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日期:2025年10月24日
至:
盛丰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济南区福新东路4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Re: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
我们是一家有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我们曾担任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的中国法律顾问,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我们已被公司要求就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有关的登记声明(“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基本招股说明书(“证券法”)、一定数量的公司A类普通股(“股份”)发表意见。
A.文件和假设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审查了注册声明、公司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从适用的市场管理条例(“AMR”)获得的文件以及我们认为为发表本意见而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公司记录、证书、批准和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当局和公司高级职员签发的协议和证书(“文件”)的正本或副本。
在不影响上述情况下,我们亦已就我们认为有需要的其他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适当查询,以提出此意见。
AMR提供的材料并不能最终确定是否已就公司清盘或指定清盘人或其他人控制公司资产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因为此类事项的通知可能不会立即提交,而且一旦提交,可能不会立即出现在公司的公开档案中。此外,来自AMR的信息不太可能透露公司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的任何此类程序的任何信息。

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假定:
| (a) | 所有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所有看来是正本副本的文件与正本的符合性及文件正本的真实性; |
(b)载有分别为董事和成员的决议的文件,或分别为董事会议和成员会议的会议记录摘录,分别准确和真实地代表董事会议和成员会议的议事程序,其中已给予或放弃充分的通知,并自始至终存在任何必要的法定人数;
| (c) | 本意见提及的任何单证或其他单证的所有各方均拥有订立该等单证及履行其在该等单证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力和权限,且本意见提及的任何单证或其他单证的所有各方均已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相关单证;且这些单证构成其明示管辖的法律对其各方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且这些单证均未被撤销、修改、变更、取消,截至本意见提出之日被其他任何文件或协议或行动所取代或补充的; |
| (d) | 我们在此明确认为的法律事项以外的文件中所作的所有事实陈述(如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 (e) | 只要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将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履行,其履行将不会因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而违法或不可执行;及 |
| (f) | 公司注册处的材料中披露的信息在本意见发表时是准确和完整的,公司搜索的信息没有未披露任何已向AMR提交或交付但在进行搜索时尚未处理的信息。 |
如有任何证据曝光,表明上述任何文件或材料包含任何法律缺陷、不准确或其他此类缺陷,或本意见所依据的任何假设被证明不正确,我们保留修改本意见中包含的任何相关表述或结论和/或根据进一步证明的事实对本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解释或修订的权利。
我们没有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本意见仅限于并以现行中国法律为基础提出,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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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义
本意见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其赋予的含义如下:
如本文所用,
| (a) | “公司”指盛丰发展有限公司。; |
| (b) | “政府机构”指中国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的任何法院、审裁处或任何其他司法或仲裁机构,或在中国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行政、司法、立法、警察、监管或税务当局或类似性质的权力的任何机构; |
| (c) | “政府授权”指根据任何中国法律由任何政府机构、由任何政府机构或与任何政府机构合作的任何许可、批准、同意、放弃、命令、制裁、证书、授权、备案、申报、披露、登记、豁免、许可、背书、年检、许可、资格、许可或许可; |
| (d)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e) | “中国法律”指在本意见发表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法令、准则、司法解释及其他立法; |
C.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描述、假设并进一步受制于下文所述的资格,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之日:
| i. | 封面页。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陈述,只要构成中国法律法规的陈述或解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正确和准确。 |
| ii. | 风险因素。标题“项目3。关键信息,”“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载于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该表格以引用方式并入招股说明书,只要它们构成中国法律法规的陈述或解释,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正确和准确的。 |
| iii. | 税。招股章程中题为“税务—重大中国税务考虑”的陈述及题为“第10项”的陈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的表格20-F上的附加信息— E. Taxation — PRC Taxation”,只要它们构成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摘要或与之相关的解释或法律结论,即构成对其中所述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准确摘要,此类陈述构成我们的意见。 |
| iv. | 民事诉讼程序的可执行性.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外国对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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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些限制和限定条件
上述意见是基于文件和我们对中国法律的解释,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解释是适用的。然而,我们注意到,中国的法律法规近年来进行了大量频繁的修订。我们无法保证,相关当局未来对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解释或修订、行政公告或法院判决,或这些当局未来采取的立场不会对本函所载意见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
本意见仅涉及中国法律,无法保证任何该等中国法律或中国主管法院或政府当局对该等中国法律的解释不会在近期或更长期内被更改、修订或取代,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我们对除中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不发表意见。
我们的上述意见还受限于这些意见仅限于并基于自本协议发布之日起生效的已公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而给予的限定条件。
本意见仅供贵方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文件中全部或部分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向任何政府机构备案或提供给其他方。
兹同意将本意见用于,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该法案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的类别。
真诚属于你的,
/s/AllBright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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