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7
注册权协议
这份日期为2025年10月2日的登记权利协议(“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公司”)和经销商经理人共同订立,并由其之间订立。公司与交易商经理是日期为2025年9月2日的交易商经理协议(“交易商经理协议”)的订约方,该协议涉及公司的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据此,公司将在生效日期(定义见下文)(i)其2028年到期的4.725%票据的本金总额1,584,398,000美元,(ii)其2038年到期的5.3 19%票据的本金总额225,963,000美元,以及(iii)其2048年到期的5.4 19%票据(“票据”)的本金总额294,781,000美元。作为参与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的诱因,公司已同意向在交换要约和同意征求中投标该等证券的公司现有票据持有人(该术语在交易商经理协议中定义)及其直接和间接受让人提供本协议中规定的登记权利。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是交易商经理协议项下交易商经理义务的一个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1.定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础契约”是指陶氏杜邦公司与受托人(定义见下文)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的契约,该契约可根据其条款不时修订和补充。
“营业日”是指每个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和星期五,不是法律或行政命令一般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纽约的银行机构的日子。
“公司”应具有序言中所述的含义。
“交易商经理”是指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J.P. Morgan Securities LLC、MUFG Securities Americas Inc.和道明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生效日期”是指本协议的日期。
“交易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交换日期”应具有本协议第2(a)(ii)节中规定的含义。
“交换票据”系指公司根据契约发行的系列优先票据,包含在所有重大方面与适用系列票据基本相同的条款(但交换票据将不会因未能遵守本协议而受到转让限制或任何年利率上调的限制),并根据该系列的交换要约向持有人提供以换取该系列的可注册证券。
“交换要约”是指公司根据本协议第2(a)节就各系列交换票据交换该系列可注册证券的交换要约。
“交易所要约登记”是指根据本协议第2(a)节进行的《证券法》下的登记。
“交换要约登记声明”系指S-4表格(或,如适用,另一适当表格)上的交换要约登记声明以及对该登记声明的所有修订和补充,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中所载或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其所有展品以及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FINRA”是指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
「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指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编制并由公司就发行交换票据而使用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
“持有人”是指每个初始持有人,只要其拥有任何可登记证券,及其每一个继任者、受让人以及根据契约成为可登记证券所有者的直接和间接受让人;但就本协议第4节和第5节而言,“持有人”一词应包括参与的经纪交易商。
“受偿人”应具有本协议第5(a)节中规定的含义。
“契约”是指公司与受托人于2025年10月2日签署的由补充契约补充的基础契约。
“初始持有人”应具有序言部分所述含义。
“检查员”应具有本协议第3(a)(xv)节中规定的含义。
“发行人信息”应具有本协议第5(a)节中规定的含义。
“注解”应具有序言中阐述的含义。
“通知和调查表”是指公司在收到持有人的上架请求后向该持有人分发的登记声明通知和出售证券持有人调查问卷。
“参与的经纪交易商”应具有本协议第4(a)节中规定的含义。
“参与持有人”是指已根据本协议第2(b)节向公司退回填妥并经签署的通知和调查问卷的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
“人”是指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或政府或机构或其政治分支机构。
“招股说明书”系指包含在或根据《证券法》规则和条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包括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以及经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修订或补充的任何此类招股说明书,包括与货架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任何部分的发售条款有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对该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其他修订和补充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经销商经理协议”应具有序言部分所述含义。
“可登记证券”是指票据;但任何系列的票据在最早发生以下情况时即不再是可登记证券:(i)当有关该证券的登记声明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该证券已根据该登记声明进行交换或处置时,(ii)当该证券不再未偿还时,(iii)当该证券已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而非第144A条)被转售而不考虑交易量限制时,但公司须已移除或促使移除有关该证券的任何限制性图例,及(iv)当适用的交换要约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完成时,有资格提出搁置请求的持有人的证券除外。
“注册违约”是指就一系列票据发生以下任何情况:(i)根据交换要约条款有效投标的所有票据的交换票据的交换要约未在目标登记日期或之前完成,或者,如果需要货架登记声明,则该货架登记声明未在180或之前宣布生效第(a)目标登记日期及(b)公司根据本条例第2(b)条收到妥为签立的上架请求的日期(如适用)的较后一天,涵盖票据转售的货架登记声明已宣布生效,而该货架登记声明不再有效或其中所载的招股章程不再可用于转售可注册证券(a)在规定的货架有效期内至少连续30个历日内的两次以上或(b)在规定的货架有效期内的任何12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且该等未能保持有效或可使用的情况在任何12个月期间存在超过90天(不论是否连续)。
“注册费用”是指与公司履行或遵守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i)所有SEC或FINRA注册和备案费用,(ii)与遵守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承销商或持有人的一名律师就任何交换票据或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支付的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支出),(iii)公司在准备或协助准备、文字处理、印刷和分发任何注册声明、任何招股说明书方面的所有费用,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任何承销协议、证券销售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以及与履行和遵守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iv)公司所招致的所有评级机构费用(包括与维持票据评级有关的费用),(v)根据适用证券法与义齿资格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vi)受托人和一名大律师的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支出,(vii)通过DTC或Euroclear和Clearstream(定义见下文)(如适用)使交换票据有资格进行清算和结算的所有费用,(viii)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在货架登记声明的情况下,参与持有人的一名大律师的合理和有文件证明的费用和支出(该大律师应由持有该参与持有人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本金总额的多数的参与持有人选择或取代,该大律师也可能是交易商管理人的大律师)和(ix)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支出,包括本协议的履行和遵守所要求或发生的任何特别审计或“安慰”函的费用,但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包括向承销商或持有人提供法律顾问的费用和开支(上文第(ii)条规定的费用和开支除外)以及与持有人出售或处置可登记证券有关的承销折扣和佣金、经纪佣金和转让税(如有)。
“注册声明”是指公司的任何注册声明,其中涵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的任何交换票据或可注册证券以及对任何该等注册声明的所有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中包含或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其所有证物以及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是指票据。
“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保质期”应具有第2(b)节规定的含义。
“货架登记”是指根据第2(b)节进行的登记。
“搁置登记声明”系指公司的“搁置”登记声明,该声明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或SEC可能采用的任何类似规则以适当形式涵盖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以及对此类登记声明的所有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中包含或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其所有展品以及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
“搁置请求”应具有本协议第2节(b)中规定的含义。
“工作人员”是指SEC的工作人员。
“暂停行动”应具有本协议第2(e)节中规定的含义。
“目标登记日期”是指生效日期后的第365天。
“信托契约法案”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
“受托人”是指美国银行信托公司,全国协会,作为契约下证券的受托人。
“承销商”应具有本协议第3(e)节中规定的含义。
包销发售(Underwritten Offering)是指向承销商出售可注册证券以向公众重新发售的发售。
2.根据《证券法》进行注册。
(a)在任何适用法律、SEC或工作人员的适用解释未禁止的范围内,公司应自生效日期起及之后,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x)促使提交一份交换要约登记声明,其中涵盖向持有人提出的将所有未偿还的可注册证券交换为交换票据的要约,以及(y)促使该登记声明在目标登记日期之前生效,如果一名或多名参与的经纪交易商提出要求,则该声明将一直有效至最后一个交换日期后180天,以供该参与的经纪交易商使用。公司应在SEC宣布交换要约登记声明生效后立即启动每一系列票据的交换要约,并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不迟于该生效日期后的60天内完成该系列票据的交换要约。
在交换要约登记声明生效后,公司应通过向每个持有人邮寄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或通过促使邮寄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相关的招股说明书、适当的送文函和其他随附文件的方式开始每一系列的交换要约,除适用法律要求的其他披露外,还应说明大致如下:
(i)该等交换要约正依据本协议作出,且该等系列的所有有效投标且未适当撤回的可注册证券将被接受交换;
(ii)接受交换的日期(该日期为自该通知邮寄和/或以电子方式送达之日起至少20个营业日的期间)(每个日期为“交换日期”);
(iii)任何未提交的可注册证券将继续未偿付并继续产生利息,但不会保留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iv)任何选择依据交换要约就该系列进行交换的一系列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须将该等可注册证券连同适当的转递函件交回该机构,并按通知所指明的地址及方式交回,或(b)在每宗个案中,均须在有关该交换要约的最后交换日期的营业结束前,遵照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存托人的适用程序以其他方式进行该等交换;及
(v)任何系列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将有权撤回其选择,最迟不迟于该系列的交换要约的最后交换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通过(a)向该机构并在通知所指明的地址发送列明该持有人姓名的传真传送或信函,为交换而交付的可登记证券的本金金额,以及该持有人正在撤回其交换该可登记证券的选择的声明,或(b)根据可登记证券的存托人的适用程序实施该撤回。
作为参与交换要约的条件,持有人将被要求向公司声明:(1)其将收到的任何交换票据将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2)在该交换要约开始时,其与任何人没有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交换票据的分配(在《证券法》的含义内)的安排或谅解,(3)它不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在《证券法》第405条规则的含义内),(4)如果该持有人不是经纪自营商,它不从事也不打算从事交换票据的分销,以及(5)如果该持有人是将为自己的账户接收交换票据以换取因做市或其他交易活动而获得的可注册证券的经纪自营商,则该持有人将交付招股说明书(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购买者提供招股说明书)与此类交换票据的任何转售有关。
有关一系列可注册证券的交换要约的最后交换日期后,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i)接纳根据该交换要约有效投标而未适当撤回的该等系列或其部分的可注册证券作交换;及
(ii)将公司如此接受交换的该系列或其部分的所有可注册证券交付或安排交付予受托人注销,并发行,并促使受托人迅速认证并交付予每名持有人,该等系列的交换票据的本金额相当于该持有人投标的该等系列的可注册证券的本金额;但如任何可注册证券为记账形式,则公司须与受托人合作,按照适用的记账程序进行可注册证券的交换。
公司应按上述规定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完成每项交换要约,并应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遵守《证券法》、《交易法》和与每项交换要约相关的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适用要求。任何交换要约均不得受制于任何条件,惟交换要约并无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工作人员的适用解释,且并无任何与交换要约有关的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法院或由任何政府机构或在任何政府机构之前提起或威胁提起,而根据公司的判断,该等行动或程序可合理地预期会损害公司进行交换要约的能力。
(b)如(i)由于任何原因,交换要约未在目标登记日期或之前完成,或(ii)在目标登记日期后,公司收到任何交易商经理提出的书面请求(“货架请求”),表示其持有适用系列的可注册证券,而这些证券在任何该等交换要约中是或没有资格被交换,公司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货架登记声明生效,该声明可通过提交现有货架登记声明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来满足,规定该等系列的所有可注册证券由其持有人出售;但条件是(1)任何持有人均无权将任何可注册证券列入任何货架登记声明,或有权使用构成该货架登记声明一部分的招股章程,直至该持有人交付一份填妥并签署的通知和问卷,并向公司提供本协议第3(b)节所设想的有关该持有人的其他信息,如有必要,货架登记声明已被修订以反映该等信息,及(2)在公司根据本条例第2(a)条有义务提交交换要约登记声明前,公司并无义务提交任何该等货架登记声明。
如公司须根据上句第(ii)款提交货架登记声明,则公司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根据本条例第2(a)条就所有可注册证券提交交易所要约登记声明及就任何交易商经理于交易所要约完成后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的要约及销售提交并已生效的货架登记声明(可能是与交易所要约登记声明合并的登记声明)。
本公司同意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货架登记声明持续有效,直至由此涵盖的票据不再为可登记证券之日(“货架有效期”)为止。公司进一步同意,如适用于公司用于该货架登记声明的登记表的规则、条例或指示或《证券法》或根据其订立的任何其他规则和条例要求,或如可注册证券的参与持有人就与该持有人有关的信息提出合理要求,则使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补充或修订货架登记声明、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和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并使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任何该等修订生效(如有要求),及该等货架登记声明、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视属何情况而定)于其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变得可用。公司同意根据参与持有人的合理要求,在其被使用或向SEC备案后立即向参与持有人提供任何此类补充或修订的副本。
(c)公司须依据本条例第2(a)条或第2(b)条缴付与任何注册有关的所有注册开支。各持有人须根据货架登记声明支付与出售或处置该持有人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所有承销折扣及佣金、经纪佣金及转让税(如有)。
(d)根据本协议第2(a)节的交换要约登记声明将不被视为已生效,除非该声明已被SEC宣布生效。根据本协议第2(b)节的搁置登记声明将不被视为已生效,除非该声明已被SEC宣布生效,或根据《证券法》第462条的规定在向SEC提交时自动生效。
倘就一系列可注册证券发生注册违约,则该等系列的可注册证券(且仅为可注册证券)的利率将在紧接该注册违约翌日开始的首个90天期间增加(i)每年0.25%,及(ii)就其后的每90天期间增加每年0.25%,在每种情况下,直至并包括该登记违约结束之日;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等额外利息的累积利率不得超过每年0.50%(上述第(i)和(ii)条所指的利息,“额外利息”)。当任何证券不再是可注册证券,或(如更早)(1)在其定义第(i)条下的注册违约的情况下,当该系列的交换要约完成或当涵盖该等可注册证券的货架登记声明生效时,或(2)在其定义第(ii)条下的注册违约的情况下,当货架登记声明再次生效或招股说明书再次可用时,注册违约就任何证券而终止。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一个以上的登记违约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那么,直到下一个没有登记违约的日期,本款规定的利率的增加应如同发生了从最早该登记违约发生之日开始并在下一个没有登记违约的日期结束的单一登记违约一样适用。
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如有关一系列可注册证券的适用交换要约完成,则在该交换要约待决和完成时有资格交换的任何持有人,且在该交换要约中没有有效投标或撤回其交换票据的证券,将无权依据前款收取任何额外利息,该证券将不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可注册证券。
根据本第2(d)节加息是本协议下任何违约的唯一补救办法。根据本协议到期的任何额外利息金额将在与应付票据利息相同的原始利息支付日期以现金支付。
(e)公司有权暂停其提交对货架登记声明的任何修订的义务,提供对货架登记声明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或修订,向SEC提交将通过引用并入货架登记声明的任何其他文件,导致货架登记声明仍然有效或招股说明书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可用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统称“暂停行动”),如果存在可能的收购、处置或业务合并或其他交易,涉及可能需要在货架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或其各自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或事件,而公司确定此类披露不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或获得与任何此类收购或业务合并相关的任何财务报表而需要列入货架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将是不切实际的。一旦出现前述一句所述的任何情况,公司应及时向参与持有人发出延迟或暂停的通知(但不是其依据)。在该条件终止后,公司应迅速进行所有被延迟或暂停的暂停行动,并应在需要时及时通知参与持有人延迟或暂停的停止(但不是其依据)。
3.登记手续。
(a)就其依据本条例第2(a)条及第2(b)条承担的义务而言,公司须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
(i)根据《证券法》在适当的表格上准备并向SEC提交注册声明,该表格(a)应由公司选择,(b)在上架注册的情况下,可供注册证券的参与持有人出售,且(c)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适用表格的要求,并包括或通过引用纳入SEC要求随同提交的所有财务报表;并根据本协议第2节,促使此类注册声明生效并在适用期间内保持有效;
(ii)在符合第2(e)节的规定下,编制并向SEC提交可能需要的对每份注册声明的修订和生效后的修订,以根据本协议第2节在适用期间保持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促使每份招股说明书得到任何必要的招股说明书补充,并经如此补充后,根据《证券法》第424条提交;并在第4(a)(3)节和第174条所述期间保持每份招股说明书最新,适用于经纪人或交易商就可登记证券或交换票据进行交易的《证券法》;
(iii)在使用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范围内,向SEC提交公司根据《证券法》向SEC提交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并保留任何无需提交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副本;
(iv)在货架登记的情况下,免费向每名参与持有人、交易商经理的法律顾问、该等参与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及可注册证券包销发售(如有的话)的每名包销发售的每名包销承销人提供每份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如有的话)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因任何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以提述方式并入其中而修订及补充的任何文件除外),作为该参与持有人,大律师或包销商可合理地提出书面要求,以促进根据本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注册证券;且在符合本协议第3(c)节的规定下,公司同意各参与持有人及任何该等包销商根据适用法律使用该等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或该等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以该等招股章程所涵盖及按该等招股章程所述方式发售及出售可注册证券,初步招股章程或该等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或根据适用法律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v)在搁置登记的情况下,根据任何参与持有人在适用的登记声明生效时应以书面合理要求的美国此类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的州证券或蓝天法律对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或使其符合资格;就要求向FINRA提交的任何文件与该等参与持有人合作;并作出任何和所有其他可能合理必要的行为和事情,以使每个参与持有人能够在每个此类
该参与持有人拥有的可登记证券的司法管辖权;但公司无须(1)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有资格成为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或证券交易商,而在其他情况下,公司无须这样做,(2)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提交任何一般送达程序同意书,或(3)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须受课税,如果它尚未如此受制或以其他方式招致不合理费用;
(vi)通知交易商经理人的大律师,如属货架登记,则迅速通知每名参与持有人及该等参与持有人的大律师,如任何该等参与持有人或大律师提出要求,则在注册声明生效时,当任何生效后修订已提交并生效时,当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已提交时,以书面确认该等意见(1),(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州证券当局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任何程序,包括公司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401(g)(2)条规则对使用货架登记声明或对其进行任何生效后修订的任何反对通知,(3)如果在货架登记声明的适用生效日期和由此涵盖的任何可注册证券的销售结束之间,任何包销协议、证券销售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如有)所载的有关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发售的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再真实及正确,或如公司接获任何有关暂停该可注册证券在任何美国司法管辖区的销售资格或为此目的启动任何程序的通知,(4)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事件,使该注册说明书或有关的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章程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在任何重要方面不真实,或要求对该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章程作出任何更改,以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以及(5)公司认为对注册说明书或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章程作出生效后的修订或任何修订或补充将是适当的任何认定;
(vii)将SEC或任何州证券管理局提出的对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进行修订和补充或在注册声明生效后提供额外信息的任何请求通知交易商经理的律师,或在货架注册的情况下通知每个参与持有人和此类参与持有人的律师;
(viii)在符合第2(e)节的规定下,获得撤回任何暂停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命令,或在搁置注册的情况下,获得SEC根据《证券法》第401(g)(2)条规则提出的任何反对的解决,包括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适当形式提交对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并向每个持有人或参与持有人迅速通知撤回任何此类命令或此类决议;
(ix)如属上架登记,则应要求向每名参与持有人免费提供每份登记声明书及其任何生效后修订的至少一份符合规定的副本(除非要求,不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或其证物)(如该等文件无法通过EDGAR获得);
(x)如属上架登记,则与参与持有人合作,以便利及时编制和交付代表将予出售且不带有任何限制性图例的可登记证券的证书,并使该等可登记证券能够以该等参与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至少在任何可登记证券的出售结束前一个营业日之前的面值发行,以及(如属经证明的证券)以该等参与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名称(与义齿的规定一致)发行;
(xi)在发生本条例第3(a)(vi)(4)条所设想的任何事件时,在符合第2(e)条的规定下,编制并向SEC提交对适用的交易所要约登记声明或货架登记声明或相关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或任何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的补充或生效后修订,或提交任何其他所需文件,以便在其后交付(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给可注册证券的购买者时,该等招股说明书或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视情况而定),将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不具误导性;及公司须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参与持有人(如属货架登记声明)及交易商经理及公司所知悉的任何参与经纪交易商(如属交换要约登记声明)暂停使用招股章程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而该等参与持有人,该等参与经纪自营商及交易商经理(如适用)兹同意暂停使用招股章程或任何自由书写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直至公司修订或补充招股章程或自由书写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以更正该等错误陈述或遗漏;
(xii)在提交任何注册报表、任何招股章程、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对注册报表的任何修订或对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修订或补充之前的合理时间,向交易商经理及其大律师(以及,如属货架登记报表,则向参与持有人及其大律师)提供该等文件的副本,并作出交易商经理或其大律师合理要求的公司代表(以及,如属货架登记报表,参与持有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供讨论该文件;且公司不得在首次提交注册声明后的任何时间使用或归档任何招股章程、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对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而交易商经理及其法律顾问(以及在货架注册声明的情况下,参与持有人及其法律顾问)此前不得被告知并提供副本或交易商经理或其法律顾问(以及,如属上架登记声明,参与持有人或其律师)须在收到该声明后两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合理反对,除非公司认为使用或提交该等招股章程、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或对其作出任何修订或补充是适用法律所规定的;
(xiii)就每一系列的所有交换票据或每一系列的可注册证券(如适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取得一个不迟于注册声明的初始生效日期的CUSIP号码;
(xiv)促使义齿根据《信托义齿法》在交换票据或可注册证券(视情况而定)的注册方面获得资格;与受托人和持有人合作,对义齿进行可能需要的变更,以使义齿根据《信托义齿法》的条款获得如此资格;并执行,促使受托人执行,为实现此类变更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以及需要向SEC提交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文件,以使义齿能够及时获得如此资格;
(十五)在货架登记的情况下,在合理时间以合理方式提供参与持有人的代表(“检查员”)、依据该货架登记声明参与任何处分的任何承销商、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由参与持有人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一家由该等承销商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相关的财务和其他记录,供查阅,任何该等检查员、承销商、律师或会计师合理要求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文件和财产,并促使公司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提供任何该等检查员、承销商、律师或会计师合理要求的与货架登记声明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与根据该声明发行和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惯常尽职调查,但须受进行该等调查的各方订立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保密协议和任何适用特权的约束;
(xvi)如任何参与持有人合理要求,在合理地相信有关该等参与持有人的资料须列入其中或为使有关该等参与持有人的资料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基础上,迅速将该等有关该等参与持有人的资料列入或以提述方式纳入招股章程补充或生效后修订,及在公司收到有关拟如此列入该等备案的事项的通知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该等招股章程补充或该等生效后修订的所有规定备案;及
(xvii)在货架登记的情况下,订立该等惯常协议并采取与此有关的所有该等其他行动(包括货架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可登记证券本金多数持有人要求的行动),以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登记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包销发售,并在这方面,(1)但参与持有人的陈述和保证的实质和范围如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包销发售中向承销商出售证券持有人惯常作出的那样,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及注册声明、招股章程、任何以提述方式并入或视为以提述方式并入的自由书写招股章程及文件(如有)向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参与持有人及任何承销商作出该等陈述及保证,在每种情况下,其形式、实质及范围均如发行人在包销发售中向承销商惯常作出(与交易商经理协议一致),并在适用包销协议要求时予以确认,(2)取得公司大律师的意见(该大律师及意见,在形式、范围和实质上,应使参与持有人和该等承销商及其各自的律师合理满意)以惯常形式发给可登记证券承销商,但须遵守惯常的限制、假设和排除,并涵盖承销发行中要求的意见中惯常涵盖的事项,但如承销商要求,参与持有人的律师应向承销商提供意见,涵盖承销商在承销发行中向出售证券持有人要求的意见中惯常涵盖的事项,与包销发行有关,(3)与包销发行有关,取得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如有需要,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公司所收购的任何业务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被或被要求包括在注册报表中)致注册证券承销商的“安慰”函件,该等函件须采用惯常形式,并涵盖与包销发售有关的“安慰”函件惯常涵盖的类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或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所载的财务资料,以及与包销发售有关的(4),交付包销商可能合理要求的、通常在包销发售中交付的文件和证书,以证明根据上文第(1)条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的持续有效性,并证明符合包销协议所载的任何惯例条件。
(b)如属货架登记声明,公司可要求,作为将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列入该货架登记声明的条件,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须向公司提供一份通知及问卷,以及有关该持有人及该持有人建议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其他资料,以及公司可能不时合理地以书面要求并要求该持有人以书面同意受适用于该持有人的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所需的其他文件。正在进行任何货架登记的可注册证券的每名持有人同意迅速向公司提供所有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使该持有人先前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具有重大误导性,并且不遗漏说明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要事实。
(c)每名参与持有人同意,在接获公司就本条例第3(a)(vi)(2)条或第3(a)(vi)(4)条所述的任何事件的发生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根据第2(e)条发出的任何通知后,该参与持有人将随即终止根据货架登记声明处置可注册证券,直至该参与持有人收到本条例第3(a)(xi)条所设想的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章程及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副本,或通知第2(e)条所提述的期间已结束,如公司如此指示,该参与持有人将向公司交付其所管有的招股章程及任何涵盖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所有副本(当时该参与持有人所管有的永久档案副本除外),而该招股章程在收到该通知时是现行的。
(d)如公司根据注册声明发出任何暂停处置可注册证券的通知,公司须将根据本协议维持该登记声明有效的期间,延长自发出该通知之日(包括当日)起至(包括当日)该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已收到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章程或恢复该等处置所需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章程的副本或无需作出该等修订或补充的通知之日期间的天数;但条件是,如该暂停仅是由于公司遵守第3(b)条或应持有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任何其他暂停,则不得作出该等延长。
(e)有意愿这样做的参与持有人可在包销发售中出售该等可注册证券。在任何该等包销发售中,将管理该发售的投资银行或投资银行以及经理或经理(各自为“承销商”)将由该发售中包含的可注册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选定,但在每种情况下均须经公司同意(只要该银行或经理被国际公认为债务证券发售的承销商,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包销发售的所有费用(公司注册费用除外)由参与持有人和包销商按其约定承担。
(f)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均不得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包销发售,除非该持有人(a)同意根据本协议项下有权批准该等安排的人批准的任何承销安排中规定的基础出售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以及(b)完成并执行该等承销安排条款所要求的所有调查问卷、授权书、赔偿、承销协议和其他文件。
4.经纪自营商参与交换要约。
(a)工作人员采取的立场是,任何经纪自营商在交换要约中为自己的账户接收交换票据,以换取该经纪自营商因做市或其他交易活动而获得的证券(“参与的经纪自营商”),可被视为《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并且必须就此类交换票据的任何转售交付符合《证券法》要求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了解到,根据工作人员的立场,如果交易所要约登记声明所载的招股章程包含载有上述声明的分配计划以及参与的经纪交易商可以转售交易所票据的方式,而没有指明参与的经纪交易商或具体说明其拥有的交易所票据的数量,则该招股章程可由参与的经纪交易商交付(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给购买者),以满足其根据《证券法》在为自己的账户转售交易所票据方面的招股章程交付义务,只要招股说明书在其他方面符合《证券法》的要求。
(b)有鉴于此,且尽管有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公司同意修订或补充交易所要约登记声明所载的招股章程,期间截至(i)交易所要约登记生效日期后180天(该期间可根据本协议第3(d)条延长)及(ii)不再要求每名参与经纪自营商交付与做市或其他交易活动有关的招股章程的日期(在每种情况下均为必要的范围内),以较早者为准,以及如果一名或多名参与的经纪交易商提出要求,加快或便利参与的经纪交易商按照上文第4节所述工作人员的立场处置任何兑换票据。公司进一步同意,应授权参与的经纪自营商在该期间交付(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与本第4条所设想的转售有关的此类招股说明书。
(c)交易商经理就其依据本条例第4(b)条可能提出的任何要求,对公司或任何持有人并无法律责任。
5.赔偿和贡献。
(a)公司将对交易商经理和每个持有人、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控制交易商经理或《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任何持有人的每个人(如果有的话)以及《证券法》第405条所指的每个交易商经理的每个关联公司(上述任何一项,“受偿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和所有损失、索赔、损害和责任的共同或若干,根据《证券法》或其他规定,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可能成为此类受保人的标的,只要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产生于或基于任何注册声明、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或根据《证券法》第433(d)条规则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发行人信息”(“发行人信息”)中包含的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产生于或基于不作为或指称不作为而在其中陈述一项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便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使该等陈述不具误导性,并将向每名该等获弥偿人士补偿该等获弥偿人士就调查或辩护任何该等受弥偿人士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开支
损失、损害、责任、诉讼或索赔作为此类费用产生;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只要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赔偿责任是由任何注册声明、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引起或基于,公司不承担责任,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发行人信息,均依赖并符合交易商经理通过交易商经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与交易商经理或任何持有人有关的信息,或由该持有人明确用于其中的信息。
(b)每一持有人将对公司、交易商经理和其他销售持有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交易商经理、控制公司的每一个人(如果有的话)、交易商经理和任何其他销售持有人(根据《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以及根据《证券法》第405条的含义的每一交易商经理的每一关联公司的任何损失、索赔进行个别而非连带赔偿,根据《证券法》或其他规定,公司或交易商经理、其他出售持有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控制人或关联公司可能因任何注册声明、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说明书或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所谓的不真实陈述而产生或基于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行动)的损害或责任,或产生于或基于遗漏或指称遗漏在其中陈述一项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在每种情况下,但仅限于在任何登记声明中作出此类不真实陈述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的程度,任何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或任何依据并符合该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与该持有人有关的书面资料而免费编写的招股章程;及每名持有人将向公司及交易商经理、其他出售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控制人及关联公司就调查或抗辩所招致的任何该等损失、损害、责任、诉讼或索赔作出补偿,但仅限于参考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与该持有人有关的资料,该等资料由该持有人明确用于任何登记声明,任何招股说明书或任何自由书写的招股说明书。
(c)在获弥偿方根据上文(a)或(b)款收到任何诉讼开始的通知后,如根据该款向弥偿方提出有关的申索,则该获弥偿方须在收到通知后迅速将该项诉讼的开始以书面通知该弥偿方;但不如此通知弥偿方的作为,并不免除其对任何获弥偿方可能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作为对弥偿方造成重大损害。如有任何该等诉讼须针对任何获弥偿方提出,则获弥偿方有权参与其中,并在其希望的范围内,与同样获通知的任何其他获弥偿方共同承担该等抗辩,并由该获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除非获获获弥偿方同意,否则该律师不得担任弥偿方的律师),并在获弥偿方通知该获弥偿方选择如此承担其抗辩后,除合理的调查费用外,赔偿方不得就其他大律师的任何法律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在每种情况下均由该受赔偿方随后招致)根据该款向该受赔偿方承担与其辩护有关的任何法律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赔偿一方不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程序的任何和解承担责任,但如果经该同意而和解,或如果原告有最终判决,则赔偿一方同意赔偿每一受赔偿一方因该和解或判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尽管有前述判决,如在任何时候,获弥偿方已要求获弥偿方按本款所设想向获弥偿方偿付律师费及开支,则如(i)该等和解是在弥偿方收到该请求后超过30天订立,而(ii)该弥偿方不得已按照该请求向获弥偿方偿付,则该弥偿方须就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在此类和解日期之前。任何获弥偿方未经获弥偿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就任何获弥偿方是或可能是一方的任何待决或威胁进行的法律程序达成任何和解,而该等获弥偿方本可根据本协议寻求赔偿,除非该和解(a)包括无条件解除该获弥偿方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上令该获弥偿方满意的对作为该法律程序标的的索赔的所有赔偿责任,且(b)不包括任何关于或任何承认过失的陈述,有罪不罚或不能由任何被赔偿方或代表任何被赔偿方行事。
(d)凡本条(a)或(b)段所规定的弥偿对获弥偿方而言是不可获得的,或就其中所提述的任何损失、申索、损害赔偿或法律责任(或有关的诉讼)而言是不足的,则根据该段的每名弥偿方,以代替根据该段向该获弥偿方作出弥偿,须向该获弥偿方因该等损失、申索而已支付或应付的款额作出贡献,损害赔偿或责任的适当比例,一方面反映公司从发行证券或交换票据中获得的相对利益,另一方面反映持有人从收到根据《证券法》登记的票据或交换票据中获得的相对利益。但是,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前一句所提供的分配,或者如果赔偿方未发出本条第5款(c)项所要求的通知,则每一赔偿方应按适当的比例对该受赔偿方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作出贡献,以不仅反映相对利益,而且反映公司和持有人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的陈述或遗漏方面的相对过错,损害赔偿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诉讼),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衡平法考虑。公司一方与持有人另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不作为陈述是否涉及公司一方或该持有人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等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机会来确定。
(e)公司和持有人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5款按比例分配(即使持有人为此目的被视为一个实体)或通过不考虑上文(d)段提及的衡平性考虑的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出资,则将不公正或衡平性。获弥偿人因上述(d)段所指的损失、申索、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款额,须当作包括该获弥偿人因调查或抗辩任何该等诉讼或申索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开支,但以符合上述限制为限。尽管有本条第5条的规定,任何持有人均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超出该持有人出售的证券或交换票据的总价超过该持有人因该不真实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遗漏而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的金额的任何金额。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持有人根据本第5款承担的缴款义务是若干项,而不是共同的。
(f)本条第5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并非排他性的,不得限制任何获弥偿人在法律上或公平上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g)不论(i)本协议的任何终止,(ii)由或代表交易商经理人或任何持有人、控制任何交易商经理人或任何持有人或交易商经理人的任何联属公司,或由或代表公司、其各自的高级人员或董事或任何控制公司的人所进行的任何调查,本条所载的弥偿及分担条文均须继续有效及完全有效,(iii)接纳任何交换票据及(iv)依据货架登记声明出售任何可注册证券。。
6.一般。
(a)没有不一致的协议。本公司声明、保证及同意,本公司没有订立或在本协议日期当日或之后将不会订立任何与本协议中授予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不一致或在任何重大方面与本协议的规定有冲突的协议。
(b)修正和豁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不得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的规定,除非公司已获得受该等修改、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影响的未偿还可登记证券本金总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但不得修改、修改、补充,任何偏离本条例第5条条文的放弃或同意,须对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具有效力,除非该持有人以书面同意。根据本条第6(b)款作出的任何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均须以书面形式由协议各方签立。其后在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时仍未偿还的注册证券的每名持有人,均须受依据本条第6(b)条作出的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约束,不论该注册证券上是否出现任何表明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通知、书面或标记,或已交付予该持有人。每名持有人可放弃遵守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因为该特定持有人可能适用或强制执行。
(c)通知。根据本条例规定或准许的所有通知及其他通讯,如发给持有人,须以手递、挂号头等邮件、电传复印机、任何保证隔夜送达的信使或透过电邮(i)以书面作出,则须按该持有人根据本条第6(c)条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向公司提供的最最新地址作出,就交易商经理而言,该地址最初为交易商经理协议所载的地址;(ii)如发给公司,最初在交易商经理协议所载公司的地址,其后在根据本条第6(c)条的规定发出通知的其他地址(es);及(iii)在交易商经理协议所规定的各自地址向该等其他人,其后在根据本条第6(c)条的规定发出通知的其他地址。所有这些通知和通信均应被视为已妥为发出:在以专人送达的时间,如果是亲自送达的;在寄存邮件后三个工作日,预付邮资,如果是邮寄的;在确认收货时,如果是电传复印的;在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及时送达保证隔夜送达的航空快递员;以及,在发件人收到确认送达的自动电文或发送时间后四(4)小时后(如发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设备上记录的那样),除非发件人收到电子邮件未送达的自动消息,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时,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d)持有人占多数。每当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需要适用的持有人的本金总额的多数时,在确定该多数时,如果公司应在完成交换要约或(如适用)任何货架登记声明的有效性之前根据义齿发行任何额外证券,则该额外证券和本协议所涉及的可登记证券应作为一个类别一起处理,以确定是否已获得特定百分比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同意或批准。
(e)继任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应有利于各方的继承人、受让人和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且无需明示转让的后续持有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但本协议不得被视为允许违反交易商经理协议或契约条款的任何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登记证券。如任何持有人的任何受让人以任何方式取得可登记证券,不论是通过法律操作或其他方式,则该可登记证券须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所规限,而通过取得并持有该可登记证券,该人应最终被视为已同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的约束并履行该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该人应有权获得本协议的利益。交易商经理人(以交易商经理人的身份)对持有人未能遵守或任何持有人违反该持有人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f)第三方受益人。各持有人均为公司与交易商经理人根据本协议订立的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并有权在其认为为保护其权利或其他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必要或可取的范围内直接强制执行该等协议。
(g)对应方。本协议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个对应方应为正本,其效力与其与本协议的签署在同一文书上相同,并应在一方或多个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通过电传、电子交付或其他方式)给其他方时生效。以传真传送、以“便携式文件格式”(“.pdf”)形式的电子邮件,或以任何其他旨在保留文件原始图形和图形外观的电子方式传送的本协议签字,将具有与实际交付带有原始签字的纸质文件相同的效力。
(h)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
(i)管辖法律。本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争议或争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j)全部协议;可分割性。本协议包含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与此相关的所有口头陈述和先前的文字。如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违反公共政策,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公司与交易商管理人应努力进行善意协商,以经济效果与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尽可能接近的有效条款取代无效、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协议。
| DuPont de Nemours, Inc. | ||||
| 签名: | /s/安东内拉·弗兰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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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安东内拉·弗兰岑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 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公司 | ||||
| 签名: | /s/Adam D. Bordn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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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Adam D. Bordner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s/Som Bhattacharyy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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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Som Bhattacharyya | |||
| 职位: | 执行董事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 MUFG证券美国公司。 | ||||
| 签名: | /s/Thomas W. Rea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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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Thomas W.Reader | |||
|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 道明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s/钱德尼·乔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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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钱德尼·乔希 | |||
| 职位: | 董事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