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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ea025839301ex10-1 _ popcul.htm 股权激励计划

附件 10.1

 

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1.该计划的宗旨。

 

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公司负责岗位的最佳可用人员,对他们进行额外激励,并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从而促进公司长期经营成功。

 

2.定义。

 

如本文所用,将适用以下定义:

 

(a) 162(m)奖”是指授予覆盖员工的奖励,旨在符合《守则》第162(m)条规定的“基于绩效”的资格。

 

(b) 管理员”指根据计划第4节,将管理该计划的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

 

(c) 附属公司”是指作为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实体。

 

(d) 适用法律”指适用于授予居民奖励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公司、证券、税务和其他法律、规则、条例和政府命令的适用条款以及任何适用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家市场系统的规则下与计划和奖励有关的法律要求。

 

(e) 奖项”指根据期权、SARS、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单位、业绩股份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授予的股票。

 

(f) 授标协议”指载明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项奖励的条款和规定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授标协议受计划条款及条件规限。

 

(g) 获授股份”是指受裁决的普通股。

 

(h) ”指公司董事会。

 

(一) 原因”指参与者与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之间当时有效的书面协议(包括授标协议)中明确定义的术语,或在没有任何此类当时有效的协议或定义的情况下,参与者(i)严重未能履行委员会合理确定的参与者的工作职责(残疾原因除外);(ii)参与者的严重不当行为,委员会确定该行为对公司构成(或如果继续存在)明显和重大损害;(iii)欺诈、挪用,或雇员贪污;(iv)被判犯有重罪或道德败坏罪;及(v)严重违反公司的商业行为或道德守则或任何信义责任或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所负的不披露、不招揽、不竞争或类似义务。

 

 

 

 

(j) 控制权变更”是指发生下列任一事件:

 

(i)《交易法》个人或集团成为公司证券的实益拥有人(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的含义),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所代表的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但以下情况不构成控制权变更:

 

a)交易法人士为向公司提供融资而向公司收购公司证券;

 

b)截至本计划生效日期仅由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拥有人组成的集团的任何组成;

 

c)公司对其有表决权证券的任何回购或其他收购,导致任何交易法人士成为公司有表决权证券5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或者

 

d)就任何特定参与者而言,该参与者、包括该参与者在内的任何集团、或该参与者控制的任何实体或包括该参与者在内的集团对公司证券的任何收购。

 

但是,如果上述a)、b)、c)或d)条中提及的《交易法》个人或集团在最初成为公司有表决权证券合并投票权50%或更多的实益拥有人后,通过这些条款中所述的方式之一获得额外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则控制权的变更将被视为已经发生。此外,仅当公司交易本身是根据第2(j)(ii)节规定的控制权变更时,如果某人因公司交易而成为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则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ii)公司完成出售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

 

(iii)在[两年期间]内发生的董事会组成变动,其结果是少于过半数的董事为现任董事;或

 

(四)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完成合并或合并,但合并或合并将导致公司在紧接其之前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继续(通过保持未发行或通过转换为存续实体或其母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占公司或该存续实体或其母公司在紧接该合并或合并后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所代表的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k) 代码”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此处对《守则》某一部分的任何引用将是对《守则》任何后续或修订部分的引用。

 

(l) 委员会”指董事会根据计划第4节任命并授权管理计划的董事委员会或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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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公司”指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其注册地为有限责任公司。

 

(n) 顾问”指公司或母公司或子公司聘用的向该实体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顾问。

 

(o) 公司交易”指(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ii)涉及公司的合并、合并、股份交换或类似交易,无论公司是否为存续实体。

 

(p) 覆盖员工”是指那些被委员会认定受《守则》第162(m)节限制的人。

 

(q) 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

 

(r) 残疾”是指《守则》第22(e)(3)条所定义的“完全和永久残疾”,条件是,在奖励股票期权以外的奖励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酌情根据管理人不时采用的统一和非歧视性标准确定是否存在永久和完全残疾。

 

(s) 股息等值”是指由管理人酌情决定记入参与者账户的贷项,金额等于该参与者所持有的奖励所代表的每一股份就一股股份支付的股息的价值。

 

(t) 雇员”指受雇于公司或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人,包括高级职员和董事。

 

(u)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五) 交易法人物”指除(i)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实体或集团;(ii)由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赞助或维持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相关信托);(iii)就该等证券的注册公开发行暂时持有证券的承销商;或(iv)其有表决权证券由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实益拥有的实体,其实益拥有比例与其对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实益拥有权基本相同。

 

(w) 交流计划”指一种计划,根据该计划,(i)放弃或取消未完成的奖励,以换取相同类型的奖励(可能有较低的行使价和不同的条款)、不同类型的奖励和/或现金,和/或(ii)未完成奖励的行使价降低。任何交换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将由管理员自行决定。

 

(x) 公平市值”是指,截至任何日期,普通股的价值确定如下:

 

(v)如果普通股在任何已建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全国市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其公允市场价值将是在确定日期当日或之前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在该交易所或系统所报的该股份的收盘销售价格(或收盘出价,如果没有销售报告),如在《华尔街日报》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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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如果普通股由认可的证券交易商定期报价,但未报告销售价格,则公允市场价值将是在确定日期当日或之前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普通股的高出价和低要价之间的平均值,如在《华尔街日报》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中报告;或者

 

(vii)在普通股没有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公平市场价值将由管理人善意确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报告目的以及为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目的,公平市场价值应由署长根据其不时采用的统一和非歧视性标准确定。

 

(y) 会计年度”指根据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经不时修订或由董事会以其他方式厘定的公司财政年度。

 

(z) 授予日期”指署长根据计划批准授予奖励的日期,或署长在署长批准奖励的日期可能指明的较后日期。

 

(AA) 集团”指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银团或其他团体的形式,以收购、持有、投票或处置公司证券为目的,共同作为或同意共同作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BB) 激励股份期权”指《守则》第422条及据此颁布的法规所指的旨在符合激励股份期权资格的期权。

 

(CC) 现任董事”指(i)在计划生效日期为董事,或(ii)在该等选举或提名时以至少过半数现任董事的赞成票当选或被提名参加董事会选举的董事(但不包括其选举或提名与与选举公司董事有关的实际或威胁的代理竞争有关的个人)。

 

(dd) 非法定购股权”是指根据其条款不符合或不打算符合激励股票期权资格的期权。

 

(ee) 军官”指《交易法》第16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所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ff) 期权”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普通股的权利。

 

(gg) 普通股”或“股份”指根据计划第15条调整的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或在业绩单位、限制性股票单位和某些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的情况下,其现金等价物(如适用)。

 

(hh) 其他股份奖励”指计划中未具体描述的、通过参考或以其他方式基于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估值并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第12节创建的任何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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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部董事”是指不是员工的董事。

 

(jj) 家长”是指《守则》第424(e)节所定义的“母公司”,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都存在。

 

(千方) 参与者”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当时杰出奖项的服务提供商。

 

(ll) 业绩目标”是指委员会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就一个业绩期间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客观的、可衡量的业绩目标:(一)营业收入;(二)息税折旧前利润,和摊销;(iii)收益;(iv)现金流;(v)市场份额;(vi)销售或收入;(vii)费用;(vii)损益或利润率;(ix)营运资金;(x)股本或资产回报率;(xii)每股收益;(xii)股东总回报;(xiii)市盈率;(xiv)债务或债转股;(xv)应收账款;(xvi)核销;(xvii)现金;(xviii)资产;(xix)流动性;(xx)运营;(xxi)借款人;(xxii)投资者;(xxiii)战略合作伙伴;(xxiv)合并或收购;(xxv)促成的贷款;(xxvi)产品供应;和/或(xxvii)股价。所使用的任何标准可酌情衡量,(a)绝对值,(b)相对值(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流逝和/或对照其他公司或财务指标),(c)每股和/或人均股份,(d)对照公司整体业绩或对照公司特定实体、分部、经营单位或产品和/或(e)税前或税后基准。发给未获覆盖雇员的人士的奖励,可考虑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mm) 履约期”指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不超过[ 120个月]的任何期限。委员会可为不同的参与者设立不同的履约期,委员会可设立并行或重叠的履约期。

 

(nn) 业绩份额”指根据该计划第10条授予服务提供商的普通股。

 

(oo) 业绩股”指根据该计划第10条授予服务提供商的奖励。

 

(pp) 限制期限”是指受限制股份转让受限制的期间,因此,该股份存在被没收的重大风险。此类限制可能基于时间的流逝、绩效目标水平的实现或管理员确定的其他事件的发生。

 

(qq) 受限制股份”指向参与者发行的普通股,受本计划和适用的授予协议中可能规定的转让限制、归属条件以及其他限制或限制的约束。

 

(rr) 受限制股份单位”指根据计划第4和11条,管理人允许分期或延期支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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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服务提供商”是指雇员、董事或顾问。

 

(TT) 股份增值权”或“特区”指根据该计划第9条被指定为特区的裁决。

 

(uu) 子公司”是指《守则》第424(f)节所定义的“附属公司”,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存在的,或可变利益实体。

 

(vv) 替补奖”是指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获得的或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与之合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在承担、或以替代或交换方式授予的未偿奖励时授予的奖励。替代裁决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与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有所不同,但授予时委员会可能认为适当的范围是,全部或部分符合已授予该替代裁决的条款。

 

3.根据该计划提供的股份。

 

(a)可用的最大股份。根据计划第1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该计划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为[ 16,000,000 ] A类普通股。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可能来自授权股份和未发行股份。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目应于计划期限内的每个历年1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自动增加,自2026年1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数额相当于截至上一个历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计量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或董事会确定的较少股份数目。

 

在确定就任何奖励将从本股份储备中清点的股份数量时,应适用以下规则:

 

(i)凡在授出日期受奖励规限的股份数目不定,则根据股份储备计算的股份数目须为根据该特定奖励可收取的最大股份数目,直至可确定只能收取较少数目的股份为止。

 

(ii)凡有两类或多于两类奖励同时授予参与者,以致就若干股份行使一类奖励至少会注销另一类相同数目的股份,则根据任何一项奖励将计入股份储备的股份数目须为最多的股份数目。

 

(iii)须予替代奖励的股份不得计入股份储备,亦不得减少任何历年授权授予参与者的股份。

 

(iv)仅以现金结算的奖励不得计入股份储备,亦不得减少任何历年授权授予参与者的股份。

 

(b)再次计算可用股份。在根据行使奖励以股份支付时,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仅减去在该支付中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如果参与者通过投标股份支付奖励的行权价(或购买价格,如适用),或者如果股份被投标或扣留以满足任何公司预扣义务,则如此投标或扣留的股份数量应再次可根据计划下的未来奖励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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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失效的裁决。倘任何尚未行使的奖励到期或被终止或取消而未获全部行使或结算,或如根据可被没收或回购的奖励所获得的股份被公司没收或回购,则可分配予该奖励已终止部分的股份或该等被没收或回购的股份将再次可根据该计划授予。

 

(d)没有零碎股份。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获授予的股份数目应始终为整数。不得根据该计划发行零碎股份,但委员会可酌情采纳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舍入惯例或以现金代替任何零碎股份以结算裁决。

 

(e)股份储备。公司在计划期限内,应在任何时候储备和保持足够数量的股份,以满足计划的要求。

 

4.计划的管理。

 

(a)程序。

 

(i)多个行政机构。针对不同服务提供者群体的不同委员会可以管理该计划,控制和管理该计划的运营和管理的权力应根据本第4节授予。

 

(ii)第162(m)条。如果管理人认为将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限定为《守则》第162(m)节含义内的“基于绩效的补偿”是可取和必要的,则该计划将由《守则》第162(m)节含义内的两名或多名“外部董事”组成的委员会管理。

 

(三)细则16b-3。在符合《交易法》第16b-3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范围内,或在就该计划行使酌处权时有效的第16b-3条规定的任何继承条件下,本协议项下设想的交易的结构将满足此类豁免的要求。

 

(四)其他行政管理。除上述规定外,该计划将由(a)董事会或(b)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将组成以满足适用法律。

 

(v)下放日常管理权力。除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外,管理人可将本计划的日常管理以及本计划中分配给它的任何职能委托给一个或多个个人。这种委托可以随时撤销。

 

(b)署长的权力。在符合《计划》规定的情况下,如属委员会,则在符合管理局授予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的情况下,署长将有权酌情:

 

(i)选择根据本协议可获授予奖励的服务提供商;

 

(ii)决定根据本协议授出的每项奖励所涵盖的奖励类型及股份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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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厘定公平市场价值;

 

(iv)批准根据该计划使用的协议表格;

 

(v)厘定根据本协议批出的任何授标的条款及条件,而不与本计划的条款相抵触。此类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价格、可行使奖励的时间或次数(可能基于业绩标准)、任何归属加速或放弃没收或回购限制,以及关于任何奖励或与之相关的股份的任何限制或限制,在每种情况下均基于管理人将全权酌情决定的因素;

 

(vi)订立交换计划;

 

(vii)解释及解释该计划的条款及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

 

(viii)订明、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规则及条例,包括与为满足适用的外国法律和/或根据适用的外国税法获得优先税务待遇资格而设立的子计划有关的规则及条例;

 

(ix)修改或修订每项奖励(在符合计划第16(d)条的规定下),包括(a)酌情授权将奖励的终止后可行使期延长至计划另有规定的更长时间,及(b)加速满足任何归属标准或放弃没收或回购限制;

 

(x)允许参与者通过选择让公司在行使或归属奖励时从将发行的股份或现金中预扣该数量的股票或现金,其公平市场价值等于要求预扣的最低金额,来履行预扣税义务。任何将被扣缴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将在将被扣缴的税额确定之日确定。参与者为此目的扣留股份或现金的所有选择将以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形式和条件作出;

 

(xi)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签立任何为执行署长先前批给的授予所需的文书,

 

(xii)容许任何参与者根据一项奖励推迟收取本应由该参与者支付的现金或交付股份;

 

(xiii)决定奖励是否以股份、现金或其任何组合结算;

 

(xiv)决定是否就股息等值调整奖励;

 

(十五)根据该计划设立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发行奖励;

 

(xvi)建立一项计划,由署长指定的服务提供商可据此减少以现金支付的补偿,以换取该计划下的奖励;

 

(xvii)施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或限制,以限制参与者进行任何转售或参与者随后转让因一项裁决或根据一项裁决而发行的任何股份的时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内幕交易政策下的限制,以及(b)限制使用特定经纪公司进行此类转售或其他转让;和

 

(xviii)作出所有认为对管理该计划有必要或可取的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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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决定的终局性。署长对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作出的任何授标或授标协议的解释,以及董事会或委员会的所有相关决定或决议,均为最终决定,并对与该计划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

 

(d)赔偿。每名现为或曾经是署长、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的人,以及署长根据该计划授予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均须由公司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就该人因履行该计划下的职责而对该人提出的任何申索而施加或合理招致的责任及开支,向该人作出赔偿。这种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条件是,在该人承诺代表该人自己处理和辩护之前,该人向公司提供一个机会,由公司承担费用,以处理和辩护索赔。除非公司首先以书面同意和解,否则公司将无须就任何为解决索赔而支付的金额向任何人作出赔偿。上述赔偿权利不应排除该等人士根据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为法律事项或其他事项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赔偿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人因其本人不诚实而引起的任何事项,均不得获得赔偿。

 

5.资格。

 

非法定购股权、受限制股份、股份增值权、表现单位、表现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可授予服务供应商。激励股票期权可能仅授予员工。

 

6.一般裁决条款。

 

(a)授标协议。每项奖励均应以载明奖励金额的奖励协议以及管理人确定的适用于奖励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且不与计划不一致)作为证明。如授标协议要求参与者接受,则除非公司在授标协议交付给参与者之日起[ 60天]内收到以管理人允许的方式接受授标协议,否则由授标协议证明的授标将不会生效。对参与者的奖励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任何形式的奖励结合作出。两种类型的奖励可以同时进行,这样就若干普通股行使一种类型的奖励将使受相关奖励约束的股份数量至少减少相等的数量。

 

(b)归属和期限。每份授标协议须订明直至适用的授标预定归属及(如适用)届满的期间(自授标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0年),以及根据本条第6条的规定,订明适用的归属条件及任何适用的履行期间。

 

(c)指定受益人。在管理人许可的范围内,参与者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行使任何奖励或根据任何奖励收取在参与者去世时或之后可行使或应付的付款。任何该等指定应在公司批准的表格上,并应在公司收到时生效。

 

(d)作为股东的权利。任何参与者不得就奖励所涵盖的任何普通股享有作为股东的任何权利,除非且直至该参与者成为奖励所涉及的任何奖励股份(如有)的记录持有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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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于业绩的奖励。如果管理人确立了一项或多项必须达到的公司、业务单位或个人绩效的衡量标准,以及要达到指定绩效的绩效期间,作为授予、归属、可行使性、限制失效和/或以现金或普通股结算此类奖励的条件,则可根据绩效目标授予任何奖励。就任何此类裁决而言,管理人应确定绩效措施已达到的程度和其他适用条款和条件已得到满足,以及此类裁决的授予、归属、可行使性、限制失效和/或结算已获得的程度。管理人还应有权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规定修改业绩期限和/或调整或放弃实现业绩目标。

 

(f)股息和股息等价物。将不会就受期权或SAR奖励约束的股份支付股息、股息等价物或分派。就受限制性股票奖励未归属部分约束的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分配将受到与此类股息或分配相关的股份相同的限制和没收风险。管理人可酌情在有关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奖励协议中规定,参与者将有权根据已发行股份实际宣派和支付的股息、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约束的单位或其他股份等价物收取股息等价物,而该等股息等价物将受到与该等股息等价物相关的单位或其他股份等价物相同的限制和被没收的风险。任何该等股息等值的额外条款将按适用的授标协议规定,包括支付的时间和形式,以及该等股息等值是否将计入利息或被视为再投资于额外单位或股份等值。基于绩效目标的奖励的股息和股息等价物将受到与原始奖励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归属条件和任何适用的绩效目标的实现。因股息再投资或与奖励有关的股息等价物被视为再投资而在本计划期限内发行或可发行的任何股份,应计入第3节规定的计划股份储备,并在随后任何没收时予以补充。

 

(g)没有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该计划或任何奖励均不得授予参与者任何关于继续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关系的权利,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参与者的权利或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在任何时候终止该关系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因由。

 

7.股票期权。

 

(a)期权期限。每份期权的期限将在授予协议中载明,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10年。此外,就授予激励购股权的参与者而言,在授予激励购股权时,其拥有的普通股占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份的总合并投票权的10%以上,激励购股权的期限将为自授予之日起五年或授予协议可能规定的较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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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期权行使价格和对价。

 

(i)行使价。根据行使期权发行的股份的每股行使价将由管理人确定,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下

 

(a)授予于授予激励购股权时拥有代表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所有类别股份总合并投票权超过10%的普通股的雇员,每股行使价将不低于授出日期每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10%。

 

(b)授予除紧接上文(a)段所述雇员以外的任何雇员,每股行使价将不少于授出日期每股公平市值的100%。

 

(2)在非法定购股权的情况下,每股行使价将由管理人确定。就拟符合《守则》第162(m)条所指的“基于业绩的薪酬”的非法定购股权而言,或在向作为美国纳税人的雇员、董事或顾问授予非法定购股权的情况下,每股行使价将不低于授出日期每股公平市值的100%。

 

(3)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守则》第424(a)条所述的交易并以与其一致的方式,可授予激励股份期权,其每股行使价低于授出日期每股公平市场价值的100%。

 

(4)尽管有上述规定,行使价不得低于有关股份的面值。

 

(二)等待期和行使日期。在授予期权时,管理人将确定可行使期权的期限,并将确定在行使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在任何时候加速满足此类条件。

 

(c)[审议形式。管理人将确定可接受的行使期权的对价形式,包括付款方式。在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在授予时确定可接受的对价形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考虑可能完全包括:

 

(i)现金;

 

(ii)检查;

 

(iii)本票;

 

(iv)符合管理人确立的条件的其他股份;

 

(v)公司根据公司就该计划实施的无现金行使计划收取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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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减少公司对参与者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可归因于参与者参与任何公司赞助的递延补偿计划或安排的任何法律责任;

 

(vii)上述付款方式的任何组合;或

 

(viii)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行股份的其他代价及付款方式。]

 

(d)限制。

 

(i)ISO 100,000美元规则。每份期权将在授予协议中指定为激励购股权或非法定购股权。然而,尽管有这样的指定,如果参与者在任何日历年度(根据公司和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计划)首次可行使激励股票期权的股份的总公平市场价值超过100,000美元,则此类期权将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就本第5(d)(i)条而言,激励购股权将按授予顺序予以考虑。股份的公平市值将于有关该等股份的期权授出时厘定。

 

(ii)授予期权的特别限额。在符合计划第15条的规定下,任何服务提供商在任何日历年内可获授予期权的最大股份数量应等于[ 5,000,000 ]股。

 

(e)行使选择权。

 

(i)行使程序;作为股东的权利。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期权将根据计划的条款以及在管理人确定并在授标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行使。不得以零头股份行使期权。

 

当公司收到:(x)有权行使期权的人(根据授予协议)的书面或电子行权通知,以及(y)就行使期权的股份全额付款(包括任何适用的预扣税款的规定)时,期权将被视为已行使。全额付款可包括管理人授权且授标协议和计划允许的任何对价和付款方式。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将以参与者的名义发行,如参与者提出要求,则以参与者及其配偶的名义发行。在股份发行前(如公司或公司正式授权的转让代理人的账簿上的适当记项所证明),尽管行使期权,仍不存在就奖励股份投票或收取股息的权利或作为股东的任何其他权利。公司将在期权行使后立即发行(或促使发行)该等股份。对于记录日期在股份发行日期之前的股息或其他权利,将不会进行调整,除非计划第15条或适用的授予协议中有规定。

 

以任何方式行使期权将减少此后根据期权可供出售的股份数量,按行使期权的股份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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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终止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如参与者不再是服务提供者,除参与者死亡或残疾时外,该参与者可在授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选择权,但以该选择权于终止日期归属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授标协议规定的该选择权期限届满)。在授标协议中没有规定时间的情况下,选择权在参与者终止后[三个月]内仍可继续行使。除非管理人另有规定,如果在终止之日,参与者未被授予其全部期权,则期权未归属部分所涵盖的股份将恢复为计划。如果终止后,参与者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行使其对所有已归属股份的选择权,则该选择权将终止,该选择权涵盖的剩余股份将恢复为计划。

 

(三)参与者的残疾。如参与者因其残疾而不再是服务提供者,则参与者可在授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选择权,但以该选择权在终止之日归属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授标协议规定的该选择权期限届满之日)。在授标协议未规定时间的情况下,期权在参与者终止后[ 12个月]内仍可行使。除非管理人另有规定,如果在终止之日,参与者未被授予其全部期权,则期权未归属部分所涵盖的股份将恢复为计划。如果终止后,参与者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行使其对所有已归属股份的选择权,则该选择权将终止,该选择权涵盖的剩余股份将恢复为计划。

 

(四)参加者死亡。如果参与者在担任服务提供者期间死亡,则可在参与者死亡后的授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但以在死亡之日授予选择权为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授标协议规定的该选择权期限届满时行使选择权),由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行使,前提是该受益人已在参与者死亡之前以管理人可接受的形式指定。如果参与者未指定此类受益人,则该选择权可由参与者遗产的遗产代理人或根据参与者的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将选择权转让给的人)行使。在授标协议未规定时间的情况下,该选择权在参与者去世后[ 12个月]内仍可继续行使。除非管理人另有规定,如果在死亡时参与者未被授予其全部期权,则期权未归属部分所涵盖的股份将立即恢复为计划。如果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就所有既得股份行使期权,期权将终止,该期权所涵盖的剩余股份将恢复为计划。

 

8.限制性股票。

 

(a)授出受限制股份。在符合该计划的条款和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随时不时向服务提供商授予限制性股票,其数量由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

 

(b)限制性股票协议。每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将由一份授予协议证明,该协议将具体规定限制期限、授予的股份数量以及管理人将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受限制股份将由公司作为托管代理持有,直至该等股份的限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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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转让性。除本条第8款另有规定外,限制性股票在适用的限售期结束前,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质押。

 

(d)其他限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对限制性股票施加其认为可取或适当的其他限制。

 

(e)取消限制。除本条第8条另有规定外,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每项授标授予所涵盖的受限制股份将于限制期最后一天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解除托管。管理员可酌情加快任何限制失效或取消的时间。

 

(f)投票权。在限制期间,持有根据本协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服务提供商可以就这些股票行使充分的投票权,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

 

(g)股息和其他分配。在限制期内,持有受限制股份的服务供应商将有权收取就该等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除非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倘任何该等股息或分派以股份支付,该等股份将受到与就其支付的受限制股份相同的可转让性及可没收性限制。

 

(h)将受限制股份交还公司。于授标协议所载日期,限制尚未失效的受限制股份将归还公司,并将再次根据该计划可供授出。

 

9.股票增值权。

 

(a)授予特别行政区。在符合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下,特区可随时不时批给服务提供者,由署长全权酌情决定。

 

(b)股份数量。管理员将拥有完全的酌情权来确定授予任何服务提供商的SAR数量。

 

(c)行使价格和其他条款。根据该计划的规定,管理人将拥有完全的酌处权来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的条款和条件。

 

(d)行使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可按署长全权酌情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行使。管理人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加速可行使性。

 

(e)《特区协定》。每项特别行政区批给将由一份授标协议证明,该协议将指明行使价格、特别行政区的期限、行使条件,以及署长将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f)特别行政区到期。根据该计划批出的特别行政区将于署长全权酌情决定并载于授标协议的日期届满。尽管有上述规定,第7(e)(二)、7(e)(三)及7(e)(四)条的规则亦适用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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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支付特区金额。在行使特区时,参与者将有权从公司收取按以下乘数确定的金额的付款:

 

(i)股份在行使日的公平市值高于行使价的差额;及

 

(ii)特区获行使的股份数目。

 

根据管理人的酌情权,SAR行使时的付款可以是现金、等值股份或两者的某种组合。

 

10.业绩单位和业绩份额。

 

(a)授予业绩单位/股份。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表现单位及表现股份可随时及不时授予服务供应商,由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在确定授予每位参与者的表演单位和表演份额的数量时,管理员将拥有完全的酌处权。

 

(b)业绩单位/股份的价值。每个绩效单位将有一个由管理员在授予日期或之前确定的初始值。每份业绩股份的初始值将等于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值。

 

(c)业绩目标和其他条款。管理人将酌情设定绩效目标,这些目标将根据达到的程度确定将支付给参与者的绩效单位/股份的数量或价值。每项绩效单位/股份的奖励将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将规定绩效期限,而其他条款和条件将由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管理人可根据实现全公司、部门或个人目标(包括仅持续服务)、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或管理人酌情确定的任何其他基础设定绩效目标;但前提是,如果该奖项是162(m)奖,则该奖项将取决于委员会确定的绩效期间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且该奖项应根据《守则》第162(m)节的要求授予和管理。

 

(d)业绩单位/股份的收益。在适用的履约期结束后,履约单位/股份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参与者在履约期内赚取的履约单位/股份数量的支付,这将根据相应履约目标的实现程度确定。在授予绩效单位/份额后,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减少或放弃该绩效单位/份额的任何绩效目标,除非该奖励属于《守则》奖励第162(m)条。

 

(e)支付履约单位/股份的形式和时间。赚取的业绩单位/股份将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适用的业绩期限届满后支付。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以现金、股份(在适用的履约期结束时具有与所赚取的业绩单位/股份的价值相等的合计公允市场价值)或现金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已赚取的业绩单位/股份。

 

(f)注销业绩单位/股份。于授标协议所载的日期,所有未赚取或未归属的业绩单位/股份将没收予公司,并将再次根据该计划可供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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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限制股份单位。

 

受限制股份单位应包括受限制股份、绩效股份或绩效单位奖励,管理人全权酌情允许按照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分期或延期支付。

 

12.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

 

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可单独授予、在计划下授予的其他奖励之外或与之同时授予和/或在计划之外授予的现金奖励。管理人有权决定应向其提供的服务提供者以及作出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时间、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金额以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所有其他条件,包括任何股息和/或投票权。

 

13.缺席的叶子。

 

除非管理人另有规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的归属将在任何无薪休假期间暂停,并将在公司确定的参与者按定期时间表返回工作之日恢复;但前提是,在该休假期间暂停归属的时间不会授予归属信用。在(i)公司批准的任何休假或(ii)公司地点之间或公司、其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之间的转移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将不会停止为雇员。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休假不得超过[ 90天],除非有法规或合同保证在该休假期满时再就业。如果公司批准的休假期满再就业没有这样的保障,那么91后三个月St该假期当日,参与者持有的任何激励购股权将不再被视为激励购股权,并将在税务方面被视为非法定购股权。

 

14.裁决的不可转让性。

 

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裁决不得以遗嘱或世系或分配法律以外的任何方式出售、质押、转让、质押、转让或处置,并且在参与者的存续期内,只能由参与者行使。如果管理人使一项裁决可转让,则该裁决将包含管理人认为适当的附加条款和条件。

 

15.调整;解散或清算;控制权变更。

 

(a)调整。如果发生股权重组(FASB ASC主题718所指)导致股份每股价值发生变化,例如公司的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分拆、合并、回购或交换股份或其他证券,管理人应对(i)根据该计划已发行或保留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总数和种类,(ii)尚未授予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量和种类进行其认为公平和适当的调整,(iii)未行使期权及特别行政区的行使价格,及(iv)计划就某些类别的奖励或向个人授予某些类别的奖励订明的任何最高限制。如果公司资本化发生任何其他变化,包括合并、合并或重组,则可根据管理人确定为适当和公平的情况作出上述一句所述的公平调整,以防止参与者的权利被稀释或扩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管理人均应调整根据该计划可能交付的股份数量和类别、未完成奖励的股份数量、类别和价格,以及第7(d)节中的数字限制。尽管有前述规定,受任何授标规限的股份数目始终为整数。任何此类调整应是决定性的,并对计划的所有目的具有约束力。不得根据本第15(a)条就公司任何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作出调整,或以会导致激励股份期权违反《守则》第422(b)条或导致根据《守则》第409A条作出的裁决产生不利税务后果的方式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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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解散或清算。如公司出现建议解散或清盘,管理人将在该建议交易生效日期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各参与者。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酌情规定参与者有权在适用的范围内行使其裁决,直至该交易之前[ 10天]就其所涵盖的所有已授予股份,包括以其他方式无法行使裁决的股份。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此外,管理人可以规定,适用于任何裁决的任何公司回购选择权或没收权应100%失效,任何裁决归属应100%加速,前提是拟议的解散或清算在当时和以预期的方式发生。如先前未行使或未归属,则裁决将在该提议的行动完成前立即终止。

 

(c)控制权变更。

 

(i)股票期权和特别行政区。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每一份未行使的期权和SAR应由继承公司或继承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承担或替代的等价期权或SAR。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在继承法团拒绝承担或替代期权或SAR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完全归属并有权就所有授予的股份行使期权或SAR,包括其原本不会归属或无法行使的股份。如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期权或SAR未被承担或替代,管理人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参与者,该期权或SAR应在已归属的范围内可在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最多[ 15天]的期间内行使,而该期权或SAR应在该期间届满时终止。就本款而言,如果在控制权变更后,期权或SAR授予购买或收取紧接控制权变更前受期权或SAR约束的每一股奖励股份的权利,则该期权或SAR应被视为假定,普通股股东在控制权变更中就交易生效日期所持有的每一股股份收取的对价(无论是股份、现金或其他证券或财产)(如果向持有人提供了对价选择权,多数已发行股份持有人选择的对价类型);但条件是,如果在控制权变更中收到的此种对价不仅仅是继承法团或其母公司的普通股,则管理人可在继承法团同意的情况下,就每一股受期权或SAR约束的获授股份在行使期权或SAR时收到的对价作出规定,仅为继承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普通股,其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普通股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中收到的每股对价。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公司或其继任者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修改任何此类绩效目标,则在满足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时归属、获得或支付的奖励将不被视为假设;但是,前提是对此类绩效目标的修改仅反映继任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结构的情况,不会被视为使原本有效的奖励假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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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受限制股份、业绩股份、业绩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每一份尚未兑现的限制性股票奖励、业绩份额、业绩单位、其他股份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应承担或由继承公司或继承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替代的等价限制性股票、业绩份额、业绩单位、其他股份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在继承法团拒绝承担或替代奖励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完全归属于奖励,包括关于不会以其他方式归属的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所有适用的限制将失效,所有业绩目标和其他归属标准将被视为在目标水平上实现。就本段而言,如果在控制权变更后,奖励授予购买或收取紧接控制权变更前受奖励的每一股股份的权利(如果是限制性股份单位或绩效单位,则就根据该单位当时的现值确定的每一股股份),则限制性股份、绩效股份、绩效单位、其他基于股份的奖励和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奖励应被视为假定,对价(无论是股份、现金、或其他证券或财产)在控制权变更中收到的普通股持有人在交易生效日期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如果向持有人提供对价选择,则为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持有人选择的对价类型);但是,如果在控制权变更中收到的此种对价不只是继承法团或其母公司的普通股,则管理人可在继承法团同意的情况下,规定每一股份(如果是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单位,每一股份按当时单位现值确定)将收到的对价仅为继承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普通股,其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普通股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中收到的每股对价。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公司或其继任者未经参与者同意修改任何绩效目标,则在满足一个或多个绩效目标时归属、获得或支付的奖励将不被视为假设;但是,前提是仅为反映继任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结构的变更而对绩效目标进行的修改将不会被视为使原本有效的奖励假设无效。

 

(iii)外部董事奖励。尽管第15(c)(i)或15(c)(ii)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就授予外部董事的、由其承担或替代的奖励而言,如在承担或替代之日或之后,参与者作为董事或继承法团的董事(如适用)的地位被终止,而非因参与者自愿辞职,则该参与者应完全归属并有权就所有已授予的股份行使其选择权和股份增值权,包括以其他方式不会归属或可行使该等奖励的股份,有关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所有限制(如适用)将失效,而就业绩股份、业绩单位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而言,所有业绩目标及其他归属标准将被视为在目标水平上实现,且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已满足。

 

(四)管理人自由裁量权。尽管第15(c)(i)、15(c)(ii)或15(c)(iii)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署长(或在162(m)项裁决的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在裁决协议中指明该等替代处理,确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适用于该裁决的替代处理。如发生此种替代治疗,第15(c)(i)、15(c)(ii)和15(c)(iii)条规定的治疗(如适用)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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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计划的生效日期、期限、修订、终止。

 

(a)生效日期。本计划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得在该计划生效日期前根据该计划作出任何奖励。

 

(b)计划期限。计划将一直有效,直至受其规限的所有股份分派、所有奖励已届满或终止、计划根据第16(c)条终止,或计划生效日期的10周年,以先发生者为准(“终止日期”)。任何在终止日期尚未完成的裁决应根据计划条款和适用的协议保持有效。

 

(c)计划的修订和终止。董事会可随时终止、中止或修订该计划。公司应仅在适用法律或法规或股份随后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的范围内,将计划的任何修订提交其股东批准。未经参与者同意,本计划的任何终止、暂停或修订均不得严重损害任何参与者在先前授予的奖励下的权利,除非为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而采取此类行动是必要的。

 

(d)裁决的修订。管理人可单方面修订任何证明先前授予的裁决的协议条款,但未经参与者同意,此类修订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在适用裁决下的权利造成重大损害,除非为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第18(g)节规定的任何赔偿追回政策,此类修订是必要的。尽管有上述规定,计划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或终止均不会损害任何参与者的权利,除非参与者和管理人之间另有约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参与者和公司签署。计划的终止不会影响管理人在终止日期之前就根据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力的能力。

 

17.扣税。

 

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如适用)有权(i)从计划下的任何现金付款或欠参与者的任何其他补偿中预扣足以支付与授予、归属、行使或结算奖励相关的任何所需预扣税款的金额,以及(ii)要求根据计划接受股份的参与者或其他人在实际收到这些股份之前支付足以支付任何所需预扣税款的现金金额。代替根据该计划收取股份的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现金付款,委员会可允许参与者履行全部或任何部分所需的预扣税款义务(但不得超过每个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最高个人法定税率),方法是授权公司扣留根据该裁决原本将交付给参与者的若干股份,或将参与者已拥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与如此代扣代缴或交付的股份在被要求代扣税款的日期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等于应代扣税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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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规定。

 

(a)遵守法律。股份将不会根据行使奖励而发行,除非行使该奖励及发行及交付该等股份将符合适用法律,并将进一步受制于公司大律师就该等合规的批准。

 

(b)投资陈述。作为行使或收到奖励的条件,公司可要求行使或收到该奖励的人在任何该等行使或收到时声明并保证,购买股份仅用于投资,而目前并无任何出售或分配该等股份的意图,前提是公司的大律师认为需要此类表示。

 

(c)可分割性。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的条文或相反的裁决,如本计划或裁决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条文须予修改,以使其有效、合法及可执行,而计划或裁决的其余条文(或其任何部分)(如适用)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d)无法获得授权。公司无法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获得授权(公司的大律师认为该授权是根据本协议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所必需的),将免除公司就未能发行或出售该等股份而未获得该等必要授权的任何责任。

 

(e)管辖法律。该计划及根据该计划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受开曼群岛(公司母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无需参考其法律冲突原则。本文中的任何标题和标题仅供参考,绝不应限制、定义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计划任何条款的含义、结构或解释。

 

(f)没收和赔偿追回。

 

(i)管理人可在协议中指明,除任何其他适用的授予或履行条件外,参与者就某项裁决的权利、付款和利益将在发生某些特定事件时由公司予以减少、取消、没收或追回。此类事件可能包括因故终止服务;违反任何重要的公司或关联公司政策;违反适用于参与者的不竞争、不招揽或保密规定;确定支付奖励是基于对满足财务或其他标准的错误确定;或参与者有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或声誉的其他行为。

 

(ii)根据董事会或委员会在任何时候通过的、经不时修订的任何赔偿追回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交易法》第10D条的要求、SEC在其下的最终规则(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的上市标准,87 Fed。Reg. 73076-73142),以及任何适用的上市规则或实施上述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规则和条例。任何协议将被单方面修改,以遵守任何此类赔偿追回政策。

 

(g)外币。可能要求参与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于支付任何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的任何货币是根据适用法律,包括外汇管制法律和法规获得并带出参与者居住的司法管辖区的。如果公司允许以适用的授标协议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授标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则应付金额将通过根据公司在行使日自行酌情选择的汇率从适用的授标协议规定的货币转换为其他货币来确定。尽管本文有任何规定,公司不应对适用汇率的任何波动负责,或通过选择任何汇率,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可能影响裁决的价值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税款或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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