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后效
第1号修正案
TO
表格S-8
登记表第333-237917号
在
1933年《证券法》
中指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公司或组织) |
(国税局雇主 身份证号) |
郭公庄中街20号A座
北京市丰台区1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10-5631-8661
(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全文)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较小的报告公司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小型申报公司”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 ¨ | 加速披露公司 | x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 | ¨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x | |||||
如果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标准。¨
证券的撤销登记
中指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人”)现将本生效后第1号修订(“生效后修订”)提交表格S-8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以注销注册人根据其于2020年4月30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333-237917号注册声明所登记的所有未售出证券,涉及注册人的A类普通股共计9,064,977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以及注册人的B类普通股共计2,936,335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从而根据注册人的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要约或出售登记。
于2022年12月22日,注册人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CIH控股有限公司(“母公司”)及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CIH合并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合并子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合并协议”)。2022年4月17日(“生效时间”),根据合并协议,合并子公司与注册人合并,注册人为存续公司,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并”)。合并完成后,注册人成为一家私有公司。
由于合并,注册人已根据注册声明终止其所有证券的发行。注册人特此通过本生效后修订,将根据注册声明登记但在生效时间仍未售出的任何及所有证券从注册中移除。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登记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S-8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正式安排本登记声明生效后修正案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3年4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授权签署。
| 中指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Yu Huang | |
| 姓名: | Yu Huang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 |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78条,无需其他人签署本生效后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