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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1.2 4 ex11-2.htm EX-11.2

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编号和版本发布的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以及证券交易: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附属机构;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1。目标1.1本政策旨在为(i)有关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和保密,以及(ii)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交易制定应遵守的准则,以确保遵守现行立法和法规,并防止滥用特权信息和内幕交易的做法。1.2就本政策而言,所有以大写字母开头的表达方式均应被视为已定义术语,适用于其单数和复数形式,其定义载于本政策的附件 I。2.准则2.1。以下人员(“受政策约束的人员”)须遵守本文件所规定的规则和准则:a)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b)法定机构成员;c)雇员和任何其他有机会接触和/或了解尚未向市场披露的重要行为或事实的个人;d)Sabesp的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e)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f)公司,当其持有自己发行的证券时。2.2.第2.1(a)至(c)项中提及的人必须签署共同协议,该协议应在该人与Sabesp保持关系期间以及在其合同联系终止后至少五(5)年内在公司总部备案。2.3.公司在政策管理的酌情权行为中,可要求上文第2.1项中未明确提及的其他人,他们可能知道尚未向市场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签署共同协议和/或保密协议。不遵守本政策可能会导致受到CVM的制裁,但不影响Sabesp或其他机构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职责和责任2.4。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有责任确保与Sabesp业务相关的重大行为、事实或市场公告的信息披露符合适用的法律,包括CVM规则、证券交易所以及本政策中规定的指南,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编号和版本所发行的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证券交易的披露: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关联公司;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a)发送给CVM,通过电子系统,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向证券交易所,发生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重大行为或事实;b)确保已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在Sabesp证券获准交易的所有市场同时广泛和即时传播;c)确保在通过任何传播媒介(包括新闻界)或在与类别实体、投资者、分析师或选定受众的会议上传播信息之前或同时披露重大行为或事实,在巴西境内或境外;d)询问有权接触到重大行为或事实的人员,以确定他们是否知道应向市场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出现非典型振荡的情况下,或者如果CVM或市场实体要求进一步澄清;e)立即披露任何因控股股东(如有)或管理层认为其披露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被例外拒绝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在信息失控或证券的报价、价格或成交量发生非典型振荡的情况下;f)在CVM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就重大行为或事实的披露进行澄清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细节;g)评估是否需要在充分传播该重大行为或事实所需的时间内要求暂停公司发行的证券的交易, 这种重大行为或事实的披露是否必须在交易时间发生。2.5.受政策约束的人有责任将他们认为属于市场公告的重大行为或事实或事项的任何信息传达给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然后由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决定是否需要向市场披露该事项以及此类披露的详细程度,以及遵守以下职责: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发行的证券的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及交易编号和版本: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附属机构;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a)如果他们个人知道某项重大行为或事实,并且注意到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在履行其沟通和披露义务方面的疏忽,则只有在他们立即将该重大行为或事实传达给CVM时,他们才应免除责任;b)对他们因职务或职务而享有特权访问的某项重大行为或事实的信息保持保密,直至其向市场披露,并确保下属和受信任的第三方也这样做,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第8条,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以及c)受保单约束的人必须及时回应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提出的关于核实重大行为和事实发生的澄清请求。相关行为或事实披露指引2.6。公司和/或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认为有必要披露不具有重大行为和事实特征的信息的,可以根据CVM发布的规定,通过市场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2.7.就本政策而言,市场公告被视为Sabesp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披露的对股东和一般市场有用但不构成重大行为或事实特征的其他信息的公告。材料行为和事实的传达程序2.8。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必须:a)在公司有证券交易的所有市场上即时、全面、公平、同步;b)以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语言简单、明确、客观、简明,信息必须有用、真实、完整、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c)尽可能在开市前一(1)小时内进行,最好是在联交所收市后立即进行,且该文件的可得性必须首先通过CVM/B3电子系统,并随后通过以下沟通渠道:(i)SEC电子系统;(ii)在万维网有页面的新闻门户,(iii)Sabesp投资者关系网站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披露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SABESP编号和版本发行的证券的交易: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附属机构;SABESP;附属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https:///同时以葡萄牙语披露相应内容。2.9.对用于披露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渠道所做的任何更改,必须按照CVM第44/2021号决议第3条第7款规定的方式进行。2.10.向CVM传播材料行为和事实必须先于或同时通过任何传播媒介传播信息,包括新闻界、社交媒体,或在巴西或国外与类别实体、投资者、分析师或选定受众的会议上传播信息,包括通过数字平台。2.11.当受制于已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的事实或意图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或修正,遵守本政策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立即披露的例外情况2.12。例外情况下,一项重大行为或事实,如其披露危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不予披露, 并始终由管理层决定。2.13.在这一假设中,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或任何股东可以按照CVM第44/2021号决议第7条第1款I规定的方式,向公司关系监管局(SEP)提交咨询意见,并提出保密和保管有关重要行为或事实的请求。2.14.但是,如果与材料行为或事实有关的特权信息逃脱控制,或者如果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报价、价格或交易量发生非典型振荡,或与之相关的那些,则必须立即披露,即使这些信息是指正在谈判(未结束)、初步谈判、可行性研究或仅仅是意图中的操作。控制和限制获取材料行为和事实的机制2.15。知悉任何尚未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的被拘禁者承诺遵守以下程序,但不妨碍根据每一事实情况采取可能证明适当的其他措施:a)如果他们拥有有关该重大行为或事实的文件、档案或任何记录,他们必须通过访问限制资源确保,不会被不当访问;b)必须严格与需要知悉信息以履行职责的直接涉事人员进行讨论或评论;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 Number发行的材料行为和事实的披露与证券交易和版本:PI0022 – V.8发行人地区: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地区(覆盖范围):附属公司;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c)他们不得与第三方,包括家庭成员讨论或评论此事;d)他们不得在:(i)公共场所或在不知情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或(ii)在会议、电话、和/或无法确定实际参与人员是谁的其他形式的电子互动;以及e)他们不得将其提供给新闻界或在社交媒体和其他通信渠道上复制,并且必须确保存储和传输特权信息的手段安全,限制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2.16.如果需要事先向战略合作伙伴、顾问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潜在重大行为或事实的特权信息,各方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事先通过保密协议(NDA)正式确定。相关所有权和持股情况的沟通2.17。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1条和第21条,(i)由法定机构的成员,包括有关相关人员的信息;以及(ii)由公司本身以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必须通过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dri@sabesp.com.br)向公司报告所有权和使用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的任何交易。2.18.通讯还必须涵盖衍生品或任何其他参考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头寸。2.19.法定机构的成员必须在变更后十五(15)天内将其关联人名单的任何变更通知公司。2.20.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或代表相同利益的关联人,包括受约束的人,必须报告代表公司股本的股份种类或类别达到相当于百分之五(5%)、百分之十(10%)、百分之十五(15%)等门槛的持股情况——无论是由于增减所致——并通过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dri@sabesp.com.br)以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2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间限制发送信息。2.21.报告义务延伸至公司发行或引用的所有证券。Sabesp的证券交易指引2.22。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3条,任何有权访问该信息的人使用尚未披露的特权信息, 禁止以组织工具为目的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编号和版本发布的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及证券交易: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关联公司;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通过证券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优势。2.23.为定性上述事项所指的非法性,推定:a)买卖拥有尚未披露的特权信息的证券的人在所述交易中使用了该等信息;b)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法定机构成员和公司,就涉及其自身已发行证券的交易而言,有权获取所有尚未披露的特权信息;c)上述(b)项规定的人员,以及雇员和与公司有商业、专业或信托关系的人员,在获得尚未披露的特权信息时,知道其为特权信息;d)离开公司时拥有尚未披露的特权信息的法定机构成员,如果在其离开后计算的3(3)个月内交易公司发行的证券,则会使用该等信息;e)有关公司成立、全部或部分分拆、合并、合并、转换或任何形式的公司重组或企业合并、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包括通过执行、修订、或终止股东协议——推动取消注册为上市公司或改变其已发行股份的交易环境或分部的决定,自启动与该事项相关的研究或分析之时起即具有重要意义;f)自启动与该请求相关的研究或分析之时起,有关公司本身提出的司法或法外重组和破产请求的信息即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编号和版本发布的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证券交易的披露: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附属机构;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2.24。本政策中确立的推定、禁止和报告义务适用于:(i)在受监管的市场环境内或外进行的交易,包括证券的私人交易;(ii)直接或间接进行的交易,无论是通过受控公司还是与其保持信托协议或投资组合管理合同的第三方;(iii)为自己的账户或代表第三方进行的交易;(iv)涉及公司已发行证券的证券出借交易(出租)。2.25.此外,在以下条件下,受约束的人被禁止交易Sabesp的证券:a)在重大行为和事实披露之前;b)在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报价、价格或数量的任何其他实体的信息的情况下;c)在确定交易禁售期的情况下,由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确定;以及d)根据公司事件日历,在正式披露季度会计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之前的15天期间内。2.26.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设立的交易禁售期应在该信息在CVM/B3电子系统备案后方可结束。2.27.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可设立额外的禁售期,即使在该行为或事实披露后,当交易股份时可能会干扰受重大行为或事实约束的交易条件,损害公司股东或公司本身,但前提是,如果行使这一权力, 额外停电期间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是明确规定的。2.28.前述禁令适用于在其任期内产生的重大行为或事实披露前已离开公司的人员。该等人士自知悉有关重大行为或事实之日起,不得买卖公司发行的证券,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为止:(i)公司向市场披露该等行为或事实之日;或(ii)其离职后三(3)个月后。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发行的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证券交易的披露编号和版本:PI0022 – V.8发行人区域: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领域(覆盖范围):关联公司;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证券交易限制的例外情况2.29。第2.23项中规定的定性违法的推定不适用于:(i)根据股票期权授予计划行使股票期权而通过私下协商获得所持有的库存股股份的情况,或涉及以股东大会批准的向管理人、雇员或服务提供者授予股份作为补偿的一部分时,或涉及固定收益证券的谈判,以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3条第3款第I和II项规定的方式;以及(ii)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证券,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3条第4款的规定。2.30.项目2.25%(c)和2.25%(d)中规定的禁令不适用于CVM第44/2021号决议第14条主要部分所述例外情况中规定的谈判和操作。2.31.根据CVM第44/2021号决议,本保单中规定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受保单约束的人根据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开展业务时。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2.32。根据这项政策,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可允许受该政策约束的人在禁售期内交易Sabesp的证券,条件是:a)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以书面形式在投资者关系官面前正式确定,并接受核查,包括关于其机构及其内容的任何变更;b)它确立,作为一项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的承诺,参与者将进行的交易的日期和价值或数量;c)规定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本身、其最终修改和取消生效的最短期限为三(3)个月,按照个人计划执行之日起施行的《CVM条例》规定的期限;d)对每个政策对象同时有效的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不超过一个;且组织工具类型:机构政策阶段:有效标题:SABESP号发行的证券的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及交易和版本:PI0022 – V.8发行人地区:F批准:董事会第1版生效日期:06/11/2002本版生效日期:0 1/16/2026相关地区(覆盖范围):附属公司;SABESP;子公司程序:---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e)不进行任何取消或减轻投资计划将确定的运营的经济影响的交易。2.33.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应结合现行规定对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进行评估,如不符合本政策或现行规定,可拒绝其在公司备案。2.34.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每半年)通过执行董事会的报告核实和监测参与者遵守其正式确定的个人投资或撤资计划的情况以及进行的交易。最后规定2.35。就第6,385/1976号联邦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目的而言,违反本政策和CVM第44/2021号决议的规定构成严重违反。2.36.本政策中确立的准则并未消除因法律和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责任,这些责任归咎于第三方——即使与公司没有直接联系——他们使用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以通过买卖证券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优势为目的。2.37.首席财务和投资者关系官是负责执行和监测本政策的官员。3.参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44/2021号决议(“CVM第44/2021号决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80/2022号决议(“CVM第80/2022号决议”);• Novo Mercado规则;•章程。附件名称:附件数量定义01与工具挂钩:PI0022-v.8 –披露由Sabesp 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 – Sabesp Managers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发行的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证券交易。相关行为或事实控股股东的任何决定(如有)、股东大会或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或与其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具有政治-行政、技术、业务或经济-金融性质的行为或事实,可能对以下方面产生重大影响:(i)公司发行的或引用的证券的报价;(ii)投资者购买、出售或持有该等证券的决定;或(iii)投资者行使公司发行的或引用的证券的持有人条件所固有的任何权利的决定。CVM第44/2021号决议第2条提供了可被定性为重大信息的事件的说明性清单。B3 B3 S.A.-巴西Bolsa Balc ã o。证券交易所B3、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有证券获准交易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在CVM/B3网站和投资者关系页面(https://ri.sabesp.com.br/)上披露的公司活动日历,其中包含年度财务报表(DFP)、季度信息(ITRS)、年度股东大会(AGO)以及其他预定的公司活动的正式披露日期。根据第6,404/1976号联邦法第243条第1、4和5款,附属于Sabesp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公司或Sabesp 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Sabesp。受控公司由Sabesp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根据联邦法律第6,404/1976条第243条第2款。CVM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https://www.gov.br/cvm)。具有作为参考或基础对象的金融资产、指数、指标、费率、商品、货币、能源、运输、商品或任何其他变量的衍生金融工具。雇员向雇主提供非偶发性服务的任何个人,在后者的依赖下并为获得薪酬,而不论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职能或职位。投资者(出借人)出借给另一投资者(借款人)的证券出借(出租)交易,在确定的期限内,无论相互之间是否收取费用,一定数量的证券。一般来说,出借人是一个长期投资者,不打算出售这类资产,至少在合同期内是这样。另一方面,借款方是只需要短期资产的投资者,通常是为了启用策略或兑现已经进行的投资。经修正的1976年12月7日第6,385/1976号联邦法律第6,385号法律。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并创建了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经修正的1976年12月15日联邦法律第6,404/1976号法律第6,404号法律。为公司提供服务。法定机构成员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座和候补)、附件名称:附件编号定义01与文书相关:PI0022-v.8 –披露由Sabesp 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发行的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证券交易– Sabesp法定审计委员会、其他法定委员会以及由Sabesp的法定条款设立或拟设立的任何其他具有技术或咨询职能的机构的成员。法定机构:董事会、执行局、审计委员会、法定审计委员会、其他法定委员会,以及任何具有技术或咨询职能的机构,根据Sabesp的法定条款设立或将设立。受政策Novo Mercado规则条例第2.1项所定义的政策约束的人,适用于其股票获准在B3的称为Novo Mercado的特别上市部分交易的公司。CVM第44/2021号决议CVM决议对重大行为或事实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的证券交易未决未披露的重大行为或事实, 及证券买卖的资料披露。CVM第80/2022号决议CVM规定,获准在受监管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应注册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Joinder Agreement Joinder Agreement to Sabesp关于披露重大行为和事实以及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政策,将由该政策第2.1项(a)至(c)项所列人员按照该政策的附件 2中提供的模板签署。证券公司发行或引用的任何资产,根据法律定义,这些资产被视为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商业票据、认股权证、认购收据和权利,以及联邦法律6,385/1976第2条规定的任何其他证券,以及美国存托股票(ADS)、债券和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相当于联邦法律6,385/1976第2条所述项目的其他证券。附件名称:附件编号Joinder Agreement 02挂钩文书:PI0022-V.8-Sabesp 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发行的重大行为和事实的披露以及证券交易– Sabesp Joinder Agreement to Sabesp的重大行为和事实披露机构政策以及证券交易I,[名称],在个人纳税人名册(CPF)下登记,第[... ],居住在[ Street,No.,Address Line 2,City,State,Zip Code ],以本人[职能或办公室]的身份,兹声明,本人已收到一份副本,并完全了解Companhia de Saneamento B á sico do Estado de S ã o Paulo-SABESP董事会会议批准的SABESP最新版《重大行为和事实披露及证券交易制度政策-PI0022》的条款和条件,该条款和条件是因遵守CVM第44/2021号决议而产生的。本人特此正式遵守上述政策,承诺遵守其所有条款和条件。本人进一步声明,我知道,就第6,385/76号联邦法律第11条第3款规定的目的而言,任何违反上述政策规定和CVM第44/2021号决议的行为均构成严重违反。[城市],[日期] [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