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4
通联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在线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同联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乙方:三才家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自愿达成本账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1条术语定义
| 1. | 账户支付服务:指甲方的账户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用于为甲方提供资金代收支付服务(与本合同所述的资金代收支付业务同)乙 |
| 2. | 客户:指与乙方有直接合法业务往来,使用账户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收付的个人或企业。 |
| 3. | 支付代理业务(与本合同中的支付业务含义相同)是指乙方向甲方的收付款账户投入资金,向甲方发出支付指令,并通过甲方的支付将资金转入其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系统。 |
| 4. | 收款服务(与本合同中的收款服务含义相同)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授权向甲方发送收款指令,并通过甲方的支付系统将款项转入乙方的收款账户。 |
| 5. | 支付协议:指客户在甲方平台注册为用户并注册到其银行卡账户,并输入其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卡号、证书类型、证书编号),CVN2,有效期,首次交易预留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甲方随后将信息发送至相应银行进行验证,银行验证后即可完成支付交易。第一笔交易成功后,如果客户发起另一笔交易,甲方平台将自动链接到客户注册的银行账户,银行将授权支付交易。 |
| 6. | 线上网关支付:客户通过甲方或其合作伙伴发起支付,通过银联或网联与其银行账户连接以验证其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并发起支付指令从客户的银行账户。 |
| 7. | 网上收款:乙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向甲方发出收款指令,并通过甲方支付系统将款项转入乙方的收款账户。签订合同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姓名、身份证、手机、业务类型、支付时间、支付频率等)后,签订经甲方认可的合同。由甲方的合作银行。 |
| 8. | 拒付(退款):指客户发起的要求甲方合作银行取消已发生交易的请求,或甲方合作银行发起的取消交易的请求。 |
| 9. | 撤单:当客户或甲方的合作银行对交易成功有疑问时,通过甲方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易文件。甲方也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程序要求乙方审核交易签约文件、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采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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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退货:指因退货或取消服务而将扣除的款项退回持卡人借记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或部分退回。 |
| 11. | 可疑交易:甲方或甲方的合作银行或银行卡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要求,认为已发生的交易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者资金本身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盗卡、赌博等)。 |
| 12. | 拒绝交易:交易完成后,客户拒绝交易或任何触发交易的民商事行为。 |
| 13. | 资金结算:甲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将资金转入乙方的收款账户,并在乙方通过甲方支付系统完成交易并与银行对账后,按照协议扣除费用 |
| 14. | 甲方代收代付资金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转账用于支付的资金。 |
| 15. | 存款基金及费用账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接收乙方转入的存款资金并支付应付甲方的各项费用。 |
| 16. | 乙方收款账户:乙方指定的接收通过甲方支付系统成功收款的账户。 |
| 17. | 乙方付款(退款)账户:乙方指定的代表甲方付款并收取任何退款的账户。乙方的付款(退款)账户为同一账户。 |
| 18. |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监管部门的处罚、银行渠道关闭或其他损失),以及为实现索赔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
| 19. | 身份信息验证:甲方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验证渠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查询服务。 |
| 20. | 账户信息验证:甲方为乙方提供验证服务,通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件以及银行会计信息匹配验证渠道验证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
| 21. | 在线身份验证:甲方通过客户身份与账户信息匹配验证渠道,为乙方提供验证服务,验证客户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 1. | 收款或付款服务。 |
| 2. | 为乙方提供服务接入软件。 |
| 3. | 通过甲方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 |
| 4. | 为甲方银行卡和国内商业银行账户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支持SSL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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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为银行卡及第三方软件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支付宝、通联钱包、百度钱包、京东钱包、QQ钱包等,以实际约定的服务为准)提供支付服务。 |
| 6. | 提供与本条服务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
| 1) | 交易查询:乙方可根据交易日期、交易类型、交易结果等查询交易; |
| 2) | 生成交易报告:乙方可以生成每日、每周和每月的交易报告; |
| 3) | 下载交易详情: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交易发生后一年内的任何一天或几天的交易详情; |
| 4) | 为客户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
| 7. | 身份验证服务: |
| 1) | 身份信息验证:乙方通过界面将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提交给甲方,甲方验证公民身份证信息,验证结果返回给乙方。 |
| 2) | 账户信息验证:乙方通过界面向甲方提交客户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甲方验证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并将验证结果返还给乙方。 |
| 3) | 网上身份验证:乙方通过界面向甲方提交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甲方验证公民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动态码和银行支付密码等,并将验证结果返还给乙方。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 甲方负责自有支付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对其支付系统信息处理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及时性负责 |
| 2. |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服务。甲方有权决定和选择服务方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修改。 |
| 3. | 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乙方提出的各种不符合业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甲方公司)并超出本协议的范围。 |
| 4. |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确保乙方系统正确接入甲方账户支付平台。 |
| 5. | 甲方负责自己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如有系统升级,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免费的接口升级服务。 |
| 6. | 原则上,甲方应为甲方支持的所有银行账户类型提供服务。在甲方业务发展过程中,如新增银行账户类型,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为乙方开通相应服务。如因不可预见因素或银行要求而不得不停止某些银行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处理。如因升级等技术原因导致甲方系统或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相关的银行系统受到影响,甲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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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如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作出政策调整或银联、网联、甲方合作银行的合作方案(含收费标准)发生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答复。乙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调整。如乙方不接受调整,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
| 8. | 如客户未及时收到付款或因收付资金而产生的其他投诉,乙方应负责处理投诉,甲方应根据投诉的具体内容提供协助。 |
| 9. |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类型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合同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收付指示。 |
| 10. | 如果乙方选择支付服务,除上述协议外,还应执行以下特殊条款:甲方处理乙方发起的支付交易,或乙方将资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从账户中处理付款(详见附件1);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或付款与交易金额不符,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应确认付款金额并优先进行交易。甲方应按照乙方的书面通知处理相应的交易。 |
| 11. | 甲方负责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结算,并按照本协议提供相关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
| 12. | 如乙方选择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账户信息验证”服务或/和“网上身份验证”服务,原则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甲方支持的所有银行的身份验证服务。在甲方业务发展过程中,如能支持新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非因不可抗力或银行要求,已开业银行不得停止服务。如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或银行要求需要停止支持原银行,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处理。 |
| 13. | 甲方负责回答乙方在使用身份验证服务时遇到的交易查询等相关问题。 |
| 14. | 甲方可协助乙方宣传推广合作业务。 |
| 15. |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行业判断或风险防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要求查阅客户的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交易合同、借记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和交易凭证等)。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交易,冻结乙方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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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如乙方进行了一些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盗窃客户资金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详细信息和文件。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的资金进行审查。 |
| 17. | 乙方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从事、开展、经营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彩票销售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其他非法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
| 18. | 乙方同意并保证:甲方仅根据乙方发出的资金收付指令向乙方指定的客户提供收付服务。乙方负责协调以及处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拒绝交易、客户资金被盗)。如甲方的合作银行或账户管理方要求乙方客户全额赔偿,甲方有权冻结乙方相应账户。乙方应在三日内向客户支付赔偿金,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被冻结的资金中扣除并支付给乙方客户。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 19. | 因下列任何原因未能收取或支付的,甲方概不负责: |
(1)乙方发出的指示不明确、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提供的客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3)乙方提供的客户银行账户状态被冻结、注销或其他异常状态;
(4)乙方付款(退款)账户资金不足;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
| 20. | 甲方有权获得在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期间的任何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预付和未决付款(包括停止或限制付款)产生的收入。乙方没有此类权利。 |
| 21. | 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规操作,或违反发卡行和账户管理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所有服务。甲方应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写所附表格(见附件1),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业务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ICP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网络IP地址及网站截图、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资质证明、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业务发展合同等辅助业务证明、银行账户证明、受益人企业客户信息,客户协议确认函等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独立承担因信息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无法向乙方提供正常服务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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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系统接口、接口技术、资金收付服务、身份验证信息服务、安全协议和证书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金额由甲方确定)。 |
| 3. | 乙方对因网站上虚假、过时或不准确的信息引起的投诉和退货等客户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
| 4. |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网上业务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客户信息保密;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合作的网站上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乙方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网站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
| 5. | 乙方承担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自身系统运行维护不当、系统泄漏造成的信息传输障碍或其他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损失。 |
| 6. |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进行开发和测试,经甲方测试验收后方可经营。乙方进行的任何业务和系统变更和调整均应经甲方测试和批准。乙方应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文件和互联网支付服务,以确保正确接入甲方支付网络系统。 |
| 7. |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
| 8. | 乙方应承担其自身系统接入甲方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讯线路等费用。 |
| 9. |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系统的付款后,应及时向已付款的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乙方应退还给客户。 |
| 10. | 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包括名称、标志和使用方式,对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正面宣传。涉及对方名称、标志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材料,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对方审查。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名称、标志等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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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引起的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任何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
| 12. | 乙方用于访问甲方支付系统的系统必须符合甲方的规格。对于不符合经营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交易并禁止其开设新业务。 |
| 13. |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防止非法活动和非法资金运作。乙方从事非法活动或不当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 (1) |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 |
| (2) | 以他人的名义使用服务。 |
| (3) | 从事任何非法交易,例如洗钱、套现、赌博等。 |
| (4) | 使用被盗、伪造或无效的银联卡账户进行交易。 |
| (5) | 在没有真实交易权限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支付系统进行虚假交易。 |
| (6) | 甲方有理由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
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索赔、诉讼等程序的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14. | 乙方同意以适当的方式在其付款页面上公布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邮寄方式及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
| 15. | 乙方应负责及时处理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查询和投诉。交易完成后一年内,乙方应保留采购凭证、收货/交货凭证或服务文件、发票等凭证,以证明甲方和银行在必要时与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需的。对于可疑交易,乙方应配合甲方、银行或其他授权机构冻结未结算资金。同时,乙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该等涉嫌欺诈交易再次发生。 |
| 16. | 乙方门禁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以下安全管理规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如因此造成损失,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1) | 乙方不得存储基本交易信息以外的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卡有效期、CVN2等); |
| 2) | 除交易需要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 |
| 3) | 乙方必须将包括客户账户和交易数据信息在内的所有数据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他人只能在乙方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
| 4) | 乙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并确保客户账户和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到期后立即销毁,不得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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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客户端证书及相应密码,并对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负责。所有通过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完成,是甲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
| 18. |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
| 19. | 无论何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退款),甲方已收取的交易费用、身份验证服务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 |
| 20. | 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经营活动。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违反当地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甲方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关闭乙方的支付渠道和身份验证渠道。因禁止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负责赔偿。 |
| 21. | 乙方作为交易发起人,对提供给甲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交易金额、用途)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风险。甲方仅根据乙方发出的付款指令处理交易,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
| 22. | 乙方应保证被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因乙方提供上述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 23. |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乙方还应遵守以下协议: |
| 1) | 乙方应确保其业务经营合法并符合相关规定。乙方应对与甲方支付服务相关的所有交易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信息应当附有能够清楚显示具体交易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编码、商品类别等。 |
| 2) | 甲方是本协议所述的乙方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支付服务规则。如乙方被授权收取交易款项,乙方应确保其已获得书面授权 |
| 24. | 持卡人拒绝交易或对交易提出异议,交易完成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甲方有权就持卡人拒绝交易的金额冻结乙方账户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协调争议解决(最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当乙方且持卡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协议或乙方无法协调解决的,甲方可以从乙方账户的保证金中提取被拒绝交易的金额并退还给客户。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可在冻结期限内根据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决定对冻结资金进行管理。如甲方因合作银行或银行卡机构的要求而需要向客户垫付或代乙方垫付的,甲方有权按每日预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甲方未在十日内付清预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甲方在冻结期限内未收到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明确决定,甲方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后将冻结的资金无息返还乙方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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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处理风险事件和调查可疑交易。乙方应及时填写风险登记册并提交甲方协助调查风险事件,并应在甲方查询可疑交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详细信息。如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 26. | 乙方确认乙方充分、清楚地了解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纪律措施。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其账户。 |
第五条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 1.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包括:平台软件接口费;年服务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在收到费用后立即安排乙方上网。 |
| 2. | 交易手续费:甲方按附表约定的手续费率和收费方式向乙方收取手续费。 |
| 3. | 手续费结算方式:乙方可选择以下手续费结算方式,并在附件1中注明: |
| 1) | 每月结算:每月5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交易费用单,乙方应自账单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
| 2) | 每日结算:甲方每个工作日从乙方清算的资金中扣除前一个工作日的手续费。 |
| 4. | 提款费: |
如果乙方需要交易资金当日到账,将发起“快速提款”指令并支付手续费;如果乙方需要交易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到账,它将发起一个“标准提款”指令,前两次标准提款是免费的,从第三期开始收取费用。
| 5. | 账户信息 |
| 1) | 甲方账户 |
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 2) | 乙方账户 |
乙方账户名称:三才家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7559455683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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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证金
| 1. | 保证金的首次支付金额见附表(附件一)。支付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保证金不计息);或在乙方处理交易后,甲方从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保证金,并将结算资金余额转回乙方的结算账户。 |
| 2. |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上个月的业务交易量调整乙方保证金的金额。 |
| 3. | 保证金的扣除和补充: |
| (1) | 甲方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以下金额: |
| 1) | 因持卡人拒绝交易或交易被认定为风险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的退款和赔偿; |
| 2)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款项; |
| 3) | 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争议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
| (2) | 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乙方未缴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 1) | 限制乙方的交易金额; |
| 2) | 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扣除保证金,余额转给乙方 |
| 3) | 停止交易处理,直至乙方补足保证金; |
| 4) | 提前终止本合同。 |
如果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甲方将在乙方最后一次交易之日起180天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 4. | 如果甲方不收取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甲方可以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 |
| 1) | 因持卡人被拒绝交易或交易被认定为风险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的退款和赔偿; |
| 2)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款项。 |
| 3) | 因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支付的赔偿金。 |
第七条资金的支付
| 1. | 付款方式:直接付款,双方按附表中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应在结算日将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让金额未达到附表约定的结算金额的,甲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日付款;如果未达到交易限额且乙方要求付款,甲方应按附表的规定向乙方付款并收取转让费。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结算金额中扣除转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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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付款时间 |
甲方在当日17:00前收到乙方的转账指令,当日按乙方要求转账;17:00(含)后收到的转账指令,次日按乙方要求转账。
| 3. | 清算、冻结和加工 |
| (1) | 对于涉及可疑、非法、高风险或争议的交易,因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要求或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不能按约定期限结清交易资金的,甲方可以冻结乙方账户。应通知乙方并配合后续调查。 |
| (2) |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甲方的风险管理规定和对乙方风险状况的评估,变更支付时间和结算限额。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
第八条违约责任
| 1. | 因乙方未能进行系统维护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 2. | 乙方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交易资金结算、暂停支付交易、终止合同等相关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 3. | 乙方逾期未支付本协议项下费用的,乙方应按每日延迟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金额订金。如乙方未能在到期日后20日内付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这并不减少或免除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和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 4. |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受害方为实现索赔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
| 5. | 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给甲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 1) | 虚假申请: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服务申请存在虚假信息或冒用其他公司的信息; |
| 2) | 账户和交易信息泄露: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相关规定,非法使用、存储、传输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导致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泄露或账户篡改、破坏信息和交易数据。; |
| 3) | 拒绝撤单:乙方拒绝配合撤单或不提供有效交易单据,致使甲方合作银行退单,逃避退款责任; |
| 4) | 声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乙方经营范围正常,或申请成为正常业务的合作伙伴后,乙方实际从事被禁止的经营活动,或实际经营情况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情况不同。经营范围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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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本合同所列经营资格的; |
| 6) | 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或提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或服务; |
| 7) | 乙方和/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民事纠纷或涉嫌刑事犯罪; |
| 8) | 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破产;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动; |
| 9) | 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 10) | 乙方诋毁甲方的声誉; |
| 11) | 乙方串通第三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骗取银行资金; |
| 12) | 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证书转让给其他机构使用; |
| 13) | 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
第九条不可抗力
| 1. |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人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意味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并及时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
| 2. | 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甲方不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领域的技术调整和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的影响、政府监管导致的临时停工负责,和电力系统故障,或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情况,包括供电受限。如双方不能继续合作,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
第十条保密责任
| 1. | 除非法律要求披露,否则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保密。此类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系统中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相关的所有信息,无论此类信息是否被指定为机密信息。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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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或披露与乙方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
| 1) | 出于以下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披露和允许使用该信息。其他信息和材料: |
| ● | 为开展甲方支付服务或与甲方支付服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推广甲方支付业务、改进甲方支付产品等); |
| ● | 向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
| ● |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改善乙方或其他客户的体验; |
| 2) | 出于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此类信息和材料。 |
| 3. | 甲方有义务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调查取证,并应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合同及相关交易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4. |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保密,不得将其部分或全部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 5. | 合同期满、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上述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 1. |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软件转让、复制或许可给第三方,或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乙方应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的侵权责任。 |
| 2. |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标志、中英文标志等。乙方不得在本地点或其他国家注册与甲方有关的商标或注册与甲方相似的商标。 |
| 3. | 根据本协议,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
第12条生效和期限
| 1. |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该有效期届满后十五天内或任何延长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协议将自动再延长一年。 |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 2. |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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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通知
| 1.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应通过快递、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三才家有限公司
传真: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6号三彩大厦401室
| 2. | 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 |
(1)快递员或快递员,通过快递员或快递员投递的,视为当日已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寄送的,自挂号信寄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三)传真发出次日视为送达;
(4)电子邮件在到达另一方的服务器之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独立协议,并取代之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
4.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通联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约日期:2019年9月15日
乙方/印章/三才家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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