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与本协议的几位签署人中的每一位(每一位该等购买人、一位“购买人”,统称为“购买人”)于2025年12月7日订立和订立,该协议应在认购协议(定义见下文)所设想的交易(该日期,“结束日期”)结束的同时生效,但须视认购协议(定义见下文)所设想的交易结束而定。
然而,公司是该特定合并和重组协议和计划的一方,由公司、Bjork Merger Sub I(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和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Bjork Merger Sub II(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的直接全资子公司)、Bluejay Therapeutics,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Bluejay”)和Fortis Advisors 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并在这些协议和重组的日期或前后(“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将收购Bluejay的所有未偿还证券(“收购事项”);
然而,公司与买方是日期为2025年12月7日的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订约方,据此,买方在紧随收购完成后分别而非共同购买(a)普通股股份(“已购买的股份”)和/或(b)购买普通股股份的预融资认股权证(“预融资认股权证”);和
然而,就完成认购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言,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双方希望订立本协议,以便授予买方如下所述的某些权利。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契诺和承诺,并为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现对其收受和充分性予以确认,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1.定义。
除此处定义的术语外,在订阅协议中定义的此处使用和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订阅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建议”应具有第7(c)节中规定的含义。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生效日期”是指,对于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交的初始登记声明,截止日期后的第90个日历日(或者,如果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则为截止日期后的第115个日历日),对于根据第2(b)和2(c)节或第3(c)节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登记声明,要求根据本协议提交额外登记声明之日后的第45个日历日(或者,如果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的第75个日历日);但前提是(i)如果公司已根据S-3ASR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提交初始注册声明,则生效日期应为提交日期,以及(ii)如果委员会(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上述一项或多项注册声明将不会被审查或不再接受进一步审查和评论,有关该登记声明的生效日期,如该日期在上述另有规定的日期之前,则该生效日期应为公司获如此通知的日期后的第五(5)个交易日,但进一步规定,如该生效日期为非交易日的日期,则该生效日期应为下一个交易日,但据了解,该期间应按该数目延长
初始注册声明的初始提交日期后的任何天数(如有),因为由于政府关闭,委员会无法审查或宣布注册声明生效;进一步规定,如果初始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截止日期在2026年2月16日之后但在公司以表格10-K提交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则应自动延长至公司以表格10-K提交年度报告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有效期”应具有第2(a)节规定的含义。
“提交日期”是指,就本协议要求的初始注册声明而言,截止日期后的第45个日历日,以及就根据第2(b)和2(c)节或第3(c)节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注册声明而言,SEC指南允许公司提交与可注册证券相关的此类额外注册声明的最早可行日期;但前提是,如果提交初始注册声明的截止日期在2026年2月16日之后,但在公司以表格10-K提交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应自动延长至公司以表格10-K提交年度报告之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持有人”或“持有人”是指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或持有人(视情况而定)。
“受偿方”应具有第5(c)节规定的含义。
“赔偿方”应具有第5(c)节规定的含义。
“初始注册声明”是指根据本协议提交的初始注册声明。
“损失”应具有第5(a)节规定的含义。
“选择退出通知”应具有第3(q)节规定的含义。
“分配计划”应具有第2(a)节中规定的含义。
“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是指预融资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
“招股说明书”是指包含在注册声明(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先前根据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案颁布的第430A条规则作为有效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的任何信息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招股说明书,经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修订或补充,涉及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任何部分的发售条款,以及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其他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及所有以引用方式并入或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说明书的材料。
“可注册证券”是指,自任何确定日期起,(a)股份,及(b)任何已发行或随后可在任何股份分割、股息或其他分配、资本重组或与上述事项有关或作为上述事项交换的类似事件时发行的证券;但前提是任何该等可注册证券不再是可注册证券(且公司不得被要求保持任何有效性,或提交另一,本协议项下与其有关的登记声明)最早发生时(i)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宣布有关出售该等可登记证券的登记声明生效,且该等可登记证券已由持有人根据该等有效登记声明处置(在此情况下,只有持有人出售或处置的任何该等证券将不再是可登记证券),(ii)该等可登记证券先前已根据第144条规则出售(在此情况下,只有任何
由持有人出售或处置的该等证券将不再是可注册证券),(iii)该等证券根据规则144获得转售资格,而不受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也不需要公司遵守规则144下的现行公开信息要求,这是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合理确定的,并且限制性传说已经或有资格根据第6条被移除。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第2(a)节要求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以及第2(c)节或第3(c)节设想的任何额外注册声明,包括(在每种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对任何此类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前和生效后的修订、其所有证据,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任何此类注册声明的所有材料;但前提是,如果公司有资格使用表格S-3ASR,则该注册声明将以表格S-3ASR提交。
“第144条规则”是指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颁布的第144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解释,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其目的和效果与该规则基本相同。
“第415条规则”是指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颁布的第415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被修订或解释,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其目的和效力与该规则基本相同。
“第424条规则”是指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颁布的第424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解释,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其目的和效力与该规则基本相同。
“第461条规则”是指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颁布的第461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解释,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其目的和效果与该规则基本相同。
“SEC指导”是指(i)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公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或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评论、要求或请求(无论是否公开);前提是,任何此类口头指导、评论、要求或请求均由委员会简化为书面,以及(ii)1933年法案。
“出售股东问卷”应具有第3(a)节中规定的含义。
“股份”是指购买的股份和预先注资的认股权证股份。
“交易日”是指公司普通股在全国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任何一天。
“WKSI”是指1933年法案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的老练发行人”。
2.货架登记。
(a)在每个提交日期或之前,公司须拟备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一份登记报表,涵盖根据第415条规则持续进行的发售的所有当时未在有效登记报表上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转售,或(如第415条规则不适用于可登记证券的要约和销售)通过持有人合理指明的其他可登记证券分销方式。根据本协议提交的每份注册声明应在表格S-3上,如果公司是WKSI,则应是表格S-3ASR上自动生效的注册声明,或者,如果表格S-3ASR上的现有注册声明有效,公司可以提交该现有注册声明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登记可注册证券的转售(除非公司当时没有资格注册为
以表格S-3转售可登记证券,在此情况下,此类登记应根据第2(d)节的规定以另一适当表格进行,并应包含(除非持有至少85%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另有指示)以附件A所附的“分配计划”形式和作为附件B所附的“出售股东”部分的基本形式披露,但以本协议条款为限,只要登记声明在提交时不具有效力,公司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根据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c)节)提交的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尽快根据1933年法案宣布生效,但无论如何不迟于适用的生效日期(包括根据第461条向委员会提交加速生效的请求),并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使该登记声明根据1933年法案持续有效,直至(a)该登记声明(i)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根据该规则或根据第144条出售之日,或(ii)可根据第144条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出售,且不要求公司遵守规则144下的现行公开信息要求,这是由公司的大律师根据所要求的书面指示信函或意见确定的,大意如此,本公司转让代理及受影响持有人的地址及可予接纳,以及(b)本协议日期后三年(“生效期限”)。公司应在交易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通过电话请求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公司应在与委员会确认有效性后,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注册声明的有效性通知持有人。公司应根据SEC指南,按照第424条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最终招股说明书。
(b)尽管有第2(a)节规定的登记义务,如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由于适用第415条规则,所有可登记证券不能在单一登记报表上作为二次发售登记以进行转售,公司同意迅速通知每名持有人,并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按照监察委员会的要求,在表格S-3上提交对初始登记报表的修订,涵盖监察委员会允许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最大数量,如果公司届时没有资格在表格S-3上登记可注册证券的转售,则可在其他可用的表格上将可注册证券作为二次发行进行转售登记;但条件是,在提交此类修订之前,公司有义务根据SEC指南(包括1933年法案规则合规性和披露解释问题612.09),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委员会宣传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转售登记。
(c)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委员会或SEC的任何指南对允许作为二次发行在特定注册声明上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规定了限制,包括由于适用第415条规则(尽管公司使用了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委员会主张注册全部或更大部分的可注册证券),除非持有人对其可注册证券另有书面指示,该登记声明书上须予登记的注册证券总数将按以下方式减少:
(i)首先,公司应减少或消除除可登记证券以外的任何拟列入的证券;
(ii)第二,公司须减少由股份以外的普通股股份所代表的可登记证券(在可能登记部分该等普通股股份的情况下,根据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等未登记普通股股份总数按比例适用于该等持有人);及
(iii)第三,公司须减少股份所代表的可登记证券(在可能登记部分但并非全部股份的情况下,按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受限制股份总数按比例向该等持有人申请)
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削减,公司应至少提前两(2)个交易日向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连同有关该持有人配股的计算。如果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修订初始注册声明,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委员会或SEC向公司或一般证券注册人提供的指导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向委员会提交表格S-3上的一份或多份注册声明或可用于登记转售的其他表格的一份或多份注册声明,这些经修订的未在初始注册声明上登记转售的可注册证券(“削减股份”)(“剩余注册声明”)。自公司能够根据适用于该等削减股份的任何佣金限制实施该等削减股份的转售登记之日(“限制终止日”)起及之后,本条第2(c)款的所有规定(包括公司有关提交登记声明的义务及其利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该登记声明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段内宣布生效的义务)应再次适用于该等削减股份;但是,前提是,(i)有关该等削减股份的提交日期应为该限制终止日期后十(10)个营业日,及(ii)公司须就该等削减股份取得效力的日期应为紧接该限制终止日期后的第30个日历日(如委员会审查并就该等余下登记声明提供书面意见,则为第60个日历日)。
(d)如S-3表格无法用于根据本协议转售注册证券的登记,则公司须(i)在另一适当表格上登记该注册证券的转售,及(ii)承诺在该表格可得后立即在表格S-3上登记该注册证券,但公司须维持当时有效的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涵盖该可注册证券的表格S-3上的登记声明由监察委员会宣布生效为止。
(e)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任何注册声明(包括余下注册声明)中将任何持有人识别为法定承销商;但如监察委员会要求在注册声明中将持有人识别为法定承销商,则该持有人将拥有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选择(i)在其向公司提出迅速书面请求后有机会退出该注册声明,或(ii)在注册声明中将该持有人识别为法定承销商。
3.登记程序。
结合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登记义务,公司应:
(a)在每份注册报表提交前不少于五(5)个交易日,以及在任何相关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任何将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当作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提交前不少于一(1)个交易日,公司须(i)向每名持有人提供建议提交的所有该等文件的副本,而该等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当作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除外)将受该等持有人的审查,(ii)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其高级职员和董事、大律师和独立注册会计师对每一持有人各自的大律师合理认为必要的询问作出回应,以进行1933年法案含义内的合理调查。公司不得提交注册声明或任何该等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而规定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或任何持有人就该等注册声明、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所包括的有关本身的资料合理地反对,但条件是,公司不迟于持有人获如此提供注册声明副本后三(3)个交易日或持有人获如此提供任何相关招股章程或其修订或补充的副本后一(1)个交易日内获书面通知该等反对。各持有人均同意在提交日期前不少于两(2)个交易日的日期或在该持有人根据本条收到草稿材料之日后的第三(3)个交易日结束前,向公司提供一份大致采用本协议附件C所附格式的填妥的调查表或按要求列入该登记声明以代替该调查表的信息(每份均为“出售股东调查表”)。对于没有提供此类出售股东问卷的任何持有人,公司不应被要求在注册声明中包含任何可注册证券。
(b)(i)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可能需要的对注册说明书和与之相关的招股说明书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保持注册说明书在有效期内对适用的可注册证券持续有效,并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此类额外的注册说明书,以便根据1933年法案注册转售所有可注册证券,(ii)促使相关招股说明书被任何必要的招股说明书补充(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进行修订或补充,并经如此补充或修订,将根据第424条规则提交,(iii)尽快合理地回应从委员会收到的关于注册声明或其任何修订的任何评论,并应持有人的要求,尽快合理地向持有人提供与注册声明有关的来自委员会和致委员会的所有通信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前提是,公司应删除其中包含的任何将构成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信息),(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1933年法令》和《1934年法令》中关于在适用期间按照(受本协议条款限制)处置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适用条款,以及经如此修订的登记声明或经如此补充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持有人的预期处置方法。
(c)如在生效期间,任何时间的可注册证券数目超过当时在剩余登记声明中登记的普通股股份数目的100%,则公司须在符合第2(b)及2(c)条(如适用)的规定下,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一份额外的登记声明,其后促使根据1933年法令宣布生效,该额外的登记声明连同现有的登记声明,涵盖不少于该等可注册证券数目的持有人的转售。
(d)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拟出售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该通知如依据本条例第(iii)至(v)条发出,须附有一项指示,以暂停使用招股章程,直至作出必要的更改为止)(以及,在下文(i)(a)的情况下,不少于提交该等文件前一(1)个交易日)及(如任何该等人要求)不迟于(i)(a)建议提交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或对注册声明作出生效后修订的日期后一(1)个交易日以书面确认该通知,(b)当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是否会对该注册声明进行“复核”时,以及每当监察委员会就该注册声明作出书面评论时,及(c)就注册声明或任何生效后修订作出书面评论时,当该等声明或修订已生效时,(ii)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政府当局要求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要求提供额外资料的任何请求,(iii)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政府当局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涵盖任何或所有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任何程序,(iv)公司接获任何通知,内容有关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暂停任何可供出售的注册证券的资格或豁免资格,或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或由任何政府实体为此目的提起或威胁提起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研讯或调查(“法律程序”),及(v)发生任何事件或时间推移,使以引用方式列入或并入注册报表的财务报表不符合在其中列入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资格,或在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或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当作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在任何重要方面不真实,或需要对注册报表、招股章程或其他文件作出任何修订,以便在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的情况下,它将不会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会遗漏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但前提是,尽管本第3(d)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通知均不得包含任何将构成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信息。
(e)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时刻,避免(i)任何停止或暂停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命令,或(ii)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资格暂停(或资格豁免)的发出,或在发出后获得撤回。
(f)如持有人提出要求,免费向每名持有人提供每份该等登记报表及其每项修订(包括财务报表和附表)的一致副本的电子副本、在该人要求的范围内通过引用并入或当作并入其中的所有文件,以及在该人要求的范围内的所有证物(包括先前通过引用提供或并入的文件)在向委员会提交该等文件后立即提供,但EDGAR系统(或其后继者)上可获得的任何该等项目无需提供。
(g)除本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外,公司特此同意每名发售持有人就发售及出售该招股章程所涵盖的注册证券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而使用该招股章程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但依据第3(d)条发出任何通知后除外。
(h)在持有人转售可注册证券之前,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就该可注册证券的注册或资格(或豁免注册或资格)与出售持有人进行注册或合作,以供持有人根据任何持有人合理书面要求的美国境内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律转售,保持每项登记或资格(或豁免)在生效期间有效,并作出任何及所有其他合理必要的作为或事情,以便能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处置每份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但公司不得被要求一般有资格在其当时不具备此种资格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使公司在其当时不受此约束的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缴纳任何重大税款,或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提交一般程序同意送达。
(i)[保留]。
(j)在第3(d)(iii)至(v)条所设想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在考虑到公司善意地确定过早披露该事件对公司及其股东的任何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编制一份补充或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对注册声明或相关招股章程的补充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或当作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并提交任何其他所需文件,以便在此后交付时,注册声明或该招股章程均不会载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如公司根据上文第3(d)条第(iii)至(v)条通知持有人暂停使用任何招股章程,直至对该招股章程作出必要的更改,则持有人须暂停使用该招股章程;但公司仅有权根据本条行使其根据第3(j)条的权利,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最多暂停提供两(2)次注册声明及招股章程,期间不超过连续45天或合共九十(90)个历日,在任何此类12个月期间的每种情况下。公司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使用招股章程。如果公司在本协议允许的情况下以表格S-3以外的表格提交注册声明,则公司在本条第3(j)款下的权利应包括因提交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以更新其中的招股章程以包括公司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表格10-K中的信息而产生的暂停提供,该暂停可延长合理要求的时间,以回应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该修订的任何评论。
(k)以其他方式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遵守委员会根据1933年法令和1934年法令制定的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1933年法令第172条,根据1933年法令第424条向委员会提交任何最终招股说明书,包括其任何补充或修订,如果在生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不满足第172条规定的条件,并因此,迅速书面通知持有人,持有人须就任何可登记证券的处置交付招股章程,并采取合理需要的其他行动,以促进根据本协议登记可登记证券。
(l)一旦有资格使用S-3表格(或其任何后续表格),公司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维持使用该表格的资格,以进行注册证券的转售登记。
(m)[保留]。
(n)公司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所有可登记证券在普通股股份上市的每个证券交易所或市场(如有)上市。
(o)[保留]。
(p)为向持有人提供第144条规则或监察委员会任何其他可能在任何时候允许持有人向公众出售公司证券而无需登记的类似规则或条例的好处,公司同意(i)提供和保持公开信息,这些术语在第144条中得到理解和定义,(ii)及时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根据1933年法令和1934年法令要求公司提交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只要公司仍受该等规定的约束,且就第144条规则的适用条款而言,提交该等报告和其他文件是必需的,(iii)应要求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持有人提供(a)公司的书面陈述(如属实)表明其已遵守第144条规则、1933年法令和1934年法令的报告要求,(b)公司最近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的副本,以及公司如此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报告及文件,以及(c)为容许持有人根据第144条出售该等证券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q)每名持有人可向公司交付书面通知(“选择退出通知”),要求该持有人不会收到本第3条另有规定的公司通知;但条件是该持有人可于稍后以书面撤销任何该等选择退出通知。在接获持有人的选择退出通知(除非其后被撤销)后,(a)公司不得依据本条第3条向该持有人交付任何通知,而该持有人不再有权享有与任何该等通知有关的权利;及(b)每次在该持有人拟使用有效注册声明之前,该持有人将在该等拟使用至少两(2)个营业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而如有关该等事件的通知先前已依据第3(j)条交付(或若无本条第3(q)条的条文本应交付),而有关的暂停期仍然有效,则公司将于该持有人向公司发出通知后的一个(1)营业日内如此通知该持有人,方法是向该持有人交付该先前有关该暂停期的通知的副本,其后将向该持有人提供有关该等终止的通知。
4.注册费用。所有与公司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均由公司承担,无论是否根据注册声明出售任何可注册证券。前一句所指的费用和开支应包括但不限于:(i)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律顾问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开支)(a)与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有关,(b)与要求向普通股随后上市交易的任何国家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有关,以及(c)遵守公司书面合理同意的适用的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或豁免有关的公司律师费用和支出),(ii)印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注册证券的印刷证书费用),(iii)信使、电话和交付费用,(iv)公司律师的费用、开支和支出,(v)1933年法案责任保险,如果公司
因此希望此类保险,(vi)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保留的所有其他人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以及(vii)仅与审查和提交初始注册声明有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不超过35,000美元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由将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大多数持有人为出售持有人选择的一名律师。此外,公司须承担与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内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执行法律或会计职责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的所有工资和费用)、任何年度审计的费用以及与本协议规定的可登记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在任何情况下,公司概不负责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包销、经纪或类似费用或佣金,或除认购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外,负责持有人的任何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前述条款(vii)中规定的除外)。
5.赔偿。
(a)公司的赔偿。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终止,公司仍应对每一名持有人及其关联公司、高级职员、董事、成员、合伙人、代理人、经纪人(包括因质押或在普通股追加保证金下的任何未履约而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出售可注册证券的经纪人)、投资顾问和雇员(以及在功能上与持有此类所有权的人具有同等作用的任何其他人,尽管缺乏此类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所有权)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控制任何此类持有人的每个人(在1933年法案第15条或1934年法案第20条的含义内)以及每个此类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成员、股东、合伙人、代理人和雇员(以及在功能上与持有此类所有权的人具有同等作用的任何其他人,尽管没有此类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所有权),从或针对任何和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律师费)和费用(统称为“损失”),由或完全基于(1)注册声明、任何招股章程或任何形式的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所引起或完全基于(1),或由其中所规定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所引起或与之有关(如属任何招股章程或其补充,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没有误导或(2)公司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方面违反或指控违反1933年法案、1934年法案或任何州证券法或其下的任何规则或条例,除非但仅限于(i)此类不真实陈述或遗漏仅基于该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持有人的信息,该信息由该持有人明确用于其中,或如该等资料与该持有人或该持有人建议的可注册证券分销方法有关,并经该持有人以书面审查及明示批准,以明示用于注册声明、该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据了解,该持有人已为此目的批准本协议的附件A)或(ii)如发生第3(d)(iii)-(v)节所指明类型的事件,则该持有人使用过时的,在公司书面通知该持有人招股章程已过时、有缺陷或以其他方式无法供该持有人使用后,以及在该持有人收到第7(c)条所设想的建议之前,有缺陷或无法获得的招股章程。公司应将公司知悉的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收益的机构、威胁或主张及时通知持有人。不论由该获弥偿人或代表该获弥偿人进行任何调查,该弥偿均保持完全有效,并在任何持有人根据第7(f)条转让任何可注册证券后仍然有效。
(b)持有人的赔偿。每一持有人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公司、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和雇员、控制公司的每一人(在1933年法令第15条和1934年法令第20条的含义内)以及这些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雇员进行个别而不是连带的赔偿,并使其免受所有损失的影响,如所招致的损失、所引起的损失或仅基于
任何注册声明、任何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所载的有关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因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须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就任何招股章程或其补充而言,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引起或与该等遗漏有关的任何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而不是在一定程度上,而仅在一定程度上,该等不实陈述或遗漏载于该持有人如此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任何明示载入该登记声明或该等招股章程的资料中,包括在出售股东问卷调查或有关经该持有人以书面审查并明示批准的可注册证券的拟议分销方法中提供的资料,以明示用于登记声明(据了解,该持有人已为此目的批准本协议的附件A)、该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在任何情况下,出售持有人的赔偿责任的金额不得高于该持有人在出售引起该赔偿义务的登记声明中所包括的可注册证券时所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扣除该持有人就与本条第5条有关的任何索赔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该持有人因该不真实陈述或遗漏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
(c)进行赔偿程序。如对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获得赔偿的人(“被赔偿方”)提起或主张任何诉讼,该被赔偿方应及时书面通知被要求赔偿的人(“赔偿方”),赔偿方有权承担其辩护,包括聘请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以及支付与其辩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但任何受弥偿方未能发出该通知,并不解除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或责任,除非(且仅限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该裁定不受上诉或进一步审查),该裁定应对弥偿方造成重大不利损害。
获弥偿方有权在任何该等程序中聘请单独的律师并参与其辩护,但该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等获弥偿方或多方负担,除非:(1)弥偿方已书面同意支付该等费用及开支,(2)弥偿方未能迅速承担该等程序的辩护,亦未能在任何该等程序中聘请该获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3)任何该等程序的具名当事人(包括任何受牵连的当事人)均包括该获弥偿方及弥偿方,而获弥偿方的律师须合理地相信,如果同一名律师代表该获弥偿方及弥偿方,则相当可能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在该情况下,如该获弥偿方以书面通知弥偿方,其选择聘用由弥偿方承担费用的独立大律师,赔偿方无权承担其辩护且不超过一名独立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由赔偿方承担费用)。尽管本第5条另有规定,赔偿方无须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该等程序的任何解决承担法律责任,而该书面同意不得无理地拒绝或延迟。任何获弥偿方均不得在未经获弥偿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任何获弥偿方是或可能是一方的任何待决程序达成任何和解或同意进入任何判决,而该受弥偿方本可根据本协议寻求弥偿,除非该和解或判决(i)不对获弥偿方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ii)包括无条件免除提出该获弥偿方的该等获弥偿申索的一方就该等申索或程序或属于该等程序标的的申索或程序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iii)不包括获弥偿方或其代表承认任何过失、罪责、不法行为或渎职。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受赔偿方的所有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与调查或准备以不违反本节的方式为此类程序辩护有关的范围内的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开支)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支付给受赔偿方(如发生
向赔偿方支付,但被赔偿方应及时向赔偿方偿还适用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该受赔偿方(该裁定不受上诉或进一步审查)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该等诉讼的该部分费用和开支。
(d)贡献。如果根据第5(a)或5(b)条作出的赔偿不适用于受赔方或不足以使受赔方对任何损失不受损害,则每一受赔方应按适当比例分摊该受赔方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反映受赔方和受赔方在导致此类损失的行为、陈述或不作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方面的相对过错。该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是否已采取或作出任何有关行动,包括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重大事实,或与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各方纠正或阻止该等行动、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但前提是,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在1933年法案第11(f)节的含义内)将有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的人那里获得贡献。一方当事人因任何损失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在本协议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该当事人因任何诉讼而发生的任何合理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或开支,但前提是如果该当事人按照其条款可以获得本节规定的赔偿,则该当事人本应就这些费用或开支获得赔偿。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5(d)款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前一款所指的公平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在任何情况下,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出资义务的金额均不得高于其在出售引起该出资义务的可注册证券时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扣除该持有人就与本第5条有关的任何索赔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该持有人因该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的金额)。
本第5(d)节所载的赔偿和分摊协议是赔偿当事人可能对受赔偿当事人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的补充。
6.传奇删除。
在公司及其转让代理人从持有人收到公司及其转让代理人合理接受的与此有关的惯常陈述和其他文件的前提下,在可登记证券(i)已根据有效登记声明根据1933年法案登记的最早时间;(ii)已根据规则144出售,或(iii)根据规则144(b)(1)有资格根据规则144(b)(1)进行转售,而无需要求公司遵守规则144(c)(1)(或任何后续条款)下的当前公开信息要求时,公司应,根据本条第3(i)款的规定,并在每种情况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请求连同上述惯常和合理可接受的文件,(a)向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不可撤销的指示,即转让代理人应就该等簿记股份作出新的、非传说的记项,(b)促使其大律师向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一份或多份意见,大意是,如果转让代理人要求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移除该图例,在这种情况下移除该图例可能会根据1933年法令生效。
7.杂项。
(a)累积补救办法;具体业绩。授予各持有人(一方面)或公司(另一方面)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不得相互排斥,且每项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均应是累积性的,并与所有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相加,不论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是由本协议授予的,还是现在或以后可在法律、衡平法、法规或其他方面获得的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持有人和公司各自承认并同意,鉴于此处提及的证券和此处设想的交易的独特性,如果本协议未按照其条款履行,金钱损害将无法在法律上提供充分的补救,因此同意,除了有权行使根据本协议规定或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追回损害赔偿(金钱或其他)外,每一持有人均有权根据本协议寻求具体履行,没有要求要么证明金钱损失不足以作为补救(或不可弥补的损害),要么过帐债券。公司特此同意在任何具体履行任何义务的诉讼中放弃在法律上补救措施将是不充分的抗辩。
(b)不得搭载注册;禁止提交其他注册声明。公司或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协议以该身份持有的持有人及根据收购获得普通股股份的股东除外)均不得将公司的证券包括在可登记证券以外的任何登记声明中。在所有可登记证券根据委员会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登记之前,公司不得提交任何其他登记声明或订立任何协议,向公司证券的任何持有人提供任何此类权利,但本第7(b)条不得禁止公司提交对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提交的登记声明的修订,只要没有在任何此类现有登记声明上登记新的证券,也不得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与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表格S-8上的任何登记声明。
(c)中止处置。通过收购可注册证券,各持有人同意,一旦收到公司关于发生第3(d)(iii)至(v)节所述类型的任何事件的通知,该持有人将受限于第3(j)节中规定的暂停使用其中所载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限制,随即终止根据注册声明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直至公司以书面告知(“建议”)可恢复使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可能已补充或修订)。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恢复使用招股章程。
(d)修正和豁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不得给予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的规定,除非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公司和被要求的持有人签署,但前提是,(i)如果任何修改、修改或放弃对持有人(或一组持有人)造成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则应要求该不成比例的受影响的持有人(或一组持有人)的同意,包括对第5条或第6条的任何修改或修改,(ii)任何修改,修改或放弃第5条、第6条、本第7(d)条或提交日期或生效日期的定义应需要每个持有人的同意,并且(iii)任何对持有人产生或强加新的或额外义务的修改或修改都需要所有持有人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锁定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条件或要求的任何违约的放弃,均不应被视为未来的持续违约或对任何后续违约的放弃或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或要求的放弃,也不应被视为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任何延迟或不作为损害任何该等权利的行使。如果一份登记声明没有根据按照上一句所做的放弃或修改登记所有可登记证券,则应在所有持有人中按比例减少每个持有人需要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并且每个持有人有权指定其可登记证券中的哪一种应从该登记声明中省略。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专门涉及持有人或部分持有人权利且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持有人权利的事项,放弃或同意背离本条款的规定,只能由该持有人或该放弃或同意所涉及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作出;但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除非按照本条第7(d)款第一句的规定。不得提供任何代价
或支付给任何人以修订或同意放弃或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非同样的代价也提供给本协议的所有各方。如本文所用,“规定持有人”是指持有当时已发行的可注册证券50.1%或以上的持有人(为澄清起见,这包括在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注册证券时可发行的任何证券)。
(e)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及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应按认购协议的规定交付。
(f)继任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每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对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未经买方多数(定义见认购协议)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合并方式除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各持有人可按认购协议第9.04条所允许的方式及将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予有关人士。
(g)没有不一致的协议。截至本协议日期,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未订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亦不得于本协议日期或之后就其证券订立任何会影响本协议中授予持有人的权利或与本协议的规定有其他冲突的协议。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前均未订立任何协议,就其任何证券向任何未获完全信纳的人士授予任何登记权。
(h)执行和对应部分。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合并在一起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双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如果任何签名是通过传真传送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递“.pdf”格式数据文件的方式传递的,则该签名应为执行(或代表其执行该签名)的一方产生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该传真或“.pdf”签名页为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i)管辖法律。有关本协议的构造、有效性、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应根据认购协议的规定确定,其第9.06节经比照并入本文。
(j)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且本协议各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特此规定并声明为当事人的意图,即他们本应执行剩余的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而不包括任何可能在下文被宣布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条款、契诺和限制。
(k)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限制或影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l)持有人义务和权利的独立性质。每一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若干项,不与任何其他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共同承担,任何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其他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负责。本协议或在任何交割时交付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中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任何持有人根据本协议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被视为构成持有人作为合伙企业、协会、合资企业或任何其他种类的集团或实体,或设定持有人以任何方式一致行动或作为集团或实体就该等义务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或任何其他事项行事的推定,且公司承认持有人
并非一致行动或作为一个集团(包括1934年法案第13(d)(3)条含义内的“集团”),公司不得就此类义务或交易主张任何此类索赔。每一持有人均有权保护和强制执行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任何其他持有人无需为此目的在任何程序中作为额外的一方加入。就所载的公司义务使用单一协议完全由公司控制,而不是任何持有人的行动或决定,并且完全是为了公司的方便而这样做,而不是因为任何持有人要求或要求这样做。经明确理解并同意,本协议所载的每项条款均为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单独约定,而非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集体约定,亦非持有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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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各方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登记权协议。
| 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 | ||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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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权利协议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各方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登记权协议。
| RRA的持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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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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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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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权利协议的签署页
附件A
分配计划
出售股东,这里所使用的包括受赠人、质权人、受让人或其他利益继承者出售普通股股份或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作为赠与、质押、合伙分配或其他转让从出售股东收到的普通股股份权益,可以不时在股票交易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或私下交易中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或全部普通股股份或普通股股份权益。这些处置可能以固定价格或协商价格进行。卖出股票的股东在卖出证券时,可以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
| • | 向出售股东的成员、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持有人进行分配; |
| • |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股份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并转售部分大宗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
| • |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
| • | 私下协商交易; |
| • | 卖空交易及卖空交易结算; |
| • | 在通过经纪自营商进行的交易中,与卖出股票的股东约定以每只证券规定的价格卖出特定数量的此类证券; |
| • | 通过期权的书面或结算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
| • |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或 |
| • |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
出售股东还可以根据规则144或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如果有)而不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根据任何其他豁免登记的规定出售证券。
售股股东聘请的经纪自营商可以安排其他经纪自营商参与销售。经纪自营商可从出售股东(或,如任何经纪自营商代理证券买方,则可从买方)处收取金额有待协商的佣金或折扣,但除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代理交易不超过符合FINRA规则2121的惯常经纪佣金的情况下;在主要交易的情况下,则按照FINRA规则2121进行加价或减价。
就出售其中的股份或权益而言,出售股东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而后者又可在其承担的头寸套期保值过程中从事证券卖空交易。出售股东还可以卖空证券并交付这些证券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证券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又可能出售这些证券。售股股东也可
附件A-1
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建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要求将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交付给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该证券。出售股东也可以在其他情况下转让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质权人、受赠人或其他利益承继人将是本招股说明书所指的出售受益所有人。
出售股票的股东和参与出售证券的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被视为与此类出售有关的《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收到的任何佣金以及转售其购买的证券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佣金或折扣。各售股股东已通知我们,其与任何人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以分销证券。
为了遵守一些州的证券法,如果适用,普通股可能只能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出售。此外,在一些州,除非已经注册或具备销售资格,或者获得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并得到遵守,否则不得出售普通股。
我们被要求支付我们因该证券的注册而发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我们已同意就某些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对出售股票的股东进行赔偿。
我们同意尽合理最大努力促使本招股章程持续有效,直至(a)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所有证券(i)已售出之日、根据其或根据规则144,或(ii)可根据规则144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出售,且无需我们遵守规则144规定的当前公开信息要求(由向我们提供的律师确定)和(b)购买协议日期后三年,以较早者为准。在适用的州证券法要求下,转售证券将仅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出售。此外,在某些州,此处涵盖的转售证券不得出售,除非它们已在适用的州注册或具有出售资格,或者可获得并遵守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
根据《交易法》下的适用规则和条例,任何从事转售证券分销的人不得在分销开始前的适用限制期(如条例M所定义)同时从事与普通股有关的做市活动。此外,出售股东将遵守《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条例M,这可能会限制出售股东或任何其他人购买和出售普通股的时间。我们将向出售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并已告知他们需要在出售时或之前(包括通过遵守《证券法》第172条规则)向每个购买者交付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
附件A-2
附件b
出售股东
本招股说明书涵盖了下表中确定的[ • ]股普通股的出售股东可能的转售,包括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可向出售股东发行的我们的普通股股份。有关股份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上文“招股说明书摘要——近期发展”一节。我们正在登记向售股股东发行并可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转售,以便允许适用的售股股东在行使时不时发售基础股份进行转售。除普通股和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所有权以及“与出售股东的关系”中提供其他关系的出售股东外,出售股东在过去三年内未与我们发生任何重大关系。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包括对我们普通股的投票权或投资权。一般来说,一个人“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股份,如果该人拥有或与他人分享这些股份的投票权或处分这些股份的权利,或者如果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投票权或处分权。
下表列出了出售股东和其他有关每个出售股东对普通股股份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从出售股东或附表13G或13D以及提交给SEC的其他公开文件中获得的。第二栏列出了每个出售股东根据其对普通股和预融资认股权证股份的所有权实益拥有的普通股股份数量,截至[ • ],假设在该日期持有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出售股东持有的预融资认股权证得到行使,但受下述实益所有权限制的约束。第三栏和第六栏发行前和发行后拥有的股份百分比是基于截至[ • ]的已发行普通股的[ • ]股。第四栏假设出售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的全部股份。
根据登记权协议的条款,本招股章程一般涵盖(i)在私募中向售股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和(ii)在私募中发行的预融资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最大数量之和的转售。这一最高金额的确定如同未偿还的预融资认股权证已在紧接本登记声明最初向SEC提交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全额行使,但须根据登记权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且不考虑对预融资认股权证行使的任何限制。根据预融资认股权证的条款,持有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出售股东不得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只要该行使将导致该出售股东连同其关联公司和归属方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将超过该行使后我们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的9.99%(就分母而言,在适用行使该等预融资认股权证后将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立即生效)。第二栏的股票数量反映了这一限制。售股股东可全部、部分或不出售其在本次发行中的股份。见“分配计划”一节。
附件B-1
| 发售前 | 提供后 | |||||||||
| 出售股东名称 |
数量 股份 共同的 股票 拥有的先前 到 提供 |
百分比 普通股 之前拥有 提供 |
最大值 数 的股份 共同 股票到 被出售 根据 这个 招股说明书 |
数量 股份 共同的 股票 拥有后 提供 |
占普通股的百分比 发售后拥有的股票 |
|||||
附件B-2
附件C
卖出股东通知和问卷
特拉华州公司Mirum Pharmaceuticals, Inc.(“公司”)的普通股和/或预融资认股权证(统称“可注册证券”)的以下签名实益拥有人了解,公司已根据本文件所附的登记权利协议(“登记权利协议”)的条款向或打算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以便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15条对可注册证券进行登记和转售。注册权协议副本可向公司索取,地址如下。本文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具有注册权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在注册声明和相关招股说明书中被指定为出售股东会产生某些法律后果。因此,建议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就在注册声明和相关招股说明书中被点名或未被点名为出售股东的后果咨询其自己的证券法顾问。
通知
以下签名的可登记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出售股东”)特此选择将其拥有的可登记证券纳入登记声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向公司提供以下信息,并声明和保证这些信息是准确的:
问卷调查
| 1. | 名字。 |
| (a) |
出售股东的法定全称 | |||
|
|
||||
| (b) |
持有可登记证券的登记持有人(如与上述(a)不相同)的法定全称: | |||
|
|
||||
| (c) |
自然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有权对本问卷所涵盖的证券进行投票或处分的自然人)的法定全称: | |||
|
|
||||
| 2. | 售股股东须知地址: |
|
|
||||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附件C-1
| 3. | 经纪-交易商状态: |
| (a) | 你是经纪自营商吗? |
是☐没有☐
| (b) | 如果对第3(a)条“是”,请问贵司是否收到贵司的可注册证券作为对公司投资银行服务的补偿? |
是☐没有☐
注意:如果对第3(b)节“否”,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已表示应在注册声明中将您确定为承销商。
| (c) | 你是经纪自营商的附属公司吗? |
是☐没有☐
| (d) | 如果您是经纪自营商的关联公司,您是否证明您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购买了可注册证券,并且在购买将被转售的可注册证券时,您与任何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协议或谅解来分销可注册证券? |
是☐没有☐
注意:如果对第3(d)节“否”,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已表示您应在注册声明中被确定为承销商。
| 4. | 出售股东拥有的公司证券实益所有权。 |
除下文第4项所述外,以下签署人并非本公司任何证券的实益拥有人或注册拥有人,但根据认购协议可发行的证券除外。
| (a) | 出售股东实益拥有的其他证券的类型和金额: |
| 5. | 与公司的关系: |
除下文所述外,以下签署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高级人员、董事或主要权益持有人(以下签署人5%以上股本证券的拥有人)在过去三年内均未与公司(或其前身或关联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职务或有任何其他重大关系。
在此说明任何例外情况:
_
附件C-2
以下签署人同意在注册声明仍然有效期间随时将本协议日期之后可能发生的本协议提供的信息中的任何重大不准确或变化及时通知公司;但以下签署人不得被要求将以下签署人或其关联公司持有或拥有的证券数量的任何变化通知公司。
通过在下面签署,以下签署人同意在其对项目1至5的答复中披露此处包含的信息,并将此类信息包含在注册声明和相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下列签署人理解,公司将在编制或修订注册声明和相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时依赖此类信息。
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按适当给予的授权安排亲自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立和交付本通知和调查表在何处。
|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 受益所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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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已完成并执行的通知和问卷的.PDF副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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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