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5
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章程
会员资格
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与企业管治委员会(“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是独立的。
目的
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履行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董事提名程序和程序有关的职责,制定和维护公司的公司治理政策以及联邦证券法要求的任何相关事项。
职责和责任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标准,确定和筛选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委员会应根据公司代理声明中描述的程序审议公司股东推荐的任何董事候选人。
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董事提名人的选择和批准的建议,以提交股东年会上的股东投票表决。
制定一套适用于公司的企业管治准则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每年至少审查一次这些原则,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变更建议。
监督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和程序,包括确定最佳实践,审查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公司公司治理框架中的文件、政策和程序的任何变更。
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制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年度评估的程序,并监督这一年度评估的进行。
审查董事会的委员会结构和组成,并每年就任命董事担任各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主席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如董事会和/或任何董事会委员会出现空缺,则确定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甄选和批准候选人的建议,以通过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方式填补该空缺。
制定并向董事会推荐公司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准则”)以供批准,监测遵守准则的情况,调查任何涉嫌违反或违反准则的行为,强制执行准则的规定并定期审查准则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修改建议。
外部顾问
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选择、保留并获得董事猎头公司的必要意见,以协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委员会应确定薪酬并监督董事猎头事务所的工作。委员会有权全权酌情保留并获得外部法律顾问、猎头公司和它认为履行本宪章规定的职责和责任所需的其他顾问的意见和协助。委员会应确定薪酬并监督其外部法律顾问、猎头公司和任何其他顾问的工作。委员会应从公司获得适当的资金,由委员会以董事会委员会的身份确定,用于支付其搜寻顾问、外部顾问和任何其他顾问的报酬。
Structure与运营
董事会应指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在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其行动,并酌情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受适用于联委会的关于会议(包括亲自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类似通信设备举行的会议)、不举行会议的行动、通知、放弃通知以及法定人数和投票要求的相同规则的管辖。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本章程,并向理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变更以供批准。
授权
委员会应有权将其任何职责以及就这些职责采取行动的权力授予委员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
绩效评估
委员会应对其根据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应向董事会提交评估结果。委员会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这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