,公司可以用本期税后净收益冲抵累计亏损。
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成为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诉讼的当事人。公司在这些事项成为可能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计提与这些事项相关的成本。与损失或有事项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公司管理层预计,单独或合计处置此类索赔和诉讼产生的任何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
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司采用ASU2016-02,“租赁”(主题842),并选择了不需要我们重新评估的实用权宜之计:(1)任何已到期或现有合同是否是或包含租赁,(2)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租赁分类,以及(3)任何已到期或现有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对于十二个月及以下的租赁期限,允许承租人作出不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政策选择。公司在2022年1月1日采用这一标准时确认ROU资产和租赁负债为201180美元。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公司将该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
租赁在租赁期结束时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 | 租赁授予承租人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 | |
| ● | 租赁期限为标的资产剩余经济年限的75%及以上,但起始日位于标的资产经济年限最后25%以内的除外; | |
| ● | 租赁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等于或超过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90%;或者 | |
| ● | 标的资产具有专业化性质,预计在租赁期结束时对出租人没有替代用途。 |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入账。
在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主题842下的合同中合并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采用日2022年1月1日或开始日(以较早者为准)确认。由于公司租赁的隐含利率不容易确定,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基于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是在类似的经济环境和类似的期限内,公司在抵押基础上借入与租赁付款相等的金额所必须支付的利率。
用于计算租赁付款现值的租赁条款一般不包括任何延长、续租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因为公司在租赁开始时没有合理的确定性这些选择权将被行使。公司一般认为其经营租赁ROU资产的经济年限与同类自有资产的使用年限具有可比性。公司选择了短期租赁例外,因此经营租赁ROU资产和负债不包括租赁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其租约一般不提供剩余担保。
经营租赁ROU资产也不包括租赁激励。租赁费用在经营租赁的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根据对其他长期资产适用的方法审查其ROU资产的减值。当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公司会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对可能减值的评估是基于其从相关业务的预期未贴现未来税前现金流中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能力。公司已选择将经营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计入任何经测试的资产组,并将相关经营租赁付款计入未贴现的未来税前现金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未就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确认减值亏损。
F-46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2019年5月,FASB发布ASU 2019-05,是对ASU更新第2016-13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计量》的更新,其中引入了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方法,取代了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方法。2016-13更新中的修订增加了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并对编纂进行了几项相应的修订。更新2016-13还修改了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会计核算,当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时,必须单独评估信用损失,按照子主题326-3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可供出售债务证券。本更新中的修订解决了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担忧,提供了一种选择权,可以不可撤销地选择以前以摊余成本为基础计量的某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对这些实体而言,有针对性的过渡减免将通过提供一种选择来调整类似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从而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此外,定向过渡救济还可能降低一些实体遵守2016-13更新中的修订的成本,同时仍为财务报表用户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2019年11月,FASB发布ASU第2019-10号,对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和某些较小的报告公司申请信用损失、租赁和套期保值标准更新ASU第2016-02号的生效日期。这些编制者的新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2023年1月1日采用该准则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0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0-03号,对金融工具的编纂改进,对编纂中的各种金融工具主题进行了改进,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修订的认识并加快改进过程。问题包括:1)公允价值期权披露,2)主题820中的投资组合例外适用于非金融项目,3)存贷机构披露,4)对子主题470-50中的信用额度或循环债务安排指导进行交叉引用,5)对子主题820-10中的资产净值实用权宜之计进行交叉引用,6)主题842和主题326的相互作用,7)主题326和子主题860-20的相互作用。第3期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第1、2、4、5期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6期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第7期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公司采纳此更新,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采纳这一更新后,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将对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附注4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应收账款 | $ | 23,280,417 | $ | 17,675,745 | ||||
| 呆账备抵 | (3,189,642 | ) | (3,004,435 | ) | ||||
| 应收账款总额,净额 | $ | 20,090,775 | $ | 14,671,310 | ||||
呆账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期初余额 | $ | 3,004,435 | $ | 5,145,265 | ||||
| 加法 | 555,133 | 69,999 | ||||||
| 回收或注销* | (86,994 | ) | (2,304,668 | ) | ||||
| 汇率效应 | (282,932 | ) | 93,839 | |||||
| 期末余额 | $ | 3,189,642 | $ | 3,004,435 | ||||
*由于收回前期备抵的应收账款余额,公司收回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
F-47
附注5 –合同资产
污水处理系统收入采用投入计量法(成本对成本计量进度法)计量进度,随时间推移确认。在这种方法下,完成进度的程度是根据迄今已发生的总成本与履约义务完成时估计总成本的比率来衡量的。迄今的收入是通过将这一比率应用于污水处理系统收入的合同总价来确认的。
已按时间确认履约义务的项目,如迄今已确认的收入超过累计账单,则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报。未完成合同的合同资产估计损失准备在该损失确定期间计提。
具有超过一年无条件开票权利的开票条款的合同资产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合同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确认收入 | $ | 44,587,741 | $ | 22,454,626 | ||||
| 减:进度账单 | (18,497,351 | ) | (6,777,174 | ) | ||||
| 合同资产 | $ | 26,090,390 | $ | 15,677,452 | ||||
| 合同资产,当前 | $ | 16,821,489 | $ | 15,647,217 | ||||
| 合同资产,非流动 | $ | 9,268,901 | $ | 30,235 | ||||
附注6 –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建筑 | $ | 1,154,409 | $ | 1,261,038 | ||||
| 设备 | 2,298,159 | 2,654,370 | ||||||
| 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家具 | 70,139 | 42,613 | ||||||
| 汽车 | 1,248,848 | 1,361,099 | ||||||
| 小计 | 4,771,555 | 5,319,120 | ||||||
| 减:累计折旧 | (2,574,719 | ) | (2,500,651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2,196,836 | $ | 2,818,469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383827美元和282838美元。
F-48
附注7 – 无形资产,净值,净额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专利 | $ | 118,749 | $ | 94,107 | ||||
| 减:累计摊销 | (90,585 | ) | (83,724 | )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8,164 | $ | 10,383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为14,434美元和10,369美元。
预计摊销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的12个月, | 估计数 摊销费用 |
|||||
| 2023 | $ | 11,489 | ||||
| 2024 | 10,866 | |||||
| 2025 | 5,809 | |||||
| 合计 | $ | 28,164 | ||||
附注8 –对第三方的贷款
向第三方提供的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 借款人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福建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延长至2023年8月,2023年2月偿还) | 4.4 | % | $ | 14,358 | $ | 15,685 | |||||||
| 金火陈* | 2021年1月(延长至2024年1月,2023年2月偿还) | 4.4 | % | 43,075 | 47,053 | |||||||||
| 合计 | $ | 57,433 | $ | 62,738 |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等贷款已由第三方偿还。
附注9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包括: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应付非贸易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款项 | $ | 1,618,111 | $ | 1,494,168 | ||||
| 应付薪酬 | 808,409 | 819,643 |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合计 | $ | 2,426,520 | $ | 2,313,811 | ||||
附注10 –关联方结余及往来
关联方余额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 |
||||||||
| 福建探探科技有限公司(“FJ探探”)* | FJ探探的法定代表人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宏发”)的秘书。福建宏发是FJ LSY的股东。 | 免息,2023年12月14日到期 | $ | 251,271 | $ | — | ||||||
| 福州金汇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富智金汇”)* | 福建金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顺”)为富昌金汇的主要股东。陈伟豪是金顺股份的大股东,也是富智LSY的法定代表人。 | 免息,2023年8月31日到期 | 38,405 | — | ||||||||
| 福建省启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福建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合计51%,FJLSY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陈伟豪先生兼任福建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免息,按需到期 | — | 274,480 | ||||||||
| 合计 | $ | 289,676 | $ | 274,480 |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该等应收款项已由关联方偿还。
F-49
其他应付款–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关系 | 自然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长福马 | 北京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 | — | $ | 7,924 | ||||||
| 林万强 | Ultra HK董事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271,132 | 271,198 | ||||||||
| 张振宏 | XM YDT董事、经理(一) | 预付公司待偿还运营费用 | — | 10,707 | ||||||||
| 合计 | $ | 271,132 | $ | 289,829 | ||||||||
(1)2022年1月,公司出售其在XM YDT的全部51%所有权,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代价约为5,000美元。此次处置XM YDT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短期借款-关联方
| 相关名称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 党 | 关系 | 自然 | 2022 | 2021 | ||||||||
| 广西钱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广西CWT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股东 | 年息14.4%,2021年7月19日到期 (展期至2022年7月19日,已于2022年6月偿还) |
$ | — | $ | 45,335 | ||||||
| 北京闽鸿云能源供应有限公司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担任该主体董事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1,082,617 | 6,273 | ||||||||
| 深圳市李亚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Yunwu Li是该实体的唯一股东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50,254 | 62,738 | ||||||||
| Yunwu Li | 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无息贷款 按需到期 |
2,260,144 | 128,206 | ||||||||
| 赵建中 | 呼和浩特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286,749 | 201,828 | ||||||||
| 尖山马 | 承德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86,516 | 87,901 | ||||||||
| 汪延 | 湖州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Ying Wang亲属。 | 无息贷款,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57,161 | 10,211 | ||||||||
| 星生盘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374,369 | — | ||||||||
| 云房里 |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的兄弟姐妹担任该实体的董事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14,358 | — | ||||||||
| 广清市 | 天津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6,277 | — | ||||||||
| 许昭昭 | 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息贷款,按需到期 | 12,923 | — | ||||||||
| 合计 | $ | 4,231,368 | $ | 542,492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0美元和3,348美元。
F-50
附注11 –信贷便利
短期贷款–银行
短期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抵押品/担保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建设银行 | 2020年9月(2021年12月展期,展期至2023年6月,2023年6月偿还) | 5.0 | % | 福州LS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豪担保 | $ | 138,127 | $ | 150,885 | ||||||||
| 建设银行 | 2023年12月 | 4.2 | % | 无 | 73,658 | 80,462 | ||||||||||
| 中国交通银行 | 2022年7月(2022年7月偿还) | 5.0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局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以Yunwu Li拥有的房产作抵押。 | — | 437,599 | ||||||||||
| 中国交通银行 | 2022年9月(2022年8月偿还) | 5.0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 | — | 313,691 | ||||||||||
| 中国交通银行(1) | 2023年8月(2023年8月偿还) | 4.9%-5.0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并以Yunwu Li拥有的不动产作抵押 |
430,750 | — | ||||||||||
| 中国工商银行 | 2023年2月(2023年2月偿还) | 3.8 | % | 无 | 100,508 | —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8月(2023年8月偿还) | 5.9 | % | TY CDT法定代表人徐云辉担保 | 37,691 | —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6月(2023年6月偿还) | 5.1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63,177 | — | ||||||||||
| 合计 | $ | 843,911 | $ | 982,637 | ||||||||||||
| (1) | 2022年8月,公司从中国交通银行获得价值约110万美元的可续期信贷额度(“信贷额度1”),为期两年。该授信额度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局主席Yunwu Li提供担保支持,并以Yunwu Li拥有的一套房产作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从2023年8月到期的信用额度1中提取了两笔单独的贷款,总额约为0.4百万美元,年利率为4.9%至5.0%。2023年8月,该公司已向信用额度1偿还了40万美元。 |
长期贷款–银行
长期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各项:
| 银行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抵押品/担保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微众银行 | 2023年7月(延长至2025年2月) | 9.7 | % |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兼深圳市城道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Yunwu Li提供担保。 | $ | 47,861 | $ | 135,489 | ||||||||||||
短期贷款–第三方
长期第三方贷款的未偿余额包括以下内容:
| 贷款人名称 | 到期日 | 息率 | 抵押品/担保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周德云 | 2023年2月(2023年1月偿还) | 0 | % | 无 | $ | 71,792 | $ | — | ||||||||
| 凌雨夜 | 2019年12月 (2020年12月续期,延长至2023年12月) |
0 | % | 无 | 28,717 | 31,366 | ||||||||||
| 李润泽 | 2023年12月(2023年1月偿还) | 0 | % | 无 | 109,267 | — | ||||||||||
| 张一山 | 2020年12月(延长至2022年12月,2022年6月偿还) | 0 | % | 无 | — | 78,423 | ||||||||||
| 上海新景建筑劳务服务中心 | 2021年6月(延长至2023年12月,2022年12月偿还) | 0 | % | 无 | — | 78,425 | ||||||||||
| 上海新景建筑劳务服务中心 | 2021年8月(延长至2024年6月) | 0 | % | 无 | 215,375 | 156,846 | ||||||||||
| 厦门豪盛投资有限公司 | 2020年4月(延长至2024年4月) | 0 | % | 无 | 28,716 | 31,369 | ||||||||||
| 合计 | $ | 453,867 | $ | 376,429 | ||||||||||||
F-5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上述贷款有关的利息支出分别为64,658美元和65,308美元。
附注12 –税收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CQ BVI和CDT 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根据现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这些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香港
Ultra HK和BVI HK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中根据相关香港税法调整的应课税收入缴纳香港利得税。香港适用税率为16.5%。由于自成立以来并无来自香港或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利润,公司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
中国
深圳中免及其附属公司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而与在中国经营有关的所得税拨备乃根据有关的现行立法、解释及惯例按期间应课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计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须在适当的税收调整后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深圳中免于2016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资格,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法定所得税率降至15%。公司于2022年11月在当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身份到期时延续了“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身份。续展获中国税务机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资格将于2024年11月到期。除深圳CDT外,其余中国子公司根据中国小企业优惠税率政策享受税率减免优惠。未来税率根据上述中国小企业优惠税率政策由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因此,除深圳CDT外的中国附属公司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所得税率降至2.5%。
F-5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应税子公司的优惠税率而节省的所得税分别为466,048美元和742,814美元。
如果不降低优惠税率,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股基本和摊薄收益将分别降低0.05美元和0.08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1,152,963美元和1,207,810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税率分别为18.0%及15.5%。
所得税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当前 | $ | 1,119,640 | $ | 904,761 | ||||
| 延期 | 33,323 | 303,049 | ||||||
| 所得税拨备(受益) | $ | 1,152,963 | $ | 1,207,810 | ||||
下表对中国法定税率与公司实际税率进行了核对:
| 截至本年度 2022年12月31日 |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 25.0 | % | 25.0 | % | ||||
| 优惠税率下调 | (7.6 | %) | (10.3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0.5 | % | 0.7 | % | ||||
| 永久差异* | 0.1 | % | 0.1 | % | ||||
| 实际税率 | 18.0 | % | 15.5 | % | ||||
*永久差额主要包括根据中国所得税法部分不可扣除的餐饮和娱乐费用。
递延税项资产–中国及香港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呆账备抵 | $ | 444,857 | $ | 505,292 |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321,754 | 323,808 | ||||||
| 估价津贴 | (462,144 | ) | (461,356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304,467 | $ | 367,744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中国子公司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分别为2,387,142美元和2,0 17,533美元,将于2027年12月31日和2026年12月31日到期,基于公司中国子公司(深圳CDT除外)的历史经营亏损水平,这些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经营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公司还分别有来自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净经营亏损结转748,817美元和739,729美元,这些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认为,其中国及香港业务能够充分利用与中国及香港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与中国业务相关的净经营亏损分别为198,199美元和201,753美元的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提供了100%的备抵。公司还就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与香港业务相关的净经营亏损分别为123,555美元和122,055美元的所有递延资产提供了100%备抵。
公司的若干呆账拨备是针对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公司认为其中国业务(深圳CDT除外)将能够充分利用其在中国与呆账拨备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就与中国业务相关的呆账准备金140,390美元和137,548美元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100%的准备金,深圳CDT除外。
F-53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12月31日, 2022 |
12月31日, 2021 |
|||||||
| 应交增值税税款 | $ | 1,463,890 | $ | 1,371,170 | ||||
| 应付所得税 | 3,346,842 | 2,478,443 | ||||||
| 其他应交税费 | 52,845 | 44,253 | ||||||
| 总计 | $ | 4,863,577 | $ | 3,893,866 | ||||
附注13 –风险集中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由现金构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分别有140,681美元和10,24,949美元存放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只为每个存款人在每家银行投保最高约7.7万美元(合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位于中国境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未超过中国存款保险限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33,407美元存放于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仅向每位存款人在每家银行投保最高约6.4万美元(HKD 50万港元)的保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这些余额均未超过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限额。
公司还面临来自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风险。这些资产接受信用评估。对参考以往违约经验和当前经济环境确定的估计无法收回金额已计提备抵。
公司的所有费用往来均以人民币和HKD计价,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以人民币和HKD计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公司在中国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需要一定证明文件的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办理,才能影响汇款。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人民币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贬值9.2%,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升值2.3%。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的价值变化可能会影响其以美元计价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其业务或经营业绩的任何潜在变化。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均以人民币计价。
如果公司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及其他业务用途,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公司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公司出于支付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公司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F-54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48.5%、15.2%及14.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个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48.9%、20.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四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2%、15.1%、12.9%和11.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6.1%、13.1%、11.6%和10.2%。
供应商集中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19.7%和10.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四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40.7%、23.6%、11.7%及10.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总余额的12.6%和10.9%。截至2021年12月31日,5家供应商占应付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5.3%、14.5%、13.2%、11.3%和10.3%。
附注14 –股东权益
普通股
CDT Cayman于2016年11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38,000,000股,面值0.01港元。
于2019年10月15日,公司股东决议增设5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股本增加”)。继股本增加后,公司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已发行美元股”)。继发行美元股份后,公司购回并注销900,000股当时已发行及已发行面值0.01港元的已发行普通股,以及注销38,0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授权普通股。
公司将上述交易视为其普通股25.56比1的拆分,并认为注销9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原普通股和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是公司在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该公司认为,根据FASB ASC 260“每股收益”,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
于2020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决议将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50,000,000股(“股本减少”)分割为面值0.0025美元的授权普通股20,000,000股。股本减少后,公司当时现有的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被分割为9,200,000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该公司将上述交易视为其普通股的1比2.5反向分割。该公司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此处和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情况。
F-55
受限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深圳中免及其子公司(统称“CDT中国实体”)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随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CDT中国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CDT PRC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CDT中国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CDT中国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红利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审核。
由于上述限制,CDT PRC实体将其资产转让给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中国的外汇和其他监管可能会进一步限制CDT PRC实体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金额为CDT PRC实体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金额分别为7,092,665美元和6,457,754美元。
法定准备金
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CDT PRC实体分别将634,911美元和700,411美元的留存收益归入其法定准备金。
附注15 –租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在中国不同地点租赁了一个仓库和三个办公室,租赁期限自2024年12月至2028年1月届满。公司确定合同在开始时是否包含租约。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租赁进行评估,并出于财务报告目的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分类评估自开始日起算,评估中使用的租赁期包括公司有权使用标的资产的不可撤销期间,以及在合理确定行使续期选择权且未能行使该选择权而导致经济处罚的情况下的续期选择权期间。该公司的办公室和仓库租赁被归类为经营租赁。租约一般不包含在到期时展期的选择权。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选择了短期租赁例外;因此,经营租赁的ROU资产和负债不包括租赁期限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租赁。
对于包含租金上涨条款的经营租赁,公司自占有租赁物之日起,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公司将直线租赁费用及任何或有租金(如适用)记入综合收益及全面收益表的一般及行政开支。
在2022年1月1日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用ASU2016-02,“租赁”(主题842)后,公司根据未来租赁最低租金付款的现值,使用5.5%的加权平均增量借款利率,确认了407,446美元的初始ROU资产和相同金额的经营租赁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其余租约的加权平均租期为4.7年。公司的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约。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剩余经营租赁项下未来五年的租赁负债情况如下:
| 截至12月31日的12个月, | 经营租赁付款 | |||
| 2023 | $ | 118,311 | ||
| 2024 | 118,141 | |||
| 2025 | 41,584 | |||
| 2026 | 35,543 | |||
| 2027年及之后 | 36,609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353,270 | |||
| 减去推算利息 | (32,562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 | 320,708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金支出分别为292215美元和267900美元。
F-56
附注16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
法律意外情况
公司不时成为某些法律诉讼以及某些已主张和未主张的索赔的当事方。应计金额以及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合理可能损失总额,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均不被视为对综合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附注17 –企业范围披露
该公司遵循FASB ASC 280,即分部报告,该规定要求公司根据管理层如何决策向每个分部分配资源并评估其业绩来披露分部数据。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即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直接下属,包括公司首席财务官)审查以综合方式提供的财务信息,并附有按业务线(污水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服务)划分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的分类信息,以便分配资源和评估财务业绩。不存在对低于合并单位级别的级别或组成部分的运营、运营结果和计划负责的分部管理人员。此外,公司的所有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公司的所有收入仅来自中国,因此,没有提供地理信息。根据FASB ASC 280建立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公司认为自己在一个报告分部内经营。
按业务线划分的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分类信息如下:
| 结束的岁月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26,552,481 | $ | 20,272,996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2,296,881 | 3,283,824 | ||||||
| 总收入 | $ | 28,849,362 | $ | 23,556,820 | ||||
| 结束的岁月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17,170,669 | $ | 12,816,882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1,425,538 | 2,245,608 | ||||||
| 总收入成本 | $ | 18,596,207 | $ | 15,062,490 | ||||
F-57
| 结束的岁月 | ||||||||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 污水处理系统 | $ | 9,381,812 | $ | 7,456,114 | ||||
| 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 | 871,343 | 1,038,216 | ||||||
| 总毛利 | $ | 10,253,155 | $ | 8,494,330 | ||||
附注18 –后续事件
在编制这些综合财务报表时,公司已评估了截至本审计报告日期的潜在确认或披露的事件和交易。除以下情况外,无其他需要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2023年1月,该公司从信用额度1中提取了约70万美元。这笔提取金额的利率为4.6%,计划于2024年1月到期。2023年8月,该公司偿还了之前从信用额度1中提取的约40万美元,并从信用额度1中再次提取了约40万美元,其利率为4.5%,定于2024年7月到期。
2023年3月,公司与中国资源银行订立贷款协议,获得金额为404,108美元的贷款,年利率为5.8%。这笔贷款计划于2024年3月到期。
2023年6月,公司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价值约60万美元的可续期信贷额度(“信贷额度2”),期限为两年。该授信额度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Yunwu Li提供担保。同时,在同一天,该公司从信用额度2中提取了约60万美元,该额度的利率为5.7%,定于2024年6月到期。
2023年8月,公司从信用额度1中偿还了约0.4百万美元,并从信用额度1中提取了另外约0.4百万美元,该信用额度的利率为4.5%,定于2024年7月到期。
2023年11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订立贷款协议,获得贷款金额为431,034美元,年利率为3.9%。这笔贷款计划于2024年11月到期。
附注19 –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认为适用于公司为母公司披露财务报表。
附属公司于呈列期间并无向公司派付任何股息。为列报仅母公司财务信息,公司以权益会计法记录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公司单独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的收益(亏损)列示为“子公司的权益收益(亏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担保等情况。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其他资产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25,003,739 | $ | 21,272,094 | ||||
| 总资产 | $ | 25,003,739 | $ | 21,272,094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负债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面值0.0025美元,授权2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已发行9,200,000股 | 23,000 | 23,000 | ||||||
| 额外实收资本 | 7,453,265 | 7,453,265 | ||||||
| 法定准备金 | 2,396,539 | 1,761,628 | ||||||
| 留存收益 | 16,621,556 | 11,474,449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1,490,621 | ) | 559,752 | |||||
| 股东权益总计 | 25,003,739 | 21,272,094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 $ | 25,003,739 | $ | 21,272,094 | ||||
F-58
母公司损益表及综合收益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1 | |||||||
| 子公司股权收益 | $ | 5,782,018 | $ | 6,775,739 | ||||
| 净收入 | 5,782,018 | 6,775,739 | ||||||
| 外币翻译调整 | (2,050,374 | ) | 347,249 | |||||
| 综合收入 | $ | 3,731,644 | $ | 7,122,988 |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1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5,782,018 | $ | 6,775,739 |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所用现金的对账: | ||||||||
| 子公司股权收益 | (5,782,018 | ) | (6,775,739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现金变动 | — | — | ||||||
| 现金,年初 | — | — | ||||||
| 现金,年底 | $ | — | $ | — | ||||
F-59
2,000,000股普通股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股
| 前景 |
WestPark Capital
, 2024
直至及包括2024年(本招股章程日期后25天),所有买卖或买卖我们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章程。这一交割要求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售或认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我们的发售后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将于本次发售完成后立即生效,授权我们就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向他们作出赔偿。
我们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就此次发行订立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因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协议还规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控制我们的人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
我们打算获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该保险将涵盖我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索赔所产生的某些责任。
项目7。近期出售未登记证券。
下文列出的是有关我们在过去三年中发行的普通股的信息。以下所述交易均不涉及任何承销商、承销折扣或佣金,或任何公开发行。
就我们的成立而言,在2016年11月,我们以1.29美元(10港元)的总代价向某些投资者发行了总计1,000股(分拆前)普通股。
2018年6月,我们向若干投资者发行合共80.99万股(分拆前)普通股,总代价为8,090港元(1,042.80美元)。
2019年3月,我们向某些投资者发行了总计90,000股(拆分前)普通股,总对价约为750万美元。
2019年10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增加5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授权普通股,即增加股本。在股本增加后,我们向现有股东发行了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或发行的美元股票,作为按面值缴足的股份。继发行美元股份后,我们向现有股东购回并注销当时发行在外的面值0.01港元普通股900,000股,并注销面值0.01港元的授权普通股38,000,000股。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25.56比1的股份分割,并认为注销900,000股面值0.01港元的原始普通股和向现有股东新发行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是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前资本重组的一部分。我们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和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重述以反映股份分割。
2020年12月,我们的股东决议将面值0.00 1美元的5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或股本减少,分成面值0.0025美元的20,000,000股授权普通股。随着股本减少,我们当时现有的23,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被分割为总计9,200,000股面值0.00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我们普通股的1比2.5反向拆股。我们认为,根据FASB ASC 260,在类似于股票分割或股息的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交易是适当的。除非另有说明,本文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均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分割。
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第4(a)(2)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上述证券的要约、销售和发行或(a)免于登记,因为交易是在发行人与成熟的投资者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不涉及根据该要约中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a)(2)、(b)条含义内的任何公开发行,没有向美国境内的人员进行销售和发行,也没有在美国进行定向销售努力,或(c)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701,交易是承销的补偿性福利计划或书面补偿性合同。
我们还同意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独立董事协议的条款,向独立董事Harry D. Schulman发行总价值为10,000美元的普通股。我们认为,此类证券的发售、销售和发行如上文所述免于登记。
二-1
项目8。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
附件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所附的附件索引,该索引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b)
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已列入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
项目9。承诺。
(a)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内,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i)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ii)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中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在委员会中;
(iii)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每项该等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3)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4)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该法案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关于F-3表格上的登记报表,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5)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i)如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a)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自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均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b)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作出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在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之日或招股说明书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就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不会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曾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ii)如注册人须受第430C条规限,则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依赖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章程除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括在注册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具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二-2
(6)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赔偿责任,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的证券进行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证券是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的,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该等证券:
(i)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章程;
(ii)由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iii)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资料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及
(iv)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的通讯。
(b)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允许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c)就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可根据本协议第6项或其他规定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进行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看来,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d)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由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2)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二-3
展览指数
| † | 之前提交的。 |
II-4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4年1月26日在中国深圳签署本注册声明,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Yunwu Li | ||
| 姓名: | Yunwu Li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和 董事会主席 |
||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Yunwu Li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主席 | 一月 26, 2024 | ||
| Yunwu Li | (首席执行官) | |||
| /s/Tiefeng Wang | 首席财务官 | 2024年1月26日 | ||
| Tiefeng Wang |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 |||
| *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 | ||
| Lijun Cui | ||||
| *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 | ||
| Yaohui Wang | ||||
| *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 | ||
| Dongming Zhang | ||||
| *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 | ||
| Harry D. Schulman |
| *由: | /s/Yunwu Li |
|
Yunwu Li 实事求是的律师 |
二-5
注册人的授权美国代表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4年1月26日在特拉华州纽瓦克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正案。
| Puglisi & Associates | |||
| 签名: | /s/Donald J. Puglisi | ||
| 姓名: | 唐纳德·J·普格利西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
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