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1
根据18 U.S.C. § 1350并根据SEC Release No. 33-8238,仅为随附报告而提供以下证明。就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言,本证明不应被视为“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部分的责任约束,也不得通过引用将其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除非闪迪公司特别通过引用将其并入。
首席执行干事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创建的18 U.S.C. § 1350,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下述签名人员谨此证明,据其所知:
(i)随附的公司截至2026年1月2日止期间的表格10-Q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如适用)的规定;及
(ii)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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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avid V. Goeckeler诉David V. Goecke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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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V. Goecke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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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