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2
各类别证券的权利说明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
ERAYAK Power Solution Group Inc.(“我们”、“我们的”、“我们的公司”或“我们”)每股面值0.22美元的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交易,就此次上市(但不用于交易)而言,其A类普通股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登记。这件展品包含对A类普通股持有人权利的描述。
A类普通股的说明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开曼公司法”)中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尽管如此,因为它是一个摘要,它可能并不包含所有你可能认为重要的信息。如需更完整的信息,您应该阅读完整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这些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已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我们于2026年4月20日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证据。
关于股份合并的说明:于2026年2月5日,公司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会按不低于1比10及不超过1比500的合并比例实施一次或多次股份合并,确切比例和生效日期由董事会在会议一周年之前的任何时间全权酌情决定。
2026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批准按10派1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股份合并”),即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2 2美元的A类普通股合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A类普通股,每十(10)股每股面值0.02 2美元的B类普通股合并为一(1)股面值0.22美元的B类普通股,于2026年3月25日生效。因此,公司法定股本变更为220,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9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b)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
本展品中的所有股份和每股数字均反映了追溯基础上的股份合并。
证券类别及类别(表格20-F第9.A.5项)
公司法定股本为220,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9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b)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4月27日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在20-F表格的2025财年年度报告封面上提供。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以有证明或无证明的形式持有。
优先购买权(表格20-F第9.A.3项)
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受《开曼公司法》或《组织章程大纲》规定的任何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的约束。
限制或资格(表格20-F第9.A.6项)
我们拥有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一(1)次投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二十(20)次投票。B类普通股不具有任何经济利益(清盘时的资本偿还权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关于公司清盘:
| a. | 每股A类普通股应授予持有人按照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要求偿还资本的权利和按照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要求参与公司利润或盈余资产的权利;和 |
| b. | 每股B类普通股应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授予其持有人偿还资本的权利,但不得授予参与公司利润或剩余资产的其他权利。 |
每股A类普通股授予其持有人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收取股息的权利。B类普通股不授予其持有人任何收取股息的权利。
由于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超强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可能会受到实质性限制。
其他类别证券的权利(表格20-F第9.A.7项)
不适用。
A类普通股的权利(表格20-F第10.B.3项)
普通股类别
公司法定股本为220,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普通股,包括(a)9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b)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22美元的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除表决权、经济权、转换权外,享有同等权利。
股息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在任何股份暂时附带的任何权利及限制的规限下,董事可不时就已发行股份宣派股息(包括中期股息)及其他分派,并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相同款项。此外,受限于任何股份暂时附带的任何权利及限制,我们的股东可藉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和/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从我公司的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
董事可决定通过分配特定资产(可能包括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证券)来全部或部分支付股息,并可解决有关此类分配的所有问题。
股息不对公司计息。
投票权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对股东提交表决的所有决议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一(1)票,而每股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就公司股东大会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投票二十(20)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转换权
B类普通股不具有任何经济利益(清盘时的资本偿还权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股份追讨及没收
在符合配发条款的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在收到至少十四个历日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在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公司支付该等股份的催缴金额。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应对其支付催缴款承担连带责任。如就某股份催缴的款项在指定支付该款项的日期或之前未予支付,则该款项到期的人须按指定支付该款项的日期起至实际支付时的年利率百分之八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但董事可自由放弃全部或部分支付该利息。
董事可就股东之间的差额或特定股份发行部分缴款股份作出安排,追缴金额和缴款时间。
公司对在固定时间支付或就该股份调用的所有金额(无论目前是否支付)的每一股股份(无论是否已全额支付)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公司还对以公司负债或负有责任的人(无论他是某股份的唯一登记持有人或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持有人之一)的名义登记的每一股份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以支付他或他的遗产欠公司的所有款项(无论目前是否应付)。我们的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宣布某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所规限。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延伸至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股息。
2
公司可按董事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但不得出售,除非一笔存在留置权的金额现已支付,或直至一份书面通知发出后十四个历日届满,要求支付目前应付的留置权所涉及的该部分金额已给予该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或因其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该等权利的人。
未领取股息
自宣布该股息之日起六个历年后仍未领取的任何股息,可由董事会没收,如没收,则应归还公司。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股东未能在指定支付的日期就部分已支付的股份支付任何催缴或分期催缴款项,则董事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该催缴或分期款项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的期间,向其送达通知,要求支付该催缴或分期款项中未支付的部分,连同可能已产生的任何利息。
该通知须指明另一日(不早于该通知日期起计十四个历日届满之日),在该日或之前须作出通知所规定的付款,并须述明如在指定时间或之前发生未付款的情况,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上述任何该等通知的规定未获遵从,则已发出该通知所关乎的任何股份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已作出之前,藉董事就此作出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
其股份已被没收的人,即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如此,仍须有责任向公司支付于没收日期由他就被没收股份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但如公司收到就被没收股份而未付的全部款项,则其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任何由董事签署的书面证明书,证明某股份已于该证明书所述日期被妥为没收,即为声明中的事实的确凿证据,而不是针对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根据《开曼公司法》设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的款项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在符合《开曼公司法》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公司可:
| (a) | 发行由股东或公司选择赎回或有责任赎回的股份。股份的赎回须按董事会在该等股份发行前可能厘定的方式及条款进行; |
| (b) | 按董事会批准的条款、方式及条款,或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另有授权,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及 |
| (c) | 以《开曼公司法》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外)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 |
股份转让
在符合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的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并在普通股转让符合纳斯达克的适用规则的前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均可通过转让文书以通常或常见的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规定的形式或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该转让文书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立,且如果就无股或部分缴足的股份而言,或如董事有此要求,亦须代表受让人签立,并须附有与其有关的股份的证明书(如有的话)及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显示转让人作出转让的权利。
3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股东,直至受让方的名称就相关股份被记入成员名册。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此向我们支付一笔费用,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确定应支付,或董事会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日历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的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适用规则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以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但始终不得暂停此类转让登记,也不得在任何日历年度暂停会员名册关闭超过四十个日历日。
利润资本化
根据《公司法》,董事可:
| (a) | 决心将一笔备付金贷记款项(包括股份溢价账、资本赎回准备金和损益账)资本化,该款项可供分配; |
| (b) | 将决议资本化的款项按股东分别持有的股份面值(无论是否缴足)的比例拨付给股东,并代表他们将该款项用于或用于: |
| (一) | 分别就其所持有的股份缴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款项(如有的话),或 |
| (二) | 缴足面值相当于该金额的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并按该等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及部分以另一种方式向股东(或按其指示)配发记为缴足的股份或债权证,但股份溢价账户、资本赎回储备及利润不可供分配,仅可用于缴足将配发予记为缴足的股东的未发行股份; |
| (c) | 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安排,以解决在分配资本化储备时出现的困难,特别是但不限于当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按零碎分配时,董事可酌情处理零碎; |
| (d) | 授权一人(代表所有有关股东)与公司订立协议,其中规定: |
| (一) | 分别向股东配发(记为缴足股款)他们在资本化时可能有权获得的股份或债权证,或 |
| (二) | 公司代表股东(通过应用其各自比例的储备决议资本化)就其现有股份支付剩余未支付的金额或部分金额,根据本授权订立的任何该等协议对所有该等股东均有效并具约束力;和 |
| (e) | 一般做决议生效所需的一切作为和事情。 |
4
清算权
如果公司将被清盘,清算人可在公司特别决议的批准和《开曼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下,在股东之间以物种或实物形式分割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论它们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可藉同样的制裁,为作为清盘人的股东的利益,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该等信托上的受托人,并藉同样的制裁,认为适当,但不得迫使任何股东接受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更改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规定(表格20-F第10.B.4项)
股份变动权
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方可作出重大不利的更改。
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本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但须受该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
对拥有普通股的权利的限制(表格20-F的项目10.B.6)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没有限制非居民或外国所有者持有或投票普通股的权利。
影响任何控制权变更的条文(表格20-F第10.B.7项)
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董事仅可出于善意认为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所有权门槛(表格20-F第10.B.8项)
《开曼公司法》或《组织章程大纲》中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5
不同法域的法律差异(表格20-F第10.B.9项)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公司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美国特拉华州注册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该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的承诺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宪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获得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特定情况外,开曼成分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评估权将排除行使除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不合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重组和合并可由(i)成员或类别成员价值的75%或(ii)代表债权人或类别债权人价值的75%的多数批准,在每种情况下视情况而定,如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并随后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批准的那样。虽然异议成员有权向法院表达他的观点,即正在寻求批准的交易不会为成员提供其股份的公允价值,但可以预期,如果法院信纳(i)该公司没有提议违法或超出其公司权力范围的行为,并且有关多数投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遵守,(ii)该成员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则法院将批准该交易,(iii)该交易是商人会合理批准的,并且(iv)该交易不是根据《开曼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更适当地受到制裁或相当于“对少数人的欺诈”的交易。如果交易获得批准,任何异议成员都不会拥有与评估权(即其股份的司法确定价值获得现金付款的权利)相当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会提供给其他法域的公司的异议成员。
《开曼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价值不低于百分之九十(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照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被如此接受的要约的情况下,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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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进行起诉,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发起针对或派生诉讼的集体诉讼,以质疑:
| (a) | 与公司有关的违法或越权行为,因而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 |
| (b) | 虽然不越权,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别)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 |
| (c) | 构成“欺诈少数人”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了公司。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包括任何候补董事)、秘书、助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但不包括我们公司的核数师)以及同一人的个人代表(各自为“获弥偿人”),均须就该获弥偿人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讼费、费用、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获得弥偿和担保,但由于该获弥偿人本身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在或有关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方面,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该获弥偿人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不论是否成功)就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赚取个人利润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行使权力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7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被禁止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允许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于交存日期持有的、合共不少于于交存日期拥有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的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总票数的十分之一(1/10)的我们的股东,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此情况下,主席或过半数董事(以董事会决议行事)可着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许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尽管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但不影响根据该协议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利益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该个人或集团是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该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公司董事必须遵守他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公司负有的受托责任,包括有义务确保他们认为任何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并且是出于适当的公司目的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的目的而进行的。
8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括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每当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任何此类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到当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能进行重大的不利变更。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并且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资本变动(表格20-F项目10.B.10)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
| (a) | 按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新股增加其股本; |
| (b) | 合并并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数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c) | 将其股份分为若干类别,并在不损害先前授予现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情况下,分别附加任何优惠、递延、合资格或特别权利、特权、条件或该等限制,而在公司未在股东大会上作出任何该等决定(由董事可能决定)的情况下,该等权利、特权、条件或该等限制总是规定,为免生疑问,如某一类别的股份已获公司授权,发行该类别的股份不需要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董事可发行该类别的股份并确定上述所附的权利、特权、条件或限制,并进一步规定,如果公司发行的股份不附带投票权,则在该等股份的指定中应出现“无投票权”字样,如果股本中包括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股份的指定,但具有最有利投票权的股份除外,必须包含“限制投票”或“有限投票”等字样; |
| (d) | 将其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备忘录所定金额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所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须与就产生该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和 |
| (e) | 注销于该决议通过日期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 |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债务证券(表格20-F项目12.a)
不适用。
认股权证及权利(表格20-F第12.B项)
不适用。
其他证券(表格20-F第12.C项)
不适用。
美国存托股票说明(表格20-F的项目12.d.1和12.d.2)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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