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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1 formf-1.htm F-1

 

于2025年8月1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登记第333号-[ ● ]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F-1

 

注册声明

1933年《证券法》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5190   不适用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成立法团或组织)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I.R.S.雇主

识别号)

 

Flat 15,Block F,UG/F。

华乐工业中心

山尾街31-35号

新界火炭

香港

电话:(852)31000001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 Global Inc。

122东42nd街,18号楼层

纽约,NY 10168

电话:(212)947-720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复制到:

 

梁国荣,彼岸。

Concord & Sage PC

1360 Valley Vista Dr.,Suite 140

金刚石条,加利福尼亚州 91765

电话:929-989-7572

 

Benjamin Tan,ESQ。

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

美洲大道1185号,31楼

纽约,NY 10036

电话:212-930-9700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一项发售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售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提供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进行变更或补充。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这些证券,而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州或司法管辖区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前景
  待完成,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

 

公司发行的1,400,000股A类普通股

售股股东的60万股A类普通股

 

这是Fitness Fanatics Limited或公司或“Fitness Fanatics”首次公开发行1,4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25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营业地在香港,并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NW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NWG”)和Myron Limited(“Myron”)在香港开展业务,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Jian Ying(Shenzhen)Business Limited在中国大陆*(“NWSZ”),YingSheng(Shanghai)Food Technology Limited*(“NWSH”),以及深圳青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Qing Mu”)和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FIT Food Tech Sdn.在马来西亚Bhd(“FIT Food”)。

 

我们与一名售股股东(“售股股东”)在坚定承诺基础上发售合共2,000,000股A类普通股(“发售”),其中1,400,000股A类普通股由我们发售,600,000股A类普通股由售股股东发售。我们预计,A类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将在每股A类普通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将获授权发行[ 40,000,000,000 ]股,包括[ 36,000,000,000 ]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A类普通股,以及[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我们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将有权获得一(1)票,而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权就寻求公司股东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获得三十(30)票,并可在发行一年后的任何时间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我们的B类普通股将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一起投票。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在此次发行之前持有我们的B类普通股的股东的效果。这种所有权将限制或排除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包括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这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然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无权就B类普通股获得股息,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换为B类普通股。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打算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代码为“FIT”。本次发行取决于我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情况。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地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如果此次上市未能成功,则本次发行将无法完成。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有关在决定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开始的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

 

 

 

 

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在进行如下所述的重组后,该公司将主要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NWG、Myron、NWSZ、NWSH、Qing Mu和FIT Food运营。本公司并非中国或香港营运公司,而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业务由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或“香港”)的附属公司进行,其他业务由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中国”或“中国”)和马来西亚的附属公司进行。

 

你们投资的是我们公司的A类普通股,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任何子公司的股权,特别是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中国子公司和FIT Food。这样的结构对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而言涉及独特的风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的两家营运附属公司,即NWG及Myron于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开展业务,而我们在中国内地设有三家附属公司,分别为NWSZ、NWSH及QingMu,在中国内地进行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及分销。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涉及中国政府或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

 

在中国内地拥有我们的一些业务和子公司存在重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与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不允许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与中国或美国法规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我们面临与解释和适用复杂和不断演变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独特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最近的中国政府声明和监管发展(例如与数据和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声明和监管发展以及反垄断担忧)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香港子公司或健身狂热者,鉴于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的实质性运营,以及中国政府可能对在香港开展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我们在香港的经营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或者如果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确保合规的重大成本、罚款、我们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和/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受制于中国政府或当局在香港的任何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与在中国办公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不能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目前和未来在香港的业务,或可能对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如果发生:(i)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ii)可能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iii)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外进行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1)该处理是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为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2)该处理是对中国大陆境内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或评估,或(3)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同中国内地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定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中国内地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的企业以相关中国大陆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谋求以境外企业(“境外发行人”)名义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根据《境外上市条例草案》,该等行为视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间接境外发行上市”)。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简称“CAC”)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原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谋求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进行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规则和要求。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调,综合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将被要求按照试行管理办法办理备案手续: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及b)发行人经营活动的主要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此外,试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提供了被禁止在境外上市的发行人类型的负面清单、发行人遵守国家安全措施和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义务,以及发行人(i)在其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要求和(ii)在其境外发行上市后就重大事件(包括控制权变更和自愿或强制退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等若干其他事项。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所告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被视为《试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美国上市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前,无须取得中国当局的任何许可或批准,包括CAC或中国证监会,因为(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前无意与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实体订立任何合约安排以建立可变利益实体结构;(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受任何中国大陆实体或中国公民个人的实际控制;(iii)尽管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在中国大陆有业务,但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例,中国大陆子公司的总资产或净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50%。公司大部分业务仍由其香港子公司开展,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活动和场所均位于香港。负责中国大陆子公司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中国大陆公民,不经常居住在中国大陆

 

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境内公司是否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认定,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进行,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确定为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收入、利润、中国境内实体的总资产或净资产为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的50%以上;(ii)发行人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其业务经营的主要地点在中国境内或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我们所有的行政人员和董事都在香港,他们都不是中国公民,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利润都是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产生的。我们认为我们不受《试行管理办法》的约束。

 

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或上市证券,应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一)控制权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三)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四)自愿或强制退市并规定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履行报备义务或者报备文件有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何时以及是否会受到此类备案要求的约束,或者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是否能够及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即使我们认为明确禁止境外上市和发行的情况均不适用于我们。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被要求在未来就我们的证券在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则不确定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并且,即使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获得此类批准,该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从中国相关机构获得或延迟获得在中国境外进行发行或上市的必要许可,都可能使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潜在制裁,其中可能包括罚款和处罚,以及其他形式的制裁,并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我们作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A类普通股或在美国或其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此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我公司、任何香港附属公司或内地附属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关有关海外上市计划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因此高度不确定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何种潜在影响。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风险因素–在香港和中国开展业务存在政治风险”。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在国家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退市并被禁止交易。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也无法确定我们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A类普通股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HFCA法案,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i)中国大陆,以及(ii)香港;而该报告确定了受这些认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26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财政部(“中国财政部”)就监管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根据议定书声明,PCAOB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香港对受确定报告约束的选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宣布已完成检查,确定其拥有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并投票决定撤销认定报告。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我们的审计师ARK Pro CPA & Co,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ARK Pro CPA & Co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ARK Pro CPA & Co总部位于香港,可接受PCAOB的检查。ARK Pro CPA & Co未在认定报告中被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公司。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未来PCAOB确定其无法连续两年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或PCAOB因未来执行《议定书》声明的任何障碍而重新评估其确定,根据HFCA法案,我们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的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机会可能会受到限制或限制。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理由相信或得出ARK Pro CPA & Co不允许PCAOB进行检查或可能不会受到此类检查的结论。然而,鉴于最近的事态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覆盖范围或经验之后,PCAOB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如果PCAOB未来确定无法全面检查或调查我们在中国有业务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仍可能根据HFCAA被摘牌并被禁止在场外交易。此外,不能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完全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的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受到限制或限制。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简称“AHFCAA”),该法案如获美国众议院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将把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期限缩短至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期限。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简称“CAA”)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CAA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法案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

 

公司透过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其营运附属公司的全部股权。由于我们拥有直接的股权结构,我们在公司与其任何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通常出现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中的协议或合同。在我们的直接股权结构内,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可以在本次发行后通过注资或公司股东贷款的形式直接转移到我们的子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统称“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和/或出资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提供资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根据其注册成立的法律(视情况而定)被允许向我们发放现金股息,但不限制此类股息的规模。然而,如果我们的任何运营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的能力。本公司与各经营子公司之间、向本公司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转让、分红、分派的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没有维持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以决定此类资金的金额或资金如何转移。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49页的“股息政策”。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限制或禁止现金流入或流出香港和中国内地从而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中国政府对我们在香港和中国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进出中国的能力的任何限制、禁止、干预或限制,可能导致这些资金或资产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8页“往来子公司的现金转移”。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风险。更多信息请见本招股书第17页开始的“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和“作为外国私募发行人的启示”。

 

紧随本次发售后,假设上述发售规模,我们公司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Ho Hin Shun先生将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实体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拥有6,417,983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21.39%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总投票权的43.36%。

 

因此,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含义内的“受控公司”。

 

我们是二重类普通股结构。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拥有一(1)票投票权,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拥有三十(30)票投票权。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每份B类普通股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发行一年后的任何时间进行转换。详见“股本说明”。

在此次发行之前,将发行和流通28,6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

 

发售后,将发行30,000,000股A类普通股(假设发行规模如上)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并发行在外。因为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三十(30)票,而每一股A类普通股有一(1)票,一个股东将需要拥有超过1,400,000股B类普通股才能控制超过50%的总投票权。即使该股东持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30,000,000股A类普通股,该股东也无法控制总投票权的50%。B类普通股未来的潜在发行没有限制。如果发生此类发行,A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投票权将进一步被稀释。

 

    每股     合计  
公开发行价格(1)   美元 4.50     美元 9,000,000  (4)
我们与售股股东须支付的包销折扣及佣金(2)   美元 [●]     美元 [●]  
在我们将支付的费用之前的收益给公司(1) (3)   美元 4.50     美元 6,300,000  
售股股东所得款项(1)   美元 4.50     美元 2,700,000  

 

(1)每股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假定为4.50美元,这是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区间的低端。

 

(2)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首次发行价格7.0%的折扣/佣金。本表不包括相当于我们从本次发行中出售A类普通股所得总收益的1%应支付给承销商的不计费用备抵。有关承销商将收到的其他补偿的说明,请参见第150页开始的“承销”。

 

(3)不包括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见第150页的“承销-折扣、佣金和费用”。

 

(4)包括出售本公司发售的1,400,000股A类普通股和出售股东发售的600,000股A类普通股的总收益6,300,000美元。

 

本次发行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承销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所有A类普通股,如果任何此类股份未被接受。如果我们完成此次发售,净收益将交付给我们,用于我们各自在截止日期出售A类普通股。承销商预计将于2025年[ ● ]日或前后向买方交付A类普通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中登记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时间,您都不应假定本招股说明书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所载信息在本说明书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都是准确的。

 

除本招股章程所载内容外,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就本次发售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且如提供或作出这些信息或陈述,则不得将这些信息或陈述视为已获我们授权。本招股章程并不构成除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证券以外的任何证券的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招揽,亦不构成要约或招揽未获授权或属非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的出售要约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招揽。

 

 

班克罗夫特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 ● ]

 

 

 

 

目 录

 

 
关于这个前景 1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2
定义 3
前景摘要 7
风险因素 19
收益用途 47
资本化 48
股息政策 49
稀释 50
选定的合并财务和其他数据 50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51
历史和企业结构 64
商业 71
监管环境及香港的法律法规 91
管理 111
主要及出售股东 122
关联方交易 125
股本说明 126
某些开曼群岛公司考虑因素 131
有资格未来出售的股份 139
物税考虑因素 140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148
承销 15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155
法律事项 156
专家 157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158
合并财务报表的指数 F-1

 

直至[ ● ](第25本招股章程日期的翌日),所有买卖或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商,不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均可能被要求交付招股章程。这是交易商在担任承销商时以及就其未售出的配股或申购交付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的补充。

 

  i  
 

 

关于这个前景

 

我们、售股股东或承销商均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除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相关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所载以外的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我们、售股股东和承销商均不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承担责任,也不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章程仅为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且仅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准确,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证券的任何出售。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对于美国以外的投资者:我们、售股股东或承销商均未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本次发售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拥有本招股章程的美国境外人士,须知悉并遵守有关A类普通股的发售及本招股章程在美国境外的分发的任何限制。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大部分已发行证券由非美国居民拥有。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我们目前有资格被视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所有财务信息均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呈报。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若干金额、百分比及其他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因此,在某些表格或图表中显示为总数的金额、百分比和其他数字可能不是它们前面那些的算术汇总,并且在文本中以百分比表示的金额和数字可能不是总数的100%,或者,当汇总时可能不是它们前面那些百分比的算术汇总。

 

我们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间接全资实体使用其当地货币港元(“港元”)、人民币(“CNY”)和马来西亚林吉特(“MYR”)开展。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表示。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美元表示资产、义务、承诺和负债。这些美元参考是基于港元、人民币和马币兑美元的汇率,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确定。汇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的债务金额和以美元计算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债务金额(以美元表示)和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应收账款(以美元表示))的增加或减少。

 

我们不就本招股章程所提述的港元、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港元或人民币或马来西亚林吉特(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本招股章程载有按指定汇率将港元、人民币及马币换算成美元的金额,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相关汇率列示如下:

 

    2024     2023  
年终1美元:港元汇率     7.7677       7.8098  
年平均1美元:港元汇率     7.8024       7.8290  
年终1美元:人民币汇率     7.2993       7.1402  
年平均1美元:人民币汇率     7.1974       7.0797  
年终1美元:马币汇率     4.4695       4.6580  
年平均1美元:马币汇率     4.5751       4.5567  

 

本招股说明书所含数字进行了四舍五入调整。因此,在各种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数字可能不是它们前面数字的算术汇总。

 

投资者不应过分依赖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有关经济和行业的事实、统计数据和数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若干市场及行业数据乃从独立第三方调查、市场研究、公开资料、政府机构的报告及行业刊物及调查中取得。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的所有市场和行业数据均涉及多项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对此类估计给予过度的权重。尽管我们认为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来自行业出版物和其他第三方来源的信息是可靠的,但我们不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由于多种因素,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因素,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独立方和我们作出的估计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1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与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相关的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所得款项用途”、“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业务”的章节中。这些陈述涉及涉及已知和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的事件,包括列在“风险因素”下的那些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未来结果、业绩或成就存在重大差异。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相信”、“计划”、“预期”、“打算”、“应该”、“寻求”、“估计”、“将”、“目标”和“预期”等词语或短语或其他类似表达方式来识别,但这些并不是识别此类陈述的唯一方式。本文件中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包括有关未来财务状况和结果、业务战略、管理层对未来运营的计划和目标(包括发展计划和股息)以及关于未来行业增长的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此外,我们和我们的代表可能会不时做出其他属于前瞻性陈述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包括在我们将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发送给我们股东的其他信息和其他书面材料中。

 

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的影响,其中某些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这些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并不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由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因素”中列出的风险因素和以下因素,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战略以及我们为实施这些战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前景,包括我们现有业务的发展和资本支出计划;
   
可能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行业和场所的政策、立法、法规或惯例的变化;
   
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息政策;
   
关于运动营养产品及相关行业的销售和分销的政治经济条件变化和竞争;
   
监管环境和行业前景总体;
   
火灾、洪水、风暴、地震、疾病、流行病、其他不利天气条件或自然灾害、战争、国际或国内恐怖主义、内乱和其他政治或社会事件等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灾难性损失;
   
关键人员流失,无法及时或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件更换此类人员;
   
香港、中国及马来西亚的整体经济环境及一般市场及经济状况;
   
资本需求的变化以及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资金和资本的可得性;
   
我们预测和应对消费者表现、品味和趋势变化的能力;以及
   
因我们的运营而产生的法律、监管和其他程序。

 

本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完整地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注册声明的文件,本招股说明书是其中的一部分,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或业绩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2
 

 

定义

 

“王牌”   指Ace August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Leung Chi Man Kenny先生全资拥有。
     
“章程”或“章程”   指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B2B”   意味着企业对企业。
     
“B2C”   意味着企业对消费者。
     
“十亿”   指Billion Track Enterprise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独立第三方Cheung Siu Ning女士全资拥有。
     
“蓝莓”   指Blueberry Farm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Suen Tin Yan女士全资拥有。
     

“董事会”

 

指公司董事会。

     
“栗子”   指Chestnut Festiv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Zhang Yan先生全资拥有。
     
“密码”   指Cipher Future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Am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前称“爱点击亚洲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其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股票代码:AMBR)上市,为本公司的现有股东。
     
“彗星”   指Comet Moment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Lim Jia Li先生全资拥有。
     
“人民币”   意思是中国的人民币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3
 

 

“公司法”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
     
《公司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董事”   指公司董事。
     
“狄克逊”   指Dixon Dynamics Company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Chan先生全资拥有。
     
《雇员补偿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雇佣条例》   指《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Elytron”   指Elytron Innovations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Luk先生全资拥有。

 

“长石”   指Feldspar Enterprise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黄鸿基先生全资拥有。
     
“FFA”  

指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FINRA”   指金融业监管局,Inc。
     
“集团”、“我们的集团”、“我们”或“我们”   指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
     
“港元”、“港元”或“港元”   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4
 

 

“香港子公司”  

是指NWG和Myron的统称。

 

     
“Hintech”   指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何先生全资拥有。
     
“独立第三方”   均值/均值独立于或并非5%实益拥有人(定义见根据《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d-3)的个人或公司,不控制或不受任何5%拥有人控制或与任何5%拥有人共同控制,且不是公司任何5%实益拥有人的配偶或后代(通过出生或收养)。
     
“上市”   指我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大陆”   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
     
“澳门”   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组织备忘录”或“备忘录”   指本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采纳的组织章程大纲
     
“最低工资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
     
“强积金”   指雇主根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缴存的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管理局”   指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陈先生”   指Chan Chun Ming先生,Dickson,我们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和执行董事。
     
“Mr. Chen Jackson Jadyn”   指Chan Jackson Jadyn先生,独立第三方。
     
“陈先生”   指Chen Wei先生,为独立第三方。
     
“何先生”   指何显顺先生,我们的创办人、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

 

5
 

 

“陆总”   指Luk Jing Won先生,Elson,我们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和现有股东。
     
“麦先生”   指独立第三方Mak TSZ Wa先生。
     
“Ngan先生”   指Ngan Chun Wai William先生,独立第三方。
     

“MYR”

  指马来西亚林吉特,马来西亚的法定货币。
     
“普通股”   指统称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运营子公司”   指NWG、Myron、NWSZ、NWSH、Qing Mu和FIT Food。
     
“大流行”   是指从2020年初持续到2022年底的新冠疫情。
     
“中国子公司”   指NWSZ、NWSH和Qing Mu的统称。
     
“条例S”   指《证券法》下的S条例。
     
《萨班斯法案》   意指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SEC”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   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至高无上”   指Supreme Mind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袁颖女士拥有33%权益、袁凤女女士拥有33%权益、Kung Ching Yao Yao Jimmy先生拥有20%权益及Chen Tina P T女士拥有13%权益,均为独立第三方。
     
“天魔库”   指Tenmoku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Yip Ka Ki Cherry女士全资拥有。
     
“业绩记录期”   指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
     
“美国”、“美国”或“美国”   意思是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美元”或“美元”   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表示公司在中国成立,没有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只是该公司中文名称的音译,仅供参考。

 

6
 

 

前景摘要

 

本摘要重点介绍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载的信息。本摘要可能不包含对贵公司可能重要的所有信息,我们敦促贵公司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仔细阅读整份招股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业务”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这些报表的附注,包括在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概述

 

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使命是让专业运动员和大众市场都能方便地获得运动营养产品,以方便我们产品的消费者实现他们的健康和健身目标,并释放他们的全部潜力,过上健康和充满活力的生活。

 

我们是香港领先的运动营养分销商/销售商,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多年来,本集团已渗透并在多个渠道建立了影响力,包括健身房和健身中心,或健身房、超市、便利店、会员店、专卖店、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市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拥有超过1,000个销售点(“POS”),分布于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除产品销售外,我们利用我们广泛的全渠道销售网络,向运动营养品牌商和其他分销商提供营销服务。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在运动营养行业有着良好的业绩记录。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这也是一个有效的营销平台。
     
  我们是香港领先的运动营养公司,拥有多元化和广泛的产品组合。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尽职尽责的管理团队。
     
  我们以财务审慎的方式经营。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足迹覆盖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我们亦向澳门的分销商销售我们的产品,以便在澳门销售。为了加强我们在我们经营的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影响力,并在这些市场重复我们在香港的成功,我们计划:

 

(一) 在现有和新市场建立更多运营办事处和/或雇用更多当地员工,以扩大我们的业务规模,并增强我们区域办事处关键领域的功能,包括销售、营销、供应链、客户服务、履行和业务发展等。

 

7
 

 

(二) 采购更多迎合这些市场的运动营养产品,如采购更多清真认证产品迎合马来西亚市场;
   
(三) 开发和/或升级我们的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以增强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以及
   
(四) 参与更多的营销活动,包括路演、品鉴活动、社交媒体营销和搜索引擎营销,以接触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

 

为了扩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如新加坡和菲律宾),我们计划在马来西亚重复我们的模式,并利用我们与世界上最大的健身房连锁店之一的牢固关系,在这些新市场的健身房安装和操作自动售货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在我们进入这些新市场并有机会通过实践经验了解和测试这些新市场后,我们计划在我们首次推出的一到两年内在这些新市场开展B2B业务和B2C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

 

在实现上述业务目标时,我们计划有选择地进行收购和战略联盟,这些收购和战略联盟将补充我们目前的业务或具有协同效益,以帮助我们推动业务增长,增强我们的技术和运营能力,补充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和/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企业信息

 

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 KY1-1111,Cayman Islands。我们的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31-35号WAH LOK Industrial Centre,Zhiq15,F15,Block F,UG/楼WAH LOK。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52 3100-0001。本公司网站(https://www.nwgroupintl.com)所载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122 East 42nd街,18号楼层,纽约,NY 10168。

 

往来子公司的现金往来

 

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我们的运营子公司、NWG、Myron、NWSZ、NWSH、Qing Mu和FIT Food进行。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将依靠其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公司的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支付任何股息所需的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没有从公司向其运营子公司或反之亦然或在运营子公司之间或向公司投资者进行任何转让。如果我们决定对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通过股息支付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收到资金。根据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和/或出资向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贷款或出资金额的限制。

 

8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没有正式的现金管理政策。与我们的股息政策相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要求、业务前景和我们的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中包含的限制。

 

开曼群岛。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会可以仅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宣布股息和分配,并授权从公司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或分配。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其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前提是此种支付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根据BVI法律,我们BVI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授权在他们根据合理理由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即紧随股息之后,我们BVI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将超过其负债,并且我们的BVI子公司将能够在到期时支付其债务。

 

香港。根据香港法律,股息只能从可分配利润(即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累计已实现亏损)或其他可分配储备中支付。股息不能从股本中支付。目前,不存在香港法律对将港元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香港施加的限制或限制,也不存在对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外汇限制,也不存在将我们的业务和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公司和美国投资者的任何限制或限制。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然而,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会对我们将资金转移出香港以向我们组织内的其他实体分配收益和支付股息或对我们在香港以外的业务进行再投资的能力施加限制或限制。这些限制和限制如果在未来实施,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在香港以外地区的业务扩张,并可能影响我们从香港子公司获得资金的能力。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股息政策”、“风险因素”、“合并财务和数据摘要”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中国/中国大陆。

 

根据中国大陆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公司从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公司每年须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如有)的10%设立法定公积金,直至法定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公司发生亏损或资不抵债,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同时,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等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的股息,需就股息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满足一定的优惠要求,可将预扣税降至5%。此外,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向境外汇出股息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有关部门对人民币兑换外币、人民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限制。同时,如果涉及到资金结算来分红,也要保证资金合规。

 

9
 

 

马来西亚。管辖马来西亚公司股息分配(“股息分配”)的主要立法是《2016年公司法》(“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马来西亚公司只有在公司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从公司可用的利润中向股东进行分配。就本次股息分配而言,如果马来西亚公司能够在紧接分配后的12个月内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该马来西亚公司被视为具有偿付能力。在马来西亚公司向任何股东进行分配之前,该分配应得到马来西亚公司董事的授权。董事可授权在董事认为适当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分配,前提是董事信纳马来西亚公司将在分配完成后立即具备偿付能力。如在分配获授权后及作出分配前,董事不再以合理理由信纳马来西亚公司将在分配作出后立即具备偿付能力,则董事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阻止进行分配。该公司、每名高级人员及任何其他人或个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该等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00,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公司Structure

 

中国政府未来可能不允许我们的公司结构,这种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此类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9页开始的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

 

以下列出的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示意图,仅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此次发行的投资者购买的是开曼群岛公司(Fitness Fanatics Limited)的A类普通股,而不是中国、香港或马来西亚的任何子公司。中国监管当局可能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在中国内地拥有我们的一些业务和子公司存在重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与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不允许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与中国或美国法规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运营,我们面临着与解释和适用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独特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最近的中国政府声明和监管发展(例如与数据和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声明和监管发展以及反垄断担忧)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香港子公司或Fitness Fanatics,鉴于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的实质性运营,以及中国政府可能对在香港开展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我们在香港的经营行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或者如果我们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确保合规的重大成本、罚款、我们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的价值,和/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受制于中国政府或当局在香港的任何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与在中国办公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不能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目前和未来在香港的业务,或可能对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如果发生:(i)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ii)可能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iii)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注意事项:

 

(1) 密码 Future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在BVI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爱点击亚洲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该公司的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AMBR”。
(2) Blueberry Farm Holding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Suen Tin Yan女士全资拥有
(3) Tenmoku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Yip Ka Ki Cherry女士全资拥有
(4) Billion Track Enterprise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Cheung Siu Ning女士全资拥有
(5) Comet Moment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Lim Jia Li先生全资拥有
(6) Ace August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Leung Chi Man Kenny先生全资拥有
(7) Chestnut Festiv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Zhang Yan先生全资拥有
(8) Feldspar Enterprises Limited,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独立第三方Wong Hung Kai先生全资拥有。
(9) Daily Smile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Choco Up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Choco Up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第三方。
(10) Supreme Mind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袁凤女女士拥有33.3%权益、由袁颖女士拥有33.3%权益、由Kung Ching-Yao先生拥有20%权益及由Ms. Chen Tina P T拥有13.3%权益,各自为独立第三方。

 

风险和挑战

 

以下概述的风险通过参考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进行限定,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这些因素。如果任何这些风险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在审阅这份招股说明书时,你应牢记,过去的业绩并不是未来业绩的保证。有关前瞻性陈述的讨论,请参见“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性声明”,以及前瞻性陈述在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意义。

 

以下是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最重要的风险因素的摘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我们在运动营养产品供应方面依赖我们最大的供应商。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消费者对我们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以及健身行业的持续增长。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经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
   
如果我们未能继续采购、推出和推广新的运动营养产品,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品牌商及其经销商向我们供应运动营养产品。
   
我们的营销服务收入依赖于重复参与和新客户获取

 

10
 

 

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媒体的任何负面报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可能受到来自平行进口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的竞争以及我们的市场存在假冒产品的不利影响。
   
批发商和零售商可能会积累过多或过时的库存,任何库存的过度积累都可能影响其未来订单的数量。
   
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受制于季节性和波动。
   
我们的成功和业务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关键管理人员来维持我们与现有供应商和客户的业务关系,确保新业务并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我们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的任何交付延迟、产品处理不当或运输成本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各种许可证、批准和许可来经营我们的业务,任何或所有这些许可证或批准的丢失、或未能获得或更新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将受到美国有关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的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这将增加我们的成本和与不合规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开展,这些市场的经济放缓或运动营养行业的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及其政府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运营和公司结构,以及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在中国进行的外国投资的发行人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任何此类行动或我们未能满足此类要求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公司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公司结构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公司结构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依赖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都有外汇管制。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人员,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11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普通股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其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我们的审计师ARK Pro CPA & Co,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ARK Pro CPA & Co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ARK Pro CPA & Co总部位于香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核数师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决定所规限。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是否会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严重损害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负面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或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中国近期监管动态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国有关香港的基本政策反映在《基本法》中,《基本法》是中国的国法,也是香港的宪制文件。《基本法》赋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和行政、立法和独立司法权,包括“一国两制”原则下的终审权。

 

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或不利影响。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有任何变化。如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在香港经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内地经营的公司类似的监管风险,包括它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其证券以及开展业务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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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内地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某些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资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例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并规定,出于数据保护的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若干违法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内和在中国大陆境外进行的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情形,(1)该处理是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为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2)该处理是为分析或评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行为,或(3)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12月28日,CAC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原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合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凡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谋求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4年8月30日,中国国务院批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有相关制度。明确将重要数据界定为与特定领域、群体、区域有关,或达到一定精度、规模的信息,如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安全的信息。该规定要求网络数据处理人员识别并报告重要数据。此外,它还规定,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履行明确的通知义务。具体规定了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可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告知或作为重要数据公开披露的,不需报备数据出口安全评估。违反该规定,可能导致责令整改、警告,甚至暂停相关业务经营、业务整改、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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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调,综合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将被要求按照试行管理办法办理备案手续: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记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中国境内公司核算,及b)发行人经营活动的主要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大陆。此外,试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提供了被禁止在境外上市的发行人类型的负面清单、发行人遵守国家安全措施和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义务,以及发行人(i)在其向境外主管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要求和(ii)在其境外发行上市后就重大事件(包括控制权变更和自愿或强制退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等若干其他事项。

 

Fitness Fanatics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运营实体位于香港。虽然我们在中国大陆有子公司,但我们没有在中国大陆建立任何VIE结构。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不是我们公司运营的主要部分,也不受中国大陆任何公司或个人的控制。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中国公民或惯常居所在中国大陆。此外,我们的主要运营总部位于香港,我们的高级职员和所有董事会成员都在香港,他们不是中国大陆公民。同时,虽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产生了收入或利润,但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国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占集团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比例不超过50%。因此,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告知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i)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不属于《试行管理办法》定义的“间接境外上市”类别;以及(ii)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上市或发行之前,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既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也不需要按照《试行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会对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然而,无法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部门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和正在制定中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批准的结论,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更正,被给予警告,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控股股东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阻止公司进入证券市场,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限制或阻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集团还可能面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处分。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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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订单处理和交付的运营需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出于“了解您的客户”(打击洗钱)的目的,从我们的客户(主要是中国大陆的自然人)收集必要但有限的个人信息。然而,公司不会分享或提供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相关个人信息。根据我们中国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不会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他们不是具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和运营维护者),拥有大量用户和复杂的业务类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建立了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报告机制、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计划,还制定了个人信息知情同意书。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我们寻求客户知情同意。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均不受本次发行的CAC网络安全审查,我们也不需要就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在香港的运营获得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因为(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依法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合规制度;我们的主要运营实体,即香港子公司,不处理我们中国内地子公司的客户信息;(i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中国内地少于一百万个人收集的个人信息,且我们已获得其客户的知情同意以收集和存储其个人信息和数据;(iii)为我们的运营而收集的个人信息不被视为重要数据,不会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国的国家安全;(iv)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均不依赖个人数据收集和处理来维持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的运营;(v)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业务中收集的数据将不会跨境传输给香港运营实体;(v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和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均未收到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关于其被归类为“运营商”或“数据处理商”并将接受CAC网络安全审查或证监会审查的任何通知。所收集的数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通报或作为重要数据公开发布。

 

此外,如果《试行管理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变得适用于我们或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上市可能会在未来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中国证监会的海外发行上市审查。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成为受CAC或证监会审查的对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运营子公司将能够在所有方面遵守监管要求,并且我们目前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做法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终止。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提供服务的成本,需要对我们的运营进行重大改变,甚至阻止我们在我们目前运营或未来可能运营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某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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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现行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和/或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被要求在未来就我们的证券在中国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继续上市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则不确定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并且,即使我们获得此类批准,该批准也可能被撤销。未能获得或未能获得中国当局在中国境外进行发行或上市所需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它可能包括罚款和处罚、对我们提起诉讼、没收我们和/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收入、吊销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和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的发售所得款项为我们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形式的制裁或强制执行行动。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或子公司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限制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A类普通股或在美国或其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也可能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后来颁布新规则,要求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必须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有关该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完成发售的可能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主要业务都是由我们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的。然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期适用,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子公司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的直接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盈利运营的能力,并对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大陆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执行的变化也可能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生,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

 

鉴于:(1)我们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NWG在香港注册成立,且位于香港,而非中国境内公司,(2)我们在中国内地并无附属公司、VIE架构或任何直接业务,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即中国的国家法律及香港的宪制文件,中国国家法律不得在香港适用,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除外(该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法律,以及香港自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此外,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规定,中国法律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监管不确定性。我们还面临中国政府或香港当局未来在这方面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果PCAOB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全国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交易。根据HFCA法案,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i)中国大陆,以及(ii)香港;而该报告确定了受这些认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8月26日,财联社与中国财政部就监管中国大陆和香港的财联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根据议定书声明,PCAOB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香港对受确定报告约束的选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宣布已完成检查,确定其拥有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并投票决定撤销认定报告。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我们的审计师ARK Pro CPA & Co,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ARK Pro CPA & Co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ARK Pro CPA & Co总部位于香港,可接受PCAOB的检查。ARK Pro CPA & Co未在认定报告中被确定为受PCAOB认定的公司。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未来PCAOB确定其无法连续两年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或PCAOB因未来执行《议定书》声明的任何障碍而重新评估其确定,我们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的交易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机会可能会受到限制或限制。

 

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AHFCAA,该法案如果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将把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时间期限从三年缩短至连续两年,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期限。2022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CAA成为法律。除其他外,CAA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法案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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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经修订的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我们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与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相比,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无需遵守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至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经修订的会计准则之日。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还考虑了“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根据《交易法》作为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非美国公司进行报告。这意味着,即使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只要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将不受《交易法》中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交易法》规定的规则要求在发生特定重大事件时向SEC提交包含未经审计的财务和其他特定信息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

 

我们将利用这些豁免,直到我们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如果我们超过50%的已发行有投票权证券由美国居民持有,并且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适用,我们将不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的大多数执行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ii)我们超过50%的资产位于美国,或(iii)我们的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

 

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惯例,这些惯例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要求,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低于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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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发行价格   此次发行价格将在每股A类普通股4.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本次发行完成前流通股本  

28,6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股本说明”。

     
紧随本次发行后的流通股本  

3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

     
在发售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   1,400,000 公司发售的A类普通股及售股股东发售的60万股A类普通股。
     
总收益   9,000,000美元(假设发售价为4.50美元,为发售价区间的中点)
     
投票权  

我们采取了双重股权结构。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不同的投票权。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一(1)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三十(30)票。

     
收益用途   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费及佣金及估计发售开支后,我们将从本次发售中获得最多[ ● ]美元的所得款项净额,基于本次发售中向公众人士作出的假设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发售价区间的中点)。我们目前打算将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i)在现有和新市场建立更多的运营办事处和/或雇用额外的工作人员,以扩大和增强我们业务关键领域的功能,例如供应链、客户服务、履行和业务发展,这将有助于我们国际采购产品的本地化,并帮助我们加强与当地客户的关系,并在这些市场创造额外的销售渠道;(ii)采购更多面向不同市场的运动营养产品,例如采购更多经清真认证的产品以迎合马来西亚市场;(iii)开发和/或升级CRM系统以增强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iv)参与更多营销活动,包括路演、品鉴活动、社交媒体营销和搜索引擎营销,以接触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v)潜在的战略收购和/或合资企业;以及(vi)用于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在决定是否建议派息及厘定派息金额时,除其他外,会考虑以下因素:(a)我们的综合经营及财务业绩;(b)我们的现金流状况;(c)我们的业务策略及未来营运及盈利;(d)税务考虑;(e)已支付的中期股息(如有);(f)我们的资本需求及支出计划;(g)法定及监管限制;(h)对支付股息的任何限制;及(i)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我们目前的政策是保留所有收益,供公司在其业务中使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股息政策”。
     
锁定   我们,我们的每位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我们的主要股东,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已同意自我们的A类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180天内,除非与本次发售有关,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期权或合同购买、购买任何期权或合同出售、授予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任何A类普通股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A类普通股的证券,或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将普通股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参见“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份”和“承销——锁定协议”。
     
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风险。有关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的因素的讨论,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9页开始的“风险因素”。
     
上市   拟申请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
     
拟议交易代码   我们打算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A类普通股,代码为“FIT”。
     
转让代理   [●]
     
付款和结算   承销商预计将于2025年[ ● ]通过存托信托公司的便利以付款方式交付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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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高度投机性的,涉及很大程度的风险。您在对我公司进行投资前应仔细考虑以下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其他信息。下文讨论的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支付股息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们的商业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运动营养产品供应方面依赖我们最大的供应商。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严重依赖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也就是世界上最大的运动营养公司之一,来供应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我们与2024年最大的供应商签署了独家分销协议,其中涵盖了他们四个运动营养品牌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亦与他们订立两项为期一年的非独家分销协议,其中一项授权我们在香港分销他们的代餐品牌之一,另一项授权我们在中国内地分销他们的运动营养品牌之一。本集团销售由最大供应商供应的运动营养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约为830万美元及1410万美元,分别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收益的约69.7%及72.3%。除了作为我们运动营养产品的主要供应商,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也一直为我们提供营销支持,并让我们随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趋势和市场统计数据,这为我们在香港的运动营养产品分销方面保持在前列,并扩大我们在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市场份额提供了便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获授予其四个运动营养品牌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亦令我们对定价及分销拥有控制权,这将有助于减少竞争及保护我们的市场份额。如果我们最大的供应商的运动营养产品供应出现任何中断,或者如果我们最大的供应商终止与我们的三个分销协议,我们可能能够从其他分销商间接采购其产品,但我们间接采购其产品的成本可能高于直接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采购,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获得同等水平的服务和营销支持。我们也可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替代运动营养产品,以替代我们最大供应商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但无法保证此类替代产品将在价格、质量、市场接受度和贸易条款方面与我们最大供应商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具有可比性或优越性。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盈利能力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分销协议,这些协议不会自动续签,但通常会重新谈判并每年续签。然而,可能会出现关于商业计划、销售和/或购买目标以及营销活动的分歧。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与他们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或将续签分销协议。即使此类分销协议将得到续签,也无法保证此类协议将以与当前条款和价格相当或更优惠的条款和价格得到续签。无论如何,这些分销协议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终止或不再续签,例如由于我们最大供应商的业务战略发生变化,或者它已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如果任何这些分销协议被终止或不续签,或贸易条款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我们的销售和营业收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分销协议中的任何一项被终止或未续签,我们可能无法找到替代供应商,以我们可接受的价格和条款供应类似质量的运动营养产品,而失去一个主要供应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后,在我们与最大供应商签订的分销协议中,只有一份是独家分销协议。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不受限制在我们与他们签署的非排他性协议所涵盖的地区为相同的运动营养产品指定额外的分销商。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得不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指定的额外分销商竞争,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分享我们的营销努力所贡献的增加的产品销售。如果这些运动营养产品的市场需求没有相应的增长,很可能我们的客户可能会随着产品供应商的选择增加而减少他们向我们下的订单数量。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因此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9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消费者对我们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以及健身行业的持续增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运动营养产品的分销及销售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100.0%及93.5%。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消费者对我们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因素:(i)消费者的偏好和品味;(ii)消费者的消费模式;(iii)消费者收入;(iv)消费者对我们产品质量的看法和信心;以及(v)消费者对健康和自然生活方式的认识和追求。在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体育参与和健身活动激增以及可支配收入普遍上升的推动下,对健康、功能性和天然运动营养产品,特别是蛋白粉和健康/功能性低热量和低糖即食零食和包装饮料的需求一直在持续增长。上述任何因素在任何时候发生变化,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我们提供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下降。我们的业务发展将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a)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b)及时推出新的热门产品;(c)将我们的产品质量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分开来;以及(d)制定适当和有效的营销和销售策略来推广我们的产品。如果我们未能预期或应对客户偏好的变化,或未能及时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的市场份额以及我们的销售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未能调整我们的产品供应以应对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选择和偏好,可能会导致我们产品的销量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产品的定价造成压力和/或导致销售和促销费用增加。无论如何,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可能会导致销售额下降,并增加我们的库存周转天数。任何这些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健身行业的持续增长,因为更高水平的体育和健身活动的参与可能会导致运动营养产品的消费增加。由于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是具有健康和健身意识的社区,我们与健身房和健身中心或健身房密切合作,通过安装在健身房的自动售货机直接向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并开展营销活动来推广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例如品尝活动或吸引体能教练和运动关键意见领袖和影响者的支持,或KOL,在社交媒体上推广我们的产品)。如果健身行业没有持续增长,我们的收入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行业经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运动营养品分销商/销售商,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分销/销售运动营养品,并普遍面临运动营养品行业在(i)产品的营养质量和功能性方面的激烈竞争;(ii)市场声誉和信誉;(iii)定价,因为消费者通常受到高通胀环境下的物有所值问题的驱动;(iv)口味;(v)可持续性,因为某些消费者更喜欢植物性产品和不含转基因成分和面筋的天然产品;(vi)产品范围和种类;(vii)消费形式,因为消费者更喜欢方便的形式进行移动消费。我们主要与其他运动营养销售商和/或分销商竞争,包括品牌商、分销公司和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这些公司的经营时间可能比我们长,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大的资金实力、与客户和供应商更牢固的关系、更知名的品牌名称和/或市场认可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提供与我们提供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或优越性,或更快地适应不断变化的行业趋势或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其他运动营养品销售商和/或分销商也可能发展或加强其销售和分销能力,我们的竞争对手和批发商在运动营养品行业将出现合并或联盟,这可能会改变竞争格局。所有这些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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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大幅增加其广告支出和促销活动或为应对市场竞争而进行非理性或掠夺性的定价行为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的营销预算可能不足以与这些竞争对手竞争。此外,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价格下降、利润率下降和市场份额损失,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按计划逐步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甚至在未来保持我们目前的市场份额。如果我们无法实现我们的市场份额方面的业务目标或由于各种意外原因导致我们的市场份额缩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继续采购、推出和推广新的运动营养产品,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鉴于运动营养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我们未来的增长取决于我们继续采购、推出和推广新的运动营养产品的能力,以扩大和增强我们的产品供应,以跟上市场趋势并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趋势和偏好。要采购和推出新产品,我们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研究和确定具有市场潜力的新运动营养产品,并计划和执行营销活动来推广这类新产品。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新型运动营养产品将获得市场认可或满足消费者的特定口味或其他要求。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新运动营养产品将能够在短时间内或根本无法产生正现金流或实现盈利。如果我们未能推出补充我们目前产品组合的新产品,并未能提供广泛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偏好,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第三方品牌商及其经销商向我们供应运动营养产品。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我们分销/销售的所有运动营养产品均由第三方品牌所有者或通过其分销商直接供应。除了我们最大的两家供应商,我们没有与其他第三方品牌所有者或其分销商签署任何分销协议或分分销协议。无法保证这些第三方品牌商或其分销商将能够及时向我们供应其运动营养产品,或他们不会提高其运动营养产品的价格,或减少或停止向我们供应其运动营养产品。供应商的价格上涨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造成的,例如原材料成本上涨,以及由于工资上涨或供应链中断导致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此外,运输成本、监管要求或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会进一步导致这些供应商强加的更高价格。如果我们不能向客户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营销服务收入依赖于重复参与和新客户获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营销服务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0.和6.5%。这些服务通常是在逐案的基础上提供的,没有长期合同或承诺。无法保证客户在合同期结束后会继续聘用我们,因为他们的决定可能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优先事项的转移、预算限制或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偏好。此外,我们扩展这些服务或保持有竞争力的定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市场竞争加剧或运营成本上升的挑战。重复参与的下降或未能获得新的参与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营销服务收入出现显着波动或减少。这种减少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整体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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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营销和促销活动可能无法有效吸引客户。

 

我们进行各种营销活动,以推广我们向客户分销/销售的运动营养产品,例如在线营销和品鉴活动。我们通常必须承担与这些营销活动相关的所有成本。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营销活动将使我们能够实现我们的销售目标。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有效性相对来说很难预测和评估。它们的影响可能会延迟,从而导致收入增长延迟,而这可能无法在销售和营销活动发生期间充分反映出来。如果我们的营销活动结果未能达到我们的预期,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按计划进行营销活动,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市场份额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分销/销售的运动营养产品的知名品牌的市场认可度。

 

我们的成功归功于我们分销/销售的运动营养产品的知名品牌。我们实施了各种营销策略,包括使用社交媒体,以推广和提升我们运动营养产品的品牌形象。然而,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可能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不同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i)与这些品牌的负面关联;(ii)我们合作推广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并提高产品在社交媒体上的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的任何KOL的公众形象或受欢迎程度下降;以及(iii)声称是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假冒产品的影响。任何其他损害客户对我们运动营养产品的信任和信心的事件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媒体的任何负面报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我们运动营养产品的目标终端消费者是健康和健身意识的社区,我们的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以及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我们相信,我们产品的质量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由于我们的所有产品均由第三方供应,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供应商将或与制造商合作,始终如一地制造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劳工和环境)并符合客户可接受的质量标准的优质运动营养产品。除了运动营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外,运动营养产品生产、包装所用材料及此类产品的储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产生质量问题。我们依赖我们的供应商来确保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质量,并且无法保证他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好无损。如果我们受到由供应商供应的受污染或其他缺陷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索赔,而我们无法对供应商提出索赔或我们索赔的金额无法从供应商处追回,我们可能需要承担此类损失和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相关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负面宣传、过时库存、产品退货、政府调查、罚款和处罚、产品责任索赔和/或产品召回。任何针对我们的负面索赔,即使毫无根据或不成功,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日常业务运营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媒体对我们产品的质量、营养价值、价格水平或安全性的负面报道,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信任程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有关针对我们的任何监管或法律行动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商业形象,削弱客户对我们的信心并减少对我们产品的长期需求,即使监管或法律行动对我们的运营没有根据或无关紧要。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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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可能受到来自平行进口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的竞争以及我们的市场存在假冒产品的不利影响。

 

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运动营养行业竞争激烈,进入门槛较低。有相当数量的不同规模、不同销售和分销渠道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设立在便利地点和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市场的平行进口店,它们可能未经品牌商或官方分销商适当授权,以低于我们为同一运动营养产品设定的建议零售价的价格将运动营养产品进口到我们的市场。如果客户选择从这些平行进口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购买运动营养产品,我们可能会失去他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来自这些平行进口店或电商平台/网络市场的产品来源不明,这些产品的质量可能无法与从品牌商或官方经销商处采购的产品进行比较,并且这些产品可能是劣质假冒产品,如果不适合消费,可能会导致食品安全或质量相关问题。由于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市场参与者销售相同的运动营养产品或控制其销售价格,任何与其产品有关的质量问题都可能引起负面宣传,损害市场上所有卖家的普遍声誉。假冒产品的发生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批发商和零售商来销售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

 

我们依靠我们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通过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金额约为600万美元和114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50.7%和58.6%。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向香港和中国大陆的130多家批发商和零售商分销产品,而在马来西亚,我们专注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计划在2025年将我们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批发商和零售商。我们接触的批发商和零售商,从拥有区域业务的实体零售连锁店和网店的所有者、大型批发商、健身房、零售商到企业家,不一而足。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我们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我们在香港和中国大陆达到了超过800个销售点。

 

我们一般会与我们的主要批发商和零售商商定交易条款,并与他们签订为期一年的协议。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与我们的主要批发商和零售商签订的这些分销协议或销售协议将在其到期时或之前以相同或类似的条款续签,或根本不续签,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主要批发商和零售商不会在这些分销协议或销售协议到期前终止这些协议或销售协议。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与我们所有现有的批发商和零售商保持业务关系,或者这些批发商和零售商将继续以历史水平向我们下订单,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批发商或零售商大幅减少向我们的采购量或完全停止与我们开展业务,我们的销售额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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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向我们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提供有关我们产品的价格指导,意在防止恶性价格竞争。我们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未能遵守我们的价格指导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虽然这种价格指导只是为了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但不能保证地方监管机构不会将这种价格指导视为垄断活动,也不能保证未来任何地方法律法规的变更或颁布都不会使我们的价格指导成为垄断活动。遵守现有和未来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成本或责任,包括金钱损失和罚款,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

 

有很大议价能力的大客户占了我们销售的一部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向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零售连锁店(主要是超市、会员店和专卖店,如药店和体育用品零售商)和网店(与澳门的分销商和马来西亚的自动售货机相比)分销产品。我们依赖这些大型批发商/零售商来分销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他们在向我们采购方面具有显着的议价能力。我们一般给予这些大型批发商/零售商30到60天的信贷期。其中有些还要求我们向他们提供不同类型的销售奖励(包括批量购买折扣、分销津贴、损坏良好津贴和/或电子商务运营津贴),并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来覆盖他们。在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可能还必须接受这些批发商/零售商的过期或滞销产品的产品退货。大型批发商/零售商也可能有能力抵制我们的价格上涨或要求更低的价格。如果我们不提供适当的定价和销售激励措施来留住这些批发商/零售商,我们的消费者覆盖面、品牌知名度和销售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批发商和零售商可能会积累过多或过时的库存,任何库存的过度积累都可能影响其未来订单的数量。

 

批发商和零售商向我们采购运动营养产品通过其销售网络和网络销售渠道销售给消费者,并为其运营维护我们产品的自有库存。如果他们对我们产品的库存水平超过了他们客户的需求或他们对我们产品的库存正在过时,他们可能会减少他们未来对我们产品的订单,直到他们对我们产品的库存水平与他们客户的需求重新调整,或者直到他们卖掉了过时的库存。来自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未来订单减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受制于季节性和波动。

 

我们通常会在亚洲天气转暖的第二和第三个日历季度经历更高的销售收入。我们的销售额也可能因其他原因在一个财政年度期间波动,例如新产品发布的时间以及广告和促销活动。如果市场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如果我们的运营受到旺季期间发生的不可预测事件的干扰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任何特定时期的销售和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我们全年或未来时期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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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或准确估计对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我们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涉及不同保质期的一系列运动营养产品的储存和备货。鉴于我们产品的性质,我们的采购人员在我们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和第三方仓库的客户门户中积极监控我们的产品流量和库存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积压和库存到期的事件。如果我们未来不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的流动性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来未能采购到适合消费者偏好的适当产品,滞销库存或过期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增加,我们可能需要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滞销库存或处置过期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和业务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关键管理人员来维持我们与现有供应商和客户的业务关系,确保新业务并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持续贡献。特别是,我们依靠我们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何先生和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陈先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我们的战略规划和整体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如果一名或多名关键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我们集团内的现有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替换他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未来计划的实施造成重大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额外和潜在的重大费用来招聘和培训他们的替代者。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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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维护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者第三方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以“Nutritionus”及其中文名称“营员家族”经营销售和分销运动营养产品的自有网店。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香港注册了三个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四个商标,以保护我们网店的品牌名称。我们的在线业务部分取决于我们识别和保护专有信息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能力,例如我们的客户名单和信息、平台数据和运营流程。我们依靠商业秘密、保密政策、保密等合同安排和商标法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然而,我们可能没有充分保护这些权利,向第三方披露或由第三方使用这些权利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我们无法发现未经授权使用,或采取适当或及时措施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声称我们的业务运营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些索赔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花费我们的钱来辩护,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阻止我们提供一些服务。机密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存储或携带在移动设备上,例如笔记本电脑,这增加了在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以及信息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或加密的情况下无意中泄露的风险。这也使得有权访问我们系统的人,或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的人更容易窃取信息并利用它对我们不利。允许将越来越多的信息存储在移动设备或第三方“云”服务器上的技术进步可能会加剧这些风险。

 

任何影响我们仓储设施的不可抗力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香港有一个自营仓库,我们还利用了六个第三方仓库的服务,其中一个在香港,四个在中国大陆,一个在马来西亚。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火灾、风暴和洪水)导致这些仓库或其附近出现任何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物质中断,则可能会对我们的仓储场所和/或我们的库存造成重大损害或破坏。我们无法保证在我们的仓储场所实施的任何预防措施,例如消防安全设施和CCTV监控系统,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业务中断和潜在损失和损害的风险。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采取适当步骤,有效减轻此类中断的潜在影响。此外,如果任何第三方仓库运营商进入清算,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我们的库存。未来任何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我们库存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导致我们的仓储设施受到物质损害或破坏。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陷入停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的任何交付延迟、产品处理不当或运输成本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海外供应商通常以EX Works(EXW)或Free Carrier(FCA)为基础与我们进行交易。根据EX Works条款,我们被要求安排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从供应商的场所收集产品,并通过海运将其运送到我们的当地市场。我们还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主要通过陆运方式向香港、中国大陆、澳门和马来西亚的客户存储、拣选、包装和运送我们的产品。这些物流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而延迟、暂停或取消,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物流服务商处理不当、路线中断、劳资纠纷、罢工、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疫情爆发、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这些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产品交付。这些物流服务商对我们产品的任何不当处理也可能导致产品污染或损坏,这可能导致产品召回、产品责任、成本增加和我们的声誉受损。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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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物流服务费用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燃料价格波动、码头收费、海关清关费、道路通行费和过桥费,以及国际航运和当地运输法律法规的变化。我们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成本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物流费用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外币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集团于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设有业务,而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则以美国及欧洲为基地。因此,由于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以各种外币进行交易,包括美元、欧元、英镑、港元、人民币、马币和澳门币,我们面临外汇风险。外汇波动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它们可能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以后在外汇上不会遭受任何损失。此外,我们没有任何远期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外汇风险。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或根本无法管理我们的外汇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各种许可证、批准和许可来经营我们的业务,任何或所有这些许可证或批准的丢失、或未能获得或更新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需要各种执照、批准、登记和许可。例如,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主要从美国和欧洲进口。对于香港及中国内地等主要市场,我们直接从海外供应商进口产品,并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食环署)注册为香港的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在中国大陆,所有食品进口商必须在中国大陆设立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进口和分销食品的经营活动。对于被视为奶类饮品的运动营养产品,我们须就奶类饮品的制造来源寻求食环署署长的批准,并在奶类饮品托运抵达香港时寻求食环署的放行函件。这类许可证、证书、登记和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可续期和定期检验/抽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不时提出新的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要求,我们会一直满足。未能遵守这些法律要求构成犯罪,可能会使我们和/或我们的管理层受到罚款和处罚。我们也可能不得不暂停全部或部分业务。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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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因客户违约而面临信用风险。

 

我们一般向经营大型零售连锁店的主要客户提供30至60天的信用期限。如果这些关键账户延迟或拖欠向我们付款,我们可能不得不计提减值准备并注销相关应收账款,因此我们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当地食品安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因此,我们在这些市场受到广泛的当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和标签的标准。任何不遵守当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和/或我们的管理层受到罚款、处罚、暂停运营和/或失去许可证等处罚。这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市场中的地方政府不会对食品安全施加额外或更严格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对食品分销商/销售商进行更严格和更全面的监测和监管,这可能会导致我们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的成本增加。我们可能无法将这些额外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有能力完全遵守未来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覆盖我们所有的潜在损失。

 

我们认为,我们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业惯例购买并维护了各类保险。与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携带任何诉讼保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会为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所有风险提供足够的保障。如果我们发生了保单未涵盖的重大损失和责任,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我们的损失,以我们的保险范围不足为限。因此,我们可能遭受重大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遇到故障、意外的系统故障、中断、网络攻击、不足或安全漏洞,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适当运行,特别是ERP系统,以有效管理(其中包括)我们的库存、物流数据、销售活动、运营数据、客户信息和其他业务流程。我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和依赖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将对这些系统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我们在升级我们的系统和服务时可能会遇到问题,我们可能会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维护和/或系统更新。我们信息技术系统特定部分的任何故障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可能容易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的破坏或中断,包括停电、系统或网络故障、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或安全漏洞。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故障,或机密信息的丢失或泄露,都可能导致交易错误、流程效率低下以及销售和客户的损失,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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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客户的保密信息存在泄露或使用不当的情况。

 

在我们的运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个人信息。我们依靠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我们的工作人员的完整性和我们的场所的实体安全来维护这些信息的机密性。我们的服务器可能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数据被盗以及随后将机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我们努力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完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或被用于不正当目的。本集团可能会承担责任,例如由我们的客户发起的投诉、索赔、法律诉讼或因任何泄露、丢失或不当使用其机密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业务关系终止。数据泄露还可能导致政府调查,导致执行通知和潜在的罚款甚至监禁。我们的声誉、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防止我们的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贿赂或其他不当行为。

 

我们可能会面临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贿赂或其他不当行为,例如提供/收取回扣,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政府当局的财务损失和处罚。虽然我们不知道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有任何涉及我们的员工、客户或第三方的欺诈、贿赂或其他不当行为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但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发生此类事件。尽管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旨在监控我们的运营并确保整体合规,但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可能无法及时识别所有不合规、可疑交易、欺诈、腐败或贿赂。对我们的利益犯下的任何此类不当行为,可能包括未被发现的过去行为或未来行为,可能会使我们蒙受财务损失,我们将遭受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涉及索赔、纠纷和法律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涉及索赔、纠纷和法律诉讼。这些可能涉及与(其中包括)违约、雇佣或劳资纠纷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如果运动营养产品被证明未能满足相关的当地健康和安全或其他法律法规,或导致或被指控已导致疾病或健康问题,则运动营养产品的分销/销售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潜在的产品责任索赔。如果我们在任何产品责任索赔中不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实质性损害赔偿来赔偿索赔人。如果这些针对我们的索赔是由于我们的供应商向我们销售的有缺陷的供应品,我们可能能够在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规定此类赔偿的范围内向这些供应商寻求赔偿。然而,无法保证此类供应商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向我们提供赔偿。由我们发起或对我们提起的任何索赔、争议或法律诉讼,无论有无根据,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资源被转移和我们的声誉受损。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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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实施可能不会成功的业务战略和未来计划。

 

我们的业务战略和未来计划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一般市场状况、政府政策、资金的可用性、竞争、不断变化的消费者支出模式、我们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以及我们留住和招聘称职员工的能力。无法保证我们的业务战略和未来计划能够有效和成功地实施,因为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任何这些战略和计划的实施失败或被推迟,我们可能会受到未能导致预期结果的投资费用、管理层对我们的核心业务的分心或我们的品牌或声誉受损的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及时获得充足的资金,我们也可能无法寻求扩大业务的机会。

 

我们可能无法识别或完成可能限制我们增长的收购或战略联盟。

 

我们的增长战略依赖于收购或与运动营养、健康补充剂或相关消费品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结成联盟,以扩大我们在潜在市场的影响力,包括东南亚市场。这些市场竞争激烈,当地和国际老牌企业都在争夺类似的收购目标或战略合作伙伴。具有既定客户群、运营能力或协同潜力的合适业务的有限可用性可能会阻止我们确定可行的候选者。此外,估值争议、不同的战略优先事项或无法就有利条款进行谈判都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如果我们不能完成这些收购或联盟,我们实现计划增长、扩大产品供应或加强我们在这些地区的市场地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增长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收购和战略联盟受到不同且复杂的监管环境的影响,这些环境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可能会延迟、限制或阻止交易。许多法域要求对重大交易进行监管批准,特别是如果它们影响市场竞争,这可能导致延长审查或禁止。此外,一些司法管辖区对外国所有权施加了限制,要求我们与当地合作伙伴结成联盟。这些伙伴关系可能会降低我们对运营的控制,并使我们面临错位、纠纷或额外合规挑战的风险,从而使交易执行和整合复杂化。

 

如果再次发生或长期爆发全球大流行的新冠疫情或自然灾害以及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灾难性事件,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3月宣布的全球大流行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有害的影响,原因是受影响国家的公共卫生和政府当局、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了应对大流行的行动,包括旅行禁令和限制、隔离、就地避难、居家或全面封锁令以及业务限制和关闭。疫情对作为本集团目前市场的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的全球、区域及本地经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疫情还减缓了运动营养行业的增长势头,原因是社交距离规定、封锁措施和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限制了进入健身房和户外锻炼的机会。疫情期间,我们遭遇了一定程度的供应中断,业务运营受到影响。所有这些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了适度的影响。

 

如果新冠疫情爆发的发展变得更加严重和/或新冠病毒的新变种演变为比现有毒株更具传播性和毒性,这可能会导致对企业的限制和监管收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以及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因我们/他们的运营长期中断而被迫关闭我们/他们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按时向客户履行我们的订单,遇到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延迟或供应和/或服务短缺,或客户终止我们的订单和合同。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新冠疫情,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员工可能会被隔离,从而造成劳动力短缺,我们将被要求对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如果新冠疫情死灰复燃,可能会对当地、区域和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我们客户的业务/可支配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30
 

 

发生一种或多种其他自然灾害,例如火灾、飓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和地震;地缘政治事件,例如香港、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我们的供应商所在国家或地方的内乱,或破坏运输、通信或公用事业系统的恐怖或军事活动;或其他高度破坏性事件,例如核事故、流行病、异常天气条件或网络攻击,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大流行的发生已经导致,并且这类其他事件可能导致(其中包括)运营中断、对我们的一个或多个财产或第三方在向我们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坏或破坏或中断,在我们的部分或全部运营以及通信和运输中断方面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大流行的发生已经造成,而且这些因素也可能造成,消费者信心和支出减少或导致美国和全球金融市场和经济的波动加剧。此类事件已经并可能在未来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可保损害,也可能产生间接后果,例如增加保险费用。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融资,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融资。

 

尽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来自经营活动的预期现金流量以及本次发行的收益将足以满足我们在本次发行后至少12个月的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但存在风险,即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来为我们的增长计划提供资金,或者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不利变化。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新的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任何这些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执行官之前没有运营美国上市公司的经验,他们无法运营我们业务的上市公司方面可能会损害我们。

 

我们的执行官没有运营美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这使得我们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能力不确定。我们未能遵守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受到监管审查或制裁,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股价。

 

31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或及时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会计人员资源有限。此外,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管理层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结合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某些重大缺陷。正如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我们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查明的重大弱点涉及:(i)由于工作人员和资源有限,某些关键职能的职责分离不充分;(ii)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的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以及(iii)缺乏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我们打算实施旨在改善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措施,以解决这些重大弱点的根本原因,包括(i)雇用更多合格的员工来填补运营中的关键角色,(ii)聘请咨询公司协助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进行财务报告,以及(iii)任命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加强公司治理。我们打算在上市前实施上述措施,我们预计在上市时完成补救。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于我们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是必要的,并且连同适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旨在防止欺诈。

 

我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没有跟上我们业务的扩张步伐。我们的财务报告职能和内部监控系统在某些方面可能不如在香港经营的同类公司发达,可能无法向我们的管理层提供尽可能多或同样准确或及时的信息。PCAOB将重大缺陷定义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年度或中期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从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重述,导致我们未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和下跌。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一家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约束的美国上市公司。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将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此外,如果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每年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在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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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风险、滥用公司资产和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诉讼,并使我们可能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

 

我们将受到美国有关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的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这将增加我们的成本和与不合规相关的风险。

 

在此次发行之后,我们将受到各种理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规则和规定的约束,例如,包括SEC和NASDAQ,它们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并根据适用法律遵守新的和不断发展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到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对银行融资的依赖和不展期或利率上升的风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依靠来自各金融机构的银行融资,包括贸易贷款来支持我们的运营资金需求并维持流动性。这些设施对于我们管理现金流、采购库存和履行财务义务的能力至关重要。然而,无法保证这些银行将以优惠条款更新我们的银行融资,或在到期时完全更新。经济状况的变化、银行政策的转变或我们的财务状况恶化等因素可能导致这些贷款的减少、暂停或终止。此外,利率上升可能会增加借贷成本,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以与目前类似的条款获得续贷或新贷款。更高的利率或更不利的条件可能会显着提高我们的融资成本,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并使我们的现金储备紧张。如果我们现有的银行关系被破坏或变得更加昂贵,我们无法保证将以可比条款提供替代融资,或以及时的方式提供。此外,我们银行的任何意外行动,例如收回贷款或施加更严格的契约,这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进一步使我们的流动性紧张,并阻碍我们有效运营的能力。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减轻此类中断的影响或获得足够的资金来维持我们的业务。这些银行融资的损失或限制,加上利率上升的潜在影响,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开展业务、履行客户订单或履行财务承诺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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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开展,这些市场的经济放缓或运动营养行业的放缓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全部来自于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销售和推广运动营养产品。我们的业务增长取决于这些市场的运动营养行业的状况和增长,而这又取决于这些市场的宏观经济状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我们预测的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本地经济以及这些地区的消费市场的增长率将在当前本地经济条件下实现。这些市场的经济或消费者支出未来的任何放缓、下滑或波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可能会在当地经济衰退期间受到不利影响,未来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在运动营养行业内经营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我们自己,因为我们的产品不是主食或必需品。运动营养行业也可能受到这些市场不断变化的经营状况的影响。例如,贸易壁垒和进口关税的降低以及更多国际运动营养品牌的进入,可能会加剧这些市场的竞争。进口关税的任何提高都会抬高我们运动营养产品的价格,这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或不稳定,以及政府政策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主要资产和业务运营位于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我们的所有收入均来自香港、中国大陆、澳门和马来西亚。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主要受到香港、中国大陆、澳门和马来西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在香港,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分别获得总收入的约68.8%和65.5%。这些领域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风险、地区冲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主义、合同作废、利率变化、实施资本管制、外国所有权限制和国际制裁、政府政策变化和有关我们行业的新规则或条例的出台(如食品安全法),以及征税方法(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别是对投资者信心和风险偏好以及消费者可支配收入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经济普遍恶化、失业率上升、收入或资产价值下降、信贷受限、金融市场波动、政府紧缩计划、负面财经新闻、大规模公民抗命运动(如罢工和工业行动)、政治关系恶化或外国投资收紧,可能导致零售业务和消费者支出的投资/发展减少,进而影响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将继续成为我们业务运营的基地或收入来源。作为开放经济体,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国内经济受到许多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例如全球经济、社会、法律和政治发展以及当地和国际经济和政治局势的变化。概不保证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现有政府政策、经济、社会及政治状况及营商环境的任何未来变化,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例如自然灾害、流行病/流行病如新冠疫情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H5N1禽流感毒株和H1N1猪流感毒株、天灾和其他灾害),将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而言,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有关运动营养行业、外国投资、税收和财产所有权和征用以及健康和食品安全事项的法律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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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及其政府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大陆有三家运营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有10名员工。中国大陆是我们的第二大市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获得了总收入的约30.8%和33.7%。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间接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变化或中国政府相关政策的不利影响,例如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变化、可能为控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的措施、税率或征税方法的变化、对货币兑换施加额外限制以及施加额外出口限制。此外,中国经济活动的很大一部分是出口驱动的,因此受到中国大陆和其他出口驱动型经济体主要贸易伙伴经济发展的影响。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措施,以防止中国经济过热,他们目前的政策是提振国内支出。中国政府进行的许多经济改革是前所未有的,可能会发生变化、修改或废除。中国的经济结构、政府政策、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和外汇管制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不能保证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能利用中国政府实施的经济改革措施。我们也不能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政策。中国政府为调节中国大陆经济和社会状况而采取的政策和其他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公司结构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公司结构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NWSZ、NWSH和Qing Mu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和公司结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和公司结构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影响或干预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运营和公司结构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直接针对我们中国内地子公司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扰乱和/或使我们承担繁重的合规义务,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将严重损害我们中国内地的运营,并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中国政府最近发表声明,打算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可能会施加监督并试图控制我们的发行,而任何此类行动或我们未能满足此类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普通A类股票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不符合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无法重组我们的组织或运营,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最终导致我们的普通A类股票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受制于中国政府或当局在香港的任何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与在中国办公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重大法律和运营风险也适用于在香港的运营。不能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目前和未来在香港的业务,或可能对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如果发生:(i)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ii)可能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iii)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依赖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子公司可能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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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可以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企业每年需至少提取税后利润的10%,在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制度管辖。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它是一种既决法律案件几乎没有判例价值的制度。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演变迅速,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包含不一致之处。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此外,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体系未来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在运动营养行业方面,包括新法律的颁布、现有法律的变更或其解释或执行,或国家法律对当地法规的优先考虑。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此外,中国大陆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的法律法规有时含糊其辞,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官方的解释和执行也可能涉及实质性的不确定性。对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可能会延迟发布随附的法定指南的时间。如果我们依赖随后采用或解释的法律法规与我们的法律团队和中国法律顾问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追溯适用。因此,我们无法预测现有中国法律法规或新中国法律法规的更新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何种影响。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主要市场在香港和中国大陆,我们从美国和欧洲的供应商进口了绝大多数运动营养产品。中美之间的贸易紧张关系始于2018年,两国都对对方商品征收关税,这种紧张关系已蔓延至欧洲和其他西方国家。贸易政策、条约和关税的变化,或对这些变化可能发生的看法,可能会对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金融和经济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未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进一步加剧。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对国际市场的任何经济、市场监管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中国和香港政府不会对运动营养产品征收可能影响我们业务表现的关税。此类关税的引入可能会导致运动营养产品的价格相应上涨,并最终可能导致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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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都有外汇管制。

 

马来西亚有外汇政策,需要对流入和流出该国的资本流动进行监测,以维护其金融和经济稳定。外汇政策由马来西亚中央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下属的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政策对居民和非居民都进行了监测和调控。根据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目前发布的《外汇管理规则》通知,非居民可随时自由汇回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金额的资金,包括资本、撤资收益、利润、股息、租金、费用和在马来西亚投资产生的利息,但须遵守此种汇回必须以外币进行并符合适用的报告要求和预扣税的要求。

 

同样,在中国内地,外汇政策由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强制执行,以规范资本流动。这些政策施加了限制,包括限制人民币兑换外币和资金汇回,通常需要特定的批准或遵守配额。

 

如果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或外管局未来将引入更多限制性或额外的外汇管制,我们从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汇回股息或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人员,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规定,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非检查”年,则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此外,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简称“AHFCAA”),该法案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HFCAA,并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订,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带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i)中国,以及(ii)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并签署了《议定书声明》(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为PCAOB提供了:(1)在不涉及中国当局的情况下,全权选择其检查和调查的公司、审计业务和潜在违规行为;(2)PCAOB检查员和调查人员查看包含所有信息的完整审计工作文件的程序,以及PCAOB根据需要保留信息的程序;(3)直接访问与PCAOB检查或调查的审计相关的所有人员的面谈和取证。

 

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了一份新的确定报告,其中:(1)撤销了2021年12月16日的确定报告;(2)得出结论,PCAOB已能够在2022年完全在中国进行检查和调查。然而,2022年12月15日的认定报告警告称,中国当局可能会在任何时候采取立场,阻止PCAOB继续检查或彻底调查。根据HFCAAA的要求,如果未来PCAOB因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不再能够检查或完全调查,则PCAOB将迅速采取行动,考虑是否应发布新的决定。

 

我们的审计师ARK Pro CPA & Co,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ARK Pro CPA & Co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ARK Pro CPA & Co不在中国内地或香港注册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之列,这些会计师事务所须经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不知道有任何理由相信或得出ARK Pro CPA & Co不允许PCAOB进行检查或可能不会受到此类检查的结论。然而,鉴于最近的事态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充足、地理范围或经验之后,PCAOB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如果PCAOB未来确定无法全面检查或调查我们在中国有业务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仍可能根据HFCAA被摘牌并被禁止在场外交易。此外,不能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完全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的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受到限制或限制。

 

与我们首次公开发售和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都可能波动或下降,并可能导致重大亏损,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发售价的价格转售您的股票。

 

我们A类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将由承销商与我们协商确定,可能与我们发行后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同。如果您在我们的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发行价格转售这些普通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价格,或我们发行后的市场价格,将等于或超过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我们发行前不时发生的私下协商交易中的价格。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应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们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重要产品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由于整体经济的趋势;
威胁或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和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那些由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引起的事件或因素,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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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造成的,类似于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香港或中国且其证券已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多家中国企业已在美股上市或正在进行证券上市。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价格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普遍看法和态度。因此,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股票的交易表现,尽管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

 

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的突然变化。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具有将投票控制权集中于本次发行前持有我们B类普通股的股东的效果。这种所有权将限制或排除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包括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这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每股B类普通股每股有三十(30)票,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每股有一(1)票。在本次发行之后,我们的主要股东,合共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的100%,将拥有代表本次发行后我们流通普通股投票权约78.17%的股份。此外,由于我们的B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之间的投票比例为三十一比一,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继续控制我们普通股合并投票权的多数,因此可以控制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直到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转换。这种集中控制可能会限制或排除贵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影响公司事项的能力,包括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此外,这种集中控制可能会阻止或阻止对我们股本的主动收购提议或要约,您可能认为这些提议或要约符合您作为我们股东之一的最佳利益。因此,这种集中控制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B类普通股持有人未来的转让通常会导致这些股份转换为A类普通股,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将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效果将是增加那些长期保留其股份的B类普通股持有者的相对投票权。因此,当其他B类普通股持有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其股份转换为A类普通股时,持有我们B类普通股的一个或多个个人或实体可能会获得重大的投票控制权。

 

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   

 

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双重类别结构是否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更低或更波动、负面宣传或其他不利后果。例如,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并实施限制,将具有多类股份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2017年7月,富时罗素宣布要求旗下指数的新成分股在公众股东手中拥有超过5%的公司投票权,而标普道琼斯宣布不再接纳具有多类股权结构的公司加入旗下某些指数。受影响的指数包括罗素2000指数和标普 500指数、标普中型股400指数和标普综合指数600指数,它们共同构成TERM3 1500指数。同样在2017年,领先的股票指数提供商MSCI明晟就其处理无投票权和多类别结构的方式开启了公众咨询,并暂时禁止在其某些指数中新的多类别上市;然而,2018年10月,MSCI明晟宣布决定将“具有不平等投票结构”的股票证券纳入其指数,并推出一个新的指数,将投票权具体纳入其资格标准。根据这些已宣布和实施的政策,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将使我们没有资格被纳入某些指数,因此,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其他试图被动跟踪这些指数的投资工具将不会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这些政策相对较新,目前尚不清楚它们将对被排除在此类指数之外的上市公司的估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但与被纳入的同类公司相比,它们可能会对估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我们很可能会被排除在某些指数之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其他股票指数不会采取类似行动。鉴于投资资金持续流入寻求追踪某些指数的被动策略,将其排除在某些股票指数之外可能会阻止其中许多基金的投资,并可能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任何此类排除在股票指数之外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股东咨询公司批评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或资本结构的任何行动或出版物也可能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38
 

 

我们可能与我们的主要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我们的主要股东对我们公司的重大所有权权益,我们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解决此类冲突。

 

紧随本次发售后,假设上述发售规模,我们公司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Ho Hin Shun先生将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实体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拥有6,417,983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21.39%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总额总投票权的43.36%。

 

尽管我们预计不会被认定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15(c)条含义内的“受控公司”,但何宪舜先生仍可根据其相当大的投票权份额对公司事务施加影响。我们的主要股东和我们之间可能会在与我们过去和正在进行的关系相关的一些领域产生利益冲突。我们确定的潜在利益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Ho Hin Shun先生为公司行政总裁兼董事,而Chan Chun Ming先生,Dickson亦为公司董事。因此,当这些重叠的关系面临对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和我们都有潜在不同影响的决定时,它们可能会产生或似乎会产生利益冲突。
     
  出售我公司A类普通股或资产。在禁售期届满后,并受制于相关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某些限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我们的主要股东可能会决定将他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我们的A类普通股出售给第三方,从而使该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事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力。此外,如果我们的主要股东在任何适用的债务或其他义务下发生违约或以其他方式资不抵债,我们的主要股东可能会决定出售我们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这样出售我们的股份或资产可能有悖于我们的员工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我们的主要股东还可能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

 

我们可能不会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这可能会限制投资者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交易的能力,并使我们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

 

我们打算在本次发行的同时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目前,我们不打算在本次发行的同时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B类普通股。为了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财务和股价水平,未来我们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在未来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退市并且我们无法在另一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将努力让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

 

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报价有限;
   
我们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减少;
   
确定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股票的经纪商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二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有限的新闻和分析师报道;和
   
a未来增发证券或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下降。

 

只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美国联邦法律就会阻止或阻止各州对其出售那些上市的A类普通股进行监管。然而,法律确实允许各州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活动,那么各州可以监管或禁止出售那些已上市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再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将受到我们发行A类普通股的每个州的法规的约束。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从事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可在未来发行,无需股东批准,可用于多种公司用途,包括未来发行以筹集额外资本、收购和员工福利计划。授权但未发行的B类普通股的存在可能会使通过代理权竞争、要约收购、合并或其他方式获得我们控制权的企图变得更加困难或受到阻碍。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之间的不同投票权可能会产生反收购效应,从而阻止控制权交易的变更,而股东可能会认为这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此外,B类普通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罢免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B类普通股,未来B类普通股的发行可能会稀释A类股东,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在公开市场发行或出售,或感知到的发行或出售大量A类普通股,可能会对A类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原因是未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者认为这些出售可能会发生。未来出售或预期出售大量股票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28,6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600,000股B类普通股流通在外。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将可自由交易,不受《证券法》的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也可能在未来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紧随本次发行后,将有30,000,000股A类普通股流通在外。关于此次发行,我们在“管理层”一节中点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某些股东已同意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A类普通股开始交易后的180天内不出售任何股份,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但是,承销商可以随时解除这些证券的这些限制。

 

39
 

 

卖空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款的股份,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股份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股份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股份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股份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股份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负面意见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宣传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对卖空者的任何负面意见进行强烈辩护,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是否被证明是真实的或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我们的增长的注意力。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影响,你们可能会维持我们A类普通股价值的大幅下跌。

 

因为我们可能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你可能会依靠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我们所有的可用资金和本次发行后的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可能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监管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证券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类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此次发行后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40
 

 

由于我们的发行价格大幅高于我们每股A类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您将立即经历大幅稀释。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假定完成时购买A类普通股,您将支付的金额大大超过现有股东为其股份支付的相应金额,并且超过我们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因此,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的我们发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没有变化,假设公开发售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50美元(即发售价区间的中点),假设我们发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没有变化,在使本次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生效后,您将立即遭遇每股A类普通股3.80美元的大幅稀释,相当于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每股A类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0.20美元之间的差额。有关本次发行完成后,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将如何稀释的更完整描述,请参见“稀释”。

 

你们必须依赖我们管理层对我们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途的判断,此类用途可能不会产生收入或提高我们的股价。

 

我们计划使用“所得款项用途”下讨论的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我们在本次发售中收到的所得款项净额方面将拥有相当大的酌情权。作为投资决策的一部分,你将没有机会评估收益是否被适当使用。所得款项净额可能用于不会提高我们实现或保持盈利能力或提高我们股价的努力的公司用途。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可用于不产生收入或失去价值的投资。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拥有我们证券的美国纳税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像我们公司这样的非美国公司将被归类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即所谓的PFIC,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在该年度,任一

 

我们这一年的毛收入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我们的资产(在每个季度末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

 

41
 

 

如果我们被确定为持有我们证券的美国纳税人的持有期所包括的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的PFIC,则该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受到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责任,并可能受到额外的报告要求。

 

有可能,在未来的纳税年度,我们50%以上的资产可能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我们的关联实体视为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就PFIC分析而言,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拥有其被视为拥有至少25%股权价值的任何实体的总收入和资产的按比例份额。

 

有关PFIC规则对我们的适用以及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对美国纳税人的后果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实质性税收考虑——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上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已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可能会依赖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中的规定,这些规定允许我们在公司治理的某些方面遵循开曼群岛法律。这使我们能够遵循开曼群岛(我们的母国)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这些实践可能与适用于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重大差异。

 

例如,我们可能会免于受纳斯达克规定的约束,该规定要求美国上市公司:

 

要求非管理层董事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定期开会;和
   
寻求股东批准实施某些股权补偿计划和发行普通股。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上述要求。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交易法》第10A-3条的规定,该条适用于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

 

42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和我们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在开曼群岛的法院一般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与美国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没有被要求提供我们的公司记录供我们的股东查阅。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开曼群岛是我们的母国,其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有很大不同,例如美国。目前,我们计划在任何公司治理事项上依赖母国实践。因此,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我们的股东将获得比其他情况下更少的保护。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采取的行动,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请参见“开曼群岛公司的某些考虑——公司法的差异。”

 

43
 

 

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而我们的所有业务均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进行,您可能无法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提起诉讼或执行您可能获得的任何判决。

 

虽然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但我们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开展所有业务,我们的所有资产位于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我们的所有资产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我们的股东认为他们的权利根据美国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他们可能很难在开曼群岛、香港、中国大陆或马来西亚对这些人实施送达或对我们或这些人提起诉讼。即使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香港、中国大陆或马来西亚的法律也可能使他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开曼群岛没有法定承认在美国、香港、中国大陆或马来西亚获得的判决,尽管开曼群岛的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承认和执行具有主管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非刑事判决,而无需对案情进行重审。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香港、中国大陆或马来西亚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由于上述情况,我们的股东在通过针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要困难得多。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无法确定适用于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是否会降低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我们是《就业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要求的某些豁免,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换句话说,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推迟采用某些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原本适用于私营公司。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尽管我们根据此类准则允许的过渡指导采用了某些新的和修订的会计准则。由于此次选举,我们未来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其他符合这些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44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与美国国内发行人相同的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将受到报告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比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更宽松、更不频繁。例如,我们不受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中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然而,我们仍将受制于SEC的反欺诈和反操纵规则,例如《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由于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对我们施加的许多披露义务与对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施加的义务不同,您不应期望收到与美国国内报告公司提供的信息相同的关于我们的信息,同时也收到相同的信息。此外,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通过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新闻稿每半年发布一次财务业绩。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据此,将于2026年6月30日就我们作出下一次确定。未来,如果(1)我们超过50%的已发行投票证券由美国居民拥有,以及(2)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或执行官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或者我们未能满足避免失去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失去了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将被要求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大量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这些费用。

 

45
 

 

由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最终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将产生显着增加的成本并投入大量管理层的时间。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报告要求,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条例。尽管最近通过《就业法》进行了改革,但作为一家公共报告公司,我们将产生额外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产生这些费用,特别是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之后。例如,我们将被要求遵守SEC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规则的额外要求,包括适用的公司治理实践。我们预计,遵守这些要求将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将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此外,我们预计,我们的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将需要转移对运营和其他业务事项的注意力,以投入大量时间来满足这些上市公司要求。我们无法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因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数量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此外,与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相关的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活动更加耗时。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受到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缺乏特殊性,因此,随着监管和理事机构提供新的指导方针,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持续修订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更高成本。我们打算投入资源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这项投资可能会导致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并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如果我们遵守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努力由于与其应用和实践相关的模糊性而与监管或理事机构的预期活动不同,监管机构也可能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未来的融资可能会导致您的持股被稀释或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限制。

 

我们可能需要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筹集额外资金,或在未来为进一步扩大我们与现有业务、收购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相关的产能和业务提供资金。如通过发行公司新股本或股票挂钩证券而非按比例向现有股东筹集额外资金,该等股东在公司的百分比所有权可能会减少,该等新证券可能会授予优先于股份所授予的权利和特权。或者,如果我们通过额外债务融资的方式满足此类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通过此类债务融资安排对我们施加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

 

进一步限制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或要求我们寻求同意支付股息;
   
增加我们对普遍不利的经济和行业条件的脆弱性;
   
要求我们将运营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从而减少我们的现金流可用于为资本支出、营运资金需求和其他一般企业需求提供资金;和
   
限制我们在规划或应对业务和行业变化方面的灵活性。

 

46
 

 

收益用途

 

我们估计,根据假设发售价每股4.50美元(即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发售价范围的中点),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支付的估计发售费用约[ ● ]美元,我们将从此次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中获得约[ ● ]美元的A类普通股发售所得款项净额。

 

假设发售价每股4.50美元(为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述发售价区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0.50美元,将使我们从本次发行中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增加(减少)[ ● ]美元,假设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A类普通股的发售数量保持不变,并在扣除估计承销费和佣金后。

 

此次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创建一个公开市场,通过向他们提供股权激励留住有才华的员工并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目前拟将本次发行应付我们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一) 约5.0%用于在现有和新市场建立更多的运营办事处和/或雇用额外的工作人员,以扩大和增强我们业务的关键领域如供应链、客户服务、履行和业务发展的功能,这将有助于我们国际采购产品的本地化,并帮助我们加强与当地客户的关系并在这些市场创造额外的销售渠道;
   
(二) 约33.3%用于采购更多面向不同市场的运动营养产品,例如采购更多经清真认证的产品以迎合马来西亚市场;
   
(三) 约10.0%用于开发和/或升级CRM系统以增强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
   
(四)

约10.0%用于参与更多营销活动,包括路演、品鉴活动、社交媒体营销和搜索引擎营销,以接触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

 

(五) 约21.7%用于潜在战略收购和/或合资企业*;和
   
(五) 用于营运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的余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确定具体的收购目标或战略合作伙伴。我们正在积极评估机会,但没有签署意向书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我们将用于特定类别活动的确切收益金额和百分比将取决于当前的市场和商业条件以及可能不时出现的特定机会。我们此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这一预期用途代表了我们基于当前计划和业务状况的意图,未来可能会随着我们的计划和业务状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我们实际支出的金额和时间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很大差异,包括任何不可预见的现金需求。同样,我们对所得款项的预期用途的优先次序将取决于业务和市场条件是否得到发展。因此,我们的管理层在应用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方面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酌处权。如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状况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

 

47
 

 

资本化

 

下表列出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化情况:

 

在实际基础上;和
   
根据作出调整的备考,使确定承诺发售的完成生效,假设公开发售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4.50美元(即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估计发售价范围的中点)和基准,以反映(i)上述情况;及(ii)我们在本次发售中以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售费用后的首次公开发售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4.50美元发行和出售1,400,000股A类普通股。

 

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前,其法定股本将为[ 1,000,000 ]美元,分为每股面值为[ 0.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0 ]股,包括(a)每股面值为[ 0.000025 ]美元的[ 36,000,000,000 ] A类普通股,以及(b)每股面值为[ 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 ] B类普通股。

 

以下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供说明,我们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本化将根据此次发行给我们的实际所得款项净额进行调整。您应结合“所得款项用途”、“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阅读本表。

 

  2024年12月31日  
   

实际

(美元)

   

经调整的备考

(美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598,440       [●]  
债务     7,075,826       [●]  
股东权益:            

普通股,授权发行的40,000,000,000股,包括(a)每股面值为[ 0.000025美元]的[ 36,000,000,000 ]股A类普通股,以及(b)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每股面值为[ 0.000025美元]的[ 4,000,000,000 ]股B类普通股;[ 28,600,000 ]股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 1,800,000 ]股已实际发行和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 30,000,000 ]股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 1,800,000 ]股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经调整后的备考基准(假设本次发行将发行1,400,000股A类普通股)

    -       [●]  
额外实收资本     4,163,311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57,318

         
累计亏损
    (2,059,120 )     [●]  
股东权益合计     2,161,509       [●]  
资本化总额
    9,237,335       [●]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 4.50 ]美元,即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估计范围的中点,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额外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额和资本总额各增加(减少)美元[ ● ],假设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我们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保持不变,并扣除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费用后。

 

本次发行后我们将发行在外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是基于[ 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在外的[ 30,000,000 ] A类普通股。

 

 

(1)反映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 4.50 ]美元出售A类普通股,并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和估计发行费用后。调整后的信息仅为说明性信息,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时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将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承销折扣、非问责费用备抵以及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估计该等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 ]美元。

 

48
 

 

股息政策

 

组成本集团的公司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宣派及派付股息。

 

我们已采纳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的董事会在决定是否提出股息及厘定股息金额时,将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因素:(a)我们的综合经营及财务业绩;(b)我们的现金流状况;(c)我们的业务战略及未来经营和收益;(d)税收考虑;(e)已支付的中期股息(如有);(f)资本需求和支出计划;(g)法定和监管限制;以及(h)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股息的支付,在某些情况下还须经我们的股东、《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批准。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预先确定的股息分配比例。

 

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依赖于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支付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

 

我公司注册地现行适用法律不存在外汇管制或外汇法规。然而,我们的一些重要子公司存在外汇管制,这将影响股息的支付或汇出。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修订),我们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所有运营子公司在支付股息的能力方面均未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也未维持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以决定此类资金的金额或资金如何转移。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施加限制以阻止在香港维持的现金被转出或限制将现金部署到我们的业务或用于支付股息。我们也无法保证马来西亚政府不会施加限制,以阻止在马来西亚维持的现金被转出或限制将现金部署到我们的业务或用于支付股息。

 

49
 

 

稀释

 

在此次发行中购买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将在备考中立即经历大幅稀释,作为其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备考稀释为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代表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紧接发售后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调整后的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之间的差额。

 

历史每股有形账面净值代表我们的总有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总资产,净额)减去总负债,除以流通在外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在公司以每股A类普通股[ 4.50 ]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发售价区间的中点)出售本次发行中的A类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640,000美元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公司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约1,136,665美元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约为5,984,844美元,即每股A类普通股0.2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现有股东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为每股A类普通股0.12美元,而在本次发行中购买A类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每股A类普通股立即稀释3.80美元,这意味着备考立即增加。

 

下表说明了这种对新投资者的每股稀释。

 

    美元  
假设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A类普通股(1)     [4.5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历史每股A类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0.08  
本次发行投资者应占每股A类普通股经调整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0.12]  
本次发行生效后每股A类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     [0.20]  
向参与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稀释每股A类普通股     [3.80]  

 

(1) 为要约价格区间的中点。

 

选定的合并财务和其他数据

 

以下选定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数据来自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下文所列的选定财务数据应与“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一并阅读,并通过参考“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进行限定。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任何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亏损)数据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美元     美元  
合并运营报表摘要:                
收入,净额     19,461,290       11,899,366  
收益成本     (13,292,856 )     (8,716,888 )
毛利     6,168,434       3,182,47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2,391,147 )     (2,160,822 )
人员和福利费用     (1,140,083 )     (853,36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32,683 )     (753,318 )
总营业费用     (4,563,913 )     (3,767,500 )
                 
运营收入(亏损)     1,604,521       (585,022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384,697 )     (305,754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1,219,824       (890,776 )
所得税(费用)抵免     (200,126 )     125,812  
净收入(亏损)   $ 1,019,698     $ (764,964 )
                 
其他综合损失:                
外币折算调整     30,539       19,642  
综合收入(损失)   $ 1,050,237     $ (745,322 )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汇总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美元     美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摘要: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598,440       432,833  
流动资产     9,895,960       7,789,483  
非流动资产     1,337,617       781,441  
总资产     11,233,577       8,570,924  
流动负债:     8,911,861       7,710,579  
长期负债     160,207       1,948  
股东权益    

2,161,509

     

858,397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11,233,577       8,570,924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现金流量数据的汇总合并报表。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美元     美元  
    (重述)     (重述)  
合并现金流量表摘要: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52,494       (2,967,054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652,218 )     (588,026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765,760       3,630,338  
外币折算调整     (429 )     (7,76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1,165,607       67,489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32,833       365,344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598,440       432,833  

 

50
 

 

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以下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应结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一并阅读。本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述因素,其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概述

 

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的业务营运透过我们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进行,包括香港的NWG及Myron、中国内地的NWSZ、NWSH及QingMu以及马来西亚的FIT Food。

 

我们通过两个业务部门运营:B2B和B2C,专门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销售和分销运动营养产品,并在香港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是香港领先的运动营养产品分销商和销售商,在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业务不断增长。我集团自2016年成立以来,从一家规模不大的地方经销商,发展成为运动营养行业的区域玩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通过多种销售渠道,包括健身房、超市、会员和专卖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市场,在1000多个销售点进行销售和分销。

 

我们的产品组合包括来自30多个品牌的300多个SKU,主要从美国和欧洲进口。这些产品涵盖蛋白粉、即食功能零食和饮料、健康补充剂、特殊饮食产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贡献了我们总收入的约93.5%,蛋白粉是我们最畅销的品类。

 

除产品销售外,我们利用我们的全渠道销售网络向运动营养品牌所有者和其他分销商提供营销服务,该网络贡献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总收入的约6.5%。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并加深我们与供应商的关系。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有超过80%的产品直接来自品牌所有者,包括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世界领先的运动营养公司之一——的主要品牌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我们向东南亚的战略扩张始于马来西亚,这是我们在大流行后的第一个市场,与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健康意识和对功能性营养的需求保持一致。

 

B2B细分市场

 

我们的B2B部门主要专注于向批发商和零售商(或它们的混合体)分销运动营养产品,随后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这些产品。我们主要向香港和中国内地的B2B客户分销产品,他们从拥有区域业务的实体零售连锁店和网店的所有者、大型批发商、零售商到企业家。

 

B2C板块

 

我们的B2C部门主要专注于主要通过(i)在线商店;(ii)自动售货机;和(iii)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运动营养产品。我们的产品包括为健身爱好者和专业运动员量身定制的多种蛋白粉、即食零食和包装饮料、补充剂以及提高成绩的营养产品。此外,我们向我们的主要供应商和其他品牌所有者和分销商提供营销服务,以加强他们在行业中的品牌影响力。我们的营销服务包括:

 

  为目标受众制定量身定制的战略推广计划。
     
  打造引人入胜的广告活动和宣传材料,提升品牌知名度。
     
  组织产品发布会、广告、路演、品鉴活动和赞助激活等重点企业和促销活动。

 

51
 

 

我们的增长和市场存在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专注于扩大我们在运动营养行业的存在,并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通过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我们经历了健康的业务增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总收入分别约为1950万美元和1190万美元。

 

我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有效的营销解决方案,我们继续开发新的销售渠道并深化营销渗透,以便在我们的主要市场为更广泛的消费者群带来运动营养。

 

影响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财务业绩受到影响我们的收入、盈利能力和整体业务运营的几个关键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

 

运动营养品行业一般市场情况

 

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与消费者健康趋势、健身意识、整体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生活方式偏好的转变以及经济衰退可能会影响我们的销售业绩。此外,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行业趋势影响着我们在B2B和B2C领域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

 

监管环境和合规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变化、进出口限制、运动营养产品的标签要求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遵守当地和国际健康和安全法规对于维护产品完整性和消费者信任至关重要。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特别是在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都可能增加运营成本或限制市场准入。

 

客户保留率和业务增长

 

我们与现有客户保持牢固关系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对于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在B2B领域,我们与零售商和分销商建立了牢固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导致定价压力,并降低与这些客户的利润率。在B2C细分领域,客户忠诚度、品牌感知度、产品创新在带动重复购买方面起到显著作用。消费者参与度下降或来自新市场进入者的竞争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消费需求波动

 

消费者对运动营养产品的偏好可能会因健康趋势、健身时尚和饮食意识而有所不同。需求波动可能受到季节性、宏观经济状况、新兴产品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保持多样化的产品组合并适应市场趋势对于保持销售势头至关重要。

 

供应链与成本管理

 

高效的供应链管理对于保持产品可用性和成本效率至关重要。原材料成本波动、运输延迟或供应链中断可能会影响产品定价和利润率。采购高质量的产品,同时管理物流成本,对于保持市场竞争地位至关重要。

 

招聘和留用技能专业人员

 

我们的商业成功取决于一支熟练的员工队伍,尤其是在销售、营销和产品采购方面。招聘和留住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于推动业务扩张和维持强大的客户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才短缺或员工流动率高可能会影响运营效率和整体服务质量。

 

运营效率与成本Structure

 

人员成本、营销费用和运营费用是我们成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服务质量的同时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对于维持盈利至关重要。对自动化、技术和流程改进的投资可以提高效率和可扩展性。

 

竞争格局

 

运动营养行业竞争激烈,老牌品牌众多,市场新进入者多。大型跨国企业可能拥有更强的品牌认知度、广泛的分销网络、更大的财力资源。有竞争力的价格、创新的产品供应和强大的营销策略是扩大我们的销售分销网络和提高市场份额的关键。

 

52
 

 

宏观经济和地缘政治因素

 

全球经济趋势、贸易政策、货币波动和地缘政治事件会间接影响我们的业务。经济下滑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支出减少,而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的供应链中断可能会影响产品的供应和定价。此外,贸易法规和关税的变化可能会影响采购战略和市场扩张计划。

 

技术进步与数字化转型

 

电子商务和数字营销的迅速采用正在重塑零售格局。利用数字平台进行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社交媒体参与和个性化营销的能力对于业务增长至关重要。未能拥抱新兴技术或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可能会限制我们的市场覆盖范围和竞争力。

 

通过积极监测这些因素并实施战略举措,我们旨在加强我们的市场地位,提高运营效率,并推动运动营养行业的可持续增长。

 

经营成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的关键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美元     美元     美元     %  
收入,净额                                
关联方     90,629       -       90,629       不适用  
第三方     19,370,661       11,899,366       7,471,295       62.8  
总收入,净额     19,461,290       11,899,366       7,561,924       63.5  
收入成本:                                
第三方     (13,292,856 )     (8,716,888 )     (4,575,968 )     52.5  
毛利     6,168,434       3,182,478       2,985,956       93.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2,391,147 )     (2,160,822 )     (230,325 )     10.7  
人员和福利费用     (1,140,083 )     (853,360 )     (286,723 )     33.6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32,683 )     (753,318 )     (279,365 )     37.1  
总营业费用     (4,563,913 )     (3,767,500 )     (796,413 )     21.1  
                                 
持续经营收入(亏损)     1,604,521       (585,022 )     2,189,543       不适用  
                                 
其他(费用)收入:                                
利息收入     6,708       7,813       (1,105 )     14.1  
利息支出     (374,274 )     (195,720 )     (178,554 )     91.2  
长期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1,499 )     (72,559 )     31,060       42.8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24,368       (45,288 )     69,656       不适用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384,697 )     (305,754 )     (78,943 )     25.8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1,219,824       (890,776 )     2,110,600       不适用  
所得税(费用)抵免     (200,126 )     125,812       (325,938 )     不适用  
净收入(亏损)     1,019,698       (764,964 )     1,784,662       不适用  

 

53
 

 

收入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按产品/服务划分的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美元     美元     美元     %  
产品销售– B2B     11,405,304       6,032,763       5,372,541       89.1  
产品销售– B2C     6,796,725       5,866,603       930,122       15.9  
     

18,202,029

     

11,899,366

     

6,302,663

     

53.0

 
营销服务     1,259,261       -       1,259,261       不适用  
合计     19,461,290       11,899,366       7,561,924       63.5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地域划分的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美元     美元     美元     %  
香港     12,741,342       8,182,004       4,559,338       55.7  
中国大陆     6,557,810       3,663,565       2,894,245       79.0  
其他亚洲地区     162,138       53,797       108,341       201.4  
合计     19,461,290       11,899,366       7,561,924       63.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总收入大幅增长至1950万美元,而上一年为1190万美元,增长63.5%。这一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对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增加以及我们B2B和B2C销售渠道的扩展,以及营销服务收入的增长。

 

按细分领域细分,我们的B2B产品销售额贡献了1140万美元,同比增长89.1%,这得益于更强大的分销渠道和不断扩大的客户群。B2B客户销售额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与主要零售商的销售增长,包括超市、会员店和专卖店。特别是,通过我们的B2B客户,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达到了超过800个POS。我们的B2C产品销售额也增长15.9%至680万美元,反映出消费者需求增加和POS数量增加,特别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运营的自动售货机数量分别从133台增加到230台。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营销服务收入增加至130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此类营销服务收入。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品牌所有者和其他分销商在我们的自动售货机上投放广告所产生的广告收入,因为我们扩大了营销服务产品并加强了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香港,占1270万美元,与去年相比增长55.7%。来自中国大陆的收入增加至660万美元,反映79.0%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一家国际知名会员商店的销售额增加。来自其他亚洲地区的收入达到20万美元,实现201.4%的增长,这得益于2024年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在马来西亚扩张之前,我们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极少。

 

54
 

 

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香港及中国内地对运动营养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客户基础扩大,以及我们的营销和促销策略的有效性增强。

 

收益成本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产品/服务分部划分的收入成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美元     美元     美元     %  
收入成本– B2B     (9,123,956 )     (5,125,565 )     (3,998,391 )     78.0  
收入成本– B2C     (3,764,214 )     (3,591,323 )     (172,891 )     4.8  
      (12,888,170 )     (8,716,888 )     (4,171,282 )     47.9  
收入成本-营销服务     (404,686 )     -       (404,686 )     不适用  
合计     (13,292,856 )     (8,716,888 )     (4,575,968 )     52.5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运动营养产品的采购成本、入境物流成本以及与营销服务收入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成本分别为870万美元和1330万美元,增幅为52.5%。收入成本增加主要是由于收入增加,带动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增加,并相应增加采购和物流费用,以支持扩大销售量。

 

按分部划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B2B分部的收入成本分别由510万美元增加至910万美元,增幅达78.0%。这一增长是由更高的收入推动的,反映出采购和物流成本增加,以支持我们B2B渠道扩大的销售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B2C部门的收入成本分别从360万美元增长到380万美元,增长4.8%,这与我们扩大自动售货机业务的收入增长保持一致。我们的营销服务部门于2024年新引入,产生了0.4百万美元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营销人员成本。

 

毛利及毛利率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产品/服务分部划分的毛利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     %     +/-  
产品销售– B2B     20.0       15.0       +5.0  
产品销售– B2C     44.6       38.8       +5.8  
营销服务     67.9       -       -  
整体毛利率     31.7       26.7       +5.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毛利润增至620万美元,而上一年为320万美元,增幅为93.8%。该增长主要由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销量增加所带动。我们的毛利率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6.7%提高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1.7%。这一改善主要归因于营销服务收入对我们整体收入的贡献增加,与产品销售相比,该收入成本更低,以及我们B2B和B2C部门的规模经济有所改善。

 

按分部划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B2B分部的毛利率分别由15.0%上升至20.0%,而我们的B2C分部则分别由38.8%上升至44.6%。毛利率改善主要是由于销量增加和供应链效率提高带来的规模经济。由于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我们的B2C部门的利润率高于B2B部门的利润率。我们于2024年新推出的营销服务分部实现了67.9%的毛利率,这是由于其高利润率性质和最小的直接成本推动的,主要包括营销人员费用。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方差  
    美元     美元     美元     %  
销售和营销费用     2,391,147       2,160,822       230,325       10.7  
人员和福利费用     1,140,083       853,360       286,723       33.6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32,683       753,318       276,365       36.7  
合计     4,563,913       3,767,500       796,413       2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年,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增加至460万美元,而上一年为380万美元,增幅为21.1%。这一增长主要是由更高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人员和福利成本以及一般管理费用推动的,这反映了我们的业务扩张和运营规模的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增长10.7%至2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履行成本增加,包括仓储和物流成本以及与销量增长一致的装卸费。

 

人员和福利成本增长33.6%至110万美元,反映出我们的员工队伍扩大以支持更高的业务活动,并增加了薪酬以吸引和留住销售、营销和运营方面的熟练专业人员。

 

一般及行政开支增长36.7%至1.0百万美元,主要由于办公相关成本、系统升级以及合规相关开支增加,以支持我们的业务增长。

 

运营费用的全面增长是必要的,以扩大我们的运营规模并推动收入增长,同时确保长期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55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其他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长期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收支净额。关键组成部分讨论如下: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较截至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7,813美元略有下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23年至6,708美元。

 

利息支出:主要为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利息开支增加0.2百万美元,即91.2%,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2百万美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0.4百万美元,该增加与银行借款增加一致。

 

长期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代表若干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寿险保单有关,须定期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其他收入和支出净额:包括政府补贴、外汇损益、一次性财务调整等非核心业务活动产生的杂项收入和支出。

 

所得税(费用)抵免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增加了30万美元,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税收抵免1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税收费用0.2百万美元。2023年的税收抵免主要是由于当年发生的应税亏损,而2024年的增长是由更高的应税收入推动的。

 

净收入

 

由于上述因素,我们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净收入为1.0百万美元,而上一年度的净亏损为0.8百万美元。这一好转主要是由于我们B2B和B2C部门的收入显着增长、营销服务的扩张以及毛利率的提高。虽然运营费用增加以支持我们的业务扩张,但整体收入增长,加上我们更大的运营规模带来的成本效率,有助于我们改善财务业绩。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主要通过运营现金流和银行借款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约为160万美元。我们的流动资产总额约为990万美元,而我们的流动负债约为890万美元。相比之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流动资产为780万美元,流动负债为770万美元。因此,我们的流动比率从2023年的约1.01改善至2024年的1.11,反映出流动性略有增强。

 

虽然我们继续保持杠杆资本结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银行借款总额约为670万美元,但我们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来支持我们的持续运营和未来增长计划。

 

鉴于我们目前的现金和银行结余,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我们相信我们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布之日起未来12个月的营运资金需求。然而,我们满足流动性和资本要求的能力仍受制于未来的经济状况和我们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

 

56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有关我们的股息政策的任何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同时考虑到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义务和整体业务前景等因素,以及未来融资协议施加的任何限制。

 

我们拟将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建立更多的运营办公室和/或雇用更多的工作人员
采购更多运动营养产品
开发和/或升级CRM系统
参与更多的营销活动
潜在的战略收购和/或合资企业
一般营运资金

 

现金流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年度

12月31日,

 
    2024     2023  
    美元     美元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52,494       (2,967,054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652,218 )     (588,026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765,760       3,630,338  
外币折算调整     (429 )     (7,76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65,607       67,489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32,833       365,344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598,440       432,833  

 

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52,494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现金使用净额为300万美元,反映出约300万美元的改善。这一改善主要是由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净收益为1.0百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净亏损为0.8百万美元。

 

然而,部分被营运资金变动所抵销,这导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现金使用分别为130万美元和260万美元。这些营运资本变动主要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应收账款增加260万美元,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库存减少100万美元。

 

投资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增至0.7百万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为0.6百万美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关联方还款较上年减少。

 

融资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360万美元减少至180万美元,减少了180万美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创始股东的出资减少,其中创始股东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没有作出任何出资,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为130万美元,尽管银行借款收益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740万美元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1360万美元,但被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较高的银行借款偿还额1190万美元所抵消,2024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为510万美元。

 

表外安排

 

在报告所述年度,我们没有、目前也没有任何表外融资安排或与未合并实体或金融合伙企业的任何关系,包括有时被称为结构性融资或特殊目的实体的实体,这些实体是为促进表外安排或某些其他合同范围狭窄或有限的目的而设立的。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损失或有事项的影响,例如因我们的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涉及范围广泛的事项,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政府调查和税务事项。根据ASC第450-20号“或有损失”,我们将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对此类或有损失进行计提。

 

5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是未来两年经营租赁项下未来最低付款时间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240,998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     160,665  
未贴现租赁债务总额     401,663  
减:推算利息     (19,691 )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租赁负债   $ 381,972  

 

资本支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分别购买了36,492美元和10,288美元的财产和设备,主要用于我们的运营。

 

趋势信息

 

除本招股章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持续经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将导致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季节性

 

我们通常会在第二和第三个日历季度经历更高的销售收入。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管理层使用进行计算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这些估计;然而,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这些估计和基本假设将持续进行审查。如果修订仅影响该期间,则对会计估计的修订在该估计的修订期间确认;如果修订同时影响当前和未来期间,则在修订期间和未来期间确认。

 

以下是有关未来的关键假设,以及报告期末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关键来源,这些假设可能对下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资产和负债账面值造成重大调整的风险。

 

应收账款减值评估

 

根据ASC主题326,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 326”),我们利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来确定一项备抵,该备抵反映了其对应收账款和定金、预付款以及记录为负债的其他应收款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最佳估计,以抵消应收款项。CECL模型是在考虑了历史经验、当前条件以及合理、可支持的经济预测后编制的,用于估计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及定金、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在认为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先前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回收记录为坏账费用的减少。

 

58
 

 

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我们遵循ASC主题820-1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10”)的指导。ASC 820-10建立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对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优先排序如下:

 

1级   输入值基于相同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
2级   输入值基于类似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在金融工具的基本上整个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
3级   投入通常是不可观察的,通常反映管理层对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的估计。因此,公允价值是使用基于模型的技术确定的,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和贴现现金流模型。

 

资产或负债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内的公允价值计量水平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输入值的最低水平为基础。所使用的估值技术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可观察的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的输入。

 

在确定适当的水平时,我们分析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报告的资产和负债。在每个报告期,公允价值计量基于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被归类为第3级。

 

我们“长期其他资产”项下的寿险保单以公允价值列账,根据上述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第2级输入值确定,因为其估值基于报价以外的输入值,例如保险承运人提供的保单现金退保价值和类似工具的可观察市场数据。

 

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存货、定金、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项、银行借款、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和应付董事款项的账面金额由于其短期性质,与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相近。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没有发生第1级、第2级和第3级之间的转移。

 

租赁

 

我们根据ASC主题842,租赁,在合同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在每项租赁开始时,管理层确定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对于符合经营租赁条件的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任何剩余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为此,我们只考虑在启动时固定和可确定的付款。由于其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我们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其基于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ROU资产包括应计租赁付款的调整。ROU资产还包括在开工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并在扣除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后入账。我们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在合理确定其将行使此类选择权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

 

短期租赁定义为在开始日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选择权的租赁。在确定租赁是否符合短期租赁条件时,我们评估租赁期限和购买选择权。因此,我们不对短期租赁确认任何经营租赁ROU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我们评估ROU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审查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性。如果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被确定为不可收回,并且超过了估计的公允价值,我们将在经营和综合收益(损失)报表的其他费用中记录减值损失。

 

经营租赁交易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流动经营租赁负债和经营租赁负债,扣除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部分。

 

59
 

 

收入确认

 

我们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根据会计准则更新(“ASU”)NO.2014 —09、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主题606)(“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

 

ASC主题606就如何从我们与客户的合同中确认收入提供了以下概述:我们确认收入是为了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我们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一个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合同中的对价金额,以换取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任何实体通常以合同中承诺的每一种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为基础,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一项履约义务。

 

第5步:当(或当)我们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实体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即客户获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当)确认收入。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分配给已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以在某个时间点(通常是向客户转让货物的承诺)或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得到履行。

 

我们所有的合同都有一个单一的履约义务,因为转让单个货物的承诺不能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分开识别,因此不能区分。预购收到的首期付款记入资产负债表的“客户保证金”,在货物转让前不确认为收入。运输和装卸是履行我们向客户转让货物的承诺的活动,包含在货物的销售价格中。

 

产品销售

 

我们的主要收入来自向客户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基于总销售额减去销售回报和我们向客户提供的销售奖励,例如折扣。收入报告为扣除所有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税后的净额。我们一般不允许客户退货,从历史上看,客户退货并不重要。

 

我们的创收活动有单一的履约义务。产品销售收入在控制权转移和义务已履行的时点确认,也就是相关货物发运或交付给客户时,视配送方式和发运条款而定。

 

对于B2B销售,我们通常会安排向客户交付产品。收入一般在客户取得对产品的控制权时确认,该控制权发生在某个时点,并可能在装运时或按合同约定在客户收取并接受后交付至指定地点时确认。我们为客户采购并支付运输费用,直至目的地。

 

对于B2C销售,(i)通过网上商店和第三方e-Commence平台,在产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发货时或在收款中心。客户通常在第三方货运承运人收货或发货时确认收到产品;(ii)通过自动售货机,在产品配货时的销售点确认收入。

 

营销服务收入

 

我们还收到在其自动售货机或售货亭张贴横幅广告的广告收入,这些收入在期间内确认为已赚取,一般为6至12个月。收入按季度计费,拖欠并在约定服务完成时超时确认。

 

委托人与代理人对价

 

根据ASC主题606,收入确认:委托代理考虑因素,我们评估与其客户的协议中的条款,以确定我们是否在与每一方的安排中分别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确定是按毛额还是净额记录收入取决于我们在转移货物之前是否对货物有控制权。一般来说,我们控制产品是因为它有义务(i)履行产品交付和(ii)作为合法所有者承担任何库存风险。此外,在确定转售产品交付的销售价格时,我们有控制权来设定其销售价格,以确保它将为产品交付安排产生利润。我们认为,所有这些因素表明,我们在这项交易中担任委托人。因此,产品销售收入按毛额列报。

 

60
 

 

收益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运动营养产品的采购成本、入境物流成本以及与营销服务收入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账单总额减去应收客户的任何无法收回账款的备抵后入账。应收账款不计息,自销售发票之日起5至90天不等的信用期限到期时视为逾期,取决于信用条款。我们根据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评估和个别账户分析记录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包括每个客户当前的信誉和过去的收款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行业趋势。当有客观证据表明余额可能无法收回时,就会产生减值。坏账和呆账的识别,特别是损失事件的识别,需要使用判断和估计,其中涉及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基于对客户信用和持续关系的分析,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管理层对是否有任何余额高于信用损失作出结论。

 

信贷损失准备金

 

根据ASC主题326,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 326”),我们利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来确定一项备抵,该备抵反映了其对应收账款和定金、预付款以及记录为负债的其他应收款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最佳估计,以抵消应收款项。CECL模型是在考虑了历史经验、当前条件以及合理、可支持的经济预测后编制的,用于估计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及定金、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在认为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先前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回收记录为坏账费用的减少。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主题740,所得税(“ASC 740”)的规定确定的。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由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未来税务后果。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所得税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任何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ASC 740为公司应如何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衡量、列报和披露在纳税申报表上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不确定税务立场制定了一个综合模型。根据ASC 740,当税务职位在税务当局审查后很可能会持续存在时,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初步确认税务职位。此类税务头寸必须在初步和随后作为在向税务机关最终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进行衡量,前提是充分了解该头寸和相关事实。

 

我们须在本地和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税。因其经营活动,我们进行报税,需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

 

61
 

 

最近的会计公告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或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不时发布并由我们采纳的新会计公告,截至指定的生效日期。除非另有讨论,我们认为近期发布的尚未生效的准则的影响不会对其财务状况或采用后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2023年10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23-06号,披露改进:响应SEC的披露更新和简化倡议的编纂修订,修订了FASB会计准则编纂(“编纂”)中与各个子主题相关的披露或列报要求。此次更新将改进各种主题的披露和表述要求,并使FASB编纂中的要求与SEC的规定保持一致。我们目前正在评估这一ASU对我们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但预计影响不会是重大的。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更新的目的是改进财务报告,要求所有公共实体在年度和临时基础上披露增量分部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制定更具决策性的财务分析。本ASU中的修订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并要求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管理层正在评估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改进所得税披露》(ASU 2023-09),其中要求在税率调节范围内披露增量所得税信息,并扩大披露已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其他披露要求。ASU2023-09自2024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收养。我们认为采用ASU2023-09不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2号,从FASB会计准则编纂(“编纂”或ASC)中删除了对董事会概念陈述的引用。ASU是董事会常设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旨在“对技术更正进行编纂更新,例如符合要求的修订、对指南的澄清、对措辞或指南结构的简化,以及其他微小的改进。”我们认为ASU2024-02的采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这要求实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某些成本和费用的具体信息。ASU中的修订旨在提高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以更好地理解实体损益表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效。我们目前正在评估新准则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预计这将导致加强披露。

 

除上述声明外,近期没有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会对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以及综合收益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62
 

 

新兴成长型公司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证券法》第2(a)节的定义,经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修改,它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要求,在其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此外,《就业法》第102(b)(1)条豁免新兴成长型公司被要求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即那些没有宣布生效的《证券法》登记声明或没有根据《交易法》注册的一类证券的公司)被要求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JOBS法案规定,公司可以选择退出延长的过渡期,并遵守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要求,但任何此类选择退出都是不可撤销的。我们选择不选择退出这种延长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当一项标准发布或修订,并且它对上市公司或私营公司的申请日期不同时,我们作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可以在私营公司采用新的或修订的标准时采用新的或修订的标准。这可能会使我们的财务报表与另一家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因为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存在潜在差异,该公司已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

 

关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可能受到信用风险集中影响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应收账款。现金等价物由香港的高信用质量机构维持,其组成和到期日由管理层定期监测。如果个人/公司持有其合资格存款的香港银行倒闭,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将支付最高限额为102,991美元(相当于800,000港元)的赔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在位于香港的若干金融机构分别维持约120万美元及0.2百万美元,其中约110万美元及0.1百万美元须承担信贷风险。而我们认为这些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质量,其也对其信用价值进行持续监控。

 

我们亦维持其在中国内地各金融机构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从历史上看,这些机构的信贷质量一直很高;然而,中国内地的银行体系受到监管、经济和政治影响,可能会影响这些机构的信誉。管理层持续监测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并认为这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我们对其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的信用评估,一般不需要抵押品。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于从香港客户赚取的收入。我们定期进行信用评估,并提供意外信用损失备抵,以将应收账款余额降低至其可变现净值。我们寻求对其未偿还的应收账款保持严格控制。逾期余额由管理层定期审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两个单一客户占合并净收益的10%或以上,以及一个单一客户占合并应收账款的10%或以上。

 

我们有一个单一客户,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净收入和应收账款的10%或更多。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我们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我们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与浮动利率银行借款有关,主要集中于我们的银行借款产生的香港最优惠利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工具来减轻其与利率风险相关的风险敞口。然而,管理层监测利率风险,并将在预计出现重大利率风险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我们还面临与按现行市场利率和浮动利率银行借款列账的银行结余和在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相关的现金流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

 

我们不能保证当前汇率将保持稳定;因此,我们有可能在两个可比期间公布相同金额的利润,并且由于汇率波动,实际上根据该日期兑换为美元的HKD、人民币和马币的汇率公布更高或更低的利润。汇率可能会根据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恕不另行通知。

 

经济和政治风险

 

我们的业务主要位于香港和中国内地。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香港和中国内地经济的总体状况的影响。我们的业绩可能会受到香港和中国内地政治、监管和社会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没有经历过这些情况带来的损失,并认为它符合包括其组织和结构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但这可能并不预示未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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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和企业结构

 

公司Structure

 

我司于2025年3月28日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我们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1,000,000,000股,包括(a)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9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b)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100,000,000股B类普通股。注册成立后,我们当时的股本由Hintech持有100%为10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6月30日,Ho Mr.,Mr. Chan,Mr. Luk,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 and Feldspar转让各自于FFA的全部股份予公司,代价为公司配发及发行267,684股A类普通股、193,302股A类普通股、129,400股A类普通股、68,182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5,200股A类普通股、41,000股A类普通股和41,000股A类普通股在Ho先生的指示下发给Hintech,Dixon在Chan先生的指示下发给Dixon,Elytron在Luk先生的指示下发给Elytron,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和Feldspar,分别记作缴足股款。

 

2025年7月4日,Hintech、Dixon和Daily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据此,Hintech转让了22,400股A类普通股,Dixon向Daily转让了10,00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Chen Wei先生订立认购协议,Chen Wei先生据此认购2,457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Chen Jackson Jadyn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Chen Jackson Jadyn先生认购14,04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Supreme订立认购协议,Supreme认购6,318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MK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MK先生认购3,24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Ngan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Ngan先生认购4,077股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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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于[ ● ],为维持发售前后的比例持股并考虑到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公众持股量要求,公司[将实现]其股份的[ 1:40 ]细分(“远期拆股”)。远期股票分割后,公司法定股本仍为[ 1,000,000 ]美元,包括(a)每股面值0.000025美元的[ 36,000,000,000 ] A类普通股;和(b)每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 ] B类普通股)。日[ ● ],我们各现有股东,即Hintech、Dixon、Elytron、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Feldspar、Daily、Chen Wei先生、Chen Jackson Jadyn先生、Supreme、MK先生和Ngan先生[将退保] [ 2,797,377 ] A类普通股、[ 2,089,642 ] A类普通股、[ 1,475,160 ] A类普通股、[ 777,275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15,280 ] A类普通股、[ 467,400 ] A类普通股、[ 46[ 28,010 ]股A类普通股、[ 160,056 ]股A类普通股、[ 72,025 ]股A类普通股、[ 36,936 ]股A类普通股及[ 46,478 ]股A类普通股,分别予公司,或各约占其所持股份的[ 28.5 ] %。这些放弃其A类普通股的股东[将获得]任何放弃其普通股的对价,也没有任何协议或安排根据这些股东将放弃其剩余的A类普通股。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对普通股、股份数据、每股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引用均已追溯调整(如适用),以反映我们现有股东于2025年[ ● ]交出的[ 1:40 ]远期股票分割和A类普通股,就好像它们发生在最早呈报期间的开始时一样。在远期股票分割和退保之后,在本次发行之前,将有[ 28,600,000 ]股A类普通股发行。

 

于[ ● ] 2025年,公司向Hintech配发及发行[ 1,000,000 ]股B类普通股及向Dixon配发及发行[ 800,000 ]股B类普通股。

 

紧接本发行前,HINTEC、Dixon、Elytron、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Feldspar、Daily、Chen Wei先生、Chen Jackson Jadyn先生、Supreme、MK先生和Ngan先生将持有[ 7,017,983 ] A类普通股、[ 5,242,437 ] A类普通股、[ 3,700,840 ] A类普通股、[ 1,95,005 ] A类普通股、[ 1,315,600 ] A类普通股、[ 1,315,600 ] A类普通股、[ 1,315,600 ] A类普通股、[ 1,315,600 ] A类普通股、[ 1,292,720 ] A类普通股、[ 1,172,600 ] A类普通股[ 401,544 ] A类普通股、[ 180,695 ] A类普通股、[ 92,664 ] A类普通股和[ 116,602 ] A类普通股。我们的B类普通股将由Hintech和Dixon分别持有[ 1,000,000 ]股B类普通股和[ 800,000 ]股B类普通股。

 

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条例D或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a)(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条例S,上述每项发行和转让均免于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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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图

 

下图仅说明我们A类普通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的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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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但在我们的发行完成之前的公司结构。鉴于每位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一股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三十(30)票,所有百分比均反映了投票所有权权益,而不是我们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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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我们在完成发售时的公司结构,该结构基于我们提议发售的1,600,000股A类普通股和出售股东发售的400,000股A类普通股。鉴于每位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一股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一(1)票,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三十(30)票,所有百分比均反映了投票所有权权益,而不是我们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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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Mr.,Mr. Chan and Mr. Luk are our co-founders and Mr. Ho Mr. Chan and Mr. Chan are our executive directors。

 

除上文所述外,其他股东最近三年内均未在公司或其任何前任或关联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职务或其他重大关系。

 

实体

 

我们的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描述载于下文。

 

NWG

 

NW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于2016年10月2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继集团重组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后,NWG成为我们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NWG一直在香港开展运动营养产品的批发及零售、营销服务等业务。

 

迈伦

 

Myron Limited于2006年12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继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集团重组后,Myron成为我们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Myron一直在香港开展运动营养产品贸易业务。

 

NWSH

 

盈盛(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于2019年3月12日在上海成立并由NWG持有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新世界一直在中国开展运动营养产品的批发及零售业务。

 

西北地区

 

健盈(深圳)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深圳成立并由新创建持股100%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NWSZ一直在中国开展运动营养产品贸易业务。

 

青木

 

深圳青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家于2024年5月16日在深圳成立并由NWG持有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Qing Mu一直在中国开展运动营养产品零售业务。

 

FIT食品

 

FIT食品科技私人有限公司。Bhd.,一家于2023年12月5日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NWG全资拥有。FIT Food自成立以来一直在马来西亚开展运动营养产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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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里程碑

 

以下按时间顺序突出了我们集团发展的关键里程碑:

 

年份   里程碑
     
2016  

成立NW集团,奠定运动营养行业运营基础。

 

     
2018  

与香港一家领先的在线市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销售和分销运动营养产品。

 

     
2019  

扩大在中国的运营业务,包括与一家全球领先零售商开展业务。

 

     
2020  

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获得约260万美元的A轮融资,支持增长和市场扩张。

 

     

2023

 

 

与领先的超市和药店一起扩大了香港的零售分销渠道,提高了运动营养产品对更广泛消费者基础的可及性。

 

     

2023

 

在中国与会员连锁店开展业务。

 

     
2024  

与一家全球健身房连锁公司签订独家协议,在包括香港和马来西亚在内的关键地区提供自动售货服务。

 

     
2024  

扩大在马来西亚的业务存在。

 

     
2024   与一家全球认可的运动营养公司就在香港分销运动营养产品订立独家分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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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我们的使命

 

我们的使命是让专业运动员和大众市场都能方便地获得运动营养产品,从而方便我们产品的消费者实现他们的健康和健身目标,并释放他们的全部潜力,过上健康和充满活力的生活。

 

概述

 

我集团成立于2016年。我们在八年的时间里,从一家在香港分销运动营养产品的小型企业,转型为在香港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运动营养分销商/销售商。多年来,本集团已在多个渠道渗透并建立了影响力,包括健身房和健身中心,或健身房、超市、便利店、会员店、专卖店、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市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拥有超过1,000个POS,分布于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由约1,190万美元增至约1,950万美元,增长约63.5%。

 

由于健康意识的提高、运动参与和健身活动的激增以及可支配收入的普遍增长,运动营养行业在亚洲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尽管由于社交距离规则、封锁措施和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限制了进入健身房的机会和户外锻炼的机会,大流行减缓了2020年运动营养行业的增长势头,但我们的整体销售在大流行期间仍然保持活跃。我们认为,随着公众在大流行后更加关注他们的健康和饮食,这一增长趋势将继续下去。因此,我们在大流行后开始了向东南亚扩张的计划,马来西亚是我们进入东南亚市场的第一步。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分销/销售了10个品牌商和10个分销商供应的超30个品牌的运动营养产品,并拥有超300个库存单位,或以下三个主要类别的SKU:

 

(一) 蛋白粉,如乳清、酪蛋白、分离物和植物基蛋白;
   
(二) 即食零食和包装饮料,如健康/功能性低热量低糖蛋白棒、高蛋白奶昔和碳酸能量饮料;以及
   
(三) 其他产品,包括:-

 

  代餐品,如调味代餐粉;
  健康补充剂,如肌酸、支链氨基酸补充剂、谷氨酰胺补充剂、抗氧化剂、胶原蛋白支持、多种维生素、益生菌和鱼油;以及
 

特殊饮食,如生酮和纯素饮食,包括生酮麦片和羽衣甘蓝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在香港分销193个SKU的独家权利,而在香港分销的其他SKU和中国大陆的所有SKU均以非独家方式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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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种类繁多的产品主要从美国和欧洲进口。我们的每一款产品都提供不同的功能,如增肌、肌肉恢复、体重管理、性能提升、营养补充、补水、保健和排毒等。它们旨在满足专业运动员和大众市场的需求,方便我们产品的消费者实现他们的健康和健身目标。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每SKU的批发价介乎约0.2美元至125.3美元,而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每SKU的建议零售价介乎约0.4美元至147.2美元。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收入的约100.0%及93.5%,其中超过63.4%及69.7%分别来自蛋白粉的销售。

 

除了销售运动营养产品,我们还利用我们完善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为运动营养品牌商和其他分销商提供辅助定制营销服务。详情请见下文“销售与市场营销”。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营销服务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零。和6.5%。我们认为,这些服务不仅提供了辅助收入来源,它们还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使我们能够与品牌商和其他分销商发展更牢固的关系,促进协作和相互增长。

 

我们的运营

 

运动营养产品的采购及采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超过80%的产品直接来自10个品牌商,其余产品通过分销商间接采购。我们的供应商一般不会对我们强加任何最低销售目标或营销支出要求。对于海外供应商而言,他们通常以EX Works和Free Carrier的方式与我们进行交易。根据EX Works条款,我们被要求从供应商的场所收集产品,并管理所有后续运输和海关清关,费用和风险自担。根据Free Carrier条款,供应商将产品交付给我们指定的承运人或地点,通常是在他们的国家内,并在此之前承担成本和风险;此后,我们承担运输、清关以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责任。我们通常以电报转账的方式向他们付款,他们通常要求我们在购买时全额付款,但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从发票日期起向我们提供最多45天的信用除外。对于当地分销商而言,他们通常会在我们指定的当地仓库向我们交付产品,成本和风险自担。我们一般在购买时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付款的方式全额支付。

 

作为运动营养产品的专门分销商/销售商,由于这些合同中的非竞争限制可能会阻碍我们分销新的运动营养品牌和扩大我们在运动营养行业的市场份额的潜力,我们一般不会与品牌所有者订立长期独家/独家分销合同。然而,我们确实认识到与某些已证明成功并拥有可观市场份额的供应商拥有独家分销权的价值,并且我们认为,与关键市场供应商保持牢固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对定价和分销的控制权,并减少了竞争并保护了我们的市场份额。因此,我们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这是世界上最大的运动营养公司之一)战略性地签署了独家分销协议,期限为一年,每年可续期,涵盖其四个运动营养品牌于2024年1月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亦与同一供应商订立两项为期一年的非独家分销协议,其中一项授权我们在香港分销他们的代餐品牌之一,另一项授权我们在中国大陆分销他们的运动营养品牌之一。由我们最大供应商供应的产品产生的收益约为830万美元和141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收益的约69.7%和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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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外,这些分销协议规定:

 

  所有使用我们最大供应商商标的营销活动都必须经过他们的预先批准;
     
  我们承担与营销、分销、销售、推广和服务我们最大供应商的产品有关的所有费用,并且我们最大的供应商应提供我们和我们最大的供应商不时书面同意的额外支持和协助;和
     
  我们和我们最大的供应商将制定一个联合商业计划,并就销售和/或采购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和营销投资达成一致,一旦达成一致,这个联合商业计划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

 

我们一般通过以下两种业务模式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

 

企业对企业,或B2B

 

我们的B2B商业模式主要侧重于向批发商和零售商(或它们的混合体)分销运动营养产品,随后将这些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香港和中国向超过130家B2B客户分销产品,并通过我们在澳门的分销商,他们的范围从拥有区域业务的实体零售连锁店和网店的所有者、大型批发商、零售商到企业家。通过这些B2B客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产品达到了800多个POS,其中包括:

 

  超500家会员商店和超市;
     
  超200家专卖店,如健身房、药店、体育用品零售商和保健食品店;以及
     
  超过30家酒店、餐厅、企业、俱乐部和餐饮场所,分布在中国香港和澳门。

 

我们与我们的主要B2B客户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他们向我们下达采购订单,我们将把产品交付到他们指定的仓库/地点。对于规模较小的B2B客户,他们在需要时直接向我们下达采购订单(列出详细信息,包括所需产品的类型和单位、他们的交货和账单地址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并且不会签署任何协议。我们一般要为我们的重点B2B客户承担运费,但对于规模较小的B2B客户,我们只在他们的订单达到规定数量时才提供免费运费。我们不对B2B客户强加任何最低销售目标或营销支出要求。我们的B2B客户一般不授予任何信用期,但经营大型零售连锁的重点B2B客户除外,我们一般为他们提供30至60天的信用期。我们的一些重点B2B客户可能会要求我们向他们提供不同类型的销售奖励(例如分销津贴、损坏良好津贴和/或电子商务运营津贴),并为他们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们将视与客户的关系考虑此类请求,例如与我们开展业务的时间长度、信誉、规模、付款的准时性等。

 

通过B2B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金额约为60万美元和114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收入的约50.7%和58.6%。

 

企业对消费者,或者说是B2C

 

我们的B2C业务模式主要专注于主要通过(i)在线商店;(ii)自动售货机;以及(iii)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市场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运动营养产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经营两家网店,注册会员总数超过9000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一个是我们公司的网站,为香港的客户提供服务,另一个是通过有赞,微信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即服务提供商,为中国大陆的客户提供服务。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在这两家网店分别完成了超过1.73万笔和1.79万笔直接交易。在我们的网店,我们的客户一般向我们下采购订单,一旦他们付款,我们的系统立即生成订单确认和发票,其中包含订单的详细信息,如订单编号、发票金额、产品说明、发货详情和付款方式。我们一般要求我们的客户通过电子支付、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提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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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共运营230台自动售货机,并将它们战略性地放置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健身房,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在这些健身房购买我们产品的个人客户通常通过电子支付向我们付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包括HKTV Mall、迪卡侬和天猫,将我们的产品推向市场,并促进我们的B2C销售。对于这些合作,我们通常与第三方平台签署服务协议,其中规定,除其他外,他们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我们必须支付的费用,这些服务协议通常将保持有效,直到它们被终止。虽然我们对这些第三方平台下的销售价格、产品植入和促销期间保持完全控制,但这些第三方平台处理某些方面的客户服务并代我们收取销售收益。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还会管理销售订单的履行。通常,我们产品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传递给第三方平台。我们的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向我们下订单,这些订单在我们接受后得到确认,并在这些第三方平台上向他们提供标准销售条款(包括运费、退货、退款和隐私政策)。我们通常要求我们的客户通过电子支付或信用卡进行预付款,第三方平台通常会扣除他们的服务费,并在销售交易后的次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向我们支付净销售收益。

 

通过B2C产生的收入约为590万美元和68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收入的约49.3%和34.9%。

 

此外,我们为运动营养品牌所有者和其他分销商提供量身定制的营销服务,利用我们的全渠道网络来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营销服务收入分别为零和130万美元。这些营销服务包括广告植入和促销活动,包括在我们的自动售货机上的促销广告。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的营销服务不仅增强了我们与品牌所有者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且还巩固了我们作为运动营养生态系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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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业务

 

运动营养是消费品行业的小众板块。作为香港的运动营养分销商/销售商,在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分销/销售产品,我们在不同地区建立了差异化的渠道策略,并建立了适合各自当地市场并深耕当地市场的全面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我们相信,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使我们能够迅速有效地扩大我们的市场范围,并增加我们在各自区域的销售。

 

香港是我们的基地和主要市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68.8%和65.5%。我们直接向消费者、批发商以及线上和线下零售商(包括交易内和交易外客户)销售我们的产品。除了传统的销售渠道(例如我们的网店和第三方会员店、超市和专卖店),我们还试图渗透到我们在香港的目标终端消费者的核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健身房运营172台自动售货机,将我们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注重健康和健身的社区。

 

我们在2019年大流行前不久进入了中国市场。中国大陆现在是我们的第二大市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中国大陆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30.8%和33.7%。中国大陆运动营养市场增长潜力大。然而,那里的市场是多种多样的,在国际品牌之间的竞争之上,有来自比我们的产品便宜得多的劣质本土品牌的强大竞争。因此,我们专注于向两家快速增长的美国会员制批发零售仓储连锁店销售我们的产品,这些连锁店通常在中国大陆较富裕的城市设立仓库门店,并以折扣价向其会员批量提供精选的优质进口商品。我们还通过中国大陆的第三方平台天猫直接向客户销售我们的产品,以便在这个广阔多样的市场中快速高效地扩大我们的市场触角。

 

除香港及中国内地外,我们亦在马来西亚从事运动营养产品的销售业务。澳门是一个很小的市场,我们在2021年才开始开发这个市场,在澳门指定了几个分销商来销售我们的产品。通过与世界上最大的健身房连锁店之一独家合作,我们在2024年5月才开始开发马来西亚市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马来西亚的健身房安装了39台自动售货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目标是到2025年底在马来西亚安装超过100台自动售货机。我们还计划利用我们与在马来西亚有业务的客户的牢固关系,分别在2025年年中和2025年底开始B2B业务和B2C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由于运营历史较短和规模有限,马来西亚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占我们收入的比例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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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产品主要通过B2B和B2C模式进行销售。我们相信,随着我们获得更多与不同市场的不同渠道合作伙伴合作的经验,以收集更有价值的数据分析,从而确定我们在每个市场最成功的领域、最畅销的产品和目标受众,我们的销售和分销网络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

 

我们一般不搞代销。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或第三方平台签署的所有协议都必须得到我们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何先生的批准,或者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由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陈先生批准。

 

仓储和供应链管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香港有一个自营仓库,我们还利用了六个第三方仓库的服务,其中一个在香港,四个在中国大陆,一个在马来西亚。详情请见下图“不动产”。

 

自营仓库

 

我们有一个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即ERP系统,用于我们的自营仓库,以协助我们进行供应链和库存管理。当我们订购的运动营养产品到达我们在香港的自营仓库时,我们会在我们的ERP系统中输入他们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采购价格、批号、条码、有效期等,这将有助于我们实时跟踪他们的动向和库存水平。

 

我们收到销售订单后,将通过ERP系统通知我们的仓库工作人员,我们的仓库工作人员将生成装箱单,并指示相关工作人员酌情进行产品的拣选、包装和发货。在对产品进行拣选和包装后,相关仓库工作人员会更新我们的库存,并从ERP系统生成提货单。交付完成后,我们的会计人员会更新ERP系统,我们的ERP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销售发票。

 

第三方仓库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位于(i)香港元朗;(ii)中国上海、宁波、广州及杭州;及(iii)马来西亚吉隆坡的六个由独立第三方拥有及经营的仓库。宁波、杭州的第三方仓库位于综合保税区,带入区内的进口货物可免征进口关税,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交易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我们通过有赞平台上的网店,将带入这些区域的进口运动营养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消费者。根据中国内地跨境电商规定,允许个人客户在此类规定规定的跨境电商商品年度购买限额内,直接从我们的网店购买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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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第三方仓库一般可以提供全方位的仓储和供应链管理服务,如收集、质量检查、存储、拣货、包装、发货和盘点服务。他们通常有自己的仓库管理系统,他们为我们提供实时访问我们库存信息的权限,以协助我们进行采购、开票和会计(视情况而定)。他们的费用是根据一份费率表计算的,他们通常会根据我们的实际使用情况向我们收取月费。

 

履行

 

由于我们直接向消费者、批发商以及线上和线下零售商(包括交易内和交易外客户)进行销售,并且我们没有数量效应来证明内部交付团队是合理的,因此我们针对不同的销售渠道采取差异化的履行策略:

 

B2B

 

对于香港的小型B2B客户,我们的内部仓库团队将根据销售订单挑选存储在我们自营仓库中的产品并进行包装。打包后,我们内部仓库团队会安排独立的快递公司,在这些B2B客户采购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将打包好的产品交付给我们承担成本。对于一般批量采购的大型B2B客户,我们通常与当地独立的仓储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在这些客户指定的目的地以我们的成本存储、挑选、包装和交付我们的产品给他们。由于这些服务供应商按实际使用情况向我们收费,而我们无须承担仓库和物流方面的任何固定资本支出或人力成本,我们相信这是经营我们业务的最具成本效益和灵活性的方式,特别是在租金和人力成本都很高的香港和像中国内地这样的广阔市场。

 

B2C

 

我们的自动售货机一般每周由我们的内部履行团队或独立承包商重新填充一到两次。

 

对于直接通过我们公司网站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平台向香港客户进行销售,我们的内部仓库团队将根据销售订单挑选存储在我们自营仓库中的产品并进行包装。打包后,我们的内部仓库团队将安排独立的快递公司将打包好的产品交付给我们的客户或我们的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的仓库(仅限于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服务的情况)。对于通过我们在有赞平台上的在线商店向中国大陆客户进行销售,我们通常聘请为我们的B2B客户提供服务的中国大陆独立仓储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也为这些客户挑选、包装和交付我们的产品。这些客户一般要支付约定的运费,除非他们购买的商品已经达到免运费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承担快递费。

 

库存管理

 

我们的库存主要是从我们的供应商采购的运动营养产品,我们的产品保质期一般在9到24个月不等。我们一般根据实际订单和我们对客户预期订单的预测向供应商下订单。我们的采购人员负责监控我们ERP系统和第三方仓库客户入口记录的库存情况,并在特定SKU的库存低于安全库存水平时补充订单。当产品到达我们的自营仓库或第三方仓库时,我们的仓库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仓库的负责人员(视情况而定)将对产品进行检查,以检查产品上打印的有效期是否与供应商提供的装箱单相符,并且它们的状态良好(例如包装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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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向我们的客户供应产品不会出现中断,我们一般将库存维持至我们预期销售额的两个月,我们认为这是库存的最佳水平,因为它应该足以满足我们正常的客户需求和任何需求激增,即使我们的供应商的产品发货出现意外延迟。

 

我们一般以先进先出的方式消耗库存。为降低过时库存的风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我们的存储和持有成本,我们定期审查在我们的ERP系统和第三方仓库的客户门户中捕获的库存变动,并努力通过促销等措施(例如组织品鉴活动或提供免费礼品以消耗到期库存)来加速我们库存的销售和消耗。

 

为了保持准确的库存记录,我们进行全部/部分库存盘点,并定期评估我们历史库存水平的有效性。

 

质量控制

 

由于我们的产品包括食品和饮料,而我们产品的目标终端消费者是健康和健身意识社区,我们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以及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除了上述适当的库存管理做法外,我们还采取以下措施来确保我们产品的质量:

 

  我们将含有牛奶含量的产品和巧克力保存在有空调的地方,尽管这类产品没有特定的储存要求,以确保其新鲜度。
     
  我们定期自费聘请外部检测实验室,对我们部分重点产品的样品进行重金属、防腐剂、抗生素水平和细菌数量等方面的食品污染物检测、食品微生物学检测和食品添加剂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们定期要求我们的供应商向我们提供他们产品的分析证书和合规证书,以供我们验证他们的产品符合所有当地监管要求。
     
  我们聘请外部代理商检查我们产品的食品标签,以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完全遵守了当地所有相关的食品处理、安全和标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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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系统

 

我们现在的ERP系统一直是我们业务管理系统的骨干。为了提高业务效率,我们正在完善标准运营流程,将我们目前的ERP系统转换为基于云的系统,并在以下四个阶段对其进行升级:(i)建立数据仓库,并与我们的自动售货机、在线商店、POS、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仓库的客户门户建立接口,为我们的数据仓库收集数据,以及实施新的ERP系统以覆盖我们的库存系统,账户和财务系统,并提供综合报告系统;(ii)实施新的CRM系统,进一步发展客户忠诚度,并在我们经营的不同地区实现营销自动化;(iii)创建客户支持仪表板和管理仪表板,涵盖销售、销售渠道、客户、产品和营销;(iv)开发移动应用程序,与我们的直接客户、批发商和零售商建立联系。

 

我们相信,使用内置CRM系统和移动应用程序升级我们的ERP系统将有助于我们(a)将我们的许多日常任务自动化,以提高我们的效率并降低我们的成本;(b)加强我们的数据分析能力,以便我们能够充分分析客户数据,以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例如量身定制的优惠、捆绑产品和特别折扣),以增强客户体验并提高参与度和转化率;(c)采用预测分析,这将有助于优化我们的供应链运营并改善我们的库存预测,需求规划和物流管理。我们预计(i)阶段的升级工作将在2025年第二季度完成。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何先生,在我们营销部门的支持下,负责与我们的供应商培育、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业务关系,为我们的产品制定营销和销售策略,并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和潜在商机。

 

与品牌商和其他分销商合作

 

除了按照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分销协议中的规定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密切合作营销他们的产品外,我们还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向其他品牌所有者和分销商提供营销服务。通常,我们向这些品牌所有者和分销商提交量身定制的营销计划和预算,包括路演、赞助、品鉴活动和广告等一系列促销活动,包括在我们的自动售货机上展示广告。一旦他们批准了我们的营销计划,我们的营销团队就会相应地执行促销活动。通过这种紧密的工作关系,我们与这些品牌所有者和分销商建立了融洽的关系,其中一些还聘请我们为他们设计和执行定制的营销活动/活动,以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并推广他们的产品。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这类营销服务产生的收入分别为零和约13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相应期间收入的零和约6.5%。

 

营销我们的产品

 

运动营养是消费品行业的小众板块。为确保我们的产品能够渗透到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中,我们通过与存在我们目标终端客户集群的健身房非常密切地合作来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包括拥有定期锻炼制度的健康和/或健身意识的体育教练和健身爱好者。通过这种紧密的工作关系,我们与这些健身房建立了融洽的关系,并促进了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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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共运营230台自动售货机,主要在健身房,我们在那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这也使我们能够通过将我们产品的广告包装在这些自动售货机上并在这些自动售货机的数字显示屏上投放广告来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
     
  我们可以直接推广我们的产品,向体育教练和运动关键意见领袖和影响者提供包装上印有产品信息的我们产品的包装品鉴样品(“KOL”),他们是健身意识社群的核心成员,也是运动营养的重度消费者。这个社区的口口相传以及社交媒体的报道,都是我们宝贵的营销资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球最大的健身房连锁店之一的运营商已同意与我们独家合作,分别在其位于香港和马来西亚的31家和39家健身房为他们提供自动售货机服务和运动营养产品。
     
  我们在健身房组织品鉴活动和路演,这有助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和推广我们的产品,并方便我们为运动营养品牌所有者组织定制的营销活动/活动。

 

除了与健身房密切合作外,我们还进行以下销售和营销活动,以推广我们的产品并扩大我们的市场范围:

 

  我们与我们的主要B2B客户合作,将我们的产品放在更显眼的展示区域和/或在他们的零售场所组织品鉴活动。
     
  我们在自己的网站和社交媒体页面上进行有关健康和健身以及运动营养使用的客户教育。
     
  我们还与体育KOL合作推广我们的产品,并提高产品在社交媒体上的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
     
  我们通过以下方式灌输客户忠诚度:(i)为我们的两个网店运营会员系统,以促进我们未来开发CRM系统,这将使我们能够充分分析客户数据,以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推荐(例如定制优惠、捆绑产品和特别折扣),以增强客户体验并提高参与度和转化率;(ii)向我们的主要B2B客户提供批量购买折扣、销售回扣、分销津贴、损坏货物津贴和/或电子商务运营津贴。
     
  我们从事网络营销,例如搜索引擎优化、搜索引擎营销和社交媒体营销,我们也向我们的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投放横幅广告。
     
  我们组织促销活动(如购买时赠送免费礼品),并不时提供促销折扣,以吸引喜欢淘便宜货的新客户。
     
  我们用我们的产品赞助体育赛事以及健身和舞蹈比赛,以增加我们的产品对目标终端消费者的曝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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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业绩审查和调整

 

我们会定期检讨产品的销售表现,并酌情调整销售及营销策略。我们从我们的ERP系统、我们自己的订购和销售记录以及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收集数据,并从我们的贸易内和贸易外客户收集反馈,以评估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有效性,并定期向我们直接采购产品的品牌所有者报告。此外,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与我们的场内和场外客户和批发商保持密切联系,以监控他们的销售业绩,并酌情提供销售建议和支持。

 

通过这一审查过程,我们还积极管理我们的产品组合,以移除某些滞销品牌和产品,以便我们能够将我们的资源转移到快速销售的品牌和产品上。

 

业务发展

 

为紧跟市场发展,我们的执行董事不时出席当地和国际贸易展览会,如健身和食品博览会,以确定具有市场潜力的新运动营养产品或采购客户要求的新类型/品牌的运动营养产品。比如,为了给不同价位的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我们开始从韩国采购优质的运动营养产品。

 

定价政策

 

在制定我们产品的价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的采购和其他运营成本以及目标利润率、产品定位、涉及的销售渠道、竞争以及终端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价值感知。对于我们直接从品牌商采购的产品,我们还考虑到这类品牌商的全球定价策略。我们提供建议零售价格,供我们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遵循。我们定期访问市场并定期审查我们的定价策略,以与一般市场发展保持一致。

 

产品退货和客户反馈机制

 

除了损坏的产品(例如密封盖子损坏的地方)或不正确的产品/数量,我们一般不采取产品退货。然而,出于关系目的,考虑到我们与这些客户的长期业务关系及其广泛的消费者覆盖范围,我们可能会允许客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产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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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我们相信,客户的每一次反馈对我们业务的增长都是有价值和必不可少的。我们的营销/销售团队与我们的贸易内外客户和批发商保持密切联系,以收集他们的反馈。他们还建立了反馈机制,以便在我们的网站和社交媒体页面上与我们的客户进行双向沟通。所有反馈都由我们的营销/销售团队和管理层记录和审查,将采取改进和纠正措施来处理此类反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的客户并无重大产品退货或其他重大索赔或投诉。

 

产品召回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内,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产品召回的影响。如果他们的产品因质量问题不得不召回,品牌商通常会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我们。

 

季节性

 

我们通常会在第二和第三个日历季度经历更高的销售收入。

 

中国香港、大陆及马来西亚运动营养品行业竞争格局

 

运动营养行业在过去二十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健康意识的提高、运动参与和健身活动的激增以及可支配收入的普遍增长。疫情减缓了其增长势头,但我们认为增长趋势将持续下去,因为公众在疫情后更加关注他们的健康和饮食。

 

香港和中国内地的运动营养行业历来由国际品牌主导。然而,香港和中国内地运动营养的强劲增长吸引了许多本土和国际玩家加入该类别。除了本土选手的竞争预计会加剧外,随着越来越多相邻品类的选手也进入,运动营养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例如,传统零食品牌也开始通过生产蛋白质含量低于传统运动营养品牌的蛋白质/能量棒进入市场,并一直在推出越来越多的口味,以瞄准更年轻的消费者。

 

同样,马来西亚的运动营养行业经历了显着增长,这得益于消费者对健身和营养的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城市人口中,以及政府促进运动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努力的支持。国际品牌凭借其既定的声誉,在马来西亚的运动营养市场上占据着强大的地位。然而,本土企业和规模较小的国内品牌,正通过提供适合当地口味和偏好的经济实惠的替代品而获得吸引力。竞争进一步加剧了相邻的品类参与者,如饮料和零食品牌,推出了蛋白质相关产品,如即饮奶昔和低糖能量棒,针对注重健康的消费者。该市场的扩张还受到电子商务平台日益普及的推动,这些平台增强了可访问性,使本地和国际品牌都能接触到更广泛的受众。

 

运动营养行业的参与者通常在(i)产品的营养质量和功能性;(ii)市场声誉和信誉;(iii)定价,因为在高通胀环境下,消费者通常受到性价比问题的驱动;(iv)口味;(v)可持续性,因为某些消费者更喜欢植物性产品和不含转基因成分和麸质的天然产品;(vi)产品的范围和种类;(vi)消费形式,因为消费者更喜欢方便的形式进行移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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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我们在香港运动营养行业的领先地位,在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实现可持续增长,并扩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我们在运动营养行业的良好业绩记录

 

我们的创办人,即我们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何先生,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陈先生,以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主要股东陆先生,都是健身意识社区的一部分。在我们集团成立之前,他们发现在香港采购或购买优质运动营养产品很不方便,特别是在较大的零售商和健身房,这些产品并不容易买到。这导致他们于2016年在香港成立了NWG以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自2024年1月以来,我们设法从一家全球最大的运动营养公司获得了四个运动营养品牌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并与其他知名国际运动营养品牌和/或其当地分销商建立了融洽的关系,从而促进了我们在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扩大运动营养产品的分销/销售。我们还建立了全面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接入超过1,000个针对各自当地市场定制并深耕细作的POS。由于这些成就,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是香港领先的运动营养公司。我们相信,我们在运动营养行业的良好业绩记录将使我们能够开始我们计划中的扩张。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这也是一个有效的营销平台

 

作为香港的运动营养分销商/销售商,在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分销/销售产品,我们在不同地区建立了差异化的渠道策略,并建立了适合各自当地市场并深耕当地市场的全面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我们认为,全面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使我们能够通过以下方式快速高效地扩大我们的市场覆盖范围并增加我们在各自区域的销售:

 

  在我们自己的在线平台上销售产品(i)使我们能够与更多的受众建立联系,并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购物体验,他们可以轻松浏览我们的产品并购买我们的产品,并直接运送到他们想要的地点;(ii)使我们能够为我们的市场分析收集市场数据并确定消费者趋势,这有助于我们有效地开展针对特定受众的营销举措;
     
  通过安装在健身房的自动售货机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i)为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提供即时可访问性,他们需要在锻炼前后快速方便地获得运动营养产品;(ii)在高流量区域提高品牌知名度,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接触目标受众;(iii)使我们能够完全控制产品放置和货架图,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销售额;(iv)使我们能够通过在这些自动售货机上包装我们产品的广告并在这些自动售货机的数字显示屏上投放产品广告来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v)使我们能够直接向有健身意识的社区(包括体育教练和运动KOL,他们是运动营养的重度消费者)推广我们的产品,并诱导他们支持推广我们的产品并提高我们在社交媒体上的产品曝光率和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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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B2B业务使我们能够(i)利用B2B客户的分销网络以更大的销量进行销售;(ii)与我们的几个B2B客户合作开展营销活动(例如品鉴活动、促销活动和展示广告),这使我们能够获得更强的曝光率并有效地接触目标受众;和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i)通过利用这些平台已建立的客户群,有助于接触更广泛的受众、提高品牌知名度并降低营销成本(例如,我们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之一声称,在2024年上半年,有超过120万独立客户在其平台上进行了购买,截至2024年9月,他们拥有超过160万活跃的应用程序用户);(ii)通过利用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提供的履行服务来简化物流;(iii)通过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平台建立联系来提高我们的可信度;(iv)提供有关消费者行为和销售趋势的宝贵数据洞察。

 

这一全面的全渠道销售和分销网络(尤其是我们与健身房的密切协作)也作为一个有效的营销平台,这有助于将我们置于一个独特的位置,为运动营养品牌所有者提供辅助定制营销服务。这些都让我们有别于市场上其他的运动营养分销商/销售商。

 

我们是香港领先的运动营养公司,拥有多元化和广泛的产品组合

 

我们与我们最大的供应商(这是世界上最大的运动营养公司之一)战略性地签署了一项为期一年的独家分销协议,涵盖自2024年1月以来其四个运动营养品牌在香港的独家分销权。协议不会自动续签,但一般会重新谈判,每年续签一次。这份协议有效地赋予我们在香港独家分销193个SKU的运动营养产品的权利,其中130个SKU属于香港最畅销的运动营养品牌。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分销/销售超过30个品牌的运动营养产品,包括来自10个品牌商和超过10个当地分销商的超过300个SKU。详情请见上文“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确保我们在香港运动营养行业的市场领先地位。

 

经验丰富且投入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董事何先生和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陈先生都在运动营养行业拥有超过八年的经验,他们对我们集团的快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何先生拥有贸易、电子商务和物流背景,一直负责业务发展、销售和市场营销,而陈先生拥有商品销售、运营和贸易背景,一直负责产品采购和运营。何先生和陈先生得到了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支持,他们共同拥有运动营养、业务发展、营销、物流、商品化、客户关系、会计和财务控制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相信,我们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集体知识、经验和专长将帮助我们保持在香港运动营养行业的领先地位,在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实现可持续增长,并扩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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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财务审慎的方式运营

 

我们设法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员工和间接费用最少,业务结构相对简单。特别是,我们与几家位于战略位置的当地独立仓储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合作,帮助我们存储、挑选、包装和交付产品给我们的主要B2B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是批量采购,以及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客户。由于这些服务供应商按实际使用情况向我们收费,而我们不必承担仓库和物流方面的任何固定资本支出或人力成本,我们可以灵活地经营我们的业务,并在租金和人力成本方面节省大量资金,特别是在租金和人力成本都很高的香港和像中国内地这样的广阔市场。

 

我们还积极参与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通过与可信和受欢迎的第三方平台合作,我们可以扩大我们的覆盖范围并挖掘更大的客户群,而不会过度扩展我们目前的资源,因为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间接费用低于我们自己扩展服务或覆盖范围所需的费用。

 

我们没有承担购买自动售货机的前期间接费用,而是租用了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经营的所有自动售货机。所有租金均按月计算,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自动续租。租房是我们开展B2C业务的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灵活性,并允许我们在没有长期承诺的情况下测试市场。

 

我们以财务审慎方式运营的能力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的增长策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足迹覆盖香港、中国大陆及马来西亚。然而,我们在这些市场中的每一个市场的参与程度不同,部分原因是我们在其中一些市场的运营历史相对较短,我们正处于开发这些市场的过程中。我们的管理团队设在香港总部,一直监督所有四个市场,并建立针对这些本地市场的差异化渠道策略,供我们了解和测试新市场。详情请见上文「我们的营运-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在香港、中国大陆及马来西亚的营运」。为了加强我们在中国内地和马来西亚的市场影响力,并在这些市场重复我们在香港的成功,我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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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这些市场中的每个市场建立更多的运营办事处和/或雇用更多的当地员工,以扩展我们的业务并增强我们区域办事处关键领域的功能,包括销售、营销、供应链、客户服务、履行和业务发展等。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国际上采购的产品的本地化,并与当地客户建立更牢固的关系,在这些市场建立更多的销售渠道;
   
(二) 采购更多迎合这些市场的运动营养产品,如采购更多清真认证产品迎合马来西亚市场;
   
(三) 开发和/或升级CRM系统,以增强我们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如上文“我们的运营-业务管理系统”中更具体描述的那样;和
   
(四) 参与更多的社交媒体营销和搜索引擎营销,以接触我们的目标终端消费者。

 

我们认为中国大陆是一个广阔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我们计划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加强我们在这个市场的存在。

 

为了扩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如新加坡和菲律宾),我们计划在马来西亚重复我们的模式,并利用我们与世界上最大的健身房连锁店之一的牢固关系,在这些新市场的健身房安装和操作自动售货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我们的产品。在我们进入这些新市场并有机会通过实践经验了解和测试这些新市场后,我们计划在我们首次推出的一到两年内在这些新市场开展B2B业务和B2C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由于我们现有的一些B2B客户和第三方平台合作伙伴在东南亚也有业务,我们相信,通过与我们已建立的业务合作伙伴合作,我们可以在这些新市场上有一个飞奔的开始。

 

在实现上述经营目标中,我们计划有选择地与运动营养、保健品或相关消费品领域的中小型企业进行收购和战略联盟。这些举措旨在补充或提供我们当前业务的协同效益,以帮助我们推动业务增长,增强我们在当地市场的技术和运营能力,补充我们的运动营养产品和/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在选择潜在业务合作伙伴和投资目标时,我们一般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与我们的战略规划的一致性、潜在的协同效应、市场地位、管理团队的经验、估值、历史运营指标以及业务合作伙伴和/或目标的财务业绩。在实施上述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同时,我们将坚持审慎的财务管理,确保可持续增长和资本充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尚未确定具体收购目标或战略合作伙伴。我们正在积极评估机会,但没有签署意向书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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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我们目前在以下九个租赁/持牌处所经营:

 

位置   用法   大约固定或可变租金/费用   总建筑面积约
             

UG-15 & 16室,UG/F,Block F

华乐工业中心

新界火炭

香港

  总公司和仓库   固定月租

从9月1日起,

2024年至8月31日,

2026年约

每月20,100美元

  约11,000平方英尺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28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座12层1201室

中国

  办公室   固定月租

由2025年4月4日至

2026年4月28日

大约

每月2,880美元

  约1,990平方英尺
             

Level 9,Room # 7,Tower B,Menara UOA Bangsar,5,Jalan Bangsar Utama 1,59000 Kula Lumpur,WP KUala Lumpur

马来西亚

  办公室   基于联合办公空间和设施的会员许可的可变费用   不适用
             

DD129、3060号地块

刘浮山道

新界元朗

香港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8号图书馆1楼

嘉珠公路2333号

上海市嘉定区

中国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兴业二路18号

北仑区

浙江省宁波市

中国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创业大道161号,

增城区,

广东省广州市

中国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161号3号楼

白杨街道17号街

钱塘新区

浙江省杭州市

中国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Residensi公园

单元2-26,Persiaran Jalil Utama

武吉加里尔

57000吉隆坡

马来西亚

  仓库   按实际使用量划分的可变月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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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我们为从个人到批发商以及线上和线下零售商(包括交易内和交易外客户)的各种客户提供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两家网店注册的会员超过9000名,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B2B客户超过130名。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贡献约38.8%及43.3%的收入,而我们的最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收入的约11.5%及17.8%。虽然我们的第二大客户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贡献了超过10%的收入,但所有其他客户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的财政年度贡献了不到10%的收入。

 

我们根据(其中包括)我们预期从该客户收到的SKU方面的预计订单数量和订单规模以及他们与我们的历史交易和付款记录(如果有)来决定是否与批发商或零售商建立业务关系。

 

供应商

 

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的大多数供应商是运动营养产品供应商,其中有些是品牌所有者,有些是当地分销商。品牌所有者主要位于美国和欧洲,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购买的大部分运动营养产品是在美国制造的。此外,我们的供应商还包括一家自动售货机服务商,我们每月向其租用自动售货机,以支持我们的B2C分销网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来自五家最大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金额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89.1%及94.1%,来自最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占我们采购总额的约71.7%及80.2%。虽然我们的第二大供应商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的财政年度贡献了超过10%的采购,但所有其他供应商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的财政年度贡献了不到10%的采购。

 

在选择运动营养产品供应商时,我们重点关注目标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此类产品在其母国和国际市场的受欢迎程度、此类产品在我们的经营市场的销售潜力,以及潜在供应商的企业背景、市场声誉、产品供应、定价策略和贸易历史以及此类供应商提供的贸易条款和支持等因素。

 

员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共有38名员工,按职能和地点分类的员工人数如下:

 

    香港    

大陆

中国
    马来西亚     合计  
管理     3       1       -       4  
销售     4       4       -       8  
市场营销     2       1       -       3  
采购     1       1       -       2  
仓库&履行     9       1       4       14  
会计与行政     4       2       1       7  
合计    

23

      10      

5

      38  

 

88
 

 

我们所有的员工都是本地人,他们不在集体谈判协议的范围内。我们向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可自由支配的基于绩效的奖金。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我们还(i)向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并维持雇员对香港雇员的补偿;(ii)参加由相关当地政府当局运营的社会保险计划,并维持强制性养老金供款计划和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计划,并已向失业保险计划以及中国大陆雇员的住房积累基金供款;(iii)向雇员的公积金供款以及为我们在马来西亚的合资格雇员提供医疗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福利。我们认为我们的劳动实践和员工关系都很好。

 

知识产权

 

我们以品牌名称“Nutritionus”及其中文名称“CANMAIN Family”分销/销售运动营养产品。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已注册以下商标:

 

商标   登记号码   登记地点   版权所有人     登记日期   续期到期日
  304399525   香港   NWG   28, 35, 41, 43   2018年1月16日   2028年1月15日
  305913153   香港   NWG   5, 35   2022年3月22日   2032年3月21日
  305913162   香港   NWG   5   2022年3月22日   2032年3月21日
  29279891   中国   NWG   28   2018年2月12日   2028年2月11日
  29279890   中国   NWG   35   2018年2月12日   2028年2月11日
  29279889   中国   NWG   41   2018年2月12日   2028年2月11日
  29279888   中国   NWG   43   2018年2月12日   2028年2月11日

 

类别说明

 

第5类:药品、医疗制剂及物质;膳食补充剂;膳食制剂;营养补充剂;营养保健食品补充剂;适于医疗用途的营养保健食品及饮料;保健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能量棒;代餐粉;膳食补充剂饮料;粉状混合的营养饮料;蛋白质补充剂;蛋白粉;乳清蛋白粉;酪蛋白膳食补充剂;酪蛋白粉;葡萄糖膳食补充剂;大豆蛋白膳食补充剂;维生素,维生素补充剂和维生素制剂;矿物食品补充剂;胶原蛋白补充剂;氨基酸补充剂;粉状乳酸杆菌补充剂;减肥用膳食制剂;膳食纤维;婴幼儿食品;婴儿食品;上述全部列入第5类。

 

89
 

 

第28类:体操和体育用品、各种运动和游戏的装备;拳击手套;各种运动的手套;健美仪、身体康复仪、健身仪;护肘(运动用品);护膝运动用品;护腿(运动用品);男子运动支撑器(运动用品);体育锻炼用机器;保护垫(运动服的零件);出气筒;举重带(运动用品)。

 

第35类:为他人利益汇集各种商品(特别是健康食品、零食、补品和饮料及运动器材,但不包括其运输),使顾客能够方便地查看和购买这些商品,此类服务可由零售店、批发网点、特许经营、连锁店经营、通过自动售货机、邮购目录或通过电子媒体,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的管理;采购订单的行政处理;广告、宣传;邮购广告;账单邮寄,户外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商品展示;直邮广告;样品分发;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用于零售目的;为他人促销;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服务(为其他业务采购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发布宣传文字。

 

第41类:院校(教育);安排和举办会议;提供培训;举办健身课程;体操教学;健康和健身培训;在线出版电子书籍和期刊;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不可下载;提供在线视频,不可下载;组织体育比赛;个人训练服务(健身训练);体育教育;实践训练(示范);提供体育设施;出版文字,宣传文字除外;租赁体育器材;车辆除外;教学、教育服务、指导服务;通过模拟器提供培训服务;安排和举办工场(培训);体育活动;职业指导(教育或培训建议)。

 

第43类: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酒吧服务;咖啡厅服务;自助餐厅服务;食堂服务;食品和饮料餐饮;饮水机租赁;食品雕刻;餐厅服务;自助餐厅;小吃店服务。

 

“Nutritionus”商标及其中文等同物“营者家族”用于我们的在线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通过我们的网站(www.nutritionus.com)销售第三方运动营养产品。第35类(零售和营销服务,包括网店运营、广告和客户参与)的商标注册保护了我们的零售和营销服务品牌,确保了在市场上的独特身份。Class 5(医药和营养制剂,包括膳食补充剂、蛋白粉、保健食品)是一项战略注册,为白标运动营养产品的潜在发展储备我们的品牌,例如蛋白粉和其他运动营养产品,以提高我们未来的市场地位。此外,第28类(体操和体育用品)、第41类(教育和健身培训服务)和第43类(餐饮服务)的注册为拓展新市场提供了灵活性,例如运动器材销售、健身培训或品牌餐饮店,符合我们的长期增长战略,即在保持品牌一致性的同时实现多元化。

 

截至本报告之日,我们还注册了域名www.nutritionus.com和www.nwgroupintl.com。

 

保险

 

我们维持充足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i)涵盖我们的创始人、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何先生的关键人物保险;(ii)涵盖办公室内容和库存、业务中断、金钱和公共责任的商业保险;(iii)雇员赔偿保险;(iii)涵盖我们在香港自营仓库的库存的财产意外损害保险;以及(iv)涵盖我们在将货物从供应商的海外地点运送到我们当地市场期间的货物的海运货物保险。我们还根据我们与相关B2B客户共同商定的交易条款的要求,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以覆盖我们的B2B客户。我们的董事认为,我们现有的保险范围符合香港和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的当地行业惯例,并为其性质和规模的业务所惯常。我们将继续审查我们的保险范围,并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我们不断变化的需求。

 

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不是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申索、诉讼或仲裁的当事方,亦不存在我们的董事所知悉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威胁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申索、诉讼或仲裁。

 

90
 

 

监管环境和法律及

香港、中国及马来西亚的规例

 

下文概述有关本集团于中国香港及马来西亚的业务营运的重要法律及规例。

 

本节概述与我们在香港、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业务直接相关且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法律、规则和条例的主要方面。

 

香港监管概览

 

我们只在香港有办事处和业务。根据我们香港法律顾问的意见及我公司的陈述,NWG及Myron已于往绩记录期间及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就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营运取得香港有关政府当局的所有重要所需牌照、批准及许可。

 

本节概述适用于本集团在香港业务的一般香港法律法规。

 

《公共卫生及市政服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或《PHMSO

 

PHMSO及其相关附属法例规定了香港食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框架。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确保产品适于人类食用,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标准等要求。PHMSO第52条规定,如任何人在损害购买者利益的情况下出售任何不符合购买者要求的食品的性质、物质或质量的食品,则在符合PHMSO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即属犯罪。违反PHMSO第52条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三个月。PHMSO第54条规定,任何人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旨在供人食用但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食品,即属犯罪。违反PHMSO第54条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食物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612章),或《食物安全条例》

 

FSO建立食品追踪机制,帮助政府追踪食品来源,在处理食品事件时迅速采取行动。食品追踪机制包括针对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的注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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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划

  

为确保输入香港的食品的卫生标准,财务监督办公室要求任何经营食品进口/分销业务的人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DFEH)注册为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除非该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已根据香港其他条例注册或已取得牌照。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在食环署注册为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可处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

 

记录保存要求

 

为加强香港食品的可追溯性,《财务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香港的食品交易商须在供应发生后72小时内,保存其取得食品的业务及向其供应食品的业务(包括另一家用于转售目的的食品零售商)的交易记录。根据食品性质和保质期的不同,食品商应当自食品被收购、捕获或供应之日起,最长保存记录时间为24个月。食品贸易商向最终客户供应食品,并获得DFEH豁免的,应免于记录保存的要求。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按规定作出纪录,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

 

《商业登记条例》规定,每名经营任何业务的人,须在业务开始后一个月内,按订明方式向税务局局长提出注册该业务的申请。税务局局长必须在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登记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的每项业务,并就有关业务或有关分支(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任何人如不申请商业注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1年。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香港法例第314章)

 

《占用人责任条例》规管占用或控制处所的人因对土地上的人员造成伤害或对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义务。

 

《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处所占用人须承担共同的注意责任,须在个案的所有情况下作出合理的注意,以确保访客在为其获占用人邀请或准许在场的目的而使用处所时,将是相当安全的。

 

92
 

 

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

 

经过2012年的修订,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商品说明条例》(“TDO”)中的一些新规定与包括广告和营销在内的商业惯例相关。

 

根据TDO第2节,现在可以将商品说明应用于一项服务。指就某项服务而言,就该服务或该服务的任何部分而言,直接或间接以及以任何方式给予的指示,包括对以下任何事项的指示:

 

(a) 性质、范围、数量(包括提供或拟提供服务的次数、时间长短)、标准、质量、价值或等级;

 

(b) 适合目的、实力、业绩、成效、利益或风险;

 

(c) 提供或拟提供服务的方式、方式、地点;

 

(d) 可用性;

 

(e) 由任何人进行测试及测试结果;

 

(f) 由任何人批准或符合由任何人批准的类型;(g)获得该服务的人,或同意获得该服务的人;(h)提供或将提供该服务的人;

 

(一) 与服务有关的售后服务协助;

 

(j) 价格,价格如何计算或存在任何价格优势或折扣。

 

根据《贸易条例》第7A条,交易商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或提议提供的服务;或向消费者提供或提议提供适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服务,即属犯罪。根据TDO第13E条,如果商业惯例(包括广告和营销)包含对重要信息的误导性遗漏,交易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贸易条例》第18条,任何人犯除其他外第7A条或第13E条所指的罪行,一经检控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港元(64,000美元)及监禁5年;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港元(12,000美元)及监禁2年。此外,根据《贸易署条例》第18A条,一旦根据特别是第7A及13E条的罪行定罪,法院有额外权力命令支付赔偿。

 

根据《贸易署条例》第20条,如罪行是由有限公司实施,而该罪行是在同意或纵容下实施的,或可归因于包括董事、高级人员或经理在内的人的疏忽,则他们亦会实施该罪行。

 

失实陈述条例(香港法例第284章)

 

根据《虚假陈述条例》,凡任何人在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约,而(a)该虚假陈述已成为合约的一项条款;或(b)该合约已履行,或两者均已履行,则如另有规定,他将有权在不指控欺诈的情况下解除合约,则即使上述(a)及(b)所述事项,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他仍有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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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虚假陈述条例》第3条:

 

(1) 凡一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同,并因此而蒙受损失,则如果作出虚假陈述的人是以欺诈方式作出的,则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将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即使该虚假陈述不是以欺诈方式作出的,该人也应承担此种责任,除非他证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为止确实相信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2) 如果某人在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后以非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而他将有权因虚假陈述而解除合同,那么,如果声称在合同引起的任何程序中,合同应该或已经被撤销,法院或仲裁员可以宣布合同存续并判给损害赔偿以代替撤销,如果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考虑到虚假陈述的性质和如果维持合同将造成的损失,以及撤销将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可根据第(2)款对任何人判给损害赔偿,不论他是否根据第(1)款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他负有如此责任,则根据第(2)款作出的任何裁决须在评估他根据第(1)款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予以考虑。

 

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根据《时效条例》,申请人就人身伤害展开普通法申索的期限为自产生诉讼因由之日起三年。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

 

《雇佣条例》(“EO”)是为(其中包括)保障雇员的工资及规管雇佣及职业介绍所的一般条件而制定的条例。根据EO,雇员一般有权(其中包括)获得终止其雇佣合同的通知;代通知金;怀孕雇员的情况下的生育保护;每七天期间不少于一个休息日;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法定假期或替代假期;以及视受雇期间而定的最多14天的带薪年假。

 

根据EO,根据雇佣合同支付工资的工资期应视为1个月,直至相反证明成立。工资应于工资期最后一天届满时到期,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其后7日。如工资在到期应付后7天内仍未支付,则将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0条,按首席大法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报确定的利率征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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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简称“ECO”)是为规定向在受雇过程中受伤的雇员支付补偿而制定的条例。ECO建立工伤无过错、无分担的职工赔偿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因受雇时和在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因规定的职业病造成的伤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ECO,如果雇员因其受雇期间和受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受伤或死亡,其雇主一般有责任支付赔偿,即使该雇员在事故发生时可能有过失或疏忽行为。同样,因职业病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雇员,有权获得与在职业事故中受伤的雇员同等的赔偿。

 

正如《经济合作组织》所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在任何雇用中雇用任何雇员,除非就该雇员而言,有一份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其金额不少于《经济合作组织》附表4就雇主的赔偿责任所指明的适用金额。根据ECO附表4,如果一家公司的雇员不超过200人,则每次活动的保额不低于100,000,000港元。任何雇主违反这一要求,即构成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和监禁。根据ECO投保的雇主,须在其雇用任何雇员的每一处场所的显眼处展示规定的投保通知书。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计划》)是为规定设立非政府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而订立的条例。强积金条例要求每名年满18岁或以上但未满65岁的雇员的雇主采取一切实际步骤,确保该雇员在受雇的首60天内成为注册强积金计划的成员。在符合最低及最高相关收入水平的情况下,雇主及其雇员均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雇员相关收入的5%,这是强制性的。

 

雇主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能遵守就安排其雇员成为计划成员而对雇主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35万美元罚款和3年监禁,并按罪行持续的每一天按日计罚500美元。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守有关向强积金计划作出强制性供款的规定,即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首次定罪最高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其后每次定罪最高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规定了对工作场所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包括工业和非工业。

 

雇主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工厂和工作系统;

 

95
 

 

对植物或物质的使用、搬运、贮存或运输作出安全保障和无健康风险的安排;

 

就雇主控制下的任何工作场所而言:将工作场所维持在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条件下;提供和维护安全且没有任何此类风险的进出工作场所的手段;

 

为确保安全和健康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指示、培训和监督;和

 

为雇主的雇员提供和维护一个安全且没有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

 

未遵守上述任何规定即构成犯罪,雇主一经定罪,可处以20万港元(2.6万美元)的罚款。雇主如故意、明知或鲁莽地不这样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港元(2.6万美元)及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处长亦可针对可能造成即时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风险的不遵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或针对工作场所活动或状况的暂停通知发出改善通知。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守该通知构成犯罪,可分别处以20万港元(2.6万美元)和50万港元(6.4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12个月的监禁。

 

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

 

《最低工资条例》为根据《雇佣条例》根据雇佣合约聘用的每名雇员(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第7条指明的雇员除外)在工资期内订明的最低小时工资率(由2023年5月1日起生效,定为每小时40港元)。雇佣合约中任何旨在消灭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保障的条文均属无效。

 

《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

 

根据《税务条例》(“IRO”),凡雇主开始在香港雇用正在或相当可能须课税的个人,或任何已婚人士,雇主须最迟于该雇用开始日期后三个月向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通知。凡雇主停止或即将停止在香港雇用应课税或相当可能课税的个人,或任何已婚人士,雇主须最迟于该个人停止在香港受雇前一个月向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通知。

 

股息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公司派发的股息无须在香港缴付任何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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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和利润税

 

IRO规定,除其他事项外,每名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就其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须按标准税率征收利得税,即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对不超过$ 2,000,000的应课税利润按8.25%征收,对公司纳税人超过$ 2,000,000的任何部分应课税利润按16.5%征收。IRO还包含有关(其中包括)支出和费用的允许扣除、损失冲销和资本资产折旧准备金的详细规定。

 

香港没有就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课税。然而,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出售股份的交易收益,如该等收益源自香港或产生于香港,则须征收香港利得税。某些类别的纳税人(例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商)很可能被视为获得交易收益而不是资本收益,除非这些纳税人能够证明投资证券是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持有的。

 

我们的董事确认,NWG及Myron于整个往绩记录期内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均已遵守《税务条例》项下的适用条文。

 

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

 

根据《印花税条例》,现时按股份代价或市值两者中较高者的从价税率0.13%(自2021年8月1日起)征收的香港印花税,将由买方就每宗购买及由卖方就每宗出售港股支付(换言之,现时就一宗典型买卖港股交易合共支付0.26%)。此外,任何转让港股文书目前须缴付5港元的固定税项。当事人一方为香港境外居民且未缴纳其应缴纳的从价税的,未缴纳的税款将在转让文书(如有)上评估,并由受让人支付。在到期日或之前未缴纳印花税的,最高可处以应缴税款十倍的罚款。

 

遗产税

 

香港遗产税废除,自2006年2月11日起生效。股东在去世时对其拥有的股份不需缴纳香港遗产税。

 

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

 

于2015年12月14日开始全面实施的《竞争条例》(i)禁止在香港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ii)禁止在香港大幅减少竞争的合并;及(iii)就附带及关连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行为规则”禁止反竞争协议、做法和决定。它规定,一项承诺不得(i)订立或使协议生效;(ii)从事一致行动惯例;或(iii)作为一家企业协会的成员,作出或使该协会的决定生效,如果该协议、一致行动惯例或决定的目的或效果是阻止、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包括:(一)确定、维持、提高或控制商品或服务供应的价格;(二)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分配销售、领土、客户或市场;(三)确定、维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四)操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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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为规则”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它规定,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力量的企业,不得通过从事以防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竞争为其目的或效果的行为而滥用这种力量。如果这种行为涉及对竞争对手的掠夺性行为或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开发以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尤其可能构成对这种市场力量的滥用。在确定一家企业是否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时可能考虑的事项包括(i)该企业的市场份额;(ii)该企业作出定价和其他决定的权力;(iii)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任何障碍;以及(iv)根据《竞争条例》发布的指南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个行为准则和第二个行为准则适用于香港经济的所有部门,包括营销和广告服务提供商。因此,我们的业务一般受《竞争条例》规限。

 

在发生违反竞争规则的情况下,竞争审裁处可(i)应竞争委员会的申请,处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金额的罚款,但最高可就每一项违反行为发生的每一年处以有关企业营业额的10%(如违反行为发生在三年以上,则为该企业营业额最高、第二高和第三高的三年的营业额的10%);(ii)应竞争委员会的申请,作出命令取消某人担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事务的资格;(iii)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实体订立或实施协议、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要求向因违反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支付损害赔偿。

 

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

 

香港现行有效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经不时检讨及修订的《版权条例》为认可类别的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以及录音、电影、电视广播及有线节目提供全面保障。

 

在编制室内设计提案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创作出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原创艺术作品(如图画)或文学作品(如文字)或视频,而无需注册。侵犯著作权可民事诉讼。

 

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AMLO”)规定了与客户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有关的要求,并赋予监管机构监督遵守AMLO要求的权力。此外,监管当局有权(i)确保存在适当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违反AMLO中的特定规定;(ii)减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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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贩运(追讨所得款项)条例(香港法例第405章)

 

《毒品贩运(追讨所得款项)条例》(“DTROP”)载有调查涉嫌源自毒品贩运活动的资产、在被捕时冻结资产和没收毒品贩运活动所得款项的规定。根据DTROP,如果一个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贩毒所得的情况下处理任何财产,即构成犯罪。DTROP要求,如果某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直接或间接)是毒品贩运所得,或打算用于或曾用于与毒品贩运有关,则该人必须向获授权人员报告,而未作出此种披露则构成DTROP规定的犯罪。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简称“OSCO”)授权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人员调查有组织犯罪及三合会活动,并赋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可没收有组织及严重罪行的收益、就特定罪行的被告的财产发出限制令及收费令。OSCO将洗钱犯罪扩大到涵盖除贩毒之外的所有可起诉犯罪的收益。

 

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防止贿赂条例》禁止一切形式的贿赂和贪污。禁止任何董事或雇员在进行公司业务或事务时索取、接受或提供任何贿赂,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特别是,在进行公司的所有业务或事务时,董事或雇员必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并且不得:

 

(a) 向他人索取或接受任何好处,作为对其所从事的任何行为的奖赏或引诱,对与公司业务或事务有关的不作任何行为或示好,或向他人的代理人提供任何好处,作为对其所从事的任何行为的奖赏或引诱,对其委托人的业务或事务有关的不作任何示好的行为;

 

(b) 向任何公务员提供任何好处,而就《防止贿赂条例》而言,该等好处包括任何公共机构的雇员,例如香港政府的部门,作为对他以官方身份执行任何行为或他向香港政府或公共机构示好或提供任何协助的奖励或诱因;

 

(c) 向香港政府或公共机构下属任何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在与后者有业务往来时提供任何好处;或

 

(d) 向任何其他人提供任何好处,作为撤回投标或不对与公共机构的任何合同进行投标或在任何公共机构进行的任何拍卖中进行投标的诱因或奖励。

 

根据所犯罪行的不同,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介乎罚款10万港元至50万港元及监禁1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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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恐措施)条例(香港法例第575章)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反恐怖主义措施”)规定:(i)提供或收取资金(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意图或明知资金将被用于全部或部分实施一项或多项恐怖行为;或(ii)直接或间接向明知或不计后果地知道该人是否为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同伙的人提供任何资金或金融(或相关)服务,或为其利益提供任何资金或金融(或相关)服务,均属刑事犯罪。UNATMO还要求一个人向获授权的官员报告他对恐怖主义财产的了解或怀疑,未进行此类披露构成UNATMO规定的犯罪。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在世个人有关个人资料的私隐权益。它涵盖直接或间接与在世个人有关的任何自动化和非自动化数据,并适用于作为控制个人数据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数据用户的公共和私人机构。

 

在收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数据保留的准确性和持续时间、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的安全、信息的普遍可得和个人数据的获取等方面有六项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合法、公平地收集个人数据,并应采取步骤确保数据主体在收集数据时或收集数据前被明示或默示告知。个人数据还应准确、最新并保存不超过必要时间,而除非征得数据主体同意,个人数据应用于其收集的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促进、管理及监督执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理事机构。它有权对任何个人数据系统进行检查,接受个人的投诉,并就所提出的投诉对数据用户进行调查。

 

在整个往绩记录期内及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i)在整个往绩记录期间及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根据《食品安全条例》持有有效的食品进口/分销许可证;(ii)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书;(iii)确保所有雇员的薪酬均高于最低工资要求,并有雇员补偿,并为他们登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iv)在他们发生时相应支付我们的利得税和印花税;及(v)已注册我们认为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商标。

 

中国/内地中国监管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本节概述了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NWSZ、NWSH和Qing Mu影响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活动的重要规则和规定。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商投资行业负面清单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指导目录》管辖,该目录由商务部或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不时颁布和修订。《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中国大陆基本框架进行了布局,将外商投资方面的业务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大类。未列入目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属于第四类“许可”,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具体限制。发改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全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自贸区负面清单”)(统称“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列入2021年负面清单的行业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类。未列入2021年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被视为构成第三类“允许类”。许可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些受限制的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这类合资企业的多数权益。此外,属于限制类的项目须经上级政府批准。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对外资开放,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规的特别限制。凡境内企业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禁止的业务,在境外上市、发行证券、交易股票的,必须取得相关主管监管机构的事前批准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持股比例以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依赖与WFOE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来经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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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关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此外,《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或《FIL实施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中国大陆外商和境内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实施条例》,“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中国大陆境内企业的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新项目;(iv)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发改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6日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国家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自贸区负面清单”)于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步废止。2024版国家负面清单限制外商投资准入数量由31项减至29项,全面取消制造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但根据2024年负面清单规定,禁止境内从事投资相关业务的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按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外商投资法》,在外国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2024年负面清单概述了管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要求。

 

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以及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或者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结算时收到的收益,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汇入汇出。还有,境外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备投资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中国境内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1991年6月生效的《中国版权法》(“版权法”)保护,该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经中国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以及相关规则和条例。根据版权法,法人著作权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自软件首次发布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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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生效,最近由中国石油集团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对可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了规定。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审批。发明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申请之日起算。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近期修正案中略有修改。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总体上仍将分别为20年和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10年延长至15年。此外,对于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4年及以上或请求实质性审查之日起3年及以上才授予的,申请人可以对任何不合理的拖延请求延长保护期。

 

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其实施细则保护注册商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前身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各地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自商标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10年,在有效期结束前12个月内办理完相关申请手续的,可以再延续10年。

 

域名。域名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办法”)保护,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域名办法对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要求实名注册,要求域名持有人以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劳动保护相关条例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主要旨在规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拟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地方标准,必须及时发放给职工。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同日生效的《中国社会保险法》,雇主须向其在中国的雇员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缴纳相关缴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2019年3月24日最后一次修订、同日生效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用于缴存职工住房资金。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缴存资金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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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或7号文,参加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且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需通过合格境内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国家统计局还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如行使股票期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要求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代扣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子公司可能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处分

 

与税收有关的条例

 

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居民企业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除非它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中国居民企业全球收入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的,其来源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有实际关联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自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并符合法定标准的部分“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规则》,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事求是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或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继SAT 82号文之后,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试行)》,即自2011年9月起施行的SAT公告45,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提供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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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即《增值税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不时修订。《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公布,随后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或统称为《增值税法》。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即第691号令。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增值税税率调整通知,即32号文。根据增值税法、691号令和32号文,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普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化为16%、10%、6%和0%,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向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或具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宣派的股息,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收入税方面的逃税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果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款可减至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告》或国家税务总局第81号通告,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由于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公司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有关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几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公告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不仅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间接转让的情形,还包括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而转让其他应税资产的交易。SAT公告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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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及时缴纳了应纳税款。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外汇管理局

 

根据1996年1月29日颁布和最近于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以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及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定,人民币可兑换为其他货币用于经常项目,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收支以及支付利息和股息。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将兑换后的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资本项目项目,如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和投资汇回,需事先获得外管局或其当地办事处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易的付款必须以人民币支付。除非另有批准,中国公司不得将从国外收到的外币款项汇回国内或保留在国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账户的经常项目项下保留外汇,由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办事处规定上限。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益可以留存,也可以按照外管局相关规则规定出售给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益,将这类收益留存或出售给从事结售汇的金融机构,一般需要外管局批准。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11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于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并随后不时修订的《外管局59号文》,开立外汇账户并将外汇存入与直接投资有关的账户无需外管局批准。外管局59号文还简化了境外投资者取得中国企业股权所需的涉汇登记,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管理。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币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行政审批,简化涉汇登记程序。按照外管局13号文规定,投资者向银行登记直接

境内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

 

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其资本账户中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货币出资权益(或银行已为其登记的货币出资注入账户)的外汇资金部分,向银行进行结算。根据外管局19号文,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100%自行结汇外汇资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如实将资本金用于自身经营用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金额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须先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注册地银行开立相应结汇待缴款账户。由外管局颁布并于2016年6月9日生效的《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6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外债由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外管局16号文还规定了资本项目下(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自行决定的外汇折算一体化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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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3号文》,其中规定了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包括(i)银行必须通过审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正本等方式核查交易是否真实,以及(ii)境内主体在汇出任何利润前必须保留收入以核算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3号文,境内主体必须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方式,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作为对外投资登记程序的一部分。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即28号文,同日生效。28号文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中国内地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此类投资不违反有效的外商投资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根据外管局13号文及其他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银行进行登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资本变动或者其他变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其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后,必须向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前述,如果我们打算在设立时或设立后通过注资向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我们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登记其设立和对我们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的任何后续增资,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此类信息并向当地银行进行外汇相关事项登记。

 

离岸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局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的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在向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定义为中国居民为投融资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股的离岸企业)出资资产或股权前,须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与其在中国大陆或海外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控制权”是指通过收购、信托、代持股份、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方式取得某SPV的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如果离岸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或与离岸公司资本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也需要由该中国居民修改注册或随后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37号文项下外管局登记手续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操作指引》,作为37号文附件于2014年7月4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则,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被禁止,包括向其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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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4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对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在中国现行监管制度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合法获得的损害赔偿或赔偿、清算收益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至境外。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中国公司须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除非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直至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公司法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4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资本期限超过5年的,剩余认缴资本期限调整为2027年6月31日前5年内,并纳入公司章程。股东应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缴足认缴出资。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未在过渡期内调整注册资本和认缴期,按照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和认缴期实际缴纳的,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企业可能被列入异常信用体系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受到相应限制。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尚未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如果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缴纳,我们可能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中国境内并购规则及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9年6月22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设立登记。同时规定,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各方,应当遵守中国大陆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各项外汇审批、登记、备案、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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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

 

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上市。根据《试行办法》第二条,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大陆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义,以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发行上市。同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间接上市情形:a。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任何一项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50%以上;b。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或主要场所位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其惯常居所在中国大陆境内。

 

根据新的境外上市规则,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或上市证券,应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将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下述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该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一)控制权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三)变更上市地位或转上市板块;或(四)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上市新规规定了违约行为对公司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报备义务或报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导致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违约的还可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

 

中国有关数据跨境转移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数据处理者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申请经CAC协调的数据跨境安全评估:(i)任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ii)任何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iii)任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且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已经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iv)CAC规定的需要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除其他外,(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将受到同意、转移、安全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的约束。个人信息经办单位对其个人信息经办活动承担责任,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否则,可责令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我们的董事认为,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预期从任何发行中获得的收益用于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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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如果CNY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虽然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所有行政人员和董事均在香港,他们并非中国公民,而且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是由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产生的,但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是否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的中国实体,这将要求我们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售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支付义务,并向这些计划支付一定比例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认为员工福利已足额支付。经认定,我们以后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自到期之日起按每日0.05%计算滞纳金;对未能按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处以所欠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我们因员工福利支付不足而被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司在中国大陆经营的子公司已取得食品销售相关许可。如果我们未来无法继续为我们的运营获得类似的许可或备案,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马来西亚监管概览

 

1976年地方政府法

 

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运营之前,公司须根据各自的章程向相关当地市政当局申请各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许可证。这些附例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LGA”)发布的,该法规定,地方当局可根据附例、规则或条例,对违反任何附例、规则或条例的行为规定不超过2,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继续此类犯罪的每一天,规定不超过200令吉的罚款。LGA进一步规定,凡犯有违反LGA或任何章程、规则或条例的任何罪行且未明文规定处罚的人,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FIT Food已取得地方当局的营业场所许可证,并符合LGA的规定。

 

1983年《食品法》


 

1983年《食品法》与其附属法规,特别是《2009年食品卫生条例》(“FHR”)一起运作,以规范马来西亚自动售货机的运营等。这些规定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出售的所有供人食用的食品和饮料,无论是当地生产的还是进口的,确保严格的卫生、卫生和食品安全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风险和污染。自动售货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FHR中具体规定的监管要求,包括适当的安装、维护、清洁,遵守规定的食品储存条件,并执行废物管理协议。不遵守本条例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

 

1974年《街道、排水和建筑法》(“SDBA”)规定,未经地方当局事先书面许可(“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建筑物内竖立或允许竖立任何隔板、隔间、走廊、阁楼、屋顶、天花板或其他结构,否则,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500令吉的罚款,并应对定罪后犯罪继续的每一天处以不超过100令吉的进一步罚款。SDBA还要求主要提交人按照SDBA或根据其制定的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签发完成和合规证书。任何人在没有该证明的情况下占用或准许占用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25万令吉的罚款和/或最长10年的监禁。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FIT Food已在马来西亚租用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的业主已向该办公室进行装修及建造办公室内部隔板(“装修”)。FIT Food已向业主提出要求,但在适用情况下未获得许可证副本以及与改造相关的新的完成和合规证明。尽管如此,该办公室只是租用并用作售楼处,并不是FIT Food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FIT Food能够轻松搬迁其办公室,不会对集团的业务运营或财务表现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1955年《就业法》

 

《1955年就业法》(“EA”)是马来西亚半岛管辖雇主-雇员关系的主要立法。除其他外,EA对服务合同、工资支付、妇女就业、生育保护、休息日、休假和工作时间以及解雇、裁员和退休福利进行了监管。当《2022年就业(修正)法》和《2022年就业(修正第一附表)令》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时,EA的适用范围已从之前的每月领取2,000令吉及以下工资的有限类别雇员扩大到更广泛的类别,以保护任何已签订服务合同的人,无论其在当前EA下的月工资如何。任何人犯下任何根据或违反EA任何条文的罪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0令吉的罚款。

 

109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EPF法”)规定了有关雇员退休储蓄计划和为退休目的管理储蓄的法律。根据EPF法案,雇主和雇员都应根据雇员收到的工资金额按EPF法案附表3规定的费率每月缴纳缴款。任何身为雇主的人,如未能支付根据EPF法有责任就任何雇员或代表任何雇员支付的任何缴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最高1万令吉的罚款和/或最长3年的监禁。凡任何供款仍未由公司缴付,该公司的董事(包括在有责任缴付供款期间曾为该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须与该公司共同对供款承担连带的缴付责任。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

 

《第196号雇员社会保障法案》(“SOCSO法案”)涉及在某些突发事件中提供社会保障。马来西亚社会保障组织(“SOCSO”),是根据SOCSO法案成立的,以管理SOCSO法案。SOCSO法案适用于雇主的任何商业、贸易、经营、制造或呼叫,包括雇员的任何呼叫、服务、就业、手工艺或工业职业或业余职业。SOCSO法案适用行业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投保。主要雇主有义务按照SOCSO法案附表3的费率向SOCSO支付缴款(包括雇主的缴款和雇员的缴款)。在发生残疾、残疾或工伤时,被保险人及其受抚养人有权享受SOCSO法案规定的福利。作为雇主的任何人,如果未能支付根据SOCSO法他有责任就任何雇员或代表任何雇员支付的任何缴款,将被处以最高10,000令吉的罚款和/或最长2年的监禁。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

 

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EIS法案》”)规定建立由SOCSO管理的就业保险制度,以便在失业时为参保人提供一定的福利和再就业安置计划。《EIS法》适用的行业中的所有雇员应由雇主进行登记并投保,然后雇主应将其视为被保险人。根据《EIS法案》,雇主和雇员(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都必须按照《EIS法案》附表2中规定的基于根据《EIS法案》投保的雇员的月工资金额的费率向就业保险制度缴款,但须经相关当局修订。被保险人自认为失业之日起60日内,应当向SOCSO提交申领不超过6个月福利的申请。在SOCSO确定被保险人失去工作且符合缴款资格条件(其实现取决于过去的索赔和在失去工作之前作出的缴款的数量)后,就被保险人的福利索赔而言,SOCSO可以批准或拒绝有关福利的索赔。

 

2024年最低工资令

 

根据《2024年最低工资令》,自2025年2月1日起,雇用5名或5名以上雇员的雇主雇用的雇员或从事根据马来西亚标准职业分类分类的规定专业活动的雇主雇用的雇员(无论雇用的雇员人数)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700令吉。不遵守最低工资要求,可能会被处以每名雇员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马来西亚法院还可以命令雇主向每位雇员支付法定最低工资与雇主支付给雇员的雇员基本工资之间的差额,包括未结清的差额。

 

110
 

 

管理

 

下文列出了有关我们的董事、董事任命人员和执行官的信息。

 

姓名   年龄  

职位(s)

         
执行董事和执行干事        
         
Ho Hin Shun先生   35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37   执行董事
         
Wong Cheong Hang先生   41   首席财务官
         
关键人员        
         
谢伟青先生罗纳德   35   商务总监
         
独立董事提名人        
         
Mr. Wong Chun Tung Anthony*   40   独立董事提名人
         
Sung Yik Tat Edgar先生*   34   独立董事提名人
         
胡佳女士*   43   独立董事提名人

 

*委任于本登记声明生效日期生效

 

任何该等董事或执行人员与任何其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安排或谅解,据此,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被选为董事或执行人员。我们的董事每年选举一次,任期至其继任者就任或直至其去世、辞职或被免职。执行官们以董事会之乐服务。

 

以下是我们每一位执行董事和执行官员、关键人员以及董事任命人员的简介:

 

111
 

  

执行董事和执行干事

 

Ho Hin Shun先生

 

Ho Hin Shun先生(“Ho Mr. Hin Shun”),35岁,是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和联合创始人。何先生负责监督本集团运营、战略规划及企业战略制定的各个方面。何先生于2016年10月与陈先生共同创立本集团,此后一直担任本集团董事。作为集团的创办人,何先生为集团带来持续增长,并在将运动营养产品推向香港大众市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创立我们集团之前,何先生曾在Easy Management Group Limited和Shenzhen Golden Lion Limited担任董事和项目协调人*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此期间,他领导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管理一般贸易活动,并监督物流服务,增强了运营效率和市场触角。2016年1月,何先生成立了Enveige Group Limited,随后于2016年6月成立了Lukson Trading Limited,专注于美容和健康产品的贸易和零售。

 

何先生于2014年获得加拿大汤普森里弗斯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并于2017年获得英国Prifysgol GlyndWR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18年完成了哈佛法学院的谈判(PON)课程。

 

*仅供识别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陈春明先生(“陈先生”),37岁,是我们的执行董事和联合创始人。陈先生负责集团的整体营运和供应链,包括采购运动营养产品、管理储存和库存,以及自动售货机的运营。

 

加入本集团前,于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陈先生曾任职于永安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他管理着进出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市场的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凭借在监督端到端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采购、质量保证、法规遵从性和供应链管理,陈先生简化了流程,确保了产品质量,并保持了对国际贸易法规的遵守。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陈先生受雇于Alpha Flock Group,这是一家在多个国际地点开展业务的全球制造公司。2011年7月加入公司,担任管理培训生,在研发、销售、生产等关键领域积累经验。2013年2月,他晋升为商品和运营总监,负责管理供应链物流、供应商关系和运营策略,以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

 

陈先生于2011年在麦克马斯特大学以优异成绩完成文学学士学位,主修经济学,辅修金融。

 

Wong Cheong Hang先生

 

Wong Cheong Hang先生(“Wong CH先生”),41岁,为我们的首席财务官。Wong CH先生负责监督本集团的财务管理及执行我们的业务策略及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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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集团前,Wong CH先生于2021年4月至2024年8月在Green Monday Holdings Limited担任集团财务总监。Wong CH先生管理多个地区的财务运营、内部控制和现金流,确保税务合规,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供财务见解。他领导了财务报告流程的修订,在全球大流行期间与首席运营官一起支持业务转型举措,并为确保公司为企业行动提供资金做出了贡献。

 

2014年8月至2020年12月,Wong CH先生任职于亿滋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他最初在香港担任财务控制经理,管理会计业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法定和税务合规。2015年12月,他晋升为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商务总监,在那里他与职能负责人协作开展日常运营,进行财务规划和分析,并制定战略以增强两个市场的收入和盈利能力。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Wong CH先生在和记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会计经理,负责监督多个海外集装箱码头的财务运营。Wong CH先生于2005年9月至2010年9月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审计助理起步,晋升为经理。

 

2005年获香港科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2010年起任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关键人员

 

谢伟青罗纳德先生(「谢先生」),35岁,为我们的商务总监。谢先生负责本集团的战略规划及监督销售业务。谢先生于2024年2月加入集团。

 

在加入本集团之前,谢先生于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一直担任Vantage Capital Markets HK Limited的投资银行协理。他主要参与了各种投资银行交易,包括私募和公开配售、私人信贷和并购。谢先生还负责进行彻底的市场研究和分析,以确定潜在的投资、市场趋势和投资情绪,并向机构投资者发表演讲。

 

2016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谢先生在Innovax Capital Limited担任助理副出席。谢先生负责领导和执行IPO交易,包括开展尽职调查活动、准备上市文件、准备宣传册和主题研究、为主要客户进行财务分析以及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合规咨询服务,以确保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谢先生是新鸿基金融有限公司的合伙人,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他在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担任专门从事跨境贷款的客户关系经理。

 

谢先生于2011年获得多伦多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他还在2020年获得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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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

 

胡佳女士(“胡女士”)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立即开始担任独立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的一部分。胡女士将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和提名委员会成员。

 

胡女士有会计和金融方面的背景。自2020年1月起,她一直担任一家名为Unionway Capital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她负责领导整个私募股权交易周期的端到端执行,从采购、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到完成交易。她还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推广价值创造计划,并与管理团队密切合作,以实施运营改进、战略增长计划和成本优化战略。在此之前,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胡女士在Unionway Capital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负责提供专业财务顾问服务,包括就公司结构、日常会计、税务规划、税务合规、财务报表审查以及财务规划和分析提供建议。2008年9月至2015年6月,胡女士在Lightinthebox.com(NYSE:LITB)担任临时首席财务官兼财务副总裁。她负责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税务和公司结构、金库管理、规划和监测以及风险管理。在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胡女士在安永香港办事处担任中国税务和商业咨询高级顾问,在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间,她在普华永道深圳办事处担任税务服务高级助理。

 

胡女士于2003年在上海财经大学完成了金融学士学位。胡女士随后于2017年获得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她还是一名注册会计师。

 

Wong Chun Tung Anthony先生(“黄耀明先生”)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我们在表格F-1上的登记声明生效后立即开始担任独立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构成该声明的一部分。黄耀明先生将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计和薪酬委员会成员。

 

黄耀明先生拥有超过17年的财务分析经验。自2020年10月起,黄耀明先生一直担任PEG Capital Limited的投资总监,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和资金结构,以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并于2019年10月至2025年2月在爱点击亚洲集团有限公司(NASDAQ:ICLIK)担任投资总监。他担任投资总监的职责是确定和评估公司的新投资机会,主要是在东南亚市场,利用分析和财务模型为每个投资机会准备增长预测和尽职调查报告。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他在Uni-Century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担任董事,负责管理专注于股票和外汇策略的全权委托投资组合,并带领团队对股权投资经理进行深入的财务和运营及尽职调查。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他在Old Peak Capital Limited担任投资总监,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黄耀明先生在Pacific Eagle Asset Management担任投资经理。黄耀明先生于2007年8月在法国巴黎证券(亚洲)开始其金融职业生涯,担任专门研究亚洲股票衍生品的分析师,并于2014年10月离职时担任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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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耀明先生于2007年在英国华威大学完成数学、运筹学、统计和经济学(MORSE)硕士学位。黄耀明先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持有人和注册执业会计师(澳大利亚)。

 

Sung Yik Tat Edgar先生(“Sung先生”)将在SEC宣布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立即开始担任独立董事,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宋先生将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计和提名委员会成员。

 

自2024年5月以来,Sung先生一直在RBC Dominion Securities担任副投资组合经理,负责通过提供符合客户目标和风险目标的投资组合分配的可操作见解,带头进行基金业绩归因和投资组合分析,并开发财务模型来支持公司的投资决策,以确保客户投资组合的表现始终优于市场基准。在此之前,宋先生曾在瑞银香港担任专门研究公开上市股票的投资策略师。他管理着房地产、综合企业、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多个区域和主题公共股权投资篮子;他的所有投资组合每年都跑赢市场基准。他还负责进行彻底的分析,评估财务报表和行业趋势,并维持财务模型,以预测房地产、工业和公用事业部门内公司的收益、现金流和相关估值指标。在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Sung先生曾在Artmax Management担任投资分析师,专门从事另类投资和商业房地产;在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他曾在Leadway Ventures担任分析师和投资组合公司的顾问。

 

Sung先生于2013年毕业于加拿大Simon Fraser大学,获得工商管理(财务和内部业务)学士学位,并获得香港中文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还在2021年获得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的称号。

 

家庭关系

 

我们的任何董事、执行官、独立董事和关键员工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115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将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一个薪酬委员会和一个提名委员会,自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生效之时起生效,每一个委员会将根据我们的董事会通过的章程运作,该章程将在本招股章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说明书生效时生效。董事会亦可不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以协助我公司及董事会。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所有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将符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纳斯达克和SEC规则和条例的所有适用要求。

 

在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后,每个委员会的章程将在我们的网站https://www.nwgroupintl.com上提供。对本公司网站地址的提述并不构成以提述方式将本公司网站所载或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得的信息纳入本公司,贵方不应将其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审计委员会

 

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将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将由胡女士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各自满足了《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要求,并达到了《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确定胡女士符合SEC适用规则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聘任、认可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独立性评估;
   
预先批准审计和允许的非审计服务,以及此类服务的条款,将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与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责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的管理层成员一起审查总体审计计划;
   
与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和讨论我们的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以及我们使用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
   
协调监督并审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充分;
   
建立接收和保留会计相关投诉和关切事项的政策和程序;根据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和讨论,建议我们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否应纳入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监测我们财务报表的完整性以及我们遵守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和会计事项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审查所有相关p附庸风雅潜在利益冲突情况的交易并批准所有此类交易;和
   
审查收益发布。

 

116
 

 

薪酬委员会

 

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将担任薪酬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将由宋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根据我们公司的企业目标和目标并基于此类评估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的表现:(i)向董事会建议我们首席执行官的现金薪酬,以及(ii)审查和批准根据基于股权的计划向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授予和奖励;
   
审议并向董事会建议我们其他高管的现金薪酬;
   
审查并建立我们的整体管理薪酬、理念和政策;
   
监督和管理我们的赔偿和类似计划;
   
根据适用的纳斯达克规则中确定的独立性标准,审查和批准保留或终止任何咨询公司或外部顾问以协助评估薪酬事项并评估和评估潜在的和当前的薪酬顾问;
   
保留和批准任何薪酬顾问的薪酬;
   
审查和批准我们授予基于股权的奖励的政策和程序;
   
审查并向董事会建议我们董事的薪酬;和
   
如果需要,准备SEC规则要求的薪酬委员会报告。

 

提名委员会

 

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将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由黄耀明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胡女士、宋先生和黄耀明先生各自满足《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制定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标准;
   
建立识别和评估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包括股东推荐的被提名人;和
   
审查董事会的组成,以保持其由包含适当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向我们提供建议。

  

117
 

 

虽然我们没有关于董事会多样性的正式政策,但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将考虑与被提名人的资格和背景有关的广泛因素,其中可能包括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性别或国籍)。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在挑选董事会成员时的优先事项是确定哪些人将通过其既定的专业成就记录、对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作文化做出积极贡献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了解、对竞争格局的理解以及与我们的增长战略相关的专业和个人经验和专长来促进我们股东的利益。

 

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要求中包含某些便利条件,允许诸如美国等外国私营发行人遵循“母国”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否则适用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适用此类例外情况要求我们披露我们未遵循的每一项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并描述我们遵循的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相关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目前在以下方面遵循开曼群岛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要求:

 

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条规定的股东批准要求。

 

公司治理

 

在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打算就董事会多样性采取正式政策,我们的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将考虑与被提名人的资格和背景有关的广泛因素,其中可能包括多样性(不限于种族、性别或国籍)。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以及董事会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方面的优先事项是确定哪些人将通过其既定的专业成就记录、对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作文化做出积极贡献的能力、对我们业务的了解、对竞争格局的理解以及与我们的增长战略相关的专业和个人经验和专长来促进我们股东的利益。

 

行为准则和Code of Ethics

 

在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打算采用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书面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继作为本招股章程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本守则的当前副本将发布在我们网站的公司治理部分,该部分位于https://www.nwgroupintl.com。我们网站上的信息被视为不纳入本招股说明书或成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打算在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和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要求的范围内,在我们的网站上披露对道德准则的任何修订,以及对董事、执行官和高级财务主管的道德准则或行为准则的任何豁免。

 

118
 

 

董事、执行官和关键员工的薪酬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关键员工收到的所有薪酬。

 

奖金不是根据奖金计划支付的,而是考虑到公司在支付此类奖金的当年的贡献和盈利能力而酌情支付的。

 

补偿汇总表

 

               

Compensation

付费

    其他  
姓名和主要职务   年份    

工资

(HK $ ' 000)

   

奖金

(HK $ ' 000)

   

Compensation

(HK $ ' 000)

 
                         
Ho Hin Shun先生   2023     85.1     -     3.2  
    2024     85.2     6.4     3.6  
                         
陈春明先生,迪生   2023     54.4     -     3.2  
    2024     54.4     3.8     3.6  
                         
Wong Cheong Hang先生   2023     -     -     -  
    2024     33.0     -     0.8  
                         
胡佳女士   2023     -     -     -  
    2024     -     -     -  
                         
Sung Yik Tat Edgar先生   2023     -     -     -  
    2024     -     -     -  
                         
Mr. Wong Chun Tung Anthony   2023     -     -     -  
    2024     -     -     -  

 

独立董事的协议

 

我们的每名独立董事将与公司订立董事协议,自登记声明生效时生效。董事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相似的。每位董事的协议的初始任期为一年,并将持续到董事继任者正式当选并获得资格为止。每名董事将于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而在连选连任后,其董事协议的条款及条文将保持完全有效。任何董事的协议可由董事或在为此目的明确召集的会议上以持有公司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50%以上有权投票的股东的投票方式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终止。

 

119
 

 

根据董事协议,将支付给我们的独立董事的初步每月董事费用为港币[ ● ]至[胡女士],港币[ ● ]至[宋先生],港币[ ● ]至[ 黄耀明先生]。此类董事费用按月以现金支付。

 

此外,我们的独立董事亦将有权参与公司可能采纳的经不时修订的购股权计划。授予期权的数量,以及该等期权的条款将不时由董事会投票决定;但每位董事须就任何该等决议或与向该董事授予期权有关的决议投弃权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就终止雇佣时的福利作出规定。

 

就业协议

 

我们与Ho Mr.,Mr. Chan及Mr. Wong CH订立雇佣协议,分别自[ ● ]、[ ● ]及[ ● ]起生效。

 

股权激励计划

 

于[ ● ] 2025年,在本次发行完成的情况下,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通过了Fitness Fanatics Limited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励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和董事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下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 ● ],构成截至通过之日我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总数的20%(按完全稀释的基础计算)。根据《证券法》第416(a)条,本登记声明还涵盖可能发售和发行的不确定数量的额外股份,以防止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股份分割、股份股息或类似交易造成的稀释。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或部分奖励)所涵盖的因任何原因终止、到期、失效或回购的任何A类普通股将被视为未发行,以确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大总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任何奖励。

 

以下各段总结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

 

病房类型。

 

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

 

我们的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管理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的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决定(其中包括)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120
 

 

授标协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受雇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

 

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全职或兼职)、董事、顾问、顾问、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

 

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标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奖励。

 

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权价格由计划管理人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可能是与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价格或可变价格。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

 

转让限制。

 

除根据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合资格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转让给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以赠与方式转让给参与者的直系亲属、在参与者去世时指定受益人领取福利、允许在参与者患有残疾时由参与者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参与者进行转让或行使,或者,在计划管理人或我们的执行官或计划管理人授权的董事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根据计划管理人可能确立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作为参与人家庭成员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由参与人和/或参与人家庭成员拥有和控制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或其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为参与人和/或参与人家庭成员的其他实体,或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可能明确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终止和修正。

 

除非提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期限为10年。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终止、修改或修改计划,但须遵守适用法律的限制。然而,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未经参与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授予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于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时生效。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121
 

 

主要及出售股东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的含义,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相关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此次发售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销售情况: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就投票权而言,每份A类普通股赋予持有人一票表决权,而每份B类普通股赋予持有人就任何事项或寻求本公司股东采取行动的三十(30)票表决权。B类普通股与A类普通股一起投票。本次发行前各上市公司实益拥有权的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已发行的28,6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本次发行后各上市公司实益拥有权的百分比基于紧随本次发行完成后已发行的3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800,000股B类普通股。

 

有关实益拥有权的信息已由我们普通股5%或以上的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益拥有人提供。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通常要求任何这样的人对证券拥有投票权或投资权。在计算下列人士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该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每个该等人士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的普通股被视为未偿还,但在计算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权百分比时不被视为未偿还。

 

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们有17名在册股东,其中没有一名股东位于美国。我们将被要求在收盘时至少有300名非限制性整数位股东,以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

 

    A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的先前
对本次发行
    A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
本次发行后(1)
  B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的先前
本次发行之日及之后
  百分比
投票权
在这之后
提供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董事和执行官:  
Ho Hin Shun先生(2)   7,017,983   24.54 %   6,417,983   21.39   1,000,000   55.56   43.35  
陈春明先生,迪生(3)   5,242,437   18.33 %   5,242,437   17.47   800,000   44.44   34.81  
Wong Cheong Hang先生   -   -     -   -   -   -   -  
                                 
独立董事                                
胡佳女士   -   -     -   -   -   -   -  
Sung Yik Tat Edgar先生   -   -     -   -   -   -   -  
Mr. Wong Chun Tung Anthony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人员及独立董事作为一组   12,260,420   42.87 %   11,660,420   38.87   1,800,000   100   78.17  

 

122
 

 

    A类普通
股份实益
在此之前拥有
提供
  A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后
本次发行
  B类普通股
实益拥有的先前
本次发行之日起及之后
  百分比
投票的
电力后
本次发行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百分比(%)  
5%股东:                                
欣泰解决方案有限公司(2)   7,017,983   24.54 %   6,417,983   21.39   1,000,000   55.56   43.35  
狄克逊动力有限公司(3)   5,242,437   18.33 %   5,242,437   17.48   800,000   44.44   34.81  
Elytron Innovations Limited(4)   3,700,840   12.94 %   3,700,840   12.33   -   -   4.41  
Cipher Future Development Limited(5)   1,950,005   6.82 %   1,950,005   6.50   -   -   2.32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均未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注意:

(1) 本次发行后我们将发行在外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基于已发行在外的30,000,000股A类普通股。
(2) 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由何先生全资拥有。何先生通过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持有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3) Dixon Dynamics Company Limited由Chan先生全资拥有。Chan先生通过Dixon Dynamics Company Limited持有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4) Elytron Innovations Limited由Luk先生全资拥有。Luk先生通过Elytron Innovations Limited持有其A类普通股。
  (5)

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爱点击亚洲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该公司的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AMBR”。

 

123
 

 

卖出股东

 

本招股书涵盖售股股东发售60万股A类普通股。本招股章程及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仅允许售股股东出售“拟出售的A类普通股数量”一栏中确定的A类普通股数量。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出售股东拥有的A类普通股是“限制性”证券,正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登记,以使出售股东有机会在本次发行中出售这些A类普通股。

 

下表列出售股股东的名称、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和百分比、在本次发售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以及发售后售股股东将拥有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和百分比。下表中出现的信息是基于指定的售股股东或其代表提供的信息。我们将不会从出售股东出售A类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

 

销售名称
股东
  A类
普通
股份
有利
拥有
之前
提供
    百分比
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
之前
提供(1)
    数量
A类
普通
股份
已售
    数量
A类
普通
股份
拥有

提供
    百分比
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

提供(1)
 
                                         
欣泰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7,017,983       24.54       600,000       6,417,983       21.39  

 

注意事项:

 

(1)基于紧接发售前已发行及已发行的28,600,000股A类普通股及紧接发售后已发行的30,000,000股A类普通股。

 

124
 

 

关联方交易

 

关联交易

 

我们通过了审计委员会章程,该章程要求委员会持续审查所有关联交易,所有此类交易均由委员会批准。

 

下文载列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关联方交易,根据表格F-1及表格20-F规定的规则识别,根据香港法律、中国法律或马来西亚法律,可能不会被视为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名单

 

以下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与之有交易的关联方名单: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Luk Jing Won先生,Elson   董事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董事
Ho Hin Shun先生   董事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永升股份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FT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董事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美好世界有限公司   共同董事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The Kiosk Group Limited   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
杨秀萍女士   Ho Hin Shun先生的直系亲属

爱点击亚洲有限公司

  Cipher最终控股公司的共同控制下的实体

 

以下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及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关联方余额一览表:

 

            截至本日     截至12月31日,  
姓名   自然   注意事项   招股说明书     2024     2023     2022  
                                 
Luk Jing Won先生,Elson   应收董事款项   (1)   $ -     $ -     $ 21,345     $ 21,412  
Ho Hin Shun先生   应收董事款项   (1)     369,099       -       -       -  
            $ 369,099     $ -     $ 21,345     $ 21,412  
                                         
Ho Hin Shun先生   应付董事款项   (1)   $ -     $ (538,290 )   $ (1,329,418 )   $ (901,837 )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应付董事款项   (1)     (188 )     (212,882 )     (121,295 )     (496,856 )
            $ (188 )   $ (751,172 )   $ (1,450,713 )   $ (1,398,692 )
                                         
FT科技有限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2)   $ 128,704     $ -     $ 333,674     $ 170,335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3)     -       -       6,225       5,654  
The Kiosk Group Limited   应收关联方款项   (3)     -       -       2,739       2,105  
            $ 128,704     $ -     $ 342,638     $ 178,094  
                                         
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应付关联方款项   (4)   $ -     $ -     $ (34,956 )   $ (38,534 )
永升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关联方款项   (5)     -       -       (16,806 )     (16,858 )
FT科技有限公司   应付关联方款项   (6)     -       (9,613 )     -       -  
杨秀萍女士   应付关联方款项   (7)     (28,485 )     (23,459 )     (86,074 )     (83,490 )
            $ (28,485 )   $ (33,072 )   $ (137,836 )   $ (138,882 )

  

(1)结余主要指公司与其董事之间的短期及临时垫款。这些金额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应收董事款项预计将于上市完成前偿还。

(二)余额主要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短期、临时垫款。有关金额属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预期于完成上市前偿还。

(3)余额主要为代表关联方支付的款项。该等金额属非贸易性质、无抵押、不计息,须按要求偿还。

(4)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服务费。金额无抵押,不计息,可按要求偿还。

(5)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办公室租金。金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六)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自动售货机租赁费用。该金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7)余额为关联公司的短期和临时垫款。金额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若干关联方就其非贸易和贸易余额同意结算其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但须遵守抵销安排,净结算金额为718,362美元。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期间内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涉及按成本或当前市场价格以及按关联方之间的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下表提供了列报年份与这些缔约方的交易情况(被视为相关的这一期间的部分):

 

            截至本日期的期间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姓名   自然   注意事项   招股说明书     2024     2023     2022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入-产品销售   (a)   $ -     $ 90,629     $ -     $ -  
FT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售货机服务费   (b)     36,977       56,547       72,960       22,988  
美好世界有限公司   租金支出   (c)     103,036       239,375       240,624       82,129  
FT科技有限公司   收入-服务收入   (d)     -       -       -       71,517  
爱点击亚洲有限公司   收入-服务收入   (e)     -       -       -       68,112  

 

(a) 公司录得向一间相关公司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收入。

 

(b) 公司向相关公司租赁若干自动售货机,并根据服务协议支付每台机器每月固定服务费。这些自动售货机通过在中国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网络链用于销售和分销公司的产品。

 

(c) 公司向关联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支付租赁费用。租赁处所位于香港。上一租期自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止。租约随后再续约两年,租期自2024年9月1日开始,至2026年8月31日届满。

 

(d)

公司录得向一间相关公司提供储存及履行服务的收入。

   
(e) 公司录得向一间相关公司提供营销服务的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银行借款约630万美元及470万美元由Ho Hin Shun先生、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Luk Jing Won先生、Elson和Fine World Limited(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提供担保,两者均为关联方。没有就这些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对价。担保将一直有效,直至贷款全部结清,预计不迟于2025年9月。

 

除上文及「合并财务报表索引」一节详述的交易及结余外,公司于呈列年度内并无其他重大或重大关联方交易。

 

125
 

 

股本说明

 

以下对我国股本的描述仅为摘要,并不意味着完整,而是受我国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约束和整体限定。请参阅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其副本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为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

 

成立时,我们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股份,包括(a)9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b)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B类普通股。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法定股本将为[ 1,000,000 ]美元,分为每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0 ]股,包括(a)每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 36,000,000,000 ] A类普通股,以及(b)每股面值[ 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 ] B类普通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 28,600,000 ]股A类普通股及[ 1,800,000 ]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及流通。

 

紧接本发售完成前,我们[将有] [ 28,600,000 ]股A类普通股和[ 1,800,000 ]股B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我们在发售完成前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所有股份现已并将获全数缴款,而我们在发售中将获发行的所有股份将按全数缴款及不可评税方式发行,并以注册形式发行,并于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当前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股票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能力行使《公司法》第27(2)条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所有职能,而不论任何公司利益问题。

 

分享权利。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应享有除以下规定之外的平等权利和相互享有同等地位:

 

(a)就转换而言,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就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转换权(定义见组织章程)。为免生疑问,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将A类普通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应由持有人选择在发行一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一股已缴足股款的A类普通股,且无需支付任何额外款项,按转换率计算。该等转换应于转换日期生效。

 

(b)就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持有人而言,有权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收到通知、出席、发言及投票。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款举行的某一类或一系列股份的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除外),就所有提交表决以征得成员同意的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就所有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事项有一(1)票表决权,而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就所有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的事项有三十(30)票表决权。

 

(c)就B类普通股持有人向并非该持有人的附属公司(定义见组织章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时的转让而言,有效转让给新持有人的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并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在配发和发行此类B类普通股之日后的一个日历年届满之前,不得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

 

126
 

 

(d)就股息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董事会不时宣布的股息。每份B类普通股不得有权获得任何股息或分派有权获得董事会不时宣布的股息。

 

(e)就公司清盘或解散时的清盘或解散而言,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或为重组或其他目的,或在任何资本分配时,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均有权在同等基础上享有公司的剩余资产。

 

股份。我们的股票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股息。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从我公司的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

 

投票权。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但在实体会议的情况下,会议主席可决定以举手方式进行投票,除非有以下方面的要求进行投票:

 

至少三名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当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的总表决权不少于十分之一;和
     
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并持有在美国授予在会议上投票权的股份的股东,即已支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支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流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流通股所附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减少我们的股本及清盘我们的公司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127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如果《公司法》要求,我们将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任何延期的股东大会或延期的会议)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时间和在世界任何地区以及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作为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不少于十个整日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在会议开始营业时,两名股东合计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的股份。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其持有的股份合共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在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任何建议。

 

转让股份。除下文及上文「股份权–(c)有关转让」标题下所载的限制外,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以有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形式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尽管有上述规定,股份也可以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和规定进行转让。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股份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向我们支付有关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如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转让登记可在遵守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并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或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内关闭登记册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可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给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这样的资产进行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此类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从资本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才可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配发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128
 

 

增发股份。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股份,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份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本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免费查阅我们的股东名册,并收到我们的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限制股东要求和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的条款。

 

此外,我们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可在未来发行,无需股东批准,可用于各种公司用途,包括未来发行以筹集额外资本、收购和员工福利计划。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B类普通股的存在可能会使通过代理权竞争、要约收购、合并或其他方式获得我们控制权的企图变得更加困难或受到阻碍。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之间的不同投票权可能会产生反收购效应,从而阻止控制权交易的变更,股东可能会认为这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未来B类普通股的发行可能会对A类股东造成稀释。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可能会获得针对未来征收任何税收的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豁免的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除外)。

 

129
 

 

股份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近三年证券发行情况的汇总。

 

2025年3月28日,我们向初始认购人发行了1股A类普通股,面值0.00 1美元,随后转让给Hintech。同日,99股A类普通股按面值现金配发及发行予欣泰科技。

 

于2025年6月30日,Ho Mr.,Mr. Chan,Mr. Luk,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 and Feldspar转让各自于FFA的全部股份予公司,代价为公司配发及发行267,684股A类普通股、193,302股A类普通股、129,400股A类普通股、68,182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6,000股A类普通股、45,200股A类普通股、41,000股A类普通股和41,000股A类普通股在Ho先生的指示下发给Hintech,Dixon在Chan先生的指示下发给Dixon,Elytron在Luk先生的指示下发给Elytron,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和Feldspar,分别记作缴足股款。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Chen Wei先生订立认购协议,Chen Wei先生据此认购2,457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Chen Jackson Jadyn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Chen Jackson Jadyn先生认购14,04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Supreme订立认购协议,Supreme认购6,318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MK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MK先生认购3,240股A类普通股。

 

于2025年7月11日,公司与Ngan先生订立认购协议,据此Ngan先生认购4,077股A类普通股。

 

在本招股章程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于[ ● ],为维持发售前后的比例持股并考虑到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公众持股量要求,公司[将实现]其股份的[ 1:40 ]细分(“远期拆股”)。远期股票分割后,公司法定股本仍为[ 1,000,000美元],包括(a)每股面值为[ 0.000025 ]美元的[ 36,000,000,000 ] A类普通股;和(b)每股面值为[ 0.000025 ]美元的[ 4,000,000,000 ] B类普通股。日[ ● ],我们各现有股东,即HINTEC、Dixon、Elytron、CIpher、Blueberry、Tenmoku、Billion、Comet、Ace、Chestnut、Foldspar、Daily、Chen Wei先生、Chen Jackson Jadyn先生、Supreme、MK先生和Ngan先生[将退保] [ 2,797,377 ] A类普通股、[ 2,089,643 ] A类普通股、[ 1,475,160 ] A类普通股、[ 777,275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24,400 ] A类普通股、[ 515,280 ] A类普通股、[ 467,400 ] A类普通股、[[ 28,010 ]股A类普通股、[ 160,056 ]股A类普通股、[ 72,025 ]股A类普通股、[ 36,936 ]股A类普通股及[ 46,478 ]股A类普通股,分别予公司,或各约占其所持股份的[ 28.5 ] %。这些放弃其A类普通股的股东[将获得]任何放弃其普通股的对价,也没有任何协议或安排根据这些股东将放弃其剩余的A类普通股。

 

于[ ● ] 2025年,公司向Hintech配发及发行[ 1,000,000 ]股B类普通股及向Dixon配发及发行[ 800,000 ]股B类普通股。

 

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关于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第4(a)(2)节或根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在离岸交易中的销售的S条例,上述每项发行均可根据《证券法》豁免登记。本次证券发行未涉及承销商。

 

自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以来,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发行任何其他证券。

 

130
 

 

某些开曼群岛公司考虑因素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法定法规,因此《公司法》与现行《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副本,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合计至少代表该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百分之九十(90%),则该公司即为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获得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的付款,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131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不同,《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对公司进行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批准(i)在股东计划的情况下,按将与其作出安排的成员或成员类别(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75%,以及(ii)在仅针对债权人计划的情况下,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债权人的数目过半数,而且这些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这些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但收购要约的反对者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开曼群岛大法院拥有广泛酌处权作出的各种命令,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这些命令,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提供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132
 

《公司法》还载有法定条款,规定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任命一名重组官员,理由是公司(a)无法或很可能无法支付《公司法》第93条所指的债务;(b)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该呈请可由一间由其董事行事的公司提出,而无须其成员作出决议或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示权力。开曼群岛法院在审理此种请愿时,除其他事项外,可作出命令,指定重组人员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在开曼群岛极有可能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公司行为或者提议违法或者越权的;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超过实际获得的票数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以对我们有直接的诉权。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人士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行动、法律程序、费用、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但不包括因该等人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进行或有关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因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进行自我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来说,董事的行动被假定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和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133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允许我们取消股东以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适当注意到并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投票表决后采取,不得在未经会议的情况下经股东书面同意采取。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允许持有股份的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存入书面要求之日持有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已发行和实收资本总额所附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一的股份,要求董事会召集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进行该要求中规定的任何业务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公司章程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在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提案的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134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受其中所载的某些限制,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或没有原因的情况下被罢免。任何董事的委任,可按该董事须于下一次或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或在任何指明事件时或在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书面协议(如有)的任何指明期间后自动退任(除非他已提前退任)的条款;但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默示该条款。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如董事(i)破产或有针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付款或与其债权人复合;(ii)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或死亡;(iii)以书面通知公司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们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空缺其职务;(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或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后的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135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则任何此类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只能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才能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136
 

 

开曼群岛数据保护

 

根据国际公认的数据隐私原则,我们根据开曼群岛的《数据保护法》(经修订)或《DPA》负有某些职责。

 

私隐通告

 

这份隐私声明让我们的股东注意到,通过您对我们的投资,您将向我们提供某些构成DPA含义内的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

 

投资者数据

 

我们将仅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参数范围内收集、使用、披露、保留和保护个人数据。我们只会在合法要求的范围内处理、披露、转移或保留个人数据,以便持续开展我们的活动或遵守我们所承担的法律和监管义务。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转移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破坏或损坏。

 

在我们使用这些个人数据时,我们将被定性为DPA目的的“数据控制者”,而在我们开展活动时可能从我们那里收到这些个人数据的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服务提供商可能会为DPA的目的充当我们的“数据处理者”,或者可能会为他们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我们也可能从其他公共来源获得个人数据。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股东和/或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有关的任何个人有关的以下信息:姓名、居住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方式、公司联系方式、签名、国籍、出生地、出生日期、税务证明、信用记录、通信记录、护照号码、银行账户详情、资金来源详情和与股东投资活动有关的详情。

 

这影响了谁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因与您在我们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原因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本隐私声明的内容转交给这些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他们其内容。

 

我们如何使用股东的个人数据

 

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可能会为合法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特别包括:(i)为履行我们在任何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ii)为遵守我们正在或可能遵守的法律和监管义务(例如遵守反洗钱和FATCA/CRS要求)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和/或(iii)为我们的合法利益而需要这样做,并且这些利益不被您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所覆盖。

 

如果我们希望将个人数据用于其他特定目的(如适用,包括任何需要您同意的目的),我们将与您联系。

 

为什么我们可能会转移你的个人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有法律义务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税务信息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构共享与您持股相关的个人数据和其他信息。反过来,他们可能会与外国当局,包括税务当局交换这些信息。

 

我们预计将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可能包括位于美国、开曼群岛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某些实体)披露个人数据,他们将代表我们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137
 

 

我们采取的数据保护措施

 

我们或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公司和/或代表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个人数据转移均应符合DPA的要求。

 

我们和我们正式授权的关联机构和/或代表应采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防止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有合理可能导致对您的利益、基本权利或自由或相关个人数据所涉及的数据主体构成风险的任何个人数据泄露,我们将通知您。

 

联系公司

 

有关收集、使用、披露、转移或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或行使上述任何权利的更多信息,请通过我们的网站https://www.nwgroupintl.com或通过电话号码+ 852 3100-0001与我们联系。

 

反洗钱事项

 

为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公司可能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认购人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公司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认购人身份的权利。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138
 

 

有资格未来出售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 ● ] A类普通股已发行和流通。

 

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我们的A类普通股尚未有公开市场,尽管我们计划申请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但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常规交易市场可能不会发展。未来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这些出售发生的可能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下跌或削弱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有公众股东持有的已发行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 ● ]%,以及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 ● ]%。我们还将发行[ ● ] B类普通股。

 

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将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限制或进一步登记。

 

锁定协议

 

参见“承销——锁定协议。”

 

第144条规则

 

我们在本次发行结束前已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为“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只有在根据《证券法》或根据注册要求的豁免(例如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豁免)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公开出售。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第144条规则,自本招股章程日期后90天开始,在出售前三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规则144所指的限制性证券超过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这些股份,但仅限于可获得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自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获得这些股份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的非关联公司将有权自由出售这些股份。

 

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实益拥有“限制性证券”至少六个月的人将有权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股份数量:

 

以普通股或其他形式发行的当时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1%,约等于紧随本次发行后的[ ● ] A类普通股;或

 

关于此类出售的表格144通知提交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纳斯达克资本市场A类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代表我们的关联公司出售股票的人根据规则144进行的销售也受某些形式的销售条款和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的约束。

 

第701条规则

 

一般来说,根据目前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一位雇员、顾问或顾问,如果根据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执行的补偿性股票计划或其他书面协议向我们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有资格依据第144条转售这些普通股,但不遵守第144条所载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然而,第701条规则的股份将继续受制于锁定安排,并且只有在锁定期届满时才有资格出售。

 

条例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139
 

 

物税考虑因素

 

以下关于投资我们普通股的某些开曼群岛、香港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未涉及与A类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香港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后果。根据美国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对我们普通股所有权的规定,我们鼓励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自己的特定情况下产生的整体税务后果。就本次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这是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Conyers Dill & Pearman的意见。就本次讨论涉及香港税法事项而言,这是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Robertsons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考虑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就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就我们的普通股的转让文书而言,无须缴付印花税。

 

开曼群岛颁布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24年修订版)以及开曼群岛税务信息管理局不时公布的指导说明。开曼群岛公司须自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物质要求,并在开曼群岛作出年度报告,说明其是否正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则必须满足经济物质测试。

 

香港税务考虑

 

以下对香港法律的简要描述旨在突出企业层面对我们的收益征税,这将影响股息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最终能够支付给我们的股东。见“股息政策”。

 

140
 

 

利得税

 

香港不对出售财产的资本收益征税,例如我们的普通股。一般来说,处置持有两年以上的普通股所产生的收益被视为资本性质。然而,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出售物业的交易收益,如该等收益源自或产生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则须征收香港利得税。因此,对于在香港进行买卖或买卖合约在香港生效(正在协商、订立和/或执行)的香港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士出售普通股实现的交易收益,将产生香港利得税的责任。自2018年4月1日起,利得税按两级利得税率征收,首200万港元的利润按8.25%对法团及7.5%对非法团业务课税,超过首200万港元的利润按16.5%对法团及15%对非法团业务课税。

 

此外,香港不对出售香港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征收预扣税,也不对香港公司在香港以外支付的股息征收预扣税。因此,投资者将无需就处置其普通股或收取其普通股股息(如有)缴纳香港预扣税。香港与美国之间不存在与收购、代扣代缴或买卖普通股有关的所得税协定。

 

印花税

 

“港股”转让一般需缴纳香港印花税。“股票”一词是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根据《印花税条例》(Cap。香港法例第117条),或称为SDO,并包括股份。然而,我们的普通股不被视为SDO下的“港股”,因为鉴于普通股转让的账簿位于美国,普通股转让无需在香港登记。因此,普通股的转让在香港无须缴纳印花税。如适用香港印花税,买方及卖方均须按合约票据上所载代价或所转让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两者中较高者的0.13%的从价税率,就已售票据及已买票据各自收取的印花税承担责任。此外,须就转让票据支付固定关税,现时为5.00港元。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考虑

 

公司和公司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支付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补偿和其他金额,以及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非BVI居民的人士无须就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支付遗产税、继承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押记。

 

所有与向公司或由公司转让财产有关的文书,以及与公司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均免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印花税。这是假设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持有房地产权益。

 

BVI目前没有适用于公司或其成员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法规。

 

141
 

 

中国所得税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居民企业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除非它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中国居民企业全球收入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的,其来源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有实际关联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税务安排,如香港居民企业被视为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该中国企业向该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由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须经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实体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以及(b)香港实体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81号文,该税务安排对手方的居民企业为享受税收安排项下的预扣税减免,应满足以下条件,其中包括:(i)必须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ii)应在收到股息前12个月的任何时间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该百分比。此外,2009年10月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或《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项下降低的预扣税率,必须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这种降低的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据此,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满足81号文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管理办法》要求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就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享受5%的预提税率。但根据81号文,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务待遇为首要目的,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公告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不仅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间接转让的情形,还包括涉及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而转让其他应税资产的交易。SAT公告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及时缴纳了应纳税款。

 

马来西亚所得税注意事项

 

马来西亚管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立法是《1967年所得税法》(“ITA”),实施和执行ITA的监管机构是马来西亚税务局(“IRB”)。ITA第3条规定,任何人在马来西亚境内产生或衍生的收入,或从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的收入,应就每一评估年度(“YA”)征收所得税。

 

根据ITA第8条,如果一家公司的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行使,则该公司被视为居民。有相当多的判例法表明,管理和控制将归属于董事开会和作出重大决策的地方。在实践中,IRB在确定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时,一般会考虑董事会会议的地点和董事会议上做出的决定的性质。居民公司一般须按24%的现行公司税率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但居民公司的普通股实缴资本为250万令吉或以下,且与在一个课税年度(“YA”)基期开始时普通股实缴资本超过250万令吉的公司无关,后者有权享受以下优惠税率:

 

 
YA2020年至YA2022年   首笔60万令吉为17%,任何金额超过60万令吉为24%
YA2023至YA2024   前150,000令吉为15%,后450,000令吉为17%,任何金额超过600,000令吉为24%

 

自YA2020年起,在公司有权享受优惠税率之前对其施加了一个附加条件,该条件要求在该YA的基期内,来自来源或由业务组成的来源的毛收入不得超过5000万令吉。这一附加条件由两部分组成,即纳税人必须首先有来自业务来源的收入,以及业务收入不超过5000万令吉。

 

而非居民企业须按其应课税收入的24%的现行统一公司税率,但利息(根据ITA附表6免税的利息收入除外)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除外,分别按15%和10%征税。根据马来西亚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方的居住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这些15%和10%的税率可能会降低。

 

根据ITA,任何人在马来西亚境内产生或衍生的收入,或从马来西亚境外在马来西亚境内收到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任何人从马来西亚境外来源取得并在马来西亚境内获得的收入,免税。上述豁免不适用于经营银行、保险或海运、空运业务的居民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任何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从马来西亚境外来源获得并在马来西亚获得的收入,须按现行税率征税。居民在马来西亚获得的此类收入须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毛额3%的优惠税率征税。此外,居民公司从马来西亚境外收到的在马来西亚境内的股息收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免税,但须满足符合条件的条件。

 

142
 

 

股息税

 

在2008年之前,马来西亚对居民公司采用了税收归责制度。2007年《金融法》引入了向单层制度的转变,该制度已完全淘汰归责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单层制度取消了对马来西亚居民公司的股息印花税要求,即不再要求它们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进行税收扣除。马来西亚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款构成最终税款,分配的股息在股东手中是免税的。

 

享受某些税收优惠或获得免税股息或外国来源收入或拥有可免除应缴税款的YA2000(上一年基础)应课税收入的马来西亚公司也可从免税收入账户中分配免税股息,而无需扣除税款。马来西亚法律一般规定两级豁免,即马来西亚公司可以向其股东分配免税股息,如果它是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则可以反过来向其股东分配免税股息。此后,最后提到的股东(即公司)派发的任何股息将不再免税。

 

马来西亚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不征收马来西亚预扣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简要摘要不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或特殊税务情况人员的税务后果,例如:

 

  一家银行;
  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a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美国侨民或前美国长期居民;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免税实体;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综合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持有的养老金;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我们10%或更多投票权或价值的人(包括因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取得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士;
  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
  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信托的受益人;或
  通过信托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的人士。

 

下文所述讨论仅针对在本次发行中购买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我们敦促潜在购买者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以及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对他们的州、地方、外国和其他税务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适用于我们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税务后果

 

以下简要摘要阐述了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它是针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并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说明不涉及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或美国税法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但美国联邦所得税法除外,例如非美国税法、州、地方和其他税法下的税务后果。

 

以下简述仅适用于持有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且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的美国持有人。本简要说明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有效或在某些情况下提议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前提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

 

如果您是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您是,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而将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一种信托,认为(i)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所有重大决定,或(ii)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具有有效的选举,可被视为美国人。

 

143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个人符合“绿卡测试”或“实质存在测试”,则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美国居民,说明如下:

 

绿卡测试:你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在任何时候,如果你被赋予特权,根据美国移民法,作为移民永久居住在美国。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给你发了一张外国人登记卡,表格I-551,也被称为“绿卡”,你一般就有这个身份。

 

实质性存在检验:如果外国人在当前日历年的至少31天在美国存在,如果以下各项之和等于183天或更长时间,他或她将(没有适用的例外情况)被归类为居民外国人(见《国内税收法》和相关财政部条例的第7701(b)(3)(a)条):

 

  1. 美国当年实际天数;加
  2. 前一年他或她在美国的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3. 他或她前一年在美国的天数的六分之一。

 

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我们就A类普通股向贵公司进行的分配总额(包括从中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在贵公司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您的总收入,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不打算维持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下的收益和利润计算。因此,美国持有人应该预期,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配通常将被视为股息。对于公司美国持有者,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条件。

 

对于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股息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率征税,前提是(1)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我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经批准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2)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都不是PFIC,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由于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只有当A类普通股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时,上述第(1)条才能得到满足。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授权,就上文第(1)条而言,A类普通股如果在某些交易所(目前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则被视为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我们促请你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任何法律变更的影响,咨询你的税务顾问。

 

144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类普通股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您将确认股份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应税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股份实现的金额(以美元计)与您在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以美元计)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您是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美国持有人,持有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您通常将有资格享受减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的美国来源收入或损失,这通常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7(a)条的定义,非美国公司在以下任一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

 

  其在该课税年度的毛收入至少有75%为被动收入;或
  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基于某一应纳税年度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

 

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因积极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在为PFIC资产测试的目的确定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构成时,(1)我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通常将被视为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以及(2)我们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我们不时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这可能导致我们的非被动资产价值低于我们在任何特定季度测试日期为资产测试目的的所有资产(包括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价值的50%。

 

根据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资产构成,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的PFIC规则下被视为PFIC。我们必须每年就我们是否为PFIC作出单独的决定,而对于我们目前的应课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不能有任何保证。取决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连同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任何其他资产,对于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的资产的50%以上可能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将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结束后作出这一决定。此外,由于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一般将根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由于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我们的PFIC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数量。因此,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我们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降低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并且如上所述,我们资产价值的确定将取决于可能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重大事实(包括我们不时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以及我们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金额)。如果我们是您持有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的PFIC,我们将继续被视为您持有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的PFIC。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而你之前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及时“盯市”选举,你仍然可以通过就A类普通股进行“清洗选举”(如下所述)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您将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务规则的约束,除非您按照所讨论的方式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145
 

 

下面。您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中较短的一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类普通股期间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的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您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分配给您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分配给您的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金额将受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的约束,并且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该等年度的应占税项征收。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6条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如果您对您持有(或被视为持有)A类普通股且我们被确定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该纳税年度结束时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您在该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基础的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该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不是资本收益。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有),允许您承担普通损失。然而,这种普通损失仅在包含在您之前纳税年度收入中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的范围内是允许的。根据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类普通股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类普通股先前包含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A类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上文“—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征税”下讨论的合格股息收入适用的较低资本利得率一般不适用。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上市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内至少有15天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义见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包括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常规交易”)。如果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进行定期交易,并且如果您是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那么如果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您就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或者,持有PFIC股票的美国人可以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295(b)条就此类PFIC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以选择退出上述税收待遇。就PFIC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包括该持有人在该纳税年度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中按比例分配的份额。然而,只有当此类PFIC按照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的要求向此类美国持有人提供有关其收益和利润的某些信息时,才能获得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A类普通股,您将被要求在每个此类年度提交美国国税局8621表格,并提供有关此类A类普通股的某些年度信息,包括有关A类普通股收到的分配以及处置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

 

如果你们没有及时进行“盯市”选举(如上所述),如果我们在你们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期间的任何时候都是PFIC,那么即使我们在未来一年不再是PFIC,这类A类普通股将继续被视为你们的PFIC股票,除非你们为我们不再是PFIC的那一年进行“清洗选举”。“清洗选举”将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被视为出售此类A类普通股。清洗选举确认的收益将受到将收益视为超额分配的特殊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如上所述。作为清洗选举的结果,出于税收目的,您的A类普通股将有一个新的基础(等于我们被视为PFIC的最后一年的最后一天的A类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和持有期(该新的持有期将从该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开始)。

 

146
 

 

IRC第1014(a)节规定,如果从先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死者那里继承,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将提高。然而,如果我们被确定为PFIC,而身为美国持有人的死者既没有为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及时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举,而美国持有人在其中持有(或被视为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也没有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举和继承这些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IRC第1291(e)节中的一项特别规定规定,新的美国持有人的基础应减少相当于第1014节基础减去死者刚刚去世前的调整基础的金额。因此,如果我们在死者去世前的任何时候被确定为PFIC,PFIC规则将导致从美国持有人那里继承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任何新的美国持有人不会根据第1014条获得基础的提升,而是将获得这些A类普通股的结转基础。

 

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以及上述讨论的选举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条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以及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目前的统一费率为24%。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的美国持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被要求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者一般必须在美国国税局W-9表格上提供此类证明。敦促美国持有人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您可以通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我们不打算为个人股东预扣税款。然而,通过某些经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预扣税(包括备用预扣税),法律可能要求此类经纪人或中介机构预扣此类税款。

 

根据2010年《恢复就业的雇佣激励法案》,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中持有的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方法是附上完整的美国国税局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A类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

 

上面的讨论是总结性的。它并未涵盖对特定投资者可能重要的所有税务事项。我们敦促我们普通股的每个潜在投资者根据这些潜在投资者自己的情况,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对其造成的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147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提供。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少。此外,投资者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开曼群岛公司。

 

我们目前的所有业务都在美国境外进行,我们所有的流动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和流动资产位于香港。我们公司的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我们公司的审计师都居住在美国境外,他们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任何此类人员送达诉讼程序,或在美国境内执行在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任何此类人员获得的任何判决,包括基于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地区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We have appointed Cogency Global Inc.,122 East 42nd街,18号Floor,New York,NY 10168,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开曼群岛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Conyers Dill & Pearman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作出的基于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提起的基于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Conyers Dill & Pearman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为有效的判决,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针对公司的最终且最终的终裁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就罚款或其他处罚而应支付的款项),或在某些情况下,就非金钱救济作出的个人判决,并将据此作出判决,前提是(a)此类法院对受此判决的当事人具有适当管辖权;(b)此类法院没有违反开曼群岛自然司法规则;(c)此类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开曼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有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f)适当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其他地方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148
 

 

香港

 

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Robertsons告知我们,目前没有任何安排规定香港和美国之间的判决相互执行,因为美国法院的此类判决不会在香港直接执行。然而,根据普通法,针对公司获得的外国判决(包括美国联邦或州法院的判决)一般可能被香港法院视为本身的诉讼因由,并作为双方之间的债务被起诉。在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判决债权人必须证明(a)该判决是针对个人的;(b)该判决是金钱裁决的性质;(c)该判决是最终的、关于是非曲直的结论性判决,并且没有被中止或完全信纳;以及(d)该判决来自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在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诉讼中可获得的抗辩包括违反自然正义、欺诈和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为了在普通法上执行外国判决,必须在香港启动新的程序,这涉及签发一份附有外国判决的传讯令状和索赔声明,作为债务的证据。

 

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所有执行董事均位于香港。董事为Ho Mr.,Mr. Chan,Mr. Wong CH,Ms. Hu,Mr. Sung and Mr. 黄耀明。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但外国判决,除其他外,是:(i)针对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ii)就索赔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和结论性的裁决,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有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仅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

 

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其中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外国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将不执行该判决。因此,我们认为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大陆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发行人的诉讼,因为发行人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公司或其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在中国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马来西亚

 

美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外国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直接或即决执行。该判决必须首先得到马来西亚法院根据适用的马来西亚法律或根据普通法原则的承认。外国判决在马来西亚被承认和可执行的要求如下:

 

(一) 判断一定是金钱判断;
(二) 根据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第一附表,该判决必须是来自互惠国的上级法院的判决;
(三) 外国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四) 判决不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
(五) 判决的执行并不违背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以及
(六) 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由于美国不是根据法定制度规定可在马来西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家之一,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通过普通法诉讼的方式执行。

 

149
 

 

承销

 

Bancroft Capital,LLC(“Bancroft”或“代表”)担任此次发行承销商的代表。我们已与代表订立日期为2025年[ ● ]的包销协议(“包销协议”)。根据承销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出售且承销商已同意按每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承销折扣后购买下表中其名称旁边所列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

 

姓名   A类普通股数量

[ Bancroft Capital,LLC ]

 

[2,000,000]

     
合计  

2,000,000

 

代表提供A类普通股,但须接受我们提供的A类普通股,并须事先出售。承销协议规定,承销商支付和接受交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A类普通股的义务取决于其律师对某些法律事项的批准以及某些其他条件。承销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所有A类普通股(如果有任何此类股份)。

 

代表已告知我们,其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公开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A类普通股,并按该价格减去不超过每股A类普通股[ ● ]美元的让步后向某些交易商发售。代表可以允许,并且某些交易商可以重新允许,从特许权中向某些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不超过每股A类普通股[ ● ]美元的折扣。本次发行后,向交易商的公开发行价格、特许权和再贷款可能会降低[ ● ]美元。任何该等减持均不得改变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我们将收取的所得款项金额。证券由承销商提供,如本文所述,以其接收和接受为前提,并以其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为前提。代表已通知我们,它不打算确认向其行使酌处权的任何账户的销售。

 

折扣、佣金和费用

 

此次承销折价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 7.0 ]%。

 

下表列示每股价格及公开发售总价、包销折扣及佣金、扣除开支前所得款项予我们。

 

    按A类
普通
分享
 
     
公开发行价格(1)   美元    
承销折扣和佣金(2)   美元    
收益,未计费用,给我们   美元    

 

  (1) 为要约价格区间的中点。
  (2) 假设承销折价[ 7.0 ]%。

 

150
 

 

代表建议按本招股章程封面所载的公开发售价格向公众发售A类普通股。如我们发售的全部A类普通股未按公开发售价格发售,代表可通过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方式更改发售价格及其他发售条款。

 

我们已同意通过从此处设想的发售净收益中扣除的方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我们从此次发售中出售A类普通股所获得的总收益的百分之一(1%)的非问责费用备抵。

 

我们还同意支付30,000美元作为预付款,以抵销承销商实际预计将产生的自付费用。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或偿还其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某些自付费用,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减去先前支付的金额,如果承销商的自付费用未根据FINRA规则5110(g)(4)(a)实际发生,则将退还给我们),包括但不限于“路演”费用、承销商法律顾问的费用以及对我们的董事、董事提名人和执行官的尽职调查和背景调查。

 

我们预计,我们应支付的发售费用总额,不包括总承销折扣,包括上述对承销商的预付款,将约为[ ● ]美元。

 

优先购买权

 

我们已授予[ ● ]优先购买权,自2025年[ ● ]起为期十二个月,前提是发售完成,就所发售的证券按与其他承销商/配售代理向公司提供的条款相同或更有利的条款向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任何包销公开发售的牵头经办人以及就公司的任何非公开发行证券担任独家配售代理或首次购买者。根据FINRA规则5110(g)(5)(b)和5110(g)(6)(a),该优先购买权的持续时间自本次发售开始销售起不得超过三年,并可“因故”终止,其中应包括重大未能提供承销协议中设想的承销服务。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某些责任向承销商作出赔偿,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以及因违反承销协议所载的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或对承销商可能被要求就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151
 

 

锁定协议 

 

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5%或以上的股东)已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就他们实益拥有的A类普通股,自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有180天的“锁定”期,包括在行使当前已发行或可能发行的可转换证券和期权时发行股票,但上述锁定不包括售股股东在本次发行中提供的600,000股A类普通股。这意味着,在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的180天内,这些人不得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证券。我们还在承销协议中同意在本次发行结束后[ 6 ]个月内对我们的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实施类似的限制,但某些惯例例外情况除外,无需事先获得承销商的书面同意。

 

代表目前无意放弃或缩短上述锁定期;但可酌情放弃锁定协议的条款。在决定是否放弃锁定协议的条款时,代表可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和与我们一般类似的公司的相对实力的评估,以及我们一般证券的交易模式和对我们证券的需求作出决定。

 

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计划批准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FIT”。我们不就该等申请将获批准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将于现时或未来任何时间在该市场交易作出任何陈述;尽管有上述规定,我们将不会结束本次发行,除非该等A类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完成时如此上市。

 

电子要约、出售、分销证券

 

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可在一家或多家承销商或销售集团成员维护的网站上查阅。代表可同意向承销商和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若干股份,以出售给其网上经纪账户持有人。互联网分销将由承销商和销售集团成员分配,这些成员将在与其他分配相同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分销。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这些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也不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未经我们批准或背书,不应被投资者所依赖。

 

任何承销商如果是纳斯达克的合格做市商,可以在发售定价开始前的一个工作日、要约或销售开始前,根据规则M第103条的规定,在纳斯达克从事被动做市交易。被动做市商必须遵守适用的数量和价格限制,必须被认定为被动做市商。一般来说,被动做市商必须以不超过此类证券的最高独立出价的价格显示其出价;但是,如果所有独立出价都低于被动做市商的出价,则在超过某些购买限制时,被动做市商的出价必须随后降低。

 

没有先前的公开市场

 

在本次发行之前,我们的证券一直没有公开市场,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将通过我们与代表之间的谈判确定。这些谈判将考虑的因素包括现行市场条件、我们的财务信息、我们和代表认为与我们具有可比性的其他公司的市场估值、对我们业务潜力的估计、我们发展的现状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我们此次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发行价格是公司在与承销商的谈判中任意确定的,并不一定与公司的资产、运营、账面或其他既定价值标准有任何直接关系。

 

152
 

  

价格稳定,空头和惩罚出价

 

在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A类普通股分配完成之前,SEC的规则可能会限制承销商投标和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作为这些规则的例外,承销商可能会根据《交易法》第M条进行旨在稳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价格的交易。承销商可以按照M规定从事超额配售销售、银团回补交易、稳定交易和罚标等行为。

 

●稳定交易包括管理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进行时为防止或减缓我国证券市场价格下跌而进行的出价或购买。

 

●卖空和超额配售发生在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团在本次发行中卖出我们的股票多于他们从我们这里购买的股票时。为了回补由此产生的空头头寸,管理承销商可能会进行银团回补交易。任何涵盖交易的银团的规模都没有合同限制。承销商将提交与任何此类卖空交易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根据联邦证券法,承销商卖空股票的购买者有权获得与登记声明所涵盖单位的任何其他购买者相同的补救措施。

 

●银团回补交易是指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商在公开市场上投标或购买我们的证券,以减少管理承销商代表承销商产生的空头头寸。

 

●惩罚性出价是一种安排,允许管理承销商收回销售特许权,如果承销商最初出售的A类普通股后来被管理承销商回购,因此该承销商没有有效地向公众出售,则该安排原本会产生于承销商。

 

稳定、银团回补交易和惩罚出价可能具有提高或维持我们的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或防止或阻止我们的A类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的效果。因此,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高于公开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格。

 

我们、售股股东或承销商均未就上述交易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的影响作出任何陈述或预测。这些交易可能发生在纳斯达克或任何交易市场。如有任何该等交易开始进行,可随时停止进行,恕不另行通知。

 

153
 

  

其他活动和关系

 

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机构是从事各种活动的全方位服务金融机构,这些活动可能包括证券交易、商业和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本金投资、对冲、融资和经纪活动。一些承销商及其某些关联公司未来可能在与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商业交易,他们未来可能会因此获得惯常的费用、佣金和开支。

 

此外,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进行或持有范围广泛的投资,并为自身账户和客户账户积极交易债权和权益类证券(或相关衍生证券)和金融工具(包括银行贷款)。此类投资和证券活动可能涉及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证券和/或工具。承销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能就此类证券或金融工具提出投资建议和/或发表或发表独立研究观点,并可能持有或向客户推荐其获取的此类证券和工具的多头和/或空头头寸。

 

美国以外的优惠

 

除在美国以外,我们或承销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在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A类普通股。本招股章程所发售的A类普通股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任何此类股份的发售和出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除非在将导致遵守该司法管辖区适用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建议管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自行了解并遵守与发售及分发本招股章程有关的任何限制。本招股说明书不构成出售要约或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任何A类普通股的要约的邀约,在该要约或邀约为非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15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下文列出的是总费用的分项,不包括承销折扣,这些费用预计将由我们和出售股东就A类普通股的发售和出售而产生。除SEC注册费、金融业监管局(“FINRA”)申报费以及纳斯达克进入和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SEC注册费   美元 [●]  
FINRA申请费   美元 [●]  
纳斯达克上市费   美元 [●]  
印刷和雕刻费用   美元 [●]  
法律费用和开支   美元 [●]  
会计费及开支   美元 [●]  
杂项   美元 [●]  
         
合计   美元 [●]  

 

这些费用由我们承担。

 

155
 

 

法律事项

 

我们正由Concord & Sage PC代理处理美国联邦证券的某些法律事务。Conyers Dill & Pearman将向我们传递本次发行中所提供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有关香港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Robertsons为我们转交,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转交,有关马来西亚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Christopher & Lee Ong为我们转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美国联邦证券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为承销商转交。

  

156
 

 

专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ARK Pro CPA & Co审计,如其在此出现的报告中所述(该报告对财务报表表示无保留意见)。此类财务报表是依据该公司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列入的。ARK Pro CPA & Co的办公室位于香港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698号Stelux House 16楼1602-3单位。

 

157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基础普通股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登记声明,包括相关证据。就本节而言,“注册声明”一词是指原始注册声明及其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对原始注册声明的附表和证物或任何修订。这份招股章程构成F-1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展品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的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将立即受到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的约束。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包括注册声明,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的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或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要求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根据《交易法》豁免(其中包括)规定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豁免《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被要求在每年结束后的120天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然而,我们打算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

 

158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的指数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PCAOB编号:3299)   F-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亏损)   F-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   F-6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7至F-37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董事会及股东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亏损)、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报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重述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9所述,公司已重述其2024年和2023年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更正某些分类和列报错误。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要求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ARK Pro CPA & Co  
ARK Pro CPA & Co  
注册会计师  
PCAOB编号:3299  

 

我们自2024年起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中国香港

2025年5月2日,除附注18及19外,其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并进一步修订附注19,其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及2025年7月8日。

 

 

F-2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物业、厂房及设备                
当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598,440     $ 432,833  
应收账款,净额     3,664,388       1,106,345  
应收董事款项     -      

21,345

 
应收关联方款项     -       342,638  
库存,净额     4,086,985       5,095,315  
定金、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537,808       791,007  
可收回所得税     8,339       -  
流动资产总额     9,895,960       7,789,483  
                 
非流动资产:                
厂房和设备,净额     86,981       90,022  
使用权资产,净额     377,992       153,549  

长期其他资产

    494,063       268,182  
租金押金     20,083       -  
递延发行成本     288,902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69,596       269,688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37,617       781,441  
                 
总资产   $ 11,233,577     $ 8,570,924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 534,258     $ 565,906  
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     675,235       481,614  
金额应付关联方款项     33,072       137,836  
金额应付董事     751,172       1,450,713  
银行借款     6,693,854       4,916,999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224,270       157,511  
流动负债合计     8,911,861       7,710,579  
                 
长期负债:                
经营租赁负债,扣除流动部分     157,702       -  
其他长期负债     2,505       1,948  
长期负债合计     160,207       1,948  
                 
负债总额     9,072,068       7,712,527  
                 
承诺与或有事项            
                 
股东权益:                
普通股,授权1,00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            
A类普通股,授权90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00股     -       -  
B类普通股,授权100,000,000股,面值0.00 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没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票     -       -  
将发行的股份,969,768股A类普通股    

970

     

970

 
应收认购款    

(970

)    

(970

)
额外实收资本     4,163,311       3,910,43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57,318       26,779  
累计亏损     (2,059,120 )     (3,078,818 )
股东权益合计     2,161,509       858,397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 11,233,577     $ 8,570,924  

 

*股份金额按追溯基准呈列,使集团重组完成后生效(见附注1)。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3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业务和综合收入(损失)合并报表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收入,净额                
来自第三方   $ 19,370,661     $ 11,899,366  
来自关联方   90,629       -  
总收入,净额     19,461,290       11,899,366  
收益成本     (13,292,856 )     (8,716,888 )
毛利     6,168,434       3,182,47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2,391,147 )     (2,160,822 )
人员和福利费用     (1,140,083 )     (853,36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1,032,683 )     (753,318 )
总营业费用     (4,563,913 )     (3,767,500 )
                 
运营收入(亏损)     1,604,521       (585,022 )
                 
其他(费用)收入:                
利息收入    

6,708

     

7,813

 
利息支出     (374,274 )     (195,720 )
长期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1,499 )     (72,559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24,368       (45,288 )
其他费用共计,净额     (384,697 )     (305,754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1,219,824       (890,776 )
所得税(费用)抵免     (200,126 )     125,812  
净收入(亏损)   $ 1,019,698     $ (764,964 )
                 
其他综合损失:                
外币折算调整     30,539       19,642  
综合收入(损失)   $ 1,050,237     $ (745,322 )
                 
加权平均流通股数–基本及摊薄*     100       100  
每股盈利(亏损)–基本及摊薄   $ 10,197     $ (7,650 )

 

*股份金额及每股数据以追溯基准呈列,使集团重组完成生效(见附注1)。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4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A类普通股     B类普通股     将发行的A类普通股           额外     累计其他           合计  
    编号           编号           编号           订阅     实缴     综合     累计     股东’  
    股份     金额     股份     金额     股份     金额     应收款项     资本     收入     损失     股权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100     $ -       -     $ -       969,768     $ 970     $ (970 )   $ 2,633,134     $ 7,137     $ (2,313,854 )   $ 326,417  
创始股东出资情况     -       -       -       -       -       -       -       1,277,302       -       -       1,277,302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19,642               19,642  
年度净亏损     -       -       -       -       -       -       -       -       -       (764,964 )     (764,96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100       -       -       -       969,768       970       (970 )     3,910,436       26,779       (3,078,818 )     858,397  

定向增发部分收益

    -       -       -       -       -       -       -       252,875       -       -       252,875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30,539       -       30,539  
当年净收益     -       -       -       -       -       -       -       -               1,019,698       1,019,69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100     $ -       -     $ -       969,768     970     $ (970 )   $ 4,163,311     $ 57,318     $ (2,059,120 )   $ 2,161,509  

 

*股份金额按追溯基准呈列,使集团重组完成后生效(见附注1)。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5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
(以美元(“US $”)表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如重述,

见附注19)

   

(如重述,

见附注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亏损)   $ 1,019,698     $ (764,964 )
                 
调整净收入(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净现金:                
厂房及设备折旧     40,005       35,815  
非现金租赁费用     239,923       240,624  
预期信用损失备抵的versal     -       6,852  
库存过时备抵     42,096       -  
长期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1,499       72,559  

设定受益计划拨备

    544       1,943  
递延所得税     200,125       (125,812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                
应收账款     (2,575,955 )     (740,525 )
库存     1,018,109       (2,308,639 )
定金、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96,444       (28,327 )
应付账款     (31,649 )     557,253  
与关联方的流动余额    

14,170

     

76,791

 
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     (12,588 )     248,487  
经营租赁负债     (239,927 )     (239,111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52,494       (2,967,05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买长期其他资产    

(264,929

)    

(340,083

)
购置厂房和设备     (36,492 )     (10,288 )
向关联方垫款    

(393,951

)    

(327,066

)
关联方还款    

43,154

     

89,411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652,218 )     (588,026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偿还银行借款     (11,901,926 )     (5,089,767 )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13,644,354       7,435,894  
发行费用的支付     (90,902 )     -  
偿还关联方款项     (1,878,973 )     (2,593,696 )
关联方垫款     1,740,332       2,600,605  
创始股东的出资     -       1,277,302  
定向增发部分收益     252,875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765,760       3,630,338  
   

       
外币折算调整     (429 )     (7,76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1,165,607       67,489  
                 
年初     432,833       365,344  
                 
年底   $ 1,598,440     $ 432,833  
                 
现金流信息补充披露: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8,457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363,308     $ 184,855  
                 
非现金交易:                
通过新增经营租赁负债取得的使用权资产   $ 449,967     $

-

 
受抵销安排约束的关联方余额结算   $ 718,362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6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组织和业务描述

 

业务的组织和性质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公司通过网店、自动售货机、第三方电商平台以B2C模式分销和销售运动营养产品,并通过B2B模式向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供应产品。

 

公司注册成立并控股的子公司情况说明:

 

姓名   日期
合并
  管辖权
阵型
  百分比
直接/间接
经济
所有权
  校长
活动
Fitness Fanatics亚洲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8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投资控股
NW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NWG”)   2016年10月26日   香港特区   100%   批发和零售,及运动营养产品的营销服务
Myron Limited(“Myron”)   2006年12月7日   香港特区   100%   交易运动营养产品的
健盈(深圳)商务有限公司(“NWSZ”)   2017年11月22日   中国   100%   交易运动营养产品的
Yingsheng(Shanghai)Food Technology Limited(“NWSH”)   2019年3月12日   中国   100%   批发和零售运动营养产品的
FIT Food Tech Sdn。BHD.(“FIT Food”)   2023年12月5日   马来西亚   100%   零售商运动营养产品的
Shen Zhen Qing Mu E-Commerce Limited(“QingMu”)   2024年5月16日   中国   100%   零售商运动营养产品的

 

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F-7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重组

 

自2024年起,公司进行了一系列重组集团架构的交易,以筹备拟议的首次公开发行(“集团重组”)。

 

集团重组涉及于开曼群岛成立公司以担任投资控股公司。集团重组的关键步骤总结如下:

 

(a) 该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包括9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00股B类普通股。首批100股A类普通股发行予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Hintech Solutions Limited(“何先生”)平价换现金。

 

(b) 于2025年3月31日,根据谅解备忘录,何先生向其母亲Yung Sau Ping女士收购Myron Limited的全部股权,象征性代价为1港元。

 

(c) 于2025年4月23日,何先生将Myron Limited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转让予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以换取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的4股新配发及缴足股款的股份。

 

(d) 于2025年4月10日,Cipher Future Development Limited终止有关NW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NWG”)的股东协议。于2025年5月2日,何先生、Chan先生、Luk先生及Cipher Future Development Limited将其各自于NWG的全部股份转让予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代价为(i)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向何先生发行及配发1股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的股份;及(ii)何先生将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的192股股份、129股股份及68股股份分别转让予Chan先生、Luk先生及Cipher。

 

(e) 上述转让完成后,NWG和Myron成为Fitness Fanatics Asia Limited的直接全资子公司,从而形成中间控股集团(“中间集团”)。

 

集团重组未于备案之日完成。

 

在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年度内,对合并实体的控制权由何先生和其他创始股东有效和集体持有和控制。据此,集团重组已作为共同控制下实体之间的交易入账。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如同当前的集团结构自最早列报期间开始时就已存在。根据ASC 805-50-45-5,该组合已使用历史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且财务报表在存在此类控制的所有年度均以合并的基础上列报。

 

F-8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这些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本附注和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其他地方所述的某些重要会计政策的应用。

 

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编制,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则和条例编制。

 

新兴成长型公司

 

该公司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证券法》第2(a)节的定义,经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修改,它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各种报告要求的某些豁免,包括但不限于不被要求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要求,在其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减少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此外,《就业法》第102(b)(1)节豁免新兴成长型公司被要求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即那些没有宣布生效的《证券法》登记声明或没有根据《交易法》注册的一类证券的公司)被要求遵守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JOBS法案规定,公司可以选择退出延长的过渡期,并遵守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要求,但任何此类选择退出都是不可撤销的。公司已选择不选择退出该延长过渡期,这意味着当一项准则发布或修订且其对公营公司或私营公司的申请日期不同时,公司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可在私营公司采用新准则或修订准则时采用新准则或修订准则。这可能会使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另一家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变得困难或不可能,该公司已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因为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存在潜在差异。

 

F-9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估计和假设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呈报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呈报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呈报金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寿命、长期资产减值、收入确认、库存过时、设定受益成本拨备、递延税项资产拨备、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以及所得税拨备。

 

外币换算与交易

 

本公司的报告货币为美元(“US $”),所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呈列。公司各经营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根据所在地区环境而有所不同:

 

  运营子公司   功能货币    
1. NWG和Myron   港元   (“HKD”或“港币”)
2. NWSZ、NWSH和QingMu   中国人民币   (“人民币”)
3. FIT食品   马来西亚林吉特   (“MYR”)

 

各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代表其经营所处经济环境的主要货币。一般而言,为合并目的,将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换算成美元,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30,外币事项(“ASC 830”),使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收入和支出按当年通行的平均费率换算。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折算产生的损益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作为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单独组成部分入账。

 

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从港元、人民币和马币转换为美元。下表概述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货币汇率:

 

    2024   2023
年终1美元:港元汇率   7.7677   7.8098
年平均1美元:港元汇率   7.8024   7.8290
年终1美元:人民币汇率   7.2993   7.1402
年平均1美元:人民币汇率   7.1974   7.0797
年终1美元:马币汇率   4.4695   4.6580
年平均1美元:马币汇率   4.5751   4.5567

 

上述货币汇率来源于上述日期公布的美国联邦储备。

 

F-10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随时可用的支票和储蓄账户中的现金。它们由流动性强的投资组成,这些投资易于转换为现金,并在购买之日起三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由于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账面金额接近公允价值。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按账单总额减去应收客户的任何无法收回账款的备抵后入账。应收账款不计息,自销售发票之日起5至90天不等的信用期限到期时视为逾期,取决于信用条款。公司根据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评估和个别账户分析记录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包括每个客户当前的信誉和过去的收款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行业趋势。当有客观证据表明余额可能无法收回时,就会产生减值。坏账和呆账的识别,特别是损失事件的识别,需要使用判断和估计,其中涉及对个别风险敞口的具体损失的估计,以及对收款历史趋势的拨备。基于对客户信用和持续关系的分析,在管理层确定收款的可能性不大后,管理层对是否有任何余额高于信用损失作出结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录得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从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中收回6852美元。

 

信贷损失准备金

 

根据ASC主题326,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ASC 326”),公司利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确定一项备抵,该备抵反映了其对应收账款和定金、预付款以及记录为负债的其他应收款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最佳估计,以抵消应收款项。CECL模型是在考虑了历史经验、当前条件以及合理、可支持的经济预测后编制的,用于估计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及定金、预付款、其他应收款在认定无法收回时予以核销。先前核销的应收款项的回收记录为坏账费用的减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预期信贷损失准备金分别为21,242美元和21,127美元。

 

库存

 

存货主要包括在途货物和制成品,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所有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成本。公司对购买的产品承担所有权、风险和报酬。

 

存货减记至预计可变现净值,可能受到包括历史使用情况、预期需求、预期销售价格、产品报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不断评估公司存货的可回收性。当存货成本估计因陈旧、损坏或售价下降而无法收回时,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

 

F-11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厂房及设备

 

厂房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减值亏损列账。折旧按其估计可使用年限计提,采用直线法。该公司通常采用0%的残值。厂房和设备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预期使用寿命
办公设备   5年
电脑设备   3-5
家具和固定装置   5年

 

维护和维修支出,不会实质上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发生时计入费用。报废或出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累计折旧从各自账户中扣除,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经营业绩中确认。

 

长期资产减值

 

根据ASC主题360、长期资产减值或处置的规定,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不再可收回时,均会对公司拥有和持有的所有长期资产,例如厂房和设备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资产的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该资产预期产生的预计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的。如该等资产被视为减值,则按该资产账面值超过该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计量拟确认的减值。分别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减值亏损。

 

F-12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递延发行成本

 

递延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公司产生的直接发行成本,例如承销、法律、咨询、印刷以及与首次公开发行(“IPO”)相关的其他注册相关成本。此类费用将递延至IPO发行结束时,届时递延费用将与发行收益相抵。如果IPO发行不成功或流产,费用将被支出。

 

租赁

 

公司在ASC主题842下的合同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包含租赁,即租赁。在每项租赁开始时,管理层确定其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对于符合经营租赁条件的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任何剩余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为此,公司只考虑在启动时固定和可确定的付款。由于其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公司在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其基于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ROU资产包括应计租赁付款的调整。ROU资产还包括在开工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并在扣除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后入账。公司的租赁条款可能包括在合理确定其将行使该等选择权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

 

短期租赁定义为在开始日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选择权的租赁。在确定一项租赁是否符合短期租赁条件时,公司对租赁期限和购买选择权进行评估。因此,公司不对短期租赁确认任何经营租赁ROU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

 

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ROU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并对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性进行复核。如果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被确定为无法收回且超过估计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损失)中的其他费用中记录减值损失。

 

经营租赁交易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流动经营租赁负债和经营租赁负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扣除流动部分。

 

分部报告

 

ASC主题280,分部报告(“ASC 280”),建立了在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一致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经营分部的信息以及财务报表中有关地理区域、业务分部和主要客户的信息的标准,以详细说明公司的业务分部。

 

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为首席执行官,该首席执行官已确定其在呈报年度经营两个可报告分部,即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分部。

 

主要经营决策者根据定期检讨的分部销售净额、毛利及营运收入(不包括公司间费用)评估各分部的表现。主要经营决策者在预算和预测过程中评估每个分部时使用净销售额、毛利润和运营收入。主要经营决策者在评估分部业绩及就各分部的营运及资本资源分配作出决策时,会考虑利润计量的实际与预算差异。一般公司费用包括公司办公室发生和指示的不分配给分部的费用。

 

收入确认

 

公司从与客户的合同中获得收入,这些收入按照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4 — 09号会计准则更新(“ASU”)《与客户的合同收入(主题606)》(“ASC 606”)入账。

 

ASC主题606就如何从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确认收入提供了以下概述:公司确认收入是为了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公司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一个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合同中的对价金额,以换取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任何实体通常以合同中承诺的每一种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对独立售价为基础,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一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当(或当)公司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实体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当客户获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当)确认收入。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分配给已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以在某个时间点(通常用于向客户转让货物的承诺)或在一段时间内(通常用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得到履行。

 

F-13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公司所有合同均有一项单一履约义务,因为转让单项货物的承诺不能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分开识别,因此不能区分。预购收到的首期付款记入资产负债表上的“客户保证金”,在货物转让前不确认为收入。运输和装卸是履行公司向客户转让货物的承诺的活动,包含在货物的销售价格中。

 

产品销售

 

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销售运动营养产品产生收入,其基础是总销售额减去销售回报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销售奖励,例如折扣。收入报告为扣除所有增值税/货物和服务税后的净额。公司一般不允许客户退货,从历史上看,客户退货并不重要。

 

公司的创收活动有单一的履约义务。产品销售收入在控制权转移和义务已履行的时点确认,也就是相关货物发运或交付给客户时,视配送方式和发运条款而定。

 

对于B2B销售,公司通常会安排向客户交付产品。收入一般在客户取得对产品的控制权时确认,这种控制发生在一个时间点,通常发生在装运时或交付到客户按合同约定收取和接受的指定地点时。公司为客户采购并支付运输费用,直至目的地。

 

对于B2C销售,(i)通过网上商店和第三方电商平台,当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发生在发货时或在收款中心。客户通常在第三方货运承运人收货或发货时确认收到产品;(ii)通过自动售货机,在产品配货时的销售点确认收入。

 

营销服务收入

 

公司还收到在其自动售货机或售货亭张贴横幅广告的广告收入,这些收入在期间内确认为已赚取,一般为6至12个月。收入按季度计费,拖欠并在约定服务完成时超时确认。

 

委托人与代理人对价

 

根据ASC主题606,收入确认:委托代理考虑因素,公司评估与客户协议中的条款,以确定公司在与各方的安排中是否分别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按毛额或净额记录收入的决定取决于公司在转移货物之前是否对货物拥有控制权。一般来说,公司控制产品是因为它有义务(i)履行产品交付和(ii)作为合法所有者承担任何库存风险。此外,在确定转售产品交付的销售价格时,公司有控制权设定其销售价格,以确保其将为产品交付安排产生利润。公司认为,所有这些因素表明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作为委托人。因此,产品销售收入按毛额列报。

 

收入分类

 

下表按产品/服务类别分列收入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产品/服务类型    认同点   2024     2023  
                 
产品销售– B2B   时间点   $ 11,405,304     $ 6,032,763  
产品销售– B2C   时间点     6,796,725       5,866,603  
          18,202,029       11,899,366  
营销服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     1,259,261       -  
合计       $ 19,461,290     $ 11,899,366  

 

下表分别列出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地域划分的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香港   $ 12,741,342     $ 8,182,004  
中国大陆     6,557,810       3,663,565  
其他亚洲地区     162,138       53,797  
合计   $ 19,461,290     $ 11,899,366  

 

F-14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增值税(“VAT”)和货物及服务税(“GST”)

 

对于中国大陆的本地销售,收入代表服务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销售商品按销售毛价款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要求公司向客户收取销项增值税,并汇至税务机关。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销售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之间的增值税净余额记入应交税费。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申报的所有增值税申报表,自报备之日起五年内均已并将继续接受税务机关审核。

 

对于马来西亚本地销售,收入在扣除向客户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后确认,应支付给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和费用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确认进项税额抵免,可抵销销项税。应付或应收商品及服务税的净额在各自报告日计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

 

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运动营养产品的采购成本、入境物流成本以及与营销服务收入相关的其他直接成本。

 

航运及装卸

 

公司已选择将运输和装卸活动作为履行成本入账,而不是单独的履约义务。与为客户将产品运送到目的地的出境运费相关的运输和装卸费用计入运营和综合收益(亏损)合并报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额分别为1,721,377美元和1,406,925美元。

 

广告费用

 

公司将与广告相关的成本作为成本发生或第一次广告发生时的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费用总额分别为224,185美元和224,898美元,计入运营和综合收益(亏损)合并报表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中。

 

人员和福利费用

 

公司在发生时支出人员和福利费用。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工资、奖金、养老金缴款和其他员工福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员和福利费用分别为114083美元和853360美元。

 

养老金成本

 

退休计划供款(即界定供款计划)在提供相关雇员服务时,在随附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亏损)中记入一般和行政费用。

 

F-15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公司还将公司在服务终止时向其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付款确认为离职后福利项下的固定福利计划。提供福利的成本采用预计单位信用法计量,并进行精算估值,确定其现值和服务成本。当计算结果使公司受益时,确认的资产限于以计划的任何未来退款或计划的未来供款减少和资产上限的形式可获得的经济利益现值中的较低者。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设定受益负债净额为设定受益计划下义务的现值减去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司于报告期末进行了全面精算估值。在一个期间内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负债净额确认为该期间设定受益计划的成本。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主题740,所得税(“ASC 740”)的规定确定的。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确认由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未来税务后果。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所得税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任何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ASC 740为公司应如何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衡量、列报和披露在纳税申报表上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不确定税务立场制定了一个综合模型。根据ASC 740,当税务职位在税务当局审查后很可能会持续存在时,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初步确认税务职位。此类税务头寸必须在初步和随后作为在向税务机关最终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进行衡量,前提是充分了解该头寸和相关事实。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任何与税务头寸相关的利息和罚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该公司须在当地和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纳税款。因经营活动原因,公司报税需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核。

 

每股净收益(亏损)

 

该公司根据ASC主题260、每股收益(“ASC 260”)计算每股净收益(亏损)(“EPS”)。ASC 260要求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呈现基本和稀释后的EPS。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收入(亏损)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考虑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并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不存在稀释性股份。

 

综合收益(亏损)

 

ASC主题220,综合收益,建立综合收益、其组成部分和累计余额的报告和显示标准。定义的综合收益包括一段时期内来自非所有者来源的所有权益变动。在随附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亏损)包括外币折算的未实现损益变动。该综合收益不计入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计算。

 

F-16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重大损失,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计提预计负债。如果评估表明潜在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但合理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的话。

 

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将披露担保的性质。

 

关联方

 

公司遵循ASC主题850-10,关联方(“ASC 850”)进行关联方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披露。

 

根据ASC 850,关联方包括:a)公司的关联公司;b)将被要求对其股本证券进行投资的实体,在未选择ASC主题 825 – 10 – 15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子节下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由投资实体以权益法核算;c)员工福利信托,例如由管理层管理或由管理层托管的养老金和收益分享信托;d)公司的主要所有者;e)公司管理层;f)公司可能与之交易的其他方如果一方控制或能够对另一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可能阻碍交易方一方充分追求其各自的利益;以及g)能够对交易方的管理或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或对交易方一方拥有所有权权益,并能够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可能阻碍交易方一方或多方充分追求其各自的利益的其他方。

 

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但补偿安排、费用备抵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类似项目除外。然而,这些报表不要求披露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消除的交易。披露内容应包括:a)所涉关系的性质;b)对列报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报表的每个期间的交易的描述,包括未归属任何金额或名义金额的交易,以及为了解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c)列报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报表的每个期间的交易的美元金额以及确定条款的方法与上一期间所使用的方法的任何变化的影响;d)截至列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之日应收或应收关联方的金额,以及结算条款和方式(如果没有其他明显的话)。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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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承诺与或有事项

 

公司按照ASC主题450-20,或有事项,报告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截至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可能存在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但只有在一项或多项未来事件发生或未发生时才能解决。公司评估这种或有负债,这种评估本质上涉及一种判断。在评估与针对公司的法律诉讼或可能导致此类诉讼的未主张索赔相关的或有损失时,公司评估任何法律诉讼或未主张索赔的感知价值以及其中寻求或预期寻求的救济金额的感知价值。

 

如果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了重大损失,并且可以估计负债的金额,那么该估计负债将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计提。如果评估表明潜在的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但合理可能,或很可能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对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的话。

 

被视为遥远的损失或有事项通常不会披露,除非它们涉及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将被披露。管理层不认为,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这些事项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无法保证该等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司遵循ASC主题820-1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ASC 820-10”)的指导。ASC 820-10建立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对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输入值进行优先排序如下:

 

1级   输入值基于相同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
2级   输入值基于类似资产和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在金融工具的基本上整个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
3级   投入通常是不可观察的,通常反映管理层对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的估计。因此,公允价值是使用基于模型的技术确定的,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和贴现现金流模型。

 

资产或负债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内的公允价值计量水平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输入值的最低水平为基础。所使用的估值技术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可观察的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的输入。

 

在确定适当水平时,本公司分析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报告的资产和负债。在每个报告期间,公允价值计量基于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被归类为第3级。

 

公司“长期其他资产”项下的寿险保单以公允价值列账,根据上述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第2级输入值确定,因为其估值基于报价以外的输入值,例如保险承运人提供的保单现金退保价值和类似工具的可观察市场数据。

 

公司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存货、定金、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及应付董事款项的账面值因其短期性质而与其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相若。

 

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没有发生第1级、第2级和第3级之间的转移。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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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会计公告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或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不时发布新的会计公告,并由公司在指定的生效日期采用。除非另有讨论,否则公司认为,最近发布的尚未生效的准则的影响在采用时不会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0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23-06号,披露改进:为响应SEC的披露更新和简化倡议而进行的编纂修订,修订了FASB会计准则编纂(“编纂”)中与各个子主题相关的披露或列报要求。此次更新将改进各种主题的披露和表述要求,并使FASB编纂中的要求与SEC的规定保持一致。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但预计影响不会是重大的。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更新的目的是改进财务报告,要求所有公共实体在年度和临时基础上披露增量分部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制定更具决策性的财务分析。本ASU中的修订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采用,并要求追溯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所有期间。公司于2024年1月1日采用ASU2023-07,对合并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其中要求在税率调节范围内披露增量所得税信息,并扩大披露已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其他披露要求。ASU2023-09自2024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收养。该公司管理层认为,采用ASU2023-09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2号,从FASB会计准则编纂(“编纂”或ASC)中删除了对董事会概念陈述的引用。ASU是董事会常设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旨在“对技术更正进行编纂更新,例如符合要求的修订、对指南的澄清、对措辞或指南结构的简化,以及其他微小的改进。”该公司管理层认为ASU2024-02的采用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要求实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某些成本和费用的具体信息。ASU中的修订旨在提高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以更好地理解实体损益表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更新中的修订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效。公司目前正在评估新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预计这将导致加强披露。

 

除上述声明外,近期没有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会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以及综合收益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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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3。分部报告

 

ASC 280,分部报告,建立了在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一致的基础上报告经营分部信息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有关地理区域、业务分部和主要客户的信息的标准,以了解有关公司业务分部的详细信息。

 

公司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为首席执行官何先生,负责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如下报告分部。

 

- 企业对企业("B2B”) 向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和企业客户(或它们的混合体)批量分销运动营养产品,随后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这些产品。
     
- 企业对消费者(“B2C”) 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运动营养产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线上渠道或市场、自动售货机,配合营销服务,加强和促进其运动营养产品的品牌建设

 

根据管理层的评估,公司确定其有两个可报告的经营分部,定义见ASC 280。

 

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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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关于每个可报告分部及其公司收入和支出的更多详细信息载列如下:

 

    B2B     B2C     企业及其他     合计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2024     2023     2024     2023     2024     2023  
收入,净额                                                                
产品销售   $ 11,405,304     $ 6,032,763     $ 6,796,725     $ 5,866,603     $ -     $ -     $ 18,202,029     $ 11,899,366  
营销服务     -       -       1,259,261       -       -       -       1,259,261       -  
营业总收入,净额     11,405,304       6,032,763       8,055,986       5,866,603       -       -       19,461,290       11,899,366  
                                                                 
收益成本     (9,123,956 )     (5,125,565 )     (4,168,900 )     (3,591,323 )     -       -       (13,292,856 )     (8,716,888 )
                                                                 
毛利     2,281,348       907,198       3,887,086       2,275,280       -       -       6,168,434       3,182,478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2,391,147 )     (2,160,822 )     (2,391,147 )     (2,160,822 )
人员和福利费用     -       -       -       -       (1,140,083 )     (853,360 )     (1,140,083 )     (853,36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1,032,683 )     (753,318 )     (1,032,683 )     (753,318 )
总营业费用     -       -       -       -       (4,563,913 )     (3,767,500 )     (4,563,913 )     (3,767,500 )
                                                                 
营业收入(亏损)     2,281,348       907,198       3,887,086       2,275,280       (4,563,913 )     (3,767,500 )     1,604,521       (585,022 )
                                                                 
其他费用:                                                                
利息支出     -       -       -       -       (374,274 )     (195,720 )     (374,274 )     (195,720 )
长期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41,499 )     (72,559 )     (41,499 )     (72,559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       -       31,076       (37,475 )     31,076       (37,475 )
其他收入(费用)总额,净额     -       -       -       -       (384,697 )     (305,754 )     (384,697 )     (305,754 )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2,281,348       907,198       3,887,086       2,275,280       (4,948,610 )     (4,073,254 )     1,219,824       (890,776 )
所得税(费用)抵免     -       -       -       -       (200,126 )     125,812       (200,126 )     125,812  

净收入(亏损)

  $ 2,281,348     $ 907,198     $ 3,887,086     $ 2,275,280     $ (5,148,736 )   $ (3,947,442 )   $ 1,019,698     $ (764,964 )

 

经营与综合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分部信息如下:

 

    B2B     B2C     企业及其他     合计  
    已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已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已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已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2024     2023     2024     2023     2024     2023     2024     2023  
资本支出     -       -       18,353       4,753       283,068       345,618       301,421       350,371  
合计物业、厂房及设备   $ 6,751,878     $ 5,781,085     $ 1,232,353     $ 818,724     $ 3,249,346     $ 1,971,115     $ 11,233,577     $ 8,570,924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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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4。应收账款,净额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应收账款,按成本   $ 3,685,630     $ 1,127,472  
减: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21,242 )     (21,127 )
应收账款,净额   $ 3,664,388     $ 1,106,345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21,127     $ 28,083  
反转预期信用损失备抵     -       (6,852 )
汇兑差额     115       (104 )
截至12月31日的余额,   $ 21,242     $ 21,12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录得预期信用损失备抵转回0美元和6852美元。公司过往未发生重大坏账或应收账款核销。

 

公司一般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开展业务。公司使用CECL模型在持续的基础上确定可能的损失和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CECL模型是在考虑了历史经验、当前市场状况、合理可支持的经济预测等几个因素后编制的。应收账款发生穷尽催收努力导致应收账款被认定无法收回后予以核销。此外,应收款项余额受到持续监测,其坏账风险并不大。

 

应收账款不计息,自销售发票之日起5至90天的信用期限届满时视为逾期。

 

截至本合并财务报表日,公司后续收回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约97.2%的应收账款。

 

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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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5。库存,净额

 

库存,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成品   $ 2,385,704     $ 3,533,268  
在途货物     1,743,564       1,562,047  
      4,129,268       5,095,315  
减:存货报废备抵     (42,283 )     -  
    $ 4,086,985     $ 5,095,315  

 

截至本合并财务报表日,公司随后收到在途货物全额到货并在仓库验收。

 

存货报废备抵方面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     $ -  
存货报废备抵准备     42,096       -  
汇兑差额     187       -  
截至12月31日的余额,   $ 42,28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库存过时备抵方面分别录得42096美元和0美元。鉴于公司产品的易腐性,这些产品受制于食品安全,管理层通过考虑库存物品的剩余保质期来评估每个报告日期的备抵是否充足。接近或超过其到期日的存货会进行减值或注销评估,并就预期在到期前不会出售或可能需要以大幅折扣出售的项目确认备抵。

 

注6。厂房及设备,净额

 

厂房和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按成本:                
电脑设备   $ 63,771     $ 61,795  
设备     178,627       156,043  
家具和固定装置     51,380       38,605  
      293,778       256,443  
减:累计折旧     (206,797 )   (166,421 )
植物和设备,净   $ 86,981     $ 90,02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厂房和设备折旧费用分别为40005美元和3581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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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租赁

 

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ROU资产代表公司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公司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通常,安排中的隐含利率(“贴现率”)不容易确定,公司利用其增量借款利率确定租赁付款的现值。该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是基于其对其信用评级将是什么的理解的假设利率。经营租赁ROU资产包括已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不包括租赁奖励。

 

公司已就使用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的办公室及仓库订立经营租赁。这些租约的原始期限为3个月至2年。这些经营租赁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使用权资产”,代表公司在12个月或以上租赁期内对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公司支付租赁款项的义务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经营租赁负债”。

 

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经营租赁:                
使用权资产,净额   $ 377,992     $ 153,549  

 

    2024     2023  
经营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的流动部分   $ 224,270     $ 157,511  
租赁负债的非流动部分     157,702       -  
租赁负债总额   $ 381,972     $ 157,51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39,923美元和240,624美元。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1.67       0.67  
加权平均贴现率(%)     6.43 %     4.20 %

 

后两年经营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5   $ 240,998  
2026     160,665  
租赁付款总额   $ 401,663  
减:推算利息     (19,691 )
经营租赁债务,净额   $ 381,972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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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长期其他资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何先生购买了一份以NWG为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的寿险保单。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额为20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为何先生购买了另一份保险单,保额为150万美元,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为NWG。

 

公司可随时终止所有保单,并根据保单在提款日的现金退保净值获得现金返还,该金额由单次保费支付加上累计已赚利息并减去累计保险费和保单费用费用(“现金价值”)确定。此外,在特定年限内提取的,有规定退保费用金额。保险公司将就保单的未付现金价值向公司支付特定的年利率。

 

包括投资和保险要素的保险合同,初始按已支付的保费减去退保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后续按各报告期末保险合同项下可实现的金额(现金退保价值)列账,公允价值变动在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的其他收益(费用)中确认。

 

人寿保险保单被质押以担保授予公司的银行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保单账面价值变动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 268,182     $ -  
加法     264,930       340,920  
公允价值变动     (41,499 )     (72,559 )
汇兑差额     2,450       (179 )
截至12月31日的余额   $ 494,063     $ 268,182  

 

注9。应计负债及其他应付款

 

应计负债和其他应付款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应计工作人员费用   $ 106,844     $ 82,292  
应计运营费用     277,258       320,105  
应计法律和专业费用     198,000       -  
客户存款     68,040       56,695  
其他应付款     25,093       22,522  
合计   $ 675,235     $ 481,614  

 

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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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0。银行借款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借款的明细及条款:

 

            截至12月31日,  
银行   还款期限   息率   2024     2023  
贸易融资贷款:                        
汇丰银行(1)   12个月内   HIBOR + 1.6%或SOFR + 2%     3,610,359       3,066,077  
南洋商业银行(2)   12个月内   P比P-0.25 %     772,429       768,266  
              4,382,788       3,834,343  
                         
政府担保贷款: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   5年   HIBOR + 2.5%     81,274       182,221  
汇丰银行(3)   12个月内   HIBOR + 2%或SOFR + 2%     1,266,216       -  
南洋商业银行(2)   8至10年   P-2.5 %     576,283       662,606  
              1,923,773       844,827  
定期贷款:                        
汇丰银行(4)   5至7年   HIBOR + 0.01%或HIBOR + 1%     387,293       237,829  

银行借款总额

            6,693,854       4,916,999  

 

注意:

“P”代表Prime Rate。

“SOFR”代表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

“HIBOR”即香港银行同业拆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实际利率分别为5.88%及5.3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这些银行借款相关的利息分别为363,308美元和184,855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所有银行借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流动负债,无论合同到期日如何。这种分类是由于银行借款须按要求偿还或包含由贷款人酌情决定的按要求偿还条款。因此,公司并无无条件权利在报告日期后至少十二个月内推迟清偿债务。据此,根据ASC 470-10-45,公司已将所有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分类为流动负债。

 

这些银行借款有以下担保和担保:-

 

(一)由担任公司董事的陈春明先生、陆景元Elson先生、何显顺先生个人担保,并由何显顺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关联方Fine World Limited

 

(2)由身为公司董事、根据香港政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提供部分担保的陈春明迪生先生、陆静元Elson先生及Ho Hin Shun先生个人担保。

 

(三)由担任公司董事的陈春明先生、何享顺先生个人担保

 

(4)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Myron Limited及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关联方Fine World Limited维持的若干人寿保险保单的留置权作担保。

 

F-26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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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1。股东权益

 

普通股

 

该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授权股份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包括900,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00股B类普通股。

 

截至备案之日,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共计100股。

 

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B类普通股每股有权就寻求公司股东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获得三十(30)票,并可在发行一年后的任何时间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将与A类普通股一起投票。然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无权就B类普通股获得股息,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换为B类普通股。

 

根据集团重组(见附注1),将向公司现有及创始股东发行969,768股A类普通股。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中普通股的所有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均已追溯呈报,以反映集团重组的完成情况(见附注1),如同该交易发生在呈报期间的最早一天。

 

普通股与额外实收资本

 

1277302美元是创始股东在2023年期间作出的额外出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股东权益项下列为“额外实收资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额外出资。

 

252875美元是2024年在私募下从其投资者预先收到的部分收益,在股东权益下作为“额外实收资本”列报。金额为无抵押、免息及不退还。公司将向这些投资者发行其A类普通股,这些投资者应于2025年9月30日或之前在交易结束时结算剩余的认购对价。

 

F-27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2。每股净收益(亏损)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分子: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收益(亏损)   $ 1,019,698     $ (764,964 )
                 
分母: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     100       100  
基本和稀释*     100       100  
                 
每股净收益(亏损):   $ 10,197     $ (7,650 )
每股净收益(亏损)–基本及摊薄*   $ 10,197     $ (7,650 )

 

*股份数额和每股数据是在追溯基础上提出的(见附注1)。

 

注13。所得税

 

计提的所得税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香港                
当期所得税   $ -     $ -  
递延所得税(贷项)     201,037       (124,736 )
      201,037       (124,736 )
中国大陆                
当期所得税   $ -     $ -  
递延所得税(贷项)     2,756       (1,076 )
      2,756       (1,076 )
                 
马来西亚                
当期所得税   $ -     $ -  
递延所得税(贷项)     (3,667 )     -  
      (3,667 )     -  
                 
所得税费用总额(贷项)   $ 200,126     $ (125,812 )

 

所示年份的有效税率是在适用范围广泛的所得税税率的各个税收管辖区赚取的收入混合的结果。该公司主要在其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须缴税的不同地区经营,具体如下: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规则和条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一旦公司在开曼群岛向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F-28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规则和条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此外,在这些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中国大陆

 

根据中国大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一般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EIT”)税率。不过,符合标准的某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可能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部分,有资格享受降低的实际税率。具体而言,这类应纳税所得额的25%被视为应纳税,适用20%的降低后的EIT税率,导致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税率为5%。

 

NWSZ、NWSH和QingMu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因此,其应课税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适用5%的有效EIT税率。由于若干附属公司利用其净经营亏损结转抵销应课税收入,且其他附属公司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产生应课税收入,故未计提所得税拨备。

 

马来西亚

 

FIT Food须按应纳税所得额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他们符合当地税收制度下适用的税收优惠或豁免下的税收优惠待遇。向非居民股东派发股息无需缴纳马来西亚预扣税。由于FIT Food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应课税收入,故未就所得税作出拨备。

 

香港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NWG及Myron须就估计应课税收入最高达254,842美元(相当于2,000,000港元)按8.2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而就其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产生的应课税收入超过254,842美元的剩余部分则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

 

所得税税率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基于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的实际所得税率的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所得税前收入(亏损)   $ 1,219,824     $ (890,776 )
法定所得税率     16.5 %    

16.5

%
按国内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201,271       (146,978 )
调节项目:                
收入不需缴税     (884 )     (1,304 )
不需纳税抵扣的费用     16,520       17,452  
税收调整     (16,781 )     5,018  
所得税费用(贷项)   $ 200,126     $ (125,812 )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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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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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递延税项资产:                
税收制度结转的净经营亏损,                
–香港   $ 44,575     $ 253,048  
–中国大陆     20,813       24,055  
–马来西亚     3,753       -  
      69,141       277,013  
库存     6,977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76,119     $ 277,103  
                 
递延税项负债:                
厂房及设备   $ (6,523 )   $ (7,415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6,523 )   $ (7,415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69,596     $ 269,68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业务产生的累计净经营亏损结转总额为758,294美元。在香港税制下,这类净经营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抵销未来的应课税收入。根据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净经营亏损自发生税收亏损的年份起分别有五年和十年的到期期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估值备抵。在评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时,管理层会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无法变现的可能性是否更大。该评估除其他事项外,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这些假设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对未来应课税收入的预测与公司用于管理基础业务的计划和估计是一致的。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公司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利息和罚款的应用),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因潜在少缴所得税而产生任何利息和罚款。公司还预计,自2024年12月31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不会有任何显着增加或减少。

 

公司最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可能发生变化。

 

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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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养老金成本

 

定额供款计划

 

公司须根据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退休金计划,为其在香港、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向其雇员作出供款。要求公司根据参与者的年龄和工资水平,贡献特定比例的相关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对界定缴款计划的缴款分别约为63,543美元和34,521美元。

 

设定受益计划

 

公司亦将公司于服务终止时向其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付款确认为香港离职后福利项下的界定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负债与政府规定的长期服务付款有关。所有全职员工,包括执行董事,都在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内。根据连续合同受雇不少于五年的雇员,如果该雇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退休、辞职或被解雇,则有资格获得长期服务金。

 

就于2025年5月1日前退休、辞职或辞退的合资格雇员而言,长期服务付款按上月薪金(或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月薪)的三分之二及可计算的服务年限计算,最高金额为50,208美元(相当于390,000港元)。

 

于2025年5月1日或之后退休、离职或解雇的合资格雇员,长期服务付款分为两部分(即过渡前部分和过渡后部分)。过渡前部分按2025年4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或截至2025年4月30日止十二个月的平均月薪)和截至2025年4月30日的可计算工龄计算。过渡后部分是根据上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或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月薪)和从2025年5月1日至受雇最后一天计算的可计算服务年限计算的。这两部分总额的最高限额为50208美元。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持有的与雇主供款有关的累积福利,直至雇佣结束,将用于抵消长期服务付款的过渡前部分,被视为长期服务付款的计划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设定受益计划提供的长期服务付款分别为2505美元和1948美元。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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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5。关联方余额与交易

 

以下为公司与之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名单: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Luk Jing Won先生,Elson   董事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董事
Ho Hin Shun先生   董事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永升股份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FT科技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美好世界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The Kiosk Group Limited   Ho Hin Shun先生作为共同董事控制的实体
杨秀萍女士   Ho Hin Shun先生的直系亲属

 

关联方余额包括: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3  
姓名   自然   注意事项              
                       
Luk Jing Won先生,Elson   金额应收董事款项   (1)   $  -   $ 21,345  
                       
先生。何欣顺   金额应付董事   (1)   $ (538,290 ) $ (1,329,418 )
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   应付董事款项   (1)     (212,882 )   (121,295 )
            $ (751,172 )  $ (1,450,713 )
FT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应收关联方款项   (2)   $  -   $ 333,674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金额应收关联方款项  

(3)

    -     6,225  
The Kiosk Group Limited   金额应收关联方款项  

(3)

    -     2,739  
            $ -   $ 342,638  
易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金额应付关联方款项  

(4)

  $ -   $ 34,956  
永升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关联方款项   (5)     -     16,806  
FT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应付关联方款项  

(6)

    9,613     -  
杨秀萍女士   金额应付关联方款项  

(7)

    23,459     86,074  
            $ 33,072   $ 137,836  

 

(1)结余主要指公司与董事之间的短期及临时垫款。这些金额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二)余额主要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短期、临时垫款。金额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3)余额主要为代表关联方支付的款项。该等金额属非贸易性质、无抵押、不计息,须按要求偿还。

(4)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服务费。金额无抵押,不计息,可按要求偿还。

(5)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办公室租金。金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六)余额为应付关联公司的自动售货机租赁费用。该金额为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7)余额为关联公司的短期和临时垫款。金额为非贸易性质、无抵押、不计息及须按要求偿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与若干关联方就其非贸易和贸易余额同意结算其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但须遵守抵销安排,净结算金额为718,362美元。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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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关联交易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已涉及按成本或现行市场价格及按关联方之间的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下表提供了列报年份与这些缔约方的交易情况(被视为相关的这一期间的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3  
姓名   自然   笔记          
                   
陆盛贸易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 (a)   $ 90,629   $ -   
                       
FT Technologies   服务费自动售货机 (b)   $ 56,547   $ 72,960  
                       
美好世界有限公司   租金支出 (c)   $ 239,923   $ 240,624  

 

(a) 公司录得向一间相关公司销售运动营养产品的收入。

 

(b) 公司向相关公司租赁若干自动售货机,并根据服务协议支付每台机器每月固定服务费  .这些自动售货机通过在中国香港、中国大陆和马来西亚的网络链用于销售和分销公司的产品。

 

(c) 公司向关联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支付租赁费用。租赁处所位于香港。上一租期自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止。租约随后再续约两年,租期自2024年9月1日开始,至2026年8月31日届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银行借款约630万美元及470万美元由Ho Hin Shun先生、Chan Chun Ming Dickson先生、Luk Jing Won先生、Elson及Fine World Limited(Ho Hin Shun先生控制的实体)提供担保,他们为公司关联方。这些个人担保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或对价。这些个人担保一直有效到贷款全部结清,不晚于2025年9月。

 

除上述及本所附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地方详述的交易及结余外,本公司于呈列年度内并无其他重大或重大关联方交易。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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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6。风险集中

 

公司面临以下集中风险:

 

(a) 主要客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占公司收入10%或以上的个别客户,及其于年终日期的未偿还应收款项余额列示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客户   收入    

百分比

收入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占比  
客户A   $ 3,456,894       17.8 %   $ 1,013,824       27.7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客户   收入    

百分比

收入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占比  
客户A   $ 1,371,876       11.5 %   $ 420,123       38.0 %
客户B   1,253,272       10.5 %   46,645       4.2 %
    $ 2,625,148       22.0 %   $ 466,768       42.2 %

 

这些客户位于中国大陆。

 

(b) 主要供应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占公司采购额10%或以上的个别供应商及其于年终日期的未偿还应付款项余额列示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供应商   购买    

百分比

购买

    应付账款     占账户比例应付款项  
                         
供应商A   $ 10,535,535       80.2 %   $ 462,612       86.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供应商   购买    

百分比

购买

    应付账款     占账户比例应付款项  
                         
供应商A   $ 8,531,697       71.7 %   $ 562,431       99.4 %
供应商B   $ 1,470,407       12.4 %   -       -  
    $ 10,002,104       84.1 %   $ 562,431       99.4 %

 

这些供应商位于香港和中国大陆以外地区。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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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c) 信用风险

 

可能使公司面临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应收账款。现金等价物由香港的高信贷质素机构维持,其组成及到期由管理层定期监察。如果个人/公司持有其合资格存款的香港银行倒闭,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将支付最高限额为102,991美元(相当于800,000港元)的赔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位于香港的几家金融机构分别维持1,248,188美元和221,800美元,其中897,108美元和45,287美元面临信用风险。虽然管理层认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质量很高,但它也持续监控其信用价值。

 

公司还与中国大陆的多家金融机构保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从历史上看,这些机构的信用质量一直很高;然而,中国内地的银行体系受到监管、经济和政治影响,可能会影响这些机构的信誉。管理层持续监测这些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并认为这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公司定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抵押品。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于从香港客户赚取的收入。公司定期进行信用评估,计提意外信用损失备抵,将应收账款余额降至可变现净值。该公司寻求对其未偿还的应收账款保持严格控制。逾期余额由管理层定期审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有两个单一客户占合并净收益的10%或以上,以及一个单一客户占合并应收账款的10%或以上。

 

公司有一个单一客户,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净营收和应收账款的10%或以上。

 

(d) 汇率风险

 

公司无法保证当前汇率将保持稳定;因此,公司存在可能在两个可比期间内公布相同金额的利润以及由于汇率波动而实际根据该日期兑换为美元的HKD、人民币和马币的汇率而公布更高或更低的利润。汇率可能会根据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恕不另行通知。

 

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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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e)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公司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与浮动利率银行借款有关,主要集中于公司银行借款产生的香港最优惠利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该公司没有使用任何衍生工具来减轻与利率风险相关的风险敞口。然而,管理层监测利率风险,并将在预计出现重大利率风险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公司亦面临与按现行市场利率列账的银行结余及在金融机构持有的现金及浮动利率银行借款有关的现金流利率风险。

 

(f) 经济和政治风险

 

该公司的业务主要位于香港和中国内地。因此,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以及香港和中国内地经济的总体状况的影响。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政治、监管和社会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没有经历这些情况造成的损失,并认为其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包括Note1中披露的组织和结构,但这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结果。

 

注17。承诺与或有事项

 

法律或有事项

 

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不时涉及各种法律诉讼和索赔。公司目前不知道有任何其认为将对其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单独或总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或索赔。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付款

 

香港法例《雇佣条例》规定,如根据连续合约为雇主工作不少于24个月的雇员因裁员、被解雇、被解雇,或定期雇佣合约届满,雇主须确保遣散费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要求,如果根据连续合同为雇主工作不少于5年的雇员被解雇、死亡、因健康不佳或在65岁或之后辞职,或在定期雇用合同到期时,雇主必须保证长期服务付款的责任。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估计其长期服务付款分别为2,505美元和1,948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长期服务付款拨备已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长期负债项下的“其他长期负债”。

 

不提供遣散费,因为公司没有因裁员而解雇任何员工的计划,因此认为满足支付遣散费标准的可能性很小。

 

除上述及这些随附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地方详述的承诺和或有事项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涉及任何重大承诺或或有事项。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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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以美元(“US $”)表示,股份数量除外)

 

注18。限制性净资产

 

公司合并中国子公司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在中国组织的实体支付股息受限制、程序和手续的约束。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合并经营业绩与公司中国子公司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中国的外汇和其他法规可能会进一步限制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和垫款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厘定的中国附属公司的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分别为0美元和0美元,因此报告的总净赤字为588,193美元和636,861美元。

 

注19。上期财务报表重述

 

在秘密提交公司的初始注册声明草案之后,并按照SEC的审查程序,公司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现了几个分类和列报错误。该公司此前曾将某些关联方余额错误分类为融资活动,而不是经营或投资活动。

 

因此,公司对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重述。这些更正不影响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经营和综合收益(亏损)报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影响仅限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某些细列项目。

 

下表列出了受影响财务报表行时间的先前报告金额和重述金额的对账。

 

重述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此前
报告了
    重述
调整
    如重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与关联方的流动余额   $ -     $ 14,170     $ 14,170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38,324       14,170       52,4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关联方垫款     -      

(393,951

)    

(393,951

)
关联方还款     -      

43,154

     

43,154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301,421

)    

(350,797

)    

(652,21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偿还关联方款项     (475,268 )     (1,403,705 )     (1,878,973 )
关联方垫款     -       1,740,332       1,740,332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1,429,133       336,627       1,765,760  
                         
非现金交易:                        
受抵销安排约束的关联方余额结算     -       718,362       718,36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此前
报告了
    重述
调整
    如重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与关联方的流动余额   $ -     $ 76,791     $ 76,791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3,043,845 )     76,791       (2,967,05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关联方垫款     -       (327,066 )     (327,066 )
关联方还款     -       89,411       89,411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350,371 )     (237,655 )     (588,026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偿还关联方款项     (153,955 )     (2,439,741 )     (2,593,696 )
关联方垫款     -       2,600,605       2,600,605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3,469,474       160,864       3,630,338  

 

注20。随后发生的事件

 

根据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但在合并财务报表发布之前发生的事件建立会计处理和披露通用标准的ASC主题855《期后事项》,公司对2024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直至合并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为止的所有事件或交易进行了评估。除非下文披露,本合并财务报表不存在需要确认或披露的其他重大后继事项。

 

上文附注1所详述的集团重组项下的交易,在申报之日并未完成。

 

F-37
 

 

展览指数

 

附件编号   文件说明
1.1*   包销协议的格式*
3.1†   注册人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3.2*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于[日期]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5.1*   Conyers Dill & Pearman关于证券被登记有效性的意见*
5.2*   Robertsons关于香港法律事务的意见*
5.3*   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法律事项的意见*
5.4*   Christopher & Lee Ong关于马来西亚法律事项的意见*
8.1*   Conyers Dill & Pearman关于某些开曼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 5.1 ]中)
8.2*   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中国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 5.3 ])
8.3*   Christopher & Lee Wong关于某些马来西亚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 5.2 ]中)
10.1†^   最大供应商与Myron Ltd于2024年9月3日开始的分销商协议
10.2†^   委任NW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为授权独家分销商的委任书,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10.3†   注册人与其每名董事之间的董事要约函格式
10.4†   注册人与其每名执行人员订立的雇佣协议表格
10.5†   注册人与其每名董事及执行董事订立的弥偿协议表格
21.1†   注册人的附属公司名单
23.1*   Conyers Dill & Pearman的同意(包括在附件[ 5.1 ]和[ 8.1 ]中)
23.2*   Robertsons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 5.2 ]中)
23.3*   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同意书(纳入附件 [ 5.3 ])
23.4*   Christopher & Lee Ong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 5.4 ]中)
23.5†   ARK Pro CPA & Co的同意
24.1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99.1†   独立董事与胡女士的要约函
99.2†   独立董事与宋先生的要约函
99.3†   独立董事与黄耀明先生的聘书
99.4*   股权激励计划*
99.5†   注册人的Code of Ethics
99.6†   胡女士的同意
99.7†   宋先生的同意
99.8†   黄耀明先生的同意
99.9†   注册主任的审核委员会章程
99.10†   薪酬委员会注册人章程
99.11†   提名委员会注册人章程
107†   备案费率表

 

*拟以修订方式提交

↓特此提交

^根据S-K条例第601(b)(10)(iv)项,本展品中包含的某些机密信息已被省略,因为它(i)不重要,(ii)如果公开披露将具有竞争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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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表格F-1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8月11日在香港签署(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
     
  签名: /s/何享顺
  姓名:  何欣顺
  职位: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Fitness Fanatics Limited
     
  签名: /s/黄昌坑
  姓名:  黄昌坑
  职位: 首席财务官

 

律师权

 

我们、以下签署的Fitness Fanatics Limited董事及Fitness Fanatic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的执行官特此分别构成并委任(全权单独行事)我们的真实合法的实际代理人和代理人,在他身上并以他的名义、地点和代替,并以任何和所有身份签署对本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时生效的同一发售的任何其他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并将该文件连同其所有证物和与此有关的其他文件提交SEC,授予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以及他充分的权力和权力,以在他可能或可能亲自做的所有意图和目的的情况下,做和执行在该场所内和周围所必需或必须做的每一个行为和事情,特此批准和确认上述事实上的律师和代理人或其替代人或其替代人可能根据本协议合法做或导致做的所有事情。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签名   标题   日期
         
/s/何享顺        
何欣顺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8月11日, 2025
         
/s/陈春明Dickson        
陈春明Dickson   执行董事   8月11日, 2025
         
/s/黄昌坑        
黄昌坑   首席财务官   8月11日, 2025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下列签署人,即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8月11日在纽约州纽约州签署本登记声明。

 

  签名: /s/科琳·A·德弗里斯
  姓名: 科琳·德弗里斯
  职位: 高级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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