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 迪尔·韦尔 | ||
| 路透weg 20 | ||
| 60323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 | ||
| 电话:+ 49.69.6062.6000 | ||
| 传真:+ 49.69.6062.6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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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汀 | 米兰 | |
| 北京 | 慕尼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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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 | 特拉维夫 | |
| 洛杉矶 | 东京 | |
| 马德里 | 华盛顿特区 | |
2026年3月2日
至:
Amphenol Corporation
霍尔大道358号
康涅狄格州沃灵福德06492
安诺电子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August-H ä u ß er-Stra ß e 10
74080海尔布隆
安诺电子 –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对上述收件人:
| (1) | 我们担任特别德国法律顾问的有:安诺电子 Technologies Holding GmbH(the“公司”)、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 ä nkter haftung)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是特拉华州公司Amphenol Corporation的全资子公司(“家长”),就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佣金“)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后的”注册声明”),包括一份基本招股说明书(简称“基本招股说明书”),其中规定将由一份或多份招募说明书补充(每份该等招募说明书补充,连同基本招募说明书一份“招股说明书"),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法案“),有关(a)根据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的母公司(作为发行人)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全国协会(作为受托人)之间的契约(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4.1)及一项或多项董事会决议、其补充或其项下的高级职员证书发行及出售一系列母公司的优先债务证券(统称为”德国债务证券”)及(ii)由母公司提供德国债务证券的全额无条件担保(“保证“),在每宗个案中,根据公司(作为发行人)、母公司(作为担保人)及美国银行信托公司(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其表格作为附件 4.2包括在注册声明中)及其一份或多份补充文件或根据其提供的高级职员证书(该等契约,连同与德国债务证券的适用系列有关的适用补充文件或高级职员证书,”义齿”). |
本意见(“意见”)是就注册声明提出的。
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英文术语应具有注册声明中赋予它们的含义。本意见文本中出现英文术语德文译本的,该术语的德文译本对意见中相关英文术语的解释具有决定性和权威性。
| (2) | 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审查了: |
| (a) | 登记声明所附表格的义齿草案,表示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
Latham & Watkins LLP,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2026年3月2日 第2页 |
| (b) | 以下公司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文件“): |
| (一) | 商业登记簿摘录的电子副本(Handelsregisterauszug)在当地法院(美国联邦调查局)of Stuttgart,HRB 104157 related to the company,dated date 2026年3月2日(the "摘录”); |
| (二) | 公司章程的电子副本(SATZung)公司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公司章程”); |
| (三) | 公司股东名单的电子副本,日期为2019年2月8日(以下简称“股东名单”); |
| (四) | 股东决议的电子副本(Gesellschafterbeschluss)日期为2026年2月24日的安诺电子 Germany GmbH作为公司股东批准执行和履行公司为其一方的义齿(“股东决议”);以及 |
| (c) | 注册声明的电子副本; |
注册声明、契约和公司文件统称为“文件”。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并无研究公司订立或影响公司的任何协议、契据、文书或其他文件或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公司纪录,亦无就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其他查询。对于其中所述的所有事实事项,我们都依赖上述内容。我们没有对这类事实事项进行独立核实,对事实事项不发表意见。
| (3) | 我们没有调查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包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直接适用的范围内的欧盟法律)。本意见仅适用于本协议发布之日,仅适用于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在我们审查了表示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管辖的文件的范围内,我们从具有德国资格的律师的角度对其中所载条款进行了解释,而没有考虑这些条款在相关外国法律下的特定含义。在本意见中,除非有明确相反的说明,德国法律概念是以英文描述和提及的,而不是以其各自的法律含义或后果可能不完全相同的原始德语术语描述和提及。因此,本意见只能依据明确的条件,即由此产生的任何解释问题受德国法律管辖。我们对税法不发表意见。 |
| (4) | 在给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假设: |
| (a) | 所有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
| (b) | 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 (c) | 以副本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始文件的符合性以及该等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 (d) | 代表公司执行任何文件的每一位自然人已具有或将具有无限法律行为能力(unbeschr ä nkte Gesch ä ftsf ä higkeit)执行时已出具意向声明(Willenserkl ä rung)不受撤销(nicht anfechtbar); |
2026年3月2日 第3页 |

| (e) | 节录、《公司章程》及股东(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向我们提供)的决议于各自日期均属准确及完整,且在各自日期至本意见日期之间或将于本意见日期至签立义齿日期之间并无对其中所述事实作出任何更改; |
| (f) | 能进入公司商业登记簿的所有事项均已进入相关商业登记簿,进入公司商业登记簿的所有事项于本协议日期均属真实及正确,且未在商业登记簿中作出任何尚未在摘录中反映的记项; |
| (g) | 股东名册载列的截至各相关文件签署之日及截至本意见之日的公司股东及其在公司的持股情况; |
| (h) | 该契约将由与该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摘录中指名的人相同的人代表公司签署(Gesch ä ftsf ü hrer)或获授权人员(普罗库里斯特); |
| (一) | 订约各方(公司除外)已分别妥为成立及成立为法团,并自那时起根据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如适用),并拥有公司及其他权力及能力,并持有所有必要的许可,以订立及履行各自的义务及行使其在订约下的权利; |
| (j) | 由相关各方或其代表适当授权、有效执行和交付义齿,包括每一相关签署人执行义齿曾获得或将获得该签署人声称所代表的一方的正式授权(在我们在具体意见陈述(b)和(c)中明确提出意见的范围内与公司有关的除外); |
| (k) | 提供给我们的与提出本意见有关的公司股东决议副本准确记录了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正式通过的决议; |
| (l) | 义齿产生或将产生(视情况而定)其每一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强制执行(德国法律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义务除外,只要我们在具体意见声明(d)中明确就此提出意见); |
| (m) | 所有事实陈述和所有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义齿各方在义齿中或根据义齿就本意见未涵盖的事项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所有陈述,在执行义齿时都是准确的,并且将在执行义齿时是准确的; |
| (n) | 该公司拥有,并将在执行契约时拥有其行政席位(Verwaltungssitz)及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要利益中心(欧洲议会条例(EU)和理事会2015年5月20日关于破产程序的第848/2015号条例第3(1)条对该术语进行了描述); |
2026年3月2日 第4页 |
| (o) | 不得就非自愿解散作出自愿清盘决议或法院命令,亦不得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资不抵债)或任何其他破产或破产程序(包括与任何适用的预防性重组框架有关的预防性措施,特别是为免生疑问,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各章采取的任何措施(卡皮特尔)《企业稳定与重组框架法》第2、3条(斯塔鲁格))已作出,或将在执行契约时作出,在有关契约的任何各方的任何适用的破产和破产法律和程序(包括任何预防性重组框架)所指的范围内(但就公司而言,我们已审查摘录,该摘录显示截至该日期并无任何决议或法院命令将公司解散或清盘); |
| (p) | 截至本意见提出之日及签立契约之日或由于订立契约,契约的任何一方均不会或将不会被视为无法在到期时偿付其任何债务(zahlungsunf ä hig)或过度负债(ü berschuldet); |
| (q) | 义齿的任何一方都不知道任何情况,这些情况将表明,或给出进一步询问义齿的任何一方是否接近上述(o)和(p)小节中所述的任何事件的理由; |
| (r) | 每一方订立契约或由此设想的任何交易与善意并在公平交易条件下,无意损害、欺诈或损害义齿任何一方的任何债权人; |
| (s) | 义齿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协议,且未通过任何股东或合伙人的决议(股东决议除外)会影响本意见;及 |
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会影响本意见。
| (5) | 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所列其他事项及未向我们披露的任何事项,我们认为,截至本协议之日: |
| (a) |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 ä nkter Haftung,GmbH)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有效存在。 |
| (b) | 公司拥有法人权力和权限(Rechtsmacht)订立契约及履行其在契约项下的义务,并假设契约将以注册声明所附的格式签立,已妥为采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公司行动,以授权签立契约及履行其在契约项下的义务。 |
| (c) | 假设契约由其一名或数名董事总经理代表公司执行(Gesch ä ftsf ü hrer)或根据有效授权书获正式授权为此目的代表公司的人士,将有效代表公司执行契约。 |
| (d) | 所表达的管辖契约的纽约州法律的选择,在适当执行后,将得到适用德国法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的承认和实施。 |
2026年3月2日 第5页 |
| (6) | 本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
| (a) | 当事人权利的强制执行和公司履行义齿义务可能受到破产法、清算法、重组法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其他普遍适用法律(包括第三方债权人的债权附加和破产程序或欺诈开始时的交易可撤销原则)的限制,并受其约束,因为这些法律可能适用于与该当事人有关的破产、清算、重组或其他类似程序(包括任何预防性重组框架)的情况。 |
| (b)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法院)已裁定与破产有关的合同终止权(insolvenzabh ä ngige L ö sungsklauseln)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19、103条(资不抵债)如果包含在关于货物或能源稳定供应的协议中。契约包含条款,规定债务证券将立即到期并在与母公司或公司有关的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的情况下应付。 |
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涉及债券契约下的终止权的法院判决,我们不能排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将认为契约中包含的与破产相关的终止权无效。
第44条StARUG规定,(a)根据该法律进行的重组程序未决或(b)债务人单独使用该法律规定的框架所提供的工具不是(i)终止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理由,(ii)宣布根据该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或(iii)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或要求调整或修改合同的理由。第44条第2款StARUG规定,与这些规定相冲突的协议无效。因此,我们不能排除义齿中约定的在StARUG下的重组程序启动或债务人使用StARUG规定的框架提供的工具时变得相关的某些终止权利无效。
| (c) | 法律选择条款的承认和效力将在与合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Vertragliche Schuldverh ä ltnisse),须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第593/2008号条例(EC)的规定(罗马一世)和德国公共政策(Ordre公共). |
| (d) | 法律选择条款的承认和效力,将在与非合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AU ß ervertragliche SchuldVerh ä ltnisse),须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第864/2007号条例(EC)第14条(罗马二世)和德国公共政策(Ordre公共). |
| (e)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在所有情况下认为传真或电子通信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先例。然而,在对表格没有特别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收件人实际收到的任何传真通信将被视为有效给予。 |
2026年3月2日 第6页 |
| (7) | 本意见仅适用于截至今天存在的事实和情况,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本意见以反映随后可能引起我们注意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今天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法律变化,或将本意见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变化通知您从而改变我们的意见的义务或责任。 |
| 本意见是为了您与注册声明相关的利益,您和根据该法案的适用条款有权依赖本意见的人可以依赖本意见。我们同意贵方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以及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所的提及。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
| 真诚的, | |
| /s/LATHAM & WATKINS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