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8.1 2 ea028952201ex8-1.htm 元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附件 8.1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邮编:200120

电话:86-21-51150298

传真:86-21-51150398

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广场14楼

濮东新区

上海200120,P.R.China

电话:86-21-51150298

传真:86-21-51150398

 

 

日期:2026年5月11日

 

法律意见书

 

至: 趣活有限公司
  汇和南街新安门一号南岸A座3F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尊敬的先生们或夫人们,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合格律师,有资格根据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意见”)。我们已担任趣活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就公司F-3表格上的登记声明中披露的有关回售合计最多1,166,667股美国存托股份(“ADS”)的事项担任中国法律顾问,每股代表2.7万(27,000)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登记声明中规定的公司每股面值0.0001美元,最初于2026年4月1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

 

我们以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提供本意见(统称“文件”)所必需或相关的文件原件和/或副本。然而,我们并没有进行独立调查,并依赖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公司所代表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我们假定公司提供的所有事实和信息真实、正确、完整,并且在回应我们为本意见之目的所进行的询问和要求时,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在我们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中,经贵方同意,我们假定:(a)以副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与其正本相符,并且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b)此类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章和印章均为真实的;(c)除中国实体外,所有各方均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并已根据中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正式签署和交付这些文件;(d)此类文件中陈述或提供的所有事实和信息均为真实,正确和完整;(e)所有声称代表和代表中国实体行事的自然人具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和执行相关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在此类交易中履行其各自的角色;(f)每份文件均已由中国实体以外的各方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g)为响应我们为本意见目的的尽职调查询问、请求和调查,中国实体向我们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

 

1 / 4

 

经贵方同意,我们进一步假定,本公司已正式成立、正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

 

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依赖公司(包括公司所有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就其开展的业务作出的事实陈述和确认。凡我们“据我们所知”或就“我们已知”、“经过适当询问”的项目发表意见,或以其他方式提及我们的知识或意识或引起我们注意的事项,则旨在表明在我们就询问为公司提供代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信息会使我们目前实际了解该陈述的不准确之处,并未引起该公司主要负责代表公司的律师的注意。除本文所述情况外,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来确定此类陈述的准确性,我们在编制本意见期间进行的任何有限调查不应被视为此类调查;不应从我们代表公司的事实中得出关于我们对影响任何此类陈述准确性的任何事项的了解的推断。

 

在提出本函所载的意见时,我们可能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而非法律结论)依赖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

 

本意见是根据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的中国法律提出的,不保证在近期或更长期内不会更改、修改或取代任何此类法律,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任何该等变更、修订或更换,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国务院命令作出,如属行政、规管及省级法律法规,则由有关行政、规管或省级机构作出,并可于公布时立即生效。

 

我们并不声称自己是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以外的任何法律的专家,并且通常熟悉或有资格发表法律意见。因此,我们根据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此表达和暗示任何意见。

 

本意见中所使用的“中国法律”一词是指中国或任何中国政府当局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命令、法令、准则、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其他立法。

 

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和此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注册声明中描述的相同含义。

 

本意见使用的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合约安排”是指注册声明中“招股章程摘要”一节中“我们的合约安排”标题下所述的安排。

 

“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当局”是指中国境内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法院、政府机构或团体、证券交易所当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2 / 4

 

“政府授权”是指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制裁、许可、声明、批准、命令、登记、许可、年检、豁免、资格、证书和许可,以及向中国政府当局提交的报告和备案。

 

“中国子公司”指北京趣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趣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北京WFOE”。

 

“招股说明书”是指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或补充。

 

“可变利益实体”指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并受制于前述及注册声明所载的披露及以下所列的资格,我们认为:

 

1. 除注册声明中所述外,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结构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2. 除注册声明中所述外,北京WFOE、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对其每一方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须遵守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暂停执行、重组和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可执行性、相关政府当局行使与其解释和实施相关的权力的酌处权以及对其适用的相关中国法律和政策,以及一般公平原则。然而,有关中国法律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及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法保证中国当局不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3.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简称“《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试行措施”).证监会还于同日在证监会官网散发了配套指导规则1号至5号、《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试行办法》项下,连同《指导细则》和《通知》(统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进行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境外上市新规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是指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境内且以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入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进行发行上市的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此次发行上市将被视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2)经营活动或经营的主要方面均在中国大陆进行,或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经营管理住所在中国大陆的多数高级管理人员或为中国公民。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无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需在其证券此前发售上市的同一境外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在提交后续证券发行并在其他境外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需备案材料。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发生并公告下列任一重大事件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处分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转上市板块;(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就向售股股东(定义见《登记起始》)发行31,500,000,000股A类普通股,相当于1,166,667股ADS向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已提交,证监会正在审查中。

 

3 / 4

 

4. 除前述需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的证监会备案外,现行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或法规均未要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包括发行1,166,667份美国存托凭证,且经适当查询,公司、中国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实体均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对其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其未来境外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异议。

 

5. 售股股东中任何一名为中国境内个人且非公司中国子公司或关联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且未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及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外汇局通知》项下登记的,该售股股东持有公司ADS可能构成外汇合规违规行为。

 

本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1. 本意见仅涉及中国法律,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概不保证任何中国法律或其解释或强制执行不会在近期或更长期内发生具有或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更、修订或更换。

 

2. 我们未对文件中明示的所有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3. 本意见旨在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每一段都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任何部分都不能单独摘取和引用。

 

本意见完全是为了该意见所针对的人以及这些人各自的律师的利益。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其他人依赖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你忠实的,  
   
代表和代表  
   
元泰律师事务所  
   

/s/邵俊

 
姓名:邵俊  
指定:合伙人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