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干事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富途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李华,根据18 U.S.C.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日期: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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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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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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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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