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裁判
|
KZR/838851-000001/82855930v2
|
| (a) |
最多20,125,000个单位(包括2,625,000个单位,数家承销商("承销商“),Clear Street LLC为其代理(”代表“),将有45天的选择权向公司购买以覆盖超额配售,如有)(”单位")的发行价格为每单位10美元,每单位包括:
|
| (一) |
一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以及
|
| (二) |
一份可赎回认股权证的二分之一,每份整份认股权证可行使以每股A类普通股11.50美元的价格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
|
| (b) |
作为部分单位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及认股权证;及
|
| (c) |
单位内所包括的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所有A类普通股。
|
| 1 |
审查的文件
|
| 1.1 |
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成立法团证明书、日期为2024年9月17日的更改名称的成立法团证明书、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的更改名称的成立法团证明书及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的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备忘录和 文章").
|
| 1.2 |
日期为2025年5月5日的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以下简称“公决议").
|
| 1.3 |
本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保存的以下公司记录,每一份于本意见函日期:
|
| (a) |
公司成员名册;
|
| (b) |
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及
|
| (c) |
本公司的抵押及押记登记册。
|
| 1.4 |
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有关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良好信誉证书").
|
| 1.5 |
公司董事出具的证明,其副本附于本意见函(“董事证书").
|
| 1.6 |
注册声明。
|
| 1.7 |
代表各单位的单位证明书格式草案(《单位证书").
|
| 1.8 |
认股权证协议的格式草案及构成认股权证的认股权证证书(《认股权证文件").
|
| 1.9 |
公司与代表的包销协议草案。
|
| 2 |
假设
|
| 2.1 |
根据所有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文件已经或将由所有相关方或其代表授权并正式签署和无条件交付。
|
| 2.2 |
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的条款,这些文件是或将是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就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除外)。
|
| 2.3 |
选择相关法律作为文件的管辖法律是本着诚意作出的,将被视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选择,作为相关法律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的事项,纽约州和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除外)的法院将维持这一选择。
|
| 2.4 |
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副本、符合规定的副本或文件草稿均为原件的真实完整副本,或为原件的最终形式。
|
| 2.5 |
所有签名、姓名首字母和印章均为真品。
|
| 2.6 |
各方根据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公司而言,开曼群岛法律法规除外)订立、执行、无条件交付和履行各自在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权力、权限和合法权利。
|
| 2.7 |
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任何单位、认股权证或A类普通股。
|
| 2.8 |
没有任何合约或其他禁止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所产生的除外)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禁止或限制其订立和履行文件项下的义务。
|
| 2.9 |
根据单证向任何一方支付或为其账户支付的款项或单证任何一方在每一案件中收到或处置的与单证或由此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有关的任何财产均不代表或将代表犯罪行为或犯罪财产或恐怖分子财产的收益(分别在《犯罪所得法(经修订)》和《恐怖主义法(经修订)中定义)。
|
| 2.10 |
本公司的会议记录簿或公司记录中并无任何内容(其中,除第1.3的这封意见函,我们没有检查)会或可能会影响下面列出的意见。
|
| 2.11 |
任何法律(开曼群岛法律除外)都不会或可能影响以下意见。具体地说,我们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独立调查。
|
| 2.12 |
公司将就发行A类普通股获得金钱或金钱价值的对价,并且没有任何A类普通股曾经或将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
| 3 |
意见
|
| 3.1 |
公司已正式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并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处享有良好信誉。
|
| 3.2 |
根据注册声明拟由公司发售及发行的A类普通股(包括根据认股权证文件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A类普通股)已获正式授权发行,并于发行时由公司以支付登记声明所载的全部代价及根据注册声明所载条款(包括根据认股权证文件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A类普通股),该等A类普通股将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份只有在进入成员(股东)名册时才能发行。
|
| 3.3 |
单位证书及认股权证文件的签立、交付及履行已获公司及代表公司授权,而一旦单位证书及认股权证文件已获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签立及交付,单位证书及认股权证文件将代表公司妥为签立及交付,并将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
| 4 |
任职资格
|
| 4.1 |
公司根据文件承担的义务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特别是:
|
| (a) |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清算、重组、债务重新调整或暂停执行或其他与保护或影响债权人和/或分担人权利有关的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
|
| (b) |
强制执行可能受到一般公平原则的限制。例如,可能无法获得特定业绩等衡平法补救措施,除其他外,认为损害赔偿是适当补救办法的;
|
| (c) |
如果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履行义务,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强制执行,只要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履行将是非法的;和
|
| (d) |
有些索赔可能会根据相关诉讼时效被禁止,或者可能会或将成为抵销抗辩、反诉、不容反悔和类似抗辩的对象。
|
| 4.2 |
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保持公司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良好信誉,必须支付年度申请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作出回报。
|
| 4.3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会员(股东)名册为表面上看股份所有权的证据,本登记册不会记录此类股份的第三方权益。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开曼群岛法院有权在其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法律立场的情况下,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据我们所知,此类申请很少在开曼群岛提出,就第3.2段所给出的意见而言,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出之日所知道的任何情况或事实事项都不会适当构成申请命令更正公司成员名册的基础,但如果此类申请是就A类普通股提出的,那么此类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
| 4.4 |
在这份意见函中,“不可评估”一语是指,就股份发行而言,股东不得就有关股份而在没有合约安排或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承担相反义务的情况下,有义务对公司资产作出进一步贡献(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刺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