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14
修订证明书
的
公司章程
的
NMC Group,Inc.
Robert M.Stephen和Barbara M.Stephen证明,根据《加州公司法》 (代码)第907节:
| 1. | 他们分别是加州公司NMC Group,Inc. (简称“公司” )的总裁和秘书。 |
| 2. | 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第四条( “章程” )修改如下: |
公司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名,不得超过五名。董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董事的确切人数。
| 3. | 上述条款的修订已获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 |
| 4. | 上述条款修正案已根据《守则》第902条获得股东的必要表决批准。本公司A系列有表决权普通股的总股数为2,500股。赞成修正案的A轮投票普通表决的股份数目等于或超过了所需的表决。所需的投票百分比是A系列普通股的8312%以上。 |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我们进一步宣布,在此证书中所列的事项是真实和正确的,我们自己的知识。
日期:2008年11月17日。
| /S/Robert M.Stephen Robert M.Stephen,总裁 |
| /S/Barbara M.Stephen |
| Barbara M.Stephen,秘书 |
修正和重述
公司章程
的
NMC Group,Inc.
下列签署人证明:
| 1. | 他们分别是加州NMC集团公司的总裁和秘书。 |
| 2. | 本公司章程经修订及重述如下: |
"我。
这家公司的名称是NMC Group,Inc.
二
该公司的宗旨是从事任何合法的行为或活动,而该等行为或活动可由一间公司根据加州一般公司法组织,但银行业务除外,信托公司业务或由加州公司法允许注册成立的职业的实践。
三
这家公司被授权发行一类股票,指定为“普通股” 。授权的普通股股票总数为10万股。公司普通股可分两个系列发行,分别为“A系列有表决权的普通股” ,其中授权公司发行50,000股和“B系列无表决权的普通股” ,其中授权公司发行50,000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A轮投票共有人和B轮投票共有人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在所有方面均应平等,A系列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持有人拥有并拥有股东大会通知的独家权利,以及在选举董事或任何其他事项上以及B系列无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持有人的独家表决权和表决权。无权通知股东大会或在选举董事或任何其他事项上投票,在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修订及重述后,其股份持有人须以每持有该等股份换取五股A系列有投票权普通股及五股B系列无投票权普通股。
四
公司董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不得超过9人。董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董事的确切人数。
五
本公司选择受1977年《公司法》第23章对其不适用的所有规定的管辖。
六
公司董事的货币损害赔偿责任应在加州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
七
公司有权通过附例规定或通过与代理人的协议,或两者的协议,对代理人(如《公司法》第317条所界定)违反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责任的行为提供赔偿,超出《公司法》第317条另有规定的补偿,但须受《公司法》第204条对此种超额补偿的限制。
八
公司股东对第六条、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的任何废止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代理人在废止或修改时的任何权利或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 3. |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及重述已获董事会妥为批准。 |
| 4. | 根据《加州公司法》第90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和重述已获得股东的必要表决通过。公司的流通股总数为500股(500股) 。赞成修正案的股份数目为五百(五百)股,相当于所有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 |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我们进一步宣布,在此证书中所列的事项是真实和正确的,我们自己的知识。
日期:2001年12月20日
| /S/Douglas P.Stephen Douglas P.Stephen,总裁 |
| /S/Barbara M.Stephen |
| Barbara M.Stephen,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