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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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partnership.com
东盟|中国|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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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从 | |
| 董事会 Wave Life Sciences Ltd. 康科德大道733号c/o 马萨诸塞州剑桥02138 美利坚合众国 |
ONKC/JNJM/SLSH/2019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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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kuanchung.ong@wongpartnership.com | ||
尊敬的先生/女士
WAVE LIFE SCIENCes LTD.(“公司”)–关于5,000,000股2021年计划股份(定义如下)的S-8表格登记声明
| a. | 简介 |
| 1. | 我们曾担任公司(一家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就根据经修订的Wave Life Sciences Ltd.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经修订)(“2021年计划”)预留发行的5,000,000股公司额外普通股(“2021年计划股份”)有关的新加坡法律顾问。 |
| 2. | 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我们不就新加坡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的效力发表或暗示任何意见,也不对可能与向我们提交的文件或我们提供的意见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调查,也不表示或暗示任何意见,也不对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发表或暗示任何意见。本意见应受新加坡法院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所适用的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何索赔只应向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提出。本意见中对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或新加坡共和国特定法律的所有提及均为对新加坡共和国法院截至本意见发表之日所适用的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的提及。我们没有义务更新本意见,以反映或通知本意见的任何收件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本意见日期之后出现的任何法律或立法发展,或法律或事实的其他变化。我们只听取了公司的指示。 |
| 3. | 关于2021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股份,我们已假定适当遵守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就本意见第7段所列事项而言,新加坡除外)有关的所有事项。 |
| WongPartnership LLP(UEN:T08LL0003B)是一家有限责任法合伙企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在新加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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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页数:2
| b. | 文件 |
| 4. |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审查了: |
| 4.1. | 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ACRA”)签发的日期为2012年7月24日确认公司注册成立的证书的电子副本(便携式文件格式); |
| 4.2. | ACRA于2015年11月6日签发的确认公司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证书的电子副本(便携式文件格式); |
| 4.3. | 经2015年11月9日修订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的电子副本(便携式文件格式); |
| 4.4. |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2021年6月15日、2023年6月7日及2024年6月5日举行的会议记录、2022年6月25日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于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22日、2023年6月7日及2024年6月3日举行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的电子副本(以便携文件格式); |
| 4.5. | 于2021年8月10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2021年8月18日会议记录、于2022年8月9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2022年8月9日会议记录、于2023年8月1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2023年8月1日会议记录及于2024年8月6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2024年8月6日会议记录的电子副本(「股东决议」及连同董事会决议、「决议」); |
| 4.6. |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委员会提交的2021年计划的电子副本(便携式文件格式),作为公司当前8-K表格报告的附件 10.1附上; |
| 4.7. | 注册声明的电子副本(以便携文件格式);及 |
| 4.8. | 我们可能认为有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进行审查,以便我们可以提出这一意见。 |
| 5. | 现就注册声明的提交向你提出本意见。除本意见第7段明确规定外,我们不对本文第4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发表任何意见。 |
| c. | 假设 |
| 6. | 我们假定(未经询问并征得您的同意): |
| 6.1. | 向我们提交或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包括但不限于标记或声称是签名的文本)(无论是电子的还是其他的)(a)是真实的和真实的,(b)没有以任何方式被更改或篡改,以及(c)符合当事人的组成文件(如果是一家公司),并在适用的情况下符合新加坡2010年《电子交易法》,并且每一此种签名均为正式授权的人的签名,以其签署的方式贴上相同的字样并执行相关文件,并且,凡文件以电子签字方式签署或声称以该方式签署,是根据该人的指示(或由其提供)而加贴的,则所有作为正本提交或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所有提交或提供给我们的副本的完整性和与正本文件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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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页数:3
| 6.2. | 提交或提供给我们审查的每一份文件都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并且没有被撤销、否定、终止、修改或取代,其中包含的所有陈述、保证、假设和事实陈述都是真实和准确的; |
| 6.3. | 决议如下: |
| (a) | 在妥为召开的妥为委任的董事或公司股东会议上妥为通过,或在妥为组成文件的规定下,在妥为组成的董事会组成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以书面传阅决议的形式妥为通过;及 |
| (b) | 根据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正式通过; |
| 6.4. | 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于2024年8月12日向委员会提交的表格8-K的当前报告中所附的2021年计划副本作为附件 10.1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并未被撤销、撤销、取代或修订并具有完全效力,并且没有通过或采取任何可能影响2021年计划有效性的其他决议或其他行动; |
| 6.5. | 向我们提交的决议副本所授予的批准并未被撤销、撤销、取代或修订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且没有通过或采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任何或所有决议的有效性的决议或其他行动; |
| 6.6. | 公司董事: |
| (a) | 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正式委任; |
| (b) | 在批准编制、执行及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注册声明、订立2021年计划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个别奖励及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方面,已采取并将本着诚意及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且无意欺诈公司任何债权人;及 |
| (c)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已披露并将披露董事可能在2021年计划和2021年计划股份中拥有的任何权益,除已披露的情况外,除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外,公司董事均未在该等交易中拥有或将拥有任何权益; |
| 6.7. | 为本意见的目的,所有相关文件均已由公司高级人员提供给我们以供查阅; |
| 6.8. | 根据2021年计划进行的个别授出、购买及发行,均获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正式授权; |
| 6.9. | 个别授出、购买及发行是根据2021年计划作出,而2021年计划股份是根据适用法律(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有关第7段意见的规定)、2021年计划规则及个别授出的规定,并符合《公司法》第77条而妥为发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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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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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 于个别授出、购买及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时,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获得公司股东授权发行公司普通股(“股份发行授权”),而该股份发行授权并未根据其条款届满或先前已被公司股东大会撤销或更改; |
| 6.11. | 根据2021年计划及个别授出的条款将予发行的2021年计划股份将妥为登记在已获授予及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的人士的名下,或登记在存托信托公司或其代名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下,而2021年计划股份的证书将妥为发行及交付; |
| 6.12. | 新加坡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公共政策)均不与本意见中表达的意见或陈述的结论相关或影响; |
| 6.13. | 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不存在欺诈、恶意、不当影响、胁迫、胁迫、错误或虚假陈述的情形; |
| 6.14. | 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公司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就本意见第7段所列事项作出的规定)就配发及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而须达成、履行或实施的所有作为、条件或事项将获适当达成、履行及遵守; |
| 6.15. |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与本意见第7段所列事项有关的新加坡共和国法律除外)中没有任何规定会因配发和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而受到违反,并且,就表示根据2021年计划承担或履行的任何义务而言,并在相关范围内,就配发和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而言,属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新加坡共和国就本意见第7段所列事项而言除外)的法律中履行或以其他方式受其约束的,其履行将不会因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违法; |
| 6.16. | 所有适用的同意、批准、授权、许可、豁免或任何适用的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命令以及配发和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的所有其他要求(公司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就本意见第7段所列事项所要求的要求除外)已经(且尚未撤回)或将正式获得或达成,并且(并将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并且它们所受的任何条件已经(或将)得到满足; |
| 6.17. | 本公司作为其中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安排或交易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或限制配发及发行2021年计划股份; |
| 6.18. | 不会以会导致我们在第7段中的任何意见不准确的方式修改组成文件; |
| 6.19. | 任何外国法律均不与本意见中所表达的意见或所述结论相关或受其影响,且此处所表达的任何意见均不受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政策)的影响,且就新加坡共和国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相关而言,这些法律已经或将得到遵守;和 |
| 6.20. | 2021年计划、个别批给、2021年计划股份或2021年计划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2021年计划下授予的奖励均不构成或将构成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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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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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意见 |
| 7. |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限于本文所载的假设、限制和资格,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因素,并受制于未向我们披露的任何事项,我们认为,2021年计划股份在由公司根据组织文件和2021年计划的条款发行和交付时,并根据新加坡法律支付根据2021年计划规则和个别赠款所要求的该等金额时,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
| e. | 任职资格 |
8.本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 8.1. |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假设与将发行的2021年计划股份有关的术语“不可评估”(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该术语没有公认的含义)是指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已全额缴付该等股份的所有到期款项,或该等股份已记为全额缴付(视情况而定),没有进一步的个人责任以纯粹作为该等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向公司或其债权人付款或向公司的资产或负债作出贡献; |
| 8.2. | 我们不对本意见第4段提及的文件所载事实和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也没有调查或核实,包括任何外国法律声明,或任何假设、意见陈述或意图的合理性。我们不对第4段所述文件中所载的任何一般事实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包括外国法律的陈述,或任何假设或意见或意图陈述的合理性。此外,我们不负责调查或核实此类文件是否遗漏了任何重大事实; |
| 8.3. | 我们对2021年计划中的任何条款的有效性、约束力或可执行性、个别授予或(如适用)参照新加坡共和国以外的法律授予2021年计划股份,或对新加坡共和国可获得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约束力或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 |
| 8.4. | 关于对本意见具有重大事实意义的事项,我们已依赖公司负责人员的陈述; |
| 8.5. | 我们只审查了注册声明的副本,而没有审查通过引用注册声明并入的信息或文件;和 |
| 8.6. | 本意见严格限于本意见所述事项,不应被解释为(通过暗示或其他方式)延伸至本意见第4段所列文件,或延伸至此类文件中与、提及、考虑或通过引用并入的任何其他事项或文件。 |
| 9. | 我们在此同意使用我们在此提出的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在此承认,也不应被视为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和11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 10. | 本意见仅为其所针对的人的利益,但条件是该人接受并承认本意见对于该人的目的可能不适当或不充分,并且严格限于本意见中所述的事项,不应被理解为因暗示而扩展到与2021年计划或其他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文件(包括注册声明)。此外,除向委员会提交本意见作为登记说明的证据外,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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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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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根据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证券法的适用条款(如有)有权依赖它的人除外)分发或披露或由其依赖,也不得将其用于或依赖于任何其他目的,或在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开文件中引用或提及或向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提交。
| 你忠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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