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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7 ea028720601ex15-1.htm 汉坤律师事务所同意

附件 15.1

 

   

 

2026年4月29日

宜人金科

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8楼

北京市朝阳区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字。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C.组织Structure”,见于宜人金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于2026年4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