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首席执行干事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18 U.S.C.第1350条)
关于Vince Holding Corp.(“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11月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公司首席执行官Brendan Hoffman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8U.S.C. § 1350)第906条,: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如适用)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于报告所指日期及期间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其他认证、确认或采用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除法律要求外,下列签署人明确表示不承担更新上述证明的任何义务。
/s/Brendan Hoffman |
Brendan Hoffman |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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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