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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6 4 ea023554001ex4-16 _ sheng.htm 盛丰物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订立及订立的营运资金贷款协议表格的英文译本

附件 4.16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银行机构及账号: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为双方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具体约定**********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币种:人民币(RMB)。
贷款金额:(字)__________;
(数字)__________。

 

第2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分期提取的,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约定的退出时间表。实际提款日晚于约定提款日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表还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__________。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的任何领域或用途。贷款不得用于再贷款、购买金融产品套利、不定期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其他禁止用于银行贷款的用途。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计息/结算

 

贷款人应通过附件《年化贷款利率告知函》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年化利率告知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年化利率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不适用前述《年化贷款利率告知函》。

 

1.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采用年化、单利,外币贷款采用单利/单利和复利组合[二选一])由以下选项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____/____%。贷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本合同生效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1年期/5年期以上【任选一】贷款最优惠利率(LPRI),加/减【任选一】____/___个基点。

 

外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

 

A.本合同生效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____/___个基点。基准利率为T-2 T-3工作日彭博金融终端显示或从路透系统获取的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货币的____/___(期限)美元term SOFR日元TIBOR欧元EURIBOR ____/___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值的,视为零。本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的定价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B.本合同生效日适用的基准利率(T日;如非工作日,则最近的前一工作日为T日)加___个基点。基准利率为T-5工作日彭博金融终端上显示的本合约下约定贷款货币的美元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 JPY隔夜TONA EUR隔夜ESTR CHF隔夜SARON ____/___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视为零。本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的定价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C.本合同生效日前1个工作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系统获取的最新____/___月____/___(外币基准汇率),加____/___基点。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值的,视为零。

 

(2)浮动利率:自实际取款日(或分期取款的第一个实际取款日)起,每12个月构成一个浮动周期,每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第一天,即重定价月份起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当月最后一天。浮动周期为日的,重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日。

 

2

 

 

每次提款:

 

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

 

A.初始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轮浮动周期结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1年/□ 5年期以上【任选一】贷款最优惠利率(Loan Prime Rate,简称“LPRP”),□加/□减【任选一】___基点。

 

B.在重定价日,与其他分期支取款项一起,以重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1年期/□ 5年期以上【任选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为基础重新定价,□加/□减【任选一】___个基点,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外币贷款浮动利率:

 

如适用期限利率,利率确定如下:初始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当前浮动周期结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____/__基点利差,基准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币种的____/___(期限)美元期限SOFR日元TIBOR欧元EURIBOR ____/___率,如彭博金融终端显示或从路透系统获取,为T-2 T-3工作日。在重定价日(T日),连同其他分期支取,费率按T-2 T-3工作日相同基准利率加____/___基点利差确定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费率。合约期限内价差保持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值的,视为零。本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的定价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如果适用隔夜利率,利率确定如下:每个计息日(即贷款期限内的每个日历日)的利率基于约定贷款货币的美元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 JPY隔夜TONA EUR隔夜ESTR CHF隔夜SARON ____/___基准利率加____/___基点利差。贷款人随后根据每个计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和利差确定每日利率。每日定价基准利率确定如下:第一个计息日为实际支取日,其后各计息日为其后各计息日。利息确定日(T日;若非工作日,则最近的前一工作日为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为彭博金融终端上显示的约定贷款币种的____/___利率,适用于T-5个工作日。合约期限内价差保持不变。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视为零。本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的定价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C.初始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本轮浮动周期结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前1个工作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系统获取的最新____/___月____/___(外币基准利率),加____/___个基点。在重定价日,与其他分期取款一起,按照重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从路透系统获取的最新同周期____/___(外币基准利率)重新定价,再加____/___个基点,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外币基准利率为负的,视为零。

 

3

 

 

2.

利息计算

 

(1)对于第1(1)条规定的固定利率、第1(2)条规定的人民币浮动利率以及第1(2)条规定的外币浮动利率A和C:

 

利息自实际支取日起计,按实际支取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

 

利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每日利率以一年360天为基准,计算方式为:每日利率=年利率/360。

 

(2)对于第1(2)条下的外币浮动利率B:

 

利息自实际支取日起计,按实际支取金额和使用天数计算。

 

单利:基于定价基准计算的部分和价差均采用单利计算。

 

单利和复利合并:对按定价基准计算的部分,每个工作日的利息=(贷款本金+该部分截至上一日的应计利息总额)×当日适用的基准日利率;非工作日采用单利。价差部分使用单利。

 

每日利率以一年360天为基准,计算方式为:每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条款中的工作日是指相关货币的定价基准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工作日。

 

3.

利息结算方式

 

借款人应根据以下选项(1)结息:

 

(1)季度结算,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缴款日。

 

(二)按月结算,以每月20日为结算日,21日为缴款日。

 

贷款本金的最后还款日未落在某付息日的,该还款日视为最后付息日,借款人应足额支付全部未付利息。

 

4

 

 

4.

罚款利息

 

(1)逾期贷款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逾期或误用部分自违约或误用之日起,按本条款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

 

对既逾期又滥用的贷款,适用较高的罚息。

 

(二)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本条第3款结算方式计息,按本条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息。

 

(三)罚息利率

 

人民币贷款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浮动周期为____/____月/年的浮动费率。自违约或误用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定价日为重定价月份中违约或误用日的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

 

B.逾期贷款罚息为下文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_%;误用贷款罚息为下文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_%。

 

C.第一个浮动周期,基准罚息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周期的基准罚息利率根据重定价日前1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1年期/5年期以上【任选一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加/减【任选一份】____/___个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自违约或滥用之日起,罚款率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浮动周期浮动。违约金重定价日为重定价月份中违约或误用日的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

 

B.逾期贷款罚息为以下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50%;误用贷款罚息为以下C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50%。

 

C.对于第一个浮动周期,基准罚款率为违约或滥用期间实际适用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周期的基准罚款率在重新定价日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法重新定价。

 

外币贷款罚息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为本条第1(1)款确定的贷款利率加____/___个基点;误用贷款罚息为本条第1(1)款确定的贷款利率加____/___个基点。

 

5

 

 

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罚息浮动周期和重定价日按本条第1(2)款规定确定。对于第一个浮动周期,基准罚款率为违约或滥用期间实际适用的贷款利率。每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周期的基准罚款率在重新定价日按本条第1(2)款规定的方法重新定价。

 

B.逾期贷款罚息为上述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个基点;误用贷款罚息为上述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个基点。

 

浮动利率贷款罚息利率:

 

A.自发生违约或误用之日起,基准罚款率按每个结息周期浮动,每个周期的基准罚款率为上一个周期实际适用的利率。

 

B.逾期贷款罚息为上述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个基点;误用贷款罚息为上述A项确定的基准罚息加____/___个基点。

 

5.

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为含税利率,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

 

(二)本合同项下浮动利率的定价基准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届时有效的市场规则办理。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本条所称“定价基准”与“基准利率”具有相同含义。

 

(4)本合同项下:“TERM SOFR”是指由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或其后继者)发布和管理的TERM SOFR;“TIBOR”是指由日本银行家协会(或其后继者)发布和管理的TIBOR;“EURIBOR”是指由欧洲货币市场研究所(或其后继者)发布和管理的EURIBOR;“隔夜SOFR”是指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或其后继者)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FR;“隔夜SONIA”是指由英国央行(或其后继者)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ONIA;“隔夜TONA”是指隔夜TONA发布并由日本央行(或其继任者)管理;“隔夜ESTR”指由欧洲央行(或其继任者)发布和管理的隔夜ESTR;“隔夜SARON”指由瑞士六大交易所(或其继任者)发布和管理的隔夜SARON。

 

6

 

 

第5条:退出条件

 

借款人的退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经生效;

 

2.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3.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文件、收据、印章、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4.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账户;

 

5. 至少在提款前3个银行营业日前,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了书面提款申请和贷款用途相关证明并办理了提款手续;

 

6.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其董事会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和授权;

 

7.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____/___。

 

不符合上述退出条件的,出借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退出申请,但出借人同意发放贷款的除外。

 

第六条:退出时间和方式

 

1.

借款人应根据以下选项(2)提取贷款:

 

(1)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全额退出。

 

(二)自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_______内全额退出。

 

(三)按以下时间安排分期支取:

 

提款日期|提款金额

___ / ___ | ___ / ___
___ / ___ | ___ / ___
___ / ___ | ___ / ___

 

2. 对于上述期限未提取的任何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取申请。

 

3.

贷款承诺服务

 

贷款人对承诺期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提款日止)借款人可用但未提取的未提取借款金额(以下简称“未提取借款”)提供承诺服务。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

 

□贷款人根据“减费让利”原则,免收上述承诺服务的承诺费,经评估的免收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7

 

 

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

 

贷款支付账户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户名:**********
账号:__________

 

2.

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每次提款的支付方式,应当在提款申请中确认。贷款人认为提款申请中选定的支付方式不合规的,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二)出借人委托支付: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按照约定用途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方支付借款资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贷款人内部管理规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A.贷款人与借款人新建立信用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不符合贷款人内部要求;

 

B.提款申请中明确(有明确账户和名称)收款方,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外币按实际提款日的____/__汇率折算);

 

C.贷款人规定或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

 

(三)借款人自主兑付: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之后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自主向交易对手方支付。除前款规定的需要出借人受托支付的情形外,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四)支付方式变更:在提交提款申请后,对外支付、信用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的,自主支付项下符合本条第2(2)款条件的贷款资金,应当改用其他支付方式。对支付方式、受托支付金额、受款人、贷款用途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书面变更请求,重新提交提款申请,并提供证明资金用途的相关交易文件。

 

8

 

 

3.

出借人委托支付的具体要求

 

(1)支付委托:对于满足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支付,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应当包括明确的支付委托,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借款人账户后,按照约定用途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方账户。借款人应提供必要的付款信息,包括交易对方的名称、账户、付款金额等。

 

(2)交易单证提交:对于满足出借人委托付款条件的付款,借款人应就每次提款向出借人提供其付款账户和交易对方账户信息,以及提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借款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单证真实、完整、有效。对于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单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导致其受托支付义务迟迟不能履行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三)贷款人委托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

 

A.对于委托支付,在借款人提交支付委托及相关交易文件后,贷款人经批准,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方。

 

B.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目的证明或者其他交易单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有瑕疵的,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者重新提交单证。在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为满意的文件之前,贷款人有权拒绝付款和付款。

 

C.交易对方银行归还资金,使出借人无法按委托及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冻结归还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证明目的的相关交易文件。

 

(四)借款人不得通过拆分付款的方式规避贷款人的委托付款。

 

4.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凭证等。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一)借款人为规避出借人的委托付款,通过拆分付款的方式违反本合同;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者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减弱;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四)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和文件的;

 

(五)借款人违反本条支付规定的。

 

9

 

 

第8条:偿还

 

1.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归还账户,借款人归还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账户流入、流出明细。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说明该账户大额或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户名:**********

 

账号:__________

 

2.

除非另有约定,借款人应按以下选项(1)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在到期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金额。

 

(二)按下列时间安排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还款日期|还款金额

___ / ___ | ___ / ___

___ / ___ | ___ / ___

 

(三)其他还款计划:____/___。

 

变更上述还款计划,借款人应至少在相关贷款到期日前10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3. 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本息、费用双双违约的,出借人有权确定本金、利息、费用的清偿顺序。对于本合同项下有多笔到期或逾期贷款的分期还款,贷款人有权决定每笔款项的还款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个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每笔还款履行哪一项合同。

 

4.

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至少提前10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金额应先偿还最后一笔到期贷款,顺序倒序。

 

采用单利和复利相结合的贷款,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需要全额清偿已偿还本金对应的利息。

 

贷款人有权根据约定还款日的应收利息,对提前偿还部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5.

借款人应按以下选项(1)偿还贷款:

 

(1)不迟于每个本息到期日前3个银行营业日内,借款人应将足额资金存入以下还款账户进行还款,贷款人有权在每个到期日从该账户中扣款:

 

还款账户名称:**********

 

账号: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

 

10

 

 

第9条:保证

 

1.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为担保人_________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最高额保证担保作担保。

 

□本合同为抵押人_________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最高额担保作担保。

 

2. 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者担保合同失效、撤销、终止,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账户被查封,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者担保人违反与出借人的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约定,或者担保物贬值、损坏、灭失、扣押,削弱或者消灭其担保价值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或更换担保人以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发票开具

 

1. 借款人确认收到货款后,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借款人可以到相关业务办理机构或者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机构申领增值税发票。

 

3. 借款人必须确保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付款人、合同签字人、购买人为同一纳税主体。如不一致,由此导致无法记录发票或抵扣进项税额的,由借款人承担。

 

4. 借款人收到发票后遗失的,贷款人没有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5. 贷款人经协商向借款人提供贴息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应反映贴息价格。

 

6.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免费服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7.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人应当及时核实发票信息。信息不正确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要求贷款人补开增值税发票。

 

11

 

 

第11条:声明和承诺

 

1.

借款人申报:

 

(一)借款人合法登记并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充分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反映了借款人的真实意图,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文件得到正式授权,不违反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或法律文件。借款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三)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向贷款人申请的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或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适用制裁;

 

(五)借款人未隐瞒可能影响其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任何事件;

 

(六)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环境标准,不属于国家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整改的高耗能或污染企业/项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风险;

 

(七)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

 

(八)借款人的其他申报:____/___。

 

2.

借款人的承诺:

 

(1)按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季度、月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确保以下财务指标持续合规:A.最近一期单一及合并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流动比率不低于1;B.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占其合并年度营收的25%;

 

(二)借款人已经或者将要与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者类似安排的,该协议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三)接受贷款人的信用检查和监督,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自主支付的,按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具体按月报告;

 

(四)在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重大资产或应收款转让或者其他可能对其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前,取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应当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出借人:

 

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2

 

 

经营模式变化,如联营、外合资、合伙、承包经营、重组、改革或计划上市;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查封、扣押、监管财产、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

 

停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的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其他合同;

 

经营困难或财务恶化;

 

(五)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还款义务优先于其股东的借款,不低于欠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前,借款人不得偿还其股东借款;

 

(六)在税后净利润为零或为负、或不足以抵减以前年度累计亏损的任何会计年度,或税前利润未用于偿还该年度到期本息及费用或不足以支付下一期本息及费用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或利润;

 

(七)借款人不得以降低偿还能力、承诺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两倍且符合其章程规定限额的方式处置其资产;

 

(8)除按照约定用途或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转入同名账户或关联方账户。对于这种转移,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九)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定价、还款优先权、其他贷款条件不低于当前或未来向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条件;

 

(十)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归还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十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环境(气候)、社会、治理(ESG)风险报告,声明并保证加强ESG风险管理,并承诺接受贷款人的监督。违反本承诺构成或被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允许贷款人根据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12)配合贷款人的尽职调查,提供和更新关于自身及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提供交易背景信息;

 

(十三)借款人的其他承诺:____/___。

 

13

 

 

第十二条:披露借款人集团内的内部关联交易

 

各方同意适用以下备选方案1:

 

1. 借款人不属于贷款人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 借款人是贷款人根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超过其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性质、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名义金额的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可以单方暂停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利用虚构与关联方的合同,对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或应收账款等应收款进行贴现或质押,获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合并、收购、重组;

 

故意通过关联交易规避银行债权;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任何一项构成或被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 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对贷款人的付款或还款义务;

 

2. 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或非约定用途使用,包括再贷款或购买金融产品套利,或不定期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背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4. 发生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者履约能力,借款人未按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更换保证人的;

 

5. 借款人资信状况下降,或盈利能力、还款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恶化,违反本合同中财务指标约束或其他财务约定的;

 

6. 借款人违反与出借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其他合同,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

 

7. 担保人违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或其他机构的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

 

8. 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发生解散、撤销、破产;

 

9.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被司法、税务、产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 借款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异常变更、失踪或司法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影响或潜在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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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年度审查期间(自生效之日起每年),查明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12. 指定资金归还账户发生大额或异常资金流入/流出,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说明;

 

13. 节能项目建设严重延误、节能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缺陷、产能大幅削减造成用能大幅下降、实际节能量大幅低于预测、节能收益未及时归还指定账户、借款人涉及高利贷、擅自对外担保或新增债务或关键财务指标严重恶化;

 

14. 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的尽职调查,或借款人或其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扩散、违反适用制裁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适用制裁名单;

 

1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

 

2. 全部或部分减少、暂停、取消、终止借款人授信额度;

 

3. 全部或部分暂停或终止借款人根据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提出的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全部或部分暂停、取消或终止未支付贷款或未处理的贸易融资的支付、支付或处理;

 

4. 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本金、利息,以及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立即到期;

 

5.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与贷款人的其他合同;

 

6. 要求借款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7.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内提前到期资金视为提前到期。与出借人业务定价币种不同币种的账户,按照扣款时出借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8. 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9. 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10. 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行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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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保留权利

 

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责任,不构成放弃该等权利或免除该等义务或责任。

 

一方在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的任何容忍、延期、拖延,不影响其在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法规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第十五条:修改、变更、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进行书面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未完全履行前,本合同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16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或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以下备选方案2解决争议:

 

1.

仲裁: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____/___仲裁委员会

 

仲裁应在____/___(仲裁地点)按照委员会提出申请时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

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向贷款人住所地或者其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或者特定协议项下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国际商事纠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该等条款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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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附件

 

下列附件与双方相互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撤回申请(格式);

 

2. “年化贷款利率告知函”(格式)。

 

第18条:其他协议

 

1.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 贷款人因经营需要,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管理的,借款人对此予以确认。此类受权或受让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并可就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3. 除另有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指定本合同规定的住所为其通信联系地址和经确认的有效服务地址。服务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所有通知、文件、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或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等。

 

上述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更新后的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在仲裁或诉讼中,变更当事人应当将地址变更情况通知仲裁机构或法院。未按要求通知视为本合同确认的原地址为有效服务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未及时通知对方和法院变更、被指定收件人拒收等原因不能收到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的,退回日期视同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送达回执上记载该情况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5.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基于各方的独立利益进行的。其他交易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构成出借人关联方或人员的,当事人不得利用该等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6. 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企业名称仅供参考方便,不得用于解释条款内容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 出借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金融信用情报库等依法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及其他借款人信息,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贷款人还可以通过此类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8. 提取、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出借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出借人可以相应解除或者修改本合同的履行。如果此类终止或修改阻止了按约定履行,则贷款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10. 借款人可通过本合同所列贷款人联系电话,就本合同、其业务、费用等事项进行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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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信函或电子电文,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以下规定的服务地址。当事人变更服务地址或者电子服务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服务仍然有效。电子服务与其他服务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确认服务地址:

 

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人:___,电话:___。

 

借款人(□同意/√不同意)以下电子服务方式:

 

短信:____/___/传真:____/___/即时通讯(微信ID):____/___/邮箱:____/___。

 

2.

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服务地址用于争议解决期间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与工作有关的函件、法律文书、送达等,适用于诉讼/仲裁的所有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

 

法院/仲裁机构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以其中最早送达日期为准生效。

 

当事人保证提供的服务地址/电子服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如提供的地址/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因提供或确认的地址/电子信息不准确、未及时通知变更或者收件人拒绝直接送达而无法收到法律文书的,以文件留在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政方式送达的,以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信息到达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 服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20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执行一式三份,每一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2024年4月2日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人:
2024年4月2日

 

附:年化贷款利率告知函
编号:____/___

 

致:____/___(借款人)

 

1.

我行与贵公司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前述合同,我们作为贷款人向贵公司提供年化利率为____/___的贷款。这个年化利率(□单利/□单利和复利组合[任选一种])包括:

 

(一)按前述合同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的贷款利息;

 

(二)前述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适用的删除)

 

(三)与我行另行签订的第____/___号____/___号中规定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如不适用可删除)

 

2. 本告知函作为前述合同的附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在此具体说明的事项,以前述合同的规定为准。

 

贷款人:____/___
授权签字人: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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