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3
独家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
本专属管理服务及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25年5月1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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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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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217069797,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17号楼# 406、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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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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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MAE7QHMT4C,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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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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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乙方股东,如附录一所列,其对乙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载于附录一。 |
(甲、乙、丙三方分别简称“当事人”,统称“当事人”。“乙方的子公司”为本协议附录二所述的所有主体及乙方投资控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投资股权的公司及相关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定期更新。)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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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方为依法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进出口(不含国营贸易管理产品;适用配额许可的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经贸咨询;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服装、文化产品、工艺品、玩具、珠宝、收藏品(不含文物),电子产品;会议服务;组织展览和贸易展览;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服务);文化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不含需审批的诊疗活动);软件开发;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介绍活动和劳务派遣服务);出版物零售、批发;职业介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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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普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代理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断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租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体验式发展活动及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调研(不含涉外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版权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以下简称“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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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丙方为乙方股东,截至本公告之日持有乙方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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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乙方和丙方承诺帮助实现乙方子公司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并在甲方的要求下签署必要的相关具体协议或文件,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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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甲方同意发挥其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及乙方子公司提供专属的教育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技术支持和业务支持及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
各方达成共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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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和丙方在此指定甲方为本协议期间乙方和乙方子公司的技术和服务的独家提供商,从而为乙方和乙方子公司提供全面的教育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技术支持和业务支持。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录三。乙方和乙方子公司是“服务方”。 |
乙方应、且乙方应保证采购B部分的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实体共同确定服务,该等服务在本协议附录三中给出。当事人理解,甲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以甲方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且乙方及乙方子公司要求甲方提供超出甲方核定经营范围的服务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或在法律允许的最高限度内申请扩大其经营范围,经申请同意后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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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乙方、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保证其及其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部的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与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技术和服务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本协议所涵盖事项相关的任何类似合作关系,并应承诺其相关机构不得这样做。乙方与丙方约定,甲方可指定其他方为乙方及乙部分子公司提供本协议附录三规定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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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为保证乙方及乙方子公司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甲方可以(但不一定)根据自身判断和中国法律法规,为乙方与乙方子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合同和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乙方、丙方在此一致同意并确认,在乙方和/或乙方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需为任何合同或贷款的履行提供任何担保,首先指定甲方为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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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甲方可参照乙方和乙方子公司特定时期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对象及收入、学生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服务的价格和适宜的支付方式,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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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的具体计算和支付方式在本协议附录三中给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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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甲方因某些原因认为本协议规定的服务价格确认机制变得不合适而应予调整,则甲方应积极、诚实地提出调整方案,以确认新的价格标准或机制。服务对象收到上述调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接受上述服务价格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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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全部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无论是否由甲方开发,均为甲方专属享有的所有权、权益,乙方、乙方子公司及丙方除经甲方许可外,不享有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并支持甲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得该等知识产权。为免生疑问,除经甲方确认为乙方或乙方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必需或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或乙方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外,对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由乙方或乙方子公司持有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的权益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上述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由乙方或乙方子公司与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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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甲方以乙方或乙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行开发的,乙方及乙方相关子公司应确保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瑕疵,否则乙方及乙方相关子公司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如需赔偿本案任何第三人,甲方有权在该等赔偿后向乙方及/或乙方相关子公司索赔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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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各方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取消或终止,这些条款均具有约束力。 |
鉴于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及为明确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甲方为乙方及乙方子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子公司之间业务服务的实施、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向甲方支付应付对价的情况,乙方、丙方特此同意,并保证促使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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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甲方有权就乙方及乙方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员工聘用等事项提出建议或要求,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或遵守甲方提出的上述建议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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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丙方、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甲方指定的人选担任乙方及乙方子公司的董事,并促使上述当选董事从甲方推荐的人选中推选董事长,委派甲方指定的人员担任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总经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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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无论本条规定的约定是否已经实施并在中国法律的限制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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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与乙方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义务、权利或机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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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出机构正常经营范围开展活动或者不以一贯、惯常方式开展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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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聘用其他年报酬50万元以上的工作人员或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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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或从任何第三方取得,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资产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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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其资产或知识产权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担保或对机构资产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不是因为乙方及乙方子公司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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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事业单位章程或者变更事业单位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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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改变机构的运作方式、业务程序或改变机构的任何重大内部规则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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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其业务运营模式、营销策略、运营指引或客户关系进行重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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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签署与本协议相抵触或可能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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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进行承包经营、经营出租、合并、分立、合营、股份制改造或者其他改变经营方式和股权结构的安排,或者以转让、转让或者以一定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对乙方、乙方子公司所属机构的全部或者实质性资产或者权益进行处理。 |
此外,乙方应且丙方应促使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将会或可能对乙方及乙方子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立即告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和/或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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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不可撤销的独家购买权,据此,甲方可自行选择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乙方购买任何部分或全部资产和业务。双方随后将分别签署资产或业务转让合同,具体规定此类资产转让的条款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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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技术信息或其他数据,允许甲方进入甲方认为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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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经营并办理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一切必要手续,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证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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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乙方及乙方子公司拥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主要服务所需的全部许可、许可、授权、批准和设施,乙方及乙方子公司保证上述许可、许可、授权和批准在本协议整个有效期内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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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本协议及本协议本身的所有条款均属保密,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向与本项目相关并向上述各方或其关联方承担保密义务的高级工作人员、董事、员工、代理人和专业顾问披露的除外;向政府、公众或股东披露本文件的信息或内容以及根据法律或相关证券交易机构的要求向相关机构备案本文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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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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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实质上不真实或不准确时,该方即为违反本协议,应根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他方的一切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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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乙方根据第8.1条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履行本协议义务或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而招致或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因任何诉讼、索赔或其他要求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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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取消或终止,这些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法避免、控制和克服的任何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战争或暴乱等)。
鉴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应立即(i)以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其余当事人,并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ii)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能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或减轻时恢复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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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均无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甲方根据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25年5月1日签署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乙方股权的情形除外(包括双方不时作出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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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只需在转让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无需征得乙方对上述转让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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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新增乙方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时间如需新增乙方子公司,新增的上述乙方子公司应视为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子公司之一。本协议其他各方特此同意并完全接受上述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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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受让人和继承人(无论该等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否因取得、重组、继承、转移或其他原因导致)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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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丙方不再持有乙方任何股份的,视为丙方不再是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有任何第三方成为乙方股东,乙方和丙方应通过签署适当的法律文件,尽力尽快将上述第三方纳入本协议丙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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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由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正在提交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条的有效性不受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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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取代先前就本协议标的所作的任何承诺、备忘录、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本协议将取代此前各方签署的专属服务协议,此前的专属服务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及之后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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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各方同意,本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凡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法院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等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应损害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该等条款的其他部分。其他条款或此类条款的其他部分应保持完全有效,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修改此类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以实现原始条款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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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附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甲方: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s/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乙方:上海都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s/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丙方:
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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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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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郭帅/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丙方:
黄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