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5.1 2 ex5-1.htm EX-5.1

 

附件 5.1

 

 

ROPES & GRAY LLP

谨慎的塔

博伊斯顿街800号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02199-3600

www.ropesgray.com

 

2026年4月24日

 

维视图像公司。

18390NE 68th Street

华盛顿州雷德蒙德98052

 

Re: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于本协议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担任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该登记声明涉及登记声明中确定的公司某些股东不时要约和出售最多61,315,970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根据公司与其中指定的买方于2026年2月23日签署的特定证券购买和交换协议(“购买协议”),于2026年2月23日在私募中发行的优先有担保可转换票据(“票据”)的基础。

 

关于本意见函,我们审查了这些证明、文件和记录,并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审查,以使我们能够提出本意见。在进行此类调查时,我们在没有独立核实的情况下,依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职人员和其他适当人员的证明。

 

以下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就以下所表达的意见而言,我们假设在票据转换时发行股份后,任何可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总数,连同在行使、交换或转换时预留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目(当时已发行),将不会超过经修订及其后生效的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项下的普通股授权股份总数。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发行,并于根据票据及购买协议的规定发行及交付时,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及不可评税。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其中和相关招股说明书中使用我们的名称,标题为“法律事项”。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Ropes & Gray LLP

  Ropes & Gray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