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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9.1

 

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

 

(由蔚来汽车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6日通过)

 

1.该计划的宗旨。该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具有重大责任的职位的最佳可用人员,为选定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通过向这些个人提供获得公司成功的专有权益或增加这种权益的机会,通过允许他们获得公司股份或授予购买公司股份的期权,促进公司业务的成功。该计划规定授予购买股票的期权或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管理人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可以是激励股票期权或非法定股票期权,由授予时管理人确定。

 

2.定义。就本计划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a)“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第4节管理计划的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

 

(b)“适用法律”是指与基于股权证券的补偿计划下的证券的管理和发行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州证券法、美国联邦法律、《守则》的法律要求,以及股票随后可能上市或报价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的要求,以及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就本计划的所有目的而言,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适当范围内,对法规和条例的提及应被视为包括任何继承法规或条例。

 

(c)“奖励”指经管理人批准并根据本计划授予受奖人的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或其他类型的奖励。

 

(d)“裁决协议”是指任何证明裁决的书面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书或文件,包括通过电子媒介。

 

(e)“受奖人”是指某一奖项的获得者。

 

(f)“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g)“因”是指,经管理人认定,除非与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适用协议另有规定,服务提供商(i)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称职,(ii)存在重大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纪律)的行为(为免生疑问,商业贿赂和贿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视为重大违反规章制度行为),(iii)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发生雇佣关系,对其在集团公司完成工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拒绝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更正;(五)采用欺诈、胁迫或利用集团公司不利地位等手段,使集团公司违背其真实意思执行或修改雇佣合同,致使该雇佣合同无效,或(六)被起诉。

 

 

 

 

(h)“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及其下颁布的法规。

 

(i)“委员会”指由董事会根据本条例第4节委任的董事委员会。

 

(j)“公司”指NIO Inc.,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任何继承公司。

 

(k)“顾问”是指公司聘用的任何自然人,或其财务报表拟与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合并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体,以向该实体提供咨询或咨询服务,并就服务获得补偿的任何自然人;但“顾问”一词不包括(i)雇员或(ii)证券发起人。

 

(l)除非授标协议另有定义,否则“公司交易”是指以下任何交易,但条件是管理人应根据(iv)和(v)确定多项交易是否相关,其确定应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决定性的:

 

(i)公司并非存续实体的合并、安排或合并或安排计划(a),但主要目的是改变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或(b)其后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持有人不再继续持有存续实体有表决权证券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的交易除外;

 

(ii)完成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

 

(iii)公司彻底清盘或解散;

 

(iv)任何反收购或一系列最终导致反收购(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收购后再进行反收购)的相关交易,而公司是其中的存续实体,但(a)公司在紧接该等收购前尚未发行的股本证券凭藉该收购而转换或交换为其他财产,不论是以证券、现金或其他形式,(b)拥有公司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证券转让给与紧接此类接管或最终导致此类接管的初始交易之前持有此类证券的人不同的一个或多个人,但不包括管理人确定不属于公司交易的任何此类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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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任何人或相关群体(公司或公司发起的员工福利计划除外)在单一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收购(在《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的含义内)拥有公司已发行证券总合并投票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证券的实益所有权,但不包括管理人认定不属于公司交易的任何此类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

 

(m)“授出日期”指根据本条例第13条向受奖人授予奖励的日期。

 

(n)“董事”指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

 

(o)“残疾”是指《守则》第22(e)(3)节定义的完全和永久残疾。

 

(p)“雇员”指受雇于公司、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人,包括高级职员和董事。在(i)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批准的任何休假,包括病假、军假或任何其他事假,或(ii)公司地点之间或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或任何继任者之间的转移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不得停止为雇员。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此类假期不得超过九十(90)天,除非此类假期到期后再就业有法规或合同保障。如经公司批准的休假期满后再就业不能如此保证,则在91后三(3)个月St此类许可之日,期权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将不再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并应在税务方面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担任董事或支付董事费用均不足以构成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雇佣”。

 

(q)“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r)“行权价格”是指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第6(d)节在适用的期权协议中规定的在行使期权时可以购买一股的金额。

 

(s)“公允市场价值”是指截至任何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的股份价值:

 

(i)如股份在任何已成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全国市场系统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或另类投资市场),则公平市值应为该等股份于署长厘定当日在该交易所或系统所报的收市销售价格(或收市价,如无销售报告),如《华尔街日报》或署长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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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股份由认可证券交易商定期报价,但未报告售价,则公平市场价值应为管理人确定的股份在确定当日的高出价和低要价的平均值,如在《华尔街日报》或管理人认为可靠的任何其他来源中报告;或

 

(iii)在股份没有既定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平市场价值应由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善意确定。

 

(t)“集团公司”指公司、蔚来汽车公司和/或其任何子公司。

 

(u)“香港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v)“激励股票期权”指适用的期权协议中指定的拟符合《守则》第422条含义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

 

(w)“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打算符合适用的期权协议中指定的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或不符合该条件的激励股票期权。

 

(x)“期权”是指根据本计划第6节授予的购买股份的期权。

 

(y)“期权协议”是指公司与期权持有人之间的书面或电子协议,其形式应由管理人不时批准,以证明根据计划授予的个别期权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附于期权协议或纳入期权协议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授予通知和行权通知的形式。期权协议应受计划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z)“期权股份”是指受期权约束的股份。

 

(aa)“期权持有人”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未行使期权的持有人。

 

(bb)“母公司”指《守则》第424(e)条所定义的公司的“母公司”,无论现在或以后是否存在。

 

(CC)“计划”指本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经不时修订。

 

(dd)“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计划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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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合资格前雇员”指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前雇员,他们有资格获得经管理人批准的授予奖励。

 

(ff)“受限制股份单位”指根据本计划第7条在未来日期收取根据本计划授予的股份的权利。

 

(gg)“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hh)「服务提供者」指雇员、董事或顾问。

 

(ii)“股份”指根据本协议第12条调整的公司A类普通股。

 

(jj)“股东协议”是指获奖者与公司或公司成员之间或两者之间的任何协议。

 

(KK)「新加坡上市手册」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的上市手册。

 

(ll)“附属公司”指《守则》第424(f)条所定义的与公司有关的“附属公司”,不论现在或以后是否存在。就本计划而言,根据可能适用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的适用会计原则或准则并入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应被视为附属公司。

 

(mm)「百分之十拥有人」指拥有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所有类别已发行证券的总合并投票权超过10%的服务供应商。

 

(nn)“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和属地、美国的任何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

 

3.受该计划规限的股份。

 

(a)基本限制。在符合本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下,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总数为248,454,460股。

 

(b)额外股份。倘一项奖励到期、变得不可行使,或被取消、没收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而未获行使、归属或全额结算(视属何情况而定),则可分配予该奖励的未行使或未归属部分的股份将再次可供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或出售(除非该计划已终止)。根据该计划实际已发行的股份,在行使期权或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不得退回该计划,也不得成为未来根据该计划分配的股份,但如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由公司根据任何没收条款、回购或赎回的权利重新获得,则除外,或在根据一项奖励行使或购买股份时由公司保留,以满足奖励的行使价或与行使或购买有关的任何预扣税款,该等股份将再次可供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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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的管理。

 

(a)管理员。该计划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管理。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适用法律。

 

(b)署长的权力。在符合《计划》的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在委员会的情况下,管理局授予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并在任何有关当局批准的情况下,署长有权酌情:

 

(i)根据本条例第2(s)条厘定公平市场价值;

 

(ii)选择根据本协议可不时授予奖励的受奖人;

 

(iii)决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每项奖励将涵盖的股份数目;

 

(iv)批准及更新根据该计划使用的协议表格;

 

(v)厘定根据本协议授出的任何裁决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价、可行使期权的时间或次数(可基于表现或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标准)、回购或赎回权失效的时间或次数、任何归属加速或放弃没收限制,以及有关任何裁决或与其有关的股份的任何限制或限制,在每宗个案中均基于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因素;

 

(vi)实施以下计划:(a)放弃或取消未完成的奖励,以换取相同类型的奖励(可能有较低的行使价和不同的条款)、不同类型的奖励或现金,或(b)未完成奖励的行使价降低,在每种情况下均基于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条款和条件;

 

(vii)订明、修订及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规则及规例,包括与为满足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而设立的次级计划有关的规则及规例;

 

(viii)允许受奖人通过选择让公司从根据奖励将发行的股份中预扣公平市值等于要求预扣的最低金额的股份数量来履行预扣税义务。拟扣缴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在拟扣缴税额确定之日确定。受奖人为此目的扣留股份的所有选择,均应以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形式和条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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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修改或修订每项裁决(在符合本条例第17条及如有关修改或修订不利于获奖人的情况下,须经获奖人同意);

 

(x)解释及解释该计划的条款及根据该计划授出的奖励;及

 

(xi)作出任何其他决定及采取署长认为对管理计划有需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c)向干事下放权力。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下,管理人可将有限的权力授予公司的特定高级人员,以代表公司执行为执行管理人先前授予的裁决所需的任何文书。

 

(d)署长决定的效力。管理人的所有决定、决定和解释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获奖人具有约束力。

 

5.资格。

 

(a)一般规则。只有服务提供者,或为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而与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包括该计划)有关而成立的信托或公司,或合格的前雇员,才有资格获得奖励。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员工。

 

(b)持股百分之十的成员。百分之十所有者不具备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资格,除非(i)行权价格至少为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10%,以及(ii)激励股票期权按其条款自授予日起五(5)年届满后不可行使。就本第5(b)条而言,在确定证券的所有权时,应适用《守则》第424(d)条的归属规则。

 

(c)管辖权。为确保授予受奖人在不同法域受雇的裁决的可行性,管理人可规定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特殊条款,以适应受奖人居住或受雇所在法域适用的当地法律、税收政策或习俗的差异。此外,管理人可批准其认为为此类目的所需或适当的对计划的补充或修订、重述或替代版本,而不会因此影响为任何其他目的而有效的计划条款;但前提是,任何此类补充、修订、重述或替代版本均不得增加本协议第3(a)节所载的份额限制。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不得根据本协议采取任何行动,不得授予任何裁决,这将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7

 

 

6.期权的条款和条件。

 

(a)期权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一份期权应由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期权协议作为证明。每个备选方案应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可受与计划不矛盾且管理人认为适合列入备选方案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种期权协议的规定不必完全相同。

 

(b)选择的类型。每份期权应在期权协议中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或非法定股票期权。然而,尽管将期权指定为激励股票期权,但如果期权持有人在任何日历年(根据公司和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计划)首次可行使激励股票期权的股份的合计公允市场价值超过100,000美元,则该等期权应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就本条第6(b)款而言,激励股票期权应按授予的顺序予以考虑。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于授出日期确定。

 

(c)股份数量。每份期权协议应具体规定受期权约束的股份数量,并应根据本协议第12条规定调整该数量。

 

(d)行使价格。每份期权协议应规定行权价格。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00%,本协议第5(b)节可能要求更高的百分比。在不违反前一句的情况下,任何期权的行使价格应由管理人自行决定。为免生疑问,在适用法律或任何交易所规则未禁止的范围内,对前一句所述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向下调整,无需经公司股东同意或受影响的获奖人同意,即为有效。行使价应根据本协议第9节和适用的期权协议支付。尽管上述或第5(b)节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守则》第424(a)节所述的交易,则根据《守则》第424(a)节,激励股票期权可按上述和第5(b)节要求以外的行使价发行。

 

(e)期权期限。期权协议应规定期权的期限;但条件是自授予之日起期限不超过十二(12)年,本协议第5(b)节可能要求更短的期限。在不违反前一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自行决定选择权何时到期。

 

(f)可行权。每份期权协议应指明期权的全部或任何分期将成为可行使的日期。任何期权协议的可行使性条款应由管理人自行决定。除非期权协议另有规定或由管理人决定,否则任何期权均不得成为可行使的,除非且直至(i)该期权已根据期权协议规定的归属条款完全归属,以及(ii)与行使期权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要求,均应已由适用的受赠人完全履行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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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行使程序。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期权应在管理人可能确定并在期权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行使;但条件是不得对一小部分股份行使期权。

 

(i)当公司收到(a)有权行使期权的人(根据期权协议)发出的书面或电子行权通知,(b)就行使期权的股份全额付款,以及(c)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所有陈述、赔偿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股东协议,则期权应被视为已行使。全额付款可包括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第9节授权并经期权协议许可的任何对价和付款方式。

 

(ii)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份应以期权持有人的名义发行,如有期权持有人要求,则应以期权持有人及其配偶的名义发行。在符合第8、9、14及15条的规定下,公司须在行使期权后迅速发出(或促使发出)证明已发行股份的证书。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根据期权协议、任何股东协议或公司与受赠人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的规定,这些股份仍可进行回购或赎回,或者如果这些股份是公司应付的贷款或义务的抵押品,则管理人可酌情要求公司保留对任何证明行使期权时获得的股份的管有权。

 

(iii)就本计划而言(根据第3(b)节,以任何方式行使期权应导致此后可用的股份数量减少,按行使期权的股份数量计算。

 

(h)终止服务(死亡除外)。

 

(i)如果选择权人因非因死亡的任何原因不再是服务提供者,则选择权人的选择权应在以下情况中最早到期:

 

(a)本条例第6(e)条所厘定的届满日期;

 

(b)选择权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因故终止之日;

 

(c)非因故的下列原因终止选择权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的日期。

 

(1)被期权人经集团公司同意辞职导致其雇佣合同终止,(2)被期权人不申请续签其雇佣合同并在其雇佣合同期满时离开集团公司,(3)被期权人的雇佣合同因以下任一情形被集团公司撤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x)被期权人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患病或工伤不能恢复原工作或从事集团公司另有安排的其他工作,(y)被期权人不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也不能胜任工作,(z)被期权人与集团公司签订雇佣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履行该雇佣合同,且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就该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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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因第6(h)(i)条所述理由终止选择权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后,该选择权人可(a)在本协议第6(h)(i)条所述选择权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行使该选择权的全部或部分,但仅限于该选择权在该选择权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终止之日(或因终止而成为归属和可行使)已归属和可行使的范围内,及在符合第6(f)条的规定下;及(b)受期权规限的股份余额将于期权持有人作为服务供应商的关系终止之日被没收,如该期权持有人已预付该等期权股份的任何行使价,则公司须或须指定任何其他集团公司向该期权持有人偿还该等行使价。

 

(iii)为免生任何疑问,第6(h)(i)及6(h)(ii)条不适用于合资格前雇员。

 

(i)请假。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就本条第6款而言,选择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如获公司书面批准,则须当作在选择人善意请假期间继续进行。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管理人决定的任何无薪休假或不合理休假期间,应暂停授予选择权。

 

(j)选择权人死亡。

 

(i)如果期权持有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则期权持有人的期权应在本协议第6(e)条确定的到期日届满

 

(ii)如果选择权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选择权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或通过受益人指定、遗赠或继承直接从选择权人获得选择权的任何人可在本协议第6(j)(i)条规定的选择权到期前的任何时间行使全部或部分选择权人的选择权,但仅限于截至选择权人死亡之日该选择权已归属和可行使或已因死亡而归属和可行使的范围内。受期权约束的股份的余额将在期权持有人死亡时被没收。在期权持有人死亡时归属但未在期权到期前根据本条第6(j)款购买的受期权部分约束的任何期权股份,应在期权到期后立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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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特别调整

 

(i)如果期权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违反与集团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包括期权持有人或其关联公司通过其投资的企业从事与集团公司竞争的业务),则(a)期权持有人持有的未行使期权(包括已归属或尚未归属的期权)应在收到集团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到期。如期权持有人已预付该等已到期期权的行使价,则公司须自行或促使其他集团公司偿还该等预付行使价;(b)如期权持有人当时持有任何期权股份,则期权持有人须于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按该等期权股份的行使价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出售该等期权股份。就本节而言,“关联”是指自然人的配偶和直系后代(无论是否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以及仅为该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利益而设立和维持的任何信托。此外,被期权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向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人员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集团公司已向该被期权人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2 +该被期权人离职前一年的年收入(税前)× 10。如果期权受让人与集团公司另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且其中约定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高于本条款的违约金,则期权受让人应付集团公司的违约金以该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违约金为准。

 

(ii)如选择权人泄露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与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则(a)选择权人所持有的未行使期权(包括已经或尚未归属的期权)在收到集团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即告失效。如期权持有人已预付该等已到期期权的行使价,则公司须自行或促使其他集团公司偿还该等预付行使价;(b)如期权持有人当时持有任何期权股份,则期权持有人须于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按该等期权股份的行使价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出售该等期权股份。因被期权人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或被期权人与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被期权人应向集团公司进行赔偿。

 

(三)违约。在第6(k)(i)条或第6(k)(ii)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期权持有人须与公司合作,由公司根据第6(k)(i)条或第6(k)(ii)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完成回购他/她的期权股份。因被期权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回购的,被期权人应被视为重大违约,并应就每延迟一天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集团公司支付相当于该被期权人在回购通知之日所持期权股份公允市场价值0.0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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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为免生任何疑问,第6(k)(i)条不适用于合资格前雇员。

 

(l)股份转让限制。行使期权时发行的股票,应受管理人确定的特别没收条件、回购或赎回权、优先购买权、市场僵持等转让限制。前一句所述的限制应在适用的期权协议中规定,并应在一般可能适用于股份持有人的任何限制之外适用。

 

7.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及条件。

 

(a)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将受限制股份单位授予服务提供者,由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管理人应全权酌情决定授予各服务提供商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数量。

 

(b)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协议。每份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奖励均须以一份奖励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任何归属条件、获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以及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c)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付款形式及时间。在授予时,管理人应指明限制性股票单位成为完全归属和不可没收的日期或条件。在归属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以现金、股份或其组合的形式支付受限制股份单位。

 

(d)没收/回购。除署长在授予奖励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外,在适用的限制期内终止雇用或服务时,届时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应根据奖励协议予以没收或回购;但署长可(a)在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协议中规定,在特定原因导致终止的情况下,与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限制或没收及回购条件将被全部或部分放弃,及(b)在其他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豁免有关受限制股份单位的限制或没收及回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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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扣税款。作为行使期权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一项条件,受奖人(或在受奖人死亡的情况下或在本协议项下的许可转让奖励的情况下,行使期权或接收股份以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人)应作出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安排,以根据包括中国开曼群岛在内的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清偿与行使期权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有关的任何适用预扣税款,美国、香港、新加坡、欧盟和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受赠人(或在受赠人死亡或根据本协议许可转让奖励的情况下,行使期权或收取股份以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人)还应作出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安排,以满足任何适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或非开曼群岛、非中国、非香港、非美国和非欧盟因处置通过行使期权获得的股份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而可能产生的预扣税义务。在上述义务得到履行之前,公司不得被要求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在行使期权、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或根据一项裁决以其他方式交付股份时,公司有权从公司可能欠获奖人的任何补偿或其他款项中预扣税款,或要求获奖人向公司支付公司可能被要求就向获奖人发行的股份预扣的任何税款的金额。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酌情授权受赠人通过以下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预扣税责任:(i)让公司从在行使期权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时本应发行的股份中预扣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股份数量,在预扣税责任产生之日,等于公司的预扣税责任应如此履行的部分,(ii)向公司交付先前拥有及未设押的具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股份,截至预扣税责任产生之日,相等于公司的预扣税责任须如此清偿的金额,(iii)以现金向公司支付预扣税责任的金额,(iv)透过自愿出售或透过公司与获授人安排的强制性出售(如适用的授标协议或其他规定)或(v)公司厘定的其他方法,从根据行使期权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而取得的股份的出售所得款项中扣缴。

 

9.股份支付。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如有)须支付的代价,包括支付方法,应由管理人确定(如属激励股票期权,则应在授予日确定),但须遵守本第9条的规定。

 

(a)一般规则。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的全部行使价(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于购买股份时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但本第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交出股份。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通过放弃或证明已由获奖人拥有的股份的所有权来支付。这些股份应以良好形式交还公司以供转让,并应按其在行使期权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如果这一行动将使公司遭受不利的会计后果并受到公司的反对,则根据管理人的决定,受奖人不得放弃或证明股份的所有权以支付行使价。

 

(c)提供的服务。根据管理人的酌情权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可根据该计划授予股份,以考虑在授予前向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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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使/出售。根据管理人的酌情权并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股份公开交易,可以通过向公司批准的证券经纪人交付不可撤销的指示(以公司规定的表格)来全部或部分支付,以出售股份并将全部或部分销售收益交付给公司,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行使价和任何预扣税。

 

(e)行使/质押。根据管理人的酌情权并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如果股份公开交易,可以通过交付(以公司规定的形式)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股份质押给公司批准的证券经纪人或贷款人来全部或部分支付,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将全部或部分贷款收益交付给公司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行使价和任何预扣税。

 

(f)其他形式的考虑。根据管理人的酌处权并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的对价和支付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行使价。

 

10.裁决的不可转让性。除非管理人另有决定,并在本计划、适用的期权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协议(或修改为提供)中另有规定,不得出售、质押、转让、质押、转让、转让、或根据有效民事判决或裁决以(i)藉遗嘱继承或分配或(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除外)或(ii)为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而就公司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包括该计划)成立的信托或公司(在(i)及(ii)的每种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不论是藉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处置,且不受执行、扣押或类似程序的约束。如果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一项奖励可转让,则只能转让一项非法定的股票期权或一份限制性股票单位,前提是该奖励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被授予人的直系亲属(如《交易法》第16a-1(e)条规则中对该术语的定义)或专门为受赠人和受赠人直系亲属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或合伙企业,所有这些均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旦有人企图质押、转让、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裁决或本计划所授予的任何权利或特权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在出售、征收或扣押本计划所授予的权利和特权或类似程序时,该裁决应随即终止并成为无效。激励股票期权在被授予人存续期内,只能由被授予人行使。

 

11.作为会员的权利。在股份实际发行之前(如公司或公司正式授权的转让代理人的账簿上的适当记项所证明),尽管行使了裁决,但作为成员的股份不存在收取股息的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除非本计划第12条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就记录日期在股份发行日期之前的股息或其他权利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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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份调整。

 

(a)资本化变动。在公司成员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的情况下,根据该计划获授权发行但尚未授予任何奖励或在奖励取消或到期时已归还给该计划的股份类别、数量和类型,以及每项未偿奖励所涵盖的股份类别、数量和类型,以及每项未偿奖励所涵盖的每股价格,应按比例调整任何增加、减少,或更改公司的流通股或其他证券的数目或类型,或将公司的流通股或其他证券交换为或换取公司或继承实体的不同数目或类型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或因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红利、现金以外的财产红利、股份合并、股份交换、合并、资本重组、重组、公司结构变更、重新分类而导致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股份的其他变动,或在公司未收到代价的情况下进行股份的其他分派;但前提是公司任何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不应被视为“未收到代价的情况下进行”。本条第12(a)款所设想的调整应由管理人作出,其决定应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司不得发行任何类别的本公司股本证券,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本公司股本证券的证券,均不得影响受裁决股份的数量、种类或价格,亦不得因此而作出调整。凡根据本第12(a)条对激励股票期权作出调整,该调整应以不被视为《守则》第424(h)(3)条规定的“修改”的方式进行。

 

(b)解散或清算。如公司出现建议解散或清盘,管理人须在该建议交易生效日期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各获奖人。管理人可酌情规定,选择权持有人有权在拟议解散或清算前十五(15)天之前就其所涵盖的所有选择权股份行使其选择权,包括以其他方式无法行使选择权的股份。此外,管理人可规定,适用于在行使期权时购买的任何股份或在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支付的股份的任何公司回购或赎回选择权,对于所有该等股份均应失效,前提是拟议的解散或清算在当时和以预期的方式发生。如果任何期权之前未被行使,且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所涵盖的所有股份均未归属,则该等奖励将在该提议行动完成前立即终止。

 

(c)公司交易。除非期权协议或受限制股份单位授标协议或公司与期权持有人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如管理人预计或在公司交易发生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规定(i)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和所有未完成的裁决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并应赋予每一受授人在管理人确定的一段时间内行使该等裁决的既得部分的权利,或(ii)以相当于在行使该等裁决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金额购买任何裁决(及为免生疑问,如于该日期,管理人真诚地决定在行使该等裁决时不会获得任何金额,则该等裁决可由公司终止而无须付款),或(iii)以管理人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该等裁决,或由继承或存续法团或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承担或取代该等裁决,并就股份数目及种类及价格作出适当调整,或(iv)在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必要情况下,根据公司交易日期的股份价值加上截至管理人确定的日期的奖励的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该等奖励,否则该等奖励将根据其原始条款归属或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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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杰出奖项–其他变动。如公司的资本化发生任何其他变动或除本第12条具体提及的变动以外的公司变动,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对在该变动发生之日尚未行使的奖励的股份数量和类别以及对每项奖励的每股授予、每项期权的行使价或每一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条件作出管理人认为适当的调整,以防止权利被稀释或扩大。

 

(e)保留权利。除本条第12款及适用的期权协议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另有规定外,获授人不得因(i)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任何细分或合并,(ii)任何股息的支付,或(iii)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数目的任何其他增加或减少而享有任何权利。本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本证券,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本证券的证券,均不影响且不得因此而对期权股份的数量或行使价进行调整。授予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单位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进行调整、重新分类、重组或资本或业务结构变更、合并或合并或解散、清算、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权利或权力。

 

13.授予日期。就所有目的而言,授予奖励的日期应为适用的期权协议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由公司和适用的受赠人正式签署和交付的日期,或由管理人确定的其他较后日期;但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日期不应早于服务提供商成为雇员的日期。

 

14.证券法要求。

 

(a)遵守法律。尽管有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公司根据计划订立的任何协议,除非股份的发行和交付符合(或豁免)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适用的证券法和开曼群岛、《证券法》、美国各州证券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否则公司不承担义务,也不对未能根据计划交付任何股份承担任何责任,新加坡上市手册以及公司证券随后可能在其上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市场的规定,并须就该等合规进一步获得公司大律师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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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资陈述。根据该计划交付的股份须受转让限制,而取得股份的人须在公司提出要求时,作为行使期权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件,向公司提供公司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保证和陈述,以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在取得股份时的陈述和保证,即所取得的股份仅用于投资目的,而目前并无任何出售、转让或分配股份的意图。

 

15.无法获得权威。公司无法获得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授权(公司的大律师认为该授权是根据本协议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所必需的),应免除公司就未能发行或出售该等股份而应未获得该必要授权的任何责任。

 

16.董事会批准。该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此类委员会的批准应以适用法律要求的程度和方式获得。

 

17.持续时间和修正。

 

(a)计划期限。该计划将于2026年3月6日生效。除非根据本协议第17(b)条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继续有效,期限为十二(12)年。

 

(b)修订和终止。署长可随时修订、更改、暂停或终止该计划。

 

(c)议员批准。董事会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必要和可取范围内获得本计划成员或任何计划修订的批准。

 

(d)修订或终止的效力。计划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或终止均不得对任何受奖人就未完成的奖励的权利造成重大不利损害,除非受奖人和管理人之间另有约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受奖人和公司签署。计划的终止不应影响管理人在终止日期之前就根据计划授予的裁决行使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力的能力。在计划终止后,不得根据该计划发行或出售任何股份,但在计划终止前授予的奖励行使或结算时除外。

 

18.Legending Shares Certificates。为强制执行在行使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对所发行股份施加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例第6(l)、7(d)及14(b)条所述的限制,管理人可安排在代表股份的任何股份证书上放置一个或多个传说,该等传说或传说须适当提述该等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期间的股份禁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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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追回政策或要求。在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要求的范围内,或公司另有决定的范围内,根据该计划授予、归属或支付的任何奖励应受公司任何回拨政策或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政策或要求可能规定追回现任或前任执行官因财务重述而收到的错误授予的补偿,无论是否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保留自行酌情决定采纳、终止、暂停或修订任何该等追回政策或规定的权利,而无需征得任何获奖人的同意。

 

20.没有保留权。该计划或任何奖励均不得授予任何受奖人任何权利,以在任何特定期限内继续其作为服务提供商与公司的关系,或以任何方式干预其权利或公司(或任何雇用或保留受奖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此被各自明确保留,以随时终止这种关系,无论是否有因由,也无论是否有通知。

 

21.没有注册权。根据《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新加坡上市手册》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公司可以但无义务登记或限定出售股份。公司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肯定行动,以促使根据本计划出售股份符合任何法律。

 

22.未创建任何信托或基金。计划或任何奖励均不得在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与受奖人或任何其他人之间创建或被解释为创建任何种类的信托或独立基金或受托关系。如任何获奖人根据一项裁决获得从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收取款项的权利,则该权利不得高于公司、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无担保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23.没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任何受奖人、合资格服务供应商或其他人不得有任何申索,以获授予计划下的任何奖励,服务供应商、受奖人或计划下的奖励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并无统一待遇的义务。就任何受奖人或就不同的受奖人而言,奖项的条款和条件不必相同。

 

24.语言。这份文件以英文编写。中文译本,如有,仅供参考。两个版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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