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2020年10月19日
简介
诚实和正直是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标志。我们为在我们所有的业务关系中保持最高的道德和行为标准而感到自豪。本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准则”)涵盖范围广泛的商业惯例和程序,适用于信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开展信托的业务和事务。它没有涵盖可能出现的每一个问题,但它规定了基本原则,以指导信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受托人为信托履行职责。本准则已获信托受托人采纳,其目标是阻止不法行为并促进(1)诚实和道德的行为,包括以道德的方式处理个人和职业关系之间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2)在信托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文件以及信托作出的其他公开通讯中进行充分、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披露,(3)遵守适用的政府法律、规则和条例,(4)及时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进行内部报告,以及(5)遵守本准则的责任。
本准则旨在作为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6条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下N-CSR表格第2项下的道德准则,具体适用于信托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无论是否作为信托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每个人都是“涵盖人员”)。
根据本守则创建或维护的所有记录和报告仅供信托内部使用,是保密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任何人对任何事实、情况或法律结论的承认。
遵守法律、规则和条例
信托希望其管理人员和受托人遵守适用于信托运营和业务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规。当官员和受托人对任何有关任何预期行动方案的法律、规则或条例的适用性有疑问时,应寻求指导。该信托基金及其投资顾问举办信息和培训课程,以促进遵守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内幕交易法。查阅信托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个好的指导方针,如果对一个行动方针有疑问,那就是永远先问后行动——如果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确定该怎么做,那就先寻求指导再行动。
作为一家注册投资公司,我们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并遵守联邦、州和地方法律。信托及其受托机构坚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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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
信托的每个高级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应谨慎避免任何利益冲突或此类冲突的出现与信托的利益有关。当个人的私人利益干扰了信托的利益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就本准则而言,当个人进行交易、与第三方有关系或从第三方获得利益或从事任何其他行为时,就会出现冲突,这将导致不相关的观察者合理地得出存在实际冲突的结论。当高级职员或受托人追求妨碍个人客观有效地履行对信托的职责的利益时,可能会产生冲突。当官员或受托人或个人家庭成员因个人在信托中的职位而获得未披露的不当利益时,也可能产生冲突。当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与与信托或其投资顾问有业务往来的人发生关系时,可能会出现冲突的表象。在特定情况或交易中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必须由个人披露并解决后再采取行动。
涉及利益冲突或出现冲突的事项作为信托政策事项被禁止,除非经受托人或其委员会或信托审计委员会批准适用于任何涵盖人员或受托人,或经信托总裁批准适用于任何其他个人。利益冲突可能并不总是很明显,如果个人不确定任何情况,应咨询更高级别的管理层或信托的法律顾问。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信托的个人证券交易政策(或当时有效的类似政策或代码)作出的任何证券的投资均不得被视为与信托的利益冲突。
企业机会
高级职员和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在信托的职位而发现的个人机会,除非获得受托人或信托审计委员会对任何涵盖的高级职员或受托人的批准,或除非获得信托总裁对任何其他个人的批准。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对信托负有责任,在出现这样做的机会时推进其合法利益。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信托的个人证券交易政策(或当时有效的类似政策或代码)作出的任何证券的投资均不得被视为信托的商业机会。
保密
高级职员和受托人应谨慎维护有关信托的任何机密信息的机密性,除非经授权或法律授权进行披露。如果官员和受托人认为他们有披露机密信息的法律义务,他们应该咨询信托的法律顾问。机密信息包括可能对竞争对手有帮助,或以其他方式对信托或其股东有害的信托非公开信息。与信托的关联结束后,为这些信息保密的义务继续存在。
公平交易
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应努力公平对待信托的股东、服务提供者和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正当隐瞒、滥用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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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机密信息、当另一方被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知道有正当理由依赖个人如实披露这些事实时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不正当和不公平的交易。
商务礼品和娱乐
商业场合的商务应酬和送礼,目的是创造善意和良好的工作关系,而不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优势。任何高级职员或受托人不得就信托业务提供、给予、提供或接受任何馈赠或娱乐,除非(1)不是现金馈赠,(2)符合商业惯例,(3)价值不过分,(4)不能被解释为贿赂、偿付或回扣,以及(5)不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
保护和妥善使用信托资产
所有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应根据信托的业务宗旨和信托声明,努力保护信托资产并追求其高效投资。如发生涉嫌诈骗、盗窃事件,应立即报备调查。
管理人员和受托人保护信托资产的义务包括其专有信息。专有信息包括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营销和服务计划、数据库、记录、工资信息和任何未公布的财务数据和报告。未经授权使用或分发此信息违反本准则。
内幕交易
所有管理人员和受托人都应该特别关注潜在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既不道德又违法,一旦发生将果断处理。官员和受托人应熟悉信托投资顾问通过的关于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如果他们对这些准则有疑问,他们应该咨询信托的总裁、投资顾问的合规办公室或信托的法律顾问。
被禁止的某些政治献金
禁止作为信托投资顾问或分销商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信托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向独立受托人作为候选人的任何政治竞选活动提供捐款或征集捐款。这一禁止不适用于(i)独立受托人对另一独立受托人的政治竞选活动的贡献,或(ii)独立受托人为另一独立受托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进行的邀约,如果邀约是向与邀约受托人有某种关系的个人进行的,或向与候选受托人有关系或预计对竞选结果有利益的个人进行的邀约。
举报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受托人鼓励每位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顾问的合规管理人员或受托人讨论被观察到的非法或不道德行为,或者当该管理人员对特定情况下的最佳行动方案有疑问时。管理人员应向适当人员报告实际和涉嫌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或本守则行为的情况。如果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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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合适或不愿意就他们的担忧与高级官员或投资顾问的合规官员接触,那么个人可以联系信托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如果个人的担忧需要保密,那么这种保密将受到保护,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程序。信托将不允许由或代表信托或其高级职员和受托人对违反本准则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善意报告或投诉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
报告和披露
作为一家注册投资公司,至关重要的是,信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备案文件中是否包含充分、公平、准确、及时和易于理解的披露。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受托人应熟悉适用于信托的披露法律法规,与个人的权力和职责相一致。可能会要求每位高级职员和受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信托的公开报告完整、公平和易于理解。受托人期望管理人员和受托人非常认真地承担这一责任,并对与信托公开披露要求相关的询问提供及时和准确的答复。可能会要求官员证明为纳入信托的公开报告和文件而提供的所有回复和信息的准确性。
记录保存
信托要求准确记录和报告信息,以便做出负责任的商业决策。受托人期望信托的每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权力和职责保持一致,以合理的细节维护信托的账簿、记录、账户和财务报表,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要求和信托的内部控制制度适当反映信托的交易情况。
会计和财务报告问题
信托寻求遵守适用于信托的所有适用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法规。鼓励对涉及信托的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或程序有顾虑或投诉的官员将这些顾虑或投诉提交给信托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产生的职责,对此类提交进行保密处理。这些呈件可在信托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或受托人的住所地址提请审计委员会主席或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受托人注意。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豁免
任何涵盖的高级职员或受托人对本守则的任何放弃只能由受托人或信托的审计委员会作出,并将根据法律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对任何其他个人的本守则豁免,只有在该个人在有关交易之前作出充分披露后,总裁才能作出。受托人可随时修订或修改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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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
个人证券交易政策
2024年6月
政策目标
诚实和正直是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标志。该信托在其所有业务关系中寻求其接触人员的最高道德和行为标准,并期望这些个人将根据这一政策进行个人投资活动。
该政策已被信托采纳,其目标是促进诚实和诚信,并防止信托的访问人员的不当行为。本政策旨在防止公司的准入人在该准入人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出售所持有或提议购买或出售的证券通过信托时:
1.利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手段骗取信托;
2.向信托作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重大事实
为作出向信托作出的陈述所必需,考虑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不是误导;
3.从事对信托运作或将作为欺诈或欺骗的任何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或
4.从事与信托有关的任何操纵行为,与该访问人购买或出售(直接或间接)由信托“持有或将获得”的证券有关。
本政策旨在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法”)第17j-1条规则的要求,构成信托的书面道德守则。
有关本策略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请参阅术语词汇表。
证券交易的事先授权
信托的任何准入人士不得从事违反上述第17j-1条规定的任何行为、实践或业务过程,或与任何个人投资活动有关,从事不符合本政策的行为。
具体政策
任何准入人士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出售其拥有或因该等交易而取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实益所有权的任何证券,而他/她在该等购买或出售时已知悉或应知悉该等证券:
| • | 正在考虑由信托购买或出售;或 |
| • | 正由信托购买或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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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有限发行股票的投资预先批准
准入人士在直接或间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或私募或其他有限发行获得任何证券的实益所有权之前,必须获得信托首席合规官的批准。
不需要事先授权的交易
以下证券交易不受上述事先授权要求的限制:
| • | 购买或出售根据《投资公司法》注册的任何投资公司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交易所交易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
| • | 在访问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或控制(完全管理)的任何账户中进行的购买或销售。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控制意味着没有输入或预先知道某一账户中特定的证券买卖或投资的特定分配。 |
| • | 准入人不直接或间接拥有实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购买或销售。 |
| • | 购买或出售美国或外国政府或机构债券。 |
| • | 基于豁免事先授权的证券的衍生工具。 |
| • | 访问人非自愿的购买或销售。 |
| • | 通过自动投资计划进行购买或销售。 |
| • | 发行人按比例向其证券类别的所有持有人行使权利。 |
| • | 为Thornburg Investment Management,Inc.(“TIM”)管理的任何私募基金购买或出售证券。 |
| • | 由TIM发行的证券(需要明确的是,这不包括封闭式基金或由TIM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
衍生交易
任何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或任何证券期货的交易,将被视为本政策下的证券交易。就本政策而言,衍生品交易将分为“看涨等价头寸”和“看跌等价头寸”两类。“看涨等价头寸”被视为购买标的证券。反之,“看跌等价头寸”被视为出售标的证券。
持股名单
持有清单是任何TIM客户持有的所有证券的清单。证券将在最后一次由信托持有后的15个日历日内保留在持有名单上,并将在其最初由TIM持有之前的15天期间内被考虑在名单上。根据上文“证券交易事先授权”中规定的事先授权要求,禁止访问人交易当时当前持有名单上的任何证券,或访问人知道TIM正在考虑购买或出售的任何证券。经审查个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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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清单上的证券,如果确定一名准入人员因信托的一项或多项交易而获得利益,则可要求准入人员交出该利益,由首席合规官确定。在确定是否要求非法所得时,首席合规官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访问人的交易与信托交易之间的时间长度。收到持有清单上证券交易的事先授权可能无法阻止非法所得。
限制名单
首席合规官或其指定的合规官将保留一份限制名单。当(i)合规部门知悉一名受监管人员掌握有关或影响该证券或其发行人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ii)CCO另有酌处权确定购买或出售此类证券可能导致违反联邦证券法或与TIM客户产生利益冲突时,该证券将被列入此名单。
经纪账户的事先授权
任何准入人士或其拥有任何实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家庭成员建立任何经纪账户或投资账户,均需获得合规部门的事先书面同意,但在Thornburg 401k内建立的个人选择退休账户(PCRA)除外。此外,每名FINRA注册员工都有责任通知他们拥有经纪账户的每家公司,他们是FINRA成员公司Thornburg Securities LLC(“TSL”)的关联人。
为持续监测准入人员投资活动,合规部将要求指定经纪商通过StarCompliance以电子方式提供账户持有量和交易活动。对于非指定经纪商的任何账户,确保将重复的账户报表和交易确认书邮寄至合规部门是访问人员的责任
准入人员的报告要求
外部经纪、投资账户、证券持仓初始报表
本对账单必须在被指定为准入人后不迟于10日填写完毕并交回信托CCO,并应披露其或家庭成员拥有任何实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每个经纪账户、投资账户、证券持仓情况。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必须是截至个人成为访问人之日前不超过45天的最新信息,并包括以下信息:
| • | 每种证券的标题和类型,以及适用的交易所股票代码或CUSIP编号、股份数量和本金金额。 |
| • | 各经纪商、交易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接入人或家庭成员维持经纪或其他账户的名称及其分配的账号。 |
| • | 报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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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证券持仓报告
该报告是季度合规认证的一部分,应不迟于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该报告必须包括访问人员或家庭成员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每种证券的以下信息:
| • | 每种证券的标题和类型,以及适用的交易所股票代码或CUSIP编号、股份数量和本金金额。 |
| • | 各经纪商、交易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接入人或家庭成员维持经纪或其他账户的名称及其分配的账号。 |
| • | 报告提交日期。 |
访问人必须确保在指定期限内持有的所有证券都出现在报告上。
个人证券交易报告
本报告是不迟于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的季度合规认证的一部分。该报告必须包括访问人员或家庭成员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每种证券的以下信息:
| • | 每笔交易的日期、标题、以及适用的交易所股票代码或CUSIP编号、利率和到期日、股数、本金金额。 |
| • | 交易的性质,即证券的购买、出售或其他类型的取得或处分。 |
| • | 交易受到影响的价格。 |
| • | 各经纪商、交易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接入人或家庭成员维持经纪或其他账户的名称及其分配的账号。 |
| • | 报告提交日期。 |
访问人必须确保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的所有交易都出现在报告上。
经纪账户报告
本报告是不迟于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交的季度合规认证的一部分。该报告必须包括访问人员或家庭成员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或交易权限的每个账户的以下信息:
| • | 持有账户的金融机构名称、账号、账户所有权所有权、账户类型;即自主交易(接入人或家族成员具有直接或间接交易控制权),或完全托管(接入人或家族成员没有直接或间接交易控制权)。 |
准入人员须确保指定期限内所有经纪账户名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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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豁免
本信托豁免以下持股和交易的季度报告要求:
| • | 在访问人或家庭成员没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或控制(完全管理)的任何账户中进行的持有和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控制意味着没有输入或预先知道某一账户中特定的证券买卖或投资的特定分配。 |
| • | 继承的经纪账户,只要账户中没有发生员工发起的交易,就可以免于一年的报告要求。 |
| • | 根据自动投资计划进行的交易。 |
| • | 任何注册开放式共同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股份的持有和交易,但(i)由TIM管理的基金或(ii)由TIM担任副顾问的共同基金的股份除外。注:所有其他类型投资公司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和所有其他封闭式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或交易所交易基金,均须遵守本政策中的报告要求。 |
员工延长休假
首席合规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放弃提交或延长报告提交截止日期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访问休育儿假或延长病假的人员。
独立受托人
以下报告要求不适用于仅因身为信托受托人而被要求提交报告的独立受托人,但如果受托人知道或在其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正常过程中应该知道,在紧接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之前或之后的15天期间内,信托购买或出售了该证券,或者信托或TIM考虑购买或出售该证券,则受托人将需要提交季度个人证券交易报告。
指定经纪账户
准入人员的经纪账户须在以下指定经纪自营商(各为“指定经纪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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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默普莱斯金融 |
• 雷蒙德·詹姆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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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les Schwab |
• 加拿大皇家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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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贸易 |
• 罗宾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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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真 |
• T. Rowe Pr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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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透证券 |
• TDAmeritra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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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大通-大通 |
• 瑞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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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林证券 |
• 先锋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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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 |
• 富国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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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经纪人以电子方式向信托的首席合规官提供有关账户和交易活动的信息。
信托的首席合规官可以免除或修改上述限制,或祖父在非指定经纪商持有的经纪账户。合规部门可酌情增加或取消公司作为指定经纪自营商。
政策的管理和执行
信托的首席合规官或其指定人员将担任备案和审查官。归档和审查干事(s)将负责:
| • | 维护当前和以前的所有访问人员名单。 |
| • | 以这样一种方式维护备案和审查官员的记录,即可以在任何时期内识别以该身份服务的个人。 |
| • | 维护经纪、账户和持仓的初始报表,以及所有准入人员的个人证券持仓、个人证券交易和经纪账户的季度报告,包括所有备份文件。 |
| • | 维护当前和以前的持有列表的副本。 |
| • | 维护任何事先批准请求的证据。 |
| • | 维护豁免记录,包括发布的任何豁免的备份文件。 |
| • | 监测个人证券交易和交易模式,并对收到的重复确认和定期账户报表进行审查。首席合规官将审查备案和审核官(s)的个人证券交易。 |
| • | 向首席合规官或总裁报告明显的违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涉及首席合规官。 |
| • | 维护任何违规记录、书面违规报告,以及因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记录。 |
| • | 维护券商确认书和对帐单重复请求记录,收到的券商确认书和对帐单重复文件。 |
认证
信托的每名存取人将获得一份本保单的副本,并且必须在收到保单后30天内书面证明,他们已收到本保单的副本,阅读并理解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并同意遵守本保单的适用条款。信托将提供对政策的任何修订,并将要求所有访问人员证明他们已收到、阅读和理解修订。每年,首席合规官或由首席合规官指定的合规官将与TIM和TSL的所有受监管人员举行年度会议,以审查政策,并将要求所有受监管人员证明,他们已阅读、理解并遵守政策,他们已作出政策要求的所有报告,并且没有从事任何被禁止的行为。
举报违规行为
所有访问人员都必须及时向首席合规官报告任何实际、明显或涉嫌违反政策的行为。如果首席合规官或其他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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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得,个人应向其直属主管报告违规情况,然后由其负责向首席合规官报告。所有举报都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密处理,并迅速调查。
制裁
一旦发现违反本政策,信托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谴责信、罚款、暂停或终止违反者的雇用。
顾问和承销商道德守则
信托的投资顾问和信托的主承销商应根据《投资公司法》第17j-1条的规定,对其人员采用、维护和执行单独的道德守则,并应将这些守则及其未来所有修订和修改的副本转发给信托的首席合规官和信托的大律师。董事会,包括大多数非信托“利害关系人”的受托人(定义见《投资公司法》),应批准本Code of Ethics、信托的每位投资顾问和主承销商的道德守则,以及对这些守则的任何重大修订。此类批准必须基于确定此类代码包含合理必要的条款,以防止信托的访问人员从事此类代码和《投资公司法》第17j-1条规则所禁止的任何行为。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审查和批准一次此类代码。此外,对投资顾问或主承销商代码的任何重大变更将由董事会在下一次预定的季度董事会会议上批准,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此类变更后的六个月。在批准对投资顾问或主承销商道德守则的任何重大修订之前,董事会必须收到投资顾问或主承销商的证明,证明其已采取合理必要的程序,以防止Access Persons违反其道德守则,并根据1940年法案的规则17j-1。
向公司总裁、董事会和投资公司报告
首席合规官应至少每年就本Code of Ethics以及信托投资顾问和主承销商的道德守则向信托受托人提供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i)描述自上次报告以来根据本政策或信托投资顾问或主承销商各自政策产生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重大违反各自政策的行为和施加的任何制裁,以及(ii)证明信托、其投资顾问和主承销商已采取合理必要的程序,以防止违反各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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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查
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8a-1条规则的审查要求,首席合规官应对政策的充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审查,每个日历年不少于一次。
记录保存
在其账簿和记录(可能包括通过合规系统维护记录)中,信托将:
| • | 保留在任何特定时间生效的本政策的每个版本的副本。 |
| • | 保留任何违反本政策的记录、书面违规报告,以及因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
| • | 维护已归档的持有量和交易报告以及外部经纪活动报表,包括备份文件。 |
| • | 保存收到的经纪确认书和账户对账单的副本以及提出的请求。 |
| • | 维护对安全交易的事先清除请求,以及任何备份文件,以及授予的豁免。 |
| • | 维护持有量清单的副本。 |
| • | 维护受限制列表的副本。 |
| • | 维护访问人员名单。 |
| • | 维护报告提交日期和实施制裁的时间表。 |
| • | 维护向首席合规官、信托和总裁提交的报告副本。 |
| • | 保持被指定为备案和审查官员的人员的记录。 |
| • | 维护所有准入人员收到本政策证明的记录。 |
在其账簿和记录中,人力资源部将:
| • | 维护所有员工收到本保单的初始证明记录。 |
所有记录均应在现行账簿和记录矩阵中指明的时间段内,根据单独采用的文件保留和销毁政策进行维护和保存。
术语表
“存取人”是指:
i.信托的任何受托人、董事、高级人员。
ii.与信托有控制关系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普通合伙人或雇员,就其日常职能或职责作出、参与或获取有关信托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信息,或其职能与就这些购买或出售提出任何建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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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与信托处于控制关系并获得有关就信托购买或出售证券向信托提出的建议的信息的任何自然人。
“自动投资计划”是指根据预定的时间表和分配,在投资账户中(或从)自动进行定期定期购买(或提款)的程序。自动投资计划包括股息再投资计划。
“实益所有权”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1(a)(2)条进行解释。
“首席合规官”是指信托的首席合规官。
“控制”应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2(a)(9)条进行解释。
“家庭成员”是指准入人的直系亲属(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或嫂子,并应包括收养关系)共享同一家庭的成员;但条件是,准入人可能会反驳家庭成员对此类受益所有权的推定。
“联邦证券法”是指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格拉姆-利奇-布莱利法案》标题V、委员会根据任何这些法规通过的任何规则、适用于基金的《银行保密法》,以及委员会或财政部根据这些法规通过的任何规则
“独立受托人”是指不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2(a)(19)条含义内的信托“利害关系人”的受托人。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的证券的发行,其发行人在紧接注册前不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的报告要求的约束。
“非公开或有限发行”是指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2)条或第4(6)条,或根据根据根据其通过的第504条、第505条或第506条,豁免登记的发行。
“私募基金”是指投资工具,其证券未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c)(1)或3(c)(7)条,被排除在“投资公司”的定义之外。
“购买或出售证券”包括(其中包括)写入购买或出售证券的选择权。
“证券”是除以下情况外的任何证券:(i)美国政府的直接义务;(ii)银行家的承兑汇票、银行存单、商业票据和优质短期债务工具,包括回购协议;(iii)开放式基金(不包括开放式交易所买卖基金)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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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nburg基金”是指任何一系列的Thornburg Investment Trust或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
“信托”是指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信托。
「受托人」指信托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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