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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3 d86788dex32.htm EX-3.2 EX-3.2

附件 3.2

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希悦尔包装有限公司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截至2026年4月9日通过)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19801。该地址的法团注册代理人名称为法团信托公司。法团的注册办事处及/或注册代理人可不时藉董事会的行动而更改。

第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地方设有办事处,包括在特拉华州内外。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节。年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年会,以选举董事和办理会前可能发生的其他正当事务为目的。年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应由公司总裁决定;但如总裁不采取行动,则董事会应确定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如有)和/或远程通讯方式。如果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没有要求,则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第2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为任何目的召开,并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和/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放弃通知中所述。该等会议可由董事会或总裁随时召集,并应有权在该会议上投不少于过半数票数的股份持有人的书面请求,由总裁召集,该书面请求应说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并应送达总裁。

第3节。会议地点。董事会可指定任何地点,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和/或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作为任何年度会议或董事会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的会议地点。如没有作出指定,或另有召集特别会议,则会议地点为法团的主要执行办公室。

第4节。注意。每当股东被要求或允许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书面或印刷通知(如有)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并且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该会议的目的或目的应给予每一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不少于会议召开日期前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所有这些通知均应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亲自送达、以邮件送达或以获发出通知的股东同意的电子传送形式送达,或由董事会、总裁或秘书送达或按其指示送达。如已邮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存放于美国的邮件中时送达,邮资已预付,寄往股东的地址与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相同。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在不产生错误的前提下,视为送达该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但因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则属例外。

第5节。股东名单。主管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10)天,按字母顺序排列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内,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向任何股东开放供其审查:(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前提是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和/或(ii)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法团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该名单,法团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该等资料只提供予法团的股东。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制作清单,并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备存,全程备查,并可由任何出席的股东查验。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那么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第6节。法定人数。除法规或法团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有权就其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本过半数的持有人应构成所有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的,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可将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或地点。

第7节。休会。当某次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时,如延期会议的时间、地点(如有)以及股东和代理持有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延期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已在延期会议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需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法团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时间超过三十(30)天,或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登记在册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8节。需要投票。在达到法定人数时,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主题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股东的行为,除非该问题是根据适用法律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不同投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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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投票权。除《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其任何修订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下,每一股东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均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进行一(1)次投票。

第10节。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方式代表该股东行事,但自该代理人之日起三(3)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正式签署的代理,如果声明不可撤销,并且当且仅当它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即为不可撤销。代理人可以被不可撤销,无论与其相关联的利益是股票本身的利益还是公司的一般利益。任何代理在执行代理的人出席股东大会并选择投票时被暂停,但当该代理与利益相结合且该利益的事实出现在代理的表面时,代理中指定的代理人应拥有代理中提及的所有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尽管执行代理的人在场。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并在任何表决开始前,会议上或会议之前提交的所有代理人,应提交给秘书或秘书指定的人并由其审查,不得以被认定无效或不规范的代理人代理或投票。

第11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法团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外,任何要求在法团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采取的行动,或在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有书面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并附有签署该等同意或同意的股东的签署日期,则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及无须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授权或在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或由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一个或多个账簿的方式交付给公司。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要求的回执或以信誉良好的隔夜快递服务送达;但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的同意书或同意书,在该注册办事处实际收到该等同意书或同意书前,不得当作已送达。所有按照本条妥善交付的同意书,在如此交付时均视为记录在案。除非在按本条规定交付法团的最早日期的同意书后六十(60)天内,有足够数目的股份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法团行动的书面同意书如此记录,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指的法团行动均不具效力。未经会议未获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予该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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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书面同意。依据股东的该等书面同意或同意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具有股东在其会议上所采取的同等效力和效力。书面同意书的任何副本、传真、电子递送或其他可靠复制品,可以代替或代替原始书写,用于可以使用原始书写的任何和所有目的;但此种副本、传真、电子递送或其他复制品应是整个原始书写的完整复制品。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一般权力。法团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第2节。号、选举和任期。组成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三(3)人。其后,董事人数应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董事应在股东年会上以这种方式选举产生,但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除外。每名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免职和辞职。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随时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每当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法团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时,就无因由罢免一名或多于一名如此选出的董事而言,本条的条文适用于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投票,而不适用于整体已发行股份的投票。任何董事在接到以书面或以电子传送方式向法团发出的通知后,可随时辞职。

第4节。空缺。因授权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经如此推选的每名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本文所规定)为止。

第5节。年度会议。每届新当选的董事会的年度会议应在紧接其后举行,如有,应在股东年会的同一地点(如有)举行,而无需发出通知(本章程下的通知除外)。

第6节。其他会议和通知。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年会除外)可在董事会决议不时确定并迅速传达给当时在任的全体董事的时间和地点(如有)不经通知而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总裁或任何董事在至少二十四(24)小时通知每位董事后或应其要求召集,可采用亲自、电话、邮件或电子传送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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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法定人数、所需投票和休会。当时在任的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过半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董事会任何会议如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第8节。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法团董事组成,而该等委员会在该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法团的管理及事务方面的权力,但法律另有限制的除外。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名称,须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9节。委员会规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可订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并须按该等规则的规定举行会议,但指定该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该决议另有规定,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构成法定人数是必要的。如某一委员和该委员的候补委员如按本条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获董事会指定候补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则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其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

第10节。通讯设备。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使用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并在该会议上行事,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使用该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依据本条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11节。放弃通知及推定同意。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出席会议,须最终推定已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但如该成员出席会议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则属例外。除非他或她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或她对该等行动的书面异议须在会议休会前送交担任会议秘书的人存档,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转交法团秘书,否则该成员须被最终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这种异议权不适用于投票赞成这种行动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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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法团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限制外,如董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是与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应当以纸质形式归档;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以电子形式归档。

第四条

官员

第1节。号码。法团的高级人员由董事会选出,可由一名总裁、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一名秘书、一名司库,以及董事会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其他高级人员及助理人员组成。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董事会可酌情选择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期间不填补任何职务,但总裁和秘书职位应尽快填补。

第2节。选举和任期。法团的高级人员应每年由董事会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或在其后尽可能方便的情况下尽快选举产生。总裁应每年由董事会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后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选举产生,或在此后尽可能方便时尽快选举产生。总统应任命其他官员担任他或她认为合适的任期。可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填补空缺或设立和填补新的职位。每名高级职员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移除。任何由董事会选出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只要董事会判断会因此而服务于法团的最佳利益,可由董事会罢免,但该罢免不损害如此罢免的人的合约权利(如有的话)。

第4节。空缺。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被取消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第5节。赔偿。所有高级职员的薪酬须由董事会厘定,任何高级职员不得因兼任法团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该等薪酬。

第6节。总统。总裁为法团行政总裁;须主持其出席的所有股东及董事会会议;受董事会权力规限,对法团的业务、事务及财产具有一般管理权,并控制其高级人员、代理人及雇员;并须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及决议生效。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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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团印章下执行债券、抵押及其他需要盖章的合约,除非法律规定或许可另有签署及签立,以及该等签署及签立须由董事会明确转授予法团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情况除外。总裁拥有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7节。副总统。副会长,或如有多名副会长,则按董事会或会长确定的顺序,由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时,行使一切职权,并受会长的一切限制。副会长还应履行董事会、会长或本章程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第8节。秘书及助理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将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在一本或多本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在总裁的监督下,秘书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本附例或法律规定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并须保管法团的法团印章。秘书或助理秘书有权将法团印章加盖在任何要求加盖的文书上,如此加盖时,可由其签署或由该助理秘书签署加以证明。董事会可给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一般授权,以加盖法团印章,并以其签字证明加盖。助理秘书,或如有多于一名的助理秘书,则在秘书缺席或残疾时,须履行秘书的职责及行使秘书的权力,并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秘书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第9节。司库兼助理司库。司库须保管法团资金及证券;须在属于法团的簿册内备存完整及准确的收支帐目;须按董事会命令将所有款项及其他贵重财物存放于法团的名下及贷方;须安排在该等付款已获妥为授权时将法团的资金拨付,并为该等拨付采取适当的凭单;须向总裁及董事会呈交,在其定期会议上或在董事会有此要求时,提供法团的帐目;并具有董事会、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如董事会有要求,司库须向法团提供保证金(须每六(6)年提供一次),款额为董事会信纳的保证,以忠实履行司库职位的职责,并在死亡、辞职、退休或免职的情况下,将属于法团的所有簿册、文件、凭单、金钱及由司库管有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归还法团。助理司库,或如须有多于一名,则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次序,由助理司库在司库不在或无能力时,履行司库的职责及行使司库的权力。助理司库须履行董事会、总裁或司库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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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其他干事、助理干事和代理人。除本附例订明其职责的人员外,高级人员、助理人员及代理人(如有的话)均具有董事会决议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11节。人员缺勤或致残。如法团任何高级人员及任何特此获授权在该高级人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代替该高级人员行事的人缺席或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可藉决议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或转授予其可能选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五条

对官员、董事和其他人的赔偿

第1节。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除本条第五款第5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曾经或现在是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或参与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人,不论是否由公司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或以其他方式,由于其本人或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在担任该职务期间是或曾经是高级人员,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请求服务,或为其利益担任另一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作为其在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中的代表,应根据并根据经不时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规定的任何程序或根据该程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从任何和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判决书、已支付或将在结算中支付的罚款和金额)实际和合理地招致或遭受该人与此有关的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授权公司支付本附例所要求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的范围内,对赔偿请求人的行为方式和应支付的合理赔偿金额作出善意评估,并善意地作出《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赔偿决定,或,在全体董事会可能无法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作出此类决定的情况下,将该事项提交由董事委员会、独立法律顾问、股东或可能作出任何此类所需决定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善意地作出决定。通过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而终止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其本身不应造成一种推定,即该人没有达到《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要求的标准,以便有权或被允许获得此类赔偿。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应作为合同权利对公司强制执行,任何有权获得这种赔偿的人还应有权获得公司为获得这种所需赔偿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或本条第五条第二款所要求的任何预支费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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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垫付费用。除本条第五款另有规定外,现任或前任董事或执行人员为根据上述第五条第一款可能提供赔偿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而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公司在该行动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或偿还,如最终须确定该人无权获得法团赔偿,则在收到该董事或执行人员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等款项的承诺后提起诉讼或进行法律程序。此类费用(包括律师费)可根据董事会善意认为合理和适当的、符合其及时支付或偿还实际和合理发生的所有此类费用的义务的额外条款和条件(如有)予以支付或偿还。就本第五条第2节而言,“执行官”具有《交易法》第3b-7条规定的含义。

第3节。非排他性;对其他人员的赔偿。由本条第五款提供或根据本条授予的费用的赔偿和垫付,不应被视为排除那些寻求赔偿或垫付费用的人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任何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或在任何时候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赔偿或垫付费用受本章程的约束,本章程应予管辖。本第五条的规定不应被视为排除本第五条第1款或第2款(如适用)未规定但公司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有权或有义务赔偿的任何人的赔偿或预支费用,董事会有权向其认为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或要求的其他人员提供赔偿和预支费用。

第4节。某些定义。就本第五条而言,(i)提及“其他企业”应包括雇员福利计划,(ii)提及“罚款”应包括就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对某人课税的任何消费税,(iii)提及“应公司要求服务”应包括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对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就雇员福利计划及其参与者或受益人施加责任或涉及其服务的任何服务,及(iv)任何人如以善意行事,而该人的行事方式合理地相信符合雇员福利计划的参与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则须当作其行事方式不违反法团的最佳利益。

第5节。赔偿和垫付费用的限制。尽管本条第五款另有相反规定,但除根据本条第五款第1款的规定强制执行该人的赔偿或垫付费用权利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所需费用偿还外,公司没有义务就(i)该人提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向任何人作出赔偿或垫付费用,除非该法律程序(或其部分)获董事会授权,或(ii)涉及强制执行任何雇用、遣散、不竞争、补偿的法律程序或申索,或与或该法团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其他计划或协议,而该等人可能是其中的一方,或该等人可能是其受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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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就任何程序作出针对该人的最终判决,以支付或对该人违反《交易法》第16(b)条、任何类似的继承法规或州成文法或普通法的类似规定购买或出售证券所产生的利润进行会计处理。为免生疑问,在本条第五款或法团的成立证明书中使用的“高级人员”一词,并不包括担任或曾经仅担任助理人员的人,本条第五款并不规定法团有义务向担任或曾经仅担任助理人员的人作出赔偿或垫付费用。

第6节。保险。董事会可安排法团代任何现为或曾为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购买及维持保险,或应法团的要求现为或正在担任另一法团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在合伙、合营、信托或其他企业中担任其代表,以对抗对该人提出并以任何该等身分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该等身分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就该等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

第7节。额外赔偿。董事会可不时就赔偿通过进一步的附例,可修订本附例及该等附例,以随时提供经不时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所允许的最充分的赔偿,并可授权在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决议、赔偿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额外赔偿。

第8节。不得追溯废止或修改。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根据本条第五款获得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作为对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作为其服务的考虑和诱因的合同权利提供,并应在该董事或高级人员首次担任公司职务时完全归属。任何废除或修改前述授予赔偿或预支权利的条文,只属预期,不得对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就该人在该废除或修改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地位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条

股票证书

第1节。形式。法团董事会可藉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规定其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为无证明股份。如法团选择证明其股份,则法团的每名股份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法团任何2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法团名义签署的证明,证明该持有人在法团拥有的股份数目。如该等证明书由法团或其雇员以外的转让代理人或助理转让代理人(1)会签,或(2)由法团或其雇员以外的注册处处长会签,则任何该等高级人员的签署可为传真。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已签署,或其传真签署或已在其上使用,则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在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未获授权前,不论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均不再是该公司的该等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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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团交付,但该等证书或证书仍可发出及交付,犹如签署该等证书或证书或其传真签名或已在该等证书或证书上使用的人并没有不再是该法团的该等高级人员。股票的所有凭证应当连续编号或者以其他方式标识。所代表的股份获发行予的人的姓名,连同股份数目及发行日期,须记入法团的账簿。法团的股份,只有在向法团交出由适当的人或多人背书的该等股份的一份或多于一份证明书,并附有法团合理要求的证明该等背书、转让、授权及其他事项的真实性的证据,并附有所有必要的股份转让印章后,方可在法团的簿册上转让该等股份或由该持有人的书面妥为授权的代理人转让。在该情况下,法团有责任向有权获得新证书的人发出新证书,注销旧证书或证书,并将交易记录在其帐簿上。董事会可委任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担任其转让代理或注册商,或同时担任与该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证券的转让有关的转让。

第2节。遗失的证书。董事会可在声称股票证书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指示发出一份或多于一份新的证书,以代替先前由被指称遗失、被盗或毁坏的法团发出的任何或多于一份证书。董事会在授权发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新证明书时,可酌情并作为发出该等新证明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等遗失、失窃或毁坏的证明书或证明书的拥有人或其法定代表给予法团一笔保证金,足以就任何该等证明书的遗失、失窃或毁坏或发出该等新证明书而可能对法团提出的任何申索向法团作出赔偿。

第3节。确定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60)天,亦不少于该会议日期的十(10)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放弃通知,则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4节。通过书面同意确定行动的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以不经会议而以书面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诉讼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十(10)天。如果没有记录日期已由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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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法规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公司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而将载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的已签署书面同意书交付给公司的第一个日期。向法团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经核证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要求回执。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且法规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确定有权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该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5节。为其他目的确定记录日期。为使法团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配发或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日期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行动之前六十(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6节。注册股东。在向法团交出一份或多于一份股份的证书及要求记录该等股份或股份的转让之前,法团可将该登记拥有人视为有权收取股息、投票、接收通知及以其他方式行使拥有人的所有权利及权力的人。法团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股份或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申索或权益,不论其是否有明示或其他通知。

第7节。股票认购。除非认购协议另有规定,认购股份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或分期、分时足额缴付。董事会对认购缴款的任何催缴,应统一为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份或同一系列的所有股份。如任何分期付款或催缴款项到期时出现拖欠,法团可按与法团任何到期债务相同的方式继续收取到期款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第1节。股息。根据法团的注册成立证明书(如有的话)的规定,法团股本的股息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依法宣布。股息可能以现金、财产或股本股份的形式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法团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一笔或多于一笔董事不时以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备抵或有事项的储备金或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或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或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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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支票、汇票或订单。所有由法团支付或向法团支付款项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以及以法团名义发出的所有债务票据及其他证据,均须由该法团的高级人员、代理人或代理人签署,并须按董事会或其妥为授权的委员会决议所厘定的方式签署。

第3节。合同。董事会可授权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高级人员,或任何代理人或代理人,以法团的名义及代表法团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而该等授权可属一般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4节。贷款。法团可向法团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身为法团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借出款项,或为其任何义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协助,但凡在董事的判断中,该等贷款、担保或协助可合理地预期会对法团有利。贷款、担保或其他协助可以是有利息的,也可以是无担保的,或以董事会批准的方式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质押。本条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否定、限制或限制法团在普通法或任何法规下的担保或保证权力。

第5节。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6节。公司印章。董事会应提供法团印章一枚,该印章应为圆形,并应在其上刻有法团名称和“法团印章,特拉华州”字样。印章可以通过使印章或其传真被压印或粘贴或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7节。公司拥有的投票证券。法团持有的任何其他法团或其他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有表决权证券,应按董事会的指示进行表决,除非董事会特别授予其他人或高级人员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力,该权力可能是一般的或仅限于特定情况。任何获授权投票证券的人,均有权委任代理人,具一般替代权.。

第8节。检查账簿和记录。任何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陈述其目的的书面要求下,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法团的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及其其他簿册和记录,并制作副本或从中摘录。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应是寻求查阅权利的人,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如此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其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向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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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专属管辖权。除非董事会决议另有豁免,否则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应是(i)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ii)任何声称违反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负的信托义务的索赔的诉讼,(iii)根据附例的任何规定对公司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或(iv)对受内政原则管辖的公司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的唯一和排他性法院,除(i)至(iv)中的每一项外,对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确定存在不受其管辖的不可或缺的一方的任何索赔(且该一方在该确定后十天内不同意该管辖权)。

第10节。章节标题。本附例中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得在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本章程的任何条文方面具有任何实质性效力。

第11节。规定不一致。如本附例的任何条文与公司的成立证明书、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条文不一致或变得不一致,则本附例的条文不得在该等不一致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效力,但须以其他方式给予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第八条

修正

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以及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新的附例。已授予董事会采纳、修订、更改或废除章程的权力,不得剥夺股东的同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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