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23.6
陈炳强的同意书
三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拟以F-1表格(连同对该表格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即“登记声明”)登记证券以供在其首次公开发售中发行。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38条的规定,以下签署人同意在注册声明中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