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6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
本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5年12月1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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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质权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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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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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锦峰,中国公民(中国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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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粤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连同金丰黄,“质权人”)。 |
(质权人、公司及上述质权人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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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鉴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质权人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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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然而,质权人与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据此,公司须就质权人提供的相应服务向质权人支付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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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然而,质权人、质权人与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订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据此,质权人分别向质权人授予根据其条款购买公司股权的独家权利,而公司则向质权人授予根据其条款购买公司资产的独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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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然而,质权人、公司、黄锦峰及其他各方于2020年10月28日订立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原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重申,本协议取代原协议,原协议所列事项适用本协议,原协议终止。 |
因此,双方同意如下:
协议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由质押担保的主要协议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质权人、公司及质权人不时订立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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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质权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质押股权”,包括质权人在本协议执行后通过增资、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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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权人或其指定人有关的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权人承诺在合理时间内向质权人提供质权人要求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通知、命令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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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质权人在此承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和条件。不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该等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和条件的,质权人应当赔偿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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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下列事件应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除非补救或豁免,违约事件应被视为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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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质权人或公司根据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陈述在任何方面均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质权人或公司有任何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有任何未能遵守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下的任何承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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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质权人或公司在本协议或任何主要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被视为非法或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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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质权人有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行使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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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在一个或多个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上出售部分或全部质押股权,并在交易发生前三(3)天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该出售可以通过现金、信用交易或未来交割的方式进行;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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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与质权人订立协议,以参考质押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的货币价值为基础购买质押股权。 |
质权人有权享有从上述任何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中获得本协议第三条条款规定的支付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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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质权人提出要求的,质权人和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合法、适当的行动,保证质权人行使质权。与上述有关的,质权人和公司应执行所有文件和资料,并采取质权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和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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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质权人不得将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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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公司与质权人在此约定,质权人可自行且仅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及质权人,自行酌情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质押期限届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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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本协议及在此明确提及或包含的所有协议和/或文件应构成与本协议标的相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相关的所有口头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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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在本协议各方签署后方可生效。双方正式签署的修正协议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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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地为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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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本协议应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经双方适当签署后生效。 |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预付邮资邮件或通过认可的快递服务或通过传真送达有关各方不时指定的接收通知的地址。通知当作已实际到达的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a)如以专人送达,则以通知送达之日为准;(b)如以邮件送达,则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邮件发出之日后的第十(10)日为准(以邮戳为准),或以送达快递服务机构之日后的第四(4)日为准;(c)如以传真送达,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收到时间;及(d)如以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已发出通知的时间,除非收到未传送的回复或未送达的报告。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相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仅在相关法律管辖的范围内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本协议一式六(6)份正本执行,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其余正本用于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所有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
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协议提出任何修订,或SEC与本协议相关的上市规则或相关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各方应对本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签名页如下]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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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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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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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名称:Jinfeng HuANG |
职称: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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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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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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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名称:Jinfeng HuANG |
职称: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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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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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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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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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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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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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名称:Jinfeng HuANG |
标题:授权签字人 |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之签署页
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2025年12月1日编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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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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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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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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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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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额 贡献 (权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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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资本 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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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信息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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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feng H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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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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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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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7,500,000元(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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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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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元的出资额已质押给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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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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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美 (广州) 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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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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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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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2,500,000元(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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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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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给广州亚森环球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00元; |
[签名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