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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9 6 a2025q4-展览19.htm EX-19 文件

附件 19
CABLE ONE,INC.的内幕交易政策
(生效日期:2023年2月7日)
1.政策概览
本政策的目的是就适用于Cable One, Inc.(“公司”)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提出相关要求。
该政策旨在防止内幕交易,尽量减少内幕交易指控,并保护公司的诚信和道德行为声誉。了解并遵守这一政策是每位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责任。
2.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的雇员、高级职员及董事。这项政策也适用于与他们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一年中在大学生活一部分的子女、继子女、孙辈、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姻亲)、他们的受抚养人、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以及他们影响、直接或控制的公司证券交易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公司的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有责任确保他们遵守这一政策以及刚刚描述的个人和实体的遵守。
3.责任
3.1.保单所有者: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秘书
3.2.责任方: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秘书
4.政策
4.1.概览
正如其公司治理结构和采用相关政策和做法(下文提及)所证明的那样,公司致力于促进高标准的道德商业行为和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该政策被采纳为公司对其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原则、价值观、道德和标准的承诺的一部分。
在掌握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证券属于违法行为。向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人提供重大非公开信息,也是违法的,无论该个人是否有意从此类“小费”中实现盈利。
因此,受此政策约束的个人和实体不得在拥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公司证券交易。也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直接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基于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对公司证券进行推荐或发表意见,无论该个人是否有意通过此类“小费”实现盈利。
如果受本政策约束的个人知悉在该人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过程中(例如,公司可能收购该公司)获得的有关另一家公众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则该人不得交易另一家公司的证券或将有关另一家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传递给他人,除非在履行该人对公司的职责方面必要或可取。
公司不得在拥有与公司相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直接或间接买卖公司证券,除非该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符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



4.2.其他政策专题
4.2.1.涵盖交易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包括购买、出售和其他转让公司普通股、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证券、看跌或看涨期权、对冲交易、卖空以及与参与福利计划有关的某些决定。虽然这一政策有有限的例外(如第4.3节所述),但内幕交易法或基于交易规模的这一政策没有例外。
4.2.2.停电期间
为限制在存在重大内幕交易风险暴露时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公司制定了适用于受限制交易人群(定义见下文)的季度交易禁售期,并可能不时制定特殊交易禁售期。
季度停电期。除非第4.3节另有规定,董事会的所有成员、第16节高级职员和公司的某些其他雇员,由于其在公司的角色性质,被认为可能经常拥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统称为“受限交易人群”),均受季度交易禁售期的限制。受限制交易人群将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1)由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或其指定人员)通知他们受到交易限制和(2)下一年的计划禁售期。通常,季度停电期涵盖一个财政季度结束前大约一周的时间段,直到公司公开发布与该季度相关的收益(在第四季度的情况下,为前一年)之后的两个完整交易日完成。
特别停电时段。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者,在总法律顾问缺席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可能会指定适用于特定个人或人群的特殊交易停电,时间由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确定。在特别停电期间,受停电影响的人士不得从事任何涉及本公司证券的交易。此外,那些知道或受制于任何特殊禁闭期的人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任何其他人透露已指定特殊禁闭期。
4.2.3.交易窗口
交易窗口是指在禁售期(如第4.2.2节所述)之间的开放期,在此期间,公司证券的交易被包括在受限制交易人群中的人允许。然而,任何个人如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或受制于任何禁售期,均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即使在开放的交易窗口)。
交易窗口通常将在公司季度或年度财务业绩公开披露之日之后的第三个完整交易日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市时开始,并持续到下一个财政季度结束前大约一周的日期。例如,如果公司的季度财务业绩在交易日收盘后的周三下午(或交易日开始前的周四上午)公开披露,而周四和周五是交易日,则交易窗口通常会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开始时打开。
4.2.4.预清仓
受限制交易人群的所有成员以及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或其指定人)以书面通知寻求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的预先许可的任何其他个人,必须在拟议交易发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按照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规定的程序填写并提交预先许可清单和认证表(附件 1),从而获得拟议交易的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的事先交易批准(“预先许可”)(除非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另有许可)。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没有义务批准提交预审批的交易,可以决定不允许该交易。
即使预先清算交易,该个人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得交易公司的证券。
公司酌情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需要事先清关。



4.2.5.禁止投机交易、衍生品、套期保值、卖空和质押
公司认为任何受限制交易人群的成员进行公司证券的投机交易是不合适的。因此,受限制交易人群禁止(1)交易衍生证券,如看跌、看涨、期权及类似工具;(2)进行套期保值或货币化交易或类似安排,其中股东继续拥有标的证券,但没有所有权的所有风险或报酬,如项圈和远期卖出合同;(3)从事公司证券卖空交易;(4)以保证金买入公司证券或质押任何公司证券作为担保物,包括向持有该等证券的任何账户借入(2016年2月2日之前有效的证券质押除外);(5)在随后的交易导致进行交易的个人获得投资收益的30个日历日内从事买卖或出售和购买公司证券的短期交易;(6)对公司证券下达长期或限价指令(根据经批准的10b5-1交易计划(如下文第4.3.1节所述)除外)。质押的公司普通股股份不计入公司持股要求。为免生疑问,禁止交易衍生证券不适用于公司授予受限制交易人群成员的股票增值权、股票期权及类似证券的交易。
4.2.6.公司证券的赠予
个人在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或在禁售期内禁止赠送公司证券,除非受赠人明确同意在捐赠人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不与公司证券进行任何交易。董事会成员和第16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提议的赠与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将公司证券的任何赠与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法律顾问。
4.2.7.终止后交易
即使在终止向公司提供服务后,该政策仍继续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如果个人在其服务终止时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则该个人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得交易公司证券。然而,第4.2.4节规定的预先清算程序将在服务终止时适用的任何禁售期或公司施加的其他交易限制届满时停止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公司还可能要求您在交易该公司普通股之前将公司设立的经纪账户中持有的任何公司普通股转移至个人经纪账户。
4.3.政策例外和行政
4.3.1.根据细则10b5-1进行的转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了一些规则,针对根据满足特定要求的交易计划(通常称为“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涉嫌违反美国联邦内幕交易法的行为提供了肯定的抗辩。根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不受本政策中的限制,即使计划所有者在交易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禁售期生效。然而,10b5-1交易计划,以及对交易计划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必须在禁售期之外采用,并且10b5-1交易计划必须包括一份声明,证明在10b5-1交易计划被采用之日,计划所有人并不知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并且10b5-1交易计划是善意采用的,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1禁止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董事会成员和第16节高级职员的每份10b5-1交易计划必须规定,在冷静期届满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购买或销售,冷静期包括:(1)在10b5-1交易计划被采纳之日起90天后,或(2)在采用10b5-1交易计划的已完成财政季度以表格10-Q或表格10-K披露公司财务业绩后两个工作日。对于所有其他个人,在采用10b5-1交易计划之日后30天的冷静期届满前,不得发生买卖行为。
个人不得订立多个10b5-1交易计划,规定在重叠期进行交易,但以下情况除外:
与可能被视为单一10b5-1交易计划的不同经纪自营商或代表个人行事的其他代理人的单独合同;
一份较早开始的10b5-1交易计划,根据该计划,在较早开始的10b5-1交易计划下的所有交易完成或到期后方可开始交易,而无需执行;及



10b5-1交易计划,提供规则10b5-1允许的“合格卖出补仓交易”。
10b5-1交易计划未规定“符合条件的卖出补仓交易”,且旨在实现公开市场买入或卖出证券总量为单笔交易的,不得订立10b5-1交易计划,除非:
订立10b5-1交易计划的个人在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没有采用旨在实现在单一交易中向该计划购买或出售证券总量的公开市场交易计划的10b5-1交易计划;以及
这类其他10b5-1交易计划事实上有资格根据规则10b5-1(c)(1)款获得肯定性抗辩。
对特定个人10b5-1交易计划的基础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金额、价格或时间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被视为终止该10b5-1交易计划并采用新的10b5-1交易计划。10b5-1交易计划的修改,例如替换或移除根据规则10b5-1安排代表该人执行交易的经纪人,该经纪人更改了将执行购买或销售的价格或日期,即终止该个人的10b5-1交易计划并采用新的10b5-1交易计划。
此外,公司对受此政策约束的个人订立的10b5-1交易计划制定了以下非监管指引:
计划期限:6个月至3年
计划批准人:总法律顾问或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
每份10b5-1交易计划,以及对现有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修订,必须经过总法律顾问或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的批准,但任何个人不得批准他们自己的10b5-1交易计划或其任何修订,在成立之前,以确认符合本政策和适用的证券法。受限制交易人群中希望执行10b5-1交易计划的个人,请与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或公司股权管理人联系。
交易计划的批准将不被视为公司对该计划符合规则10b5-1的陈述,也不被视为公司在该计划不符合规则10b5-1的情况下对计划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责任。
本政策不禁止公司根据符合所有适用证券法的10b5-1交易计划买卖公司证券。
4.3.2.允许的例外情况
本政策下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i)通过遗嘱转让或世系和分配法律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的转让,而在这些法律中,您对所转让的公司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和金钱权益不发生变化,(ii)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履行和/或基于时间的归属,或行使税款预扣权,据此
公司扣留公司证券的股份,以在任何此类奖励归属时满足预扣税款的要求。然而,在适用于个人的禁售期内,禁止出售或交换根据此类奖励的归属而获得的公司证券);(iii)根据此类期权的条款在到期时自动行使公司期权并进行相应的净额结算。有些交易只涉及证券拥有形式的改变,可能是允许的。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可作为讨论情况细节的资源,如果不清楚所有权形式的变更是否被允许或违反本政策,应咨询该公司。
4.3.3.其他例外
本政策的任何其他例外情况必须由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获得批准。
即使交易属于第4.3节所述的例外情况之一,受本政策约束的个人或实体也必须单独评估该交易是否符合适用法律。



4.3.4.法定或监管交易限制的优先权
本政策中规定的交易禁令和限制并不以任何方式解除任何受本政策约束的个人或实体的义务,即他、她或其也必须遵守联邦或州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更大的禁令或限制,或对证券销售的合同限制。
4.3.5.修正
公司致力于不断审查和更新其政策,因此保留随时以任何理由根据适用法律修订本政策的权利。
4.4.可能的民事、刑事和纪律制裁
4.4.1.民事和刑事处罚
禁止内幕交易或小费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处罚可能包括上缴通过交易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支付购买证券或出售证券的人所遭受的损失、支付民事和/或刑事处罚和/或服刑。违规人员的公司和/或监事也可能被要求支付民事或刑事处罚,并可能受到私人诉讼。
4.4.2.公司纪律处分
违反本政策或联邦或州内幕交易或小费法律的行为(1)任何董事可能会对该个人实施免职程序,以及(2)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可能会对该个人实施公司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因故终止雇佣。违反这项政策不一定就是违法。公司保留自行酌情并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确定是否违反本政策的权利。公司可能会认定特定行为违反本政策,无论该行为是否也违反了法律。公司无须等待对被控违规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结案后再采取纪律行动。
4.4.3.报告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或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总法律顾问或通过公司的道德热线匿名举报。
5.定义
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果合理的投资者认为信息在决定是否购买、出售或保留证券时很重要,则该信息被视为“重要”信息。如果信息没有被广泛传播给公众(例如通过新闻稿、SEC文件或主要新闻服务),则被视为“非公开”信息。
6.参考资料
商业行为守则
7.附件
附件 1 –预审批清单和认证表格(附保单持有人认为必要或可取的非实质性更改)
8.程序
8.1.问题
如果您对此政策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股权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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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 Onc,Inc。
内幕交易政策
预先清关清单和认证
个人提议交易:
姓名
购买/出售/转让


最大股份数目
购买☐ 出售☐ 转让☐
持股于
e*贸易☐ 其他经纪商☐(名称:)
股票增值权(SAR)行使
SAR最大数量
SAR行使及出售☐ SAR演习并举行☐
有关建议交易的额外资料
【下方勾选表示合规】
☐遵守内幕交易政策:我将确保我的交易是在开放窗口期间进行的,并且符合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
☐规则10b5-1关注:我的理解是,在拥有任何有关Cable One, Inc.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禁止交易。我已与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讨论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我认为可能是重要的信息,或者我对这些信息是否重要有任何疑问。
☐过去六个月内的交易:我在下面列出了过去六个月内进行的所有公司证券交易。如本人在过去六个月内未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本人已在交易日期项下以“N/A”表示本节不适用于本人。
交易日期 数量
☐规则144关联公司(董事/第16节高级职员)的合规性(如适用):我将确保我的交易符合规则144的要求,包括及时向SEC和NYSE提交144表格。
本人证明本人不基于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如我知悉任何非公开重大信息,或交易窗口关闭,我将立即停止交易(可能包括取消未平仓订单)。




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协理总法律顾问完成:
个人建议买卖的签署 不适用
☐个人受第144条规则的约束
☐个人受第16条规限
☐做空波段交易合规性核查
建议交易的个人名称 ☐持股指引符合性核查
预清仓交易窗口
日期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