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我,Alex Wu,证明:
1 .我已经在表格上查看了这份年度报告20-F瑞思学科英语开曼有限公司(“本公司”);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中所定义)13a-15(e)和15d-15(e))和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为公司并拥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促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的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原则;
(c)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涵盖期间发生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和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缺陷很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2年5月13日
| 经过: | /s/亚历克斯·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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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亚历克斯·吴 | |
| 标题: | 代理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