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认购协议
本认购协议(本“认购协议”)由特拉华州公司(“公司”)与以下签名的认购人(“投资者”)于2024年12月11日签订,并由该公司(“公司”)之间订立。
然而,公司与投资者正依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a)(2)节的规定提供的证券登记豁免来执行和交付本认购协议。
然而,根据本认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者希望从公司认购和购买,而公司希望以私募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和发行该数量的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A类普通股”)载于本协议签署页(“股份”),购买价格为每股[ ● ]美元(“每股购买价格”),用于本协议签署页规定的总购买价格(“认购金额”)。
鉴于于本认购协议日期或前后,公司正与若干其他“合资格机构买方”(定义见《证券法》第144A条)及若干其他“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券法》第501(a)条)(“其他投资者”,连同投资者,“投资者”)订立与本认购协议基本相同且每股购买价格相同的单独认购协议(“其他认购协议”,连同本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据此,投资者已分别而非共同同意,在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购买,包括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按每股购买价格购买总额最多[ ● ]股A类普通股。
然而,在执行本认购协议的同时,公司与投资者正在订立单独的登记权协议(“登记权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前述情况及相互陈述、保证和契诺,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在此相互确认收到和充分性,但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为限,并拟在此受法律约束,投资者和公司各自确认并同意如下:
1.订阅。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认购并同意向公司购买,公司在此同意在支付认购金额后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股份,条款和条件在此规定的前提下。
2.收盘。
(a)投资者与公司签署及交付本认购协议及登记权协议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或公司与投资者以书面(电邮即足够)共同议定的其他日期(“截止日期”),将于特此拟进行的股份买卖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发生。在截止日期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书面通知(“截止通知”),其中包含关于支付认购金额的电汇指示、填妥并签名的美国国税局W-9或W-8BEN-E表格(如适用)以及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电汇“了解您的客户”信息。收盘时,投资者应将认购金额以即时可用资金的美元电汇方式交付公司至公司在收盘通知中指定的账户。在收盘时和紧接收到认购金额后,公司应向投资者(根据该投资者的交付指示以投资者或其代名人的名义登记)或向投资者或其代名人指定的托管人发行和交付股份,不受任何留置权或其他限制(本认购协议和适用的证券法所产生的限制除外)。股份应通过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 Trust Company(“转让代理人”)通过记账记录方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该等代名人或托管人),公司应促使转让代理人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后立即向投资者(或该等代名人或托管人)交付一份转让代理人确认在截止日期当日及截止日期向投资者(或该等代名人或托管人)发行和交付股份的记录副本。就本认购协议而言,“营业日”是指除周六或周日外,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法律或法规一般授权或要求银行机构在纽约市、纽约州关闭的任何一天。如在本认购协议日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尚未发生平仓,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将由公司以电汇方式立即退还投资者,将即时可用资金汇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和公司的义务,而投资者为实现平仓应予终止。尽管本认购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并且如投资者通知公司(a)其为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b)其由受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监管的投资顾问告知,或(c)其内部合规政策和程序对其有此要求,则(1)在投资者交付认购金额之前,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可能达成协议,公司应在形式和实质上向投资者交付投资者合理接受的转让代理发行投资者股票的证据,且(2)在收到该证据后,该投资者应交付认购金额。
(b)在收盘前或收盘时,投资者应向公司交付一份妥为填妥并已签立的国内税务局表格W-9或W-8BEN-E(如适用)。
(c)在收市前或收市时,公司须向投资者交付一份由其秘书妥为签立、日期为收市日期的证明书,证明(x)公司就本认购协议及注册权协议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在此及由此设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及出售股份),及(y)所有该等决议仍然完全有效。
3.关闭条件。投资者根据本认购协议完成购买股份的义务,须满足(或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有效放弃)以下条件,即在收盘时:
(a)任何适用的政府当局均不得颁布、发布、颁布、执行或订立任何当时有效的判决、命令、法律、规则或规例(不论是临时的、初步的或永久的),而该等判决、命令、法律、规则或规例具有使本条例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为非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本条例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的效力;
2
(b)公司须在截止日期前编制并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提交补充上市申请,以将股份上市,而纽约证券交易所须有条件授权股份上市,但须以正式发行通知为准;
(c)不得暂停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类普通股股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任何发售、出售或交易的资格,或为任何该等目的启动或威胁进行任何法律程序;
(d)公司须已促使公司所有董事及执行人员以配售代理合理可接受的形式签立禁售协议,禁售期至(i)自本协议日期起计的60天及(ii)根据注册权协议规定须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日期(除惯常例外情况外)两者中较晚者为止,而每份该等禁售协议须于截止日期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并须已向投资者提供;
(e)公司须已向转让代理人(定义见下文)提供所有所需资料,以反映股份在收市时的发行;
(f)本认购协议所载公司的所有陈述及保证,于截止日期及截至截止日期(较早日期明确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或在适用的所有方面,除外,第5(a)、5(b)及5(c)条所载的陈述及保证,以及在重要性或重大不利影响(定义见下文)方面有保留的陈述及保证,而该等陈述及保证在所有方面均属真实,截至该较早日期),而由公司完成交割,即构成公司重申本认购协议所载公司于截止日期的各项陈述及保证(但于较早日期明示作出的陈述及保证除外,该等陈述及保证于该较早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或在适用的所有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
3
(g)公司须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信纳及遵守本认购协议规定由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信纳或遵守的所有契诺、协议及条件;
(h)以配售代理合理接受的形式向Moelis & Company LLC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统称“配售代理”)交付公司大律师的意见;
(i)自本认购协议日期起,不得发生任何已经或将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
(j)公司应已签署并将作为附件 A所附格式的注册权协议(“注册权协议”)交付给投资者;及
(k)除非向投资者提供实质上相同的利益,否则不得对其他认购协议作出任何重大经济利益的修订、豁免或修改。
4.进一步保证。在交割时及之后,双方应签署和交付双方合理认为切实可行且必要的额外文件,并采取额外行动,以完成认购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5.公司陈述和保证。本公司声明并向投资者保证:
(a)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公司有权力和权力拥有、租赁和经营其财产并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并根据交易文件(定义见下文)的条款订立、交付和履行其义务,包括发行和出售股份。
(b)股份获正式授权,而在根据本认购协议的条款全数缴付后发行及交付予投资者(或其代名人或托管人(如适用)时,股份将获有效发行、全数缴付及不可评税,并将免费交付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或转让限制(本认购协议或登记权协议中规定的除外),且不会因(i)违反或受制于根据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附例”)自股份发行时或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生效,或(ii)违反适用法律而发出或受制于任何优先或类似权利。
(c)本认购协议、其他认购协议及登记权协议(“交易文件”)中的每一项已获正式授权、有效签署及由公司正式授权代表交付。公司在每一份交易文件上的签署均为真实,该签署人已获正式授权执行每一份交易文件。假设每份适用的交易文件均由投资者或适用的其他投资者的正式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和交付,则该交易文件构成公司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除非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的限制或其他影响。
4
(d)本认购协议的执行、交付和履行,包括公司根据交易文件发行和出售A类普通股的股份,均在公司的法人权力范围内,且不(i)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相冲突或导致违反或违反,或构成违约,或导致根据任何合同、契约、抵押的条款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设定或施加任何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一方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受其约束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的信托契据、贷款协议、租赁、许可或其他协议或文书,(ii)导致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其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视情况而定),或(iii)导致违约,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财产)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其他法庭或任何政府委员会、机构或机构的任何适用法规或任何判决、命令、规则或条例的违约或任何其他违反,但(i)和(iii)中的每一项的情况除外,任何此类违约、违约或违反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截至各自提交日期,自2021年9月17日以来,公司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所有报告(“SEC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的适用要求,以及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SEC的任何报告在提交时,或如经修正,截至此类修正之日,对于那些被修正的披露,均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没有遗漏陈述在其中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SEC报告中包含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以及SEC在提交文件时生效的与此相关的规则和条例,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该日期和截至该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该日终了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但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须经正常的年终审计调整。投资者可以通过SEC的EDGAR系统获得每份SEC报告的副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从SEC公司财务司工作人员收到的关于SEC任何报告的评论信中没有任何重大未处理或未解决的评论。截至最近的确定日期(根据《证券法》第405条规则确定),公司有资格(截至收盘日期)为知名的经验丰富的发行人。
(f)公司无须就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认购协议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获得任何法院或其他联邦、州、地方或其他政府机构、自律组织或其他人的任何同意、放弃、授权或命令、向其发出任何通知,或向其作出任何备案或登记,但(i)向SEC提交的文件、(ii)适用的州证券法要求的文件、(iii)根据本认购协议第10节要求的文件除外,及(四)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5
(g)截至本协议日期,公司法定股本包括1,010,000,000股股本,包括(i)1,000,000,000股普通股,包括(a)7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b)300,000,000股公司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B类普通股”)和(ii)10,000,000股公司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优先股”)。截至紧接本协议日期前一日期(“计量时间”)收市时,(i)已分别发行401,620,292股A类普通股和36,110,992股B类普通股,均已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且不受任何优先购买权的限制,(ii)公司库房中未持有任何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股份,(iii)已发行和未发行的46,244,244份认股权证,加权平均行使价为每股6.32美元,以及(iv)未发行和未发行优先股股份。在计量时间和本协议日期之间,公司没有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股份,但(i)根据认购协议向投资者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发行的任何股份除外,(ii)根据公司与Stellantis N.V.于本协议的偶数日期订立的认购协议向Stellantis N.V.及其联属公司发行的任何发行,及(iii)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根据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就认股权证的行使或向服务供应商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日期,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其他认购协议或交易文件,并根据公司2021年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激励计划及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概无尚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以认购、购买或向公司收购公司的任何A类普通股股份或其他股权(统称“股权”)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权的证券。没有任何由公司发行或由公司作为一方发行的包含反稀释或类似规定的证券或票据将因发行股份或根据任何其他认购协议将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而触发,在每种情况下,这些证券或票据在收盘时或收盘前尚未或将不会被有效放弃。
(h)截至本报告所述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寻求禁止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政府当局的任何书面通信。
(i)假设本认购协议第6节中规定的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公司向投资者发售和出售股份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且此类股份的发售方式不涉及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的公开发售或违反《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的分配。
(j)公司或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均未透过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发售股份,包括根据《证券法》条例D第502(c)节所述的方法。
(k)除认购协议外,公司并无与任何其他投资者订立任何附函或类似协议,或与该等其他投资者对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有关。除任何替代结算程序、合格购买者的投资资格以及此类其他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或相关基金的监管要求特有的条款外,没有任何其他认购协议包含比本协议项下适用于投资者的条款和条件对任何此类其他投资者实质性更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并且此类其他认购协议反映了相同的每股购买价格。自本认购协议日期后,其他认购协议并无在任何重大方面作出修订。
6
(l)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A类普通股的已发行和流通股已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登记,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存在对公司(或其任何受控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未决诉讼、诉讼、程序或调查或据公司所知的威胁,包括此类实体有意注销此类A类普通股股份或禁止或终止此类A类普通股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为明确起见,不包括对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某些定期报告的惯常定期审查。公司没有采取合理预期会终止的任何行动,或导致在交易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交易法》终止或注销此类A类普通股股份的登记。
(m)除非先前在SEC报告中明确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否则不存在重大的(i)政府当局或仲裁员的诉讼、诉讼、程序或仲裁未决,或以书面威胁针对公司或(ii)任何政府当局或仲裁员的判决、法令、强制令、裁决或命令对公司未决。公司未收到任何来自政府当局的书面函件,指称公司未遵守、或未遵守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除非合理预期该等不遵守、未遵守或违反将不会单独或总体上产生(i)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整体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对公司履行其在本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不利影响”)。
(n)除向配售代理外,公司没有任何义务就出售股份支付任何经纪人或发现者的费用或佣金(或类似费用)。本公司全权负责支付配售代理的任何费用或佣金。本公司及其联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均未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投资者须支付任何该等费用或佣金的行动。
(o)公司在过去十二(12)个月中不是、也不是“投资公司”或被要求注册为“投资公司”,在每种情况下均符合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含义。
(p)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本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人士,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52规定的适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均未直接或间接地,在以下情况下作出任何要约或出售任何证券或征求购买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i)消除根据《证券法》就本公司在此设想的股份出售豁免登记的可用性,或(ii)导致根据本认购协议出售股份与公司为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股东批准条款的目的而进行的先前发售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公司任何证券上市或指定的任何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
7
(q)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或以类似身份行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均不是(i)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外国逃避制裁人员名单、部门制裁识别名单上的人,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管理的任何其他类似受制裁人员名单,或欧盟或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个别欧盟成员国管理的任何类似受制裁人员名单(统称,“制裁名单”);(ii)由制裁名单上的一名或多名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iii)在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委内瑞拉、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扎波罗热和赫尔松地区的非政府控制区、所谓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所谓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或美国、英国禁运或实施实质性贸易限制的任何其他国家或领土组织、成立、设立、位于、居住或出生,或公民、国民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工具,欧盟或任何个别欧盟成员国;(iv)《古巴资产管制条例》(31 C.F.R.第515部分)中定义的指定国民;或(v)非美国空壳银行或间接向非美国空壳银行提供银行服务(统称“禁止投资者”)。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公司还表示,其维持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在适用于公司的范围内遵守美国、英国、欧盟或任何个别欧盟成员国实施的制裁。
(r)向SEC提交的公司财务报表,包括其附注和配套附表,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并基础上、在其适用的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并且此类财务报表是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GAAP”)编制的,并在其所涵盖的整个期间以一致的基础应用;其中包含的配套附表公允地反映了其中要求说明的信息。除本公司财务报表所列情况外,本公司与未合并实体或其他人之间不存在单独或合计已经或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表外交易、安排、义务(包括或有义务)及其他关系。
(s)据公司所知,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Independent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Auditor”),其报告提交给SEC,是《证券法》和《条例》以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要求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在其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内没有向公司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因为《交易法》第10A(g)节中使用了该术语。
(t)公司已建立并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旨在在所有重大方面提供合理保证,即(i)所有交易均按照管理层的授权执行,(ii)所有交易均按必要记录,以便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适当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并保持对公司资产的问责制。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持并一直保持准确、完整并适当反映本公司所有重大方面的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账簿和记录。公司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该术语在《交易法》第13a-15(f)条中定义),该系统符合适用于公司的《交易法》的要求并有效,公司并不知悉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公司维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制度(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旨在确保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包括旨在确保此类信息得到积累并酌情传达给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和程序,以便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作出决定。公司已按照《交易法》第13a-15条的要求,对其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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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公司拥有其拥有、租赁或经营其财产和资产以及按目前进行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许可和证书(“材料许可”),但个别或总体上不是也不会合理预期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除外。除非对公司不重要且不会合理地预期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i)每份材料许可根据其条款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以及(ii)公司未收到任何撤销、取消或终止任何材料许可的书面通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所有材料许可的条款,并且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如此。据公司所知,没有发生任何事件、情况或事实状态(无论是否有适当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可合理预期会导致公司未能遵守材料许可的条款。
(v)公司自成立为法团以来,在所有方面均遵守所有环境法。除个别或整体上对公司没有或不会合理预期重要外:(i)公司未收到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其他人就任何实际、指称或潜在违反任何环境法或根据任何环境法承担责任的任何书面通讯或通知,或据公司所知的其他通讯;(ii)没有(且自公司成立为法团以来)就任何环境法对公司提出未决或书面威胁的诉讼或命令;及(iii)没有制造、释放、处理、储存、处置,任何危险物质的处置、运输或处理、被任何人污染或暴露于任何危险物质的安排。“环境法”是指所有涉及污染、保护环境或公众或工人健康或安全的法律和命令。“有害物质”是指受任何环境法监管或可能根据任何环境法产生责任的任何材料、物质或废物,包括任何石油产品或副产品、石棉、铅、多氯联苯、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辐射或氡。
(w)除个别或合计不会产生或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自公司成立为法团以来,公司业务的进行或公司所提供、营销、许可、提供、销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开发的任何产品,或任何该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复制、使用、营销、要约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分销、维护或以其他方式开发,均不侵犯、构成或导致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稀释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或已侵犯,构成或导致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稀释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任何知识产权。据公司所知,自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任何人或实体侵犯、挪用、滥用、稀释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或已侵犯、挪用、滥用、稀释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除非个别或合计不会产生或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没有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出任何书面索赔,指控任何此类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挪用、稀释或其他侵犯,但任何侵犯、挪用、稀释或其他侵犯任何此类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除外,因为这些侵犯、挪用、稀释或其他侵犯不会单独或合计产生或合理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知识产权”是指根据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任何国际公约保护、创建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所有(i)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披露、工业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任何延续、分割、部分延续和临时申请以及法定发明注册,以及就上述任何一项发布的任何专利以及任何上述任何一项的重新发布、复审、替代、补充保护证书、延期;(ii)商标、服务标记、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外观权利、徽标、互联网域名、企业名称和其他来源或商业标识,连同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商誉,以及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有申请、注册、延期和续期;(iii)著作权和作者的作品、版权作品、数据库和设计权、面具作品权和精神权利,无论是否注册或出版,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所有注册、申请、续期、延期和恢复;(iv)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机密和专有信息,包括发明披露、发明(无论是否可获得专利,以及是否沦为实践)、想法、公式、源代码、组成、工艺和技术、方法、方法、算法、研发信息、图纸,规格、架构、设计、计划、提案、技术数据、财务和营销计划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和信息;(v)软件或其他技术的权利或对软件或其他技术的权利;(vi)可受保护、根据上述任何规定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受世界任何地方任何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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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实施了与处理个人数据有关的商业上合理的书面政策。
6.投资者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a)投资者(i)是“合格机构买方”(定义见《证券法》第144A条)或机构“认可投资者”(定义见《证券法》第501(a)条),在每种情况下,满足附表A规定的适用要求,(ii)是仅为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他人的账户购买股份,或者如果投资者是作为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账户的受托人或代理人认购股份,投资者对每个此类账户拥有充分的投资酌处权,并拥有作出确认的充分权力和授权,代表每个此类账户的每个所有者在此作出的陈述和协议,以及(iii)收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并应提供附表A中规定的所要求的信息)进行任何分配,或与其有关的要约或出售。投资者并非为取得股份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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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资者承认并同意股份是在不涉及《证券法》所指的任何公开发售的交易中发售的,且股份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投资者承认并同意,除非(i)向公司或其附属公司,(ii)根据《证券法》条例S所指的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要约和销售,或(iii)根据《证券法》登记要求的另一项适用豁免,以及(i)和(iii)条款中的每一条,否则投资者不得在没有根据《证券法》的有效登记声明的情况下要约、转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根据美国各州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证券法。投资者承认并同意,股份将受这些证券法转让限制的约束,并且由于这些转让限制,投资者可能无法随时要约、转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并可能被要求无限期地承担投资于股份的财务风险。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股份将不会立即具备要约、转售、转让、质押或处分的资格。投资者确认,其已被建议在提出任何股份的要约、转售、转让、质押或处置之前咨询法律、税务和会计顾问。
(c)投资者承认并同意代表股份的记账位置将承担或反映(如适用)以下图例(但该图例须根据本认购协议及注册权协议予以移除):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进行登记,证券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均不得被出售、要约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根据(a)有效登记声明
(d)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向公司购买股份。投资者进一步承认,除(i)本认购协议第5节或(ii)登记权利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外,没有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以及公司的任何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明示或暗示向投资者作出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
11
(e)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已收到投资者认为必要的信息,以便就股份作出投资决定,包括有关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各自业务的信息。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者承认它可以访问SEC的报告。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和投资者的专业顾问(如有)已有充分机会提出此类问题、获得此类答复并获得投资者和该投资者的专业顾问(如有)认为有必要就股份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然而,任何该等查询,或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专业顾问进行的任何尽职调查或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其他内容,均不得修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投资者依赖本认购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的权利。
(f)投资者并未知悉本次发行的股份,也未知悉通过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份违反了《证券法》。投资者承认,在作出购买股份的投资决定时,其并不依赖,也没有依赖任何个人、商号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配售代理及其任何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任何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作出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但本认购协议(i)第5节或(ii)注册权协议所载的公司陈述和保证除外。
(g)投资者承认,其意识到股份的购买和所有权存在重大风险,包括SEC报告中所述的风险。投资者在财务和业务事项方面具有知识和经验,能够评估股份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且投资者已寻求投资者认为必要的会计、法律和税务建议,以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投资者将不会向配售代理寻求投资者可能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此类损失或损失,并且能够承受其投资于股份的全部损失。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应对因本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者的税务责任负责,且公司或其任何顾问或代表均未就本认购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税务后果提供任何税务建议或任何其他陈述或保证。
(h)投资者单独或与任何专业顾问一起,已充分分析和考虑股份投资的风险,并确定股份是投资者的合适投资,且投资者在此时和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承担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全损的经济风险。投资者明确承认存在全损的可能性。
(i)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没有任何联邦或州机构传递或认可此次发行股票的优点,或就此次投资的公平性作出任何调查结果或决定。
(j)投资者已正式成立或成立为法团,并有效存在,并在其成立或成立为法团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有权及有权订立、交付及履行其在本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
12
(k)投资者执行、交付和履行本认购协议和登记权协议属于投资者的法人权力范围,已获得正式授权,不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或违反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或任何政府委员会或机构的任何命令、裁决或规定,或与投资者作为一方或投资者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承诺,或任何协议或其他承诺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投资者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投资者在本认购协议和登记权协议上的签字均为真实的,签字人已获正式授权执行,且假设本认购协议和登记权协议已由公司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效签署和交付,则本认购协议和登记权协议构成投资者的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投资者强制执行,除非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的限制或其他影响,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一般法律。
(l)投资者或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或以类似身份行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均不是(i)制裁名单上的人;(ii)由制裁名单上的一个或多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iii)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扎波罗热和赫尔松地区的非政府控制区、所谓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的组织、成立、设立、所在地、居民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所谓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或被美国、英国、欧盟或任何个别欧盟成员国禁运或实施全面制裁的任何其他国家或领土;(iv)《古巴资产管制条例》(31 C.F.R. Part 515)中定义的指定国民;或(v)被禁止的投资者。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投资者还表示,其维持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在适用于投资者的范围内遵守美国、英国、欧盟或任何个别欧盟成员国实施的制裁。投资者进一步声明,投资者持有并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是合法衍生的,并非直接或间接从被禁止的投资者处获得。
(m)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406条、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975条或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投资者收购和持有这些股份不会构成或导致不可豁免的禁止交易。
(n)于截止日期,投资者将有足够资金支付认购金额及根据本认购协议完成股份买卖。
(o)投资者进一步承认,在投资者对股份发售及公司的尽职审查方面,投资者并无依赖配售代理。投资者承认并同意(i)已获悉配售代理仅作为配售代理就本认购协议(“交易”)所设想的交易(“交易”)行事,并不作为承销商或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身份,并且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投资者与交易有关的受托人,(ii)其并无依赖配售代理就其收购股份的合法性作出决定或就本文所提述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iii)其并无依赖配售代理、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就股份或公司或配售代理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编制的任何研究报告所载的任何资料进行的任何调查,(iv)配售代理并无作出亦不会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任何种类或性质,且在每种情况下均未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建议或与交易有关的建议,(v)配售代理未就股份的发售和出售征求投资者的任何行动,(vi)配售代理将不会就(a)任何个人或实体根据或与该交易或根据该交易或根据该交易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协议向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或执行、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就任何人而言)或其中任何一项,或(b)公司或交易的业务、条件(财务和其他方面)、管理、运营、财产或前景,及(vii)配售代理不对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或就投资者所招致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义务、处罚、判决、裁决、责任、成本、费用或支出),无论是在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对投资者或对通过投资者提出索赔的任何人,就交易而言。投资者进一步承认,配售代理就交易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配售代理可能因其配售代理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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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配售代理并无就股份的发售及出售拟备任何披露或发售文件。
(q)投资者承认,配售代理、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未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各自的业务、股份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充分性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且不就公司、股份或准确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完整性或充分性。
(r)投资者承认(i)配售代理可能已获得或可能获得与公司有关的不为投资者所知且可能对进行本次交易以购买股份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公开信息(“排除信息”),以及(ii)尽管投资者不了解排除信息,但已确定进行交易以购买股份。
(s)投资者承认并同意其不是《证券法》第2(a)(11)节所指的承销商,并且根据本协议购买和出售股票符合FINRA规则5123(b)(1)规定的备案豁免。
7.杂项。
(a)除(i)投资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给(a)与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相同的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管理的任何基金或其他实体或账户或(b)投资者的任何关联公司(在每种情况下,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或(ii)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外,本认购协议或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可能产生的任何权利(根据本协议取得的股份除外)均不得转让或转让给其他人,但前提是,如该等转让或转让在交割前,则该等受让人或受让人(如适用)以与本认购协议基本相同的形式签署本认购协议的合并协议或单独的认购协议,包括有关认购金额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但如发生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如适用)而作出的任何该等转让或转让,则在受让人或受让人(如适用)的情况下,投资者仍应受其在本认购协议项下义务的约束,不遵守其完成在此设想的股份购买的义务。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本认购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可能赋予公司的任何权利或公司的任何义务均不得转让或转让。与投资者对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一致,即其收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的任何分配,或与其有关的要约或出售,投资者同意其不得出售、转让或转让股份,除非以符合登记权协议中规定的转让限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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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可要求投资者提供公司合理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以登记股份转售并评估投资者获得股份的资格和根据《证券法》获得豁免登记的发售资格,投资者应在现成的范围内并在符合其内部政策和程序的范围内提供合理要求的信息,但前提是公司同意对投资者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保密,除非适用的法律、规则、条例或与任何法律程序或监管请求有关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公司可能会向SEC提交本认购协议的表格,作为公司当前或定期报告或注册声明的证据。
(c)投资者承认公司将依赖本认购协议所载投资者的承认、谅解、协议、陈述和保证。本公司确认,投资者将依赖本认购协议所载的对本公司的承认、谅解、协议、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和公司承认并同意,配售代理是本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未经配售代理同意,投资者或公司不得给予或同意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项下的同意、放弃、修改或修正。在收盘前,投资者同意在上述第6节中规定的任何承认、谅解、协议、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再准确时及时通知公司和配售代理(除那些以重要性为限定条件的承认、谅解、协议、陈述和保证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任何方面不再准确,投资者应通知公司和配售代理)。投资者承认并同意,投资者从公司购买的每笔股份将构成对投资者在此购买时的确认、谅解、协议、陈述和保证(经任何此类通知修改)的重申。
(d)公司、投资者及配售代理各自有权依赖本认购协议,且各自均获不可撤销授权在任何行政或法律程序或有关本协议所涵盖事项的官方调查中向任何利害关系方出示本认购协议或本协议的副本。
(e)除完成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外,投资者没有、也没有任何代表或根据与该投资者的任何谅解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购买或出售,也没有投资者或任何代表或根据与该投资者的任何谅解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购买或出售,包括卖空,自该投资者首次获公司或配售代理告知有关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之时起至公司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进行公开公告之时止的期间内的本公司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的证券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是一种多元管理的投资工具,由单独的投资组合管理人管理该投资者资产的不同部分,而投资组合管理人不直接了解管理该投资者资产其他部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作出的投资决策,则上述陈述仅适用于作出购买本认购协议所涵盖股份的投资决定的投资组合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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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认购协议不得修改、放弃或终止,除非通过书面文书,并由协议各方签署。任何一方未能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作为对其的放弃,亦不得将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权力,或任何放弃或中止强制执行该等权利或权力的步骤,或任何行为过程,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权力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并不排斥他们在本协议项下原本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g)本认购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表)及本协议所设想的协议,包括注册权协议,构成各方就上述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且上述协议取代各方之间就其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其他事先书面和口头协议、谅解、陈述和保证。本认购协议不得将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授予除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h)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认购协议对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表人、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本协议所载的协议、陈述、保证、契诺和确认应被视为由该等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许可受让人作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i)如本认购协议的任何条款应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认购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并应继续完全有效和有效,前提是本协议的每一方打算通过修改或限制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来解释(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改革),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与适用法律相一致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的情况下有效和可执行。
(j)本认购协议可使用人工或电子签名、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或在.pdf中)以及由不同的对应方在不同的对应方中签署,其效力与合同各方签署同一份文件的效力相同。所有如此签署和交付的对应方应一并解释,并应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电子签名”是指(a)签署方的手工签名,由签署方转换为传真或行业接受的数字形式(如.PDF文件),并从签署方的习惯电子邮件地址、习惯传真号码或其他经认证来源相互同意的;或(b)签署方的数字签名eA及(iii)同意该等电子签署在法律上等同于手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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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本协议各方承认并同意,在本认购协议的任何条款未按照其特定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的情况下,将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约定,各方当事人有权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以防止违反本认购协议,而无需过押保证金或承诺,也无需证明损害赔偿,从而具体执行本认购协议的条款和规定,这是对该方当事人在法律、股权、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l)本认购协议所载的所有陈述及保证在交割后继续有效。本认购协议中双方订立的所有契诺和协议均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m)本认购协议应由适用于在该国执行和将在该国履行的合同的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进行构建。
(n)因本认购协议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法律诉讼和程序,应完全在任何特拉华州机会法院审理和裁定;但前提是,如果当时无法在特拉华州机会法院获得管辖权,则可在位于特拉华州的任何联邦法院或任何其他特拉华州州法院提起任何此类法律诉讼。本协议的当事人(a)为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的目的,不可撤销地为自己和就其各自的财产向上述法院提交专属管辖权,并且(b)同意不提起任何与此相关的诉讼,但在上述特拉华州法院提起的诉讼除外,其他每一缔约方进一步同意,此处提供的通知应构成足够的过程服务,并且缔约方进一步放弃任何有关此类服务不足的论点。特此每一方当事人均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并同意不以动议或作为辩护的方式在因本认购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行动中断言反诉或以其他方式断言,(a)任何声称其个人不因任何原因受本协议所述的特拉华州法院管辖的任何主张,(协助执行判决、执行判决或以其他方式)和(c)(i)在任何该等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在不方便的情况下提起的,(ii)该等诉讼的场所不适当或(iii)本认购协议,或其中的标的事项,不得在该等法院或由该等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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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依赖和开脱罪责。投资者及公司各自承认,其并无依赖、亦无依赖任何人士、商号或法团或公司的任何控制人、高级人员、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代表、配售代理或投资者(如适用)作出的任何陈述、陈述或保证,但(i)就投资者而言,本认购协议(x)第5节或(y)登记权协议中明确包含的公司陈述和保证除外,及(ii)就本公司而言,本认购协议(x)第6条或(y)注册权协议中明确载列的投资者的陈述及保证。就本认购协议而言,投资者和公司各自承认并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承担任何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的责任。投资者承认并同意,(a)根据本认购协议或任何其他认购协议的任何其他投资者(包括投资者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代表)或(b)除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的情况外,配售代理、其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控制人、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代表均不对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因本认购协议或任何其他认购协议、本协议或其标的的谈判、或在此或因此而拟进行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就他们中的任何人因购买股份而在此之前或之后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就违反本认购协议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无论是侵权行为或其他方面),或就与本协议有关作出或声称作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如本协议明文规定),或就本公司、配售代理或任何有关本公司、配售代理、其任何受控联属公司、本认购协议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而提供的任何种类的任何资料或资料而言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不准确、错误陈述或遗漏。就本认购协议而言,“非方关联公司”指公司的每位前任、现任或未来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合伙人、成员、经理、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关联公司、任何配售代理或公司的任何或任何配售代理的受控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家庭成员。
9.随后的股权出售。自本认购协议日期起至截止日期后六十(60)日,公司不得(a)发行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或可行使权益的股权或证券。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第9款的规定不适用于(i)根据认购协议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ii)根据公司与Stellantis N.V.于2024年8月8日签订的该特定认购协议向Stellantis N.V.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iii)根据该特定认购协议向Stellantis N.V.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日期为本协议的偶数日期,公司与Stellantis N.V.之间的关联;(iv)就供应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发行股份权益或可转换、可交换或可行使权益的证券;(v)就公司计划与TERM0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制造协议而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vi)根据一次或多次“在市场”发售发行A类普通股股份;(vii)在转换时发行股权,行使或归属于于本认购协议日期尚未偿还或根据下文第(viii)条未偿还的公司证券或(viii)根据任何公司基于股票的补偿计划发行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或可行使为股权的股权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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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闻稿。公司应在不迟于1日上午9:00(纽约时间)(1St)在本认购协议日期后的营业日(或双方同意发布新闻稿的更早时间),在表格8-K的当前报告或表格10-Q的季度报告(统称“披露文件”)中向SEC提供或提交披露股份发行的信息,包括表格8-K第3.02项要求的信息,以及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由公司法律顾问确定),本认购协议和其他认购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所有重要条款,新闻稿(如有)的副本,以及公司在提交表格8-K或表格10-Q的季度报告(如适用)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其他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关于向投资者提供的哪些信息被视为重大-非公开信息的确定,应由公司自行决定。自披露文件披露之日起及之后,据公司所知,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不得拥有从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收到的任何材料、非公开信息,且投资者不得再与公司、配售代理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交易承担任何现行协议下的任何保密或类似义务,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公司与投资者在此拟进行的交易的所有新闻稿或其他公开通讯及其发布方式,均须获得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事先批准。本第10条第三句中的限制不适用于适用的证券法、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范围,并且仅适用于该公告;但在此情况下,适用方应就其形式、内容和时间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尽管本认购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在任何新闻稿或向SEC或任何监管机构或交易市场提交的任何文件中公开披露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顾问的姓名,或将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顾问的姓名包括在内,除非(i)联邦证券法要求或根据监管机构的其他例行程序,(ii)在法律要求此类披露的范围内,应SEC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或根据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iii)在此类公告或其他通信仅包含先前在公开声明、新闻稿或先前根据本第10条批准的其他通信中披露的信息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第(i)-(iii)条,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根据本协议允许的此类披露的事先书面通知。
11.股票分割等如因任何重新分类、资本重组、股票分割(包括反向股票分割)或合并、交换或重新调整股份或任何股票股息而在本协议日期至紧接收市前期间发生公司普通股股份的任何变动,则应适当调整向投资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种类以及认购金额和股份的每股购买价格以反映该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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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已妥为发出:(i)在交付时,如果是亲自或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只要此类传输不会产生错误电文或未交付通知);(ii)在第五(5第)以挂号信或挂号信寄出后的营业日;或(iii)如以全国隔夜快递寄出,则在下一个营业日,在每种情况下如下(或在同样通知指明的一方的其他地址):
If to the investor,to such address or address set in the signature page herto。
If to the company,to:
Archer Aviation Inc.
西塔斯曼大道190号
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95134
注意:总法律顾问
邮箱:legal@archer.com
附副本(不应构成通知)以:
Fenwick & West LLP
加利福尼亚街801号
山景城,加利福尼亚州 94041
关注:帕特里克-格里利;冉本-祖尔;阿曼-辛格
邮箱:pgrilli@fenwick.com;rbentzur@fenwick.com;asingh@fenwick.com
或当事人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地址。仅交付给外部律师的副本不构成通知。
[签名页如下]
20
作为证明,截至下述日期,投资者已签署或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认购协议。
| 投资方名称: | 州/组立国或住所: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日期:2024年______________ | ||
登记股份的名称(如有不同):
投资者的EIN:______________
| 营业地址: | 邮寄地址(如有不同): |
邮箱地址:
认购股份数目:[ ● ] A类普通股股份
总认购金额:$ [ ● ]
每股价格:$ [ ● ]
通过DWAC交付股票的经纪人说明,包括DTC编号:
您必须以立即可用资金中的美元电汇的方式将认购金额支付至Archer Aviation Inc.在截止通知中指定的账户。
[认购协议签署页]
作为证明,本公司已于下述日期接受本认购协议。
| 阿彻航空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Adam Goldstein | ||
| 职称:首席执行官 | ||
|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 ||
[认购协议签署页]
附表a
投资者的资格代表
| a. | 合格机构买方地位 (请查阅适用的分段): |
| ¨ | 我们是“合格机构买家”(定义见《证券法》第144A条)。 |
**或**
| b. | ¨机构认可投资者地位 (请查阅适用的分段): |
| 1. | 我们是“认可投资者”(在《证券法》第501(a)条的含义内或所有股权持有人都是《证券法》第501(a)条含义内的认可投资者的实体),并在下一页的相应方框中标记和草签,表明我们有资格成为“认可投资者”的条款。 |
| 2. | 我们不是自然人。 |
规则501(a)在相关部分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在向该人出售证券时属于以下所列任何类别的任何人,或发行人合理地认为属于以下所列任何类别的人。投资者通过在下面的适当方框中标记和草签,表明了以下适用于投资者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投资者因此有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
| ¨ | 任何银行、注册经纪商或交易商、保险公司注册投资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 |
| ¨ | 一个州、其政治分支机构或一个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或工具为其雇员的利益而建立和维持的任何计划,如果该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
| ¨ | 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在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含义内,如果银行、保险公司或注册投资顾问做出投资决定,或者如果该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
| ¨ | 《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述的任何组织、公司、类似商业信托或合伙企业,不是为获取所提供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
| ¨ | 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的任何信托,不是为获得所提供的证券而成立的,其购买由一位老练的人指导;或者 |
| ¨ | 股权所有人均为满足上述一项或多项测试的合格投资者的任何实体。 |
这一页应由投资者填写
并构成认购协议的一部分
【认购协议附表A】
附件 A
登记权协议的形式
【附件 A至认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