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本展览的某些机密部分已被省略,取而代之的是“[省略***]”.这类已查明的信息已被排除在本展览之外,因为它(i)不是实质性的,(ii)包含注册人习惯上和实际上都将其视为私人和机密的信息类型。
日期8第2025年4月
BORQS技术公司
(作为供应商)
和
萨斯肯设计解决方案PTE有限公司。
(作为买方)
股份购买协议
内容
| 页 | |
| 1.定义和解释 | 1 |
| 2.买卖 | 15 |
| 3.考虑 | 15 |
| 4.条件 | 18 |
| 5.待完成的行动 | 18 |
| 6.完成 | 23 |
| 7.盈利金额及其调整 | 24 |
| 8.员工留用奖金 | 24 |
| 9.保证、赔偿及承诺 | 24 |
| 10.限制卖方的赔偿责任及进行索偿 | 28 |
| 11.完成后契约 | 32 |
| 12.保密 | 34 |
| 13.成本 | 36 |
| 14.一般 | 36 |
| 15.通告 | 38 |
| 16.管辖法律和仲裁 | 39 |
| 17.加工剂 | 40 |
| 18.第三方权利 | 40 |
| 附表1目标集团公司详情 | |
| 附表2集团Structure | |
| 附表3目标集团公司与现有实体开展业务的详情 | |
| 附表4资产 | |
| 附表5保证 | |
| 附表6截止交割品清单 | |
| 附表7完成证书表格 | |
| 附表8完成账目 | |
| A部分:编制竣工决算及报表 | |
| B部分:证书 | |
| C部分:备考报表 | |
| 附表9非竞争契据表格 | |
| 附表10税项弥偿契据表格 |
| -i- | ![]() |
这份协议是在8日第2025年4月日(“执行日期”)
之间:
| (1) | BORQS Technologies,Inc.,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Kingston Chambers,P.O. Box 173,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卖方”);及 |
| (2) | Sasken Design Solutions Pte.Ltd.,一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150 Cecil Street,# 15-01,Singapore – 069543(the“采购人”). |
(卖方和买方以下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Whereas:
| (A) | 买方为Sasken Technologies Limited(“萨斯肯”),这家公司的股票在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 |
| (b) | Bholding于本协议日期由卖方拥有及控制。 |
| (c) | 截至本协议日期,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的架构载于附表2的A部。 |
| (D) | 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从事为物联网(IoT)提供硬件和软件产品及服务。 |
| (e) | 完成的先决条件是,重组须已完成,据此卖方须促使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拟进行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以使重组后,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的结构及其各自的资产和业务将如附表2 B部分所载。 |
| (f) | 于本协议日期,卖方持有BHolding一(1)股股份(占BHolding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00%)(“Bholding销售份额”). |
| (g) | 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购买Bholding销售股份。 |
议定如下:
| 1. | 定义和解释 |
| 1.1 | 定义 |
在文意允许的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实际现金」指目标集团公司于完成日期的全部现金的实际总和;
「实际债务」指目标集团公司于完成日期的全部债务的实际总和;
- 1 -
“实际净现金金额”是指在完成日,等于实际现金总额减去实际债务总额的金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
「实际营运资金金额」指于完成日期的实际营运资金;
“关联关系”是指,(a)就任何为自然人的人、其任何直系亲属或由该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其他人而言,以及(b)就任何非自然人的人而言,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由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人,但前提是就本协议而言,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均不得被视为买方的关联关系(就本定义而言,“控制”一词(包括“控制”一词,“受控”和“与其共同控制下”)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一个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反洗钱法律”是指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印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以及由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发布、管理或执行的任何相关或类似的规则、条例或指南;
“适用公认会计原则”指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或印度(如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准则和惯例;
“适用法律”是指,就任何人而言,任何法规、法律、规则、条例、准则、条例、政策、指令、法令、判决、通知、条约或任何当局的命令,或其他政府限制或任何类似形式的决定,或由任何解释、政策或行政当局作出的决定,或由任何解释、政策或行政当局作出的,具有上述任何一项的法律效力,适用于该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审计账目争议通知书”具有第7.4.3条赋予的含义;
「当局」指任何政府、法院、政府、监管或官方当局、部门、机构或团体、有关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印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美国,而「当局」指其中任何一方;
「 BHK 」指BORQS Hong Kong Limited,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7号传奇大厦21楼B室;
- 2 -
“BHK持有的BIN股份”指由BHK合法实益拥有的面值为10印度卢比(印度卢比10)的BIN的1股权益股份(占BIN全部已发行缴足股本的0.01%);
“Bholding”指BORQS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rp,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Bholding Sale Share”具有Recital(F)中赋予的含义,其详情载于附表1第A部分;
“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指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德勤华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和BDO或与其中任何一家有关联的特许会计师事务所;
「 BIN 」指BORQS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前称BORQS Software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BSSPL)),一家根据印度法律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Prestige AI-Kareem,No. 3,Edward Road Civil Station Corporation Division No.,72,Bangalore,Karnataka,India,其详情载于附表1的C部分;
“BIN股份”指BHolding合法实益拥有的面值为10卢比(印度卢比10)的累计9,999股权益股份(占BIN全部已发行及缴足股本的99.99%);以及BHK持有的BIN股份;
「具约束力意向书」指卖方、BHolding、BHK及萨斯肯于2024年11月9日订立的具约束力意向书;
「 BTHK 」指BORQS Technologies(HK)Limited,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7号传奇大厦21楼B室,详情载于附表1 B部;
“第7号公报”是指《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第7号公报》(SAT Bulletin [ 2015 ] 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并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包括任何类似或替代法律、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告》(国税总局通告〔 2017 〕 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通告或公告)及相关的任何解释和程序规则;
「业务」指目标集团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开展的业务,其详情载于附表3;
- 3 -
「营业日」指香港及印度的持牌银行开放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但香港或印度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业务知识产权」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拥有或许可与该业务有关或使用、须就该业务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
「业务IT 」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在信息技术方面拥有或许可的与业务相关或与业务相关使用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现金」指目标集团公司于有关时间持有的所有现金(不论是手头现金或贷记于任何银行、金融、贷款或其他类似机构或组织的任何账户)的总和,包括所有应计利息;
「开曼资产」指BHolding持有的资产及业务,其名单及详情载于附表3及附表4第A部分;
「申索」指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申索、潜在申索、反申索、潜在反申索、抵销权、权利、争议、抗辩、投诉、诉讼、要求、赔偿、契诺、诉讼因由或利益;
“公司法”是指新加坡法律的《1967年公司法》;
“完成”指,在第4.1条所载条件达成(或豁免,如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6条完成买卖Bholding销售股份;
“竣工决算”具有附表8赋予的含义;
「完成日期」指完成日期,指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而获豁免)日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的日期,或根据第6.4.2条可能厘定的日期,或买方及卖方可能书面同意完成的其他日期;
“条件”是指第4.1条规定的条件,“条件”是指所有这些条件;
“机密信息”具有第11.1条赋予的含义;
“成本”或“损失”是指所有要求、索赔、诉讼、诉讼、损害赔偿、付款、关税或其他关税、罚款、处罚、损失、法律费用、费用(包括税)、支出或任何性质的其他责任或义务;
“数据室”指代号Project Elephant的Intralinks于本协议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经营的电子数据室,其约定的光盘或USB副本在本协议执行前已由卖方交付给买方;
- 4 -
「债务」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在相关时间就任何借款或借款性质的债务所产生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债务、贷款、透支、担保、信用证(由非目标集团公司的第三方作担保)、任何贷款票据或债券、第三方向目标集团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借贷或信贷负债;
“指定账户”是指下列银行账户:
| 银行名称: | [省略***] | |
| 银行地址: | [省略***] | |
| 银行SWIFT代码: | [省略***] | |
| 账号: | [省略***] | |
| 账户类型: | [省略***] | |
| 受益人名称: | [省略***]. |
或卖方就收取本协议项下付款的有关到期付款日期前不少于三(3)个营业日以书面通知买方在香港持牌银行维持的其他银行帐户;
“披露函”是指卖方按照买方可接受的条款向买方发出的披露函,其中载列对相关保证的公平、准确和具体披露(如有),但前提是该披露函不应限定任何所有权或容量保证;
“争议”具有条款16.2.1赋予的含义;
「域名」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注册、拥有或使用及/或在业务中使用的所有任何级别的互联网域名;
「完成账目草案」指目标集团公司截至完成日期的独立及综合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须按买方订明的格式、根据第3.4条及根据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经审计账目草案”具有第7.4.2条赋予的含义;
“2024财年审计账目草案”具有第7.4.1条赋予的含义;
“2025财年审计账目草案”具有第7.4.2条赋予的含义;
“报表草案”是指目标集团公司截至完成日期的报表,格式与附表8 C部分规定的格式一致,将根据第3.4条并根据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2024财年的盈利金额”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
“FY2025的盈利金额”具有第7.2条赋予的含义;
“赚取金额”具有第7.2条赋予的含义;
- 5 -
“EBITDA”是指,就一个期间而言,之前的净利润之和:
| (一) | 所得税; |
| (二) | 融资成本*; |
| (三) | 折旧和摊销; |
| (四) | 金融工具未实现损失; |
| (五) | 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咨询费和专家费用、费用、税收和/或相关利息、目标集团公司在完成日期之前因交易而向雇员支付的任何遣散费,但须经买方批准; |
| (六) | 任何其他非经常性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未入账负债等),须经买方批准; |
但扣除:
| (七) | 资产重估、减值或拨备导致的利润; |
| (八) | 金融工具的未实现公允价值收益;和 |
| (九) | 任何其他非经常性收入,须经买方批准; |
| * | 为免生疑问,上述财务费用应不包括目标集团公司发生的与供应商/客户融资费用相关的任何费用。 |
「 ECOM 」指ECOM Instruments GmbH;
“会徽诉讼”具有第9.6.2(a)条赋予的含义;
“员工留用奖金”具有第8条赋予的含义;
“担保权”是指任何债权、押记、抵押、担保、留置权、选择权、股权、出售权、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保留所有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任何种类的担保权益或任何具有类似担保任何人的义务效力的任何其他安排或协议;
“托管账户”具有第3.2.2条赋予的含义;
“预计净现金金额”具有条款3.2.2赋予的含义;
“预计营运资金金额”具有第3.2.1条赋予的含义;
“不包括的BHolding附属公司”指统称为(i)BHK及其附属公司(其中包括现有的中国实体和BORQS KK,一家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及(ii)BORQS Technologies USA,Inc,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6 -
“现有中国实体”指统称,(i)BORQS Beijing Ltd.(PROISI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Beijing)Co.,Ltd.)(“BBJ”),(ii)Beijing Big Cloud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Beijing Dayun Century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iii)BORQS Chongqing Ltd.(PROISI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Chongqing)Co.,Ltd.(“BCQ”),(iv)Beijing Big Cloud Century Technology Limited(Beijing Dayun Century Technology Co.,Ltd.)(“BC-Tech”),(v)BORQS Huzhou,Ltd.(PROISI Technology Development(Huzhou)Co.,
“FY2024账目确定日”是指根据第7.4条的规定商定或确定FY2024经审计的账目的日期;
“FY2024实际EBITDA”具有第7.1.1条赋予的含义;
“FY2024 Audited Accounts”具有第7.4.8(a)条赋予的含义;
“2025财年账目确定日”是指根据第7.4条的规定商定或确定2025财年经审计账目的日期;
“FY2025实际EBITDA”具有第7.2.1条赋予的含义;
“FY2025实际收入”具有第7.2.2条赋予的含义;
“FY2025经审计账目”具有第7.4.8(a)条赋予的含义;
“谷歌”是指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
“Google Licenses”具有附表4 A部分赋予的含义;
“SIAC”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资产」指由BHK持有的业务及资产,包括由BHK订立的合约,其名单及详情载于附表3及附表4第B部,建议作为重组的一部分由BHK转移予BTHK;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国际准则会计委员会颁布并不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直系亲属”是指(a)配偶;(b)父母;(c)子女,(d)女婿,(e)儿媳;(f)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的财产、信托、合伙企业和其他人;
- 7 -
“获弥偿人”具有第9.6.1条赋予的涵义;
“独立会计师”指买方可能确定的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任何一家;
「印度资产」指BIN持有的业务及资产,其名单及详情载于附表3及附表4第D部分;
“印度会计原则”是指在印度一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最佳做法和/或印度会计准则(如《公司(印度会计准则)规则2015》规定)或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或任何其他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会计原则或准则(如不时适用);
“印度外汇管制条例”指《1999年(印度)外汇管理法》,以及根据该法发布的任何规则、条例、通知、政策和通告;
「信息技术」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拥有、使用或许可的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软件(包括其所有源代码和对象代码版本,以任何和所有形式和媒体)、硬件和文档(包括规格、流程图、图表、业务规则、数据和数据库模型和结构以及编译说明);
“初始总对价”具有第3.1条赋予的含义;
“印度卢比”是指印度共和国法定货币印度卢比;
“知识产权”是指(a)专利、商标、服务标志、标识、起立、商号、外观设计权利、发明、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中对对象和源代码的权利)和精神权利、数据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地形权、实用新型、专有技术权利、商业秘密权、专有信息和其他专有材料权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已注册,包括申请和申请注册的权利,(b)现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于世界任何地方的与本定义(a)段中的那些具有同等或类似效力或性质的所有权利或形式的保护,以及(c)为过去、现在或将来侵犯任何上述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信息技术;
“Kadi仲裁”具有第9.6.2(a)条赋予的含义;
「关键员工」指目标集团公司的关键员工,即Hareesh Ramanna先生及根据第8.1条列出的员工;
“KMP”指以下主要管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陈石元拍先生、Anthony Chan先生和Dexter Fong先生;
「许可证」具有附表5第5.2段赋予的涵义;
- 8 -
“最后截止日期”指2025年4月18日或买方与卖方可能书面约定的更晚日期;
「管理账目」指由紧接2023年12月31日翌日起至管理账户日止期间,按买方订明的格式与目标集团公司有关的未经审核独立及综合管理账目;
“管理账户日”指2024年12月31日;
“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是指对(a)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业务、事务、运营、经营许可、知识产权、条件(财务或其他)、税务状况、关键人员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行为、情况或变化;(b)任何一方履行其义务或完成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的能力;或(c)任何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买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新中国实体”指新博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将作为重组的一部分从现有中国实体收购中国资产,详情载于附表1第D部分;
“指定银行签字人(ies)”具有第4.1.38条赋予的含义;
“非竞争方”是指卖方、被排除在外的Bholding子公司、KMP和关键员工中的每一个;
“不竞争契据”指每一非竞争方将以有利于SASKEN和买方(为其本身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的形式签署的不竞争契据,其形式大致载于附表9;
“通知”具有第15.1条赋予的含义;
“当事人”是指本协议的指定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许可受让人和法定遗产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其中任何一方;
「过往经审核账目」指卖方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协定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资产”指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将从现有中国实体转移至新中国实体的业务和资产,包括附表3所列业务和附表4 C部分所列资产;
- 9 -
“买方索赔”指买方根据交易文件或与交易文件有关的任何索赔,包括任何税务索赔;
“买方代理人”具有第11.8.1条赋予的含义;
“买方提名董事”具有附表6赋予的含义;
“高通”是指高通技术公司;
“高通许可”具有附表4第A部分赋予的含义;
“关联方”是指(a)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成员或股东或股权持有人(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但不包括任何目标集团公司);(b)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董事、KMP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成员或股东或股权持有人;(c)上述(a)和(b)项下列举的人员的关联公司;(d)根据适用法律,包括《2013年(印度)公司法》、《201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和适用的印度会计原则,被定义为关联方的人员;
“被解放方”具有第11.9条赋予的含义;
“相关中国雇员”具有附表4第C部分赋予的含义,即将被转移至新中国实体的现有中国实体的雇员,其名单和详情载于附表4第C部分,但须经买方同意作出任何变更;
「租赁协议」指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就租赁就业务所使用、须予使用或持有待使用的物业而订立的所有租赁协议,其详情载于附表4;
“重组”具有第5.4条赋予的含义;
「人民币」指人民币,为中国法定货币;
“留存现金”是指不少于1,500,000美元的现金,除营运资金外,将保留在业务中;
“三星仲裁”具有第9.6.2(a)条赋予的含义;
“Sasken”具有Recital(a)中赋予它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指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i)中国国家和地方对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怀孕福利和住房积累基金的缴款,以及,(ii)印度就业法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就业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a)所有酬金政策;(b)退休金基金/政策;(c)公积金;(d)任何家庭养老基金;或(e)特别津贴、房租津贴、休假旅行津贴、医疗津贴、教育津贴和任何其他奖金、奖励补偿、绩效奖励、现金津贴、雇员国家税收缴款、保险,休假兑现、加班,视情况而定;
- 10 -
「 STP单位」指BIN位于(i)Prestige Al-Kareem,4th Floor,No. 3,Edward Road,Civil Station,Corporation,Division No. 72,Bangalore 560052的处所;(ii)Prestige Al Kareem;2nd Floor;No. 3;Edward Road,Civil Station Corporation;Division No.72,Bangalore-560052;及(iii)Unit No. G-01A,G-01B,G-01C,G-01D,G-02-Ground Floor & Unit No. 101 & 102-First Level,Prestige Al-Kareem,No. 3,Edward Road,Civil Station,Corporation,Division No.72,Bangalore 560052;
“STPI”指印度软件技术园区;
“跨座期”是指产生纳税义务的包括但未在完成日结束的任何纳税期间;
“存续条款”是指[条款1(定义和解释)、4.3.2(不满足或放弃)、6.4.3(终止权)、12(保密)、13(费用)、14.1(继承人和受让人)、14.2(转让)、14.3(整个协议)、14.4(变更)、14.6(无效)、14.7(补救)、14.8(不放弃)、14.11(对应部分)、15(通知)、16(管辖法律和仲裁),错误!未找到参考来源。(加工剂)和17(第三方权利)】;
“目标集团公司”是指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的统称,重组后,BHolding及其附属公司将仅由BTHK、BIN和新中国实体组成;
“税”是指:
| (a) | 任何形式的税收和法定、政府、州、联邦、省、地方政府或市政收费、关税(包括印花税)、关税、缴款、征费、预扣税或负债,无论是否直接或间接,无论何时产生或征收,无论是否为香港、中国、开曼群岛、印度或世界任何地区,包括财产税、利得税、利息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薪俸税和其他类似的负债或缴款,以及一般应向香港、中国、开曼群岛的税收、海关或财政当局缴纳的任何税项、关税、征费或税率或任何金额,印度或世界任何地区; |
| (b) | 因税收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从源头支付、代扣代缴或扣除的任何税收或类似款项;和 |
| (c) | 与上述(a)或(b)项内的任何税项有关的任何罚款、罚款、附加费、利息、收费或成本,包括与任何未报告向个人或有关人士支付的任何收入和/或任何未告知可收取费用有关的任何罚款(不论任何目标集团公司是否须支付任何税项); |
「税务当局」指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国、印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开曼群岛)负责税务的任何当局;
「税务申索」指有关第9.6.2条的申索,附表5第4.4及7段的保证错误!未找到参考来源。并在税务赔偿契据下;
- 11 -
「税务弥偿契据」指卖方将签立有利于SASKEN及买方(为其本身及不时代表其附属公司)的税务弥偿契据,大致形式载于附表10或买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三方法”是指新加坡法律的《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
“第三方债权”具有第10.7条赋予的含义;
“产权或产能担保”是指卖方在第1款第1A款的担保错误!未找到参考来源。以及附表5第2.7段;
“交易”指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税务赔偿契据及竞业禁止契据、附表6所提述的文件、披露函件及与上述任何文件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预付金额”具有第3.3条赋予的含义;
“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保证」指附表5所列卖方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而「保证」指其中任何一项;
“预扣税额”指2,110,000美元,为(i)卖方根据第7号公告就出售Bholding销售股份有责任支付的税款的商定估计金额的总和(ii)买方根据第9.7.3条设想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的商定缓冲;
“营运资金”指在相关时间的总价值:
| (a) | 目标集团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贸易应收款项、存货、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为免生疑问,不包括目标集团公司之间的任何现金及任何公司间结余;减 |
| (b) | 目标集团公司的流动负债,包括贸易应付款项和应计费用,为免生疑问,不包括目标集团公司之间的任何债务和任何公司间余额。 |
| 1.2 | 立法的修改等 |
凡明示或默示提述规约或法定条文,均须解释为提述分别经修订或重新订立的规约或条文,或因其适用不时被其他条文(不论是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所修订,并须包括其为重新订立的任何规约或条文(不论是否经修改),以及根据有关规约或法定条文作出的任何命令、条例、文书或其他附属法例。凡有必要或在上下文中适当提及合并立法的章节,应解释为包括提及编制合并立法所依据的先前立法的章节。
- 12 -
| 1.3 | 条款、附表等 |
本协议中对条款、朗诵、附表和展品的引用是指本协议中的条款、朗诵和附表以及展品(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的朗诵会、日程安排和展品应被视为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 1.4 | 标题 |
插入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协议的构建。
| 1.5 | 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承诺 |
在本协议中,“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承诺”、“控股公司”、“母承诺”等表述应与其在《公司法》或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中各自定义的含义相同,视文意而定。
| 1.6 | 人员 |
对“人”的提法应包括法人团体、非法人协会和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 1.7 | 写作 |
对“书面”或“书面”的提及,应包括以清晰易懂和非短暂形式制作或复制文字的任何方法,但为免生疑问,不应包括电子邮件。
| 1.8 | 性别 |
提及一个性别(包括中性)应包括所有性别,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1.9 | 时间 |
凡提述一天的时间,均指香港时间或除非另有明示。
| 1.10 | 交易文件 |
除非出现相反的说明,否则本协议中对“交易文件”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的任何提及均为对该交易文件或经修订、更新、补充、延长、重述(无论从多大程度上以及是否更加繁重)或取代的其他协议或文书的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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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供应商的知识 |
凡任何陈述大意为卖方不知悉任何事项或情况,或为以“只要卖方知悉”、“据卖方所知”或任何类似表述为限定的陈述,则该陈述应被视为提及卖方知悉的情况,并应包括进一步陈述,表明其已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了适当和合理的查询。
| 1.12 | 营业日 |
凡根据本协议作出任何作为、事项或事情的日期为营业日以外的日期,则该等作为、事项或事情须于紧接其后的营业日作出。
| 1.13 | 构建某些参考文件 |
| 1.13.1 | 在解释本协议时: |
| (a) | 被称为ejusdem generis规则不适用,因此,由“其他”一词引入的一般词语不应因其前面有指明某一类行为、事项或事情的词语而被赋予限制性含义; |
| (b) | 概括性词语不得因其后面有拟被概括性词语所包含的特定实例而被赋予限制性含义; |
| (c) | 除另有规定外,凡提及日、月及年,分别指历日、历月及历年; |
| (d) | 对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或补充,或替换或更新,但不考虑违反本协议和/或该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补充、替换或更新; |
| (e) | “修正”一词,包括补充、修改、更替、替换或重新制定,“修正”应作相应解释; |
| (f) | 与任何单证有关的“约定形式”一语,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约定的、并由双方各自为识别目的草签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单证; |
| (g) | “直接”或“间接”等词语包括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安排,“直接”或“间接”具有相关含义。 |
| 1.13.2 | 本协议不得仅因该缔约方负责筹备而被解释为对该缔约方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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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买卖 |
| 2.1 | 出售及购买Bholding出售股份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应出售,而买方应购买或促使其关联公司购买Bholding销售股份,不附带任何负担,连同在完成日期及之后附加或累积(或未来可能附加)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在完成日期或之后宣布、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分派和利息或任何资本回报的权利。
| 2.2 | 执行日期的行动 |
| 2.2.1 | 在执行日,卖方应向买方交付一(1)份经核证的董事会/委员会会议(或卖方的其他相关理事机构)会议记录的真实副本,以批准其执行、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 |
| 2.2.2 | 在执行日,买方应向卖方交付其董事会批准其执行、交付、履行交易文件的决议的(1)份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
| 3. | 考虑 |
| 3.1 | 考虑 |
| 3.1.1 | 根据第7条所载的调整,买卖BHolding销售股份的初步总代价为40,000,000美元(“初步综合考虑”).各目标集团公司的初步总代价如下: |
| 目标集团公司 | 初始 聚合 考虑 (百万美元) |
|||
| Bholding | 0.2 | |||
| BTHK | 5.0 | |||
| BIN | 9.8 | |||
| 新中国实体 | 25.0 | |||
| 合计 | 40.0 | |||
| 3.1.2 | 在该等初步总代价中,待完成后,将分配2,500,000美元用于根据第8条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的现有雇员保留奖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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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预计营运资金金额及预计净现金金额的确定 |
不迟于完成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卖方须按附表8 B部所列表格拟备并向买方交付书面证明书,列明:
| 3.2.1 | 卖方对截至完成日的营运资金金额的善意估计,将根据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预计营运资金金额”);以及 |
| 3.2.2 | 卖方善意估计的金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等于截至完成日的现金总额减去截至完成日的债务总额,将根据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现金净额估计数”). |
| 3.3 | 前期金额 |
| 3.3.1 | 买方须在卖方遵守其根据第6.2条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或以买方与卖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卖方支付或促使支付金额(the "前期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
A = b – c – d – e – f – g
哪里:
| “A” | 是前期金额; | |
| “B” | 是初始总对价; | |
| “C” | (如留存现金超过预计净现金)为留存现金超过预计净现金的金额(如有)计算所得的总和; |
仅用于说明目的:
留存现金= 150万美元,预计净现金= 100万美元,则C = 150万美元-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 “D” | 为扣缴税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印度和中国的金额;[注:这与中国的第7号公告税务有关。完成后将从预付款中扣留一笔金额,将根据第9.7条予以解除] |
| “E” | 是员工保留奖金 |
| “F” | 是盈利金额;和 |
| “G” | 是BHolding应支付的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高通特许权使用费(估计为35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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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 在根据第6条已发生完成的情况下,在完成后的七十二(72)小时内,买方应采取合理步骤与银行启动付款程序,将预付款电汇至指定账户。买方须于其后向卖方确认,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付款证明。卖方应及时确认收到货款。 |
| 3.4 | 竣工后调整 |
| 3.4.1 | 完成后,双方同意遵守各自在附表8下关于编制完成账目的义务,并商定和/或确定实际净现金金额和实际营运资金金额。 |
| 3.4.2 | 在完成后,并在根据第3.4.1条和附表8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完成账目和报表后,如实际净现金金额少于估计净现金金额,卖方应在完成账目确定日起七(7)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或促使向买方支付与该差额相等的金额。卖方确认,在中国没有预扣税,如有必要为中国税务目的预扣任何金额,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证明文件。 |
| 3.4.3 | 在完成后,以及在根据第3.4.1条及附表8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完成账目及报表后,如实际营运资金金额少于估计营运资金金额,卖方须于完成账目确定日期起计七(7)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或安排向买方支付相等于该等差额的金额。 |
| 3.4.4 | 卖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起三十(30)日内支付前述不足金额,将导致收益金额被没收。 |
| 3.5 | 向指定账户支付的款项 |
| 3.5.1 | 卖方特此指示,买方根据本协议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第3条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此同意并承认,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此类款项应得到适当承认,并被视为令人满意地履行了买方对卖方的付款义务。 |
| 3.5.2 | 对于买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通过向指定账户转账(或以买方和卖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或安排支付的款项,应良好和完全履行买方在本协议下就所支付的特定金额承担的义务,买方不应对该金额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误用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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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应课税、扣除、关税、征费及扣缴的款项 |
买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金额均需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扣除、关税、征费和预扣税。为免生疑问,各方应对各自承担的部分税务责任负责。
| 4. | 条件 |
| 4.1 | 先决条件 |
[省略***]
| 4.2 | 满意责任 |
卖方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条件(第4.1.22条规定的条件除外)在本协议日期后尽快满足,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最后截止日期,并应提供买方满意的证据,证明每一项该等条件均已满足。
| 4.3 | 不满足或放弃 |
| 4.3.1 | 买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卖方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及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放弃第4.1条所载的任何条件。 |
| 4.3.2 | 如果条件在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未得到满足或豁免,本协议应自动失效,但前提是(a)尚存条款应在本协议失效后继续有效;(b)本协议的失效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在该失效之前应计的权利和责任。在所有其他此类情况下,除存续条款外,协议失效,不对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
| 5. | 待完成的行动 |
| 5.1 | 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
除买方以书面形式放弃其遵守外,并在遵守本协议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卖方应促使在完成之前:
| 5.1.1 | 各目标集团公司应开展其业务,其各管理层应在正常过程中开展各目标集团公司的业务,以保持该业务的持续经营; |
| 5.1.2 | 各目标集团公司须开展其业务,而管理层须按照各目标集团公司经营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法律、监管及行政规定开展各目标集团公司的业务; |
- 18 -
| 5.1.3 | 买方及其董事、主要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高级职员、雇员、顾问、顾问、承建商及代理人在收到卖方合理通知并征得卖方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后,在目标集团公司的适当监督和指导下,应获准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a)各目标集团公司的簿册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簿册和记录、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记录、法定登记册、租约、许可证、合同、应收款详情、税务记录,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和/或其主要管理层拥有或控制的与业务相关的合同、客户和供应商名单,连同复制权;及(b)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和/或其管理层使用的管理和房地; |
| 5.1.4 | 各目标集团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全各目标集团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的知识产权和商誉),并维持可能需要的足够保险范围,以满足业务要求和/或根据目标集团公司执行的合同;和 |
| 5.1.5 | 各目标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与当局的任何通信的副本。 |
| 5.2 | 对供应商的限制 |
待完成前,卖方向买方承诺,除买方书面放弃其遵守情况外,并在遵守本协议和交易文件规定的前提下:
| 5.2.1 | 在完成(a)对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和/与其客户、供应商、出租人、许可人或其他业务联营公司的关系不利;或(b)导致任何目标集团的任何客户、供应商、出租人、许可人或其他业务联营公司终止或对其与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现有合同安排作出不利修订之前,不得且应促使其管理层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导致任何遗漏; |
| 5.2.2 | 其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就任何合理地可能影响业务的行动,谘询各目标集团公司及其管理层,并促使各目标集团公司及其管理层谘询买方;并须提供并应促使目标集团公司及其管理层为此目的向买方提供其可能要求的资料; |
| 5.2.3 | 不得通过或促使通过相关目标集团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任何其他相关理事机构(或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任何其他相关理事机构)与本协议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任何决议。 |
- 19 -
| 5.3 | 对目标集团公司的限制 |
在不损害第5.1及5.2条的概括性的原则下,但须受制于本协议及交易文件的规定,卖方须促使各目标集团公司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就本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有关目标集团公司的管理及业务营运的所有重大事宜,与买方进行磋商,并在该期间内促使各目标集团公司自本协议日期起,除非为实施和遵守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而可能被要求,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应本着善意行事,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该同意):
| 5.3.1 | 发行或同意创设或发行任何股份、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或贷款资本,或授予或同意授予收购或转换为任何股份或贷款资本的任何选择权或权利,减少或赎回其任何股份或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买方在完成时获得目标集团公司低于本协议所设想的百分比权益的任何行动; |
| 5.3.2 | 合并、细分、转换及/或取消或更改其任何法定或已发行股本的权利; |
| 5.3.3 | 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对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已发行股份、证券和/或财产和资产设置任何固定或浮动押记、留置权或其他产权负担; |
| 5.3.4 | 更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同等的章程文件); |
| 5.3.5 | 更改或订立协议以更改其董事会或理事机构的组成,但非因死亡或; |
| 5.3.6 | 购买或赎回任何股份或为任何该等购买提供财务资助; |
| 5.3.7 | 对其业务的性质、范围或组织作出任何改变或处置其全部业务承诺或财产或其实质部分; |
| 5.3.8 | 为税务目的更改目标集团公司的名称或更改目标集团公司的住所; |
| 5.3.9 | 收购或成立任何附属公司或收购任何人的任何股份或作出任何资本投资或收购任何其他人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业务承诺、资产或业务或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任何合营或合伙; |
| 5.3.10 | 就任何重大资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收购或采取任何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性质的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为公平对价的情况除外; |
- 20 -
| 5.3.11 | 购买、租赁或承担对任何不动产的占有或就目前持有的任何不动产授予任何租赁或第三方权利; |
| 5.3.12 | 允许任何知识产权、其许可、许可、管理局授予的批准失效或产生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产权负担,或做任何会取消或使任何这些许可、许可或批准无效或无效的事情; |
| 5.3.13 | 订立任何合约或招致任何涉及任何资本开支的承诺; |
| 5.3.14 | 产生不能在三个月或更短时间内随时无偿终止或不在正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承诺; |
| 5.3.15 | 产生任何借款或产生任何债务; |
| 5.3.16 | 除适用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雇佣合同条款规定外,对任何雇员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养老金和其他福利)作出任何修改,向任何该等人或其任何受抚养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无偿付款或福利,或解雇任何雇员(因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有充分理由除外)或聘用或任命任何额外雇员; |
| 5.3.17 | 目标集团公司采纳或修订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该计划下任何其他类似计划的条款; |
| 5.3.18 | 收购或同意收购或处置或同意处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
| 5.3.19 | 订立任何担保、赔偿或其他协议,以确保第三方的任何义务或对任何相关目标集团公司的资产或承诺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
| 5.3.20 | 订立或修订任何保险合同(除非以与于本协议日期生效的保险合同实质上相似的条款续期),未按照有关保险单的规定通知任何保险索赔或低于索赔金额解决任何该等索赔; |
| 5.3.21 | 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人的任何股份、股份或贷款资本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证券或股权; |
| 5.3.22 | 向股东宣派、授权、作出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不论以现金、股票或实物形式); |
| 5.3.23 | 对任何相关目标集团公司的会计惯例或政策作出任何更改; |
| 5.3.24 | 委任或作出目标集团公司法定核数师的任何变动; |
- 21 -
| 5.3.25 | 启动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或组成或解决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或任何诉讼,要求或争议或放弃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权利; |
| 5.3.26 | 作出或同意作出日常业务过程以外的任何付款; |
| 5.3.27 | 就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清盘或委任管理人、行政接收、接收、清盘人或类似人员,或增加或减少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股份或注册资本,通过任何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
| 5.3.28 | 解除、解除或复合任何责任或索赔; |
| 5.3.29 | 任何有关目标集团公司各股份上市的决定; |
| 5.3.30 | 作出或同意向卖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关联方作出任何付款; |
| 5.3.31 | 与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任何关联方订立、修订或终止任何合同或安排;或 |
| 5.3.32 | 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业务有关的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和/或其主要管理层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簿册、记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簿册和记录、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记录、法定登记册、租约、许可证、合同、应收账款详情、税务记录、合同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名单。 |
| 5.4 | 重组 |
在完成前,卖方应促使重组(“重组”)的以下步骤完成:
| 5.4.1 | 组建新的中国实体:新的中国实体应已在中国正式成立,将由Bholding全资拥有; |
| 5.4.2 | 现有实体的处置:BHolding应已妥为处置在被排除的BHolding子公司中的所有权益(股权或其他); |
| 5.4.3 | 在中国的资产转让:中国资产应从现有中国实体适当转移至新的中国实体,包括在完成日生效的美国注册专利。 |
| 5.4.4 | 香港资产转移:截至完成日期,香港资产须已由BHK过户至BTHK;及 |
| 5.4.5 | 合同从Bholding转移至BTHK:BHolding订立的所有现有商业合同应已从BHolding正式转移至BTHK,自完成日期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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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就业 |
| 5.5.1 | 在完成前,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相关中国雇员终止其与相关现有中国实体或任何第三方的当前雇佣关系,并在形式和实质上与新的中国实体签署买方满意并将于完成日期生效的雇佣协议。 |
| 5.5.2 |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证据,证明每名相关中国雇员将在完成日期按中国法规的要求由新中国实体维持的雇员补偿保险承保。 |
| 5.6 | 限制范围 |
卖方确认并同意,在违反限制将对目标集团公司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本条款第5条中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参与业务的其他实体,如同本条款中对“目标集团公司”的任何提及也是对该其他实体的提及一样。
| 6. | 完成 |
| 6.1 | 日期和地点 |
完成工作应在完成日期进行,届时将发生本第6条所述的所有(但不是仅有部分)事件。
| 6.2 | 供应商的义务 |
于完成时,卖方须向买方交付附表6所列的项目及文件(每项的形式及实质均令买方满意),并遵守其根据第3.3.2条所承担的义务。
| 6.3 | 买方的义务 |
于完成时,买方须向卖方交付附表6所列的项目及文件(每一项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均令卖方满意),而卖方须遵守其根据第6.2条的规定交付项目及文件的义务,而买方须遵守其根据第3.3.2条所承担的义务。
| 6.4 | 终止权 |
如果卖方在完成日期之前或在完成日期之前未完全遵守本条第6款的前述规定,买方有权(除了且在不影响买方可利用的所有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在该日期送达的书面通知向卖方:
| 6.4.1 | 在考虑到已发生的违约情况下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影响完成; |
| 6.4.2 | 订定一个新的完成日期(即不迟于约定完成日期后五(5)个工作日的日期),在此情况下,本条第6.4款的前述规定应适用于如此推迟的完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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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 | 选择终止本协议,据此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停止生效,但前提是(i)尚存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ii)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在此种终止之前应计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
| 7. | 盈利金额及其调整 |
[省略***]
| 8. | 员工留用奖金 |
[省略***]
| 9. | 保证、赔偿及承诺 |
| 9.1 | 真实准确 |
卖方向买方及与买方作出声明、保证及承诺,在符合及/或受有关事项所规限的情况下,在披露函件及/或保证中具体载列的本协议条款中充分、公平及具体披露:
| 9.1.1 | 每一份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方面的误导;和 |
| 9.1.2 | 每一份保证在完成时应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在任何方面都不会产生误导,就好像它们在完成时再次给予一样。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披露函不应限定任何所有权或能力保证或限制与任何所有权或能力保证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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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Reliance |
卖方承认买方已根据保证订立本协议,并已受其诱导订立本协议。
| 9.3 | 独立独立 |
每一项保证应是独立和独立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因参考或推断本协议的任何其他保证或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
| 9.4 | 买方知识 |
没有任何有关买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及关联方或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知悉(实际或推定)的目标集团公司或卖方的信息,也没有由上述人员或代表进行调查或买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及关联方或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将损害买方根据保证或任何交易文件的任何其他规定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旨在减少任何可收回的金额。
| 9.5 | 作为或不作为 |
卖方应促使(除非为使本协议生效或经事先书面同意或应买方书面请求而可能需要)其或任何目标集团公司或参与附表3所定业务的任何其他实体均不得在完成前作出、允许或促使任何可能在任何重大方面构成违反任何保证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这些作为或不作为是在完成前或在完成前的任何时间给予的,或将使任何保证不真实,如果给出的结果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
| 9.6 | 赔偿 |
| 9.6.1 | 卖方与买方、其联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继任者及许可受让人及各目标集团公司(各自为“获弥偿人")就获弥偿人士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因以下情况而可能承受、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向该等人士作出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 |
| (a) | 任何违反任何保证的行为; |
| (b) | 任何违反或不履行卖方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须履行的任何契诺或义务;或 |
| (c) | 卖方及/或任何目标集团公司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业务及/或交易进行的任何欺诈、故意不当行为及/或重大疏忽。 |
| 9.6.2 | [省略***] |
| 9.6.3 | 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本条款9.6可由每名获弥偿人根据适用法律对任何卖方强制执行。本条款9.6的条文可由卖方与买方协议更改或终止(买方亦可在未经任何其他获弥偿人同意下,全部或部分解除或妥协与本条款9.6所设想的权利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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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税 |
| 9.7.1 | 卖方须就重组及/或转让开曼资产、香港资产、中国资产及印度资产,以及出售Bholding销售股份而承担其任何一方及目标集团公司可能须缴付的所有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适用)),不论该等税项是在完成前或完成后产生。 |
| 9.7.2 | 在不损害第9.7.1条规定的概括性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将扣缴税款金额转入设在新加坡的代管银行账户,由卖方和买方共同经营(“托管账户”),自完成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根据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最终裁定,卖方可就出售Bholding销售份额直接向税务机关使用扣缴金额就卖方根据第7号公告应承担的税款的支付进行征税: |
| (a) | 卖方承诺自费编制第7号公告和第7号公告要求的申报材料和免税申请材料(包括针对新中国实体),并至少在提交给税务机关之日前七天将该等材料提供给买方供其审查和批准,并善意考虑买方要求的对该等材料的任何变更; |
| (b) | 卖方应提交第7号公告和豁免申请所要求的材料,包括为新的中国实体,(“第7号通报提交")在本协议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与相关税务机关协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协议日期后十(10)个工作日的日期(以及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提交第7号公告呈件的日期)第7号通报提交日期”); |
| (c) | 卖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向相关税务机关索取第7号公告提交的备案收据或证明第7号公告提交的证据(如已盖章的第7号公告提交的副本),并应将该收据或证据的副本提供给买方代表(如有)。卖方还应在适用范围内提供与第7号通报提交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提交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加贴的纳税申报表、确认收据及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函件、存款单、付款收据和凭证; |
| (d) | 在须就间接出售于中国成立的目标集团公司支付任何税款的范围内,卖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该等税款,而卖方须在作出该等付款后三(3)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提供该等付款的证据。如卖方从相关税务机关的银行收到付款已收到的证据,卖方应在三(3)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提供该证据的副本; |
- 26 -
| (e) | 如无此种税款到期应缴,且收到税务机关的任何大意为此的书面确认,卖方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书面确认后三(3)个营业日内提供税务机关的此种书面确认; |
| (f) | 供应商应全权负责提供相关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信息、文件、回复以及与相关税务机关的联络、查询和最终结案。 |
| 9.7.3 | 如卖方未能遵守第9.7.2(d)条的规定,买方可选择(i)向有关税务机关支付或促使向其支付任何部分或全部预扣税额及/或(ii)就买方因该等未履行而招致的任何成本(如有的话)作出补偿,方法是从预扣税额中扣除该等罚款及成本,及该等付款及扣除(如适用)须良好及完全履行买方就支付相同金额的初始总代价而对卖方承担的义务。买方应在向相关税务机关支付款项的10个营业日内,通过从托管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或安排支付扣除上述款项和/或补偿后的任何预扣税款余额。此外,如向有关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超过买方按要求向有关税务机关支付的扣缴税款金额,卖方应在向卖方作出暗示之日起的未来7(7)个营业日内向买方偿还该款项。 |
| 9.7.4 | 在不损害第9.7.3条的原则下,买方应通过从托管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或安排支付预扣税额如下: |
| (a) | 税务机关确认按照7号公告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税款的,卖方应当已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该税款,并应当已向买方提供缴纳该税款的证据。卖方应通过提供税务机关解除所有责任的证据以使买方满意的方式,寻求买方批准从预扣税额(如有)中转移余额资金;或 |
| (b) | 税务机关根据7号公告或其他适用法律确认无需缴纳税款,且卖方应已向买方提供该确认证据的,在收到该确认证据令买方满意的10个营业日内解除预扣税款,但无需向买方支付其他应缴款项;或者 |
- 27 -
| (c) | 截至2026年3月31日,相关税务机关未提供第7号通报提交日反馈意见的,各方应本着诚意进行讨论,约定托管账户预扣税款金额的解除期限。 |
| 10. | 卖方赔偿责任的限制及债权的进行 |
| 10.1 | 潜在索偿的通知 |
如果买方知悉任何可能引起买方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则卖方不应就此承担责任,除非买方在知悉该事项或情况后45个营业日内向卖方发出通知,并以合理的细节列出买方可获得的合理必要信息,以使卖方能够评估该事项或情况。
| 10.2 | 买方索赔的时限 |
在不损害第10.1条的原则下,除非买方向卖方发出买方索偿通知,指明第10.1条所列事项,否则卖方无须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就任何买方索偿承担法律责任,由
| (a) | 就除违反所有权或能力保证的索赔和税务索赔以外的所有买方索赔而言,日期不迟于完成日期后36个月; |
| (b) | 就违反税务申索的申索而言,日期不迟于完成日期起计七年;及 |
| (c) | 对于违反所有权或能力保证的索赔,对于何时可以提出此种索赔没有时间限制。 |
本条款10.2规定的期限对在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的任何买方索赔通知不产生影响。
| 10.3 | 程序开始 |
卖方对任何买方索赔的赔偿责任应绝对终止和终止(如果该买方索赔先前未得到满足、解决或撤回),除非在每种情况下,在根据第10.1条向卖方送达该买方索赔通知后的12个月内,已就该买方索赔启动仲裁程序,为此目的,除非这些程序已适当发出并有效送达卖方,否则不应被视为已启动。
| 10.4 | 个人最低购买者索赔 |
卖方不应根据任何交易文件就任何单个买方索赔(或由基本相同的事实或情况引起的一系列买方索赔)承担责任,除非并直至就任何此类买方索赔或一系列此类买方索赔承担的责任超过1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对此类买方索赔或买方索赔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超出部分。
- 28 -
| 10.5 | 索赔桶 |
卖方不应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就任何买方索赔或买方索赔承担责任,除非且直至卖方就任何买方索赔或买方索赔承担的责任总额超过5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对此类买方索赔或买方索赔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超出部分。
| 10.6 | 最高赔偿责任 |
在不违反第10.13条的情况下,卖方就所有买方债权承担的最高合计责任(包括任何成本、费用和其他责任)应限于买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对价的100%。
| 10.7 | 第三方债权的进行 |
如果可能引起买方索赔的事项或情况是由第三方(包括任何当局或任何税务当局)提出的索赔或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致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索赔”),则买方应:
| (a) |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卖方发出第三方债权的书面通知,在知悉该第三方债权后合理详细地指明第三方债权的重要方面; |
| (b) | 为调查该事项及使卖方能够采取第10.7(f)条所述行动的目的,向卖方及其顾问提供对处所和人员以及目标集团公司或买方权力或控制范围内的相关资产、文件及簿册和记录的合理访问权限; |
| (c) | 准许卖方(自费)复制第10.7(b)条所指的文件或簿册及纪录; |
| (d) | 不停止为第三方索赔辩护或就此类第三方索赔作出任何责任承认,并确保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此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不得妥协、处置或解决第三方索赔; |
| (e) | 就任何此类第三方索赔的进展和任何第三方索赔的抗辩向卖方保持合理的信息,并在收到或发送此类通信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供与此类索赔有关的所有通信的副本,并以其他方式将此类第三方索赔的进展情况向卖方保持合理的信息; |
| (f) | 与卖方协商并采取卖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行动,以避免、抵制、争议、上诉、妥协、补救或抗辩第三方索赔为基础,卖方应按要求赔偿买方因应卖方请求采取的行动而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费用;和 |
| (g) | 如果买方同意,允许卖方自费接管第三方索赔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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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完成后产生的事项 |
卖方不应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就任何事项、作为、不作为或情况(或其任何组合)承担责任,包括某一事项或情况的恶化以及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买方索赔,但如果不是因为任何以下情况,则不会发生同样的情况:
| (a) | 根据和遵守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在完成时或完成后应买方或其关联机构的书面请求或书面批准以其他方式作出或未作出的事项或事情; |
| (b) | 买方或其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所有权继承人在完成时或之后的作为、不作为或交易,除非该等作为、不作为或交易(i)源于卖方在完成前的行为或发出的任何请求或指示,导致完成后的赔偿责任和/或(ii)为在完成前补救或遵守违约的适用法律的目的是必要或可取的; |
| (c) | 买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欺诈、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 |
| (d) | 买方或买方的董事、雇员、代理人或关联公司在完成后与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承认或责任、协议、和解或妥协,在每种情况下均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 |
| (e) | 买方未能采取买方能够采取的任何合理行动以避免或减轻任何损失; |
| (f) | 于完成后引入或生效的买方或任何目标集团公司的会计或税务政策、基准或惯例的变更; |
| (g) | 通过或在完成后变更任何主管当局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条例、标准、守则、指导说明、政策或行政惯例,包括任何税率的提高或任何征税或任何撤销在完成时实际上(或预期)并不有效的税务减免;和 |
| (h) | 在完成任何普遍接受的解释或适用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条例、标准、守则、指导说明或判例后的变更。 |
| 10.9 | 减轻损失 |
买方应促使其采取其能够采取的合理步骤,以避免或减轻任何买方索赔或在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可能引起或增加卖方就任何买方索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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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 从第三方收回的款项 |
| 10.10.1 | 如果买方索赔所涉及的损失以其他方式得到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得到全额赔偿而不给买方造成损失,则卖方不对任何买方索赔承担责任。 |
| 10.10.2 | 买方或任何目标集团公司从第三方收回的任何金额(减去为收回该金额而产生的任何合理的自付费用)将减少买方索赔金额的等值金额。 |
| 10.11 | 没有双重恢复 |
买方不得就任何一项短缺、损失、损坏、不足、违约或其他一组情况导致一项或多项买方索赔而多次获得损害赔偿或获得付款、补偿或恢复原状。
| 10.12 | 商贩调查 |
就根据第10.1条通知的任何事项或情况以及可能引起买方索赔的任何其他事项或情况而言,买方应并应确保各目标集团公司将:
| (a) | 允许卖方及其会计、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调查据称引起买方索赔的事项或情况,以及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就此类买方索赔支付任何金额; |
| (b) | 向卖方披露买方知悉的与该事项或情况有关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并应在获得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给予所有此类信息和协助,包括访问设备、场所和人员,以及要求、检查、复印或拍摄任何资产、账目、文件和记录的权利,这是卖方或其会计、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可能合理要求的;和 |
| (c) | 保存与可能引起买方索赔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文件、信息、簿册和记录、通信、账目和其他信息。 |
| 10.13 | 一般 |
本条第9.7.4(c)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具有限制或限制卖方就因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或故意不当行为或故意失责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买方索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效力。
- 31 -
| 11. | 完成后契约 |
| 11.1 | 关键员工 |
卖方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每位关键员工继续在业务中履行其当前角色(或这些关键员工与买方可能商定的任何额外或其他角色),除非因健康状况不佳或丧失工作能力而阻止。
| 11.2 | 与谷歌许可证和高通许可证相关的支持 |
完成后,卖方应提供并应促使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和KMP提供买方可能需要的合理支持和协助,以(a)在目标集团公司的日常和通常业务过程中继续履行高通许可证和Google许可证,以及(b)将Google许可证和高通许可证从目标集团公司转让给买方提名的另一家公司。
| 11.3 | 与Unifortune Supply Chain Co.,Ltd.签订新框架协议 |
卖方应支持目标集团公司促使供应链公司和其他供应商与新的中国实体订立新的框架协议,并应向买方提供证据。
| 11.4 | 中国商标 |
完成后15个日历日内,卖方应在《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延续期限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买方提供2024年9月到期的四项中国商标(注册号:1232531、12325377、12325438、12325512)延续申请的提交证明。卖方须于有关中国商标续期完成后,向买方提供有关中国商标的续期证明。
| 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
在完成后15个日历日内,卖方应促使新的中国实体按照适用法律为所有相关中国雇员进行正式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卖方应提供证据,使买方对此种登记和付款感到满意。
| 11.6 | 与M-KOPA的协议 |
于完成后15个日历日内,卖方应促使M-Kopa同意BTHK作为新供应商以代替BHK。卖方应提供证据,使买方对此种同意感到满意。
| 11.7 | 支付给高通的特许权使用费 |
卖方同意根据高通与BHolding之间的协议,向买方支付或促使向买方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发票、要求、低于报告的销售额、不正确的售价、无依据的扣除、不正确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审计成本等,直至完成日期。
- 32 -
| 11.8 | 与BIN相关的完成后行动/暗示: |
| 11.8.1 | 卖方应促使BIN进行所有相关备案,以记录转让BHK持有的BIN股份以有利于Rajiv C. Mody先生(或买方可能提名的其他人)作为买方的代名人(“买方提名人”),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 |
| 11.8.2 | 供应商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合作,以使BIN能够在完成日期后的15天内采取以下行动: |
| (a) | 就辞任董事的辞职及委任买方提名董事为BIN的董事向公司司法注册处处长提交表格DIR-12; |
| (b) | 更新BIN就其STP单位获得的过期注册暨会员证书(即验证出口商处理在印度政府授权的机构/组织注册的产品的证书); |
| (c) | 就BIN因交易而导致的持股变动向服务出口促进委员会提供提示; |
| (d) | 在完成后向STPI当局提供关于BIN修订后持股情况的详细信息; |
| (e) | 根据适用法律,就BIN在其货物和服务税(GST)登记证书中的法定名称、章程、董事和地址的任何变更(如适用)向适用当局提供提示。 |
| 11.8.3 | 自完成之日起30天内,各方应促使BIN制定、采用和实施全面的多样性、公平和包容性(DEI)政策。该政策应旨在营造包容性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多元化劳动力的平等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所有性别的个人、跨性别者以及其他代表性不足或边缘化的群体。 |
| 11.8.4 | BHOLDing和BHK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支持和合作,以使BIN能够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就交易完成后的任何变更(如有)向规定的主管部门告知: |
# |
详情 | 主管机关名称 | 恐吓详情 |
时间线 | ||||
| 1 | 进口商-出口商代码 | 印度政府商业和工业部 | 章程变更、持股变动、实体名称或地址变更 | 自完成日期起计15天 | ||||
| 2 | 1952年《雇员公积金和杂项规定法》登记 | 职工公积金组织 | 变更所有人、董事、经理人、对机构事务具有最终控制权的任何其他人或登记时提供的详情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人。 | 自完成日期起计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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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供应商发布 |
卖方代表其本身并代表其每一关联公司和关联方,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a)解除并永久解除各相关目标集团公司及其所有高级职员、董事、雇员、股东和受让人(“解除方”)的任何和所有诉讼、诉讼、要求、权利、索赔、权利、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和产权的因由或所有因由,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规、侵权或其他已知或未知,无论是应计、潜在的、早期的、清算的、或有的或实际的,就完成时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任何被解除方赔偿或偿还的所有权利,不论是否已主张或很可能已主张,而他们中的任何一方现在已针对或曾经针对或以后可能针对任何被解除方提出,及(b)契诺不就任何该等法律责任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或要求,或对其中任何一方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或采取或不采取任何将或可能导致其中任何一方产生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成本或开支或必须代表卖方或其关联公司及相关方承担任何义务的任何行动。
| 12. | 保密 |
| 12.1 | 机密资料 |
各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承诺,其应视为严格保密,并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顾问将其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而收到或获得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口头、图形、书面或电子形式)视为严格保密(“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12.1.1 | 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标的有关的信息; |
| 12.1.2 | 与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存在及其目的有关的信息; |
- 34 -
| 12.1.3 | 与导致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谈判有关的信息,包括与本协议日期之后双方之间的任何谈判和通信有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信息;和 |
| 12.1.4 | 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由买方在其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向其提供或汇编的与目标集团公司及其各自业务有关的信息,条件是买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完成时及之后就本子条款12.1.4中提及的信息不受本条款12.1的约束。 |
每一方不应也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顾问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自身业务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 12.2 | 退回机密资料 |
| 12.2.1 | 如本协议终止,并应作为任何机密信息披露方的任何一方的要求(每一方,一个“披露方”)向作为此类保密信息接收方的另一方(每一“接收方”),(a)接收方管有的机密资料的所有实物副本应在披露方提出要求后五(5)个营业日内退还披露方;(b)机密资料的所有电子副本应从相关计算机或电子存储设施或包含机密资料的其他存储设备中删除,适用不低于在处置相关存储设备时适用的严格擦盘程序如果之前包含接收方自己的机密信息,接收方的授权代表应向披露方书面证明已在披露方提出请求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这样做;以及(c)在为遵守任何法律、监管、行业标准或内部记录保存义务而要求保留任何机密信息的范围内,则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将继续适用于此。 |
| 12.3 | 排除 |
第12.1条所载的限制不得适用,以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前提是:
| 12.3.1 | 法律或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管理局根据各方或其各自控股公司所遵守的规则要求披露或使用; |
| 12.3.2 | 该披露由一方为与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有关的目的向其关联公司或其或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作出,其条款为此类关联公司或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承诺就此类信息遵守第12.1条的规定,就好像他们是本协议或任何此类其他交易文件的一方一样; |
- 35 -
| 12.3.3 | 信息公开(违反本协议除外); |
| 12.3.4 | 另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或使用;或 |
| 12.3.5 | 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引起的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目的而要求披露或使用, |
始终规定,在根据第12.3.1条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之前,有关缔约方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迅速将此种要求通知其他缔约方,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其他缔约方协商,并在遵守此种要求之前适当考虑其合理要求。
| 12.4 | 卖方同意并确认,由于买方是一家公众公司的附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证券在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买方的任何信息可被视为重大非公开信息。任何未经授权披露买方母公司证券中的机密信息、交易或建议的行为都可能违反印度适用的证券法,卖方确认应对任何此类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 13. | 成本 |
| 13.1 | 成本和费用 |
除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明文规定外,各方应自行支付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谈判、准备、执行和执行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相关的费用(包括税款)。
| 13.2 | 印花税 |
| 13.2.1 | 根据适用法律就签立本协议及卖方向买方(或其代名人)(如适用)出售Bholding销售份额而须缴付的任何印花税,须由卖方及买方按相等比例承担。 |
| 13.2.2 | 卖方承诺向买方作出赔偿,使买方免受因卖方延迟或未能支付其所占印花税份额和/或提供买方和/或有关当局就本协议(如适用)所设想的Bholding销售份额转让的印花税裁决可能要求的文件、确认书或资料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因延迟盖章而产生的罚款。 |
| 14. | 一般 |
| 14.1 | 继任者和受让人 |
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许可受让人和法定遗产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并为其利益授权。
- 36 -
| 14.2 | 转让 |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任何权利和/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买方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其任何关联公司,而无需另一方同意。
| 14.3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连同其他交易文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应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 14.4 | 变异 |
除非以书面作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不生效。
| 14.5 | 协议在完成后继续存在 |
保证和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在完成后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它们规定了在完成时已完全履行的义务)。
| 14.6 | 无效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一部分应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被任何有管辖权的当局或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该等条款的部分,所有这些均应保持完全有效。
| 14.7 | 补救措施 |
卖方和买方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应是累积性的,应是对其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且在不影响其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并且,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不应消除其因违反本协议而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的权利),且任何行使或未行使该权利均不构成其对任何该等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
| 14.8 | 不放弃 |
任何卖方或买方未就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以及在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时未有任何延迟或暂缓,均应作为放弃该权利或补救措施而运作。
| 14.9 | 进一步保证 |
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每一缔约方均应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其合法或合同有权这样做的范围内)促使任何必要的第三方为给予这些缔约方本协议的全部利益和规定而执行其他缔约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和行为和事情。
- 37 -
| 14.10 | 精华时间 |
时间应是本协议的实质内容,无论是关于提及的任何日期、时间和期限,还是关于根据本协议或通过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可以替代它们的任何日期、时间和期限。
| 14.11 | 对口单位 |
本协议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执行,也可以由双方在不同的对应方上执行,但在每一方至少执行了一个对应方且每一个这样的对应方应构成本协议的正本之前,本协议不得生效,但所有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递送本契据的对应方,应当是有效的递送方式。
| 14.12 | 特定履行的同意 |
各缔约方均承认并同意,如果其违反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损害赔偿可能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应有权通过强制令、特定履行的命令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衡平法救济寻求补救。因此,如果非违约方应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以强制执行本协议的规定,则被提起此类诉讼或程序的违约方在此放弃其中关于非违约方在法律上拥有充分补救的任何索赔或抗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15. | 通告 |
| 15.1 | 表格及地址 |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英文书面形式(“通知”),如果交付或发送,则应充分给予或送达:
| 15.1.1 | 在供应商的情况下,以: |
| 地址: | 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7号传奇大厦21楼B室 |
| 电子邮件: | pat.chan@borqs.com |
| 关注: | Pat Sek Yuen Chan先生 |
| 15.1.2 | 就买方而言,以: |
| 地址: | [省略***] |
| 电子邮件: | [省略***] |
| 关注: | Deepak H V先生,法律主管 |
或(在每种情况下)发送至相关缔约方根据本第15条以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的其他地址或电子邮件。
- 38 -
| 15.2 | 交付 |
除非有证据表明较早收到,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发出通知:
| 15.2.1 | 亲自送达,当留在第15.1条所指的地址时; |
| 15.2.2 | 以预付挂号邮递或快递寄出,寄出后三(3)个工作日(如以航空邮件寄出,则为五(5)个工作日);及 |
| 15.2.3 |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在收件人的服务器生成接收通知时发送,如果不是这样生成的,则在发送到收件人的服务器时发送。 |
| 16. | 管辖法律和仲裁 |
| 16.1 | 管治法 |
本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应根据新加坡法律解释。
| 16.2 | 仲裁 |
| 16.2.1 | 因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每项,a“争议”)参照执行,并按照本条款第16.2条的规定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
| 16.2.2 |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最终解决(“SIAC”)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规则”)目前有效,哪些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 |
| 16.2.3 | 仲裁地为新加坡。 |
| 16.2.4 | 审裁处应由1名仲裁员组成。 |
| 16.2.5 | 仲裁语言应为英文。 |
| 16.2.6 | 就根据1994年《国际仲裁法》在新加坡启动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法院程序而言,双方同意(a)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启动此类程序;(b)无论如何,此类程序应由SICC进行审理和裁决。 |
| 16.2.7 | 审裁处的任何裁决应以书面作出,自作出之日起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承诺毫不拖延地进行授标。 |
- 39 -
| 16.2.8 | 上述情况不妨碍任何一方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临时救济或临时保全命令。向法院提出的任何此种申请不应表明有意以任何方式与本条第16.2款规定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不一致。 |
| 17. | 加工剂 |
| 17.1 | 各缔约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以下指定缔约方作为其代理人,以代表其接收和确认在新加坡和包括印度在内的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送达的任何令状、索赔、传唤、命令、判决、通知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如果该代理人(或其继任者)不再为此目的担任代理人,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在新加坡和包括印度在内的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指定一名继任代理人,并通知其他各方。每一缔约方同意,任何法律程序如按此处提及的地址或该代理人可能已通知其他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地址交付给其代理人,则应向其充分送达。 |
| 17.2 | 卖方在此承诺于完成日期起计5(5)个营业日内在新加坡指定一名如前所述的代理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该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并遵守本条款第17条的规定。 |
| 18. | 第三方权利 |
| 18.1 | 除非在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非当事人的人无权根据第三方行为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或享受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
| 18.2 | 尽管有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任何时候解除或更改本协议都不需要任何非缔约方的人的同意。 |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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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在何处签署本协议。
| 供应商 | |||
| 由Pat Sek Yuen Chan签署 | ) | ||
| 代表 | ) | ||
| BORQS技术公司 | ) | ||
| ) | |||
| ) | |||
| 在有: | ) | ||
| ) | |||
| /s/Anthony Chan | /s/Hareesh Ramanna | |||
| 证人签名 | 证人签名 | |||
| 姓名: | 陈安东尼 | 姓名: | Hareesh Ramanna | |
| 地址: | 东风KASO 3层318套房, | 地址: | 播思科技印度PVT有限公司 | |
| 朝阳区东风北桥, | 威望Al-Kareem, | |||
| 中国北京100016 | 3,Edward Road,Bangalore-560052,India | |||
| 购买者 | |||
| ) | |||
| 由Rajiv C Mody签署 | ) | ||
| 代表 | ) | ||
| 萨斯肯设计解决方案PTE有限公司。 | ) | ||
| ) | |||
| 在有: | ) | ||
| ) | |||
| /s/Shyam Das | ||
| 证人签名 | ||
| 姓名: | 夏姆·达斯 | |
| 地址: | [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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