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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7.1 13 ea026982801ex97-1 _ graphjet.htm 追回政策

附件 97.1

 

GRAPHJET技术

高管薪酬追回政策

 

通过日期:2024年3月14日

 

一、定义术语。

 

就本政策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适用期间”指以下较早者之前的三个已完成的财政年度:(i)董事会、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授权采取此类行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日期,如果董事会不需要采取行动,则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美国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公司需要对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编制会计重述;或(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编制重述的日期。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委员会”是指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

 

“公司”意为GraphJet Technology。

 

“被覆盖的执行官”是指公司的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官。

 

“生效日期”是指该政策获得委员会通过的日期。

 

“股权激励补偿”指根据任何公司计划或协议授予、归属或应计的任何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长期激励计划单位或其他类似奖励,并在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实现财务报告措施后全部或部分支付给涵盖的执行官。

 

“执行官”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1(d)条所定义的高管。

 

“高管薪酬安排”是指公司在本政策通过之日或之后通过激励薪酬对涵盖的高管进行补偿的任何计划或协议。

 

“财务报告计量”是指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包括“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计量,例如收益发布中出现的计量)确定和列报的计量,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该计量的任何计量。财务报告措施的例子包括基于以下方面的措施:收入、净收入、营业收入、财务比率、EBITDA、流动性措施、回报措施(如资产回报率)以及一个或多个分部的盈利能力。股价和股东总回报(“TSR”)也是财务报告措施。

 

 

 

“不可行”指,在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正常的正当程序审查并采取《交易法》第10D-1条规则和任何适用的交易所上市标准要求的所有步骤后,委员会认定追回奖励补偿是不可行的,因为:(i)已确定公司将支付给第三方以协助追回奖励补偿的直接费用将超过应追回的金额;(ii)已得出结论认为,追回奖励补偿将违反11月28日之前通过的母国法律,2022;或(iii)它已确定收回奖励补偿将导致符合税收资格的退休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员工可广泛获得福利)未能满足26 U.S.C. 401(a)(13)或26 U.S.C. 411(a)及其规定的要求。

 

“激励薪酬”是指股权激励薪酬和非股权激励薪酬;不过,它不包括:(i)基本工资;(ii)可自由支配的现金奖金;(iii)基于主观、战略或运营标准的奖励(现金或股权);以及(iv)仅在时间流逝时归属的股权奖励。

 

“非股权激励薪酬”是指在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实现财务报告措施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支付给涵盖的执行官的任何可变现金薪酬。

 

“政策”是指这一高管薪酬回拨政策。

 

“已收到”——激励薪酬在实现激励薪酬奖励中规定的财务报告措施的任何公司会计期间被视为“已收到”,即使激励薪酬的支付或授予发生在该期间结束之后。

 

ii.追回政策。

 

如果公司因重大不遵守美国证券法规定的任何适用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对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编制会计重述,除非委员会认为不可行,否则公司应采取合理的迅速行动,向每名涵盖的执行官追回未归属、已归属、未支付或已支付的奖励补偿由该涵盖的执行干事在适用期间收到或支付给该涵盖的执行干事,其金额超过了如果该涵盖的执行干事根据重述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财务结果计算该奖励补偿本应收到或已支付的金额。上述政策应适用,无论所涵盖的执行干事在此类会计重述方面是否负有责任。本保单仅适用于在2024年3月14日之后由以下人员收到的奖励薪酬(按税前基础计算):(i)在开始担任涵盖的执行官之后;(ii)在该奖励薪酬的业绩期间的任何时间担任涵盖的执行官;以及(iii)当公司拥有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国家证券协会上市的一类证券时。

 

iii.补偿。

 

委员会将全权酌情决定根据本协议收回奖励薪酬的方法,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现金奖励薪酬;(b)寻求收回任何基于股权的奖励的归属、行使、结算、出售、转让或其他处置所实现的任何收益;(c)从公司以其他方式欠涵盖的执行官的任何补偿中抵消已收回的金额;(d)取消未偿还的已归属或未归属的股权奖励,和/或(e)采取委员会确定的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补救和恢复行动。

 

2

 

 

委员会打算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这项政策。委员会可规定,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的任何雇佣协议、股权授予协议或类似协议,作为根据该协议授予任何利益的条件,须规定受保执行干事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本保单项下的任何补偿权利是对公司根据任何雇佣协议、股权授予协议或类似协议中的任何类似政策的条款以及公司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而不是代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补偿权利。

 

iv.一般。

 

A.委员会可酌情不时修订本政策,并应在其认为必要时修订本政策,以反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交易法》第10D条通过的最终法规,并遵守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任何规则或标准。委员会可随时终止本政策。该政策旨在遵守,并且委员会寻求在遵守经修订的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经修订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EC的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并在适用的范围内,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管理该政策。

 

B.委员会应在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就本政策作出其认为必要、适当或可取的决定和解释,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和解释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C.本保单中规定的补偿权利是公司可能对任何涵盖的执行官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或股权方面的任何补救措施。适用本政策并不妨碍公司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来强制执行涵盖的执行官对公司的义务,包括终止雇佣或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D.尽管有公司任何组织文件、任何公司政策或任何合同的条款,公司不得就任何错误授予的奖励补偿的损失对任何涵盖的执行官进行赔偿。

 

E.公司应就本政策进行所有披露和备案,并维护SEC适用规则和表格(包括但不限于规则10D-1)以及任何适用的交易所上市标准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F.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适当步骤,将本政策告知所覆盖的执行官,以便本政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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