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本人,Curtis Holloway,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这份关于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的N-CSR表格的报告;
2.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所载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登记人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和现金流量(如财务报表需包括现金流量表);
4.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0a-3(c)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0a-3(d)条),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使此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提交日期前90天内的某个日期,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和
5.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及本人已向注册人的核数师及注册人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士)披露:
(a)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日期:11/24/2025 | ||
| /s/Curtis Holloway | ||
| Curtis Holloway | ||
| 司库兼首席财务官 | ||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第1350节(a)和(b)小节,第
标题18的63,美国法典)
就所附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的N-CSR表格报告(“报告”)而言,该信托的以下签名的每位高级职员特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证明,据该高级职员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Thornburg Income Builder Opportunities Trust截至报告所述期间以及就基金而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s/Nimish Bhatt
尼米什·巴特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s/Curtis Holloway
Curtis Holloway
司库兼首席财务官
已向信托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并将由信托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此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提供,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