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行政总裁核证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屈翠容,谨此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1.
定期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定期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6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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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屈翠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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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翠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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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已提供给百胜中国控股公司,并将由百胜中国控股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