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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1 2 tm2611301d1 _ ex99-1.htm 展览99.1

 

附件 99.1

 

根据条例S-K第601(a)(6)项,某些个人身份信息已从本证物中省略。

 

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财产权益转让协议

 

关于

 

广州山行哲科技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6年4月4日

 

1

 

 

本物业权益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4月4日在广州市天河区订立:

 

甲方(转让方):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7MRWG9XG,法定代表人:龚胜,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街30号8号楼4层503室。

 

乙方(受让方):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6NC40,法定代表人:范鑫,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2号1004室。

 

丙方(标的企业):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C0EW2T2B,执行合伙人: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元路1190号66号科学家之家7号楼045室。

 

Whereas:

 

1.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协议执行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该7,000万元出资已缴足。

 

2.甲方于2023年2月向丙方投资。截至本协议执行日,甲方持有丙方42.8571%的出资权益(以下简称“财产权益”),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

 

 

3.甲方出于优化资源配置、补充流动资金的目的,拟将其持有的物业权益转让给乙方。

 

4.乙方拟以转让方式持有上述财产权益。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财产权益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订立并执行本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相互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就本协定而言,除非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甲方/转让方指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乙方/受让方指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丙方/目标企业指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4)财产权益指甲方持有的丙方42.8571%的财产权益,由甲方转让给乙方。

 

(五)交易是指乙方取得甲方持有的财产权益的行为。

 

(六)财产权益转让参考日期指2025年12月31日。

 

(七)交易完成日(结束日)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财产权益转让变更登记或备案完成之日,即标的企业完成财产权益转让并取得换发的新营业执照之日。

 

(八)过渡期是指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至截止日止的期间。

 

(九)重大不利变化,就标的企业而言,是指其资产、业务、财务状况或者所有者权益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就交易而言,是指交易无法依法进行,或者交易基础丧失或者发生根本性变化,或者交易价值严重受损。

 

(10)损失是指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预期利润、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专家顾问费)、费用、支出、诉讼、法律诉讼、索赔以及为订立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

 

 

(1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定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是指适用于该一方的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

 

(13)人民币/“人民币万元”是指人民币元/万元,是中国的法定货币。

 

(十四)营业日是指中国境内除周六、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以及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交易所依法被要求或者被授权暂停营业或者交易的任何其他日子。

 

1.2凡提述本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均应视为包括本协议及其附录和附表,或任何其他文件,经以任何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替换和/或重述。本协议附件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同在本协议主体中充分阐述的那样。除非本协议的上下文另有规定,任何对本协议的条款、节、条款或附录的提及均应视为对本协议该部分的提及。

 

4

 

 

1.3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1.4释义

 

(1)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应具有上述含义。

 

(二)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和阅读之用,不影响对条款内容的解释和理解。

 

(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与任何法律或法规相冲突,则该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被解释为有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本协议中的“包括”、“包括”、“例如”等词语及类似用语仅用于说明目的,不得视为限制或排除所列事项。

 

第二条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1乙方以受让方式取得甲方持有的标的企业42.8571%产权。甲方同意将甲方持有的标的企业42.8571%财产权益转让给乙方,该财产权益对应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甲方保证该财产权益拥有明确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质押、冻结、扣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设押或索偿。

 

5

 

 

本次财产权益转让包括所有合伙人权利、权益以及与该财产权益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息权、投票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知情权以及由该财产权益衍生的所有权利。甲方确认,目标企业的所有其他合伙人已书面放弃其对拟转让财产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且该等转让不受任何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约束。

 

2.2截至本财产权益转让协议签立之日,标的企业的出资结构如下:

 

合作伙伴名称 出资
百分比
认缴资本
贡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2.8571% 3,000
曾建东 14.2857% 1,000
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8.8571% 1,320
徐娇媛 9.7143% 680
科达高科科技园(西安)有限公司 14.2857% 1,000

 

6

 

 

第三条本次交易的转让对价及支付安排

 

3.1定价依据

 

各方确认,该物业权益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该定价为各方根据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前景和市场估值情况,经公平协商确定的含税价格。

 

3.2交易价格

 

物业权益的转让对价仅人民币1,500万元(¥ 15,000,000.00)。

 

3.3付款方式和时间表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

 

(1)第一期:乙方于2026年4月2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以文字表示:仅人民币500万元);

 

(2)二期:乙方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即:仅人民币三百万元);

 

(3)第三期:乙方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00万元(即:仅人民币700万元)。

 

3.4付款方式及时间表

 

甲方指定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北京迅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银行:[**]

 

银行账号:[**]

 

7

 

 

3.5甲方保证其转让的全部财产权益均为合法取得,权属清晰,不受任何质押、扣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担保。财产权益转让涉及第三方权利、质押、扣押、冻结等情形的,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解除相关限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的转让如需向任何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登记,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该转让合法有效。

 

第四条财产权益交付附表

 

4.1转让人应当在受让方支付一期价款后三(3)个营业日内,配合受让方、合伙企业完成交易涉及的财产权益的交付、过户及财产权益转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作为标的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负责牵头并促使标的企业依法完成变更合伙人名册、修改合伙协议、变更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等工作。甲方收到首期转让价款后,应按乙方或标的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签字和身份证明文件。自交割日起,财产权益对应的合伙人权利、权益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8

 

 

第五条转让对价的支付

 

5.1支付方式

 

物业权益的转让对价的支付里程碑和金额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5.2费用的承担

 

当事人约定,因财产权益转让而产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公告等相关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

 

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乙双方应各自支付谈判、签署备忘录、聘请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执行协议和完成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并应各自承担交易产生的税费。

 

9

 

 

第六条财产权益的交付

 

6.1交付的条件

 

甲方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进行财产权益的交割手续:

 

(1)甲方已取得标的企业42.8571%财产权益的合法所有权,该财产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质押、扣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担保。

 

(2)甲方已完成目标企业合伙协议、相关协议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会议决议等,并保证该等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生效,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障碍。

 

(四)当事人已准备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人会议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的资料等。

 

(五)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对价人民币500万元。

 

6.2交付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标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财产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积极配合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核和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2)交割完成后,乙方取得目标企业42.8571%的财产权益,依法享有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不再享有与目标企业有关的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10

 

 

第七条承诺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截至本协议执行日和截止日,甲方均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标的企业的合法有效合伙人,持有42.8571%的财产权益,拥有充分的处置权。甲方保证该财产权益不受任何质押、扣押、冻结或其他设押,不存在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二)甲方已完成执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内部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甲方自身资质和持股情况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甲方保证,在持有权益期间,未利用合伙人身份执行任何损害目标企业利益的协议,或以目标企业名义私下对外提供担保或发生债务。

 

(5)甲方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财产权益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合理可预见的即将发生的法律纠纷或争议。

 

11

 

 

7.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自本协议执行日和结束日同时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保证在本协议履行的整个期限内,以下陈述应保持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乙方为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条件。

 

(2)乙方保证有支付本协议项下转让对价的资金能力,并承诺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里程碑全额支付。

 

(3)乙方确认,作为目标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所有权、债权债务、业务合同及潜在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四)乙方执行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

 

12

 

 

7.3联合陈述

 

(一)当事人承诺本着诚实信用、合作互利的原则,诚信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或者标的企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与财产权益转让有关的一切登记手续。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截止日前完成所有交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益变更、文件资料交接、协助乙方进行尽职调查等。

 

(3)交付后,甲方应继续配合乙方办理财产权益转移相关后续事宜,直至全部手续办理完毕。

 

(4)财产权益转让后,甲方不再就转让的财产权益享有合伙人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合伙人义务。

 

13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自交割日起取得财产权益,并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参与决策等。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乙方未按时付款的,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3)鉴于乙方是目标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乙方有义务牵头并促使目标企业及时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合伙协议修改、合伙人名册变更等手续。

 

(4)财产权益转让后,乙方在按照本协议享有相应合伙人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合伙人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协议执行后,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任何一方未能或迟延或不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违反在本协议执行后但截止日期前订立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备忘录、单方面承诺,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事项中的任何重大不准确或虚假陈述,构成当事人违约,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非违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相关工作费用。

 

14

 

 

9.2乙方未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转让对价任何一期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0.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对价总额1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1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9.3鉴于乙方为标的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负有牵头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义务,未在第四条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的,因归属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报送材料、未及时签署决议等)造成的,乙方不得以未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第二期转让对价为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第二期付款时间自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视为触发。

 

15

 

 

9.4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在退还乙方已付价款时,有权直接扣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及相关追偿费用。

 

关于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第十条

 

10.1本协议的执行、形成、效力、解释、履行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0.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该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标的企业注册地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I协议的生效、修订及终止

 

11.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11.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可按下列规定终止:

 

(一)本协议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再需要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因情况发生变化,同意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可以修改或者终止的其他情形。

 

11.3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精神,返还本协议项下从其他方收取的价款或财产权益,并尽可能恢复各方在本协议执行时的现有状态。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其收到的全部转让对价返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签署并向标的企业提交归还转让方财产权益所需的全部文件。本协议的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获得救济、补偿或补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杂项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7

 

 

12.2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应当另行签订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格式要求的财产权益转让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书,但该财产权益转让协议仅以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目的。该财产权益转让协议的执行不影响本协议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也不影响当事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财产权益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12.3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2.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3)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1)份,丙方留存的副本用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或备份,每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以下无文字;签名页紧随其后。)

 

19

 

 

 

(本页无文字。为产权权益转让协议签字页)

 

甲方(转让方)(盖章):北京迅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4月4日

 

   

 

乙方(受让方)(盖章):广州益创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6年4月4日

 

   

 

丙方(目标企业)(盖章):广州善行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202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