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2
经修订和重述的排他性期权协议
本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期权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6年3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或“中国”)签署并在其之间签署:
甲方: |
北京水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健康智嘉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泽中园二区203号院8层B段802室; |
乙方: |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丙方股东; |
丙方: |
北京逐球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泽中园2区203号7层B段704室; |
在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各自以下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一方”。
鉴于:
1. |
甲方、乙方、杨光于2019年10月28日订立独家期权协议(“原协议”)。 |
2. |
乙方为丙方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丙方全部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的出资额及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持股比例详见附件一。丙方为在北京设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
3. |
甲方、乙方、杨光(身份证号码:***)于2019年10月28日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据此,甲方向乙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97,000,000元的贷款,用于乙方认购丙方增资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用途。 |
4. |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授予甲方排他性期权权利,甲方同意接受该排他性期权权利行使后购买乙方在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
在这方面,双方经相互讨论和谈判达成以下协议:
1. |
买卖股权 |
1.1 |
授予期权 |
1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予甲方一项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各自称为“被设计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甲方唯一和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以本协议第1.3节所述价格购买乙方当时持有的丙方股权(该权利即“股权购买选择权”)。除甲方和被设计人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享有与乙方股权相关的股权购买选择权或其他权利。丙方在此同意乙方向甲方授予股权购买选择权。乙方各在此放弃各自根据丙方章程和中国法律对丙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将丙方股权转让给甲方和/或被设计人。本文所称“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业、信托或非公司组织。
1.2 |
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的步骤 |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股权购买选择权通知”)的方式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具体说明:(a)甲方或受让人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的决定;(b)甲方或受让人将分别向乙方购买的股权部分(“期权权益”);(c)购买期权权益的日期或期权权益的转让日期。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外商投资或外国实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直接持有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并通过丙方从事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业务的,甲方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具股权购买选择权通知书。被设计人向乙方购买的丙方股权比例不低于中国法律允许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外商投资或外国实体持有的丙方股权的最高限额。
1.3 |
股权购买价格 |
甲方在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时购买乙方持有的全部股权的总价款,应等于乙方就该等期权权益在丙方的注册资本出资额(或该价格可由甲方(或被设计人)与乙方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但该价格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且甲方可以接受,甲方要求的);甲方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购买乙方在丙方持有的部分期权权益的,则按比例计算购买价款。如果在甲方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时,中国法律对该等期权权益的购买价格规定了强制性要求,使得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
2
高于前述价格,则购买价格为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统称“股权购买价格”)。
1.4 |
期权权益的转让 |
就每次行使股权购买期权而言:
1.4.1 |
乙方应促使丙方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过决议,批准乙方将期权权益转让给甲方和/或受让人; |
1.4.2 |
乙方应取得丙方其他股东的书面陈述,同意乙方向甲方和/或受让人转让期权权益,并放弃对此的任何优先购买权; |
1.4.3 |
乙方应与甲方和/或每一受让人(以适用者为准)就每一笔转让,按照本协议和股权购买选择权通知书关于所选择权益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1.4.4 |
关联方应与相关方签署所有其他必要的合同、协议或文件,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许可,并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便在不受任何担保权益设押的情况下将期权权益的有效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和/或受让人,并促使甲方和/或受让人成为期权权益的登记所有人。就本节和本协议而言,“担保权益”应包括证券、抵押、第三方的权利或权益、任何股票期权、收购权、优先购买权、抵销权、所有权保留或其他担保安排,但应被视为不包括本协议、乙方股权质押协议和乙方授权委托书所设定的任何担保权益。本协议所用“乙方股权质押协议”,是指甲方、乙方、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并在其之间签署的利息质押协议及其任何修改、修正和重述。;本协议所用“乙方授权委托书”,是指乙方在本协议授予甲方授权委托书及其任何修改、修正和重述之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1.5 |
付款 |
各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乙方通过转让其在丙方的股权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偿还甲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任何利息)
3
根据贷款协议。据此,在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时,甲方可通过冲销乙方欠甲方的未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甲方的贷款的未偿还金额及其任何利息)(该等债务,“冲销债务”)的方式支付股权购买价款,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购买价款,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要求调整本协议所载的股权购买价款。如中国法律对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股权购买价格作出强制性要求,致使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股权购买价格超过已与抵销债务相抵的价格,则乙方应及时将其收到的超过抵销债务的全部金额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捐赠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收取超过与抵销债务相抵金额的价款的权利。
1.6 |
资产购买选择权 |
丙方特此授予甲方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中国法律允许的价格,由甲方全权和绝对酌情权购买丙方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资产的不可撤销的独占权利,或受让人(s)购买丙方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或被设计人与丙方应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该资产转让的条款和条件。本合同项下「资产」指公司不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资本权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递延资产、所有订立的合同项下可获得的利益以及公司应获得的任何其他利益,包括公司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2. |
盟约 |
2.1 |
有关丙方的契诺 |
乙方(作为丙方股东)与丙方在此约定如下:
2.1.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变更、修改丙方章程,增加、减少丙方注册资本,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 |
2.1.2 |
他们应按照良好的财务和业务标准及惯例,维持丙方的企业存在,通过审慎有效地经营业务和处理事务,获取并保持一切必要的政府许可和许可; |
4
2.1.3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在本协议之日后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分丙方任何重大资产或丙方重大业务或收益中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或允许任何担保权益在其上设押; |
2.1.4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发生、继承、担保或承受任何债务的存在,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通过贷款以外的应付款项除外; |
2.1.5 |
丙方应始终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经营业务,维护丙方资产价值,不做任何可能对丙方经营状况和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作为/不作为; |
2.1.6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执行任何重大合同或目前与该重大合同不一致的任何其他合同,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除外(就本款而言,价格超过10万元的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
2.1.7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致使丙方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贷款、信贷,或对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
2.1.8 |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丙方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
2.1.9 |
经甲方要求的,应当按照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所特有的保额和险种,向甲方可接受的保险承运人采购并保有与丙方资产和业务有关的保险; |
2.1.10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促成或允许丙方与任何人合并、合并、收购或投资; |
2.1.11 |
与丙方资产、业务、收益或股权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的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
2.1.12 |
为维护丙方对其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应执行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文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提出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投诉,并对所有索赔提出必要或适当的抗辩; |
2.1.13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股利,但自 |
5
甲方的书面要求,丙方应立即将全部可分配利润分配给其股东;
2.1.14 |
应甲方要求,委派甲方指定的任何人担任丙方股东应任免的董事或执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或其他公司管理人员; |
2.1.15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2.1.16 |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解散或清算; |
2.1.17 |
如丙方按照中国法律解散清算,甲方可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并向丙方行使全部投资人权利,依法分配丙方剩余财产(即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若届时甲方未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乙方应及时将丙方的清算收益捐赠给甲方或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指定的任何人。 |
2.2 |
乙方之契诺 |
乙方在此承诺如下:
2.2.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分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权中的任何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或允许为其设置产权负担,但按照乙方股权质押协议和乙方授权委托书设定的权益除外; |
2.2.2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促使股东会和/或丙方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不批准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分乙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权中的任何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或允许任何担保权益在其上设押,但根据乙方股权质押协议和乙方授权委托书批准的权益除外; |
2.2.3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促使股东会或丙方董事(或执行董事)不批准与任何人合并或合并,或对任何人的收购或投资; |
6
2.2.4 |
乙方所持丙方股权相关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的发生或可能发生,应立即通知甲方; |
2.2.5 |
乙方应确保丙方的股东(股东会)或董事(或执行董事)对本协议规定的期权权益转让投赞成票,并采取甲方可能要求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行动; |
2.2.6 |
在维持乙方对丙方所有权的必要范围内,乙方应执行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文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提出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投诉,并对所有索赔提出必要或适当的抗辩; |
2.2.7 |
乙方应甲方要求,指定甲方任何指定人员担任丙方董事或执行董事; |
2.2.8 |
乙方在此放弃在丙方其他股东向甲方转让股权时的全部优先购买权(如有),乙方同意丙方其他股东各自与甲方、丙方签署排他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类似本协议的授权委托书、乙方股权质押协议及乙方授权委托书,并承诺不采取与该等其他股东签署的文件相抵触的任何行动; |
2.2.9 |
乙方应及时将从丙方收到的全部利润、利息、股息或清算收益捐赠给甲方或甲方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指定的任何其他人; |
2.2.10 |
乙方未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导致甲方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和/或资产购买选择权受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该纳税义务,或要求乙方向甲方缴纳该等税款,由甲方缴纳该等税款;和 |
2.2.11 |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丙方、甲方之间共同或分别执行的其他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及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做任何可能影响其效力和可执行性的作为/不作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或乙方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或乙方授权委托书项下受本协议约束的股权有任何剩余权利的,除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外,乙方不得行使该等权利。 |
7
3. |
申述及保证 |
乙方、丙方在此向甲方共同及个别声明并保证,自本协议之日及期权权益的每一次转让之日起:
3.1 |
他们有权、有能力和有权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他们作为当事人的任何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本协议项下所述的每一次期权权益转让(每一份,“转让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和任何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与丙方同意在甲方行使股权购买选择权时订立与本协议条款基本一致的转让合同。本协议及其作为当事人的转让合同构成或将构成其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应根据其规定对其强制执行; |
3.2 |
乙方和丙方已就本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如有要求)的任何和所有批准和同意。 |
3.3 |
本协议或任何转让合同的执行和交付以及本协议或任何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得:(i)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ii)与丙方的公司章程、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不一致;(iii)导致违反其为缔约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书,或构成违反作为其一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书;(iv)导致对向其中任何一方发放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的授予和/或持续有效性的任何条件的任何违反;或(v)导致对向其中任何一方发放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的暂停或撤销或施加附加条件; |
3.4 |
乙方对其持有的丙方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除乙方的股权质押协议及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外,乙方未对该等股权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 |
3.5 |
丙方代表丙方对全部资产具有良好的、可变卖的所有权,丙方资产上不存在留置权、抵押权、债权等担保权和第三方权利; |
3.6 |
丙方声明,除(i)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及(ii)已获甲方书面同意而向甲方披露的债务外,丙方并无任何未偿还的债务。 |
3.7 |
丙方声明,丙方已遵守适用于收购Assest的所有中国法律法规;及 |
8
3.8 |
丙方声明不存在与丙方股权、丙方或丙方资产有关的未决或威胁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
4. |
生效日期及期限 |
4.1 |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法人的,自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然人的,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至乙方持有丙方的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转让或转让给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人为止。 |
4.2 |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可自行决定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无条件终止本协议,无任何责任。除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和丙方均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
5. |
管辖法律和解决争议 |
5.1 |
管治法 |
本协议的执行、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5.2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请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未能在30日内就争议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届时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相关争议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开庭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3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情况下,仲裁庭可授予任何补救措施,包括临时和永久禁令补救措施(如商业活动的禁令补救措施,或强制转移资产的禁令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乙方股权或资产的补救措施以及命令乙方清盘的裁决。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在等待仲裁庭组成期间或在适当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寻求临时禁令补救或其他临时补救以支持仲裁。对此,双方达成共识,香港法院、开曼 |
9
群岛、中国和乙方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均应被视为具有管辖权,且不违反适用法律。
5.4 |
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发生时或任何争议的未决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6. |
税费 |
各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与本协议及各转让合同的编制和执行以及本协议及各转让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转让和登记税费、由此产生的或由此征收的费用和费用。
7. |
通告 |
7.1 |
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或以其他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预付邮资、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方式发送至接收方的以下地址,并另附一份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副本。视为有效发出通知的日期应确定如下: |
7.1.1 |
以专人递送、快递服务或挂号信、预付邮资方式发出的通知,自签收或拒收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
7.1.2 |
以传真传送方式发出的通知,自送达成功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电文为凭证)。 |
7.2 |
就通知而言,缔约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
如对甲方、乙方、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丽泽中二路203号水底塔
Attn:沈鹏
电话:***
电子邮件:***
7.3 |
任何一方可随时根据本条条款通过向另一方交付的通知更改其通知的地址。 |
8. |
保密 |
10
双方承认,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以及双方就本协议的编制和履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被视为机密信息。每一缔约方均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在未获得其他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相关机密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a)属于或将属于公共领域(通过接收方未经授权的披露除外);(b)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院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命令承担披露义务;或(c)由任何缔约方向其股东、董事、雇员、有关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但此类股东、董事、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应受类似于本节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约束。任何一方的股东、董事、雇员或聘用的机构披露任何机密信息,均视为该一方披露该机密信息,该一方应承担违反本协议的责任。
9. |
进一步保证 |
双方同意迅速签署合理要求或有利于执行本协定条款和宗旨的文件,并采取合理要求或有利于执行本协定条款和宗旨的进一步行动。
10. |
违反协议 |
10.1 |
如乙方或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或丙方赔偿损失。本第10条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
10.2 |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或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终止本协议。 |
11. |
杂项 |
11.1 |
修正、变更和补充 |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补充,由各方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
11.2 |
整个协议 |
除本协议执行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外,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应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商、陈述和合同
11
本协议标的。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全部终止,并由本协议取代。
11.3 |
标题 |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用于解释、解释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
11.4 |
语言 |
本协议以两种中文书写,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
11.5 |
可分割性 |
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几项条款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被认定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损害。当事人应当善意争取以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意图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实现的有效条款取代这类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该等有效条款的经济效果应当尽可能接近于那些无效、违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经济效果。
11.6 |
继任者 |
本协议的条款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各方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有效。
11.7 |
生存 |
11.7.1 |
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前与本协议有关的已发生或应发生的任何义务,应在其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
11.7.2 |
第5、8、10条和本第11.7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
11.8 |
豁免 |
任何一方可放弃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但此种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应要求双方签字。任何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对其他方违约的弃权不得作为该一方在其他情况下对任何类似违约的弃权。
12
【本页提醒有意留白】
13
作为证明,双方已促使其授权代表自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起执行本经修订和重述的排他性期权协议。
甲方:北京水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s/沈鹏
(公司印章:/s/北京水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s/沈鹏
丙方:北京逐球激智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印章:/s/北京砖球激智科技有限公司)
经修订和重述的排他性期权协议的签署页
附件一
丙方股权Structure
Name of 股东 |
已认购注册 资本(人民币) |
持股 百分比 |
沈鹏 |
297,000,000 |
100% |
经修订和重述的排他性期权协议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