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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的登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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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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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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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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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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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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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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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
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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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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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 ☒ |
| 如果本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 ||
| 1934年证券交易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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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并且(2)是否已受到此类提交的约束 | ||
| 过去90天的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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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条例第405条规则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S-T
(本章第232.405条)前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的较短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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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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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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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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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第13(a)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交易法》。 | ☐ | |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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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其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 ||
| 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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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包括在 | ||
| 备案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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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基于激励的薪酬进行恢复分析 | ||
| 任何注册人的执行官在相关恢复期间根据
§ 240.10D-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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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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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 ☐ | 其他☐ |
| 如已针对上一问题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了哪个财务报表项目 | ||
| 关注。 | ☐项目17 ☐项目18 | |
|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则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规则
12b-2
交易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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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t)。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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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证券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 ||
| 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的1934年《交易法》。 | ☐是TERM0是☐否 | |
目 录
| 页 | ||||||
| 1 | ||||||
| 3 | ||||||
| 4 | ||||||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4 | |||||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4 | |||||
| 关键信息 | 4 | |||||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63 | |||||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109 | |||||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109 | |||||
| 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 | 128 | |||||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141 | |||||
| 财务资料 | 142 | |||||
| 要约及上市 | 142 | |||||
| 补充资料 | 143 | |||||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157 | |||||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158 | |||||
| 160 | ||||||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160 | |||||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160 | |||||
| 控制和程序 | 160 | |||||
| [保留] | 161 | |||||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161 | |||||
| Code of Ethics | 161 | |||||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162 | |||||
| 审计委员会上市标准的豁免 | 163 | |||||
| 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 163 | |||||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164 | |||||
| 企业管治 | 164 | |||||
| 矿山安全披露 | 164 | |||||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64 | |||||
| 内幕交易政策 | 165 | |||||
| 网络安全 | 165 | |||||
| 166 | ||||||
| 财务报表 | 166 | |||||
| 财务报表 | 166 | |||||
| 展览 | 166 | |||||
| 169 | ||||||
i
介绍
在本年度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
| • | “活跃客户”是指从我们的在线销售业务或我们的在线市场平台购买的注册会员,不包括从我们在第三方平台运营的在线商店进行购买的会员,在给定期间内至少一次;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我公司0.2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且仅为本年度报告的目的(如描述法律或税务事项、当局、实体或个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
| • | “GMV”是指商品总值,指在给定期间内通过我们的线上销售业务、线上市场平台、单山奥特莱斯和其他线下商店(包括我们的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第三方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单山奥特莱斯和其他线下商店)销售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人民币总价值,由我们公司或我们的第三方商家履行,无论货物是否交付或退货。GMV包括买家支付给卖家的运费。出于谨慎考虑,如果订单被下单并取消预发货,并且只包括离开我们或其他第三方供应商仓库的订单,我们不考虑产品或服务将被出售; |
| • | “注册会员”是指在我们这里注册并创建账户的任何消费者;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回头客”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任何客户(i)在该时期内是活跃客户,且(ii)在我们于2008年8月22日成立至该期间结束期间至少两次从我们或我们的在线市场平台购买产品。回头客在给定期间下的订单包括该客户在该期间下的所有订单,即使该客户在同一期间向我们进行了首次购买; |
| • | “股份”或“普通股”指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总订单”是指在给定期间内下的订单总数,包括通过我们的线上销售业务和在我们的线上市场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订单(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来自我们线下商店和网点的订单),扣除退回的订单; |
| • |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唯品会线上平台”是指我们的唯品会APP移动应用程序、唯品会微信小程序,以及我们的VIP网站;而 |
| • | “我们”或“我们公司”是指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时,指的是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VIE |
从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我们更新了“活跃客户”的定义,以排除从我们在第三方平台运营的网店进行购买的注册会员。本年度报告列报的历史期间的活跃客户和回头客数字已作相应追溯调整。
1
任何表格中确定为总金额的金额与其中所列金额之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从人民币到美元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除另有说明外,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的换算均按7.2993元人民币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这是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任何特定汇率转换为美元作出任何陈述,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
2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可能”、“将”、“将”、“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
| • | 中国线上折扣零售市场预期增长; |
| • | 我们吸引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法规; |
| • | 中国和全球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的波动;以及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假设。 |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但要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中作出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3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由(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进行。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互联网内容、基于增值电信的网络营销和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基于互联网的音视频服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这些在中国的业务由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运营,此类结构用于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运营公司的直接外国投资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并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做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管理决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净收入的1.1%、0.3%和0.3%。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综合可变权益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因此,VIE结构对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有关这些风险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作为一个整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或“我公司”是指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综合财务信息时,指中国境内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包括但不限于(i)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唯品会电子商务,它们目前持有在中国开展我公司唯品会在线平台互联网相关运营所需的主要许可证,(ii)广州唯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唯品会信息,以及(iii)品君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品君通。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
4
下图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主要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注意事项:
| (1) | 主要从事产品采购业务的子公司。 |
| (2) | 唯品会电商是一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主要从事电商平台运营。唯品会电商的股东包括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沈亚,以及我们的员工Chan Huang,分别持有唯品会电商66.7%和33.3%的总股权。 |
| (3) | 唯品会信息是一个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代表了我们业务的名义部分。唯品会信息的股东包括沈亚和Chan Huang,分别持有唯品会信息总股本的99.2%和0.8%。 |
| (4) | 品君通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无实质性业务。Pin JunTong的股东包括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及股东沈亚及洪晓波,分别持有Pin JunTong总股本权益的65%及35%。 |
| (5) | 主要在肇庆、简阳、天津等城市及周边区域从事零售业务和仓储服务的子公司。 |
| (6) |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支持的子公司。 |
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及贷款协议。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根据股权质押协议,适用VIE的股东已将其在适用VIE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适用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以保证适用VIE及其股东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独家期权协议,适用VIE的股东已授予适用的WFOE一项独家期权,以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其各自在适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等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i)股东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或(ii)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根据授权书,VIE的每个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指定适用的WFOE为其实际代理人,以代表其行事并行使其作为适用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任命适用VIE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期权协议转让其在适用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适用的VIE同意聘请适用的WFOE作为其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独家供应商。考虑到此类服务,适用的VIE将向适用的WFOE支付相当于适用的VIE的全部净收入的服务费。根据贷款协议,适用的WFOE向适用VIE的股东提供贷款仅用于出资或增加适用VIE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合同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在FASB ASC 810中定义的VIE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ADS中的投资者均不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拥有股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控制,合同安排不等同于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拥有股权。
5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合并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在执行安排条款方面产生大量成本。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仲裁或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重大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状况,以及我们的创始人和股东的权利状况,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许可、注册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的广泛酌处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在线商务和在中国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为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构成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或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ADS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由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管辖范围限制,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在我们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方面面临挑战,因此,可能会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6
我们的中国业务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均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海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以及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例如我们总部位于香港的审计师)进行检查或调查的能力的潜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控股公司、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并进行发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香港有关数据安全或反垄断问题的监管行动不会对我们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未来可能会在香港采取与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的新监管行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监管行动是否会对我们的控股公司、子公司以及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拥有重要权力,并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它可能会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电子商务业务。”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它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我们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识别。
7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的业务主要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瀚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其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包括营业执照、增值电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支付业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网络用户公安备案、网上出版物发行服务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提供医疗器械线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备案、提供药品线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备案、医疗器械线上销售备案、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人备案、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商备案、报关主体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移动互联网APP备案,但中国大陆某些许可和批准除外,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某些增值电信许可证以及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的某些备案和我们的直播服务的在线传输视听节目的许可证,这些共同代表了我们整体业务运营的一个非实质性部分。有关这些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许可证和许可有关的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没有收到任何与申请开展我们的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有关的当局的拒绝通知。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在获得和维护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和许可方面面临挑战,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证、许可、注册、备案或批准我们的业务运营。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和公司(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未能获得和维持中国法律要求的必要资产、许可和批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已有多项法律、法规和规则对中国发行人在境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发行以及对外投资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i)中国网信办或CAC等机构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中要求符合特定标准的公司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颁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其中确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有关可能影响我们追求海外发行、发行和上市能力的法规详情,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信息安全相关法规》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境外上市并购相关监管。”
8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就我们过去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i)在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完成的我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的历史发行或发售,无须根据《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取得证监会许可或完成向证监会备案手续,但如符合《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规定的若干条件,视为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则无须就我司未来发行或发售证券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ii)无需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除非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中的任何一家被任何政府当局视为其网络产品或服务购买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下的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且(iii)在过去未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拒绝任何必要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在适用于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或发售证券的范围内。然而,鉴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海外发售和上市办法》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受到解释和进一步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它们是否或如何影响我们未来的上市地位和融资活动。如果我们未能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或在需要时及时或根本没有履行其他必要程序,以应对未来的任何发行或受这些监管要求约束的任何其他活动,我们筹集和获取资金的能力将受到影响,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未来的境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和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如果(i)我们的任何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未能收到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或完成任何必要的备案程序,(ii)我们的任何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无意中得出结论,某些许可或批准已获得或不需要,或某些备案程序已完成或不需要完成,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的任何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在未来成为额外许可、批准或备案程序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任何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即使获得或完成此类许可、批准或备案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的业务主要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ADS的股东和投资者支付股息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辖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9
我司建立了集中现金管理政策,对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VIE之间的资金划转方式进行指导,提高效率,确保现金管理的安全性。我们在组织内建立了现金流控制和程序。根据我们的现金管理政策,现金由我们公司的资金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并且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子公司或VIE之间的每次现金转移均需获得内部批准。财务部根据我司滚动现金流预测对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测。财务部还定期编制资金管理报告,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并核实并向我们的管理团队报告导致资金出现重大波动的事件。我们只允许授权部门和人员接触我们的资金,我们还对参与资金管理的人员进行职责隔离。此外,所有资金均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批准并对出资和贷款的金额进行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能仅通过出资和委托贷款向其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资金,仅通过委托贷款向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人民币资金。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的债务和股权发行的收益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这些限制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为基准。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受到的此类限制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26.5亿元、人民币153.1亿元和人民币162.0亿元(22.2亿美元)。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VIE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向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出资。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向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且附属公司亦无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偿还公司间贷款。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也没有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偿还公司间贷款。
10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分别以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2亿元、人民币12.6亿元及人民币18.8亿元,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分别以偿还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1亿元、人民币32.6亿元及人民币18.9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就转让物业及设备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支付任何款项。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附属公司、一家VIE或其附属公司之间没有发生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也没有任何附属公司或VIE向其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49.8亿元、零和人民币100.0亿元除外。这些股息需缴纳5%的预扣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了2.335亿美元(人民币16.8亿元)的股息。
有关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内我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之间提供的服务、现金流或其他资产转移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项目3。关键信息——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的表格20-F中包含的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b)。
2024年2月22日,我们采取了年度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年度现金红利政策,我们可以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红利。我们的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派发股息,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2024年2月28日,我们向普通股持有人和截至2024年3月15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2.15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3美元。现金股息已于2024年4月支付,我们支付的现金股息净额为2.333亿美元,不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我们的国库ADS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分配给为未来发行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的现金股息。
2025年2月21日,我们宣布向普通股股东和截至2025年4月11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2.4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8美元。现金股息将于2025年4月25日支付,预计净现金股息约为2.477亿美元,不包括在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我们的国库ADS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分配给为未来发行预留的批量发行ADS的现金股息。
11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各年度和截至所示日期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实体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1) | 合并 可变利息 实体 |
消除(2) | 合并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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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元人民币) | ||||||||||||||||||||
| 净收入 |
— | 108,334,798 | 1,192,547 | (1,106,513 | ) | 108,420,832 | ||||||||||||||
| 应占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收益 |
7,757,671 | — | — | (7,757,671 | ) | — | ||||||||||||||
| 净收入 |
7,739,935 | 7,767,442 | 89,239 | (7,757,671 | ) | 7,838,945 | ||||||||||||||
| 综合收益 |
7,628,130 | 7,767,442 | 89,239 | (7,757,671 | ) | 7,727,140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1) | 合并 可变利息 实体 |
消除(2)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净收入 |
— | 112,556,789 | 1,374,993 | (1,075,762 | ) | 112,856,020 | ||||||||||||||
| 应占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收益 |
8,090,266 | — | — | (8,090,266 | ) | — | ||||||||||||||
| 净收入 |
8,116,624 | 7,808,213 | 366,728 | (8,090,266 | ) | 8,201,299 | ||||||||||||||
| 综合收益 |
8,128,663 | 7,808,213 | 366,728 | (8,090,266 | ) | 8,213,338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1) | 合并 可变利息 实体 |
消除(2)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净收入 |
— | 102,541,330 | 1,933,233 | (1,322,074 | ) | 103,152,489 | ||||||||||||||
| 应占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收益 |
6,317,707 | — | — | (6,317,707 | ) | — | ||||||||||||||
| 净收入 |
6,298,816 | 6,270,670 | 60,056 | (6,317,707 | ) | 6,311,835 | ||||||||||||||
| 综合收益 |
5,679,787 | 6,270,670 | 60,056 | (6,317,707 | ) | 5,692,806 | ||||||||||||||
注意事项:
| (1) |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唯品会中国、重庆品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重庆品味及其子公司贡献的净营收分别占总净营收的90%、90%和90%。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唯品会中国、重庆品味及其附属公司贡献的净收入分别占净收入总额的96%、97%及98%。 |
12
| (2) | 该抵销主要指我们的附属公司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公司间服务费,以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的与营销活动有关的服务。 |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1)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2)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11 | 22,998,282 | 3,353,468 | — | 26,352,161 | |||||||||||||||
| 受限制现金 |
— | 32,900 | 569,442 | — | 602,342 | |||||||||||||||
| 短期投资 |
— | 1,872,756 | — | — | 1,872,756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 | 545,421 | 2,724 | — | 548,145 | |||||||||||||||
|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净额 |
3,423 | 2,747,428 | 637,357 | — | 3,388,208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908,747 | 14,335,254 | — | (15,244,001 | ) |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6,878 | — | — | 6,878 | |||||||||||||||
| 库存 |
— | 5,031,867 | 202 | — | 5,032,069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8,245,764 | 47,007 | — | 18,292,771 | |||||||||||||||
| 财产和设备押金 |
— | 164,849 | 106 | — | 164,955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10,686,400 | — | — | 10,686,400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8 | 327,836 | — | 327,844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 1,111,998 | 890,045 | — | 2,002,043 | |||||||||||||||
| 其他投资 |
— | 2,695,838 | 659,651 | — | 3,355,489 | |||||||||||||||
| 对子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投资 |
52,490,094 | — | — | (52,490,094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
— | 434,206 | — | — | 434,206 | |||||||||||||||
| 商誉 |
— | 741,922 | 13,291 | — | 755,21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678,465 | 2,564 | — | 681,029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432,497 | 1,120 | — | 433,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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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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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53,402,675 | 82,762,733 | 6,504,813 | (67,734,095 | ) | 74,936,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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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13,433,091 | ) | (908,747 | ) | (902,163 | ) | 15,244,001 | — | ||||||||||||
| 其他负债 |
(771 | ) | (32,484,870 | ) | (901,256 | ) | — | (33,386,89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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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13,433,862 | ) | (33,393,617 | ) | (1,803,419 | ) | 15,244,001 | (33,386,89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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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39,968,813 | ) | (49,369,116 | ) | (4,701,394 | ) | 52,490,094 | (41,549,2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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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1)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2)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04 | 21,558,952 | 3,854,873 | — | 25,414,729 | |||||||||||||||
| 受限制现金 |
— | 32,553 | 850,084 | — | 882,637 | |||||||||||||||
| 短期投资 |
— | 1,983,201 | — | — | 1,983,201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 | 552,194 | 1,308 | — | 553,502 | |||||||||||||||
|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项,净额 |
3,374 | 2,339,022 | 734,983 | — | 3,077,379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384,016 | 10,101,232 | 8,700 | (10,493,948 | ) |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4,437 | — | — | 4,437 | |||||||||||||||
| 库存 |
— | 5,629,443 | 15,270 | — | 5,644,713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16,833,930 | 48,170 | — | 16,882,100 | |||||||||||||||
| 财产和设备押金 |
— | 200,339 | 400 | — | 200,739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10,132,626 | — | — | 10,132,626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13 | 332,808 | — | 332,821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 1,078,731 | 1,076,830 | — | 2,155,561 | |||||||||||||||
| 其他投资 |
— | 2,409,996 | 506,193 | — | 2,916,189 | |||||||||||||||
| 对子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投资 |
45,235,847 | — | — | (45,235,847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
— | 147,669 | — | — | 147,669 | |||||||||||||||
| 商誉 |
— | 741,922 | 13,291 | — | 755,21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684,738 | 279 | — | 685,017 | |||||||||||||||
| 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545,965 | 8,096 | — | 554,0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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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45,624,141 | 74,976,963 | 7,451,285 | (55,729,795 | ) | 72,322,5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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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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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8,661,621 | ) | (392,716 | ) | (1,439,611 | ) | 10,493,948 | — | ||||||||||||
| 其他负债 |
(1,116 | ) | (32,699,564 | ) | (1,062,156 | ) | — | (33,762,8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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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债总额 |
(8,662,737 | ) | (33,092,280 | ) | (2,501,767 | ) | 10,493,948 | (33,762,8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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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36,961,404 | ) | (41,884,683 | ) | (4,949,518 | ) | 45,235,847 | (38,559,7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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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唯品会中国、重庆品味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资产分别占我们总资产的37%和41%。 |
| (2) | 该抵销主要指我们的附属公司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公司间服务费,以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的与营销活动有关的服务。 |
14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662,949 | 8,099,198 | (633,164 | ) | — | 9,128,983 |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1) |
— | — | (1,884,299 | ) | 1,884,299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1) |
— | — | 1,892,999 | (1,892,999 | )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变动 |
3,887,078 | — | — | (3,887,078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3,409,649 | ) | (155,901 | ) | — | (3,565,550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887,078 | (3,409,649 | ) | (147,201 | ) | (3,895,778 | ) | (3,565,550 | ) | |||||||||||
| 向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1) |
— | 1,884,299 | — | (1,884,299 | ) | — | ||||||||||||||
| 偿还集团公司款项(1) |
— | (1,892,999 | ) | — | 1,892,999 | — | ||||||||||||||
| 应付最终控股公司款项变动 |
— | (3,887,078 | ) | — | 3,887,078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5,550,502 | ) | 582,777 | (1,854 | ) | — | (4,969,5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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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550,502 | ) | (3,313,001 | ) | (1,854 | ) | 3,895,778 | (4,969,5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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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9,350 | 14,413,200 | (18,037 | ) | — | 14,414,513 |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1) |
— | — | (1,255,813 | ) | 1,255,813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1) |
— | — | 3,263,935 | (3,263,935 | )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变动 |
5,086,910 | — | — | (5,086,910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5,036,746 | ) | (123,591 | ) | — | (5,160,337 | ) | ||||||||||||
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086,910 | (5,036,746 | ) | 1,884,531 | (7,095,032 | ) | (5,160,337 | ) | ||||||||||||
| 向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1) |
— | 1,255,813 | — | (1,255,813 | ) | — | ||||||||||||||
| 偿还集团公司款项(1) |
— | (3,263,935 | ) | — | 3,263,935 | — | ||||||||||||||
| 应付最终控股公司款项变动 |
— | (5,086,910 | ) | — | 5,086,910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5,106,944 | ) | (1,039,061 | ) | — | — | (6,146,005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106,944 | ) | (8,134,093 | ) | — | 7,095,032 | (6,146,005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家长 公司 |
子公司(2)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千元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03,305 | ) | 10,608,709 | 14,288 | — | 10,519,692 | ||||||||||||||
|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1) |
— | — | (2,016,823 | ) | 2,016,823 | — | ||||||||||||||
| 集团公司的还款(1) |
— | — | 2,007,601 | (2,007,601 | )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变动 |
6,362,371 | — | — | (6,362,371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479,543 | 569,610 | — | 1,049,153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6,362,371 | 479,543 | 560,388 | (6,353,149 | ) | 1,049,153 | ||||||||||||||
| 向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1) |
— | 2,016,823 | — | (2,016,823 | ) | — | ||||||||||||||
| 偿还集团公司款项(1) |
— | (2,007,601 | ) | — | 2,007,601 | — | ||||||||||||||
| 应付最终控股公司款项变动 |
— | (6,362,371 | ) | — | 6,362,371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6,257,703 | ) | 684,312 | — | — | (5,573,391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6,257,703 | ) | (5,668,837 | ) | — | 6,353,149 | (5,573,391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1)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以公司间贷款形式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2亿元、人民币12.6亿元和人民币18.8亿元(2.581亿美元),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以偿还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1亿元、人民币32.6亿元和人民币18.9亿元(2.593亿美元)。 |
| (2) | 2022、2023和2024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唯品会中国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分配了部分收益,金额为人民币149.8亿元、零和人民币100.0亿元。 |
16
| a. | [保留] |
精选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损益表数据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这些数据从第F-1页开始包含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应与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我们选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数据以及我们选定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均来自本年度报告中未包含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以千为单位,除股票数量外,以及每股和每ADS数据) | ||||||||||||||||||||||||
| 选定的合并损益表数据 |
||||||||||||||||||||||||
| 产品收入 |
|
97,449,712 |
|
|
111,256,902 |
|
|
97,250,078 |
|
|
105,613,485 |
|
|
100,734,550 |
|
|
13,800,577 |
|
||||||
| 其他收入 |
|
4,408,777 |
|
|
5,802,776 |
|
|
5,902,411 |
|
|
7,242,535 |
|
|
7,686,282 |
|
|
1,053,016 |
|
||||||
| 净收入总额 |
|
101,858,489 |
|
|
117,059,678 |
|
|
103,152,489 |
|
|
112,856,020 |
|
|
108,420,832 |
|
|
14,853,593 |
|
||||||
| 收入成本(1) |
|
(80,573,181 |
) |
|
(93,953,121 |
) |
|
(81,536,409 |
) |
|
(87,135,128 |
) |
|
(82,951,178 |
) |
|
(11,364,265 |
) |
||||||
| 毛利 |
|
21,285,308 |
|
|
23,106,557 |
|
|
21,616,080 |
|
|
25,720,892 |
|
|
25,469,654 |
|
|
3,489,328 |
|
||||||
| 营业费用(2): |
||||||||||||||||||||||||
| —履行费用(3) |
|
(6,878,991 |
) |
|
(7,652,504 |
) |
|
(7,247,210 |
) |
|
(8,262,004 |
) |
|
(8,346,864 |
) |
|
(1,143,516 |
) |
||||||
| —营销费用 |
|
(4,284,274 |
) |
|
(5,089,213 |
) |
|
(2,831,316 |
) |
|
(3,242,215 |
) |
|
(2,979,654 |
) |
|
(408,211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
(1,221,264 |
) |
|
(1,517,307 |
) |
|
(1,605,422 |
) |
|
(1,767,530 |
) |
|
(1,892,434 |
) |
|
(259,262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 |
|
(3,748,548 |
) |
|
(4,189,690 |
) |
|
(4,459,518 |
) |
|
(4,146,568 |
) |
|
(3,992,657 |
) |
|
(546,992 |
) |
||||||
| 总营业费用 |
|
(16,133,077 |
) |
|
(18,448,714 |
) |
|
(16,143,466 |
) |
|
(17,418,317 |
) |
|
(17,211,609 |
) |
|
(2,357,981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707,855 |
|
|
924,579 |
|
|
724,832 |
|
|
801,560 |
|
|
915,208 |
|
|
125,383 |
|
||||||
| 经营收入 |
|
5,860,086 |
|
|
5,582,422 |
|
|
6,197,446 |
|
|
9,104,135 |
|
|
9,173,253 |
|
|
1,256,730 |
|
||||||
| 所得税前收益及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亏损)/收益 |
|
7,019,357 |
|
|
5,873,275 |
|
|
8,077,204 |
|
|
9,987,002 |
|
|
9,987,480 |
|
|
1,368,278 |
|
||||||
| 所得税费用 |
|
(1,130,016 |
) |
|
(1,222,704 |
) |
|
(1,758,810 |
) |
|
(1,866,004 |
) |
|
(2,315,515 |
) |
|
(317,224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收益 |
|
30,015 |
|
|
42,303 |
|
|
(6,559 |
) |
|
80,301 |
|
|
166,980 |
|
|
22,876 |
|
||||||
| 净收入 |
|
5,919,356 |
|
|
4,692,874 |
|
|
6,311,835 |
|
|
8,201,299 |
|
|
7,838,945 |
|
|
1,073,930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12,399 |
) |
|
(11,801 |
) |
|
(13,019 |
) |
|
(84,675 |
) |
|
(99,010 |
) |
|
(13,564 |
) |
||||||
| 归属于我们股东的净利润 |
|
5,906,957 |
|
|
4,681,073 |
|
|
6,298,816 |
|
|
8,116,624 |
|
|
7,739,935 |
|
|
1,060,366 |
|
||||||
| 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股份: |
||||||||||||||||||||||||
| A类和B类普通股: |
||||||||||||||||||||||||
| —基本 |
|
135,077,790 |
|
|
136,175,112 |
|
|
127,235,048 |
|
|
110,695,778 |
|
|
106,074,914 |
|
|
106,074,914 |
|
||||||
| —稀释 |
|
138,036,010 |
|
|
138,745,022 |
|
|
128,157,304 |
|
|
112,552,398 |
|
|
107,855,806 |
|
|
107,855,806 |
|
||||||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净收益: |
||||||||||||||||||||||||
| —基本 |
|
43.73 |
|
|
34.38 |
|
|
49.51 |
|
|
73.32 |
|
|
72.97 |
|
|
10.00 |
|
||||||
| —稀释 |
|
42.79 |
|
|
33.74 |
|
|
49.15 |
|
|
72.11 |
|
|
71.76 |
|
|
9.83 |
|
||||||
| 每股ADS净收益(4) |
||||||||||||||||||||||||
| —基本 |
|
8.75 |
|
|
6.88 |
|
|
9.90 |
|
|
14.66 |
|
|
14.59 |
|
|
2.00 |
|
||||||
| —稀释 |
|
8.56 |
|
|
6.75 |
|
|
9.83 |
|
|
14.42 |
|
|
14.35 |
|
|
1.97 |
|
||||||
注意事项:
| (1) | 不包括运费和装卸费。 |
17
| (2) | 包括以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履行费用 |
(100,486 | ) | (88,985 | ) | (74,063 | ) | (77,926 | ) | (84,079 | ) | (11,519 | ) | ||||||||||||
| 营销费用 |
(16,534 | ) | (26,834 | ) | (14,630 | ) | (33,379 | ) | (31,215 | ) | (4,276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152,234 | ) | (252,730 | ) | (242,714 | ) | (330,197 | ) | (382,308 | ) | (52,376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681,794 | ) | (641,464 | ) | (876,174 | ) | (1,068,304 | ) | (1,040,138 | ) | (142,498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951,048 | ) | (1,010,013 | ) | (1,207,581 | ) | (1,509,806 | ) | (1,537,740 | ) | (210,669 | ) | ||||||||||||
|
|
|
|
|
|
|
|
|
|
|
|
|
|||||||||||||
| (3) | 包括运输和装卸费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45.1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52.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50.6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58.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58.2亿元(7.977亿美元)。 |
| (4) | 每份ADS代表0.2股A类普通股。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精选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12,811,321 | 17,171,269 | 23,103,401 | 26,297,366 | 26,954,503 | 3,692,752 | ||||||||||||||||||
| 流动资产总额 |
31,172,982 | 32,841,945 | 33,734,433 | 37,560,598 | 37,802,559 | 5,178,930 | ||||||||||||||||||
| 总资产 |
58,940,814 | 62,287,541 | 65,475,510 | 72,322,594 | 74,936,126 | 10,266,208 | ||||||||||||||||||
| 负债总额 |
29,555,025 | 28,459,225 | 31,402,467 | 33,762,836 | 33,386,897 | 4,573,986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9,385,789 | 33,828,316 | 34,073,043 | 38,559,758 | 41,549,229 | 5,692,222 | ||||||||||||||||||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适用。
|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对我们ADS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项目3”项下风险因素中讨论的运营和法律风险以及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潜在后果。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可能拥有的任何业务。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按标题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18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 • | 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品牌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偏好,或者如果我们销售正宗、高质量产品的声誉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客户体验或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对我们品牌的任何损害或未能维护我们的声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能管理与现有品牌合作伙伴的关系,或未能以优惠条件从现有品牌合作伙伴采购产品,或未能吸引新的品牌合作伙伴,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
| • | 我们主要依赖第三方配送公司来履行我们的产品订单,如果这些第三方配送公司未能提供可靠的配送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不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 |
| • |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可能会蒙受损失。 |
| • | 如果我们受制于高于预期的产品回报率,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或未经授权的产品或发布的信息而承担责任。 |
| • |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索赔、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负面宣传、运营成本增加、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有关在线商务和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为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在线商务和在中国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为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见本年度报告第41页。 |
| • | 我们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仲裁或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仲裁或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见本年度报告第43页。 |
19
| • | 重大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重大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本年报第43页。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
| • | 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可能仍在发展中,某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并可能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
| • |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到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见本年度报告第46页。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见本年度报告第47页。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在美国被禁止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47页。 |
20
| • | 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公司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境外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未来在国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和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未来在国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和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见本年度报告第48页。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和公司(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载于本年度报告第49页。 |
| • | 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货币兑换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境内VIE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贵公司的投资价值”,见本年度报告第48页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VIE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年度报告第52页。 |
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波动。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历了一段增长和扩张期,这段时期已经要求,并将继续要求大量的财务和管理资源。我们计划通过增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及增加我们唯品会在线平台上的客户支出来进一步增加我们的销售额。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按预期执行我们的扩张计划。我们的快速扩张要求我们继续有效地管理我们与品牌合作伙伴和第三方交付公司的关系,以确保我们的产品高效、及时地交付。为了继续我们的业务增长,我们还需要在留住、培训、管理和激励我们的员工队伍方面分配大量的管理和财务资源。
我们还寻求通过第三方卖家在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提供他们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来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此类第三方卖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我们直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比,可能在类别、质量和价值上有所不同。这样的扩张可能需要我们与不同群体的品牌合作伙伴合作,引入新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以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我们在其中一些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方面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我们向这些新产品和服务类别的扩展可能无法获得广泛的客户认可。这些产品可能会带来新的困难的技术或运营挑战,如果客户遇到与这些第三方卖家的服务中断或故障或其他质量问题,我们可能会受到索赔。此外,我们在新产品和服务类别中的盈利能力(如果有的话)可能低于我们长期存在的类别,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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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寻求扩展到线下零售业务,以补充我们的线上业务,并为此目的在过去几年中获得了对各种实体的控制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覆盖全国的线下网络,主要由20家山山奥特莱斯和多家其他线下零售店组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现有的线下竞争对手竞争,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积累了可观客户群的传统线下商场以及其他信誉良好的线上零售商的线下门店。我们可能缺乏足够的线下运营经验或能力,包括线下门店管理。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商店找到理想的地点。经营线下门店需要相当的资金和人员,我们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从我们的线下业务中产生利润来覆盖成本。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成功地执行这些扩张计划和战略。我们可能无法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业务增长所需的财务或管理资源,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吸引力的价格提供品牌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偏好,或者如果我们销售正宗、高质量产品的声誉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持续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以及增加现有客户的支出和重复购买率。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在历史上已经影响到,并将持续影响到网络零售行业。因此,我们必须紧跟新兴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者偏好,并预测将吸引现有和潜在客户的产品趋势。随着我们实施我们的战略,提供客户所希望的精选折扣产品,我们预计在产品和服务的选择方面将面临额外的挑战。我们提供适合消费者需求的合适产品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销售团队确保高质量和具有竞争力价格的品牌产品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的IT系统收集和提供有关消费者利益的准确可靠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还实施了一些措施,比如大多与品牌直接合作,以确保在我们的平台上只提供正品。我们现有或潜在客户认为我们的任何产品不是正品或质量低劣的任何看法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这一点对于化妆品和母婴护理产品尤为重要。虽然我们的代表一般会检查我们销售的产品以确认其真实性、质量和适当的标签,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供应商都向我们提供了正宗的产品,或者我们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具有客户满意的质量。如果我们的客户无法在我们的产品组合中以具有吸引力的价格找到理想的产品,或者如果我们销售正宗、高质量产品的声誉受到损害,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对我们的平台失去兴趣,因此可能会减少访问我们的平台的频率,甚至停止访问我们的平台,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客户体验或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提供卓越客户体验和高质量客户服务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我们有能力继续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可靠和用户友好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以供我们浏览和购买我们的产品,第三方配送公司可靠和及时地交付我们的产品,以及优越的售后服务。如果我们的平台服务严重中断或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下降。如果第三方配送公司未能以方便可靠的方式提供我们的产品交付和退货服务,或者如果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产品质量不满意,我们的声誉和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依靠我们的呼叫中心和在线客服代表为我们的客户提供现场协助。如果我们的呼叫中心或在线客户服务代表未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我们的声誉和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潜在或现有客户并经历销售额下降。因此,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保持我们的客户体验和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我们可能无法留住现有客户或吸引新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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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品牌的任何损害或未能维护我们的声誉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在我们的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中的认可和声誉对我们业务的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维护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许多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于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很重要,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
| • | 随着消费者偏好的演变以及我们扩展到新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提供令人满意的用户体验; |
| • | 每天以吸引人的折扣提供理想的品牌商品; |
| • | 通过各种营销和促销活动以及口碑推介,提高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品牌知名度; |
| • | 保持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吸引力、质量; |
| • | 保持我们履约服务的效率、可靠性和质量;和 |
| • | 在任何媒体对互联网安全、产品质量或真实性问题的负面宣传影响我们或中国其他在线零售业务的情况下,维护我们的声誉和商誉 |
公众认为在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出售非正品或假冒商品,即使事实上不正确,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降低我们吸引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并降低我们的品牌价值。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声誉,增强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或提高对我们的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面认识,我们可能难以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管理与现有品牌合作伙伴的关系,或未能以优惠条件从现有品牌合作伙伴采购产品,或未能吸引新的品牌合作伙伴,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从国内和国际品牌合作伙伴处采购我们的产品。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与超过27,000、29,000和30,000个品牌合作伙伴合作。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以优惠的定价条件从品牌合作伙伴那里采购产品的能力,通常以比原始销售价格大幅折扣的价格。然而,我们的协议并不能确保商品的长期可用性或任何特定定价做法的持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品牌合作伙伴将继续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向我们销售产品,或者根本不会。如果我们无法以优惠的定价条件购买商品,我们的收入、利润率和收益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品牌所有者,在较小程度上包括品牌分销商和转售商。如果任何品牌分销商或经销商未能获得或保持品牌所有者向我们销售某些产品的适当授权,该品牌分销商或经销商可能会随时停止向我们销售此类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作为线上分销商,不直接负责就销售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进口的产品获得通关或其他许可,但根据中国进口法规,我们需要检查进口此类产品的品牌合作伙伴是否已获得必要的进口相关许可或备案,以及产品是否已通过质量检验,然后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和分销。如果我们的任何品牌合作伙伴未能支付所需的进口关税,未能获得海关或检验检疫局的清关,或未能满足产品标签或其他强制性规格要求,并向我们销售此类进口产品,我们可能会被罚款、暂停营业,并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此类销售所得,具体取决于此类责任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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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停止向我们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或退货政策,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可能会增加,从而对我们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品牌和产品供应,因此需要继续与新的品牌合作伙伴建立关系,以确保我们能够以优惠的商业条款获得稳定的产品供应。此外,我们与一些品牌合作伙伴的关系,特别是中国服装产品的国际品牌合作伙伴,可能会因我们销售直接从海外市场采购的品牌产品而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与品牌合作伙伴发展和保持良好关系,从而使我们能够以可接受的商业条款获得足够数量和种类的优质商品,则可能会抑制我们提供客户所寻求的足够产品或以客户可接受的价格提供这些产品的能力。我们与品牌合作伙伴关系的负面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依赖第三方配送公司来履行我们的产品订单,如果这些第三方配送公司未能提供可靠的配送服务,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订单履行服务。我们主要依靠优质的第三方配送公司来满足我们的产品配送需求,多年来构建了覆盖全国的内部仓储体系。我们从2019年11月开始与顺丰合作,利用其配送服务优化我们的物流运营效率,提高我们履约费用的经营杠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越的配送服务。
交付服务的中断或故障可能会妨碍我们产品的及时或适当交付。这些中断可能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或我们的第三方交付合作伙伴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运输中断或劳工骚乱或短缺。此外,如果这些第三方配送公司未能遵守中国适用的规则和法规,我们的配送服务的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找到替代的寄递公司及时可靠地提供寄递服务,或者根本无法在必要的范围内替代这类第三方寄递公司。由于预期未来竞争加剧,我们可能需要在增加履行费用时要求进一步缩短交付时间。我们的产品交付也可能因合并、收购、资不抵债或政府关闭我们聘请的第三方交付公司进行交付而受到影响或中断。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以适当的状态或及时交付,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不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
线上折扣零售市场快速演变,竞争激烈。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纯线上折扣零售商、其他线上折扣零售商,以及中国的直播平台等新的电子商务形式。我们与其他公司的竞争基于多项因素,包括:
| • | 识别消费者中有需求的产品并以优惠条件从品牌供应商处采购这些产品的能力; |
| • | 专注于服装相关品类并具备专业知识; |
| • | 由于我们的折扣零售模式带来的定价优势; |
| • | 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广度和质量; |
| • | 全面创新的平台特色; |
| • | 客户服务和履行能力;以及 |
| • | 在消费者和品牌中拥有稳固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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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明显更大的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客户群、更大的品牌认知度。随着中国在线折扣零售市场有望增长,新的竞争者和一些现有的B2C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进入这一市场。此外,其他在线零售商可能会被成熟且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其建立战略关系,这将有助于增强其竞争地位。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从品牌合作伙伴那里获得更优惠的条款,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采取更激进的定价或库存政策,并为他们的平台和系统开发投入比我们多得多的资源。此外,新兴技术和移动互联的持续创新可能会增加在线零售行业的竞争。竞争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发展、在线零售和品牌认知度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经营利润率。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与竞争对手竞争,竞争压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可能会蒙受损失。
由于闪购业务的性质和我们非标准化的产品品类供应,我们需要管理大量的库存周转。我们依赖于我们对各种产品的需求和受欢迎程度的预测来做出有关产品采购的决策。我们的客户可能无法按我们的预期水平订购产品。此外,任何不利的市场或行业条件或消费者趋势和偏好的变化都可能限制我们准确预测库存水平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
我们一般有权将我们大部分产品的未售出物品退回给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为了确保获得更优惠的商业条款,我们可能需要继续订立没有无条件退货条款或限制性更强的退货政策的供应安排。我们可能还需要在某些关键产品类别进行盘点,以实现更高的毛利率并获得更好的商业条款。此外,由于为我们的跨境业务进口到中国的产品通常是不可退货的,我们的库存中可能包含越来越多的不可退货产品,因为我们的跨境业务继续增长。
如果我们未来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库存过时、库存价值下降和减记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无法销售产品,或者我们被要求降低销售价格以降低库存水平或向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支付更高的价格以确保向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返还产品的权利,我们的利润率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高库存水平也可能要求我们投入大量资本资源,从而阻止我们将这些资本用于其他重要目的。如果我们不能准确预测产品需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受制于高于预期的产品回报率,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互联网购买服装、时尚配饰和其他物品的退货率可能高于实体店销售的商品。为了容纳我们的客户,克服他们在与我们购物时可能有的任何犹豫,我们目前对通过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购买的商品实行统一的七天商品退货政策,如果客户拒绝接受送货,我们会退款,这也构成了商品退货。我们的产品退货率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有所增加,原因是服装产品的销售贡献增加,与标准化产品相比,服装产品的退货率往往更高,以及我们的超级VIP会员计划的受欢迎程度,该计划为其付费会员提供免费送货和免费退货。如果我们无法在相对于我们销量的适当范围内有效管理我们的产品退货率,或者如果我们的产品退货率增加或高于预期,我们的收入和成本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我们无法根据与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的合同将部分产品退回给他们,如果此类产品的退货率显着增加,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余额、库存减值和履行成本的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营运资金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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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净收入总额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于服装产品的在线零售。
服装产品的线上零售额占我们总净营收的很大一部分,并且预计将继续增长和占比。我们增加了我们的产品,包括其他产品类别,包括化妆品、家居用品、母婴护理产品、配饰、健康产品、消费电子产品、家具、床和浴室、食品和零食,以及其他生活方式产品。然而,我们预计这些新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额不会增长到能够减少我们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系列的依赖的水平。任何未能维持或增加我们的在线零售客户数量或我们的销售量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无法保留或获得我们所瞄准的市场的足够份额。任何导致我们服装产品销售减少的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维持或增加当前收入水平的能力、我们的盈利能力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成功管理我们的物流网络,我们的增长潜力、经营业绩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物流网络目前由区域物流枢纽和当地配送中心组成,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我们计划维持我们的物流网络,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客户订单量,增强客户体验,并在中国提供足够的覆盖。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维持我们自己的物流中心运营的计划将会成功。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招聘或留住合格的管理和运营人员来支持我们的物流网络。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控制与维护我们的物流网络有关的开支,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中国网上零售市场的增长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网上闪购业务模式的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总净收入都是通过在线零售业务模式产生的,特别是在线闪购业务模式。线上零售行业的长期生存能力和前景,特别是利用线上闪购业务模式的公司,以及中国普遍存在的B2C电子商务业务,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取决于影响在线闪购业务发展的众多因素,更广泛地说,影响中国在线零售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因素,这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这些因素包括中国的总体经济状况、替代零售渠道或商业模式的出现、电子商务和闪购公司营销和品牌建设努力的成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闪购相关的支付、物流、售后和其他服务的发展。
我们IT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任何未能保持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和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安全性和完整性,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IT系统主要包括支持我们唯品会在线平台用户界面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我们的客户服务、企业资源规划、仓库管理、产品信息管理、商业智能和行政管理系统。我们IT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成功、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以及我们保持令人满意的客户体验和客户服务水平的能力至关重要。
我们的服务器可能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超出我们服务器容量的用户流量热潮、物理或电子入侵以及其他中断的影响,这可能导致系统中断、网站减速或不可用、交易处理延迟、数据丢失或无法接受和履行客户订单。我们无法保证我们不会遇到这种意外的中断。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安全机制将足以保护我们的IT系统免受任何第三方入侵、病毒或黑客攻击、信息或数据盗窃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影响。未来发生的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减少。我们在2024年没有出现任何材料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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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打算继续使用我们可用的现金和融资选项来升级和改进我们的IT系统和网络安全,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花费了人民币2.224亿元、人民币2.330亿元和人民币3.080亿元(4220万美元)来维护我们的IT和网络安全保护。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成功地执行这些系统升级和改进策略。特别是,我们的系统在升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中断,新技术或基础设施可能无法及时与现有系统完全融合,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现有或未来的IT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可能会导致系统中断和响应时间变慢,从而影响数据传输,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采用新技术或使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和系统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或新兴行业标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不断增强和改进我们唯品会线上平台的响应性、功能性和特性。在线零售行业的特点是技术发展迅速,终端用户要求和偏好发生变化,体现新技术的新产品和服务频繁推出,新的行业标准和做法的出现可能会使我们现有的专有技术和系统过时。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识别、开发、获取或许可对我们业务有用的领先技术,增强我们现有的服务,开发新的服务和技术,以满足现有和潜在客户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需求,并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应对技术进步和新兴行业标准和做法。移动应用程序、网站和其他专有技术的开发会带来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风险。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使用新技术或调整我们的平台、专有技术和事务处理系统以满足客户要求或新兴行业标准。如果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此类系统扩展或升级的需求,或无法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客户要求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调整我们的系统,无论是出于技术、法律、财务或其他原因,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接受的支付方式种类繁多,使我们面临与第三方支付处理相关的风险。
我们通过多种方式接受支付,包括我们的唯品会支付服务和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进行支付,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国内银行提供的新兴的e-RMB在线支付。对于某些支付方式,包括通过我们的唯品会支付服务处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我们支付交换和其他费用,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成本并降低我们的利润率。我们可能会受到欺诈,客户数据泄露,以及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其他非法活动。我们还可能受到监管或其他方面的电子资金转账和网上支付的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的约束,这些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从而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并失去接受客户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付款、处理电子资金转账或为其他类型的在线支付提供便利的能力,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自己和其他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的运营安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我们接受通过我们自己的唯品会支付服务和其他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支付,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国内银行提供的新兴的e-RMB在线支付。我们所有的线上订单总额都是通过线上支付服务收取的。在这些在线支付中,微信支付被用来处理我们总订单的很大一部分,我们的唯品会支付服务被用来处理我们总订单中有意义的一部分。在所有这些网络支付交易中,通过公共网络安全传输客户的信用卡号和个人信息等机密信息,对于维护消费者信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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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控制我们的第三方在线支付供应商的安全措施,我们使用的在线支付服务的安全漏洞可能会使我们因未能保护机密客户信息而面临诉讼和可能的责任,并可能(其中包括)损害我们的声誉和我们使用的所有在线支付服务的感知安全性。如果发生了一个广为宣传的互联网或移动网络安全漏洞,担心自己网络金融交易安全的用户可能会变得不愿意在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购买,即使宣传的漏洞不涉及我们使用的在线支付服务或其他方式。此外,还可能出现计费软件错误,损害客户对这些在线支付服务的信心。如果发生与任何第三方在线支付供应商有关的上述任何情况并损害我们的声誉或我们使用的在线支付服务的感知安全性,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客户可能会被阻止在我们的平台上购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取决于中国消费者信心和支出水平。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影响中国消费者支出的整体经济和政治状况的变化非常敏感。零售行业,包括网络零售行业,对一般经济变化的敏感度很高。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股票和债务证券市场波动、税率、就业和其他政府政策,以及全球流行病,如新冠疫情,都可能对消费者信心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国内和国际政治环境,包括军事冲突、经济制裁、进出口管制措施以及政治动荡或社会不稳定,也可能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并减少支出,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因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的假冒或未经授权的产品或发布的信息而承担责任。
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受到指控,即在我们的平台上出售的某些商品是假冒的或未经品牌所有者授权的。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通过唯品会在线平台分别与超过27,000家、29,000家和30,000家品牌合作伙伴合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采购此类产品过程中为确保其真实性或授权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潜在责任而采取的措施将是有效的。任何无意销售假冒、非正品或未经授权的物品,或公众对此类事件的看法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并导致我们为应对任何此类性质的事件而产生额外费用。如果在我们的平台上销售或发布假冒产品、未经授权的产品,或产品、图像、标识或任何其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信息,我们也可能面临侵权索赔。我们偶尔会收到指控我们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索赔,并视情况而定,产生了大量和解费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未来,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分配大量资源并产生有关此类索赔的材料费用。为了避免卷入任何法律诉讼,我们可能需要支付大量赔偿来解决类似的索赔,并且可能需要支付大量损害赔偿或在索赔人在针对我们的任何诉讼中胜诉的情况下不销售产品。如果我们疏忽参与或协助与假冒商品相关的侵权活动,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活动的禁令、整改、赔偿和行政处罚。此外,由于针对我们的任何侵权索赔的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任何第三方索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索赔、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负面宣传、运营成本增加、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来自我们平台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的数据有关的一些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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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有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这些数据的任何请求。 |
包括中国、欧盟和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监管当局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多项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提案,例如中国颁布的一系列立法,在欧盟开始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及美国颁布的类似立法《加州消费者隐私法》。这些立法、相关监管提案如果获得通过,以及其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除了可能被罚款外,还可能导致一项命令,要求公司改变其数据实践和政策,这可能对其各自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总的来说,我们预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合规将受到国内和全球监管机构的更多关注和关注,并在未来吸引持续或更多的公众监督和关注,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执照,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重大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CAC、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都有实施标准和应用各异的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生效,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进行审查,并禁止中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未经中国境内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司法或执法部门提供存储在中国境内的数据。此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进一步加大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潜在责任。2025年2月1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合规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互联网隐私相关的法规”和“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规”了解更多详情。
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如果中国监管机构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虽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尚未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但我们已获广州市委网信委办公室指示进行网络安全自查,包括根据《广州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安全审查指导意见(2020年)》。我们已按指示开展了此类网络安全自查,并已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相应的网络安全自查报告。换句话说,我们一直受到某些中国法律法规施加的要求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显然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因此我们有可能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如果我们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受到中国政府当局的网络安全审查和此类其他要求和审查的要求,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影响我们进行海外发行的能力。例如,就我们采购网络产品或服务而言,我们可能需要评估在使用此类产品或服务时是否涉及任何国家安全风险,以及国家安全是否会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我们还可能有义务遵守已出台的分级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制度,落实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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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建立跨境数据条款多层次办法。根据数据运营商的类型以及涉及的数据性质和数量,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措施,这可能会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导出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条款或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由于这些规定较新,我们正在分析是否受制于这些措施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我们需要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所涉及的跨境数据流动采取任何这些措施,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成本并投入额外资源以遵守监管要求。未能遵守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行动或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然而,《网络数据条例》没有对如何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解释,我们是否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仍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就我们在香港访问数据的程度而言,我们一直遵守香港目前有效的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和《非邀约电子讯息条例》,其中规定了有关在香港处理个人资料的协议和义务。这些协议和义务除其他外包括:(i)必须为合法目的、必要且不过分地收集个人数据,(ii)必须通过在案件情况下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以及(iii)将收集数据的目的告知被收集个人数据的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认为香港有关数据安全的这些法律法规不会,也不会有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如果香港的某些法律法规导致对数据安全的监督,从而对我们在香港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数据相关立法可能会进一步演变,其中的某些概念仍有待监管机构的澄清和解释。如果我们拥有的任何数据属于受到更严格审查的数据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仍不明确。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和《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授权许可网络安全审查以及其他特定行动将由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采取,我们将面临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额外程序,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些额外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的不合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尚未涉及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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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努力在日常业务过程中遵守与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但我们任何实际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与网络安全或数据隐私相关的适用法律或法规,或认为或指控已发生上述任何类型的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或导致政府当局的调查、罚款、暂停我们的应用程序或其他形式的制裁或处罚以及私人索赔或诉讼,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
未能保护我们的客户和我们的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
电子商务和通信的一个重大挑战是通过公共网络安全传输机密信息。目前,几乎所有的产品订单,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提供的产品的付款,都是通过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和系统进行的。在这类交易中,维护我们平台和系统的安全,以传输机密或私人信息,例如客户的个人信息、支付相关信息和交易信息,对于维护消费者对我们平台和系统的信心至关重要。
我们采取了严格的安全政策和措施,包括使用加密技术,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数据和客户信息。然而,技术和黑客技能的进步、密码学领域的新发现或其他事件或发展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机密信息的技术遭到妥协或破坏。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特别是黑客或从事类似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因客户访问我们的平台而非法获取我们持有的此类机密或私人信息。此类个人或实体获取我们客户的机密或私人信息,可能会进一步利用此类信息从事其他各种非法活动。此外,我们对在线支付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所采取的安全政策或措施的控制或影响有限,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通过这些政策或措施选择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购买付款。此外,我们的第三方配送合作伙伴也可能违反其保密义务,非法披露或使用我们客户的信息。尽管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对任何此类非法活动负责,不会对我们开展当前业务运营的能力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但对我们平台的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任何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黑客等从事非法网络活动的手段日益复杂,不断演变。可能需要大量的资本、管理和其他资源来确保和加强信息安全或解决此类安全故障引起的问题。公众认为电子商务和交易,或用户信息隐私变得越来越不安全或容易受到攻击的任何看法都可能会抑制在线零售和其他在线服务的普遍增长,这反过来也可能减少我们收到的订单数量,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志、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律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与我们的员工、品牌合作伙伴和其他人的保密协议和许可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已获授权370项专利,并提交了1,054项专利申请,在中国拥有2,264项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外拥有103项注册商标,拥有266项著作权(包括我们开发的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相关的235项中国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以及30个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注册域名,包括vip.com和vipshop.com。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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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执行往往比较困难。法定法律法规受制于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可能由于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不能一致适用。保密协议和许可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可用于任何此类违反。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且代价高昂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可能无意中侵权的现有专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据称与我们的技术平台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将不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此外,中国专利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专利的程序和标准仍在发展和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可能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以抗辩这些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针对我们提出的成功侵权或许可索赔可能会导致重大金钱责任,并可能通过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相关知识产权而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最后,我们在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软件中使用开放源代码。将开源软件纳入其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不时面临质疑开源软件所有权和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指控。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声称拥有我们认为是开源软件的所有权或不遵守开源许可条款的当事人的诉讼。一些开源软件许可要求将开源软件作为其软件的一部分进行分发的用户公开向此类软件披露全部或部分源代码,并以不利的条款或免费提供开源代码的任何衍生作品。任何要求披露我们的源代码或为违约支付损害赔偿的要求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造成损害。
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和监管程序的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第三方和主要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涉及品牌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消费者保护索赔、与数据和隐私保护有关的索赔、与就业有关的案件以及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有关的诉讼和监管程序。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辩护中获胜或推翻任何对我们不利的判决、裁决或决定。此外,我们可能会决定进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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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境内外索赔和诉讼的额外风险,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我们将需要针对这些诉讼进行辩护,包括在我们最初的辩护成功的情况下提出的任何上诉。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现金资源的重要部分,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公司的日常运营上转移开,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无法保证我们将在任何这些案件中获胜,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获得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但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支付我们赔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为超出保险范围的诉讼和解提供资金或支付诉讼中的不利判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还可能面临与其各自作为我们公司董事或执行人员的身份无关的诉讼或诉讼,而此类诉讼或诉讼可能会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诉讼、索赔、调查和诉讼的存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限制我们在受影响地区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任何索赔、调查和诉讼的结果本质上都是不确定的,无论如何,针对这些索赔进行辩护可能既昂贵又耗时,并可能显着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努力和资源。任何诉讼、调查或诉讼中的不利裁定可能导致我们支付损害赔偿、产生法律和其他费用、限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
根据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
中国政府、媒体和公共倡导团体越来越关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促销活动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除其他外,这些暂行规定旨在促进消费者保护,禁止在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商业信息。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加强对以平台模式经营的企业和整体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管理。该指引特别禁止平台经济经营者的某些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例如强迫用户从其他经营者中专门选择一家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若干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召开行政指导会议,重点关注社区团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查以及主要互联网企业可能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整改情况,并要求这类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公众监督。此外,包括超30家出席此类行政指导会的企业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被要求全面自查,并相应进行必要整改。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组织开展对企业整改结果的检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望依法进行更严厉的处罚。考虑到《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的解释和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在满足其要求和对我们的政策和做法做出必要改变方面面临挑战,并可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和费用。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决定将经营者非法集中的罚款提高到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处分股份、资产、和一段时间内的业务,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此外,根据修改决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但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此外,2008年国务院发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月22日的《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规定》,进一步调整了经营者集中备案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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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4部支撑反垄断法的规章,均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中的每一条都取代和取代了其相应的暂行规定。配套法规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并对相关当事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指南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禁止做法,明确禁止干预市场定价机制,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指导意见强化反垄断合规管理,出台合规管理和激励措施。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是首部全面系统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规范了政策措施的审查标准。2024年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办理工作规则》,明确举报办理机制,保障公众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的权利。2024年1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它引入事前和临时监管机制,鼓励最佳实践,并详细说明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垄断行为,明确其典型类型和识别因素。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横向集中审查指引》。明确了不同市场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动态竞争影响,删除了数据保护条款。
由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增强,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更多的审查和关注,以及监管机构更频繁和僵化的调查或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中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地方实施实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修订的《反垄断法》对我们完成收购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我们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员成本和时间来评估和管理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投资相关的这些风险和挑战,以避免任何不遵守《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未能或认为未能遵守《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法律法规(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导致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对我们的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受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行政诉讼,未来可能受到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有关的行政诉讼。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不当行为,影响用户选择或阻碍、损害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述规定尚未被正式采纳,且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澄清,该等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规范数据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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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不断演变的立法活动和不同的中国地方实施实践相关的不确定性,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则、指南和实施可能代价高昂,任何不合规或相关的询问、调查和其他政府行为可能会转移重大的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以及我们的财务资源,带来负面宣传,使我们承担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运营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包括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公司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例如,中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该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这些变化在许多方面都相当可观,并将对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额出资的五年出资时间框架,受制于未来将颁布的过渡期适用规则。为应对这些变化,我们可能需要投入大量努力和资源,以适应并使我们的中国公司做法适应新的监管制度。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因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未来的战略联盟或收购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选定战略联盟和潜在战略收购,包括可以帮助我们向新客户和供应商推广我们的品牌、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以及改善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机会。我们还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寻求与品牌和平台的战略举措。
与第三方的战略联盟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交易对手不履约或违约相关的风险,以及建立这些新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没有什么能力控制或监控我们合作伙伴的行动。如果战略合作伙伴因其业务运营而遭受任何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我们与该方的关联而受到负面影响。此外,虽然我们目前没有收购计划,但我们可能会考虑与其他公司、业务、资产或技术进行战略收购或联盟,这些公司、业务、资产或技术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
新收购业务的战略收购和后续整合将需要大量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识别和完成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我们还可能在获得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股东和政府当局的批准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未能完成收购也可能要求我们支付某些预先商定的费用和开支。收购的业务或资产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财务结果,并且可能在历史上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亏损。此外,收购还可能需要使用大量现金、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产生重大商誉和相关减值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以及被收购业务或资产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敞口,包括因被收购业务的历史行为而产生的负债。整合新收购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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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物流枢纽或数据中心运营的任何长时间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准确处理和履行订单以及提供高质量客户服务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拥有的物流枢纽和位于中国主要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运营的数据中心的服务器的高效和不间断运营。我们的物流枢纽和数据中心可能容易受到火灾、洪水、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地震、人为错误和其他事件造成的破坏。我们开发了容灾系统,包括实时数据镜像、每日数据备份和系统冗余解决方案。但是,我们不携带营业中断保险。上述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大流行、流行病或对传染病传播的恐惧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或中国或全球经济,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大流行病、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流行病或对传染性疾病传播的恐惧,例如新冠肺炎、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埃博拉或其他疾病,可能会扰乱我们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方的业务运营,降低或限制我们的履行能力,或导致区域或全球经济困境,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事件或复发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都可能对我们的销售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信用风险或资产质量显著恶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核心的线上零售业务,我们还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起到配套功能。我们主要与银行和第三方消费金融公司合作,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并向银行和第三方消费金融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渠道费用。在这个高度监管、瞬息万变的商业领域经营,既有风险,也有挑战。我们可能很难捕捉到市场上的需求和偏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和偏好的金融服务产品。我们可能无法实现客户满意。
此外,贷款不还的风险是融资业务固有的。我们不能完全免除与潜在坏账相关的所有风险。客户和供应商拖欠贷款使我们面临坏账。此外,我们管理贷款组合质量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信用风险将对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产质量的任何显着恶化以及相关信用风险的显着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人员或财产受到我们销售的产品的损害,我们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
我们销售由第三方制造的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可能设计或制造有缺陷。因此,销售此类产品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关的产品责任索赔,并可能需要产品召回或其他行动。受到此类伤害或损害的第三方可能会以产品零售商或市场服务提供商的身份对我们提出索赔或法律诉讼。目前,我们为基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任何产品责任索赔维护与我们销售的产品相关的产品责任保险。我们还保有公众责任险。然而,任何超出我们承保范围或诉讼范围的重大产品责任索赔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是不成功的索赔也可能导致使用资金和管理层为其辩护的努力,并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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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我们未来将保持盈利或正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虽然我们自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已经实现了净利润,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在未来持续产生净利润或保持经营活动产生的正现金流。我们盈利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发展业务和增加总净收入、优化产品品类组合、与供应商谈判优惠条款以及控制成本和运营费用的能力。尽管我们自成立以来经历了显着的收入增长,但这种增长可能无法持续,我们可能会在未来期间产生净亏损或无法保持经营活动产生的正现金流。我们过去已经发生并预计在未来期间将继续发生股份补偿费用,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的成本和其他运营费用将继续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可能导致未来的亏损。如果我们的成本和运营费用继续增加而我们的收入没有相应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来为我们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电力短缺或网络故障导致的业务中断、产品责任索赔、运输损失、关键人员的损失以及包括风暴、洪水和地震在内的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重大成本或业务中断。我们维持了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必要和足够的保险范围,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惯例,包括涵盖我们的设备、设施、库存和其他财产的所有风险财产保险以及涵盖某些场所责任的公众责任保险。然而,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当前的保单及时成功索赔我们的损失,或者根本无法做到。如果我们发生保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我们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管理层的持续努力,特别是“项目6”中提到的执行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管理层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与我们合作,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替换他们,或者根本无法替换。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和留住合格的替代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执行我们与管理团队签订的雇佣协议中包含的合同权利,尤其是在所有这些人都居住的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失去一名或多名管理层成员而受到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养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雇用和保留更多的合格员工,以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计划的扩张。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特别是管理、技术、营销和其他具有网络零售行业专业知识的运营人员。我们经验丰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以及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们行业的特点是对人才的高需求和激烈竞争,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我们为实现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合格员工或其他高技能员工。此外,我们培训新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运营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我们业务增长的需求,或者根本无法满足。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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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续签我们目前的租约或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方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各种物业,用于办公、物流中心、线下门店、数据中心、客服中心。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延长或续签此类租约,因此可能被迫搬迁我们受影响的业务。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导致大量搬迁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其他企业竞争某些地点或理想规模的场所。因此,即使我们可以延长或续租我们的租约,但由于对租赁物业的高需求,租金付款可能会显着增加。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地点,因为我们的业务继续增长,而我们受影响的业务搬迁失败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对租赁物业的使用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中断。
我们有些业主对我们租赁的物业没有适当的所有权证书或转租授权,或对他们的物业所有权有其他限制。特别是,我们在中国广州的几个办事处位于当地政府划拨的土地上,房东没有获得政府批准出租房屋。我们的一些租赁物业没有按照这类物业的指定用途使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收回土地,对擅自改变土地指定用途的业主处以罚款,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搬迁费用。此外,我们的部分租赁物业在我们与其订立租赁协议之前已由业主抵押给第三方,如果该等业主未能履行其由该等物业担保的义务且抵押被第三方强制执行,我们可能无法继续租赁该等物业并可能被迫搬迁。此外,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少数租赁权益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对租赁协议进行登记不会影响其在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有效性。但是,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房东和租客可能会被处以各最高1万元的行政罚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政府当局或任何第三方就我们在该等物业的租赁权益或使用而考虑或发起任何重大索赔或行动。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对租赁物业的使用不会受到政府当局或第三方声称拥有此类物业所有权的质疑。如果我们对物业的使用受到成功挑战,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受影响的业务。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我们将不会因第三方对我们使用此类物业的质疑而承担重大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其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上市公司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就我们每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年)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了我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环境,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我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费用,并使用额外的管理和其他资源,以努力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今后的其他要求。而且,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我们制作可靠的财务报告是必要的。因此,任何未能对财务报告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获得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全球或中国经济低迷的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总体放缓,2022年中国人口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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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关系中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这些紧张局势影响了两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给整个国际经济造成了不确定因素。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以及其他国家之间关系的现有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都可能对全球,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实施了限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政策,如关税、出口管制、经济或贸易制裁、外国投资备案和批准要求等。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过去,美国政府曾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更高的关税,以惩罚中国所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更高的关税。近期,美国对中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或提议征收新的关税,并可能提议对已经实施的产品加征关税或提高关税。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围绕美国关税政策、如何实施以及其他国家将如何应对仍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不断升级的美中关税紧张局势引发了经济和政治影响的连锁反应,潜在地恶化了双边关系。美国的立法和政策举措可能会对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紧张局势加剧还可能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美国和中国之间现有的紧张局势和任何进一步恶化的关系都可能对两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并且鉴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美国政府还努力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在更狭隘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详细信息,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美国人对与“关注国家”相关的实体(目前只有中国)的广泛投资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活动。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境外投资规则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引入了新的障碍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我们不从事“涵盖活动”(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或以其他方式符合境外投资规则中规定的涵盖外国人士的定义,因此不会将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涵盖外国人士。然而,无法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尽管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除其他外,该政策旨在扩大美国对外投资法规涵盖的行业领域,并通过实施制裁来补充对外限制。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下的拟议变更并未实施,尽管拟议的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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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车辆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若干因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季度波动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的季节性波动、传统零售季节性模式以及服装等特定类别的季节性购买模式的组合。例如,我们在中国的节假日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和购买订单,尤其是在今年第一季度的春节期间,顾客往往购物较少。此外,零售业的销售额通常在今年第四季度明显高于前三个季度。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每年的11月11日和12月12日举行特别促销活动,以促进第四季度相对于其他季度的销售,我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特别促销活动,以庆祝我们平台的成立周年。由于上述因素,我们未来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波动,我们的历史季度业绩可能无法与未来季度进行比较。因此,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季节性而不时波动。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有关中国网上商务和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为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资对互联网业务的所有权受到重大限制。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规范互联网接入、提供在线信息和经营在线商务。这些法律法规还包括对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商业互联网内容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服务。具体而言,境外投资者不得在经营增值电信服务的任何实体(经营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除外)拥有超过50%的股权,包括商业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信息产业部(工信部前身)于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重申了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在中国境内经营任何增值电信业务。因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提供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拟从事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同时,对向第三方商户提供产品销售准入的网络平台经营者,还要求取得网络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根据该通告,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或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国境内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该许可证,也禁止向在中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地或设施。同时,禁止境外投资者投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业务和互联网文化业务的公司(音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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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即唯品会中国,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包括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的运营,是通过唯品会中国与各自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唯品会电商、唯品会信息和品君通之间订立的合同安排进行的。由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中国法律,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唯品会电商持有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为第三方商户销售产品提供平台接入以进一步发展我们业务所需;唯品会电商还持有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5月27日,用于其经营互联网文化业务。我们正在办理这个许可证的续期手续。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在此许可证到期之前续签,或者根本无法续签。有关这些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许可证和许可有关的法规。”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均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其对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理解,我们目前的股权结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本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均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以及(a)唯品会中国、(b)唯品会电商、(c)唯品会电商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为一套和其他两套关于不重要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每一套在本年度报告中所述,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然而,当前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当局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观点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特别是,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以及我们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政府当局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吊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许可或经营许可、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平台、停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和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中国境外任何证券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以及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我们也可能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行动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根据合同安排维持我们的WFOE有权获得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资产的权利,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实体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贡献了我们收入的1.1%、0.3%和0.3%。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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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的业务,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仲裁或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我们的运营和声誉。
由于中国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我们依赖于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我们没有所有权权益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来部分开展我们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旨在使我们能够对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作出管理决策,并使我们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这些合同安排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并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是可执行的,但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经营我们的在线零售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在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持有控股股权,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的股东权利,对其董事会进行变更,这反过来可以在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现行合约安排,如果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约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以强制执行此类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仲裁和诉讼,而这些补救措施可能并不充分或有效。特别是,合同安排规定,由这些安排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仲裁解决,此类仲裁的任何裁决将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中国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特别是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不如美国等其他法域发达。因此,与通过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执行法定权利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在中国仍然存在,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重大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唯品会的每一位股东都是我公司的员工,其中一位还兼任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因此,他们对我公司和我们股东的责任与他们在唯品会电商中的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
即使与唯品会电子商务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规定(i)我们可酌情取代任何此类个人成为唯品会电子商务的股东,以及(ii)这些个人各自已签署授权书,指定唯品会中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代表他们投票并行使唯品会电子商务的股东权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个人不会违反或导致唯品会电子商务违反现有合同安排。如果出现任何利益冲突,或者任何利益冲突可能无法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这些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我们与任何这些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是昂贵的、耗时的,并且对我们的运营造成破坏。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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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其中一些实体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很重要的某些资产。如果任何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任何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无关联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这三部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法律。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该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未对“其他方式”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国务院2019年12月26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这类“其他手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为未来由中国主管立法机构颁布的立法留有余地,以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并受到外国投资限制。
最近一份于2024年9月6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负面清单规定,任何中国境内企业从事负面清单所列禁止行业,必须获得中国主管部门的境外上市同意,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该外国投资者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的相关行政规定。这样的负面清单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现有的境外上市企业是否会受到这样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工作人员在2021年12月27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前述门槛的部分现有境外上市企业,不需要进行调整或扣减。不过,目前尚不清楚负面清单中的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通过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的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适用监管规则准则第2号》作为《境外发行上市办法》的配套指引之一,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文件,除其他事项外,必须具体说明:(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限制或禁止中国境内公司通过合同安排为发行人开展业务和/或持有许可或资格;及(ii)与发行人有合同安排的中国境内经营实体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对外投资的行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境外发行上市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澄清,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完成符合合规要求的可变利益主体结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工作。此类规则将如何解读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在中国的外国投资限制,也仍然不确定。
此外,如果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规定的未来立法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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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不是按公平原则订立的,因此构成有利的转让定价安排,我们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税务后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为中国税务目的向上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有)。这样的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会增加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费用,而不会减少我们的税务费用,这可能会使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因未足额缴纳税款而受到滞纳金和其他处罚。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未能获得和维持中国法律要求的必要资产、许可和批准,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和互联网行业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监管,中国中央政府的众多监管机构被授权发布和实施有关互联网行业各个方面的法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的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必须获得和维护与其业务相关的某些资产以及不同监管机构的适用许可或批准,才能提供其当前服务。这些资产和许可证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一般会受到政府当局的年度审查。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许可。例如,由于我们开展了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我们被要求获得并持有提供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所需的各种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可能被要求获得额外的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以防我们在未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然而,由于复杂的程序要求和政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获得此类许可证、许可证或批准,或者根本不会。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资产、许可证或批准,我们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业务运营可能会使其受到各种处罚,例如没收非法净收入、罚款以及停止或限制我们的运营。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中的任何此类中断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但放缓的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资源配置等多方面与多数发达国家经济存在差异。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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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不一定对我们有利。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中国的重要子公司——唯品会中国,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中国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十年中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但很多法律、法规、规则都需要解释和澄清,这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来利用,以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经营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还推出了一项新的基于备案的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发行和上市。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未来的海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和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和ADS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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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据此,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会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我们预计在我们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不会被如此识别。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我们的ADS持有者在他们希望出售或购买其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件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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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或未来在国外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和其他行政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组建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境外上市交易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海外发行最终可能需要根据法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上述规定下的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了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是否可以撤销也是不确定的。我们的任何海外发行未能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撤销此类已获得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与《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相关的辅导规则和问答。《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根据《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包括股份、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和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并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需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信息。由于我们的ADS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海外发行上市办法和实施指南,我们被视为“现有发行人”,无需就我们的历史证券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进行任何将被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捕获的证券发行,我们将必须在证券发行或发行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其他部分监管机构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此类文件和资料一旦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境内公司必须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在履行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实体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或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的,必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必须明确(其中包括)该等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中国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副本时,必须遵守适用的国家法规,履行应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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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要求可能会进一步演变和发展,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或完全完成我们未来发行或发行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这些生效和条例草案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境外上市并购相关监管”
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新法规或规则不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未能就我们的海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或撤销任何此类获得的批准或备案,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制裁。这些政府当局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海外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海外发售。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当局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海外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和公司(包括电子商务业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监管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与中国监管互联网相关业务有关的问题、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仅与运营我们唯品会在线平台和中国其他平台的可变利益实体有合同安排。由于外资对在中国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业务,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限制,我们没有通过我们的子公司直接拥有我们的平台。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
| • | 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不断变化的许可和许可要求以及当局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我们的一些许可证、许可证或运营可能会受到中国政府的质疑,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可能被认为是我们的运营所必需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更新某些许可证或许可。例如,我们向品牌提供的直播带货服务可能需要视听节目线上传输许可,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已就我们向品牌提供的直播带货服务向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该申请目前正在主管部门审核中。然而,无法保证此类申请最终会及时获得批准,或者根本不会获得批准。此外,我行金融服务可以要求经营此类服务的主体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互联网内容提供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此类许可证或许可被认为是必要的,而我们未能维持任何这些所需的许可证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各种处罚,包括罚款和停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我们业务运营中的任何此类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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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可能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相关业务,包括网络零售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我们的互联网相关业务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或者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如果我们的运营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后不遵守,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何许可或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互联网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和许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多项要求和义务。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可能会受到解释和进一步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它们是否或如何影响我们未来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这些要求。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如果中国政府当局认定我们没有遵守《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适用法律和规则的所有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制裁。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现有和未来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以及互联网业务在中国的业务和活动(包括我们的业务)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或获得任何新法律或法规要求的任何新许可。鉴于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监管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也存在我们可能被发现违反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风险。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对在我们的平台上显示的内容承担责任。
中国制定了有关互联网接入和通过互联网传播产品、服务、新闻、信息、音像节目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其认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信息。2016年11月,中国颁布《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与秩序。《网络安全法》收紧网络安全管控,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各项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我们的任何互联网内容被中国政府视为违反任何内容限制,我们将无法继续展示此类内容,并可能受到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所需许可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可能因我们的客户或平台用户的任何非法行为或我们分发的被视为不适当的内容而承担潜在责任。可能难以确定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的内容类型,如果我们被认定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被阻止在中国运营我们的平台。
2022年9月12日,CAC发布《关于对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这份决定草案,如果这份决定草案以目前的形式实施,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具体而言,决定草案提出,通过提高罚款上限、追加处罚等方式,加强对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决定草案还提出,参照适用法律的处罚,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加强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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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包括美元在内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们所有的总净收入和大部分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如果我们需要把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就会减少我们收到的人民币数量。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报告货币和计价货币之间的差异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外币换算相关的额外不确定性。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录得汇兑收益人民币6.879亿元、汇兑收益人民币1.627亿元和汇兑损失人民币2480万元(340万美元)。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我们在历史上订立了几份外汇远期合约,以对冲我们的外汇兑换风险敞口,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必要时继续使用外币掉期、远期或其他衍生工具来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并可能在未来采取额外措施来管理此类风险。虽然我们可能会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持有人。因此,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在货币兑换方面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大陆VIE中的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大陆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同样,在香港实施任何类似干预、限制或限制的范围内,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位于香港的现金或资产将随时可用于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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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VIE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VIE向我们支付的服务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服务。我们的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主要来自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产品和服务付款的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个此类实体可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并由其董事会酌情用于其他目的。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同时,VIE只能根据我们与他们订立的合同安排向我们付款。此外,由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未来可能会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对VIE根据我们与其订立的合同安排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的债务和股权发行的收益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移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须经中国政府当局批准或登记或备案。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我司中国子公司取得的任何境外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或满足《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或外管局28号文规定的要求。我司可能向合并后的可变利益主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得到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对于我们可能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未来出资或外国贷款,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我们使用债务和股票发行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中国子公司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额没有任何法定限制。关于我们可能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i)如果中国子公司采用传统的外汇管理机制,则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不应超过投资总额与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及(ii)如果中国子公司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并应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2025年1月13日采用的最新宏观审慎调整参数,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不应超过相关中国子公司净资产的350%。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在颁布后的一年过渡期后,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评估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总体执行情况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监管制度。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外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立法。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采用的未来制度以及将对我们施加的任何限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实施更严格的外债监管制度,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贷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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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现行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须在中国附属公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从我们公开发行股本证券所得款项净额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尽管外管局于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并于2016年进一步放宽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办理外债结汇手续,但外管局现行规则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兑换的人民币进行超出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的支出。此外,外管局现行规则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向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贷款,但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的除外。任何违反外管局这类规则的行为,都可能被处以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无法保证外管局会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规则,我们将公开发行股本证券所得款项净额转移至中国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能力可能会继续受到重大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28号文。外管局28号文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无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其中规定的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和转换外汇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外管局28号文的解读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兑换和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定。”
中国的某些规定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追求增长。
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和有关并购的某些其他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外,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后一次修正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如2008年由国务院发布、最后一次修正于2024年1月22日的《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则》,要求认定为集中、涉及规定了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清零后方可完成。我们认为,乐蜂2013年被收购业务的营业额低于适用的门槛,并未寻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许可,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相反的观点。
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发改委设立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这些措施还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与其他投资者建立外商独资的在岸企业或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公司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对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具有国家安全关切的特定关键领域的对外投资,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在实施前需向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境外投资者进行整改,境外投资者将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被负面记录,进而对该投资者按规则规定进行联合处罚。如该等投资者未能或拒绝进行该等整改,将责令其处置该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投资实施前的状态,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此外,2011年3月3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从事与军事相关或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某些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接受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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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控股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进行或已经对离岸专用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将被要求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如该等特殊目的载体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所需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该等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分配给该特殊目的载体,该特殊目的载体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类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应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们知悉受外管局监管的所有股东均已按外管局37号文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人可能会继续及时提交所需的文件或更新,或者根本不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将继续被告知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此类个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还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政府当局解释、修订和实施,目前还不清楚。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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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分。
200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包括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在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下进行外汇交易的相应要求。2007年1月,外管局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等特定资本项目交易的审批要求。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则,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需要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该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向国家外管局办理登记等手续。此类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的买卖、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就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在外管局登记。
我们和我们分别于2011年3月、2012年3月、2014年7月和2024年8月通过的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员工,自本公司于2012年3月成为美国上市公司以来,一直受本规定的约束。我们一直协助我们的中国期权承授人按季度完成所需的注册和程序。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承授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期权承授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币兑换及分红相关规定—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或STA公示7。2017年12月,STTA公告7第13条、第8条第2款废止。根据经修订的STA公告7,如果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实施非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以逃避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则该间接转让必须被重新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尽管STA公告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但对离岸转让方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带来了应税资产的挑战。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目前10%的税率代扣适用税款。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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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去和未来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或我们出售或购买其他非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应税资产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我们面临不确定性。根据STA公告7,如果我公司在此类交易中是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在此类交易中是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公告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TA公告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人遵守这些通告,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虽然《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取决于我们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确定,我们的全球收入可能需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活动、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法人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或STA82号文,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正,并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无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清单的决定》进一步部分修正。经修订的STA82号文为确定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某些特定标准。此外,STA82号文指出,某些中国控股企业如果位于或常驻中国境内,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半数或以上。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关于公布〈中方控股离岸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4月17日、2016年6月28日、2018年6月15日进行部分修订,即STA通报45,为STA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引。STA45号公报明确了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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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STA82号文和STA45号公告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STA82号文和STA45号公告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还是个人控制。
除了关于新的居民企业分类如何适用的不确定性之外,也有可能规则在未来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构成中国居民企业,但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报告义务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以外的收入,则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税收负担,并对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应付我们外国投资者的股息或利息以及我们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或票据的收益可能会根据中国税法被征税。
根据经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条例,凡属于非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在中国设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该股息或利息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的投资者,在该股息或利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范围内,应适用10%的中国预扣税。同样,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普通股或票据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但须遵守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票据支付的股息或利息,以及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票据转让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将被中国征税。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相关的法规—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个人投资者的股息或利息以及投资者转让ADS或普通股或票据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或票据的持有人是否能够要求享受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好处(尽管如果需要预扣,我们预计不会按条约税率预扣)。如果应付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或利息,或此类投资者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票据的收益需缴纳中国税,则贵方对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或票据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一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我们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劳动法的要求为我们的一些员工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此外,我们聘请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为我们的部分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基金缴款,并且无法保证此类第三方机构将及时全额缴款,或根本不缴款。我们未能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作出贡献以及未能遵守适用的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逾期付款罚款。如果我们因少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此类处罚,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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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波动。
自2012年3月23日我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首次上市以来,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受到宽幅波动的影响。2024年,我们在纽交所的ADS交易价格从每ADS 11.50美元到20.19美元不等。
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很可能高度波动,并受制于以下因素的宽幅波动: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服务、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投资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影响我们、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
| • | 中国其他互联网、电子商务或网络零售企业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 我们的品牌供应商与我们之间主要业务条款的变化;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的流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额外股本证券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
此外,证券市场不时出现与任何特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量波动。一些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交易价格大幅下跌。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会计造假、公司结构包括使用可变利益实体或其他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的一些负面消息和看法,对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态度产生了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过任何不适当的活动,任何具有类似性质的消息或看法都可能在未来继续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市场波动也可能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沈亚先生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投十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两类普通股相关的投票权不同,截至2025年3月31日,沈亚先生实益拥有我公司总投票权约64.5%。因此,沈亚先生对诸如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还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的机会。针对此类担保物的任何可能的强制执行都可能对沈亚先生对重要公司事项或我们ADS交易价格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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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所有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限制或额外登记。
未来,我们可能会出售额外的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来筹集资金,我们的现有股东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的普通股或ADS,包括那些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ADS。我们无法预测这种未来发行的规模或它们可能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发行和出售大量普通股、ADS或其他股本证券,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发行和出售,可能会对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削弱我们通过出售额外股本证券筹集资金的能力。
我们A类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有权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关于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个或多个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交易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给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目标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为自己创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产生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以及在许多情况下欺诈指控的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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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成为未来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和负面宣传。如果以及当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时,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您不能依赖我们的股息政策来获得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因为金额、时间以及我们是否分配股息完全由我们的董事会自行决定。
我们在2024年2月采取了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可以选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分配现金股息。据此,我们宣布向截至2024年3月15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2.15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0.43美元。现金分红已于2024年4月支付。2025年2月,我们向截至2025年4月11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宣布了2024财年的年度现金股息,金额为每股普通股2.40美元,即每股ADS 0.48美元。此次现金分红预计将于2025年4月25日发放。
对于是否派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会修改我们的股息政策,也可能会选择完全取消我们的股息政策。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DS时的价格。你可能无法实现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失去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其权利来指导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
除本年度报告和存款协议中所述的情况外,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将不能单独行使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ADS持有人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作为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在收到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此类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将不能直接就基础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除非ADS持有人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普通股—投票权。”
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指示存托人对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通过经纪商、交易商或其他第三方持有ADS的ADS持有人有可能因此没有机会行使投票权。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执行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虽然ADS持有人可以通过撤回其ADS基础的普通股直接行使投票权,但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这样做,以允许自己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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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如果向你提供现金股息不切实际,你可能不会收到现金股息。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权利,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您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登记声明或努力促使登记声明(如果提交)被宣布生效。我们的供股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获得注册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会遇到您的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关于我们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认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您分配此类财产。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管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可取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在年度报告中提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我们的董事及执行官中,洪晓波、刘炽平、Jacky Yu Xu、刘星、郑南雁习惯性地居住在香港,而其他董事及执行官均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难以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以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为准。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在普通法上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前提是该判决(i)由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且(v)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就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质作出裁决,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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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大陆或香港的董事或执行官作出的判决时,您也可能遇到困难。在中国大陆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方面,中国大陆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者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大陆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中国大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尚不确定。在香港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方面,美国和香港也没有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生效。因此,任何美国判决均可根据香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制度规定,外国判决可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执行:(i)该判决对案情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ii)该判决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iii)该判决必须是针对固定金额的,(iv)该判决必须是在与香港法院审理的相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v)执行判决并非违反自然正义或违反公共政策。因此,美国的任何判决只能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执行,前提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由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法院(如适用)确定为已经满足。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困难。
由于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可能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的股东的权利更有限。
根据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一般对小股东负有一定的信托责任。股东行为必须善意采取,控股股东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可以宣告无效。开曼群岛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可能都不如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具有保护性。此外,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可能衍生起诉该公司的情形,以及该公司可能拥有的程序和抗辩,可能导致开曼群岛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
此外,我们的董事有权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根据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将需要股东批准。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未经股东批准,可以实施出售公司的任何资产、财产、部分业务或证券。我们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创建和发行新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能力可能会产生延迟、威慑或阻止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包括以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要约收购我们的普通股。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第三方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董事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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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可能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使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遭受重大的美国所得税不利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a)其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该公司将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与主动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将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它们的管理决策是由我们的WFOE根据合同安排做出的,而且还因为我们有权根据合同安排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FASB ASC 810中定义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这些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从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任何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者,我们很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者,并且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虽然我们预计不会成为PFIC,但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的决定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ADS市场价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我们可能会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最近我们ADS市场价格的波动增加了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况。我们是否是或将成为PFIC的决定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这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由于PFIC地位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包括确定我们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我们赚取的每一项收入的性质,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
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将受制于一般旨在减少或消除美国持有人可能因投资于一家非美国公司而获得的美国联邦所得税递延所带来的任何好处的特殊规则,该公司并未在当前基础上分配其所有收益。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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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美国《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规定,包括:
| • | 美国《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美国《交易法》中关于根据美国《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美国《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保护或信息,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您。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作为一家ADS在纽交所上市的非美国公司,我们受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约束。然而,《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0节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很大不同。由于我们已经选择,并且可能不时选择,在某些公司事项上遵循母国惯例豁免,例如要求董事会中有多数独立董事,并获得股东批准采用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股东在开曼群岛法律下可能比在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下得到的保护更少。见“项目16g。公司治理。”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们公司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的运营始于2008年8月,当时我们的创始人在中国成立了唯品会信息。为便利外商投资我公司,我公司创始人于2010年8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离岸控股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随后,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了中国全资子公司唯品会中国,并于2024年3月成立了中国全资子公司重庆品味。随着我们移动端活跃客户和移动服务产品的增长,唯品会中国于2012年成立了广州品维软件有限公司,作为研发中心,专注于我们的移动产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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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们的区域业务扩张,自2011年以来,唯品会中国成立了多家全资中国子公司,专注于仓储服务、零售业务、产品采购,以及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支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依赖重庆品维.和唯品会中国的以下五家主要子公司:
| • | 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 唯品会(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 唯品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 广州品维软件有限公司;及 |
| • | 唯品会(广州)软件有限公司 |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资对互联网业务的所有权受到重大限制。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规范互联网接入、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商务运营。我们作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以及我们作为WFOE的中国子公司唯品会中国,都被限制持有我们在中国在线运营所必需的许可证。为遵守这些限制,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由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运营。由于我们过去努力简化我们在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唯品会电商目前持有在中国开展唯品会在线平台互联网相关业务所需的主要许可证。我们面临与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详见。
我们不时有选择地收购或投资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业务,并可能在未来继续这样做,以扩大和发展我们的业务。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战略投资和收购”,用于过去几年的重大战略投资和收购。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鼎新路128号510220。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0)2233-0025。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岛KY1-1106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海港广场2楼P.O. Box 472的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办公室。我们的网站是https://www.vip.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可通过SEC网站https://www.sec.gov的互联网获取。
| b. | 业务概况 |
我们首创了一种创新的“闪购”模式,以重塑品牌销售、购物者购买低价产品的方式。通过我们在折扣零售领域的十六年专注运营,我们已经成长为行业专家,并建立了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忠实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基础。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约6.158亿注册会员和约2.935亿累计客户,与约3万个品牌合作伙伴合作,为超过约4.7万个国内和国际热门品牌推广和销售产品。我们的GMV从2023年的2080亿元人民币增长0.6%至2024年的2093亿元人民币。
凭借我们在折扣零售行业的专注运营,并通过我们不断的创新,激发顾客在购物体验中的兴奋感,我们积累了大量的活跃顾客和回头客。我们的活跃客户总数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8410万、8740万和8470万。我们的回头客总数于2022、2023及2024年分别为7180万、7490万及7280万人,分别占同期活跃客户总数的85.4%、85.8%及86.0%。我们在2023年和2024年还分别拥有760万和880万活跃的超级VIP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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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构建了高度可扩展和定制化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以满足闪购和业务创新的需求,并让每一个订单变得更加智能和高效。我们在商品、技术、履行和客户服务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并成为我们成功的支柱。
我们的闪购模式
闪购体现了价值、品质、便利的特点,非常适合中国注重品牌的消费者以大幅折扣寻求优质商品。我们每天提供销售活动,在有限的时间段内以有限的数量以极低的折扣价格精选不断变化和精选的热门品牌产品,为我们的客户创造“惊心动魄和令人兴奋”的购物体验。基于我们强大的营销专业知识,我们优化了日常销售活动的品牌组合和产品组合。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来自累计约47,000个国内和国际品牌的多样化产品供应,包括服装、配饰和标准化产品。凭借我们的折扣零售商品专业知识和行业洞察力,我们能够从大众市场到高端选择一系列合意的品牌和产品,这些品牌和产品吸引了中国各地具有不同购买力的广泛消费者群体。为培养客户购买我们唯品会线上平台优质产品的信心,我们提供有限的产品质量保险。
我们每天提供两次新的销售活动,分别从北京时间上午10点和晚上8点开始。为了给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大的机会购买特色折扣产品,每个客户只允许购买数量有限的同一物品,取决于类别。
我们主要通过风强和快强这两个主要流量渠道提供闪购活动。每件商品数量有限,售完即止。我们在丰强上提供的产品一般都是服装相关产品,折扣水平在市场零售价的七折以上。而快强则普遍经销标准化产品,折扣水平为市场零售价的9折至9折不等。
我们的综合平台
我们的唯品会线上平台
我们唯品会线上平台包括唯品会APP、VIP网、唯品会微信小程序。通过我们的用户友好的唯品会在线平台,我们为中国各地不同年龄段和收入水平的购物者提供精选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可以轻松地在网上购物品牌产品。
唯品会APP自2011年起在包括iOS和Android在内的主流移动操作系统上可用,就GMV产生以及注册会员和独立访客数而言,它是我们在唯品会在线平台的顶级入口。我们一直在升级唯品会App,不时添加新功能,以增加我们的客户粘性和参与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唯品会APP用户产生的GMV约占线上GMV总额的90%。
我们于2017年推出的唯品会微信小程序提供了唯品会App的关键功能,允许用户通过微信App直接访问我们的平台,微信App是中国使用最广泛的社交网络之一。
我们在唯品会线上平台推出新的销售活动,每天两次,分别从北京时间上午10点和晚上8点开始。每件商品数量有限,售完即止。我们提前规划日常销售活动,以提供品牌和产品的均衡和多样化组合。为了进一步丰富顾客的购物体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我们一直在对平台上的各种销售活动进行优化升级,这些活动也成为我们吸引顾客、获取顾客、留住顾客的有效触点。我们的一些标志性销售活动包括超级产品类别日、超级品牌日,以及今天的顶级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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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利用多种渠道更好地组织我们的品牌产品,帮助客户发现他们想要的物品。具体而言,我们按产品类别经营不同的渠道,例如女装、男装、运动服装和体育用品、鞋包、配饰、婴童产品、护肤和化妆品、家居用品和其他生活方式产品以及超市产品。我们还不断调整各种渠道,以更好地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并接触到潜在客户。例如,我们推出了天天低价和限时促销活动,为更注重价值的客户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我们还有专门的Trendy、Luxury和Outlet渠道,主要针对那些希望以实惠的价格获得新的、潮流的、高级设计师和奢侈品牌的客户。
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提供了许多用户友好的功能,以增强客户体验,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搜索、个性化推荐、直播以及其他模拟“店内”购物体验的创新功能。对于我们的超级VIP会员,我们经营专门的会员商店,让我们的付费会员享受他们的专属会员特权,如额外5%的折扣、特惠、私人销售、个性化的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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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线下运营
除了我们的唯品会线上平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还运营着一个覆盖全国的线下网络,包括20家山山奥特莱斯和多家其他线下零售店,以补充我们的线上业务。凭借我们从线上平台运营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线下门店以折扣价提供受欢迎的品牌产品,以迎合不同地理位置消费者的偏好。线下门店通过销售人员提供的个性化推荐和互动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产生客户流量,进而反馈到我们的线上平台。关于我们对山东奥特莱斯的战略收购,详见“——战略投资与收购。”
在2024年,我们的大部分销售额是通过我们的唯品线上平台产生的,通过这些线下网点和门店的销售额对我们的业务并不重要。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我们分别有97%、97%和96%的净收入来自唯品会线上平台。
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
自2008年8月成立以来,我们吸引了广泛而多样的品牌合作伙伴群体。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品牌所有者,在较小程度上包括品牌分销商和转售商。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与超过27,000、29,000和30,000个品牌合作伙伴合作。在2022、2023或2024年,没有一个品牌占我们总收入的3%以上。
为了加强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与我们之间的协同效应,我们不断利用我们的中端商家平台,为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提供数据分析和运营洞察,其中包括行业格局、市场需求和趋势、定价建议以及客户行为和交易相关分析,以便品牌能够动态监控、制定和调整其销售、营销和运营策略。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品牌的联系,并使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上取得成功,我们主动识别和选择在我们平台上表现良好的优质品牌进行深入合作,例如产品创新和定制专门为唯品会在线平台推出商品。例如,我们与一些品牌合作伙伴合作,专门为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开发商品,称为“为唯品会制造”,以进一步区分我们的产品。
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在多个方面为品牌赋能,包括通过我们生态系统内的各种渠道销售他们的产品,满足他们对营销、客户数据分析和库存管理的需求,这将吸引更多新的品牌合作伙伴,并与现有的品牌合作伙伴建立更牢固的联系。
品牌选择与采购
品牌选择
我们实施了严格、有条不紊的品牌甄选流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营销团队由超过1,000名成员组成,负责根据我们的选择指南确定潜在的合格品牌。我们还公布了《全球买家宣言》,强调了商品销售团队对核心原则的承诺,例如专注于采购顶级产品、精心挑选品牌、保持严格的质量标准、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以确保用户的无忧购物体验;与品牌合作提供超值优惠;通过倡导环保和可持续做法鼓励环保的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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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我们营销团队的行业专业知识和我们专有的消费者洞察力,我们精心挑选潜在的品牌合作伙伴,并与那些提供在中国消费者中受欢迎的高质量或优质产品,并愿意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优惠的付款和产品退货条款的合作伙伴合作。除了已在中国建立线下门店网络的较为成熟的品牌外,我们还主动引入吸引年轻一代和中产阶级消费者的新品牌和崭露头角的品牌,例如潮流和精品品牌,以及尚未引入我们平台的知名品牌。
一旦确定了潜在的品牌合作伙伴,我们将对其资质进行尽职审查,包括其是否持有与品牌产品相关的适当的业务经营许可、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商标注册证书以及许可协议。这一审查过程有助于确保我们保持一个高标准和良好声誉的品牌组合,能够满足客户的期望。
我们寻求与合格的品牌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关系。我们通常根据我们的标准表格与品牌合作伙伴订立协议,其中品牌合作伙伴授予我们在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营销和销售某些品牌的产品的授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与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签订年度框架协议,每个闪购活动的补充供应订单都有单独的协议。我们定期与品牌合作伙伴沟通,讨论特定销售活动的日程安排和产品供应,争取取得对参与各方都有利的结果。
此外,我们要求与我们签约的品牌合作伙伴遵守此类协议中具体包含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条款。
产品选择
我们的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在零售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刻的知识和对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深刻理解。此外,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营销团队,不断优化我们的品牌组合和产品组合。每次闪购活动前,我们都会考虑和分析历史模式、流行趋势、季节性、客户反馈,以投射出我们应该为活动提供的每一种特定产品的数量。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销量,我们仔细规划了我们的产品组合,以实现跨不同类别的均衡和多样化的产品供应。我们能够从广泛的品牌基础中选择有吸引力的产品,与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谈判优惠条件,并偶尔从某些品牌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独特的产品,这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专门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
我们通过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商业智能系统利用消费者洞察力来制定我们即将举行的闪购活动的战略,以提高我们产品供应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此外,我们通过我们的商家平台向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提供数据分析和洞察,帮助他们改进产品开发以及销售和营销策略,以进一步优化他们的销售效率,并与我们一起促进更多的销售机会。自202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与我们的一些品牌合作伙伴合作设计“为唯品会制造”的产品,以进一步区分我们的产品。
库存管理
我们通常不会为我们购买的产品支付任何定金。我们一般每隔10天或30天与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结算在一定时期内购买的净客户退货。
我们一般有权在销售活动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退回未售出的物品。对于某些类型的产品,例如某些体育用品、美容产品、跨境产品,我们通常没有权利将未售出的物品退回给品牌合作伙伴。对于这些不可退货的产品,我们已经能够利用我们在客户偏好方面的强大营销专业知识来实现快速的库存周转。此外,我们可以继续通过我们的线下门店销售任何多余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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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施了库存管理系统,以管理与我们的采购计划、收货时的质量控制、库存维护、库存交付、销售开票和销售记录有关的信息。我们使用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来监控和主动跟踪销售数据。这一系统有助于我们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剩库存。
质量控制
除了我们的品牌选择过程,我们对通过我们的物流网络交付的产品采取了严格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程序。我们检查交付给我们物流中心的所有产品,拒绝或退回不符合我们质量标准或采购订单规格的产品。我们还在从我们的物流中心发货给客户之前对所有产品进行检查。此外,对允许从供应商仓库直接发货给我们客户的产品,我们不定期进行抽样质量检验。我们相信,我们严格的品牌选择流程和质量控制程序使我们能够不断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实现更大的客户满意度。
2023年10月,我们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共同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以消费品质量检验认证和企业社会责任等为重点的紧密合作关系。这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致力于探索消费品质量保障体系的数字化和标准化,以促进产品在消费中的质量。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产品分类
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产品,包括女装、男装、运动服和体育用品、鞋包、配饰、婴童产品、护肤品和化妆品、家居用品和其他生活方式产品,以及来自理想的国内和国际品牌的超市产品。我们密切关注我们服务的每一个方面,以提升从包装到运输,再到售后客户服务的客户体验。
定价
我们在唯品会线上平台上以大幅折扣为商品定价,通常为市场零售价的30%至90%不等,这是我们为客户创造的“刺激和刺激”购物体验的关键要素之一。我们之所以能够实现有吸引力的定价,是因为主要通过我们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批量折扣实现了成本节约,特别是对于淡季或滞销库存,以及与传统的线下零售业务相比,更少的实体零售空间和相关的间接费用。利用我们专注的折扣零售模式,我们在采购品牌商品时通常享有有意义的定价优势。我们还在每年的4月19日左右开展品牌大促销、6月16日左右开展年中大促销、11月11日左右开展光棍节大促销、12月8日左右开展周年庆大促销等专项促销活动。
其他服务
显著的业务规模使我们能够提供多种服务,为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创造额外价值,并最终使我们的客户受益,包括平台接入服务、促销和广告服务、库存和仓库管理服务、物流服务、网点管理服务和会员服务。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消费者融资和供应商融资服务,目前作为我们核心在线零售业务的支持功能。
付款、履约、退货
付款
我们为客户提供从多种支付选项中进行选择的灵活性。我们的支付选项包括我们的唯品会支付服务和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进行支付,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国内银行提供的新兴的e-RMB在线支付。我们所有的线上总订单都是通过线上支付服务收集的,其中微信支付用于处理我们总订单的很大一部分,我们的唯品会支付服务用于处理我们总订单中有意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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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我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我们采用了一种灵活的物流模式,以我们强大而先进的仓库管理系统为支撑。我们与顺丰、通达系运营商等覆盖全国的头部快递公司合作,确保我们的订单可靠、及时送达。
物流网络和仓库管理系统。我们的物流网络由区域物流枢纽和当地配送中心组成。我们在中国各地战略性地部署了区域物流枢纽。我们在当地维持配送中心,以方便配送标准化且经常购买的产品,我们在中国建立了几个保税仓,以支持我们的跨境业务。
我们的自动化仓库管理系统使我们能够密切监控履行过程的每一步,从采购订单何时与品牌合作伙伴确认,到产品何时在我们的物流中心进行库存,最终当产品被打包并提货运送给客户时。我们一直专注于实施新举措,以在我们的整个运营过程中完善我们的自动化仓库管理系统。例如,我们在我们的华南、西南、华东物流枢纽实施了蜂巢系统,这是一种自动化的货到人仓储系统,非常适合处理高存取速度的大批量货物,以提高拣货效率和消费者订单的准确性。由于我们为每天的销售提供精选的品牌和产品,我们的物流中心和库存管理系统也专门为支持我们闪购平台上频繁的销售活动和大量的库存周转而设计。于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我们分别处理约7.395亿份、8.123亿份及7.575亿份客户订单。
自2013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实施创新的解决方案,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物流效率。“准时制”方法允许我们的一些供应商在产品上架销售之前不将库存装入我们的仓库。相反,供应商只会在订单生成后收到通知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库存装入我们的仓库。与传统的批量装入和批量装出方法相比,“即时”方法使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能够增加在我们平台上提供的产品数量,并进一步使我们的产品供应多样化。我们在中国各地的大型仓库中处理包含多个供应商产品的订单。此外,2013年推出的“第三方物流”方式,允许我们的一些供应商租用我们仓库的空置空间来管理他们的供应。“第三方物流”模式提高了我们仓库的利用率,同时使某些供应商能够更有效地管理他们的供应。2019年,我们推出了“Just-in-time X”模式,允许某些可靠品牌合作伙伴的单一供应商订单直接从供应商的仓库发货到终端客户。此后,我们逐步向“准时制X”模式转变,物流效率进一步提升。
送货服务。我们通过覆盖全国的领先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配送公司,如顺丰和通达系运营商,将在唯品会线上平台下单的订单配送到中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在2019年11月,我们终止了由品骏通的一家子公司运营的交付服务单位,即品骏。在终止品骏的配送服务单位后,于2019年11月,我们与顺丰控股(经营顺丰快运业务)订立合作协议(随后于2021年11月和2023年10月补充),以加强我们与顺丰控股的合作,并利用其配送服务优化我们的物流运营效率,提高我们履约费用的经营杠杆,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越的配送服务。我们预计顺丰控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大量交付我们所有的订单。
针对奢侈品订单,我们通过“防篡改锁”装置交付产品,进一步提升客户信任度。
我们利用我们的大规模运营和声誉,从第三方配送公司获得有利的合同条款。为了降低对任何一家单一快递公司的依赖风险,我们与中国大多数主要的快递公司合作。我们定期监测和审查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及其对我们合同条款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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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换货政策
我们目前向客户提供在收到后七天内从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购买的产品进行退货或换货的权利。我们的客户一般可以在收到产品的七天内退回在我们平台上购买的产品,只要产品是未使用的、未洗过的、未磨损的、未损坏的,并且是其原始包装和原始状态的。为方便退换货,提升客户体验,我们提供上门收取和免费退换货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或仓储费。对于奢侈品退货,产品上的防篡改锁一定要保持完好。对于某些其他尺寸有售的商品,我们也提供通过顺丰快递换货的服务。我们相信,我们的无忧退换货政策有助于增加客户支出并增强客户忠诚度。
价格保证
为提升客户的购物体验,我们制定了价格保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在购买后一定时期内我们平台的产品价格经历下降时获得差价补偿。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发布我们的价格保证政策,包括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并相应地为合格产品贴上标签,以确保我们的客户充分了解我们的价格保证安排。
客户服务
我们相信,我们对客户服务的重视增强了我们维持庞大和忠诚客户群的能力,并创造了优越的客户体验,鼓励重复访问和购买。我们有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负责处理一般客户的咨询和请求,协助客户进行订货过程,调查订单、发货、付款情况,解决客户投诉,并提供其他售后服务。我们的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电子邮件,实时在线聊天,或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客户服务代表,每周七天,每天15小时。我们的超级VIP会员享受24/7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我们还聘请某些优质的第三方服务中心为我们承担某些客户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超过1500名客户服务人员,包括独立承包商。
凭借一支专门致力于有效解决客户关切问题的专业团队,我们努力与客户的期望和情绪保持紧密一致。我们通过精心挑选人员、为我们的客服代表提供广泛的培训、定期监测和评估每位代表的表现来保持服务质量。每位新进客服代表都需要完成广州的必修课,由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进行,内容涵盖产品知识、投诉处理、服务态度、沟通技巧等。为方便客户投诉的及时解决,我们还培训和委派我们的客服代表,在规定的授权额度内解决投诉和补救情况,而无需得到其主管的批准。
市场营销
我们的商业模式和相关的价值主张帮助我们建立了庞大的活跃客户群。我们继续增强与客户购物体验相关的“刺激和兴奋”元素,以促进口碑推荐和回头客在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购买。
我们利用各种营销渠道,特别是数字营销渠道,加强我们的品牌知名度,获取新客户,留住现有客户。我们利用我们的大数据分析和来自我们庞大客户群和商业智能系统的洞察力来完善我们有针对性的营销计划。比如,我们推出了社交活动,比如明星直播带货、超级VIP专场,给客户更多福利,增加客户互动。此外,我们主动扩大定向营销,并采取在电视剧和真人秀中投放广告以及在新媒体渠道进行营销等多种营销活动,让客户随时了解我们最新的促销产品和我们的唯品会品牌。此外,我们鼓励客户通过微信等中国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易于分享”功能分享他们的购物体验,这可以增加他们的客户粘性,同时也是吸引新客户的一种手段。而且,我们的一些线下门店正在发力,通过运营自己的微信群,利用私域流量,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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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技术基础设施
我们的技术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起着重要作用,并使我们能够提高运营效率和站点可扩展性。我们依靠我们内部开发的专有技术、开源解决方案和许可技术的组合来优化我们运营的每个方面,以造福于我们的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我们投资了人工智能(AI),我们内部开发的AI模型使我们的团队能够以更高的效率为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服务。例如,越来越多地应用AI能力来提高搜索和推荐的相关性和准确性,以便不同意图的客户更有可能跨品类浏览和购物。AI生成的内容,如产品亮点、照片和视频应用于我们的整个平台,以优化客户的整体购物体验。此外,我们在导购、营销内容、客户服务和品牌合作伙伴分析工具等其他应用场景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
我们的系统可以分为前端、中端、后端模块,都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之上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可靠的技术平台,优化了客户体验,支持高效的业务运营。
前端模块,指支持我们平台用户界面的模块,主要包括商品展示、会员账户管理、品类浏览、商品搜索、线上购物车、订单处理功能、支付、聊天机器人、客户支持功能等。前端模块由我们专有的内容分发网络、动态和分布式集群以及核心数据库提供支持,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快速访问他们感兴趣的产品展示并促进流畅的在线购物体验。详情请见“—付款、履约、退货——履约”。
中端模块,指我们推出的支持商家平台的模块,为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配备精细化的分析和洞察以及全方位的运营能力,加深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与我们之间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商家平台是我们专有数据分析和商业智能能力的输出。它使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能够建立自己的数据分析基础设施,并使其运营监控指标多样化,通过这些基础设施,他们可以微调为目标客户群量身定制的营销和品牌战略,优化他们的运营策略,建立额外的接触点以有效引导客户流量,并设立会员计划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商家平台允许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和我们自己同时专注于改善客户增长和体验,同时优化彼此的业务运营,进而作为我们向品牌合作伙伴提供的额外的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在这样的同步发展下,我们加强了与品牌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开辟了更多的机会,以追求进一步的深度合作。
后端模块,指支持我们业务运营的模块,主要包括客户服务、ERP、仓储物流管理、产品信息管理、商业智能、行政管理系统等。我们的客户服务系统主要由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组成。我们的ERP系统是定制的,以便在订单、会计和产品分销方面与品牌合作伙伴整合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仓库和物流管理运营系统主要包括我们的仓库管理系统,使我们的仓库和物流运营自动化,并使我们能够高效地管理我们的库存,跟踪我们的产品,并将订单及时交付给我们的客户。我们设计了我们的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执行多种功能。除了基本的产品信息管理,它还提供品类、定价、销售库存管理,并为我们的线上和线下业务提供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这些系统提高了我们运营的效率。
技术驱动的分析能力
我们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并在整个运营过程中观察到了客户的行为和表现。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商业智能系统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利用我们的专有交易信息来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客户行为和客户偏好。我们经常使用这些信息来规划即将举行的活动的营销计划,并进行基于个人资料的个性化推荐,以增强客户的购物体验。例如,全面的客户简介使我们能够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这些产品在他们的价格范围内,适合他们的品牌偏好,并且在他们感兴趣的类别内。我们还将客户资料用于我们的销售举措的各种场景,以便与其客户有效互动,例如通过推送方式通知、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上的销售活动。此外,我们还开发了实时客户意图识别系统,该系统采用了具有近期和实时客户行为数据的专有算法技术,根据客户访问我们平台的不同意图向客户提供建议。此外,我们的商业智能系统是使用我们专有的云计算基础设施构建的,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站点功能的许多方面提供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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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我们为关键业务模块开发了容灾系统,其中包括实时数据镜像、每日数据备份和系统冗余解决方案。我们还采用了“DevOPS”方法,这使我们能够对业务请求做出快速响应,显着降低了我们的开发成本并缩短了我们的上市时间。我们的站点建立在真实的事件处理平台之上,它利用了由内部开发的云解决方案支持的面向服务的架构。这使我们能够实现内部效率。网络安全是站点运营的另一个关键方面。利用保持我们网站平稳运行的实时事件处理系统,我们提高了对线上和线下欺诈以及DDoS等潜在网络攻击的保护。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致力于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包括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性别和年龄)、交易信息(例如我们平台上的购买记录和订单)以及设备信息。我们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使用我们平台所需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并在需要时征得客户的同意。我们就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建立并实施了全面而严格的内部政策,以保护和保护数据在其对我们的业务和服务的整个使用过程中。
为确保我们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我们保持全面和严格的数据安全政策和措施。我们对涉密个人信息进行去识别化、加密,并采取其他科技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处理、传输、使用。我们还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协议,根据该协议,我们仅向有限数量的获得访问授权的员工授予机密个人数据的机密访问权限。
我们构建了一个运行在不同服务器上的备份系统,以最大程度降低数据丢失的风险。我们的后台安全系统处理恶意攻击,以保护我们的数据安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索赔、我们的业务实践发生变化、负面宣传、运营成本增加、用户增长或参与度下降,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因不遵守数据隐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我们致力于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并将这些原则融入我们业务运营的所有主要方面。作为我们可持续商业实践的证明,我们的MSCI ESG评级于2021年7月提升至“A”,并于2023年10月进一步提升至“AA”,标志着我们公司在非必需消费品行业的300多家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此外,在福布斯中国和全球搜索和领导力咨询公司Russell Reynolds Associates的评选中,我们囊括了2022年中国年度最佳雇主和中国年度最具可持续性雇主的称号,以及2024年员工中最受欢迎的雇主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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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们建立了三层治理结构,包括我们的董事会、董事会下设ESG委员会,由沈亚先生、Authur Xiaobo Hong先生和林欣禾先生组成,以及ESG工作组。ESG委员会负责确定ESG相关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评估和评估ESG工作组的提案,并协调推进ESG主题所需的资源。ESG专责小组由各部门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包括我们的合规和法律部门、业务和运营中心以及企业社会责任部门。ESG专责小组负责向ESG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及ESG工作的实施和执行。
我们定义ESG战略,以“共创可持续新生活”为目标,探索跨越五个核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新可持续选择、快乐消费、主动包容、美好社会、可靠合规。此外,我们还承诺不迟于2030年实现自身运营中的碳中和和范围3碳排放强度降低50%。
2024年1月,我们发布了减碳目标和行动报告,其中详细介绍了我们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有力努力。这些举措包括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提高能效、推进绿色物流等。最终目标是在自身运营中努力实现碳中和,推动价值链内的低碳发展,为社会绿色转型贡献力量。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记、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与我们的员工、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供应商和其他各方的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已获授权370项专利,并提交了1,054项专利申请,在中国拥有2,264项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外拥有103项注册商标,拥有266项著作权(包括我们开发的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相关的235项中国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以及30个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注册域名,包括VIP.com和VipShop.com。
竞争
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主要的纯线上折扣零售商、其他线上折扣零售商以及中国的直播电商平台等新的电子商务形式。
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
| • | 识别消费者中有需求的产品并以优惠条件从品牌处采购这些产品的能力; |
| • | 专注于服装相关品类并具备专业知识; |
| • | 由于我们的折扣零售模式带来的定价优势; |
| • | 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广度和质量; |
| • | 全面创新的平台特色; |
| • | 客户服务和履行能力;以及 |
| • | 在消费者和品牌中拥有稳固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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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我们的先发优势和领先的市场地位有助于我们有效地与竞争对手竞争。然而,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客户基础、更好的品牌认知度、更强的平台管理和履行能力,以及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营销资源。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与现有或新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
战略投资和收购
为保持和加强我们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并补充我们现有的业务,我们评估对互补业务、资产和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和收购的机会,并不时进行此类投资和收购。我们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以下战略投资和收购。
收购山东奥特莱斯。2019年7月,我们与宁波兴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山山集团有限公司订立股份购买协议,内容有关收购中国线下网点管理行业的领先参与者山山奥特莱斯的100%股权。收购山东奥特莱斯的总代价为人民币29.5亿元,其中人民币29.3亿元已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其余代价已于2020年1月支付。于2022、2023及2024年,我们进一步投资人民币5.537亿元、零及人民币5.12亿元,以向单山奥特莱斯附属公司的现有股东收购额外股份。
投资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即唯品富邦,一家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由富邦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我们共同设立。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富邦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和我们分别持有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5.0%、25.1%、49.9%的股权。我公司累计出资人民币2.495亿元,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24年,我们向唯品富邦追加投资人民币2.505亿元,使我们的股权增至50.0%。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此项投资尚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尚未完成。因此,人民币2.505亿元的投资金额在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中作为其他长期资产项下的存款入账,该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表格20-F中。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本次投资交易已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然而,尽管我们增加了对唯品富邦的持股,但我们无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唯品富邦,因为我们对其董事会没有控制权。
投资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8年6月成立的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它提供范围广泛的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年金、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产品等。我们在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持有其16.0%的股权,自2022年1月以来一直持有其20.4%的股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686亿元。自2022年以来,我们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2024年,我们追加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向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收购额外股份,这将导致我们的股权增加到24.3%。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这笔追加投资仍有待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交易尚未完成,投资资金仍存放在我们的银行监管账户中。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业务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不时颁布和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行业指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及《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各自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的约束。行业指引和负面清单对外商来华投资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布局,将外商投资方面的业务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未列入行业指引或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被视为属于第四类“允许”,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具体限制。
2022年10月26日,商务部、发改委发布《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指引(2022版)》,该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版本的《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指引》。2024年9月6日,商务部、发改委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版本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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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当时现行的三部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即《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中国外商和内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中国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和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应当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被“负面清单”认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虽然外国投资者应避免投资于任何外国“禁止”行业,但经营外国“限制”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须获得中国政府当局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其他批准。中国外商投资法没有对“事实上的控制”概念或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发表评论,但在“外商投资”定义下有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条文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此外,《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上述三部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行政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开放。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发改委成立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此类措施还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与其他投资者建立外商独资的在岸企业或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公司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对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具有国家安全关切的特定重点领域的对外投资,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必须在实施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备案可能会使境外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受到整改,境外投资者将在国家征信系统中被负面记录,进而使该投资者受到规则规定的联合处罚。如该等投资者未能或拒绝进行该等整改,将被责令处置该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投资实施前的状态,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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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颁布、2008年9月10日、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外资最终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在2022年3月29日最近一次修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之前,计划收购在中国境内增值电信业务的任何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多项严格的业绩和运营经验要求,包括证明在境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不过,根据国务院于2022年3月29日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作出的最新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电信企业主要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经验和保持良好业绩记录的要求。
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取消境外投资者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所持股权比例限制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拥有“经营电子商务”业务经营者50%以上的股权。2024年负面清单进一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从事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业务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仍禁止境外投资者持有增值电信服务其他子类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
2024年4月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增值电信服务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在获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交付网络(CDN)、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服务中包含的交付服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运营、网络出版、网络音像、互联网文化),以及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将被下架。
信息产业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申了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规定,要求外商在中国境内经营任何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本通告,禁止持有增值电信牌照的中国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出售增值电信牌照,禁止向在中国境内非法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通告进一步要求每位增值电信许可证持有人拥有经批准的业务运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此外,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都必须按照中国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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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照及许可证的规例
增值电信牌照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电信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最初发布、最近于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各类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划分为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电信服务。根据《中国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的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省级对口单位颁发的增值电信许可证。2017年,工信部颁布了最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不同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不同类型的增值电信许可证、取得这类不同类型增值电信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2000年9月25日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服务的,必须在中国境内提供任何商业性互联网内容服务前,取得主管监管部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许可证,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4月8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的公告》,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领航社会主义现代化临港特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初步启动。在已批准的试点地区,取消以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信息服务内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传递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服务、互联网文化业务)以及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为出版物发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备案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商务部于2016年5月31日联合颁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提供出版物发行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主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国根据《食品安全法》通过了食品供应经营许可制度,该制度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及其实施细则。拟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经营许可或者许可。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从事食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商备案
2016年7月13日,国家药监局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2021年4月2日和2025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修订,据此,中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必须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根据国务院2000年发布并于2014年3月、2017年5月、2021年2月、2024年12月进一步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分为三类。2014年7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11月17日、2022年3月10日进行了修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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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国药监局于2017年12月20日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监督办法》,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必须是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情况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医疗器械线上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管理监督办法》,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须向主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8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17日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药品(含医疗设备)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必须取得主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支付业务许可证
202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实施细则》,《非银行业务根据这些规则,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备支付机构资格。非金融机构凭《支付业务许可证》,可以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中介,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网上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电商直播平台注册备案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1月12日颁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直播节目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为网络节目和电商活动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努力完善网络直播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内容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物资配置,积极参与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共同促进规范、有序、以及线上秀场直播带货和电商活动的良性发展。上述平台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营者信息和业务发展信息。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向品牌方提供的直播带货服务已提交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申请,目前该申请正在主管部门审核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07年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8月28日修订。这些行政规定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界定为制作、编辑、整合视听节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节目,并向他人提供视听节目上传、传输服务的活动。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必须取得许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单位,除非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生效之前取得的。此外,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提供的视听节目不应含有任何违法内容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如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内容、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已播出的任何音像节目,必须保留完整拷贝至少60天。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节目和其他媒体内容,必须符合适用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商必须立即下架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做好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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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0年3月17日颁布、2017年3月10日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试行)类别,将互联网视听节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形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时政视听新闻节目复播服务;(b)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c)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制作(不含采访)和播出服务;(d)互联网电影/戏剧的制作和播出服务;(e)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节目的聚合和播出服务;(f)艺术、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聚合和播出服务;(g)共同社会组织的文化活动、体育赛事或其他组织活动的视听直播服务;(III)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网络视听内容的聚合服务,及(b)互联网用户上传的视听节目的转播服务;及(IV)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a)广播或电视节目频道的转播服务;(b)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转播服务;及(c)网络直播视听节目的转播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最近于2017年12月15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金融支持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的活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人备案情况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暂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8日修订。根据本办法,除其他事项外,在符合商务部地方分支机构通过的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其定义为只能由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同一最终控制下的集团公司或与发卡机构相同的单一品牌下的专营实体兑换的预付卡,必须(i)在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开始提供此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后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ii)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控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总余额并按要求提供预定金、保函保险、银行保函或其他类型商业保函等方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根据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2004年4月6日、2016年11月7日和2022年12月30日修正的当时有效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和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公布并于2021年5月10日最近一次修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外贸经营者必须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取消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要求。不过,商务部颁布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未修改,也未取消其下的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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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体的备案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3月1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8年5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主体登记的管理规定》,任何报关主体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主体登记的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主体备案的管理规定》取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主体备案的管理规定》,报关主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报关业务,必须按照该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报关主体备案永久有效,除非被撤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公布、最近于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务院2005年8月31日公布、最近于2022年3月29日修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或者委托申报代理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必须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2021年12月31日,CAC、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政规定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记录备案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评估报告、拟披露内容等信息,办理备案手续。
移动互联网应用备案
2023年7月21日,工信部发布了《移动互联网申请备案通知》,其中要求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应用主办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和互联网诈骗法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移动应用申办者,不得通过手机APP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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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相关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制定、2009年8月27日立即生效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某类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不正当地进入与国家事务、国防、尖端科学和技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传播有害信息、煽动分裂、破坏国家统一;(三)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军事机密;(四)损害他人商业商誉和产品信誉;(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公安部1997年12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互联组织、节点网络组织、法人和其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接的组织,必须在网络正式连接后三十天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于同日起施行。本法规定,国家必须维护国家境内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必须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对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活动进行审查。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要求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根据2022年9月14日CAC发布的《关于就修改中国网络安全法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若以目前的形式实施本决定草案,则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或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具体而言,决定草案提出,通过提高罚款上限、追加处罚等方式,加强对违反网络运行安全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义务、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决定草案还提出,参照适用法律的处罚,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处罚,加强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1年12月28日,CAC等中国主管部门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进一步重申和扩大了有效的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境外上市前,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要合法、正当地进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例如,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应当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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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包括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意见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数据处理经营者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接受中国相关网络空间局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留存、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活动。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发生损坏、故障、数据泄露等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这些规定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联合其他两家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本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出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向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此类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这些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海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2021年10月29日,CAC发布了《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在2022年7月7日,CAC正式发布了《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措施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向境外当事人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基于这些措施,数据处理者须通过经营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国境外提供数据的:(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过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三)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10万人或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四)国家网络空间管理部门规定需申请对外发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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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建立跨境数据规定的多层次办法。根据数据运营商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数据性质和数量,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方法,这可能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数据导出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条款或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例如,下列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信息必须经过数据出口安全评估:(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运营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重要数据的,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运营者自某一年1月1日起累计提供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超过百万人或累计提供个人敏感信息超过万人的。《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还规定了向境外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可免于接受数据出口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条款或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的情形,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某一年的1月1日起累计提供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不超过10万人的情形。
此外,2005年12月由公安部颁布、2006年3月生效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的某些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注销时间、IP地址、用户发帖内容和时间)至少保存60天。此外,任何用户注册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必须向用户索取身份信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如遇到违禁信息,要立即停止传递此类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和犯罪的严峻形势。
有关互联网私隐的规例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禁止侵犯这些权利。近年来,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此类信息。还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应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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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获取或者提供。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必须明确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征得有关公民同意,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泄露、损坏或丢失。互联网内容提供者违反互联网隐私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或者备案、关闭有关网站、公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025年2月12日,CAC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合规审计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合规审核办法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核。
根据工信部2013年7月16日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范围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刑法第九修正案》,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履行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依政府主管部门的命令进行整改的,如果这种不合格(i)造成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ii)造成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iii)造成刑事调查证据严重灭失;或(iv)牵连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刑事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一)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必要性原则,公开其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明确表述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范围,(二)网络经营者既不能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收集数据的人给出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对其保存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置;(三)网络经营者不能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且未经数据被采集者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根据2022年9月14日CAC发布的《关于就修改网络安全法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如果决定草案以目前的形式实施,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或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具体而言,决定草案提出,参照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法律的处罚,加强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
2016年6月28日,CAC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已由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取代,进一步加强对移动APP信息服务的规范。依据本规定,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目的明确、合理,披露处理规则,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应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或以用户不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为由拒绝用户使用基本功能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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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解读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定罪量刑标准,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这些解释和2013年4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下列行为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信息经处理、无法追溯至特定人员、无法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章制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四)通过购买、接受、或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交换此类信息。
2019年1月23日,中央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通过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通报》。根据本通告,(i)禁止App运营者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任何个人信息;(ii)信息收集和使用政策应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提出,且该等政策应由用户自愿同意,以及(iii)不应通过以默认或捆绑条款胁迫用户或将同意作为服务条件的方式获得用户的授权。违反这些规则的App运营者,可被主管部门责令在特定期限内改正不合规行为,被公开举报,或被责令退出运营或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
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颁布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确立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管理机制、安全技术措施、业务工作流程等。2019年8月22日,CAC颁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要求,除其他外,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必须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和用户协议,并告知儿童监护人明显、明确的方式,并必须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办法》,为监管部门识别通过手机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APP运营者进行网民的审查纠正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指导。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合法获取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应当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以达到处理目的,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违法主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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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重申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通告规定,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必须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不得仅出于服务体验、产品开发、算法推荐、风险控制等考虑,强迫用户同意超范围或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当用户拒绝提供当前服务所不需要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用户的服务基本功能。
算法建议条例
2021年9月17日,CAC与其他八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算法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企业除其他外,必须建立算法安全责任制度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和潜在危险排查治理,提高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企业也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算法应用产生的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2021年12月31日,CAC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政规定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i)履行算法安全责任,(ii)建立健全算法机制审查、科技道德审查、用户登记、信息发布审查、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和互联网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iii)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i)从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任何非法活动,或(ii)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信息。
2022年11月25日,CAC、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综合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而言,深度合成服务的提供者,除其他外,应建立和维护算法机制审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2023年7月10日,CAC等七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暂行办法》,即《AIGC办法》,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商设定了合规标准。AIGC办法要求生成型AI服务商对其制作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此外,影响公众舆论或能够动员社会的生成性AI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安全评估,并遵循适用法规要求的算法注册或更新程序。不遵守AIGC办法可能会使生成AI服务的提供者受到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整改和暂停提供相关服务。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的安全管理和训练数据的处理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2025年3月7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颁布《AI生成或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AI生成或合成内容进行标识。根据《AI生成或编写内容标签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模拟自然人通过智能对话书写生成或编辑的内容添加显式标签。此外,他们被要求在此类生成或组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包含隐式标签。AI生成或合成内容标签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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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条例
2025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共秩序、良好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正在申请在其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相关信息的真实信息,核实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半年核实更新一次。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其平台上经营者信息相关、与该经营者宣传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查验和监测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发现涉及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公共秩序、良好道德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处置、保存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16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本通告,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按商品种类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个人购买任何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都是纳税人,而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或物流企业应该是这类税收的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商业道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掌管产品和服务质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i)就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遵守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ii)充分、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iii)按照与消费者承诺或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和责任,消费者单独选择快递服务商的除外。
2019年6月12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颁布《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共享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参与方同意通过快递方式投递商品的,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数据传输方式向快递服务商提供必要的投递数据。电商平台经营者不能通过限制数据的互联共享,阻碍电商参与方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的寄递服务无关的目的。
2025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根据这些办法,平台经营者必须每半年向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托管在其平台上的所有网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人卖家,强制要求平台对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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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
2015年7月18日,中国十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称为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提供融资、支付、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该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领域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仍需遵守其提供的特定金融服务各细分类别的相关规定。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建议。这份通知旨在,除其他外,对互联网金融实行更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加强资金监管,以奖励鼓励举报人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不正当竞争。
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指导意见》,允许省级政府试点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省级或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该指导意见,发布了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每个行政区域监管小额信贷业务的具体地方主管部门可能有所不同,通常是地方政府的金融办。任何拟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必须取得该行政区域内小额信贷业务监管的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获准开展业务的行政区域外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以经营放贷业务为主,必须按照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资金管理、债务催收、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办事。地方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监督管理,暂停新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等跨省业务。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拟从事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必须取得主管监管机构的合法批准,拟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合法批准。此外,上述草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资质要求作了规定。
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同时,《办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有关商业保理服务的规例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通知》,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商务部于2013年8月进一步扩大商业保理试点地区名单,将重庆两江新区和其他部分地区纳入。按照商务部通知,这些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实施试点细则。根据本通知和地方实施细则,经商务部当地对口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这些地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台账管理、客户资信状况调查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开展吸收存款、出借贷款等其他金融业务或专门从事或开展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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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或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地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等方式拆借资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三)向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借入资金或者变相借入资金;(四)为其账户或者为另一方账户提供贷款;(五)以专门方式从事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应收账款或者债务催收或者代另一方进行;(六)基于任何非法标的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所有权有争议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或任何票据或其他可转让证券引起的付款要求;及(vii)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生产、销售活动。依照本法,供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包括伪造品牌标签、提供产品生产企业虚假信息等。违反国家或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任何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或停业,以及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及其销售所得。
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近一次于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依照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修订,并于2014年3月起施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特别是对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经营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义务。因在网络集市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网络集市平台的提供者无法提供卖家或服务商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集市平台的提供者要求赔偿损失。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集市平台提供者,必须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避免欺诈广告、促进价格透明、保证质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本条例还细化了网络消费方面的规定,规定了经营者关于预付式消费的义务。具体而言,禁止经营者利用科技手段强行或间接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此外,《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侵权活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方关于任何侵权行为的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解链侵权内容等。否则,将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延伸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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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的规例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在该土地上架设的建筑物或者房屋的出租,应当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1994年7月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8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租赁房屋时,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房屋使用、出租和修缮责任、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划拨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授予该所有权人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的,列入出租的土地收益应当上缴国家。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承租人还需在租赁协议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出租人、承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有权机关可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限期改正,对出租人、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每一份未办理登记的租赁协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场所转租给第三方,但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此外,在租赁场所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保持有效。《民法典》进一步规定,租赁物在设定抵押权之前已出租转让占有的,已确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这是一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目的是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境外投资者通过注入该资产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该资产的,必须遵守本规定。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旨在要求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自2011年3月3日起施行。这一通知正式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此外,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实施该通知。根据该通知,对有“国防安全”顾虑的境外投资者并购和境外投资者可能取得具有“国家安全”顾虑的境内企业“事实上的控制权”的并购,要求进行安全审查。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实施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则》,商务部在决定特定并购是否进行安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商务部决定对特定并购事项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商务部提请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设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发起设立的部门间专门委员会开展安全审查。这些规则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代持股份、信托、多层再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或离岸交易控制等方式构建交易结构,从而绕过证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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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发改委成立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此类措施还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i)投资于新的在岸项目或设立外商独资的在岸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ii)通过并购获得在岸公司的股权或资产;(i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岸投资。对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具有国家安全关切的特定重点领域的对外投资,导致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必须在实施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可能会在规定期限内对境外投资者进行整改,境外投资者将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被负面记录,进而对该投资者进行规则规定的联合处罚。如该等投资者未能或拒绝进行该等整改,将责令其处置该股权或资产,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以恢复投资实施前的状态,并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境外上市中资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处置的监管制度建设等。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从事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应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规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实施相关系列辅导规则及问答。境外发行和上市办法建立了新的备案制制度,以规范中国境内公司的境外发行和上市。根据《境外发行上市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包括股份、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股权性质的其他证券)并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需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信息。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发行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企业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50%以上;及(ii)发行人主要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有位于中国境内的惯常居所。同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境外发行上市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在境外发行上市办法生效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可被视为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历史发行上市不需立即完成填报手续,后续开展融资活动时可要求其向证监会备案。境外证券发行上市适用监管规则指引2号作为《境外发行上市办法》的配套指引之一,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文件必须载明(其中包括):(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条款限制或禁止中国境内公司通过合同安排为发行人开展业务和/或持有许可或资格;及(ii)与发行人有合同安排的中国境内经营实体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对外投资的行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确认,对于寻求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证监会将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适当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下,完成中国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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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行上市办法还对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一定的监管红线。根据《境外发行上市办法》,中国境内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上市证券,是禁止的:(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有规定明令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有贪污、贿赂、贪污、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v)中国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此外,《境外发售及上市办法》还规定,(i)当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售证券并上市时,发行人应指定一个主要的中国境内经营实体,该实体应作为境内责任实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备案,须在境外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发行人在其先前已发售并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售有关的备案,须在发行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发行人在其已发售证券以外的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售及上市有关的备案而上市必须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进行。中国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隐瞒任何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的,该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其他部分监管机构颁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的,必须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此类文件和资料一旦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境内公司必须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在履行程序后,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其他主体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者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文件、资料的,必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该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必须具体说明(其中包括)该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中国境内公司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商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和个人在内的任何实体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副本时,必须遵守适用的国家规定,履行应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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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垄断有关的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对经营者非法集中的,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提高到不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提高到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处分股份、资产、业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此外,根据该决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但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可能操纵相关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等贸易条件,或可能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禁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可被列为滥用该地位行为的行为:(a)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b)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c)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应方进行交易;(d)限制交易对应方无正当理由仅与其进行交易或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e)无正当理由就交易进行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f)在交易价格等方面无正当理由歧视同等资格的交易对手方,或(g)被执行当局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做法。再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执法机关将责令该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018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除其他外,分别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相关部门接管反垄断执法职能。自成立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反垄断执法授权通知》,授权市场监管总局各省分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并于2024年4月25日进一步发布经修订的《2020年9月11日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用于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则》,并于2018年9月18日修订。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则》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了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清零后方可完成。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规定了最近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即在上一会计年度内,(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各有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营业额,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至少各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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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旨在完善网络平台反垄断行政管理。《平台经济部门反垄断指南》作为现行中国平台经济经营者反垄断监管制度下的合规指南,明确禁止平台经济经营者的某些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例如强迫用户从另一经营者中独家选择一种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禁止规定》、《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4部与反垄断法配套的规章,均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分别取代和替换了其相应的暂行规定,即2020年10月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的《经营者集中暂行审查办法》、2019年6月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颁布、最近于2022年3月24日修订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颁布的《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配套法规除其他外,详细阐述了《反垄断法》下的具体要求,优化了监管和执法程序,对相关当事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下认定“控制”和“实施集中”的考虑因素,并对中止审查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门槛但有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备案。
202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该指引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禁止做法,明确禁止干预市场定价机制,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部全面系统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规范了政策措施的审查标准。2024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办理工作细则》。明确举报处理机制,维护公众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政策措施的权利。2024年1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引入事前和临时监管机制,鼓励最佳实践,并详述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垄断行为,明确其典型类型和认定因素。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横向集中审查指引》。明确了对不同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度的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动态竞争影响,删除了数据保护条款。
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条例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一般适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17年11月4日和2019年4月23日修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特别是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任何不正当活动:(一)实施混淆行为;(二)以财产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实体或个人行贿,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三)以虚假或误导性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得的荣誉进行商业促销;(四)侵犯商业秘密;(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溢价活动;(六)编造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任何竞争对手的商誉或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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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促销活动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除其他外,这些暂行规定旨在促进消费者保护,禁止在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商业信息。不遵守本规定的,经营者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更详细的标准。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对规范数字经济内部反不正当竞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强化反不正当竞争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这一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结束,但这一草案何时颁布尚无时间表。
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不当行为,影响用户选择或阻碍、损害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述规定尚未被正式采纳,且由于缺乏进一步的澄清,该等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规范数据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则。
有关广告的规例
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广告进行监管。1994年10月27日颁布、最近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广告法》概述了广告的一般监管框架。根据《广告法》,广告主、广告服务提供者、广告发布者需确保其制作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不得包含“国家级”、“最高等级”、“最佳”等词语或类似措辞。此外,利用互联网传播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正在利用其服务发布或传播非法广告的,有义务防止此类传播。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在中国境内利用任何网站、网页、网页应用程序或其他网络媒体,通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或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广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商业广告活动。根据本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件、登记、审核、备案管理等制度,应当对广告主的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核实、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相关档案应当自广告发布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要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评员或者建立专门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查的部门。以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必须将这种算法推荐的规则和记录纳入广告档案。此外,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包括弹窗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中设置突出按钮,确保此类广告的关闭可以一键完成。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播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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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可以使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责令发布广告纠正误导信息等。严重违规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强制违规者终止其广告经营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与定价有关的条例
根据中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定价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标明名称、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溢价销售产品,不得收取未明示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实施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使用虚假或者误导价格欺骗消费者购买、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等规定的违法定价行为。不遵守《价格法》的,可以对经营者给予警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经营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通过了全面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域名等。
版权所有
中国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中国版权法》保护,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9月7日颁布,其中最近的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版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涉及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可以以某种形式表达的原创智力成果,包括书面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无论是否发表。版权软件的保护期限为50年。
此外,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版权和版权管理技术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安全港湾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违法责任,包括著作权人、图书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程序》,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许可合同登记、转让合同登记。
专利
根据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近于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国专利法》,专利保护分为三类,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专利的有效期分别为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年和十年。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经授予,除法律另有许可外,不得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应用该专利保护的生产技术或者方法直接衍生的产品,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否则,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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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注册商标受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以及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通过、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SAMR办理商标注册,给予注册商标十年期限,经商标所有人请求,可连续延续十年期限。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必须向商标局备案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已作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或者经初审同意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先取得的现有权利,也不得提前注册已被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已通过该当事人使用获得“足够名誉度”的商标。
根据中国法律,以下任何行为将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i)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于相同商品;(ii)将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商品,或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类似商品,可能导致混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iii)销售侵犯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商品;(iv)假冒或擅自生产他人注册商标的标签,或销售假冒或擅自生产的任何此类标签;(v)未经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人的任何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带有该被替换商标的商品;(vi)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以及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或者(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他行为。
根据商标法,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将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假冒商品将予以没收。侵权方还可能对权利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将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相等,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侵权方获得的收益。
域名
域名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在其监管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2017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在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中使用域名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域名,必须由该提供者依法注册和拥有。如果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是一个实体,域名注册人必须是该实体(或该实体的任何股东),或该实体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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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和股利分配有关规定
外汇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外汇管理条例》,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利润分配、贸易和服务相关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将被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计价的贷款或外币将在资本账户下汇入中国,例如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资或外币贷款,则需要获得适当的政府当局或银行的批准或注册。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部分修订。这一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同日起施行。根据本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可酌情办理外债结汇手续。违反外管局的这类通告可能会导致严厉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28号文,规定经批准经营范围不含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负面清单、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结汇取得的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的一年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机制或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规定的机制。人行9号通知还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人行9号通知,自主开展人民币或外币跨境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第9号通知,企业的未偿跨境融资应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且不应超过规定的上限,且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中国企业的风险加权未偿跨境融资上限为其净资产的200%。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均未颁布和公开这方面的进一步规则、规定、通知、通告。不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未来将采用哪种机制,以及在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时将对我们施加哪些法定限制。
2012年1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9年12月。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并于2018年和2019年进一步修订,明确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应当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应当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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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并于同日起施行。这份通知规定了加强跨境交易和跨境资金流动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银行在对外商投资企业5万美元以上外汇利润分配进行布线前,对董事会决议、税务备案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核查,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
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这份通知规定,在资金用途真实、符合现行资本账户相关收益使用行政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账户项下收益用于境内支付,无需在每次交易前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股息分配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1993年12月29日发布、最近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公司法》。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境内的WFOE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境内的WFOE被要求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果有的话),为一定的储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储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离岸融资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根据外管局37号文,(i)“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中国居民为寻求境外股权融资或进行境外投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实体,使用该等中国居民拥有的合法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ii)“往返投资”是指该等中国居民通过该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利用该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合同安排购买或控制在岸资产;(iii)“控制”广义上定义为经营权,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取得的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公司的受益权或决策权。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在向特殊目的载体出资前,须在外管局当地主管分支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变更,包括中国居民个人股东、特殊目的载体名称或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以及中国居民出资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等重大变化时,提交变更登记备案。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本通知生效后,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将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身为中国公民的特殊目的载体受益所有人,还需就其境外直接投资身份向当地银行进行年度备案。如果特殊目的载体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将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分配给特殊目的载体,并且特殊目的载体也可能被禁止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
100
外债
2023年1月5日,发改委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就本办法而言,中长期外债或外债,是指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工具。根据这些办法,企业在借入任何外债前,必须向发改委取得企业借入外债审查登记证明,并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办理此种审查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借用外债。此外,这类企业还必须在每次借入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告这类借入外债的信息。
根据本办法,审查登记手续的要求也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借入外债。本办法还规定,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义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入商业贷款的,以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依据的,该企业的此类行为将被视为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借入外债。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和解释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据此便利跨境融资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新的独特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和14个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符合条件的外省范围内企业可在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举借外债。
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7年2月1日生效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购股权计划所涉及的所有外汇事项均需获得外管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批准。2007年1月5日,外管局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最后一次修订于2023年3月23日。此类细则,除其他外,具体规定了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等某些资本账户交易的审批要求。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居民或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的,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根据本通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该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这些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向国家外管局办理登记等手续。此类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若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就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在外管局的登记。中国代理人应代表这些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个人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年度额度,用于支付与这些个人行使员工购股权相关的外币。此类个人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此类个人。
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24日颁布生效、2011年4月18日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及其境内组织将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依法代扣代缴该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居民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活动、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关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定义以及确定离岸注册成立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及其行政管理,目前可获得的唯一详细指南载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STA 82号文和STA公告45,它们对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成立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确定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指导,定义为根据外国或外国领土法律注册成立并以中国公司或中国企业集团为其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
根据STA82号文,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将仅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STA 82号文规定的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场所和履行职责的场所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在中国境内作出或须经组织或人员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持在中国境内;(iv)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50%或以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此外,STA Bulletin 45对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等进行了明确说明。它还规定,在向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提供居民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中国居民确定证明副本时,付款人在向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来自中国的收入时,不应预扣10%的所得税。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属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应付投资者的股息以及由(i)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ii)在中国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该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此类投资者取得的收益,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等股息和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国务院或中国与非中国投资者所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可减少此类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所得税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条件和要求,则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减至5%。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红利条款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该等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通告》,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结合本条规定的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供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地位认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因素,如申请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规定,非中国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中国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直接适用减征后的扣缴税率,并在报税时包括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后报税审查。
102
间接转让财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TA公示7。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7年12月29日生效的无效废止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清单的决定》和《关于对非中国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STA37号文)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STA公告7第13条和第8条第2款予以废止。通过颁布和实施这些通知,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根据经修订的STA公示7,如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实施非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以逃避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该间接转让应被重新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经修订的STA公告7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TA公示7也给应税资产的离岸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另一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中国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离岸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另一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中国来源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是指非中国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来源取得的(a)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该收入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所得,应以STA 37号文为准。中国源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STA 3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必须就其中国来源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中国居民企业负有直接缴纳某些款项义务的主体应为该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实际缴纳或者到期缴纳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缴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汇缴应缴预扣税时,须填写中国企业所得税预扣表。扣缴义务人未为非中国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或无法履行上述义务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填写中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表。
103
增值税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替代劳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11月19日。现行增值税适用条例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8年4月4日发布,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3月20日发布,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们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增值税税率通常根据产品类型而变化,最高可达13%。
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规定,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3%、9%和6%,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与就业法有关的条例
1995年1月1日生效、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关雇主与其雇员之间雇佣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时,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连续两个定期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终止时支付补偿金。中国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和细则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最高工作小时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则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发生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国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费率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必须扣缴应由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和扣缴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其遵守并予以处分。根据1999年4月3日颁布、最近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中国公司必须在适用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注册,并在受托银行建立住房资金专用账户。中国公司及其员工均需缴纳住房基金。未缴纳住房基金缴款的企业,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款;否则,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24日颁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采取。临时岗位是存续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为主要业务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岗位;替代岗位是派遣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担任的正式劳动者因故暂时离职的岗位。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劳动力总数的10%。
104
| c. | 组织Structure |
公司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主要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注意事项:
| (1) | 主要从事产品采购业务的子公司。 |
| (2) | 唯品会电商是一家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主要从事电商平台运营。唯品会电商的股东包括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沈亚,以及我们的员工Chan Huang,分别持有唯品会电商66.7%和33.3%的总股权。 |
| (3) | 唯品会信息是一个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代表了我们业务的名义部分。唯品会信息的股东包括沈亚和Chan Huang,分别持有唯品会信息总股本的99.2%和0.8%。 |
| (4) | 品君通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无实质性业务。Pin JunTong的股东包括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及股东沈亚及洪晓波,分别持有Pin JunTong总股本权益的65%及35%。 |
| (5) | 主要在肇庆、简阳、天津等城市及周边区域从事零售业务和仓储服务的子公司。 |
| (6) |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支持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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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资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所有权受到重大限制。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规范互联网接入、网络信息的传播和网络商务的开展。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唯品会中国及其子公司,都是WFOE。作为WFOE,唯品会中国被限制持有我们在中国线上运营所必需的牌照。为遵守这些限制,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由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运营。唯品会电商目前持有我们在中国开展互联网相关运营所需的主要牌照。
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已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三套合约安排。我们目前开展主要业务所依赖的一套主要合同安排是由唯品会中国、唯品会电商和唯品会电商的股东订立的。
其他两套合约安排包括:(i)唯品会中国、唯品会信息、唯品会信息股东订立的一套合约;及(ii)唯品会中国、品君通、品君通股东订立的一套合约。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 • | 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管理决策; |
| • | 通过服务费获得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服务费相当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净收入的100%,可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自行酌情调整,以考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和 |
| • |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我们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然而,由于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其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业绩。
我们面临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方面的风险。如果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我们将无法继续合并他们的财务业绩。我们直接拥有的子公司产生的收入,除了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所赚取的收入外,主要来自我们为品牌进行的产品推广活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子公司合计分别贡献了我们总综合净收入的约98.9%、99.7%和99.7%,不包括来自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分别占我们综合总资产(不包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交易应占资产)的合共91.2%、89.7%及91.3%。有关需要采用我们的公司结构的监管环境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
以下是我们适用的WFOE、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三套合同安排的协议的重要条款摘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持有结构如下:
| • | 沈亚和黄婵分别持有唯品会电商66.7%和33.3%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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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沈亚、Chan Huang分别持有唯品会信息99.2%、0.8%的股份;及 |
| • | 沈亚、洪晓波分别持有品钧桐65%、35%股权。 |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我们适用的WFOE、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每项股权质押协议,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将其在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股权质押给适用的WFOE,以保证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发生任何规定的违约事件,包括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或贷款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适用的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未经适用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将保持完全有效,直至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已适当履行或终止。我们已完成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股权质押登记。
排他性期权协议。根据我们适用的WFOE、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和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每份独家期权协议,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授予适用的WFOE一份独家期权,以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其各自在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等于:(i)股东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或(ii)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适用的WFOE可通过向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选择权。未经适用的WFOE书面同意,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不得转让、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资产、业务或股权或受益权益,或对其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本协议自执行之日起十年内保持完全有效,并可延长期限,具体期限由适用的外商投资框架确定。
授权书。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每个股东均签署了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书,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每个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指定适用的WFOE为其实际代理人,以代表其行事并行使其作为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任命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期权协议转让其在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适用的WFOE有权指定任何个人或实体代表其行使授权书。每份授权书将保持完全有效,直至股东停止持有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权。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适用的WFOE与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每项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同意聘请适用的WFOE作为其与其业务运营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其他服务的独家供应商。考虑到这类服务,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将向适用的WFOE服务费支付相当于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净收入。服务费用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和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需求,由适用的WFOE自行酌情调整。适用的WFOE将独家拥有因履行独家商业合作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本协议的期限为自执行之日起十年,可延长一段期限,由适用的WFOE确定。适用的WFOE可随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一般来说,适用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无权终止本协议,除非适用的WFOE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
107
贷款协议。根据适用的WFOE与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每份贷款协议,适用的WFOE向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的唯一目的是为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贡献或增加。适用的WFOE拥有确定还款方式的唯一酌处权,包括要求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将其在适用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转让给适用的WFOE或其指定人员。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本年度报告所述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
| •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之间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安排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并且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和 |
| •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如本年度报告所述,我们的各中国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i)拥有根据其营业执照开展其业务范围所述业务所需的所有公司权力和授权;(ii)其营业执照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及(iii)能够起诉和被起诉,并可能成为中国法院的任何法律诉讼的主体。据汉坤律师事务所经适当查询后所知,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各自的资产均无权基于主权、免于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免于强制执行、执行或扣押。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在中国经营我们的在线商务和互联网内容分发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增值电信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被禁止继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在线商务和在中国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为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总部设在广州。除了位于广州的办公总部,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在中国各地拥有超过4.5万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和370万平方米的仓库空间,其中368万平方米的仓库空间由我司拥有。
108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自有及租赁物业概要如下:
| 地点/业务 |
空间 | 物业使用情况 |
||||
| (平方米) | ||||||
| 广州—拥有 |
168,519 | 办公空间 | ||||
| 广州—租赁 |
9,047 | 办公空间 | ||||
| 上海—拥有 |
18,359 | 办公空间 | ||||
| 中国其他城市—拥有 |
14,980 | 办公空间 | ||||
| 中国其他城市—租赁 |
2,951 | 办公空间 | ||||
|
|
|
|||||
| 小计 |
213,855 | |||||
| 中国—内资(1) |
3,675,183 | 物流中心 | ||||
| 中国—国内租赁(1) |
31,975 | 物流中心 | ||||
|
|
|
|||||
| 小计 |
3,707,157 | |||||
| 中国—内资 |
2,071,930 | 山东奥特莱斯零售物业 | ||||
| 中国—国内租赁 |
270,501 | 山东奥特莱斯及其他线下门店的零售物业、办公场所及仓库 | ||||
|
|
|
|||||
| 小计 |
2,342,431 | |||||
| 中国自租&自有 |
167,602 | 一般操作用途 | ||||
注意:
| (1) | 包括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库。 |
我们的服务器托管在中国领先电信运营商拥有的租赁互联网数据中心。我们通常会签订每年可续签的租赁和托管服务协议。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设施足以满足我们近期的需求。
集团租赁办公空间、线下门店。经营租赁项下的公寓及若干设备,租期介乎短期(12个月以下)至16年。集团拥有延长或终止租约的选择权,但该等租约的续期或终止以协商为基础。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不适用。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
本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阐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 A | 经营业绩 |
我们于2008年8月开始运营,此后增长显著。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完成了约7.395亿、8.123亿和7.575亿的客户订单,我们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031.5亿元、人民币1,128.6亿元和人民币1,084.2亿元的总净营收(149亿美元)。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创造了63.1亿元人民币、82.0亿元人民币和78.4亿元人民币(10.7亿美元)的净收入。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净收入分别反映了总额为人民币12.076亿元、人民币15.098亿元和人民币15.377亿元(2.107亿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中国在线零售市场的一般因素的影响,包括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者支出和零售业增长以及互联网渗透率的扩大。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影响对我们销售的产品的需求,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受到网络零售市场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的影响。
109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劳动力都集中在中国。我们在2020年至2022年的经营业绩受到了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疫情导致隔离、旅行限制、营业场所和设施暂时关闭,我们依赖的一些仓储和物流网络出现中断或延误。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自2023年初开始正常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269.5亿元(36.9亿美元),短期投资为人民币18.7亿元(2.566亿美元)。我们的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对中国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这些产品的固定到期日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我们认为,这种流动性水平足以成功度过一段漫长的不确定性时期。
下文将讨论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
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我们的唯品会在线平台上提供的产品的销售。通常,我们向客户提供在收到产品后为期七天的网上购买产品退货权。关联收入在货物已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确认。我们的净收入在扣除增值税、相关附加费和跨境收入的销售税后入账。
下表列出了直接影响我们所示期间净收入的关键因素: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净收入总额(千元人民币) |
103,152,489 | 112,856,020 | 108,420,832 | |||||||||
| 活跃客户(百万) |
84.1 | 87.4 | 84.7 | |||||||||
| 订单总额(百万) |
739.5 | 812.3 | 757.5 | |||||||||
| 每个活跃客户的平均订单 |
8.7 | 9.3 | 8.9 | |||||||||
| GMV(十亿人民币) |
175.2 | 208.0 | 209.3 | |||||||||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成本和库存减记。我们从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采购库存,我们的库存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中的较低者入账。存货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确定。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i)履行费用,(ii)营销费用,(iii)技术和内容费用,以及(iv)一般和管理费用。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运营费用的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百分比的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US $’000 | % | ||||||||||||||||||||||
| 履行费用 |
7,247,210 | 7.0 | 8,262,004 | 7.3 | 8,346,864 | 1,143,516 | 7.7 | |||||||||||||||||||||
| 营销费用 |
2,831,316 | 2.7 | 3,242,215 | 2.9 | 2,979,654 | 408,211 | 2.8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1,605,422 | 1.6 | 1,767,530 | 1.6 | 1,892,434 | 259,262 | 1.7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459,518 | 4.3 | 4,146,568 | 3.7 | 3,992,657 | 546,992 | 3.7 | |||||||||||||||||||||
|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16,143,466 | 15.6 | 17,418,317 | 15.5 | 17,211,609 | 2,357,981 | 15.9 | |||||||||||||||||||||
|
|
|
|
|
|
|
|
|
|
|
|
|
|
|
|||||||||||||||
110
履行费用。履行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和装卸费用、包装费用、仓库和物流设备的折旧和摊销、我们的物流和客户服务成本的补偿和福利。我们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0.6亿元、人民币58.4亿元和人民币58.2亿元(约合7.977亿美元)。我们的履约服务利用区域物流枢纽,并依赖覆盖全国的优质交付服务提供商。由于销售回款率的持续提高,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履行费用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将略有增加。
营销费用。营销费用主要指与我们的品牌促销活动相关的广告费用,以及我们营销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预计我们的客户获取成本将保持在可控水平,在新老客户获取和保留方面的支出相对均衡。
技术和内容费用。技术和内容费用主要包括我们IT员工的薪酬和福利、IT设备的折旧、电信费用,以及在我们的平台上为我们的销售活动创建内容所产生的费用。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预计将对大模型和AIGC进行持续投资,以增强用户体验,提高运营效率并降低综合成本。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我们总部和行政人员的薪酬和福利、付款处理费、折旧、租金费用以及其他行政和管理费用。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将保持相对稳定。
季节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制于季节性波动,反映了互联网使用的季节性波动、传统零售季节性模式以及服装等特定类别的季节性购买模式的组合。例如,我们在中国的节假日通常会遇到较少的用户流量和较少的购买订单,特别是在一年的第一季度发生的中国春节期间,顾客往往购物较少。此外,零售业的销售额通常在今年第四季度明显高于前三个季度。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每年的11月11日和12月12日举行特别促销活动,以促进第四季度相对于其他季度的销售,而我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特别促销活动,以庆祝我们平台的成立周年。我们过去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可能不适用于或指示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征收两级所得税率,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其赚取的前两百万港元利润须按8.25%的所得税率征收,其余利润则继续按现行税率征收,即16.5%。根据香港税法,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收入免征香港所得税,且在香港没有汇出股息的预扣税。
中国大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一般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的费率适用于我们的大部分子公司和在中国成立的VIE。我们在中国的四家重要子公司有权享受按年续期的税收优惠待遇。我们在中国的四家重要子公司通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在中国政府鼓励的行业领域中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而受益于15%的优惠税率。我们在中国的重要子公司之一,唯品会(广州)软件有限公司,目前被当地软件行业协会归类为“软件企业”,有效期为一年,并将每年续签。该子公司自第一个盈利年度起享受“前两年免征、后三年所得税50%减除(即按12.5%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家子公司的第一个盈利年度是2021年。
111
我们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应用)的权限级别,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收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未确认的税收优惠。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我们对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的负债不会有任何显着增加。我们将把与所得税事项有关的利息和罚款(如果有的话)分类在所得税费用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某些子公司的税项亏损结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6亿元、人民币22.0亿元和人民币22.2亿元(3.045亿美元)。我们分别为某些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净经营亏损结转和其他递延税项资产的未来收益相关的递延税项资产提供了估值备抵,因为我们的管理层无法得出结论,未来实现部分此类净经营亏损结转的可能性更大。
截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可收回增值税分别约为人民币6.682亿元、人民币4.095亿元和人民币6.873亿元(约合9420万美元)。可收回的增值税是由于某些实体的运营时间差异而发生的,因为我们在货物交付时记录收入和增值税输出,但供应商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能会延迟。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还分别有人民币2.569亿元、人民币1.894亿元和人民币1.935亿元(约合2650万美元)的应付增值税,计入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我们不扣除集团公司内不同实体可收回和应付的增值税。
有关中国税务法规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与税收相关的监管规定”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经营成果
下表概述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业务结果不一定表明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产品收入 |
97,250,078 | 105,613,485 | 100,734,550 | 13,800,577 | ||||||||||||
| 其他收入 |
5,902,411 | 7,242,535 | 7,686,282 | 1,053,016 | ||||||||||||
| 净收入总额 |
103,152,489 | 112,856,020 | 108,420,832 | 14,853,593 | ||||||||||||
| 收入成本(1) |
(81,536,409 | ) | (87,135,128 | ) | (82,951,178 | ) | (11,364,265 | ) | ||||||||
| 毛利 |
21,616,080 | 25,720,892 | 25,469,654 | 3,489,328 | ||||||||||||
| 营业费用(2) |
||||||||||||||||
| —履行费用(3) |
(7,247,210 | ) | (8,262,004 | ) | (8,346,864 | ) | (1,143,516 | ) | ||||||||
| —营销费用 |
(2,831,316 | ) | (3,242,215 | ) | (2,979,654 | ) | (408,211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1,605,422 | ) | (1,767,530 | ) | (1,892,434 | ) | (259,262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 |
(4,459,518 | ) | (4,146,568 | ) | (3,992,657 | ) | (546,992 | ) | ||||||||
| 总营业费用 |
(16,143,466 | ) | (17,418,317 | ) | (17,211,609 | ) | (2,357,981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724,832 | 801,560 | 915,208 | 125,383 | ||||||||||||
| 经营收入 |
6,197,446 | 9,104,135 | 9,173,253 | 1,256,730 | ||||||||||||
| 投资减值损失 |
(93,904 | ) | (19,105 | ) | (61,246 | ) | (8,391 | ) | ||||||||
| 利息支出 |
(24,258 | ) | (22,932 | ) | (57,676 | ) | (7,902 | ) | ||||||||
| 利息收入 |
764,018 | 780,292 | 809,792 | 110,941 | ||||||||||||
| 汇兑收益/(亏损) |
687,871 | 162,666 | (24,813 | ) | (3,399 | ) | ||||||||||
| 投资收益和投资重估 |
546,031 | (18,054 | ) | 148,170 | 20,299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8,077,204 | 9,987,002 | 9,987,480 | 1,368,278 | ||||||||||||
| 所得税费用 |
(1,758,810 | ) | (1,866,004 | ) | (2,315,515 | ) | (317,224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收益 |
(6,559 | ) | 80,301 | 166,980 | 22,876 | |||||||||||
| 净收入 |
6,311,835 | 8,201,299 | 7,838,945 | 1,073,930 | ||||||||||||
|
|
|
|
|
|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13,019 | ) | (84,675 | ) | (99,010 | ) | (13,564 | ) | ||||||||
| 归属于我们股东的净利润 |
6,298,816 | 8,116,624 | 7,739,935 | 1,060,366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 (1) | 不包括运输和装卸费用。 |
112
| (2) | 包括以下所列的股份补偿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履行费用 |
(74,063 | ) | (77,926 | ) | (84,079 | ) | (11,519 | ) | ||||||||
| 营销费用 |
(14,630 | ) | (33,379 | ) | (31,215 | ) | (4,276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242,714 | ) | (330,197 | ) | (382,308 | ) | (52,376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876,174 | ) | (1,068,304 | ) | (1,040,138 | ) | (142,498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207,581 | ) | (1,509,806 | ) | (1,537,740 | ) | (210,669 | ) | ||||||||
|
|
|
|
|
|
|
|
|
|||||||||
| (3) | 包括运费和装卸费,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运费和装卸费分别为人民币50.6亿元、人民币58.4亿元和人民币58.2亿元(7.977亿美元)。 |
113
分段信息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分部经营业绩。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唯品网 |
珊珊 网点 |
其他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104,379,002 |
|
|
3,284,968 |
|
|
756,862 |
|
|
108,420,832 |
|
||||
| 分部间收入(1) |
|
352,166 |
|
|
25,761 |
|
|
205,325 |
|
|
583,252 |
|
||||
|
|
|
|
|
|
|
|
|
|||||||||
|
|
104,731,168 |
|
|
3,310,729 |
|
|
962,187 |
|
|
109,004,084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583,252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108,420,832 |
|
|||||||||||||
| 减: |
||||||||||||||||
| 收入成本 |
|
(81,251,073 |
) |
|
(1,626,883 |
) |
|
(344,551 |
) |
|||||||
| 履行费用(2) |
|
(8,241,185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2) |
|
(2,766,702 |
) |
|
(200,850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2) |
|
(1,424,414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
(2,290,281 |
) |
|
(558,476 |
) |
|
(333,414 |
) |
|||||||
| 股份补偿费用(3) |
|
(1,137,590 |
) |
|
(360,055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4) |
|
731,609 |
|
|
160,771 |
|
|
(187,737 |
) |
|||||||
|
|
|
|
|
|
|
|
|
|||||||||
| 分部营运收入 |
|
8,351,532 |
|
|
725,236 |
|
|
96,485 |
|
|
9,173,253 |
|
||||
| 损益调节: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5) |
|
814,227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9,987,480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唯品网 |
珊珊 |
其他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109,177,540 |
|
|
2,771,018 |
|
|
907,462 |
|
|
112,856,020 |
|
||||
| 分部间收入(1) |
|
378,941 |
|
|
24,959 |
|
|
326,591 |
|
|
730,491 |
|
||||
|
|
|
|
|
|
|
|
|
|||||||||
|
|
109,556,481 |
|
|
2,795,977 |
|
|
1,234,053 |
|
|
113,586,511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730,491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112,856,020 |
|
|||||||||||||
| 减: |
||||||||||||||||
| 收入成本 |
|
(85,569,090 |
) |
|
(1,488,518 |
) |
|
(405,095 |
) |
|||||||
| 履行费用(2) |
|
(8,151,510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2) |
|
(3,170,057 |
) |
|
(170,246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2) |
|
(1,350,414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
(2,312,911 |
) |
|
(457,780 |
) |
|
(530,555 |
) |
|||||||
| 股份补偿费用(3) |
|
(1,023,215 |
) |
|
(441,195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4) |
|
639,886 |
|
|
122,882 |
|
|
(174,558 |
) |
|||||||
|
|
|
|
|
|
|
|
|
|||||||||
| 分部营运收入 |
|
8,619,170 |
|
|
361,120 |
|
|
123,845 |
|
|
9,104,135 |
|
||||
| 损益调节: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5) |
|
882,867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9,987,002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唯品网 |
珊珊 |
其他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99,625,511 |
|
|
1,808,756 |
|
|
1,718,222 |
|
|
103,152,489 |
|
||||
| 分部间收入(1) |
|
1,181,133 |
|
|
49,912 |
|
|
387,490 |
|
|
1,618,535 |
|
||||
|
|
|
|
|
|
|
|
|
|||||||||
|
|
100,806,644 |
|
|
1,858,668 |
|
|
2,105,712 |
|
|
104,771,024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1,618,535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103,152,489 |
|
|||||||||||||
| 减: |
||||||||||||||||
| 收入成本 |
|
(80,134,184 |
) |
|
(1,146,017 |
) |
|
(1,187,668 |
) |
|||||||
| 履行费用(2) |
|
(7,107,652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2) |
|
(2,878,160 |
) |
|
(123,018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2) |
|
(1,279,898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2) |
|
(2,665,041 |
) |
|
(331,984 |
) |
|
(1,017,094 |
) |
|||||||
| 股份补偿费用(3) |
|
(820,674 |
) |
|
(352,651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4) |
|
600,023 |
|
|
96,226 |
|
|
(225,786 |
) |
|||||||
|
|
|
|
|
|
|
|
|
|||||||||
| 分部营运收入 |
|
6,521,058 |
|
|
1,224 |
|
|
(324,836 |
) |
|
6,197,446 |
|
||||
| 损益调节: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5) |
|
1,879,758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8,077,204 |
|
|||||||||||||
|
|
|
|||||||||||||||
114
注意事项:
| (1) |
分部间收入主要包括支付处理、平台间技术服务、仓储租赁服务及供应链管理服务、唯品会向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线下店铺向唯品网提供的推广服务,以及线下店铺、杉杉奥特莱斯及唯品网之间的内部采购。 |
| (2) |
这些费用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3) |
请参阅本年度报告表格20-F其他部分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4的详细资料。 |
| (4) |
就每个分部而言,其他分部项目类别包括: |
唯品会—由政府补助、理赔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组成的其他经营收入。
杉杉股份—技术及内容费用、由政府补助、债权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组成的其他营业收入。
其他——履约费用、营销费用、技术及内容费用、股权激励费用、由政府补助、索赔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组成的其他营业收入。
| (5) | 其他收入和支出包括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和投资的重估、利息支出和投资的减值损失。 |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物业及设备折旧净额(计入分部损益计量)。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总额,净额 |
||||||||||||
| 唯品网 |
846,864 | 851,630 | 924,097 | |||||||||
| 山山奥特莱斯 |
298,624 | 417,226 | 476,943 | |||||||||
| 其他 |
85,817 | 30,528 | 17,45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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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1,231,305 | 1,299,384 | 1,418,492 | |||||||||
|
|
|
|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分部利息收入 |
||||||||||||
| 唯品网 |
622,686 | 654,485 | 610,161 | |||||||||
| 山山奥特莱斯 |
53,659 | 42,807 | 41,932 | |||||||||
| 其他 |
87,925 | 84,532 | 158,734 | |||||||||
| 分部间利息收入 |
(252 | ) | (1,532 | ) | (1,035 | ) | ||||||
|
|
|
|
|
|
|
|||||||
| 合计 |
764,018 | 780,292 | 809,792 | |||||||||
|
|
|
|
|
|
|
|||||||
| 分部利息支出 |
||||||||||||
| 唯品网 |
(23,573 | ) | (22,821 | ) | (57,627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685 | ) | (111 | ) | (53 | ) | ||||||
| 其他 |
(252 | ) | (1,532 | ) | (1,031 | ) | ||||||
| 分部间利息支出 |
252 | 1,532 | 1,035 | |||||||||
|
|
|
|
|
|
|
|||||||
| 合计 |
(24,258 | ) | (22,932 | ) | (57,676 | ) | ||||||
|
|
|
|
|
|
|
|||||||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应占(亏损)收益。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应占(亏损)收益 |
||||||||||||
| 唯品网 |
(117,176 | ) | 52,212 | 1,647 | ||||||||
| 山山奥特莱斯 |
110,617 | 112,868 | 121,071 | |||||||||
| 其他 |
— | (84,779 | ) | 44,262 | ||||||||
|
|
|
|
|
|
|
|||||||
| 合计 |
(6,559 | ) | 80,301 | 166,9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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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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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下表列出了我们管理层审查的可报告分部中的资产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分部资产 |
||||||||
| 唯品网 |
47,982,859 | 51,103,217 | ||||||
| 山山奥特莱斯 |
17,062,689 | 19,971,408 | ||||||
| 其他 |
7,277,046 | 3,861,5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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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72,322,594 | 74,936,126 | ||||||
|
|
|
|
|
|||||
下表列出了经我们管理层审查的报告分部中的权益法投资被投资方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 唯品网 |
1,153,245 | 1,106,779 | ||||||
| 山山奥特莱斯 |
763,025 | 760,596 | ||||||
| 其他 |
239,291 | 134,668 | ||||||
|
|
|
|
|
|||||
| 合计 |
2,155,561 | 2,002,0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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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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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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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在我们管理层审查的可报告分部中增加长期资产信息的总支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单位:千) | ||||||||
| 增加长期资产的总支出 |
||||||||
| 唯品网 |
2,330,278 | 870,593 | ||||||
| 山山奥特莱斯 |
2,895,954 | 2,687,663 | ||||||
| 其他 |
4,505 | 4,330 | ||||||
|
|
|
|
|
|||||
| 合计 |
5,230,737 | 3,562,58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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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唯品会分部贡献了我们运营业绩的绝大部分,这些业绩按年比较分析如下。
2024年与2023年对比
净收入。我们的净收入总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1128.6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084.2亿元(148.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销售回款率的提高,产品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056.1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007.3亿元(138.0亿美元)。我们的活跃客户数量从2023年的8740万减少到2024年的8470万,我们的总订单数量从2023年的8.123亿减少到2024年的7.575亿。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871.4亿元下降到2024年的人民币829.5亿元(113.6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产品的成本随着我们产品销量的下降而下降。
毛利和毛利率。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3年的人民币257.2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54.7亿元(34.9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3年的22.8%增加到2024年的23.5%,这主要是由于产品类别的持续优化。
运营费用。我们的运营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74.2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172.1亿元(23.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的减少,部分被履行费用以及技术和内容费用的增加所抵消。
116
履行费用。我们的履约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82.6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83.5亿元(11.4亿美元),我们的履约费用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3年的7.3%增加到2024年的7.7%,这主要是由于销售退货的增加和仓库员工成本的增加。
营销费用。我们的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2.4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9.8亿元(4.082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严格的营销策略导致促销和广告活动减少。
技术和内容费用。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7.7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8.9亿元(2.59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继续努力投资于大型模型和AIGC等先进技术。占我们总净收入的百分比,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费用从2023年的1.6%略微增加到2024年的1.7%。
一般及行政开支。2024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39.9亿元(5.47亿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41.5亿元。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减少,主要是由于长期资产的减值亏损减少。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为3.7%,与去年同期持平。
其他营业收入。2024年,我们的其他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152亿元(1.254亿美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8.016亿元。我们在2024年的其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来自政府补助和退税的收入。
利息支出。我们在2024年发生了人民币5770万元(约合790万美元)的利息支出,而2023年为人民币229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短期贷款的增加。
利息收入。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7.803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8.098亿元(1.10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生息投资的增加,例如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和短期投资。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收益份额。我们在2024年录得的权益法被投资方收益份额为人民币1.670亿元(约合2290万美元),而2023年的权益法被投资方收益份额为人民币803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国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收益份额增加。
净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4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78.4亿元(10.7亿美元),而2023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82.0亿元。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我们在2024年录得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0百万元(合1360万美元),而2023年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4.7百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归属于Shan Shan Outlets非控股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2023与2022年度对比
净收入。我们的总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031.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128.6亿元(159.0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产品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972.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056.1亿元(148.8亿美元),这归因于活跃客户的增长和可自由支配类别消费复苏推动的支出。我们的活跃客户数量从2022年的8410万增加到2023年的8740万,我们的总订单数量从2022年的7.395亿增加到2023年的8.123亿。
收入成本。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815.4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871.4亿元(122.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产品的成本随着我们产品销量的增长而增加。
117
毛利和毛利率。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润从2022年的人民币216.2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257.2亿元(36.2亿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2年的21.0%增加到2023年的22.8%,这主要是由于产品类别的持续优化。
运营费用。我们的运营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61.4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74.2亿元(24.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履行费用、营销费用以及技术和内容费用的增加,部分被一般和管理费用的减少所抵消。
履行费用。我们的履约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72.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82.6亿元(11.6亿美元)。运输和装卸费用是我们在这些期间履行费用的最大组成部分,从2022年的人民币50.6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58.4亿元(8.221亿美元)。我们履约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的GMV和订单数量的增加。2023年,我们完成了超过8.123亿的客户订单,相比之下,2022年的客户订单超过了7.395亿。我们的履行费用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2年的7.0%增加到2023年的7.3%,这主要是由于销售退货和汇率的增加。
营销费用。我们的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28.3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2.4亿元(4.56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促销和广告活动方面的支出增加。
技术和内容费用。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6.1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7.7亿元(2.4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继续努力投资于人力资本和先进技术。作为占我们总净收入的百分比,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费用在2022年和2023年保持稳定在1.6%。
一般及行政开支。2023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41.5亿元(5.84亿美元),而2022年为人民币44.6亿元。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减少,主要是由于作为ESG承诺的一部分,2022年支持乡村振兴的捐赠。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占同期总净收入的百分比从4.3%下降到3.7%。
其他营业收入。2023年我们的其他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016亿元(1.129亿美元),而2022年为人民币7.248亿元。我们2023年的其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来自政府补助和退税的收入。
利息支出。我们在2023年发生了人民币2290万元(320万美元)的利息支出,而2022年为人民币2430万元,主要是由于年内短期贷款减少。
利息收入。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7.640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7.803亿元(1.099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生息投资的增加,例如在银行的存款和短期投资。
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收益/(亏损)份额。我们在2023年录得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收益为人民币8030万元(合1130万美元),而2022年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亏损为人民币66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应占国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亏损减少以及应占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收益增加。
净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3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82.0亿元(11.6亿美元),而2022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63.1亿元。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我们在2023年录得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470万元(约合1190万美元),而2022年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0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归属于Shan Shan Outlets非控股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118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263.0亿元和人民币269.5亿元(36.9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短期投资,未偿还总额为人民币18.7亿元(2.566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的定期存款以及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高流动性投资。我们还获得了几笔银行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4.0亿元(3.287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未使用的银行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18.2亿元(16.2亿美元)。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为我们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短期投资以以下货币面值和我们的子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持有: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子公司 在中国(1) |
子公司 在洪 孔和 其他 地区 |
子公司 在 联合 州 |
合计 | 子公司 在中国(1) |
子公司 在洪 孔和 其他 地区 |
子公司 在 联合 州 |
合计 | |||||||||||||||||||||||||
| (单位:千) | ||||||||||||||||||||||||||||||||
| 货币面额 |
|
|||||||||||||||||||||||||||||||
| 人民币 |
23,404,854 | 2,346,519 | — | 25,751,373 | 21,211,074 | 2,304,057 | — | 23,515,131 | ||||||||||||||||||||||||
| 美元 |
37,049 | 1,903,106 | 331 | 1,940,486 | 25,231 | 5,234,279 | 337 | 5,259,847 | ||||||||||||||||||||||||
| 其他 |
2 | 588,705 | — | 588,708 | 2 | 52,279 | — | 52,281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23,441,905 | 4,838,330 | 331 | 28,280,567 | 21,236,307 | 7,590,615 | 337 | 28,827,2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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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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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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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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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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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1) | 还包括中国境内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子公司持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中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 |
4,690,655 | 3,899,279 | 534,199 | |||||||||
| 中国子公司 |
17,751,050 | 17,337,028 | 2,375,163 | |||||||||
|
|
|
|
|
|
|
|||||||
| 合计 |
22,441,705 | 21,236,307 | 2,909,362 | |||||||||
|
|
|
|
|
|
|
|||||||
11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子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短期投资 |
||||||||||||
| 中国子公司 |
1,000,2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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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当局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进行监管。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在中国的WFOE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进行境外投资登记的要求。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的,需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没有要求美国投资者在获得我们开曼公司的股息支付之前完成注册或获得适当政府当局的批准。中国政府还可能在未来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10,519,692 | 14,414,513 | 9,128,983 | 1,250,666 | ||||||||||||
| 来自(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1,049,153 | (5,160,337 | ) | (3,565,550 | ) | (488,478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5,573,391 | ) | (6,146,005 | ) | (4,969,579 | ) | (680,830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63,322 | ) | 85,794 | 63,283 | 8,670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初受限制现金 |
17,171,269 | 23,103,401 | 26,297,366 | 3,602,724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 |
23,103,401 | 26,297,366 | 26,954,503 | 3,692,752 |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向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出资。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向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而我们的附属公司亦无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偿还公司间贷款。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任何公司间贷款,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也没有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任何偿还公司间贷款。
120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分别以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2亿元、人民币12.6亿元及人民币18.8亿元,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分别以偿还公司间贷款的形式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1亿元、人民币32.6亿元及人民币18.9亿元。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就转让物业及设备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支付任何款项。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家附属公司、一家VIE或其附属公司之间没有发生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也没有任何附属公司或VIE向其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49.8亿元、零和人民币100.0亿元除外。这些股息需缴纳5%的预扣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唯品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了2.335亿美元(人民币16.8亿元)的股息。
有关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内我公司、我公司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之间所提供的服务、现金流或其他资产转移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项目3。关键信息——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财务信息”和本年度报告表格20-F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b)。
经营活动
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91.3亿元人民币(12.5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净收入为78.4亿元人民币(10.7亿美元),调整后的某些非现金费用主要包括(i)15.4亿元人民币(2.107亿美元)的股权报酬费用,(ii)14.2亿元人民币(1.943亿美元)的财产和设备折旧,归因于仓库和网点的增加,(iii)由于土地使用权增加而摊销2.701亿元人民币(3700万美元),部分被(i)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收入1.67亿元人民币(2290万美元)和(ii)投资收益和投资重估1.351亿元人民币(1850万美元)所抵消。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调整主要反映(i)由于库存采购减少,应付账款减少21.7亿元人民币(2.974亿美元);(ii)由于我们努力改善库存管理,库存减少9.447亿元人民币(1.294亿美元)。
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亿元(20.3亿美元),主要归因于净收入人民币82.0亿元(11.6亿美元),经调整后的某些非现金费用主要包括(i)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15.1亿元(2.127亿美元),(ii)财产和设备折旧人民币13.0亿元(1.83亿美元),归因于仓库和网点增加,(iii)土地使用权摊销人民币2.173亿元(3060万美元),因土地使用权增加,及(iv)城市网点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减值导致长期资产减值人民币1.562亿元(约合2,200万美元)。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的调整主要反映了(i)由于库存采购增加,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25.7亿元(3.614亿美元),(ii)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6.663亿元(93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运营费用增加,以及(iii)由于我们努力改善库存管理,库存减少人民币6.014亿元(8470万美元)。
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亿元,主要归因于净收益人民币63.1亿元,经若干非现金开支调整后,主要包括(i)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12.1亿元,(ii)物业及设备折旧人民币12.3亿元,归因于仓库及网点增加,(iii)长期资产减值人民币2.393亿元,原因是我们的其中一个仓库减值及线下门店的租赁权改善,(iv)投资收益及投资重估人民币2.364亿元,主要由于股权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v)处置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3.046亿元,主要是由于收购郑州山山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而视同处置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调整主要反映(i)由于我们努力改善库存管理导致存货减少人民币14.6亿元,(ii)由于我们努力改善采购管理导致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9.83亿元,以及(iii)客户垫款和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人民币3.432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净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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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5.7亿元(合4.885亿美元),主要包括(i)与我们建设和扩建山山奥特莱斯、土地使用权、办公楼以及购买办公和其他运营设备及IT软件有关的资本支出人民币35.6亿元(合4.881亿美元),(ii)用于购买短期投资的人民币44.8亿元(合6.144亿美元),部分被到期赎回短期投资的人民币46.1亿元(合6.313亿美元)所抵消,(iii)收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补贴的人民币4.129亿元(合5660万美元),(iv)为权益法投资和其他投资支付的人民币3.749亿元(5140万美元),主要包括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投资,以及(v)为权益法被投资方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2.505亿元(3430万美元)。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1.6亿元(7.268亿美元),主要包括(i)52.3亿元(7.367亿美元)与我们建设和扩建山山奥特莱斯、土地使用权、办公楼以及购买办公和其他运营设备及IT软件有关的资本支出,(ii)39.6亿元(5.576亿美元)用于购买短期投资,部分被到期赎回短期投资的人民币35.7亿元(5.022亿美元)所抵消,(iii)3.471亿元(4890万美元)来自收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补贴,(iv)为权益法投资和其他投资支付人民币2.825亿元(3980万美元),主要包括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权益法被投资方的投资,(v)处置财产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人民币1.990亿元(2800万美元),以及(vi)其他投资活动的收益人民币1.564亿元(2200万美元)。
2022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5亿元,主要包括:(i)用于购买短期投资的人民币112.0亿元,由到期赎回短期投资的人民币149.5亿元抵销;(ii)与我们建设和扩建单山奥特莱斯、土地使用权、仓库以及购买办公和其他运营设备及IT软件有关的人民币31.0亿元资本支出;(iii)偿还贷款收到的人民币6.213亿元,由发放贷款支付的人民币2.693亿元现金抵销;(iv)收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补贴收到的人民币4.899亿元,(v)收购郑州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3.875亿元,(vi)权益法投资及其他投资支付的现金人民币2.837亿元,主要为对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投资,(vii)权益法投资及其他投资处置收益人民币1.805亿元。
融资活动
2024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49.7亿元人民币(6.808亿美元),主要包括(i)38.7亿元人民币(5.296亿美元)回购普通股,(ii)54.4亿元人民币(7.459亿美元)偿还银行和其他借款,(iii)16.8亿元人民币(2.308亿美元)向股东分配股息,(iv)5.12亿元人民币(7010万美元)用于收购非控股权益,部分被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的收益人民币64.0亿元(8.768亿美元)和非控股股东的出资人民币1.605亿元(2200万美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1.5亿元(8.656亿美元),主要包括人民币51.1亿元(7.193亿美元)的回购普通股和人民币33.6亿元(4.727亿美元)的偿还银行和其他借款,部分被银行借款和其他借款的收益人民币20.9亿元(2.949亿美元)和非控股股东的出资人民币2.855亿元(4020万美元)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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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7亿元,主要包括(i)银行借款及其他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45.9亿元,由偿还银行及其他借款人民币40.5亿元、(ii)回购普通股人民币62.6亿元、及(iii)非控股权益股东出资人民币1.852亿元抵销。
资本支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为收购物业和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31.0亿元、人民币52.3亿元和人民币35.6亿元(4.881亿美元)。在上述资本支出中,我们分别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支付人民币6.718亿元、人民币30.6亿元及人民币8.393亿元(1.15亿美元),以收购位于中国的若干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扩建单山奥特莱斯、收购土地使用权、建造办公楼和仓库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我们预计2025年我们的资本支出将减少。
控股公司Structure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全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尽管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其中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我们分别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本年度净收益中计入一般储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36亿元、人民币1.501亿元和人民币1.935亿元(约合2650万美元)。
材料现金需求
除了我们运营的普通现金需求外,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资本支出承诺、购买服务、债务义务以及潜在投资的现金需求。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主要包括租赁协议项下的承诺,这些承诺在2025年1月至2038年7月的不同日期到期,用于我们的办公空间、奥特莱斯、线下门店、员工部门和某些设备。
我们的债务义务主要包括与银行和第三方的其他贷款有关的本金和现金利息。
我们的资本支出承诺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未来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其他几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承诺为人民币6.540亿元(约合8960万美元)。我们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和出资金额可能会在这些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企业出现承诺减少或资本催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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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订立任何其他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未合并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的衍生合约,或没有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最低合同义务。
| 各期到期付款 | ||||||||||||||||||||
| 合计 | 小于 1年 |
1-2年 | 3-5年 | 超过 5年 |
||||||||||||||||
| 经营租赁义务 |
845,438 | 86,876 | 70,340 | 222,790 | 465,432 | |||||||||||||||
| 短期债务债务 |
2,605,629 | 2,605,629 | — | — | — | |||||||||||||||
| 资本支出承诺 |
1,199,691 | 997,829 | 150,281 | 46,126 | 5,455 |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和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虽然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重大现金需求,但如果任何协议被重新谈判、取消或终止,我们最终需要支付的实际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 c. | 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
研究与开发
技术基础设施
我们的技术能力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起着重要作用,并使我们能够提高运营效率和站点可扩展性。我们依靠我们内部开发的专有技术、开源解决方案和许可技术的组合来优化我们运营的每个方面,以造福于我们的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我们投资了人工智能(AI),我们内部开发的AI模型使我们的团队能够以更高的效率为客户和品牌合作伙伴服务。例如,越来越多地应用AI能力来提高搜索和推荐的相关性和准确性,以便不同意图的客户更有可能跨品类浏览和购物。AI生成的内容,如产品亮点、照片和视频应用于我们的整个平台,以优化客户的整体购物体验。此外,我们在导购、营销内容、客户服务和品牌合作伙伴分析工具等其他应用场景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
我们的系统可以分为前端、中端、后端模块,都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之上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可靠的技术平台,优化了客户体验,支持高效的业务运营。
前端模块,指支持我们平台用户界面的模块,主要包括商品展示、会员账户管理、品类浏览、商品搜索、线上购物车、订单处理功能、支付、聊天机器人、客户支持功能等。前端模块由我们专有的内容分发网络、动态和分布式集群以及核心数据库提供支持,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他们感兴趣的产品展示的快速访问,并促进流畅的在线购物体验。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付款、履约、退货—履约”详见。
中端模块,指我们推出的支持商家平台的模块,为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配备精细化的分析和洞察以及全方位的运营能力,深化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与我们之间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商家平台是我们专有数据分析和商业智能能力的输出。它使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能够建立自己的数据分析基础设施,并使其运营监控指标多样化,通过这些基础设施,他们可以微调为目标客户群量身定制的营销和品牌战略,优化他们的运营策略,建立额外的接触点以有效引导客户流量,并设立会员计划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商家平台允许我们的品牌合作伙伴和我们自己同时专注于改善客户增长和体验,同时优化彼此的业务运营,进而作为我们向品牌合作伙伴提供的额外的引人注目的价值主张。在这样的同步发展下,我们加强了与品牌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开辟了更多的机会来追求进一步的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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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模块,指支持我们业务运营的模块,主要包括客户服务、ERP、仓储物流管理、产品信息管理、商业智能、行政管理系统等。我们的客户服务系统主要由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组成。我们的ERP系统是定制的,以便在订单、会计和产品分销方面与品牌合作伙伴整合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仓库和物流管理运营系统主要包括我们的仓库管理系统,使我们的仓库和物流运营自动化,并使我们能够高效地管理我们的库存,跟踪我们的产品,并将订单及时交付给我们的客户。我们设计了我们的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执行多种功能。除了基本的产品信息管理,它还提供品类、定价、销售库存管理,并为我们的线上和线下业务提供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这些系统提高了我们运营的效率。
技术驱动的分析能力
我们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并在整个运营过程中观察到了客户的行为和表现。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商业智能系统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利用我们的专有交易信息来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客户行为和客户偏好。我们经常使用这些信息来规划即将举行的活动的营销计划,并进行基于个人资料的个性化推荐,以增强客户的购物体验。例如,全面的客户简介使我们能够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这些产品在他们的价格范围内,适合他们的品牌偏好,并且在他们感兴趣的类别内。我们还将客户资料用于我们的销售举措的各种场景,以便与其客户有效互动,例如通过推送方式通知、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上的销售活动。此外,我们还开发了实时客户意图识别系统,该系统采用了具有近期和实时客户行为数据的专有算法技术,根据客户访问我们平台的不同意图向客户提供建议。此外,我们的商业智能系统是使用我们专有的云计算基础设施构建的,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站点功能的许多方面提供洞察力。
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我们为关键业务模块开发了容灾系统,其中包括实时数据镜像、每日数据备份和系统冗余解决方案。我们还采用了“DevOps”方法,这使我们能够对业务请求做出快速响应,显着降低了我们的开发成本并缩短了我们的上市时间。我们的站点建立在真实的事件处理平台之上,它利用了由内部开发的云解决方案支持的面向服务的架构。这使我们能够实现内部效率。网络安全是站点运营的另一个关键方面。利用保持网站平稳运行的实时事件处理系统,我们提高了对线上和线下欺诈以及DDoS等潜在网络攻击的保护。
我们的技术和内容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的IT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电信费用,以及在我们的平台上为我们的销售活动创建内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模特费和专业摄影费用。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6.1亿元、人民币17.7亿元和人民币18.9亿元(2.593亿美元)的技术和内容费用。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服务标记、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与我们的员工、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供应商和其他各方的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已获授权370项专利,并提交了1,054项专利申请,在中国拥有2,264项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外拥有103项注册商标,拥有266项著作权(包括我们开发的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相关的235项中国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以及30个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注册域名,包括VIP.com和VipSho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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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5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 e. | 关键会计估计 |
如果一项会计估计要求根据对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的假设作出假设,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估计被视为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以下会计估计在应用假设时涉及较高的判断程度和复杂程度。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
收入确认
我们按照主题606“与客户的合同收入”核算收入。
产品收入确认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在线产品收入。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包括我们的互联网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确认销售服装、时尚商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和生活方式产品以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我们在货物已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客户可以选择提前或在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交货日估计数是根据本报告所述期间最后一个月销售的平均交货日确定的,该估计数来自客户所在地和交付报告。预计货物在途期间的一天变动将分别导致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净收入增加或减少约人民币4.697亿元、人民币4.362亿元和人民币5.601亿元(约合7610万美元)。
退货权
我们向我们的在线销售客户提供在收到我们唯品会在线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后的七天期限内的退货权。我们通过对预期客户商品退货的估计来减少产品收入,这是根据历史退货模式计算的,并记录为计入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的退款负债。估计退款负债分别贡献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收入的0.3%、0.4%和0.5%。
存货减记
存货,由可供销售的产品组成,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确定的成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估值。可变现净值以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预计售价、较少合理可预测的运输成本为基础。当估计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时记录调整。减记在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表的收入成本中入账。
存货减记是根据管理层的重大估计和假设进行估计的,这些估计和假设用于确定适用于不同账龄组的减记百分比以及每个类别内商品的评估状况。在确定存货的减记百分比时,公司考虑了各种因素,例如存货的账龄、历史趋势、预测需求、预期售价以及未来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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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我们须在中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缴纳所得税。我们运用重大判断,使用资产负债法对报告的经营业绩的预期税务后果计提所得税准备。在这种方法下,我们对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以及损失和税收抵免结转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采用该等税收资产和负债预计变现或结算的年度预计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计量。我们确认在颁布期间税率变化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我们记录了估值备抵,以将我们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到我们认为更有可能实现的净额。递延税项资产的确认是基于评估未来是否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课税利润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预期该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已颁布税率是否有效。该评估要求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定法人实体或税务集团的未来财务业绩进行估计。对未来财务表现的估计和优惠税率的适用性归因于估计的不确定性。
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如果基于该职位的事实和技术优点,该税务职位“更有可能”占上风,则该税务职位的好处。满足“更有可能”确认门槛的税收头寸,以在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来衡量。我们估计我们对定期评估的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的负债,这些优惠可能会受到法律解释变化、税务机关裁决、税务审计的变化和/或发展以及诉讼时效到期的影响。特定税务状况的最终结果可能无法在税务审计结束之前确定,在某些情况下,也无法在上诉或诉讼程序之前确定。最终实现的实际收益可能与我们的估计存在差异。随着每次审计的结束,如果有任何调整,将在审计结束期间记录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外,在未来期间,事实、情况和新信息的变化可能要求我们调整有关个税头寸的确认和计量估计。确认和计量估计的变动在变动发生期间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头寸。
最近的会计公告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摘要,见根据本年报第三部分第18项规定,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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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 |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我们的董事和我们的经营实体的董事都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沈亚 | 53 |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 | ||
| 洪晓波 | 52 | 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董事、首席运营官 | ||
| 刘炽平 | 52 | 董事 | ||
| Jacky Yu Xu | 53 | 董事 | ||
| 杨东浩 | 53 | 董事 | ||
| 刘春(1) | 57 | 独立董事 | ||
| 林欣禾(2) | 60 | 独立董事 | ||
| 刘星(三) | 54 | 独立董事 | ||
| 简思怀(1)(2)(3) | 55 | 独立董事 | ||
| 郑南雁(1)(2)(3) | 56 | 独立董事 | ||
| 马克·王 | 41 | 首席财务官 | ||
| 麦克·李 | 47 | 首席技术官 |
注意事项:
| (1)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 (2) | 我们薪酬委员会的成员。 |
| (3) | 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 |
根据我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我公司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刘炽平先生,由腾讯公司委派。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将任职至其任期届满,直至其继任者本应当选并获得资格。我公司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履历信息
亚神先生,又名沈亚,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2010年8月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他在消费品分销和电子商务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2004年至2012年,沈先生担任广州NEM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该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沈先生于2010年9月获得中国北京长江商学院EMBA学位,并于1990年获得上海铁道学院电信副学士学位。
洪晓波先生为我武生物联合创始人,自2011年1月起担任我武生物副董事长。洪先生自2012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洪先生在消费品分销和电子商务行业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
刘炽平先生自2017年12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刘先生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SEHK:0700)的总裁,也就是腾讯。2005年加入腾讯,担任首席战略和投资官,负责企业战略、投资、并购、投资者关系等工作。2006年,刘先生被提升为腾讯总裁,负责管理腾讯的日常运营。在加入腾讯之前,Lau先生曾担任高盛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的执行董事以及该部门电信、媒体和技术集团的首席运营官。在此之前,他曾在麦肯锡公司(McKinsey & Company,Inc.)担任管理顾问。刘先生于1994年7月获得密歇根大学电气工程学理学学士学位,于1995年7月获得斯坦福大学电气工程学理学硕士学位,并于1998年6月获得西北大学家乐氏管理研究生院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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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宇先生,又名Jacky Yu Xu,是我公司的天使投资人,自2011年1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徐先生是中国几家私营公司的董事。他是国际时尚集团Trendy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杨东浩先生自2020年1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杨先生现任逸仙控股有限公司(NYSE:YSG)董事兼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他曾于2011年8月至2020年11月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杨先生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和管理职务,包括于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担任圣元国际 Inc.的首席财务官,于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泰森食品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TSN)的大中华区首席财务官,于2003年10月至2007年3月担任Valmont Industries,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VMI)的亚太区财务总监。杨先生还自2020年8月起担任XPeng,Inc.(NYSE:XPEV)的独立董事。杨先生于2003年获得哈佛商学院MBA学位,并于1993年获得南开大学国际经济学学士学位。
刘春先生自2013年3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刘先生现任凤凰卫视高级副总裁。在2018年加入凤凰卫视之前,曾任职于中南文华,曾任搜狐公司副总裁、总编辑,搜狐电视董事长。在其职业生涯的早期,刘先生曾于1998年至2002年在中国国家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工作。作为著名节目《新闻调查》的执行制片人,他获得了《一份关于被拖出的建筑的备忘录》的编辑奖项。刘先生自2020年4月起担任DL Holdings Group Limited(SEHK:170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担任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002445)的董事。刘先生此前就读于中国北京长江商学院。刘先生于1994年6月获得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硕士学位,并于1987年获得安徽师范大学中文学士学位。
林欣禾先生,又名林弗兰克赫斯特,自2011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林先生是科技风险投资公司DCM的普通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DCM之前,林先生是新浪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他于1995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新浪的前身新浪网,随后指导新浪在纳斯达克上市。林先生还曾在Octel Communications Corp.和NYNEX担任过多个营销、工程和管理职位。除我们公司外,林先生目前还在多家DCM投资组合公司的董事会任职,包括51Talk在线教育集团(NYSE:COE)、GigaCloud Technology Inc.(纳斯达克:GCT)、快手科技(SEHK:1024)、YSB Inc.(SEHK:9885)、量子之歌 Limited(纳斯达克:QSG)、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TERM0:TOUR)。林先生于1993年6月获得斯坦福大学MBA学位,并于1988年6月获得达特茅斯学院工程学士学位。
刘星先生自2011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刘先生目前是HongShan的合伙人,他于2007年5月加入该公司。刘先生自2013年5月起担任ZTO Express(Cayman)Inc.(NYSE:ZTO,SEHK:2057)的非执行董事。刘先生于2004年5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MBA学位,1995年12月获得雪城大学计算机工程硕士学位,1992年7月获得复旦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学位。
简思怀女士自2012年3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Chien女士目前是中国综合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前程无忧的首席运营官和代理首席财务官。Chien女士于1999年加入前程无忧,并于2004年至2009年3月担任首席财务官。Chien女士于1992年6月获得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1996年5月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Walter A. Haas商学院MBA学位。
郑南雁先生自2012年3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郑先生目前是Delonix集团的执行董事长,该集团是一家在中国经营超过700家酒店的酒店集团。郑先生还是Ocean Link的合伙人和董事,Ocean Link是一家专注于中国消费、旅游和TMT领域的私募股权公司。此外,郑先生自2018年起担任立方城市(中国)服务公寓集团董事长。郑先生与他人共同创立了7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2004年10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自2009年上市以来担任董事。郑先生于2013年创立了Plateno Group Ltd.,后者在私有化后全资拥有7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中级和高档酒店品牌,并于2013年至2019年担任Plateno Group Ltd.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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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Wang先生自2023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王先生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担任中国线上生鲜杂货玩家奔来集团的首席财务官。2017年10月至2021年3月,王先生在小米公司(SEHK:1810)财务部担任副总裁。在此之前,王先生于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职于畅游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王先生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高级经理。在此之前,王先生于2006年8月至2013年4月在普华永道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担任税务经理。目前,王先生还自2022年4月起担任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88111)的独立董事。王先生获得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金融学学士学位。
Mike Li先生在中国互联网行业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加入唯品会之前,李先生于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担任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BABA;香港交易所代码:9988(HKD柜台)和89988(人民币柜台))本地服务组的高级研究员。在此之前,他曾于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阿里巴巴集团搜索与推荐事业部高级技术专家。在加入阿里巴巴集团之前,李先生于2003年7月至2013年1月担任亚信软件(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高级技术总监。李先生于2000年获得长春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李先生于2003年获得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通常,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会被雇用一段特定的时间。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薪酬。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官将无权因终止而获得任何遣散费或其他金额的付款,并且该执行官获得所有其他福利的权利将终止,除非任何适用法律要求。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被我们解雇的情况下,我们被要求向执行官提供补偿,包括遣散费,这是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明确要求的。一般来说,如果在下一次年薪审查前,执行干事的权力、职责和责任有实质性减少或执行干事的年薪有实质性减少,或董事会另有批准,执行干事可随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雇用。
每位执行官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有要求,否则不得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并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执行官们还同意以保密方式向我们披露他们构想、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专利。
此外,一般来说,每位执行官都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a)与我们的客户、客户、联系人或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b)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进行接触,无论是作为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或(c)直接或间接寻求在执行官被解雇之日或之后征求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或在此类终止前一年。
| b. | Compensation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执行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710万元(不包括基于股权的赠款)的费用、薪金和福利(不包括基于股权的赠款),我们向董事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440万元(约合60万美元)。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有关以股权为基础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请参阅“—股票激励计划。”
130
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三种方案。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和2012年股票激励计划分别在各自的十年任期结束时终止,尽管这些计划各自的部分授予仍未完成。我们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原任期已于2024年7月届满,并于2024年8月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对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进行了整体修订和重述,并承担了根据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奖励。经修订及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将于生效之日起十周年届满。
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于2011年3月通过,并于2021年3月十年期满自动终止。根据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授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7,350,000股普通股。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已到期,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收购447,234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仍未到期。此次终止不会对先前授予的裁决项下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就股票期权而言,则由一份股票期权奖励通知证明,该通知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激励股票期权不得以遗嘱或世系法或分配法以外的任何方式转让,且在承授人存续期内只能由承授人行使。其他奖励可通过遗嘱和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转让,在承授人的存续期内,可按照计划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转让。
如果奖励接受者停止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或停止向我们提供服务,则可以在终止雇佣或服务后在奖励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奖励。
2012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的2012年股票激励计划于2012年3月被采纳,并于2022年3月十年期限结束后自动终止。2012年股份激励计划授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9,000,000股普通股,自2012年起至本计划终止止的每个历年根据本计划授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500,000股普通股。在这些普通股中,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仍有10,000股A类普通股未发行。此次终止不会对先前授予的裁决项下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获授权根据该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雇员或顾问授予期权、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由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证明。这些可能包括裁决的期限、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裁决的权力。
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参与者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奖励,除非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在奖励中明文规定或通过对奖励的修订,允许激励购股权以外的奖励转让给与参与者相关的某些人或由其行使。
除个别授标协议或参与者与我们订立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外,我们的计划管理人可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或其他类似公司交易时就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i)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计划下的每项未完成授标,每个参与者有权在计划管理人确定的一段时间内行使奖励的既得部分;(ii)终止任何奖励以换取相当于行使奖励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iii)用计划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奖励;(iv)我们的继任者、母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奖励,或替代我们的继任者、母公司或子公司授予的奖励,经适当调整;或(v)根据公司交易之日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加上奖励的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
131
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
2024年8月,我们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允许授予期权以购买我们的普通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股份增值权以及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类型的奖励。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对此前通过的公司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进行整体修订和重述,并承担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奖励。经修订及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权的最大股份总数为(i)13,985,001股A类普通股,及(ii)于2014年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份激励计划生效日期后每年1月1日自动增加该股份数目,占我们当时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的1.5%,或董事会决定的较少数目。截至2025年3月31日,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收购5,335,457股A类普通股和3,723,979股限制性股票的期权已获授予且尚未发行。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将于生效十周年时届满。
以下段落描述了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
计划管理。该计划将由薪酬委员会管理,或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的委员会管理,薪酬委员会可向其授予授权,以向独立董事和执行官以外的参与者授予或修改奖励。委员会将决定每项奖励赠款的条款和条款及条件。
授标和授标协议。我们可能会根据该计划向我们的董事、雇员或顾问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或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将通过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来证明。这些可能包括裁决的期限、在参与者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裁决的权力。
期权行权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在适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它可能是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价格或可变价格。在计划中规定的某些限制的情况下,可由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行权价格,其确定应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的。在适用法律或任何交易所规则未禁止的范围内,向下调整期权的行权价格可能会在未经股东批准或受影响参与者批准的情况下生效。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或我们任何相关实体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实体包括我们的子公司或我们持有大量所有权或控制权权益的任何实体,由我们的计划管理人确定。激励购股权以外的奖励可能会授予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激励股票期权可能只授予我公司的员工或我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奖项任期。每笔授予的期限应由我们的计划管理人确定,前提是期权的期限不应超过自授予之日起10年。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或授予协议指定归属时间表。我们有权回购限制性股票,直至其归属。
132
转让限制。除计划管理人另有规定外,参与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奖励,而非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计划管理人可通过奖励中的明文规定或通过对奖励的修订,允许激励购股权以外的奖励转让给与参与者相关的某些人或由其行使。参与者必须在(i)自该激励购股权授出之日起两年内或(ii)该等股份转让予参与者后一年内,就任何因行使激励购股权而取得的股份的处置向我们发出及时通知。
公司交易。除个别授标协议或参与者与我们订立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外,我们的计划管理人可在发生控制权变更或其他类似公司交易时就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i)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计划下的每项未完成的授标,每个参与者有权在计划管理人确定的一段时间内行使此类奖励;(ii)要么以相当于行使此类奖励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金额购买任何奖励,要么在当前可行使或应付或完全归属的情况下实现参与者的权利;(iii)以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一项奖励,由继任者或存续公司承担或取代此类奖励,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并对股份数量、种类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或(iv)规定以现金支付奖励,基于控制权变更之日的股份价值加上截至该奖励本应归属或已按照其原始条款支付之日的合理利息,如有必要,以遵守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经我们董事会批准,计划管理人可随时、不时终止、修订或修改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但前提是,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必需和可取的范围内,除非我们决定遵循母国惯例,否则任何计划修订均需获得股东批准,包括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即(i)增加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可用股份数量,(ii)允许计划管理人将期权的行权期延长至自授予日起超过十年,或(iii)导致资格要求发生变化。
股权激励授予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2011年股票激励计划、2012年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尚未行使的期权。
| 姓名 |
数量 普通股 底层 期权 |
运动 价格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沈亚 |
2,601,894 | 66.85 | 2020年1月1日 | 2029年12月31日 | ||||||||||||
| 51,669 | 68.35 | 2017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
| 洪晓波 |
2,681,894 | 66.85 | 2020年1月1日 | 2029年12月31日 | ||||||||||||
| 杨东浩 |
* | 0.50 | 2011年8月30日 | 2026年1月1日 | ||||||||||||
| 郑南雁 |
* | 2.50 | 2012年4月16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简思怀 |
* | 2.50 | 2012年4月16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 刘春 |
* | 2.50 | 2013年1月1日 | 2026年1月1日 | ||||||||||||
注意:
| * | 该人士实益拥有的股份总数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不到1%。 |
133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2012年股份激励计划、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和经修订和重述的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已发行限制性股票。
| 姓名 |
限制性股票数量 |
授予日期 |
||
| 杨东浩 | * | 2017年1月1日 | ||
| * | 2020年12月1日 | |||
| * | 2024年12月1日 | |||
| 林欣禾 | * | 2013年1月1日 | ||
| * | 2016年4月1日 | |||
| * | 2020年4月1日 | |||
| * | 2024年4月1日 | |||
| 刘星 | * | 2016年4月1日 | ||
| * | 2020年4月1日 | |||
| * | 2024年4月1日 | |||
| 郑南雁 | * | 2020年4月1日 | ||
| * | 2024年4月1日 | |||
| 简思怀 | * | 2016年4月1日 | ||
| * | 2020年4月1日 | |||
| * | 2024年4月1日 | |||
| 刘春 | * | 2013年1月1日 | ||
| * | 2016年4月1日 | |||
| * | 2020年4月1日 | |||
| * | 2024年4月1日 | |||
| 马克·王 | * | 2023年6月1日 | ||
| 麦克·李 | * | 2024年10月1日 |
注意:
| * | 该人士实益拥有的股份总数占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不到1%。 |
|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的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可就其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进行投票,但该权益的性质须在其审议之前披露。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服务时的利益。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有四个委员会,分别是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ESG委员会。我们通过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134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简思怀女士、郑南雁先生和刘春先生组成。简思怀女士、郑南雁先生、刘春先生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简思怀女士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确定简思怀女士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我们的董事会履行其监督职责:(a)我们财务报表的完整性,(b)我们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c)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以及(d)我们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和独立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 • | 任命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和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定期开会;并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合规。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郑南雁先生、简思怀女士和林欣禾先生组成。郑南雁先生、林欣禾先生、简思怀女士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我司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郑南雁先生。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和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和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郑南雁先生、简思怀女士、刘星先生组成。郑南雁先生、简思怀女士、刘星先生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我司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郑南雁先生。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甄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委任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135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并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ESG委员会。我们的ESG委员会由沈亚先生、Authur Xiaobo Hong先生和林欣禾先生组成。沈亚先生为我司ESG委员会主任委员。ESG委员会负责系统评估、监测和开展各种ESG举措,旨在全面加强ESG意识和努力,包括节能减排、责任管理、客户服务和可持续供应链等。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有忠实义务本着诚信行事,以期实现我们的最大利益。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我们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和股东酌情选举产生并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或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决议罢免之时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或(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则该董事将自动被免职。
| d. | 员工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14,966名全职员工,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6,815名和14,638名员工。与2022年12月31日相比,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职员工人数增加,主要是由于仓库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员工人数增加,因为作为员工敬业度举措的一部分,我们将用于仓库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外包人员转为直接雇用。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按业务领域分类的全职雇员人数:
| 运营 |
数量 员工 |
|||
| 商品销售 |
1,084 | |||
| 产品和技术支持 |
1,726 | |||
| 业务发展、销售和市场营销 |
154 | |||
| 互联网金融 |
48 | |||
| 客户服务 |
709 | |||
| 仓库管理 |
8,617 | |||
| 线下门店 |
556 | |||
| 行政和管理 |
701 | |||
| 山山奥特莱斯 |
1,371 | |||
|
|
|
|||
| 合计 |
14,966 | |||
|
|
|
|||
136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留住、激励合格人才的能力。我们发展了一种企业文化,这种文化鼓励团队合作、效率、个人发展,并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越的服务。我们定期为员工提供针对每个工作职能的培训,以提高绩效和服务质量。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此外,我们还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定期向员工家属支付感谢金等附加福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遇到任何重大劳资纠纷。
|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资料,详情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或更多的普通股。 |
以下股东表格中的计算基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02,976,663股普通股,其中包括(i)87,416,305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向我们的ADS计划的存管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发行的12,655,663股A类普通股,用于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我们的库存ADS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为未来发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以及(ii)15,560,358股B类普通股。
| 普通数 股份 有利 拥有(1) |
%(2)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沈亚(3) |
18,299,191 | 17.4 | ||||||
| 洪晓波(4) |
11,091,048 | 10.5 | ||||||
| 刘炽平(5) |
* | * | ||||||
| 徐宇(6) |
* | * | ||||||
| 刘春(7) |
* | * | ||||||
| 林欣禾(8) |
* | * | ||||||
| 刘星(9) |
* | * | ||||||
| 简思怀(10) |
* | * | ||||||
| 郑南雁(11) |
* | * | ||||||
| 杨东浩(12) |
* | * | ||||||
| 马克·王 |
* | * | ||||||
| 麦克·李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29,901,130 | 27.7 | % | |||||
| 主要股东: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雅动控股有限公司(13) |
15,941,084 | 15.5 | ||||||
| 腾讯移动有限公司(14) |
12,852,698 | 12.5 | ||||||
| High Vivacity控股有限公司(15) |
8,707,142 | 8.5 | ||||||
注意事项:
| * |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
137
| ** | 除林欣禾先生、徐宇先生、杨东浩先生、刘星先生、郑南雁先生、TERM4先生、简思怀女士、刘春先生、刘炽平先生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海珠区鼎新路128号c/o 510220。 |
| *** | 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我们的某些董事和执行官已被授予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 |
| (1) |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规则确定的,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 |
| (2) | 对于本栏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已发行股份数量和该个人或团体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股票期权或授予限制性股份时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 |
| (3) | 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以及沈亚先生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收购A类普通股的期权。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最终由SYZXC Trust全资拥有。根据SYZXC信托的条款,沈亚先生及其妻子Xiaochun Zhang女士有权就保留或处置以及行使这些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共同指导受托人。截至2025年3月31日,沈亚先生实益拥有(i)2,533股A类普通股,(ii)2,355,574股可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时向沈亚先生发行的A类普通股,以及(iii)由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380,726股A类普通股和15,560,358股B类普通股,占我公司总投票权的64.5%。 |
| (4) | 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High Vivacity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该公司最终由NASA Stand Trust全资拥有,以及洪先生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收购A类普通股的期权。根据NASA Stand Trust的条款,洪先生有权就保留或处置这些股份以及行使这些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向受托人发出指示。截至2025年3月31日,洪先生实益拥有(i)2,383,906股可由洪晓波先生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收购的A类普通股,以及(ii)High Vivacity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8,707,142股A类普通股。 |
| (5) | 刘炽平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518054。 |
| (6) | 徐宇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17楼。 |
| (7) | 刘先生的营业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单元搜狐互联网广场11层100084。 |
| (8) | 林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2座10层1单元。 |
| (9) | 刘先生是宏山股份的合伙人。刘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6楼3613室。 |
| (10) | Chien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东路1387号3号楼201203。 |
| (11) | 郑先生的营业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510290广州大道南路705号10F。 |
| (12) | 杨先生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35号楼510330。 |
| (13) | 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即Elegant Motion,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Elegant Motion最终由SYZXC信托全资拥有。根据SYZXC信托的条款,正如Elegant Motion、沈亚和Xiaochun Zhang根据2024年11月15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报告的那样,沈亚先生和他的妻子Xiaochun Zhang女士有权就保留或处置这些股份以及行使这些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共同指导受托人。Elegrant Motion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直接持有的普通股也由瑞银 AG直接或代表某些子公司报告,包括UBS TC(Jersey)Ltd.,该实体担任SYZXC信托的受托人,于2024年2月5日向SEC提交了附表13G/A。Elegant Motion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Trident Chambers,Wickhams Cay,PO Box 14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138
| (14) | 代表Tencent Mobility Limited于2019年12月16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D/A报告所持有的12,852,698股A类普通股。Tencent Mobility Limited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和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于2019年12月16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D/A,由香港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SEHK:0700)全资拥有。腾讯移动有限公司的主要办公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楼29楼。 |
| (15) | High Vivacity Holdings Limited,即High Vivacity,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最终由NASA Stand Trust全资拥有。根据NASA Stand Trust的条款,Hong先生有权就High Vivacity和洪晓波在2024年2月8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中报告的保留或处置这些股份以及行使这些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向受托人进行指导。High Vivacity Holdings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Palm Grove House,P.O. Box 438,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据我们所知,并根据我们对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的审查,82,489,720股A类普通股由一位居住在美国的持有人持有,该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即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A类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关于我们A类普通股股东和B类普通股股东的不同投票权,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我们公司。”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普通股均未由我们注册地的政府实体持有,也没有我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和组织地的政府实体对我们公司拥有控股财务权益。
关于授予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期权,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
| f. | 披露注册人追回错误判赔的行动 |
不适用。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我们在中国的几乎所有业务。我们的董事及执行官中,洪晓波、刘炽平、Jacky Yu Xu、刘星、郑南雁习惯性地居住在香港,而其他董事及执行官均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大陆。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难以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还告知我们,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按普通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本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程序,前提是此类判决(i)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法律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罚款,以及(v)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
139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裁定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质,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大陆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者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大陆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大陆的法院如果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大陆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中国大陆的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都不确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大陆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大陆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大陆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大陆的联系,以便中国大陆的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此外,美国和香港也没有生效的关于对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因此,任何美国判决均可根据香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制度在香港强制执行,该制度规定,外国判决可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执行:(i)该判决对案情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ii)该判决已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iii)该判决必须是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iv)该判决必须在与香港法院审理的相同当事人之间作出,(v)执行判决并非违反自然正义或违反公共政策。
因此,美国的任何判决只能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执行,前提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由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法院(如适用)确定已经满足。
140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 a. | 主要股东 |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b. | 关联交易 |
订约安排
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唯品会中国与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唯品会电商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对唯品会电商作出管理决策,通过服务费作为对价获得唯品会中国提供的技术和咨询服务而获得唯品会电商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并拥有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允许的范围内购买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唯品会电商的所有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合同安排。”
与我们的董事和股东的交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我们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购买了金额为人民币1.988亿元(约合2720万美元)的产品和商品,并从我们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获得了金额为人民币8.17亿元(约合1.119亿美元)的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我们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8080万元(约合1110万美元),无抵押且免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还向董事或主要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金额分别为人民币0.9百万元(0.1百万美元)和人民币0.3百万元(0.04百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我们的董事或主要股东及受我们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72.6百万元(1,000万美元),这些款项为无抵押免息。
与其他关联方的往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受我们重大影响的公司购买产品和货物的金额为人民币9610万元(1320万美元),从受我们重大影响的公司获得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640万元(9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受美国重大影响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2,340万元(约合320万美元),无抵押且免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还向受我们重大影响的公司提供服务,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41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受美国重大影响的公司款项为人民币4.755亿元(6510万美元),其中人民币4.545亿元(6230万美元)为源自我公司合营企业和关联公司的短期借款,利率为2.85%或免息,存款作为股东存款存放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率为3.3%。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贷款及存款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750万元(约合240万美元)。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
股票期权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
|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141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 a. |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成为并可能在未来成为我们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许可或其他权利、违约、劳动和就业索赔有关的诉讼。我们目前不是我们的管理层认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有任何威胁。
股息政策
2024年2月22日,我们采取了年度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我们有酌情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年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派发股息,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2024年2月28日,我们向普通股持有人和截至2024年3月15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持有人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2.15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3美元。现金股息已于2024年4月支付,我们支付的现金股息净额为2.333亿美元,不包括在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和我们的国库ADS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分配给为未来发行而保留的批量发行ADS的现金股息。
2025年2月21日,我们向截至2025年4月11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2.4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8美元。此次现金分红预计将于2025年4月25日发放。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我们在中国和香港的子公司的股息以及VIE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要向我们付款,我们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子公司以及VIE需要遵守适用的法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主要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VIE根据合同安排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持有者将有权获得股息(如果有的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其程度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相同。现金股息将以美元支付给我们ADS的存托人,后者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分配给ADS的持有人。其他分配,如果有的话,将由存托人以其认为合法、公平和实际的任何方式支付给ADS持有人。
| 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 a. | 要约及上市详情 |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0.2股A类普通股,自2012年3月23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VIPS”。”
142
|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 c. | 市场 |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0.2股A类普通股,自2012年3月23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VIPS”。”
|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 e. | 稀释 |
不适用。
|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 a. | 股本 |
不适用。
|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根据我们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第2条,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06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海港广场2楼PO Box 472的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办事处或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第3条,我们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并且我们公司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不加禁止的任何对象,因为这些对象可能会被不时修订,或开曼群岛的任何其他法律。
董事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普通股
一般。我们所有流通在外的A类和B类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代表A类和B类普通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投票表决他们的股份。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事项获得所持有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的一票投票权,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事项获得所持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的十票投票权。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公司法》。
投票权。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就普通股有权投票的所有事项投十票。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一名或多名持有至少10%已缴足有表决权股本的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143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至少一名股东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是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该代表持有不少于我们有表决权股本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动召集,也可以由合计持有我们至少三分之一有表决权股本的股东向董事提出要求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七天通知股东。
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简单多数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要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能会通过普通决议进行某些变更,包括增加我们的法定股本金额,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和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金额更大的股份以及注销任何股份。
转让股份。在符合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适用)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亦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任何转让,除非(i)向我们递交转让文书,并附有与其有关的股份的证明书及我们的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ii)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iii)转让文书已适当盖章(如有要求);(iv)如转让予共同持有人,股份将转让予的共同持有人数目不超过四名;(v)所承认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或(vi)已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确定应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该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每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在本局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内,于14日起暂停进行,并关闭登记册,但在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30天。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资产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在普通股股东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至少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前14天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在规定时间被催缴且仍未缴款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以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授予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更多优先于或与该等先前存在的股份同等地位的股份而被更改。
144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不同法域的法律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两家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或开曼群岛公司与在另一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合并(前提是该另一法域的法律为其提供便利)。
如果合并或合并是在两个开曼群岛公司之间进行的,则每个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包含某些规定信息的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该计划或合并或合并必须获得(a)各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通常是价值662/3%的多数)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要求的其他授权(如有)。母公司(即在附属公司中拥有每个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90%的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除非法院放弃这种要求。如果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公司法》的要求(其中包括某些其他手续)已得到遵守,公司注册处处长将对合并或合并计划进行登记。
合并或合并涉及非开曼群岛公司的,程序类似,但就外国公司而言,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须作出声明,大意是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认为下述要求已获满足:(a)非开曼群岛公司的章程文件及非开曼群岛公司成立法域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合并或合并,以及该等法律及该等宪制文件的任何规定已获或将获遵守;(b)没有提出呈请或其他类似程序,且仍未完成,或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以在任何法域将非开曼群岛公司清盘或清算;(c)没有在任何法域委任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并就非开曼群岛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及(d)没有计划、命令,已在非开曼群岛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被暂停或继续受到限制的任何法域订立或作出妥协或其他类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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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续公司为开曼群岛公司,则进一步要求开曼群岛公司董事作出声明,大意为经作出适当查询后,他认为,以下各项要求已获满足:(i)非开曼群岛公司有能力偿付其到期债务,且合并或合并是善意的,并非旨在欺骗非开曼群岛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ii)就非开曼群岛公司授予存续或合并公司的任何担保权益的转让而言(a)已获得转让的同意或批准,解除或豁免;(b)转让获非开曼群岛公司的章程文件许可并已根据其批准;及(c)非开曼群岛公司的司法管辖区有关转让的法律已获或将获遵守;(iii)非开曼群岛公司将于合并或合并生效后终止成立,根据相关非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注册或存在;(iv)没有其他理由允许合并或合并会违反公共利益。
在采取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如果异议股东遵循规定的程序,则有权在其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实质上,该程序如下:(a)股东必须在对合并或合并进行表决前向组成公司提出其对合并或合并的书面异议,包括声明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表决授权,股东提出要求支付其股份;(b)在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之日后的20天内,组成公司必须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c)股东必须在收到组成公司的此种通知后20天内,向组成公司发出其反对意向的书面通知,除其他细节外,包括要求支付其股份的公允价值;(d)在上述(b)段所列期间届满之日后七天内或合并或合并计划提交之日后七天内,以较晚者为准,组成公司,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必须向每一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其股份,如果公司和股东在要约提出之日后30天内约定价格,则公司必须向股东支付该金额;(e)如果公司和股东未能在该30天期限内约定价格,则在该30天期限届满之日后20天内,公司(以及任何异议股东)必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申请以确定公允价值,并且该申请必须附有公司尚未就其股份公允价值达成协议的异议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在该呈请的聆讯中,法院有权厘定股份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司须按厘定为公平价值的金额支付的公平利率(如有的话)。任何异议股东的名字出现在公司备案的名单上,均可充分参与所有诉讼程序,直至达到公允价值的确定。异议股东的这些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不具备,例如,在相关日期持有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或认可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存在公开市场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持不同政见者,或此类股份的出资对价为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
此外,开曼群岛法律也有单独的法律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为公司的重建或合并提供便利,安排方案通常将更适合复杂的合并或涉及广泛持有的公司的其他交易,开曼群岛通常称为“安排方案”,可能相当于合并。如果根据一项安排计划(其程序比在美国完成一项合并通常所需的程序更严格且完成所需时间更长)寻求合并,则有关安排必须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此外,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价值的四分之三(视情况而定),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为此目的召集的会议并参加投票的人。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条款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将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获得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信纳:
| • | 我们不是提议违法或超出我们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关于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遵守; |
| • |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 |
146
| • | 这种安排就像一个商人会合理批准的那样;而且这种安排不会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受到更适当的制裁,或者相当于“对少数人的欺诈”。 |
如果一项安排计划或收购要约(如下所述)获得批准,任何异议股东将不会拥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否则美国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权利。
挤出条款。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提出要约的90%股份持有人接受时,要约人可在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不公平待遇。
此外,类似于合并、重组和/或合并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通过法定规定以外的方式实现,例如通过合同安排进行股本交换、资产收购或控制经营业务。
重组干事。《公司法》还载有法定条款,规定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公司(a)无法或可能无法支付《公司法》第93条所指的债务;(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双方同意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该呈请可由一家由其董事代理的公司提出,而无需其成员作出决议或在其章程中明示权力。开曼群岛法院在审理此种请愿时,除其他事项外,可作出命令,指定重组人员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在提交请愿书或任命重组官员的命令仍在执行期间,《公司法》第91G条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自动暂停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但对公司的刑事诉讼除外。
股东诉讼。我们的开曼群岛律师不知道有任何报道称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衍生诉讼已在开曼群岛法院提起,开曼群岛法院已确认可以提起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针对(例如)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索赔通常不会由股东提出。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极有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并由开曼群岛的法院适用,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况适用于以下情况:
| • | 公司正在采取或提议采取违法行为或超越其权限范围的行为;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超出授权范围,但如果获得正式授权,其实际获得的票数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则可以生效;或者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进行欺诈”。 |
与董事的交易。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与董事的交易必须得到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的批准,或者在批准时以其他方式证明对公司是公平的。该交易将无效或可撤销,除非(a)任何利害关系董事权益的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悉,且该交易已获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批准,即使该等无利害关系董事未达法定人数;(b)任何利害关系董事权益的重大事实已披露或为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东所知悉,且该交易经股东投票特别善意批准;或(c)该交易在获得批准时对公司是公平的。
开曼群岛法律不限制与董事的交易,只要求董事行使注意义务,并对其所服务的公司承担受托责任。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但须遵守纽交所规则对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单独要求,或除非相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只要董事披露其在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质,该董事可就该董事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或安排投票,并可在该会议上计入法定人数。
147
赔偿。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除外,例如针对相当于故意违约、故意疏忽、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提供赔偿,例如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
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可能会赔偿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因其作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参与或因其作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被威胁成为一方的行动、诉讼或诉讼而实际和合理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和支付的和解金额,除非通过他们自己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要有权获得赔偿,这些人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符合最大利益,而不是违背我们公司的利益,并且不能以故意或严重疏忽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行动而言,他们必须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也可能规定在我们公司发起的诉讼或我们公司的权利的情况下对此类人进行赔偿。
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以在适用法律及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向他们作出赔偿,使他们免受与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开支、责任和损失,而该等董事是或被威胁成为一方、证人或其他参与者。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一般要求董事本着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并非由股东普遍分享的任何利益。一般而言,但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或她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和正当目的而善意行事的义务;不从其董事职位中牟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或她这样做);以及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勤奋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有迹象表明,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正朝着客观标准迈进。
根据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任何方式,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对与我们公司的合同或拟议合同感兴趣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利益的性质。在作出该等声明后,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建议合约投票,尽管他有兴趣。
148
多数独立委员会。在纽交所上市的美国本土公司必须遵守纽交所规则所定义的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要求。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下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而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要求。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此类限制,消除股东通过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会议。
股东提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在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获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关于股东提案,开曼法律与特拉华州法律基本相同。《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在股东年会之前提出任何提案的明确权利。不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豁免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东可根据通知条款提出建议。对于由ADS代理的股票,很多情况下存托人可能是唯一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保存人有权直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不过,除非存托协议另有规定,ADS持有人一般无权通过存托人向存托人提出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提出股东提案的请愿。
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持有不少于我们实缴有表决权股本三分之一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该等股东大会上,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可提出提案,但该等提案的详情须载于其要求召开会议的通知内。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
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和重申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董事可以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罢免。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经其股东批准的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的修订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禁止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或作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上市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149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造成长期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获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能会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对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进行重大不利的变更。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通过股东特别决议进行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豁免公司。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以下列出的豁免和特权除外: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获豁免公司的会员名册,无须开放查阅; |
| • | 获豁免公司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150
| • | 获豁免公司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获豁免公司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承诺(此种承诺通常在一审时给予20年); |
| • | 获豁免公司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注销; |
| • | 豁免公司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豁免公司可以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就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 c. | 材料合同 |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和本项目项下所述以外的其他事项,在“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我们在紧接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兑换和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定。”
| e. | 税收 |
开曼群岛税务
根据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Travers Thorp Alberga的说法,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其他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们支付或由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视为类似于中国企业的处理方式,尽管从另一方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可能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实质性和全盘管理和控制的主体。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2日发布的STA82号文明确规定,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或中国公司集团控股的某些离岸企业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i)负责其日常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ii)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iii)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以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iv)至少有半数有表决权的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尽管STA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控制的企业,但STA82号文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控制还是由中国个人控制。
151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因此无需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我们支付给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将无需缴纳中国预扣税。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以及从我们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20%的预扣税。此外,非中国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他们的税务居住地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取决于我们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确定,我们的全球收入可能需要缴纳2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将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者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摘要,定义如下。本摘要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本摘要并未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投资情况讨论对特定投资者可能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包括:
| • | 受特殊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待遇的证券交易者、养老金计划、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合作社、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非美国持有者的持有者,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10%或更多我们股票的持有者(通过投票或价值), |
| • | 持有人将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综合交易的一部分, |
| • | 美国侨民, |
| • | 对任何最低税收负有责任的人, |
| • | 持有人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补偿,或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持有者, |
所有上述情况都可能受制于与下文概述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
此外,这份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摘要没有讨论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任何非所得税(如赠与税或遗产税)考虑因素,或医疗保险税。建议每位美国持有人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52
一般
就本摘要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总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建议合伙企业和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预期,ADS的美国持有人应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ADS的持有者将以这种方式对待。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将无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如本公司等非美国公司,如(a)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b)该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数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该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为此目的,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活跃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被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按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按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将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它们的管理决策是由我们的WFOE根据合同安排做出的,还因为我们有权根据合同安排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FASB ASC 810中定义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拥有“控制性财务权益”,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我们被视为这些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从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很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虽然我们预计不会成为PFIC,但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的决定将部分取决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而我们无法控制这一价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最近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增加了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继续大幅波动;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
153
我们是否是或将成为PFIC的决定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这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因为PFIC地位是按年度作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因此不能保证我们不会或不会成为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
下文“股息”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下的讨论假设我们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是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则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一般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受者通常将按降低的资本收益率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对来自“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和其他要求。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针对其特定情况的股息减税税率的可获得性。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除外)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条款,或(b)就其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或与该股票有关的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美国的一个成熟证券市场,我们希望只要我们的ADS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就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很容易地交易。因此,我们认为,我们为ADS支付的股息将满足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会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目前尚不清楚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是否满足这些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的几年里会被认为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很容易交易。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我们应该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美国财政部长已确定该条约对上述(a)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其中包括信息交换条款。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票是否由我们的ADS代表,通常都有资格获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无论这些股票是否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咨询其税务顾问。
154
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就此类预扣税款申请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每个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已持有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如果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缴税,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益。然而,根据《财政部条例》,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申请因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他们根据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以及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美国持有者通常会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关于(a)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b)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ADS或A类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此类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此类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并且将对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应占税款征收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即较低级别的PFIC),则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并将受到上述关于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的规则的约束,即使该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55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如果我们是PFIC,“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对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定期交易。此外,我们预计没有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不会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a)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列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普通收入,以及(b)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人在ADS中调整后的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
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不再是PFIC,则在我们不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美国持有者将不需要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到PFIC规则的约束,涉及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美国持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并且通常将被要求提交年度国内税务局表格8621。建议每个美国持有者就购买、持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能性。
|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 h. | 展示文件 |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然而,我们打算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书面请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56
|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不适用。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超额现金主要持有在计息存款和短期投资中,以及短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远期合约、货币借款或衍生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我们未来的利息支出可能会增加,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不达预期。
外汇风险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支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短期投资、短期贷款以及其他流动资产和负债。报告货币与计价货币之间的差异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外币换算相关的额外不确定性。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分别录得汇兑收益人民币6.879亿元、汇兑收益人民币1.627亿元和汇兑损失人民币2480万元(340万美元)。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期间使用外汇远期合约对冲外币汇兑风险敞口,并可能继续使用外币掉期、远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对冲外币风险敞口。
将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全球经济状况和外汇政策变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兑换用于我们的运营、收购或在中国境内的其他用途,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人民币兑美元币值下跌可能会降低我们的财务业绩、贵司对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及我们未来可能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的等值美元,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235.2亿元人民币和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以及7.206亿美元的短期投资。假设我们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7.2993元人民币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235.2亿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我们的美元现金余额将为39.4亿美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以美元计价的现金余额反而是36.5亿美元。假设我们在2024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7.2993兑换1.00美元的汇率将7.206亿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我们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余额将为人民币287.7亿元。如果人民币对美元贬值10%,我们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余额反而是人民币293.0亿元。
157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 d. | 美国存托股票 |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直接向存入股票或为提现目的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代表他们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其行事的参与者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下文列出了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为存托人可能提供的各种服务支付的费用摘要:
| 服务 |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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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 取消ADS,包括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 派发现金股利或其他现金分配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根据股份股息、免费股份分配或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为普通股且普通股已存入用于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 |
| 存管服务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份ADS最高不超过0.05美元 | |
| 转让ADR | 每份提交转让的证书1.50美元 | |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收和政府收费,例如:
登记官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普通股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即在存入和提取普通股时)。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传真传输和交付证券的费用。 |
158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当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因遵守适用于普通股、存管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与ADR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某些费用的一部分,包括投资者关系费用。存托人向我们报销的费用金额有限制,但我们可获得的报销金额与存托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金额无关。此外,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ADS持有人应支付给存托人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和我们都无法确定向我们提供的确切金额,因为(i)将发行和未偿还的ADS数量,(ii)将向ADS持有人收取的服务费水平,以及(iii)我们与该计划相关的可报销费用目前尚不清楚。2024年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存管机构的报销。
159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
2014年9月15日,我们的股东投票赞成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提案,根据该提案,我们的法定股本被重新分类并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拥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在所有须由股东投票的事项上拥有十票表决权。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含义,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指旨在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的控制和其他程序,并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此类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酌情允许及时就所需披露作出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流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对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就我们的管理层对我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出具了鉴证报告。
160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出具的关于我们管理层对我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的鉴证报告,出现在本年度报告第F-4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根据规则13a-15(d)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也对我们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是否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该评估,已确定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内没有此种变化。
| 项目16。 | [保留] |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和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简思怀女士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经修订和重述的道德准则,适用于我们和我们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无论他们是全职、兼职、咨询还是临时为我们工作。此外,我们希望与我们开展业务的人,例如顾问、供应商和合作者,也遵守道德准则中概述的原则。经修订和重述的道德守则的某些规定专门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高级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裁,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我们已在表格20-F(编号001-35454)上提交经修订和重述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作为本年度报告的展品。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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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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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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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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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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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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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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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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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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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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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0 | 13,500 | 1,8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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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费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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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3,458 | 4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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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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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499 | 68 |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综合财务报表、审查季度财务信息以及通常由首席会计师就这些财政年度的监管备案或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在每个财政年度为鉴证和相关服务而列出的与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费用总额。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规划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上市标准的豁免 |
没有。
| 项目16e。 | 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
2023年3月3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4个月期间内进一步购买最多价值5亿美元的ADS或A类普通股,直至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3月31日收盘(“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2023年股份回购方案同日公示。2023年5月22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将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下的授权金额增加5亿美元,以便我们可以根据该计划回购最多10亿美元的ADS或A类普通股。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下授权金额的增加已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公告。在2024年和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回购了代表69,938,871股A类普通股的ADS。
2024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回购最多价值10亿美元的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充分利用起开始。
下表是我们根据上述方案回购的股票的汇总。根据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我们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所有ADS或以下所列A类普通股的回购。
| 期 |
总数 购买的ADS |
平均价格 按ADS付费(1) |
总数 购买的ADS为 部分公开 宣布2023年股份 回购计划 |
约美元 ADS的价值可能 Yet be purchased under 2023年份额 回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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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 |
805,212 | 14.83 | 31,424,277 | 536,191,760 | ||||||||||||
| 2024年2月 |
— | — | 31,424,277 | 536,191,760 | ||||||||||||
| 2024年3月 |
— | — | 31,424,277 | 536,191,760 | ||||||||||||
| 2024年4月 |
216,213 | 14.96 | 31,640,490 | 532,955,209 | ||||||||||||
| 2024年5月 |
2,585,023 | 16.04 | 34,225,513 | 491,469,214 | ||||||||||||
| 2024年6月 |
10,648,754 | 15.13 | 44,874,267 | 330,280,718 | ||||||||||||
| 2024年7月 |
7,458,325 | 13.55 | 52,332,592 | 229,117,176 | ||||||||||||
| 2024年8月 |
9,169,532 | 12.94 | 61,502,124 | 110,381,467 | ||||||||||||
| 2024年9月 |
4,328,603 | 12.71 | 65,830,727 | 55,303,395 | ||||||||||||
| 2024年10月 |
448,855 | 13.98 | 66,279,582 | 49,025,111 | ||||||||||||
| 2024年11月 |
2,358,486 | 13.84 | 68,638,068 | 16,367,432 | ||||||||||||
| 2024年12月 |
323,171 | 13.36 | 68,961,239 | 12,047,98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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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38,342,174 | 13.97 | 68,961,239 | 12,047,9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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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 | 每回购ADS支付的平均价格代表我们为相应回购支付的对价,不包括我们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而支付给执行经纪人的佣金费用。 |
163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没有。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要求纽交所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8节还要求纽交所上市公司在股权补偿安排确立或实质性修改时获得其股东的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0节允许像我们公司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在某些公司治理事项上遵循母国惯例。根据授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此类例外情况,我们在董事会的组成以及批准采纳和对基于股权的薪酬安排进行重大修订方面遵循了母国惯例。在这些方面,以及在其他方面,如果我们未来选择在其他方面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的其他方面得到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所享受的要少。”
除上述母国做法外,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公司治理做法与《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下国内公司遵循的做法有任何显着差异。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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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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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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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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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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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 项目19。 | 展览 |
166
167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
注意事项:
| * | 与这份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 † | 根据条例S-K第601(b)(10)(四)项,该展品的部分已被省略。 |
168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在表格20-F上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沈亚 | |||||||
| 姓名: | 沈亚 | |||||||
| 日期:2025年04月17日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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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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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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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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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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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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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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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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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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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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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测试了设计和实施,以及内部控制对管理层评估存货减记的运营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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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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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评估了管理层在制定其对存货减记的估计时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的适当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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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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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以了解即将到来的促销周期中计划的促销活动、预测的需求、预期的销售趋势并评估这些因素是否已适当纳入估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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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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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测试了管理层减记评估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存货分类和存货按类别的账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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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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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执行了实质性分析程序和回顾性审查,通过将当期趋势与多个财政期间的历史趋势进行比较,评估管理层对减记百分比的估计的合理性,包括销售趋势、库存账龄和毛利率,以评估管理层合理估计库存减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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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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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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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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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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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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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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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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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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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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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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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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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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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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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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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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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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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贷款,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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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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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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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及设备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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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设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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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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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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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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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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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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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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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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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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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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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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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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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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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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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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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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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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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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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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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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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含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应付账款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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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垫款(含合并VIE及VIE对公司无追索权子公司客户垫款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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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合并VIE和VIE子公司无追索权公司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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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关联方款项(含应付合并VIE及VIE对公司无追索权子公司关联方款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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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包括合并VIE和VIE子公司对公司无追索权的递延收益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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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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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负债(含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对公司无追索权的经营租赁负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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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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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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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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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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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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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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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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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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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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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项负债(包括合并VIE及VIE对公司无追索权的附属公司的递延税项负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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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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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含经营租赁负债-合并VIE及VIE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子公司的非流动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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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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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和或有事项(附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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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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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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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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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按成本(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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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
实缴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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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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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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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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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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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制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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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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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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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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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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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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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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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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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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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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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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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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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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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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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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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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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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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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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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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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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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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收入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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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毛利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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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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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费用(含运费及手续费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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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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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营业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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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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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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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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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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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兑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投资收益/(亏损)及投资重估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应占(亏损)收益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收益,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净利润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z) | ||||||||||||||||
|
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股份:
|
||||||||||||||||
|
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收益的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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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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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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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净收益
|
||||||||||||||||
|
—基本
|
|
|
|
|
||||||||||||
|
—稀释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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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亏损)收益所得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外币折算,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减:综合收益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
|
|
|
B类普通股
|
|
|
库存股
|
|
|
额外
已付款
|
|
|
保留
|
|
|
累计
其他
综合
|
|
|
唯品会合计
持股
有限
股东’
|
|
|
非控制
|
|
|
合计
|
|
|||||||||||||||||||||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资本
|
|
|
收益
|
|
|
损失
|
|
|
股权
|
|
|
利益
|
|
|
股权
|
|
||||||||||||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附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股份奖励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分担损失所得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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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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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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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
|
|
|
B类普通股
|
|
|
库存股
|
|
|
额外
已付款
|
|
|
保留
|
|
|
累计
其他
综合
|
|
|
唯品会合计
持股
有限
股东’
|
|
|
非控制
|
|
|
合计
|
|
|||||||||||||||||||||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资本
|
|
|
收益
|
|
|
(亏损)收入
|
|
|
股权
|
|
|
利益
|
|
|
股权
|
|
||||||||||||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库存股注销
(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股份奖励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注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撤销附属公司的注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附注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分成所得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
|
|
|
|
|
|
|
|||||||||||||||||||||||||||||||||||||||
|
|
|
A类普通股
|
|
|
B类普通股
|
|
|
库存股
|
|
|
额外
已付款
|
|
|
保留
|
|
|
累计
其他
综合
|
|
|
唯品会合计
持股
有限
股东’
|
|
|
非控制
|
|
|
合计
|
|
|||||||||||||||||||||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股数
|
|
|
金额
|
|
|
资本
|
|
|
收益
|
|
|
(亏损)收入
|
|
|
股权
|
|
|
利益
|
|
|
股权
|
|
||||||||||||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股份奖励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于购股权获行使时发行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新发行
股份奖励归属时的库存股
(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注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撤销附属公司的注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附注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公司股东派发股息
(注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收益分成所得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z)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按经营活动对净收入与净现金进行调节的调整:
|
||||||||||||||||
|
呆账备抵拨备
|
|
|
|
|
||||||||||||
|
存货减记变化
|
|
( |
) | ( |
) | ( |
)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
|
|
|
||||||||||||
|
递延收益摊销
|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
土地使用权摊销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
|
长期资产处置损失(收益)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
|
|
|
|
|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亏损(收益)
|
|
( |
) | ( |
) | ( |
) | |||||||||
|
其他投资减值损失
|
|
|
|
|
||||||||||||
|
投资收益和投资重估
|
( |
) |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处置收益
|
( |
) |
|
|
— | |||||||||||
|
处置其他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
|
|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
|
( |
) |
|
( |
)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
|
— | — | — | ||||||||||||
|
短期投资应收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库存
|
|
|
|
|
||||||||||||
|
收到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股利
|
|
|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
( |
) |
|
|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及其他长期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购买土地使用权
|
( |
) |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收到的政府补助
|
|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到期赎回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z) | ||||||||||||||||
|
对权益法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及其他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投资所得款项
|
|
|
|
|
||||||||||||
|
收购付款,扣除取得的现金人民币 |
( |
) |
|
— | — | |||||||||||
|
为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支付的保证金
|
|
— | ( |
) | ( |
) | ||||||||||
|
为贷款发放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
|
|
|
|
|
||||||||||||
|
偿还贷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银行及其他借款所得款项
|
|
|
|
|
||||||||||||
|
偿还银行及其他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向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借款
|
|
|
|
|
||||||||||||
|
偿还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
偿还贷款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给的现金
非控制性
附属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权益
|
( |
) | ( |
) | ||||||||||||
|
收购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向股东派发股息
|
— | — | ( |
) | ( |
) | ||||||||||
|
购股权获行使时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调节: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
|
|
|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z) |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已付利息
|
|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
|
||||||||||||
|
补充披露
非现金
活动:
|
||||||||||||||||
|
以收到的存货处置一项权益法投资。
|
|
|
— | — | ||||||||||||
|
结清通过收购收到的贷款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以应付股息结算,税后净额人民币 |
|
|
|
|
||||||||||||
|
使用权
|
|
|
|
|
||||||||||||
|
1.
|
组织和主要活动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
|
列报依据
|
|
(b)
|
合并原则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原则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原则
|
|
|
•
|
|
在中国有关网上商务和提供互联网内容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限制。如果中国政府发现集团为其业务运营所采用的结构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集团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关闭其唯品会在线平台;
|
|
|
•
|
|
集团依赖与合并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约安排来经营其业务,这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后的VIE及其各自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集团可能不得不诉诸仲裁或诉讼来强制执行其权利,这可能会耗费时间、无法预测、代价高昂,并损害其运营和声誉;
|
|
|
•
|
|
重大合并VIE的股东与集团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对其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
|
如果合并VIE中的任何一个实体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本集团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对其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并VIE持有的资产的能力;
|
|
|
•
|
|
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重大影响;
|
|
|
•
|
|
与综合VIE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对集团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总资产
|
|
|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净收入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b)
|
合并原则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c)
|
估计数的使用
|
|
(d)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e)
|
受限制现金
|
|
(f)
|
短期投资
|
|
(g)
|
库存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g)
|
库存
|
|
(h)
|
应收账款,净额
|
|
(一)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净额
|
|
(j)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预计使用寿命
|
||
|
建筑物
|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租赁权改善
|
租期较短或
估计使用寿命
租赁改善
|
|
|
机动车辆
|
|
|
|
Software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j)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k)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l)
|
无形资产,净值
|
|
预计经济寿命
|
||
|
商标
|
5
|
|
|
支付牌照
|
无限期 |
|
(m)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及其他投资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m)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及其他投资
|
|
(n)
|
长期资产减值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o)
|
商誉
|
|
(p)
|
企业合并和
非控制性
利益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p)
|
企业合并和
非控制性
利益
|
|
(q)
|
租约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q)
|
租约
|
|
(r)
|
收入确认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
r)
|
收入确认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r)
|
收入确认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2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产品收入
|
|
|
|
|||||||||
|
女装及男装
|
|
|
|
|
|
|
|
|
|
|
|
|
|
鞋包
|
|
|
|
|
|
|
|
|
|
|
|
|
|
护肤品和化妆品
|
|
|
|
|
|
|
|
|
|
|
|
|
|
运动服装和体育用品
|
|
|
|
|
|
|
|
|
|
|
|
|
|
家居用品和其他生活方式产品
|
|
|
|
|
|
|
|
|
|
|
|
|
|
婴儿和儿童产品
|
|
|
|
|
|
|
|
|
|
|
|
|
|
超市等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
(r)
|
收入确认
|
|
(s)
|
收入成本
|
|
(t)
|
履行费用
|
|
(u)
|
营销费用
|
|
(五)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
(w)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x)
|
政府补助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y)
|
外币交易和换算
|
|
(z)
|
便民翻译
|
|
(AA)
|
税收
|
|
(ab)
|
增值税
|
|
(ac)
|
综合收益(亏损)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广告)
|
集中度与风险
|
|
(ae)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
| 1级 |
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
| 2级 |
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列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如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的模型派生估值。
|
| 3级 |
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e)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
|
(af)
|
股份补偿
|
|
(AG)
|
每股收益
|
|
(啊)
|
库存股
|
|
2.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
(AI)
|
分部报告
|
|
(aj)
|
近期会计公告
|
|
3.
|
收购
|
|
|
2022年度收购郑州杉杉奥特莱斯广场有限公司(“郑州杉杉”)
|
|
人民币
|
||||
|
考虑:
|
||||
|
现金
|
|
|||
|
收购时集团现有权益法投资的公允价值
|
|
|||
|
|
|
|||
|
转让总对价
|
|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确认金额: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应收账款
|
|
|||
|
库存
|
|
|||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
|
|
|||
|
财产和设备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
|
|||
|
获得的资产总额
|
|
|||
|
应付账款
|
( |
) | ||
|
客户垫款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承担的负债总额
|
( |
) | ||
|
|
|
|||
|
取得的净资产
|
|
|||
|
|
|
|||
|
商誉
|
|
|||
|
|
|
|||
|
4.
|
应收账款,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提供的物流和仓储服务应收账款
|
|
|
||||||
|
应收账款(附注a)
|
|
|
||||||
|
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
|
|
||||||
|
其他(注b)
|
|
|
||||||
|
|
|
|
|
|||||
|
小计
|
|
|
||||||
|
呆账备抵: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注销
|
|
|
||||||
|
规定
|
( |
) | ( |
) | ||||
|
|
|
|
|
|||||
|
截至年底的津贴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
|
|
|
|
|||||
| (a) |
贸易应收账款是指当某些客户选择通过分期付款支付在线产品购买时向其提供的融资。
|
| (b) |
其他主要为应收提供租金、线上推广及广告服务、应收融资服务费。
|
|
5.
|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可收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
||||||
|
存款
|
|
|
||||||
|
应收利息
|
|
|
||||||
|
与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有关的预付供应商款项
|
|
|
||||||
|
预付费用
|
|
|
||||||
|
对第三方的贷款
|
|
|
||||||
|
与融资活动有关的预付给供应商款项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小计
|
|
|
||||||
|
呆账备抵:
|
||||||||
|
年初余额
|
( |
) | ( |
) | ||||
|
注销
|
|
|
||||||
|
规定
|
( |
) | ( |
) | ||||
|
|
|
|
|
|||||
|
截至年底的津贴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6.
|
库存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产品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库存
|
|
|
||||||
|
存货减记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7.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成本:
|
||||||||
|
建筑物
|
|
|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机动车辆
|
|
|
||||||
|
Software
|
|
|
||||||
|
在建工程
|
|
|
||||||
|
|
|
|
|
|||||
|
小计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
) | ||||
|
减:累计减值
|
( |
) | ( |
) | ||||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
|
|
|
|
|||||
|
8.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减:累计摊销
|
( |
) | ( |
) | ||||
|
减:累计减值
|
( |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
|
|
|
|
|
|||||
|
9.
|
无形资产,净值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累计
摊销
(注a)
|
累计
减值
|
净
金额
|
成本
|
累计
摊销
(注a)
|
累计
减值
|
净
金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域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标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牌照(注b)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为人民币 |
| (b) |
支付牌照的合法寿命为 |
|
|
(c)
|
公司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分析时,首先会进行定性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如果定性因素表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很可能超过公允价值,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为对无形资产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的比较。确认减值的金额等于账面值超过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无形资产减值。
|
|
10.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四川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唯品富邦”)
|
|
|
||||||
|
鸿山时尚科技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鸿山时尚与科技”) |
|
|
||||||
|
山西天美山东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山东”)
|
|
|
||||||
|
国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富”)
|
|
|
||||||
|
甘肃山东奥特莱斯商场有限公司(“甘肃山东”)
|
|
|
||||||
|
其他
|
|
|
||||||
|
减:
|
||||||||
|
减值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收入
|
|
|
|
|||||||||
|
毛利
|
|
|
|
|||||||||
|
经营收入
|
|
|
|
|||||||||
|
净收入
|
|
|
|
|||||||||
|
归属于被投资单位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流动资产
|
|
|
||||||
|
非现行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流动负债
|
|
|
||||||
|
非现行
负债
|
|
|
||||||
|
11.
|
其他投资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原创
成本
|
未实现
(亏损)
收益
|
累计
减值
|
翻译
差异
|
余额为
年份
结束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附注a)
|
|
( |
)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附注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原创
成本
|
未实现
(亏损)
收益
|
累计
减值
|
翻译
差异
|
余额为
年份
结束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附注a)
|
|
( |
) | — |
|
|
||||||||||||||
|
可供出售
|
|
— | ( |
) | — |
|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附注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
|
(b)
|
可供出售
|
|
11.
|
其他投资
|
|
(c)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
|
12.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应计广告费用
|
|
|
||||||
|
应计运输和装卸费用
|
|
|
||||||
|
代表第三方商户收取的金额(注a)
|
|
|
||||||
|
应计工资和社会福利
|
|
|
||||||
|
来自供应商的押金
|
|
|
||||||
|
应交所得税
|
|
|
||||||
|
其他应缴税款(附注b)
|
|
|
||||||
|
应计租金费用
|
|
|
||||||
|
应计行政费用
|
|
|
||||||
|
退款责任(注c)
|
|
|
||||||
|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补偿(附注24(c))
|
|
|
||||||
|
贷款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注d)
|
|
|
||||||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a) |
金额指代表通过平台销售其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商户收取的现金以及代表山山奥特莱斯承租人收取的与在奥特莱斯销售商品的对价相关的现金。
|
| (b) |
金额为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集团代扣代缴的中国雇员个人所得税、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消费税根据《关于跨境税收政策的通告》
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
|
| (c) |
集团向线上客户提供无条件退货权,期限为 |
| (d) |
余额主要指来自
非控制性
山东奥特莱斯股东对该奥特莱斯经营的利益。
|
|
13.
|
雇员退休福利
|
|
14.
|
短期贷款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计价(注a)
|
|
|
||||||
|
美元计价(注b)
|
|
|
||||||
|
以欧元计价(注c)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a)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订立新的人民币计价循环信贷额度,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十亿
,其中人民币
十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保理安排提取及未偿还,固定利率由 |
| (b) |
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已全部偿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等贷款项下的未偿还余额,并修订贷款总额至多美元
十亿
),其中
港币 是
用于开具采购保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4.
|
短期贷款
|
| (c)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订立为期三年的信贷协议,信贷金额为人民币
3个月
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
|
|
15.
|
租约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ROU资产
|
|
|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
||||||
|
经营租赁
负债—非流动
|
|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固定付款的经营租赁成本
|
|
|
||||||
|
短期租赁费用
|
|
|
||||||
|
可变租赁成本
|
|
|
||||||
|
|
|
|
|
|||||
|
总租赁成本
|
|
|
||||||
|
|
|
|
|
|||||
|
15.
|
租约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
|
|
|
||||||
|
2024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到期日
|
|
运营中
租赁
|
|
|
|
2025
|
|
|||
|
2026
|
|
|||
|
2027
|
|
|||
|
2028
|
|
|||
|
2029
|
|
|||
|
2030年及其后
|
|
|||
|
|
|
|||
|
未来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
|||
|
减:推算利息
|
|
|||
|
|
|
|||
|
租赁负债现值合计
|
|
|||
|
|
|
|||
|
16.
|
利润分配
|
|
17.
|
资本结构
|
|
18.
|
非控制
利益
|
|
非控制
利益
|
||||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净利润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一)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撤销附属公司的注册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i
i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净利润归属于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
(一)
|
( |
) | ||
|
股息分配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撤销附属公司的注册
|
( |
) | ||
|
出资额来自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i
i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一)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进一步投资人民币
非控制性
利益
新疆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股东,该笔交易记为借方人民币
非控制性
利息及剩余金额人民币
实缴
资本。
|
| (二)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出资额人民币
非控制性
利益
山东奥特莱斯若干附属公司的股东,其中人民币
非控制性
利益和额外
实缴
资本,分别。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归属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从(到)的转移
非控制性
兴趣:
|
||||||||||||
|
增加(减少)公司增
实缴
与收购附属公司额外股权有关的资本
|
|
( |
) | ( |
) | |||||||
|
出资自(至)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来自(到)的净转移
非控制性
利益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由(转)
非控制性
利益
|
|
|
|
|||||||||
|
|
|
|
|
|
|
|||||||
|
19.
|
其他营业收入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政府补助
|
|
|
|
|||||||||
|
索赔收入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20.
|
所得税费用
|
|
20.
|
所得税费用
|
| • |
广州品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品维软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可享受优惠税率为
重新申请
每一个 |
| • |
唯品会(广州)软件有限公司(“广州软件”)被授予软件企业地位,从而有权获得自其2021年第一个盈利纳税年度开始的两年内的所得税豁免,以及 |
| • |
唯品会(简阳)
电子商务
股份有限公司(“唯品会简阳”)、重庆唯品会
电子商务
股份有限公司(“唯品会重庆”)被认定为西部地区“中国政府鼓励类行业鼓励类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为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中国业务收入
|
|
|
|
|||||||||
|
收入来自
非中国
运营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方税前收益总额及应占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所得税费用
|
||||||||||||
|
当前税
|
|
|
|
|||||||||
|
递延税
|
|
|
|
|||||||||
|
|
|
|
|
|
|
|||||||
|
总税费
|
|
|
|
|||||||||
|
|
|
|
|
|
|
|||||||
|
20.
|
所得税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应占收益(亏损)
|
|
|
|
|||||||||
|
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
|
|
|||||||||
|
效果
不可扣除
费用,包括:
|
||||||||||||
|
-股份补偿开支
|
|
|
|
|||||||||
|
-其他
不可扣除
开支
|
|
|
|
|||||||||
|
在其他法域经营的子公司不同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给予中国实体的免税期和优惠税率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效果
非应税
收入
|
( |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股息和未分配收益税
|
|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20.
|
所得税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聚合效应
|
|
|
|
|||||||||
|
每股效应:
|
||||||||||||
|
A类和B类普通股:
|
||||||||||||
|
—基本
|
|
|
|
|||||||||
|
—稀释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递延税项资产:
|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
|
||||||
|
呆账备抵
|
|
|
||||||
|
投资减值
|
|
|
||||||
|
存货减记
|
|
|
||||||
|
递延收入
|
|
|
||||||
|
长期资产减值
|
|
|
||||||
|
其他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
|
|
|
|||||
|
总递延税
资产-非流动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来自业务收购的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
|
|
|
||||||
|
未分配收益预扣税
|
|
|
||||||
|
其他
|
|
|
||||||
|
|
|
|
|
|||||
|
总递延税
负债-非流动
|
|
|
||||||
|
|
|
|
|
|||||
|
21.
|
每股收益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归属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
||||||||||||
|
分子:
|
||||||||||||
|
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收益归属于A类和B类普通股股东的收益
|
|
|
|
|||||||||
|
|
|
|
|
|
|
|||||||
|
分母:
|
||||||||||||
|
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收益的已发行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
|
|
|
|
|
|||||||
|
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收益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稀释每股收益:
|
||||||||||||
|
分子:
|
||||||||||||
|
A类和B类普通股股东应占收益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摊薄收益
|
|
|
|
|||||||||
|
|
|
|
|
|
|
|||||||
|
分母:
|
||||||||||||
|
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收益的已发行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稀释性雇员购股权及
非既得
普通股
|
|
|
|
|||||||||
|
|
|
|
|
|
|
|||||||
|
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摊薄收益的已发行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
|
|
|
|
|
|
|||||||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摊薄收益
|
|
|
|
|||||||||
|
|
|
|
|
|
|
|||||||
|
22.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23.
|
关联交易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购买商品
|
|
|
|
|||||||||
|
购买服务
|
|
|
|
|||||||||
|
提供服务
|
|
|
|
|||||||||
|
产品销售情况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a)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
23.
|
关联交易
|
|
(b)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24.
|
股份支付
|
|
(a)
|
股权激励计划
|
|
24.
|
股份支付
|
|
(a)
|
股权激励计划
|
|
|
|
期权
优秀
|
|
|
加权
平均
运动
价格每
分享
|
|
|
加权
平均
剩余
契约性
年至
到期
每股
|
|
|
聚合
内在
价值
|
|
||||
|
|
|
|
|
|
美元
|
|
|
|
|
|
美元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没收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非既得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归属和预期归属的期权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
|
|
|
|
||||||||||||
|
(b)
|
非既得
股份
|
|
24.
|
股份支付
|
|
(b)
|
非既得
股份
|
|
|
|
非归属股份
优秀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已获批
|
|
|||
|
既得
|
( |
) | ||
|
没收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c)
|
与单山奥特莱斯有关的股份奖励
|
|
24.
|
股份支付
|
|
(c)
|
与单山奥特莱斯有关的股份奖励
|
|
假设
|
2022
|
2023
|
2024
|
|||||||||
|
预期股息率
|
|
% |
|
% |
|
% | ||||||
|
无风险利率
|
|
% |
|
% |
|
% | ||||||
|
预期波动
|
|
% |
|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公允价值总额
|
|
|
|
|||||||||
| (1) |
预期股息率:
|
| (2) |
无风险利率:
|
| (3) |
预期波动:
|
|
24.
|
股份支付
|
|
(d)
|
股份补偿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履行费用
|
(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
|
( |
) | (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分段信息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唯品网
|
珊珊
网点
|
其他
|
合计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
|
|
||||||||||||
|
分部间收入(注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减: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履行费用(注b)
|
( |
) |
|
|
||||||||||||
|
营销费用(注b)
|
( |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注b)
|
( |
)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附注b)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注c)
|
( |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注d)
|
|
|
( |
) | ||||||||||||
|
|
|
|
|
|
|
|||||||||||
|
分部营运收入
|
|
|
|
|
||||||||||||
|
损益调节: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注e)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
|
|
|
|||||||||||||||
|
25.
|
分段信息
|
|
|
分部收入及业绩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唯品网
|
|
|
珊珊
网点
|
|
|
其他
|
|
|
合计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分部间收入(注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
|
|
|
|||||||||
|
减: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履行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附注b)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注c)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注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部营运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损益调节:
|
|
|
|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注e)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唯品网
|
|
|
珊珊
网点
|
|
|
其他
|
|
|
合计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分部间收入(注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净收入的调节
|
|
|
|
|
||||||||||||
|
消除部门间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
|
|
|
|
|
|||||||||
|
减:
|
|
|
|
|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履行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营销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和内容费用(注b)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及行政开支(附注b)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费用(注c)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注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部经营收益(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损益调节:
|
|
|
|
|
||||||||||||
|
其他收入和支出(注e)
|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前收益及收益(亏损)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
25.
|
分段信息
|
|
|
分部收入及业绩
|
|
|
(a)
|
分部间收入主要包括支付处理、平台间技术服务、仓储租赁服务及供应链管理服务、唯品会向互联网金融业务及线下店铺向唯品网提供的推广服务,以及线下店铺、杉杉奥特莱斯及唯品网之间的内部采购。
|
|
|
(b)
|
这些费用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
(c)
|
详细信息在附注24中披露。
|
|
|
(d)
|
就每个分部而言,其他分部项目类别包括:
|
|
|
(e)
|
其他收入和支出包括利息收入,ex
ch
ange收益/(亏损)、投资收益/(亏损)及投资重估、投资的利息支出及减值损失。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财产和设备折旧总额,净额
|
||||||||||||
|
唯品网
|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2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利息收入
|
||||||||||||
|
唯品网
|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
其他
|
|
|
|
|||||||||
|
分部间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支出
|
||||||||||||
|
唯品网
|
( |
) | ( |
) | (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分部间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分段信息
|
|
|
分部收入及业绩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2022
|
|
|
2023
|
|
|
2024
|
|
|||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应占(亏损)收益
|
||||||||||||
|
唯品网
|
( |
)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总资产
|
||||||||
|
唯品网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
唯品网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增加长期资产的总支出
|
||||||||
|
唯品网
|
|
|
||||||
|
山山奥特莱斯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后续事件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附注2(z)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经营(亏损)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子公司及VIE股权收益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SHA的净利润
再
持有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
外币折算,税后净额 |
( |
) | ( |
) |
|
|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亏损)收益所得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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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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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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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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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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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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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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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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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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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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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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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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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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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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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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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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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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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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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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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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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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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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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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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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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普通股(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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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按成本(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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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
实缴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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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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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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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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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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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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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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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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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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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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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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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z)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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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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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营活动对净收入与净现金进行调节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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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及VIE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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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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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及VIE收到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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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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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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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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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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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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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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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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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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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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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应付附属公司款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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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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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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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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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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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派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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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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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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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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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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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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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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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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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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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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