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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tm256024d9 _ ex3-1.htm 展览3.1

 

附件 3.1

 

第五次修订和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Marinus Pharmaceuticals, Inc.

 

FIRST:公司名称为Marinus Pharmaceuticals, Inc.(“公司”)。

 

第二: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公司信托中心,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1。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成立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因为该法律已存在或可能在此后得到修订(“DGCL”)。

 

Fourth:公司有权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00股,每股面值为0.01美元。

 

FIFTH:董事会(“董事会”)有权通过、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

 

第六条:除非公司章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第七:公司明确选择不受DGCL第203条管辖。

 

第八条:(1)公司董事不对公司或其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被执行人和管理人)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根据和在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如同样存在或以后可能被修正)承担的金钱损失个人责任。

 

(2)如公司根据不时修订的《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45条(“第145条”)获准或获授权作出该等弥偿,则公司须就每一情况向公司的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作出弥偿。在委员会认为可取的范围内,公司可在委员会认为第145条许可的情况下,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对根据第145条可获赔偿的任何其他人作出赔偿。公司须迅速作出或安排作出根据第145条规定须作出的任何决定。

 

(3)公司股东对本条第八条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在该废除或修改时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NINTH:公司保留以DGCL允许的任何方式修改本公司注册证书的权利,本协议授予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如有)均受此保留权力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