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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6 3 ysg-ex4 _ 6.htm EX-4.6 EX-4.6

附件 4.6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

本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5年12月1日订立:

(1)

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质权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

黄锦峰,中国公民(中国身份证号码:***);

(4)

粤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连同金丰黄,“质权人”)。

(质权人、公司及上述质权人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

简历

(A)

鉴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质权人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

然而,质权人与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公司须就质权人提供的相应服务向质权人支付服务费。

(c)

然而,质权人、质权人与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订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据此,质权人分别向质权人授予根据其条款购买公司股权的独家权利,而公司则向质权人授予根据其条款购买公司资产的独家权利。

(D)

然而,质权人、公司、黄锦峰及其他各方于2020年10月28日订立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原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重申,本协议取代原协议,原协议所列事项适用本协议,原协议终止。

因此,双方同意如下:

协议

1.

主要协议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主要协议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质权人、公司及质权人不时订立的其他协议。

2.

质押

2.1

质权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质押股权”,包括质权人在本协议执行后通过增资、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权及


 

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利息或股息),作为质权人和公司履行其在主要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质押”)。

3.

质押担保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和公司在主要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协议项下的贷款及其应计利息(如适用)、质权人有权收取的全部服务费、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给相关人员的任何金额)、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行使债权和质权人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质押股权的评估、拍卖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免生疑问,质押担保范围不限于相关股东的出资额。

4.

质押期限

4.1

质押有效期至下列以较早者为准:(1)未清偿的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或以其他适用方式清偿完毕之日;(2)质权人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行使质权以完全实现其对被担保债务的权利之日及质押的股权;或(3)质权人根据排他性认购期权协议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且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之日。

4.2

在质押有效期内,质权人或公司未能履行各自在主要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质权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的股权。

4.3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任何或全部股息或其他可分配利益,并有权自行决定该等股息或利益的分配或处置。

5.

注册

5.1

公司应(1)将质押登记在其股东名册上,并在本协议执行之日向质权人提供该股东名册,(2)在本协议执行后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质权人和公司应提交一切文件,完成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一切手续,以确保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后,尽快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5.2

在不受本协议任何条款限制的情况下,在质押期限内,公司股东名册原件由质权人或其指定人保管。

5.3

经质押事先同意,质权人可以增加对公司的出资额,但质权人对公司的任何出资均需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新增的出资额也视为质押的股权。公司应当按照本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并在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变更。

6.

质权人的申述及保证

6.1

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


6.2

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和排他性认购期权协议中提供的股权认购期权外,质权人未对质押股权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6.3

本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在主管市场监管机构正式注册。

7.

质押人的进一步承诺和保证

7.1

质权人在此向质权人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质权人:

7.1.1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设定或允许设定质押股权上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但履行排他性认购期权协议的除外;

7.1.2

应遵守适用于该质押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收到相关监管机构就该质押发出或起草的任何通知、命令或建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通知、命令或建议交付质权人并遵守前述通知、命令或建议,或在质权人的合理请求或同意下,就前述事项主张权利或进行投诉;

7.1.3

应立即将可能影响质权人就质押股权享有的权利或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任何相关事件或通知通知质权人。

7.2

质权人同意,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的与质押有关的权利,不得被公司、质权人、质权人的继承人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统称“相关人”)通过任何法律程序中止或损害。各质权人在此向质权人承诺,其已作出一切适当安排并签署了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在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离婚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行使股权的事件时,其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配偶及其他可能取得股权或其相关权利的人不影响或阻碍本协议的履行。

7.2.1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不以任何形式补充、修改、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不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结构;

7.2.2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在本协议执行后,均不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分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业务或收入中的任何资产或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或允许在其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

7.2.3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应确保公司不向股东分配股利、分割资产、减少注册资本、启动清算程序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配公司资产。任何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已分配的资产或清算时剩余的财产)均视为质押的一部分;或者

 

7.2.4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相关人员不得采取任何会或可能导致质押股权价值下降或危及本协议项下质押有效性的行为。质押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应质权人合理要求提供质权人满意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上述问题或减少不良影响。

7.3

为保护或完善本协议为与主要协议有关的付款而设定的担保权益,质权人在此承诺善意执行,并敦促与质押有关的其他当事人执行质权人要求的所有凭证、协议、契据和/或契诺。质权人还承诺采取并敦促与质权有关的其他各方采取质权人为行使本协议授予的权利和权力而要求的此类行动,并订立所有相关文件


 

与质权人或其指定人有关的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权人承诺在合理时间内向质权人提供质权人要求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通知、命令和决定。

7.4

质权人在此承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和条件。不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该等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和条件的,质权人应当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

行使质权

8.1

下列事件应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除非补救或豁免,违约事件应被视为持续):

8.1.1

质权人或公司根据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陈述在任何方面均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质权人或公司有任何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有任何未能遵守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下的任何承诺;或

8.1.2

质权人或公司在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8.2

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行使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2.1

在一个或多个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上出售部分或全部质押股权,并在交易发生前三(3)天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该出售可以通过现金、信用交易或未来交割的方式进行;或者

8.2.2

与质权人订立协议,以参考质押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的货币价值为基础购买质押股权。

质权人有权享有从上述任何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中获得本协议第三条条款规定的支付的优先权。

8.3

质权人提出要求的,质权人和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合法、适当的行动,保证质权人行使质权。与上述有关的,质权人和公司应执行所有文件和资料,并采取质权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和行动。

 

9.

转让

9.1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质权人不得将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2

公司与质权人在此约定,质权人可自行且仅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及质权人,自行酌情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0.

终止

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质押期限届满时终止。

11.

整个协议及修订


11.1

本协议及在此明确提及或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应构成与本协议标的相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相关的所有口头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

11.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本协议各方签署后方可生效。双方正式签署的修正协议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2.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地为北京。

13.

生效日期及期限

13.1

本协议应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经双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13.2

本协议在质押期限内继续有效。

14.

通告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预付邮资邮件或通过认可的快递服务或通过传真送达有关各方不时指定的接收通知的地址。通知当作已实际到达的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a)如以专人送达,则以通知送达之日为准;(b)如以邮件送达,则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邮件发出之日后的第十(10)日为准(以邮戳为准),或以送达快递服务机构之日后的第四(4)日为准;(c)如以传真送达,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收到时间;及(d)如以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已发出通知的时间,除非收到未传送的回复或未送达的报告。

 

1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相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仅在相关法律管辖的范围内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6.

同行

本协议一式六(6)份正本执行,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其余正本用于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所有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

17.

杂项

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订,或SEC与本协议相关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各方应对本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签名页如下]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

(盖章)

 

 

 

签名:

Jinfeng Huang

名称:Jinfeng HuANG

职称:法定代表人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签名:

Jinfeng Huang

名称:Jinfeng HuANG

职称:法定代表人

 

Jinfeng Huang

 

 

签名:

Jinfeng Huang

 

越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签名:

Jinfeng Huang

名称:Jinfeng HuANG

标题:授权签字人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之签署页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2025年12月1日编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元)

 

 

 

 

 

 

 

 

 

 

 

 

 

项目

Name of

股东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地址

资本金额
贡献

(权益比例)

方法
资本
贡献

质押信息

001

Jinfeng Huang

***

***

人民币7,500,000元(75%)

现金

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元的出资额已质押给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

 

 

 

 

 

 

 

002

越美

(广州)

贸易有限公司。

***

***

人民币2,500,000元(25%)

现金

已质押给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

[签名页如下]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签署页】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盖章)

 

 

通过:

Jinfeng Huang

姓名:

Jinfeng Huang

标题: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