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首席财务官核证
根据《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新泽西州公司(“公司”)强生根据18 U.S.C.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由以下签名者Joseph J. Wolk为新泽西州公司(“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兹证明,据本人所知:
(1)公司截至2026年3月29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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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oseph J. W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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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J. Wolk
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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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4月22日
本证明是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与本报告一起提交给SEC的,除该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提交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受该部分的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