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附例
的
R1 RCM公司。
特拉华州公司
第一条
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R1 RCM Inc.(以下简称“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应位于New Castle县的Corporation Trust Center,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Delaware 19801。公司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或注册代理人可不时藉董事会的行动而更改。
第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还可以在董事会不时决定或公司业务可能需要的其他地方设有办事处,包括在特拉华州内外。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节。会议地点和时间。每年可以召开股东年会,以选举董事和办理会前可能发生的其他正当事务为目的。年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可由董事会决议决定,或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确定。
第2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为任何目的召开(包括但不限于填补董事会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并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如会议通知或正式签署的放弃通知中所述。此类会议可由董事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首席执行官或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持有人或持有公司任何系列或类别股本的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的持有人随时召集。
第3节。会议地点。董事会可指定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点作为任何年度会议或董事会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的会议地点。如未作出指定,或另有召集特别会议,则会议地点为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
第4节。注意。凡要求或允许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采取行动,则应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60天向每一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书面或印刷通知,说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如属特别会议,则说明会议的目的。所有该等通知应由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秘书亲自或通过邮件、或应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秘书的指示交付,如已邮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以美国邮件存放时交付,邮资已预付,寄给股东,地址与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地址相同。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放弃该会议的通知,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
第5节。股东名单。负责公司股票分类账的主管人员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按字母顺序排列有权在该次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拟召开会议的城市范围内的一个地点开放供任何股东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该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明,如未如此指明,则应在拟召开会议的地点进行审查。该名单还应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全程制作并保存,任何出席的股东均可查阅。
第6节。法定人数。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出席某次会议的代表不足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经如此代表的过半数股份可以根据本条第七节的规定,不时休会,直至达到出席或代表的法定人数为止。
第7节。休会。一次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时,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延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则无需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在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续会超过30天的,或者续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的,应当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在案的每一股东发出续会通知。
第8节。需要投票。在达到法定人数时,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主题事项投票的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股东的行为,除非该问题是适用法律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明文规定要求进行不同投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如需要按类别进行单独表决,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该类别多数股份的赞成票应为该类别的行为,除非该问题是根据适用法律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不同表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明文规定应管辖和控制该问题的决定。
2
第9节。投票权。除《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公司成立证书或其任何修订另有规定外,每位股东在每次股东大会上均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普通股进行一次投票。
第10节。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未经会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反对公司行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代其行事。每份代理必须由授予代理的股东或其实际代理人签署。任何代理人在其日期起计3年后不得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正式签署的代理,如声明不可撤销,且当且仅当其附带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时,即为不可撤销。代理人可以被不可撤销,无论与其相关联的利益是股票本身的利益,还是公司的一般利益。
第11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公司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公司的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该等股东的任何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有书面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并附有签署同意书的股东的签署日期,则可不举行会议,无须事先通知,亦无须表决,应由拥有不少于有权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的已发行股票持有人签署,或者,如果更多,则不少于在有权投票的所有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并应通过交付至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方式交付给公司,或公司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向公司注册办事处交付的同意书,须以专人送达或以经核证或挂号的邮件送达,并须要求回执,但以核证或挂号邮件送达的同意书,在该注册办事处实际收到该同意书前,不得视为已送达。所有按照本条妥善交付的同意书,在如此交付时均视为记录在案。除非在按本条规定交付予公司的最早日期的同意书的60天内,有足够数目的股份持有人签署的采取该公司行动的书面同意书如此记录,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对采取其中所提述的公司行动均不具效力。未经会议未获一致书面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给予未获书面同意的股东。根据股东的书面同意采取的任何行动,具有股东在其会议上采取的同等效力和效力。
第三条
董事
第1节。一般权力。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3
第2节。号、选举和任期。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确定,该人数可由董事会决议不时增减。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外,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按此方式选举产生。每名当选的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正式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免职和辞职。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可随时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罢免,无论是否有因由。凡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有权根据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文选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则就无因由罢免或如此选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而言,本条的条文适用于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投票,而不适用于整体已发行股份的投票。任何董事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
第4节。空缺。因授权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和新设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但低于法定人数,或由一名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经如此推选的每名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本文所规定)为止。
第5节。年会。每届新当选的董事会的年度会议应在紧接本股东周年大会之后并在与股东周年大会相同的地点举行,而无需本章程以外的其他通知。
第6节。其他会议和通知。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年会除外)可在董事会决议不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而无须发出通知。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在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每位董事后召集或应其要求召集,以亲自、电话、邮件或电报方式召开;以同样方式并在同样通知后,首席执行官必须应至少过半数董事的书面请求召集特别会议。
第7节。法定人数、所需投票和休会。董事总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过半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董事会任何会议如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可不时休会,而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第8节。委员会。董事会可藉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而该等董事在该决议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及事务方面的权力
4
公司,但法律另有限制的除外。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该等委员会的名称须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不时厘定。各委员会应定期记录其会议记录,并在需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9节。委员会规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可订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并须按该等规则的规定举行会议,但指定该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该决议另有规定,至少需要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如某委员及该委员的候补委员如获董事会按本条第三款第8款的规定指定候补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则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不论该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董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
第10节。通讯设备。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并在该会议上行事,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通过该设备相互听取意见,而依据本条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会议。
第11节。放弃通知及推定同意。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出席某次会议,须最终推定已放弃该次会议的通知,但如该成员出席是为了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因为该次会议并非合法召集或召开,则属例外。该成员须被最终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他或她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或她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须在会议休会前提交给担任会议秘书的人,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件转交公司秘书。这种异议权不适用于投票赞成这种行动的任何成员。
第12节。经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除非公司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另有限制,否则如董事会或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全体成员均以书面同意,而该等书面已连同董事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须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采取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5
第四条
官员
第1节。号。公司高级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一名董事长(如有的话)、一名首席执行官或总裁、一名或多名副总裁、一名秘书、一名司库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高级人员和助理人员组成。任何数目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但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行政总裁及秘书职务。董事会可酌情选择在其认为可取的任何期间不填补任何职位。
第2节。选举和任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每年在每一次股东年会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或其后视情况尽快选举产生。首席执行官应任命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认为适当的任期。可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填补空缺或设立和填补新的职位。每名高级职员须任职,直至一名继任人获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按以下规定免职为止。
第3节。移除。董事会选出的任何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只要董事会判断公司的最大利益将因此而得到服务,均可被董事会罢免,但该罢免不得损害如此罢免的人的合约权利(如有的话)。
第4节。空缺。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被取消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空缺,可由当时在任的董事会填补任期未满部分。
第5节。赔偿。所有高级人员的薪酬须由董事会厘定,任何高级人员不得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而被阻止领取该等薪酬。
第6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如已选出一人)应为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人员,如出席,则应主持董事会或股东的每次会议。他须向行政总裁提供意见,如行政总裁缺席,则须向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提供意见,并须履行董事会不时指派予他的其他职责。
第7节。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或董事会主席未获选出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i)须主持其出席的所有股东和董事会会议;(ii)受董事会权力规限,须全面掌管公司的业务、事务和财产,并控制其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及(iii)须确保董事会的所有命令和决议生效。行政总裁拥有董事会订明或本附例规定的其他权力及执行其他职责。
第8节。总统。总裁应在首席执行官缺席、空缺或残疾时,行使所有权力,并受首席执行官的所有限制。总裁亦须履行董事会、行政总裁或本章程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6
第9节。副总统。副总裁(如有),或如有多于一名,则按董事会确定的顺序,副总裁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时,应以所有权力行事,并受首席执行官的所有限制。副总裁还应履行董事会、总裁或本章程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权力。
第10节。秘书及助理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将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中。在行政总裁的监督下,秘书(i)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本附例或法律规定须发出的所有通知;(ii)须具有董事会、行政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及(iii)须保管公司的法团印章。秘书或助理秘书有权将法团印章加盖在任何要求加盖的文书上,并在如此加盖时,可由其签署或由该助理秘书签署予以证明。董事会可一般授权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加盖公司印章,并以其签字证明加盖。助理秘书,或如有多于一名助理秘书,则在秘书缺席或无能力时,须履行秘书的职责及行使秘书的权力,并须履行董事会、行政总裁或秘书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第11节。司库和助理司库。司库(i)须保管公司资金及证券;(ii)须在属于公司的簿册内备存完整及准确的收支帐目;(iii)须按董事会命令将所有款项及其他有价值的财物以公司的名义存放及存入公司的贷方;(iv)须安排在该等付款已获妥为授权时支付公司的资金,并为该等付款采取适当的凭单;(v)须向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作出,在其定期会议上或在董事会有此要求时,提供公司的帐目;及(vi)具有董事会、行政总裁或本附例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如董事会有要求,司库须向公司提供保证金(每6年提供一次),以保证董事会信纳的忠实履行司库职务的职责,并在死亡、辞职、退休或免职的情况下,将属于公司的所有簿册、文件、凭单、金钱及由司库管有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归还公司。助理司库,或如须有多于一名,则按董事会决定的次序由助理司库,在司库不在或无能力时,履行司库的职责及行使司库的权力。助理司库须履行董事会、行政总裁或司库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及其他权力。
7
第12节。其他干事、助理干事和代理人。除本附例订明其职责的人员外,高级人员、助理人员及代理人(如有的话)均具有董事会决议不时订明的权力及履行职责。
第13节。人员缺勤或致残。如公司任何高级人员及任何特此获授权在该高级人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代替该高级人员行事的人缺席或无行为能力,董事会可藉决议将该高级人员的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或任何董事,或转授予其可能选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五条
记录日期
第1节。确定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60天或少于10天。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紧接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之日,如放弃通知,则为紧接召开会议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之日。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第2节。通过书面同意确定行动的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以不经会议以书面确定有权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而该日期不得多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后10天。如果董事会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在法规不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以书面形式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通过交付至公司在其主要营业地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而将载有已采取或拟采取行动的已签署书面同意书交付给公司的第一个日期,或公司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保管记录股东会议记录的簿册。向公司注册办事处交付的货物,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证或挂号邮件送达,要求回执。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且法规要求董事会采取事先行动的,确定有权以书面同意公司行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8
第3节。为其他目的确定记录日期。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配发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更改、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应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该记录日期不应超过该行动之前的60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第1节。股息。公司股本的股息,在符合公司注册证书规定的情况下(如有的话),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依法宣布。股息可能以现金、财产或股本股份的形式支付,但须遵守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在支付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任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拨出董事不时以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准备金,以应付或有事项,或用于平摊股息,或用于修理或维护公司的任何财产,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董事可按设立时的方式修改或废除任何该等准备金。
第2节。支票、汇票或订单。所有由公司或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支票、汇票或其他命令,以及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所有票据及其他债务证据,均须由公司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签署,并按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委员会决议所厘定的方式签署。
第3节。合同。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任何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及代表公司订立任何合约或签立及交付任何文书,而该等授权可为一般授权或限于特定情况。
第4节。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5节。公司拥有的投票证券。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应由首席执行官投票,除非董事会特别授予就其进行投票的权力,该权力可能是一般性的或仅限于特定情况,可授予其他人或高级职员。任何被授权投票证券的人都有权指定代理人,具有一般的替代权。
第6节。检查账簿和记录。任何登记在册的股东,无论是亲自或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经宣誓陈述其目的的书面要求下,均有权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任何适当目的查阅公司的股票分类账、其股东名单及其其他簿册和记录,并复印或
9
从中提取。适当目的是指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在每一种情况下,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应是寻求查阅权利的人,经宣誓的要求应附有授权书或授权该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股东如此行事的其他书面文件。经宣誓的要求应在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向公司提出。
第7节。章节标题。本附例中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得在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本附例中的任何条文方面具有任何实质性效力。
第8节。规定不一致。如果本附例的任何规定与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变得不一致,则本附例的该等规定不得在该等不一致的范围内产生任何效力,但应以其他方式给予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第9节。企业透明度法案。如果公司是“报告公司”(定义见《公司透明度法案》(31 U.S.C. § 5336),作为经修订的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的一部分颁布,以及根据该法案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包括31 C.F.R. § 1010.380(“CTA”))不受CTA下适用豁免的约束,公司的每个股东同意并承诺(i)与公司合作,就其调查和确定“受益所有人”(定义见CTA)和(ii)向公司提供,并迅速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公司为遵守与该股东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股东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定义见CTA)或通过该股东对公司行使“实质性控制”(定义见CTA)而要求的此类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所有个人身份信息和“可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定义见CTA)。
第七条
赔偿
第1节。获得赔偿的权利。公司应在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最大范围内(该等法律可能会不时修订和补充),赔偿因担任公司或前身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另一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成为或威胁成为诉讼或程序(不论是刑事、民事、行政或调查)的一方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但如该人应公司的要求担任该职务;但前提是,公司须就任何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提起的法律程序向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赔偿,但该等法律程序须获公司董事会授权。本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i)不被视为排除被赔偿者根据本章程、股东协议或投票或无利害关系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0
董事或其他方面,无论是就以其正式身份采取的行动,还是就担任该职务时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ii)就已不再是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而言,继续进行,以及(iii)对已不再是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有利。公司根据本条第七款第1款提供赔偿的义务,应在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维持的保单下的任何其他赔偿来源或任何其他适用的保险范围的范围内予以抵消。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因其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在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时招致的费用,须由公司在该诉讼的最终处置前支付,在收到由该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代表该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偿还该等款项的承诺后提起诉讼或进行法律程序,但最终须确定该董事或高级职员无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相关章节的授权获得公司的赔偿。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指称该代理人故意挪用公司资产、违反该代理人对公司的信托义务或合同义务披露机密或任何其他故意和故意恶意违反该代理人对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则不得要求公司向该代理人垫付该等费用,该代理人是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并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批准。
本条第七条第1款的前述规定,须当作公司与在本附例生效期间任何时间以该身分任职的每名董事或高级人员之间的合约,而该合约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影响当时就当时或以前存在的任何事实状态而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之前或之后基于任何该等事实状态而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诉讼或程序。
董事会拥有全权酌情决定权,可代表公司赔偿因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而作出的任何人(董事除外),因为他或她、他或她的立遗嘱人或无遗嘱者是或曾经是公司的高级人员或雇员。
为确保公司确定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根据本条第七条第1节获得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或曾经是公司可能不时存在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的“受托人”,就本条第七条第1节而言,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5条应解释为:“其他企业”应被视为包括该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任何受国会法案“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管辖的计划,经不时修订;公司应被视为已要求某人为《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5条的目的服务于公司,作为雇员福利计划的管理人,如果该人履行其对公司的职责也对公司施加责任,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由,该计划的此种人或该计划的参与者或受益人;根据该国会法案就雇员福利计划对某人征收的消费税应被视为“罚款”。
11
第2节。索赔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本条第七条第1款提出的申索,如在公司收到书面申索后30天内,公司未足额支付,则索赔人可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向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该申索的未付款项,如全部或部分胜诉,索赔人也有权获得起诉该申索的费用。索赔人未能达到使公司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赔偿索赔人的索赔金额的行为标准的任何此类诉讼(在其最终处分之前就为任何程序进行辩护所产生的费用而提起的强制执行索赔的诉讼除外)应作为抗辩。公司(包括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未在此类诉讼开始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允许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此类行为标准,也不是公司(包括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类行为标准,均不应成为对该诉讼的抗辩或产生索赔人未达到此类行为标准的推定。
第3节。权利的非排他性。本条第七条所赋予的赔偿权利和支付在程序最终处分前为其辩护所产生的费用,不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4节。保险。公司可自费维持保险,以保护自己和公司或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此类费用、责任或损失,无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对此类费用、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
第5节。作为证人的费用。凡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因该职位,或因应公司的要求而在另一实体中担任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证人的职位,则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须就其或代表其实际及合理招致的与该等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开支获弥偿。
第6节。赔偿协议。公司可与董事会成员不时订立赔偿协议,并与董事会指定的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订立赔偿协议,以实质上规定公司将在本条第七条所设想的充分范围内对这些人作出赔偿。
第7节。修正的效力。股东和公司董事对第七条任何规定的任何修改、废止或修改,不得对修改、废止或修改时存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12
第八条
修正
本附例可予修订、更改或废除,以及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新的附例。已授予董事会采纳、修订、更改或废除章程的权力,不得剥夺股东的同等权力。
第九条
股票证书
第1节。形式。公司的股票应为无证明的,但公司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或决议规定,其股票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应由证书代表。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任何两(2)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代表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份数目。任何此类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能是传真。如任何已签署、其传真签署已在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上使用或已妥为在任何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上贴上传真签署或签署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不论在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由公司发出前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均不再是该等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但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仍可发出,犹如签署该等证明书或证明书的人一样,其传真签字或签名已在其上使用或已妥为在其上贴上传真签字或签名的人,并未不再是公司的该等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股票的所有凭证应当连续编号或者以其他方式标识。
第2节。股票转让。转让公司股票的股份,只须由公司股票纪录的持有人或由其、她或其代理人根据妥为签立并向公司秘书或其转让代理人存档的授权书授权而在公司股票纪录上作出。经证明的股份,只有在交出代表该等股份的一份或多份证明、妥为背书或附有妥为签立的股份转让权力后,方可转让。未取得证明的股份,应当通过交付正式执行的股票转让权的方式转让。任何股份的转让登记须受公司注册证书的适用条文及有关该等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规限。董事会可以就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作出其认为合宜的补充规则和规定。
第3节。遗失的证书。在声称股票证书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人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后,公司可发出或指示发出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证书或未经证明的股份,以代替公司先前发出的指称遗失、被盗或毁坏的任何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证书。在授权发行新的证书或证书或无证明股份时,公司可酌情并作为发行该证书或证书的先决条件,要求该遗失、被盗或销毁证书或证书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以赔偿公司因任何该等证书或该等新证书或无证明股份的发行而可能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的保证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