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DECK Asset Securitization IV,LLC,
作为发行人
和
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国,
作为契约受托人
2025-2系列Indenture Supplement
截至2025年11月13日
到
BASE INDENTER
日期为截至2023年7月27日及
自2025年3月20日起修订及
截至2025年11月13日进一步修订
最多261,434,000美元
的
资产支持票据
附件 4.16
ONDECK Asset Securitization IV,LLC,
作为发行人
和
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美国,
作为契约受托人
2025-2系列Indenture Supplement
截至2025年11月13日
到
BASE INDENTER
日期为截至2023年7月27日及
自2025年3月20日起修订及
截至2025年11月13日进一步修订
最多261,434,000美元
的
资产支持票据
目 录
页
初步说明 |
1 |
指定 |
1 |
第一条定义 |
1 |
第二条基准指数第五条 |
24 |
第2.1节:2025-2系列账户的建立。 |
24 |
第2.2节系列2025-2储备账户 |
26 |
第2.3节作为证券中介的契约受托人。 |
28 |
第2.4节与2025-2号系列票据有关的拨款。 |
29 |
第2.5节可用总金额的月度应用。 |
31 |
第2.6节利息支付和本金支付的分配。 |
33 |
第三条摊销事件 |
34 |
第3.1节摊销事项 |
34 |
第四条选择性预付款项 |
36 |
第五条服务费 |
37 |
第5.1节服务费 |
37 |
第5.2节继任服务费 |
37 |
第六条2025-2号系列票据的形式 |
37 |
第6.1节2025-2系列票据的发行。 |
37 |
第6.2节限制性全球说明。 |
38 |
第6.3节临时全球票据和永久全球票据。 |
38 |
第6.4节明确说明。 |
39 |
第6.5节转移限制。 |
39 |
第七条信息 |
46 |
第八条杂项 |
46 |
第8.1节批准契约。 |
46 |
关于法律的第8.2节。 |
46 |
第8.3节进一步保证。 |
46 |
第8.4节展品。 |
47 |
第8.5节不放弃;累计补救。 |
47 |
第8.6节修正案。 |
47 |
第8.7节[保留]。 |
48 |
第8.8节可分割性。 |
48 |
第8.9节对口单位;电子签字。 |
48 |
第8.10节无破产申请。 |
49 |
-我-
页
第8.11节通知评级机构。 |
49 |
第8.12节律师的年度意见。 |
49 |
第8.13节税务处理。 |
50 |
第8.14节保密。 |
50 |
展览
附件 A-1:受限制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A-2:临时全球A类票据的格式
附件 A-3:永久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B-1:受限制全球乙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B-2:临时全球乙类票据的表格
附件 B-3:永久全球B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1:受限制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2:临时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3:永久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1:受限制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2:临时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3:永久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E-1:过户证明格式(限临时)
附件 E-2:过户证明格式(限于永久)
附件 E-3:过户证明表格(临时受限制)
附件 E-4:票据交换所系统证书格式
附件 E-5:受益所有权证明表格
附件 F:[保留]
附件 G:月度结算报表格式
附件 H:撤回申请表格
附件 i:行业代码
-三-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ONDECK ASSET SECURITIZATION IV,LLC(“发行人”)与纽约银行公司DEUTSC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一家银行公司)以契约受托人的身份(连同其在下文提及的基础契约中规定的根据其信托的继任者,“契约受托人”)于2025年11月13日签署的第2025-2号系列补充文件(经不时修订、补充、重述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契约补充文件”),发行人与契约受托人于2023年7月27日签署的基础契约,并经截至2025年3月20日的基础契约第一补充文件修订(不时进一步修订、修改、重述或补充,不包括创建新系列票据的契约补充文件,“基础契约”)。
初步说明
然而,基础契约第2.2及12.1节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发行人及契约受托人可随时及不时订立基础契约的契约补充,以授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票据。
现据此,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指定
特此创建一系列票据,将根据基础契约和本契约补充文件发行,该系列票据一般应被指定为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
2025-2系列票据分四(4)类发行:第一类指定为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A类,在此简称为A类票据,第二类指定为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B类,在此简称为B类票据,第三类指定为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C类,在此简称为C类票据,第四类指定为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D类,并在此称为D类笔记。
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的最低面额应为100,000美元,超过1,000美元的整数倍。
出售2025-2系列票据的净收益应根据第2.4(a)节适用。
(a)本文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在基础义齿中定义。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文所有条款、章节或小节的引用均指本义齿补充的条款、小节或小节。除非
1
本文另有说明,如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如果该术语在基础契约中另有定义,本文使用或定义的每个大写术语应仅与2025-2系列票据相关,而不与发行人发行的任何其他系列票据相关。
(b)基础契约中就2025-2系列票据规定的下列词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
“2025-2系列平均余额最高金额”意味着5.5万美元。
“系列2025-2热备份服务器触发事件”是指在任一付款日期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a)该缴款日的三个月加权平均超额利差低于12.00%;或
(b)在该缴款日的三个月平均拖欠比率大于12.50%。
“2025-2系列贷款确定日期”是指,对于任何转让日期,至少在该转让日期前两(2)个工作日。
“2025-2系列最大初始本金余额”意味着50万美元。
“2025-2系列最长原始期限”是指,(i)就每日支付贷款而言,504个贷款支付日期,(ii)就每周支付贷款而言,104个贷款支付日期,以及(iii)就每月支付贷款而言,24个贷款支付日期。
“系列2025-2最低付款百分比”是指(a)在此类现有贷款下发起时到期和应付的所有预定贷款付款的至少45%和(b)在适用的转让日期的信贷政策中规定的百分比中的较高者。
“第2025-2系列按期付款要求”是指,就贷款而言,该贷款项下的按期贷款付款按等额分期到期应付,其中一部分根据该贷款项下适用于利息的支付,另一部分根据该贷款项下适用于本金的支付。
“系列2025-2温暖备份服务器触发事件”是指在任一付款日期同时发生以下两个事件:
(a)该缴款日的三个月加权平均超额利差低于15.50%;及
(b)该支付日的三个月平均拖欠比率大于10.50%。
(c)以下词语和短语对2025-2系列说明具有以下含义,这些术语的定义适用于单数
2
以及此类术语的复数形式和对男性以及此类术语的女性和中性性别:
“30强积金集合贷款”在贷款购买协议中有定义。
第6.1(b)节定义了“额外系列2025-2票据”。
“经调整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所有集合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之和超过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之和的金额。
“合计超额集中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i)系列2025-2的合计超额集中金额和(ii)所有其他系列票据的合计超额集中金额之和。
“摊销事件”定义见第三条。
“年度备份服务商费用限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该付款日期之前的十一(11)个付款日期(或自该系列2025-2结束日期以来应发生的较少数量的付款日期),相等于(x)200000美元超过(y)第2025-2系列备份服务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如有)的金额(如有)。
“年度托管费限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该付款日期之前的十一(11)个付款日期(或自2025-2系列结束日期以来发生的较少数目的付款日期),相等于(x)15,000美元超出(y)费用、开支和赔偿总额的部分(如有)的金额(如有)。
“年度义齿受托人费用限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该付款日期之前的十一(11)个付款日期(或自2025-2系列结束日期起发生的较少数量的付款日期),相等于(x)135,000美元超出(y)的费用、开支和赔偿总额(如有)的部分(如有)的金额。
“年度继任服务商偿还限额”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金额等于(x)175,000美元超过(y)在该支付日期之前的十一(11)个支付日期根据第2.5(b)节第(ii)款支付给继任服务商的第三方可偿还项目总额(或自该系列2025-2结束日期起发生的较少数量的支付日期)的(如有)。
“适用程序”在第6.5(c)节中定义。
“备份服务费”在备份服务协议中有定义。
3
“A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在该日期的A类投资金额超过(b)在该日期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现金和允许投资金额(在根据第2.4(c)节在该日期进行的任何提款生效后)的超出部分(如有)。
“A类初始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A类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即122,161,000美元)和(ii)在该日期之前发行的任何A类额外系列2025-2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如有)的总和。
“A类付息”是指(a)对于2025-2系列截止日之后的首次支付日(或,如A类票据在2025-2系列截止日之后增发,则为该发行日期),(i)A类票据利率的1/360的乘积,(ii)自2025-2系列截止日(或发行日期)起至(不包括)首次(或,如适用,Next)支付日期发生(根据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和(iii)A类初始投资金额和(b)任何后续支付日期(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期除外),(i)(x)A类票据利率的十二分之一和(y)在紧接的前一个支付日期的A类投资金额的乘积之和(在该紧接的前一个支付日期使A类票据的所有本金支付生效后)和(ii)该部分(如有),未在该支付日支付的紧接前一个支付日的A类利息付款,连同其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A类票据利率支付。
“A类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A类初始投资金额减去(b)在该日期或之前向A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
“A类票据拥有人”是指,就属于A类票据的2025-2系列全球票据而言,作为此类2025-2系列全球票据权益的实益拥有人的人,该权益反映在DTC的账簿上,或在DTC维持账户的人的账簿上(直接作为清算机构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DTC的规则)。
“A类票据利率”指年利率4.84%。
“A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A类票据的人。
“A类票据”是指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中的任何一种,A类,由发行人执行,并由义齿受托人或其代表进行认证,基本上以附件 A-1、A-2或A-3的形式存在。确定的A类票据应有必要的插入和删除,以使基础契约第2.11节的规定生效。
“A类所需增强金额”是指,在任何日期,金额等于(a)A类所需增强百分比与(b)A类的乘积
4
在该日期调整后的投资金额;但条件是,在就2025-2系列票据宣布或发生摊销事件后,A类所需增强金额应等于该摊销事件宣布或发生之日的A类所需增强金额。
“A类要求增强百分比”是指56.32%。
“A/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一天,金额等于截至该日的A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和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之和。
“A/B/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一天,金额等于截至该日的A类调整后投资金额、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和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之和。
“A/B/C/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一天,金额等于A类调整后投资金额、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和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之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
“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在该日期的B类投资金额超过(b)(x)在该日期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现金和许可投资金额(根据第2.4(c)节在该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超过(y)在该日期的A类投资金额的超出部分(如有)。
“B类初始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B类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即58,754,000美元和(ii)在该日期之前发行的任何B类额外系列2025-2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如有)的总和。
“B类付息”是指(a)对于2025-2系列结束日期之后的首次支付日(或,在2025-2系列结束日期之后增发B类票据的情况下,该发行日期),(i)B类票据利率的1/360的乘积,(ii)自2025-2系列结束日期(或发行日期)至(或如适用,Next)支付日期发生(根据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及(iii)B类初始投资金额及(b)任何后续支付日期(不包括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期),(i)(x)B类票据利率的十二分之一与(y)B类投资金额在紧接前一个支付日期的乘积(在该紧接前一个支付日期的所有B类票据本金支付生效后)及(ii)该部分(如有)的总和,未在该支付日支付的紧接前一个支付日的B类利息付款,连同其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B类票据利率支付。
“B类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a)B类初始投资金额减去(b)在该日期或之前向B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的金额。
5
“B类票据拥有人”是指,就属于B类票据的2025-2系列全球票据而言,该等人是该等2025-2系列全球票据权益的实益拥有人,反映在DTC的账簿上,或在DTC开设账户的人的账簿上(直接作为清算机构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DTC的规则)。
“乙类票据利率”指年利率5.23%。
“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乙类票据的人。
“B类票据”是指任何一种由发行人执行并由义齿受托人或其代表认证的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B类,基本上以附件 B-1、B-2或B-3的形式存在。最终B类票据应有必要的插入和删除,以使基础契约第2.11节的规定生效。
“B类所需增强金额”是指,在任何日期,金额等于(a)B类所需增强百分比与(b)该日期A/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的乘积;但前提是,在就2025-2系列票据宣布或发生摊销事件后,B类所需增强金额应等于该摊销事件宣布或发生之日的B类所需增强金额。
“B类要求增强百分比”指34.97%。
“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在该日期的C类投资金额超过(b)(x)在该日期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现金和许可投资金额(根据第2.4(c)节在该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超过(y)在该日期的A类投资金额和B类投资金额之和的超出部分(如有)。
“C类初始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C类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即49,535,000美元和(ii)在该日期之前发行的任何C类额外系列2025-2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如有)的总和。
“C类付息”是指(a)对于2025-2系列结束日期之后的首次支付日(或,如C类票据在2025-2系列结束日期之后增发,则为该发行日期),(i)C类票据利率的1/360的乘积,(ii)自2025-2系列结束日期(或发行日期)至(或如适用,Next)支付日期发生(根据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及(iii)C类初始投资金额及(b)任何后续支付日期(不包括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期),(i)(x)C类票据利率的十二分之一与(y)C类投资金额在紧接前一支付日期的乘积之和(在使C类票据的所有本金在紧接前一支付日期生效后)
6
及(ii)于紧接前一付款日期的C类利息付款中未于该付款日期支付的部分(如有的话)连同其利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C类票据利率支付。
“C类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a)C类初始投资金额减去(b)在该日期或之前向C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
“C类票据拥有人”是指,就属于C类票据的2025-2系列全球票据而言,该等人是该等2025-2系列全球票据权益的实益拥有人,反映在DTC的账簿上,或在DTC开设账户的人的账簿上(直接作为清算机构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DTC的规则)。
“丙类票据利率”指年利率6.30%。
“丙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丙类票据的人。
“C类票据”是指任何一种由发行人执行并由义齿受托人或其代表认证的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C类,基本上以附件 C-1、C-2或C-3的形式存在。确定的C类票据应有必要的插入和删除,以使基础契约第2.11节的规定生效。
“C类所需增强金额”是指,在任何日期,金额等于(a)C类所需增强百分比与(b)该日期A/B/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的乘积;但前提是,在就2025-2系列票据宣布或发生摊销事件后,C类所需增强金额应等于该摊销事件宣布或发生之日的C类所需增强金额。
“C类要求增强百分比”是指16.97%。
“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在该日期的D类投资金额超过(b)(x)在该日期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现金和许可投资金额(根据第2.4(c)节在该日期的任何提款生效后)超过(y)在该日期的A类投资金额、B类投资金额和D类投资金额之和的超出部分(如有)。
“D类初始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D类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即30,984,000美元和(ii)在该日期之前发行的任何D类额外系列2025-2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如有)的总和。
“D类付息”是指(a)在第2025-2系列截止日之后的首次支付日(或,在D类票据增发的情况下,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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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系列截止日,即此类发行的日期),(i)D类票据利率的1/360的乘积,(ii)自2025-2系列截止日(或发行日期)至初始(或,如适用,下一个)支付日期发生的日历月的第17天(不包括)的天数(根据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和(iii)D类初始投资金额和(b)任何后续支付日期的乘积(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除外),(i)(x)D类票据利率的十二分之一与(y)紧接前一付款日期的D类投资金额的乘积(在使紧接前一付款日期的D类票据本金的所有支付生效后)及(ii)紧接前一付款日期的D类利息付款中未在该付款日期支付的部分(如有)连同其利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D类票据利率计算的总和。
“D类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a)D类初始投资金额减去(b)在该日期或之前向D类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本金金额的金额。
“D类票据拥有人”是指,就属于D类票据的2025-2系列全球票据而言,该等人是该等2025-2系列全球票据权益的实益拥有人,反映在DTC的账簿上,或在DTC开设账户的人的账簿上(直接作为清算机构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在每种情况下均按照DTC的规则)。
“D类票据利率”指年利率8.58%。
“D类票据持有人”是指在票据登记簿中以其名义登记D类票据的人。
“D类票据”是指2025-2系列资产支持票据中的任何一种D类票据,由发行人执行并由义齿受托人或代表义齿受托人进行认证,基本上以D-1、D-2或D-3的形式出现。确定性D类票据应有必要的插入和删除,以使基础契约第2.11节的规定生效。
“D类所需增强金额”是指,在任何日期,等于(a)D类所需增强百分比与(b)该日期A/B/C/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的乘积的金额;但前提是,在就2025-2系列票据宣布或发生摊销事件后,D类所需增强金额应等于该摊销事件宣布或发生之日的D类所需增强金额。
“D类要求增强百分比”是指5.71%。
“Clearstream”在第6.3节中定义。
“机密信息”是指由发行人或卖方或代表发行人或卖方交付给义齿受托人或任何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8
与义齿和交易文件所设想或以其他方式根据义齿和交易文件进行的交易有关,但不会包括以下信息:(i)在此类披露之前已为义齿受托人或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公开知晓或以其他方式知晓;(ii)随后因义齿受托人没有作为或不作为而为公众所知,任何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或任何代表义齿受托人行事的人或任何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iii)以其他方式通过发行人或卖方披露而为义齿受托人或除(x)以外的任何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所知悉或知悉,或(y)由于违反对发行人的信托责任或对发行人的合同责任;或(iv)经发行人和卖方同意被允许视为非机密。
“缺陷”在第2.2(b)节中定义。
“拖欠率”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a)分子为所有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的一小部分的百分比等值,该部分的漏付系数为(i)就每日支付贷款而言,截至该确定日期为十五(15)或更高,(ii)就每周支付贷款而言,截至该确定日期为三(3)或更高,或(iii)就每月支付贷款而言,截至该确定日期的0.75或更高,及(b)其分母为截至该确定日期的池未偿本金余额。
“确定日期”是指每个月期间的最后一天。
“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或其继任者,作为2025-2系列票据的清算机构。
“DTC托管人”是指以DTC托管人身份及其任何继任者身份的义齿受托人。
“合格账户”是指(a)在合格信托机构信托部门设立的单独可辨认信托账户或(b)在合格机构存款吸收部门设立的单独可辨认存款账户或在合格机构设立的单独可辨认证券账户。
“Euroclear”的定义见第6.3节。
“已执行文档”在第8.09节中定义。
“金融资产”的定义见第2.3(b)(i)节。
“最高集中度行业代码”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与所有其他行业代码相比,具有最高总未偿本金余额的集合贷款义务人共享的行业代码。
“最高集中州”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按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计算,与所有其他此类州和地区相比,美国集合贷款债务人集中度最高的州或地区。
9
“最高四集中行业代码”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集合贷款义务人共享的四(4)个行业代码与所有其他行业代码相比,具有四(4)个最高总未偿本金余额。
“四个集中度最高的州”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按未偿本金总余额计算,与所有其他此类州和地区相比,美国的四(4)个州或地区的集合贷款债务人集中度最高的四(4)个州或地区。
“最高三集中行业代码”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集合贷款义务人共享的三(3)个行业代码与所有其他行业代码相比,具有三(3)个最高总未偿本金余额。
“最高三个集中度国家”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按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计算,与所有其他此类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三(3)个州或地区的集合贷款债务人集中度最高。
“最高两个集中行业代码”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集合贷款义务人共享的两(2)个行业代码与所有其他行业代码相比,具有两(2)个最高总未偿本金余额。
“最高两个集中度国家”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按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计算,与所有其他此类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两(2)个州或地区的集合贷款债务人集中度最高。
“行业代码”是指,就集合贷款的任何义务人而言,该义务人的业务已被卖方分类的附件 I上列出的行业代码。
“利息和费用金额”是指,就任何支付日期而言,等于(x)该支付日期的利息支付和(y)根据第2.5(b)节第(i)至(iv)段在该支付日期从2025-2系列结算账户分配的金额之和的金额。
“付息”是指,对于任何一个缴款日,A类付息、B类付息、C类付息和D类付息的总和。
“KBRA”是指Kroll Bond Rating Agency,LLC及其任何继任者。
“法定最后缴款日”是指2032年11月缴款日。
“多数权益”指(a)只要A类票据未偿付,持有超过50%的A类投资金额的A类票据持有人(不包括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A类票据),(b)只要B类票据未偿付且没有未偿付的A类票据,持有
10
B类投资金额的50%以上(不包括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B类票据),(c)只要C类票据未偿付且没有A类票据或B类票据未偿付,持有C类投资金额50%以上的C类票据持有人(不包括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C类票据)和(d)只要D类票据未偿付且没有A类票据,B类票据未偿还或C类票据未偿还,持有超过50%的D类投资金额的D类票据持有人(不包括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任何D类票据)。
“纽约UCC”的定义见第2.3(b)(i)节。
“票据利率”是指A类票据利率、B类票据利率、C类票据利率或D类票据利率,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一年等值”是指,(i)就任何不属于LOC贷款的贷款而言,(a)就任何属于每日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252个贷款支付日期,(b)就任何属于每周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52个贷款支付日期,以及(c)就任何属于每月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12个贷款支付日期,以及(ii)就LOC贷款而言,(x)的相关贷款协议中规定的“适用摊销期”就任何属于每日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252个预定付款,(y)就属于每周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52个完整星期和(z)就属于每月支付贷款的贷款而言,在每种情况下,12个月,在根据该贷款作出的最后一次垫款日期之后。
“未偿付”是指,就2025-2系列票据而言,所有此前根据契约认证并交付的2025-2系列票据,但(a)2025-2系列票据已被注销或交付给转让代理和登记处注销,(b)2025-2系列票据未提交付款但用于支付的资金已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并可用于支付此类2025-2系列票据,以及根据基础契约第11.1节被视为已付款的2025-2系列票据除外,或(c)2025-2系列票据,以换取或代替已根据义齿认证和交付的其他2025-2系列票据,除非出示令义齿受托人满意的证明,证明任何此类2025-2系列票据由买方按价值持有。
「未偿还本金余额下降」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a)(i)就任何于有关月期内首次成为30强积金集合贷款的集合贷款而言,于该集合贷款成为30强积金集合贷款日期的该集合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ii)就在有关月期内成为押记贷款的(i)条所载的任何集合贷款以外的任何集合贷款而言,该等集合贷款于该等集合贷款成为抵销贷款日期的未偿本金余额及(iii)就任何在有关月份期间成为保证回购贷款的集合贷款而言,该等集合贷款于该等集合贷款成为保证回购贷款日期的未偿本金余额,及(b)就(a)条所载的任何集合贷款以外的任何集合贷款而言,在有关月份期间收到的所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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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根据服务协议减少集合贷款未偿本金余额所适用的期间。
“缴款日”指每月的第17天,如该日期不是营业日,则为自2025年12月17日开始的下一个营业日。
“永久全球票据”的定义见第6.3节。
“本金支付金额”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期,未偿本金余额的总和相对于该支付日期的每笔集合贷款下降。
“购买协议”定义见第6.1(a)节。
“QIBs”定义见第6.1(a)节。
“评级机构”是指,就2025-2系列票据而言,KBRA和任何其他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应发行人的要求对2025-2系列票据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条件”是指,就受该条件规限的任何行动而言,就2025-2系列票据而言,发行人在该行动生效日期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或基础契约或本契约补充文件就任何具体行动规定的较短通知期,或如果十(10)个工作日的事先通知不切实际,向评级机构送达关于2025-2系列票据的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以电子邮件形式),切实可行的预先通知);但就额外一系列票据的发行而言,(i)发行人将在该行动生效日期至少三十(30)天前(或如果提前三十(30)天通知不切实际,则提供切实可行的预先通知)向评级机构提供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新闻稿的形式,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此类方式发布然后被认为是适用的评级机构确定的行业标准),该额外系列票据的发行将不会导致该评级机构降低或撤回2025-2系列票据的评级。
“重新老化修改”是指相关义务人在适用的贷款协议发生该等变更时对所有付款均未进行当期支付的任何包括增加“信用额度”、减少“适用的年利率”或增加“适用的摊销期”的重大修改生效。
“记录日期”是指,就每个付款日期而言,紧接的前一个营业日。
“RR条例”是指17 C.F.R第246条。
“S条例”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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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贷”是指一笔贷款,其收益的一部分被用于全额偿还现有贷款。
“限制性全球票据”定义见第6.2节。
“限制性票据”是指限制性全球票据和所有其他证明义务的2025-2系列票据,或最初由限制性全球票据证明的义务的任何部分,但第6.5节规定的经证明后转让或交换的证书除外。
“限制期”是指自2025-2系列收盘日开始,至2025-2系列收盘日后第40天结束的期间。
“第144A条”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A条。
“证券中介”的定义见第2.3(a)节。
“系列2025-2”是指系列2025-2,其主要条款载于本契约补充文件。
“2025-2系列合计超额集中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2025-2系列集中限额的该日期的总和,不重复。
“2025-2系列摊销期”指(a)紧接被视为就2025-2系列票据发生摊销事件的前一天的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和(b)2028年10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开始并在2025-2系列票据全额支付之日结束时开始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
“2025-2系列摊销要求”是指就贷款而言,该贷款在其期限内全部摊销,或者就LOC贷款而言,其“适用的摊销期”具有未偿本金余额,该余额在根据该贷款收到付款的每一天进行摊销。
“第2025-2系列资产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调整后的集合未偿本金余额和(b)在该日期分子为第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且分母为(x)第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和(y)在该日期彼此系列票据的总所需资产金额之和的分数的乘积。
“2025-2系列资产金额不足”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2025-2系列资产金额在该日期低于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的金额(如有)。
“2025-2系列备用服务费”是指,对于任何付款日期,金额等于2025-2系列百分比的紧接前一个付款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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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根据备份服务协议于该付款日期向备份服务商支付的备份服务费用。
“2025-2系列已抵押贷款百分比”是指,就任何营业日而言,其分子的零头的等值百分比(该百分比永远不得超过100%)应等于截至紧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的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其分母为用于确定该营业日所有系列票据的已抵押贷款百分比的分子之和。
“2025-2系列收盘日期”是指2025年11月13日。
“2025-2系列担保品”是指担保品和2025-2系列账户担保品。
“系列2025-2收款账户”在第2.1(a)节中定义。
“系列2025-2浓度限制调整条件”是指,就“系列2025-2浓度限制调整条件”适用的发行人对任何系列2025-2浓度限制百分比的任何修改而言,(a)评级机构条件得到满足,且(b)在该系列2025-2浓度限制修改生效后,发行人将在前12个月期间对系列2025-2浓度限制作出不超过两次此类修改,对系列2025-2浓度限制作出的此类修改合计不超过四次。
“系列2025-2浓度限制”是指,
a)债务人位于最高集中状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20.0%的金额;
b)债务人位于最高两个集中国家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全部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35.0%的金额;
c)债务人位于最高三个集中国家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全部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50.0%的金额;
d)债务人位于最高四个集中国家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65.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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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债务人位于任何单一状态(不包括最高四个集中状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10.0%的金额;
f)由债务人共享最高集中度行业代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21.5%的金额;
g)债务人共享最高两个集中行业代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35.0%的金额;
h)债务人共享最高三个集中行业代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47.5%的金额;
i)债务人共享最高四个集中行业代码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60.0%的金额;
j)债务人共用任何单一行业代码(最高四个集中行业代码除外)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10.0%的金额;
k)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在发起时有多个贷款支付日期(或LOC贷款情况下的“适用摊销期”)且就该等贷款而言超过相当于一年的总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的70.0%的金额;
l)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在发起时有多个贷款支付日期(或LOC贷款情况下的“适用摊销期”)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就该等贷款而言相当于一年且其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15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的0.0%的金额;
m)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在发起时有多个贷款支付日期(或LOC贷款情况下的“适用摊销期”)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一年的等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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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贷款及其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45的债务人超过调整后池未偿本金余额的7.5%;
n)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在发起时有若干贷款支付日期(或LOC贷款情况下的“适用摊销期”)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该等贷款相当于一年且其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85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的30.0%的金额;
o)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在发起时有若干贷款支付日期(或LOC贷款情况下的“适用摊销期”)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该等贷款的相当于一年且其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640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的60.0%的金额;
p)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即为具有若干“适用摊销期”的LOC贷款,且就该等贷款而言,超过一年的等值,且其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85,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20.0%的金额;
q)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中属于LOC贷款且有多个“适用摊销期”且就该等贷款而言超过一年等值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30.0%的金额;
r)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即在发起时向OnDeck评分低于515的债务人提供的LOC贷款,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还本金余额的0.0%的金额;
s)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 100,000的所有统筹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统筹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统筹未偿还本金余额的65.0%的金额;
t)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 150,000的所有统筹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统筹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统筹未偿还本金余额的40.0%的金额;
u)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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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余额超过225000美元超过调整后池未偿本金余额的12.5%;
v)所有未偿本金余额超过$ 100,000的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其中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640)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50.0%的金额;
w)所有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 225,000且其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8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的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0.0%的金额;
x)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1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2.5%的金额;
y)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4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15.0%的金额;
z)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58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50.0%的金额;
aa)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低于640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90.0%的金额;
bb)债务人经营不足两(2)年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10.0%的金额;
CC)债务人经营不足五(5)年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40.0%的金额;
dd)(a)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个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总和的未偿本金余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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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期贷款超过调整后池未偿本金余额的65.0%;
ee)须重新老化修改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项强积金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超过经调整集合未偿本金余额的0.0%的金额;
ff)如果在该确定日期,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67.0%,则所有集合贷款的金额(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其债务人在发起时的OnDeck评分低于515,即在该确定日期,将导致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至少等于67.0%(如果该金额被排除在加权平均计算之外);
gg)如于该厘定日期,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55.5%,则有关债务人在发起时OnDeck评分高于或等于515但低于54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强积金集合贷款)的金额,该金额将于该厘定日期导致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至少等于55.5%(如该金额被排除在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之外);
hh)如于该确定日期,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48.0%,则该等债主在发起时OnDeck评分高于或等于545但低于585的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金额,将于该确定日期导致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至少等于48.0%(如该金额被排除在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之外);
ii)如于该厘定日期,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40.0%,则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的金额(其中债务人在发起时的OnDeck评分高于或等于585,但低于640,该金额将于该厘定日期导致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至少等于40.0%(如该金额被排除在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之外);及
jj)如果在该确定日期,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35.0%,则所有集合贷款的金额(不包括所有30笔强积金集合贷款),其债务人在发起时的OnDeck分数大于或等于640,即在该确定日期,将导致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至少等于35.0%(如果该金额被排除在加权平均计算之外);
前提是,自任何确定日期起,对于参考营业年数、OnDeck评分或卖方在承销时确定的任何其他指标的LOC贷款的任何上述集中度限制,任何LOC贷款的此类指标将在卖方最初承销此类LOC贷款之日计量;此外,前提是,如果此类LOC贷款已被重新承销,则该指标将被计量为最近一次重新承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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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系列全球票据”是指临时全球票据、限制性全球票据或永久全球票据。
“第2025-2系列初始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i)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之和,在截止日期为261,434,000美元,以及(ii)在该日期之前发行的任何额外第2025-2系列票据的初始本金总额(如有)。
第2.1节(a)中定义了“第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
“系列2025-2投资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类投资金额、B类投资金额、C类投资金额和D类投资金额的总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
“2025-2系列投资百分比”是指,就2025-2系列循环期内的任何营业日(i)而言,其分子等于截至紧接前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的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且其分母为截至紧接前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或(ii)在2025-2系列摊销期内用于确定所有系列票据分配的投资百分比的分子之和的百分比百分比,分数的等值百分比,其分子应等于截至2025-2系列循环期最后一个营业日营业结束时的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其分母为截至紧接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用于确定所有系列票据分配的已投资百分比的分子之和。
“第2025-2系列最高本金金额”是指(a)A类票据为206,452,000美元,(b)B类票据为99,293,000美元,(c)C类票据为83,714,000美元,(d)D类票据为52,362,000美元。
“2025-2系列最低银行账户对账单”是指三(3)个银行账户对账单(或类似的电子银行信息)。
第2.1(a)节定义了“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
“2025-2系列票据所有人”是指A类票据所有人、B类票据所有人、C类票据所有人和D类票据所有人的统称。
“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是指A类票据持有人、B类票据持有人、C类票据持有人和D类票据持有人的统称。
“2025-2系列票据”统称为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包括任何额外的2025-2系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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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2025-2票据投资金额”是指,截至任何一天,A类投资金额、B类投资金额、C类投资金额和D类投资金额之和,在每种情况下,截至该日。
任何支付日期的“2025-2系列票据本金支付金额”将等于该支付日期的2025-2系列票据的未偿本金金额。
“2025-2系列百分比”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以百分比表示的分数,其分子为截至该日期的2025-2系列投资金额,其分母为截至该日期的总投资金额。
“2025-2系列允许提前还款日”是指在(a)2027年12月1日或(b)该营业日的A/B/C/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等于或低于2025-2系列截止日期的2025-2系列投资金额的15%之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
“2025-2系列集合金额”是指截至相关日期,可分配给2025-2系列票据的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第四条对“2025-2系列提前还款金额”进行了定义。
第四条对“第2025-2号系列提前还款日”进行了定义。
“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该日期的2025-2系列合计超额集中金额和(b)(v)(i)该日期的A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和(ii)该日期的A类所需增强金额之和的最大值,(w)(i)该日期的A/B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和(ii)该日期的B类所需增强金额之和,(x)(i)该日期的A/B/C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及(ii)该日期的C类规定增强金额的总和,(y)(i)该日期的A/B/C/D类调整后投资金额及(ii)该日期的D类规定增强金额的总和,及(z)2025-2系列调整后投资金额的总和。
“2025-2系列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金额等于(i)截至截止日期的2025-2系列初始投资金额的0.75%,以及(ii)就每次额外发行的2025-2系列票据而言,截至该额外发行日期的2025-2系列初始投资金额增加(如有)的0.75%,由于该额外发行,截至该额外发行日期计算,或发行人就该额外发行指定的任何更高金额之和,由发行人全权和绝对酌情权决定。
第2.1(a)节定义了“2025-2系列储备账户”。
“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金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在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并可从中提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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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不足”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金额低于2025-2系列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金额(如有)。
“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盈余”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金额超过2025-2系列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金额(如有)。
“2025-2系列循环期”是指自(包括)2025-2系列截止日至但不包括2025-2系列摊销期开始的期间。
“系列2025-2系列账户抵押品”在第2.1(c)节中定义。
“系列2025-2系列账户”在第2.1(a)节中定义。
“2025-2系列已服务投资组合余额”是指,在任何确定日期,(a)池未偿本金余额和(b)在该日期分子为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且其分母为(x)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和(y)在该日期彼此未偿系列票据的总所需资产金额之和的分数的乘积。
“2025-2系列服务费”在第5.1节中定义。
“2025-2系列服务费百分比”在第5.1节中定义。
第2.1(a)节定义了“系列2025-2结算账户”。
“2025-2系列接班服务费”定义见第5.2节。
“第2025-2系列终止日”是指第2025-2系列票据获得全额偿付的日期。
“第2025-2系列第三方可偿还项目”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相当于第三方可偿还项目(定义见后续服务协议)在紧接前一付款日期的第2025-2系列百分比的金额,由发行人根据后续服务协议在该付款日期支付给后续服务商。
“接班服务费”在接班服务协议中有定义。
“临时全球票据”的定义见第6.3节。
“三个月平均拖欠率”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截至紧接该付款日期之前的三(3)个确定日期的拖欠率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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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加权平均超额利差”是指,在任何支付日,截至紧接该支付日之前的三(3)个确定日加权平均超额利差的平均值。
“三个月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是指,在任何付款日期,截至紧接该付款日期前三(3)个确定日期的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的平均值。
“可用总金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金额等于(a)该付款日期的可用收款总金额和(b)将根据第2.2(b)、(d)或(h)节从2025-2系列储备账户中提取并在该付款日期存入2025-2系列结算账户的金额之和。
“可用收款总额”是指,就任何付款日期而言,在相关的每月期间,根据第2.4(b)节分配给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收款总额(如有)(i)的(a)的超额部分之和,(b)在该月度期间存放于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金额的投资收益及(c)在该月度期间存放于2025-2系列利息及费用账户的金额根据第2.1(b)条在该付款日期转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投资收益超过(ii)在该月度期间根据第2.2(a)条和第2.4(c)条从2025-2系列收款账户中提取的金额,加上,(b)在摊销期开始时或在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在相关月期最后一天营业结束时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金额(如有)高于上文(a)条所述金额的金额。
“触发事件”是指在任一付款日期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a)该缴款日的三个月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低于37.50%;
(b)该缴款日的三个月加权平均超额利差低于9.00%;或
(c)在该付款日期的三个月平均拖欠率大于16.00%。
“加权平均超额利差”是指,截至任何确定日期,等于一个分数的等值百分比的12倍的金额:
(a)其分子为超出(如有的话)
(i)一笔款额,相等于在有关的每月期间就未由服务人申请的贷款而收取的所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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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协议第2(a)(i)节减少此类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包括根据第2.4(b)节分配给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与已核销贷款有关的所有回收(扣除任何第三方收款代理人保留的任何金额);
结束了
(ii)以下各项的总和:
(a)紧接该厘定日期后的付款日期的利息付款的总和;
(b)根据第2.5(b)(iii)条须支付予服务人员的2025-2系列服务费、根据第2.5(b)(iv)条须支付予继任服务人员的2025-2系列继任服务费及根据第2.5(b)(iv)条须支付予后备服务人员的2025-2系列后备服务费的总和,在每宗个案中,于紧接该厘定日期后的付款日期支付予后备服务人员;
(c)根据第2.5(b)(ii)节(如适用)在紧接该确定日期之后的付款日期支付2025-2系列票据的利息之前应付给继任服务人的2025-2系列第三方可偿还项目;
(d)根据第2.5(b)(i)条在紧接该厘定日期后的付款日期支付2025-2系列票据的利息之前,应计及未付的费用、开支及弥偿的总额;及
(e)(x)有关月份期间的每个营业日的2025-2系列冲销贷款百分比的日均和(y)在该月份期间成为冲销贷款的所有集合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的乘积;
(a)而其分母为该月度期间的平均每日系列2025-2资产金额。
「加权平均贷款收益率」指于任何厘定日期,所有集合贷款(不包括所有30强积金集合贷款)的乘积(i)每笔集合贷款(不包括每笔30强积金集合贷款)的贷款收益率乘以(ii)未偿还本金的乘积所得的商,以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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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该确定日期的此类贷款余额,由(b)截至该确定日期的调整后的集合未偿本金余额。
“撤回请求”是指发行人的授权高级人员提出的书面请求,基本上以附件 H的形式提出,要求从2025-2系列收款账户中撤回其中所列的金额,并证明不会因此类撤回而导致或紧随其后存在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2025-2系列资产金额缺陷或其他摊销事件。
基础契约的第5.1节至第5.3节和与另一系列有关的契约的第5条相互部分应按基础契约或任何适用的契约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全文解读。义齿第5条(其中第5.1节至第5.3节及其与另一系列有关的任何部分除外)应全文如下,并应专门适用于第2025-2系列注释:
(a)发行人应为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以义齿受托人的名义设立和维持五(5)个账户:(i)2025-2系列收款账户(该账户,“2025-2系列收款账户”);(ii)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该账户,“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iii)2025-2系列结算账户(该账户,“2025-2系列结算账户”);(iv)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该账户,“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和(v)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该账户,“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以及,连同2025-2系列收款账户、2025-2系列利息及费用账户、2025-2系列结算账户和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2025-2系列账户”)。每个系列2025-2系列账户应带有指定,表明存入其中的资金是为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的。每个系列2025-2系列账户为符合条件的账户。2025-2系列账户在任何时候不再是合格账户的,发行人应当在知悉该2025-2系列账户不再是合格账户的十(10)个营业日内,新设一个符合条件的2025-2系列账户。若新设2025-2系列账户,发行人应书面指示契约受托人将不符合条件的2025-2系列账户的所有现金和投资转入新的2025-2系列账户。最初,2025-2系列账户中的每一个都将与德意志银行信托公司Americas作为无息信托账户建立。
(b)发行人可书面指示(藉常设指示或其他方式)维持2025-2系列收款账户、2025-2系列利息及费用账户及2025-2系列备用金账户各自的机构不时将存入该系列2025-2系列账户的资金投资于许可投资;但条件是(x)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任何该等投资应不迟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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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2系列循环期内进行的任何此类投资,即收到此类资金之日(包括在就以存放在2025-2系列收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的许可投资付款时收到的资金)之后的营业日,或在2025-2系列摊销期内进行的任何此类投资的情况下(2),在收到此类资金之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包括在就以存放在系列2025-2收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的许可投资付款时收到的资金),除非任何此类许可投资由义齿受托人持有,则此类投资可在该付款日期到期,只要此类资金应在该付款日期或之前可供提取,并且(y)在系列2025-2利息和费用账户和系列2025-2储备账户中的任何此类投资应到期,或应持有人的要求支付或赎回,但不迟于收到此类资金之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包括就使用存放在系列2025-2利息和费用账户或系列2025-2储备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的许可投资付款时收到的资金),除非任何此类许可投资由义齿受托人持有,则该等投资可于该缴款日到期,只要该等资金可于该缴款日或之前提取。发行人不得指示义齿受托人在任何许可投资到期前处置(或允许处置)该许可投资,只要该处置将导致该许可投资的初始购买价格损失。系列2025-2结算账户和系列2025-2票据分配账户的存管资金保持未投资状态。在没有本项下的书面投资指示的情况下,2025-2系列收款账户、2025-2系列利息及费用账户和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的存款资金应保持未投资状态。在每个支付日,存入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的资金的所有利息和其他投资收益(扣除损失和投资费用)应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2025-2系列收款账户和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存款资金支付的所有利息和收益(扣除损失和投资费用)应视为存入其中并可供分配。
(c)为担保和规定偿还和支付发行人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债务,发行人特此为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向义齿受托人授予担保权益,并转让、质押、授予、转让和设定发行人在以下(无论是现在或以后存在的还是获得的)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i)2025-2系列账户,包括其任何担保权利;(ii)不时存入其中的所有资金;(iii)所有凭证和票据(如有),代表或证明2025-2系列账户的任何或全部或不时存入其中的资金;(iv)在任何时间和不时以2025-2系列账户中的款项进行的所有投资,无论是否构成证券、票据、一般无形资产、投资财产、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v)就2025-2系列账户或作为交换而不时收到、应收或以其他方式分配的所有利息、股息、现金、票据和其他财产,不时存入其中的资金或以该等资金作出的投资;及(vi)上述任何及所有的所有收益,包括现金(上述第(i)至(vi)条中的项目统称为“2025-2系列账户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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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未发生摊销事件的情况下,在出现2025-2系列储备账户赤字的任何营业日,发行人应在该营业日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以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收款账户中提取金额,并在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该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赤字与当时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金额两者中较小者的金额。
(b)在未发生摊销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确定在任何付款日期根据第2.5(b)节第(i)至(v)段可从系列2025-2结算账户分配的总额超过该付款日期的可用收款总额(“缺陷”),则发行人应在紧接该付款日期之前的营业日纽约市时间下午2:00或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义齿受托人,而义齿受托人应根据该指示,在该付款日期纽约市时间上午11:00之前,从系列2025-2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存入系列2025-2结算账户的金额等于(x)缺额和(y)系列2025-2准备金账户金额中的较小者。
(c)在未发生摊销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确定根据第2.5(b)节第(vi)段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并在法定最终支付日根据第2.7节支付给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金额低于2025-2系列投资金额,则发行人应在紧接法定最终支付日之前的营业日纽约市时间中午或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义齿受托人,而义齿受托人应根据该指示,在上午11:00之前,纽约市时间,在这样的支付日期,从系列2025-2储备账户中提取并存入系列2025-2票据分配账户的金额等于此类不足和系列2025-2储备账户金额中较小的金额。
(d)在未发生摊销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在2025-2系列摊销期内确定(i)某一付款日期的可用总金额和(ii)该付款日期的2025-2系列储备账户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x)该付款日期的利息支付之和,(y)应付给义齿受托人、托管人、服务商的所有费用、开支和赔偿,任何继任服务人及后备服务人依据第2.5(b)条在该付款日期及(z)2025-2系列票据的投资金额(在该付款日期支付2025-2系列票据的任何本金之前),发行人须于紧接该付款日期前的营业日纽约市时间下午2时或之前以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而义齿受托人须根据该指示,于该付款日期纽约市时间上午11时前,从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在该缴款日存入2025-2系列结算账户中相当于该缴款日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金额。
(e)在未发生摊销事件的情况下,如在任何缴款日出现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盈余,发行人可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并向发行人支付,义齿受托人应从2025-2系列备付金账户中提取并向发行人支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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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只要在此类退出生效后,不会因此导致2025-2系列资产金额不足。
(f)在2025-2系列摊销期内,在任何付款日期,如果存入2025-2系列储备账户的金额连同该付款日期的可用收款总额足以根据第2.5(b)(vi)节在该付款日期全额支付2025-2系列票据的未偿本金,发行人应在该付款日期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以书面形式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在该缴款日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用于支付2025-2系列票据上的本金,即存入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的金额。
(g)如果发行人确定在任何付款日期的可用收款总额低于根据第2.5(b)(i)至2.5(b)(v)条应付的总额,则发行人应在该付款日期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以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作为可用收款总额的一部分,该金额是(x)此类不足和(y)在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的金额中的较小者。在随后的付款日期,以2025-2系列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为限,发行人应在该付款日期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从这些资金中补充2025-2系列储备账户,最高金额等于根据第2.5(b)(vii)节规定的2025-2系列所需储备账户金额。
(h)如在任何缴款日,截至上一个日历月末的调整后集合未偿本金余额已减至零,则发行人应在该缴款日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提取并将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中的存款金额存入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
(i)如果在任何付款日期,2025-2系列储备账户的存款金额大于2025-2系列所需储备账户金额,发行人可在该付款日期的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以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从2025-2系列储备账户中提取,并向发行人支付(x)该超额部分和(y)2025-2系列储备账户的存款金额中较小者的金额;但条件是,在实施该提取后,2025-2系列所需资产金额不得超过2025-2系列资产金额。
(j)在2025-2系列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日期,义齿受托人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指示行事,应从2025-2系列储备账户中提取存入其中的所有金额,并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或按发行人的指示支付。
(a)义齿受托人或持有2025-2系列账户的其他人为“证券中介”。如证券中介就任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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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系列账户不是义齿受托机构,发行人应当取得该人对本第2.3条规定的证券中介义务的明示同意。
(b)证券中介机构同意:
(i)2025-2系列账户是指在纽约州有效的UCC(“纽约UCC”)第8-102(a)(9)节所指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将记入其账下的账户;
(ii)记入任何2025-2系列账户的任何金融资产的基础的所有证券或其他财产,均应登记在证券中介机构名下、背书给证券中介机构或空白或记入以证券中介机构名义维持的另一证券账户,且在任何情况下,记入任何2025-2系列账户的任何金融资产均不得登记在发行人名下、按发行人的顺序支付或特别背书给发行人;
(iii)根据本义齿补充文件交付给证券中介的所有财产将及时记入相应的2025-2系列账户;
(iv)记入2025-2系列账户的每一项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财产、证券、票据还是现金)均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v)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在任何时候收到义齿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指令,指示转让或赎回与系列2025-2系列账户有关的任何金融资产,则证券中介机构应遵守该权利指令,而无需发行人进一步同意;
(vi)2025-2系列账户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无论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规定如何。就UCC而言,纽约应被视为证券中介的管辖范围,而2025-2系列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证券权利”(定义见纽约TERM0第8-102(a)(17)节)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vii)证券中介没有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且在本契约补充文件终止前,将不会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与2025-2系列账户和/或记入其贷方的任何金融资产有关的任何协议,据此,证券中介已同意遵守该其他人的权利令(定义见纽约UCC第8-102(a)(8)节),而证券中介未订立,且在本契约补充文件终止前,与发行人达成的任何旨在限制或限制证券中介机构遵守本契约补充文件第2.3(b)(v)节规定的权利命令的义务的协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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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除义齿受托人和发行人在系列2025-2系列账户中的债权和利息外,证券中介机构不知道对系列2025-2系列账户或记入其中的任何金融资产的债权或利息。如果证券中介机构实际知悉任何其他人对任何2025-2系列账户或其中所承载的任何金融资产提出的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或不利债权(包括任何令状、扣押、判决、扣押权证、执行或类似程序),证券中介机构将及时通知义齿受托人和发行人。
(c)义齿受托人应拥有对2025-2系列账户中不时存入的所有资金及其所有收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应是唯一被授权就2025-2系列账户发起权利指令的人。
(d)证券中介机构将及时将2025-2系列账户各账户的所有报表副本同时发送给发行人和义齿受托人各自在基础义齿第13.4节规定的地址,这些报表应反映记入其中的任何金融资产。
(e)尽管本条第2.3条另有相反规定,就任何2025-2系列账户及任何不构成记入其贷方的金融资产的信贷余额而言,如该证券中介人的2025-2系列账户被视为不构成证券账户,则该证券中介人须作为银行(定义见纽约UCC第9-102(a)(8)条)行事。
(a)在2025-2系列截止日,发行人应安排将出售2025-2系列票据的净收益258,798,822.75美元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义齿受托人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指示,按以下方式应用净收益:(i)将1,960,755.00美元存入2025-2系列储备账户,(ii)支付发行人与发行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某些费用,以及(iii)根据卖方的书面指示使用剩余部分(如有)购买额外贷款购买协议。在额外的2025-2系列票据发行的每个日期,发行人应安排将出售该额外的2025-2系列票据的净收益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而义齿受托人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指示,按以下方式运用该等净收益:(i)从该等收益中存入至少等于2025-2系列准备金账户金额低于2025-2系列所需准备金账户金额的金额(如有)的金额,在该等额外2025-2系列票据的发行生效后计算,(ii)就发行额外2025-2系列票据支付发行人的某些费用,以及(iii)使用剩余部分(如有)根据贷款购买协议购买额外贷款,如果卖方以书面指示,或用于交易文件任何条款未以其他方式禁止的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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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纽约市时间下午3:00之前,在每月期间的每个交存日期,发行人应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向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分配金额,并将金额等于2025-2系列在该存款日的投资百分比与在该存款日存入收款账户的收款的乘积,然后将该金额与使在该月度期间如此存入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的总金额相等的利息所需金额中的较低者存入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及相关付款日期的开支金额。
(c)在2025-2系列循环期内,发行人可指示义齿受托人在纽约市时间下午1:00之前通过向义齿受托人交付提款请求的方式,为以下任一目的提取当时存入2025-2系列收款账户的金额(在根据第2.2(a)节在该营业日从该账户提款生效后):
(i)如该营业日为转让日期,则为发行人根据贷款购买协议于该转让日期取得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提供资金;或
(ii)如该营业日为转让日期,则为发行人在该营业日或之前从OnDeck获得的后续LOC预付款的购买价格提供资金,而该购买价格并非根据第(i)条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只要截至该日期存放在系列2025-2利息和费用账户中的总金额大于或等于相应付款日期的利息和费用金额;或
(iii)减少任何其他系列未偿还票据的投资金额;
但前提是,只有在2025-2系列资产金额不足或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其他摊销事件不会因此产生或紧随其后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此类资金申请。
(d)发行人可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向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分配并在同时为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的任何营业日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的任何根据适用的义齿补充文件分配给另一系列票据的金额,而发行人已选择在该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申请支付部分2025-2系列提前还款金额。
(e)发行人可书面指示义齿受托人在亦为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的任何营业日将任何存入其他2025-2系列账户的金额存入发行人已选择在该付款日申请支付部分2025-2系列提前还款金额的其他系列2025-2系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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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纽约市时间下午2:00之前,在每个月度报告日,发行人应以书面形式指示义齿受托人(i)在紧接其后的支付日从2025-2系列利息和费用账户中提取并存入2025-2系列结算账户,该支付日的利息和费用金额,以及(ii)在紧接其后的支付日从2025-2系列收款账户中提取并存入2025-2系列结算账户,该支付日的可用收款总额(减去该支付日的利息和费用金额)。
(b)在每个支付日,仅根据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每月结算报表所载信息,义齿受托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应用该支付日的可用总金额存入2025-2系列结算账户:
(i)首先,按比例,在可用总金额的范围内,(a)向义齿受托人提供的金额,相等于(1)与2025-2系列票据直接相关的当时应支付给它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开支和赔偿的总和,以及(2)与任何系列票据直接相关的当时应支付给它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开支和赔偿的(2)2025-2系列百分比,但只要没有发生违约事件,且2025-2系列票据的到期未加速,仅限于在其生效后,不应超过该支付日期的年度义齿受托人费用限额,以及(b)向托管人提供的金额等于(1)与2025-2系列票据直接相关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开支和当时应付给它的赔偿以及(2)在紧接前一支付日期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费用的(2)2025-2系列百分比之和,当时应付给它的与任何系列票据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和赔偿,但只要没有发生违约事件,且2025-2系列票据的到期时间没有加快,仅限于在其生效后不得超过该支付日期的年度托管费限额;
(ii)第二,如已委任继任服务人,则向继任服务人,以可用总金额为限(因为该金额已被上文(i)条所述的分配减少),金额等于2025-2系列第三方可偿还项目,但仅限于在其生效后,该支付日期的年度继任服务人偿还限额不得超过;
(iii)第三,(a)如果OnDeck是服务方,则对服务方而言,在可用总金额的范围内(因为该金额已通过上文第(i)和(ii)条所述的分配减少)等于相关月度期间的2025-2系列服务费的金额,以及(b)如果继任服务方是服务方,则对继任服务方而言,在可用总金额的范围内(因为该金额已通过第(i)和(i)条所述的分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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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以上)相等于有关月期的2025-2系列继任服务费的金额;
(iv)第四,对备用服务商而言,在可用总金额(因为该金额已因上述第(i)至(iii)条所述的分配而减少)的范围内,金额等于该付款日期的2025-2系列备用服务费,但仅限于在该付款日期生效后,不得超过该付款日期的年度备用服务费限额;
(v)第五,至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以可用总金额为限(因为该金额已因上述第(i)至(iv)条所述的分配而减少),金额等于该支付日的利息支付;
(vi)第六次,(a)在紧接属于2025-2系列循环期的一个月期间之后的任何付款日期,向2025-2系列收款账户付款,但以可用总金额(因为该金额已因上述第(i)至(v)条所述的分配而减少)为限,金额等于该付款日期的2025-2系列资产金额不足(如有),以及(b)在(x)2028年5月17日或(y)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至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以可用总金额为限,金额等于该支付日的2025-2系列票据本金支付金额;
(vii)第七,至2025-2系列储备账户,以可用总金额为限(因为该金额已因上述第(i)至(vi)条所述的分配而减少),金额等于2025-2系列储备账户在该支付日(在该支付日的任何提款生效后)的任何缺陷(如有);
(viii)第八,在按比例计算的总可用金额(因为该金额已因上述第(i)至(vii)条所述的分配而减少)的范围内,向(a)义齿受托人支付的金额,相等于因年度义齿受托人费用限额的运作而根据上述第(i)条未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义齿受托人的费用、开支和赔偿,(b)托管人,金额等于费用,因年度托管费限额的运作而未根据上文第(i)条以其他方式支付予托管人的开支及弥偿;
(ix)第九次,按比例计算,以可用总金额为限(因为上述第(i)至(viii)条所述的分配减少了该金额),(a)向备用服务商支付,2025-2系列备用服务费的任何部分因年度备用服务商费用限额的运作而未根据上述第(iv)条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备用服务商,以及(b)继任服务商(如适用)2025-2系列的任何部分第三方可报销项目未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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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文第(ii)条规定的继任服务人因年度继任服务人补偿限额的运作;及
(x)第十次向发行人或在发行人的书面指示下,金额等于2025-2系列结算账户中的剩余余额(如有)。
(a)在每个支付日,仅根据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每月结算报表所载信息,义齿受托人应根据基础义齿第6.1节,从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该支付日的利息支付,但以在该支付日根据第2.5(b)(v)节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以支付利息的金额为限:
(i)按比例向每名A类票据持有人提供相等于该付款日期的A类利息付款的金额;
(ii)按比例向每名乙类票据持有人提供相等于该付款日期的乙类利息付款的金额;
(iii)按比例向每名C类票据持有人提供相等于该付款日期的C类利息付款的金额;及
(iv)按比例分配予每名D类票据持有人,金额相等于该付款日期的D类利息付款。
(b)在(x)2028年12月17日或(y)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发生日期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及其后的每个付款日期,仅根据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每月结算报表所载资料,义齿受托人须根据基础义齿第6.1节,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中分配根据第2.5(b)(vi)和2.5(b)(viii)条存入该账户的金额以及从2025-2系列储备账户中提取并根据第2.2(b)和2.2(e)条在该支付日存入该账户的任何金额:
(i)按比例分配予每名A类票据持有人,直至A类投资金额减至零为止;
(ii)按比例分配予每名乙类票据持有人,直至乙类投资金额减至零为止;
(iii)按比例分配予每名C类票据持有人,直至C类投资金额减至零为止;及
(iv)按比例分配予每名D类票据持有人,直至D类投资金额减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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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25-2系列票据的本金应于法定最后付款日到期应付。
(d)义齿受托人应在发行人预期将支付该2025-2系列票据的最后一期本金和利息的付款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通知以其名义注册的人。此种通知应由发行人承担费用,并应在收到表明将支付此种最后付款的每月结算报表后三(3)个工作日内邮寄,并应指明仅在出示并交回此种2025-2系列票据时才支付此种最后分期付款,并应指明可出示并交回此种2025-2系列票据以支付此种分期付款的地点。与2025-2系列票据付款有关的通知应(i)以传真方式传送给持有全球票据的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以及(ii)以挂号邮件方式发送给持有确定票据的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并应指明只有在出示和交出该2025-2系列票据时才能支付该最后分期付款,并应指明可出示和交出该2025-2系列票据以支付该分期付款的地点。
(a)任何触发事件均应发生;
(b)发生2025-2系列资产金额不足并持续至少三(3)个工作日;
(c)发生2025-2系列储备账户赤字并持续至少五(5)个工作日;
(d)发生任何服务者违约;
(e)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任何违约事件均应发生;
(f)卖方或服务商发生破产事件;
(g)于任何付款日期存放于第2025-2系列收款账户、第2025-2系列备用金账户及任何其他系列账户的现金及准许投资的总额,在根据本义齿补充或适用的义齿补充而于该付款日期须在该付款日期作出的所有存款及取款生效后,须超过该付款日期的池未偿本金余额;
(h)发行人(i)未能在基础契约或本契约补充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款项或存款(任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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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任何2025-2系列票据的利息或本金),但该失败在要求支付该款项或存款的日期后至少五(5)个营业日内仍未得到补救,或(ii)适当遵守或履行基础契约或本契约补充文件中所载的发行人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而该等契诺或协议未能对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在三十(30)天的期限内应继续或不予以纠正的失败,在此之后,应已有契约受托人或发行人和契约受托人以利益多数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并要求其予以补救;
(i)发行人在基础义齿或本义齿补充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发行人根据其或根据本协议要求向义齿受托人交付的任何信息,在作出或交付时,须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正确的,不正确的陈述或保证或信息对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在三十(30)天内持续不正确,此后应已有契约受托人或发行人和契约受托人以利益多数向发行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j)卖方未能(i)支付贷款购买协议条款所要求的任何款项(或在规定支付该款项的日期后不超过五(5)个营业日的适用宽限期内)或(ii)未能适当遵守或履行贷款购买协议中卖方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而该等契诺或协议未能对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在义齿受托人或卖方及义齿受托人应以权益过半数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等失败并要求予以补救后,该失败应在三十(30)天内继续无补救;
(k)卖方在贷款购买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卖方根据协议要求向发行人或义齿受托人交付的任何信息,在作出或交付时,须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不正确的,不正确的陈述或保证或信息对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在义齿受托人或卖方和义齿受托人应由利益多数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继续不正确;或者
(l)除按照其条款外,任何交易文件均因任何理由而停止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
然后,在本第3.1节(h)至(m)条所述的任何事件的情况下,仅当在适用的宽限期之后,义齿受托人或利益多数派宣布已就第2025-2系列票据发生摊销事件时,摊销事件才会被视为就第2025-2系列票据发生。就本第3.1节(a)至(g)条所述的任何事件而言,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将被视为发生,而义齿受托人或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未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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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有权选择在2025-2系列允许提前还款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工作日全部而非部分提前偿还2025-2系列票据。发行人应在发行人拟行使该选择权预付款项的营业日(“2025-2系列提前缴款日”)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义齿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义齿受托人应(由发行人指示并承担费用)在其收到该通知的一(1)个工作日内向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发出2025-2系列提前缴款日的书面通知。2025-2系列票据的提前还款价格(“2025-2系列提前还款金额”)应等于(x)2025-2系列投资金额(在该支付日任何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生效后确定)的总和,加上(y)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但每类2025-2系列票据在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发生在支付日的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除外)的应付利息金额(如有)将等于(a)适用票据利率(i)1/360的乘积之和,(ii)自(包括)紧接前一付款日期起至(不包括)第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期的天数及(iii)紧接前一付款日期适用类别票据的未偿本金金额及(b)适用类别票据自先前付款日期起的任何未付利息金额加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适用票据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迟于纽约市时间上午11:00,在该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发行人应在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中存入或安排根据第2.4(d)和2.4(e)条或其他方式存入足以以即时可用资金支付2025-2系列提前还款金额的金额。存入2025-2系列票据分配账户的资金将由契约受托人在该2025-2系列提前还款日支付给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当2025-2系列票据的未偿本金余额已支付时,本2025-2系列契约补充将不再具有进一步效力。
如果OnDeck是服务商,则根据服务协议应支付给服务商的部分服务费应在相关月度期间的每个付款日期支付给服务商,金额(“2025-2系列服务费”)等于(a)1.00%的十二分之一乘积(“2025-2系列服务费百分比”)乘以(b)该月度期间每一天的2025-2系列已服务投资组合余额的日均;但前提是,2025-2系列结束日期后第一个付款日期的2025-2系列服务费将等于(i)2025-2系列服务费百分比的1/360,(ii)自(包括)2025-2系列结束日期至2025年12月17日(含)期间的天数和(iii)第(ii)款所述期间内每一天的2025-2系列已服务投资组合余额的日均乘积。2025-2系列服务费应根据第2.5(b)(iii)节在每个付款日期支付给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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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任服务商是服务商,则根据继任服务协议应付给继任服务商的一部分继任服务费应在相关月度期间的每个付款日期支付给继任服务商,金额(“2025-2系列继任服务费”)等于(i)7,500美元和(ii)(a)1.00%乘以(b)该月度期间每一天的2025-2系列已服务投资组合余额的每日平均数的(a)的十二分之一乘积中的较大者。2025-2系列继任服务费应根据第2.5(b)(iii)节在每个付款日期支付给继任服务人。
(a)首次发行。2025-2系列票据由发行人根据发行人、ODK Capital,LLC(“OnDeck”)、Jefferies LLC和Truist Securities,Inc.于2023年7月27日签署的购买协议(“购买协议”)进行发售和出售。2025-2系列票据最初将仅根据规则144A和(2)在美国境外重新发售和转售给(1)合格机构买家(定义见规则144A)(“QIBs”),并根据S条例第903条向美国人以外的人(定义见《证券法》S条例)进行转售。
(b)额外发行。在2025-2系列循环期内的任何时间,发行人可全权酌情不时发行任何现有类别的额外2025-2系列票据(“额外2025-2系列票据”),而无需获得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同意。任何类别的2025-2系列附加票据的每次发行均应遵守以下条件:(i)此类发行不会导致超过2025-2系列最高本金金额,(ii)满足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评级机构条件,(iii)发行人和发行人将就此类发行获得的贷款满足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条件,(iv)在此类发行时,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摊销事件尚未发生且不在继续,(v)就税务事项送达大律师意见,大意是(i)此类发行不会导致任何未偿还的2025-2系列票据被视为已根据财政部条例1.1001-3交换为新的债务工具,(II)发行人将不被视为协会或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应作为公司征税,并且(III)此类发行不会导致任何未偿还的2025-2系列票据被定性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在每次增发2025-2系列票据发行时,发行人应向义齿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职员证书,说明前述条件和义齿受托人对增发2025-2系列票据进行认证的所有其他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每一类别的额外2025-2系列票据的条款和条件应与该类别的初始2025-2系列票据的条款和条件相同(但额外2025-2系列票据的到期利息应自该额外2025-2系列票据的发行日期起计)。额外2025-2系列票据的利息应自该等额外2025-2系列票据发行日期后的第一个付款日期开始支付(如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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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的记录日期之前)。附加系列2025-2票据应在所有方面与该类别的初始系列2025-2票据享有同等地位。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发行和销售此类额外的2025-2系列票据后,不满足关于2025-2系列票据的RR条例,则不得发行额外的2025-2系列票据。
根据规则144A在其首次分配中发售和出售的2025-2系列票据的每一类将以完全注册形式的全球票据的形式发行,不附带票息,基本上采用就附件 A-1中的A类票据、就附件 B-1中的B类票据、就附件 C-1中的C类票据以及就在每种情况下以Cede & Co.名义注册的附件 D-1中的D类票据发行,作为DTC的代名人,并交存于DTC托管人(统称“受限制全球票据”)。限制性全球票据的初始本金金额可能会因相应类别的临时全球票据或永久全球票据的初始本金金额相应减少或增加而对DTC托管人的记录作出调整而不时增加或减少,如下文所规定。
根据S规例于2025-2系列收市日期提呈及出售的每项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及D类票据,将以全面注册形式发行,不附带息票,大致形式为有关附件 A-2中的A类票据、有关附件 B-2中的B类票据、有关附件 C-2中的C类票据及有关附件 D-2中的D类票据,在每种情况下,应代表由此所代表的2025-2系列票据的购买者存放在DTC托管人处,并以EROClear Bank S.A./N.V.账户的DTC代名人的名义注册,作为Euroclear System(“Euroclear”)(如果发行人满足某些要求)或Clearstream Banking,soci é t é anonyme(“Clearstream”)的运营商,由发行人正式签署,并由义齿受托人按照基础义齿第2.3节规定的方式进行认证。在限制期终止之前,此类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和D类票据在此统称为“临时全球票据”。就任何2025-2系列票据而言,在限制期结束的时间之后,义齿受托人从Euroclear或Clearstream(视情况而定)收到的A类票据、B类票据、C类票据或D类票据(如适用)的基本上以附件形式存在的证明,大意为Euroclear或Clearstream(如适用)已收到基本上以附件 E-5形式存在的证明,应全部或部分交换,对于记名形式的永久全球票据中的权益,对于A类票据而言,基本上以附件 A-3中所列的形式,对于B类票据而言,基本上以附件 B-3中所列的形式,对于C类票据而言,基本上以附件 C-3中所列的形式以及对于D类票据而言,基本上以下文所规定的附件 D-3中所列的形式(统称为“永久全球票据”)。临时全球票据或永久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可能会因作出的调整而不时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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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规定,在与相应类别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相应减少或增加有关的DTC托管人的记录上。
除根据基础契约第2.11节之外,没有任何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将收到代表此类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在2025-2系列票据中的权益的最终票据。
(a)2025-2系列全球票据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除DTC或其代名人以外的任何人,且不得登记向任何该等其他人的此类转让;但本条第6.5(a)条不禁止任何转让为交换2025-2系列全球票据而发行但本身不是2025-2系列全球票据的2025-2系列票据,也不禁止根据本条第6.5条的其他规定进行的2025-2系列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任何转让。
(b)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拥有人向希望以同一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形式交付该权益的人转让,须在受让人认为其为自己的账户或其行使单独投资酌处权的账户购买且其和任何该等账户为QIB的情况下作出,并且知道向其出售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并承认其已收到该受让人根据第144A条规则要求提供的有关发行人的信息或已确定不要求提供此类信息,并且其知道转让人正在依赖其上述陈述以主张第144A条规则规定的登记豁免。
(c)如果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希望在任何时候将其在该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权益交换为临时全球票据的权益,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希望以临时全球票据实益权益形式接收该权益的人,则仅可根据本第6.5(c)节的规定,在符合DTC、Euroclear和Clearstream的适用规则和程序(“适用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此类交换或转让。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在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的办公室收到(i)清算机构参与者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指示,指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将临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指定的清算机构参与者账户,其本金金额等于将如此交换或转让的该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ii)按照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命令,其中载有有关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以及Euroclear或Clearstream账户(视情况而定)将记入该等实益权益的贷方及将予借记的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的信息,以及(iii)由该受限制全球票据的该等实益权益持有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如果该人不是义齿受托人)提供的大体上采用附件 E-1中所述形式的证书,应指示DTC托管人减少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并将临时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增加该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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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或转让,以及将本金金额等于在该等交换或转让时减少受限制全球票据本金金额的金额的临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该等指示中指定的人(该人应为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或两者,视情况而定)的账户。
(d)如果限制性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希望在任何时候将其对该限制性全球票据的权益交换为永久全球票据的权益,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希望以永久全球票据实益权益形式接收交付的人,则只有在符合适用程序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条第6.5(d)款的规定进行此种交换或转让。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在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的办公室收到(a)清算机构参与者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指示,指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将永久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指定清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其本金金额等于将如此交换或转让的此类限制性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ii)按照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命令,其中载有有关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以及Euroclear或Clearstream账户(视情况而定)将记入该等实益权益的贷方及将借记该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的信息,以及(iii)由该受限制全球票据的该等实益权益持有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如果该人不是义齿受托人)提供的实质上为附件 E-2形式的证书,应指示DTC托管人减少该等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并将永久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增加以该等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进行如此交换或转让,并记入或安排记入该等指示中指定的人(该人应为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清算机构参与者或两者兼而有之,视情况而定)永久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其本金额等于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本金额在该等交换或转让时减少的金额。
(e)如果临时全球票据或永久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希望在任何时候将其在该临时全球票据或该永久全球票据的权益交换为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权益,或将该权益转让给希望以受限制全球票据实益权益的形式接受交付的人,则只能根据本条第6.5(e)款的规定,在符合适用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此种交换或转让。转让代理和登记官在转让代理和登记官的办公室收到(i)清算机构参与者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指示后,指示转让代理和登记官将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指定清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其本金金额等于该临时全球票据或该永久全球票据(视情况而定)的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将如此交换或转让,(ii)根据适用程序发出的书面命令,其中载有有关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以及Euroclear或Clearstream账户(视情况而定)将记入该等实益权益的贷项,以及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将借记该等实益权益,以及(iii)有关该临时全球票据(但不包括该永久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转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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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等临时全球票据的该等实益权益持有人所提供的大致采用附件 E-3所列格式的证书,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如不是义齿受托人)应指示DTC托管人减少该等临时全球票据或该永久全球票据(视情况而定)的本金金额,并将受限制全球票据的本金金额增加该等临时全球票据或该永久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的本金金额,以如此交换或转让,以及将本金额等于在该等交换或转让时减少该等临时全球票据或该永久全球票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本金金额的受限制全球票据的实益权益记入或安排记入该等指示所指明的人(该人应为DTC的结算机构参与者)的账户。
(f)如果2025-2系列全球票据或其任何部分被交换为2025-2系列全球票据以外的2025-2系列票据,则此类其他2025-2系列票据可依次(在转让或其他情况下)交换为不属于2025-2系列全球票据的2025-2系列票据或仅根据此类程序交换为2025-2系列全球票据(如果当时有任何未偿还)的实益权益,这应与第6.5(a)节至第6.5(e)节和第6.5(g)节的规定(包括旨在确保2025-2系列全球票据中受益权益的转让和交换符合《证券法》第144A条或S条(视情况而定)以及发行人和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可能不时采用的任何适用程序的证明要求)基本一致。
(g)在限制期终止之前,临时全球票据的权益只能通过代表Euroclear和Clearstream的清算机构参与者持有;但本第6.5(g)节不应根据第6.5(e)节禁止任何转让。在限制期届满后,永久全球票据的权益可在不需要任何证明的情况下转让。
(h)[保留]。
(i)2025-2系列票据应在所示范围内载有以下图例:
(i)受限制全球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这份说明没有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本票据持有人据此接受同意仅(a)向发行人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此类票据,(b)根据《证券法》宣布有效的登记声明,(c)只要票据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第144a条规则”)有资格重新出售,对于它有理由认为是第144A条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QIB”)的人而言,该人为其自己的账户或向其发出通知的QIB的账户购买转让是依据第144A条规则进行的,(d)根据在含义内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要约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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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条例s,或(e)根据《证券法》的另一项可获得的注册要求豁免,但发行人有权在根据第(e)条进行任何此类要约、出售或转让之前,要求向其提供律师意见、证明和/或其他令其满意的信息。
(a)属受限制全球票据的A类票据、B类票据及C类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通过您获得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您应被视为代表并保证(i)您不是为了或代表,或与(a)“雇员福利计划”(如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所定义)的资产(受ERISA标题I的约束)而获得或持有本票据的权益,(b)经修订(“守则”),受《守则》第4975节规限,(c)被视为持有任何此类雇员福利计划或计划“资产”的实体(在29 C.F.R.第2510.3-101节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节修改),或(d)受其他联邦、州、地方、与ERISA标题I或《守则》第4975节的信托责任或禁止交易条款实质上相似的非美国或其他法律或法规(“类似法律”)(((a)-(d)中的每一项被称为“计划”),或(ii)计划收购并持有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非豁免禁止的交易
(b)属于受限制全球票据的D类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a)本说明的持有人不是(i)“雇员福利计划”(如经修订的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所定义),即受ERISA标题I的约束,(ii)计划、个人退休账户或受美国1986年《内部收入法典》第4975节约束的其他安排,经修订(第类似于ERISA或《守则》的此类规定的地方或其他法律或条例(统称“类似法律”)适用于或(III)被视为持有第(i)和(II)条所述上述任何一项资产的实体(根据29 CFR § 2510.3-101,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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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SA第3(42)条(“计划资产条例”)或其他规定)(第(一)、(二)及(三)条所述的上述各项均称为“计划”),或(四)代表任何计划的受托人或资产购买或持有本票据或任何权益的人,或(b)该计划不受ERISA标题I或《守则》第4975节的约束,持有人购买和持有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不会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也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资产受到类似法律的约束。”
(二)临时全球票据应载有以下图例:
“这份说明没有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进行登记,也没有向任何国家或美国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登记。直至与在美国和美国境外发售票据有关的发售开始和票据的原始发行日期(“限制期”)后40天(“发售”),本票据的出售、质押或转让受某些条件和限制。因此,持有人通过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本票据,承认本票据并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并同意为发行人的利益,只有在遵守《证券法》和美国管辖该《证券法》的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本票据才可以转出、转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2)根据及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或(3)条向发行人作出。
(a)属临时全球票据的甲类票据、乙类票据及丙类票据须载有以下图例:
通过您获得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您应被视为代表并保证(i)您不是为或代表(a)“雇员福利计划”(如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证券法》(“ERISA”)第3(3)条所定义)的资产而获得或持有本票据的权益,(b)经修订(“守则”),受守则第4975节规限,(c)被视为持有任何该等雇员福利计划或计划的“资产”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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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9 C.F.R.第2510.3-101条的含义内,经ERISA第3(42)条修改),或(d)受制于其他联邦、州、地方、非美国或实质上类似于ERISA标题I或守则第4975节的信托责任或禁止交易条款的政府、非美国或教会计划(“类似或(ii)计划收购及持有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将不构成根据ERISA第406条或《守则》第4975条进行的非豁免禁止交易或违反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
(b)属于临时全球票据的D类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a)本说明的持有人不是(i)“雇员福利计划”(如经修订的1974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第3(3)条所定义),即受ERISA标题I的约束,(ii)计划、个人退休账户或受美国1986年《内部收入法典》第4975节约束的其他安排,经修订(第与ERISA或《守则》的此类规定(统称“类似法律”)类似的地方或其他法律或条例适用于或(III)被视为持有第(一)和(二)条(根据经ERISA第3(42)条(“计划资产条例”)或其他方式修改的第29条CFR § 2510.3-101)中所述任何上述资产的实体(上述每一项作为任何计划的受托人或拥有任何计划的资产,或(b)该计划不受ERISA标题I或《守则》第4975节的约束,且持有人购买和持有本票据或此处的任何权益不会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类似法律,也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资产受到类似法律的约束”
(iii)所有系列2025-2全球票据应带有以下图例:
“本票据为下文所指契约所指的全球票据,并以存管信托公司(“DTC”)或其提名人的名义登记。不得将本票据全部或部分交换为已登记的证券,也不得以除DTC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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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提名人,但在契约中描述的有限情况下除外。
除非本票据由DTC的授权代表向发行人或过户代理人及注册官出示,且所发行的任何票据均以CEDE & CO的名义登记。或以DTC授权代表要求的其他名义,并向CEDE & CO支付任何款项。或向DTC的授权代表所要求的其他实体,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为价值或向任何人进行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此处的行为均属错误,因为登记的拥有人CEDE & CO.拥有此处的权益。”
上述规定的必要图例不应从适用的2025-2系列注释中删除,除非在此提供。限制性票据所需的图例可从此类限制性票据中删除,前提是有交付给发行人和转让代理和登记官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其中可能包括发行人和转让代理和登记官可能合理要求的律师意见,即既不需要此类图例也不需要其中规定的转让限制,以确保此类2025-2系列票据的转让不会违反《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在提供此类令人满意的证据后,义齿受托人在收到发行人命令时应认证并交付一张本金总额相等且不带有此类图例的2025-2系列票据,以换取此类限制性票据。
发行人特此同意,在每个月度报告日纽约市时间下午2:00之前,向义齿受托人提供一份基本上以附件 G形式存在的月度结算报表,其中载列截至紧接前一个确定日期和相关的月度期间的信息,并在紧接后的付款日期及之后,且该义务应在服务商向义齿受托人交付每份该等月度结算报表时被视为已履行,义齿受托人应向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提供此类月度结算报表的副本。义齿受托机构应每月(如上所述)通过义齿受托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向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提供每份月度结算报表。义齿受托人的互联网网站最初应位于https://tss.sfs.db.com/investpublic,票据所有者可以使用指定的密码访问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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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义齿补充文件补充,义齿在所有方面均得到批准和确认,本义齿补充文件如此补充的义齿应被理解、理解和解释为同一文书。
本契约补充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照纽约州法律建造,本契约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补救办法应根据该等法律确定。
发行人同意,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不时进行和执行任何和所有行为,并执行义齿受托人或利益多数派要求或合理要求的任何和所有进一步文书,以更全面地实现本义齿补充的目的和本协议下的2025-2系列票据的销售。发行人特此授权Indenture受托人(无义务)提交任何融资报表或类似文件或通知或延续报表,以完善Indenture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UCC或类似立法的规定在2025-2系列抵押品上的担保权益。
随附以下展品,以补充基础契约中包含的展品:
附件 A-1:受限制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A-2:临时全球A类票据的格式
附件 A-3:永久全球A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B-1:受限制全球乙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B-2:临时全球乙类票据的表格
附件 B-3:永久全球B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1:受限制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2:临时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C-3:永久全球C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1:受限制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2:临时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D-3:永久全球D类票据的形式
附件 E-1:过户证明格式(限临时)
附件 E-2:过户证明格式(限于永久)
附件 E-3:过户证明表格(临时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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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4:清算系统证书格式
附件 E-5:受益所有权证明表格
附件 F:[保留]
附件 G:月度结算报表格式
附件 H:撤回申请表格
附件 i:行业代码
义齿受托人未行使和未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特权,均应作为对其的放弃而运作;也不应因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特权而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补救措施、权力或特权的行使。这里提供的权利、补救、权力和特权是累积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补救、权力和特权的详尽无遗。
(a)除基础契约第6.1(b)条、第8.6(b)条及第12.1节另有规定外,在符合基础契约第12.6节的规限下,本契约补充条文的条文可不时修订、修改或放弃,但如(i)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为书面形式,并获发行人、契约受托人及权益多数同意,及(ii)评级机构就该等修订、修改或放弃而满足条件。
(b)尽管有前述第8.6(a)条的规定,仅就2025-2系列集中度限制的(k)至(aa)条款而言,发行人可随时修改百分比,而无需任何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但仅限于满足2025-2系列集中度限制调整条件。
如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法域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i)该等规定在任何其他法域或(ii)本条款在该等或任何其他法域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本契约补充书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以及在不同的对应方上的不同当事人)中签署,每一份应为正本,但所有这些都应共同构成一份和同一份文书。以传真传送或电子传送(pdf格式)方式交付本契约补充的签字页的已执行对应方,其效力应与交付本契约补充的手工执行对应方同等。传真、以电子方式执行、扫描和传输的文件和电子签名,包括通过软件平台或应用程序创建或传输的文件,就本契约补充和所有其他交易而言,应视为原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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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和协议,并附有与原始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传真、扫描和电子签字。双方同意,本契约补充文件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为完成本契约补充文件或其他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或与此或其相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增编、修订、通知、指示、与交付证券或电汇资金或其他通信有关的通信)(“已执行的文件”)可依法通过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被接受、执行或同意,不时生效的适用于电子签字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规章制度。任何按照此类法律、规则和条例接受、执行或同意的已执行文件将对本协议所有各方具有同等程度的约束力,如同其是实际执行的,并且每一方在此同意使用本协议或其签字人可能合理选择的任何第三方电子签名捕获服务提供商。当义齿受托人或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对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的任何已执行文件采取行动时,义齿受托人或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均不对其依赖和遵守该已执行文件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负责或承担责任,尽管该已执行文件(a)可能不是所涉当事人的授权或真实通信,或该当事人发送或打算发送的形式(无论是由于欺诈、歪曲或其他原因)或(b)可能与之发生冲突,或与其后的书面指示或通讯不一致,经理解并同意义齿受托人及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应最终推定看来是由某人的获授权人员发送的已执行文件已由该人的获授权人员发送。通过电子传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带有电子签名的已执行文件的一方同意承担此类电子方法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义齿受托人或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官根据未经授权的指示行事的风险以及第三方拦截和滥用的风险。
(a)通过获得2025-2系列票据或其中的权益,每个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和每个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在此承诺并同意,其不会对发行人提起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对发行人提起任何破产、重组、安排、破产或清算程序,或根据任何联邦或州破产法或类似法律下的其他类似程序。
(b)本契诺在本契约补充和基本契约终止以及根据本契约和根据本契约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后仍然有效。
义齿受托人应向评级机构提供根据本义齿补充文件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交付给义齿受托人或要求由义齿受托人提供的每份通知的副本。
KBRA的通知应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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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oll债券评级机构
第三大道805号,29楼
纽约,NY 10022
关注:ABS监控
邮箱:abssurveillance@kbra.com
在每个自然年度的4月30日或之前,自2026年4月30日开始,发行人应向义齿受托人提供律师意见,说明该律师认为已就记录、归档、重新记录和重新归档本义齿补充文件或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并就维持本义齿补充文件所产生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所必需的任何融资报表和延续报表的授权和归档进行重新记录和重新归档,并背诵此类行动的细节或声明该律师认为没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来维持此类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律师的此种意见还应说明本契约补充文件、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文件和任何其他必要文件的记录、归档、重新记录和重新归档,以及该律师认为将被要求维持本契约补充文件的留置权和担保权益的完善直至下一个历年4月30日的任何融资报表和延续报表的执行和归档。为免生疑问,就本条第8.11条而提供的任何大律师意见,可与依据其他交易文件向义齿受托人提供的大律师的其他意见合并。
2025-2系列票据的发行意图是,根据适用的税法,它们符合债务的条件,并且任何通过接受其2025-2系列票据(或者,在票据所有者的情况下,通过该票据所有者获得其中的实益权益)而获得任何2025-2系列票据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实体(与发行人被视为同一纳税人的任何实体除外)同意将2025-2系列票据(或其在其中的实益权益)视为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以及作为债务对收入征收或以收入计量的任何其他税收。
各2025-2系列票据所有人通过接受并持有2025-2系列票据的实益权益,特此同意按照该2025-2系列票据所有人善意采用的程序对所有机密信息进行保密,以保护交付给该人的第三方的机密信息;但该人可向:(i)该人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律师交付或披露机密信息,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独立或内部审计师和关联公司;(ii)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该人的财务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iii)任何其他2025-2系列票据所有者;(iv)据该人所知,将被允许按照本契约补充文件的要求获得2025-2系列票据权益的任何类型的人,据此该人出售或提议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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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系列票据或其任何部分中的任何此类权益,且同意根据本契约补充文件对机密信息保密;(v)对此人具有管辖权的任何联邦或州或其他监管、政府或司法当局;(vi)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或任何类似组织,或任何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要求获得有关投资组合或此类人的信息;(vii)同意对机密信息保密的任何再保险公司或流动性或信贷提供者;(viii)经发行人同意的任何其他人或(ix)此类交付或披露可能是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人(a)遵守适用于该系列2025-2票据持有人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法规或命令,(b)就交付予发行人的事先通知而发出的任何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作出回应(除非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要求所禁止),(c)就该人在交付予发行人的事先通知(除非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要求所禁止)作为一方的任何诉讼作出回应,或(d)有关2025-2系列票据的摊销事件或违约事件已发生且仍在继续,在此种人可以合理地确定此种交付和披露在强制执行或为保护根据2025-2系列票据、义齿或与2025-2系列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所提供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方面是必要或适当的范围内。各2025-2系列票据拥有人通过接受2025-2系列票据的实益权益,特此同意,除上述第(v)、(vi)和(ix)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将使用机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对2025-2系列票据进行投资或管理其对2025-2系列票据的投资。如该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发生任何要求披露机密信息的情况,该2025-2系列票据持有人应同意采取合理努力保护机密信息的机密性。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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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发行人和义齿受托人已安排本义齿补充文件由其各自的高级职员在此正式授权,自上述日期和年份开始正式签署。
ONDECK Asset SECURITIZATION IV,LLC,作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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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e Bank Trust Company AMERICAS,as Indenture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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