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1.1
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每位在下面签名的受托人特此证明:
1.该受托人已审阅了LUB清算信托(“清算信托”)表格10-K中的这份过渡报告;
2.根据该受托人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根据本人对该受托人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清算信托清算会计基础下的净资产和净资产变化。,本报告中介绍的期间;
4.清算信托的受托人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用于清算信托,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清算信托(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期间;
b.设计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促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清算信托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清算信托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清算信托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清算信托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已经严重影响或合理地可能实质性影响,清算信托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清算信托的受托人披露了: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缺陷很可能对清算信托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在清算信托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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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年9月2日 |
签名: |
/s/Gerald Bodz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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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 Bodzy,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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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John Garil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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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Garilli,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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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Joe C. Mckin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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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 Mckinney,受托人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要求,本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LUB清算信托,并将由LUB清算信托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