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5.1 3 ex-51x8xk.htm Maples & CALDER(CAYMAN)LLP的EX-5.1意见 文件
附件 5.1
maplesa.jpg
Ichor Holdings, Ltd.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2026年5月18日
Ichor Holdings, Ltd.
我们作为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向Ichor Holdings, Ltd.(The "公司“)就公司在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佣金“)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the”法案")(包括其展品、《注册声明“)及注册声明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有关发行及出售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公司普通股(”普通股“)根据一项股权分配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公司与TD Securities(USA)LLC、Stifel、Nicolaus & Company,Incorporated、Needham & Company,LLC和Craig-Hallum Capital Group LLC作为代理。
1审查的文件
我们对以下文件的正本、副本、草稿或符合本进行了审查:
1.1日期为2012年1月30日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及经修订及重列的于2022年5月24日注册或采纳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和 文章").
1.2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的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1.3本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保存的以下公司公司记录,截至本意见函日期各为:
(a)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及
(b)公司抵押及押记登记册。



1.4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1.5本公司一名董事出具的证明,其副本附于本意见函(《公董事证书").
1.6注册声明。
1.7招股章程补充。
1.8销售协议。
2假设
现仅就本意见函发出之日存在并为我们所知悉的情况和事实事项,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以下意见。这些意见仅涉及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生效的开曼群岛法律。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依赖(未经进一步核实)截至本意见函日期的董事证明书及良好信誉证明书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我们还依赖了以下假设,我们没有独立验证这些假设:
2.1销售协议已获或将获授权,并根据所有相关法律由所有相关方或代表所有相关方正式签署及无条件交付。
2.2销售协议是或将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条款对所有相关方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
2.3选择相关法律作为销售协议的管辖法律是本着诚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将由纽约州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法院作为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予以支持。
2.4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2.5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品。
2.6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法规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及履行各自在销售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权力、权限及法定权利。
2.7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其订立及履行销售协议项下的义务。
2.8根据销售协议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任何一方的账户支付的款项或销售协议任何一方在每种情况下收到或处置的与销售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任何财产
2


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分别在《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和《恐怖主义法(经修订)》中定义)。
2.9公司将就发行普通股获得金钱或金钱的价值,且不会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任何普通股。
2.10将有足够的普通股根据备忘录及章程获授权发行。
2.11发行普通股将为公司带来商业利益。
2.12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普通股。
2.13本公司的会议记录或公司记录(除本意见函第1.1-1.3段所载的记录外,我们并无查阅)并无任何内容会或可能会影响下文所载的意见。
2.14根据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没有任何内容会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独立调查。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被指示就本意见函所述主题的交易进行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询问或尽职调查。
3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假设及下文所载的限定条件,并考虑到我们认为相关的法律考虑,我们认为:
3.1公司已正式注册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享有良好信誉。
3.2公司根据销售协议、登记声明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拟发行的普通股已获正式授权发行,而当公司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发行该等普通股,并在销售协议、登记声明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设想的全额付款及该等普通股作为缴足款项记入公司成员名册后,该等普通股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成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3.3公司法定股本为22,000美元,分为2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及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优先股。
3.4在“我们的股本说明”、“公司法的重大差异”、“重大税务考虑——开曼群岛税务”和“重大税
3


考虑——根据现有开曼群岛法律”是正确的,只要这些陈述是开曼群岛法律的摘要或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
4任职资格
以上发表的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
4.1公司根据销售协议承担的义务或根据该协议可发行的相关普通股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均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a)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保护或影响债权人和/或分担人权利有关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b)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可能无法获得特定履约等衡平法补救措施,除其他外,认为损害赔偿是适当补救办法的;
(c)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可能会或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d)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
(e)开曼群岛法院有权以相关债务的货币作出判决,判决时应支付的法定利率将根据判决的货币而有所不同。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并被实施清算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将要求以共同货币证明所有债务,该货币很可能是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确定的公司“功能货币”。据我们所知,货币赔偿条款尚未在开曼群岛法院进行测试;
(f)构成处罚的安排将不能强制执行;
(g)可通过欺诈、胁迫、胁迫、不当影响、虚假陈述、公共政策或错误或受合同失约原则限制等理由阻止执行;
(h)强制规定保密义务的规定可能会被适用法律的强制或法律和/或监管程序的要求所推翻;
(一)开曼群岛法院可拒绝就根据销售协议提起的或与销售协议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在其确定可在更适当的法院地审理此类程序的事项上行使管辖权;
(j)销售协议中任何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旨在对非销售协议一方的人施加义务的条款(a "第三者")对该第三方不可执行。中的任何规定
4


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旨在向第三方授予权利的销售协议不能由该第三方强制执行,除非销售协议明确规定第三方可自行强制执行此类权利(受《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经修订)的约束并根据该《合同(第三方权利)法》);
(k)销售协议中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任何条款,如表达任何事项将由未来协议确定,则可能无效或无法执行;
(l)我们对销售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只要这些条款旨在授予专属管辖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这些条款,开曼群岛的法院仍会接受管辖权;
(m)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或在其组织章程中限制法定权力的行使,而销售协议中公司承诺限制根据《公司法》(经修订)具体授予其的权力的行使的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存在疑问公司法"),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增加其法定股本、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向开曼群岛法院呈请命令将公司清盘;
(n)执行或履行销售协议中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构成公司股份、投票权或对公司管理层的最终有效控制的公司权益的条款,可能会被禁止或限制,前提是任何此类相关权益受到或成为根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法案》(经修订)发布的限制通知的约束("BOT法").
4.2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保持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度申请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回报。
4.3对于任何提及外国(即非开曼群岛)法规、规则、条例、守则、司法机关或任何其他颁布以及销售协议或根据协议可发行的相关普通股中对它们的任何提及的含义、有效性或效果,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4.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会员(股东)名册为表面上看股份所有权的证据,本登记册不会记录此类股份的第三方权益。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的法律立场,则有权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据我们所知,此类申请很少在开曼群岛提出,并且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我们不知道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将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基础,但如果此类申请是就公司股份提出的,那么此类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5


4.5除此处具体说明外,我们不对本意见函所引用的任何文件或文书中可能由公司作出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作出评论,也不对本意见函所述交易的商业条款作出其他评论。
4.6在本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公司股份而言,股东不应仅凭借其股东地位,对公司或其债权人追加评估或催缴股份承担责任(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我们对《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充》和《销售协议》的商业条款或根据其可发行的相关普通股或这些条款是否代表各方的意图不发表意见,并且对公司可能作出的保证或陈述不发表评论。
对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处置或行使权利,或就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或位于开曼群岛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权益,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和“公司法的重大差异”标题下以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所的提及。在提供我们的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该法案第7条或根据该法案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本意见函中的意见严格限于上述意见部分所载事项,不延伸至其他任何事项。我们没有被要求审查,因此,我们没有审查与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和销售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可发行的相关普通股有关的任何附属文件,也没有对任何此类文件的条款发表意见或意见。本意见函可由贵公司、贵公司的大律师及普通股的购买者仅为他们可能被要求就注册声明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的目的而依赖。
本意见函仅限于此处详述的事项,不得解读为对任何其他事项的意见。
6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7


Ichor Holdings, Ltd.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致:Maples and Calder(Cayman)LLP
PO Box 309,Ugland House
大开曼岛
KY1-1104
开曼群岛
2026年5月15日
Ichor Holdings, Ltd.(the "公司")
本人,以下签署人,作为公司董事,知悉贵公司被要求提供意见函(《意见")涉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方面。除本文另有定义外,本证书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具有意见中赋予它们的各自含义。兹证明:
1备忘录和条款保持完全有效,未经修订。
2本公司并无就其物业或资产订立任何抵押或押记,但已载入本公司抵押及押记名册的物业或资产除外。
3决议乃按备忘录及章程细则订明的方式妥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董事披露权益(如有)),并无在任何方面作出修订、更改或撤销。
4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股东")并无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的权力。
5于决议日期及于本证书日期,公司的董事过去及现在如下:Philip Barros、Iain MacKenzie、Jorge Titinger、John Kispert、TERM3、Laura Black、Wendy Arienzo、TERM5和Yuval Wasserman。
6本公司于其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备存并向阁下提供的会议记录及公司纪录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完整及准确,而在其中存档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均代表公司股东及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根据备忘录及章程细则妥为召开)及会议上通过或以书面决议或同意(视情况而定)通过的所有决议的完整及准确记录。
7在登记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的标的交易获得批准之前、当时及紧随其后,公司已经或将能够在债务下降、或下降、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并且已经或将以适当的价值进入或将进入登记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的标的交易,而不是意图欺诈或故意破坏对任何债权人所欠的义务,或旨在给予债权人优先权。
8


8公司的每名董事认为公司在注册说明书、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包括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中的记项对公司具有商业利益,并已就意见所述的交易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及公司适当目的的诚意行事。
9公司已收到或将收到在行使任何证券时发行普通股的代价金额或金额,且没有任何普通股曾经或将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10据本人所知及所信,经作出适当查询,本公司并非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仲裁、行政或其他程序的主体。董事或股东亦未采取任何步骤将公司剔除或置于清盘,亦未采取任何步骤将公司清盘。亦未就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委任任何接管人。
11据本人所知及所信,经作出适当查询后,并无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存在,可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基础。
12在公司的任何权益构成公司的股份、投票权或对公司管理层的最终有效控制目前均不受根据BOT法案发布的限制通知的约束。
13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已获或将获授权,并根据所有相关法律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及交付。
14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普通股。
15根据登记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将予发行的普通股已获或将获正式登记,并将继续登记于公司的成员(股东)名册。
16公司不是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或其他主权实体,也不是任何主权实体或国家的直接或间接附属机构。
17并无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公司订立及履行其在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销售协议项下的义务。
(签名页如下)
9


本人确认,在出具意见之日,你方可继续依赖本证明为真实无误,除非本人事先已书面告知相反。
签名: /s/Philip Barros
姓名: Philip Barros
职位: 董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