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1
金德尔摩根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如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金德尔摩根公司(“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季度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名人以下文所示日期的身份,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已向金德尔摩根公司提供了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该正本将由金德尔摩根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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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年4月17日 |
/s/Kimberly A. D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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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berly A. D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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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