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21年3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20549
表格F-1
第2号修正案
1933年证券法下的注册声明
邦自然生活有限公司
(注册人的准确姓名载于其章程内)
| 开曼群岛 | 2833 | 不适用 | ||
(国家或其他管辖范围 (公司或组织的名称)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身份号码(单位:美元) |
锦业路69号瞪羚谷C601。 中国西安市西安高新区 0086-29-88318908x805 |
| (注册人主要执行办事处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Crone Law Group P.C. 第五大道500号,938套房 纽约州纽约州纽约市10110 电话:646-861 |
| (服务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
建议出售予公众的大致开始日期:在本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
如果在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延迟或连续提供的,请勾选下列方框【X】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提交此表格是为了登记发行的额外证券,请勾选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发行先前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
如果此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正案,请勾选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发行先前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
如果此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正案,请勾选以下方框,并列出同一发行先前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
通过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规则405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X】
如果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勾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利用延长的过渡期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向下列机构发送的来文副本:
马克·克朗,ESQ。 Joe Laxague,ESQ. Crone Law Group P.C. 第五大道500号,938套房 纽约州纽约州纽约市10110 电话:646-861 |
Richard I.Anslow,ESQ。 David Selengut ESQ。 Ellenoff Grossman&Schole LLP 美洲大道1345号 纽约州纽约10105 电话:(212)370-1300 传真:212-370-7889 |
登记费的计算
| 每一类的标题 须予注册的证券 |
所需数额 已登记 |
拟议数 最大值 发售价格 每股收益 |
拟议数 最大值 集料 发售价格(1) |
所涉数额 报名费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3) | 2,300,000 | (1) | $ | 5.00 | $ | 11,500,000 | $ | 1,254.65 | ||||||||
| 承销商认股权证(3)(4) | 184,000 | $ | — | $ | — | $ | — | |||||||||
| 行使包销商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3) | 184,000 | $ | 5.00 | $ | 920,000 | $ | 100.37 | |||||||||
| 报名费共计 | $ | 1,355.02 | ||||||||||||||
| (1) | 包括(a)2,000,000股普通股;及(b)包销商根据其购买额外股份的选择权可能购买的最多300,000股普通股。 |
| (2) | 仅为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57(a)条确定登记费的目的而估算。 |
| (3) | 根据《证券法》第416条,根据该法登记的证券包括因股份分割、股份分红或类似交易而可能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后发行的数量不明的额外普通股。 |
| (4) | 根据证券法项下规则457(g),由于承销人认股权证(「包销商认股权证」)所基础之登记人普通股之股份于此登记,故就于此登记之认股权证毋须另行缴付登记费。 |
注册人谨此修订本注册声明,修订日期视需要而定,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须提交进一步修订,其中特别说明本注册声明其后须根据《证券法》第8(a)条生效。1933年或直至注册陈述书于监察委员会依据第8(a)条决定的日期生效为止。
本初步招股说明书信息不完整,可能发生变更。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宣布生效之前,我们不得出售这些证券。本初步招股章程并非出售该等证券的要约,且并无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该等证券的任何要约。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1年3月__日

招股书
邦自然生活有限公司
2,000,000股普通股
首次公开募股
这是Bon Natural Life Limited首次公开募股。我们提供2,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股份”)。我们预计,该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将为每股5.00美元。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BNL。”
| 献祭 每股价格 |
承保折扣和 佣金(1) |
给我们带来了, 扣除开支前 |
||||||||||
| 每股收益 | $ | 5.00 | $ | 0.40 | $ | 4.60 | ||||||
| 共计(2) | $ | 10,000,000 | $ | 900,000 | $ | 9,100,000 | ||||||
(1)有关我们应付的包销补偿包括发行所得款项总额1%的非问责开支免税额的额外披露,请参阅“包销”。
(2)我们已授予承销商额外购买最多30万股股票的权利,以覆盖超额配售。
购买通过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证券涉及的风险程度较高。见第13页开始的题为“风险因素”的一节。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传递本招股说明书的充分性或准确性。任何与此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包销商预期将于2021年______月__日或约_________日以美元付款方式交付股份予买方。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共同牵头的账簿管理 |
新桥证券公司 共同牵头的账簿管理 |
R.F.Lafferty&Co.,Inc.
联合主管账簿管理人员
| 2 |
目录(续)
| 页次 | |
| 招股说明书摘要 | 4 |
| 风险因素 | 13 |
| 关于前瞻性陈述和行业数据的警示说明 | 38 |
| 收益的使用 | 39 |
| 资本化 | 40 |
| 稀释 | 41 |
| 民事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 | 42 |
| 综合财务及营运数据摘要 |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
| 我们的行业 | 60 |
| 商业 | 62 |
| 管理条例 | 74 |
| B.管理 | 86 |
| 主要股东 | 92 |
| 关联交易 | 93 |
| 股本说明 | 94 |
| 符合未来出售资格的股份 | 99 |
| 税收 | 100 |
| 承保 | 106 |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 115 |
| A.法律事项 | 116 |
| A.专家 | 117 |
| 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 118 |
| 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 f-1 |
阁下应仅依赖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我们并无授权任何人提供与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不同的资料。我们仅在允许要约和销售的司法管辖区内提出出售和寻求要约购买股票。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准确,而不论本招股章程或任何出售本公司股份的交付时间。
直至__________2021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外,交易商还有义务在担任承销商时提交招股说明书,并就未售出的配股或申购提交招股说明书。
| 3 |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下列摘要由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更详细的资料和财务报表全文作了保留,并应与之一并阅读。除了这份摘要外,我们敦促您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在“风险因素”项下讨论的投资我们股票的风险,然后再决定是否投资我们的股票。
适用于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除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内提述:
| ● | 「股份」指我们之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 「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 |
| ● | “元”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人民币)的主要记账单位。 |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 「西安APP-Chem」指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实体或(视乎上下文而定)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及其附属公司;及 | |
| ● | “Bon Natural Life”、“本公司”、“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为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开曼群岛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综合联属实体。 | |
| ● | 「西安CMIT」指西安细胞分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 | |
| ● | 「茶精」指于香港注册成立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Tea Essence Limited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股章程内所有资料概不假设包销商行使其超额配股权。我们的申报货币是美元。西安APP-Chem及我们于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
我们的生意
我们的业务专注于个人护理成分的制造,如植物提取的香味化合物给香水和香料制造商,天然健康补充剂如粉末饮料和生物活性食品成分产品大多被我们的客户用作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剂。公司致力于为功能性食品、个人护理、天然药物等行业提供优质、有竞争力的价格和稳定的产品及服务供应。我们为第三方客户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也为我们自己的专有品牌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以“用天然精华滋养生命”为经营理念,以“成为天然功能成分的创新者(引领者)和大健康产业的集成供应商”为目标,经过14年多的努力,公司已分别形成天然产物规模化分离、天然产物安全性提升、天然产物活性增强、天然产物功能复配四大技术平台。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中国的监管机构批准为有效治疗或预防任何健康状况和/或疾病。
我们的业务通过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经营,该公司于2006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西安APP-Chem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全国股转公司(“新三板”)挂牌,并于2019年5月31日主动停止挂牌,以追求在美国一家高级交易所上市。公司位于国家级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通过九家全资或多数控股子公司运营——(i)陕西APP-Chem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文“西部天美健产业有限公”);(ii)陕西APP-Chem AG-Tech Co.,(三)西安炎黄中医医学研究与开发有限公司(中文简称“西安炎黄中医制药有限公司”);(四)巴里坤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巴里坤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APP-CHEM BIO(TECH)(广州)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六)铜川食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vii)西安饮食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文“西安卫生管理有限公司”);(vii)天津永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天津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ix)甘肃佰美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文“佰美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我们的产业和商业重心有时被称为“大健康”或“大健康”空间。与侧重于药品和医院程序的传统医学不同,这些术语指的是旨在促进人类整个生命周期福祉的天然成分的使用。
| 4 |
价值链分析

中国天然成分及营养补充剂市场及香精香料市场的上游主要指原料供应商,如天然植物及果场,其提供植物组织、根、用于为这些行业制造各种产品的树叶和水果。
中游制造商,如Bon Natural Life,虽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公司,通过直接采购或经销商采购原材料,并为香料和香水制造商生产天然成分和营养补充剂以及植物化合物。
我们的产品随后销往下游的各种食品和饮料以及香料和香水制造商,主要在中国,但也销往国外的客户,如International Flavor&Franch,Inc,Mars箭牌,Fridal,Syrimise AG等。将我们的产品作为其成分的一部分,下游食品饮料生产商和香精将生产成品,如食品饮料添加剂、营养补充剂和香精最终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我们的优势
制造方法和产品开发的创新
| ● | 西安APP-Chem是个人护理成分供应商,我们通过利用我们专有的天然精华提取技术专注于人类微生物组作为治疗靶点,寻求在免疫和消化方面成为天然产品生物制造和健康解决方案的领导者。连同我们的营运附属公司,我们持有数项由中国颁发的专利,主要涉及产品及产品成分的成分及加工技术。 | |
| ● | 我们采用生物制造技术,从非常芳香的草本植物克拉里鼠尾草(Salvia sclarea L.)中提取出稻草酚、稻草内酯、氨溴化物等物质,替代龙涎香(氨溴化物是源于抹香鲸的龙涎香的替代品)、新型益生菌水苏糖以及天然抗氧化剂苹果多酚。我们的氨溴氧化物是使用我们的专有技术制造的,我们相信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比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使用的工艺。我们的水苏糖制造工艺具有非常高的生产率(超过1000吨产能),而且我们认为,与主要竞争物质菊花粉相比,产品纯度更高,益生菌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
| 5 |
| ● | 西安APP-Chem因其水苏糖等免疫增强产品,被中国各政府机构列为新冠疫情期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供企业。目前尚无证明水苏糖在预防、治疗或控制COVID-19传播方面的疗效。在其2020年3月3日发布的“COVID-19治疗方案-7*版”中,中国国家卫健委建议使用调节人体肠道微生物组的补充剂作为危重COVID-19患者的潜在治疗方法之一。西安APP-Chem与生物医药、中药、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装置及系统、PPE制造业务的其他企业一起,其水苏糖产品获得列入COVID-19防控重点企业的资格。西安APP-Chem的主要产品水苏糖是作为中国治疗COVID-19计划的一部分而提出的微生态调节剂的主要成分。已被认定为疫情控制相关药品和物质的“重要原辅材料”,从而使西安APP-Chem符合潜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重点企业的上市资格。 | |
| 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遴选是中国政府为抗击COVID-19在2020年2月和3月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建立的制度体系。这些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这一特殊时期医疗物资、药品、关键原材料、必需生活物资的稳定供应。 | ||
| 以下几类企业具备重点企业上市条件: |
| ○ | 医用口罩和非医用面罩、COVID-19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已提出需求的相关药品、医疗设备; | |
| ○ |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 | |
| ○ | 上述材料生产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 | |
| ○ | 重要的医疗物资收储企业; | |
| ○ |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 |
| ○ | 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以及 | |
| ○ |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
此次指定西安APP-Chem的优势包括加快恢复运营的政府和监管审批流程,以及优惠条件的银行优惠贷款。
主要配套措施包括:
| 1. | 企业重新开业优先审批; | |
| 2. | 优先提前重新开放用于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 | |
| 3. | 为所需员工提供工作和差旅支持; | |
| 4. | 对重点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持; | |
| 5. | 对重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及 | |
| 6. | 政府对特殊防护和医疗设备采购的承诺。 |
(第4项、第5项随政府正式文件印发;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项为地方各级政府无文件的临时性扶持措施。)
| ● | 我们制造苹果多酚(抗氧化剂的一种来源)的工艺使我们能够实现70%至90%的高产品抗氧化剂含量,高于竞争对手的一些产品。 | |
| ● | 西安APP-Chem推出非处方新品,包括Bon天然微生态修发洗发水、天美净昊营养粉等。此外,公司正处于更多采用天然、功能成分的创新产品的开发阶段,意在对人性化的微生物组进行精准调控。例子包括我们的堆九当格(九格)而且痛风缓解(冯庆萍). |
香料、食品饮料行业原料供应链稳定
| ● | 西安APP-Chem寻求拥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链,这在天然成分领域很重要。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其运营经验,正在不断完善他们对各种天然原料来源的选择、供应链管理、供应商的选择以及风险和质量的控制。 |
成本控制优势
| ● | 该公司的管理团队认为,其生物制造技术使其在生产其天然成分(即产品如氨溴氧化物、水苏糖、苹果多酚和其他类型的天然成分产品)方面具有平均成本优势。 |
专业高效的销售团队和品牌
| ● | 我们的销售团队共有十二人,其中四人具有生物、化学、医药、药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我们的销售人员中有六人主修英语、国际贸易及相关专业。我们的销售人员平均拥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其中两人长期驻外工作。凭借十余年的积累经验,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在欧洲、东亚、北美)锻造了销售体系。 |
我们的挑战
我们可能会面临目前在天然成分和健康解决方案行业其他类别的其他公司的竞争。
| ● | 因为我们现有业务和最近的增长,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从事天然产品和配料业务其他类别的同行的新的直接竞争,例如来自中国从事天然色素的晨光生物科技,从事天然甜味剂的Layn,以及帝斯曼、Symrise、Givaudan(GIV)等欧洲公司。这些公司可能会在现有业务中寻求与西安APP-Chem直接竞争。上述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技术基础和发展能力较强,来自这些企业的潜在竞争将是近期内的关键竞争挑战。 |
规模更大、更发达的食品和配料公司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寻求在我们的行业中竞争。
| ● | 人体微生物组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免疫健康和消化健康的相关产品迅速商业化,越来越受到一些大型企业的关注。例如,法国大型食品公司达能集团最近宣布,继续将肠道及其微生物组置于其健康战略的核心,以传递公司“通过食品将健康带给尽可能多的人”的使命。“这样的大公司可能会直接或通过并购改变行业目前的格局。这些公司可能会挑战我们,寻求为其产品获取关键原材料来源,并为其供应链获得稳定性、可靠性和成本优势。因为这类企业强大的资本和品牌实力,未来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挑战。 |
| 6 |
我们可能面临来自健康产业新进入者的额外竞争
| ● | 大健康产业在近几年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经历了持续快速增长。在全球新冠肺炎引发严重紧急情况的促使下,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和公共行政人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基本健康问题,尤其是免疫健康。免疫健康的核心,也是我们业务重心的核心,是天然益生菌对人体微生物组的精准调控。这一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外部关注,这可能导致健康产业以外的公司寻求进入市场。未来,一些新进入者可能会成为我们的竞争挑战者。 |
我们目前的销售和分销网络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计划中的增长。
| ● | 我们目前通过我们的直销队伍和分销渠道销售我们的产品。尽管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足以满足我们现有的需求,但随着我们业务的不断增长,它可能不足以满足未来的产品需求。随着我们开始扩大产能,分销网络不足可能会阻碍我们满足需求和相应增长收入的能力。 |
我们应对潜在挑战的战略
| ● | 首先,我们打算通过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主要是技术、产品和供应链)来应对我们可能面临的竞争挑战,在质量、成本和供应稳定性方面取得更大的优势。我们打算利用这些优势确保更大的市场份额,并推动我们快速发展和扩大我们的能力。由于我们领域进入的技术壁垒较高,包括所涉及的原材料的复杂性和固有的产品质量挑战,我们认为寻求进入我们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将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才能进入市场并推出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我们相信,这将使我们能够发挥上述优势,并在新的竞争中保持领先。 | |
| ● | 第二,利用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我们打算加速我们的业务增长和市场拓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赋能的快速产业进步。我们在成功的股权发行后改善的财务实力,加上大健康行业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部分由COVID-19大流行推动),将增强我们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 |
| ● | 第三,积极寻求与专注于人体微生物组相关业务的大型企业(如广州王老吉药业、加多宝、娃哈哈、蒙牛、伊利、CHR)的协作与合作机会。Hansen等),包括在产品销售、战略业务关系以及(如有可能)股权投资等方面的合作。 | |
| ● | 第四,我们打算将运营和资本筹集产生的部分可用现金投资于为我们的直销队伍增加额外的团队,以新的分销渠道将我们的地域触角扩展到中国和海外的其他省份,并在网上建立更多的销售。 |
我们还面临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挑战、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阁下在投资本公司股份前,应考虑「风险因素」及本招股章程其他部分所讨论的风险。
| 7 |
公司历史和结构
我们通过西安APP-Chem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APP-Chem”)开展天然产品和配料业务,西安APP-Chem于2006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2006年4月23日,西安APP-Chem收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12116403)。
于2019年12月11日,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融资及离岸上市。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其后于中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西安CMI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CMIT”)。西安CMIT由我们在香港的直接子公司Tea Essence全资拥有。由于中国法律对从事网上销售中国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我们通过西安APP-Chem开展业务,西安APP-Chem是一家中国国内公司,其股权由中国公民持有。西安CMIT与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贷款协议、独家服务协议、A股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以及代理协议及授权书,并于2020年5月28日取得西安APP-Chem股东配偶的配偶同意函。这些股东分别为胡永伟、Jing Liu、Wei Wang、刘建利、方方东、张凯、关惠霞、贾义珍、安艳娜、刘卫华,合计持有西安APP-Chem100%股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西安APP-Chem拥有有效的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者。西安APP-Chem因此是我们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合并的VIE,一般指我们没有任何股本权益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的实体,因为我们对该实体拥有有效的财务控制,并且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西安APP-Chem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并已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至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业务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西安APP-Chem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该等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违反,或拒绝重续我们与彼等及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现有合约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更多信息请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VIE以及VIE的子公司:

注:西安APP-Chem股东为胡永伟、刘进、Wei Wang、刘建利、董芳芳、张凯、关惠霞、贾一珍、安艳娜、刘卫华。
| 8 |
a.公司信息
我们的地址是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金业路69号瞪羚谷C601。我们的电话号码是0086-29-88318908x.805。我们的网站是http://www.bnlus.com。本网站所载或透过本网站提供的资料并不构成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亦不视为经参考纳入本招股章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Sertus Incorporations(Cayman)Limited,Sertus Chambers,Governors Square,Suite#5-204,23Lime Tree Bay Avenue,P.O.Box2547,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提供诉讼服务的代理人是Crone Law Group P.C.,500Fifth Ave,Suite938,New York,NY10110。
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含义
根据2012年《创业跳跃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就业法》,我们有资格成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与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报告和其他要求相比,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规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规定包括,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规定,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审计员证明要求。《就业法》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以其他方式要求私营公司遵守此类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之日。然而,我们选择“选择不适用”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将在上市公司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时遵守这些准则的要求。根据《就业法》选择退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
我们仍将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a)我们每年总收入最少为10.7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b)本次发售完成五周年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c)我们拥有的日期,(d)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披露公司”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股份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享受上文讨论的《就业法案》中规定的豁免。
外国私人发行商地位的影响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项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免受美国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i)《交易法》下的规则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ii)《交易法》中关于征集代理人、同意书的条款,或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授权;㈢《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及(iv)FD规例项下重大非公开资料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20-F表格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拟按季度透过新闻稿刊发业绩,根据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分发。有关财务业绩及重大事件的新闻稿亦会以表格6-K提交予证交会。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向证交会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商,您可能得不到向您提供的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 9 |
新冠病毒大流行的影响
2019年12月,中国武汉报告了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株。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归类为大流行。为应对COVID-19疫情爆发,全球各国政府纷纷实施封锁、旅行限制以及关闭企业和学校等措施。
由于COVID-19的爆发和传播,在2月初,由于政府对商业活动的限制,我们不得不暂时暂停我们的制造和销售活动。在临时停业期间,我们的员工接触我们制造设施的机会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在及时向客户交付产品方面遇到了困难。此外,由于COVID-19爆发,我们的部分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因疫情爆发而出现财务困境、延迟或拖欠付款、缩减业务规模或业务受到干扰。任何收集应收账款的困难增加、原材料供应延迟、中小型企业破产或因经济状况恶化而提前终止协议,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自2020年3月2日起恢复其业务活动至正常,并自那时起接获及履行越来越多的客户订单,尤其是其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包括水苏糖,因当地政府的建议导致消费者需求增加。因此,与2019财政年度相比,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总收入及净收入分别增加约11.1%及20.9%至约1822万美元及310万美元。因此,公司认为COVID-19爆发对其业务的负面影响是暂时的。
我们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无形资产。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的流动资产总额约为1,084万美元,总资产约为2,520万美元。与2019年9月30日的余额相比,没有任何东西引起我们的注意,使我们相信COVID-19爆发对我们当前和总资产产生了负面影响。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COVID-19在中国的爆发似乎已放缓,且大多数省市已在政府的指导及支持下恢复部分业务活动;然而,COVID-19对我们业务的影响程度,运营和财务表现将取决于某些事态发展,包括疫情爆发的持续时间、第二波感染的可能性以及未来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今天,虽然我们的办公室和制造设施仍然开放,商业活动也已完全恢复,但我们正在密切监测所有事态发展,并遵循地方和国家卫生当局发布的指导方针。我们努力容纳和支持我们的员工,同时也保持我们对客户的承诺。我们预计随着COVID-19疫情在中国继续得到更多控制,上述负面影响将在未来逐步缓解。尽管如此,由于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有把握地预测,我们无法评估COVID-19爆发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业务运营产生的整体或长期影响。尽管我们相信不利的市场状况将在近期继续影响我们的业务、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流动性,但我们有信心,我们正在进行的减轻COVID-19负面影响的努力将帮助我们确保长期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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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祭
| 正在发售的证券 | 2,000,000股股份(或包销商悉数行使其超额配股权的2,300,000股股份)。 | |
| 发行价格 | 每股5.00美元。 | |
| 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证券 | 我们的普通股中有5,800,000股于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并在外流通。 | |
| 发售后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如果全部售出) | 合共7,800,000股股份将于本次发售结束后发行及发行在外(或倘包销商悉数行使其超额配股权则为8,100,000股股份)。此外,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代表发行认股权证,以与发售价格相等的价格购买相当于本次发售普通股总数8%的若干普通股,可行使五年。因此,购买最多160,000股普通股(或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的184,000股)的认股权证将于本次发行结束后尚未行使。 | |
| 收益的使用 | 我们此次发行的收益扣除费用后约为9,100,000美元。我们打算将这些收益用于营运资金,扩大销售网络,研究与开发,扩大生产能力。更多信息请见“收益用途”。 | |
| 禁闭 | 除若干例外情况外,我们、我们的董事、高级人员及持有我们普通股5%或以上的现有股东已与包销商协定,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180天内不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或类似证券。见“符合未来销售资格的股份”及“包销。” | |
| 上市 | 我们打算申请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BNL。「我们的股份及股份将不会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任何自动报价系统买卖。 |
重大风险因素
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您在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投资之前,应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按相关标题整理。这些风险在题为“风险因素”的一节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讨论。"
竞争。因为我们现有业务的强劲前景和最近的增长,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从事天然产品和配料业务其他类别的同行的新的直接竞争,例如来自中国的晨光生物,从事天然色素、Layn、从事天然甜味剂,以及欧洲同行如帝斯曼,Symrise和Givaudan(GIV)。这些企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寻求与西安APP-Chem在现有业务上展开直接竞争。上述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技术基础和发展能力较强,来自这些企业的潜在竞争将是近期内的关键竞争挑战。此外,大型且发展良好的食品和食品配料公司可能会寻求进入营养健康空间。这些公司可能会挑战我们,寻求为其产品获取关键原材料来源,并为其供应链获得稳定性、可靠性和成本优势。因为这类企业强大的资本和品牌实力,未来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挑战。如果面对新的竞争不能持续拓展、创新、协同提升市场地位,我们的市场份额、收入、盈利能力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需要大量额外融资,包括本次发行所寻求的融资。我们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计划依赖于我们筹集大量的额外资本,包括本次发行所寻求的资本。我们的计划要求在研究与开发、市场营销、扩大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和其他项目的周转资金方面进行重大的新投资。管理层估计,我们扩张的资本需求约为1500万美元。虽然我们预计此次发行的收益和净收益将为我们计划中的增长和发展提供大量资金,但我们的管理层将需要妥善、谨慎地管理和分配这些资金。倘我们的资本需求高于估计,或倘本次发售结束后需要额外资本,我们将须寻求额外投资、贷款或债务融资,以全面推行我们的业务计划。我们可能无法以有利或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种额外的投资。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充分的资本需求,我们全面实施业务计划的能力将受到损害。
依赖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我们已依赖及预期将继续依赖与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见“公司和结构”。“这些合同安排在向我们提供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可能违反与我们的合同安排,除其他外,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拥有西安APP-Chem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对西安APP-Chem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进而在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受托义务的情况下,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是,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靠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行使控制权。我们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不会为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我们打算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都存在这种风险。倘有关该等合约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须透过中国法律及仲裁、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强制执行我们于该等合约项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制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明朗因素。因此,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像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地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
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临床证明是安全或有效的,我们的质量控制努力仅限于确保成分和产品纯度以及某些安全措施。我们的产品包括由维生素、矿物质、草药和其他人类长期食用的物质制成的营养补充剂。我们的一些产品含有创新成分或成分组合。虽然我们相信我们所有的产品按指示服用都是安全的,但人类食用某些此类产品成分或浓缩形式的成分组合的长期经验很少。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进行临床试验,也没有任何具有权威的政府机构就其安全性或有效性作出任何确定。我们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仅限于确保成分和产品纯度和质量。我们遵循行业最佳实践,根据《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购控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粉末饮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片剂糖果》对采购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制定产品。除我们自检外,我们使用授权的国家食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检验机构对我们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然而,这些检查和做法并不能证明或保证我们的产品是安全或有效的。如果我们的产品或其他公司经销的类似产品受到不利影响,被证明或声称对消费者无效或有害,或在与消费者使用或滥用我们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导致的任何疾病或其他不良影响相关的不利宣传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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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及营运数据摘要
以下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选定财务数据已源自本招股章程其他部分所载的我们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公认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对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阁下应连同本招股章程其他部分所载的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及有关附注及「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讨论及分析」一并阅读本公司选定的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表数据(单位:美元)
| 截至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流动资产 | $ | 10,840,214 | $ | 8,579,432 | ||||
| 总资产 | $ | 25,202,229 | $ | 19,560,412 | ||||
| 流动负债 | $ | 11,696,969 | $ | 10,864,350 | ||||
| 负债总额 | $ | 14,179,220 | $ | 12,297,066 | ||||
| 股本总额 | $ | 11,023,009 | $ | 7,263,346 | ||||
|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 | 25,202,229 | $ | 19,560,412 | ||||
业务数据表(单位:美元)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
| 收入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 毛利 | $ | 5,202,313 | $ | 5,282,096 | ||||
| 业务费用 | $ | 1,734,148 | $ | 2,106,923 | ||||
| 经营收入 | $ | 3,468,165 | $ | 3,175,173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186,414 | $ | (185,343 | ) | |||
| 准备金 | $ | 556,262 | $ | 427,194 | ||||
| 净收入 | $ | 3,098,317 | $ | 2,562,636 | ||||
| 每股收益,基本和摊薄 | $ | 0.58 | $ | 0.50 | ||||
| 加权平均在外流通普通股 | 5,210,649 | 5,166,667 | ||||||
汇率信息
我们的财务报表是以美元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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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对我们股份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在对我们的股票进行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以下描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下列任何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您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模式有关的风险
我们未能适当应对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和对新产品或产品改进的需求,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客户关系和产品销售,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不断变化的消费者趋势和偏好,特别是在体重管理、定向营养、能源、运动和健身以及其他营养产品方面。我们能否继续取得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预测和应对这些变化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以及时或商业上适当的方式应对这些变化。此外,营养补充剂行业的特点是对产品和新产品的介绍和改进的需求迅速而频繁地变化。我们未能准确预测这些趋势,可能会对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看法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销售损失。我们的短期新产品开发主要侧重于保健补充剂,例如各种粉末饮料产品,其目的是:(一)提高免疫力;(二)防止消化不良;(三)防止呼吸道感染;(四)防止皮肤过敏反应;(五)改善睡眠质量;(六)防止记忆力减退;(七)缓解焦虑。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中国的监管机构批准为有效治疗或预防任何健康状况和/或疾病。在产品增强方面,我们也在致力于提高我们生物活性食品成分的纯度,例如我们的超纯水苏糖作为婴儿膳食补充剂,黄烷醇寻求肠道健康改善,原花青素B2寻求促进头发生长,以及高溶性、低残留的巩膜内酯来寻求体重管理。我们的新产品提供和改进的成功取决于若干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准确预期客户需求; | |
| ● | 创新开发符合这些需求的新产品或产品增强; | |
| ● | 及时将新产品或产品增强成功商业化; | |
| ● | 使我们的产品有竞争力地定价; | |
| ● | 及时生产及交付足够数量的产品;及 | |
| ● | 使我们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相区别。 |
如果我们不及时推出新产品或进行改进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提供的一些产品可能会过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建立足够的分销网络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我们执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概述的业务计划的能力将受到损害。
我们通过我们的直销队伍和分销渠道销售我们的产品。虽然我们的销售和分销满足了我们现有的业务需求,但随着我们业务的继续增长,它们可能不足以满足对我们产品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销售和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损害。为了减轻这种风险,我们打算将我们从运营中产生的内部现金和将要筹集的资本投入到我们的直销队伍中,通过新的分销渠道将我们的地理范围扩大到中国和海外的其他省份,并在网上建立更多的销售。如果我们计划中的拓展销售和分销渠道的努力没有取得成效,我们执行业务计划和实现持续增长的能力就会受损。
生产困难、质量控制问题、预测不准确和依赖第三方供应商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生产困难、质量控制问题、预测不准确以及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及时制造和交付符合我们规格的产品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的产品可能会遇到生产困难,包括原材料、部件、包装和产品不符合我们的规格和质量控制标准。这些生产困难和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此类产品在我们的市场上出现断货或短缺,损害我们的销售,或造成无法使用的产品的库存减记。
无法以优惠的价格获得足够的产品原材料供应,或根本无法获得原材料供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那里获得制造我们产品的原材料。制造我们产品所用的材料是通过定购单购买的,通常会援引事先谈判好的供应协议。我们很少有供应这些材料的长期协议。我们的任何供应商都有停止向我们销售原材料的风险。虽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为我们的大部分产品建立替代来源,但在定位和与其他来源建立关系方面的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产品短缺或产品的延迟订单,从而导致净销售额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改变我们的产品或从另一个来源替代不同的产品。无法保证供应商将按我们要求的数量或我们愿意支付的价格提供我们所需的原材料。由于我们不控制某些原材料的实际生产,我们也受到这些材料生产的任何中断造成的延误,基于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条件,包括天气、作物状况、运输中断、供应商员工罢工、以及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性事件。
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临床证明是安全或有效的,我们的质量控制努力仅限于确保成分和产品纯度以及某些安全措施。如果我们的产品或其他公司经销的类似产品被证明或断言是不安全或无效的,我们的业务将受到损害。
我们的产品包括由维生素、矿物质、草药和其他人类长期食用的物质制成的营养补充剂。我们的一些产品含有创新成分或成分组合。虽然我们相信我们所有的产品按指示服用都是安全的,但人类食用某些此类产品成分或浓缩形式的成分组合的长期经验很少。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进行临床试验,也没有任何具有权威的政府机构就其安全性或有效性作出任何确定。我们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仅限于确保成分和产品纯度和质量。我们遵循行业最佳实践,根据《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购控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粉末饮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片剂糖果》对采购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制定产品。除我们自检外,我们使用授权的国家食品质量控制和安全检验机构对我们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然而,这些检查和做法并不能证明或保证我们的产品是安全或有效的。如果我们的产品或其他公司经销的类似产品受到不利影响,被证明或声称对消费者无效或有害,或在与消费者使用或滥用我们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导致的任何疾病或其他不良影响相关的不利宣传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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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中断对我们的经营成果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构成了持续的额外风险。
2019年12月,中国武汉报告了一种新的COVID-19毒株。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归类为大流行。为减少COVID-19的传播,中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封城、隔离、旅行限制、暂停商业活动和学校关闭在内的措施。由于COVID-19爆发导致的困难,包括但不限于从2月初开始公司工厂和运营的暂时关闭、公司员工的支持有限、原材料供应的获取延迟以及无法及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公司的业务受到负面影响,并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产生较低的收入和净收入。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恢复营运,并于2020财政年度下半年接获及履行越来越多的客户订单,尤其是生物活性食品配料,包括水苏糖由于当地政府推荐及消费者需求增加。因此,我们的收入与2019财年相比增长约11.1%,至约1822万美元。与2019财年相比,我们的净收入增长了约20.9%,到2020财年达到约310万美元。尽管COVID-19冠状病毒爆发对我们业务的负面影响在中国似乎是暂时的,但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仍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对业务和经济的潜在干扰。复苏可能会对客户合同的执行、客户货款的收取或公司供应链的中断产生负面影响。COVID19相关的持续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该公司的收入和现金流在未来12个月内表现不佳。COVID-19未来影响的程度仍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无法预测。
我们可能面临来自拥有更多资本资源的新公司和现有公司的日益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应对竞争挑战,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下降。
因为我们现有业务的强劲前景和最近的增长,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从事天然产品和配料业务其他类别的同行的新的直接竞争,例如来自中国的晨光生物,从事天然色素、Layn、从事天然甜味剂,以及欧洲同行如帝斯曼,Symrise和Givaudan(GIV)。这些企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寻求与西安APP-Chem在现有业务上展开直接竞争。上述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技术基础和发展能力较强,来自这些企业的潜在竞争将是近期内的关键竞争挑战。此外,大型且发展良好的食品和食品配料公司可能会寻求进入营养健康空间。这些公司可能会挑战我们,寻求为其产品获取关键原材料来源,并为其供应链获得稳定性、可靠性和成本优势。因为这类企业强大的资本和品牌实力,未来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挑战。如果面对新的竞争不能持续拓展、创新、协同提升市场地位,我们的市场份额、收入、盈利能力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没有获得实质性的额外融资,包括本次发行寻求的融资,我们按本招股说明书概述的业务计划执行的能力将受到损害。
我们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计划依赖于我们筹集大量的额外资本,包括本次发行所寻求的资本。我们的计划要求在研究与开发、市场营销、扩大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和其他项目的周转资金方面进行重大的新投资。管理层估计,我们扩张的资本需求约为1500万美元。虽然我们预计此次发行的收益和净收益将为我们计划中的增长和发展提供大量资金,但我们的管理层将需要妥善、谨慎地管理和分配这些资金。倘我们的资本需求高于估计,或倘本次发售结束后需要额外资本,我们将须寻求额外投资、贷款或债务融资,以全面推行我们的业务计划。我们可能无法以有利或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种额外的投资。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充分的资本需求,我们全面实施业务计划的能力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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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留住关键人员并聘用新的关键人员,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的业务计划。
我们成功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主要人员的经验和贡献,特别是我们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胡先生。失去这些人的服务,如果得不到适当的替代,可能会对我们的财政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来的成功还将取决于我们在扩大业务范围时识别、吸引和留住更多合格人员的能力。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确定、吸引和留住这类人员。因此,失去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今后的成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不得不招聘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参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们运营可用营运资金的福利的合格人员。管理层可能须寻求聘请外部独立专业人士,协助他们评估任何商业建议的利弊及风险,以及协助发展及经营多个公司项目。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获得这种必要的援助。我们未能吸引更多合资格雇员或保留主要人员的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为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其他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公众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
我们是根据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就业法案”)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仍将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持续时间长达五年,或直至以下最早时间:
| (i)其他事项 | 我们年度总收入超过10.7亿美元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 | |
| (二)项目 | 我们成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2条所界定的“大型加速披露公司”的日期,如果截至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最后一个营业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 | |
| ㈢(三) |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 |
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其他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公众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
| ● | 无须遵从《公司条例》第404(b)条的核数师证明规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 Oxley」)(只要我们是「较小的呈报公司」,我们亦不会受第404(b)条的核数师证明规定所规限,其中包括截至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最后一个营业日公众持股量低于7500万美元的发行人); | |
| ● | 在我们的定期报告和委托书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 | |
| ● |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顾问投票的规定及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色降落伞付款。 |
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利用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根据这项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以其他方式适用于私营公司。然而,我们正在选择“选择退出”这种延长的过渡期,因此,我们将在非新兴成长型公司需要采用这种准则的相关日期遵守新的或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我们选择退出为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而延长的过渡期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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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将来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惩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行动中的利益。
西安APP-Chem,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以增值电信牌照从事网上产品销售,而电子商务业务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认为是增值电信服务的一种。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在中国受到广泛规范和诸多限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或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公布并于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或2020年负面清单,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讯服务供应商超过50%的股权,而任何主要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在海外提供增值电讯服务的经验,并保持良好的往绩记录。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据此,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资格于中国经营增值电讯服务。为确保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及法规,我们透过我们合并联属实体西安APP-Chem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该等业务活动。我们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西安CMIT已与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使我们能够(1)对西安APP-Chem行使有效控制,(2)收取西安APP-Chem的实质全部经济利益及吸收西安APP-Chem的实质全部经济损失,及(3)于及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独家选择权购买西安APP-Chem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及资产。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西安APP-Chem拥有控制权,并且是西安APP-Chem的主要受益者,从而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巩固其作为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hamzon律师事务所认为,(i)西安CMIT及西安APP-Chem的股权架构,现时并无及紧接本发行生效后将不会导致违反现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及法规;及(ii)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规管的合约安排项下的协议有效,根据其条款及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及规例对各订约方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规例。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对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会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任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是否会被采纳,或者如果被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它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或者中国政府另外发现我们西安APP-Chem,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执照,中国有关监管当局将有广泛酌情权处理该等违规或失败,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及/或经营许可证; | |
| ● | 透过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与综合联属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我们的营运施加限制或施加苛刻条件; | |
| ● | 处以罚款,没收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合并附属实体的收入,或规定这些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 要求我们重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取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质押登记,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巩固和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或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或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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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任何行动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作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继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和/或我们无法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进行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已依赖及预期将继续依赖与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见“公司和结构”。“这些合同安排在向我们提供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可能违反与我们的合同安排,除其他外,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拥有西安APP-Chem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对西安APP-Chem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进而在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受托义务的情况下,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是,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靠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行使控制权。我们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不会为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我们打算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都存在这种风险。倘有关该等合约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须透过中国法律及仲裁、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强制执行我们于该等合约项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制于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明朗因素。因此,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像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地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
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根据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所承担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倘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于合约安排项下的义务,我们执行合约安排以有效控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运作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并可能须承担大量成本及动用额外资源以执行该等安排。我们可能还必须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约或强制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但我们不能保证您在中国法律下会有效。例如,如果西安APP-Chem的股东拒绝将其在西安APP-Chem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如果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或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要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可能无法就有关西安APP-Chem的进一步行动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及合作,例如将股东各自于西安APP-Chem的股权转让予我们的指定人士。此外,倘任何第三方声称于该等股东于西安APP-Chem的股本权益中拥有任何权益,我们根据合约安排行使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份质押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这些或其他纠纷损害了我们对西安APP-Chem的控制权,我们巩固我们可变利益实体财务业绩的能力将受到影响,继而对我们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因此,该等合约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而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很少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这种仲裁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就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占优势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迟。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施加有效控制,而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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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西安APP-Chem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该等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违反,或拒绝重续我们与彼等及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现有合约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西安APP-Chem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方式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应付的款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利益冲突发生时,任何或所有该等股东将以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该等冲突将以有利于本公司的方式解决。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决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可变利益实体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关连人士之间的安排及交易可能须于交易进行的应课税年度后十年内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核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VIE合同安排没有以公平交易的方式订立,导致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不允许减税,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西安APP-Chem的收入。转让定价调整(其中包括)可能导致西安APP-Chem记录的用于中国税务目的的费用扣除减少,进而可能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条例就经调整但未缴的税款向西安APP-Chem征收滞纳金及其他处罚。如果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税收负债增加,或者如果它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失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许可证、批准和资产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作为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的一部分,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某些资产、许可证和许可,包括增值电信许可证。合同安排载有条款,具体规定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有义务确保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存在,并限制可变利益实体重大资产的处置。但是,如果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自愿清算我们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或者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而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设押,我们可能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操作,或以其他方式从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资产中获益,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重大资产或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我们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无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可变利益实体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妨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所持有的专利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受益,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拥有12项已批准专利和1项正在申请的专利,见“Business-Intellectual Property”。合同安排载有条款,具体规定我们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有义务确保可变利益实体的有效存在,并限制可变利益实体专利的处置。然而,倘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约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中国有关监管机构可撤销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专利,或限制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许可其专利,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的条款,自愿清算我们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或者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未经我们同意而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设保,我们可能无法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操作,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专利,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专利。然而,如果我们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其股东或无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可变利益实体的部分或全部专利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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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国的商业、金融状况和经营成果,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总部位于中国的公司采用,以在目前受中国外商投资限制的行业获得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外商投资法草案讨论稿,即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根据该草案,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也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实体。
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外商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的主要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依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在确定公司是否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是否被视为外国投资的一种方法。但是,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外国投资”,有一个总括性的规定,新通过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颁布更多关于外商投资法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能排除2015年FIL草案中所述的“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者我们采用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如果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未来任何此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我们经营的任何业务被列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因此受到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我们根据该等法律、规例及规则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及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则要求公司就现有的合约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对重大的不明朗因素,即我们是否能够及时或根本不能完成这些行动。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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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不确定性及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等。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国家对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的措施,但中国相当大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然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著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各经济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自2012年以来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中国经济状况的任何不利变化,中国政府的政策或中国的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政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条例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一定的措施,包括利率调整,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产品责任索赔,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的可食用产品包括乳蓟提取物、苹果多酚和其他成分,被归类为食品或膳食补充剂原料,与处方药不同的是,我们的产品配方不受市场前监管批准,涉及我们产品分销地中国的医疗工作。我们的产品可能含有受污染的物质,而且我们的一些产品含有一些人类消费历史不长的成分。我们依赖已发表和未发表的安全性信息,包括我们产品中使用的成分的临床研究。这些研究包括“水飞蓟素的安全性和毒性:最新综述”【可查阅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abs/10.1002/ptr.6361】、“苹果多酚提取物的毒理学和安全性”【可查阅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abs/pii/s0278691504000493?via%3dihub】,《关于雨生红球菌等新资源食品的公示》【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司评价处”2010年10月29日发布第17号】【可查阅http://www.nhc.gov.cn/sps/s7891/201011/7957c2f1326c4990b5e67ce2d3ceb783.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说明水苏糖是安全的普通食品)等独立研究机构的报告。此外,水苏糖被中国卫生部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然而,我们不进行或赞助我们产品的临床研究。人类食用这些成分可能会出现以前未知的不良反应。作为消费者摄入或应用于其身体的膳食和营养补充剂及其他产品的营销人员,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产品责任索赔,包括:(一)产品含有污染物,(二)产品中关于其用途的说明不充分,或(iii)产品包括有关副作用及与其他物质相互作用的警告不足。广泛的产品责任索赔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并对我们的收入和营业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产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法规可能会限制、抑制或延迟我们销售产品的能力。
2018年之前,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拥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和执行所有涉及中国食品行业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机构改革后,CFDA已被废除,相关监管机构由国务院下属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SAMR)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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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在中国受到广泛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或《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2020年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或《食品生产许可规则》;2017年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或《食品经营许可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政府机构的定期质量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吊销产品许可证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配料检验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管理制度;及预先包装食品的包装须附有注明制造许可证序列号的标签;以及其他事项。国务院对食品生产、流通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则》,在中国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前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规则》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为从事食品经营的各经营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关产品所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了使我们的业务继续下去,我们必须继续遵守政府的所有检查和许可要求。如果我们的检查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在其他方面未能遵守政府的安全条例,我们继续经营和继续销售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抑制或延误。此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为5年。我们一直密切监察所有许可证的状况,并已在有关许可证到期前申请续期。不更新相关许可证和/或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制裁,从而对我们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的是中国的商标、公平贸易惯例、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可能还不够。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强制执行我们的专利权。此外,对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的、耗时的和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的管理和财政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在这类诉讼中获胜。此外,我们的商业机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竞争对手,或被竞争对手独立发现。任何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制度。与普通法制度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下,先前的法院判决可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大大加强了对各种形式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中国尚未制定完全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最近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中国行政及法院当局在解释及执行法定条文及合约条款方面拥有重大酌情权,故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及法院程序的结果及我们所享有的法律保障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相关性的判断,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此外,监管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被利用,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取付款或利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政策和规则没有及时公布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后的某个时候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条。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及法院程序可能会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及资源及管理注意力的转移。
在执行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进行实质上的所有业务,并且实质上我们的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其中大多数是中国公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向我们或那些在中国境内的人提供诉讼服务。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这些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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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常见的股民索赔,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一般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上都很难追究。例如,在中国,要获得在中国境外或以其他方式对外国实体进行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根据2019年12月修订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必要时不得建立获取信息或进行调查的机制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中国附属公司支付的股息及其他股本分派,以资助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及融资需求,及对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及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本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服务。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支付股息及其他股本分派的能力反过来取决于他们根据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若干合约安排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收取作为服务费的款项,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订立该协议是为了遵守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所规定的若干限制。
此外,我们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的话)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最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为止。该等储备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派。法定盈余公积总额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公司可以停止出资。公司法定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业务和生产或者转增股本。在上述限制的规限下及经董事会酌情决定,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拨出可供股息的法定盈余储备后的累计溢利分别约为5,072,672美元及2,368,512美元。倘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日后自行承担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付款的能力。任何限制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或其他款项的能力,均可能对我们的增长、作出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及进行业务的能力构成重大及不利限制。于2020年9月30日,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的法定盈余储备占其各自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介乎5%至32%,合计平均为14%。
为解决2016年第四季度持续的资本外流和人民币兑美元贬值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在随后几个月实施了一系列资本管制措施,包括对总部位于中国的公司汇出外币用于海外收购、股息支付和股东贷款偿还的审查程序更加严格。例如,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合规核查工作的通知》或外汇局3号文规定,银行应当,在处理境内企业向其境外股东5万美元以上的股息汇出交易时,根据真实交易本金审查该境内企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原始报税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而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息及其他分派日后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对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作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进行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和不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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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向非中国居民企业支付股利,适用10%的扣缴税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条约或者安排减少的,不在此列。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税率,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可以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税收协定红利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包括:为了适用降低后的预扣税税率:(i)必须是一家公司;(i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所需比例的股权和投票权;及(iii)须于收取股息前12个月内于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拥有该等规定百分比。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征的预扣税,不需要事先取得有关税务机关的批准。相反,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自我评估,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标准后,直接适用降低后的扣缴税率,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交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将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如符合SAT81号通函及其他有关税务规则及规例所订明的条件,可就其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受惠于5%的预扣税率。但是,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考虑到我们所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对优惠预扣税进行调整。因此,无法保证减少的5%将适用于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收取的股息。此预扣税将减少我们可能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金额。
我们控制的非有形资产,包括印章、印章的托管人或者授权使用人可能不履行责任,或者挪用、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由签署单位盖章或盖章,或由指定并在中国相关市场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打算使用,负责人将提交申请,然后将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经授权的员工核实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CHOPS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都会将它们存储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访问的安全位置。虽然我们监察这些获授权雇员,但有关程序未必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权力或疏忽的情况发生。我们的雇员可能会滥用职权,例如订立未经我们批准的合约,或寻求控制我们的一间附属公司或我们的VIE。如果任何雇员以任何理由取得、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印章或其他控制非有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作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和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利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但须经政府批准和金额限制,或者我们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任何贷款均须遵守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例如,我们为资助中国子公司的活动而向其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国家外汇局的当地对应方登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真实、自用的原则使用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支付或者有关法律禁止的支付及法规;(ii)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银行主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iii)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四)支付与购置非自用房地产有关的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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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汇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代替《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经营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外汇局十九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的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并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操作中允许此类资本用于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汇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汇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的规定,改为禁止使用人民币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汇局19号文和外汇局16号文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外管局通函19及外管局通函16可能大幅限制我们将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售所得款项净额转移至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能力,从而可能对我们的流动资金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及扩展业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3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汇局28号文,同日起施行。外汇局28号文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经营范围不包括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由于外管局28号文近期才发布,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控股公司贷款和直接投资条例》的各项规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有的话)有关日后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或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或我们将来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本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迅速提供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该等注册或获得该等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本次发行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成果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价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之久的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间,这种升值势头停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狭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大,有时幅度之大难以预料。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可能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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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幅重估可能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由于我们需要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美元转换为人民币进行操作,因此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转换中获得的人民币数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便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股利支付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我们可用的美元数额产生负面影响。
在中国有非常有限的对冲选择,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敞口。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订立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减少我们对外币汇兑风险的敞口。虽然我们可能会决定在未来订立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或根本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敞口。此外,由于中国外汇管制条例限制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被放大。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并在某些情况下对货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用人民币支付的。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为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提供资金。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均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在未经外汇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中国附属公司于中国的营运所产生的现金可能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股息。但是,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性支出,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的营运所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其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进行其他资本支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来可以斟酌决定限制经常项目交易使用外币。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股份的持有人支付股息。
某些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来追求增长。
除其他外,2006年由六个中国监管机构颁布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并购规则除其他外,要求:(一)涉及重要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应当事先通知商务部,(ii)该等交易涉及对国家经济安全有影响或可能有影响的因素,或(iii)该等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国内企业控制权变更。此外,2008年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被认定为集中度较高、涉及特定成交门槛当事人的交易,必须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完成。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从事与军事有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追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互补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核准,都可能延误或妨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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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中国附属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造成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汇局37号文,更换自外汇局37号文发布之日起失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工具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汇局75号文。外汇局第37号通知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法人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汇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通函适用于我们作为中国居民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离岸收购。
根据外汇局第37号通告,凡控制或在执行外汇局第37号通告前直接或间接控制离岸特别用途车辆或特别用途车辆的中国居民,均须向外汇局或其本地分支机构登记该等投资。外管局37号文项下的“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委托、表决权、回购、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SPV取得的经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此外,作为SPV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外汇局当地分支机构有关SPV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该等SPV于中国的任何附属公司须促使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于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的登记。倘该等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作出所需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该等SPV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可能被禁止向该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股本削减、股份转让或清盘的收益,及SPV亦可能被禁止向其于中国的附属公司作出额外出资。2015年2月13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汇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汇局第13号通知,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汇局第37号通知规定的申请,将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汇局提出。符合条件的银行将直接审查申请,并在外汇局的监督下接受注册。
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我们现在和未来的结构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已要求或打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据我们所知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根据本条例的要求提出必要的申请、备案和修改。我们还打算以符合这些条例和任何其他相关立法的方式安排和执行我们未来的海外收购。然而,由于目前尚不确定有关政府当局将如何解释和执行外管局关于境外或跨境交易的条例和任何未来立法,以处理我们今后的境外融资或收购,我们不能提供任何保证,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符合或获得条例或其他立法所要求的任何批准。此外,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公司的任何中国股东或我们向其投资的任何中国公司将能够遵守这些要求。此类个人或实体未能或无法遵守外汇局的规定,可能会对我们处以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派发股息或从其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我们的公司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向您分发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条例仍然比较新,其解释和执行一直在不断演变,尚不清楚有关政府当局将如何解释、修正和执行这些条例以及今后关于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例如股息汇款和外币借款,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政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所要求的必要备案和注册。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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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遵守中国有关海外公开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注册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在获得激励股份或行使购股权前,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本公司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雇员,如为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并获本公司授予奖励股份奖励,可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汇局2012年发布的外汇局7号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号通知,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参加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汇局注册,该代理人可为该等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此外,还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或卖出、股票权益的买卖等相关事宜。本公司及本公司行政人员及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雇员及已获授期权的人士将于本发售完成时本公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时受本条例规限。未完成外汇局登记的,对单位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及法律制裁,亦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及限制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分派股息的能力。
SAT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函。根据该等通函,我们于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有义务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文件,并预扣行使其购股权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职工不缴纳或者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所得税的,将受到税务机关或者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处罚。
如果我们因中国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收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全球所得将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认定中资控股境外注册企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这为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设在中国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但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境外企业,通知中提出的标准可能反映沙特德士古公司关于在确定所有境外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案文的一般立场。根据沙特德士古公司第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设在中国而被视为中国纳税居民,并仅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全部满足下列条件:(一)负责日常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所在地,履行职责的企业经营管理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与企业财务事项(如借款、出借、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事项(如聘任、(三)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行政人员惯常居住于中国。此外,SAT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SAT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本公报明确了包括居民身份认定、岗位认定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2014年1月,SAT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告9。根据卫星通讯第9期,一家中国控股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规定的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条件的,必须向境内主要投资者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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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并非中国居民企业。见"条例----有关税收的条例----企业所得税。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倘中国税务机关确定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或我们的任何境外附属公司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及我们的境外附属公司将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受制于中国企业收入,这将大大降低我们的净收入。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如果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则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收。此外,如果我们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向我们非中国个人股东支付的股息及该等股东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可获得降低税率。尚不清楚Bon Natural Life Limited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在Bon Natural Life Limited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主张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务条约的利益。
我们可能会承担未付税款的责任,包括利息和罚款。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本公司可能会受到来自中国各税务机关有关应缴税额的挑战。中国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立场是,该公司欠缴的税款超过其已缴纳的税款。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录得税项负债4440万美元,主要包括应付所得税85万美元及未缴增值税(“增值税”税项)约350万美元,因为若干增值税发票、如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上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尚未收到并纳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按法定罚款率计算,我们应计及入账与未缴增值税负债相关的罚款额247,823美元及与未缴所得税负债相关的罚款额24,942美元,已反映于综合收入及全面收益报表。对于截至2020年9月30日应缴纳的85万美元所得税,我们预计将在2021年5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2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结清负债。对于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负债,我们已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讨论,预计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结清税款负债。如果中国当局确定我们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款,或者我们没有支付正确的金额,公司对过去的税款的纳税义务可能会高于这些金额。在我们公司无法如期结清其税务负债,或税务机关评估的未付税务负债利息及罚息大幅超出管理层估计的程度上,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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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对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七》,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但也将适用于其在中国的税务处理尚未结束的案件。根据SAT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包括转让中国居民企业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可以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基础资产,如果这种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避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利率为10%。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源头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报》,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资产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人、受让人或者其股权被转让的中国境内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海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推迟中国税收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利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预扣税款和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规定的处罚。
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我们面临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们公司可能需要履行备案义务或纳税,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人,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我们可能需要履行扣缴义务。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要求本公司中国子公司协助办理SAT公报7和SAT公报37的备案手续。因此,我们可能须动用宝贵资源以遵守第7号卫星通讯及第37号卫星通讯,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课税资产的有关转让人遵守该等通告,或确立我们的公司不应根据该等通函被课税,该等通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被取消或无法使用,或者我们的纳税义务的计算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成功质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税收规定的税款、利息和罚款。
中国政府向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了税收优惠,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我们的可变利益主体未能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们的可变利益主体将适用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我们的可变利益主体享受地方政府补贴。任何适用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或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提高,或任何终止、追溯或未来减少或退还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目前享有的任何优惠税收待遇和地方政府补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我们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复杂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法规的约束,在确定准备金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虽然我们相信我们的税务规定是合理的,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并要求我们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规定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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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有关劳工的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潜在的惩罚。
要求在华经营的企业参加由市、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强制性职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并没有始终如一地实施此类计划,但通常要求我们按照工资的特定比例向雇员社会保障计划缴款,我们合资格全职雇员的花红及若干津贴,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指定的最高金额。我们已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全职雇员在财务报表中计提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概无接获任何来自地方当局的通知或雇员就此提出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我们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遵守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关于住房基金的规定,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或劳动纠纷,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这些计划补缴款项,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雇主必须开立社会保险登记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司中国子公司或我司可变利益主体部分子公司未开立社会保险登记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我们作为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能会受到地方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建筑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我们VIE已于陕西渭南租用一间厂房用作我们渭南原材料及配料生产场地(见“历史及组织架构—物业、厂房及设备—渭南原材料及配料生产场地”)。业主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办理竣工备案、消防安全备案、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本生产场地的部分建筑物。这种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罚款、被要求停止使用或拆除此类建筑。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VIE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来自地方当局有关该等楼宇的通知或任何申索。我们会督促房东办理相关许可,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备案。
这类建筑大多用作仓库。如果地方当局要求我们停止使用此类建筑,我们将需要租用新的仓库,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正常运营,并造成运营损失。但我们认为亏损金额不会超过公司销售收入的3%。此外,该生产场地的租赁期限将于2022年9月30日届满。届时,我们可能不会续租这个生产场地,可能会将生产转移到新的生产基地。
与我司股票及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我们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打算申请我们的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目前无意寻求我们的普通股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股票的流动性公开市场将得到发展。如果我们的股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没有出现活跃的公开市场,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是由我们和承销商根据几个因素协商确定的,我们无法保证本次发行后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不会下降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因此,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可能会出现其股份价值大幅减少的情况。
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较大,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波动较大,波动幅度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已在美国上市证券的其他公司的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除市场及行业因素外,我们股份的价格及成交量可能因特定于我们自身营运的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各项: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 宣布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 | |
| ● | 宣布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产品、解决方案和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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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 | |
| ● | 对我们、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进行有害的负面宣传; | |
| ● | 骨干人员增加或离职; | |
| ● | 解除对我们未偿还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及 |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股票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在其证券市场价格不稳定期间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承担为诉讼辩护的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经营成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本的能力。此外,如果成功地向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干现有股东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彼等之利益未必与本公司其他股东之利益一致。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合计拥有紧随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在外流通普通股总投票权的54.15%。因此,它们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包括重大的公司行动,如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的公司行动。
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碍、拖延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票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股票的价格。这些行动即使遭到我们其他股东的反对,包括那些在本次发行中购买股票的股东,也可能会采取。此外,股份所有权的重大集中可能会因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产生利益冲突而对股份的交易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有关我们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主要股东”。”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他们对我们股票的建议做出不利改变,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股票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股票评级,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很可能会下降。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停止对我们进行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有关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失去在金融市场上的可见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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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大量我们的股票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股票,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今后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本的能力。本次发售的股份将可自由买卖,不受《证券法》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及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未来亦可能在受证券法及适用禁售协议项下规则144及规则701的限制下于公开市场出售。紧随本次发行后将有7,800,000股流通股,或承销商全额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的8,100,000股。就本次发行而言,除若干例外情况外,我们、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以及我们的现有股东已同意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180天内不出售任何普通股。然而,承销商可随时解除这些证券的这些限制,但须遵守金融业监管局,Inc.的适用规定。我们无法预测由我们的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可供未来出售的该等证券将对我们股份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有的话)。有关本次发行后出售我们证券的限制的更详细说明,请参见“包销”和“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
负面宣传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的负面宣传,包括我们的服务、管理、商业模式和实践、遵守适用的规则、法规和政策,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损害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或根本不能消除任何此类负面宣传。此外,任何人都可以指名道姓或匿名地在互联网上发布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的指控,而且可以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发布的信息可能不准确、误导和对我们不利,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或前景。损害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而不会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我们的声誉可能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业务及营运的负面及可能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受到负面影响,继而可能对我们与客户、雇员或业务伙伴的关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股份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因为我们预计本次发行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股票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您的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可用资金以及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您不应依赖于对我们股份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派及派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及形式(如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我们的资本需求及盈余、分派金额(如有的话)、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方股票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方股票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股票在本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无法维持您购买股票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您在我们股份的投资回报,您甚至可能失去您在我们股份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净收益拥有重大酌处权,我们可能会以您可能不同意的方式使用这些收益。
我司管理层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拟用途如下“募集资金用途”项下所述。“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收益用途描述了管理层计划使用资金的广泛类别,并不代表详细的预算或对任何特定支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我们的管理层在决定如何应用这些收益时将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地使用。您必须依赖我们管理层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应用的判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于改善我们的经营成果或提高我们的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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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本次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并购重组规则》于2006年获得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的通过,声称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离岸特殊用途车辆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前,为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资产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而形成的。《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尚不明确,本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核准。倘须取得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取得批准并不确定,而未能取得或延迟取得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将会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hamzon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无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批准我们的股份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及买卖,原因为(i)我们的外商独资中国附属公司由外商直接投资设立,而非透过合并或收购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中国公司或根据合并及收购规则所界定的个人所拥有的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本权益或资产,及(ii)并购规则中并无条文将合约安排明确分类为受并购规则规限的交易类型。
但是,作为最近于201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一项原则,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意见将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与并购规则有关的规章制度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不能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实施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售所得款项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前景以及股份的买卖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以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明智的,停止本次发行前结算和交付在此提供的股票。因此,如果您在结算和交割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结算和交割可能不会发生。此外,如果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该等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和何时建立了获得该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明朗因素及╱或负面宣传可能对股份的交易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权利的能力可能有限,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本)及开曼群岛普通法所规管。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及我们董事对我们的受信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先例以及英国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我们股东的权利和我们董事在开曼群岛法律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在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体系。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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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如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并无查阅公司纪录或取得该等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董事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我们的公司记录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提供给我们的股东。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向其他股东征集与代理竞争有关的代理。
开曼群岛是我们的母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做法与在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大不相同。如果我们选择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得不到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所规定的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保护自己的利益。关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重大差异的讨论,见“股本说明——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的股东获得的某些针对我们的判决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公司,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所有现任董事和官员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几乎所有资产都在美国境外。因此,在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法律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您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可能会使您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见“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因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大幅高于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你将会经历即时的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股份,您将为您的股份支付比我们现有股东按每股股份为其普通股支付的金额更多的费用。因此,您将立即经历每股约2.61美元的大幅摊薄,相当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5.00美元与我们备考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调整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紧随本次发售完成后,以及本次发售向我们所得款项净额。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意义上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限制。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项下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免受美国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i)《交易法》下的规则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ii)《交易法》中关于征集代理人、同意书的条款,或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授权;㈢《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及(iv)FD规例项下重大非公开资料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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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20-F表格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拟按季度透过新闻稿刊发业绩,根据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分发。有关财务业绩及重大事件的新闻稿亦会以表格6-K提交予证交会。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向证交会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商,您可能得不到向您提供的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并将依赖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股票持有者的保护。
我们凭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而获豁免遵守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若干企业管治规定。我们被要求简要说明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国内公司所需遵循的公司治理实践之间的重大差异。适用于我们的标准与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标准有很大不同。例如,我们不需要:
| ● | 拥有董事会的多数是独立的(尽管根据修订后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是独立的); | |
| ● | 设有薪酬委员会或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或公司治理委员会; | |
| ● | 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或 | |
| ● | 每年召开独立董事执行会议。 |
我们已经依赖并打算继续依赖其中一些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好处。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正如《就业法案》(Jobs Act)所定义的那样,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无需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的审计员证明要求这么久了因为我们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直至(a)我们每年总收入最少为10.7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b)本次发售完成五周年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c)我们拥有的日期,在过去三年中,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务;或(d)根据《外汇法案》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披露公司”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股份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我们将因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增加成本,特别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
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预计将产生重大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未产生这些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做法提出了各种要求。作为一家上一财年营收低于10.7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案》,我们有资格成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规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一般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员证明要求,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为止。然而,我们选择“选择不适用”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将在上市公司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时遵守这些准则的要求。根据《就业法》选择退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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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这些规则和条例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变得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后,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精力,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以及SEC的其他规则和条例的要求。例如,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将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我们亦预期,作为公众公司营运将令我们更难及更昂贵地取得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而我们可能须接受经削减的保单限额及承保范围或招致大幅增加的成本以取得相同或相若的承保范围。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成本。我们可能也更难找到合资格的人士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行政人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与这些规则和条例有关的事态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数额或这种费用发生的时间。
如果我们不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条例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
在这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来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我司管理层尚未完成对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对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在审核我们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过程中,我们发现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若干重大弱点及其他控制缺陷。“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多种缺陷的结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迄今查明的重大弱点涉及:(一)缺乏适当了解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和合规要求的会计工作人员和资源;(二)缺乏足够的书面财务结算政策及程序;(iii)直至我们的普通股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前缺乏独立董事及审核委员会;(iv)缺乏根据COSO2013框架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㈤会计经理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导致对财务报表进行重大审计调整。
在查明重大弱点和控制缺陷之后,我们计划采取补救措施,包括(i)聘用更多具备相关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和SEC报告经验和资格的合格会计人员,以加强财务报告职能,并建立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ii)实施定期和持续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会计及为我们的会计及财务报告人员提供财务报告培训计划;(iii)设立内部审核职能及聘请外部顾问公司,协助我们评估萨班斯-奥克斯利合规要求及改善整体内部监控;及(iv)委任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强化公司治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尚未完全解决上述薄弱环节。然而,我们在执行补救措施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
| ● | 公司于2020年末增聘了两名中层财务人员,其中一名在财务报告部门任职,另一名在内部控制部门任职。此外,我们还确定了三名具有美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高级财务角色相关经验和技能的潜在候选人。我们预计在2021年6月之前至少招聘一名候选人。在此期间,我们将继续聘请外部顾问协助我们进行财务报告。 |
| ● | 自2020年9月30日起,管理团队,包括我们的行政总裁胡永伟先生、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李振超先生,以及我们的VIE及其中国附属公司的其他管理团队成员举行了内部会议、讨论、培训、以及每月举办研讨会,检讨我们的财务报表及营运表现,并找出需要改善内部监控程序的地方。 |
| ● | 我们已委任独立董事及成立审核委员会,自本招股章程所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起生效; | |
| ● | 我们正积极寻求一家外部咨询公司协助我们建立我们的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我们预计在2021年5月之前聘请一家合格的公司,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完成我们的财务和系统控制框架的设置。 |
我们计划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上述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些缺陷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这些重大缺陷,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重大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都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妨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2002)第404条或第404条将要求我们从截至2021年9月30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开始,在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列入管理层关于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就业法案》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不有效。而且,即使我们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了自己的独立测试之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措施或我们的控制措施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以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及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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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在任何应税年度,这可能导致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我们的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
非美国公司将是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就任何课税年度而言如果(1)该年度至少75%的总收入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2)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资产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资产检验”)。根据我们目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考虑到本次发行后的预期现金收益和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本应纳税年度或可预见未来的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作出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或将成为PFIC是一项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股份的市价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本应课税年度或其后应课税年度的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股份的市价厘定。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的现金的影响。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应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这种美国持有人。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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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瞻性陈述和行业数据的警示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使用“预期”、“相信”、“计划”、“期望”、“未来”、“意图”和类似的表达来识别此类前瞻性陈述。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大相径庭。我们的实际结果极有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预计的大不相同,原因有很多,包括本风险因素部分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描述的我们面临的风险。这份招股说明书还包含了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根据若干假设作出的预测。中国营养膳食补充剂市场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增长。如果这个市场不能按预期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营养和膳食补充剂行业性质的迅速变化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有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后来发现市场数据所依据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假设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您不应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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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使用
以每股5.00美元的公开发售价格发售的2,000,000股普通股(或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情况下的2,300,000股普通股)向我们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将根据发售股份总数而有所不同。下表按优先顺序概述了我们将从本次发售中获得的收益的预期应用情况:
| 数额 | 百分数 | |||||||
| 毛价发行 | $ | 10,000,000 | 100 | % | ||||
| 佣金及开支津贴 | $ | 900,000 | 9.0 | % | ||||
| 估计发售开支 | $ | 832,883 | 8.33 | % | ||||
| 所得款项净额 | $ | 8,267,117 | 82.77 | % | ||||
| 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 | ||||||||
| 产能扩张1 | $ | 2,600,000 | 31.44 | % | ||||
| 销售及分销网络扩张2 | $ | 1,500,000 | 18.11 | % | ||||
| 研究与开发3 | $ | 1,600,000 | 19.44 | % | ||||
| 周转资金4 | $ | 2,567,117 | 31.11 | % | ||||
| 所得款项净额申请总额 | $ | 8,267,117 | 100.00 | % | ||||
1我们打算使用约2,600,000美元,即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31.44%,通过扩大我们的实体工厂来提高产能。
2我们打算将约1,500,000美元,即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18.11%,用于扩大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
3我们打算将约1,600,00美元,即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19.44%,用于投资持续的研究与开发。
4我们拟将约2,567,117美元,即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31.11%,用作营运资金用途。
在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境外控股公司获准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资金,并仅通过贷款向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在符合适用的政府注册及批准规定下,我们可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公司间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作出额外出资,以拨付其资本开支或营运资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及政府对货币换算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售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或作出额外出资,从而可能对我们的流动资金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及扩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及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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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
下表列出我们于2020年9月30日的资本化呈列于:
| ● | a.实际依据;以及 | |
| ● | 备考作为调整基准,以使我们于本次发售中按假设首次公开发售价格每股5.00美元发行及销售2,000,000股股份生效,扣除估计包销佣金及估计发售开支后。 |
以下经调整资料的备考及备考仅作说明,而我们于本次发售完成后的资本化须根据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售价格作出调整。阁下应结合“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讨论及分析”及本招股章程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阅读本表。
| 截至2020年9月30日 (单位:美元) |
||||||||
| 实际支出 | 形式上作为 调整后(2) |
|||||||
| 长期债务 | 2,482,251 | 2,482,251 | ||||||
| 普通股面值金额 | ||||||||
| 普通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股份5,800,000股(1);未经超额配发的备考反映7,800,000股已发行及未偿还股份 | 580 | 780 | ||||||
| 以资本缴付的额外款项 | 5,251,205 | 13,518,122 | ||||||
| 法定准备金 | 579,922 | 579,922 | ||||||
| 留存收益 | 5,072,672 | 5,072,672 | ||||||
| 其他全面收入(损失) | (388,102 | ) | (388,102 | ) | ||||
| 道达尔Bon Natural Life Limited股东权益 | 10,516,277 | 18,783,394 | ||||||
| 资本化总额 | 12,998,528 | 21,265,645 | ||||||
| (1) | 追溯重列于2020年6月24日A1供3反向拆股生效。 | |
| (2) | 反映本次发行中普通股的发售,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5.00美元,并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包销折扣及估计发售开支后,假设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备考作为调整后的信息仅为说明性信息,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按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该信息进行调整。普通股与额外实收资本反映扣除包销折扣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售开支后,我们预期将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我们估计,假设包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该等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8,267,117美元。所得款项净额8267117美元计算如下:发售所得款项总额10000000美元,减去包销折扣及佣金800000美元,包销商不承担责任开支免税额100000美元及发售开支估计数832883美元。预计调整后的总股本为18783394美元,是净收益8267117美元和实际股本10516277美元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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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
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证券的人,其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中立即被大幅稀释。
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为10,375,284美元(按实际股本10,516,277美元减去无形资产140,993美元计算)或约每股1.79美元。每股普通股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等于我们的有形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除以截至2020年9月30日在外流通的普通股股数。经调整以落实收取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包销折扣及发售开支后,以10,000,000美元出售2,000,000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将约为每股2.39美元。这将意味着对现有股东立即增加每股约0.60美元,对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证券的新投资者立即大幅稀释每股约2.61美元。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的稀释表示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普通股股票的人所支付的每股金额与紧接本次发行后我们普通股每股备考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下表列出截至2020年9月30日从我们购买的普通股股份数量以及我们现有股东和新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支付的总对价,如果新投资者购买了最高发行,假设本次发行中的收购价格为每股普通股5.00美元。
| 号码 | 百分数 | 数额 | ||||||||||
| 现有股东 | 5,800,000 | 74.4 | % | $ | 5,251,785 | |||||||
| 新投资者 | 2,000,000 | 25.6 | % | $ | 10,000,000 | |||||||
| 共计 | 7,800,000 | 100.0 | % | $ | 15,251,7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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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以利用与作为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相关的若干利益,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 | |
| ● | 提供专业和支助服务。 |
然而,在开曼群岛成立公司也会带来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
| ● | 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与美国相比欠发达,向投资者提供的保护也少得多;以及 |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 |
我们的组成文件并无条文要求仲裁我们、我们的高级人员、董事及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
实质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是在中国进行的,实质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的董事及行政人员大部分为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其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或他们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位于纽约州纽约州938套房第五大道500号的Crone Law Group P.C.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均可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已获悉,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根据美国证券法允许我公司股东在开曼群岛发起诉讼尚不确定。此外,开曼群岛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涉及根据美国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取得的判决是否会被开曼群岛法院裁定为刑事性质或惩罚性性质。倘作出该等裁定,开曼群岛法院将不会承认或执行针对开曼群岛公司的判决,例如本公司。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就根据美国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作出此类裁定作出裁决,因此无法确定此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我们进一步获悉,虽然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在这种管辖权下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根据普通法予以承认和强制执行,开曼群岛大法院对外国判决债务提起诉讼,但未对基本争端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条件是:
(a)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
(b)向判定债务人施加法律责任,以支付已就其作出判决的清盘款项;
(c)是终局的;
(d)并非就税项、罚款或罚则而言;及
(e)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取得的,也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取得的。
我们的中国法律律师Chamzon律师事务所通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的判决;或 | |
| ● | 受理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Chamzon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者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并无订立任何条约或其他互惠形式,就相互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作出规定。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如裁定该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会执行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外国判决。因此,中国法院会否及基于甚么理由执行美国法院或开曼群岛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境内的公司提起与合同或其他财产利益有关的诉讼,如果(a)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署和(或)履行的,(b)诉讼标的位于中国境内,则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或双方在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端的合同中明确达成的共同协议接受诉讼程序,(c)本公司(作为被告)在中国境内拥有可扣押财产,(d)本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e)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诉讼可由股东透过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诉而展开。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诉。股东可自行参与诉讼或委托任何其他人士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诉讼。外国公民和公司在诉讼中将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些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本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
此外,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发起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联系,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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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主要财务业绩指标
在评估我们的财务表现时,我们会考虑多种财务表现指标,包括净收入和毛利的主要增长、我们控制成本和营运开支的能力,以提高我们的营运效率和净收入。我们对这些指标的审查有助于及时评估我们业务的表现以及有效沟通结果和关键决策,使我们的业务能够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状况以及来自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偏好做出迅速反应。我们用以评估业务表现的主要措施载列如下,并在“经营成果”项下作更详细的讨论:
净营收
我们的净营收是由客户数量、销售量、售价和所售产品组合的变化推动的。我们的产品销售没有退货权,我们不向客户提供其他信贷或销售激励。
我们以三大产品类别向客户销售我们的产品:香味化合物、健康补充型粉末饮料及生物活性食品配料,分别占我们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43.3%、21.3%及35.4%,并占41.1%,分别占我们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26.5%及32.4%。由于客户需求强劲及该等产品的平均客户订单规模增加,我们的香料化合物及生物活性食品成分的销售量于2020财年较2019财年增加6.5%及116.0%。然而,我们的健康补充剂(粉末饮品)的销量减少13.9%,原因是由于COVID-19导致物流中断,我们难以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履行客户订单及及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由于我们因应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而调整定价策略,我们的香料化合物及保健补充剂(粉末饮品)的平均售价于2020财年较2019财年上升11.9%及5.9%。然而,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原料的平均销售价格下降了42.7%,因为通过研究与开发,我们的水苏糖产品的提取工艺在2020年得到了改进,这使得我们有效地从原料中提取成分,从原来的60%提取比例提高到现在的95%提取比例,从而帮助我们节约了制造成本,降低了我们的平均单位成本,更具竞争力。因此,我们降低了水苏糖产品的售价,以刺激客户订单,同时使我们的社区受益,并使产品在COVID-19爆发期间对我们的客户更加实惠。客户总数于2020及2019财政年度分别为114名及132名客户。2020财年我们的国内客户数量减少了10家,海外客户数量减少了8家,原因是COVID-19大流行导致的旅行限制和物流限制。然而,随着我们投入更多营销努力以促进我们对国内大型企业客户的销售,2020年平均客户订单规模较2019年增长28.7%,尽管客户总数有所减少。由于这些产品组合的变化、销售量的变化、平均售价的变化和平均客户订单规模的变化,我们的总收入在2020财年比2019财年增长了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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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
毛利等于净收入减去销售商品的成本。销售商品的成本主要包括存货成本(原材料、人工、包装成本、折旧及摊销、第三方产品采购价格、运费和间接费用)。销售商品的成本通常会随着我们的生产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因为这些成本受到原材料市场价格、劳动生产率以及客户和产品组合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占2020财年和2019财年总收入的71.4%和67.8%。2020财年我们的毛利率为28.6%,比2019财年的毛利率32.2%下降了3.6个百分点。收益成本的增长和毛利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与我们的香料化合物和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相关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此外,我们的毛利及毛利率亦受各产品类别的毛利率及各报告期内销售的不同产品组合所影响。当销售更多成本较低、毛利较高的产品时,我们的毛利率上升,而当销售更多成本较高、毛利较低的产品时,我们的毛利率下降。2020财年,销售了更多成本较高、利润率较低的产品。这些因素导致我们的毛利和毛利率下降。详见“——运行结果”项下的详细讨论。
业务费用
我们的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和研究与开发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我们销售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福利费用、提高我们品牌知名度的广告费、运费广告配送费、为我们的商务旅行、餐费和其他销售推广和营销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的销售费用分别占我们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0.9%及1.7%。COVID-19的爆发和传播导致贸易展和商务旅行减少,我们通过在线和虚拟市场营销与销售推广将更多的重点放在客户身上。此外,COVID-19导致的物流中断也导致我们减少了与向海外客户出口销售相关的运输和交付费用。虽然我们的销售费用在2020年有所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如果我们继续扩大销售网络,我们仍然预计未来如果我们的业务进一步增长,我们的整体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用、品牌推广费用和薪酬增长。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开支主要包括雇员薪金、福利及保险费用、折旧、坏账准备开支、检验及保养开支、办公室供应及公用设施开支、商务差旅及膳食开支、土地及物业税及专业服务开支。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一般和行政开支分别占收入的7.5%及8.0%。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的一般和行政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薪金和业务咨询开支,会继续增加,因为我们计划增聘人手,并因扩展业务而招致额外开支。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在法律、审计和咨询服务方面的专业费用将会增加。
我们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参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雇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费、用于开发和测试新产品的材料和用品、折旧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研究与开发开支分别占收入的1.1%及3.2%。虽然在2020年,由于我们减少将研发活动外包给外部咨询公司、减少材料消耗以及受COVID-19影响参与研发活动的员工人数减少,我们的研发费用有所下降,但从长期来看,我们仍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将继续增加,因为我们将继续开发新产品并使我们的产品多样化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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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的经营成果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的经营成果比较
下表概述了我们分别于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营运结果,并提供有关该等年度内美元及百分比增减的资料。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方差 | ||||||||||||||||||||||
| 数额 | 占收入的% | 数额 | 占收入的% | 数额 | % | |||||||||||||||||||
| 收入 | $ | 18,219,959 | 100.0 | % | $ | 16,396,018 | 100.0 | % | $ | 1,823,941 | 11.1 | % | ||||||||||||
| 收益成本 | 13,017,646 | 71.4 | % | 11,113,922 | 67.8 | % | 1,903,724 | 17.1 | % | |||||||||||||||
| 毛利 | 5,202,313 | 28.6 | % | 5,282,096 | 32.2 | % | 79,783 | 1.5 | % | |||||||||||||||
| 业务费用 | ||||||||||||||||||||||||
| 销售费用 | 161,719 | 0.9 | % | 273,841 | 1.7 | % | (112,122 | ) | (40.9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367,070 | 7.5 | % | 1,310,215 | 8.0 | % | 56,855 | 4.3 | % | |||||||||||||||
| 研究与开发费用 | 205,359 | 1.1 | % | 522,867 | 3.2 | % | (317,508 | ) | (60.7 | )% | ||||||||||||||
| 总营业费用 | 1,734,148 | 9.5 | % | 2,106,923 | 12.9 | % | (372,775 | ) | (17.7 | )% | ||||||||||||||
| 经营收入 | 3,468,165 | 19.0 | % | 3,175,173 | 19.4 | % | 292,992 | 9.2 | %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利息支出,净额 | (328,388 | ) | (1.8 | )% | (330,919 | ) | (2.0 | )% | (2,531 | ) | 0.8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514,802 | 2.8 | % | 145,576 | 0.9 | % | 369,226 | 253.6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共计,净额 | 186,414 | 1.0 | % | (185,343 | ) | (1.1 | )% | 371,757 | (200.6 | )% | ||||||||||||||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 3,654,579 | 20.1 | % | 2,989,830 | 18.2 | % | 664,749 | 22.2 | % | |||||||||||||||
| 准备金 | 556,262 | 3.1 | % | 427,194 | 2.6 | % | 129,068 | 30.2 | % | |||||||||||||||
| 净收入 | $ | 3,098,317 | 17.0 | % | $ | 2,562,636 | 15.6 | % | $ | 535,681 | 20.9 | % | ||||||||||||
收入
我们目前为我们的客户生产三大类产品:芳香化合物、健康补充型粉末饮料和生物活性食品配料。
收益于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为18,219,959美元,较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16,396,018美元增加1,823,941美元,或约11.1%。具体而言,收益增加主要归因于(i)香料成分及生物活性食品成分的销售量分别增加6.5%及116.0%,乃由于客户订单及平均订单规模增加,尤其是当我们的主要产品水苏糖、已被当地政府选定和推荐为生产COVID-19大流行控制相关药物和物质的重要补充材料。(ii)香精化合物产品及保健补充剂(粉末饮品)产品平均售价分别上升11.9%及5.9%,由于我们因应原材料成本上升而调高售价;(iii)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售价下跌42.7%当我们调低售价以刺激客户订单,导致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销售量上升116.0%时,及(iv)当人民币兑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变动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外币波动带来1.9%的负面影响,下文将作更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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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汇总了所述期间按类别分列的收入细目。
| 收入 | ||||||||||||||||||||||||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变化 | 变化 | |||||||||||||||||||||
| (美元) | % | (美元) | % | 数额 | % | |||||||||||||||||||
| (数额以美元计,百分比除外) | ||||||||||||||||||||||||
| 芳香化合物 | 7,879,300 | 43.3 | % | 6,738,274 | 41.1 | % | 1,141,026 | 16.9 | % | |||||||||||||||
| 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 | 3,887,096 | 21.3 | % | 4,342,490 | 26.5 | % | (455,394 | ) | (10.5 | )% | ||||||||||||||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6,453,563 | 35.4 | % | 5,315,254 | 32.4 | % | 1,138,309 | 21.4 | % | |||||||||||||||
| 收入共计 | 18,219,959 | 100.0 | % | 16,396,018 | 100.0 | % | 1,823,941 | 11.1 | % | |||||||||||||||
销售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带来的收入
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主要包括从植物中提取用于化妆品应用的天然化合物,如巩膜内酯和氨溴酰胺,它们是抹香鲸分泌的龙涎香的可持续替代品。
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销售收入从2019财年的6,738,274美元增长16.9%或1,141,026美元至2020财年的7,879,300美元。该增长主要归因于以下各项:(i)销售量由2019财政年度的39,222公斤增加6.5%至2020财政年度的41,765公斤,原因是客户对我们含有杀菌消毒作用的香料化合物产品的订单增加。由于COVID-19的爆发和传播,我们改变了销售策略,投入更多的营销努力,以促进我们对国内大型企业客户的销售。因此,2020年的平均客户订单规模较2019年增加28.7%;(ii)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的平均售价增加11.9%,原因是我们调整定价策略以部分透过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增加转嫁予客户。我们与香料化合物产品相关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于2020财政年度较2019财政年度增加约23.7%;及(iii)部分被汇率波动带来的1.9%负面影响所抵销,当时将人民币兑换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
我们的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销售收入
我们的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主要包括具有肠道年轻化、益生菌增殖加速等功效的水苏糖系列,以及具有保肝降血糖功效的乳蓟提取物。
销售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收入从2019财年的4,342,490美元死亡10.5%或445,394美元,至2020财年的3,887,096美元。该减少归因于以下各项:(i)销量由2019财政年度的216,949宗减少13.9%至2020财政年度的186,781宗主要由于我们的制造工厂暂时关闭及我们于2020年2月初至3月2日期间根据西安市地方政府防止COVID-19大流行传播的要求而进行的有限业务活动。结果呢,我们难以完成客户的订单。及于此期间因COVID-19导致物流中断而及时向客户交付我们的产品;(ii)来自汇率波动的1.9%负面影响当人民币兑换美元所采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及(iii)部分由于我们因应市场变化及原材料成本上升而调整定价策略导致平均售价轻微上升5.9%所致。我们与我们的健康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相关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在2020财年期间较2019财年增加了约5.2%。
销售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收益
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主要包括浓缩果汁和提取物,它们具有多种健康益处,而这些益处无法从日常膳食摄入中充分获取,例如浓缩水果、富含抗氧化物质且源自苹果的苹果多酚,以及phloretin,从苹果、梨和其他水果的叶子和根中提取的一种具有皮肤变色作用的抗氧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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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销售收入从2019财年的5,315,254美元增长21.4%或1,138,309美元至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6,453,563美元。该增长主要归因于以下各项:(i)销售量由2019财政年度的59,544公斤增加116.0%至2020财政年度的128,617公斤。针对COVID-19爆发,中国国家卫健委建议使用调节人体肠道微生物组的补充剂作为COVID-19患者的潜在治疗方法之一。我们的VIE,西安APP-Chem,连同其他从事生物医药、中药、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关键原材料制造的公司,及必需生活物资已被西安市地方政府选定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以提供抗击COVID-19的产品或用品。我们的水苏糖,是我们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类别下的代表产品,也是生产益生菌补充剂的重要成分或材料,用于增强消化健康和免疫力,击退坏菌,提高免疫力,已被西安市地方政府指定为生产COVID-19大流行控制相关药物和物质的重要补充材料。由于政府的选择和推荐,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特别是水苏糖的销售需求在2020财年显著增长。此外,通过研究与开发,我们的水苏糖产品的提取工艺在2020财年得到了改进,导致我们有效地从原材料中提取成分,从原来的60%提取比例提高到目前的95%提取比例,并相应地帮助我们节省了制造成本,降低了我们的平均单位成本,更具竞争力。因此,我们用于制造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于2020财政年度较2019财政年度减少约4.3%;(ii)为应对COVID-19大流行,我们将水苏糖产品的售价下调约42.7%,以刺激客户订单,同时使我们的社区受益,并使产品在COVID-19爆发期间对我们的客户更加实惠及(iii)当人民币兑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我们来自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收入增加亦受到汇率波动1.9%的负面影响。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库存成本(原材料、人工、包装成本、折旧及摊销、运费和间接费用)和营业税。收入成本通常会随着我们的生产成本的变化而变化,这些成本受到包括原材料市场价格或劳动生产率在内的因素的影响,以及随着客户和产品组合的变化而变化。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19财年的11,113,922美元增加了1,903,724美元,即17.1%,至2020财年的13,017,646美元。我们收入成本的增长是由于2020财年与我们销售香料化合物和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相关的收入成本分别增长35.9%和15.2%,与香精化合物及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销量分别增长6.5%及116.0%的2019财年相比。此外,如上文所述,我们用于制造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下降了约4.3%,原因是优化了我们的制造工艺,以提高2020财年期间从用于制造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原材料中提取配料的收率,与2019财年相比,被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及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分别增加27.6%及5.6%所抵销,而2020年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及当人民币兑换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外币波动带来1.9%的负面影响,详情见下文讨论。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变化 | ||||||||||||||
| 数额 | 数额 | 数额 | % | |||||||||||||
| 收入成本-香料化合物产品 | $ | 6,261,301 | $ | 4,608,534 | $ | 1,652,767 | 35.9 | % | ||||||||
| 收入成本----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 | $ | 2,756,009 | $ | 3,032,290 | $ | (276,281 | ) | (9.1 | )% | |||||||
| 收入成本-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 | 4,000,336 | $ | 3,473,098 | $ | 527,238 | 15.2 | % | ||||||||
| 收入总成本 | $ | 13,017,646 | $ | 11,113,922 | $ | 1,903,724 | 1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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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的收入成本
我们的香料化合物产品的收入成本由2019财年的4,608,534美元增加35.9%至2020财年的6,261,301美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各项:(i)由于需求更强劲,销售量增加6.5%对于我们的一些香精化合物产品含有杀菌消毒作用。2020年平均客户订单规模较2019年增加28.7%;(ii)在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23.7%的情况下,该产品类别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增加27.6%,特别是与我们新推出的产品Clary Sage混凝土相关的较高原材料成本,在2020财年期间,与2019财政年度相比;及(iii)当人民币兑换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部分被外币波动带来的1.9%负面影响所抵销。
我们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销售收入成本
我们的健康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收入成本由2019财政年度的3,032,290美元减少9.1%至2020财政年度的2,756,009美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各项:(i)销量减少13.9%,原因是COVID-19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我们的制造设施暂时关闭以及我们有限的业务活动,根据西安市地方政府防止COVID-19大流行传播的要求,于2020年2月初至3月2日期间,当时正是我们保健品(粉末饮料)产品的销售旺季。结果呢,我们难以完成客户的订单。及于此期间因COVID-19导致物流中断而及时向客户交付我们的产品;(ii)来自外币波动的1.9%负面影响当人民币兑换美元所采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及(iii)部分被该产品类别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增加5.6%所抵销,当原材料采购成本在2020财年增长5.2%,相比2019财年。
销售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收入成本
营收成本15.2%的增长就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而言,由2019财政年度的3,473,098美元增加至2020财政年度的4,000,336美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各项:(i)在我们的主要产品水苏糖已获西安市地方政府选定的情况下,销量增加116.0%;作为生产COVID-19大流行控制相关药物及物质的重要补充材料之一及当我们将水苏糖售价下调约43.8%以刺激客户采购订单时。2020年平均客户订单规模较2019年增长28.7%;(ii)另一方面,我们优化了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制造工艺,将原料中成分的有效提取从原来的60%提取比例提高到目前的95%提取比例,使我们节省了制造成本,及将我们的平均单位成本下调46.7%以更具竞争力;(iii)当人民币兑美元所用的平均汇率由2019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6.8767元增加至2020年的1美元兑人民币7.0066元时,外币波动带来1.9%的负面影响。
毛利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变化 | |||||||||||||||
| (单位:美元,百分比除外) | 2020 | 2019 | 数额 | % | ||||||||||||
| 毛利 | $ | 5,202,313 | $ | 5,282,096 | $ | (79,783 | ) | (1.5 | )% | |||||||
| 毛利边距 | 28.6 | % | 32.2 | % | (3.6 | )% | ||||||||||
我们财年的毛利略微下降了79,783美元,或约1.5%,从2019财年的5,282,096美元降至2020财年的5,202,313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19财年的32.2%下降3.6%至2020财年的28.6%。毛利及毛利率下跌乃由于(i)由于我们调低售价以刺激客户订单,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平均售价下跌42.7%及如上文所述,我们实现了制造工艺的优化,以提高提取比率及降低成本;及(ii)香精化合物及保健补充剂(粉末饮品)产品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增加27.6%及5.6%,分别由于这两个产品类别的原材料成本上升。我们的毛利和利润率的下降还受到销售产品组合变化的影响,因为与2019财年相比,2020财年销售了更多利润率较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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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料复配产品销售的毛利
我们香料化合物产品的毛利从2019财年的2,129,740美元下降了511,742美元,即24.0%,至2020财年的1,617,999美元。该减少主要归因于(i)该产品类别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增加27.6%,而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尤其是与我们新推出的产品Clary Sage Concrete有关的原材料成本增加,于2020财政年度,与2019年财政年度比较;(ii)外币波动带来1.9%的负面影响,当时人民币兑美元的平均汇率上升,及部分被(iii)销量增加6.5%所抵销,原因是我们部分含有杀菌消毒作用的香精化合物产品的需求更为强劲及(iv)平均售价增加11.9%,原因是我们因应原材料成本上升而上调售价。因此,我们香精化合物产品的毛利率由2019财年的31.6%下降11.1%,至2020财年的20.5%。
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销售的毛利
我们的健康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毛利从2019财年的1,310,200美元下降179,113美元,或13.7%,至2020财年的1,131,087美元。该减少主要归因于(i)由于我们的制造设施暂时关闭及我们有限的业务活动导致销售量减少13.9%,应西安市地方政府要求,防止COVID-19大流行于2020年2月初至3月2日期间,即我们的保健补充剂(粉饮品)产品的销售旺季。销量的减少及收入减少了我们的盈利能力;(ii)由于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该产品类别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增加5.6%;(iii)当人民币兑美元的平均汇率上升时,外币波动带来1.9%的负面影响,部分被(iii)平均售价上升5.9%所抵销,乃由于我们因应市场变化及原材料成本上升而调整定价策略所致。因此,我们的健康补充剂(粉末饮料)产品的毛利率由2019财年的30.2%减少1.1%至2020财年I的29.1%。
我国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销售中的毛利
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毛利增加了611,071美元,即33.2%,从2019财年的1,842,156美元增加到2020财年的2,453,227美元。该增长主要由于(i)销售量增加116.0%,原因是我们的主要产品水苏糖已被当地政府选定为生产COVID-19大流行控制相关药物及物质的重要补充材料之一而且我们还将水苏糖的售价下调了42.7%,以刺激客户的采购订单。2020年平均客户订单规模较2019年增长28.7%。这导致2020财年来自我们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收益较2019财年增加114万美元或21.4%;(ii)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减少46.7%针对这一产品类别,因为我们优化了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成分产品的制造工艺,提高了原料中成分的有效提取,从原来的提取比例60%提高到目前的提取比例95%,这使我们节省了制造成本;并被(iii)当人民币兑美元的平均汇率上升时,外币波动带来的1.9%的负面影响所部分抵销。因此,生物活性食品配料产品的毛利率由2019财年的34.7%增加3.4%,至2020财年的38.0%。
销售费用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变化 | |||||||||||||||
| (单位:美元,百分比除外) | 2020 | 2019 | 数额 | % | ||||||||||||
| 销售费用 | $ | 161,719 | $ | 273,841 | $ | (112,122 | ) | (40.9 | )% | |||||||
| 占收入的百分比 | 0.9 | % | 1.7 | % | (0.8 | )% | ||||||||||
销售费用从2019财年的273,841美元减少112,122美元,或约40.9%,至2020财年的161,719美元。由于COVID-19的爆发和影响,我们减少了参加贸易展,减少了商务旅行。因此,与2019财年相比,2020财年贸易展相关营销费用减少了37,575美元,商务差旅费用减少了27,740美元。此外,由于COVID-19导致的物流中断,我们对海外客户的出口销售也有所减少,因此运输和交付费用减少了22,014美元。再者,我们将销售及推广策略由传统亲自营销改为线上或虚拟营销及向客户推广我们的产品,以应对COVID-19蔓延,因此,支付予我们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亦减少18,532美元。我们销售费用的整体下降反映了上述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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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行政费用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变化 | |||||||||||||||
| (单位:美元,百分比除外) | 2020 | 2019 | 数额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1,367,070 | $ | 1,310,215 | $ | 56,885 | 4.3 | % | ||||||||
| 占收入的百分比 | 7.5 | % | 8.0 | % | (0.5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从2019财年的1,310,215美元增加到2020财年的1,367,070美元,增加了56,855美元,约4.3%,主要原因是:(i)我们计划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审计费用增加了220,600美元;(ii)由于我们与CIP项目有关的大量未缴增值税,应计罚金增加了247,823美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拥有与我们正在进行的CIP项目有关的约320万美元增值税税收负债,以建设新的制造设施,其中约90%的设施主体已经完成,预计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政府检查。我们认为未缴增值税税款负债将在CIP项目通过政府检查时结清。然而,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按法定罚款率就迟缴税款计提可能罚则;(iii)商务旅行减少,膳食及娱乐费用45,405美元,原因是我们因COVID-19爆发及传播而减少商务旅行及相关活动;(iv)与法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专业费用减少240,181美元。我们的VIE,西安APP-Chem此前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全国股转公司(“新三板”)挂牌,并于2019年5月31日自愿停止挂牌,以追求在美国高级交易所上市。就从NEEQ除牌而言,我们于2019财政年度较2020财政年度产生较高的法律费用及专业咨询费;及(iv)由于我们于COVID-19大流行期间削减成本,办公室租金及办公室杂项开支减少13,353美元。我们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全面下降反映了上述综合因素。
研究与开发(“研发”)费用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变化 | |||||||||||||||
| (单位:美元,百分比除外) | 2020 | 2019 | 数额 | % | ||||||||||||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 | 205,359 | $ | 522,867 | $ | (317,508 | ) | (60.7 | )% | |||||||
| 占收入的百分比 | 1.1 | % | 3.2 | % | (2.1 | )% | ||||||||||
研究与开发费用从2019财年的522,867美元减少到2020财年的205,359美元,减少了317,508美元,约60.7%。有关减少乃主要由于(i)外判开支减少127,065元,原因是我们于二零一九年向外部研究与开发团队产生较高外判开支,以协助我们进行研发,从而改善水苏糖产品的提取工艺,最终导致我们从原料中有效提取成分,由原来的60%提取比例提高到目前的95%提取比例,从而帮助我们节约了制造成本,降低了我们的平均单位成本,更具竞争力。由于COVID-19的影响,我们在2020财年没有向外部研发团队支付此类外包成本;(ii)研发活动中材料消耗减少77,912美元,及(iii)与研发人员有关的薪酬及福利减少60389美元,原因是研发人员人数由2019财政年度的10人减少至2020财政年度的8人。
| 50 |
其他收入(支出)
其他收入(费用)主要包括我们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我们向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政府补贴收入、租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及因我们出口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外币汇兑收益。
|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变化 | |||||||||||||||
| (单位:美元,百分比除外) | 2020 | 2019 | 数额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 $ | (328,388 | ) | $ | (330,919 | ) | $ | 2,531 | (0.8 | )% | ||||||
| 外币汇兑收益(损失) | (248 | ) | 5,281 | (5,529 | ) | (104.7 | )% | |||||||||
|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20,150 | - | 20,150 | 100.0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政府赠款 | 362,187 | 140,295 | 221,892 | 158.2 | % | |||||||||||
| 技术转让收入 | 93,824 | - | 93,824 | 100.0 | % | |||||||||||
| 租金收入 | $ | 38,889 | $ | - | $ | 38,889 | 100.0 | % | ||||||||
利息支出净额比前一年减少2531美元,即约0.8%。该减少主要归因于与2019财年相比,我们在2020财年所携带的平均贷款余额减少。
政府补贴收入主要涉及地方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业绩向其发放现金奖励,以鼓励创业精神和刺激地方经济。此种奖励由各地方政府逐案颁发。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获批为HNTE,并根据我们的年度财务表现以出口销售退款和现金奖励的形式获得政府补贴。公司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将其确认为其他营业收入,因为它们不受任何过去或未来条件的限制,不存在业绩条件或使用条件,且不受未来退款的限制。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以补助金形式收取并确认为其他营业收入的政府补助总额分别为362,187元及140,295元。
2020财年,我们的VIE西安APP-Chem向第三方出售了一项制造工艺相关技术,并从此类技术转让中产生了684,540元人民币(相当于93,824美元)的其他收入。2019财年无此项收入。
2020财年,我们的VIE陕西AppChem向第三方租赁办公空间,录得租金收入人民币272,477元(相当于38,889美元)。2019财年无此项收入。
在2020财年,我们还处置了某些固定资产,并从此类处置中实现了20,150美元的收益。
我们其他收入(费用)的整体变化反映了上述主要因素。
准备金
2020财年,我们的准备金为556,262美元,比2019财年的427,194美元增加129,068美元,增幅为30.2%,原因是我们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经济转型时期的法律,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通常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优惠税率、免税期甚至免税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EIT对高新技术企业(“HNTES”)给予税收优惠。根据这项税收优惠待遇,高技术企业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税率,但须每三年重新申请一次高技术企业地位。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于西安APP-Chem获批准为HNTE并享有15%的减按所得税税率申报,但西安APP-Chem旗下子公司需缴纳25%的所得税税率。上述免税期的影响令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外国税分别减少372,517美元及314,080美元。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每股净收入(基本及摊薄)免税期的利益分别为0.07元及0.06元。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2019财年的2,562,636美元增加到2020财年的3,098,31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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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诚如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出现负营运资金约90万美元。此外,公司目前正在建设新的制造工厂。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未来最低资本支出承诺约为0.6百万美元。该公司还有约440万美元的大额未付税款负债,预计将在一年内与当地税务部门结算。再者,COVID-19的持续爆发可能会继续对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负面影响。复苏可能会对公司履行客户销售订单和及时收取客户货款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扰乱公司的供应链。由此,未来12个月内公司的收入和现金流存在跑输大盘的可能。
管理层在评估其流动资金时,会监察及分析公司手头现金、未来产生足够收入来源的能力,以及营运及资本开支承担。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手头仅有现金53,106美元。我们还有大约580万美元的未付应收账款,其中大约560万美元或96.9%已随后收到。从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可用作周转资金。
于2020年9月30日,我们拥有若干中国银行的未偿还银行贷款约500万美元(包括短期银行贷款约130万美元、长期银行贷款的流动部分约120万美元及长期贷款约250万美元)。根据以往的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我们期望现有的银行贷款到期后能够全部展期。于2020年10月至12月,我们向中国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合共80万美元(人民币550万元)贷款作为营运资金贷款(见附注18)。除了目前的借款外,自2020年4月和12月,我们与中国各银行获得了总额为870万美元(人民币5900万元)的信贷额度,作为营运资金贷款(包括与华夏银行的220万美元信贷额度,期限为一至三年,向渤海银行授信190万美元,向中国银行授信260万美元,向齐商银行授信190万美元(13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至三年(见附注10和附注18)。于本备案日期,我们已从该等信贷额度中借入160万美元(人民币1100万元),并可于2023年4月前根据该等信贷额度借入额外最高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约710万美元)。
目前,我们主要通过运营现金流、债务融资和主要股东的财务支持,努力改善我们的流动性和资本来源。我们目前计划通过运营和银行借款的现金流来支持我们正在进行的CIP项目建设。我们还计划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解决440万美元的税收负债。上述710万美元的未使用信贷额度可能能够在本申报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支付60万美元的未来最低到岸价支出和440万美元的未付税款负债。再者,我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也作出承诺,自我司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少未来12个月内向我司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为全面落实我们的业务计划及持续增长,我们亦可能向外部投资者寻求股权融资。然而,目前我们没有任何潜在投资者承诺提供资金。不能保证在需要时会以优惠条件或根本不会提供额外资金。
基于目前的营运计划,管理层认为上述措施合共将为公司提供充足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其自经审核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的未来流动资金及资本需求。
鉴于上文讨论的持续COVID-19爆发和传播的影响,如果我们被要求在中国充满挑战的经济环境中运营,如果我们产生意外的资本支出,或者如果我们决定加快增长,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融资。然而,我们不能保证,如果需要的话,能够得到额外的资金或以优惠的条件提供资金。此类融资可能包括使用额外债务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任何涉及出售股本证券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工具的融资,均可能对我们的现有股东造成即时及可能重大的摊薄。
在未来几年,我们将探索其他融资来源,例如通过发行股票筹集额外资本,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在面临资本筹集规模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的同时,我们相信,我们能够继续通过利用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债务融资和必要时股东提供的周转资金来满足业务需要。
| 52 |
下表汇总了我们所述期间的现金流量:
| 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2,643,076 | $ | 7,104,822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3,003,043 | ) | (8,429,95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2,492 | 804,680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6,810 | ) | (6,629 | ) | ||||
| 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240,665 | ) | (527,085 | ) | ||||
| 年初现金 | 293,771 | 820,856 | ||||||
| 年终现金 | $ | 53,106 | $ | 293,77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为2,643,076美元,主要归因于(i)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净收入3,098,317美元,(ii)存货减少1,636,321美元,原因是2020财年销量增加及我们加强存货管理策略以控制不必要的存货库存以节省成本。㈢预付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费用增加3021739美元。截至本申报日,约260万美元或2020年9月30日预付供应商款项余额的74%已实现,剩余余额预计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实现。㈣应纳税额增加2662542美元,主要原因是应缴和未缴增值税。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拥有与我们正在进行的CIP项目有关的约320万美元增值税税收负债,以建设新的制造设施,其中约90%的设施主体已经完成,预计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政府检查。我们认为未缴增值税税款负债将在CIP项目通过政府检查时结清。㈤应付账款减少1982205美元,原因是我们在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后,安排向供应商付款,以结清未清应付账款。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为7,104,822美元,主要由于(i)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净收入为2,562,636美元,(ii)由于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售出更多制成品,存货减少6,681,972美元,2019年,(iii)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因销售额增加而增加2,912,222美元应收账款,及(iv)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而增加1,538,662美元应付税项。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3003043美元,主要归因于购置物业及设备31885美元,在建工程资本支出4301103美元,由2019年期间退还的1329945美元购置定金部分抵消,这笔定金是在终止预定收购后于2020年收取的。
2019年9月30日终了年度的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8429958美元,主要是由于2019年期间购置财产和设备213634美元、在建工程资本支出6861257美元和购置保证金1305407美元,随后被退还。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12,492美元,主要包括短期贷款收益2,033,570美元、长期贷款收益319,342美元、向关联方借款收益1,067,808美元、第三方贷款收益238,133美元、由偿还短期贷款2,872,778美元、偿还资本租赁392,030美元和支付与我们计划的首次公开募股有关的推迟首次公开募股费用281,553美元抵消。
| 53 |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804,680美元,主要由于银行借款所得款项4,008,293美元、关联方借款所得款项543,976美元、资本租赁本金付款432,722美元、及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435,964美元,部分由偿还银行借款4,514,482美元抵销。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经历了240,665美元的现金净减少。
我们的行动部分是由短期和长期负债供资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短期贷款的当前余额为1,289,081美元。这一余额包括一年期贷款,利率在每年2.0%至18.0%之间。我们的长期借款包括:(1)华夏银行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的贷款,期限为三年,到期日其后已延长至2022年2月及12月及(2)深圳前海小微公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1月19日的贷款,2020年,期限27个月。我们的长期借款余额,扣除流动部分,截至2020年9月30日为2,482,251美元。我们的长期负债,以及我们的一些短期贷款,是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最大股东胡先生的个人资产担保和担保的。
研究与开发、专利和许可证
在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一年中,我们在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为205,359美元,而上年为522,867美元。我们拥有中国颁发的几项专利,主要涉及产品和产品成分的组成和加工技术。其中包括向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颁发的8项专利、向我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炎黄中医医药研发有限公司颁发的3项专利、向我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饮食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1项专利。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研究与开发投入一直保持在销售收入的5%左右。未来,尽管由于COVID-19大流行的爆发,2020年研究与开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但预计这一比例将逐步上升。我们投入研发,开发由人体微生物组精确调节和控制的天然活性成分和功能性保健品的生物制造工艺。我们的原材料和配料业务的主要研究与开发工作集中在开发创新的生物制造工艺,如Clary鼠尾草和水苏糖。这些努力完成后,我们预计将显著提高我们的毛利率,我们的生产能力,以及我们对这些产品的销售收入。我们对功能性健康业务的主要研究与开发努力集中于开发基于人体微生物组对免疫和消化的精确调控的健康解决方案。这些产品是功能性食品和功能性个人护理产品,我们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提供显著的销售增长。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中国的监管机构批准为有效治疗或预防任何健康状况和/或疾病。
我们的原材料和配料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由我们实验室及其下属工厂的内部团队执行。我们功能性健康业务的大部分研究与开发也是在我们的实验室进行的,并由合作的外部实验室进行额外的研究。本研究与开发完全由本公司出资,我们保留由此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虽然我们的研发工作通过运营获得了充足的资金,但我们预计将通过使用额外的资本,包括本次发行所寻求的资金,大大加快我们的努力。
表外安排
截至2020年9月30日,无表外安排。
以表格形式披露合同义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负有以下合同义务:
|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合同义务 | 共计 | 不到1年 | 1-3年 | 3-5年 | 5年以上 | |||||||||||||||
| (1)债务义务 | $ | 5,689,005 | $ | 3,206,754 | $ | 2,482,251 | - | — | ||||||||||||
| (二)资金租赁义务 | $ | 33,389 | 33,389 | - | — | — | ||||||||||||||
| (3)CIP项目的资本支出承诺义务 | $ | 1,505,601 | $ | 630,402 | $ | 342,859 | 532,340 | — | ||||||||||||
| 共计 | $ | 7,227,995 | $ | 3,870,545 | $ | 2,825,110 | $ | 532,340 | ||||||||||||
| 54 |
(1)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共有来自若干中国银行及融资机构及第三方的短期及长期借款5,689,005美元(包括短期借款1,289,081美元,长期借款流动部分1,227,346美元,短期第三方贷款690327美元,长期贷款2482251美元(详见脚注10----债务)。
(2)与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租人”)订立为期两年的资金租赁协议。根据安排,承租人将其部分厂房机器出售予出租人,并向出租人租回。
(3)在建工程(“CIP”)为本公司制造设施发生的直接建设成本。2017年8月16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开始在陕西省铜川市建设新的制造工厂(“铜川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9500万元(约合1400万美元)用于制造工厂主体的建设,厂房装修及购买机器设备。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花费约人民币8430万元(约合1240万美元)用于制造工厂主体的建设以及未来在此CIP项目上的最低资本支出估计约为150万美元),其中约60万美元用于今后12个月(见附注8)。这一新制造设施的建设预计将于2022年3月前全面建成投产。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申索及诉讼的影响。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市场风险的定量与定性分析
外汇风险
外币风险产生于未来的商业交易、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外国业务的净投资。实质上,我们所有的创收交易,以及大部分与费用相关的交易,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人民币是我们运营的功能货币。我们不对冲货币风险。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价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由于我们的业务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数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便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股利支付、偿还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那么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数额。
我们的功能货币是人民币,我们的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人民币于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十二个月期间升值4.7%。2019财年人民币贬值1.3%。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可能如何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人民币相对于美元价值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我们以美元计算的财务业绩,而不会影响我们业务或经营成果的任何潜在变化。目前,我们的资产、负债、收入及成本均以人民币计值。
| 55 |
利率风险
我们目前没有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我们没有任何有息证券,我们的有息债务有固定利率。
市场价格风险
我们目前没有受到大宗商品价格风险或市场价格风险的影响。
通货膨胀
通胀对我们的业务或营运结果并无实质影响。
季节性
季节性不会对我们的业务或运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数
我们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是根据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的。这些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要求我们做出影响资产负债及收入和费用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假设,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之日的或有资产和负债,及披露财务报告期间所产生的收入及开支的呈报金额。最重要的估计数和假设包括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估值、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或有负债的必要准备以及收入确认。我们继续评估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这些估计和假设。我们依靠这些评估作为判断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基础,而这些价值从其他来源很难看出来。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政策有更高的判断力。我们认为,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键会计政策反映了编制我们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更重大的判断和估计。
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我们的主要业务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总体状况的影响。我们的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和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没有经历过来自这些情况的损失,并认为我们遵守了包括我们的组织和结构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但这可能并不能预示未来的结果。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与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卫生流行病和其他灾难性事件有关的风险的负面影响,例如最近COVID-19的爆发和传播,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天然健康提取物和化合物产品的开发和商业化竞争激烈,而该行业目前的特点是技术瞬息万变、竞争显著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于我们目前和未来来自中国主要制药公司的候选药物,我们可能会面临竞争。
下列关键会计政策依赖于假设和估计数,并用于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估计数的使用
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作出影响财务报表日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及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内报告的收入和支出数额的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数是根据截至合并财务报表之日的资料计算的。管理层需要作出的重大估计包括但不限于估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备抵、存货估值、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或有负债的必要备抵、收入确认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 56 |
应收帐款净额
应收账款是扣除可疑账户备抵后提出的。我们根据个人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来确定可疑账户准备金的充分性。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我们可能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时,我们为可疑应收款项提取备抵。备抵的依据是管理层对个人风险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关于收款历史趋势的备抵。实际收到的数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贷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在管理部门确定收款可能性不大后,将拖欠账户余额从可疑账户备抵中核销。截至2020年9月30日和2019年9月30日,应收未收余额备抵分别为93032美元和73386美元。
库存,净额
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按可变现净值列报。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运费、直接人工及相关生产间接费用。成本超过每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确认为存货价值减少的备抵。可变现净值是指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成和销售产品的任何成本。公司按季度对存货进行可变现净值调整评估,并根据账龄、有效期等多种因素,酌情将那些过时或超过预测使用量的存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可变现净值估计数,考虑到历史和预期的未来产品销售。我们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分别录得存货储备439,486美元及389,867美元。
收入确认
于2017年10月1日,本公司采用经修订追溯法采纳会计准则编码(“ASC”)606。
为确定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公司执行以下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可能不会发生未来重大回拨的可变代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各自的履约义务,及(v)于(或作为)公司满足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根据ASC606,公司于向客户转让其商品及服务时确认收入,金额反映公司预期于该等交换中有权享有的代价。公司将向其客户销售其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入账,其中公司在该等交易中作为委托人,受制于库存风险,在制定价格方面具有自由度,并负责履行向客户提供规定商品的承诺。公司的所有合同都有单一的履行义务,因为承诺是将个别货物转让给客户,合同中没有其他单独可识别的承诺。公司的收入流是在所有权和损失风险转移以及客户接受货物的时间点确认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货时。公司产品销售无退货权,公司不向客户提供其他授信或销售激励。该公司的销售额扣除了增值税(“增值税”)和代表税务机关就产品销售收取的营业税及附加。
合同资产和负债
付款条件是根据对客户信用的评估,在公司预先设定的信用要求上建立的。合同资产在相关应收账款中确认。合同负债在交货前已收到付款的合同中确认。合同负债余额可能因下订单的时间和装运或交货的时间而有很大差异。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除应收账款及客户垫款外,公司并无其他重大合约资产、合约负债或递延合约成本记录于其综合资产负债表。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履行客户定购单的费用,如运输、装卸和交货,在发生时在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中确认。
| 57 |
收入分类
我们按产品类型分类我们的合约收入,因为我们认为它最能描述收入和现金流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总收入摘要如下:
按地区划分的收入
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年度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5,461,801 | $ | 11,192,324 | ||||
| 海外 | 2,758,158 | 5,203,694 | ||||||
| 收入总额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收入
我们于所述期间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总收入摘要如下:
年9月30日 2020 |
年9月30日 2019 |
|||||||
| 芳香化合物 | $ | 7,879,300 | $ | 6,738,274 | ||||
| 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 | 3,887,096 | 4,342,490 | ||||||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6,453,563 | 5,315,254 | ||||||
| 收入总额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所得税
我们按照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对当期所得税进行核算。递延所得税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税基与其报告数额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采用预计在收回或结算这些暂时性差额的年份对应税收入适用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的收入中确认。必要时设立估值备抵,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到预期可实现的数额。
只有在税务审查“极有可能”维持税收状况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不确定的税收状况。确认的金额是最大的税收优惠金额,在审查时超过50%的可能性实现。对于不符合“可能性大于不符合”测试的税务职位,则不记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有关的罚息,归入已发生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于2020年9月30日,公司有应缴所得税约85万美元,主要与中国未缴所得税有关。根据法定罚款率,公司录得收益及全面收益综合报表所反映的应计罚款额为24,942美元。公司预计将于2021年5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2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结清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于中国之营运附属公司及VIE须遵守中国之所得税法。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并无于中国境外产生重大收益。于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其VIE及VIE附属公司的所有报税表仍有待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法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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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表的会计公告
2016年2月,FASB发布第2016-02号会计准则更新(ASU)《租赁》(Topic842),要求承租人对包括经营租赁在内的所有租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期限超过12个月。指导意见还扩大了定量和定性披露要求。新指导意见要求承租人以使用权资产和未来支付义务的相应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经营租赁。2018年7月,FASB发布了ASU2018-11租赁(Topic842)——有针对性的改进,降低了成本,并简化了财务报表编制者租赁标准的执行。ASU简化了过渡要求,对于出租人来说,为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提供了一种实用的便利。2019年3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9-01号,租赁(主题842):编码改进(“ASU2019-01”)。ASU2019-01就与专题250(会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的过渡披露提供指导,特别是第205-10-50-3段,该段要求各实体在采用新会计原则的财政年度提供采用之日后过渡期的相同披露。ASU2019-01中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专题842过渡披露要求中第250-10-50-3段临时披露要求的例外情况。2019年11月,FASB发布ASU No.2019-1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Topic326)、衍生品和对冲(Topic815)、租赁(Topic842):生效日期,修改了标准的实施日期。就公共实体而言,该指引将于2018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其中的中期期间生效。对于所有其他实体,该指导意见对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对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有效。2020年6月,FASB发布ASU No.2020-05,以应对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对美国企业造成的持续影响。ASU第2020-05号规定有限推迟执行ASU842的生效日期,以给企业一些救济,以及它们在大流行期间面临的困难。私营公司和非营利实体可推迟采用ASU842至2021年12月15日后的财政年度以及2022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公司计划自2022年10月1日起采纳该指引。公司预期采纳本指引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将不会对其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6年6月,FASB发布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Topic326),要求实体根据历史经验、当前状况以及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衡量在报告日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预期信用损失。这取代了现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2016-13随后被修订为会计准则更新2018-19,对专题326的编码改进——信用损失,会计准则更新2019-04,对专题326的编码改进,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专题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以及专题825,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更新2019-05,定向过渡救济。就公共实体而言,ASU2016-13及其修订于财政年度生效,并于该等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自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本指导意见及其修订将于2022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该等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间。所有实体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财政年度,以及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间,将允许提前申请。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公司计划自2023年10月1日起采纳该指引。公司现正评估其待采纳ASU2016-13对其综合财务报表的影响。
2018年8月,FASB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ASU2018-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专题820):披露框架变更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ASU2018-13”)。ASU2018-13修改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ASU2018-13于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该等财政年度内的所有财政年度及中期期间对所有实体有效,并允许提早采纳任何已删除或修改的披露。删除和修改后的披露将追溯采用,新的披露将前瞻性地采用。公司预计该指引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11月,FASB发布了ASU2019-1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衍生品和对冲(主题815)、租赁(主题842)》(“ASU2019-10”)。ASU2019-10(I)提供了一个框架,错开未来主要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II)修订某些主要新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以给予某些类型的实体执行救济。具体而言,ASU2019-10就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中的以下主题更改了某些新准则的部分生效日期:(a)衍生品和套期保值(ASC815)——目前从2020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会计年度,以及从12月15日起生效的会计年度内的过渡期,2021年;(b)租赁(ASC842)----自2020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财政年度,以及自2021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间;(c)金融工具----信贷损失(ASC326)----自2022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财政年度,(d)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ASC350)----自2022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财政年度,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时期。公司预期采纳本指引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将不会对其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12月,FASB发布ASU2019-12号,所得税(专题740)——简化所得税的核算。ASU2019-12意在简化所得税的核算。它删除了专题740中一般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并修订了现有指导意见,以改进前后一致的适用。ASU2019-12于2020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该等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即对我们而言为2021财政年度,并允许提早采纳。公司预计采纳新指引不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2月,FASB发布了ASU2020-02,“金融工具–信贷损失(主题326)和租赁(主题842)根据SEC工作人员会计公报第119号对SEC段落进行修正,并更新至SEC部分关于会计准则生效日期的更新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该会计准则股就与预期信贷损失有关的方法、文件和内部控制提供指导。此ASU于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中期及年度期间生效,并允许提早采纳。公司正在评估该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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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行业
本节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均来自独立的研究组织和来源。以下讨论对未来增长的预测,这种预测可能不会以预测的速度出现,也可能根本不会出现。
我国宏观经济环境概述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此前的五年中,与经济平稳增长相一致,中国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从2014年的人民币2.02万元或3279美元上升至2018年的人民币2.82万元或4315美元,代表2014至2018年的CAGR约为9.0%。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有助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预计中国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将由2019年的人民币30,600元或4,450美元增长至2023年固定汇率下的人民币43,200元或6,282美元,CAGR约为8.9%。
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动态
医疗保健是中国经济中最大的部门之一。《2018年中国健康养生产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中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到人民币58000亿元或9980亿美元,其中,社会卫生支出为人民币24950亿元或3820亿美元,占43.0%,个人健康支出为人民币16660亿元或2560亿美元,占28.7%。人均卫生总费用为人民币4148元或635美元。2018年卫生总费用占中国GDP的6.4%。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政策。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到2030年,中国政府寻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这将导致人们的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极大改善,人均预期寿命将得到提高。
中国的医疗保健行业将继续发展。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大健康领域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显示,2011年大健康产业规模为2.6万亿元人民币或4025亿美元,2017年上升至6.2万亿元人民币或9295亿美元,CAGR约为15.6%。中国医疗健康产业规模将达到7万亿元人民币或1.1万亿美元,到2020年将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或1.5美元。预计未来五年(2019-2023年)年复合增长率为12.6%,预计2023年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将达到人民币14.1万亿元或2.1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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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养膳食补充剂市场规模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国营养膳食补充剂行业在过去十年经历了快速增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研究报告,2011年该板块市场规模为人民币856亿元或133亿美元,2018年CAGR增长20.9%至人民币3310亿元或499亿美元。预计2023年行业规模将从2019年的人民币4090亿元达到人民币7270亿元或1057亿美元,CAGR约为15.5%。
市场驱动因素
不断增长的可支配收入和保健意识。在中国政府出台的支持性经济政策下,在过去五年全球经济环境不明朗的情况下,中国保持了稳定的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关注生活水平和保健产品及服务的提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国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14年至2018年间以约9.0%的CAGR增长。此外,随着医改和“十三五”规划的实施,2014-2018年人均医疗保健年支出CAGR增长约12.0%,支撑了中国中成药市场的稳步发展。
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流行。正如中国国家统计局所述,中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65岁或以上人口的CAGR约为4.9%。人口老龄化通常免疫系统较弱,患病可能性较大。特别是慢性病在老年人中流行,推动了65岁或65岁以上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此外,由于中药(「中药」)产品通常被视为有助于保障及改善人民健康及福祉,故中国消费者通常偏好中药产品及服务以维持健康及预防及治疗疾病。未来五年,预测老龄化人口将占中国总人口的14.7%,持续拉动中国中成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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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概览
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简称“西安APP-Chem Bio(Tech)”)成立于2006年。公司位于国家级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品质、创新、价值”是西安APP-Chem的核心理念。西安APP-Chem专注于天然产品领域,我们的使命是通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来创造价值。西安APP-Chem通过九家子公司运营:
| ● | 陕西APP-化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APP-化学健康) | |
| ● | 西安炎黄中医研究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炎黄”) | |
| ● | 陕西APP-CHEM AG-TECH有限公司(“APP-CHEM AG-TECH”) | |
| ● | 西安饮食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安DT”) | |
| ● | 铜川食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铜川DT”) | |
| ● | 八里坤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八里坤”) | |
| ● | APP-Chem Bio(Tech)(广州)有限公司(“APP-Chem广州”) | |
| ● | 甘肃百美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百美康”)及 | |
| ● | 天津永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YHX”) |
我们由来自中国国内天然产物行业的顶级高管团队,以及从海外归来的专家共同创立。过去10年,我们一直专注于天然产物行业的核心需求,强调技术创新和供应链整合。我们致力于为功能性食品、个人护理、化妆品和制药行业提供价格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的稳定供应。“用天然精华滋养生命”是我们的经营理念,“成为天然功能成分的创新引领者和健康产业的综合供应商”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形成了以下四个技术平台:
| 1. | 利用连续动态萃取及分子蒸馏、膜分离等技术搭建的商业化规模天然成分提取分离平台(“技术平台1”); | |
| 2. | 采用去除重金属、农药和其他有害残留物的技术设计的天然提取安全改进和保证平台(“技术平台2”); | |
| 3. | 采用旨在通过提高天然提取成分的水溶性和利用药物输送系统提高其人体吸收率的技术建立天然提取成分生物活性成分增强平台(“技术平台3”);以及 | |
| 4. | 基于稳态技术的天然提取物配方技术平台,专注于天然抗氧化剂和功能性低聚糖的配方,以实现稳定的产量、高纯度和吸收率(“技术平台4”)。 |
这四个技术平台用于我们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其应用程序说明如下:
技术平台1。商用规模天然成分提取分离平台:
| ● | 克拉里鼠尾草混凝土是由连续逆流萃取,从克拉里鼠尾草; | |
| ● | Sclareol是通过分子蒸馏分离克拉里鼠尾草混凝土生产; | |
| ● | 水苏糖本发明采用生物酶解-膜法高效、连续地从水蜜桃中分离; | |
| ● | 苹果多酚是用高效膜分离苹果生产的。 |
技术平台2。天然提取安全提升与保障平台:
| ● | 溶剂残留物在生产过程中被去除氨溴化物而且巩膜脂质具有纯度,以便在香料产品中使用时保持香气; | |
| ● | 多菌灵等农药残留在生产过程中被去除苹果多酚(a)根据适用的食品安全条例,达到百万分之(“ppb”)水平;以及 | |
| ● | 重金属和其他金属离子在生产中被去除水苏糖且灰分低至0.01%,以产品安全为目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风味。 |
技术平台3。天然提取物的生物活性成分增强
| ● | 主要用于目前处于早期商业化开发阶段的膳食营养补充剂产品,应用水溶性增强和药物输送系统等技术,以寻求更高的人体吸收率和更多的有效成分。 |
技术平台4。天然提取物配方技术平台
| ● | 主要应用于目前处于早期商业开发阶段的膳食营养补充剂产品,应用分子稳态技术和抗氧化剂等技术,寻求产品质量一致和延长保质期。 |
随着上述技术平台的结合和应用,我们寻求生产高质量保证的产品。
此外,基于我们用于人体微生物组康复、细胞死亡调节和抗衰老产品开发的技术,我们能够为食品、个人护理、化妆品和制药行业的客户提供在成本、安全、性能、功能等方面具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定制的产品开发和配方以及售后和技术支持。这些服务都是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以提高客户忠诚度和我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产品类别
香味化合物:
| ● | 氯瑞鼠尾草提取物产品(稻草酚、稻草内酯、氨溴酰胺、氯瑞鼠尾草油、氯瑞鼠尾草混凝土); | |
| ● | 薰衣草精油; |
尽管一些香水制造商可能仍在使用昂贵且难以找到的物质龙涎香,这种物质产生于抹香鲸的肠道,但该行业现在越来越多地使用一种被称为“氨溴化物”的物质,这种物质是从Clary Sage植物中发现的化合物“Sclareol”合成的。氨溴氧化物既可用作香料,也可作为“固定剂”,使气味在产品中停留更长时间。通过我们专有的微生物发酵工艺和分子蒸馏技术,我们的氨溴化物产品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纯度和收率生产。根据产品检测报告,我们确定我们的氨溴氧化物产品以99.5%纯度及以上生产,而行业平均水平约为99.0%。我们生产氨溴化物的收率约为63%。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氨溴氧化物生产的行业平均良率约为40%至43%。
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的天然、功能性活性成分):
基于我们在天然功能成分分离、生物活性研究、产品应用开发、天然产品供应链等领域的积累,能够为功能性食品(保健品、营养素等)、功能性个人护理产品(美白、保湿、祛痘等)、天然药物等需求,包括配方开发、成分供应、产品代工等。此外,我们还推出了全新的非处方产品,包括Bon天然微生态修发洗发水;天美净好营养粉。我们还处于更多创新产品的开发阶段,这些产品使用天然、功能性成分,旨在精确调节和控制人性化的微生物组。例子包括我们的对酒党歌(酒歌)和痛风易(风清平)。我们的产品尚未被中国的监管机构批准为有效治疗或预防任何健康状况和/或疾病。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 | 水苏糖(P60,P70,P80) | |
| ● | 乳蓟提取物(各种溶剂水飞蓟素、水飞蓟素、水溶性水飞蓟素和水飞蓟素); | |
| ● | 苹果提取物(苹果多酚、苹果膳食纤维、间苯三酚、间苯三酚) | |
| ● | 石榴萃取物(鞣花酸、石蒜素、尿石素) |
除了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酸等大量营养素外,“生物活性食品成分”一词指的是天然化合物,主要来自植物性食品,具有特定的生理功能。其中包括类黄酮、酚酸、有机硫化物、萜类和类胡萝卜素、辅酶Q、-氨基丁酸、褪黑素、左旋肉碱等来源于动物性食品的生物活性成分。这些成分被认为参与生理和病理生理学的调节,从而使含有这些成分的食物被认为除了基本营养外还具有特定的功能。
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原料及其主要用途如下:
1.苹果多酚:广泛应用于减肥、降血脂、抗衰老美容、美白、抗皱等高端个人护理产品。
2.水苏糖:水苏糖是益生元,能促进人体肠道益生菌的增殖。广泛应用于乳制品、保健饮料、个人护理、保健品、冰淇淋、中药、等行业。
3.乳蓟提取物:从植物乳蓟中提取的黄酮类化合物。已知具有(但尚未被科学证明具有)保肝、消炎、抗肿瘤和血压作用。用于寻求改善酒精和环境毒素引起的肝脏疾病。
4.石榴提取物:一种植物提取多酚,具有抗氧化、抗衰老、降血压和美白等潜在作用,可用于食品、医药和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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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制造工艺
下图说明了我们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的主要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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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保健品(粉末饮料)是用天然提取的活性成分制成的。例如,水苏糖是一种单一的益生元,它寻求加速双歧杆菌的增殖。与其他益生元细菌一起使用,对调节肠道菌群,缓解便秘,保持肠道青春永驻健康有很大帮助。我们的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并开始从质量优越的农场发酸。第一步是用特殊保护剂抗降解提取,然后连续树脂色谱分离纯化,生产高纯度水苏糖。
我们的香精复合产品是以植物为基础的天然提取物,广泛应用于香料、洗涤剂、保健品和烟草调味。有三种不同的产品沿着我们专有的制造工艺生产,Sclareol,Sclareolide和Ambroxide。我们制造Clary Sage产品的过程可概括为:i)连续逆流提取,以确保比传统提取方法更快、更高效和更高的收率;ii)分子蒸馏以提高蒸发速度,及液膜分布以及减少加热时间及热敏材料的降解;iii)以水为介质的生物转化,因此,没有化学或重金属残留物;其次是催化还原;和IV)超分子晶体重建,以生产我们的精细氨溴化物,用于香料或洗涤剂固定剂。
我们的生物活性食品成分的一个例子是苹果多酚,它是从苹果中提取的主要抗氧化剂,可能有助于颜色、风味、气味和氧化稳定性。因此,苹果多酚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应用领域,包括保健品、化妆品、食品保鲜等。我们专有的苹果多酚制造工艺主要包括以下步骤:连续抗氧化剂提取,连续树脂色谱分离纯化。
知识产权
专利
由于我们收集学术及技术专长,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2项已批准专利及1项正在申请专利,如下表所示:
| 不是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申请编号 |
授权日期/ 申请日期 |
状态 | 期间 | 持有人 | 类型 | |||||||
| 1 | SCLAREOL分离方法 | ZL200810231943.X Name | 2011年7月20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2 | 苹果苯酚的制备方法 | ZL201010179259.9 | 2011年10月5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3 | 蛇床子素的制备方法 | ZL201010531931.6 | 2012年2月8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4 | 从蛇床子素提取废液中分离欧前胡素的工艺 | ZL201010531934.X Name | 2012年4月11日星期二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5 | 石榴皮制备石蒜素和鞣花酸的方法 | ZL201010531940.5 | 2012年5月23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6 | 共轭亚麻酸的分子蒸馏纯化方法 | ZL201010531945.8 | 2012年8月15日星期二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7 | 扁茎乳香籽固体饮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010531836.6 | 2012年12月5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64 |
| 8 | 苦荞芦丁的提取分离方法 | ZL201310645312.3 | 2016年3月2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APP-Chem | 发明 | |||||||
| 9 | 木犀草素的合成方法 | ZL201010531920.8 | 2012年8月22日星期二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YH | 发明 | |||||||
| 10 | 黄芩苷的制备方法 | ZL201010531839.X Name | 2012年9月26日星期二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YH | 发明 | |||||||
| 11 | biapenem药物中间体4-aa的合成方法 | ZL201310632993.X Name | 2016年7月13日星期二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YH | 发明 | |||||||
| 12 | 功能性速溶茶及其制备工艺 | ZL201510294685.X Name | 2019年1月15日 | 已核准 | 20年 | 西安DT | 发明 | |||||||
| 13 | 从熟地和多糖中分离高含量梓醇的方法 | 202010802236.22 | 2020年8月11日 | 待定 | 20年 | 西安APP-ChemChem | 发明 |
主要供应商和客户
我们拥有广泛的原材料供应商、客户和经销商网络。我们与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是基于供应特定成分纯度的特定产品的标准化条款,简称含量%。付款条件包括货到付款和具体商定的应付未付最高天数(“DPO”)。
以下是我们与最重要供应商关系的表格摘要:
| 供应商名称 | 产品名称 | 使用 | 术语 | |||
Molbase (上海)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 |
克拉里鼠尾草提取物 | 香精香料原料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 水蜜桃提取物 | 保健品之一的水苏糖原料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 氨溴化物 | 香精香料原料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嘉兴 Molbase 资料来源: 2.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氨溴化物 | 香精香料原料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 新橙皮苷二氢查尔酮(NHDC) | 食品甜味剂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 乳蓟提取物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以Molbase为交易平台为公司采购,收取佣金,货到付款 | ||||
大理正信 物种股份有限公司 |
氨溴化物 | 香精香料原料 | 内容:95%,集中供应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我们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料是各种天然和植物性提取物。个别超过公司原材料采购总额10%的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分别占我们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原材料采购总额约57.7%(两家供应商)及49.0%(三家供应商)。管理层相信,其他供应商可按类似条款提供类似原材料。然而,供应商的改变可能导致生产延误和销售损失,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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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与最重要客户关系的表格摘要:
| 客户名称 | 产品名称 | 应用程序 | 术语 | |||
| 天津铭润百利贸易有限公司 | 克拉里鼠尾草提取物 | 香精香水 | 特殊规格产品,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
| 水苏糖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特殊规格产品,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
| 上海运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苹果多酚 | 保健补充剂(粉末饮料) | 含量70%,农药残留低,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
| 乳蓟提取物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含量30%,溶剂残留量低,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
| Oqema Ltd | 氨溴化物 | 香精香水 | 99%内容,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
| Symrise Private Limited | 氨溴化物 | 香精香水 | 99%内容,长期合作特定应付未付天数(DPO) |
我们的产品主要通过中国的直接分销商销售,并在一定程度上销往欧洲的海外客户。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29.0%、27.2%及14.1%。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17.2%、12.1%及10.2%
市场营销与竞争
市场聚焦——原料配料与功能健康
我们的产品销售由两个部门进行——原材料和配料以及功能健康。我们的原料配料部门向功能性食品和个人护理行业的客户销售水苏糖、苹果多酚、氨溴酰胺等天然活性成分,占公司总销售额的70%左右。职能健康部门专注于人体微生物组调控产品,在消化健康、代谢健康、免疫健康等领域为中国国内大健康行业的中小客户提供从产品设计、研究与开发、采购到OEM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职能健康部门约占公司整体业务的30%。我们的营销工作集中在两个领域——国际市场和中国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以原料药和配料为主,国内市场则以功能性健康为主。
我们的原材料和配料业务通过展览、专业期刊、学术会议、社交平台(社交广播)等方式进行推广,以专业知识和一般科学知识的学术推广为主要方式。我们致力于推广和维护我们在天然食材行业的品牌形象。我们的品牌和口号,如APP-Chem、APP-Chem中国健康消化用水苏糖(“天美水苏糖,健健康中国货”)、APP-Chem关爱生活(“天然至美<unk>生命至美”)。在行业内深受认可和广泛好评。我们在国际天然产物行业,特别是在微生物组健康领域建立了强大而广为人知的声誉。
我们的功能健康业务专注于微生物组的调节和控制,并以免疫健康和消化健康为目标市场。公司通过展会、社交平台(水苏糖社交广播)、互联网推广(宁香堂营养粉、天美净好营养粉)等方式进行自我宣传。通过不断努力,公司在大健康行业建立了良好的声誉,成为国内外几家领先客户的首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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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竞争对手
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大健康产业中功能配料、营养食品、中药功能食品的供应商。具体如下:
QHT-国内领先的益生菌供应商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公开上市,是一家致力于微生态健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量子生物作为微生态健康产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拥有OLIGO、生和堂等品牌,运营着国内最大的低聚糖生产地。QHT专注于益生菌领域,拥有像低聚糖和低聚半乳糖这样的产品,可以通过刺激有益菌和抑制有害菌双重调节肠道微生态平衡。这些产品被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机构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确定为营养与健康的倡导产品,以及应用领域广泛、前景广阔的新兴产品。2013年,福布斯中国将QHT列入其亚洲中小型上市企业200强。QHT及其标识为中国驰名商标。截至2020年3月,QHT总市值达到10亿美元。
晨光生物(CCGB)——国内领先的天然成分供应商
另一家公开上市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二十家子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天然植物提取物为一体的出口创汇导向型企业。主要开发生产天然色素、天然香料提取物及精油、天然营养及药用提取物、蛋白油等。其产品中,天然色素产销量国内最高,辣椒红素产销量全球最高。其辣椒提取物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的85%以上。其叶黄素、甜菜红等品种在世界产量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截至2020年3月,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市值达47亿。
同仁堂——中国领先的中药保健品生产商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始建于1669年,距今已有343年历史。集团坚持“以现代中药为核心,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成为国际知名的现代中药集团”的发展战略。它以“做大、做强、做大”为方针,以创新科技为使命。其销售收入、利润、出口创汇和海外终端数量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自1997年以来,同仁堂一直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指标连续15年达到两位数增长,每五年翻一番。截至2011年,集团总资产140亿,销售收入163亿,利润13.16亿,外汇收入3392万美元。在海外1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64家药店和1个海外生产研发基地。其产品销往海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与此同时,同仁堂兼具经济实体和文化载体的双重功能日益显现。在品牌维护推广、文化创新传承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已获批成为首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之一。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广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并利用孔子学院平台进一步加强了同仁堂文化的海外传播。截至2020年3月,同仁堂总市值达到343亿。
汤臣倍健——中国间接销售营养素的领先供应商
汤臣倍健成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统地将膳食营养补充剂引入中国间接销售市场。此后迅速成长为中国膳食营养补充剂的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2010年8月,前国际篮球巨星姚明签约成为其品牌大使。2010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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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汤臣倍健一直坚持差异化的全球质量战略,分三步走,即从全球原料采购,到建立以供应原料为唯一目的的全球基地,再到建立全球自有有机农场。至此,汤臣倍健拥有来自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的原料来源。在巴西、澳大利亚等地设立了5个独家原料基地。现在,它自己的有机农场正在规划中。汤臣倍健将不懈努力,精选全球优质原料,汇聚营养精华,构建优中选优的营养“联合国”。截至2020年3月,汤臣倍健总市值达272亿。
竞争挑战与优势
我们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如下:
| ● | 业务规模和资本实力更强–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上市公众公司,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业务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 | |
| ● | 更大更完善的销售网络—由于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拥有更大的业务规模,其市场销售网络也相应更广。 | |
| ● | 品牌认知度–由于作为身份明确的公众公司的优势、其高水平的营销和推广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了历史优势,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拥有更大的品牌认知度。 |
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我们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 | 更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的技术主要是提取和分离等传统物理和化学技术。相对而言,我们采用更先进的生物制造技术,这使我们在生产效率和成本方面具有巨大的不成比例的优势(比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具有20%至60%的成本优势)。 | |
| 比如在氨溴酰胺的生产中,不像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采用化学合成,过程漫长复杂,一般需要10个步骤,比如氧化、结晶、多阶段萃取以及皂化反应,我们使用一种生物技术,利用温和环境下的六步工艺,包括生物合成、连续分离、还原、提取、环化和结晶,以实现我们认为比行业平均水平更高的收率和效率。再比如,我们的竞争对手大多采用传统的方法——树脂分离——生产水苏糖,由于其间歇性工艺,这是一种较低的收率方法。我们采用生物酶和生物膜分离纯化的方法来区分我们的连续工艺,我们相信这会导致更高的收率和纯度。 | ||
| ● | 先发优势–我们产品的主要市场焦点是由人体微生物组调节和控制的营养健康和个人护理。这种相对较新且快速增长的产品重点,是由于最近人类微生物组技术的突破而成为可能的。与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不同,我们强烈地专注于这个快速扩张的市场。我们相信这给了我们重要的先发优势。我们打算利用这一日益扩大的市场优势实现快速发展和增长,而无需来自较大公司的直接竞争压力。我们的市场网络、资金实力、品牌知名度等各方面都会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而逐步提高。随着我们成为更强大的市场参与者,我们将变得更有能力与更大、更老牌的公司竞争。 |
发展扩张战略
我们未来两到三年发展和扩张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如下:
原材料和配料
以我们目前的项目为立足点,我们打算扩大我们的工厂以提高生产力,扩大我们的市场以确保可持续增长。未来两到三年,我们的原材料和配料业务将以大健康市场为中心,聚焦功能性食品和个人护理行业的核心需求。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的业务是我们可以扩大工厂、提高生产力、改进技术和设备、优化供应链和拓宽销售渠道的基础,以确保稳定和可持续的增长。管理层致力于在该业务线实现不低于30%的年复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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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健康
在我们的功能健康业务中,我们打算快速扩张,专注于创新新产品的开发和引进。未来两到三年,我们将继续深入关注人体微生物组健康,积极开发一系列对人体微生物组呼吸和胃肠道领域具有强效和禁食作用的功能性食品和个人护理产品。这些产品的设计将利用人体微生物组的精确调整和调节。我们自己的天然成分业务生产的优质原材料将在这些努力中为我们提供显著的成本优势。
历史和组织结构
我们通过西安APP-Chem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APP-Chem”)开展天然产品和配料业务。西安APP-Chem是一家于2006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公司。2006年4月23日,西安APP-Chem收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12116403)。
于2019年12月11日,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促进融资及离岸上市。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其后成立一间全资中国附属公司西安CMIT由于中国法律限制外资持有于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公司的股权,我们透过西安APP-Chem开展业务,西安APP-Chem为中国境内公司,其股权由中国公民持有。西安CMIT与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贷款协议、独家服务协议、A股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以及代理协议及授权书,并取得西安APP-Chem股东配偶的配偶同意函。这些股东分别为胡永伟、Jing Liu、Wei Wang、刘建利、方方东、张凯、关惠霞、贾义珍、安艳娜、刘卫华,合计持有西安APP-Chem100%股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西安APP-Chem拥有有效的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者。西安APP-Chem因此是我们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合并的VIE,一般指我们没有任何股本权益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的实体,因为我们对该实体拥有有效的财务控制,并且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西安APP-Chem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关联实体,并已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至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业务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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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VIE以及VIE的子公司:

注:西安APP-Chem股东为胡永伟、刘进、Wei Wang、刘建利、董芳芳、张凯、关惠霞、贾一珍、安艳娜、刘卫华。
以下为我们的合并联属实体西安CMIT、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的股东目前有效的合约安排摘要。
为美国对西安APP-Chem提供有效控制的协议
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的股东与西安CMIT订立代理协议及授权书。根据代理协议,西安APP-Chem的各股东不可撤销地委任西安CMIT为其行使所有股东权利的代理律师,包括但不限于:(i)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要求及出席股东大会;(ii)以股东名义及代表股东签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书面决议案;(iii)其本人或代理人就股东大会上讨论的任何事项投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处置西安APP-Chem的任何或全部资产;(iv)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西安APP-Chem的任何或全部股份;(v)提名、必要时任免西安APP-Chem董事;及(vi)行使西安APP-Chem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西安CMIT有权执行与股份质押协议及独家期权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有关的文件及履行其他义务。西安CMIT有关西安APP-Chem的任何行为将被视为西安APP-Chem股东的行为。西安CMIT就西安APP-Chem签立的任何文件将被视为由西安APP-Chem的股东签立。西安APP-Chem的各股东同意承认、接受及批准西安CMIT的该等行为或执行。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自西安APP-Chem生效之日起继续有效。西安CMIT有权全权酌情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替代人履行其于代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或全部代理律师权利,并有权撤销该等替代人或替代人的委任。如且仅如西安CMIT向西安APP-Chem的股东发出更换其指定人士的书面通知,西安APP-Chem的股东应根据其授权书及时委任被更换的指定人士为其新的代理律师。否则,西安APP-Chem’s股东的授权及委任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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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协议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的股东订立A股质押协议,经于2020年6月10日修订及补充。根据股份质押协议,除胡永伟质押其于西安APP-Chem的17,075,008股股份外,西安APP-Chem的其他股东各自质押其于西安APP-Chem的全部股份,以保证彼等及西安APP-Chem履行其于合约安排项下的义务,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期权协议、贷款协议。若西安APP-Chem或其股东违反该等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西安CMIT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其于西安APP-Chem的质押股份及优先收取该等处置所得款项。西安APP-Chem的股东亦同意,于股份质押协议期限内,彼等将不会处置质押股份或对质押股份产生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在股份质押协议期限内,西安CMIT有权收取质押股份所分配的全部股息及利润。股份质押于股份质押协议所拟质押股份根据中国民法典登记时生效。质权应当持续有效及质押期限于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早结束:(i)未偿还担保债务已悉数清偿或以其他方式偿还的日期;(ii)质权人根据条款行使质押的日期及本协议的条件,以全面实现其对附担保债务及质押股份的权利;或(iii)质押人已将其全部股份转让予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的日期及不再根据独家期权协议持有公司股份。
贷款协议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细胞及分子与西安APP-Chem的股东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西安CMIT将向西安APP-Chem的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元的免息贷款。贷款期限由本协议日期起计10年,经订约方相互书面同意后可予延长。西安APP-Chem的股东同意并授权使用该贷款增加西安APP-Chem的注册资本。贷款协议自贷款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贷款协议须于贷款存在期间维持有效。
排他性期权协议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的股东订立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西安APP-Chem的各股东不可撤回地授予西安CMIT独家购股权,以于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由其指定实体或人士酌情购买,股东在西安APP-Chem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购买价须相等于西安CMIT根据贷款协议向股东提供的贷款。此外,西安APP-Chem授予西安CMIT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由其指定实体或人士酌情购买西安APP-Chem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购买价亦须相等于西安CMIT根据贷款协议向股东提供的贷款。未经西安CMIT事先书面同意,西安APP-Chem的股东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其重大资产、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任何与其重大合同冲突的合同、委任或罢免任何管理层成员、向股东派发股息、修订其公司章程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贷款,并须保证西安APP-Chem的存续。独家期权协议有效期为十(10)年,到期时可自动再延长十(10)年。独家期权协议可能会无限次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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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西安APP-Chem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服务协议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CMIT与西安APP-Chem已签立独家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服务协议,西安CMIT拥有独家权利向西安APP-Chem提供西安APP-Chem业务所需的技术及业务支持服务。西安CMIT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独家知识产权。西安APP-Chem同意向西安CMIT支付服务年费。年度服务费根据西安APP-Chem的收入及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销售、管理等成本费用计算,及可能以以下形式收取:(i)西安APP-Chem收入的百分比;(ii)若干软件的固定许可费;及/或;(iii)西安CMIT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不时厘定的其他方法。独家服务协议的期限为十(10)年,并须自动延长连续十(10)年。西安CMIT可在任何时候全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提前三十(30)天向西安APP-Chem发出书面通知。西安APP-Chem无权终止独家服务协议。
配偶同意
2020年5月28日,西安APP-Chem股东的配偶双方各自签署了配偶同意书。根据配偶同意书,各签署配偶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同意配偶知悉上述贷款协议、独家服务协议、A股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以及代理协议及授权书,并已阅读及了解合约安排。各签署配偶承诺不会基于与西安APP-Chem相关股东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终止而对该等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及存在施加任何不利断言,或对西安APP-Chem的股东履行任何合约安排施加任何阻碍或不利影响。
我们中国法律顾问Chamzon律师事务所认为:
| ● | 西安APP-Chem及西安CMIT的股权架构,目前及紧接本发行生效后,将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及 | |
| ● | 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其股东之间现时及紧接本发售生效后受中国法律规管的合约安排均属有效、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时生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
然而,现行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解释及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当局日后可能会采取与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相反或以其他方式不同的观点。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通过或如果通过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条例,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业务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我们业务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参见“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今后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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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APP-Chem旗下运营子公司
下表提供了西安APP-Chem的运营子公司(“Bon运营公司”)及其主要业务功能概述:
| 实体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成立地点 | 所有权百分比 | 主要活动 | ||||
| 祝自然生活愉快 | 2019年12月11日 | 开曼群岛 | 家长,100% | 投资控股 | ||||
| 茶精 | 2020年1月9日 | 1.香港 | 100% | 投资控股 | ||||
| 西安CMIT | 2020年4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100% | WOFE,投资控股 | ||||
| 公司VIE: | ||||||||
| 西安APP-Chem Bio(Tech) |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 | 一般行政管理及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 | ||||
| Bon Operating Companies(VIE拥有) | ||||||||
| App-Chem Health |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铜川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制造 | ||||
| App-Chem AG-Tech |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荔县 | VIE100%持股 | 注册拥有土地面积12904平方米,无其他经营活动 | ||||
| 西安YH | 2009年9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 ||||
| 巴里坤 | 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里坤市 | VIE100%持股 | 没有积极的业务运作 | ||||
| APP-Chem广州 | 2018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 | VIE100%持股 | 原材料采购 | ||||
| 铜川DT | 2017年5月22日想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铜川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制造 | ||||
| 西安DT | 【2015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持股75% | 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 ||||
| 天津YHX | 2019年9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 VIE持股51% | 原材料采购 | ||||
| 甘肃BMK | 2020年3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泉市 | VIE100%持股 | 原材料采购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我们目前的物业及设备包括于2020年9月30日账面净值总额为14,171,963美元的楼宇、机器、车辆及在建工程。西安APP-Chem共有三处设施,其中一处正在运营,一处正在建设中,第三处处于收购规划阶段:
渭南原料原料生产现场
这块位于陕西渭南大荔县徐庄工业园的土地占地30亩,约合5亩(1亩=0.165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即118403平方英尺。由公司以每月人民币23,500元或3,417美元出租。设有植物提取车间(设有4套提取设备,由6个立方米或212立方英尺多功能提取罐、3套浓缩设备、14套分离设备和23套储运设备组成)、精炼、干燥、及包装车间(喷雾干燥塔2套、干燥设备6套、破碎设备2套及其他相关设备20余台)、香料精制车间(容积从2000L至5000L的各类生产设备70套、分子蒸馏设备1套、水处理设备1套、灰渣处理设备1套和制冷压力设备15套)。这家工厂主要制造我们的Clary鼠尾草系列、苹果多酚系列、水苏糖系列产品。
铜川功能健康业务生产现场
这块位于陕西铜川新市区南部工业园区大唐三路与长虹南路交汇处的土地,占地面积为24.8亩或约4.1亩(1亩=0.165亩),建筑面积为1.35万平方米或约14.5313万平方英尺。公司正在建设和规划建设消毒生产线3条,粉饮、压糖生产线2条,糊料生产线3条,特种膳食生产线2条,研究与开发中心、质检中心、产品展示中心和综合办公区1个。建成后,这座新工厂的总产量价值预计将达到每年1.5亿美元。该项目预计于2022年3月完工。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项目所需投资的大部分(1400万美元总成本中的1250万美元)已经到位。管理层预计剩余所需支出将通过公司的运营现金流提供资金。公司已取得该地块的长期土地使用证。维持可持续土地使用权并不需要额外开支或其他条件。
玉门原料及配料生产现场
我们从2020年4月就开始在甘肃玉门建立玉门原料配料生产基地。这座工厂将占地50亩,约合8英亩(1亩=0.165英亩),投资285万美元。目前正处于土地使用权购买的“招拍挂”阶段,购买完成时间及后续开发进度在此时点尚不确定。该公司预计将以25万美元的成本收购该地块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公司正计划配备约35名员工,其中26名在生产,3名在质量控制,2名在研发,2名在财务,2名在办公和行政部门。
雇员
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们共有8787名全职员工,其中4545人在生产,55人在质量控制,1212人在研发,1313人在销售与市场营销,77人在财务和会计,5人在办公和管理。我们没有兼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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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和欧盟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主要依照商务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时公布和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最新的目录于2017年6月28日公布,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其中对外资进入市场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准入领域作了详细规定,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和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0年)》,或称《负面清单2020年》、《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于2020年12月27日出台,并于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取代了该目录。根据现行规定,任何未列入负面清单2020的行业均为许可行业,一般对外资开放,除非中国法律法规特别禁止或限制。
我们从事网上销售。根据负面清单2020,增值电信服务提供者外商投资占比不得超过50%(不含电子商务、境内多方电信、存储、转发业务和呼叫中心)。因此,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合并VIE提供在线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或者《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活动,除其他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法实施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留原经营机构等。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形式:(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进行的投资活动;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投资。它没有提到VIE结构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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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即《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强调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细化了具体措施。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投资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外国投资者以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有关权益发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须取得许可的行业或者领域的,外国投资者的许可证申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相同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且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提出歧视性要求。但是,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未满足相关条件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许可或者准予企业注册。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领域或者行业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外国投资者限期停止投资活动、处置股份或者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上述投资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达到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逾期不改正的,适用前款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禁止领域或者行业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的规定,西安CMIT已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分局登记注册。由于西安CMIT所从事的行业未列入2020年负面清单,因此无需取得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许可。
与增值电讯服务有关的规例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
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境内电信企业受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监管,最近一次修订是2016年2月6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根据FITE规例及根据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投资于从事增值电讯服务的FITE的外方最多可持有FITE最终股本权益的50%。此外,主要外方作为FITE的股东须满足多项严格的业绩及营运经验要求,包括展示良好的往绩记录及营运增值电讯业务的经验。符合这些要求的FITE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口单位的批准,后者在批准时保留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作为增值电信服务的一种,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境外投资者在网上数据处理中持股比例限制的通知》获准持有FITE最多100%的股权及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以及现行有效的电信业务目录,或电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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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中国信息产业部或工信部(工信部前身)发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管理的通知》或工信部通知,其中重申了公平贸易条约条例的某些要求,并加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管理。根据MII通知,倘外国投资者有意投资于中国增值电讯业务,该外国投资者须成立FITE并申请增值电讯服务相关牌照,或VATS牌照。此外,禁止持有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并禁止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地或设施,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用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商标和域名必须归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MII通知亦要求每名VATS牌照持有人拥有其获批准业务营运的适当设施,并在其牌照所涵盖的业务地区维持该等设施。VATS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完善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措施,制定有关信息安全的管理政策,建立网络突发事件和信息安全处理程序,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电讯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电信服务的主要法律,规定了中国国内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总体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始经营前取得许可证。电信条例区分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信部于2003年2月21日颁布、工信部于2015年12月28日、2019年6月6日修订并作为《电信条例》附件发布的《电信目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认定为增值电信业务。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即《电信许可证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补充电信条例。电信牌照办法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取得工信部或者省级同行的VATS牌照。VATS许可证的期限为五年,许可证持有人须接受年检。
互联网信息服务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2011年1月8日修订的ICP办法。根据比较方案措施,因特网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因特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因特网服务。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是,中国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获得ICP许可证。而提供特定的信息服务,如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医药、医疗器械等,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被要求监控其网站。不得发布、传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类的内容,必须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此类内容。中国政府可以责令违反内容限制的ICP许可证持有人纠正这些违规行为,并在严重情况下吊销其ICP许可证。
工信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域名,由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并拥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法人单位的,域名注册应为法人单位(或其任何股东),或其主要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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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范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提供的产品销售和服务的一切经营活动。它规定了在线产品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以及适用于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某些特殊要求。再者,商务部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指导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订和执行交易规则。这些规则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义务。例如,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有义务将其交易规则公之于众,并将其提交商务部或各自的省级对应方,审查登记各第三方商家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合法身份,并在商家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商家营业执照载明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链接。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也对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自营的,这些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其网络直销与第三方商家在其第三方平台上销售产品进行明确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确立了中国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法律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上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的经营者适当提醒、便利其办理该等手续。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法律上有义务核实和登记其平台上经营者的信息,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制定应急计划,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电子商务法规定,可能导致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将此类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以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有关的条例
根据1986年6月颁布并于2019年8月作出最新修订的《中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起生效)及《中国民法典》,凡是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自然资源部地方对口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2011年最新修订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颁布并于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9年4月作出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MOHURD)于2014年6月颁布并于2018年9月最新修订的《建筑工程开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10月商务部颁布的《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市政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以便开始施工。建筑物建成后,必须组织有关政府当局和专家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
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条例
2018年之前,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拥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和执行所有涉及中国食品行业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机构改革后,CFDA已被废除,相关监管机构由国务院下属的SAMR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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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在中国受到广泛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18年最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或《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或《食品生产许可规则》;及2017年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或《食品经营许可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政府机构的定期质量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吊销产品许可证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配料检验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管理制度;及预先包装食品的包装须附有注明制造许可证序列号的标签;以及其他事项。国务院对食品生产、流通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则》,在中国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前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规则》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为从事食品经营的各经营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已取得所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表所示:
| 不是 | 许可证类型 | 车牌号 | 许可日期 | 终止日期 | 持有人 | ||||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SC12361052300601 | 2019年4月4日 | 2021年6月11日 | 西安APP-Chem |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6101130096276 | 【2017年11月10日】 | 2022年11月9日 | 西安APP-Chem | ||||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SC10661020100062 | 2019年9月2日 | 2022年11月27日 | 铜川DT |
除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外,我们在销售产品的所有市场都严格遵守适用的安全法规。通过我们的VIE,西安APP-Chem,我们的氨溴酰胺在欧盟获得了REACH认证,我们的Clary Sage获得了FDA普遍认可的Safe List(“GRAS”)认证。我们的某些产品也获得了犹太教和清真认证。
“gras”是公认为safe一词的缩略语。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第201条(s)款和第409条,任何有意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都是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FDA的上市前审查和批准,除非该物质在合格专家中得到普遍承认,已充分显示在其预定用途的条件下是安全的,或除非该物质的使用被排除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之外。根据美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实现对某种物质安全性的普遍承认:
| ● | 根据该法第201(s)条和第409条以及林业发展局在21CFR170.3条和21CFR170.30条中的执行条例,食品物质的使用可以通过科学程序进行,或者对于1958年以前用于食品的物质,根据根据21CFR170.30(b)在食品中普遍使用的经验,通过科学程序对安全性的普遍承认需要与获得批准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所需的相同数量和质量的科学证据。通过科学程序对安全的普遍承认是基于通常公布的普遍可得和公认的科学数据、信息或方法的应用,以及科学原则的应用,并可能得到未公布的科学数据、信息或方法的应用的证实。 |
| ● | 根据《21CFR170.30(c)》和《170.3(f)》,通过在食品中普遍使用的经验普遍承认安全性,需要有大量消费者食用食品的丰富历史。 |
根据21CFR182.20,Clary Sage已被普遍认为对其预期用途是安全的。
REACH代表“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是欧盟对所有进入其市场的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6月1日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欧盟REACH法规,企业在欧盟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物质(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或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注册,才能继续制造,在欧盟范围内进口或销售该化学品。西安APP-Chem,在欧盟销售两种非食品产品——Sclareol乙二醇和Ambroxide。这两种产品都具有欧盟REACH认证,满足欧盟出口的安全规定,允许在符合欧盟市场规则的情况下销售。
我们依赖已发表和未发表的安全性信息,包括我们产品中使用的成分的临床研究。这些研究包括:
| ● | “水飞蓟素----乳蓟提取物的主要成分----的安全性和毒性:最新审查”(一项关于水飞蓟素在治疗剂量高达700毫克的人体内的使用的研究,每天三次,共24周。)出现一些胃肠不适如恶心、腹泻等。 |
| ● | 苹果多酚提取物的毒理学和安全性,”(一项关于人类使用多酚的研究,包括为期90天的亚慢性毒性试验)。 |
| ● | 《关于雨生红球菌等新资源食品的公示》【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评价处2010年10月29日发布第17号】(评价水苏糖作为普通食品的使用情况)。 |
关于产品责任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4年)、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对这些产品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在三种情况下或者销售商可以免除缺陷产品责任:(1)缺陷产品从未投入市场;(2)产品投入市场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产品缺陷;(3)检验技术而技能也无法在产品投入市场时发现缺陷。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并通过了监管机构的审查,还成功获得了GB/T199001-2016/ISO9001:2015、GB/T22000-2006/ISO22000:2005、ISO9001:2008/GB/T19001-2008体系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任何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缺陷产品的制造商或零售商将承担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终端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到缺陷产品伤害的顾客可以向缺陷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索赔。并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和支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告可能寻求的金钱损害赔偿没有上限。
有关环境保护的规例
根据2002年颁布、最近一次于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1998年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须在开工前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破坏生态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交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而且,根据2017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求建设主体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遵守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停工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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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政府通过了全面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中国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自软件首次发布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出规定,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专利申请。专利权的保护期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
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了“先备案”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用于同一类或者类似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注册自商标申请核准之日起十年内有效,除另有撤销外,在有效期结束前十二个月内已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的,可以再续展十年。
域名。域名受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MITT是负责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的主要监管机构,在其监管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cn”域名和中文域名。域名注册通过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我们注册了http://en.appchem.cn、http://www.bnlus.com等域名。
与雇佣有关的规例
根据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12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全日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雇主必须通过与雇员签订书面雇用合同来纠正这种情况。并向员工支付自雇佣关系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次日起至书面雇佣合同执行日前一日止期间员工工资的两倍。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对临时工机构的员工使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临时工机构在中国被称为“派遣工”。派遣工人有权与全职雇员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只允许将派遣工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于此日期,我们的综合VIE及其附属公司并无使用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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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参加一定的职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保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及以相等于雇员不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点按当地政府指明的薪金(包括花红及津贴)的若干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或基金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责令改正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的保险费,并视情况处以每天不缴纳数额0.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处逾期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住房基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暂停或者减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在确有经济困难,用人单位无力缴纳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首先要得到用人单位工会的许可和当地住房公积金委员会的批准,用人单位才能暂停或减少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履行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责令改正,限期缴纳;也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外汇的规例
中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条例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经常项目的付款,如利润分配和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通常可以用外币支付,无需事先得到外汇局的批准,但须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相比之下,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偿还外币贷款、直接投资等资本性支出,则需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境外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的汇回。
2015年3月30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汇局19号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12月。根据外汇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自由结算,即外商投资企业经确权后资本项目中的外汇资本金地方外汇局货币出资利息(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到银行结算。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裁量结汇资本金比例目前为100%。外管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
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汇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重申外汇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外汇局16号文规定,外汇资本金、外债发售所得和汇出的境外上市所得,适用酌情结汇,及外汇兑换的相应人民币资本可能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贷款(包括第三方的垫款)。但是,外管局16号文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管局19号及16号通函可能会延迟或限制我们使用境外发售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作出额外出资,而任何违反该等通函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厉的金钱或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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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合规核查工作的通知》,即外汇局3号文,规定了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境外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银行必须通过审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原件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来检查交易是否真实,以及(ii)国内实体在汇出任何利润之前必须保留收入以计入以前年度的损失。此外,根据外汇局第3号通知,境内实体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将如何使用,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2019年10月23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外汇局28号文,同日起施行。外汇局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条件是该等投资不违反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由于外管局28号文近期才发布,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股利分配条例
根据中国公司法,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公司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条例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外商独资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储备基金的资金,直至该基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法定公积金除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弥补公司留存收益以外的未来亏损外,除清算外,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备用金和工作人员福利及奖金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境外融资条例
外汇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汇局37号文,取代原俗称外汇局75号文的通知。国家外汇局第37号通知要求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者间接控制境外机构,应当向国家外汇局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外投资、融资登记,具有国家外汇局37号文所称“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股权或者境外资产、权益的。外汇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对登记进行修订。倘持有特殊目的工具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所需的安全注册,该特殊目的工具的中国附属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及进行其后的跨境外汇活动,及特殊目的工具可能受限于其向其中国附属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此外,不遵守上述各项安全注册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避外汇管制的责任。我们已接获通知,所有我们所知为中国居民的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已提交外管局37号通告报告。
2015年2月13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汇局13号文,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12月,其中,地方银行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审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初始外汇登记和变更登记。
外汇局第3号通知对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汇出利润规定了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一)根据真实交易原则,银行应当核查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原始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㈡国内实体在汇出利润之前,应将以前年度的损失记作收入。此外,根据外汇局第3号通知,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手续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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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规定
根据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汇局7号文及其他规定,董事、监事、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中国境内连续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除个别情况外,必须向国家外汇局登记。所有此类参与者均需授权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汇局登记,并办理相关收益的开户、转让、结汇等外汇事宜。外管局通函7进一步要求指定一名离岸代理人为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处理有关行使购股权及出售所得款项的事宜。未完成上述外汇局登记的,可能对我局参加登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处以罚款和法律制裁。
此外,工商及科技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认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该等通函,于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认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须向有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代缴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倘雇员未能缴付或中国附属公司未能根据有关法律及规例扣缴所得税,中国附属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施加的制裁。
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股息预提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机构,或者虽已设立组织、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机构无实际联系的,将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征收预扣税,税率为10%。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课税及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税率,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享有减少的预扣税:(i)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所需百分比的股本权益及投票权;及(ii)须于收取股息前12个月内于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拥有该百分比。此外,2020年1月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条约待遇条件的,他们可以在申报纳税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自己获得这种权利。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集、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据此,我们的直接附属公司Tea Essence Limited(Hong Kong),倘符合SAT81号通函及其他相关税务规则及规例项下订明的条件,可能可就彼等自西安CMIT收取的股息享有5%的预扣税率。不过,根据SAT81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所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对优惠预扣税进行调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中“实益拥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确定本人实益拥有人资格时的分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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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国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一般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及我们境外附属公司的税务居留地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而言,其待遇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机构”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
SAT在2009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认定中资控股境外注册企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即SAT82号文,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12月。根据沙特德士古公司第82号通告中国控制的境外法人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纳税居民,并将仅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标准:(a)负责日常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所在地点,履行职责的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设在中国境内;(b)与企业财务事项(如借款、出借、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事项(如聘任、(三)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帐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设在中国境内或者保存在中国境内,及(d)50%或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行政人员惯常居住于中国。此外,SAT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6月,对SAT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意见。本公报明确了包括居民身份认定、岗位认定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2014年1月,SAT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告9。根据卫星通讯第9期,一家中国控股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规定的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条件的,必须向境内主要投资者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
我们认为,我们没有满足上一段概述的所有条件。我们相信,如果SAT第82号通告所载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标准被认为适用于我们,则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及我们的离岸附属公司就中国税务而言不应被视为“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留地位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决定,而适用于我国境外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我们的全球收入可能会被征收中国所得税。我们正在积极监测适用纳税年度“居民企业”待遇的可能性,并正在评估适当的组织变革,以尽可能避免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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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或我们的任何离岸附属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或我们的离岸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就我们的全球应课税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Bon Natural Life Limited或我们的境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股息收入,从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收到的款项可免缴中国预扣税;向境外股东或者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支付的利息,以及境外股东或者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可以视为来源于中国的收益及因此须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符合有关税务条约所载的任何减免,以及类似地,支付予非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股东或股份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该等股东或股份持有人因转让我们的股份或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可视为来自中国的收益,因此须按20%的税率征收中国预扣税,但须符合有关税务条约所规定的任何减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出于中国所得税的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股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税收后果。”
SAT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或SAT公告7,对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补充。根据《税务总局公报》第7号,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以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避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从这种间接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间接离岸转让中国机构的资产而言,有关收益须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相关,因此包括在其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并因此须按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基础转让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或者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中国设立的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联系的,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在适用的税务条约或类似安排规定的现有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下,有义务支付转移支付的一方有预扣义务。SAT公告7的实施细节尚不确定。如果SAT公告7被税务机关认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部分交易,我们进行有关交易的海外附属公司可能须动用宝贵资源以遵守第7号卫星通讯,或规定有关交易不应根据第7号卫星通讯征税。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源头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报》,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第37号进一步明确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和程序。
纳税人未预扣或者少扣税款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作为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履行纳税义务,将被处以罚款,包括全额缴纳所欠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拖欠税款利息。
按照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MOF、SAT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企业可以在以前的证书到期前或者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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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最近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于2008年12月15日SAT,并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及经2011年10月28日修订,任何进行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须就货物销售毛价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最高可达17%,具体取决于销售的产品类型。2019年3月20日,MOF、SAT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一)对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原按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3%、9%,(二)原税率为10%的农产品收购,税率调整为9%;(三)原税率为13%的农产品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四)原适用16%税率和1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原适用10%税率和10%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该增值税可由公司就生产或取得其制成品的成本所包括的原材料及其他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抵销。
有关境外上市和并购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等6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并购规则,除其他外,要求透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而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工具,须于该等特殊目的工具的证券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2006年9月,证监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核准特殊目的工具境外上市的程序。证监会审批程序要求向证监会备案多项文件。虽然(i)证监会目前并无就本招股章程项下类似我们的发售是否受并购规则规限发出任何确定规则或解释;及(ii)并购规则中并无条文明确将合约安排归类为受并购规则规限的交易类型,该规定的解释、适用尚不明确,本次发行最终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倘须取得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取得批准并不确定,而未能取得或延迟取得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将会使我们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并购规则和其他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发生控制权变更交易,应当事先通知商务部,如果(一)涉及重要行业,(二)该交易涉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等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国内企业控制权变更。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1年3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发改委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引起“国防安全”关切的外国投资者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引起“国家安全”关切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都要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及条例禁止任何企图绕过该等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透过代理或合约控制安排安排交易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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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虽然Bon Natural Life Limited的董事会及管理团队已于最近组成,但正如下表脚注所示,我们的每名执行人员已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西安APP-Chem担任同等职位一段时间。我们的执行人员及董事及其于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年龄如下:
| 姓名 | 年龄 | 加入日期 祝自然生活愉快 |
担任的职位和职务 | |||
| 胡永伟 | 48 | 2020年6月(1) | 首席执行官、董事、董事长 | |||
| 李振超 | 55 | 2020年6月(2) | 首席财务官,主任 | |||
| 薛迎春 | 46 | 2020年6月(3) | 首席业务干事 | |||
| 陈文娟 | 40 | 2020年6月(4) | 首席营销官 | |||
| 刘建利 | 61 | 2020年6月(5) | 首席技术官和首席科学家 | |||
| 詹姆斯·爱德华·伯恩斯 | 51 | (6) | 董事提名人 | |||
| 克里斯托弗·康斯特布尔 | 53 | (6) | 董事提名人 | |||
| 劳伦斯·莱顿 | 86 | (6) | 董事提名人 |
(1)胡先生自2006年4月起领导西安APP-Chem担任总裁及董事会主席。
(2)李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西安APP-Chem首席财务官。
(3)薛女士自2011年起担任西安APP-Chem Vice President。
(4)陈女士自2006年起担任西安APP-Chem副总经理。
(5)刘先生自2006年起担任西安APP-Chem的CTO及首席科学家。
(6)Burns先生、Constable先生和Leighton先生将就任董事会成员,自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时生效。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的营业地址为金业路69号瞪羚谷C601。西安高新区,中国西安。
下文简述我们的执行人员及董事的背景及业务经验:
胡永伟是我们的行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胡先生自2006年4月起担任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Shlomo Kramer兼总裁。其为西安APP-Chem的法定代表人及最终拥有人。2000年6月至2006年3月,胡先生历任陕西伊科鸵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副执行总裁。1999年1月至2000年5月,胡先生担任西安同步器有限公司培训师主管。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胡先生担任平安保险集团西安分公司办公室培训师主管。1993年7月至1997年6月,胡先生任陕西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部门经理。胡先生于1993年西北大学毕业时获得生物学学士学位。
胡先生拥有二十多年天然产物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网络,并对全球天然健康市场深度熟悉,拥有丰富的欧美大健康市场经验。此外,与健康医药行业知名大型企业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我们相信胡先生的经验深度和广泛的行业知识使他能够很好地继续领导公司向前发展。
李振超是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也是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李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西安APP-Chem首席财务官。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任陕西明丰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陕西明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2012年4月至2016年7月,李先生担任西安市天然气集团首席财务官。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任西安鑫龙集团置业新城地产事业部总经理。2003年3月,李先生出任西安鑫龙集团置业房地产业务总会计师、副总裁。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李先生在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科任职。1984年7月至2002年5月任咸阳市绒布印染厂会计科科长、审计科科长、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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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为高级会计师及陕西省会计学会会员,陕西省法证鉴证会计高级会计师(2008年唯一通过全国法证鉴证会计的高级会计师),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院国地税委员、西安市税务局税务监督员、西安市税务局雁塔区税务局客席监督员。
薛迎春是我们的首席运营官。薛女士曾就职于西安APP-Chem Bio(Tech)Co,。公司成立于2011年,目前是负责植物提取物研究与开发、质量控制和贸易产品采购的Vice President。薛女士为高级植物化学工程师,于1994年于南京大学毕业时取得应用化学学士学位。
陈文娟是我们的首席营销官。2006年至今,任西安APP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Vice President。陈女士于2000年至2004年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后取得学士学位,并于2016年至2018年在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学习后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建利是我们的首席技术官和首席科学家。在这个岗位上,刘先生负责为西安APP-Chem提出新的技术思路和理念,并指导和监督其执行。他是西北大学教授、中医药系主任。他拥有曼彻斯特大学的博士学位。是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员,中国中药协会中成药分会会员。他发表了60多篇学术论文,其中6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收录,3篇被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
他的科学成就包括:
| ● | 刘先生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成抗癌药物10-羟基喜树碱仿生合成的人,这项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的研究自开始以来二十多年没有取得任何先前的成功。 |
| ● | 刘先生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微量元素状态——中药微量元素研究”,并首次用实验证明中药中的微量元素大多以键态存在,自由国家存在的数量很少。这一发现于1993年获得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 |
| ● | 成功的膜导入质谱技术及其在水体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中的应用。这一发现于1989年被授予陕西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
| ● | 吴茱萸有效成分Rutecarpine的简单仿生合成研究。 |
| ● | 中药板蓝根有效成分色氨酸的简单仿生合成研究。 |
| ● | 色氨酸和Rutecarpine新药的开发与研究。 |
| ● | 板蓝根中色氨酸生物合成的深入研究及其前体物的添加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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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Edward Burns将作为独立董事加入我们的董事会。彭斯先生在能源领域有着卓越的职业生涯,并为公司带来了丰富的管理、业务发展和财务知识。2017年至2018年,彭斯先生担任Petrolia Energy(OTCQB:BBLS)总裁,以及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总裁,在那里他构建了增长与合规组织,以收购和整合新的收购。2014年至2016年,他担任新奥N.A.投资部门TransFuels(DBA BLU LNG)总裁,改善了公司的净收入,并帮助防止了公司潜在的破产。2014年,Burns先生担任Fortress Energy Partners总裁,Fortress Energy Partners是Fortress投资集团(NYSE:FIG)的一个部门,负责创建和运营FIG进入能源领域的第一个入口,即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的液化天然气工厂,并为国内和国际项目奠定基础。2009年至2014年,他在壳牌担任荷兰皇家壳牌Royal Dutch Shell(NYSE:RDS)美洲部门清洁能源&Innovation/LNG for Transport for Shell Americas总经理,创建并经营该公司的小型液化天然气业务。2006年至2009年,彭斯先生曾担任荷兰皇家壳牌旗下专注于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全球部门Shell Gas&Power的业务开发经理。在这个职位上,他带领壳牌在美洲的煤炭/生物质转化为液体。2002年至2006年,Her担任壳牌天然气电力公司的全球液化天然气财务顾问,就包括液化天然气和航运交易在内的所有全球液化天然气商业协议提供财务和商业建议。1999年至2002年,彭斯先生在壳牌管道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和投资组合经理,领导了包括合资收购、公司收购以及资产出售和购买在内的众多收购和撤资项目。1998年至1999年,他在Equilon(德士古和壳牌的合资企业,结合了两个实体的美国下游资产)担任业务发展顾问和财务经理。在该职位上,他履行合同谈判和项目管理等业务发展职责,并协调和监督该地区的所有会计、财务和行政人员。1996年至1998年,Burns先生担任Texaco勘探和生产部的收入经理,Texaco是Texaco的一个部门,他在那里设计、创造和实施了原油贸易模式和每天50000多桶原油销售的收入确认模式。1990年至1996年,他在大西洋Richfield旗下部门Arco Long Beach,Inc.担任原油交易会计。
彭斯先生目前是Petrolia Energy(OTCQB:BBLS)的Shlomo Kramer,PlayMaker IQ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成员,该公司专注于电子学习和劳动力生产率,也是休斯顿天使投资者公司能源委员会的成员。他此前曾担任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2688)北美投资部门TransFuels的董事。彭斯拥有休斯顿大学(University of Houston)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加州州立大学(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彭斯先生因其丰富的管理、业务发展、公众公司经验,被提名担任董事。由于彭斯先生在公众公司拥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公司董事会,我们相信彭斯先生完全有资格担任董事。
Christopher Constable将作为独立董事加入我们的董事会。Constable先生为经验丰富的创业型财务行政人员,于会计、财务管理、财资及营运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自2018年至今,Constable先生一直担任Blue Star Foods Corp.(OTC:BSFC)的首席财务官,该公司是一家进口、包装和销售冷藏巴氏杀菌蟹肉,以及其他高级海鲜产品的国际海鲜公司。Constable先生领导将前身公司反向合并为这家公开交易的控股公司。在蓝星食品,他负责公开报告、SOX合规、并购以及维护所有法律、会计和投资银行业务关系的所有领域。自2003年以来,康斯特布尔先生一直担任蓝星运营子公司John Keeler&Co,Inc.的首席财务官。在这个职位上,他创建了公司的会计政策、程序和内部控制,以及年度预算和预测。他负责季度审查和年度审计,并管理战略规划、现金流、重组、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保险、人事政策、员工福利、佣金和奖金计划。1999年至2003年,康斯特布尔是捷威资本公司(Gateway Capital Corporation)的顾问,他在捷威资本为美国大型贷款机构提供新业务和健身服务,他分析了潜在贷款客户对信贷额度的财务和报告能力,与中小型企业协商,使它们为从主要银行获得周转资金做好准备,并为从制造业到电信业收入在1500万美元至2亿美元之间的企业设计重组和实施会计和财务职能。康斯特布尔先生拥有巴尔的摩大学梅里克商学院金融学学士学位,辅修会计学。Constable先生因其会计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获提名担任董事。由于他的会计背景以及曾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CFO,我们认为康斯特布尔先生完全有资格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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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莱顿将作为独立董事加入我们的董事会。Lieghton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家,具有强大的国际金融和并购背景。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曾代表过许多主要的国际公司,包括保乐力加(Pernod Ricard SA)(ENXTPA:RI)和威瑞森通信公司(NYSE:VZ)。2009年至2018年,Leighton先生是中国哈尔滨特种塑料主要生产商中国鑫达塑料有限公司(纳斯达克市场代码:CXDC)的董事会董事。1997年加入宾利担任董事总经理。1989年起,他成为法国最大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ENXTPA:ACA)旗下商业银行部门Union d’Tudes et’Investissements的美国子公司UI USA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Leighton先生于1982年加入大通投资银行,担任董事总经理,专注于跨国并购。此前,他在Bear,Sterns&Co.担任有限合伙人,同样专注于国际并购。1974年开始,他与诺顿·西蒙(Norton Simon)一起担任战略规划/并购总监,负责该公司的几项重大收购,包括Avis Rent-a-Car。在诺顿西蒙之前,莱顿曾在道奇公司(Clark,Dodge&Co.)任职,后来成为公司融资部门的联席主管。他在Kuhn,Loeb&Co开始了他广泛的投资银行生涯。Leighton先生是Gillen Brewer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也是沃特福德研究所和纽约普林斯顿俱乐部的名誉董事。他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哈佛商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Leighton先生于2017年成为高级顾问。由于他在投资银行、并购和国际金融方面的丰富经验,我们认为Leighton先生完全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Compensation
下文所载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财政年度就我们每名执行人员及董事支付的薪酬。下图代表了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西安APP-Chem支付的赔偿金:
| 姓名 | 2020 Compensation | |||
| 胡永伟 | 57,089美元 | |||
| 李振超 | 51,380美元 | |||
| 薛迎春 | 27,831美元 | |||
| 陈文娟 | 20,552美元 | |||
| 刘建利 | — | |||
| 詹姆斯·爱德华·伯恩斯 | n/a | |||
| 克里斯托弗·康斯特布尔 | n/a | |||
| 劳伦斯·莱顿 | n/a |
审计委员会的做法
A.任期
我们的董事任期一年,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根据我们的条款被罢免为止。
董事服务合同
胡永伟作为西安APP-Chem董事长兼总裁,根据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任职。他的合同期限是无限期的。胡先生受雇期满后三年内受竞业禁止协议约束。
作为西安APP-Chem的CFO,李振超根据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任职。他的合同期限是三年。李先生受雇期满后两年内受竞业禁止协议约束。
我们的每位独立董事——伯恩斯先生、康斯特布尔先生和莱顿先生——将根据董事服务合同任职,任期一年,每年续约一次。我们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每月将获得2000美元的基本薪酬。此外,自本次发行结束时生效,我们的每位独立董事将获得期权,以每股0.01美元的行权价购买价值5万美元的我们的普通股,期权价值按我们的IPO股价计算。该等期权将于年内按月等额分期授予,惟须视乎董事的持续服务而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在任职的第一年还将得到价值20000美元的备选方案。我们的薪酬委员会主席和我们的提名和治理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最初几年将各获得价值5000美元的额外选择。
管理局辖下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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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克里斯托弗·康斯特布尔、詹姆斯·伯恩斯和劳伦斯·莱顿组成。康斯特布尔先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康斯特布尔先生、伯恩斯先生和莱顿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第4200(A)(15)条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则下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经确定Christopher Constable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过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可进行的所有审核及非审核服务; | |
| ● | 与独立核数师检讨任何审核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 与管理层及独立核数师讨论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 |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 审议及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 分别及定期与管理层及独立核数师举行会议;及 | |
| ● | 监察我们的商业行为守则及道德操守的遵守情况,包括检讨我们的程序是否足够及有效,以确保适当的遵守。 |
赔偿委员会。我们的赔偿委员会由克里斯托弗·康斯特布尔、詹姆斯·E·伯恩斯和劳伦斯·莱顿组成。伯恩斯先生是我们赔偿委员会的主席。我们已确定康斯特布尔先生、伯恩斯先生和莱顿先生均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第4200(A)(15)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核及批准有关我们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架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行政总裁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及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本公司行政总裁及其他行政总裁的薪酬; | |
| ● | 就我们非雇员董事的薪酬进行检讨及建议董事会厘定; | |
| ● | 定期检讨及批准任何奖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及 |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赔偿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克里斯托弗·康斯特布尔、詹姆斯·E·伯恩斯和劳伦斯·莱顿组成。Leighton先生是我们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我们已确定康斯特布尔先生、伯恩斯先生和莱顿先生均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第4200(A)(15)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甄选符合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及决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股东选举或董事会聘任的提名人选; |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方面的组成情况; | |
| ● | 就董事局会议的次数及架构提出建议,并监察董事局各委员会的运作;及 | |
| ● | 就公司管治的法律及实务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及规例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并就公司管治的所有事宜及须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90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诚实、真诚地采取行动,以维护我们的最佳利益。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谨慎、勤勉和技能,就像一个相当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那样。在履行其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据此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董事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所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及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工作; |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 任命主席团成员并确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 行使本公司借款权,抵押本公司财产; | |
| ● | 批准转让本公司股份,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于本公司股份登记册。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是否任职。我们的董事任期一年,每年自动续任,并将继续任职,直至他们辞职为止,或直至他们被股东普通决议或董事会罢免为止。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或(ii)被本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则该董事将自动被免职。
| 91 |
主要股东
下表列出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各执行人员及董事对本公司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由我们所知的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超过5%普通股的人士,以及由执行人员和董事作为一个集团。除另有说明外,所有股份均为直接拥有,所示百分比基于5,800,00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以及本次发行结束后的7,800,000股流通股。
| 类别名称 | 实益拥有人名称 | a.数额 实益所有权 |
百分数 类的 |
课程结束后的百分比 | ||||||||||
| 现任执行干事和董事 | ||||||||||||||
| A.普通股 | 胡永伟(1) (4) | 1,977,764 | (1) | 34.10 | % | 25.36 | % | |||||||
| A.普通股 | 李振超(2) (6) | 10,000 | (2) | 0.17 | % | 0.13 | % | |||||||
| A.普通股 | 薛迎春(2) (6) | 30,000 | (2) | 0.52 | % | 0.38 | % | |||||||
| A.普通股 | 陈文娟(2) (6) | 20,000 | (2) | 0.34 | % | 0.26 | % | |||||||
| A.普通股 | 刘建利(3) (7) | 137,069 | (3) | 2.36 | % | 1.76 | % | |||||||
| 所有现任官员和董事的总数: | 2,174,833 | 37.50 | % | 27.88 | % | |||||||||
| 5%实益拥有人 | ||||||||||||||
| A.普通股 | 河马有限公司(4) | 1,977,764 | 34.10 | % | 25.36 | % | ||||||||
| A.普通股 | 石榴花有限公司(5) | 1,100,000 | 18.79 | % | 14.10 | % | ||||||||
| A.普通股 | Clary Sage Limited(6) | 769,167 | 13.26 | % | 9.86 | % | ||||||||
| A.普通股 | 山楂果有限公司(7) | 519,736 | 8.96 | % | 6.66 | % | ||||||||
| A.普通股 | 薰衣草精油有限公司(8) | 300,000 | 5.17 | % | 3.85 | % | ||||||||
| A.普通股 | 沙棘树有限公司(9) | 500,000 | 8.62 | % | 6.41 | % | ||||||||
| (1) | 代表胡永伟先生及其配偶为股东的公司HippophaeLimited持有的股份。胡永伟先生及其配偶通过其控制的沙棘有限公司持有该部分股份。 |
| (2) | 代表持有Lavender Oil Limited股份的比例实益拥有权,在该公司中,我们的COO薛迎春、我们的CMO陈文娟和我们的CFO李振照为股东,并通过他们对Lavender Oil Limited的比例拥有权持有股份。 |
| (3) | 代表持有Hawthorn Fruit Limited股份的比例实益拥有权,刘健利为该公司股东,并透过其持有Hawthorn Fruit Limited的比例拥有权持有该等股份。 |
| (4) | Hippophae Limited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Hippophae Limited拥有投票权、反对权或投资权的人士为胡永伟先生及其配偶;据此,胡永伟先生及其配偶被视为控制Hippophae Limited。 |
| (5) | 石榴花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石榴花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反对票或投资权的人为郝曲;据此,郝曲被视为控制石榴花有限公司。 |
| (6) | Clary Sage Limited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Clary Sage Limited拥有投票权、反对权或投资权的人士为郭文虎;据此,郭文虎被视为控制Clary Sage Limited。 |
| (7) | Hawthorn Fruit Limite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山楂果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否定权或投资权的人为王笃英;据此,王笃英被视为控制山楂果有限公司。 |
| (8) | Lavender Oil Limited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Lavender Oil Limited拥有投票权、反对票或投资权的人士为李卫平;据此,李卫平被视为控制Lavender Oil Limited。 |
| (9) | Hippophae Tree Limited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沙棘树有限公司拥有投票权、反对权或投资权的人士为朱玉珍;据此,朱玉珍被视为控制沙棘树有限公司。 |
如本表所用,“受益所有权”系指对证券进行表决或指示表决的唯一或共有权力,或对证券进行投资的唯一或共有权力(即处分或指示处分证券的权力)。此外,为本表的目的,自任何日期起,某人被视为对其有权在该日期后60天内取得的任何担保拥有“实益所有权”。
上述人士对所指股份拥有全面投票权及投资权。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任何人(或一群人)如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分享表决或指示表决某项担保的权力,即被视为该担保的“受益所有人”,或处置或指示处置该等保证的权力。因此,不止一个人可被视为同一担保的受益所有人。任何人亦被视为任何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而该人有权在60天内取得该等证券,例如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期权或认股权证。
主要股东
除上文所述外,并无任何实益拥有我们5%或以上有投票权证券。该公司并非由另一间公司或任何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本公司并无已知之任何安排,其运作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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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除下文所述外,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前三个财政年度内,本公司与(a)直接或间接透过一个或多个中介人控制或受以下人士控制的企业之间并无任何交易或贷款:(b)合伙人;(c)直接或间接拥有使其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表决权的利益的个人,以及任何此类个人家庭的亲密成员;(d)关键管理人员,即:具有规划、指导和控制公司活动的权力和责任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的近亲;和(e)直接或间接拥有表决权的重大利益的企业,(c)或(d)项所述的任何人,或该人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人:
(一)应付关联方款项
| 关联方关系 | 年9月30日 2020 |
年9月30日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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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美生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APP-Chem股东持股5.5% | $ | 738,864 | $ | 770,532 | |||||
| 文湖国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68,145 | 388,075 | |||||||
| 胡永伟 | 公司行政总裁兼控股股东 | 1,208,337 | - | |||||||
| Jing Liu | 控股股东之妻 | 4,410 | 4,203 | |||||||
| 王社英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234 | 3,055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共计 | $ | 2,322,990 | $ | 1,165,865 | ||||||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由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构成,并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用于营运资金。此种垫款不计利息,按需支付。
(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情况
就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及长期贷款而言,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抵押其于西安APP-Chem的按比例所有权权益,以及其个人银行储蓄作为抵押,以保障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胡永伟先生和他的妻子Jing Liu女士还共同抵押了他们的个人住宅财产,为公司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见附注10)。
所有关联交易均处于正常经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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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说明
我们为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本)(下文称为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所规管。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公司的法定股本由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500,000,000股普通股组成。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800,000股。我们所有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紧随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有7,800,000股普通股在外流通。
我们的备忘录和文章
以下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的重要条款摘要。
我们公司的目标。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目标不受限制,我们有充分权力及权限进行开曼群岛法律不禁止的任何目标。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注册形式发行,并于注册于我们的会员名册时发行。我们非开曼群岛居民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投票表决他们的股票。
分红。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派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借普通决议案宣派末期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从我们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已实现或未实现,或从我们的董事会确定不再需要的利润中提取的任何准备金中支付。股息亦可在《公司法》的限制下,从股份溢价帐户或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帐户中宣布和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如会导致本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我们均不得支付股息。
5.表决权。在举手表决中,每一股东有权获得一票,或者,在投票中,每一股东有权获得每一普通股的一票,作为一个单一类别,就所有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一起投票。任何股东大会投票均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股东大会主席或者出席会议的一名以上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代理人,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缴足表决权的股本的,可以要求进行投票。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出席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及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至少过半数表决权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组成。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如果股东是法律实体,也可以委托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会董事会自行召集,也可以由持有不少于我会实缴有表决权股本10%的股东向董事提出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及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七天的预先通知。
股东须于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案,须以附于会议上所投普通股之简单多数票赞成,而一项特别决议则需要在一次会议上对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投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案。除其他事项外,普通股持有人可以普通决议案分割或合并其股份。
普通股的转让。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通常或普通形式的转让工具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无论其是否已全部付清,而不指定任何这样做的理由。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转让文书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拒绝登记的通知。
转让登记可暂停,登记册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关闭,但条件是,在任何一年内,转让登记不得暂停,登记册亦不得关闭超过45天,由管理局决定。
清算。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除外)的资本回报时,可供普通股持有人分配的资产须按比例分配予我们股份的持有人。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损失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
呼吁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指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股东送达通知,就其股份未付的任何金额不时向股东发出呼吁。已被要求支付但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股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我们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己的股份。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并在获得必要的股东或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可按须予赎回的条款,由我们选择或由该等股份的持有人选择,按该等条款及方式发行股份,包括出资本,可能由我们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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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权利的变动。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不论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可予更改。赋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则须当作因设立或发行与该等现有类别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有所更改。
增发股份。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获得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无权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不过,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参见“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阻止、拖延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限制股东征用和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的条款,申请召开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实缴有表决权股本的百分之十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仅可为适当目的及为他们真诚地相信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而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及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免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获豁免公司。获豁免公司的规定与普通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不持有牌照在开曼群岛经营业务的获豁免公司除外: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 无须翻开会员登记册查阅; | |
| ● |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 禁止向开曼群岛公众人士发出认购其任何证券的任何邀请; | |
| ● | 可以发行流通股份、无记名股份或者无面值股份; | |
| ● | 可就未来任何课税而取得承诺(该等承诺通常在首次作出时为期20年); | |
| ● | 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
| ● | 可注册为获豁免有限期间公司;及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指各股东之责任以该股东就本公司股份尚未支付之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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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是仿照英国法律制定的,但没有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不同。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公司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合并。为实现合并,合并或合并计划须经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批准,并经(a)股东的特别决议和(b)此种其他授权(如有的话)授权。该等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所指明。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无需该开曼群岛子公司股东决议授权除非开曼群岛附属公司的每一成员另有协议,否则须向该附属公司的每一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为此目的,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至少90%(90%)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票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拥有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开曼成分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票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评估权将排除行使因持股人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还有促进公司重建和合并的法律规定,条件是该安排须得到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的多数批准,而该等股东或债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亦须代表出席为该目的而召开的一次或多于一次会议并亲自或以代理人出席及投票的每一类别股东或债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价值75%。会议的召开和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经得到满足; | |
| ● |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的,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不利于该阶层的利益; | |
| ● | 该安排可获该阶层的一名聪慧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及 | |
| ● | 根据《公司法》的某些其他规定,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当收购要约于四个月内由不少于90.0%受影响股份的持有人提出及接纳时,要约人可于该四个月期间届满起计两个月期间内,发出通知,要求余下股份的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异议股东可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是,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这种做法不太可能在已经如此批准的要约中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而评估权通常是特拉华州公司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享有的,它规定了按司法确定的股票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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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是适当的原告,就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犯的错误提起诉讼,而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不得提起派生诉讼。然而,英国当局在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因此,上述原则有例外情况,包括:
| ● | 公司违法或者越权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行为,股东无法追认的; |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未经简单多数表决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以及 |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是在“欺骗少数人”。”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弥偿及法律责任限制。公司法并不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范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类规定可能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容许高级人员及董事就以其身分招致的损失、损害赔偿、讼费、开支、行动、法律程序、收费或法律责任作出弥偿,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是由于不诚实所致,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故意缺席或欺诈本公司业务或事务的进行(包括由于任何判断失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权时,包括在不损害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就涉及本公司或本公司事务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进行抗辩(不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法律责任。这一行为标准一般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对特拉华州公司允许的行为标准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弥偿协议,向该等人士提供超出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定的额外弥偿。
就根据上述条文可能容许我们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作出弥偿而言,我们获悉,SEC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董事的受信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信托责任。这一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善意行事,谨慎程度应与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行使的谨慎程度相同。根据这一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可合理获得的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企业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义务禁止董事自我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东一般不分享的任何利益。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认为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因违反信托责任之一的证据而遭到反驳。如果董事提出有关某项交易的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项交易在程序上是公平的,而且该项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平价值。
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他被认为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得因其董事职位而赚取利润的责任(除非公司准许他这样做)以及有责任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位置。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以前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表现出比以其知识和经验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走向客观标准,开曼群岛可能会遵循这些标准。
股东以书面同意方式提起诉讼。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注册证书,取消股东以书面同意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通过一致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宜,该决议由每名股东签署或代表每名股东签署,而该股东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投票而无须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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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提是符合理事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提案提交会议审议,并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不过,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公司章程允许持有不少于实缴表决权股本10%的股东申请召开股东大会。除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外,本公司章程不赋予股东其他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不得为选举董事进行累积投票,除非公司的注册证书对此有具体规定。累积投票可能有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此类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公司章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规定。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一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丝毫不亚于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具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解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董事可以通过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有理由或无理由地罢免。
与有意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订其公司注册证书而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的管辖,禁止在“利害关系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其从事某些业务合并。权益股东一般为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15%或以上未行使投票权股份的人士或集团。这样做的效果是限制了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都不会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权益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股东成为权益股东的交易,则本章程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方与目标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各类保护。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规范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的交易,它确实规定,这种交易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为了适当的公司目的而真诚地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的提议,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董事会发起解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公司在外流通股票的简单多数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算,或者,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则根据其成员的普通决议进行清算。法院有权在若干指明情况下,包括在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命令清盘。根据公司法及经修订及重列的发售后公司章程,本公司可由本公司股东以特别决议解散、清盘或清盘。
股份权利的变更。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已发行股票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更改某一类股票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倘本公司股本分为多于一类股份,经任何类别股份的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另行举行的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我们可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修订管理文件。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批准后进行修改。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仅可经我们的股东特别决议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无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本公司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以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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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未来出售资格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我们将有7,800,000股普通股在外流通。本次发售的所有股票将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根据证券法进行进一步登记。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股票会发展成一个常规的交易市场。
锁定期协议
我们的每名董事、高级人员及超过55%的股东已同意,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后180天内,不得要约、出售、订约出售、质押、授出任何购股权、作出任何卖空、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与我们的普通股实质上相似的我们的普通股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期权或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或可交换为我们的普通股或代表我们接收普通股的权利的证券,未经承销商代表事先书面同意。
我们并不知悉任何主要股东有任何计划处置我们相当数量的普通股。然而,一名或多名现有股东或可转换或交换为我们普通股或可行使我们普通股的证券的拥有人可能会在未来处置相当数量的我们普通股。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普通股的未来销售,或可供未来销售的普通股的可用性,将不时对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144条
我们所有在本次发行完成时将在外流通的普通股,但本次发行中出售的股份除外,是《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只能在美国公开销售根据《证券法》或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和第701条等规则规定的豁免注册要求,必须提交有效的注册声明。一般而言,自本招股章程日期后90天起,在出售时不在出售前三个月内,且在出售前三个月内未在出售前三个月内的人(或其股份合并的人),我们的附属公司并已实益拥有我们的受限制证券至少六个月,将有权出售受限制证券而无须根据证券法注册,惟须视乎有关我们的最新公开资料而定,及将有权不受限制地出售实益拥有最少一年的受限制证券。作为本公司联属人士并已实益拥有本公司受限制证券最少六个月的人士,可于任何三个月期间内出售若干受限制证券,但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 ● | 当时已发行的同类普通股的1%,紧随本次发行后将等于78,000股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售选择权;或 | |
| ● | 我们同类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在向SEC提交出售通知之日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 |
我们的附属公司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还须遵守与销售方式、通知和有关我们的最新公开信息的可用性有关的某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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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以下有关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的主要摘要是基于截至本登记表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法律和解释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并不涉及与我们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所产生的税务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开曼群岛政府并无可能向我们征收的其他重大税项,但印花税可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签立或在签立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签立的票据。开曼群岛转让开曼群岛公司股份无须缴纳印花税,但持有开曼群岛土地权益的公司除外。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联合王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但在其他方面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管理机构”的企业,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沙特德士古公司发布了沙特德士古公司第82号通知,规定了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设在中国的某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但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境外企业,通知中提出的标准可能反映沙特德士古公司关于在确定所有境外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案文的一般立场。根据沙特德士古公司第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仅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即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全部满足下列条件:(一)负责日常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所在地,履行职责的企业经营管理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与企业财务事项(如借款、出借、融资和财务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事项(如聘任、(三)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行政人员惯常居住于中国。此外,SAT于2011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SAT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本公报明确了包括居民身份认定、岗位认定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2014年1月,SAT发布了SAT公告9。根据卫星通讯第9期,一家中国控股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规定的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条件的,必须向境内主要投资者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居民。
| 100 |
我们认为,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并非中国居民企业。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并非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且我们并不认为Bon Natural Life Limited符合上述所有条件。Bon Natural Life Limited为一间于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为其于其附属公司的所有权权益,而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且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决议)维持在中国境外。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Bon Natural Life Limited为企业所得税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股票的持有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如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可按10%的税率征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个人股东支付的股息及该等股东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可获得降低税率。如果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的非居民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务条约的好处,这一点也不清楚。
2015年2月3日,SAT发布了SAT公告7,该公告于2015年2月3日生效,但也将适用于其中国税务处理尚未结束的案件。根据SAT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包括转让中国居民企业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可以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基础资产,如果这种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避免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利率为10%。
2017年10月17日,SAT发布了SAT公告37,并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在中国境内应税资产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人、受让人或者其股权被转让的中国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这种间接转移。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延缓中国的税收,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利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预扣税款和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规定的处罚。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们公司可能需要履行备案义务或纳税,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我们可能需要履行扣缴义务。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要求本公司中国子公司协助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须动用宝贵资源以遵守第7号卫星通讯及第37号卫星通讯,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课税资产的有关转让人遵守该等通告,或确立我们的公司不应根据该等通函被课税,该等通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101 |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通常适用于在本次发行中收购我们股票并将我们的股票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如下)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一般情况下,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该《法》持有用于投资的财产。这一讨论以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为基础,该法有不同的解释或修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美国国税局没有就以下所述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作出裁决,也无法保证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这一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不动产、赠与、医疗保险和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也不涉及与我们普通股所有权或处置权有关的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不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收情况下的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
| ● | 银行等金融机构; | |
| ● | 保险公司; | |
| ● | 养恤金计划; | |
| ● | 合作社; |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 ● | 经纪人---交易商; | |
| ● | 选择采用盯市会计法的证券交易商; |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 对替代最低税负责任的人; |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取得其普通股的持有人; | |
| ● | 将持有其普通股作为跨界、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整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 持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所有类别有投票权股票合计投票权的10%或以上的人;或 | |
| ● | 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税收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与下文讨论的规则大不相同。
敦促每位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法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普通股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 一般性意见 |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成立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102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不论其来源为何;或 | |
| ● | (a)信托的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信托中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b)否则就会被当作美国人来对待。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被敦促就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被动对外投资公司考虑
非美国公司,如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适用于任何应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75%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50%以上(按季度平均数确定)可归于资产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为此目的,现金和随时可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并考虑到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被动收入一般包括(其中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虽然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将我们合并后的VIE视为归我们所有,因为我们控制着它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该实体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它的经营成果。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合并VIE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应纳税年度和随后任何应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包括本次发行的收益,以及对我们资产价值的预测,部分基于本次发行后我们股票的市场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应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虽然我们预计在目前或可预见的课税年度内不会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作出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实际决定,部分取决于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应纳税年度被列为PFIC,因为为了资产测试的目的,我们资产的价值,包括我们商誉和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不时参考我们股份的市价而厘定(可能波动较大)。在估计我们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本次发行后的预期现金收益和我们的预期市值。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被归类为或成为当前计税年度或未来计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本次发行所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我们来自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来自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大幅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美国持有人在该应纳税年度,除非该美国持有人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适用于未来几年。
下面在“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项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为了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而被或被归类为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通常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面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 103 |
股息
除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项下的讨论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给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预扣的任何中国税额),一般会包含在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中,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建设性收到当日的股息收入。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一般都会被视为“股息”。以普通股收取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获准扣减的股息资格。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股票易于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交易,或者,倘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受惠于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条约,(2)对于支付股息的应纳税年度和上一个应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人(如下文所述),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作为PFIC对待;(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预计,我们的股票将很容易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股票在以后几年会被认为很容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如果我们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股东可以就我们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向中国扣缴税款。然而,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我们以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有资格享受前款所述的降低税率。
股息一般会被视为来自外国的收入,用于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目的,一般会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取决于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若干复杂限制条件下,就对我们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不选择为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人,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就这种预扣申请抵扣,但只有在持有人选择对所有可抵免的外国所得税都这样做的一年内。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是复杂的,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人就其特殊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分
除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项下的讨论外,美国持有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一般将确认资本损益,金额相当于处置时变现金额的差额及持有人在该等普通股中的经调整税基。任何资本利得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如果普通股持有超过一年,一般将是美国来源的利得或损失,用于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倘处置普通股所得收益须于中国缴税,则该等收益可根据美国与中国所得税协定视为中国来源收益。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受到限制。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如果对我们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后果,包括在他们特殊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得性。
被动对外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应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对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所作的任何超额分配(通常是指在应税年度内向美国持有人所作的任何分配),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三)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平均年度分配款的125%,或者,如果较短,超过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期限。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派或收益将于美国持有人持有该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104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应纳税年度(每个,一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应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内任何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 分配给上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一年除外)的数额,将酌情按该年度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最高税率征税;以及 |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将对除PFIC前一年以外的上一个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征收。 |
如果我们是一个PFIC的任何应税年度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是一个PFIC,就本规则的适用而言,此种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按比例(按价值)拥有较低一级PFIC的股份。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对我们任何子公司的适用问题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一种替代办法,在PFIC中持有“有价证券”的美国人可以对这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这类股票必须定期交易。为此目的,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时将被视为有价证券。我们预计,我们的股票应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得不到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持有人一般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应税年度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包括在内,于应课税年度结束时所持股份的公平市值超过该等股份的经调整税基,及(ii)将超出部分(如有的话)作为普通亏损扣除,在该课税年度结束时,该等股份的经调整税基较该等股份的公平市值为高,但该等扣减只会以先前因按市价计算而计入入息的款额为限。美国持有人在股票中调整后的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价计算的选举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美国持有人就被列为PFIC的公司作出按市价计算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列为PFIC,在上述公司未被列为PFIC的任何期间内,持有人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该等亏损只会以先前因按市价计值的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视为普通亏损。
因为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这些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PFIC的股权,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如果有的话,这种选举基金的税收待遇将不同于(而且通常不会比)上述PFICS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利。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应税年度拥有我们的普通股,该持有人一般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后果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如果我们是或成为一个PFIC。
信息报告
某些美国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所有权的信息。如果美国持有人被要求向国税局提交此类信息而没有这样做,这些规则也会施加惩罚。
此外,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向国税局报告有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普通股的股息和收益的信息。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规则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与其税务顾问进行磋商。
| 105 |
承保
根据条款及在日期为本招股章程日期的包销协议中的条件规限下,下文点名的包销商已同意购买及我们已同意出售以下所示的股份数目:
| 姓名 | 股份数目 | |||
|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 ||||
| 新桥证券公司 | ||||
| R.F.Lafferty&Co.,Inc. | ||||
| 共计 | 2,000,000 | |||
包销商正在发售股份,惟须待其自我们接纳股份后,方可作实,并须先予出售。包销协议规定,包销商支付及接受交付本招股章程所发售股份的责任须待其法律顾问批准若干法律事宜及受若干其他条件规限后,方可作实。包销商如获承购任何该等股份,则有责任承购及支付本招股章程所发售的所有股份。然而,包销商毋须承购或支付下文所述包销商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股份。
承销商最初提议以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发行价直接向公众发售部分股份,并以价格向某些经销商发售部分股份这是根据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作出的不超过每股0.20美元的让步。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一项期权,可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45天内行使,以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公开发行价格购买相当于总发行金额百分之十五(15%)的额外股票,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包销商行使本选择权之唯一目的,为补足就本招股章程所提呈发售股份而作出之超额分配(如有的话)。
下表显示每股股份及公开发售总价、包销折扣及佣金,以及扣除开支前所得款项予我们。该等金额乃假设包销商并无行使及悉数行使额外购买最多30万股股份的选择权而显示。
| 共计 | ||||||||||||
| PER 份额 |
不是 运动 |
已满 运动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5.00 | $ | 10,000,000 | $ | 11,500,000 | ||||||
| 包销折扣及将由我们支付的佣金: | $ | 0.40 | $ | 800,000 | $ | 920,000 | ||||||
| 扣除开支前的收益给我们 | $ | 4.60 | $ | 9,200,000 | $ | 10,580,000 | ||||||
我们还将通过从本文所设想的发售净收益中扣除,向代表支付相当于我们出售普通股所得毛收益百分之一(1%)的非责任费用津贴。
我们向新桥证券(Newbridge Securities)和美国老虎证券(Tiger Securities)分别支付了5万美元和2.5万美元的预付款,作为他们预期的自付费用。
此外,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代表发行认股权证,以购买相当于本次发售普通股总数8%的若干普通股。该等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应等于本次发售的普通股发售价格的100%。承销商的认股权证可能以现金或通过无现金行权方式购买,将自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行使,并将于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五周年时终止。包销商的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将被FINRA视为补偿,因此将受FINRA规则5110(e)(1)所规限。根据FINRA规则5110(e)(1),除FINRA规则5110(e)(2)另有允许外,包销商的认股权证或我们于行使包销商认股权证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均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抵押,或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工具的标的,在紧接本发售开始后的180天内,将导致任何人对该等证券作出有效经济处置的认沽或认沽交易。此外,尽管包销商认股权证及基础普通股将登记于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内,但我们亦已同意认股权证将就若干情况下的登记权作出规定。该等登记权适用于包销商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可直接及间接发行的所有证券。根据FINRA规则5110(g)(8)(d),所提供的附带登记权将不超过发售开始起计七年。承销商认股权证自本次发行开始销售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行使。
| 106 |
我们将承担登记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普通股所伴随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但持有人所产生和应付的承销佣金除外。认股权证获行使时可发行普通股的行使价及数目可于若干情况下根据FINRA规则5110(g)(8)(e)作出调整,包括在发生股票股息、特别现金股息或我们进行资本重组、重组、合并或合并的情况下。认股权证行权价及/或正股亦可能因以低于认股权证行权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而作出调整。
承销商预计将通过其销售代理在美国境内外进行报价和销售。在美国的任何要约或销售将由在SEC注册的经纪商-交易商进行。我们拟申请我们的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代码为“BNL。”
待发售顺利完成后,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起计十二(12)个月内,我们将授予Newbridge Securities Corporation作为投资银行的优先购买权,由符合资格的第三方专业人士提供类似关键条款的财务顾问或类似专业人士。
我们及所有董事及高级人员及所有现有股东已同意,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及彼等将不会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后180日止期间(「受限制期间」):
| ● | 要约、质押、出售、订约出售、出售任何期权或合约以购买、购买任何期权或合约以出售、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直接或间接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普通股或可交换普通股的任何证券; | |
| ● | 就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行使普通股或可交换普通股的证券的发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任何注册声明;或 | |
| ● | 订立任何交换或其他安排,将普通股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 |
上述任何此类交易是否将通过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割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的方式进行结算。此外,我们及每名该等人士同意,未经包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或该等其他人士将不会于受限制期间就以下事项提出任何要求或行使任何权利: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普通股或可行使普通股或可交换普通股的证券的登记。
前款所述限制受某些例外情况限制。
包销商可全权酌情于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解除普通股及受上述禁售协议规限的其他证券。
为方便发售股份,包销商可从事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股份价格的交易。具体而言,包销商出售的股份可能多于其根据包销协议须购买的股份,造成淡仓。如淡仓不大于承销商根据超额配股权可供购买的股份数目,则回补卖空。承销商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或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来了结备兑卖空。在厘定股份来源以结清一项涵盖卖空时,包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股份的公开市价较超额配股权项下可得的价格。承销商还可能出售超过超额配售权的股票,造成裸空仓。承销商必须通过在公开市场购买股票来平仓任何裸空头头寸。如果承销商担心定价后股票在公开市场的价格可能存在下行压力,从而可能对在本次发行中购买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则更有可能产生裸空仓。作为促进本次发行的一种额外手段,承销商可以在公开市场上竞标和购买股票,以稳定股票价格。这些活动可能会将股份的市价提高或维持在独立市场水平以上,或防止或延缓股份市价的下跌。包销商毋须从事该等活动,并可于任何时间结束任何该等活动。
| 107 |
我们与包销商已同意就若干责任互相作出赔偿,包括证券法项下的责任。
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可在承销商维护的网站上查阅。包销商及其联属公司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及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融资及经纪活动。承销商不时地为我们履行,并可能在未来履行各种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服务,为此他们收到或将收到惯常的费用和开支。
此外,在其各项经营活动的日常过程中,承销商及其关联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账户和客户的账户进行或持有广泛的投资,积极交易债务和股本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以及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并可随时持有长期及该等证券及工具的淡仓。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的证券和工具。包销商及其联属人士亦可就该等证券或工具作出投资建议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意见,并可随时持有或向客户建议其收购该等证券及工具的多头或空头仓位。
新桥证券公司的地址是1200North Federal Highway,Suite400,Boca Raton,FL3432。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地址为纽约麦迪逊大道437号27楼,NY10022。
R.F.Lafferty&Co.,Inc.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售定价
本次发行前,我们的普通股或股份一直没有公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决定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时考虑的因素包括我们的未来前景以及我们整个行业的前景,我们最近几个时期的销售额、收益和某些其他财务和运营信息,以及市盈率、市销率、及从事与我们类似活动的公司的若干财务及营运资料。
卖出限制
除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股票或拥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据此,股份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呈发售或出售,及除将导致遵守任何该等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情况外,招股章程或任何其他与股份有关的发售材料或广告均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刊登。
| 108 |
澳大利亚
这份文件没有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仅针对某些类别的豁免人士。因此,如果你在澳大利亚收到这份文件:
| (a)你确认并保证你是: | |
| ㈠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或《公司法》第708(8)(a)或(b)条规定的“成熟投资者”; | |
| (ii)《公司法》第708(8)(c)或(d)条所指的“成熟投资者”,而在要约作出前,你已向该公司提供符合《公司法》第708(8)(c)(i)或(ii)条及有关规例的规定的会计师证书; | |
| (iii)根据《公司法》第708(12)条与该公司有联系的人;或 | |
| ㈣《公司法》第708(11)(a)或(b)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 | |
| 及在您无法确认或保证您为公司法项下获豁免的复杂投资者、关连人士或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内,根据本文件向您提出的任何要约均属无效且无法接纳; | |
| (b)你保证并同意阁下将不会根据本文件向阁下发售任何已发行股份在这些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在澳大利亚境内转售,除非根据《公司法》第708条,任何此类转售要约均免于发布披露文件的要求。 |
| 加拿大 |
股票只能出售给购买或被视为购买股票的购买者,这些购买者是国家文件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分节所界定的经认可的投资者,也是国家文件31-103《登记要求》所界定的获准客户,豁免和正在履行的登记人义务。任何股份的转售须根据适用证券法的招股章程规定的豁免或在不受其规限的交易中作出。
倘本招股章程(包括其任何修订)载有失实陈述,加拿大若干省份或地区的证券法例可向买方提供撤销或损害赔偿,但撤销或损害赔偿的救济由收购人在收购人所在省或地区证券立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收购人应参考收购人所在省份或地区证券立法的任何适用条款以了解这些权利的详情或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国家票据第3A.3节(或非加拿大法域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第3A.4节)33-105承保冲突(“NI33-105”),承销商无需遵守NI33-105关于承销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开曼群岛
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向开曼群岛公众发出股份的邀请或要约,不论以发售或认购方式进行。包销商并无提呈发售或出售,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提呈发售或出售开曼群岛任何股份。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本文件涉及DFSA规则手册或OSR的要约证券规则模块中根据迪拜金融服务局的要约证券规则所定义的豁免要约。本文件仅供分发给OSR中定义的那些规则中指定类型的人。不得将其交付给任何其他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依赖。迪拜金融服务局没有责任审查或核实与豁免要约有关的任何文件。迪拜金融服务局没有批准这份文件,也没有采取步骤核实其中所载信息,对此没有责任。本文件所涉及的股份可能不具流动性及/或须受转售限制。有意购买发售股份的人士应自行对股份进行尽职审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该咨询授权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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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区
就已实施招股章程指令的欧洲经济区各成员国(各、“有关成员国”)不得在该有关成员国向公众发售本章程所设想的发售标的的任何股份,除非该章程已获该有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批准,或酌情经该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批准,在另一个相关成员国批准,并通知该相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所有这些都是根据招股说明书指令,除根据招股章程指示可随时根据以下豁免向该有关成员国公众提出任何股份要约外(如该等要约已于该有关成员国落实):
| ● | 经授权或管制可在金融市场经营的法律实体,或如未经授权或管制,其公司目的仅为投资证券的法律实体; | |
| ● | (一)上一财政年度平均雇员人数至少为250人;(二)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0,000和(三)年净营业额超过50,000,000的任何法律实体,如其上一年度或综合账目所示; | |
| ● | 由承保人减至少于100人,或如有关成员国已实施2010年PD修订指令的有关规定,则减至150人,须就任何该等要约取得代表事先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招股章程指示所界定的“合资格投资者”除外);或 | |
| ● | 在招股章程指示第3(2)条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提供根据招股章程指示第3条,任何该等发售股份不得导致要求我们或任何代表刊登招股章程或根据招股章程指示第16条补充招股章程。 |
任何在欧洲经济区内作出或拟作出任何股份要约的人,只应在我们或包销商并无责任就该等要约出示招股章程的情况下作出。除包销商作出构成本招股章程所拟股份最终发售的要约外,我们及包销商概无授权或彼等并无授权透过任何财务中介人作出任何股份发售。
就本条文而言,以及就你在下文的陈述而言,就任何有关成员国的任何股份而言,“向公众发出要约”一语系指以任何形式和以任何手段就要约条款提供充分信息的通信及将予发售以使投资者能够决定购买任何股份的任何股份,由于在该相关成员国执行《招股说明书指令》的任何措施可能会改变这一点,“《招股说明书指令》”一词系指第2003/71/EC号指令(包括2010年《残疾人权利公约》修订指令),在相关成员国实施的范围内),并包括每个相关成员国的任何相关实施措施,“2010年PD修正指令”一语是指第2010/73/EU号指令。
有关成员国的每名人士如接获有关本招股章程所拟发售股份的任何通讯,或根据本招股章程收购任何股份,将被视为已代表、保证及同意并与我们及每名包销商协定:
| ● | 是实施招股说明书指令第2(1)(e)条的相关成员国法律意义上的“合格投资者”;以及 | |
| ● | 就其作为财务中介人收购的任何股份而言,就招股章程指示第3(2)条所用该词而言,(i)其于发售中收购的股份并无代为收购,也不是为了向“合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指令中的定义)以外的任何相关成员国的人要约收购或转售而收购的,或在代表已事先同意要约或转售的情况下;或(ii)代表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任何有关成员国的人取得股份,根据招股章程指示,向其提供该等股份并不视为已向该等人士作出。 |
此外,在联合王国,这份文件只分发给,而且只针对:及其后作出的任何要约只可针对“合资格投资者”(定义见招股章程指示)(i)在经修订的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促进金融发展)令》(2005年)第19(5)条所指的投资相关事宜上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或该命令,及/或(ii)属于该命令第49(2)(a)至(d)条范围内的高净值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可合法传达该命令的人士)(所有该等人士合称为“有关人士”)。在联合王国,与本文件无关的人不得对本文件采取行动或依赖本文件。在联合王国,本文件所涉及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只向有关人士提供,并将与有关人士一起从事。
| 110 |
1.香港
除(i)不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向公众作出要约的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文件在香港要约或出售该等股份,或(ii)《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或(iii)在其他情况下,如该文件并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所指的“招股章程”,且没有广告,与该等股份有关的邀请或文件可为发出目的而发出或可由任何人管有(在每宗个案中,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该等邀请或文件所针对的,或其内容很可能被访问或阅读的,香港公众(除(如根据香港法律准许,则不包括只处置或拟处置予香港以外人士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指的“专业投资者”的股份,香港法律)及根据该等法律订立的任何规则。
日本Name
股份尚未及将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登记,且股份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于日本提呈发售或出售,或向或为以下人士利益而提呈发售或出售:任何日本居民(此处使用的术语是指居住在日本的任何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向其他人提供或转售在日本的产品,或向日本居民提供或转售,除根据豁免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例及部长级指引的注册规定及以其他方式遵守该等规定外。
韩国Name
除根据韩国适用法律及规例外,股份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呈发售、出售及交付,亦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呈发售或出售予任何人士以供再提呈发售或转售,或出售予任何韩国居民,包括《韩国证券交易法》和《外汇交易法》及其下的法令和条例。股份尚未于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登记于韩国公开发售。此外,股份不得转售予韩国居民,除非股份买方遵守与购买股份有关的所有适用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汇交易法及其附属法令及规例项下的政府批准规定)。
科威特Name
除非“关于证券谈判和设立投资基金”的第31/1990号法律、其执行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发布的或与之相关的各项部长命令要求科威特商业和工业部给予一切必要批准,与销售和出售股票有关的,不得在科威特国销售、要约出售或出售。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相关文件)及其中所载的任何资料均无意导致在科威特境内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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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Name
概无任何有关发售及出售证券的招股章程或其他发售材料或文件已或将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向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登记以供监察委员会批准。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与证券的要约、出售、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得传阅或派发,亦不得要约或出售证券,或直接或间接向马来西亚境内的人士发出认购或购买邀请,但以下人士除外:(i)获证监会批准的封闭式基金;(ii)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iii)以委托人身分取得证券的人,如果报价是有条件的证券只能以不少于25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代价收购(iv)个人净资产总额或与配偶共同净资产总额超过30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不包括个人主要住所的价值;㈤在过去12个月中年收入毛额超过300000令吉(或等值外币)的个人;㈥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个人;年收入总额4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八)净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的合伙企业;(九)银行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界定的持牌人或保险持牌人;(x)2010年《纳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界定的伊斯兰银行持牌人或Takaful持牌人;以及(xi)委员会可能指明的任何其他人;但条件是,在上述第(i)至(xi)类中的每一类中,证券的分配由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进行。本招股说明书在马来西亚的分布受马来西亚法律的约束。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亦不得用作公开发售或根据《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须向监察委员会登记招股章程的任何证券的发行、要约认购或购买、邀请认购或购买。
墨西哥Name
这些股份都没有或将不会在墨西哥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维持的国家证券登记处登记,因此不得在墨西哥公开发售或出售。根据《墨西哥证券市场法》(Leydel Mercado de Valores)规定的私募豁免,普通股只能出售给墨西哥机构和合格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招股章程并无且将不会于中国境内流通或派发,股份不得发售或出售,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或出售以供重新发售或转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卡塔尔Name
在卡塔尔国,本文件所载的提议是应特定对象的请求和倡议,专门针对该对象提出的,仅供个人使用,绝不应被解释为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全面要约或作为银行、投资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在卡塔尔国开展业务的企图。本招募说明书及基础证券未经卡塔尔中央银行或卡塔尔金融中心监管局或卡塔尔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批准或许可。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信息仅应在评估所载要约的需要了解基础上与卡塔尔的任何第三方共享。接受方在本章程条款之外向卡塔尔第三方分发本章程是不允许的,并应由接受方承担责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本招股章程不得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发行,除非向资本市场管理局发布的《证券要约条例》允许的人发行。资本市场管理局不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本招股说明书任何部分而产生或依赖本招股说明书任何部分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有意购买发售证券的人士应就与该证券有关的资料的准确性进行其本身的尽职审查。如果您不理解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您应咨询授权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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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Name
本招股书并未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股章程。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与本公司股份的发售或发售、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不得流通或派发,亦不得发售或出售本公司股份,或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9章)第274条(i)项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ii)依据第275(1A)条,并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75条指明的条件,以及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75条指明的条件或(iii)以其他方式依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文的条件,在每宗个案中均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载的条件。
凡我们的股份由以下有关人士根据第275条认购或购买:(a)法团(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A条所界定的认可投资者),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个人拥有,(b)信托(如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而信托的每名受益人均为认可投资者;该法团或该信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5条取得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法团或该信托的债权证及股份及债权证单位,或该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但以下人士除外:(1)机构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4条所指的法团)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5(2)条所界定的有关人士,或依据按该等股份的条款作出的要约的任何人,该法团的债权证及股份及债权证单位或该信托的该等权利及权益乃按每宗交易不少于20万新加坡元(或等值外币)的代价取得,不论该等款项是以现金或以交换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方式支付,亦不论该等款项是按照该等条件支付予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5条所指明;(2)没有或将不会考虑该项转让;或(3)该项转让是根据法律进行的。
瑞士Name
股份将不会于瑞士公开发售,亦不会于六间瑞士交易所上市,或六间,或于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规管交易设施上市。编写本招股说明书时未考虑《瑞士债务法》第652a条或第1156条规定的发行说明书披露标准或第27ff条规定的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标准。的六项上市规则或瑞士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受规管交易设施的上市规则。
本招股说明书或与本公司或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未或将未向任何瑞士监管机构备案或获得其批准。特别是,本招股书将不会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备案,股份的要约亦不会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及股份要约并无且将不会根据瑞士联邦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获授权。根据《投资协定》向在集体投资计划中拥有利益的收购者提供的投资者保护并不适用于股票的收购者。
台湾Name
股份并未及将不会向、或将不会获、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台湾地区公开发售或者构成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售情形需要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核准的。台湾并无任何人士或实体获授权于台湾要约或出售该等股份。
| 113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本招股章程无意构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或阿联酋法律项下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要约、出售或交割。这些股份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根据2000年关于阿联酋证券和商品局、阿联酋证券和商品交易所或阿联酋中央银行迪拜金融市场的第4号联邦法登记,阿布扎比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阿联酋交易所。
发售,当中的股份及权益并未获阿联酋中央银行或阿联酋任何其他相关发牌当局批准或许可,且并不构成根据商业公司法于阿联酋公开发售证券,1984年第8号联邦法(经修正)或其他法律。
就其于阿联酋之使用而言,本招股章程属严格保密性质,并正分发予数目有限之投资者,且不得提供予除原收件人以外之任何人士,亦不得复制或用作任何其他用途。股份中的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阿联酋公众提呈发售或出售。
联合王国
各包销商已代表并同意:
| (a)只传达或安排传达从事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因(《金融服务条例》第21条所指的邀请或诱因)及2000年《市场法》(“《市场法》”)就在《市场法》第21(1)条不适用于我们的情况下发行或出售股份而收到;及 | |
| (b)该公司已遵从及将会遵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管理局条例》中所有适用于该公司就联合王国的股份、来自联合王国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联合王国的股份而作出的任何事情的条文。 |
| 114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本次发行的预计费用如下:
| 销售佣金(1) | $ | 900,000.00 | ||
|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 | 1,355.02 | ||
| 联邦税 | $ | — | ||
| 国家税费 | $ | — | ||
| 上市费 | $ | 50,000.00 | ||
| FINRA申报费 | 2,363.00 | |||
| 印刷和雕刻费 | $ | 5,000.00 | ||
| 转让代理费 | $ | 2,500.00 | ||
| 会计 费用及开支 | $ | 35,000.00 | ||
|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 $ | 736,664.59 | ||
| 共计 | $ | 1,732,882.61 |
除委员会的登记费外,所有数额均为估计数。
(1)代表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之八的佣金,连同相当于我们出售普通股所得款项总额百分之一(1%)的非问责开支免税额。
| 115 |
A.法律事项
Crone Law Group,P.C.,我们在美国的法律顾问,是我们关于这份注册声明的首席律师。承销商由Ellenoff Grossman&Schole LLP代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某些法律事项。本次发售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将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独立法律顾问Ogier Global(Cayman)Limited为我们传递。有关中国法律的若干法律事宜将由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律顾问Chamzon律师事务所及包销商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为传递。
| 116 |
A.专家
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已经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Friedman LLP审计。Friedman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关于我们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Friedman LLP的报告是依靠他们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编写的。Friedman,LLP的办公室位于纽约百老汇165号自由广场1号,21楼,NY10006。
| 117 |
在那里你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本次发行将出售的普通股向SEC提交了F-1表格的注册声明,包括相关证物。本招股章程构成表格F-1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所载的全部资料。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证物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我们受制于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证交会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可在证交会网站www.sec.gov上通过互联网获取,或在证交会维护的位于华盛顿特区N.E.100F Street的公众参考设施查阅和复制。在支付复制费后,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索取文件副本。
| 118 |
合并财务报表索引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目录
| 合并财务报表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 f-2 |
| 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f-3 |
|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表及全面收益表 | f-4 |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股东权益变动合并报表 | f-5 |
|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现金流量综合报表 | f-6 |
|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 F-7-F-38战斗机 |
| f-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的随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收入及综合收益、股东权益变动、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现金流量,以及相关附注(统称“综合财务报表”)。我们认为,综合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营运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符合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发表意见的依据
该等综合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适用的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还有PCAOB
我们是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审计的。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规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因错误或欺诈而造成的重大错报获得合理保证。公司无需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也未受聘对此进行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获得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理解,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评估财务报表因错误或欺诈而出现重大错报的风险,并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关于合并财务报表中数额和披露情况的证据。我们的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情况。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S/Friedman LLP
我们自2019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纽约,纽约,纽约
2021年3月30日
| f-2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 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资产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 | 53,106 | $ | 293,771 | ||||
| 应收帐款净额 | 5,771,008 | 5,236,270 | ||||||
| 库存,净额 | 1,016,442 | 2,603,864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3,491,145 | 367,656 | ||||||
| 递延首次公开募股费用 | 510,079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7,434 | 77,871 | ||||||
| 流动资产总额 | 10,840,214 | 8,579,432 | ||||||
| 收购保证金 | - | 1,305,407 |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 14,171,963 | 9,498,052 | ||||||
| 净无形资产 | 140,993 | 138,372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49,059 | 39,149 | ||||||
| 总资产 | $ | 25,202,229 | $ | 19,560,412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贷款 | $ | 1,289,081 | $ | 2,052,309 | ||||
| 长期贷款流动部分 | 1,227,346 | 1,821,162 | ||||||
| 第三方贷款 | 690,327 | 424,191 | ||||||
| 应付账款 | 1,288,629 | 3,220,857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2,322,990 | 1,165,865 | ||||||
| 应缴税款 | 4,402,625 | 1,577,176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442,582 | 239,305 | ||||||
| 流动资本租赁负债 | 33,389 | 363,485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11,696,969 | $ | 10,864,350 | ||||
| 长期贷款 | 2,482,251 | 1,400,894 | ||||||
| 非流动资本租赁负债 | - | 31,822 | ||||||
| 负债总额 | 14,179,220 | 12,297,066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衡平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发行股份500,000,000股,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已发行和在外流通股份分别为5,800,000股和5,166,667股* | $ | 580 | $ | 517 | ||||
| 以资本缴付的额外款项 | 5,251,205 | 5,040,156 | ||||||
| 法定准备金 | 579,922 | 257,409 | ||||||
| 留存收益 | 5,072,672 | 2,368,512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388,102 | ) | (828,243 | ) | ||||
| 道达尔Bon Natural Life Limited股东权益 | 10,516,277 | 6,838,351 | ||||||
| 非控制性权益 | 506,732 | 424,995 | ||||||
| 股本总额 | 11,023,009 | 7,263,346 | ||||||
| 负债和权益共计 | $ | 25,202,229 | $ | 19,560,412 | ||||
*追溯重述1供3股份反向拆细的影响,见附注14。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3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收入和全面收入合并报表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收入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 收益成本 | (13,017,646 | ) | (11,113,922 | ) | ||||
| 毛利 | 5,202,313 | 5,282,096 | ||||||
| 业务费用 | ||||||||
| 销售费用 | (161,719 | ) | (273,84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1,367,070 | ) | (1,310,215 | ) | ||||
| 研究与开发费用 | (205,359 | ) | (522,867 | ) | ||||
| 总营业费用 | (1,734,148 | ) | (2,106,923 | ) | ||||
| 经营收入 | 3,468,165 | 3,175,173 |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利息收入 | 714 | 2,271 | ||||||
| 利息支出 | (329,102 | ) | (333,190 | ) | ||||
| 未实现外汇交易汇兑收益(损失) | (248 | ) | 5,281 | |||||
|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20,150 | - | ||||||
| 政府补贴 | 362,187 | 140,295 | ||||||
| 其他收入 | 132,713 | - | ||||||
| 其他收入(支出)共计 | 186,414 | (185,343 | ) | |||||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 3,654,579 | 2,989,830 | ||||||
| 所得税拨备 | (556,262 | ) | (427,194 | ) | ||||
| 净收入 | 3,098,317 | 2,562,636 | ||||||
| 减:可归因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入(损失) | 71,644 | (11,167 | ) | |||||
|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的净收入 | 3,026,673 | 2,573,803 | ||||||
| 其他全面收入(损失) | ||||||||
| 外币折算调整数共计 | 450,234 | (281,699 | ) | |||||
| 综合收入共计 | 3,548,551 | 2,280,937 | ||||||
| 减:非控股权益应占全面收益(亏损) | 81,737 | (10,969 | ) | |||||
|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应占综合收益 | $ | 3,466,814 | $ | 2,291,906 | ||||
| 每股普通股收益 | ||||||||
| 基本和稀释 | $ | 0.58 | $ | 0.50 | ||||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量 | ||||||||
| 基本和稀释* | 5,210,649 | 5,166,667 | ||||||
*追溯重列1供3股份反向拆细的影响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4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
| 普通股 | 额外缴款 | 法定人数 | 保留 | 累计其他综合 | 股东总数 | 非- 控制 |
共计 | |||||||||||||||||||||||||||||
| 股份* | 数额 | 资本 | 预备队 | 收益 | 损失 | 衡平 | 利息 | 衡平 | ||||||||||||||||||||||||||||
| 2018年9月30日余额 | 5,166,667 | $ | 517 | $ | 5,040,156 | $ | - | $ | 52,118 | $ | (546,346 | ) | $ | 4,546,445 | $ | - | $ | 4,546,445 | ||||||||||||||||||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 257,409 | (257,409 | ) | - | - | - | - | |||||||||||||||||||||||||||
| 净收入(损失) | - | - | - | - | 2,573,803 | - | 2,573,803 | (11,167 | ) | 2,562,636 | ||||||||||||||||||||||||||
| 非控股权益出资 | - | - | - | - | - | - | - | 435,964 | 435,964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281,897 | ) | (281,897 | ) | 198 | (281,699 | ) | ||||||||||||||||||||||||
| 2019年9月30日余额 | 5,166,667 | $ | 517 | $ | 5,040,156 | $ | 257,409 | $ | 2,368,512 | $ | (828,243 | ) | $ | 6,838,351 | $ | 424,995 | $ | 7,263,346 | ||||||||||||||||||
| 已发行普通股 | 633,333 | 63 | - | - | - | - | 63 | - | 63 | |||||||||||||||||||||||||||
| 股份补偿的摊销 | - | - | 211,049 | - | - | - | 211,049 | - | 211,049 | |||||||||||||||||||||||||||
| 法定储备金拨款 | - | - | 322,513 | (322,513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3,026,673 | - | 3,026,673 | 71,644 | 3,098,317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440,141 | 440,141 | 10,093 | 450,234 | |||||||||||||||||||||||||||
| 2020年9月30日余额 | 5,800,000 | $ | 580 | $ | 5,251,205 | $ | 579,922 | $ | 5,072,672 | $ | (388,102 | ) | $ | 10,516,277 | $ | 506,732 | $ | 11,023,009 | ||||||||||||||||||
*追溯重述1供3股份反向拆细的影响,见附注14。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5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3,098,317 | $ | 2,562,636 | ||||
| 调整数,使净收入与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相一致 | ||||||||
| 可疑账款备抵 | 22,137 | 34,328 | ||||||
| 折旧及摊销 | 230,597 | 226,633 | ||||||
| 库存储备 | 29,539 | - | ||||||
| 递延所得税优惠 | (7,751 | ) | (5,149 | ) | ||||
| 未实现外币汇兑损失(收益) | 248 | (5,281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20,150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284,546 | ) | (2,912,222 | ) | ||||
| 库存 | 1,636,321 | 6,681,972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3,021,739 | ) | 168,868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72,116 | 173,609 | ||||||
| 应付账款 | (1,982,205 | ) | (78,356 | ) | ||||
| 应缴税款 | 2,662,542 | 1,538,662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207,650 | (1,280,877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2,643,076 | 7,104,822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31,885 | ) | (213,634 | ) | ||||
| 在建工程资本支出 | (4,301,103 | ) | (6,861,257 | ) | ||||
| 退还(支付)购置定金 | 1,329,945 | (1,355,067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3,003,043 | ) | (8,429,958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收益 | 2,033,570 | 4,008,293 | ||||||
| 长期贷款的收益 | 319,342 |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2,872,778 | ) | (4,514,482 | ) | ||||
| 向关联方借款的收益 | 1,067,808 | 543,976 | ||||||
| 来自第三方贷款的收益 | 238,133 | (101,793 | ) | |||||
| 资本租赁(偿还)本金 | (392,030 | ) | 432,722 | |||||
| 非控股权益出资 | - | 435,964 | ||||||
| 支付递延首次公开发行费用 | (281,553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2,492 | 804,680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6,810 | (6,630 | ) | |||||
| 现金净减少额 | (240,665 | ) | (527,085 | ) | ||||
| 年初现金 | 293,771 | 820,856 | ||||||
| 年终现金 | $ | 53,106 | $ | 293,771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利息费用的现金 | $ | 276,671 | $ | 333,190 | ||||
| 所得税支付的现金 | $ | - | $ | 115,179 |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情况 | ||||||||
| 首次公开招股服务股份补偿 | $ | 211,112 | $ | - | ||||
所附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6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组织和业务说明
商业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Bon Natural”或“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及透过合约安排控制的实体从事研究与开发,从天然草本植物中提取的功能性活性成分的制造和销售,广泛应用于功能性食品、个人护理、化妆品和制药行业的制造商客户。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同时位于中国和国际市场的客户。
2.组织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于2019年12月1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邦天然拥有Tea Essence Limited(“Tea Essence”)的100%股本权益,Tea Essence Limited是根据香港法律法规于2020年1月9日注册成立的实体。
西安细胞分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CMIT”)于2020年4月9日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WOFE”)。
邦天然、茶精及西安CMIT目前并无从事任何积极业务营运,仅作为控股公司。
于下文所述重组前,本公司董事Shlomo Kramer兼行政总裁胡永伟先生为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西安APP-Chem”)之控股股东,西安APP-Chem为根据中国法律于2006年4月23日注册成立之实体。西安APP-CHEM拥有以下附属公司的100%股本权益:(1)陕西APP-CHEM健康产业有限公司(“APP-CHEM健康”)根据中国法律于2006年4月17日在铜川市注册成立;(2)陕西APP-CHEM AG-TECH有限公司(“APP-CHEM AG-TECH”)于4月19日注册成立,于二零一三年根据中国法律于陕西省大荔县注册成立;(3)西安炎黄中医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西安YH”)于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根据中国法律于西安市注册成立;(4)八里坤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八里坤”)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注册成立,2016年于八里坤市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5)APP-Chem Bio(Tech)(广州)有限公司(“APP-Chem广州”)于2018年4月27日于广州市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及(6)铜川食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铜川DT”)于2018年5月22日注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7年在铜川市。
此外,西安APP-Chem亦拥有以下两个实体的大部分股权:西安食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DT”)根据中国法律于2015年4月24日注册成立,西安APP-Chem拥有75%股权;天津永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td.(“天津YHX”)根据中国法律于2019年9月16日注册成立,由西安APP-Chem拥有51%股权所有权权益。2020年3月11日,西安APP-Chem新设100%控股子公司甘肃百美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百美康”)。以上所列主体统称为下文所称的“Bon运营公司”。
2.重组
我们的法律架构重组(「重组」)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完成。重组事项涉及Bon Natural Life、Tea Essence及西安CMIT的注册成立,以及西安CMIT、Bon营运公司的股东及Bon营运公司之间订立若干合约安排。
| f-7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因此,该公司成为茶精、西安CMIT和BON运营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
于2020年5月28日,西安CMIT与邦营运公司的股东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该等协议包括,独家服务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代理协议、独家期权协议、授权书、配偶同意书及旨在保证独家期权协议及配偶同意(统称“VIE协议”)的行使的贷款协议。根据VIE协议,西安CMIT拥有独家权利向Bon Operating Companies提供包括技术及管理咨询服务在内的与业务营运有关的咨询服务。VIE协议旨在向西安CMIT提供与其作为Bon运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所有重大方面同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包括绝对控制权和对资产、财产的权利,及各Bon营运公司的收益。由于我们对西安CMIT的直接所有权和VIE协议,我们认为,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编纂(“ASC”)810合并报表,Bon运营公司应被视为可变利益实体(“VIE”),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者。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我们将VIE视为我们的合并实体。公司连同其全资附属公司及其VIE于重组前后受同一股东有效控制,因此重组被视为共同控制实体的资本重组。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VIE的合并已按历史成本入账,并按犹如上述交易已于随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第一期开始时生效的基准编制。于重组完成后,公司于中国及香港的国家及司法管辖区设有附属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的详情载于下文:
| 实体名称 | 日期和地点 注册成立 |
地点 注册成立 |
所占百分比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 祝自然生活愉快 | 2019年12月11日 | 开曼群岛 | 家长,100% | 投资控股 | ||||
| 茶精 | 2020年1月9日 | 1.香港 | 100% | 投资控股 | ||||
| 西安CMIT | 2020年4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100% | WOFE,投资控股 | ||||
| 公司VIE: | ||||||||
| 西安APP-Chem Bio(Tech) |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 | 一般行政管理及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 | ||||
| Bon Operating Companies(VIE拥有) | ||||||||
| App-Chem Health |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铜川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制造 | ||||
| App-Chem AG-Tech |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荔县 | VIE100%持股 | 注册拥有土地面积12904平方米,无其他经营活动 | ||||
| 西安YH | 2009年9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 ||||
| 巴里坤 | 2016年12月16日星期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里坤市 | VIE100%持股 | 没有积极的业务运作 | ||||
| APP-Chem广州 | 2018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 | VIE100%持股 | 原材料采购 | ||||
| 铜川DT | 2017年5月22日想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铜川市 | VIE100%持股 | 产品制造 | ||||
| 甘肃BMK | 2020年3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泉市 | VIE100%持股 | 原材料采购 | ||||
| 西安DT | 【2015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市 | VIE持股75% | 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 ||||
| 天津YHX | 2019年9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 VIE持股51% | 原材料采购 | ||||
| f-8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VIE合同安排
公司主要运营主体西安APP-Chem、陕西APP-Chem Health(或上文所称“BON运营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控制,代替公司直接拥有股权。
VIE是指在没有额外的附属财务支持的情况下,其总股本投资不足以为其活动提供资金的实体,或者其股本投资者缺乏控制性财务权益的特征,例如通过投票权,有权获得实体的预期剩余收益或有义务承担实体的预期损失。在VIE中拥有控制性财务权益的可变利益持有人(如有的话)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并必须合并VIE。
西安CMIT被视为于Bon营运公司拥有控制性财务权益并为其主要受益人,原因为其同时具备以下两项特征:
| ● | 指导对这些实体的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BON经营公司的活动的权力,以及 | |
| ● | 吸收对这些实体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良好经营公司的损失的义务和从这些公司获得利益的权利。 |
根据该等合约安排,Bon营运公司须向西安CMIT支付相等于其除税后全部纯利的服务费。同时,西安CMIT有义务吸收其全部损失。该等合约安排旨在使Bon营运公司的营运完全为西安CMTI及最终为该公司的利益而设。
与VIE结构相关的风险
公司认为,与其VIE及其VIE的股东订立的合约安排符合中国法律及法规,并在法律上可予强制执行。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该公司执行合约安排的能力。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 | 撤销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业务及营运牌照; | |
| ● | 停止或限制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与VIE之间任何关联交易的运作; | |
| ● | 以订立合约安排的方式限制公司于中国的业务扩展; | |
| ● | 处以罚款或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及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 |
| ● | 要求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及VIE重组相关股权架构或营运;或 | |
| ● | 限制或禁止公司将公开发售所得款项用于为公司于中国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融资。 |
| f-9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组织和业务说明(续)
倘中国政府进行上述任何行动,公司进行其金融服务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其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原因是其可能失去对VIE及其股东施加有效控制的能力及可能失去从VIE收取经济利益的能力。然而,本公司并不认为该等行动会导致本公司、其中国附属公司及其VIE清盘或解散。公司、茶精及西安CMIT本质上均为控股型公司,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并无积极运营。因此,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资产和负债以及综合收入报表列报的收入、支出和净收入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于综合现金流量表呈列的投资及融资活动实质上为公司VIE及VIE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营运及现金流量。公司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向VIE提供任何财务支持。下列VIE的财务报表金额和余额在冲销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后列入所附的合并财务报表:
| 2020年9月30日 | 年9月30日 2019 |
|||||||
| 流动资产 | $ | 10,840,214 | $ | 8,579,432 | ||||
| 非流动资产 | 14,362,015 | 10,980,980 | ||||||
| 总资产 | $ | 25,202,229 | $ | 19,560,412 | ||||
| 流动负债 | $ | 11,696,969 | $ | 10,864,350 | ||||
| 非流动负债 | 2,482,251 | 1,432,716 | ||||||
| 负债总额 | $ | 14,179,220 | $ | 12,297,066 | ||||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收入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 净收入 | $ | 3,098,317 | $ | 2,562,636 | ||||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2,643,076 | $ | 7,104,822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3,003,043 | ) | $ | (8,429,958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112,492 | $ | 804,680 | ||||
| f-10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列报依据和合并原则
所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的规则和条例编制的。所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实体的财务报表。合并后,所有公司间结余和往来业务均予冲销。
非控股权益
非控股权益代表少数股东于西安DT的25%拥有权益及少数股东于天津YHX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的49%拥有权益。非控制性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分开列报。公司业绩中的非控股权益以综合业务报表及全面收益的形式呈列,作为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的总收益或亏损在非控股权益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分配。
估计数的使用
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作出影响财务报表日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及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内报告的收入和支出数额的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数是根据截至合并财务报表之日的资料计算的。管理层需要作出的重大估计包括但不限于估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备抵、存货估值、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或有负债的必要备抵、库存补偿的公允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收入确认与实现。对公司判断和估计的投入考虑了COVID-19对公司关键和重大会计估计的经济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公司主要营运位于中国。因此,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受到中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中国经济总体状况的影响。公司业绩可能受到中国政治、监管及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虽然公司并无因该等情况而出现亏损,并认为其符合附注1所披露的包括其组织及架构在内的现有法律及法规,但这未必能预示未来业绩。
天然健康提取物和化合物产品的开发和商业化竞争激烈,而该行业目前的特点是技术瞬息万变、竞争显著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公司可能就其现时及未来来自中国主要制药公司的候选医药产品面临竞争。
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可能受到与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条件、卫生流行病和其他灾难性事件有关的风险的负面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严重扰乱公司的业务。
该公司的运营可能会受到COVID-19持续爆发的影响,COVID-19于2020年3月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大流行。为减少COVID-19的传播,中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封城、隔离、旅行限制、暂停商业活动和学校关闭在内的措施。由于COVID-19爆发导致的困难,包括但不限于从2月初开始至2020年3月2日公司工厂和运营的暂时关闭,公司员工提供的支持有限,延迟获得原材料供应及无法及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公司业务受到负面影响,并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产生较2019年同期较低的收入及净收入。
| f-11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尽管该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恢复营运,COVID-19对该公司2020财政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表现的影响似乎是暂时的,但复苏可能会对客户合同的执行、客户款项的收取、或公司供应链中断。COVID19相关的持续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该公司的收入和现金流在未来12个月内表现不佳。COVID-19未来影响的程度仍高度不确定,截至财务报表报告日无法预测。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包括库存货币和银行持有的可以不受限制地增加或提取的存款。公司于中国维持其大部分银行账户。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计划的保险。
应收帐款净额
应收账款是扣除可疑账户备抵后提出的。
公司根据个别账户分析和历史收款趋势,确定可疑款项准备金的充分性。公司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可能无法收回到期款项的情况下,设立可疑应收款项拨备。备抵的依据是管理层对个人风险的具体损失的最佳估计,以及关于收款历史趋势的备抵。实际收到的数额可能与管理层对信贷价值和经济环境的估计不同。在管理部门确定收款可能性不大后,将拖欠账户余额从可疑账户备抵中核销。截至2020年9月30日和2019年9月30日,应收未收余额备抵分别为93032美元和73386美元。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向供应商垫款包括就库存原材料及与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相关但尚未提供或收到的建筑材料向供应商支付的余额。对供应商的预付款是短期性质的。定期审查给供应商的预付款,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受到损害。该公司认为,如果预付款的可收回性变得可疑,则资产将会减值。公司采用账龄法对无法变现余额的备抵进行估计。此外,在每个报告日,公司一般通过评估所有可用信息来确定可疑账款备抵的充分性,然后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记录那些预付款的具体备抵。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呆账拨备分别为13341美元及6377美元。
库存,净额
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按可变现净值列报。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运费、直接人工及相关生产间接费用。成本超过每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部分,确认为存货价值减少的备抵。可变现净值是指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成和销售产品的任何成本。公司按季度对存货进行可变现净值调整评估,并根据账龄、有效期等多种因素,酌情将那些过时或超过预测使用量的存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可变现净值估计数,考虑到历史和预期的未来产品销售。公司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分别录得存货储备439,486美元及389,867美元。
| f-12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递延首次公开发行(“IPO”)费用
公司遵守ASC340-10-S99-1和SEC员工会计公报(“SAB”)主题5A——“发行费用”的要求。递延发行成本包括承销、法律以及通过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与拟IPO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递延发售成本将于IPO完成时计入股东权益。如果IPO被证明不成功,这些递延成本以及将产生的额外费用将记入运营费用。递延首次公开募股成本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分别为501,079美元和零美元。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为转移一项负债而支付的价格。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对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投入进行优先排序。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到的输入,最小限度地利用不可观察到的输入。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投入水平如下:
| ● | 第1级——估价方法的投入是对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 |
| ● | 第2级——对估值方法的投入包括活跃市场同类资产和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报价,可观察到的报价以外的投入以及从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得出或得到证实的投入。 | |
| ● | 第3级——无法观察到对估值方法的投入。 |
除非另有披露,公司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预付供应商款项、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短期银行贷款、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应交税费和应付关联方款项,根据资产及负债的短期性质大致估计各自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的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
公司认为,长期贷款账面值根据借款条款及当前市场利率于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近似公允价值,原因为借款利率反映当前市场利率。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及摊销列报。对财产和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及摊销,具体如下:
| 使用寿命 | ||
| 建筑物 | 20年 | |
| 机械设备 | 5至10年 | |
| 汽车 | 8年 | |
| 办公和电气设备 | 3-5年 |
维护和修理支出在实质上不会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在发生时记作支出。大幅度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重大更新和改进支出资本化。已退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目中剔除,任何收益或亏损于其他收入或开支中的收入及其他全面收益综合报表确认。
| f-13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在建工程(“CIP”)
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和在建建筑物,包括建筑支出、设备采购和可归因于建筑的其他直接费用。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在建工程完工并可供预定用途后,重新归类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内的适当类别。
净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占有、使用和开发一块土地的专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价款通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日一次性支付。预付款通常涵盖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期限。一次性预付款资本化,记为土地使用权,然后在权利期内(通常为50年)按直线记入费用。
长命资产减值
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土地使用权和长期投资等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寿命较长的资产或资产组的可回收性是通过将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金额与该资产或资产组预计产生的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进行比较来衡量的。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其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的,按账面值超过该资产或资产组的估计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减值费用。公允价值是通过各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包括贴现现金流模型、报价市场价值和第三方独立评估,视需要而定。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出售成本后孰低列报,不再折旧。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并无确认长寿资产减值。
资本租赁义务
根据ASC840,租赁、租赁在初始日期被归类为资本租赁或经营租赁。对承租人而言,如果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租赁即为资本租赁:(a)租赁期结束时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b)有讨价还价的购买选择,c)租赁期至少为物业估计剩余经济寿命的75%或d)租赁期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现值为90%或租赁物业于初始日期向出租人的公平值的更多。资本租赁的会计核算如同在租赁开始时购置了一项资产并承担了一项债务。资本租赁在租赁开始时计量,其数额相当于租赁期开始时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在租赁期内,每笔最低租赁付款在债务减少和利息支出之间分配,以产生债务剩余部分的固定定期利率(利息法)。根据资本租赁持有的资产在资产使用寿命或租期内折旧,两者以较短者为准。
2018年10月6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承租人”)与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租人”)订立资本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出售其部分厂房机器,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约合70万美元)然后在两年内从出租人那里租回来。根据合同条款,公司须按月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款项及利息,并有权于租赁届满时以名义价格取得该等机器及设备的所有权。管理层将这一安排视为资本租赁(见附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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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外币换算
Bon Natural的功能货币是美元(“美元”)。茶精以港元为功能货币。不过,邦天然、茶精目前仅作为控股公司,截至本报告日未有积极经营。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透过其附属公司及VIE于中国经营业务。本公司附属公司及VIE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已折算成美元。
资产和负债账户采用每个报告期终了日的汇率折算。股票账户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支出账户按本报告所述期间平均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翻译调整数列于其他综合收入项下。外币交易和结余折算产生的损益反映在经营成果中。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授权机构进行。没有说明人民币数额本来可以或可以按照翻译时使用的汇率换算成美元。
下表概述了本报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期末现货率 | 1美元=人民币6.8033元 | 1美元=人民币7.1383元 | ||||||
| 平均比率 | 1美元=人民币7.0066元 | 1美元=人民币6.8767元 |
收入确认
于2017年10月1日,本公司采用经修订追溯法采纳会计准则编码(“ASC”)606。
为确定与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公司执行以下五个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包括可能不会发生未来重大回拨的可变代价,(iv)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各自的履约义务,及(v)于(或作为)公司满足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根据ASC606,公司于向客户转让其商品及服务时确认收入,金额反映公司预期于该等交换中有权享有的代价。公司将向其客户销售其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入账,其中公司在该等交易中作为委托人,受制于库存风险,在制定价格方面具有自由度,并负责履行向客户提供规定商品的承诺。公司的所有合同都有单一的履行义务,因为承诺是将个别货物转让给客户,合同中没有其他单独可识别的承诺。公司的收入流是在所有权和损失风险转移以及客户接受货物的时间点确认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货时。公司产品销售无退货权,公司不向客户提供其他授信或销售激励。该公司的销售额扣除了增值税(“增值税”)和代表税务机关就产品销售收取的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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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合同资产和负债
付款条件是根据对客户信用的评估,在公司预先设定的信用要求上建立的。合同资产在相关应收账款中确认。合同负债在交货前已收到付款的合同中确认。合同负债余额可能因下订单的时间和装运或交货的时间而有很大差异。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除应收账款及客户垫款外,公司并无其他重大合约资产、合约负债或递延合约成本记录于其综合资产负债表。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履行客户定购单的费用,如运输、装卸和交货,在发生时在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中确认。
收入分类
公司按产品类型分类其来自合约的收益,因公司认为其最能描绘收益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如何受经济因素影响。公司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收益分类载于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7。
研究与开发费用
公司支出所有已发生的内部研究与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员工成本、与执行研究有关的内部和外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研究中心的设施成本以及无形资产和财产摊销和折旧,研究与开发活动中使用的工厂和设备。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研究与开发开支分别约为205,359美元及522,867美元。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销售费用主要是工资、福利、销售代表佣金和广告费用。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是行政雇员的薪金和福利费用、办公房地的租金和业务费用、办公设施的折旧及摊销、专业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费用。
广告费用
广告开支主要与透过户外广告牌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推广公司品牌名称及产品有关。广告费用在收入和综合收益合并报表中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广告开支分别为14,264美元及51,257美元。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现金奖励,以鼓励创业和刺激地方经济。这种奖励是由地方政府逐案颁发的。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获批为HNTE,并根据年度财务表现以出口销售退款和现金奖励的形式获得政府补贴。公司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将其确认为其他营业收入,因为它们不受任何过去或未来条件的限制,不存在业绩条件或使用条件,且不受未来退款的限制。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收到及确认为其他营业收入的政府补助分别合共362,187元及140,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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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所得税
公司按照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核算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税基与其报告数额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采用预计在收回或结算这些暂时性差额的年份对应税收入适用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的收入中确认。必要时设立估值备抵,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到预期可实现的数额。
只有在税务审查“极有可能”维持税收状况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不确定的税收状况。确认的金额是最大的税收优惠金额,在审查时超过50%的可能性实现。对于不符合“可能性大于不符合”测试的税务职位,则不记录税收优惠。与少缴所得税有关的罚息,归入已发生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于2020年9月30日,公司有应缴所得税约85万美元,主要与中国未缴所得税有关。根据法定罚款率,公司录得收益及全面收益综合报表所反映的应计罚款额为24,942美元。公司预计将于2021年5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2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结清所得税负债。R.其他事项
公司于中国的营运附属公司及VIE须遵守中国的所得税法。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于中国境外产生重大收益。于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其VIE及VIE附属公司的所有报税表仍有待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法定审查。
增值税(“增值税”)
销售收入是扣除增值税后的货物开票价值。增值税按销售毛价计算,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6%,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具体视销售产品类型而定。该增值税可由公司就生产或取得其制成品的成本所包括的原材料及其他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抵销。公司在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了应交增值税或扣除增值税付款后的可收回增值税。
出口销售,销售毛价不征收增值税,但出口完成后退还采购原材料相关增值税。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约为350万美元,主要与中国未缴增值税有关。根据法定罚款率,公司录得收益及全面收益综合报表所反映的应计罚款额为247,823美元。对于尚未支付的增值税税务负债,管理层已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讨论,并预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悉数结清税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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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雇员固定供款计划
公司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参与政府授权的多雇主界定供款计划,据此向合资格全职雇员提供退休金、工伤福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及住房基金。有关劳工规例规定公司于中国的附属公司须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适用基准及费率按月向当地劳工及社会福利当局支付供款。对该计划的缴款在发生时记作支出。雇员社会保障及福利福利分别于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计入随附收入及全面收入综合报表的开支为30,724美元及68,128美元。
基于股份的补偿
于2020年6月23日,公司与三名第三方顾问(统称“顾问”)订立咨询服务协议,据此,顾问将就公司拟进行的IPO努力向公司提供公开上市相关咨询服务。公司向顾问发行633,333股其普通股,以代替就该等服务支付现金。这633,333股股票价值633,333美元。该等服务费将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服务期内摊销(见附注14)。
该公司采用ASC718和相关解释来衡量顾问需要提供服务以换取已发行股票期间的股份补偿成本。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211,112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被确认并资本化为递延首次公开发行成本的一部分,因为顾问的服务与公司的拟IPO直接相关。
每股收益
本公司按照ASC260,“每股收益”(“ASC260”)计算每股收益(“EPS”)。ASC260要求资本结构复杂的公司呈现基本和摊薄后的EPS。基本每股收益按净收入除以该期间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计算。稀释后的潜在普通股(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在每股基础上的稀释效应,就好像它们是在所述期间开始时或发行日(如晚些时候)转换的一样。具有抗摊薄作用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EPS的计算之外。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概无摊薄股份。
综合收益(亏损)
综合收益(亏损)由净收入和其他综合收益(亏损)两部分组成。因将以人民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美元而产生的外币折算损益,在收入和综合收益合并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损失)中列报。
现金流量表
根据ASC230《现金流量表》,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按当地货币制定。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与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数额不一定与资产负债表中相应余额的变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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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分部报告
公司在确定可报告的经营分部时采用管理方法。管理层方法考虑公司首席经营决策者就分部资源分配作出经营决策时所采用的内部报告,以及在确定公司可报告经营分部时对其表现的评估。管理层已确定公司有一个营运分部(见附注17)。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16年2月,FASB发布第2016-02号会计准则更新(ASU)《租赁》(Topic842),要求承租人对包括经营租赁在内的所有租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期限超过12个月。指导意见还扩大了定量和定性披露要求。新指导意见要求承租人以使用权资产和未来支付义务的相应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经营租赁。2018年7月,FASB发布了ASU2018-11租赁(Topic842)——有针对性的改进,降低了成本,并简化了财务报表编制者租赁标准的执行。ASU简化了过渡要求,对于出租人来说,为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提供了一种实用的便利。2019年3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9-01号,租赁(主题842):编码改进(“ASU2019-01”)。ASU2019-01就与专题250(会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的过渡披露提供指导,特别是第205-10-50-3段,该段要求各实体在采用新会计原则的财政年度提供采用之日后过渡期的相同披露。ASU2019-01中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专题842过渡披露要求中第250-10-50-3段临时披露要求的例外情况。2019年11月,FASB发布ASU No.2019-1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Topic326)、衍生品和对冲(Topic815)、租赁(Topic842):生效日期,修改了标准的实施日期。就公共实体而言,该指引将于2018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其中的中期期间生效。对于所有其他实体,该指导意见对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有效。2020年6月,FASB发布ASU No.2020-05,以应对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对美国企业造成的持续影响。ASU第2020-05号规定有限推迟执行ASU842的生效日期,以给企业一些救济,以及它们在大流行期间面临的困难。私营公司和非营利性实体可推迟采用ASU842至2021年12月15日之后的财年以及2022年12月15日之后的财年内的中期期间。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公司计划自2022年10月1日起采纳该指引。公司预期采纳本指引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将不会对其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6年6月,FASB发布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Topic326),要求实体根据历史经验、当前状况以及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衡量在报告日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预期信用损失。这取代了现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2016-13随后被修订为会计准则更新2018-19,对专题326的编码改进——信用损失,会计准则更新2019-04,对专题326的编码改进,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专题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以及专题825,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更新2019-05,定向过渡救济。就公共实体而言,ASU2016-13及其修订于财政年度生效,并于该等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自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对所有其他实体而言,本指导意见及其修订将于2022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该等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间。所有实体在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财政年度,以及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间,将允许提前申请。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公司计划自2023年10月1日起采纳该指引。公司现正评估其待采纳ASU2016-13对其综合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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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018年8月,FASB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ASU2018-13号《公允价值计量(专题820):披露框架变更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ASU2018-13”)。ASU2018-13修改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ASU2018-13于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该等财政年度内的所有财政年度及中期期间对所有实体有效,并允许提早采纳任何已删除或修改的披露。删除和修改后的披露将追溯采用,新的披露将前瞻性地采用。公司预计该指引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11月,FASB发布了ASU2019-10《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衍生品和对冲(主题815)、租赁(主题842)》(“ASU2019-10”)。ASU2019-10(I)提供了一个框架,错开未来主要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II)修订某些主要新会计准则的生效日期,以给予某些类型的实体执行救济。具体而言,ASU2019-10就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中的以下主题更改了某些新准则的部分生效日期:(a)衍生品和套期保值(ASC815)——目前对2020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2021年;(b)租赁(ASC842)----现于2020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2021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c)金融工具----信贷损失(ASC326)----现于2022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d)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ASC350)----自2022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财政年度,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时期。公司预期采纳本指引所产生的累积效应将不会对其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19年12月,FASB发布ASU2019-12号,所得税(专题740)——简化所得税的核算。ASU2019-12意在简化所得税的核算。它删除了专题740中一般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并修订了现有指导意见,以改进前后一致的适用。ASU2019-12于2020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该等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即对我们而言为2021财政年度,并允许提早采纳。公司预计新指引的通过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2月,FASB发布了ASU2020-02,“金融工具–信贷损失(主题326)和租赁(主题842)根据SEC工作人员会计公报第119号对SEC段落进行修正,并更新至SEC部分关于会计准则生效日期的更新第2016-02号,租赁(主题842)”。该会计准则股就与预期信贷损失有关的方法、文件和内部控制提供指导。此ASU于2019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中期及年度期间生效,并允许提早采纳。公司正在评估该指引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附注3—流动性
诚如公司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出现负营运资金约90万美元。此外,公司目前正在建设新的制造工厂。于2020年9月30日,本公司于未来十二个月内就其在建工程(“CIP”)项目有未来最低资本开支承诺约0.6百万美元。该公司还有约440万美元的大额未付税款负债,预计将在一年内与当地税务部门结算。再者,COVID-19的持续爆发可能会继续对公司的业务营运造成负面影响。复苏可能会对公司履行客户销售订单和及时收取客户货款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或扰乱公司的供应链。由此,未来12个月内公司的收入和现金流存在跑输大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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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3—流动性(续)
管理层在评估其流动资金时,会监察及分析公司手头现金、未来产生足够收入来源的能力,以及营运及资本开支承担。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手头仅有现金53,106美元。该公司还拥有约580万美元的未偿还应收账款,其中约560万美元或96.9%已于本报告日收到。从应收账款收取的现金可用作周转资金。
于2020年9月30日,公司拥有若干中国银行的未偿还银行贷款约5.0百万美元(包括短期银行贷款约1.3百万美元、长期银行贷款的流动部分约1.2百万美元及长期贷款2.5百万美元)。管理层预期,根据过往经验及公司良好的信用记录,将可于其所有现有银行贷款到期时予以重续。于2020年10月至12月,公司向中国银行及金融机构抵押合共80万美元(人民币550万元)贷款作为营运资金贷款(见附注18)。除目前借款外,自2020年4月及12月,公司向中国各银行担保总额为870万美元(人民币59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作为营运资金贷款(包括向华夏银行提供为期一至三年的220万美元授信额度,与渤海银行190万美元授信额度一年,与中国银行260万美元授信额度一年,与齐商银行190万美元(人民币1300万元)授信额度三年。(见附注10和附注18)。于本备案日期,公司已从该等信贷额度中借入160万美元(人民币1100万元),并有能力于2023年4月前根据该等信贷额度借入额外最高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约710万美元)。
该公司目前计划通过运营和银行借款的现金流来支持其正在进行的CIP项目建设。该公司还计划在2021年9月30日前结清440万美元的税收负债。上述710万美元的未使用信贷额度可能能够在本申报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支付60万美元的未来最低到岸价支出和440万美元的未付税款负债。再者,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亦作出承诺,自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少未来12个月内向公司提供持续的财务资助。
目前,公司正主要透过营运现金流、债务融资、资本租赁及主要股东的财务支持,致力改善其流动资金及资金来源。为全面落实经营计划及持续增长,公司亦可能向外部投资者寻求股权融资。然而,目前该公司并无任何潜在投资者承诺提供资金。不能保证在需要时会以优惠条件或根本不会提供额外资金。
基于目前的运营计划,管理层认为上述措施将集体为公司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以满足其自本备案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的未来流动性和资本需求。
附注4—应收账款,净额
Net应收账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应收账款 | $ | 5,864,040 | $ | 5,309,656 | ||||
| 减:可疑账款备抵 | (93,032 | ) | (73,386 | ) | ||||
| 应收帐款净额 | $ | 5,771,008 | $ | 5,236,270 | ||||
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客户在公司产品销售和交付给客户时应支付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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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4—应收账款,净额(续)
截至本报告日期已收取约560万美元或截至2020年9月30日应收账款结余净额的96.9%。下表概述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和随后按老化桶分类的收款情况:
| 老化桶应收账款 | 截至1999年 年9月30日 2020 |
随后 收藏 |
所占百分比 随后 收藏 |
|||||||||
| 不到3个月 | $ | 4,751,705 | $ | 4,587,583 | 96.5 | % | ||||||
| 4至6个月 | 1,010,693 | 993,403 | 98.3 | % | ||||||||
| 7至9个月 | 12 | - | 0.0 | % | ||||||||
| 10至12个月 | 1,151 | 585 | 50.8 | % | ||||||||
| 1年以上 | 100,479 | 7,837 | 7.8 | % | ||||||||
| 应收账款毛额共计 | 5,864,040 | 5,589,408 | 95.3 | % | ||||||||
| 可疑账款备抵 | (93,032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5,771,008 | $ | 5,589,408 | 96.9 | % | ||||||
可疑账款流动备抵如下: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期初余额 | $ | 73,386 | $ | 48,529 | ||||
| 添加内容 | 15,569 | 27,709 | ||||||
| 削减量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数 | 4,077 | (2,852 | ) | |||||
| 期末余额 | $ | 93,032 | $ | 73,386 | ||||
附注5-库存,净额
净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原材料 | $ | 246,383 | $ | 891,604 | ||||
| 制成品 | 1,209,545 | 2,102,127 | ||||||
| 存货估价备抵 | (439,486 | ) | (389,867 | ) | ||||
| 库存共计,净额 | $ | 1,016,442 | $ | 2,603,864 | ||||
附注6----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给供应商的预付款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向供应商预付库存原材料款项 | $ | 3,504,486 | $ | 374,033 | ||||
| 减:可疑账款备抵 | (13,141 | ) | (6,377 | ) | ||||
| 预付供应商款项,净额 | $ | 3,491,145 | $ | 367,6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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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6-给供应商的预付款净额(续)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收到供应商采购的库存原材料时已实现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预付供应商款项余额约292万美元或84%,剩余余额预计将于2021年4月30日前实现。
附注7-购置定金
于2017年12月15日,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与该公司的非关联卖方天健优利果蔬有限公司(“天津优利”)的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收购天津友利51%的股权所有权权益。收购事项旨在扩大公司在中国北方地区研究、开发及销售蔬菜提取物及膳食食品。建议收购价约为人民币1170万元(约合160万美元),可根据天津友利于交割时的总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调整。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天津友利作出收购订金约人民币930万元(约合130万美元)。
由于市况受COVID-19爆发及蔓延影响而有所变动,公司与天津友利同意不进行任何最终协议。2020年5月,天津友利向公司退还收购保证金130万美元,意向收购事项全面终止。
附注8—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建筑物 | $ | 601,408 | $ | 573,184 | ||||
| 机械、设备和家具 | 1,920,530 | 1,848,703 | ||||||
| 机动车辆 | 175,117 | 166,899 | ||||||
| 在建工程(“CIP”)(1) | 12,832,806 | 8,008,814 | ||||||
| 小计 | 15,529,861 | 10,597,600 | ||||||
| 减:累计折旧 | (1,357,898 | ) | (1,099,548 | ) | ||||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 | $ | 14,171,963 | $ | 9,498,052 | ||||
折旧开支于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分别为226,527美元及222,486美元。
(1)在建工程(“CIP”)是本公司制造设施发生的直接建设成本。2017年8月16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 Bio(Tech)有限公司开始在陕西省铜川市建设新的制造工厂(“铜川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9500万元(约合1400万美元)用于制造工厂主体的建设,厂房装修及购买机器设备。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已花费约人民币8430万元(约合1250万美元)用于制造工厂主体的建设以及未来在此CIP项目上的最低资本支出估计约为150万美元),其中未来12个月需要约60万美元。公司目前计划透过营运所得现金流量及公司已从中国银行取得的710万美元未动用信贷额度支持其进行中的CIP项目建设(见附注3)。这一新制造设施的建设预计将于2022年3月前全面建成投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CIP项目未来最低资本支出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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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8—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净额(续)
| 截至9月30日的年份, | 资本支出 在CIP上 |
|||
| 2021 | $ | 630,402 | ||
| 2022 | 342,859 | |||
| 2023 | - | |||
| 2024 | - | |||
| 2025 | 532,340 | |||
| 共计 | $ | 1,505,601 | ||
附注9-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净额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土地使用权 | $ | 193,168 | $ | 184,103 | ||||
| 减:累计摊销 | (52,175 | ) | (45,731 | ) | ||||
| 土地使用权,净 | $ | 140,993 | $ | 138,372 | ||||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摊销开支分别为4,070美元及4,147美元。
无形资产预计未来摊销费用如下:
| 截至9月30日的年份, | 摊销费用 | |||
| 2021 | $ | 3,863 | ||
| 2022 | 3,863 | |||
| 2023 | 3,863 | |||
| 2024 | 3,863 | |||
| 2025 | 3,863 | |||
| 此后 | 121,678 | |||
| $ | 140,993 | |||
| f-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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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债务
公司向中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借款作为营运资金。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的债务由以下各项组成:
(a)短期贷款: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西安银行 | (1) | $ | - | $ | 560,358 | |||||
| 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 | 105,067 | |||||||
| 宁夏银行 | (3) | - | 420,268 | |||||||
| 北京银行 | (4) | - | 686,438 | |||||||
|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5) | 279,276 | 280,178 | |||||||
| 西安新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6) | 110,241 | - | |||||||
| 中国建设银行 | (7) | 17,640 | - | |||||||
| 渤海银行 | (8) | 440,962 | - | |||||||
| 华夏银行 | (9) | 440,962 | - | |||||||
| 短期贷款共计 | $ | 1,289,081 | $ | 2,052,309 | ||||||
(1)于2018年11月23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西安银行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4.0百万元(相当于0.6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2日。贷款按年利率5.655%计息。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亦将其于西安APP-Chem的按比例拥有权益抵押予西安银行作为抵押,以保障该等贷款。贷款到期全额偿还。
(2)于2018年12月12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75万元(相当于0.1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2日,日息0.05%。贷款已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3)于2019年1月30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与宁夏银行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3.0百万元(相当于0.4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0年1月29日。贷款按年利率7.4%计息。该笔贷款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此外,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还以其持有的西安APP-Chem按比例的所有权权益与宁夏银行进行质押,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贷款已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4)于2019年8月7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北京银行订立另一份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4.0百万元(相当于0.6百万美元),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0年8月26日,利率为年利率5.22%。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公司质押了公司拥有的若干免费专利作为抵押,以维护这笔贷款。贷款已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5)于2019年7月1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相当于0.30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六个月,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7日,利率为年利率17%。贷款已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于2020年7月22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与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订立另一份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200.00万元(相当于0.3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六个月,到期日为2021年1月21日,利率为年利率17%。贷款其后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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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债务(续)
(6)于2020年6月1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订立贷款协议西安新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入人民币750,002元(相当于110,241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1年5月31日,利率为年利率18.0%。
(7)于2020年1月19日,公司VIE、铜川好仁与建设银行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100,000元(相当于14,699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1年1月19日,利率为年利率5.0%。贷款其后于到期时悉数偿还。
于2020年5月15日,公司VIE、铜川好仁与中国建设银行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2万元(相当于2941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1年5月15日,利率为年利率4.1%。
(8)2020年5月22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获得渤海银行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0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贷款的授信批复,作为营运资金,期限一年。于2020年7月22日,公司从该授信额度中借入人民币300万元(相当于0.4百万美元)短期贷款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利率为年利率5.4%,到期日为2021年7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及其妻子Jing Liu女士与第三方陕西金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有能力在2021年5月22日前向渤海银行额外借款约1.5百万美元(人民币10.0百万元)。
(9)2020年4月3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获得华夏银行最高人民币150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贷款授信额度批复,包括人民币300万元(约合40万美元)贷款作为一年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9%的营运资金及人民币1200万元(约合180万美元)贷款作为三年期固定利率为年利率6.6%的营运资金。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9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与华夏银行订立两份贷款协议,借入合共人民币300万元(相当于440,962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年利率9.0%,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6月29日。此外,于2020年4月16日,公司从该授信额度中额外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相当于293,975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三年,利率为年利率6.6%,到期日为2023年4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及其妻子Jing Liu女士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为华夏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有能力在2023年4月前向渤海银行额外借款约1.5百万美元(人民币10.0百万元)。
(b)长期贷款:
年9月30日 2020 |
2019年9月30日 | |||||||||
|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 | $ | 2,204,812 | $ | 2,101,341 | |||||
| 西安高科技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11) | 1,175,900 | 1,120,715 | |||||||
| 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 34,910 | ||||||||
| 华夏银行 | (13) | 293,975 | - | |||||||
| 共计 | 3,709,597 | 3,222,056 | ||||||||
| 减:长期贷款流动部分 | 1,227,346 | 1,821,162 | ||||||||
| 长期贷款共计 | $ | 2,482,251 | $ | 1,400,894 | ||||||
| f-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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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债务(续)
(10)于2017年2月14日及2017年12月13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与第三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借入合共人民币15.0百万元(约2.2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三年,年利率介乎2%至4%。在人民币15.0百万元贷款总额中,人民币5.0百万元(相当于0.7百万美元)于2020年2月13日到期,人民币10.0百万元(约合1.5百万美元)于2020年12月12日到期。公司未进行到期还贷。根据当地政府发出的一份COVID-19纾困通知,对于2020年2月13日到期的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支付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2月12日,对于2020年12月12日到期的人民币1000万元,付款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12月12日。贷款利率维持不变。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以其于西安APP-Chem的按比例拥有权益及其个人银行储蓄作为抵押,以保障该等贷款。
(11)于2017年6月26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第三方西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800.00万元(约11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三年,到期日为6月25日,2020年及年利率3.8%。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将其持有的西安APP-Chem的比例所有权权益质押,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担保。于2020年9月30日,此贷款重新分类为长期贷款的流动部分。该笔贷款于2020年6月26日到期,因COVID-19影响未能按时偿还。公司已与贷款人磋商,根据当地政府发出的COVID-19救助通知,将贷款还款日期额外延长12个月。
(12)于2020年1月19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28.75万元(相当于40,552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27个月,到期日为2022年4月12日,利率为年利率18.0%。
(13)如上文(9)所披露,于2020年4月16日,公司向华夏银行从授信额度中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相当于293,975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三年,利率为年利率6.6%,到期日为2023年4月16日。
就上述来自中国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短期及长期贷款而言,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利息开支分别为329,102美元及333,190美元。
除上述短期和长期贷款外,2020年6月2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获得中国银行最高人民币1800万元(约合260万美元)贷款的授信额度批准,作为为期一年的营运资金。利率将于贷款发放予公司时厘定。截至本备案日,公司未在中国银行授信额度内借款,且在2021年11月8日前具备从该授信额度内借款的可得性。随后,在2020年12月,该公司与齐商银行担保了另一笔190万美元的信贷额度(见注18)。
于本报告日期,公司于2023年4月前可向下列金融机构借入总额约710万美元(人民币4800万元)的信贷额度:
| 金融机构名称: | 数额 | |||
| 渤海银行 | $ | 1,469,875 | ||
| 华夏银行 | 1,469,875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645,775 | |||
| 齐商银行 | 1,469,875 | |||
| 共计 | $ | 7,055,400 | ||
| f-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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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0—债务(续)
(c)第三方贷款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Wei Wang | (14) | $ | 440,962 | $ | 420,268 | |||||
| 周雪岩 | (14) | - | 3,923 | |||||||
| 陕西科亿科技有限公司。 | (14) | 73,494 | - | |||||||
| 薛碧云 | (14) | 9,775 | - | |||||||
| 西安凯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4) | 166,096 | - | |||||||
| 第三方贷款总额 | $ | 690,327 | $ | 424,191 | ||||||
(14)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还向若干第三方个人或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作为营运资金。该等借款为短期、免息及按需应付。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应付第三方的贷款分别为690,327美元和424,191美元。2020年9月30日第三方贷款余额已于2020年12月全部偿还。
附注11—关联交易
| (a)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关联方关系 | 年9月30日 2020 |
年9月30日 2019 |
||||||||
| 陕西美生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APP-Chem股东持股5.5% | $ | 738,864 | $ | 770,532 | |||||
| 文湖国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68,145 | 388,075 | |||||||
| 胡永伟 | 公司行政总裁兼控股股东 | 1,208,337 | - | |||||||
| Jing Liu | 控股股东之妻 | 4,410 | 4,203 | |||||||
| 王社英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3,234 | 3,055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共计 | $ | 2,322,990 | $ | 1,165,865 | ||||||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由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构成,并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用于营运资金。此种垫款不计利息,按需支付。
(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情况
就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及长期贷款而言,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抵押其于西安APP-Chem的按比例所有权权益,以及其个人银行储蓄作为抵押,以保障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胡永伟先生和他的妻子Jing Liu女士还共同抵押了他们的个人住宅财产,为公司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见附注10)。
| f-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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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税收
(a)公司所得税(“CIT”)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税法,Bon Natural Life Limited(“Bon Natural Life”)的收入或资本利得无须缴税。此外,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会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1.香港
Tea Essence Limited(“Tea Essence”)于香港注册成立,须按16.5%的税率于香港缴纳利得税。然而,茶精于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并无产生任何源自香港来源的应评税溢利,据此该等期间并无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适用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甚至免税。根据这项税收优惠待遇,高技术企业有权获得15%的所得税税率,但须每三年重新申请一次高技术企业地位。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获批为HNTE,有权自2017年10月18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有效期三年。2020年10月,西安APP-Chem与当地政府成功续办HNTE证书,并将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继续享受所得税税率再降低三年的优惠。
CIT通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各地方税务机关有时可给予当地企业免税期,作为鼓励创业和刺激当地经济的一种方式。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于西安APP-Chem获批准为HNTE并享有15%的减按所得税税率申报,但西安APP-Chem旗下子公司需缴纳25%的所得税税率。上述免税期的影响令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外国税分别减少及减少372,517美元及314,080美元。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每股净收入(基本及摊薄)免税期的利益分别为0.07元及0.06元。
下表将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的中国法定税率与公司实际税率进行对账:
在结束的岁月里 年9月30日 |
||||||||
| 2020 | 2019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所得税税率 | 25.0 | % | 25.0 | % | ||||
| 所得税免税期的影响 | (10.0 | )% | (10.0 | )% | ||||
| 永久差值 | 0.0 | % | 0.1 | % | ||||
| 研究与开发扣减 | (0.4 | )% | (1.9 | )% | ||||
| 估值备抵的变动 | 0.6 | % | 1.1 | % | ||||
| 有效税率 | 15.2 | % | 14.3 | % | ||||
| f-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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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2-税收(续)
所得税拨备(福利)的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
| 现行税收规定: | ||||||||
| 开曼群岛 | $ | - | $ | - | ||||
| 1.香港 | - | - | ||||||
| 中国Name | 564,013 | 432,343 | ||||||
| 564,013 | 432,343 | |||||||
| 递延税项拨备(福利): | ||||||||
| 开曼群岛 | - | - | ||||||
| 1.香港 | - | - | ||||||
| 中国Name | (7,751 | ) | (5,149 | ) | ||||
| (7,751 | ) | (5,149 | ) | |||||
| 所得税拨备 | $ | 556,262 | $ | 427,19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可疑账户备抵和业务损失净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NOL”) | $ | 370,184 | $ | 357,721 | ||||
| 减:估值备抵 | (321,125 | ) | (318,572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49,059 | $ | 39,149 | ||||
该公司遵循ASC740“所得税”的规定,即要求对已列入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收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根据这一方法,根据已颁布的税法和法定税率,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税基与其每一期末的财务报告数额之间的差额在今后几年产生的税收后果的递延所得税,适用于预计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必要时设立估值备抵,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到预期可实现的数额。
该公司不断评估即将到期的诉讼时效、审计、拟议的和解、税法的变化和新的权威裁决。于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其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所有报税表仍有待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法定审查。
| f-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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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2-税收(续)
(b)应缴税款
应缴税款包括以下各项: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应缴所得税 | $ | 850,834 | $ | 233,526 | ||||
| 应交增值税 | 3,463,146 | 1,259,006 | ||||||
| 其他税种 | 88,645 | 84,644 | ||||||
| 应缴税款共计 | $ | 4,402,625 | $ | 1,577,176 |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及2019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应计税务负债约440万美元及158万美元,大部分与中国未缴增值税及所得税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条例》的规定,未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对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实际上,由于所有欠税都是地方税,地方税务当局通常比较灵活,愿意向当地中小型企业提供奖励或解决办法,以减轻它们的负担,刺激地方经济。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按法定罚款率计算,公司应计及入账与未缴增值税税项负债相关的罚款额247,823美元及与未缴所得税负债相关的罚款额24,942美元,已反映于综合收入及全面收益报表。对于截至2020年9月30日应缴纳的85万美元所得税,公司预计将在2021年5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2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结清负债。对于尚未支付的增值税税项负债,管理层已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讨论,并预期将于2021年9月30日前结清税项负债。
附注13-资本租赁负债
于2018年10月6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承租人”)与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租人”)订立资金租赁协议。根据安排,承租人将其部分厂房机器出售予出租人,并向出租人租回。
管理层认为租赁下的这些专用设备属于资本租赁。租赁设备按直线方式分2年摊销。租赁设备的累计利息总额截至2020年9月30日为人民币1743元(相当于256美元)。
公司资金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 (美元) | ||||
| 截至9月30日的一年, | ||||
| 2021 | $ | 33,389 | ||
| 共计 | $ | 33,3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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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4—股东权益
A.普通股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Bon Natural Life”,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普通股授权数量为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发行15,500,000股。
于2020年6月17日,公司股东批准将流通普通股按1供3比例进行反向拆细(“反向拆细”),导致先前向现有股东发行的15,500,000股普通股中赎回10,333,333股。反向拆分并未改变普通股的授权数量,仅改变了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反向拆细于2020年6月24日生效。由于这种反向拆分,共有5,166,667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发行该等5,166,667股股份被视为公司重组的一部分,该重组乃追溯适用,犹如交易发生于呈列期间开始时一样。
于2020年6月23日,公司与三名第三方顾问(统称“顾问”)订立咨询服务协议,据此,顾问将就公司拟进行的IPO努力向公司提供公开上市相关咨询服务。此类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经营计划起草、重组、上市前教育辅导、重组、法律及审计事务所推荐与协调、投资者推介及上市前股权融资来源认定与推荐、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候选人推荐等。公司向顾问发行633,333股其普通股,以代替就该等服务支付现金。这633,333股股票价值633,333美元。该等服务费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服务期内摊销。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211,112股普通股已归属并根据提供的服务确认为股份补偿费用。截至2020年9月30日,211,112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已资本化,作为递延首次公开发行成本的一部分,因为顾问提供的服务与公司的IPO计划直接相关。
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分别为5,800,000股和5,166,667股。
非控制性权益
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拥有以下两个实体的大部分股权:西安食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DT”)和天津永和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td.(“天津YHX”)非控股权益代表少数股东于西安DT的25%拥有权益及天津YHX的49%拥有权益。下表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和2019年9月30日的非控股权益进行了调节:
| 西安DT | 天津YHX | 共计 | ||||||||||
| 截至2019年9月30日 | $ | 424,995 | $ | - | $ | 424,995 | ||||||
| 可归因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入 | 57,943 | 13,701 | 71,644 | |||||||||
| 外币折算调整 | 9,815 | 278 | 10,093 | |||||||||
| 截至2020年9月30日 | $ | 492,753 | $ | 13,979 | $ | 506,7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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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股东权益(续)
法定准备金和限制性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以贷款、垫款或现金股息的形式向公司转让其净资产的一部分,相当于其法定储备及其股本。未经第三方同意,仅中国实体之累计溢利可作为股息分派予本公司。
本公司须根据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厘定之税后净收入,向若干储备基金拨出款项,包括法定盈余储备及酌情盈余储备。法定盈余准备金的拨款须至少为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净收入的10%,直至准备金等于该实体注册资本的50%。酌情盈余准备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拨付。法定准备金可用于抵销以往年度亏损(如有),并可用于一般业务扩张和生产或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
中国境内组织的单位支付股息,有限制、有程序、有手续。中国目前的规定只允许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条例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不同于WFOE和VIE的法定财务报表。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审核。
鉴于前述限制,公司WFOE西安CMIT、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向公司转让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中国的外汇及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WFOE、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以股息、贷款及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移资金。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根据中国成文法厘定的受限制金额分别为579,922美元及257,409美元,受限制净资产总额分别为5,831,707美元及5,298,082美元。
附注15-浓度
公司的大部分收入及开支交易均以人民币计值及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相当部分资产及负债均以人民币计值。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公司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影响汇款。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该公司的实质资产位于中国,而该公司的实质收益来自其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
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的现金中有49,668美元及265,293美元存放于中国金融机构,而中国目前并无任何规则或规例规定该等金融机构须维持保险以应付一旦银行倒闭时的银行存款。于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该公司的实质资产位于中国,而该公司的实质收益来自其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及VIE。
本公司主要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直接分销商及于某种程度上透过欧洲国家、北美洲及中东之海外客户销售其产品。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29.0%、27.2%及14.1%。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名客户分别占公司总收入的17.2%、12.1%及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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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5----浓度(续)
于2020年9月30日,三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结余总额约43.7%、25.8%及10.4%。于2019年9月30日,三名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结余总额约24.6%、17.5%及15.4%。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采购总额约28.9%及28.8%。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三家供应商分别占采购总额约24.1%、14.8%及10.1%。
附注16——承诺与或有事项
公司不时为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行动的一方。公司在这些事项可能发生且数额可以合理估计时,计提与这些事项有关的费用。与意外损失有关的法律费用按发生时的情况记作支出。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法律申索或诉讼可个别或合计对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公司有一个正在进行的CIP项目,与建设一个新的制造设施相关联。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CIP项目的未来最低资本支出约为150万美元,其中自本报告日起的未来12个月需要约63万美元(见附注8)。
附注17——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从事可能从中赚取收入和产生费用的业务活动,及根据提供予公司首席营运决策者并由其定期审阅的内部财务报告而识别,以便分配资源及评估分部的表现。
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及透过合约安排控制的实体于中国开展业务。公司VIE西安APP-Chem主要从事公司产品的综合管理和销售。VIE的附属公司从事制造、研究与开发和原材料采购(见附注1)。
公司开发、制造和销售产品给同时位于中国和国际市场的客户。公司的产品在原材料、销售商、营销和促销、客户和分销方式等方面具有类似的经济特征。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他在做出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业绩的决策时,而不是按产品类型或地理区域来审查综合结果;因此公司只有一个报告分部。
按地区划分的收入
| 截至9月30日的几年里, | ||||||||
| 2020 | 2019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15,461,801 | $ | 11,192,324 | ||||
| 海外 | 2,758,158 | 5,203,694 | ||||||
| 收入总额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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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7----部分报告(续)
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收入
截至2020年及2019年9月30日止年度我们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总收入摘要如下: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芳香化合物 | $ | 7,879,300 | $ | 6,738,274 | ||||
| 保健补充剂(固体饮料) | 3,887,096 | 4,342,490 | ||||||
| 生物活性食品原料 | 6,453,563 | 5,315,254 | ||||||
| 收入总额 | $ | 18,219,959 | $ | 16,396,018 | ||||
附注18—随后发生的事件
银行贷款
于2020年10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公司于到期时向中国银行偿还总额为406,665美元的短期贷款(见附注10)。
于2020年10月至12月,公司向中国银行及金融机构抵押合共80万美元(人民币550万元)贷款作为营运资金贷款,详情如下:
(1)于2020年10月22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贷款协议,借入人民币150万元(相当于0.2百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两年,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2日,利率为年利率14.4%。
(2)于2020年11月4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订立贷款协议西安新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相当于146,987美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一年,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15.33%。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VIE西安APP-Chem获得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00万元(约合190万美元)贷款的授信额度批复,作为营运资金。于2020年12月15日,公司从该授信额度中借款人民币3.0百万元(相当于0.4百万元)作为营运资金,为期三年,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3日,利率为年利率6.65%。此外,公司质押公司拥有的若干免费专利作为抵押,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也将其个人居住房产作为抵押,用于维护本次借款。于本报告日期,公司有能力于2021年12月9日前向齐商银行额外借入约1.5百万美元(人民币10.0百万元)。
资本租赁
于2020年12月25日,该公司的VIE西安APP-Chem与太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出租人”)订立资金租赁协议,据此,西安APP-Chem向出租人出售其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30万元(约合30万美元)的部分厂房机器,并向出租人租回,为期两年,利率为年利率7%,租赁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4日。公司须按月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款项及利息,并有权于租赁届满时以名义价格取得该等机器及设备的所有权。公司控股股东胡永伟先生及其妻子Jing Liu女士与出租人签订担保协议,共同保证租赁期内租赁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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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附注19—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第S-X条第12-04(a)条、第5-04(c)条和第4-08(e)(3)条规定,如果合并子公司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的限制性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则应提交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公司根据该等规定对合并附属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进行测试,认为由于公司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25%,故适用于公司,因此,此处包括母公司的简明财务报表。
为上述测试的目的,合并子公司和VIE净资产受限应指公司按比例应占合并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经公司间冲销后)中截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不得由子公司转让给母公司及以贷款形式VIE的金额,未经第三方同意的垫款或现金分红。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及VIE的投资采用权益法入账除外。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上分别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收益的权益”的损益。
脚注披露载有与本公司营运有关的补充资料,因此,该等报表应连同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通常包括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被压缩或省略。
公司并无就所呈列期间支付任何股息。截至2020年、2019年9月30日,除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事项(如有)外,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重大计提长期义务事项或担保事项。
| f-36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9月30日 | |||||||
| 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 | ||||||||
| 投资子公司及VIE | $ | 10,516,277 | $ | 6,838,351 | ||||
| 总资产 | $ | 10,516,277 | $ | 6,838,351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负债 | $ | - |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发行的500,000,000股股份、截至2020年和2019年9月30日已发行和流通的5,800,000股和5,166,667股股份 | $ | 580 | $ | 517 | ||||
| 普通股与额外实收资本 | 5,251,205 | 5,040,156 | ||||||
| 留存收益 | 5,652,594 | 2,625,921 |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388,102 | ) | (828,243 | ) | ||||
| 道达尔Bon Natural Life Limited股东权益 | 10,516,277 | 6,838,351 | ||||||
| 负债总额及Bon Natural Life Limited股东权益 | $ | 10,516,277 | $ | 6,838,351 | ||||
| f-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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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综合收益表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
| 附属公司及VIE的收益权益 | $ | 3,026,673 | $ | 2,573,803 | ||||
| 净收入 | 3,026,673 | 2,573,803 | ||||||
| 外币折算调整数 | 440,141 | (281,897 | ) | |||||
| 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应占综合收益 | $ | 3,466,814 | $ | 2,291,906 | ||||
邦自然生命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截至9月30日止年度, | ||||||||
| 2020 | 2019 | |||||||
|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3,026,673 | $ | 2,573,803 | ||||
| 调节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调整数: | ||||||||
| 附属公司及VIE的盈利权益 | (3,026,673 | ) | (2,573,803 | ) | ||||
| 业务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现金及受限制现金变动 | - | - | ||||||
| 期初现金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期末现金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f-38 |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1年3月__日

招股书
邦自然生活有限公司
2,000,000股普通股
首次公开募股
美国老虎证券公司 共同牵头的账簿管理 |
新桥证券公司 共同牵头的账簿管理 |
R.F.Lafferty&Co.,Inc.
联合主管账簿管理人员
经销商招股说明书交付义务
直至2021年_______月,所有影响这些证券交易的交易商,无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都可能被要求递交招股说明书。此外,交易商还有义务在担任承销商时提交招股说明书,并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认购提交招股说明书。
| 126 |
第II部-招股章程内并无规定的资料
高级人员及董事的弥偿
除公司法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没有欺诈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公司可就所有开支作出弥偿,包括法律费用,以及就所有判决、罚款及和解中已支付及与法律有关而合理招致的金额作出弥偿,1.行政或调查程序任何人:
(a)是或曾经是或可能成为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法律程序的一方,理由是该人是或曾经是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核数师,公司当其时的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或
(b)正在或曾经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间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当其时的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核数师、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或以任何其他身分正在或曾经担任该另一间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董事总经理、代理人、核数师、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
披露《证券法》赔偿责任委员会的立场
根据我们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前高级人员或董事作出赔偿。
只要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允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员赔偿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倘该董事就该等法律责任提出弥偿申索(由我们支付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与正在注册的证券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控权人,除非我们的大律师认为该事宜已借控制先例解决,否则我们会如此行事,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作出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种问题的最后裁决来决定。
最近出售未登记证券的情况
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在没有根据证券法注册证券的情况下,就公司注册成立发行了以下普通股。我们相信根据《证券法》第D条或《证券法》第4(2)条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规定,下列每项发行均免于《证券法》规定的登记或依赖证券法项下有关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销售的S规例。该等发行股份并无包销商参与。于2020年6月24日,公司已对其普通股进行1供3的反向拆股。
| 采购员 | 出售日期 或发行 |
普通股数量 | 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普通股数量 | 审议情况 | ||||||||||
| 河马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1日 | 8,886 | 2,962 | (美元) | 0.89 | |||||||||
| 河马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9日 | 5,924,405 | 1,974,802 | (美元) | 592.4 | |||||||||
| 山楂果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1日 | 1,113 | 371 | (美元) | 0.11 | |||||||||
| 山楂果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9日 | 1,558,094 | 519,365 | (美元) | 155.88 | |||||||||
| Clary Sage Limited | 2020年5月29日 | 2,307,500 | 769,167 | (美元) | 230.8 | |||||||||
| 石榴花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9日 | 3,300,000 | 1,100,000 | (美元) | 330.0 | |||||||||
| 薰衣草精油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9日 | 900,000 | 300,000 | (美元) | 90.0 | |||||||||
| 沙棘树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9日 | 1,500,000 | 500,000 | (美元) | 150.0 | |||||||||
| Ascendant Global Advisors,Inc | 2020年6月30日 | - | 280,000 | (美元) | 28.0 | |||||||||
| 严晨 | 2020年6月30日 | - | 200,000 | (美元) | 20.0 | |||||||||
| Qiang Zhang | 2020年6月30日 | - | 153,333 | (美元) | 15.3 | |||||||||
| 总人数 | 15,500,000 | 5, 800,000 | (美元) | 1,613.33 | ||||||||||
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普通股授权数目为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注册成立时已发行15,500,000股。于2020年6月17日,公司股东批准将流通普通股进行1供3的反向拆细(“反向拆细”),导致先前于2020年6月24日向现有股东发行的15,500,000股普通股中赎回10,333,333股。反向拆分并未改变普通股的授权数量,仅改变了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由于这种反向拆分,共有5,166,667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发行该等5,166,667股股份被视为公司重组的一部分,该重组乃追溯适用,犹如交易发生于呈列期间开始时一样。大约在同一时间,该公司向三个非关联方发行633,333股普通股,用于拟提供的咨询服务。此类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经营计划起草、重组、上市前及公司治理教育、法律及审计事务所推荐与协调、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候选人推荐等。公司向顾问发行633,333股其普通股,以代替就该等服务支付现金。这633,333股股票价值633,333美元。该等服务费将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服务期内摊销。由于反向拆细及股份发行,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有5,800,000股已发行及尚未发行股份。
| 二.其他事项1 |
证物一览表
| 展品编号 | 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形式 | |
| 3.1** | 注册人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现行有效 | |
| 4.1* | 普通股登记人标本证 | |
| 5.1** | Ogier Global(Cayman)Limited关于正在登记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及若干开曼群岛税务事宜的意见 | |
| 8.1** | Chamzon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中国法律事宜及若干中国税务事宜的意见 | |
| 10.1** | 西安CMIT与西安APP-Chem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独家服务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2** | 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股东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独家期权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3** | 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股东之间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股份质押协议英文翻译 | |
| 10.4** | 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股东之间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的补充股份质押协议的英文翻译 | |
| 10.5** | 西安CMIT、西安APP-Chem及西安APP-Chem股东之间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代理协议及授权书的英文翻译 | |
| 10.6** | 西安APP-Chem股东授出的配偶同意书的英文译本 | |
| 10.7** | 西安APP-Chem与胡永伟的劳动合同 | |
| 10.8** | 西安APP-Chem与李振超的劳动合同 | |
| 10.9** | 与Christopher Constable的董事服务协议 | |
| 10.10** | 西安APP-Chem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10.11** | 贷款协议 | |
| 10.12** | 与James E.Burns的董事服务协议 | |
| 10.13** | 与劳伦斯·莱顿签订的董事服务协议 | |
| 10.14** | 渭南原料及配料生产场地物业租赁协议英文翻译 | |
| 14.1** | 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 | |
| 21.1** | 注册人的主要附属公司及综合联属实体 | |
| 23.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Friedman LLP的同意 | |
| 99.1** | 董事获提名人劳伦斯·莱顿的同意 | |
| 99.2** | 董事提名人Christopher Constable的同意 | |
| 99.3** | 董事提名人James Edward Burns的同意 | |
| 99.4** |
将提供的资料
**借提述于2020年12月7日提交的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而纳入
***随函提交
| 二.其他事项2 |
承诺
下列签字的登记人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截止日期向承销商提供按承销商要求的面额和名称登记的证书,以便向每个买方迅速交货。
只要根据第6项的规定或其他规定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员赔偿《证券法》规定的责任,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该董事就该等法律责任(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开支除外)提出弥偿申索,与正在登记的证券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控制人,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借控制性先例解决,否则注册人将会,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作出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共政策,并将由对这种问题的最后裁决来决定。
以下署名的登记人承诺:
(1)为厘定《证券法》所订的任何法律责任,根据第430A条在作为本注册报表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章程表格中遗漏的资料及载于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章程表格内,于宣布生效时须当作为本注册陈述的一部分。
(2)为厘定《证券法》下的任何法律责任,每项载有招股章程表格的生效后修订,须当作为与招股章程内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声明,而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售须当作为该等证券的首次真诚发售。
| 二.其他事项3 |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在F-1表格上备案的所有要求,并授权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在西安、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3月30日。
| 邦自然生活有限公司 | ||
| 通过: | /S/Yongwei Hu | |
| 胡永伟 | ||
| 主席、行政总裁 | ||
| (首席执行干事) | ||
| 通过: | /S/Zhenchao Li | |
| 李振超 | ||
| 首席财务官,主任 | ||
| (首席财务干事和首席会计干事) | ||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表已由下列人士以所指明的身份和日期签署。
| 通过: | /S/Yongwei Hu | |
| 胡永伟 | ||
| 主席、行政总裁 | ||
| (首席执行干事) | ||
| 日期:2021年3月30日 | ||
| 通过: | /S/Zhenchao Li | |
| 李振超 | ||
| 首席财务官,主任 | ||
| (首席财务干事和首席会计干事) | ||
| 日期:2021年3月30日 |
| 二.其他事项4 |
授权代表在美国的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Bon Natural Life Limited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1年3月30日在纽约签署本注册声明或其修订本。
| Crone Law Group P.C. | ||
| 通过: | /S/Mark Crone | |
| 姓名: | 马克·克罗内 | |
| 标题: | 管理合伙人 | |
| 二.其他事项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