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2
首席财务干事的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耀孔协和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首席财务主任) ,证明:
1. | 本人已审阅本公司表格20-F的年报;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年度报告没有载有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略去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在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不会产生误导; |
3. | 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括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他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规则》第13a-15(e)和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外汇法规则》第13a-15(f)和15d-15(f)条所界定) ,并具有: |
(a) | 设计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这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编写本年度报告期间; |
(b) | 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
(c) | 评估公司的有效性’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基于这种评估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
(d) | 在本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任何变更’It"对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s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 |
5. | 公司’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和其他核证人已经向公司披露了’s审计员与公司审计委员会’s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 : |
(a)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都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有重要作用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
日期:4月30日20 | ||
通过: | Yaw Kong Yap | |
姓名: | Yaw Kong Yap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