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
就业协议
本雇佣协议(“协议”)由开曼群岛公司(“公司”)与Dawei Chen(“执行人员”)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日期”)订立并由其订立。
见证:
然而,双方希望订立本协议,阐明高管与公司之间雇佣关系的条款和条件。
现据此,考虑到前述前提及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和约定,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1.就业。
1.1同意聘用。公司特此同意聘用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特此同意,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担任公司的高级职员和雇员。
1.2职责和时间表。执行人员应担任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并担任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并负责公司的所有财务事项和管理。行政人员应直接向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董事会”)报告,并应承担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指定的职责,只要这些职责不与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相抵触。执行人员应在任期内将其最大的努力和所有的业务时间投入到其在公司的职位上。
2.就业期限。除非执行人员的雇用须根据第4条提前终止,否则公司须聘用执行人员,自2025年10月1日起为期一年(“任期”),经董事会批准,经公司与执行人员共同同意,任期可续期。
3.赔偿。
3.1工资。高管在任期内的薪酬为每年60,000美元(“薪酬”),按月支付。
3.2奖金。根据管理局或任何经管理局正式指定并获授权行事的委员会的全权酌情决定权,行政长官有资格获得年度现金奖金。
3.3休假。执行人员每年享有10天带薪休假。高管在公司留任3年或3年以上的,高管有权享受10天带薪休假。
3.4业务费用。行政人员发生的一切日常及必要费用,公司应予报销;但须根据公司的费用政策以书面形式发生和批准。
3.5福利。在任期内,行政人员应被允许在与公司其他雇员一般相同的基础上参与所有一般雇员福利计划和计划,包括对该计划和计划的改进或修改,这些计划和计划可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存在,并由公司提供给所有或基本上所有的雇员。此类福利、计划和计划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健康和牙科保险,如果实施的话。公司于生效日期后现时存在或订立的任何福利计划,可由公司全权酌情在任何时间更改、更改或终止,而无须对执行人员承担任何性质的义务。除本协议具体规定外,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或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增加或改变此类福利计划或计划下的权利、参与、覆盖范围或福利,但根据此类福利计划和计划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其他雇员的权利、参与、覆盖范围或福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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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终止。
4.1死亡。本协议应在行政长官去世后立即终止,行政长官的遗产或行政长官的法定代表人(视情况而定)有权获得行政长官截至行政长官去世之日的应计未付薪酬,以及截至行政长官去世之日归属的所有其他补偿和福利。
4.2残疾。如果发生行政人员残疾,本协议应终止,行政人员有权(a)在确定残疾的第一个日期之前累积和未支付的工资和假期;(b)在确定残疾的第一个日期之前归属的所有其他补偿和福利。“残疾”指董事会善意认定执行人员在连续九十(90)个日历日期间或在任何三百六十(360)天期间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该认定基于执行人员与公司共同商定的持牌医生和/或精神科医生(视情况而定)出具的关于此类身体或精神残疾的证明。
4.3公司因故终止。公司可因故终止执行人员,该终止应在执行人员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自因故终止生效之日起,执行人员应完全有权获得截至该生效日期的应计未付薪酬。“原因”指:(i)从事对公司或关联公司有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不当行为;(ii)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iii)被判犯有刑事犯罪(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除外);(iv)欺诈、挪用或挪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资金或财产;(v)严重违反任何雇佣或其他服务、保密、知识产权或非竞争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有),高管与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vi)对公司或关联公司具有管辖权的任何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州和地方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正式发布的命令的进入,该命令要求将该高管从与公司一起担任的任何职务中撤职,或禁止该高管参与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或事务;或(vii)撤销或威胁撤销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政府执照、许可或批准,这主要是由于行政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此类撤销或威胁撤销将通过终止行政人员与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佣或服务而在任何重大方面得到缓解或减轻。
4.4由执行人员自愿终止。执行人员可以任何理由自愿终止其雇用,此种终止应在公司收到终止通知30天后生效。自该终止生效之日起,行政人员有权(a)截至该终止日期的应计未付工资和休假;以及(b)截至该终止日期归属的所有其他补偿和福利。执行人员在无通知的情况下被解除职务的,视为公司因故解除职务。
4.5终止通知。任何由公司或执行人员终止雇用的情况,应根据本协议第8.4节以通知(“终止通知”)的形式传达。此种通知应(a)表明所依赖的本协议中的具体终止条款,以及(b)如果终止是因故终止,则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的日期。
4.6遣散费。本条例第4节规定的任何终止,行政长官无权获得遣散费。
5.员工代表。行政人员向公司声明并保证:(a)他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的合同、信托或其他义务的约束;(b)他已根据其条款终止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合同义务;(c)他受雇于公司将不要求他使用或披露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专有或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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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公司董事会书面许可或指示外,在公司受雇期间或其后的任何时间,保密信息不得用于其个人目的,也不得泄露、提供或使任何人或以任何方式(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使用公司的任何机密或秘密信息或知识,无论是由其本人或他人开发的。本第6节所包含的此类机密和/或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商业计划、软件、系统以及财务、营销和人员信息。行政人员同意在其根据本协议受雇期间和在其受雇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不做任何会降低任何机密或秘密知识或信息对公司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部门根据本条第6款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现在公开发布或随后普遍为公众所知的任何知识或信息,除非是行政部门违反本协议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7.非竞争:非邀约;发明。
7.1不竞争。在根据本协议雇用行政人员期间以及在终止该雇用后的六(6)个月期间,行政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代表其本人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公司开展业务的所有领土内就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进行竞争,因为该业务应在本协议日期或在根据本协议雇用行政人员期间进行。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执行人员拥有不超过5%的所有权,不构成违反本规定。
7.2不招揽。在根据本协议聘用行政人员期间及其后,行政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i)以其本人或代表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招揽或诱导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雇员离职;或(ii)以其本人或代表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招揽或诱导,公司的任何客户或潜在客户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减少其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就本协议而言,“潜在客户”是指任何个人、公司、信托或其他业务实体(a)与公司或任何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订立保密协议,或(b)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当前待决且未被拒绝的合理详细的书面提案。
7.3发明和专利。公司有权获得产品、工艺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发明或改进的唯一利益和专属所有权,这些发明或改进可能是由执行人员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做出或发现的,以及所有相同的专利。在任期内,行政人员须作出公司为施行本条所需或要求的一切作为,而在任期结束后,行政人员须作出公司为施行本条而合理需要或要求的一切作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应支付与执行人员此类行为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7.4归还财产。行政长官同意,行政长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取得或转让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件、报告、手册、备忘录、客户名单、信用卡、钥匙、出入卡,以及以任何方式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其他财产,均为公司的专有财产,即使行政长官编写、创建或协助编写或创建此类财产。行政人员应在终止雇用时立即或在公司要求的较早时间将所有财产退还公司。
7.5法院下令修改。如本第7条的任何部分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如经修改将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则本第7条应连同使本第7条有效和可执行所需的修改一起适用。本第7条的任何部分无须如此修改,须保持完全的效力及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7.6具体性能。执行人员承认,任何违反第7条任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补救措施将是不充分的,并且公司除了在法律或公平方面的任何补救措施外,还有权获得初步和永久的禁令救济和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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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杂项。
8.1赔偿。公司及其各附属公司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赔偿并使执行人员免受任何费用的损害,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判决、罚款、和解和其他法律允许的金额(“损失”),但因执行人员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招致的任何此类损失除外,这些费用与公司雇用执行人员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诉讼有关。公司应或应促使其子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预付执行为任何此类程序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和解费用。执行人员为任何此类程序辩护而发生的此类费用和开支,应由公司或适用的子公司在公司收到(a)书面付款请求后立即在此类程序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b)证明发生的适当文件,正在寻求付款的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和性质;(c)根据适用法律由执行人员或代表执行人员作出的足以偿还如此垫付的金额的承诺,如果最终应根据任何不可上诉的判决或和解确定执行人员无权获得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赔偿。公司将为执行人员提供其在任期内有效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单的保险,不向执行人员提供免赔额。
8.2适用法律。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适用时不应提及法律冲突原则。各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开曼群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8.3修正案。本协议不得以非经协议各方或其各自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修改或修改。
8.4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以专人递送方式、国际邮件快递员或挂号或挂号邮件方式发出,要求回执,预付邮资,地址如下:
If to the executive:
Dawei Chen先生
7B栋西大堂7层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If to the company:
王道科技有限公司
7B栋西大堂7层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ATTN:董事会
或前往任何一方应已按照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其他地址。通知、通信送达收件人即生效。
8.5扣缴。公司可从协议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中预扣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应要求预扣的联邦、州和地方收入、失业、社会保障和类似就业相关税款以及类似就业相关预扣款项。
8.6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任何此类条款不有效或不可全部执行的,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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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字幕。本协议的标题不属于条款的一部分,不具有任何效力或影响。
8.8全部协议。本协议包含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此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谅解、讨论、谈判和承诺。
8.9生存。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或执行人员在本协议项下受雇的必要范围内继续存在,以便有意维护这些权利和义务。
8.10豁免。任何一方未能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放弃任何此类条款或规定,或阻止该方此后强制执行本协议的每一项和每一项其他条款。
8.11继任者。本协议是针对执行人员的个人协议,未经公司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得由执行人员转让。本协议适用于行政人员的遗产、继承人、受益人和/或法定代表人,并可由其强制执行。本协议对公司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有利,并具有约束力。
8.12共同努力/对口。编制本协议应视为双方的共同努力,不得对任何一方作出更严厉的解释。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
8.13律师代理。各缔约方在此声明,其已有机会在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方面由其选择的法律顾问代理。
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日期和年份之日起已签署本协议。
| 执行: | 王道科技有限公司 | |
| /s/Dawei Chen |
/s/Bin F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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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ei Chen |
Bin Fu,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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